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的独立和独立的商法论文(优秀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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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独立和独立的商法论文(优秀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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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我们正处于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总结成为了必不可少的一种能力。情感表达是一门艺术,需要我们不断地学习和提高。总结范文的多样性和独特性,展示了不同人的理解和归纳能力。

商法的独立和独立的商法论文篇一

你一定和父母一起出去散过步吧,灯光下,你的影子是否已经快超过父母了,但无论怎么看,你的影子始终都像个孩子。这就是父母眼中的你,无论长到多大,都还是个孩子,需要父母的呵护。俗话说“可怜天下父母心”,子女对父母的爱,永远都及不上父母对子女的爱。下雨了,父母一定会把伞往你那里挪,然后自己湿了半边肩;生病了,父母一定会不离开半步的守在你身边。

有时候,你一定会抱怨父母为什么要给自己报那么多的兴趣班吧?这是因为他们想让你以后有出息,不那么辛苦。你的父母一定打过你吧?那是因为你做的太过分了,可其实,他们打完你就后悔了,你痛,他们更痛!有没有那么几次?父母看过你不及格的试卷后,沉默了,这不是因为他们对你失去了信心,而是他们在责怪自己,没有给你创造一个更好的学习环境。有没有那么几次?你讨厌你的容貌,你不该这样想!母亲怀胎十月才生下了你,那过程是多么的艰辛!在世界上,你的容貌是独一无二的,你该为你的容貌而感到骄傲,那是你父母心中,最美丽、帅气的容颜。

或许,你该独立了,父母不会永远都陪伴着你,他们也会累的。

商法的独立和独立的商法论文篇二

鲁迅说过一句话:“成功地生活,少年人必须学习自强,铲除埋伏各处的障碍,在家庭要教养他,使他具有为人所认可的自立人格。”我们可以看出一个人有没有成功的资本,就要看他是否会自己自立做好一切事情。

现在的孩童都被自己的爸爸妈妈视为“掌上明珠”一样溺爱着,丝毫不懂得自立的概念。孙云晓有一部作品是《夏令营中的较量》,主要记录了20xx年8月中日少年在内蒙古举行的一次草原探险夏令营,活动中充分暴露出中国孩童在生存能力方面和中国青少年教育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为什么中国的孩童就输给了日本的孩童?难道中国的孩童真的不如日本的孩童吗?孙云晓这篇文章意在警醒国民从培养“小皇帝”、“小公主”的溺爱教育的怪圈中摆脱出来,让人们真正学会自强自强。

有一位具有传奇色彩的创业者,或许你们都知道他的名字,他就是巨人集团的董事长史玉柱。他的爸爸是公安局局长,给史玉柱安排了一份在统计局的工作,让他过着安稳的生活。可是史玉柱不甘心让他的生活太过平淡,所以辞去了在统计局的工作,带着他编写的软件和仅有的七八千元钱来到了深圳创业。史玉柱为了把他编写的软件推广出去,准备到报纸上登一则广告,可是登广告需要一万元钱,史玉柱只好欠债登上了广告。广告登上去后史玉柱就赚了一百多万。史玉柱一步又一步地努力,才会让他成为全中国知名的企业家。如果当初他没有来到深圳自立的去闯,他或许早已经结婚生子,过着平淡的生活吧。

这一次的小成功,却成就了未来这个巨人的大成功。史玉柱后来的成功,都是因为他的自立精神。由史玉柱的故事,我们可以看出自立是多么的重要。我们已经长大了,不需要再依靠其他人的帮助。因为总有一天我们都要自己解决许多的事情。如果你还是依靠在爸爸妈妈的怀抱不肯自立,那么即使你步入社会集体,也绝对会被社会集体所淘汰。

学会自立,我们才能为自己取得成功,让国家更加的繁荣富强。青少年们啊,你们快从爸爸妈妈的温室里出来吧,在温室中永远也长不大,学会自立,懂得自立,才会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材!

商法的独立和独立的商法论文篇三

这个暑假,妈妈出其不意的为我布置了一个难题:学会自立。我望着妈妈,坚定地点了点头,心想:这个暑假我一定能学会自立!

今天爸爸妈妈不在家,爷爷婆婆也回了老家,家里只剩下我独自一人,嘻嘻,这可是我大展身手的好机会啊!说干就干。在卫生间里,我发现了自己满是汗水的睡衣还浸在水里,便把洗睡衣做为了学会自立的第一个目标。我打了一盆清水,把睡衣浸泡在水里,拿起板刷使劲搓起来。接着,我又学着妈妈平时洗衣服的模样,先在睡衣上抹上肥皂,再从睡衣领子开始一段一段地搓,一直搓到底。我不干不知道,一干才晓得:真累啊!只搓了一会儿,就腰酸背疼的了。脸上也流下了不少汗水,我大喘一口气,喝了一杯水,又干了起来。这次,我把盆里的每件衣物又是搓,又是抹上肥皂,忙得不亦乐乎。搓完肥皂,该到洗净的时候了,我把水换了一盆。涮了一遍后,水是浑的,涮了第二遍后水就清亮些了。到第三遍,衣物才算彻底干净。最后,我把衣服一件件拧干,晾在阳台上,才算完成任务。

洗完衣服,我开始合理安排自己的时间,做作业、看书、运动,一切都有条不紊的进行着。许久,抬头一看,已是中午11点,要煮饭了!我跑到厨房,从米缸里舀出一杯米,倒入淘米锅中,再倒入一些清水,用手使劲地捏啊捏,直到水变得浑浊了,再换一盆水。这样的动作重复三遍,米就算淘好了。接着把米倒入电饭锅内,插上电源,就开始煮饭了。利用煮饭的的空档,我拿出昨天晚上吃剩的菜肴,摆在桌上。可是太少了,有了!就做一个番茄炒蛋吧!我洗好锅,倒入少量的油,再把事先打好的蛋倒入锅内。等到蛋熟透了,再把切好的番茄和葱倒下去,翻炒几下。一盘香喷喷的蛋炒饭就出炉了!

傍晚,爸爸妈妈工作一定很辛苦,我就再实战一下自己的厨艺。爸爸妈妈一回来,闻到房间里四处飘着米饭的香味,就夸奖我:“千千,长大了!”我听着爸爸妈妈对我的夸奖,心里喜滋滋的。

自立,这个小朋友都想拥有,却都很难实现的词,今天我做到了,好想对着天空大喊:“我学会了自立!”

商法的独立和独立的商法论文篇四

摘要: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问题是近年来我国中央银行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关系到健全中央银行制度的核心问题。我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常常受到政府的干涉或影响,因此加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赋予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决策权,使其在隶属于国务院的情况下真正独立已势在必行。

所谓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其实是指中央银行的相对独立性,一国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时,既不能完全独立于政府的控制之外不受政府的约束,同时也不能凌驾于政府机构之上,而应接受政府的一定监督和指导,并在国家总体经济政策的指导下,独立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并且与其他政府机构相互协作和配合。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开始了独立性的争议。为战争筹措军费而放弃中央银行的自由原则和独立性,以至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大多数国家都发生了严重的通货膨胀,1920年在布鲁塞尔和1922年在日内瓦召开的两次国际金融会议,一再强调中央银行应脱离政府控制而独立。战后各国纷纷组织独立的中央银行,有的中央银行法中列有维持独立性的条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独立性思潮再起。中央银行既要按照宏观经济目标满足财政筹措资金的要求,又要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理应受到政府的控制和监督。20世纪七十年代,西方国家的“滞胀”再次提出中央银行独立性问题。其理由主要有:政治家缺乏经济远见,干扰货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贯性。政府为满足短期利益的需要,推行通货膨胀政策。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工作侧重点的不一致,致使相互的措施矛盾对立。中央银行作为社会化的服务机构,也需要相当的独立性。

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情况不同,立法与惯例不同,西方主要国家中央银行与政府关系的模式比较典型的有:独立性较强的如德国、美国;独立性居中的有英国、日本;独立性较弱的有意大利。

在独立性问题上,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的我国央行的特点是:既有独立的一面,同时又缺乏充分的独立性,属于“相对独立”。

