演讲稿可以通过言辞、声音和肢体语言等方式来激发观众的兴趣和共鸣。演讲稿需要经过多次修改和修改,以确保语言的精准和表达的准确。接下来是一篇关于青春与梦想的演讲稿,请大家多多支持。
存款保险演讲稿篇一
存款保险制度是保证金融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对中小储户存款的有效保护,防止个别银行挤兑而引发金融恐慌,动摇整个银行系统的稳定,从而维护整个社会经济系统的稳定运行。我国长期以来并不存在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但从我国金融机构的设置、与政府的关系以及近年来发生的金融机构破产案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存款金融机构与政府之间实际上存在着一种隐性的存款保护。从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现状和银行业改革发展看,要求我国尽快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新的金融稳定机制。
我国现行的隐含的担保形式虽然在较长时间内保护了存款者利益,在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性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入,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隐性存款保险的弊端日益显露出来。
(1)不利于中小银行的公平竞争。
在金融体系内,大银行的倒闭会比小银行对宏观经济的影响更大,各国政府一般总会避免这类银行的倒闭(即为“大而不倒政策”)。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相比,我国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虽然服务好、不良资产率低、效率高,但由于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有国家信用作保障,存款者不用担心银行倒闭会给自己带来损失,这就加大了股份制银行的筹资成本,由此造成了大银行与中小银行不公平的竞争局面。
(2)加大了处理有问题银行的成本。
隐性存款保险没有事先的“游戏规则”,一般是在发生危机后,人民银行、地方政府等机构才实地商量解决的对策,因而具有随意性和临时性。而且因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作支持、各种专业人员的配合等原因,大大延迟了处理有问题银行的时机,增加了国家财政的负担。
(3)不利于有问题银行的合理处置。
由于隐性的存款保险缺乏市场化的机制,因而在处理中机制不灵活。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就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手段。比如:让好银行竞价收购有问题银行并承担其存款债务,存款保险公司可提供额外的资金弥补损失;或替换有问题银行的高层领导等方式来扭转经营局面,促使银行的健康发展。
(4)隐性存款保护带来了更大的道德风险。
因为有国家这一强大的后盾作支持,储户相信银行亏损后,政府不会坐视不管,因而导致存款者在存款时很少考虑银行的经营风险等问题,这同时也会使受隐形存款保护银行自我约束的内在动力更加弱化。我国已经加入了wto,随着外资银行、民营银行的大批进入,中国未来的金融体系将呈现多元化的局面。如果仍采用隐性合约,就会使民营银行不能健康发展,而且会出现外资银行“搭便车”的现象等。
结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到,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比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具有更大的风险,因此实现从隐性向显性的过渡,设计合理的存款保险制度对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1)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维护金融体系稳定,防范金融风险。
资金来源。
(2)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社会安定。
储蓄一直是我国城乡居民首选的金融投资方式,家庭财产中占有很大比例,据国家统计局的调查,20xx年储蓄占家庭财产的24.5%,人民银行的统计数据显示,至20xx年3月底,我国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达31.83万亿元,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15.28万亿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金融进构内在的不稳定性,必然会出现倒闭破产问题,尤其是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开放,竞争的加剧会使得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增加。如果一家金融机构的倒闭造成无数存款人的权益化为乌有而得不到补偿的化,势必造成严重的社会紊乱,危及国家安全。因此,客观上需要建立社会性的存款保障体系。
我国银行业当前呈现出金融资产高度集中于四大国有银行,银行和公众对国家信用严重依赖等特点,以中小银行为主的非国有银行很不发达。建立一个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淡化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优势,促进竞争的公平。同时,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为金融监管果断采取措施解除后顾之忧,从而有利于促进效率差的金融机构退出金融体系,有利于提高银行业的整体效率。存款保险制度限制使用“大而不倒”的原则,为中小银行提供了一个与国有大银行公平竞争的环境。
(4)我国加入wto的需要。
中国加入wto之后,将逐步开放金融领域。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20xx年底外资银行将获准在中国金融市场上经营人民币零售业务,地域和客户限制将取消,我国银行业接近全方位开放。进入中国的外资银行一般都是世界著名的银行,资金雄厚、经验丰富、人才济济、国际筹资能力强、筹资成本低,这将对国内银行造成很大的冲击,这种冲击对于得不到政府隐性存款担保的中小金融机构是致命的,即使是依靠国家信用支持的国有银行也面临严峻挑战。同时,国民待遇原则也与不为外资银行提供同样的隐性存款担保相矛盾。另外为了消除国内居民的疑虑,防止国内银行的不正当竞争,外资银行也要求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变国家信用为商业信用,应对外资银行的竞争是中国加入wto的需要。
(5)对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监管的需要。
我国自建立了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构成的二元银行体制后,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专司其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职能。但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旧体制及新旧体制摩擦时期积累的历史遗留问题及经济金融包袱集中背负在金融机构身上,且逐渐暴露出来。为解决这些历史包袱和风险问题,我国的金融监管实施上仅仅是一种救助型监管。作为金融监管者,同时又是最后贷款人的中国人民银行,在处置金融风险时,不仅要实施包括市场退出在内的金融监管措施,而且要帮助解决头寸不足、危机救助,甚至关闭清盘时债务清偿的资金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常常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在行使金融监管职能时,对于严重违规经营、风险巨大、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必须依法责令退出市场;另一方面,机构的市场退出又倒逼中央银行拿钱保兑付。要使中国人民银行从这两难选择中摆脱出来,必须建立风险机构处置的承接机制,也就是存款保险制度。
3、我国银行业改革的需要。
制度,由银行自己承担高成本、低效率的风险,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才能抑制道德风险,优化其资产组成,增加其市场竞争力,同时也可以在银行发生危机的时候,动用存款保险基金救助,缓解央行最后贷款人的压力,避免大量发行货币造成通货膨胀的危机。
另外,目前农村信用社改革已在8个省(市)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至其他21个省(区、市)。从试点情况看,改革后的农村信用社,产权模式有合作制、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新注资本多来自农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等民间成分。改革全面推开后,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数仍将保持在一万余家。由于信用风险、内控机制和监管手段等因素,农村信用社出现倒闭肯定是存在的。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存款保险是必然的制度安排。
根据上文建立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应具备的前提条件,分析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国已经初步具备了存款保险制度运行的经济环境。
1、多元化银行机构己初具规模,为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莫定基础。我国建立了种类齐全、机构众多的银行业组织体系,除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正处于企业化的改革中,其他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是相互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遵守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规律。
2、国有商业银行企业化改革和金融法规建设,为银行公平参于市场竞争和独立承担市场风险创造了条件,也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运作奠定了基础。一是银行经营自主权加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和降低经营风险为目标来营运资金;二是银行自负盈亏的财务体制已初具雏形;三是信贷管理体制有了较大改革,推进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信贷风险管理;四是先后颁布实施了《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破产法》、《贷款通则》、《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等一系列法规,为银行依法经营提供了法制保障。
3、配套的宏观经济政策不断完善,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创造了良好的经济环境。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起步,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金融产品种类的丰富,使得人们的风险意识不断增强,存款保险的也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
4、银行破产倒闭的出现,使存款保险制度有了产生和存在的必要。自1996年10月中国银行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被关闭以来,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海南发展银行、中国新技术创业技术公司被相继清盘。建立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已成为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战略性任务。
综上所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业扩大开放的紧迫要求。同时,也正是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机构市场化运作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提供了经济基础。因此,我们不应该对存款保险制度持有可有可无的态度,而是应将他作为构建中国金融安全网的一项重大举措。当然,要使存款保险制度在能中国更好地发挥其职能,我们还应该不断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体系,加强法制建设,创造更好的宏观经济环境。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最初目的只是单纯维护存款人的利益,但在各国的实践中,存款保险机构不但对存款人的存款进行赔偿,而且还对投保金融机构进行日常监管和对问题金融机构提供紧急援助等,其职能朝着复合化的方向发展,归纳起来存款保险制度具有以下积极作用:
