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禁管理规定通知(二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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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禁管理规定通知(二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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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禁管理规定通知篇一

为了维护本厂区及宿舍安全,人员及财物进出管理与保安工作职责所遵循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凡本厂全体员工、保安、来宾及物品进出均适用之。

3. 定义

3.1 厂区安全:包括人员及车辆进出、加班、用水、用电、财物进出、消防等安全管理。

3.2 保安:包括厂内各地点执行保安工作之人员。

3.3 财物:包括本厂所有公共场所设施及生产设备、员工个人财物及公司外来人员放置公司厂区内的财物:如工模治具、生产器具、档案、原物料、半成品、成品、辅料、财务及公司文件等等。

3.4 人员:包括工厂员工、客户、供应商、亲友、外来施工及厂区维护人员等。

3.5 厂规:包括所有工厂行政管理办法或规定。

4. 职责

4.1 厂区安全巡逻:保安负责,保安部主管监督;

4.2 人员或财物出厂放行:外来人员保安依据写字楼人员填写的《来宾接洽单》,由厂长核准放行之,如厂长不在厂内则由人事部主管或安全主任核准,工厂内部员工依据人事部核准的《放行条》放行之;

4.3 人员或财物入厂:除本厂员工外,人员及财物入厂均需由保安负责核查登记,并发给来访证;

4.4 异常时处理核准:异常时通报工厂厂长或人事部主管核准。

5.人员进出管理

5.1 本厂员工进出厂

5.1.1 本厂员工外出时需随身携带好厂牌,于进入厂区大门时,应自觉佩带或出示厂证,并配合保安之管理,没有佩带厂证者,保安需进行查问或禁止其进入厂区大门;

5.1.2 本厂员工于上班时间内外出(请假或出差)时应填写《员工外出单》,经部门主管确认后才能外出,保安应登记在《外出人员登记表》上,员工返厂时应再次登记,以了解员工进出厂情形;

5.1.3 保安有责任和权利对本厂员工出厂时进行不定期的物品检查,但本厂员工外出时,如有携带包裹,应随时检查之,本厂员工不得拒绝;

5.1.4 有辞职及解雇之人员,保安应依从《离职管理规定》之相关规定执行之,离职及解雇人员工资结算完成,由人事部通知保安监督其在当天必须搬出本厂宿舍;

5.1.5 为树立公司良好的企业形象,保安应针对本厂员工违反规定进出厂区或宿舍检查其厂证佩戴,如有不依规定佩戴厂证,保安有权阻止其进出厂区的大门,应予记录呈报人事部主管。执行本项时,不得有粗野行为或吵架的现象;

5.1.6 本厂员工上班时间原则上禁止会客,但员工之亲友有特殊急事情况会见时,保安请示人事部主管经核准后,请亲友在厂区大门外等候受访员工,受访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

5.1.7 为保证工厂厂区内员工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厂区大门晚上24:00到第二天早上6:00间禁止任何人通行,如确实需要延迟在24:00以后外出者或进入者,需提前填写《延迟进出厂申请单》,经人事部主管或厂长批准后方可进出,其他特殊情况需经厂长书面许可证明方可放行;

5.1.8 人事部每天会将离职人员名单及相片交予保安部。保安部认真核对出入工厂的人员,以防非本厂人员进入;

5.1.9 禁止带牲畜、凶利器、及易燃易爆之非生产用品进入厂区;

5.1.10 如有员工厂证确实在外丢失,先进行询问基本情况,如所属部门、工号、住宿房号等,证实后可让其他同事写担保书或打电话到部门证实后,方可放行。对私借他人厂证进厂者,查获后知会人事行政部送交治安队处理;

5.1.11 对上班时间私事外出的员工,给予询问或记录。夜间超时入厂的员工给予登记,以调查了解员工生活习惯,对酒醉者及神志不清者需留置保安室直到其清醒方可放行,如有必要时交行政部处理;

5.1.12 积极认真配合人事部招工事宜,维护好招工秩序,对属本厂部门内招见工者,必须先知会人事部主管,经同意后给予放行。对携带的物品要仔细检查,落实好“放行条”制度,无放行条一律拒绝物品外出(非特殊情况),防止公司财产及员工物品被盗或流失;

5.1.13 值班员要随时对主门外的闲杂人员清理,使其保持在黄线之外,以便通道畅通。随时注意外围的治安情况,严防犯罪分子对本厂员工的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如出现突发事件,必须及时迅速的作出反应,并上报上级领导。严格控制任何人员带违禁物品进入生活区;

5.1.14 严禁与工作无关人员在值班室逗留,非值班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进入值班室。

5.2 外宾(外来客人、供应赏等业务洽谈人员)进出厂管理

5.2.1 外来个人、供应商等业务会谈人员进出厂区时,保安须保持礼节,并先施以敬礼后再询问其来访目的及对象,以对讲机联络受访人,经受访人同意后,请来宾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等),经确认无误后发给《来访证》,在外来人员进出登记表上登记,客人可由保安代填,其他人员由来宾自己填写,登记后保安需带领客人到指定点等候受访人,受访人应全程陪同到客人离开工厂;

5.2.2 如受访人或其代理人没有在厂内,应委婉地回答客人,并登记来宾之联络电话、姓名,以便受访人入厂后转达之;

5.2.3 如有重要客人来访(简称:贵宾),写字楼必须提前通知保安室,保安员在客人到厂时要求客人提供香港公司签署的《访客入厂批准证》给予登记,并发给《贵宾证》,登记后可直接带客人到写字楼;

5.2.4 外宾离厂时应如期交还《访客证》或《贵宾证》,并放以敬礼送客出门;

5.2.5 外宾出厂时,应由保安礼貌周到的请其开车接受检查;

5.2.6 如有外来人员参观本厂,须有工厂上级的参观通知。所有外来参观人员在发放客访证后,由本厂工作人员陪同入厂。凡在本厂需施工一星期以上的外来人员,必须交办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到人事部办理临时出入证,并填写外来人员登记表。对外发单位送的样品、货件、资料等要有登记,注明时间、收货值班员、货物数量、收货部门等,另外需及时联系收货部门前来领取。

5.3 其他外来人员进出管理

5.3.1 非工厂业务需要,禁止其他外来人员进入工厂厂区,特殊情况进入必须经厂长或人事部主管批准;

5.3.2 对外来施工队出入,要严格遵守《出入厂门制度》《客访证发放制度》,做到必须有证《临时厂证或客访证》方能入厂之原则,在离开厂时,必须先收回客访证,没收过期临时厂证。对探访留宿的人员,严格按厂规办理,探访者必须是夫妻关系,由被访者到后勤部填写好留宿申请表经人事部主管签字后,才可探访留宿;

5.3.3 对政府类车辆的管理。包括:镇政府、村政府、劳动局、派出所、消防局等政府机关车辆可简要问明进厂目的,根据情况尽快联系主管部门,如一时联系不上,可先让其进厂,根据需要,可将政府官员带至接待大堂等候。

5.4 物品进出厂

5.4.1 本厂员工携带物品出厂,经交保安执行检查,保安按人事部核准的《员工放行条》进行检查,如不确定是公物还是私物时,应查实后再予以放行;

5.4.2来宾及协力厂商携带物品出厂时,保安应要求其出示《来宾接洽单》,认真清点物品数量,核对无误后予以放行;

5.4.3 其他外来人员携带物品出厂,保安有权执行检查,要求其出示《来宾接洽单》,认真清点物品数量,核对无误后予以放行,特殊情况下凭人事部或相关人员书面放行资料或电话联络情况予以放行,不确定说应查实后再放行;

5.4.4 对主管级以上人员携带物品(属主管楼物品),所开放行条要有人事部主管签名方可放行。对与雷同公司物品如电脑、电视机、玩具等,必须先按规定登记后方可入厂,出厂时凭单放行,并收回凭证。

5.5 进出车辆管理

5.5.1 值班保安可以确定是我公司内部车辆时,应立即打开大门让其进入,其他车辆必须询问对方是否属于业务往来,且有和我厂相关人员预约或香港公司签署的《访客入厂批准证》时,方可以开大门让其进入并登记;