我国央行在法律和组织上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并且独立性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及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加强的。1983年国务院就授予了央行履行其职责所必须的权利和相对独立性。1995年通过《人行法》确立了央行的地位、权限和职责,并明确规定央行独立于财政,独立于地方政府,并且不允许对财政透支,不允许直接认购和包销政府债券,不允许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1988年国务院对央行实行管理体制改革,撤销省级分行,改按经济区设置九大分行,以上措施从法律及组织上逐步加强了我国央行的独立性。2003年4月,十届全国人大会议通过了成立银监会的决议。银监会的职责是将原来由央行承担的金融监管分担出去,这样就使央行不需要分心考虑银行的安全及自身监管责任,得以专门履行货币政策职能,根据整个宏观经济的需要来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决定利率和货币供应量,央行的独立性得到进一步加强。

由于各种历史、现实的原因及条件限制,我国央行的独立性仍然不足,没有达到独立行使货币职能所需的独立性,央行在政府面前的独立性较小,表现在:(1)组织独立性不足。央行的法律地位低,在组织上隶属于国务院,仅“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相对独立”。(2)人事独立性不足。政府部门、金融机关在央行政策机构的人事渗透过多,使之产生行政依赖性和缺少广泛的代表性。(3)职能独立性不足。货币政策的决策权集中于国务院,央行缺乏应有的决策自主权,实际只有执行权。(4)经济独立性不足。虽然人行法规定央行的财务和资金独立,不对财政、级政府部门融资,不受地方政府干预,却没有具体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实际中不可能切断央行与他们的资金关系,其独立性常常受到来自财政、地方政府甚至商业银行的干涉或影响,因此,客观上存在尽快加强央行独立性的紧迫要求。

我国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曾经由于货币发行“软着陆”,但经济的大起大落给宏观经济的稳定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央行不能自主灵活地运用货币政策,根据经济发展需要适时、灵活地调节利率和货币供应量。我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不足对经济产生了一定的危害,客观上存在尽快增强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紧迫要求。

1、赋予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决策权。

适应经济发展要求,我国政府对中央银行的职能进行了不断的调整,为提高央行独立性,从而为促进经济快速、持续、稳定发展做出了不懈的努力。目前,制约我国央行独立性提高的主要瓶颈是中国人民银行没有货币政策决策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只有部分决策权,一般事项自行决定,重大事项需报国务院批准。货币政策委员会仅是咨询议事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讨论货币政策的制定和调整、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政策控制目标、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等涉及货币政策的重大事项,提出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建议。目前,解决货币政策决策权一个比较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是,对已存在的货币政策委员会进行调整,重新界定货币政策委员会职能,赋予其货币政策决策权。

2、成立统一的监管机构。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的金融发展模式,现今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业监管是适合这一模式的管理体制。混业经营是金融业发展的未来趋势,为了迎合这一趋势,适应“入世”后银行业开放及竞争的需要,未来应将金融业的监管权利集中统一起来,成立统一的监管机构,为金融业向混业经营转变提供有力的保障,并解决跨行业金融产品监管权限模糊不清的'难题。

3、处理好与财政部的关系。

人民银行与财政部的关系已经划分的很清楚,无论在行政上还是资金上,人民银行都不受财政部的制约,并且《人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但在具体实施中,还需要人民银行顶住压力,依法办事,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坚决杜绝向财政透支和无条件借款。另外,《人行法》也应相应增加有关财政部向人民银行的借款额度、借款方式、借款期限等相关条款以及违反者的法律责任。人行要做到既要与财政部密切合作,又要依法保持资金的独立性。

4、增强政府的财政能力,强化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经济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宏观调控的实施是依靠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来实现的,由于当前的财政规模小,在财政政策不能完全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就需要货币政策的配合。如果政府财力雄厚,就不需货币政策的配合,中央银行就可依据经济的现实状况独立地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

5、增强中央银行的政治地位,提高政治独立性。

增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最终目标是组织上独立于政府,隶属于全国人大,使其免受政府短期政策的左右,在人事上使人民银行领导任期与政府首脑任期错开,摆脱政府短期政治压力影响,保证货币政策的连续性。

参考文献:

[1]梁毅.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现状及其改革趋势的思考[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02).

[2]周仲飞.论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法律保障机制[j].政治与法律,2005,(01).

[3]张靓.对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现状分析及对策探讨[j].江苏商论,2006,(11).

[4]孙纲.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的思考[j].消费导刊,2007,(09).

[5]吴锡琴,季红艳.试论我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j].商业经济2008年(01).

商法的独立和独立的商法论文篇五

摘要:独立性是孩子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是幼儿良好心理素质和健康个性的重要组成部分,独立性的培养是时代对幼儿教育的要求。幼儿教育应该给予孩子终身有用的基础素质即独立性。

关键词:幼儿教育独立性依赖挫折自我抉择。

幼儿教育是我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础教育的起始环节,对人的发展和国民素质的提高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化,有关幼儿教育的研究也在逐步加深。实践证明,独立性是孩子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是幼儿良好心理素质和健康个性的重要组成部分,独立性的培养是时代对儿童的要求。

所谓独立性,是指一个人敢于和善于自我抉择,能独立地寻找实施、解决问题能力的个性品质。大家都知道,幼儿出生后第一年,几乎完全依赖于成人,一岁后,独立性开始萌芽,三四岁时,独立性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这时幼儿逐渐有了自己的愿望、主意,渴望依靠自己的力量独立进行活动。这在幼儿的心理发展上是极为可贵的,对于幼儿能力的发展、性格的形成都有重要意义。那么,怎样在幼儿园教育、家庭教育中对幼儿进行独立性的培养呢?现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谈几点体会。

一、独立性是孩子自我发展的一种内在动力。

我们知道,孩子的成长要经过从依赖走向独立这样一种过程,这个时期是培养孩子独立性的最佳时期。意大利教育专家蒙太俊利说“教育首先要引导孩子走向独立的道路”,这足以说明孩子自身有很大的潜力。观察和研究都表明,独立性与成长紧密相关,在家对父母依赖大,在幼儿园和学校对老师依赖性强的孩子,一般难以成才。相反从小对父母、老师较少依赖的孩子,则能较早地“自立”。我们不要把孩子总看成是无力、无能的,认为他们什么都做不好,处处包办代替。其实,任何一种学习能力都是从“不会”到“会”的,而孩子的能力又是在动手操作的过程中获得发展的,如果剥夺了孩子的锻炼机会,那“不会”也便成了自然。因此我们应当在行动上解放孩子的手脚,为他们创造多种实践机会,放手并鼓励孩子力所能及地做一些应该做的事情,让他们在自己的实践活动中得到发展。

二、要给孩子活动的自由。

孩子的独立性是在实践活动中培养起来的,孩子到了两三岁就有了强烈的“我自己来的”要求,当孩子表现出这种强烈的愿望时,我们千万不能压制,而要根据孩子的兴趣和能力因势利导,给他们创造宽松的环境,要看到他们产生的新愿望、新要求,并且要像尊重成人的愿望、要求那样尊重孩子的愿望与要求,作为老师或家长,应该是一个观察者、引导者、援助者、表扬者,要充分认识到孩子的独立性,让他们独立成长,我们所给予他们的应当是环境、条件而不是代替。代替是对孩子积极性的最大打击,更为重要的是,让他们失去了锻炼的机会,剥夺了他们发展的动力,助长了他们的依赖性。比如孩子在大人的帮助下自己学会吃饭、穿脱衣服、入厕、收拾玩具、擦鼻涕、饭前便后洗手、饲养小动物、自己选择和组织游戏等等,让他们独立地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真正成为活动的'主人,而不是“旁观者”或“指示的执行者”。

三、创造机会,感受挫折,培养孩子自我决择、解决问题的能力。

有的家长经常说孩子的主意不好,应该听大人的,实际上孩子有主意是件好事,我们不能一味地要求孩子对自己高度服从、高度依赖,而应当给孩子创造机会培养他自己拿主意,让他在尝试的过程中感受失败,碰钉子,这样孩子就会从失败中记取教训而成长起来。当今有些家长常常只注意培养孩子顺从听话,不大注意去倾听孩子的需要,从生活小事一直到孩子的发展方向都由家长一手包办,这样孩子就缺乏自己做决定的机会和权利,很难培养自我解决问题的能力。独立性差的孩子依赖性强,缺乏进取心和毅力,遇事容易打退堂鼓或把任务转给成人,这大多是成人娇惯、包办代替的结果。常采纳孩子的意见,多倾听孩子的需要、想法,以平等的心态去接纳他们,让孩子学会自我观察、自我体验、自我批评、自我控制。

总之,教育应该给予孩子终身有用的基础素质即独立性。独立性的培养无疑是一块重要的基石,是孩子全面发展的基点。给孩子一方天地让他们自己往前走!

