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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告的国际比较篇一
摘要:随着会计准则国际化的发展,欧盟采取了积极的态度推进其会计准则国际趋同进程,对于其他国家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具有极其重要的借鉴意义。
随着会计准则国际化进程的推进,世界各国均根据本国情况采取了各自的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ib)趋同的战略和措施。欧盟是积极推动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一个国际性组织,它对ifrs的评价和认可机制不仅影响了欧盟成员国对ifrs的采用,而且也直接影响了其他一些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对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所采取的战略和措施。
一、欧盟简介。
欧洲联盟(简称欧盟或eu),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是由欧洲共同体(又称欧洲共同市场)发展而来的,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荷卢比三国经济联盟、欧洲共同体、欧盟。欧盟其实是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1991年12月,欧洲共同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欧洲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1993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盟正式诞生。至2007年1月,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两国加入欧盟,欧盟经历了6次扩大,成为一个涵盖27个国家总人口超过4.8亿的当今世界上经济实力最强、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国家联合体。
向经济、政治一体化迈进的欧盟,客观上要求会计准则的协调。因此,自20世纪六十年代起欧盟就顺应市场国际化潮流,致力于会计协调工作,并在不同时期对会计协调战略做出了富有现实意义的调整。如:制定和颁布欧盟会计指令、创建欧盟会计咨询论坛(aaf)等。但由于欧盟会计指令不完善,阻碍了欧洲内部资本市场的发展,不适应资本市场全球化要求,建立aaf的努力也没有达到预期。特别是欧盟许多大型跨国公司在欧盟之外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必须编制两套报表(一套以欧盟会计指令为基础,满足本国和欧盟的需要;另一套则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的需要进行编制),不仅导致成本较高,而且两套报告信息也给社会公众带来困惑。因此,这些公司极力游说政府修改法律,允许他们按美国公认会计原则(gaap)编制合并报表。显然,这是欧盟不愿看到的,这将意味着它失去对会计准则的发言权。因此,欧盟必须尽快建立统一的、并被大多数证券交易机构认可的会计准则,而此时再在欧盟内部进行会计协调,不仅面临较大的阻力,且成本巨大。
而与此同时,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却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5月,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iosco)对iasc已完成的40项核心准则中的30项通过了评审,并将其推荐给各个成员的证券监管机构。而且iasc和改组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的影响日趋增强,国际会计准则(ias)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及其解释得到了许多国家的支持和认同,在国际资本市场上,ias成为了国际公认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标准。在此背景下,欧盟认识到应该加强与iasc合作,采纳国际会计准则。这不但可以维护各国及其投资者的利益,更有利于欧盟在会计准则的制定方面争夺主导权。欧盟委员会于206月发布了题为“欧盟财务报告战略:未来走向”的建议文件,认为应强制性要求在欧盟上市的所有公司最迟于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编制合并报表。203月,欧洲议会批准了该建议。2002年7月19日,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关于运用国际会计准则的第1606/2002号决议”,为ias/ifrs在欧盟的实施彻底扫除了法律障碍。至此,欧盟正式决定上市公司财务报告采纳国际会计准则。
三、欧盟采取的核心措施。
在接受国际会计准则决议出台以后,欧盟陆续更新了各项会计指令,并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推进从侧重内部协调向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转变。
(一)欧盟全力推进双层认可机制。欧盟对ias/ifrs并不是完全无条件的接收,而是实行了非常严格的双层认可机制。成立欧洲财务报告咨询小组(efrag)以事前介入的方式与iasb广泛接触,积极参与国际准则的制定及其他活动,确保iasb在制定准则时充分了解和关注欧盟所提出的重大会计问题,维护欧盟的利益,同时协调欧盟内部有关使用ias的利益团体的意见。从欧盟的角度看,它必须确保自己的意见在国际会计准则制定中得到充分考虑。因此,双层认可机制完全是欧盟的理性选择:一方面无需另起炉灶建立自己的准则委员会,避免了由此产生的过高成本:另一方面也从技术和政治层面统一了各成员国的立场,加上技术专家组的积极参与,保证了欧盟实施ias的公正性、有效性和权威性,同时也增强了欧盟对会计国际趋同的影响力。
(二)建立专业机构,发挥监督指导作用。具体包括以下工作:通过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对会计标准的执行提出建议;通过欧洲会计师联合会对会计准则的执行层面进行监督和指导;通过欧洲银行业监管机构委员会,从金融业角度促进趋同和行业监管。
(三)积极寻求与其他国家的合作与交流。2002年初,欧盟以gaap规则为导向的缺陷不能较好保护投资者利益为理由,催促美国sec采用国际会计准则替代gaap,并且要求sec至少应当允许在美国上市的`欧洲公司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通过积极协商,美国和欧盟的证券监管部门2002年底宣布,双方计划在20前消除在会计标准方面的分歧。年12月,双方签署联合声明。涉及许多与ifrs和iasb相关的而且迫切需要讨论的问题,包括促进会计准则趋同、国际准则制定机构治理和责任等。
欧盟与中国在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是中欧经济合作的组成部分,双方实现会计准则等效有着共同的制度基础。2005年11月,《中国财政部与欧盟内部市场和服务总司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及双边合作联合声明》的签署,有助于推动欧盟将中国会计准则作为欧盟上市公司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等效准则的进展。5月,查理麦克里维会见了中国财政部王军,双方同意加强会计工作层面的沟通与磋商,探讨建立经常性合作机制的可能性,进一步推进中欧会计领域合作。
中国财政部对欧盟所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其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认为截至12月31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已发布并生效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已被欧盟认可,并且在欧盟成员国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实施良好。中国财政部已发布公告,自1月1日起,欧盟成员国上市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所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效。
四、小结。
欧盟从最初颁布会计指令到决定采纳国际会计准则以及为最终执行国际准则所采取的一系列趋同措施,增强了欧盟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透明度与可比性,降低了公司的财务成本,更好地解决了资本市场信息交流的根本向题。如前所述,欧盟向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过程是逐步进行的,并非一蹴而就,更重要的是,在这一进程中,欧盟利用双层认可机制,采取积极的态度主动参与到国际会计准则的修订工作中,降低了准则趋同的成本,这对于其他国家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具有极其重要的借鉴意义。
主要参考文献:
[1]方拥军.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欧盟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1.
