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管理制度范文(2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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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管理制度范文(21篇)
时间:2023-11-22 11:37:08     小编:雨中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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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管理制度篇一

1、食堂操作间的天然气炉只限与工地伙食有关的食品,不得用作其他处。

2、使用天然气之前要确保天然气管道无损坏漏气现象。

3、使用天然气之前做好食物的准备工作(如炒菜、烧饭应先把菜洗好、节好、淘好米放好水,并把油盐酱醋等调味品都预备好,然后点火使用)。

4、不宜把天然气瓶或天然气炉放在靠近电源的地方使用,不宜把废纸、塑料品、干柴、竹篮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放在天然气炉旁边。

5、使用时应先打开天然气源开关(用手逆时针方向旋转,听“哧”的声),再打开燃烧器(先将胶木执手向里推进脱离轧头,随即向右轻轻旋转,执手与灶面垂直时开关全部开足),关闭时亦先掉关天然气源开关,再关掉燃烧器。

天然气管理制度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和贯彻“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采用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坚持安全生产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并推行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在基层组织实施hse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现场检查表(即“两书一表”),加强风险管理,有效减少和防止各类事故。

第四条企业要加强基层安全建设,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加强生产作业的过程管理,按照标准、规范组织生产,努力做到施工现场标准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基层管理标准化。

第五条企业应切实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权利。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签订《员工安全生产合同》;为员工创造安全作业环境,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具。员工应履行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义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守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责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第七条企业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统一协调指导企业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主任委员,其他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

第九条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四)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并督促立项整改;

(五)审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六)审核实施hse管理体系运行计划和hse管理方案;

(七)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事宜;

(八)讨论决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企业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安委会提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建议;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工作;

(四)负责考核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安全生产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的工作情况;

(五)掌握安全生产动态,通报安全信息,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汇报;

(六)负责各类事故的报告以及员工伤亡、火灾、交通事故报表的汇总上报;

(七)完成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一条企业及其所属二级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科研设计、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岗位。油气生产、储存、炼油化工、工程技术服务、建筑施工等企业所属三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基层队(车间、站)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比例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达到80%以上。

第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动。其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应先征得上级安全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企业可依据有关规定,成立安全生产的培训、咨询、检验、评价机构,取得国家或有关部门资质认证或备案后,开展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设备、设施的检验,提供有关咨询以及安全评价工作等。

第十四条企业应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和人员,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奖惩。实行各级领导、机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制度,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企业及其所属二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安全总监、副总监。安全总监一般由同级副职兼任。安全副总监可以兼任安全部门负责人,按同级助理、副总师管理。

第十九条企业按专业设置物探、钻井、井下作业、海上作业、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等安全监督站、所。安全监督站由专职安全监督和兼职安全监督组成。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接受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持集团公司颁发的证书从事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企业要加强对基层单位或建设(工程)项目的异体安全监督。在物探、钻井、测井、试油、修井、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以及其他重大危险的关键施工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应派驻安全监督,负责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必须派驻专职安全监督。

第二十一条企业要加强对各级安全总监、安全监督和安全监督站的管理,健全各项管理规定,完善监督责任体系。

第二十二条企业要重视安全科技工作,组织科技专题立项,加强安全技术研究与开发,提升安全技术水平。

第二十三条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生产安全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步伐;要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科技成果,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依据国家行业法规和标准,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本质安全。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要求,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按规定对在役生产装置、重要和特种设备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问题。要坚持设备监测和检验制度,定期维修保养,使之符合安全技术生产条件。

第二十六条企业要鼓励和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技术革新,广泛开展小改小革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

天然气管理制度篇三

1、尽量使用不燃材料制作厨房构件。

2、炉灶与可燃物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防止引燃和辐射热造成火灾。

3、严禁强行使用未修复的电器或炉具。

4、对泄露的炉具,要及时报修,未修好前要做提示提醒他人。

5、发现电气设备接头不牢或发生故障时,应立即报修,修复后才能使用。

6、不能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

7、对使用过的灭火器具,应报知保安部。

8、灭火器的存放位置严禁随意改动。

9、确保厨房消防措施齐全、有效。

10、所有用于消防的通道,严禁摆放任何障碍物。

11、严禁在厨房抽烟。

天然气管理制度篇四

一、认真执行国家和政府颁发的劳动保护法规、规定,落实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组织制订、修改、完善部门安全生产、消防工作、劳动保护的规章制度和安全规程,并经常检查督促部门员工及施工单位切实履行。