参与文献:。

1.侯爱民.国内儿童同伴关系的相关研究综述.滨州师专学报,(9).

2.覃玉宇.儿童同伴关系的影响因素研究述评.柳州师专学报,,(3).

3.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江苏教育出版社,2002,(4).

4.幼儿教育学.人民教育出版社,1987,(11).

商法的独立和独立的商法论文篇六

很显然,动物们懂得长大后学会自立自主,它们不再依靠自己的爸爸妈妈,而是独自去外面的世界闯荡一番,即使外面的世界很危险。

年长的大人们总会对小孩童们说到――外面的世界很复杂也很危险。正因为如此,一些家长们总是对自己的孩童关心疼爱有加,恐怕孩童出什么问题。一些家长更是将自己的孩童视为掌上明珠,恨不得什么事都能够帮孩童全权操办,可谓是“捧在手里怕碎了,含在嘴里怕化了”却不知这样已渐渐对孩童形成了一种溺爱。幼小的孩童尚可依偎在长辈的怀里撒撒娇,然而随着自己的年龄日益增大,我们应该懂得学会自立。

以前在书上看到这样一个小故事――一位大学生在进入大学后,什么都不会做,就连自己的`衣服也不会洗,每一次都只有让自己的姐姐到学校来替他做这些原本应该自己做好的小事,就因为这位大学生如此地不自立,其他同学们都对其避而远之,最终学校校长只好让他的家属将其接回家中。理由则是――一位不懂得自立自主的人宛如行尸走肉,这样的人不被大家所需要。

当然,这只是诸多大学生中一个特殊的例子,但这个例子却让人们深思。正是因为大人们对孩童从小的溺爱,导致孩童无法独自适应一个新的环境,这样的人仿佛一条从水中跳上岸的鱼,当鱼儿失去了水的“保护”它将无法长久在世间生存下去。

摆脱了童年时光的我们该是渐渐学会自立的时候了,当自己的爸爸妈妈离开自己的那一天,我们将独自面对着这个人世间所发生的一切,将自立思考一些事情,将独自面对自己的人生,亦是学会了自立,正如鸟儿们一样终有一天会挣脱爸爸妈妈那庞大坚实的臂膀,通过自己的努力建造一个个属于自己的小巢。

自立吧,现在的社会集体不需要一群类似于行尸走肉的人,需要的则是一个完全学会自立的智者。

商法的独立和独立的商法论文篇七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生活的环境变得越来越好,物质上也得到了极大满足。过去出一趟远门,只能依靠马车等交通工具,而如今坐上飞机,几小时便能到达千里之外;过去衣食简单,只能吃野菜喝稀饭,而如今如种各样的美食小吃层出不穷;过去联络亲友,只能依靠信差,而如今一个电话便能同千里外的朋友交流谈话……然而,在物质条件变好了的如今,我们却失去了更重要的事情――独立自主。在条件恶劣的过去,人们为生存担忧,极小的孩子也能干活为父母分忧。而如今,人们把重心放在孩子的学习上,各种课程各种辅导班压得孩子喘不过气来,却忘了让孩子们学会比学习更重要的独立。

学会独立,从身边的点滴小事做起。现在的中国家长为了让自己的孩子上高校,拿到好的文凭,为孩子报了各种辅导班,却忘了让孩子们学会独立。“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的情况在国内屡见不鲜。别让孩子成为学习的机器,别用学习压得孩子喘不过气来。让孩子自己穿衣服,自己叠被子,自己盛饭,自己做自己能够做到的点滴小事。父母是孩子人生的引导者,而不是孩子的奴隶;孩子是父母最珍贵的宝物,而不是学习的机器。别让自己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心态捆绑住你的孩子,教他们从身边的点滴小事做起,学会独立自主。学会独立,并不意味着在学习上松懈。中国父母让学习成为孩子的家务这样的做法的确不妥,但学会独立并不意味着除了做家务,学习上闲得慌。学会独立,在生活中独立,在学习上也要独立。独立完成自己的作业,独立收拾自己的'课本书包,独立答完自己的试卷……明白自己想要的和不想要的,告诉父母自己想学什么和不想学什么,做自己喜欢的事,在学习上真正的独立。别让父母的要求束缚了自己,从自己的兴趣出发,学会在学习上也能够独立。

学会独立,不仅要在学习和生活中独立起来,更要让自己的思想独立。父母及亲人只是你人生道路上的一盏为你照亮道路的明灯,他们在你失意时给你安慰,在你生产时给你陪伴,在你无助时给你建议……你不能够一切都依赖于父母,不光要在生活中独立,更要在思想上独立。自己为自己的人生做好规划,自己为自己的命运做出决定,切莫让他人的话语淹没了你内心的声音,在思想上学会独立,为自己的人生做决定,对自己负责。

记住这是你自己的人生路,他人的帮助只能让你走一段极短的路程,要想走出属于自己的康庄大道,要想在这条人生路上越走越顺利,能够独立是最基本的要求。学会独立,你的人生才能变得真正的精彩纷呈!

商法的独立和独立的商法论文篇八

凡事都要独立、自主。

还记得,在刚上小学时,妈妈每天晚上陪我写作业,写完一项就检查一项,出错了,妈妈就指出来,我再慢吞吞的改……一般都要搞到晚上快八点。而,妈妈检查过的作业,也会时不时地“出状况”。

后来,妈妈生了弟弟,没有再像以前那样天天围着我转,没有再像以前那样把全部精力放在我身上,没有再像以前那样每天晚上给我检查作业。

刚开始,我把它看作一种坏的现象,没有妈妈检查作业,作业就会错得很多,尤其数学;没有妈妈检查作业,数学作业的全部正确率几乎为零;没有妈妈检查作业……果不其所然,前一天数学老师布置的一页练习册,一共八道题,我错了三分之一。一回家,我就埋怨妈妈,说是怨妈妈没有检查作业,才会错这么多。其实错的题很平常,平时写作业时,妈妈检查出来的错题也是这么多。妈妈每天晚上一而再再而三地给我讲题,一遍又一遍的问我“懂了吗”。可那似乎没有一点作用,只是死板硬套的把答案写上去,妈妈如果继续讲,我还会不耐烦。

可后来,渐渐适应了,学会了自己检查作业,自己来饰演“妈妈”的角色。一遍又一遍的检查,是我在作业上获取了很大的进步,遇到题不会就请爸爸妈妈讲解。不再像以前那样死板硬套,只听答案。这样,以后遇到类似的题,也学会了举一反三。是我在数学上获得了很大的进步,前一天还被老师批评,后一天就让老师点名表扬。

其实,妈妈检查过的作业,也有错题,只不过把部分检查了出来。后来,我学会了自主学习。所谓自主学习,就是自己检查,自己订正。这样一来,正确率就高了很多。甚至有时候,还会跟妈妈出现“分歧”。一人说一种答案,结果是,我的答案是正确的。通过一段时间,妈妈发现我完全由自主学习的能力,就彻底“撒手不管”了。让我学会独立思考。其实有的题,我不是不会,而是不愿意思考,经历了妈妈“撒手不管”后,变得自主多了。我为此感到高兴,妈妈也打心眼里替我高兴。

看来啊!自主学习,收获多多呢!还是要学会独立思考,耐心检查。才能在学习上成功,不止这样,自主、独立在以后的人生中也很重要。还是要学会“自立自强”啊!

