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实验室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计量器具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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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实验室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计量器具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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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计量器具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篇一

本标准规定了计量器具的分级管理范围办法,适用于计量器具分级管理。

本标准制订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计量器具的科学管理,保证生产、科研经营活动中计量器具的最值准确可靠。

对计量器具的分级管理是根据计量器具在生产经营中的作用,国家对该种计量器具的管理要求,计量器具本身的质量及使用的频繁程度而确定的,实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区别管理,全面监督'的管理原则。

在计量器具统一管理的基础上,按照实际情况对计量器具分abc三级管理,并制订相应的管理措施。

1.1计量器具a、b、c分级管理范围

1.1.1 a级管理范围

1.1.1.1本厂最高标准器及配套设备

1.1.1.2用于强检的计量器具。

1.1.1.3企业用于工艺控制、质量检测、能源及经营管理对计量数据要求高的关键计量器具。

1.1.1.4准确度高和使用频繁的`计量器具。

1.1.2 b级管理范围

1.1.2.1专用计量器具、限定使用范围的计量器具以及固定指示点使用计量器具。

1.1.2.2产品生产工艺控制、质量检测有计量数据要求的计量器具。

1.1.2.3用于内部核算、物资管理的计量器具。

1.1.2.4安装在生产设备上,计量数据准确度要求高,但非停产不能拆卸的计量器具。

1.1.3 c级管理范围

1.1.3.1用于生产过程中关键部位,仅起指示作用的计量器具。

1.1.3.2对计量数据准确度要求不高,使用频次低,且性能稳定的计量器具。

1.1.3.3用于检测非关键项目的低值易耗、易损坏的计量器具。

1.1.3.4成套设备上不能拆卸的指示仪表。

2.1 a级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2.1.1凡列入a级管理范围的计量器具,按国家检定规程要求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对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开展自检的项目,要严格执行检定规程。

2.1.2暂无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应制定校验或比较方法,报市技术监督局备案。

2.1.3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登记造册向市技术监督局申报,并由指定的技术机构执行强制检定。

2.2 b级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2.2.1对于连续运转装置上拆卸不便的计量器具,可随设备检修期间同步安排检定周期,在日常运转中必须严格监督检查。

2.2.2对使用频次离和需确保使用准确度的计量器具(如质控点所配计量器具)应酌情缩短检定周期。

2.2.3通用计量器具专用时,按实际使用要求相应减少检定项目,但捡起证书应当注明准许使用地点,并在计量器具位置处标贴限用标志。

2.3 c级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2.3.1对一些准确度无严格要求,性能不易改变的低值易损的计量器具,实行一次性检定。

2.3.2非生产关键部位起指示作用,使用频次低,性能稳定以及连续运转设备上固定安装的计量器具,实行有效期管理或延长检定周期。

2.4根据本办法编制计量器具分级管理目录,目录中应有计量器具类别、种别、名称、适用范围及检定周期。

2.5本广计量器具实行a、b、c彩色标志管理。

2.6 a、b级计量器具必须有相应的检定证书和检定原始记录。c级计量器具应有原始记录或有cmc产品合格证印。

2.7本厂使用的计量器具台帐、卡片等均注以管理级别,对于新增加的计量器具在年底前按本办法的分级原则补充编入本厂分级管理目录中。

实验室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计量器具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篇二

工厂计量器具的校验、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对计量设备进行有效的控制,保证设备的测量精度和准确性,满足预期的使用要求。

适用于本公司计量设备的控制(分析天平.计量容器等)

3.1质管科负责计量设备的控制和管理,计量设备周期检定计划的编制。

3.2检验员负责计量设备的正确使用及维护保养。

3.3 销售部负责计量设备的采购。

3.4质管科主管负责贵重的计量设备申购审核和周期检定计划的审批。

3.5总经理负责设备购置申请单的批准。

4.1、计量设备的范围

用于对采购产品、半成品及最终产品检测所用的设备。

4.2、计量设备的购置

4.2.1、使用部门需增添、更新计量设备时,由采购部负责人填写《采购单》,经总经理批准后予以采购。

4.2.2、采购人员按要求进行采购,设备购入后通知质管科按照《进货验证记录》中的内容,对其进行确认。

4.2.3、在确认过程中发现与要求不符或是设备损坏、缺件时由销售部负责向供应商调换。

4.2.4、计量设备经确认后由质管科负责送检,合格后进行登记、编号,进行标识,注明编号、有效期等,并根据使用的地点、位置,写入《生产设施、设备一览表》,统一进行管理。