三、负责在技术改造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劳动保护设施的.检查和维修保养工作。

五、负责组织工程在建项目安全生产大检查,联合相关部门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进行监督检查并落实整改;对坚持安全生产者表彰和奖励,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

六、负责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符合劳动保护、安全技术、防火和环保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认真检查工程质量,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同时验收劳动保护、安全技术等项目。

七、负责检查、督促经公司领导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完成情况。

八、加强对施工现场用电、设备、材料的管理工作,并加强对使用保管人员的思想教育和按规定进行检查考核,做好动火报告审批工作。

九、负责工伤事故的管理和各类事故的综合上报工作,参加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签证工作,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应急抢险工作。

十、负责部门新员工的上岗安全教育培训,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特殊工种的培训考核、发证等工作。

天然气管理制度篇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气使用及设施安全管理,根据《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天然气的使用和天然气设施保护以及天然气器具(家用天然气灶具除外)销售、安装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重庆市经济委员会是全市天然气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天然气安全工作。

安监、质监、规划、市政、建设、公安消防、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天然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天然气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实行业主负责和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供气单位应当加强天然气管理法规及天然气安全使用、天然气设施保护常识的宣传教育。

第二章供气单位的安全职责

第六条天然气供气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安全工作:

(一)制定并实施天然气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二)建立专职检修队伍,对天然气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三)按规定设置天然气设施保护装置和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加强安全用气宣传、检查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五)组织抢险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天然气安全事故。

第七条供气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的天然气质量和压力标准向用户安全、稳定、不间断供气,无正当理由不得停止供气。设施例行检修需要中断供气的,供气单位应当提前1天(中断工业用户供气提前3天),在停气区域内公示中断供气和恢复供气时间;临时抢险需要中断供气且涉及面较广的,供气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向市和当地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供气单位应当建立天然气安全管理、生产、检查、维修、维护和事故抢险等制度。

供气单位对用户提出咨询、报修等要求应当在24小时内处理;对抢险要求应当立即处理。

第九条天然气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天然气建设工程竣工后,按规定持已建成工程的竣工图及有关档案资料向规划行政部门申请验收。

第三章天然气使用安全

第十条供气单位与天然气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中,应当包括供、用天然气的安全责任条款。

第十一条用户变更户主应当办理变更手续。公用、商业及工业用户变更户主应当在变更后1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居民用户变更户主应当在变更后两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供气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指导。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及供用气安全的行为:

(二)不经计量直接使用天然气,或采用其他方式盗用天然气;

(三)擅自改变天然气用途;

(四)擅自转供天然气;

(五)擅自改装、迁移天然气器具;

(八)将安装有天然气设施的房间改为客厅、卧室、库房、办公室、浴室、厕所等;

(九)在安装有天然气设施的房间和场所堆放易燃、易爆及腐蚀性物品;

(十)连接天然气器具的软管长度超过2米;

(十一)其他危及安全供用气的行为。

第四章天然气器具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天然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单位在销售地应有产品售后维修保证措施,对用户给予安全使用服务。

用户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正确使用天然气器具,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第十四条从事天然气器具安装、维修的业务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五条用户提供的天然气器具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者提出不符合国家规定安装要求的,安装者应当拒绝安装。

第十六条天然气器具安装完成后,安装者应当通知供气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气使用;不合格者,属于安装质量问题的,安装者应当免费重新安装。

安装、维修单位对本单位安装、维修的天然气器具负有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的义务。安装保修期不得少于1年。

第五章天然气设施安全保护

第十七条天然气生产、储存和输配所采用的各类压力容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技术安全规定,并在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建立档案,定期检验;设备的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校验。天然气管道和压力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强度、气密试验和置换,确保安全无泄漏。

对于各类防爆设施和各种安全装置,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和校验。

第十八条天然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应当按照分级审批制度申报,取得动火许可后方可实施。