1、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
存款人相对于银行来说处于弱势的地位,在市场机制自发作用下,存款人难以做到自我保护,而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为他们特别是小额存款人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即使银行破产倒闭,存款人利益也能得到一定程度补偿。
2、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
存款保险制度通过向参加保险的金融机构收取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可以集中一笔巨额的保险基金,从而为保护金融业的稳定与发展架起两道防线:一是对陷人困境的金融机构实施资金救援;二是可以动用保险基金进行及时、科学的现金赔偿,将对存款人的损害降到最低限度,保护市场退出的平稳性。
3、稳定货币制度。
由于存款保险基金是一笔事先提取、长期积累的防范风险补偿损失的专用基金,因此一旦发生信用危机,不会导致中央银行为了承担最后贷款人救助者的责任而采取增发基础货币措施,从而影响币值的稳定。存款保险制度使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压力得到缓解,从而有利于货币政策实施的独立性、有效性。
4、提高金融监管水平。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使存款保险公司成为银行的专业监管机构,实现了外部监管与银行内在特质的协调统一。存款保险制度的职能不仅在于事后及时补救,更着重于事前防范,因此可作为一国中央银行进行金融监管的补充手段和重要的信息来源,从而有助于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
5.减轻政府或中央银行在银行倒闭中承担的风险。
如果一家银行倒闭,特别是大银行倒闭,没有一个机构承担向存款人进行赔偿支付的责任,社会公众一方面会冲击银行和政府,请求政府解决他们的存款支取问题,另一方面就是挤兑在其他银行的存款,导致整个银行体系动荡。这时政府或者拿纳税人的钱保支付或者让中央银行发行钞票保支付。而设立存款保险制度后,倒闭银行的债务由存款保险机构来支付,可大大减轻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压力,使央行的货币政策少受干扰。由于存款保险基金是一笔事先提取、长期积累的防范风险补偿损失的专用基金,因此一旦发生信用危机,不会导致中央银行为了承担最后贷款人救助者的责任而采取增发基础货币措施,从而影响币值的稳定。存款保险制度使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压力得到缓解,从而有利于货币政策实施的独立性、有效性。
6.有利于多元化的金融竞争。
目前,我国众多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市场竞争已日益激烈,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国内金融业还要接受国际竞争的挑战,优胜劣汰在所难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是在金融体系中建立一个竞争机制和破产机制,使得个别银行在经营不利时可顺利退出,又不会损害到广大储户利益,为激烈的金融竞争提供了安全保护。
尽管存款保险制度有诸多的好处,但存款保险制度本身是一把双刃剑,在各个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也比较突出地反映出其弊端:主要是逆向选择、道德风险问题。
1、逆向选择(adverseselection)。
逆向选择是指最有可能造成不利后果的交易,往往最积极寻求交易并最可能被选中。逆选择发生在达到交易之前是事前的行为。在存款保险中指的是偏好风险或风险大的银行积极投保,而安全稳健的银行不愿意投保。特别是在自愿加入存款保险体系的制度中,受保险的银行逆向选择问题非常突出:当不实行风险定价时,市场机制的作用使健全的银行退出,而问题银行留下,从而导致保险费提高,又会有新的一轮退出产生,最后留在存款保险体系中的银行可想而知是经营状况最不好的,使得存款保险制度本身难以维持。或者在成员机构(特别是大银行)发生危机的初期,监管机构在当前利益的驱动下,或迫于政治压力,往往会对某些银行采取宽容的、采用“大而不倒”的政策,错失了稳妥处理问题银行的良机。
2、道德风险(moralhazard)。
道德风险是指在不同的交易过程中,从事交易活动的一方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的效用。
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是事后的非对称信息引起的。具体到存款保险制度来说,存款保险制度这一制度安排,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在存款人――投保银行――存款保险机构这三方面都可能产生道德风险。
(1)存款人方面:在存款保险制度中最终的受益人是存款人,当存款人确知存款被保证兑付,就会失去对银行进行谨慎选择、监督的积极性,市场自身的监督机制随之消失。这会激化银行管理者的风险偏好。
(2)投保银行方面:银行的经营管理者,在签订存款保险合约获得对存款人的支付保证后,尤其是保险制度采取单一保费率时,银行缴纳的保费与该行资金运用风险没有挂钩,加之没有来自存款者的监督和约束,银行受高收益的驱动势必选择高风险投资,这种道德风险增加了银行破产的可能性。
(3)存款保险部门方面:存款保险部门可能有监管宽容的道德风险,即可能把自身的利益置于存款人利益之上,如掩盖推迟处理银行的问题,或通过政府资金的注入使问题银行在该监管人的任期内不会破产,或在考虑整个银行业的利益而忽略了对个别银行的处理,从而难以正确地履行监管职责,导致风险不断累积,由此加大解决问题要付出的代价,最终损害整体经济利益。
虽然存款保险不是商业保险,但是其构成和特性与商业保险又有共通之处。存款保险也是由存款保险主体,存款保险的客体和存款保险合同这三要素组成。存款保险同样具有行为的法定性、关系的有偿性和互助性、时期的有限性、结果的损益性、机构的垄断性、标的的同质性等商业保险的特征。但存款保险标的和受益人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与商业保险在许多方面仍有明显区别。
存款保险演讲稿篇二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和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亟待解决的问题。文中回顾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论述了这一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我国金融市场也不断开放。在这种背景下,我国长期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越来越显示出局限性。如何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尽快建立符合市场化改革要求的存款保险制度已是我国金融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指旨在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一种制度安排,它要求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为其吸收的存款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当投保机构发生危机无力支付存款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援助或直接对存款者给予偿付。
存款保险制度最初起源于美国。1929年,美国遭遇空前严重的经济危机,引发了银行连锁倒闭的风潮,众多存户损失惨重。为保护银行和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并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作用主要是防范银行挤兑风险,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是这种制度有助于避免“囚徒困境”问题导致的银行挤兑风潮。同时,存款保险制度还能有效地防止单个银行倒闭的局部风险演化为银行体系风险。但是,存款保险制度又是一把双刃剑,其弊端主要是会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其结果可能是更多的银行破产和更频繁的系统性危机。
1、作为高风险的银行需要存款保险制度。银行是一种高风险的特殊企业。其具有高杠率,其负债率普遍高于90%。同时其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借短贷长”是银行资金配置的特点。高风险企业的银行业要求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严重不足,远远低于《巴塞尔协议》规定的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一旦银行发生危机甚至出现破产清理,这会直接有损存款人的利益。如果商业银行参加了存款保险制度,在出现问题时社会公众利益由存款保险公司来保护。这样不但合理的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而且避免银行挤兑的发生,进而稳定了金融市场。
2、居民巨额储蓄需要存款保险制度。20xx年底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348065亿元,其中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就有166617亿元,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特别是中小储户的利益。
3、现行隐性存款保护的弊端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虽然我国没有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但政府一直对存款安全履行暗含的担保责任,实际上是实行了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无论是向国有商业银行注资,还是向被关闭金融机构提供再货款,都可以看作是政府为广大存款人提供了一种暗含的“存款保险服务”。这种现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虽然在较长时间内保护了存款者利益,但是随着我国金融创新的进一步深化,我国长期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显示固有的局限性。
(1)这种隐性存款保护带来更大的道德风险。因为存款者相信银行亏损后,国家会作为其强大的后盾。因而导致存款者在选择开户银行时不关注开户银行的风险状况,存款时很少考虑银行的经营风险等问题。这无形中削弱了对存款银行的监管作用,助长了其高风险经营的行为。
(2)它不利于银行市场的公平竞争。一直以来,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有国家信用作保障,存款者不用担心银行倒闭会给自己带来损失,但这会加大了其他银行的筹资成本。因此中小商业银行受到其垄断地位的限制,这不利于中小商业银行与四大国有银行竞争的公平性。同时在未来的银行业市场竞争中,中小银行还要受到外资银行的冲击,其生存条件更加困难。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会淡化四大国有银行的特殊优势,有利于营造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
(1)我国经济高速发展,银行的经营状况好转,为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了良好的经济环境。世界上有许多国家是在经济发展下滑、银行危机爆发以后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成本高、风险大,还会进一步加重银行负担,甚至导致存款保险制度刚刚建立就要面临危机。在经济处于景气的时候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仅可以降低成本,减少风险,还可以起到预防危机的积极作用。
(2)严格的银监会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条件。银监会成立以来,我国银行业监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相继实施了注资、不良资产剥离、上市等改革措施,整体经营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国有银行不良资产政策性大规模集中处置工作已接近尾声,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也在建立之中。
存款保险制度在国际上虽然是一项比较成熟的制度,但对于我国而言仍是一个新事物。该制度本身在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同时又存在着某些弊端。因此,我国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必须根据实际国情,同时借鉴其他国家该制度推行的情况来分析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应该注意的问题。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我们拭目以待。
参考文献:。
[1]黄宪,赵征.代军勋主编.银行管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
[3]钱小安.存款保险的道德风险、约束条件与制度设计:金融与研究,20xx.