4.3、计量设备的周期检定

4.3.1、质管科负责制订《设施保养检修记录》,并按其内容组织实施。

4.3.2、 对需检定的设备和即将到期的设备及时送检,由质管科负责联系国家法定计量部门进行检定,并保存检定报告。

4.3.3、需自校的计量设备由质管科制订相应的自校规程,进行自校,并作好自校记录。

4.3.4、检定或校准合格的设备,进行合格标识,并标明有效期;校准不合格的,同样进行不合格标识,经修理后重新校准;对不便粘贴标签的.设备,可将标签贴在包装盒上,或由使用者妥善保管。

4.4、计量设备的使用、搬运、维护和贮存控制

4.4.1、使用者应按使用说明书或规定的要求正确使用设备,确保设备的测量能力与要求相一致,防止发生可能使校准失效的调整,使用后要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

4.4.2、在使用计量设备前应检查该设备是否工作正常,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

4.4.3、对于重大的计量设备,搬运后应重新进行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

4.4.4、对于暂时不用的计量设备,由使用部门提出封存申请,质管科同意后予以封存,做好标识与记录;反之,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质管科同意,必要时送上级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并做好记录。

4.5、计量设备偏离校准时的控制

4.5.1、发现计量设备偏离校准状态时,应停止检测工作;并追查使用该设备检测的产品流向,再评价以往检测结果的有效性,确定需重新检测的范围并重新检测;质管科应组织对设备故障进行分析、维修并重新校准,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4.5.2、 对无法修复的设备,经质管科负责人确认后,由总经理批准报废或作相应处理。

4.6 、使用的计量设备应存放在适宜的环境里,防止设备遭受雨淋、曝晒,由质管科负责监督检查。

4.7、计量设备的记录保存由质管科收集、保存直至该测量设备报废为止。

实验室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计量器具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篇三

1.1合理选用量具。不得用高精度量肯测量低精度工作,测量前,效对好零位,检查量具的超始是否灵活正确,发现失准,应及时向计量管理员报告,待修复后方可使用。

1.2保持量具的'清洁。对测量完毕后的量具,须擦净量具工作面油污,必要时,涂上防锈油后,放在盒内,对正常用的量具要定期进行保养。

1.3在使用表类量具测量工件时,应保持垂直工件被测量面,不允许受到剧烈冲击和震动,以免影响测量精度,使用完毕,应立即将表拆下,放入盒内。

1.4使用量具时,须了解量具的保养知识,非量具检修人风吹草动,严禁随意拆卸、改装及自选修理。

1.5保养量具时,要将量具存放在清洁、干燥、无震动、无腐蚀气体的地方,并收集好量具的检定合格书,严格执行检定周期,按时送上级计量部门检定。

2.1使用衡器称重前,首先检查台称计量杠杆是否完好,对好零位,一切正常方可投入使用。

2.2在秤量各种原料时,应将被秤物放在衡器台板中央,注意低放、轻放、养活冲击力,以免损坏衡器和影响其准确度。

2.3每次称量完毕后,应首先关闭制动器,在取下被称物,以免损坏刀刃。

2.4称量不同价格物件时,应选择相应精度的衡器进行称量,对一般不大于衡器最大称量百分之五,正常应在最大称量的三分之二范围内进行称量,更不得超过衡器最大称量进行称量。

2.5使用衡器人员,应了解衡器计量性能和检定周期,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送计量部门检修,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实验室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计量器具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篇四

(一)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由专人(计量管理员)负责管理和协调。

(二)在上级计量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医院计量室按照《计量法》的要求和有关的规定,统一管理全院的计量工作。

(三)统一建立全院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台账、分户账、分类账,保管好有关的技术档案和检定证书。

(四)加强与计量检定部门的业务联系,做好年度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工作。

(五)随机地对在用计量器具进行抽检,停止使用超期或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六)对违反计量工作制度产生的后果,报领导作相应的处理。

(一)使用计量器具的部门,必须做好计量器具的使用与保养工作,制订出相应的使用操作规程,由专人负责,并严格按照说明书及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二)所有计量器具都应建立使用记录和定期维护保养;常用计量器具应每次使用后擦净保养,不常用者应定期做通电试验。

(三)存放计量器具的场所,要求清洁卫生。温度、湿度要符合检定规程的规定,并保持相对稳定。易变形的计量器具,要分类存放,妥善保管。严禁计量器具与酸、碱等腐蚀性物质及磨料混放。

(四)在用计量器具必须有计量鉴定证书和合格标记,发现合格证书丢失或超期,要及时查找原因,办理补证手续。

(五)计量器具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报计量管理员处理,各使用部门无权擅自修理计量器具。精密贵重仪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送修,并做好记录。

(六)计量器具的外协修理

本单位不能修理的计量器具,应委托已取得《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单位修理,并有被委托方的检修证书。修理后应开具合格证书。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1.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

2.超过检定周期;

3.无有效合格证书或印鉴;