商法的独立和独立的商法论文篇九

xx年已在不知不觉中从指缝溜走,这一年,酸甜苦辣环绕在我身旁。但是不得不承认,“独立自主”当之无愧地成为我的年度热词。

我被迫报名参加了一个绘画比赛,我恳求姐姐帮我完成,偶尔帮忙上色。几天后,一幅惟妙惟肖的画诞生啦。我开心极了,因为我在姐姐的帮助下完成了这个任务。不过,老天爷好像故意刁难我:我收到一份通知说,参赛作品送到赛场后,作者应在现场通过随机抽取绘画作品的一部分,认证此作品是原创。

此刻,我觉得头上顶着一桶泉水,摇摇晃晃,下一秒,或许就垮下来啦。

怎么办?怎么办?怎么办?我会成为全场的笑话吗?我能躲过这个“突然袭击”吗?

冰冷的空气在四周横冲直撞,股股寒流涌进我的心房,让我不禁发抖。我努力给自己打气,告诉自己不要慌,一定有办法的。

在我绞尽脑汁之后,突然一个新奇的`想法浮现在我的脑海——我可以将原图“复制”下来。按照原图的尺寸,一个位置一个位置地确认,然后再勾勒一下线条,让它看起来不显得突兀,就可以啦。我真为我的想法感到骄傲。我独立完成了这个小考验,在场的评委老师满面春风地夸赞我画得很好,很用心。

虽然评委给了我一个奖励,但这场比赛也给了我一个深刻的教训,让我明白了:凡事都要靠自己,在非能力范围内的事情要勤于向别人请教,一定要独立自主;同时也时刻提醒着我,不能强烈依靠他人,自己的事情应自己承担。

在种种体验中,我觉得一个人的成长就如同一棵树的生长,这棵树只有学会独立自主,才会把极少的养分转化为巨大的力量,深深扎根,茁壮成长,才能经得起风雨的考验。

商法的独立和独立的商法论文篇十

生活中,我们就是从懵懂到成熟的成长着,从内向到开朗的变化着,从任性到体谅的懂事着,从陌生到熟悉的相处着,从依赖到独立的长大着。

记得小升初的那一年,可以说真的是一切都变了。我考进了一所全封闭式的学校的重点班。

收拾好行李,报道那天找到了自己的教室,报完名之后就去找宿舍。学校挺大,找了一圈才找到宿舍楼,来到了自己的宿舍,已经有一两个人先到的,我们互相打着招呼,尽量熟识。父母帮我们收拾好后就离校了,我拉上一个人,尽量放开好好相处。

开学第一周要军训,开学第一天的晚修课,我们的教官突然走进来喊住了吵吵嚷嚷的我们。当时他给我们留下的第一印象就是凶。我们只好安静下来找事做,我当时选了一个靠窗的位置,周围都是舍友,虽然都还不熟。我望着窗外,忽然想家了,那个我曾心灵依赖的家。洗衣服有洗衣机,做饭洗碗有父母房间有父母收拾,学习有父母陪伴,可自从来到这个学校后,这一切都没了,唯一能依赖的只有自己了。

晚修课下课后,回到宿舍,换好了睡衣,躺在床在,盯着上铺的床板,不禁又想家了。但是我又告诉自己,我要独立,我不能做温室里的花朵,父母也不能一直陪着自己,自己迟早还是要独立面对很多东西的。

第二天一大早,自己起了床,迅速的收拾了起来。内务卫生检查的很严,东西都有自己的摆放位置。我们努力地收拾好,急急忙忙的去集合了。太阳很大,顶着烈日站军姿,汗流到眼睛里了也不能擦,教官没说动就不可以动。全班同学靠坚强的意志力坚持到了最后。

第一个星期终于过了,周五了,终于可以回家了。走进家门,还是那种一如既往熟悉的感觉。

和以往不同的是,我主动帮母亲分担起家务来了,母亲拍着我的肩膀说:“孩子,你长大了!”

这次我变了,变得不再依赖了,慢慢地学会独立生活了,那时候,我觉得我真的长大了。

不经历风雨,怎能见彩虹。

商法的独立和独立的商法论文篇十一

摘要:文章将着重从民间审计独立性的经济含义入手,分析影响民间审计独立性的因素,结合目前我国民间审计独立性的现状,进而提出维护我国民间审计独立性的战略对策。

委托代理关系的普遍存在导致了审计独立性的社会需求。历史地看,审计是随着委托代理关系所引起的受托责任的产生而产生、发展而发展的,在现代社会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契约的不完备性,受托方是否完成了委托方托付的受托责任,单凭受托方的会计信息披露是很难令人信服的。会计信息的可信性有赖于委托者和受托者之外的具有足够专门知识和经验的第三者——审计人员的独立审计。独立性是审计执业的基石,是审计人员的基本理念。一旦失去了独立性,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自然无法形成。

11月,美国审计独立准则委员会发布的《审计人员独立性概念框架披露草案》中将审计的独立性定义为“不受那些削弱或有可能削弱审计人员做出公正判断能力的因素的影响。”而真正有价值、有意义的审计独立性应该是社会公众与审计人员相互博弈的结果。一方面,处于信息不对称弱势一方的社会公众从自身利益出发强烈要求审计人员在审计执业时必须具有超然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审计人员从审计风险等角度出发在保持与维护其独立性问题上始终在进行成本与收益的权衡,希望保持一个合理的、可能的审计独立性。博弈的最终结果就是目前为社会公众所认可的从实质和形式两个方面对审计独立性的解释。换言之,只要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具备了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即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因素只要不会削弱或损害审计人员做出公正判断的能力,就被认为审计独立性是恰当的,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就保持了审计的独立性。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是注册会计师执业的基石,也是各国审计界、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和学术界关注与讨论的焦点问题。

郑百文和银广夏等恶性造假事件的发生,暴露出我国注册会计师在审计独立性方面存在的问题。

为什么能有如此严重后果的事情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受到限制。

(一)自身利益威胁。

“自身利益威胁”出现在事务所或鉴证小组成员能够受益于鉴证客户内的经济利益或受益于鉴证客户发生的冲突的其他自身利益时。

(二)自我复核威胁。

“自我复核威胁”出现在为做出鉴证业务的结论而需要重新评价以前的鉴证业务或非鉴证业务的结果或判断时,或鉴证小组成员以前鉴证客户的董事或经理,或是所处职位能够对鉴证业务的对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

(三)亲密关系威胁。

“亲密关系威胁“出现在由于鉴证客户或其董事、经理、员工存在的密切关系,使事务所或鉴证小组成员与客户利益过于一致时。

(四)胁迫威胁。

“胁迫威胁”出现在鉴证小组成员由于受到来自鉴证客户董事、经理或员工的实际威胁或由于感受到这种胁迫无法客观行事和运用职业谨慎时。

(五)其他影响独立的因素。

1、审计组织关系的独立性。审计组织是否独立于委托人和被审计人是最直接评价审计独立性的方式,并且这种独立性的现状,将直接影响到委托人和被审计人对审计人出具的工作报告的可靠性、可信性及权威性的信心。

2、失衡或错位的委托代理关系。基于受托责任而形成的审计存在着委托人、被审计人与审计人三者之间的特殊关系。委托人是财产拥有者,被审计人是受托管理财产的代理人,二者与审计人共同构成审计关系的3个主体。但现实中出现本应由股东会委托事务所对公司的经济效益进行审计鉴证,现在是由公司的经营者委托事务所对公司审计验证,报酬由公司支付,也就是委托人出钱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自己财务数据的现象。这种委托人与被审计人合二为一的状况打乱了审计工作中三方有序的平衡关系,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关系中处于明显的被动地位。现行审计风险格局,当注册会计师揭露客户的舞弊行为而要承担被解聘的风险时,就很可能屈从于上市公司,为其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甚至串通作弊,破坏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直接降低了审计价值。

3、外部环境不尽如人意,其独立性受限。在一些地方政府认为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不能相提并论,由于政企不分,甚至出现个别政府部门协助或强迫会计师事务所为客户提供带有欺骗性的审计报告。

以上造成了注册会计师职业群体的规模和凝聚力、社会地位、职业操守方面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注册会计师实质上的独立性。