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建(构)筑物与天然气储配站等设施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二十条在天然气管道经过的区域新建、改(扩)建其他工程的,施工前应当与供气单位协商一致,并根据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按照有关规范对原有天然气管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架空电力线路、架空通讯线路不得跨越天然气储配站和加气站。确因环境条件限制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避免的,必须采取供气单位认可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范要求,保障建设工程界内天然气设施的安全。

建设单位施工作业可能危及天然气设施安全的,应事先与供气单位协商并采取确保安全的防护措施。

在天然气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米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征得供气单位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在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实施。

施工或爆破作业时,供气单位应当派人到现场监护并配合作业。

第二十二条新建或改建穿(跨)越河流的天然气管道,在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河道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穿(跨)越河流的天然气管道由管道所属单位与河道管理部门共同协商确定安全保护范围,并设置标志。在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码头,不得抛锚、拖锚、掏沙、挖泥、筑坝、炸鱼、砌筑水工构筑物、进行水下爆破或其他可能危及管道安全的作业。

第二十三条河道管理部门应当配合供气单位作好天然气设施安全保护和安全度汛工作。

河道清淤、疏浚,不得造成穿越管线原有覆盖层减薄、悬空,不得损坏管道水工保护建筑物。

需要在天然气设施所在区域泄洪的,应当事先将泄洪时间和泄洪量通知供气单位。

供气单位维修河道中的天然气管道及其防护工程,应征得河道管理部门的同意,河道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协助。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及天然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天然气设施的统一标志;

(二)在天然气设施上或其安全通道堆放物品、停放车辆、倾倒垃圾弃土和摆摊售货;

(三)安装、改装、移动、拆除、损坏天然气设施或其保护装置;

(四)擅自将天然气室内主管道、计量器具或者其他天然气设施封闭;

(五)修建建(构)筑物包围或占压天然气设施;

(六)在天然气设施的维修抢险现场擅自动用明火;

(七)在天然气地下设施两侧各0.5米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恶性施工,危及天然气设施;

(八)非紧急情况擅自启闭天然气公共阀门;

(九)其他危及天然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本办法指明处罚主体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责任。违反第九条规定的,由规划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供用气合同内容未包括供、用天然气的安全责任条款的,对供气单位处1000元罚款;由此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的,由责任方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违反第(六)至(十一)项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在限期内仍不改正的,可以暂停供气;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城市燃气器具安装资质的单位安装、维修天然气器具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无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人员安装、维修天然气器具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安装者不通知供气单位验收的,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按规定使用压力容器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动火作业或动火作业不采取安全隔离措施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二款规定,不事先通知供气单位协商的`,责令改正;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因工程建设造成建(构)筑物占压天然气管线危及天然气设施安全或者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应当承担天然气改线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违反第(一)至(九)项的,责令改正并恢复原状,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违反第(三)、(四)项,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可暂停供气。违反第(七)项造成设施损坏或天然气事故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六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破坏、盗窃天然气设施的;

(三)阻挠或干扰供气单位对天然气事故进行抢修的。

第三十七条供气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天然气事故的,由所在单位或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为保证业主安全使用燃气,制定本规定:

一、燃气管道设施不得私自改动,确需改动,必须提出申请由供气企业的专业队伍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施工资格的施工队进行。

二、橡胶管与灶前旋塞、橡胶管与燃器具进气口连接处,应使用喉码夹紧,确保严密无漏。燃气用胶管长度不应超过2米,不得穿墙越室,并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损坏需及时更换。

三、每次使用燃器具时必须确认其开关在关闭位置才可通气点火,使用后开关置于关闭位置。

四、外出和晚间入睡前,牢记关闭气源总阀(瓶装气关闭钢瓶角阀,管道气关闭用户球阀)。

五、日常检漏,常用方法是涂抹肥皂水,切不可用明火检查。

六、管道煤气的用户不准将阀门、流量表、减压阀密闭安装,不准在管道上悬挂杂物。

天然气管理制度篇六

一、使用管道然气的,其管道和用气设施应符合《城镇然气设计规范》,应由供气单位专业人员进行安装,不得私自改装,如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及时向供气单位报修。