财务报告的国际比较篇二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资本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间投资业务不断扩大,跨国公司在整个世界经济中所发挥的作用和所占的比例也越来越大,使得作为跨国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编制前提的外币报表折算显得越发重要。但目前国际上在外币报表折算中折算汇率的选择和折算差额的处理,尚未形成一致的国际惯例,使得外币报表折算成为当今世界各国会计实务的主要差异所在。
一、世界各国所遵循的折算方法存在差异。
目前外币报表折算方法主要有流动与非流动项目法,货币与非货币项目法,时态法和现行汇率法。由于这几种方法各有利弊和侧重.以及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等会计环境不同,导致各国在折算方法的采用上存在差异。采用流动与非流动项目法的国家有南非、伊朗、新西兰、巴基斯坦等少数国家。采用货币与非货币项目法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瑞典、韩国、台湾、菲律宾、洪都拉斯等。流行现行汇率法的国家和地区有美国、英国、加拿大、法国、德国、香港、荷兰、印度、新加坡、马来西亚等。流行时态法的国家有美国、英国、加拿大、奥地利、阿根廷、巴拿马等。
1.美国。美国1981年公布的第52号财务会计准则规定外币折算的目标是:(1)在合并报表中应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以功能性货币表述财务成果和财务关系;(2)提供由于汇率变动可能对公司现金流量和股东权益、预期经济影响的信息。所谓功能性货币是指国外主体从事经营活动和产生现金流量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国外主体按其经营所处的环境不同,分为母公司的有机组成部分和自主经营的国外主体两类。前者所指的国外子公司视为母公司在境外经营的延伸,其功能性货币通常为美元,采用时态法对外币报表进行重新计量。所谓重新计量即指将国外于公司记帐用的货币折算成功能性货币。后者是指在生产经营和财务决策有较大的自主权,并与国外经济环境融为一体的经济实体。其功能性货币一般非母公司的报告货币(美元)。如其功能性货币为子公司所在国的货币,此时采用现行汇率法对国外子公司的外币报表进行折算;如其功能性货币为第三国货币则先采用时态法将其按子公司所在国货币记帐的报表重新按第三国货币计量,再采用现行汇率法折算成美元表述。
2.英国。英国第20号标准会计实务公告《外币折算会计》被作为英国当前外币报表折算的权威标准,它与美国的第52号财务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基本一致。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对自主经营的国外实体因采用现行汇率产生的折算损益,记人类似准备性质的“暂记项目”,以备抵未来期间可能发生的折算损益,但由于借款净额引起的损益则记入当期损益。
第二,在现行汇率法下,对损益表项目既允许采用美国做法,即按整个报告期的加权平均汇率折算,也允许按编表日的现行汇率折算。这主要是为了更好保持现行汇率下国外子公司原有报表上反映的财务状况和金额比例关系不被破坏。
第三,对处在恶性通货膨胀环境下的自主经营的国外实体,要求在折算前先进行物价变动影响的调整,然后再采用现行汇率法对外币报表折算。对此情况,美国第52号财务会计准则要求采用时态法对国外子公司外币报表折算。
3.加拿大。加拿大的外币报表折算方法也与美国第52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的要求基本一致,主要区别在于长期货币性项目的外币交易损益和外币折算损益要递延,在有关项目的'存续期内予以摊销。此外,递延所得税按历史汇率折算,而美国则按现行汇率折算。
4.荷兰。荷兰基本上是采用现行汇率法折算外币报表,但对固定资产项目及其折旧费却按历史汇率折算,折算损益转入准备帐户,以备抵未来期间可能发生的折算损益。但有的公司如菲利浦公司则将当期折算损失不足以用前期累计的折算利得冲减部分直接记入当期损益。
5.日本。日本的外币报表折算方法,既有时态法的特征又有现行汇率法的特征。具体来说,在采用时态法时,对长期货币性资产和负债项目都按历史汇率折算,折算差额记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有关资产或负债的调整项目。另外,允许子公司在特殊经营环境下,可采用其他合理的折算方法。
6、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1983年7月第21号国际会计准则《外币汇率变动影响的会计)是在美国第52号财务会计准则和英国第20号标准会计实务公告颁布后才公布的。它兼容了两者的主要内容,在实质上并无多大区别,但在对折算差额的处理上体现了灵活性:
(1)与长期货币性项目有关的外币折算损益可以在这些货币性项目的存续期内递延摊销。
(2)对由于恶性通货膨胀所引起的折算差额,可以作为成本的调整数记入有关资产的帐面价值,条件是每次调整后的帐面金额应不高于重置成本,不高于通过使用或销售这项资产可以收回的金额。
我国有关外币报表的折算,在人民币实行高度集中的外汇管制时期,人民币按历史汇率折算货币性项目与非货币性项目。1995年2月颁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要求采用现行汇率法。但1995年7月财政部制订并印发的具体会计准则《外币折算》征求意见稿中,却根据境外营业与报告企业相关的融资和经营方式的不同,将境外实体和报告企业经营组成部分的境外营业两种类型,规定对境外实体采用现行汇率法,对作为报告企业组成部分的境外营业采用时态法。可见我国征求意见稿中有关规定与美、英两国的现行做法及国际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实质上已趋相同。
财务报告的国际比较篇三
存货是企业流动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存货会计核算的正确与否,对于恰当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具有重要。鉴于存货在资产中的重要性,财政部早在1993年就将“存货”准则立项,并与1994年7月4日发布了征求意见稿,直至11月9日正式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以下简称旧存货准则),该准则于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自1月1日起其他企业也开始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存货》施行以来,为提高企业存货的相关信息质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仍然存在一定的:例如,企业利用存货跌价准备操纵利润等。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存货的会计核算,满足建立完整的会计准则体系,财政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合理,针对我国会计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对旧存货准则进行了重新修订,并于202月15日发布了修定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以下简称新存货准则),要求上市公司从1月1日起施行。
总体来说,新存货准则在内容上与旧存货准则相比变化不是很大,但对一些具体问题作了一定的修定和修改。
新存货准则由总则、确认、计量和披露共四章内容组成。
1、第一章“总则”部分,说明了制定新存货准则的目的、依据等。
2、第二章“确认”部分,说明了存货的定义以及存货确认的条件。
(1)、定义: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2)、确认条件:a、该存货包含的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b、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3、第三章“计量”部分,说明了存货成本的初始计量、存货成本的构成内容、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以及存货成本的期末计量等内容。
(1)、存货成本的初始计量: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但下列费用在发生时应当确认为当期损益,而不计入存货成本:a、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b、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c、不能归属于存货达到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等。
(2)、存货成本的构成内容: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其中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3)、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方法: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常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4)、存货成本的期末计量: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4、第四章“披露”部分,规定了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信息内容。