[4]陈占葵,廖佳,黄剑丹.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势在必行.金融财税研究,20xx.
存款保险演讲稿篇三
20xx年11月30日下午5时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关于《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为,对“征求意见稿”的要点解读:
首先,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驱使国有银行肆意从事高风险业务,加大道德风险,而一旦形成银行危机,最终还是由国家财政买单。
其次,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让银行是否“国有”成为储户存款配置的唯一指标,弱化市场竞争,不利于中小银行发展。
最后,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损害货币政策独立性。当央行选择再贷款为危机银行注资,会造成基础货币增加,在经济过热和银行过度风险时,反而加剧流动性过剩。
全覆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限额保险: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投保金融机构出资: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
差别费率: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一方面,存款保险能给储户信心保证,降低信息不对称性,在防止银行挤兑和金融风险蔓延上作用显着。
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加剧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反而有可能加剧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
逆向选择表现在:经营更冒险的银行自然愿意提供更高利率,能够吸收更多的存款,而稳健经营的银行反而会被市场淘汰。
道德风险表现在: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使得银行几乎不会受到储户的监督,因而将大量信贷资产配置于高风险投资之中,以获取高额的回报。
从国际经验看,存款保险制度在防范银行危机上,也并无显着的影响。
存款保险演讲稿篇四
美国研究者认为传统的存款保险制度对增强银行系统的稳定性及降低银行系统爆发危机的概率影响不大。
1.研究者借助于对参保银行与未参保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比较,得出的结论是前者小于后者;研究者还将新参保银行纳入实证分析研究,对参保银行、未参保银行和新参保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进行动态比较,结果发现新参保银行的安全性有所降低。
2.通过probit模型分析得出推论是:竞争激发银行的冒险经营,冒险经营的银行特别是新银行更需要加入存款保险体系获得安全保障,因此形成安全持续的存款保险体系设计的障碍。
(二)加拿大学者对传统存款保险制度诱发银行道德风险的研究。
20xx年,加拿大学者对本国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研究,得出与上述相似的结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易增加银行机构的非系统风险,存款保险制度也更强烈地刺激银行选择开展风险性高的业务,试图将风险转移,从而逃避对存款人的责任。
(三)国外研究者关于降低银行道德风险的存款保险制度研究。
为降低道德风险,美国、日本及欧洲的一些国家对传统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而且在法律、金融监管规则进行了理论和实证研究,核心是按照风险程度制定保费标准,并且随时根据风险变动情况来调整保费,以减少逆向选择所带来的体系风险。
上述概括的内容更多的是各国侧重于存款保险形式本身诱发银行道德风险研究综述。近二十来年国外也不曾间断对涉及到如何根据具体金融环境和监管环境发挥存款保险最大作用的研究。研究的结果主要包括存款保险的透明度、保护程度、可计算性及道德风险指数设计等,旨在将显性存款保险与银行管理水平相匹配,以保证银行有效防范道德风险。
建立的效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必要客观分析我国银行业在隐性保险制度下的道德风险和将要推出的显性保险可能增加的道德风险。
(一)传统金融体制下隐性保险与道德风险问题我国银行全额存款保险的隐性保护机制一直是我国银行体系安全保证要素之一。从建国到改革开放前三十年,商业银行出现的问题,都由国家财政买单,施以对存款人利益保护。在国家信用支撑下的银行机构、存款人对自身的潜在风险是轻视的。因而几十年来银行倒闭案例发生廖廖,即使偶发银行风险,存款人利益也没受到丝毫损失.
(二)现代金融体制下隐性存款保险与道德风险问题。
改革开放的三十年,我国银行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压力和经营风险增大,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诱发的道德风险产生新的表现形式:首先,长久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形成银行、存款人对存款安全保护意识放松,存款人根本没有自己的存款与银行共存亡的忧患意识,在对此类问题的随机采访中,存款者的态度大多是不屑。可以看出,存款者已经形成了国家和银行的安全是合而为一的思维定式,即使在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则中也难以制约银行道德风险的发生。其次,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本身的不均衡,破坏了银行的公平竞争。我国银行体系中的国有控股型大银行的隐性保护来自于中央政府,而中小银行却来自于地方政府,资金支撑力量的不均衡助长了中央政府保护下的大型银行道德风险发生的规模和概率,同时也为大银行实施激进的经营策略,取得市场先机创造了条件,对中小银行带来较大的不公平。
(三)现代金融体制下显性存款保险与道德风险问题。
当前我国正面临隐性存款保险向显性存款保险转变的格局。理论上讲,这一转变可产生对银行道德风险降低的预期,实际有推高银行道德风险的可能。原因是:一是与利率市场化相伴而生的存款保险制度势必增加银行追求高收益,承担高风险的可能。二是我国银行业仍处于低水准的成本管理阶段。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容易导致银行通过增加高风险资金业务的比例来增加收益,弥补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后增加的成本。三是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之初有可能导致银行自我管理的松懈,引发对存款人利益的忽视。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需要在保护存款者利益、维护银行体系稳定及维持存款保险体系的安全三者间找到有效的均衡点,同时要充分认识我国的国情,全面借鉴国外有关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
(一)存款保险制度内容设计应体现对银行道德风险的最大约束。
存款保险制度无非包括投保机构、保费、被保存款类别等要素。其中投保机构的投保资格及保费确定对银行道德风险约束效力较大,这两个要素的确定需要更谨慎些。第一,投保机构确定。我国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中规定,投保存款保险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实施细则确定时应该设立银行机构投保的门槛,如对风险大、债务重、有问题的金融机构应排除之外,以利于银行强化风险管理,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由于我国居民高储蓄率,同时存在一定程度的大银行垄断,在设定银行投保门槛时应该慎重。第二,差别费率确定。《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明确了费率是:“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虽然借鉴了国际经验考虑了风险差别费率,但风险差别费率制定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较高,确定时要保证在对银行各类指标评估准确、真实基础上体现出差别,才能促进银行控制风险。由于我国的市场化程度不高,最初实施一步到位的差别费率是有一定风险的,因此应把握好实施费率差别化的节奏,不能因一种安全制度的建立形成另一种安全隐患。
(二)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环境的创建应体现对银行道德风险的最大约束。
因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会减弱存款人对银行的监督,因此加强银行业道德风险约束离不开银行业监管机构和存款保险机构对银行业的有效监管,这一点已被国外长期的实践证明。第一,强化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为配合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我国的银行业监管机构要重新审视监管标准和确定监管指标,完善监管体系,为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创建良好环境。第二,强化存款保险机构对投保银行的监管。在存款保障流程中,存款保险机构是银行风险的最后承接者,因此存款保险机构要强化多元功能,如强化保险精算、参与银行业经营管理以及对投保机构破产的处置和挽救等功能。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制度建设是保证存款保险体系持续、安全的必要保证。
存款保险演讲稿篇五