5.5.2 对外来车辆应礼貌请司机减速及在指定位置停放车辆,并在其进厂及出厂时均应敬礼欢迎和送行;

5.5.3 摩托车和自行车只能从侧门进出,骑摩托车必须放慢速度通行,骑自行车人员必须下车或侧门,防止撞伤进出人员;

5.5.4 对本厂摩托车、自行车的外出,一定要先查车证核对驾驶人、车型、车牌、颜色等是否相符,然后检查尾箱是否有公司物品,谨防车辆被盗及公司物品流失。

5.5.5 除装成品货柜车外,其他任何车辆都不许靠近成品落货区。正确指挥所有进出厂大门的车辆,必须在黄线前停车进行登记、检查。值班时要高度集中精神,尤其是操作大门开关,等证实车辆完全进入后才关闭闸门。

5.6 保安纪律规定

5.6.1 值班员必须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仪表端正,站岗时一律军姿态,遇到厂部领导或进出车辆、客户,都要敬礼。同时,对车辆出入必须有车辆指挥动作。动作要干净利落,标准无误。

5.6.2 完成上级交付的临时工作任务,以公平、公正、合理的态度对待任何一位员工、任何一件事情。如遇突发事件要及时上报,以免事情扩大。

门禁管理规定通知篇二

1. 宿舍门禁设置:1号门(员工正常出入大门),2号、3号门(消防安全门)

2. 本公司所有住宿人员,不分职务与职等,无论什么原因进出宿舍1号大门时,都必须打卡进出。

3. 厂区内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者,凭凭《退宿申请单》、《离职物品移交单》、 《人员放行条》由保安检查后给予放行厂区外(安井之家宿舍)由宿舍管理员工检查后给予放行;因病请假时,一星期内可留宿厂内,超一星期则不可留宿厂内(工伤除外)。

4、员工入住办理门禁卡流程:填写入住申请表→宿管办理住宿并开启门禁卡 员工退宿办理门禁卡流程:填写退宿申请单→宿管办理退宿并关闭门禁卡

5、门禁卡发生无法使用时,联系宿管解决。门禁卡发生损坏或丢失时,因我公司是采用的一卡通,需到接待室重新办卡后,再到宿管处开启门禁卡。

6、外来客人入住宿舍时,必须由管理部主管同意后,宿管登记并安排住宿,发放来宾卡,进出宿舍时需佩戴来宾证。

门禁管理规定通知篇三

一、目的

维护公司物品的安全,保护良好的工作秩序,加强公司管理,确保公司财产达到有效管理。

二、适用范围

适用公司所有使用门锁钥匙的部门(含行政楼、开发中心、各生产部门、仓库、宿舍,及各重要文档存放的钥匙)。

三、保管原则

行政部保管公司备用钥匙一套(财务重要部位钥匙由财务室负责人保管),各部门钥匙由其部门第一负责人保管使用,特殊重点部门房间钥匙经总经理批准后可安排专人保管。

四、具体保管内容

1. 行政楼、消控室、大门钥匙 由监控保安负责管理;

2. 行政楼各部门钥匙由各部门负责人管理。公司任何人在未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下复制或借给其他人员使用,否则出现问题,该部门负责人应负相关连带责任;

3. 特殊部门(含门禁)需经总经理批准,由人事部给予开通;

4. 办公家具(含存档案橱柜之钥匙)由使用人保管,不得外借

5. 5.厂区生产部门、各仓库钥匙由该部门第一负责人管理、签发。

五、钥匙保管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6. 任何保管、合理使用,高度负责、严肃认真;

7. 不得将钥匙随处乱放,以防止被盗或仿制;

8. 不得随意借用他人使用;

9. 如钥匙遗失,应立即向主管领导及行政部报告,并采取补救保护措施;

10. 宿舍钥匙由宿管员统一安排发放,员工退宿时应及时交回钥匙。出门忘带、遗失由宿管核对身份后给予开门,严禁宿管对陌生人员开启宿舍之门;

11. 项目部负责公司所有门锁的维修保养;

12. 公司宿舍橱柜请员工切勿放入贵重物品,以免造成不必要损失。

六、钥匙保管人员应遵守下列条例

1.离职时应将钥匙交行政部负责人;

2.钥匙遗失是,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备,个人不得私自配制;

3.公共区域钥匙(门禁)由总经理批准,报备行政部,由人事部负责开启;

4.门锁坏了,应及时通知行政部,由行政开具工作联系单,由项目部维修更换,其余人不得私自拆装;

5.不得任意借予外人使用。

七、奖惩措施

1.如发现钥匙丢失,该员工需按价赔偿其直接损失;

2.如遇该员工利用钥匙做违规违法之事,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3.连续发生3次丢失钥匙情况,将取消其对钥匙的保管权利。

嘉兴恒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门禁管理规定通知篇四

一、目的:

为了能让员工在紧张劳累的工作之后,能有充分的时间休息,增强员工的店面体验值,特制订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宿舍门禁卡管理:

1、宿舍门禁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外借他人。

2、店面员工宿舍门禁卡领用由所在店面店长负责

3、部门职员宿舍门禁卡领用由培训部赵静负责

4、已领取宿舍门禁卡的员工,培训部根据宿舍管理员领用记录将宿舍门禁卡调拨至领用员工所在店面,做为店面低耗资产管理,每家店面放置一个备用门禁卡,如店面员工领用,则店长上报培训部赵静,培训部根据领用记录进行补发。

5、店面员工离职或搬离宿舍时须交回宿舍门禁卡,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如在三天内不能交回宿舍门禁卡,则需要交纳成本费(20元/张),具体从工资中体现,店长需要及时将门禁卡卡号上报培训部赵静,培训部将该卡做挂失处理,否则视该卡为正常使用状态。

6、宿舍门禁卡在使用期间如丢失或者折损无法继续使用,需重新补办并支付新卡的成本费(20元/张)

7、宿舍门禁卡在使用期间不慎遗失,请及时到培训部赵静处办理挂失手续,否则,如他人冒用该卡片而造成损失,卡片领用者应承担全部责任,店面店长承担连带责任。

8、宿舍门禁卡在使用期间若出现无故消磁或者不能使用者,培训部在核实情况后,将予以免费更换。

四、其他:

1、保证住宿在广饶路宿舍的员工的正常休息,请大家下班后回到宿舍不要大声喧哗,不要打扰他人休息。

2、其他不明事项请联系培训部赵静

天拓网苑

20xx-9-28

门禁管理规定通知篇五

1.0目的(purpose)

为了树立公司良好的形象,维护公司财物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0 范围 (scope)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人员。

3.0 职责 (responsibility).

行政部门负责制度的编制、修订,各部门负责人对制度的监督与执行。

4.0 作业内容 (activities description)

4.1公司大门出入管理

4.1.1外来人员因业务需要进入公司,应先到值班门卫室登记,值班保安询问事由,必要时应查验证件,经接洽部门或相关人员同意后,发给来访证,引领至公司前台。保安给来访者指出接洽部门位置和车辆停放位置;如接洽部门或相关人员不在或有其他原因不愿接见的,保安应委婉谢绝,请其外出。

4.1.2公司员工进出必须走大门,大门放行时间:6:30~24:00,晚上外出人员必须在24点前回公司宿舍,节假日:24:30分前回厂。其它时间保安有权不予通行(特殊情况须有该部门主管或行政主管/经理的批准)。

4.1.3公司任何人员严禁爬越围墙进出,违者给予记大过处罚,多次违反者立即开除出厂。

4.1.4离职人员及被公司开除人员,值班保安经行政部核准后,凭《放行条》给予放行,并严格检查其行李物品。

4.1.5严禁携带未经放行审核的任何具有公司标志的公司物品出工厂大门。

4.1.6公司各种物资均需凭《放行条》放行,成品出货凭销售部门签发的《放行条》,并有工厂生产总监或指定代理人、行政经理签字;生产工具、加工零件、样板、模具或生产物料废品凭生产部经理签发并经行政经理、生产总监签核才可出厂;办公、生活用品凭行政部开具的《放行条》并有行政经理签字才可出厂;物料部物品需退换货时,凭物料部签发《放行条》并经物料部经理签字放行。保安人员对《放行条》分类夹放,每天8:30分以前将前一天的《放行条》送交行政部,禁止丢失和损坏《放行条》。