新存货准则由总则、确认、计量和披露共四章二十二条组成;而旧存货准则由引言、定义、确认、初始计量、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期末计量、存货成本的结转、披露、衔接办法和附则共十部分三十条组成。
从总体内容上看,新存货准则比旧存货准则更为概括、具体。
1、新存货准则取消了旧存货准则的“定义”部分,而是将其内容贯穿于整个存货准则体系之中。例如,在“确认”中明确了存货的定义;在“计量”中明确了可变现净值和制造费用的定义等。
2、新存货准则“计量”部分涵盖了旧存货准则“初始计量”、“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期末计量”、“存货成本的结转”等部分的内容,显得更为简单而且精确。
3、新存货准则取消了旧存货准则中“衔接办法”和“附则”两部分内容,而是由财政部所同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来规定。
1、新存货准则中取消了对商品流通存货采购成本内容的规定与说明。旧存货准则中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而在新存货准则中没有这样的规定与说明;相应地,新存货准则在“不计入存货成本”的项目中也删除了旧存货准则中有关“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仓储费等费用”的内容。
2、新存货准则在“不计入存货成本”的项目中将旧存货准则中“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成本”的内容修改为“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使之更加明确、更加具体。
3、新存货准则中增加了对借款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具体规定(按照《企业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从而允许将用于存货生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使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了存货中(而不再只限于使用专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因此,使得一些需要通过取得专门借款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将导致使存货处于长时间生产周期中的企业损益表中当期的财务费用减少,利润增加;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资产额和权益额也相应增加。从而使那些专门为出售而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的企业所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
例如,船业公司a(以下简称a公司)按照与远洋运输公司b(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的合同,于207月1日开工,为b公司建造大型车辆滚装船,预计建造工期为22个月。为建造该型车辆滚装船,a公司于年6月30日由银行借入3年期、到期还本付息,不计复利的专门借款万元。,a公司借入该项专门借款计提的借款利息为66、95万元,其中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中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符合资本化的借款利息为25、025万元,即应将借款利息中的25、025万元计入存货成本(该大型车辆滚装船的成本),而将其余41、925万元的银行借款利息计入发生当期的财务费用;但按照旧存货准则的规定则应将66、95万元的借款利息全部计入发生当期的财务费用。
4、新存货准则中增加了“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和企业合并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本次新制定的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同时又删除了旧存货准则中关于捐赠方提供了有关证据和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证据情况下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成本确定的相关说明。
5、新存货准则中增加了“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的内容;相应地,新存货准则在第十四条中将旧存货准则中“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当发出存货的成本”的内容重新修订为“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当发出存货的成本”,以与新存货准则第十三条相对应;而旧存货准则中则没有对“提供劳务”存货成本作出规定。
6、新存货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即应当按照公允价值来确定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而公允价值的确定是本次新修定会计准则的一个亮点;而旧存货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确定。所以旧存货准则对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人为可操纵性很大,容易造成存货资产的不实。
7、新存货准则中取消了旧存货准则中关于发出存货成本的后进先出法。因为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企业发出存货的成本不能真实反映企业存货的流转情况,会造成存货的实物流与成本流相互脱节。从目前来看,取消后进先出法,会使原来采用后进先出法计价、存货较多而且周转率较低的企业,造成毛利率和利润的不正常波动;但从长远来看,取消后进先出法,可以使企业更加真实的反映存货的流转情况,以提供更为可靠的会计信息。
7、新存货准则对旧存货准则中“盘亏或毁损的存货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在发生的当期计入损益”,在第二十一条中作出了相应的修定:“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帐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帐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使企业对存货发生盘亏或毁损的会计处理规定更加明确、具体。
8、新存货准则在信息披露方面也作出了进一步的修定:
(1)、新存货准则强调应当披露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帐面价值,对其总额的披露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而旧存货准则强调不但应当披露其当期期初和期末帐面价值,而且应当披露其总额。
(2)、新存货准则强调应当披露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而旧存货准则没有具体的规定。
(3)、新存货准则对存货取得的方式、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以及当期确认为费用的存货成本,如主营业务成本等没有要求进行披露。
(4)、因为新存货准则删除了存货发出成本的后进先出法,所以在新存货准则的信息披露中也相应地删除了旧存货准则中“应当披露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与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的差异”的内容。
1、尤学英,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精解教程》,财政出版社,、2。
3、会计制度讲解编写组,《新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讲解》,北京技术出版社,、9。
5、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2、15。
6、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财务报告的国际比较篇四
摘要: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的土地增值税改革能带来土地市场的嬗变,能弥补地方政府的土地收入,能在某种程度上改变房地产的经营模式,却不能增加普通住房的市场供应量与提升普通购房者的利益。
abstract:carriesonthesettlementtakethepropertydevelopmentprojectastheunitthelandincrementdutyreformtobeabletobringthelandmarkettheevolution,canmakeuplocalauthority'slandincome,canchangetherealestatetoacertainextentthebusinessmodel,actuallycannotincreasetheordinaryhousingthemarketsupplyandthepromotionordinaryhome-buyer'sbenefit.