(一)经济体制与制度的不完善。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多年努力虽已初见成效,但是真正实现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配置资源和调节经济关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与规范;现代企业制度也远未建立,产权尚不清晰、政企尚未分开、权责尚需分明、管理有待科学等等这些体制与制度方面的缺失对审计独立性产生了实质性的威胁。

(二)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与管理模式。

我国改制以后的会计师事务所大多是有限责任公司性质。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其难以以一个独立法人的资格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上可以用“工作场所是租的、审计人员是聘的、赚了现金就分掉、出了问题就解散”这样一句话去概括。试想这样一个组织形式、这样一个资产结构、这样一个工作班底,与其所承担的查错纠弊、社会鉴证和维护资本市场正常秩序的社会责任怎么能匹配?审计收益与审计风险的严重脱节,导致了机会主义的泛滥。

(三)审计业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审计业务是公众服务性的,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审计报告属于“公众物品”,与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的“私人物品”相比,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即审计报告一旦公布,增加一个对它的分享或消费者,并不导致其成本的增长,或者要排除其他人对它的分享或消费是不可能的。审计报告内涵的公共物品属性客观上要求审计应该是免费的,但事实上,审计费用多数情况下是由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当局支付的,因此经营者并没有聘请审计的内在主动性,聘请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在相当程度上是国家法律法规强制的结果。审计人员为了自身利益,在相当程度上迎合了被审计单位的利益要求,而削弱了审计的独立性。

审计鉴证原本是审计的主要业务,但是随着审计业务边际收益的逐步下降,事务所业务逐步扩大到税收筹划、管理咨询等方面,非鉴证的管理咨询业务收入所占比重越来越高。多数事务所一边忙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控制系统的咨询服务,一边又忙于其所产生的会计信息的公正性;一边忙于所服务单位的税收筹划,一边又忙于其税收稽查审计,事务所审计业务的双重性或两面性大大损害了审计的独立性。

(四)激励与约束机制扭曲。

审计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区别不仅仅在是否用价格实现资源配置,更本质的是激励与约束的机制不同。审计的独立性越来越受到激励与约束理念、机制的挑战。就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来讲,收费偏低或者竞相压价、激励不到位是个普遍的现象,但更重要的问题是约束软化、刹车装置失灵,没有建立一种运行良好的责任追究制度。

(五)审计人员的执业素质。

审计人员的执业素质包括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两个方面。审计是一个极为特殊的行业,对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审计人员不仅要具备会计、审计、税务、法律等方面的业务素质,更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不仅要能干事、会干事,还要想干事、干好事。高尚的情操和道德修养是维护审计独立性的法宝。目前,在审计领域发生的违规、违纪、舞弊、欺诈等有损审计独立性的行为,在相当意义上不是审计人员专业能力不强所造成的,而是审计人员见利忘义、道德败坏、修养不高的结果。

结合我国民间审计目前所处的环境和实际情况,要想提高审计的独立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思考。

(一)建立制度和法律使注册会计师行业同政府严格分离,并使之得以彻底落实。

地方保护主义与地方政府行为会对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独立性形成一种“干预”。特别是有的上市公司在地方影响很大。像这样一些公司,一旦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影响到它的再融资时,甚至是影响到企业的生死存亡之时,地方政府的干预将是不可避免的。这严重削弱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而且,在这种环境下,即使轮换制能有效地维护独立性,其作用也是有限的。因此,要想维护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必须建立制度和法律使注册会计师行业同政府严格分离,保护注册会计师的鉴证业务不受外部强制力的影响。

(二)培育大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提高审计市场集中度。

事务所规模是审计质量的最佳替代变量,事务所规模越大,一般客户也越多,则事务所在与上市公司的审计交易中越不容易处于依附地位,其独立性越强。

(三)建立和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和质量控制制度。

我国实施的轮换制是签字会计师的轮换,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可能属于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前、后任会计师之间存在着共谋的可能,这就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建立起完善的内部控制和质量控制制度。

(四)推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

人们普遍认为,导致我国注册会计师丧失审计独立性,不能恪守职业责任的重要原因是我国的事务所广泛采用约束力较弱的有限公司制,而非合伙制。合伙制中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就会导致风险的牵制,有限公司制则降低了风险责任对执业行为的高度制约,弱化了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责任。合伙制作为注册会计师诚信立业的最佳组织形式,其理由在于:合伙人对自身发生的过失有承担无限责任的积极性;风险管理与质量控制平台有助于将执业风险降低至可接受水平;有助于弥补注册会计师行业与社会公众的“期望差距”。合伙制归根结底就是合伙人的责、权、利的高度统一。一个责、权、利分离或失衡的微观基础,不仅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律相悖,也是难以获得公众信赖的。

(五)加强行业监管和处罚力度。

行业监管部门应彻底改变处罚不力、检查不力、监督不力的状况,完善同业互查、质量抽查制度,依法严厉处罚违规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严格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机制。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的问题在于用行政手段来管理注册会计师,对于执业责任赔偿问题,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对于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者故意不作充分披露,出具不实报告,致使有关方面遭受损失,往往采取行政手段,吊销其执业资格。但是这种处罚形式并不能真正约束会计师的行为,会计师作为经济人,只有当其违反合约的成本大于由此履行合约带来的收益时,这种处罚才是有效的,才能对会计师起到约束作用,从而促使审计质量的提高。

五、结束语。

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造就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特殊的社会地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反过来又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形成极大的促进和保障。社会进步促成审计关系的发展变化,乃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注册会计师始终是在十分复杂的利益关系网中求取生存和发展,这就导致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自始至终是一个利益的博弈过程。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它始终面临来自委托人、被审计人、股东(现实的或潜在的)、银行、债券人、法院、政府,监管机构、职业组织以及自身生存、信誉维护等多方面的压力。与此同时,他们还须考虑审计自身技术性因素可能带来的风险。因此,注册会计师个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现实表现,必然是利益博弈的结果。关于审计规范体系诸问题的研究,须以这种认识为基础。简单地要求审计具有高度独立性而缺乏系统的保障机制,绝对是不现实的。

参考文献:

2、宋小明.审计独立性问题的三点思考[j].审计月刊,2004(9).

商法的独立和独立的商法论文篇十二

爸爸妈妈,是我们温馨的避风港;爸爸妈妈,是我们撒娇时的依靠;爸爸妈妈,是我们物质上的来源,精神上的支柱。但是,我们是否想过,有一天,爸爸妈妈会离我们远去,或许是我们离开爸爸妈妈远行,我们总有一天要学会自立。

培养健全的人格和自立的意识,是我们学会自立的基本要求。当代大学生,吃好的买名牌根本不用顾及钱不够,花钱如流水,钱不够就伸手向爸爸妈妈要。他们认为向爸爸妈妈拿钱是天经地义的,就是从不想一想爸爸妈妈赚钱的辛苦,也很少抱着感恩之心去利用爸爸妈妈给的钱,而是一味地攀比挥霍。他们名义上已成年,自立,但是从本质、人格、心理上的自立却十分幼稚。这就需要当今大学生重新对自己进行思考。

培养社会集体责任感,懂得回报,是自立的表现。当你自己对着爸爸妈妈说“不用你们管,我已经自立了”时,你是否想过离开了爸爸妈妈,你真的能自立吗?虽然,现在的家庭独生子女很多,但我觉得应多让他们去社会集体体验体验,每逢暑假有许多学生就会去打工,参加夏令营,他们在不断地学会自立,在体会自立的这个过程中,王子龙的爸爸妈妈,之所以对儿子签订了一份数额1.6万元的借款协议,目的也是为了培养他的勤俭节约,懂得感恩,懂得报答社会集体的一种表现。

爸爸妈妈的正确做法对培养孩童自立意识有着指导作用。曾经听过这样一个故事,美国家庭里面,孩童到了一定的年龄,爸爸妈妈就会让他们自己去经营自己的事业,爸爸妈妈只是适当的时候给予帮助,孩童们刚开始什么都不懂,他们只有通过自己查阅、上网、自学等方式经营自己的事业,他们钱不够,也不会向爸爸妈妈要钱,他们会通过自己的方式去解决,最终他们事业有成。是的,或许在传统的我们看来,他们的爸爸妈妈有点残忍,但是这却是对子女的一份最真挚最实用最有意义的爱。