4.1.7供应商来公司交货,应先在保安室登记,由保安通知收货组或收货人员接洽。

4.1.8快递、信件、报刊、文件等小物品,由值班保安代收发,保安应及时做好收发工作,并例行登记。

4.1.9保安员对人员、车辆所携带的物件有疑问时,应及时询问相关人员并加以确认。

4.1.10摩托车出公司大门时,值班保安应要求其本人打开后座箱进行检查。

4.1.11来访人员办事完毕,需持有接洽部门、接待人员签字确认的《来访条》,经值班保安审核后离开公司,如

有特殊情况未签字者,外出时保安应打电话询问接洽部门情况是否属实后可放行。

4.1.12下列外来人员严禁进入公司大门:

(1).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人员;

(2).不明身份、衣冠不整的人员;

(3).推销产品及收购废品的人员;

(4).非洽谈业务人员或是洽谈业务但拒绝登记检查者;

(5).来访人员报不清受访部门及受访人者;

(6).来访人员不能出示有效证件者。

4.1.1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员工严禁离开公司:

(1).员工出厂门携带公司物品,《放行条》上无部门经理、生产总监签核者;

(2).员工携带的物品有《放行条》,但物单不相符者。

4.2车间、办公区域出入管理

4.2.1外来人员应持有保安发放的来访证方可进入登记允许接待的办公区域,严禁随意在其他办公区域游走,否则一律予以驱逐。

4.2.2接待来访人员时,各部门接待人员应加强保密意识,如客人翻阅办公桌的资料时应予以制止。

4.2.3外来人员办事完毕,相关部门接待人员在保安发放的《来访条》上签字确认,如有特殊情况暂时不能离开公司的应及时通知门卫和保安。

4.2.4公司员工进入车间大门、办公室时,应将工作牌挂戴在胸前,对上班出入厂区、车间不带工作牌者,保安可阻止其入内,直至要求佩戴好后;态度恶劣者,保安应记下其姓名、部门,交行政部处理。行政部将该员工的违规事实书面告知所在部门。

4.2.5车间员工进入工作区域不能带包、不能穿拖鞋,保安有权阻止带包者及穿拖鞋者进入生产区域。

4.2.6车间员工上班时间原则上严禁接访客人,若有特殊情况,需与保安说明情况,生产部经理同意后在公司会客室会客,未经生产部经理同意严禁将外来人员带入车间参观。

4.2.7外来公干人员未经生产部门同意,生产总监批准严禁进入生产区域,经批准后由公司人员陪同参观,严禁擅自进入车间参观,对擅自进入车间者保安和车间工作人员有权阻止。

4.2.8节假日及上班以外时间,如果公司生产部没安排上班,车间大门落锁,员工如需进入车间,须经生产部经理同意后并告知行政部安排开门,离开时进入人员告诉保安及时锁门。

4.2.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员工严禁进入办公区域:

(1).携带违禁物品者;

(2).不戴工作牌、无来访证者;

(3).上班穿着拖鞋、不过膝盖的短裤、衣帽不整者;

(4).未经部门经理校准擅自带客户参观者。

4.3车辆出入管理

4.3.1本公司车辆外出须持行政部签核的《用车单》交保安后方可外出,对未签核《用车单》的,保安必须阻止车辆外出,特殊情况需经部门主管电话同意后方可外出。

4.3.2外来车辆进入公司应在保安室登记,出厂时,保安要严格检查,携带本公司物品应由部门经理以上人员或代理人在《放行条》出厂货物一栏上注明并签字。值班保安将车内所有物品名称、数量、型号与《放行条》核对,无误后才给予放行。

4.3.3所有车辆进入均应在指定地点停放,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出入厂时,必须推行。

4.3.4严禁出公司的车辆:

(1).外来车辆出公司时拒绝检查者;

(2).货物出公司无《放行条》或所装货物与放行条不相符者;

(3).虽有《放行条》,但《放行条》注明货物未经副总以上或职务代理人签核者;

(4).本公司车辆外出,无《用车单》者。

4.4检查时应注意事项

4.4.1不可触及人身。

4.4.2主要是检查有无公司产品、物料半成品或工作器具等公司财物为主。

4.4.3检查时态度要谦和有礼,避免引起被检查人的误会与反感,必要时婉言说明,并请谅解。

4.4.4严禁公报私仇,故意刁难.

4.5各楼层防火门的规定

4.5.1各楼层所负责部门人员随时检查防火门是否正常,闭门器有无损坏,如有不正常状态要立刻写《请修单》到行政部,由行政部门负责安排请修。

4.5.2防火门要保持正常开启状态,严禁上班时间落锁或栓梢。

4.5.3原则上上班时间内,防火门必须开启状态,特别情况的需报批行政部门,以防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理。

4.5.4行政部门及公司安全负责人负责日常检查工作。

5.0应用表格 (forms)

5.1《放行条》

5.2《来访条》

5.3《用车单》

门禁管理规定通知篇六

1.0目的为保证培训效果、提高员工技能、拓展培训方式,行政员工可参加外派培训,为保证行政员工外派培训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此制度。

2.0范围参加公司外派培训的人员

3.0具体职责

3.1各行政部门职责

3.1.1通过“行政员工外派培训申请流程”负责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外派培训申请,外派培训申请原则上应在每年1-2月份各部门作培训需求分析时提出,临时性外派培训申请,除特殊情形外,应至少提前二周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否则不予批准;

3.1.2除各部门提交的培训申请外,人力资源部还将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个别员工的外派培训;

3.1.3培训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需履行培训服务协议签订手续,培训协议签订后方可向财务部申请借款并参加培训;

3.1.4经公司批准进行外派培训的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培训课程。

3.2人力资源部职责

3.2.1人力资源部在接到外派培训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外派培训人员的资历审核(外派培训人员以能“将课程引进转化”的人员优先)、外派培训机构的甄选、审核及课程时间的确定;

3.2.2人力资源部审核完成后,于培训课程开始前提交行政部予以核价,将核价后的培训申请,报总经理审批;

3.2.3依总经理审批后的外派培训申请签订培训协议,并呈交公司认可。

3.3外派培训协议拟订时应符合以下原则:

3.3.1外派培训费用由公司全额或部分承担;

3.3.2员工外派培训地点在外地的,视同出差,因路途遥远或受训时间较长,需在当地留宿而培训单位未提供食宿者依员工出差相关规定申请食宿费、交通费等;

3.3.3公司照常支付员工在外培训期间的薪资,下班时间或其他休假时间参加外派培训,不再作为加班;

3.3.4凡个人外派培训单次培训课程费用达rmb1000元及以上者,当年外派培训课程费用累计达rmb3000元及以上者,应在培训开展前签订外派培训协议。

3.3.5当申请人员参加的培训课程为公司项目型采购合同中包含的附属培训课程时,申请人员仍然需承担采购合同款中包含的培训课程费用。

4.0培训协议

4.1根据不同的培训费用,确定外派培训人员的服务期限如下:培训课程费用(rmb)约定服务年限1000-3000元(含)1年3000元-8000元(含)2年8000-20xx0元(含)3年20xx0-40000元(含)4年40000元以上5年以上(含5年)

4.2培训协议说明:

4.2.1外派培训费用包括:培训课程费、交通费、食宿费、培训期间的出差津贴等由公司承担的所有费用;

4.2.2培训金额在rmb40000元以上的外派培训,由总经理核定其约定服务年限;

4.2.3若员工在半年内再次发生外派培训的,则培训协议签订以累计培训金额计算,培训协议签订日期以最后一次培训日期为准;