前言。
为了节约土地资源、降低房地产开发利润、抑制投资、稳定房价,18德国最早开征了土地增值税。之后,又有英、日等国相继开征,然而,它的成长发展历程并不向财产税与所得税那样一帆风顺,中间跌宕起伏,至今效果难以发挥。
1987年,我国对城市土地使用制度做出重大改革,在深圳、上海、天津、广州等城市试点,改过去的指令性计划拨无偿使用为有偿出让、转让制度,这对强化城市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土地的合理利用,充分发挥效益,保证城市有规划地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之后出现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如土地供给计划性不强,成片批租的量过大、价格低;各地盲目设立开发区圈地,大量耕地被占用,开发利用率低;房地产市场机制不完善,市场行为不规范,炒风过盛直接影响了其作用效果。
我国自建国以来,对城市土地长期实行无偿的指令性划拔和无期限使用的管理制度。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因素的不断扩大,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加速了房地产开发的进程,原有的无偿使用国家土地的制度逐步向有偿使用的方向转化。
为了增强对房地产开发、交易行为的宏观调控,抑制土地炒买炒卖,保障国家的土地权益,规范国家参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方式,增加财政收入,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于1995年1月27日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开征土地增值税,这是我国开征的第一个对土地增值额或土地收益额征收的税种,深圳市原本是最早实施对土地增值额征税的城市,后来为了鼓励、推动房地产行业发展,对这一税种长期采取了政策性减免的做法。深圳市出于抑制过高房价,特别是高档住宅上涨存在着暴利的可能和缓解普通商品房的市场需求很大,但是市场供给不足的矛盾,于11月1日起恢复征收土地增值税,目的是通过对高利润的项目增加税率,来引导和鼓励更多的发展商多开发普通住房。但恢复征收一年以来,收效甚微。北京地税局继二手房开征土地增值税后,从今年1月1日起,对新房中的普通住宅征收1%的土地增值税。此前,普通住宅列在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范围内。
今年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今年2月1日起,将正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30%~60%不等的土地增值税。具体而言,土地增值税将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同时,该《通知》也从具体的操作角度,提出了相对清晰的清算条件。这意味着自发布后搁置了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从“预征”缴纳现状正式进入清算状态。此利空消息一发布,股市大受刺激,17日房地产板块大幅下挫,并带动大盘跳水。理论分析家的分析再一次刺激了普通老百姓紧绷的神经,于是大家欢呼越雀、奔走相告,大有救命稻草降临到每个人的头上,光明即将来临之势。
理论上我们可以认为:土地的供给是缺乏弹性的,在边际收益递减规律的作用下人们对土地的需求量随着地租的升高而递减,事实上,由于级差地租的存在,这一规律在沉疴日久的房地产市场不能完全发挥作用,而城市房地产赖以存在的土地也会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出现水涨船高的的势头。众所周知,对房价可能会有拉动作用土地增值税以土地增值为税基,土地的增值往往在漫长的持有过程中发生,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对象一般是土地使用者、持有者或经营者。在征收过程中,各国和地区均发现投机者会运用各种手段分散和转移土地增值。我国的土地增值税并不对土地保有过程征税,而是对土地开发阶段的增值征税,也就是说对利润直接征税,这一过程基本是2~3年。而从理论上讲,正常房价涨幅下,土地增值可能微乎其微。而房价的涨跌最终取决于供求关系,与住宅开发成本没有必然联系。在目前总体需求大于供给的条件下,任何税收都会存在负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对房价可能会有拉动作用,但也不能避免房地产商一定不转嫁给消费者。目前土地增值税的一级税率为30%,如果开发商的利润大幅度减少,房地产开发投资可能也会受到较大影响,投资少供给就少,可能会进一步抬高房价。恰恰是由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包括了土地价格与开发、配套设施等成本,反而给开发商提供了抬高成本的足够动力。北京中原地产副总经理颜光茂以北京为例预测,由于目前北京地价水平已处于高位,而地价推高房价的趋势已经很明显,如果更严格地征收土地增值税,高达30%的税负必将向消费链条的末端消费者身上转嫁,推高房价不可避免。
宏观角度来看,土地增值税作为地税,是地方政府收入的有力补偿。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建立公共财政有利,以税收方式获得的财政收入将纳入预算内,而不会像以往一样土地收入在预算外或者制度外流转,导致中央政府完全无法掌控。此举也可能使房产商的囤地之风有所收敛,甚至有学者认为会终结囤地暴利,但我们不能避免地方政府在征税时继续通过或明或暗的优惠政策对有关系的房地产商网开一面,导致征收成本将上升。
收集整理,.
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也不敢贸然提高房屋售价,因为提价势必造成增值额的上升,它到一定程度会触发更高一级税率的适用。
所以,土地增值税清算开幕并不会出现人们预期的那样出现鱼和熊掌兼得的局面,按照以往的房地产行业逻辑,由于土地增值税抬高了开发商的经营成本,因此他们会选择多报抵减成本项目减少征税额、扩大奢侈住房建筑比例获取超额利润回报等方式抵消新政策的不利影响。只要有需求,房地产商就没必要改变目前的'赢利模式。土地增值税能带来土地市场的嬗变,能弥补地方政府的土地收入,能在某种程度上改变房地产的经营模式,却不能增加普通住房的市场供应量与提升普通购房者的利益。《通知》中规定“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办公楼、商铺的出售率一直不如住宅,原因就在于商业地产往往采用出租或自营的方式。把物业转化为自有经营资产,已经成为开发商的一种选择,并且有逐年增多的趋势。土地增值税清算,可能加剧这种趋势。土地增值税清算,可能促使更多的开发商采用酒店公寓、青年公寓、白领公寓等经营模式来避税,传统住宅项目投资的比例可能会有所减少。
事实上,要让住房满足普通购房者的需求,政府需要的是给中低价位商品房的开发商经济补贴,对交易减税,是少征甚至停征经济适用房的土地增值税,是鼓励民间个人集资建房的努力,是严格甄别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对象。只有如此,才能培育普通住宅市场,盘活存量的房地产资源扩大供应量,使房地产商乐于建造普通商品房,并鼓励房地产领域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冲击商人对超额利润的攫取,而所有这些行为的出发点都是让利于民、放松对具体市场行为的管制。做到这些政府必须有相应的措施,比如颁布明确具体的实施细则,才能保证政府的相关调控措施如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由房地产开发商拿出利润来支出,而不会转移到房价中,转嫁给房屋购买者。但在当前的情况下,来势汹汹的土地增值税这支杀手锏,因其直接影响资金链条,有可能促使房地产企业重组与洗牌,也有可能因税负转嫁而影响交易量,但对于价格,短期内却很难说有实质性触动。对即将走下神坛的土地增值税,我们的确是想说爱你不容易。
参考文献。
财务报告的国际比较篇五
存货是企业的一项重要流动资产,它的正确确认与计量对于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具有重大影响。我国财政部于11月9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以下简称存货准则),规定自1月1日起,股份有限公司施行。本文拟就我国存货准则与其他国家相关准则就存货确认与计量的异同作一比较,以期有所借鉴,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存货准则。
一、存货的确认。
我国存货准则给出了确认标准:“存货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1)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1993年修订)》和《美国会计研究公报第43号》中均没有给出存货的确认标准,但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编制财务报表的框架》在“资产的确认”部分(即第89、90段)给出了资产的确认标准:“如果一项资产的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其成本和价值也能够可靠地加以计量.就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其为资产。”将这个原则运用于存货,就是我国的存货确认标准。
二、存货的计量。
1、存货的初始计量原则。我国存货准则规定:“存货应当以其成本人账。”《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在第6段规定:“存货应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两者中较低者来计量。”美国的会计研究公报认为存货会计处理的首要基础是成本。可以看出,存货的初始计量原则是历史成本。这一点各国并无不同。