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各种金融结构竞争日益激烈,这种市场情况的产生就导致了将会有一部分较弱的金融机构面临倒闭风险。这种情况的发生就不得不让金融机构开始考虑如何维护自身与存款者的双重利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金融机构的完善。因此在现实条件与客观条件下都应当快速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我国目前实行的是隐性的保险制度,在这之中国家承担了对银行的保险责任。对金融机构实施退出市场的过程中,国家银行与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金融退出机构的债户偿还:将个人债务全额赔偿后,机构的债务人只能参与退出机构并进行剩余财产清盘。这种做法在极大的层面上保护了广大居民存款人的利益,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秩序。但是隐性存款保险则会造成银行与人为的双重扭曲,在这种环境下容易造成社会资源的低效配置,最终导致金融市场的恶性循环。隐性存款保险主要追求的是一种透支状态投资组合,这种组合会使存款人产生相对严重的心理依赖,降低了存款人对银行的监管力度,助长了高风险投资的发展。近些年根据我国的整体情况来看,金融机构所有倒闭的原因基本一致,都是由于资金不足无法偿还债务。国家为维护社会稳定,国家财政部出资或国家银行再贷款来进行对他人的全额补偿。这种做法是很多金融机构进行恶意经营,有些金融机构利用资金进行不正当交易后造成大量亏损,这时就采用非法手段进行恶意吸纳资金;更有甚者有意将机构掏空将资产转移,将公有资金转化为私有资金。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规范我国的金融机构市场的退出机制。现今我国金融机构市场的退出机制主要是由政府进行强制关闭。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整导致金融机构的关闭过程较为繁琐漫长,这种状况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社会稳定。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使出现状况的金融机构采取更多的方式进行市场退出,这样就可以将金融体系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使大中小型存款人的利益有效增加,存款是储户收入的一部分,如没有完备的存款保险制度,一旦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破产,就使存款人的利益遭到极大损害。如果建立了完备的存款保险制度,在金融机构的流动资金不足或破产倒闭时,存款人就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索要赔偿。只有将存款人的利益放到首位,有效维护储户的资金安全才能够提高全民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任。
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金融机构的市场机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最大的阻力就是我国金融行业特有机制。我国金融行业具有过强的垄断性,既是四大国有银行不进行建立存款保险体系,别家金融机构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无论那一家金融机构破产都会造成社会秩序与金融秩序的极大紊乱。存款保险公司不可能对路径不明的资金进行完全赔偿,也无法将大规模的金融机构进行合并,这种情况只能进行资金援助。所以这种金融机构破产的可能性几乎为零。这类的金融机构缴入到存款保险制度中,应当按时进行缴纳高额保费,保费将用于提高存款保险公司的信誉度,在一定程度上扶持了一些中小银行的发展,由于这种方法与公平原则相违背,若进行实施将会招致很多大型金融机构对此不满。当金融机构经营惨淡是,由于历史的缘故,一些遗留下的旧的金融体制将会给金融机构留下许多难以解决的金融问题。各界的金融机构中普遍存在着一些呆账与坏账,银行内部控制机制较为松散,造成一定的经营成本与管理成本的控制不利导致一些金融机构局部或全部亏损,这种现象的发生十分普遍。我国目前的很多金融机构都需要大力发展与改造,这种情况下就使这些金融机构不得不按照相应的存款比例进行认缴。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后,中央银行与存款保险机构的关系十分复杂,难以进行处理。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管理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对整体银行业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国现在正与国际结果,努力按照国际惯例建立一系列相关法规政策。这样不仅可以将存款保险机构与中央银行的关系进行划分又可以避免政策重复、职能交叉,更有效的贯彻我国的分管管理业务原则。若二者相对独立,既是国家法律法规对中央银行与存款保险机构进行了相应的职能划分,也难免会产生职能交叉的问题,这就容易造成政策与实际操作发生冲突。如果存款保险机构服从中央银行管理与监督,那么存款保险机构的建设就将毫无意义,同时中央银行也有可能在这个过程中为存款保险机构放弃相应的货币政策。目前国际上的实行的基本是统一费率制,差别费率只是一种未来的发展方向与前景。建立一种以风险程度为基础的差额存款保险费率,有助于提高存款保险制度的整体水平与效率。但是想实现差别费率则有两点问题需要进行考虑:第一,实施差别费率后无法对各个金融机构的风险程度进行评估,中国市场尚未发展成熟,无法对预期的风险进行一定的较为准确的评估;第二,根据银行的风险实施差别费率后,一旦将差别费率公开后,将会在公众舆论、心理上造成一定恐慌,这种情况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众对金融市场的信心下降,使公众不再相信存款保险制度等一系列影响。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决定在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时应当进一步考虑是否采用统一费率与差别费率的利弊。
国际上很多国家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后,根据经验显示在经济危机或经济贬值时不应当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举例说明:在东南亚金融危机时,若在此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是不明智之举,这样一来效果会适得其反,容易加剧系统性金融危机。这种情况下较好的解决方法就是,在国内经济较为景气之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处于稳步上升阶段,这种大环境下十分有利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近些年银行业的不断改革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20xx年时我国的国有银行进行了新一轮的改革。这些国有银行建立了科学的管理模式,拥有独立董事会,将公司内部的决策与风控部门进行了一次较大的改动。到目前为止,国有银行的改革成效显著,银行的财务状况明显好转,不良信贷率明显下降,资本相对更加充足。同时银监会的成立起到了很大的监管作用,我国金融法律不断完善,信息更加透明化,银行会计准则不断与国际接轨。
我国在实施存款保险政策之前,应当先进行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定。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行业有着较大的影响,这种情况下应当先进行立法再组建机构等相关程序。届时可以通过法律法规进行机构内部工作的落实与安排,以此保障制度的创新与实施。存款保险公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存款保险公司的运作程序、存款保险公司的基本组成、存款公司的的重要职能部门与检查权利范围、存款保险费率、相关工作问题的起草与解决。这部法律的出台将会为相关部门组建存款保险机构提供了切实可行的相关法律依据,同时也在金融体系中确定了存款保险机构、银行、存款人的固定法律责任与权利。一旦在这个运作过程中发生问题,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增强社会公众对金融体系的整体信心,但是这种机构对存款者的心理支持相对有限,如果将储户的信心完全建立在存款保障的基础上是万万不可的,银行的信用程度应当建立在稳定经营与安全运作,参与存款保险在一定程度上为公众提供了一定的心理慰藉,但这不意味着金融机构可以放松管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为广大用户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而非绝对的安全,使储户对存款毫无担忧这将会使储户的银行的监管相对减弱。金融机构应当对储户进行普及教育,时储户树立安全存款意识,选择稳定发展的金融和机构。建立存款保险公司并不是是援助所有出现严重问题的金融机构,组建的存款保险机构不是问题银行的救命稻草,参与投保的银行必须经过相关的信息核实与调查,在必要时也将对一些投保银行取消参保资格。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是使繁多的职能综合化,存款保险公司不仅仅是以一种社会金融保障机构的形式存在,它更是通过保护参与投保的银行的存款者的利益来进行巩固自身诚信度。现今世界上的存款保险机构设置通常是政府独资建设和政府与金融机构合资建设或政府督导民间建设这三种类型。中央经济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政府选择实施独资建设将会加重社会经济负担。由民间进行建设有助于减轻国家经济压力,但缺点是不利于提高存款保险机构的赔偿负担。这种情况下应当实行全国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
面对存在问题的存款机构是应当提出不同的解决方案,根据我国现状有问题的金融机构主要由三种类型:第一种,机构的资金链出现问题;第二种,拥有资金无法偿还债务;第三种,资金出现支付困难。存款保险机构在面对这类问题机构时应当坚持以下几种原则:首要保证存款人的利益,同时保持市场经济的稳定的前提下要坚持低成本。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处理工作。存款保险机构组织其他投保人进行商议投标的方式进行购买或承担问题存款公司的全部负债,在有需要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对进行购买的机构提供一定的援助与支持。这种重组方式的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公司既要交付相应资金又要担负相应的责任,因此这种公司的是具有较大风险的;当公司面临接管或关闭时应当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为了将金融风险降低,但是由于较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居民比较缺乏这方面的安全意识。尤其是对于那些普通老百姓而言,钱存在银行就放心这种心理是不正确的,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不断对外开放。我国应当不断向公众进行金融市场相关知识的宣讲活动。总而言之,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我国经济稳步上升,如何维护社会经济体系,保护储户利益已经成为舆论的焦点的问题。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势在必行,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主要是稳定储户心理,减少金融行业中发生倒闭等类似事件发生。所以存款保险体系只是金融体系中的一部分,它不能代替其他金融管理机制,而是要与其他金融管理机制共同维护我国经济稳定增长。
存款保险演讲稿篇六
存款保险又称存款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明确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障存款人权益。
2.保障范围是什么?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覆盖所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3.偿付限额是多少?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4.存款人需要交纳保费吗?