4、计量器具在有效使用期内失准、失灵;

5.未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一)计量资料档案由计量管理室兼职计量管理员专人负责收集、保管和建立。

(二)计量器具资料档案与医疗设备档案相配合构成完整的计量档案。

(三)计量器具的档案内容

1.如计量器具是固定资产,则按医疗设备档案内容建立档案外,还应有检定证书等。

2.如计量器具是低值易耗品,则档案内容应包括申购合同、说明书、合格证、检定证书等。

(四)计量器具的台帐包括:

1.计量器具管理目录;

2.计量器具管理台帐;

3.工作计量器具分户管理台帐;

4.计量器具历史记录卡;

5.计量器具周期检定计划表。

(五)按规定的保存时间保管好计量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若销毁档案资料须经批准。

(六)对发生丢失计量档案的事件,应做好记录、查清原因再追究责任。

(七)需要查阅档案文件资料,履行借用手续,以防丢失和损坏。

在医疗过程中,可以是因医疗计量器具准确度或其他计量问题,而引起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如发生这种问题,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处理计量纠纷的方式有检定和调解,首先要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解决问题。

(二)计量调解是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计量纠纷双方进行的调解。根据计量纠纷的特殊情况,计量调解一般应在仲裁检定以后进行。

(三)仲裁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用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仲裁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仲裁检定可以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受理,指定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

(四)情节严重并引起医疗事故,应保护现场,以便有关人员前来找出事故原因并记录;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处理。

(五)一般事故如是人为因素引起,则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处理;对于管理不善引起的,应分析原因,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以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实验室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计量器具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篇五

1、为了加强计量器具的管理,确保测量和监控活动的有效性,特制定规定。

2、适用于对产品和过程进行测量和监控所用的'器具。(如游标卡尺、千分尺、天平、台称、耐压测试仪等,以下简称计量器具。)

3、已领用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应积极配合质管部对计量器具进行登记,并办理领用手续。

4、需要添置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应向质管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核批后给予购买,并由质管部登记核发。

5、计量器具损坏或偏离核准状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交回或通知质管部进行核实。对无法修复或维修成本过高的计量器具,由质管部填写《设施报废表》,经公司领导签字后报废。

6、一人不能领用两只及两只以上同样规格型号的量具。

7、性能测试仪器为一年检定一次,自制的检测仪器和检验夹具卡尺、千分尺为6个月校正一次校准温度为-15℃-+40℃,湿度为40-80%。质管部针对计量仪器能否使用,有监管控制权、校正权。办公室有权追查损坏原因并作出相应处罚。

8、本规定为q/amc2g0706-20xx《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的补充文件。未尽事宜按《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执行。

9、本规定由办公室起草,管理者代表批准,质管部负责检查执行。

10、本规定从批准之日起执行。

实验室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计量器具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篇六

1、为了加强计量器具的科学有效管理,有重点地管好、用好计量器具,确保量值的准确一致,特制本办法。

2、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计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业生产、能源、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1、a类管理计量器具的范围

① 鉴定系统计量标准器。

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检测方面的列入强检目录的计量器具。

③考核发电质量的'计量器具。

④工艺过程中的主要温度仪表。

⑤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

⑥用于检测贵重物料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2、b类管理计量器具的范围:

①热工、电测监督条例中规定的主要仪表,及所有带热工保护的仪表。

②控制室内、监盘抄表的盘表。

③凡能安排周期鉴定的就地安装供指示用的压力、温度、电压、电流表。

④化学监督用的仪器仪表重要器具。

⑤试验用的携带试仪器仪表。

⑥修配用于质量检测,检修班组对检修工艺要求较高的计量器具。

⑦主要温度的一次元件。

⑧用于企业内部能源,物料核算的计量器具。

3、c类管理计量器具的范围

①不能安排周期检定的仅供指示用的压力、温度、电流表、电压表;

②不能拆装的测量用互感器;

③低值易损的玻璃器皿;

④拆装不便的一次元件;

⑤国内无处送检或送检有困难的计量器具;

⑥三级能源用电能表、水表。

实验室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计量器具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篇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和《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用计量器具目录》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

第三条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使用、报停、重新启用及报废,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按要求将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报当地县(市)局备案,县(市)局收到申请后予以登记备案,并分别制发相应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备案证书》、《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报停备案通知书》、《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启用备案通知书》及《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报废备案通知书》,建立辖区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明细档案。

第四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及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使用单位向当地县(市)局申报,县(市)局建立辖区计量标准器具明细台帐并督促其按期送检,计量标准器具报停、报废、重新启用、更换按《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规定由使用单位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考核单位提出申请并由考核单位备案。