2、存货成本的构成。从原则上说,存货成本应该包括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所有支出,但对这一点的不同判断构成了不同的具体内容。我国存货准则规定:“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其中采购成本“一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规定:“存货成本应当包括所有的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及使存货达到日前场所状态而发生的其他成本。”采购成本由“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不含企业日后可以从税务部门退回的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于产成品、材料和劳务的.费用构成。在确定采购成本时应扣除商业折扣、回扣和其他类似项目”。“采购成本也可能包括由于最近购置以外币标价的存货而直接产生的汇兑差额”。《英国标准会计惯例公告第9号》的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类似,但不包括汇兑差额。由此可见我国与其他国家的规定主要不同在于折扣、补助及汇兑差额的处理。按我国目前的规定,现金折扣采用总价法核算,发生时记入财务费用。汇兑差额也在发生时直接记入财务费用。笔者认为这样处理在实务操作上简单一些,也比较符合我国目前大多数企业会计核算的水平,但国际会计准则的处理方式可能更符合存货的定义,因而对决策可能更相关。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存货准则特别指出:“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等。”这勺一般工业企业相比少了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而其他国家的准则均未将商品流通企业作为特例处理。我国商品流通企业的存货成本的处理方法造成各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不可比以及存货价值的歪曲。
3、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我国存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各类存货的实际情况,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的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以及为特定项目专购人或制造的存货,一般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其他国家与我国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能采用后进先出法。《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将先进先出法和加权平均法(相当于我国的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平均法)列为基准处理方法,而将后进先出法列为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20改组后的国际会计委员准则委员会(iasc)决定将逐步缩小乃至取消可选用的方法以改进财务报表的可比性。因此后进先出法在将来也可能为因际会计准则所禁止。因此,笔者以为在我国的存货准则中必须对采用后进先出法的条件加以严格限制。
4、存货的期末计量。我国存货准则规定:“存货在会计期末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国际会计准则与我国相同,而美国会计研究公报规定“期末存货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虽然具体规定不同,但都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存货准则指出所谓可变现净值,“指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金额”。而美国对市价的定义是现行重置成本,并且不得高于可变现净值,不低于可变现净值减去正常毛利后的余额。相比之下,美国的规定更严格,它确定了一个范围,使得期末存货计价既不高估以体现谨慎性原则,又不过分低估而形成秘密准备。另外、《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对于材料的计价,规定“对于用于存货生产而持有的材料和其他物料,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预计将按成本或高于成本的价格出售,则不应将其减记至成本以下。但是,如果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成本将超过可变现净值,那么该材料就应当减记至可变现净值”。这里用了两个不同的标准与成本比较,前半部分是产成品的预计售价,后半部分是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显然逻辑上不统一。对此我国存货准则将其统一为可变现净值,逻辑上更一致了。
如果减记的存货价值以后又有所恢复,我国规定应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的规定也相同,即“如果以前使存货减记至低于成本的条件不复存在,减记的金额应予恢复,新的账面金额应为成本与修正了的可变现净值两者中的较低者”。而美国禁止将存货的减值予以恢复。这样如果存货确实升值了,也只能随销售的实现体现在销售利润中。笔者认为这样做虽然能体现谨慎性原则,例如防止企业搞秘密准备操纵利润,但也歪曲了资产负债表上存货资产的列报金额。
财务报告的国际比较篇六
过去几年中,全球审计准则制定者和监管机构包括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iaasb)、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和欧盟委员会(ec)均开始着手审计报告领域并相继推出重要举措。这些举措推出的共同目标是除了目前被审计单位和审计师在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中提供的信息之外,向使用者提供更多有关被审计单位及审计工作本身的有用信息。其中某些举措的完成对全球审计行业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如iaasb主席arnoldschilder教授所言,我们正在进入一个“重振审计,从实质上改变审计师的行为及工作沟通方式”的新时代。自以来,中国审计准则已与国际审计准则保持趋同。目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正在修订审计报告准则。
经过六年的巨大努力,iaasb于1月15日发布了对审计报告准则的全面修订。新审计报告适用于会计期间截至12月15日或之后的财务报表审计。新规定将改变审计师的行为,管理层和治理层亦应积极应对。
改革目的很简单,即提升信息透明度、审计质量及审计报告对使用者的信息价值。最终,增强使用者对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的信心。对审计准则的修订将带来四方面的好处:一是审计师重新关注审计报告中的沟通事项,可间接促使其在执行审计过程中更多地运用职业怀疑;二是增强审计师与治理层之间的沟通;三是审计报告对关键审计事项的披露将增强审计师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四是管理层和治理层更多地关注审计报告中提及的财务报表披露信息,从而提高财务报告质量。
新的审计报告准则将影响整个财务报告供应链体系,而不仅仅是审计师。下面将叙述准则变化对管理层、治理层、审计师、监管机构和投资者的影响。
(一)管理层和治理层。
iaasb颁行的《国际审计准则》对企业管理层或治理层不具有约束力。因此,准则修订也未直接对管理层或治理层提出任何要求。有鉴于此,政策制定者和监管机构应考虑是否需要为报表编制者和治理层制定配套报告规定。英国的经验显示确实有此必要。英国的审计报告改革之所以取得成功,关键在于他们适时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审计师全部纳入改革范围,使其共同关注企业报告和审计质量的提升。
另外,新准则生效后,审计师与管理层、治理层的沟通与互动势必加强,尤其是潜在的关键审计事项。沟通过程中,管理层和治理层将力图知悉审计师如何确定、解决关键审计事项,以及如何在审计报告中汇报这些事项。
另一方面,管理层和治理层应该更为关注审计报告中提及的财务报表相关披露信息。他们应该明白,原始信息是由企业提供的,并不应该源自审计报告。如何处理重大审计事项备受监管机构和投资者的关注,管理层和治理层应对此密切留意,并可能考虑披露额外的信息。
鉴于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作为治理层对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履行重要的监督功能,他们在此期间应特别考虑以下问题:
2、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是否建立了有效流程以与管理层一道解决识别出审计事项?
3、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是否建立了有效流程以与审计师进行有效合作并监督其工作?