不需要。存款保险作为国家金融安全网的一部分,其资金来源主要是金融机构按规定交纳的保费。收取保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银行审慎经营和健康发展。
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5.什么情况下进行偿付?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被保险存款: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为了保障偿付的及时性,充分保护存款人的权益,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
根据国务院批复,存款保险基金由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专门账户,分账管理,单独核算,管理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为保障存款保险基金的安全,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及其他高等级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存款保险演讲稿篇七
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是整个金融体系中比较弱小的群体,农村金融机构又不同于一般的金融机构,农村金融机构的存在,从最开始就承担起解决农村金融资金缺乏的问题,因此从某种存在的根本层次上来看,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是无法将自身承担的社会责任和经营目标很好的相结合的。据调查,一些农村金融机构将资金投放于城市,导致农村资金大量外流,每年上缴的准备金也向外流失,这就显现出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环境的恶劣。虽然,近年来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社产权、股权与管理机制都在进行不断的改革深化,但是农村金融机构的“社员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相互制衡的内部治理机构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管理制度还是没有落到实处。
上文提出的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的职责缺陷问题,导致农村金融机构承载着沉重的`历史包袱,无法承担起融资的重任。农村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一般都是以农业产物为主要经济来源的群众农业产物领域,但是由于农业的自身特性,经济产业都有着不稳定因素,这就增加了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性,不良贷款会对农村金融机构造成资金严重匮乏的后果。
农村经济的来源,在当前的产业形势上来看就是需要实现“农业产业化”,农业产业化是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对当地的主要农作物产业,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把产供销、贸工农、经科教紧密结合起来,实现“一条龙”的经营体制模式。尽管如此,我国的农业生产水平仍然有待提高,这就需要农村金融的大力支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道路密不可分。
3.2农村金融机构建立的风险。
农村金融的发展程度对一个国家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一个国家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也能影响到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质量,在存款保险制度下,由于农村金融机构在管理体制上的特殊性,政府不得不采取一定安全措施保障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巨额存款的保险成本的支出在没有建立存款保险的情况下,为了不让其金融机构在市场中退出,政府不得不出资进行援救,在增加政府的财政负担的同时,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意识也不能得到提高,反而还会诱发金融机构的恶意经营模式。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使得农村乡镇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与农村金融机构在存款的保障程度上一致,农村居民的储存金额相对较低,而且普遍对利率都不敏感,这就导致了农村金融机构为了保持自己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就会扎堆于农村或者城市,这样提高新型金融机构的信誉度的同时,农村金融领域的竞争也会越来越激烈。
第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誉度。通过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增强农村金融机构在民众中的良好形象,增加老百姓对它的信赖度。第二,存款保险制度在农村金融机构中的建立,有利于增强农村金融机构的自主管理权。由于农村金融机构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监管的,中国人民银行在对其进行监管的韦海祥:存款保险制度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影响及机遇金融市场时候,管理得过于严密,这就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自主经营权。第三,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加强了农村金融机构存款人的法律保障。在存款保险制度的管理下,对存款人的存款保障有存款保险准备金为后盾,当农村金融机构出现金融危机的时候,就能以法律的形式保护好存款人的利益。第四,在农村金融机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能帮助其更合法地抵御资金风险。
综上所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利大于弊,在对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不全面的因素影响下也存在相应的负面影响,但是,总的来说,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能在一定的程度上解决农村金融机构的历史包袱问题和历史亏损问题,农村金融机构在管理上能得到一定的自主管理权,还能抵御一定的资金风险,完善内控机制,进而推动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提高作出一定的贡献。
存款保险演讲稿篇八
互联网金融经过三个阶段的发展,与传统金融机构的服务方式和提供的金融产品都有着较大差异,具有自身特色,并且也在逐渐影响着传统金融机构,倒逼金融业进行改革。
1.互联网金融突破了地域和时间的限制。
传统金融机构需要顾客在特定时段到指定网点办理相关业务,而互联网技术则使金融服务超越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只要有相应账户就可以随时随地登陆网络系统进行自助服务,相应账户也只需通过上传信息即可开设。这不仅使金融服务覆盖的范围可以扩大至偏远地区,同时也节约了大量建设实体营业网点的成本。
2.互联网金融的操作简单快捷。
传统金融机构在业务办理流程等方面手续较为繁琐,顾客等待时间也较长。随着现代生活节奏加快,用户越来越关注业务办理的简便和快捷。互联网金融在设计产品时就更为关注用户体验,致力于做出界面友好操作简单的产品,完全没有办理过同类业务的用户也可以在页面指引下按步骤完成操作,从而吸引了越来越多的顾客。这促使传统金融机构简化业务流程,加快审批清算的过程,提高经营效率。
3.互联网金融的产品更加多样灵活。
传统金融机构提供的产品大多是标准化的,形式也较为单一,并不能满足所有客户的需求。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互联网公司掌握了用户大量的交易数据和消费习惯,而云存储和大数据分析方法的应用使得这些信息可以被更有效地分析利用,细分用户市场,从而提供更具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和可以灵活调整的金融产品,更多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
4.互联网金融填补了传统金融未满足的客户需求。
例如,传统金融机构几乎没有提供针对零散资金的产品,而互联网金融企业敏锐地发现了这一空白,并推出了一系列产品为用户闲散的小额资金提供理财业务;传统的金融机构极少为个人提供小额短期贷款,而互联网金融企业则针对这一需求搭建了融资平台,使个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成为可能。5.互联网金融产生了不同的信用评价体系。传统金融机构的信贷大多依赖抵押或担保等方式进行,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信用评价。互联网金融企业则根据已掌握的用户消费记录和还款记录等数据构建了一套真正基于用户信用的评价体系,并用于区分客户。
6.互联网金融推动了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余额宝等小额理财产品的出现,联通了货币市场基金利率、银行同业存款利率和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冲击了资金市场上长期存在的利率双轨制。传统金融机构面对存款流失的现状,也不得不加快推出同类活期理财产品并提高利率。这缩窄了银行的存贷利差,迫使传统金融机构逐步开启存款利率市场化进程。7.互联网金融提高了金融市场的效率。传统金融机构垄断现象较为严重,规模优势明显。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挑战了传统金融行业的利润来源,促使传统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参与竞争,提高了金融市场竞争度。互联网金融企业非常注重客户体验,这促使传统金融机构提升自身服务态度和水平。互联网金融服务突破了时间和空间上的局限,加快了资金流动速度,引导资金合理流动,促进资本优化配置,提高资金融通效率。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刚刚兴起的金融形态,目前还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相应的监管措施也并不完善,仍然面临着较多风险。
1.资产和负债的期限错配问题普遍,流动性风险较大。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普遍允许投资者随时赎回资金,但是其投资于货币市场或银行同业市场的资产组合期限较长,并不能立刻变现,一旦发生大规模赎回,目前只能依靠互联网金融企业使用自身的流动性资金垫付,存在资产负债期限不匹配问题。因此,互联网金融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相同,也具有内在不稳定性,面临着较大的流动性风险,这就要求监管当局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并提供最后贷款人保护措施。
2.跨业经营普遍,易造成系统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由于目前缺乏明确的监管,其业务范围较为广泛,很多互联网企业事实上正在进行跨业经营,而不同业务之间又缺乏必要的防火墙,并不具备混业经营的条件,极易发生风险跨业传播并进一步引发系统性风险。当前金融监管的方式还是分业监管,对越来越趋向于混业经营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监管有效性较低。
3.面临的风险来源复杂,传染性和波动性较高。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结合的产物,其风险来源也是传统金融领域的风险与互联网技术风险的叠加。除了传统金融业务固有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以外,还需要防范和监管互联网领域的特有风险,主要包括:
(1)基础技术风险。互联网平台的硬件和软件核心技术主要由国外大型it公司控制,我国互联网金融公司并没有完全掌握,建立在该平台上的金融活动的技术安全面临一定风险。
(2)不法分子和病毒风险。不法分子攻击和计算机病毒一直是互联网安全的重要威胁,而互联网金融因为涉及资金交易,更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攻击。如果互联网金融使用的信息传输技术手段落后、加密技术不完善,就极有可能被入侵,造成客户信息和资金被盗。
(3)技术外包风险。互联网企业通常会把一些技术问题外包给其它公司从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但是外包服务的质量不一,如果在使用中遇到问题,也容易出现沟通和修复过程更为复杂、解决问题所需时间较长的情况。此外,技术外包容易造成部分信息泄漏,安全性较易受到影响。
4.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波及面较广。
互联网金融目前开展的业务主要针对的是人群的“厚尾”部分,大多为低端客户,其风险接受能力较弱,用户数量较多。如果出现损失,波及范围较为广泛,对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较大。
5.未知风险可能增加。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是将传统行业和新兴技术结合在一起的形势。随着它进入高速交错发展的第三阶段,传统金融业态的边界不断被拓展,一些未知的、崭新的金融风险也可能伴随这一过程而出现。监管部门应该更加关注其发展过程,加强对其风险的研究和预判并即使加以防范。
互联网金融的部分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银行存款的替代品,同样面临挤兑风险,并且涉及到的用户较多,行业波及面广泛,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这些风险特征与传统商业银行非常相像,同样也需要引入存款保险制度来防范其风险。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引入也对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有重要作用。