4.3违约金赔偿办法:违约金额=培训总费用×12x-y12x(x=约定服务年限)(y=员工自培训结束开始至最后一个工作日的累计服务月数)备注:若员工自培训结束开始至最后一个工作日的累计服务天数不满整数月时,则进位整数月份计算。

5.0培训评估

5.1参加培训人员应在培训结束后两周内完成外派培训心得报告,并制定相应的培训行动计划一并提交公司认可,培训行动计划应符合以下原则:

(1)行动计划制定须详细、明确

(2)行动计划须可实施、可衡量

5.2培训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外派培训人员应将培训资料交于公司归档;

5.3培训结束后4个月内,外派培训人员在人力资源部的协助下,应编写适合公司自身条件的《学员培训手册》、《讲师授课手册》,实现外部课程内部转化,并在人力资源部组织安排下授课并评估打分;

5.4外派培训人员的外派培训心得报告及培训行动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人力资源部及相关职责部门负责追踪其行动计划实施情况;

5.5人力资源部将视具体情况,将外派培训员工的培训效果考核列入其绩效目标。

6.0费用报销

6.1外派培训的人员所提交的外派培训心得报告及行动计划经公司认可后,方可办理外派培训费用报销等手续。

6.2外派培训人员办理外派培训费用报销前,需如实填写外派培训实际产生的费用,提交人力资源部审核,待人力资源部审核完毕后,方可至财务部办理报销;

7.0责任承担若外派培训人员的行动计划在培训结束后1年内仍无法完成,外派培训人员需自行承担50%培训总费用。

门禁管理规定通知篇七

1、在小区没有租车位的车主,请把车停放在小区临时车位,小区商铺前面的车位为临时车位。不得占用他人车位,每个车位如果贴有车牌号码则表示已有主人的了。

1、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小区的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放车辆。

2、小区内车辆行驶、停放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应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并在规定位置停放。

3、停放好车辆后,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至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带走。

4、机动车辆在本区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严禁超车。

5、机动车辆在小区内禁止鸣号。

6、不准在小区内任何场所试车、修车及练习。

7、不准辗压绿化草地,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不准损坏路面及公用设施。

8、不准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架空层的非机车位。

9、车辆带货驶离小区,必须有相应证明,属贵重、大件物品或搬家物品,必须由住户到物业服务处办理有关物资放行手续,方可放行。

10、除执行任务的车辆(消防车、警车、巡逻车)外,其他车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门禁管理规定通知篇八

一、职责划分

1、矿车、材料车属机电设备管理范畴,由机电科负责对现有的矿车、材料车进行建帐、监督、考核和管理,确保安全运转;平板车属综采设备管理范畴,由机电科负责发放、回收和维修,并对平板车使用单位进行日常考核管理工作。

2、运输队是矿车、材料车的使用、维修和现场控管单位;要协助机电科加强对所属矿车的使用和管理,以满足我矿的生产用车需要,并负有对全矿各用车单位进行协助、监督、控制和管理的责任。

3、调度室是生产指挥调度中心,要根据生产需要,对矿车的使用进行合理调度和协调,确保矿车的安全合理使用。

4、机电科负有的矿车管理责任,要不定时的对整个矿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定期抽查矿车使用情况,并根据矿车使用及管理情况对上述管理部门进行监督考核。

二、管理规定

1、新购进的矿车、材料车到货后,由机电科会同运输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矿车,不得投入使用。

2、新购进的矿车、材料车投运前,由运输队对所属的每辆矿车进行统一编号、建卡。机电科(设备组)同时建账并将其纳入管理。

3、由机电科会同运输队对现有矿车、材料车进行全面的清查,对无号、重号的矿车重新建卡、编号;存在缺碰头、少轮对、销子闭锁装置失效、轮对不转或转动不灵活的车辆要及时修复,确保矿车安全使用。

4、用于矿车的联接装置(插销、连接环),必须是具有资质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并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对联接装置定期做探伤、拉力等试验,试验不合格的,一律禁止使用。

5、为保证在用矿车合理调配和使用。各单位应提前制定用车计划,经调度室审批后,由运输队按计划进行调配。少量临时用车,由各单位直接向运输区申请,并现场办理用车手续。未经批准私自用车的,每次罚责任单位1000元。

门禁管理规定通知篇九

第一条 本公司公文,是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或商洽工作的重要工具。

第二条 本公司公文,实行统一管理。公文的管理,要做到规范、准确、及时、安全。行文单位,要克服官僚主义和文牍主义。

第三条各部室、各单位及各有关人员,对公文中涉及国家、政府或本公司应保密的事项,必须严守机密,不准随便向他人泄露。

第四条 公文保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种,其他为一般文件。绝密、机密文件打印一定要用专用磁盘。绝密文件只能印一份,由起草人送有阅文资格的人员传阅,机密文件按审阅人数打印,阅完后由起草人收回归档。秘密文件由阅文人妥善保管。

文件机密级数,由发文单位的主管领导根据文件内容确定。

第五条 公司发文的程序为:拟搞、审核(部门领导)、签发(公司领导)打印、发文、 催办、立卷、归档、销毁等。

第六条 公司收文的处理程序为:收文、分文、传送、催办、立卷、归档。

草拟公文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及地方性行政规章。

(二)反映情况要客观,实事求是。

(三)文字要准确、精炼,条理要清楚,层次要分明,结构要紧密,用语要规范。

(四)人、地、物名、引文及时间要具体、准确。

第七条 各级领导对送来的公文要及时阅批,急件的,当天批复;一般文件的,三天内批复。

第八条 各级领导阅、批公文应仔细认真,阅完后要签名并注明日期,不得圈阅。需要签署具体意见的,要明确、具体。

第九条 公司所有发文,发文单位应有存档,并将文件原稿(经领导签字)审核稿件连同正本二份送总裁办档案室存档。有领导指示的,还应附批复件。

第十条 收文由总裁办公室统一负责。总裁办收文后,应先做好归类、登记,然后根据文件的内容,分送有关领导阅示。阅示完毕后,由总裁办收回归档。

第十一条 所有文件发放,一定要有登记、签收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发文,一定要由总裁办统一编号:

(一)以公司名义对外发文,一律×××字(××年)××号;

(二)公司党总支发文,用××党字(××年)××号;

(三)以工会、共青团、妇联名义发文,用××政字(××年)××号;

(四)公司监事会发文,用××监字(××年)××号;

(五)董事局发文,用××董字(××年)××号;

(六)董事局委员会发文,用××董×字(××年××号;

(七)董事局委员会所属机构发文,用××董××字(××年)××号;

(八)其他管理部门的发文,用×××字(××年)××号。

第十三条 董事会机构及经营管理部门除经对方同意,一般不对外发文。

第十四条 红头文件,只适用于需遵照执行的制度、规定、决定、决议、纪要、任命等,其他文件一般用公司信笺印发。

门禁管理规定通知篇十

1、专人使用。

2、谁使用谁管理、谁保养、谁跟进维修。

3、持证上岗,非叉车司机禁止驾驶叉车。

4、严禁搭载除司机以外的其他人员。

5、按规定线路行驶,室内、转弯应缓慢行驶,室外行驶速度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以内(15km/小时)。

6、行驶时,车叉或卡板底部距地面的水平距离应控制在规定的高度(25cm—35cm);叉车行驶中禁止调整车叉;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时,应先将车停稳后,再进行调整。

7、叉车装卸、运送货物时,必须保持视线的通畅;必要时,可以退行。

8、行驶时,应注意行驶速度、方向等,注意鸣笛,避免对设备、人员造成伤害。

9、出入仓库时,应固定车叉高度,以免碰撞库门。

10、作业时,应有人指挥,以确保安全。

11、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12、使用完毕,按规定的位置停放。

13、每天上班之前按时点检,记录点检表;每周一保养自行一次;每月两个月专业维保公司保养一次。

14、外请人员维修、保养时叉车司机全过程跟进,监督。

物流部

门禁管理规定通知篇十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户口登记

第七条 本市居民应当如实申报《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的户口登记项目。

第八条 婴儿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并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超过一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经区、县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和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其所生婴儿出生登记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现役军人所生婴儿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母亲为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其所生婴儿可以在女军人部队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所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第十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本市居民,现旅居国、境外,其在国内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居民,其在国、境外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本市居民应征入伍的,应当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军人复员、转业或者退伍的,应当向安置入户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二条 出国、出境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有关规定申报注销户口。