(二)审计师。
新的报告要求旨在将审计师的工作重点重新置于审计报告中披露的沟通事项上。虽然这些变化最终直接体现于审计完成阶段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内容,但是它们将对审计工作的整个过程产生广泛的影响。
在准则生效日期之前,会计师事务所将不得不更新其审计方法,以确保满足这些新的要求。对具有国际网络成员所的会计师事务所,除了更新全球审计方法之外,当地成员所也须考虑本国差异,因为就审计报告的某些新要求而言,各国准则制定者可灵活选取将其进行本土化吸收的具体方式。
重要的是,项目组必须针对新的报告要求进行适当培训。从培训角度来看,关键审计事项的性质给审计师带来了新的挑战。关键审计事项的确认和处理本质上是因项目而异的。审计师在审计计划阶段就应尽早考虑这些问题,确保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关键审计事项时可以充分考虑到各个因素。此外,预计提升信息透明度的要求将影响审计师的行为;转而有助于审计工作期间更多运用职业怀疑态度。识别关键审计事项的过程不仅涉及项目组主要成员参与其中,而且需要与事务所内部如技术和风险管理领域的其他支持部门紧密合作。
对于与审计客户的互动,审计人员将与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加强沟通,特别是在确定审计报告中包含的关键审计事项的时候。审计师有责任帮助审计客户了解关键审计事项的确定、处理、以及在审计报告中的报告方式。此外,审计师也可能与管理层以及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相应披露展开积极讨论。毋庸置疑,这些额外程序对于按时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预计将带来更大的时间压力。
(三)政策制定者及监管机构。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公司治理原则强调管理层的责任以确保及时和准确披露所有与企业相关的重大事项而董事会的责任为监督信息披露和沟通过程。修订后的国际审计准则第701号“独立核数师报告中就关键审计事项的沟通”中指出审计师担任企业的原始信息提供者是不合适的。企业原始信息的提供是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因此,审计师在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披露任何信息应当建立在这些信息已经被治理层或者管理层披露的基础上。
审计准则制定者只能对审计师提出要求,无权左右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实施针对治理层的补充要求的责任应该由国家政策和法规制定者来承担。国家政策和规则的制定者需要承担在恰当时机向治理层和管理层提出补充报告要求的责任。
审计报告新变化实施以后,预计监管机构将在其检查工作中审查新审计报告要求的应用。监管部门将与审计师展开更多的.讨论,了解列入审计报告的关键审计事项。对于那些未列入关键审计事项,但监管机构认为是审计重点的某些问题,监管机构有可能形成自己的看法。监管机构将这些额外的信息用于评估审计质量(事务所层面及项目层面)。监管机构应研究如何将这些新变化纳入检查和执法程序。跟会计师事务所一样,监管部门也应确保检查组得到这方面的充分培训。
在更广的层面上,作为投资者保护和公众利益的倡导者,监管机构应评价新的审计报告是否为使用者提供有价值的信息,是否如设想的那样促进关于审计工作的对话。在这个过程中,监管部门将对制订推行这些审计报告新变化的成本效益形成自己的看法。
(四)投资者及其他报告使用者。
也许审计报告改革的主要利好消息,是针对投资者和审计报告的其他使用者的。审计报告新变化的主要受益者将是投资者、分析师以及审计报告和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其他使用者。投资者可期待着更好地了解审计过程,得到来自审计师关于审计工作和审计发现的个性化披露。希望新信息能够鼓励投资者和审计师之间加强沟通。同样,被审计单位强化信息披露,亦可鼓励投资者与管理层以及治理层就会计和审计问题展开互动讨论。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审计报告的使用者不必付出任何努力。使用者需要投入一定的时间对审计目的和审计师的角色形成清晰和恰当的认识。只有这样,投资者以及其他使用者才能适当地根据审计报告内的新信息,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或达到各自的目的。
财务报告的国际比较篇七
世界各国的商业银行监管体系可分为一元多头式、二元多头式和集中单一式三种模式.三种模式的形成各有其独特的'政治、经济背景和优缺点;三种模式既有显著的差异又有明显的共性.通过对商业银行监管模式的对比分析,可为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模式的建立和健全提供重要的经验和启示.
作者:鲁瑞芸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山东,济南,250100刊名:山东经济英文刊名:shandongeconomy年,卷(期):“”(5)分类号:a832.1关键词:商业银行监管市场准入风险控制
财务报告的国际比较篇八
法官地位论(下)。
四、法官权威地位的形成条件。
任何权威地位的形成不会是单个因素直接作用的结果,他可能会来自与社会的各个层次和方面的多重作用。法官权威地位无论在那种法系的国家出去作为制度根植于其依赖的深厚法律文化土壤之外,还有诸多的因素纵横交织从不同角度促使权威地位的形成。我们分析法官权威地位的形成的主要出发点,就在于试图通过这些分析而归纳出一些带有共性的因素来,依靠这些带有共性的条件,我们可以衡量不同国家或者不同法域是否具备确立法官权威的条件,进而判断一个国家是否达到了法治社会的最基本的要求。我们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因素入手具体做个分析:
(一)、客观因素。
(1)明确的法律或者宪法地位。
具有权威性的宪法或法律地位在几乎所有的'成熟法治国家,无论是成文法还是非成文法国家都存在这一明显的标志,即都在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或者其他基本法律或者法律文件上明确了法官的地位,一般都没有直接规定最高或权威的字样,多数是从对法官的保障上入手来体现法官地位的有尊严的特殊地位,并通过对法庭秩序的维护以及法庭庄严气氛的营造(这些都有相应的法律或者法规加以确定)更加在形式上加深了法官的权威意识,如,有的国家规定蔑视法庭罪,可以不经程序直接由法官宣告获罪并立即执行。另外通过对法庭仪式的强调更加渲染了以法官的权威为中心意识的法庭威严,这些形式上庄重和审判结果一起成为塑造公众法律信仰和敬畏法官的良好心理的关键因素。实际上,许多国家将国家最高司法人员的任命和国家元首紧密的联系起来都反映了立法者以及他们所代表的公众对法官地位的崇敬。尤其在一些国家意识较强,人民对国家元首有普遍的尊崇心理的国家宪法中这样的规定表现更为明显,如日本国宪法和法国宪法。
(2)充分的配套保障。
法官的权威信心就是独立性,反映在司法过程中就是法官在行使自己的职权时不受任何非法的干涉,通过宪法对国家权力的分配来确立一套权力分立的机制,尽可能的在宪法的层面保证没有对司法权制度性的干涉,多数国家的宪法在规定法官或者法院时都刻意强调了法官的独立地位。
众所周知,单纯的司法独立的字眼如果没有确实的配套保障,都不可能将独立性落在实处,因此各国宪法在强调法官地位独立性的同时都毫无例外的规定了保证其独立性的配套制度。强调法官薪金的稳定丰厚和不断增加以及不得非法减少,并且强调了法官职务的稳定性不会因为干涉因素而导致法官对自己职位的忧虑,最重要的是这些物质性的保障措施都是通过宪法来规定,也就意味着一旦确定,任何下位的法律无法变更和调整,这些制度性的规定都使的法官的独立性有了真正的依据。毕竟法官也是人,他背后依托的法院组织也是一个鲜活的社会细胞都要依靠现实社会中其他组织的存在来维系自己庞大躯体的运做,如果没有充分的司法资源来保障法官的超然地位,如果没有法定化的配套制度,法官做为社会生活中的人是无法摆脱干涉真正实现独立审判的。
(3)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任何职业的成熟与否都与其专业化程度密切相关,作为法律职业的组成要素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法学研究人员都在推动社会法治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一个行业能否获得其他行业的尊敬已经社会的广泛尊重,其中一个首要的条件就是这个行业内部形成了强烈的职业荣誉感,在行业内部各专业职业之间能够互相认同和尊重。
[1][2][3]。
财务报告的国际比较篇九
从1月1日开始,在欧盟各国的上市公司,必须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编制会计报表,会计业分析人士表示,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对外开放的要求,最终,中国也要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编制会计报表。但目前,这种差距仍需要会计行业继续努力。
现在,一些中小企业只要不需要去海外融资,一般对会计的运用都不是十分用心。”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一位负责人表示,中国的会计准则要提高,需要时间来过渡。
李展伟表示,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正处在不断的发展和改革过程中。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产生了对国际型的专业会计师的巨大需求,会计准则也正在逐步向国际会计准则过渡。澳大利亚已经完成了这方面的过渡,有一些经验可供中国借鉴。此前,澳洲会计师公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已经签订一份合作备忘录,以加强双方的伙伴关系。
据了解,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现有6.1万名执业会员,7万名非执业会员。这个数字距我国提出的拥有30万注册会计师的目标仍有很大差距。另据会计业权威杂志《国际会计公告》最新数据表明,截至目前,审计费用全球上升了16%,在中国上升了46%。
财务报告的国际比较篇十
众所周知,班主任工作琐碎、繁杂却又极其重要.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班主任们往往感到身体累:班级工作事无巨细,事事关心;心里累;不知会偶发什么事,提心吊胆.