第五条县(市)局指导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建立在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档案管理卡》(简称《档案管理卡》),《档案管理卡》格式由本局统一制定,县(市)局统一编号,计量器具使用单位保存。

第六条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接受检定后,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及时、准确地在《档案管理卡》上标注检定时间、检定人员、检定机构、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编号及检定结论。并将相应的计量器具备案证书及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存档备查。

第七条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须实行三色标志管理,在其显著位置粘贴“绿、黄、红”彩色标志标明使用状态。

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须粘贴绿色合格标志;某一功能或某一指标达不到仪器本身要求,但可以限制使用的经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须粘贴黄色准用标志,并标明其允许使用的范围;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的,超过检定/校准周期的。,经报废或报停备案的,须粘贴红色禁用标志。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对已报废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进行入库管理,不得将其置于工作台上。

第八条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对计量器具进行管理,定期维护。放置环境要符合要求,严禁与其他工具、杂物堆放。

第九条经质监部门考核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及《计量授权证书》的计量检定机构或经授权在企业(单位)内部开展量值传递的单位依法开展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

第十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及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使用单位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质监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第十条辖区内的在用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由县(市)局下达《地区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指定书》(简称《指定书》),指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指定书》格式由本局统一制定,指定的内容必须标明计量器具的名称、规格型号、器号、数量,检定机构名称及检定时限,必要时可添加附表。

第十一条实行周期检定的计量器具经县(市)局备案下达《指定书》后,使用(安装)单位持《指定书》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或送检,县(市)局负责督促。

第十二条水表、煤气表、电能表等实施首次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安装)单位按要求申请备案后由县(市)局下达《指定书》,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实行首次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到期轮换(更新),使用(安装)单位应及时向县(市)备案,经县(市)局对新安装的计量器具下达《指定书》,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第十三条县(市)局应及时将各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指定的计量器具名称及数量向相关计量检定机构书面通报。计量检定机构在各县(市)局辖区开展现场计量检定工作前,必须事先告知各县(市)局,检定完毕后及时书面向县(市)局反馈检定情况;计量器具使用单位自行送检的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完毕后,亦须及时向计量器具所在辖区县(市)局书面反馈。

第十四条计量检定机构在开展检定工作时发现计量器具使用单位使用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未报县(市)局备案,未经县(市)局下达《指定书》,不得擅自开展检定,而应将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情况及时书面反馈县(市)局,待县(市)局对前期未备案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下达《指定书》后方可开展检定。

第十五条经指定后拒不送检或拒绝接受依法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应及时书面通报各县(市)局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市)局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按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给计量检定机构。

第十六条计量检定机构新增检定项目经计量标准考核合格获得授权后,将其新增检定项目报各县(市)局备案,县(市)局根据“就近就地”的原则,按新增检定项目下达《指定书》。

第十七条计量检定机构于每季度末25日前,将季度检定工作开展情况书面上报本局。

第十八条县(市)局未及时下达《指定书》造成使用(安装)单位计量器具漏检以及县(市)局未严格监管,对企业(使用单位)在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超期未检或企业拒检的行为未进行查处的,由本局计量部门提议对县(市)局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计量检定机构无故拖延检定期限,按《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免收送检单位的部分或全部检定费,并由本局计量部门提议对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辖区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本局计量部门解释。

实验室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计量器具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篇八

为保证测量数据的准确,对本企业在用的计量器具及有关计量检测设备按有关检定规程进行周期检定,使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在用的计量器具及有关检测设备的.周期检定(校定〉工作。

2.1生产部负责对本企业在用计量器具的a、b、c分级管理,开展在用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

2.2供应部门配合生产部对特殊设备上的计量器具实施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

2.3各使用部门配合质检科开展检寇工作。

3.1生产部根据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的使用频度、使用环境条件、测量对象等因素,每年末编制下一年度的周期检定计划。

3.2按周期检定的年度计划,每年向有关使用部门发出当年'周期检走通知单',使用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检计量器具送至生产部。周期检定工作由生产部统一安排,各使用部门密切配合,使计量器具检定工作能按顺序进行,确保周检率100%。

3.3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器的周期检定,严格按主持考核的国家计量行政部门所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规定的周期执行。

3.4对列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按规定由市级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规定的周期执行。

3.5非重点部位计量器具可延长检定周期的二至四倍,一次性检定计量器具可在入库验收后投入使用,但修复后的应重新检定合格后方能再次使用。

3.6专用量具按周检计划送检。

3.7需委外检定的计量器具,各有关检定人员按周检计划,在规定期限内送有关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办好送检手续,做好计量。返回后发放至使用部门。

3.8生产部每年统计出本年度计量器具受检率、合格率及各部门送检率,报部门负责人。当合格率低于95%,须调查分析原因,落实整改措施,使检定周期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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