未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要求回沪恢复户口的原本市居民,经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已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因投亲或工作等原因要求回沪定居的原本市居民,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被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

因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已被注销户口的本市居民,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被监外执行后,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四条 本市居民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应当注销户口。

经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五条 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出境、被逮捕、判刑或者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户口,要求恢复户口的,应当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原户口注销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可以向新住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三章 户口迁移

第十六条 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人因故无法办理迁移手续的,可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

涉及全户迁移的,迁移人应当书面委托户主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办理。

涉及集体户口人员户口迁移的,已随迁移人在集体户内办理户口登记的居民应当随迁移人一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第十七条 涉及60岁以上老年人的户口迁移,如迁(移)出地住房系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户口迁(移)出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迁(移)入地住房系60岁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如有户口迁(移)入,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第十八条 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以购买、交换、分配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的,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九条 本市居民系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的,经其同意,其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本市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迁移;

(二)夫妻之间的迁移;

(三)(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迁移;

(四)公婆与儿媳之间或者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迁移。

第二十条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迁(移)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迁(移)入本市非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处,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或者集体土地承包人及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向本市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二十一条 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4个农场户口,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因离婚、原居住地房屋动迁、出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经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同意的,可以向本市非农业户口的非直系亲

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 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死亡,因故无法变更房屋权证或者因正当理由无房屋权证,经户内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的,本市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迁(移)入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市家庭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一律不迁(移)入学校;本市集体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可以迁(移)入学校;被录取的新生原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四章 项目变更

第二十四条 本市居民的户口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以及农业户户主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二)原户主户口迁(移)出户的;

(三)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更改的;

(四)原户主要求或者同意更改的。

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主管部门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一)父母离婚、再婚的;

(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三)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的;

(四)名字的谐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姓名”。

第二十七条 本市居民因医学变性的,可以变更“性别”。

第二十八条 本市居民已随父或随母登记“民族”,现要随另一方登记的,

经区、县民族工作部门批准,可以变更“民族”。

第二十九条 “出生日期”一般不予更改。本市居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可以变更“出生日期”。国家干部变更“出生日期”,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办理。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出生日期”。

第三十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出生地”:

(一)实际出生地与登记出生地不一致的;

(二)出生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第三十一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籍贯”:

(一)实际籍贯与登记籍贯不一致的;

(二)籍贯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三)本人被收养随养父籍贯的。

第三十二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公民身份号码”:

(一)经公安部门核准予以纠正错号、重号的;

(二)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出生日期的;

(三)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性别的。

第三十三条 本市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

第三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核后予以直接办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应当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办理。 第三十五条 因公安派出所的登记差错导致居民的常住户口登记项目与实际不符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居民本人发现登记差错,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经公安派出所调查属实后,办理更正手续。

第五章 立户、分户、并户

第三十六条 家庭成员同住一处、共同生活的可立为一户;一人独居的可单立为一户。

公安派出所凭居民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租

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房屋凭证办理家庭户的立户手续。

第三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职工集体户:

(一)单位设集体户口地址的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二)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在本市他处无固定合法住所的本市居民,经其单位同意,户口可以迁(移)入本单位的职工集体户内。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专院校,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

(一)经教育部或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

(二)具有招收外省市生源新生资格的;

(三)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第三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可以按实际需要择址设立“公共户”。 本市居民(含本市户口待定人员)因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关系变化、租赁房退租等原因确无他处落户的,或因家庭矛盾、集体户所在单位不同意迁入等原因造成不能办理正常落户手续的,可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在“公共户”办理户口登记,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四十条 本市居民因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同号分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分户手续。

独立成套住宅不予分户。

第四十一条 本市居民在户内所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并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并户手续。

第六章 证件签发

第四十二条 本市居民因购买、交换、分配或继承住房等原因而立户的,由公安派出所发给《居民户口簿》。

户主户口迁(移)出户或户口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应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第四十三条 本市居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失。自报失之日起三十日内仍未找到的,由公安派出所予以补发。期间,

居民需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户籍证明》。

《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对重新找到的原《居民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收回。

第四十四条 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围内办理户口“网上迁移”的,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口迁移证》。迁往外省市或者在本市范围内迁移不适用“网上迁移”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户口迁移证》。

第四十五条 持证人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地公安派出所报失并提出补发申请,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

第四十六条 《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而未报入户口的,持证人应到原发证公安派出所申请换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重新开具。

第四十七条 凡《居民户口簿》没有记载的户口登记内容,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户籍证明》。对《居民户口簿》已记载的内容,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籍证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居民的申请出具《户籍证明》:

(一)《居民户口簿》在补办期间;

(二)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获得《居民户口簿》,经民警调查确需出具《户籍证明》;

(三)本市集体户口人员无法提供《集体户口簿》。

《户籍证明》只限国内使用(港、澳、台地区除外)。《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过期作废。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本市居民进行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户口登记项目的更改以及申请各类户口证件,应当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 本市居民违反本规定,在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在办理本市常住户口迁移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注销其弄虚作假取得的户口,并退回原户口迁出地;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户口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承租人”是指租用公有居住房屋的本市居民。 第五十三条 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4个农场人员的户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户口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一:《市内户口迁移委托书》

附件二:《房屋产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

附件三:《撤销户口事项处理决定审批表》

附件四:《撤销户口事项处理决定告知书》

门禁管理规定通知篇十二

1.财务会计人员要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出租、出借本企业银行账户。

2.出纳人员签发支票时须以有关人员办理的手续齐全的有关凭据为依据,不得私自签发支票、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影响公司信誉。

3.“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月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发现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企业账面与银行账面的余额相符。

4.“银行存款日记账”要按月结清,月底,货币资金余额明细账必须与总账核对相符,会计、出纳要在日记账与总账上交叉加盖本人印章,做好对账记录。

5.出纳员对个人借支未及时还清者,有权催收和拒绝办理新的借款手续。

6.集团公司内各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本着“合理布局、统一规划、履行审批、统一管理”的原则。

7.各公司、厂部的银行账户开设,一般情况下在集团公司指定的银行金融系统范围内办理。特殊情况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其它金融机构开设,但须经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批准。

8.集团各公司及下属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必须是在公司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内。下属单位一般情况下在银行开立账户数不得超

9.各公司及下属单位的资金余额实行上限管理。公司根据各公司、厂部的经营规模、业绩水平、资产状况核定其流动资金。对超过公司核定流动资金限额以上的,各单位不得占用并及时划拨回集团公司财务部指定的账户。

门禁管理规定通知篇十三

为了控制公司文件发放的适当范围、作废文件的及时回收,确保各部门、车间所使用的公司文件的有效性,特制定本规定。

1、文件的发放:

(1)财务部、生产部、营销部办公室以本部门名义形成且在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发放的文件,各自安排发放和回收。需要在公司各横向关联部门之间发放实施的文件,由办公室安排专人统一发放和回收。

(2)各部门需办公室安排发放文件时,必须将文件打印并复印好,由部经理书面写明发放范围、发放时间并签名后送综合管理部,由办公室主任安排文件发放人予以发放。

(3)任何文件,发放人须建立“文件发放回收登记表”。发放到各部门的所有文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接收。如部门负责人不在,由部门在场人员签名代收。代收人必须负责及时将文件转给部门负责人。需个人接收的文件由部门内部建立“文件发放回收登记表”,并由个人亲自签字接收。

(4)需发放到正科长以下管理、辅助人员和职工的文件(包括学习材料等),发放人只需发放到相关正科长级管理人员,再由正科长级管理人员安排发放到相关个人。

2、文件的更改:

(1)任何原因造成文件的个别字句需要更改,且更改后不影响整个文件版面的整洁美观,由原编制形成的部门负责人书面写明更改位置和如何更改(数据性或原则性的须报直属部经理签字认可),连同编制形成部门负责人的私章送原发放人,由原发放人根据原发放范围及存档予以更改。