当我们对爸爸妈妈的唠叨觉得厌烦时,我们想想,我们该自立了。爸爸妈妈的唠叨也是一种教诲,说明爸爸妈妈对你的担心,说明你还不是十分自立。自立是培养健全人格的前提,自立是培养社会集体责任感,懂得回报社会集体的表现。当我们在向爸爸妈妈要钱时,能主动打一张借条,也许我们就有了较强的自立意识了。当我们有一天离开爸爸妈妈独自去闯世界时,你就能真正体会什么叫做“自立”了。

商法的独立和独立的商法论文篇十三

2、论我国商法体系的构建。

3、商法的独立性与商事审判的独立化分析。

4、浅析我国网络交易的商法规制。

5、中国民商立法及其模式选择探讨。

6、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探析。

7、《日本商法典》的修订。

8、合作社商人化的共生结构。

9、浅议商法的社会责任理念及其规则体现。

10、商事行为制度浅析。

11、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

12、商法中加重责任理念的司法应用及立法构想研究。

13、我国商事登记制度问题研究。

14、商法形成过程对今天我国建立商事制度的启示。

15、商法学研究必须重视国际化与中国经验。

16、民法典之外制定商法通则应为科学选择。

17、电子可转移记录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18、独立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

19、商事仲裁与商法思维。

20、商行为立法问题研究。

21、商法思维法律适用性微观辨析。

22、商事审判组织的专业化及其模式。

23、论商法理念的时代动因。

24、论商行为在相对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不对等性。

25、商事留置权及其扩张适用研究。

26、商法的双向运动与现代商法的生成逻辑。

27、日本法上的提单效力问题研究。

28、组织机构数字证书在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的应用。

29、案例教学在商法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30、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31、对当代民商法调整对象的探讨。

32、商事行纪制度比较研究。

33、我国商事失信惩戒法律制度的构建。

34、商事登记效力问题研究。

35、基于商法理念下营业转让的法律规制。

36、从全球经济危机反思现代商法的制度价值。

37、外观主义思维模式与商事裁判方法。

38、浅析我国商主体的划分--试论个体工商户制度。

39、商法解释理论的基点与法则分析。

40、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与司法中的适用情况探讨。

41、论商事裁判的代理成本分析进路。

42、工商登记改革后商事司法权的.定位及价值功能。

43、我国商事登记的功能回归与制度完善。

44、商事代理制度的比较法研究--基于两大法系理论和立法的分析。

45、论我国商事登记审查模式。

46、浅析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的必要性。

47、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

48、商主体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析。

49、依法治国语境下的商法建设。

50、有关商事审判中的商法理念与审判思路探讨。

51、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制度的影响与完善。

52、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体系构建。

53、商事仲裁裁决法律适用方法研究。

54、论商事代理商制度与完善构想。

55、由“囚徒困境”引发的对商法互惠互利原则的思考。

56、论中国商事立法法典化--以商人习惯法为视角。

57、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和司法中的适用。

58、商法总论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探讨。

59、关于“一带一路”背景下商事登记制度的几点思考。

60、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无效制度的商法思考。

61、权利外观理论视角下的现代商法价值。

62、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商事登记统一立法研究。

63、论我国商法的发展和民商合一体例下商法的独立性。

64、论信息失衡的商事法律回应。

65、我国商法立法模式探讨。

66、论生态文明视域下的商主体--生态人法律模式建构。

67、浅析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

68、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

69、民商法价值取向与构建和谐社会。

70、越南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

71、论商事权利研究范式。

72、刍议民商法之发展演进。

73、试论如何协调商法的公法性色彩和私法自治理念。

74、民商法的目的价值探析。

75、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公法属性之证立。

76、浅谈商事登记的对抗效力。

77、论商法的商人自治理念。

78、契约权利下古代商事法律思想分析。

79、商事登记制度的属性反思及制度重构。

80、商事代理概念重构:法经济分析的视角。

81、论商法教学中商务能力的培养。

82、商法语境下公平交易的经济学分析。

83、论商主体资格之取得要件及其表现形式。

84、论儒家文化对我国商法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

85、浅析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立法现状及其完善。

86、论营业转让行为的认定。

87、新时期商法的基本原则探讨。

88、我国商法引入经营者概念的理论构造。

89、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完善路径探析。

90、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

91、我国商法发展现状与趋势分析。

92、城市流动商贩的商法规制探讨。

93、浅析确定商法基本原则的标准。

94、论我国商事法律制度构建现状及完善。

95、从功能与效力的关系角度论商业登记效力的分类。

96、现代商法对商行为的法律控制。

97、财经类院校商法课程实践教学体系构建研究。

98、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

99、完善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刍议。

100、国际商法复合开放式教学法研究。

101、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

102、权利配置视角下的中国商事登记制度研究。

103、论我国民商实体法中的法律拟制。

104、公司小濒临破产时董事对债权人的义务研究。

105、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要件研究。

商法的独立和独立的商法论文篇十四

生活中,有些人并不能正确认识自己,更不能发现自己的潜能,他们往往是浑浑噩噩的过日子;若是这样,不仅虚掷青春,一事无成,于世无补,而且使个人生活也无质量可言,酿成一杯人生苦酒。这时有人给他猛击一掌是多么可贵呀!

叙个故事给你听:一个二十多岁的乞丐在街上行乞,遇上了一位中年人。中年人看他可怜,给了他几个铜子儿,便自言自语道:“总比偷和抢的好。”乞丐听了乐滋滋的,想不到世界上还有人肯定他。第二天,他来到一位老农身边,重复着昨天的行档,老农左右打量他一番,捞起自己的裤腿说:“看,我年纪都一大把了,还沾了一腿泥巴,年轻人,年富力强的,怎么干这一行?”刹那间,乞者脸红到耳根,撒腿就跑了,一口气回到自己的破茅屋后,耳边始终回荡的是老农的声音:“怎么干这一行?……”几年后,破茅屋幻变为新楼房,褴褛的乞丐衣换成了笔挺的新西装,他带着妻儿来到老农家:“是您让我捡起了人格和自信,是您让我看到了前途和希望。”老农又说:“哪里哪里,一切都靠你自己嘛,继续努力吧,前程会更好!”

人生之路短暂而有漫长,要想不虚度光阴,有所作为,干一番事业,必须真正认识自我。这个年轻人,身体健康,但缺乏自信,恐怕还有懒惰的毛病,丢失了自尊,以行乞为生,如果不遇到老农,不受到无情的斥责,他很可能还要混下去,可见关键时刻的苦口良药是多么重要,当然这个青年的本质是好的。以人为鉴可以间接认识自己,是一种客观的外力,但成功的关键在于自身。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我们: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生活有奔头,取决于一个人的理想和信念,而不能发现自我、认识自我的人又不能理想和信念。所以中学阶段这人生的黄金时期,要刻苦读书,积累学问,提高认识能力,应当树立远大理想,立志成材,报效祖国,奉献事业,服务人民。请不要将一切都归罪于命运。命运是失败者无聊的自,是懦弱者无奈的自嘲。鼓足勇气,把握好人生的方向盘,乘风破浪,驶向成功的彼岸。

人生,选择自立。

文档为doc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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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独立和独立的商法论文篇十五

b:见证人。

c:背书人。

d:承兑人。

参考答案:b。

本题解释:【答案】b。解析:《票据法》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单选题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当事人在从事证券买卖的民事活动中应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进行等价交换,这是证券法中的_____。

a:自愿原则。

b:有偿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公正原则。

参考答案:b。

本题解释:[解析]《证券法》第4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就从法律上确定了证券法的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有偿原则也称等价有偿原则,是指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当事人在从事证券买卖的民事活动中应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进行等价交换。由此可知,题干所述内容为有偿原则的内涵。b项为正确答案。自愿原则是指商事主体在从事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时,根据自己的意思来设立。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诚实不欺、讲究信用,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3、单选题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制度说法正确的是_____。

a:在合营期间可以增加注册资本,但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b: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必须以人民币表示。

c:经合营他方同意,合营一方可以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参考答案:d。

本题解释:【答案】d。解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实需要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a项说法错误。第18条规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b项错误。第20条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c项错误。第22条规定,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d项正确。