作者:侯立志作者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工贸高职校刊名:职业英文刊名:occupation年,卷(期):“”(12)分类号:g45关键词:
财务报告的国际比较篇十一
请欣赏:《规范小企业会计行为的重要举措》。
一、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是贯彻《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重要举措,也是规范小企业会计行为的客观要求。
《会计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各单位的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发布实施,旨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贯彻落实《会计法》,规范小企业的会计行为,保证小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这是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小企业规模小,数量多。据不完全统计,在全国工业企业法人中,小企业占工业企业法人总数近95%;小企业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近50%.众所周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小企业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并成为最活跃、最具潜力的新的经济增长点之一,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相当部分小企业会计机构不很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不够规范,会计人员素质相对较低,会计信息质量有待提高。不仅如此,小企业一般不对外发行股票和债券经济业务相对简单,银行、税务部门等会计信息使用者,主要了解小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基本会计信息针对小企业的实际情况,要求其与大中型企业一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是不切实际的。一直以来,小企业由于缺乏适用的会计核算标准,有的参照分行业制度核算,有的参照外商制度核算,相当部分小企业会计核算中没有制度,迫切希望财政部能够制定符合小企业需要的会计标准。鉴于上述情况。国务院于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明确规定,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由财政部另行规定会计核算办法该《条例》发布实施后;财政部即开始考虑小企业的会计制度问题,经过近两年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了国内外专家的意见,结合小企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几易其稿,形成了《小企业会计制度》。
从国外的情况看,一些发达国家也非常重视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比如在英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公司法》中都对小企业作出了专门的界定,英国在其公认会计原则的基础上专门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也对中小企业会计问题给予了足够的重视,目前正致力于中小企业会计标准的制定,旨在为世界各国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提供相应指南。
二、小企业标准的界定以及《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
在国务院发布实施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对小企业的划分标准作出了原则规定,指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小企业会计制度》对此做了具体化的规定,即:“不对外筹集资金”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经营规模较小”采用了原国家经贸委等四部门于2月制定发布的“中小企业规划标准”。该标准主要是从资产总额、营业额和雇员人数三个方面对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等行业中小企业的划分作出了规定。以工业企业为例,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但有一项或几项不满足大型工业企业标准要求的,即为中型企业,其余的为小企业。再如对于批发和零售业,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标准,中型以下的.为小企业。
按照上述标准,《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的、在规定标准以下的法人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等非企业法人。
三、《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特征。
《小企业会计制度》由六部分内容组成。第一部分为总说明。主要规定了本制度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应遵循的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以及会计记账和报告的基本要求等。
第二部分为会计科目名称及编号。本制度规定了61个会计科目,以及相关的明细科目,同时规定,小企业以根据实际需要,对规定的会计科目做必要的增减或合并。比如,低值易耗品较小的企业,可以将其并入“材料”科目。再如,小企业根据自身的规模和管理等要求,可以将“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科目合并为“生产费用”科目,并设置相关的明细科目。
第三部分为会计科目使用说明。这是本制度的核心部分,按照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要求体规定了61个科目的使用说明。
第四部分为会计报告格式。规定小企业编报的基本会计报表格式为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企业根据需要自行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还要求编报“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第六部分为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对小企业的主要经济业务事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列举了分录举例,为小企业实施本制度提供了指南。
《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主要特征为通俗易懂,简便易行。该制度是在遵循一般会计核算原则的条件下,借鉴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加以制定的,充分体现了小企业自身及其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和特点,比如:
――考虑到小企业投资的情况较少,完全运用《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规定存在困难制度中对于小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投资,仪要求按照简化的权益法核算。
――对于借款费用的核算,要求小企业在固定资产:开始建造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所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均可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而不必与资产支出数相挂钩。
――对于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由于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过程中涉及的职业判断及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等困难,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对于符合融资租赁条件的固定资产,以合同或协议约定支付租赁款及使用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其他有关必要支出确定其入账价值。
――对于《企业会计制度》中提供的一些可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结合小企业实际,选择了其中比较符合小企业特点的方法,如要求小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等。
――从会计报表体系来看,考虑到小企业。
及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仅要求小企业提供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两张基本报表,等等。
四、《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发布实施,使我国企业会计标准体系趋于完善。