(2)文件发放人根据更改字数多少和繁简情况,可到现场为原件人更改,也可以收回后予以更改,再返还给原收件人。但在更改时必须用双线划掉原字句,在划掉的字句对应上方行距空间写上新字句,并在更改处盖上原编制形成部门负责人的私章。

3、文件的换页:

(1)任何原因造成文件单页大面积修改,需换页的,由原编制形成将需修改页面进行修改并打印、复印好,由其部门负责人书面写明换页情况(属数据性、原则性修改须部经理签字认可)送原文件发放人,由原文件发放人根据原发放范围予以换页。

(2)所有需换页的文件,由文件发放人统一换页并注明执行时间,将原页销毁。

4、文件的回收、作废:

(1)因公司制度汇总、部门调整、规划变化等原因,造成原文件内容与新文件内容重复、冲突而失效的,由汇总部门或新文件编制形成部门负责人,安排原发放人予以回收。

(2)文件发放人在回收文件时,必须持“文件发放回收登记表”由原接收人在登记表相关栏内签名后回交。

(3)每年12月下旬,由办公室通知各部门,对本年度平时未统一回收的文件、报表等无效材料清理回收一次。

(4)所有回收的文件均于回收当日送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统一安排销毁。

5、其它规定:

(1)任何部门以公司名义形成的文件讨论稿或正式稿,必须发放到董事长兼总经理、财务部经理、生产部经理、营销部经理、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联人员,以便了解公司政策方向,根据公司各方面情况系统地进行修改,确保接口部门的相互配合。

(2)无论部门或公司发放的文件在发放前都必须在档案室存档备案。

(3)任何文件相关部门负责人接收后必须领学或传达应执行的员工,认为有必要复印下发到相关员工时,须向原发放部门提出申请,由原发放部门复印按发放程序予以发放。不得私自复印下发,避免文件使用范围失控,造成有效和无效版本的混淆。

(4)所有换页或作废文件属存档的或相关部门需留存备查证明的,发放人只需盖上作废章即可,不予收回,但档案管理员必须在“作废文件”档案栏目登记注明,妥善保管,以便备查。

(5)发放文件属讨论稿的,讨论人组织讨论结束后须按时交文件编制形成部门。

(6)文件发放人必须将已使用的“文件发放回收登记表”按季度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以便备查或回收时使用。保存期限为三年。

6、任何人未经总经理批准,不得将公司文件私自提供给公司以外人员。则除承担50元罚款外,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负责。

7、本规定各条款如有违犯,对责任人每次罚款50元,由其直接领导开通用罚款单收缴。

门禁管理规定通知篇十四

制度目的:规范饭店考勤的日常管理。

制度范围:饭店各部门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

制度内容:

1各部门考勤由各部门负责人考核、班前点名,根据考核情况将迟到、早退、旷工情况如实填写《考勤记录表》。

2每月第一天,各部门负责人核对上月考勤,核对后员工签字予以确认。

3每月第二天各部门负责人将考勤簿上交财务。

4财务部,总务部员工及管理人员考勤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上下班,并在打卡机上打卡,外出办事须向上一级主管请示,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5部门管理人员核对本部门考勤完毕后,需在考勤薄上签字确认。

6迟 到

6.1十分钟以内为迟到,每次罚款十元。

6.2超过十分钟,三十分钟以内,每次罚款二十元。

6.3超过三十分钟,六十分钟以内,每次罚款五十元。

6.4超过六十分钟,按旷工一天处理。

6.5一个月内迟到三次以上另按旷工一天处理。

7早 退

7.1提前十分钟以内下班者为早退,每次罚款十元。

7.2超过十分钟,三十分钟以内提前下班者,每次罚款二十元。

7.3超过三十分钟,六十分钟以内提前下班者,每次罚款五十元。

7.4超过一个小时提前下班者,按旷工一天处理。

7.5一个月内早退三次以上另按旷工一天处理。

8旷 工

8.1旷工一天,扣除三天工资,并罚款一百元。

8.2每月累计旷工三天以上者,除相应处罚之外,并开除。

8.3每月连续旷工三天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9公 休

9.1员工每月享有三天带薪假及春节三天、劳动节两天、国庆节两天、元旦一天的带薪假。

9.2员工正常休班必须由部门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进行休班,特殊情况须调休的由个人协商换休,向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

9.3部门负责人休班由店经理安排批准。

9.4节假日休班由部门负责人安排轮休(春节假期本月调休不完,可安排下月调休)。

9.5饭店副总经理休班须经饭店总经理批准。

10事 假

10.1事假两天以内(含两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两天以上由店总经理批准。

10.2事假一天扣除二天工资。

10.3假期超过十天不享有三天带薪假。

11病 假

11.1因突发疾病无法到酒店当面请假时,由当事人或护理人以电话的形式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并说明病情、就诊医院或诊所、请假期限等。

11.2部门负责人在第一时间内向店总经理详细说明情况及请假期限,请假人完假后第一天补填《病假申请单》并出具就医医院或诊所的病历,报店总经理办理补签手续。

11.3员工病假十天以内(不含十天),享有三天带薪假,须按日工资扣除假期工资,病假超过十天不享有三天带薪假。

11.4请病假员工最迟于请假的当日将《病假申请单》报部门负责人核实,店总经理批准后准假。完假第一天将医院或门诊病历复印件交部门负责人存档。

11.5饭店员工病假两天以内(含两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两天以上一个月之内由店总经理批准;一个月以上,须由公司总经理批准;病假期间员工不享有工资。

12工伤假

12.1员工因工受伤(违规操作除外),经判定属工伤,依据医院证明指导确定假期。

12.2员工工伤假期在十五天以内(含十五天)发基本工资,十五天至一个月发基本工资的80%,一个月以上公司与员工协商解决。

13婚 假

13.1正式员工工龄满一年,享有三天带薪婚假,工龄满二年以上的员工享有七天带薪婚假,工龄满二年以上的员工且为晚婚的享有十天带薪婚假(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四周岁)。

13.2婚假须提前十五天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店总经理批准后执行,申请交办公室存档。

14丧 假

14.1员工直系亲属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伯父母、叔婶去世,享有三天带薪假。

14.2丧假当天请假员工应向部门负责人申请,经店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15产 假

工龄满二年以上女性员工享有六个月产假,产假必须提前三天向部门负责人申请,经店总经理批准后执行,产假期间员工只保留工龄,产假结束按照公司需要另行安排岗位。

16员工实习期休、请假

16.1实习期间当月出勤十五天以上,享有一天带薪假(根据部门安排);培训期不享有带薪假。

16.2培训期、实习期间因病或因事可据实请假,请假员工应提前一天向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请假两天之内(含两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请假两天以上由店总经理批准,工资结算扣工资(扣款金额=岗位工资÷30天×请假天数)。

17加 班

17.1饭店职员原则上不允许安排加班,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加班的,由负责人填写《加班申请》,报店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加班。加班工资按加班天数×(岗位工资÷30)计算。

17.2春节加班(三十、初一、初二),加班工资=(岗位工资÷30×加班天数)×2;并在同月内享有相同天数的带薪休假,本月轮休不完的可延至下月休完。

18受留店察看处分的职工,察看期间不享有休班;

门禁管理规定通知篇十五

1 目的

进一步加强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促进员工遵章守纪,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正常有序进行。

2 范围

明确值班管理职责,规范值班程序,适用于公司各级值班人员。 3 职责

3.1公司值班领导负责夜间各级值班人员的管理工作及考核。

3.2根据各级工作职责范围,做好夜间生产管理,行使生产调度职能,负责夜间生产的组织、落实,负责生产、设备故障的组织、抢修和对外工作联络。

3.3负责生产、设备、质量、安全等事故的指挥、组织、处置,并逐级上报。期间有权调度公司人力、物力等资源。

3.4加强夜间巡查,全面掌握生产运行状况,督促员工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规程和劳动纪律,纠正违章违纪并进行考核。