4、多选题在一份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就合同所规定的“意外伤害”条款的含义产生了不同理解,投保人认为其所受伤害应属于赔付范围,保险公司则认为投保人所受伤害不属于赔付范围,两种理解各有其理。在此情形下,法官对该条款的解释,做法不正确的是_____。

a:按照通常含义进行解释。

b:按照公平原则进行解释。

c:按照法理进行解释。

d:按照对保险公司不利的原则进行解释。

参考答案:abc。

本题解释:[解析]《保险法》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本案例中,法官应当按照对保险公司不利,而对投保人有利的原则进行解释,即认为投保人所受伤害属于赔付范围。a、b、c三项所述的解释原则是不正确的。

5、多选题以下关于人身保险,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

a:法人可以成为投保人。

b:法人可以成为被保险人。

c:未出生的胎儿可以成为被保险人。

参考答案:bcd。

本题解释:【答案】bcd。解析:《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第33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6、多选题下列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说法正确的是_____。

a:某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规定,其董事会人数为10人。

b: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

c: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其他公司中兼职。

d: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可以授权董事会制定,但应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参考答案:abcd。

本题解释:【答案】abcd。

7、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

a:合伙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b:上市公司不能向普通合伙企业转投资。

c:上市公司不能向有限合伙企业转投资。

d:事业单位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参考答案:b。

本题解释:【答案】b。

a:免责条款无效。

b:保险合同无效。

c: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按照有利于保险公司的利益解释条款。

d: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按照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解释条款。

参考答案:a。

本题解释:【答案】a。

9、多选题关于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以下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_____。

a:投保人应当仔细阅读该条款,对其意义不能理解的后果自负。

b:无论投保人是否仔细阅读该条款,保险人都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的义务。

c:保险人对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的,投保人不得于事后以不理解为由否认其效力。

d:保险人未对免责条款加以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

参考答案:bcd。

本题解释:[解析]《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据此可以看出,提供格式合同的保险人依法应当就免责条款向被保险人作出明确说明。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未能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的,该条款应归于无效。保险人对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的,投保人不得于事后以不理解为由否认其效力。故a项说法错误,b、c、d三项说法正确,本题答案为bcd。

a: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是100万元,其中外方占22%,中方占78%。

c:中方出资中的30万美元为现金,由中方向银行借贷,合作企业以设备提供担保。

d:合作企业头5年的利润分配,中外双方各按50%比例进行分配。

参考答案:bd。

本题解释:【答案】bd。解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对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第19条规定,合作各方应当以其自有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者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不得设置抵押权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第20条规定,合作各方应当根据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

11、单选题下列有关基金募集说法正确的是_____。

a:基金募集经核准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b:基金份额的发售,可由基金托管人进行。

c:基金募集期限由核准之日起起算。

d: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在期限届满之日起60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款项。

参考答案:a。

本题解释:【答案】a。解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0条规定:“基金募集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所以a正确。第41条规定:“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在我国基金托管人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第29条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职责并不涉及基金份额的发售,所以b错误。第43条第2款规定:“基金募集不得超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所以c错误。第46条第2款规定:“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所以d错误。

12、单选题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比较,哪个是正确的_____。

a: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取红利可以不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进行。

b:股份有限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必须按照股东持股比例进行。

c: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参考答案:a。

本题解释:【答案】a。解析:《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因此,a项的说法并无错误,应选。《公司法》第167条第4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5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因此,b项说法不正确,不当选。《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c项的说法也不正确,不当选。《公司法》第104条第1款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所以,d项的说法是不正确的,不选。

a:违反公司章程处置公司资产,其行为无效。

b:违反公司章程从事非经营性交易,其行为无效。

c:并未违反公司章程,其行为有效。

d:无论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只要王某无恶意,该行为有效。

参考答案:d。

本题解释:【答案】d。

14、多选题有关我国证券交易所的以下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_____。

a:证券交易所是公司制的企业法人。

b:证券交易所是会员制的法人。

c:证券交易所的设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d: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参考答案:bd。

本题解释:[解析]《证券法》第102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因此a、c项说法错误。该法第105条第2款规定:“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由此可知b项正确。该法第107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d项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d。

a:该公司依合同将于3个月后获得的一笔投资收益。

b:该公司提交某银行质押的一辆轿车。

c:该公司对某大桥上的未来20年的收费权。

d:该公司一栋在建的办公楼。

参考答案:acd。

本题解释:[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财产包括:第一,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第二,破产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如管理人依法进行必要民事活动所取得的财产、管理人行使追回权所追回的财产。破产财产是破产企业享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及财产权利,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还包括财产权利。a项属于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c项属于已有的财产权利;d项属于既有财产。a、c、d项均属于破产财产的范围。按照法律规定,已经设立了担保物权的财产,除非担保物权人放弃行使优先受偿权,否则不应作为破产财产处理。因此b项不属于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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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独立和独立的商法论文篇十六

在部门法里,商法在我国的起步算是比较晚的,其所遭受的非议自然也比较多。有赞誉甚高的,如周林彬教授的商法的四兴理论,说商法可以“兴商、兴市、兴德、兴国”,也有嗤之以鼻的,如史际春先生认为“商法在中国是个误区”.然而,讨论一个法律部门存在与否,应该怎样存在,存在的价值如何,所体现的依然是法学中一个非常老套的问题,该部门法的地位如何?本文所要探讨的商法的地位,也难免落入俗套,故用“再论”一词。

一、商法在中国的兴起商人法是由商人们自己创造的用以调整他们彼此之间的商事关系的习惯和惯例的总称。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际政治、经济一体化的形成,国际贸易商事往来的增多,对国际商事法律的要求自然也有所增强,特别是由于各国法律对国际贸易规定的不同,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容易发生冲突,为此国际法上需要有统一的商事法律来进行规范。

二战后,国际贸易的发展导致了国际商事法律领域的历史性变革。这一变革不仅表现为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和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为载体的世界多边贸易法律制度的创立,更表现为商人法(lawmerchant)的复兴与迅速发展。但是暂且不论什么是商人法,商人法最终又是如何演变为国际贸易中通行的商法,商法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可见一斑。我国在经历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其占统治地位的主导思想一直是“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而对商人的评价却是“商人重利轻离别”。商事法律自然也不会有什么生存和发展的土壤。新中国建立以后,本着逐步消灭私有制,实行从上至下的公有制的思想,商事法律也没有取得什么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我国制定了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经济逐步繁荣,国际经济交往逐渐增多,受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影响,我国对商事法律的研究和关注不断加强。因此,笔者个人认为,商法在中国的兴起有一个从外至内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外力起了相当大的作用。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看一个法律部门是否存在的重要标准之一,就是看其是否有特定的调整对象。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是指一个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讨论任何一个法律部门,均要讨论其调整对象,商法自然也不例外。从我国目前商法的研究状况来看,笼统的论述,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即因从事营业行为所引起的社会经济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在界定商事关系时有两个特征:第一、商事关系是发生在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第二、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动机而建立的。

三、商法的地位问题商法从产生开始,就存在这样的疑惑,商法是属于民法,也就是所谓的民商合一的格局,或是属于经济法的一个部分?或者商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民法学者和经济法学者甚至大义凛然的展开争论,认为商法属于自己的一个部分,研究生考试的民法专业都改成了民商法专业,直让人觉得民商合一是不可逆转的趋势,而经济法学者认为商法中无论是市场主体法的规定,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或是对经济活动的规范都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具有了经济法的性质,因此商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商法学者则认为,商事法律以其独特的调整对象,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商法精神和价值理念,当之无愧的属于与民法和经济法平行的法律部门。

但迄今为止,无论是民商合一或是民商分立,其区别仅仅在于是否应将规制营利性主体营业行为的基本商法规则纳入独立的民法典的范畴,而对于实质意义上的`商事法,如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等的存在,理论与实践中并无争议。也就是说,民商合一体例,并不意味着要否认实质意义上的商事法。由此,商法究竟属于哪个部门法,或者是商法应该自成一家,更重要的是体现了一种学术利益的争夺。商法究竟属于哪个部门法本身不是太重要,重要的是商法究竟能够有什么用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在新世纪的中国,商法对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对追求公平与效益原则究竟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和作用?这才是商法所应该关心的问题。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来讨论商法,才可以真正体现法学公平与正义的价值理念,才能够确实体现法律对社会的规范作用。也可以最终定位商法可以花落谁家,或是自成一体,更有甚者属于可以被相互包容的法律部门。