我国企业会计标准可以划分为几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会计准则体系,目前已发布实施了17项会计准则(1项基本准则和16项具体准则),为完善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财政部还将制定20多项具体会计准则,计划在2船5年之前,基本完成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建设。第二层次是会计制度体系,截止目前,财政部已发布实施了《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发布实施,完善了我国的会计制度体系无论大中型企业,金融企业还是小企业,都有了适合本企业情况的会计制度。第三个层次是适用于某些特殊行业的专业会计核算办法,比如,铁路、航空、邮电,施工、农业、文教企业等,大多数已经制定发布,尚有少数行业的会计专业核算办法正在制定过程中。
我国企业会计标准体系的三个层次,各有侧重相互补充。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区别主要在于原则和具体之分,共性和特性之分,比如会计准则体系是以条款形式对会计要素和经济业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而会计制度是以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会计报表及编制说明的形式,对会计要素和主要经济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计录和报告;会计专业核算办法则是针对某些特殊行业的特殊业务所进行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规定。
五、认真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全面贯彻《小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从发布到实施尚有半年多时间,财政部会计司将通过举办各地财政部门参加的师资培训班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力度,使广大小企业会计人员充分了解该制度的内容,掌握制度中规定的各项规定和方法。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重视《小企业会计制度》在本地区的宣传培训工作,将其纳入小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在本地区内形成宣传贯彻《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氛围,与此同时,应加强与工商、税务、监督检查等部门的协调,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齐抓共管,采取有力措施,做好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该制度在本地区得到较好的贯彻实施。
小企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各企业应当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做好新旧制度之间的衔接,从201月1日起,结束旧账,建立新账,严格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会计中介机构应当掌握《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各项规定,在接受小企业委托进行审计服务过程中,应当以该制度作为会计标准进行审计,提供审计报告。
我们相信,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通过《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必将大幅度提高企业会计人员素质、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工作水平,从而实现加强小企业的经营管理,促进小企业的健康发展的目标。
作者: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刘玉廷。
来源:《财务与会计》。
财务报告的国际比较篇十二
基于会计分期假设的财务会计是定期提供财务报告的,尤其是年度财务报告成为会计的传统,以适应人们对年度财富分配的需要并降低信息披露成本,但随着财务信息决策用途的增强,年度的信息揭示会与投资决策对信息的及时性乃至即时性要求发生巨大矛盾。而现代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得信息的生产成本大幅度下降,而且在计算机随机寄存功能的支持下,也使得财务信息的日常揭示成为可能,甚至进行实时报告也不会是天方夜谭了。如今,人们已设想了一种电子联机实时财务报告(electronicon-linereal-timefinancialreport)系统,它是指企业在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的基础上,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时将企业所发生的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和事项反映在财务报告上,并将其存储在可供使用者查阅的数据库中,供使用者随时查询企业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以及其他重要事项,从而使财务信息在满足使用者信息需要上真正实现了“多、快、好、省”。因此,它又被称为“同步财务报告系统”或“全天候财务报告系统”。我们相信,随着信息技术的日益成熟与应用的普及,这一种报告系统的应用在不久即会变成现实,从而彻底解决财务信息滞后的问题,极大地提高财务信息以及会计信息系统在决策中的地位。
四、未来财务报告的灵活性。
现行的财务报告实际上是一种通用财务报告,它提供给不同使用者以相同的报告,并将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予以标准化,所以它本质上是一种大批量生产模式。这一模式是基于以下假设的:一是不同使用者的信息需求是相同的;二是财务报告的提供者事先知道使用者的信息需求,或至少知道他们制定决策的模型。然而,即使从经管责任观来看,由于企业的各利益相关者使用不同的会计责任基础,他们的信息要求也是多样化的;而且由于:(1)使用者的目标和方法不同,(2)被估价的资产不同,(3)报告公司的环境不同,(4)使用者的信息偏好不同,所以使用者具有不同的信息需求;更何况很难事先确认使用者的所有信息需求和他们的决策模型,因此通用财务报告的局限性日益显著。如今,通用财务报告却应用广泛,究其原因在于:(1)通过与使用者沟通,可事先获得使用者的一些信息需求,从而满足使用者的一些共同需求;(2)有助于保持不同公司提供的财务信息的可比性;(3)标准化财务信息使拥有有限资源的监管者、准则制定者以及审计人员能更经济、有效、实用和方便地监督公司的财务报告行为,而并不是由于它能更好地满足使用者的全部信息需求。为了革除通用财务报告模式的弊病,人们开展了各种探索,以增强财务报告的灵活性来切实履行好财务报告目标。
1、多栏式报告模式。
单一信息不便于比较不同计量和确认方法下得出的结论,也不得确认不同信息的价值。更重要的是,这样提供信息通常与决策无关,并且无法实现真实和公允原则,还会产生会计数据固化。所谓数据固化是指信息使用者不能进行自我调整以看清数据的变化是会计政策变化引起的,它意味着使用者忽视不同会计方法有不同用途并产生不同的经济后果。于是,人们提出了多栏式报告模式。即对同一经济业务按多种会计方法加以处理,并将由此得到的不同信息在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使得单一信息走向多元化信息。使用这一报告模式时要防止信息超载问题。虽然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使生产和披露更多的信息变得容易起来,同时也降低了信息成本,但这并不是等于解决了人脑处理信息的能力。有人已经论证了,许多人的信息瓶颈在于人们不是缺乏信息,而是处理信息的时间和能力的不足。因此,如何有效给使用者提供精炼的、能直接用于决策的信息仍是财务会计未来值得努力的方向。
2、“事项”报告模式和数据库会计模式。
预先知道使用者的信息需求这一假设导致财务报告数据的高度综合性。综合信息最严重的问题是阻止使用者按他们自己的需求来重新编制报表;另外,加工综合信息的过程还会导致信息的丢失与扭曲。同时,综合信息也忽略了使用者的认知方式的差异,为管理当局操纵会计数字进行盈利管理(earningsmanagement)提供了空间;使信息变得不及时,并为有效审计和使用信息设置了障碍,还排斥了使用者参与编报的过程。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人们又提出了其他模式,如“事项”报告模式和数据库会计模式。
美国著名会计学家索特(g·h·sorter)在1969年提出的“事项会计”((eventsaccounting)理论将重新受到人们的重视。索特指出,在不完全了解信息使用的需求和决策模型的情况下,会计应立足于提供与各种可能的决策模型相关的经济事项的信息,由使用者从中选择自己感兴趣的信息,即将数据综合的任务交给信息使用者。因此,财务报告应包括足够的明细数据以便使用者能重构发生过的经济事项。所谓事项,是指可观察的,亦可用会计数据来表现其特性的具体活动、交易和事件。据此,资产负债表是企业创立以来通过帐户分别汇总后以余额间接表现的各种事项的报表,收益表是直接表现企业于某个期间所发生经营事项的报表。从数据处理角度来看,事项会计以“事项”作为数据处理目标,经济事项发生之后,通过各业务处理子系统进入数据库,根据各类事项的特征及其相互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实时自动处理,以期达到反映和控制各种经济活动的目的。
数据库会计模式旨在提供一个数据库以便信息使用者从中提取不同明细程度的数据,它是在数据库环境中对“事项”报告模式的拓展,但与“事项”报告模式有不尽相同的取向。“事项”报告模式强调编制明细一些的财务报表,而数据库会计模式则着重于储存和维护最原始的数据。这时,对信息使用者的专业要求更高了,他们应该成为财务分析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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