3.5对值班过程发现的各类安全生产隐患要及时组织处理,暂时不能处理的做好防范和监控,确保安全生产。

3.6与岗位员工交流、沟通,了解员工的思想动向,宣传公司文化及经营理念。

3.7调度会上通报值班期间出现的各类问题。

4 值班体系

4.1公司级值班领导一名。

4.2部(工段)级值班人员一名。

4.3电仪维修、机械维修工员各二名。

4.4高压电力运行工一名。

4.5物资供应及仓库值班各一名。

5 值班时间:

当天白班下班至次日8:00。

6 值班巡检频次

6.1公司级:白班下班—23:00;凌晨1:00—4:00;凌晨4:00—7:00;在生产系统范围内各巡检一次。

6.2部、工段值班:每运行班全面巡检至少两次以上;主控室、丙酮贮槽区等重点区域、部位,每运行班至少进行一次专项安全巡检。

6.3机械、电仪维修工:生产系统范围内每运行班至少巡检二次以上。

6.4高压运行工:生产系统范围内,每运行班至少巡检二次以上。 7 管理人员值班规定

7.1 值班巡检应持“巡检卡”逐岗巡查,并由岗位操作工在值班巡检卡上签名确认。

7.2发生生产异常情况,视具体情况该上报应迅速上报有关领导。

7.3做好值班日志的填写,并将值班情况汇报至单位主要负责人。

7.4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值班的,由单位负责人安排其他人员代替。

7.5值班期间禁止离开厂区,因故需离开必须经公司值班领导批准。 8 维修人员值班规定

8.1电、仪、机械维修人员,做好巡检发现问题的记录和处置记录。

8.2每晚10:00前值班人员在生产现场或维修室,10:00后可到宿舍休息。

8.3电仪、设备出现故障,由值班长负责通知相关维修人员,维修工10分钟内必须到达检修现场。

8.4高压运行值班人员做好职责范围内巡检、保障、服务工作。

8.5物资供应和仓库人员夜间值班,随时做好物资供应或领用准备。 9 考核

9.1未尽值班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受到影响,给予50—200元处罚。

9.2未按值班规定要求,给予10—50元处罚。

10 本制度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考核,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门禁管理规定通知篇十六

一、加班原则

1.健康优先原则:

各级管理者在安排加班时,应结合加班人员身体状况,对加班频次、时间长短及与正常上班时间的间隔做出合理安排,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

2.调休优先原则:

员工加班后,原则上优先安排调休。加班发生12个月以后,员工确因工作任务繁忙不能调休的,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

3.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或处于哺乳期(即产假结束后至婴儿满一周岁)内的女职工,公司尽量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之内从事的劳动和工作)。

二、适用范围

全体员工适用于加班费用报销,但下列人员(除法定假日加班工作)原则上不享受加班补偿:

(1)管理者或持股者(包括持有分红权、股权、期权等)。

(2)参与销售提成制度的各类人员。

(3)临时工人、司机、实行业绩提成工资的员工因工作情形有别,其薪资给予已包括工作时间因素在内以及另有规定,故不报支加班费。

三、加班认定

1.当出现但不限于下列条件之一时,可组织员工加班:

(1)在正常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须连续作业的;

(2)发生有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需要紧急处理的;

(3)为完成公司下达的紧急任务的。

2. 周六周日算公休日加班,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十一)加班算节假日加班。

3.值班不属于加班,值班是指公司为临时负责接听、协调、看门、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安排有关人员在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进行的值班。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认定为加班:

(1)直接主管确定因个人原因导致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完成的;

(2)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公司客户延时工作的;

(3)周一至周五工作日内,每日因需要延迟工作不超过4小时的不算加班;

(4)开会、培训、应酬、出差的(出差补贴政策另计);

(5)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公司组织的公共活动的;

(6)公司因工作需要,组织项目封闭开发、集训等情况。

四、加班费用报销

加班费用报销分为加班交通费和加班餐费两项内容。

1.加班交通费:

周一至周五延迟工作、公休日和节假日加班,在晚上21:30以后结束的,经直接主管认可,可享受加班交通费报销。最高标准人民币¥100元/每次,实报实销,以出租车票上显示的时间为准。

2.加班餐费:

加班或者延迟工作时公司将报销餐费,每满四个小时为一餐,标准为人民币¥10元/每餐,公司负责餐食将不再报销此项费用。

五、加班补偿

加班补偿原则上采用加班调休。员工加班后可在适当时间安排员工调休。员工也可将加班时间累积到一起调休,但调休时间最长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天。具体调休时间由员工领导和员工协商安排,二天(含)以上的调休需总经理批准。

六、执行原则

1.各级管理者负责直接下属员工的加班批准、记录、调休安排。

2.公休、法定假日加班时作息时间与正常工作日相同。

门禁管理规定通知篇十七

一、出差管理办法

ⅰ 国内部分?

第一条 本公司以及所属工厂及营业所的员工因公奉派国内出差办理公务者,依本办法规定发给出差旅费。?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按表16.4.1的标准发给交通费:

一、代理职称的职员比照高一职等人员的标准支给。

二、练习生、雇员、工友比照三等以下职员的标准支给。

(一)乘坐火车及长途汽车,原则上应出具铁路局、公路局或汽车公司的购票证明单,如因故未能取得购票证明单者,由出差人出具凭单。?

(二)乘坐轮船应取具轮船公司或旅行社的购票证明单或船票存根。?

(三)因急要公务必需搭乘飞机者应事先报准并凭飞机票根报支旅费。?

(四)搭乘公司的交通工具者,不得再报支交通费。?

第三条 员工出差的膳食、住宿、杂费按下列标准核发?

a主管级:每日200元?

b一般级:每日150元?

第四条 出差期间因公支出的下列费用,准予按实报销,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乘坐计程车原则上应取得汽车公司开具的统一发票,无法取得者由出差人员出具凭单为凭。?

(二)电报电话费应取具电信局的收据为凭。?

(三)邮费应取具邮局的证明为凭。?

(四)因公宴客的费用,应取具统一发票或贴足印花的正式收据为凭。?

(五)因公携带的行李运费,应取具正式的运费收据为凭。?

第五条 员工出差,应由派遣出差单位的主管填写通知单一式二份,递请核准后,一份送秘书处登记出差日期,一份由出差人凭以预借或报支旅费(按照规定格式逐项填写)。?

第六条 员工出差销差后三日内应填具“出差旅费报支单”,送请各单位主管核实后递请秘书处审核,总经理核准后,出纳人员方得凭以报支。?

第七条 员工出差前,得凭核准的派遣出差通知单预借旅费,于出差完毕报支旅费时扣回。? 第八条 市内及短程(一日内)出差人员,除按实报支车资外,另可报支误餐费。?

(一)下午一时以后销差者准报午餐。?

(二)下午八时以后销差者准加报晚餐。?

(三)不得再报支加班费。?

第九条 奉令调遣的人员,可以比照以上有关条文报支交通费、膳食费(一天)及行李运费。?

第十条 调遣人员若在公司用膳,则不得报支误餐费。?

第十一条 调遣人员若超过一天以上但不能视为出差的,可以由公司酌情予以补贴。?

ⅱ 国外部分 ?

第十二条 本公司员工奉派出国人员,除薪津照领外,并准予报支出差旅费其标准如下:? (一)凡出国往返于公司指定地点的交通费按实报支,自行观光的交通费自理。?

(二)膳、宿、杂费按当时行情,并依国税局出差规定在报支额度内支给。?

(三)派遣在同城市持续驻留30日以上者自第31日起按上列标准八折支给。?

第十三条 受政府或其他机构聘请(派遣)出国考察或实习的本公司人员已在受聘或派遣的机构支领出差旅费者,不得再向本公司支领出差旅费。?

第十四条 出差期间因公支出应取得正式收据并按实报销,其无法取得正式收据的零星付款可以以出差人签呈为准。?

第十五条 如因公务上原因必须支付的费用而超过日用费规定者可以呈请总经理核发特别津贴。?