1.有利于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当前大型传统金融机构实际上享有国家信用为担保的隐性存款保险,形成了垄断优势,也造成了服务水平较差,效率较低的后果。建立覆盖互联网金融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使金融市场的竞争程度更高,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充分发挥作用。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有助于整个金融行业重视自身风险状况,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2.有利于防范流动性和系统性风险,保持金融市场稳定。
目前互联网金融目前小额存款人较多,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充分减少多数用户的挤兑动机,减少其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从而避免单一风险扩散为系统性风险,保持金融市场稳定。
3.有利于减少风险事件造成的损失,保护消费者权益。
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复杂多样而且充满未知,当前的金融监管体系也无法监管其全部风险。当风险事件发生时,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及时弥补多数消费者的损失,终止金融恐慌的蔓延,控制风险时间扩大,保护消费者权益。
存款保险演讲稿篇九
显性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增强储户的信心,只有尽快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并取消隐性保险,才有利于促进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否则这些中小金融机构在吸收存款方面将会出现困难。在建立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制度方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要将中小金融机构纳入到存款保险体系中,作为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维护存款人的利益,为中小金融机构降低风险;其次,应当实行强制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再次,在推行存款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可以先实行简单的差别费率,待存款保险制度较为完善之时再依据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征收保费,以促进商业银行提高风险控制能力;最后,可以实行限额赔付的方法,使大多数中小储户都能够得到保障,降低赔付风险的发生几率。
存款保险制度在推行之后,可能会导致巨大赔付风险的发生。因此,必须大幅度提升金融机构的质量,加快金融机构的改革步伐,提高银行业的资产质量和资本补足能力。另一方面,还要建立良好的外部金融环境,加大外部审计和外部监督,同时要严格依照相关金融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在法制环境下更有利于促进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
(二)分期逐步将信用社纳入存款保险体系。
我国中小金融机构的数量较多,并且存在着很大的区域差别。在存款保险制度推行的初期阶段,如果要将所有的中小金融机构都容纳进来,将会加大存款保险系统的风险。为此,可以先设立储蓄协会,将资本充足的农信社容纳进来,避免中小金融结构将风险转移。之后,可以对资本不够充足或者存在较大风险的中小金融机构进行观察,如果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得到提高,则可以考虑将其纳入到存款保险体系中来。这样既可以促进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也可以有效规避风险。
对于中小金融机构来讲,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有效维护存款人的利益,同时也提高了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誉度,有利于增强储户对中小金融机构的信心,进而促进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鉴于中小金融机构的资金充足率不高,并且缺乏足够的抗风险能力,容易发生存款挤提的事件,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增强存款人的信心,确保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另外,存款保险制度还能够完善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并提高风险的处置效率,同时还能够加快金融机构改革的步伐,促进中小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
存款保险演讲稿篇十
相对于国有人型商业银行,对中小型商业银行的冲击更为显著。会为中小商业银行带来哪些机遇与挑战,中小银行又应怎样积极应对,这些都需要我们进行进一步探讨。
《存款保险条例》实施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隐性,山政府信用为商业银行提供担保,储户不会山于商业银行倒闭而遭受损失。最初,隐性对维护金融市场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速推进,这种制度已严重束缚了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因此,建立显性是我国金融改革的必然选择。
(一)维护金融环境稳定,减轻政府负担。
实行隐性存款制度,各种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山政府信用提供担保,一旦多家金融机构接连倒闭,则可能存在政府难以清偿存款的风险。而显性有助于引导经营管理不善的商业银行退出市场,达到降低风险、稳定金融环境、减轻政府负担的效果。
(二)保护存款人利益,增强存款人对银行的信心。
通过向存款机构收取保费,设立存款保险基金,当存款机构无法支付存款时,存款保险机构能够保障将储户的存款损失最小化。这样,一方而储户的存款得到了保护,另一方而增强了储户对银行的信心,降低了山挤兑和流动性不足导致的银行破产风险。
(三)引导商业银行间的公平竞争。
国有人型商业银行资金实力雄厚,市场占有率高,在国家政策上也受到更多照顾,因而储户往往更愿意选择国有人型商业银行,从而使中小银行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实行以后,中小商业银行的信用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障,存款者更有可能选择质优价廉的中小型银行,从而促进银行间的公平竞争。
(一)我国的银行业资产情况。
根据银监会网站资料显示,在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占比高达78.3%,占据了主要地位。其中,五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占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量的42.3%,更是占据了商业银行资产总规模的一半以上,而中小型商业银行则处于不利地位。
(二)我国的的主要特征。
我国的在费率类型、投保机构、保险基金来源、最高偿付限额等方而具有显著特征。在费率类型上,实行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收费方法:投保机构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应缴纳保费:保险基金来源上,包括保费、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则产、基金运用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等方而:在最高赔偿限额上,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一方而有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为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相对公平、稳定的金融环境,另一方而也对我国中小商业银行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为中小商业银行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
1.为中小型商业银行创造了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
确立以前,人型国有商业银行往往被认为更能得到山国家信用的担保。实行以后,银行在存款保护方而处于平等地位,国有商业银行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遭到削弱,为中小型商业银行创造了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
2.激励中小商业银行进行稳健经营。
我国实行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收费方式,不同资产质量和风险管理水平的金融机构适用不同的费率。为了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盈利水平,就会改善其风险管理水平,提高其资产的安全性和自身信用。
(二)为中小商业银行提出了新的挑战。
1.增加了中小商业银行的破产风险。
首先,的建立,意味着银行要自己承担各种风险,一些经营管理不善的中小商业银行将有可能退出市场,破产可能性。
其次,在下,中小商业银行的破产赔付存款保险机构提供保障,可能会导致中小商业银行的自我约束力下降并引发道德风险。在利率市场化背景下,允许存贷款利率上下浮动,为了增加收益,中小商业银行可能会通过提高利率来吸收更多的银行存款,并从事更高风险的业务。这种情况下,如果经验管理不善,中小商业银行就会而临破产风险。
2.中小商业银行的竞争压力增人。
存款保险的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大额存款人出于安全考虑,会更倾向于将限额以上的大额存款存放在信誉更好、安全性更高的人型国有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主要依靠负债经营,而存款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负债来源。存款增长受到限制,对于本身经营状况相对较差的中小型商业银行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
3.缴纳保费影响中小商业银行的盈利水平。
我国实行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收费方式。中小型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较差,在风险管理水平方而也处于劣势,适用的保费费率相对较高。缴纳保费会造成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增加,压缩其利润空间。相对于低保费费率的人型国有商业银行来说,中小型商业银行的盈利水平会受到较人影响。
(一)注重客户需求,提高服务水平。
中小型商业银行应从自身的市场定位出发,认真分析目标客户的特点,主动了解客户需求,根据不同客户群体的风险偏好,提供不同风格的服务和产品组合:加强与客户关系的维护与管理,把客户的利益放在首位:提升老客户的服务等级,用优质产品和服务吸引新客户。
(二)提高风险管控水平。
中小型商业银行要强化风险意识,通过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更为精确地对风险进行预测、计量和控制:不断优化资产组合,提高资产质量:注重审查和监测贷款,积极审核坏账并处置问题贷款。
(三)重视业务创新。
为吸引更多优质客户和资源,中小型商业银行必须重视业务创新,根据客户需要,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研发,并推动存款、融资、理则、保险、银行卡和支付等产品的一体化创新。
存款保险演讲稿篇十一
存款保险的优势在于能给储户信心保证,降低信息不对称性,在防止银行挤兑和金融风险蔓延上作用显著。存款保险不是单纯的“付款箱”,而是一种保持金融稳定的重要政策措施,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增强储户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夯实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银行机构一旦发生倒闭,存款保险制度的存款清偿机制可以增强储户资产的安全性,防止部分银行危机肆意蔓延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
但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也有可能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显性存款保险体制下,由于储户存款保险受到保护,储户不必根据银行资质来选择存款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保证了其存款的安全性,存款利率高低就成为储户选择银行的唯一标准。逆向选择表现在经营更冒险的银行自然愿意提供更高利率,能够吸收更多的存款,而稳健经营的银行反而会被市场淘汰。道德风险表现在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使得银行几乎不会受到储户的监督,因而将大量信贷资产配置于高风险投资之中,以获取高额的回报。
但中国国情存在一定特殊性,与欧美情况不同的地方在于存款保险制度实际上是将过去政府对存款隐性担保显性化了。推出存款保险的意义反而是为了打破刚性兑付,弱化政府担保。可见,存款保险是利率市场化的桥头堡,对金融改革意义重大。
从影响来看,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会使得大额存款部分向经营稳健的大行和其他理财、信托、保险产品分流。小行只能选择将资产质量下沉、发展中间业务或者直接面对利差收窄的事实。