而从性质上说属于私法的商法,其旨在调节和保护商行为主体的财产利益,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当其以商行为主体身份参与到商事活动中来,其权利义务关系就受商法的管辖和约束。商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等同样也属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商法和民法、经济法一起,对市场经济运作以及国际贸易的开展进行了有效的调整,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作出不可磨灭的贡献。为此,商法和民法、经济法一样属于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部门,至于谁主谁辅,是否相互包容,本身并不重要。

商法的独立和独立的商法论文篇十七

易卜生先生曾经说过:“世界上最坚强的人就是独立的人。”是的,因为自立的个人才会有所作为,自立的国家才会不受欺负,实现繁荣富强。陶行知先生也说过:“滴自己的汗,吃自己的饭,靠人,靠天靠祖上,不算好汉。”这些无疑说明了人要学会自立,更要懂得自立。因为总有一天我们会长大,许多事情都要自己解决,自己面对。我们不能事事都依赖于他人,因为不懂的自立的就会被社会所淘汰。据报道:山东济南市的一位母亲,因为有一次她的儿子上街迷了路,这位母亲找了很久才找到。她看着儿子说:“妈在也不让你出门了。”从此以后,她的儿子不能上学,就连吃饭、洗脸也只能在床上,所有的事都不让儿子干。现在她的儿子有30多岁了,但是智力还相当于7岁的孩子一样,根本无法自立。这则报告无疑说明了一个问题,人要学会自立。

自立,使个人成功。曾被马克思誉为:“人类最伟大的戏剧天才“著名作家莎士比亚。他出生于一个富人之家,但在16岁时就离开了家外出独自谋生,曾担任过不少职务。为了自立,他四处闯荡。在寻找自立的过程中,他的人生经历更加丰富了,为他后来的创作出《威尼斯商人》等优秀作品打下了坚定的基础,也使他成为世界戏剧的伟人。我想,莎士比亚之所以有如此大的成就,是因为他离开寻找自立。试想一下,如果莎士比亚未曾去寻找过自立,他还能成功吗?莎士比亚走出的是属于自己的人生之路。

人应该自立,绝不沾染社会的碴尘。人应该自强,决不让自己作他人的笑谈。我们唯有自强自立,才能成为真正的完善的人。

晋武帝的太傅何曾,位显才溢。他死后,其子孙依靠祖荫,照样过着奢靡的生活,到了晋怀帝末年,何曾的儿孙非盗即抢。北宋名相寇准的子孙,不能自立,不过三十年,就沦为庶民了。三国名将周渝的儿子周胤,无功受禄,不理政事,最终触犯律条被流放。他们的悲剧说明:不能自立的人生,是绝对不会有什么作为的。

自立是坚强的后盾,青少年们快从温室中出来吧,因为在温室中永远也长不大,学会自立,懂得自立,才会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材!居里夫人说过:“路要自己走,才能越走越宽。”是的,自立于人来说是十分重要的。有了自立,个人才会成功,民族才会振兴,人类才会发展。

商法的独立和独立的商法论文篇十八

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过程中,商法的重要性日益明显,从20世纪90年代初起,我国立法部门加强了商事立法工作,先后颁布了包括公司法在内的一批单行商事法律及相关的配套法规。《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设立、组织及其对内外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确立公司基本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商事公司、商法、历史沿革。

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征及中国商事立法概况。

(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商法亦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人在从事商事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我国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但已有大量的实质意义的商法存在,如《公司法》。

(二)商法的特征。

商法与其他法律相比有以下特征:(1)法的盈利性(2)商法的技术性(3)商法的兼容性(4)商法的国际性。

(三)中国商事立法概述。

奴隶法制和封建法制下,国家立法采取的是刑民不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形式。因此,这一阶段,中国没有独立的上市法律制度。在清朝末期,中外商事交易逐渐增多,商事交易活动规模、形式有一定的发展。同时西方国家的立法模式影响中国,先后颁布了《商人通例》、《公司律》民间政府成立后,对清末制定的商律草案进行修正并颁布了《中华民国商律》。现如今,我国的商事立法不断完善发展。

二、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公司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的,由股东投资组成的,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公司的特征是公司的内在属性,是公司与其他组织相互区别的标志。从组织依据上看,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规定成立的,具有法定性。从组织基础上看,公司是由股东投资组组成的,具有股东性。从组织目的上看,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从组织地位上看,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性。

三、公司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公司法是指调整公司在设立、管理、活动、变更和解散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总称。从适用对象的角度看,它是以公司为适用对象的法律。从基本内容的角度看,它是规定规定组织和行为的法律。从形式和实质的角度看,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司法即实质意义上公司法是指一切规范公司法律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公司法即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是指专门规定公司制度的公司法典,也就是体系化的制定了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公司法。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是公司在设立、管理、活动、变更和解散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简称为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关系。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以下方面。从内容上看,它主要有公司的.全部组织关系,公司的部分行为关系和国家对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管理关系。从范围上看,它可分为公司的内部关系和公司的外部关系。从性质上看,它可分为分为财产关系和管理关系。

四、公司立法的历史沿革。

(一)、西方国家公司立法的历史沿革。

西欧中世纪中后期,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近代公司的雏形已经出现,但由于封建制度的阻碍,公司立法滞后。1673法国国王路易十四颁布的“商事令”是最早的公司立法。19世纪,西方公司法的形成其中,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制定了商法典或民商法典。20世纪尤其是“二战”以来,是西方公司法的发展变革时期,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从公司法的表现形式看,出现了单行公司法的立法趋势:公司的法定形式趋于集中,即越来越集中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现了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出现公司重整制;公司的权利重心下移。而公司股票、债券的发行,转让和上市的规定更加严格。

(二)我国公司立法的历史沿革。

旧中国的公司立法主要包括19《大清公司律》、19《大清商律(草案)》、19《中华民国公司条例》、1929年《中华民国公司法》。

新中国成立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只,没有商法的需求,也不可能有商法的地位,中国现代商法的兴起是20世纪80年代,尤其是在90年代确立起市场经济体制后逐渐兴起。商法的作用也日益突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五、公司法对企业发展的影响。

中国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中“问题高管”的表现有三类:一是经营者损害股东利益;二是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三是大股东代表损害大股东利益。有些行为甚至构成了犯罪,如啤酒花集团的违规担保。《公司法》经过不断的修改完善,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都大大加强了,各个企业的高管,要特别注意自己的行为必须遵循《公司法》的规章约定。

另外,民营经济要实现大发展,也是要依靠于公司法的,民营企业家不仅自身必须加倍努力,全社会也要支持、帮助、关心民营经济的发展,努力造就一个有利于优秀民营企业家脱颖而出的环境。《公司法》的不断修改完善为塑造健康的民营企业的法律环境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制度基础,但是能不能真正培养起来还是靠执行。经济的全球化导致公司竞争成为新一轮经济浪潮的显著特征,营造公司良性发展的法治环境,吸引外资到国内来创办公司,造就一个有利于优秀民营企业家脱颖而出的环境,为实现中部地区的崛起培育有竞争力的公司群体,需要充分运用好新《公司法》这一助推器。

以公司法为例研讨商法的问题,是为了准确把握公司法与商法的密切联系和存在的不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人的特权逐渐被取消,传统的商法典无法证明其能够成为一种严谨完善的法律理论体系,这就需要不断的发展民法,努力实现民商统一,在此补过多讨论。法基本原则的开放性和基础性确立了民法的统帅作用,商法与公司法相互联系,密不可分。从世界各国立法的发展趋势看,“民商合一”已成为现代民法的发展主流,但我们也不能忽视公司发的发展。现代公司法之所以得以总则的简约化、行为规定的具体化,从另一个方面来讲,无疑是得益于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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