第十六条 国外出差旅费报销办法仍比照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办理。?

ⅲ 附则?

第十七条 下级职员与上级职员一起出差时,下级职员得比照上级职员标准支给。?

第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监察人及顾问的出差旅费比照经理级标准支给。?

第十九条 膳、宿什费的支领标准,因物价的变动,可以由总经理随时通令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核定后实行,修改时亦同。

二、出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出差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员工出差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出差前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出差期限由派遣负责人视情况需要,事前予以核定,并依照程序实核。?

(二)出差人凭核准的“出差申请单”向财务部暂支相当数额的旅差费,返回后一周内填具“出差旅费报告单”,并结清暂支款,未于一周内报销者,财务应于当月工资中先予扣回,等报销时再行核付。?

第三条 出差的审核决定权限如下:?

(一)国内出差:六日内由部门经理核准,四日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核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二)国外出差,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第四条 出差不得报支加班费,但假日出差酌情予以计新。?

第五条 出差途中除因病或遇意外灾害,或因工作实际需要电话联系,请示批准延时外,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除不予报销旅差费外,并依情节轻重论处。?

第六条 出差旅差费分为交通费、住宿费、膳食费、通讯费、交际费等,其标准另定。

第七条 出差费用的报销:?

(一)交通费、住宿费按标准报销,超标自付,欠标不补。?

(二)膳食费按标准领取。?

(三)通讯费以邮局凭证报销。?

(四)交际费由领导核定,凭据报销。?

?三、员工出国办法

(一)凡本公司员工因公经核准出国者,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之。?

(二)因公奉派出国人员,于出国前需先立承诺书(如附件一),言明按期归国并继续为公司服务,如在返国三年内自动辞职者,愿无条件赔偿出国期间之费用除以三年平均数额之差额,并放弃先诉抗辩权。?

(三)出国人员于返国后,应于二星期之内书面提呈出国经过及观感心得必要时,并由总经理排定时间,向公司内有关部门人员讲解心得及工作计划方针。

(四)国外出差旅费报支标准如附表二。?

(五)奉派出国人员,出国期间其薪津仍准照领,并得预支核定日数之差旅费。?

(六)出国人员应照规定期限归国,并于返国后10日内检具有关凭证向会计部报销,因故拖延不归或费用开支经审核不准报销者,概由出国人员自行负担。?

(七)出国人员在国外之旅行,应予规定之路程为限,规定以外路程之差旅费如经总经理核准者,准予报销。?

(八)出国接受技术训练或爱国内外厂商机构补助人员,其差旅费如已由有关单位支给者,其支给部分不得再向公司申请,但厂商供给之费用较本办法所订之费用为低时,其差额得由公司补助之。?

(九)本办法经经理级会议通过呈总经理核定公布实施,其修改或补充亦同。

门禁管理规定通知篇十八

为强化员工遵纪守法和自我约束的意识,增强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保证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执行,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奖励:

企业奖励的方式分经济奖励、行政奖励和特别贡献奖三种

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经济嘉奖并通报,奖金随当月工资发放,详情如下:

1、全月满勤,无迟到、早退、病假、事假等,出色完成工作任务,奖励150元,奖金随当月工资发放

2、对经营业务或管理制度提出有效的合理化建议,得到采纳实施,并取得重大成果和显著成绩奖励奖金随当月工资发放

3、品德端正,忠于职守,积极负责,不断改进工作,业绩突出者,奖励奖金随当月工资发放

二、惩罚

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罚款、批评,详情如下:

(1)上班迟到或早退1分钟至5分钟,按5元扣除

(2)上班迟到或早退5分钟至10分钟,按10元扣除

(3)上班迟到10分钟至30分钟以上按20元扣除

(4)上班迟到30分钟至60分钟以上按30元扣除

(5)上班迟到60分钟以上按旷工半天

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批评

(1)工作时间未经批准离岗或窜岗、闲谈。

(2)因个人过失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

(3)妨碍工作或企业秩序,情节轻微。

(4)不按规定着装。

(5)在非吸烟区吸烟、工作时间吃零食以及在办公区从事娱乐活动。

(6)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

(7)工作时间外出办私事或长时间接打私人电话。

备注:

1、业务人员业绩第一名者,按底薪3倍发放,奖金随当月工资发放

2、业务人员业绩第二名至第四名者,按底薪一倍发放,奖金随当月工资发放

3、事假、病假扣除当天100%工资,旷工一天扣除当天工资的300%,譬如聊qq、看电子书、煲电话粥等),将予以重罚处罚如下:

第一次(处罚100元)

第二次(处罚300元)

第三次(处罚1000元)

门禁管理规定通知篇十九

第一章多媒体教室的管理

第一条: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多媒体教室的全面管理,负责制定学院多媒体教室的管理制度。

第二条:现代中心多媒体教室管理部负责多媒体教室的日常管理、使用、设备维护、安全。

第二章多媒体教室的使用

第三条:多媒体教室用于非独立核算的学校各二级学院、系、部、的课堂教学,未经正规手续,任何人不得无计划使用多媒体教室。

第四条:教师使用多媒体教室,须经教务处同意,编制使用课表,交与多媒体教室管理部批准。

第五条:临时加课使用多媒体教室,须经教务处同意,开具申请表两张,分别交与一楼保卫人员及教三楼305室(多媒体教室管理部)经批准后方可以使用。

第六条:多媒体教室电脑中装有常用电脑软件,如支持不够,由上课教师自带软件由多媒体教室管理部协助安装。

第七条:上课教师使用多媒体教室,应保证所用教学课件(光盘,u盘)无计算机病毒感染。

第八条:每学期最后两周为教师安装教学软件时间,教师须自带电脑软件,由多媒体管理部人员配合安装。

第九条:上课教师应严格按照桌上所贴操作规程使用设备。在使用中若发现多媒体教室设备异常,应及时向维护人员反映。如当场不能很快处理,在有空教室的条件下,应采取调教室方法给予解决。

第三章

第十条:多媒体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多媒体设备管理科必须立即指派管理维护人员进行维修,及时排除故障,保证课堂教学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教室多媒体设备日常维护的内容包括:设备运行的日常巡查;软件技术故障的处理和维护;硬件设备的故障维修和更换;耗材器件的配置;定期对设备系统的检查保养;设备使用、维护情况的统计建档;设备系统的技术改造等工作。

门禁管理规定通知篇二十

为进一步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保证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组织的活动。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报到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 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社会实践等都应当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按规定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凡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超过两周不注册或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未批准超过请假期限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条 学生在双休日、节假日期间离开南宁市区外出活动,以及晚间因故不回校住宿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条 因故不能按时上课者,需提前请假。因特殊原因不能提前请假者,应电话向任课老师(班主任)口头请假,并事后补假。

请病假者应提供有资质医院的诊断书及建议休假的证明,因公请事假者应提供有关证明,因私请假者应写明理由及请假时间。

第五条 学生经选拔代表学校参加文体、科技等比赛活动而不能上课必须请假的,应由组织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出具请假证明,并协调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应及时按要求向任课教师出具请假单及证明材料。

第六条 学生请假期满必须办理销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七条 学生考勤工作由任课教师、班主任、班干部协同进行,专任教师全面负责上课、实 习、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的纪律考勤工作,班主任、班干部负责其他环节的考勤工作。学生考勤一律记入各班考勤本。

第八条 学校正常上课时间,学生旷课按学生应选课程的实际授课时间计算,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每天按5学时计算。

第九条 请假时间在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二天(含二天)以上一周以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并注明去向、家庭地址、个人和家庭联系电话,由学院学生工作组审批,并登记备案;请假一周以上由学院学生工作组审批,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经批准的假条由审批部门存查)。

第十条 学生宿舍实行寝室长晚点名制度,学生应在每天23︰30以前回宿舍就寝。在23︰30以后不回校住宿的,寝室长或宿舍成员应及时向班主任报告。班主任应向学院学生工作组报告,并设法查明学生去向。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经有资质医院诊断,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或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二条 违反以上考勤规定者,学校将根据《广西大学学生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广西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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