存款保险演讲稿篇十二
央行近日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__)》(下称报告)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切实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明确在银行机构经营失败时的损失分摊和风险处置机制,有利于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该摘要由财秘智能技术提供。
银行业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主体地位,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安全网关键一环。央行近日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__)》(下称报告)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切实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明确在银行机构经营失败时的损失分摊和风险处置机制,有利于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说,依托存款保险制度,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大力宣传存款保险、打击谣言犯罪等措施,快速平息事件,有效维护了公众信心和金融市场稳定。
上述负责人表示,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立法形式为社会公众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二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从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三是存款保险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一般来说,完善的金融安全网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和存款保险制度三部分组成。
增强中小银行信用和竞争力。
报告称,有序处置高风险金融机构风险,健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扎实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推动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分析人士称,从中小银行看,存款保险对中小银行更有利。业内人士表示,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可以为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一般来说,存款保险对不同经营质量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费率,并采取及时风险纠正措施,有利于促进形成有效竞争、可持续发展、主要面向“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
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强调,通过观察银行存贷比等指标可以看到,当前绝大多数中小银行状况良好,并不存在外部担忧的大面积风险。中小银行目前整体风险可控。
银行业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主体地位,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安全网关键一环。央行近日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__)》(下称报告)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切实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明确在银行机构经营失败时的损失分摊和风险处置机制,有利于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说,依托存款保险制度,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大力宣传存款保险、打击谣言犯罪等措施,快速平息事件,有效维护了公众信心和金融市场稳定。
上述负责人表示,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立法形式为社会公众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二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从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三是存款保险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一般来说,完善的金融安全网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和存款保险制度三部分组成。
增强中小银行信用和竞争力。
报告称,有序处置高风险金融机构风险,健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扎实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推动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分析人士称,从中小银行看,存款保险对中小银行更有利。业内人士表示,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可以为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一般来说,存款保险对不同经营质量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费率,并采取及时风险纠正措施,有利于促进形成有效竞争、可持续发展、主要面向“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
存款保险演讲稿篇十三
经过多年的酝酿和准备,并在充分吸取国际金融危机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基础上,我国《存款保险条例》(下称《条例》)于20xx年5月1日正式施行。在制度出台过程中,社会各界给予了高度关注和支持。目前看,《条例》施行三年多来,各方面反应积极正面,制度运行平稳,功能不断拓展,在保障存款人权益、增强公众信心、强化风险约束、促进银行审慎经营和健康发展等方面的作用逐步显现。从各地持续监测情况看,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秩序正常,并未出现制度出台前担心的“存款搬家”或者存款从小银行向大银行集中等情况。
当前我国的作用和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存款人全额保障水平持续保持高位,有效维护了银行体系稳定。截至20xx年末,50万元存款保险保护限额能够为全部投保机构99.6%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这与《条例》出台时的保障水平相比保持稳定。其中:城市商业银行的'全额保护覆盖率为99.4%,农村商业银行为99.7%,农村合作银行为99.7%,农村信用社为99.8%,村镇银行为99.2%,民营银行为99.9%。总体上看,我国存款保险的保障水平较高,可以对存款人给予充分保护。
第二,我国存款保险在防范和应对银行挤兑、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方面已经开始发挥重要作用。当前,我国部分金融生态脆弱地区处于风险易发高发期,一有“风吹草动”很容易引发存款人恐慌和挤兑。建立后,存款人权益有了制度化的法律保障,大大增强了公众信心,提升银行体系稳健性。例如,20xx年8月,某省一家中小银行由于谣传其储户资金无法兑付,导致周边的几家乡镇支行发生挤兑。事件发生后,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等有关方面迅速行动,共同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加大存款保险宣传力度,通过张贴存款保险声明、发放存款保险宣传折页、在银行网点电子屏滚动播放存款保险宣传标语等方式,向公众宣传该行所吸收的本外币存款依照《条例》受到保护。从事后分析看,存款保险宣传对稳定公众情绪和信心起到了积极成效,对缓解挤兑压力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
第三,存款格局总体保持稳定,中小银行存款市场份额稳中有升。从各国经验看,存款保险是中小银行发展的重要有利条件,客观上可以增强中小银行的信用,有利于为之创造一个与大银行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环境,促进包括大、中、小银行在内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均衡健康发展。从监测情况看,《条例》施行以来,大、中、小银行存款格局保持稳定,中小银行的市场份额稳中有升。截至20xx年末,中小银行存款余额比《条例》出台时增长37.3%,存款市场份额比《条例》出台时上升2.1个百分点。
第四,存款保险为发展民营银行、利率市场化等金融领域其他改革提供了重要条件。从全球经验看,对于我国这样的大国经济,要给实体经济尤其是小微企业、社区和三农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还是需要多一些扎根基层和社区的民营中小金融机构。同时,需要在利率定价和产品设计等方面赋予市场主体更多自主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施以来,20xx年5月11日人民银行决定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3倍调整为1.5倍,同年10月进一步决定对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不再设置存款利率浮动上限。20xx年6月,原银监会制定的《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也顺利出台,设立民营银行由试点转入常态化发展阶段。从这些实践情况看,存款保险的制度保障,有利于民营银行和其他银行的公平竞争,同时,通过风险差别费率和早期纠正等机制,及时校正和有序释放风险,可以为适当放宽市场准入、增加基层金融服务有效供给、深化利率市场化解除后顾之忧。
存款保险演讲稿篇十四
为何采取差别费率?实施风险差别费率,对风险较高的机构适用较高费率,反之适用较低费率,主要是为了形成正向激励,采用市场化经济手段“奖优罚劣”,促进银行审慎经营和公平竞争。按照《条例》和实施方案,考虑到对投保机构的风险识别和精确计量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初期实行比较简单的差别费率,主要根据投保机构的存款规模、资本充足水平、资产质量、流动性状况、风险管理水平、公司治理以及评级等因素确定。考虑到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表外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快速发展且存在刚性兑付的新特点,针对其经营冒进、不审慎的行为适当提高费率水平,以真实反映实际风险状况,切实发挥约束和校正风险作用。同时,在统一适用差别费率的原则下,对农村信用社给予了适当的政策扶持,以支持其改革与发展,促进其更好地发挥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作用。
为有效配合风险差别费率的实施,人民银行已探索开展存款保险评级。以来,人民银行根据风险差别费率实施的需要,经过反复测算分析、多轮征求意见,建立了定量模型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存款保险评级体系。两年多来,人民银行对全国39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了风险评级工作,为差别费率的核定提供了重要依据。针对评级中发现的问题,人民银行采取“一对一”方式与相关机构进行沟通,引导其加强整改,降低风险,逐步实现稳健经营。
存款保险风险差别费率实施以来,总体运行顺利平稳,初步发挥了对风险的约束和校正作用,是对存款保险制度功能比较大的完善。截至9月,累计征收7期保费,基金余额815亿元。各类投保机构普遍反映,实行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有利于保证公平竞争,奖优罚劣,发挥存款保险的正向激励和防范风险的作用。
存款保险演讲稿篇十五
央行近日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xx)》(下称报告)指出,建立,切实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明确在银行机构经营失败时的损失分摊和风险处置机制,有利于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银行业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主体地位,是金融安全网关键一环。央行近日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xx)》(下称报告)指出,建立,切实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明确在银行机构经营失败时的损失分摊和风险处置机制,有利于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实践证明,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说,依托,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大力宣传存款保险、打击谣言犯罪等措施,快速平息事件,有效维护了公众信心和金融市场稳定。
上述负责人表示,能够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立法形式为社会公众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二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从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三是存款保险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一般来说,完善的金融安全网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和三部分组成。
增强中小银行信用和竞争力。
报告称,有序处置高风险金融机构风险,健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扎实推进实施,推动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分析人士称,从中小银行看,存款保险对中小银行更有利。业内人士表示,通过建立,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可以为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一般来说,存款保险对不同经营质量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费率,并采取及时风险纠正措施,有利于促进形成有效竞争、可持续发展、主要面向“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
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强调,通过观察银行存贷比等指标可以看到,当前绝大多数中小银行状况良好,并不存在外部担忧的大面积风险。中小银行目前整体风险可控。
银行业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主体地位,是金融安全网关键一环。央行近日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xx)》(下称报告)指出,建立,切实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明确在银行机构经营失败时的损失分摊和风险处置机制,有利于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实践证明,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说,依托,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大力宣传存款保险、打击谣言犯罪等措施,快速平息事件,有效维护了公众信心和金融市场稳定。
上述负责人表示,能够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立法形式为社会公众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二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从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三是存款保险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一般来说,完善的金融安全网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和三部分组成。
增强中小银行信用和竞争力。
报告称,有序处置高风险金融机构风险,健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扎实推进实施,推动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分析人士称,从中小银行看,存款保险对中小银行更有利。业内人士表示,通过建立,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可以为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一般来说,存款保险对不同经营质量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费率,并采取及时风险纠正措施,有利于促进形成有效竞争、可持续发展、主要面向“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
存款保险演讲稿篇十六
相对于国有人型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对中小型商业银行的冲击更为显著。存款保险制度会为中小商业银行带来哪些机遇与挑战,中小银行又应怎样积极应对,这些都需要我们进行进一步探讨。
《存款保险条例》实施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山政府信用为商业银行提供担保,储户不会山于商业银行倒闭而遭受损失。最初,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对维护金融市场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速推进,这种制度已严重束缚了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因此,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金融改革的必然选择。
(一)维护金融环境稳定,减轻政府负担。
实行隐性存款制度,各种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山政府信用提供担保,一旦多家金融机构接连倒闭,则可能存在政府难以清偿存款的风险。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引导经营管理不善的商业银行退出市场,达到降低风险、稳定金融环境、减轻政府负担的效果。
(二)保护存款人利益,增强存款人对银行的信心。
通过向存款机构收取保费,设立存款保险基金,当存款机构无法支付存款时,存款保险机构能够保障将储户的存款损失最小化。这样,一方而储户的存款得到了保护,另一方而增强了储户对银行的信心,降低了山挤兑和流动性不足导致的银行破产风险。
(三)引导商业银行间的公平竞争。
国有人型商业银行资金实力雄厚,市场占有率高,在国家政策上也受到更多照顾,因而储户往往更愿意选择国有人型商业银行,从而使中小银行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实行存款保险制度以后,中小商业银行的信用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障,存款者更有可能选择质优价廉的中小型银行,从而促进银行间的公平竞争。
(一)我国的银行业资产情况。
根据银监会网站资料显示,在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占比高达78.3%,占据了主要地位。其中,五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占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量的42.3%,更是占据了商业银行资产总规模的一半以上,而中小型商业银行则处于不利地位。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费率类型、投保机构、保险基金来源、最高偿付限额等方而具有显著特征。在费率类型上,实行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收费方法:投保机构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应缴纳保费:保险基金来源上,包括保费、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则产、基金运用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等方而:在最高赔偿限额上,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存款保险制度一方而有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为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相对公平、稳定的金融环境,另一方而也对我国中小商业银行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为中小商业银行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
1.为中小型商业银行创造了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
存款保险制度确立以前,人型国有商业银行往往被认为更能得到山国家信用的担保。实行存款保险制度以后,银行在存款保护方而处于平等地位,国有商业银行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遭到削弱,为中小型商业银行创造了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
2.激励中小商业银行进行稳健经营。
我国实行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收费方式,不同资产质量和风险管理水平的金融机构适用不同的费率。为了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盈利水平,就会改善其风险管理水平,提高其资产的安全性和自身信用。
1.增加了中小商业银行的破产风险。
首先,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意味着银行要自己承担各种风险,一些经营管理不善的中小商业银行将有可能退出市场,破产可能性。
其次,在存款保险制度下,中小商业银行的破产赔付存款保险机构提供保障,可能会导致中小商业银行的自我约束力下降并引发道德风险。在利率市场化背景下,允许存贷款利率上下浮动,为了增加收益,中小商业银行可能会通过提高利率来吸收更多的银行存款,并从事更高风险的业务。这种情况下,如果经验管理不善,中小商业银行就会而临破产风险。
2.中小商业银行的竞争压力增人。
存款保险的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大额存款人出于安全考虑,会更倾向于将限额以上的大额存款存放在信誉更好、安全性更高的人型国有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主要依靠负债经营,而存款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负债来源。存款增长受到限制,对于本身经营状况相对较差的中小型商业银行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
3.缴纳保费影响中小商业银行的盈利水平。
我国实行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收费方式。中小型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较差,在风险管理水平方而也处于劣势,适用的保费费率相对较高。缴纳保费会造成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增加,压缩其利润空间。相对于低保费费率的人型国有商业银行来说,中小型商业银行的盈利水平会受到较人影响。
(一)注重客户需求,提高服务水平。
中小型商业银行应从自身的市场定位出发,认真分析目标客户的特点,主动了解客户需求,根据不同客户群体的风险偏好,提供不同风格的服务和产品组合:加强与客户关系的维护与管理,把客户的利益放在首位:提升老客户的服务等级,用优质产品和服务吸引新客户。
(二)提高风险管控水平。
中小型商业银行要强化风险意识,通过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更为精确地对风险进行预测、计量和控制:不断优化资产组合,提高资产质量:注重审查和监测贷款,积极审核坏账并处置问题贷款。
(三)重视业务创新。
为吸引更多优质客户和资源,中小型商业银行必须重视业务创新,根据客户需要,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研发,并推动存款、融资、理则、保险、银行卡和支付等产品的一体化创新。
存款保险演讲稿篇十七
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起源于美国。上世纪30年代初,美国受经济危机影响,几乎每年就有20xx家以上银行倒闭。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稳定,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局(fdic),率先确立强制。迄今为止,全球约有9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显性。
在现阶段,我国目前并不具备引入的条件,而且,引入对保护存款人利益、稳定金融体系的意义不大。以下对在中国的几点简单的思考:
1、从制度基础来看,实施的制度基础是:
(1)金融机构私有化程度高;
(2)金融机构的破产、清盘、存款人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基础完备,同时具有丰富的经验;
(3)存款人普遍接受如果银行破产清盘时,应由金融机构股东、存款人、存款保险公司共担责任的思想。
从这个角度来考虑,我国并不具备建立的制度基础。首先,我国的存款货币银行大都是国有银行,普遍依赖国家信用;其次,我国在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的破产、清盘上法律缺失,同时缺乏实际操作经验;最后,我国大部分人还没有建立起保险意识,不能接受上述的责任分配方案。
2、从我国特殊的最终贷款人机制来看,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以及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机制一起被称为金融安全网的三大基本要素。在我国,正是最后贷款人机制在很大程度上替代了,甚至对存款人的保护还要强于,才使得公众对金融业的信心以及金融系统的稳定保持在较高水平。
如果引入,那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以后的最终贷款人是该由央行还是该由存款保险机构承担。
3、占据我国银行资产最大比例的四大银行是国有银行,在政府提供隐含担保的条件下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依靠的是国家信用。既然存在国家隐性担保,存款人普遍认为银行没有破产威胁的时候,建立对于国有商业银行来说就没有意义。因此,建立的话,国有商业银行参不参保?如果只让股份制银行参保的.话,会产生不公平竞争的问题。
【本文地址:http://www.pourbars.com/zuowen/136389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