二、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应当使用合格的然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冲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2、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年限为3年,到期应立即更换并记录。

3、每次购气后应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4、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15千克)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气瓶间高度不低于2.2米,外部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电器开关应置于室外。

5、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橡胶软管长度控制在1、2―2米之间,且不能有接口、不得穿越墙壁、门、窗,橡胶软管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立即更换。

6、严禁在液化石油气瓶中掺杂二甲醚。

三、然气每次使用完毕,应关闭管道或气瓶的阀门。

四、使用燃油的,应使用规范的存储设备,到具有经营资质的供应站采购。

五、食堂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然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六、气瓶和燃油存放间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平时必须上锁,室内严禁使用明火。

七、应加强对食堂人员的安全教育,掌握正确使用然气、燃油及相关设备的知识和技能。

八、应当定期进行然气、燃油安全检查,并制定针对性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

天然气管理制度篇七

为确保天然气管线及设施的安全运行,及时发现管网燃气泄露,及时纠正违章行为,确保燃气用户的安全正常使用,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天然气公司巡视检查管理制度。

1.1巡视检查内容:

1.1.1所有外管网运行管线及庭院中、低压管线,包括阀门井、凝水缸、放散点、引入管等。

1.1.2调压站(箱)

2、巡视检查要求:

2.1对巡视内容要求的外管网、庭院管线及阀门井、凝水缸、放散点等处,每两个月徒步用手推式检测仪普查一次。无法用手推式检测仪管线,用打钎法检测。

2.2巡线员每天要对所管辖的区域进行巡视检查:包括调压站运行情况、管线有无塌陷、有无占压管线、管线周围施工等不安全因素,并对所辖区域的全部阀门井、凝水缸、放散点等用便携式检测仪进行检测,每周一次;燃气管线周围的其它井,如通讯井、上水井、下水井等进行检测,以确定有无天然气泄漏,每月一次。阀门每年检修两次,雨后所有低洼处阀门打开检查,有水者及时抽掉。

2.3雷诺式、fk式、sn式调压站(箱)等每天要巡视一次,并注意观察压力状况及其它运行情况。楼栋式调压箱每月巡视两次,观擦设备运行情况及检测有无泄漏。

2.4巡线人员对检测出的泄漏点,如泄漏点的浓度超过1000ppm,要就地进行监测、警戒,立即逐级汇报。并立即通知抢险人员进行处理,对低于1000pm的泄漏可在当日向公司领导汇报,以便派人进行分析、检测、处理。如未能及时处理,巡线员要对泄漏点进行每日追踪、测试,将结果及时反馈。巡线员在巡线过程中对有疑问的管线、缸、井等及时上报公司领导,公司领导及时做出处理。

2.5所有巡视检查情况要及时做好记录,记录要求清晰、完整、规范,内容具体、详细。

2.6巡视检查实行责任制。若负责自己区域的巡线员未能在第一时间发现,而由其他人发现,未酿成任何后果者,纳入考核。对本区域巡线员一次性罚款100元,对其他发现者奖励100元。若酿成后果,将进行严厉处罚并追究其责任。

2.1巡视检查内容

民用户内是否有报警器、报警器是否改装、厨房内是否住人、是否有第二火源、软管是否过长、软管是否穿墙、燃气设施挂压物品、有无燃气设施封闭情况、有无私自改管、私接热水器、私自启封、盗气、管道腐蚀情况等。

2.2巡视检查要求:

2.2.1对普通表民用户,每两个月进行一次户内安全普查。

2.2.2对查出无报警器用户要进行安全宣传讲解,动员用户安装报警器;对厨房内住人、有第二火源、软管过长、软管穿墙、挂压物品等除讲解宣传外,要立即督促整改,消除隐患。

2.2.3在普查中若怀疑有燃气泄漏,普查人员应立即进行检查。对不能确定的或有泄漏的要及时上报安全部处理。

2.2.4对私自改管、私接热水器、私自启封、盗气、燃气设施封橱、管道锈蚀等情况要做好记录,由巡线队汇总后报安全部处理。

2.2.5无论普通表还是ic卡表,凡是无报警器要每年进行一次漏气检测。

2.2.6所有普查情况要做好记录、登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登记、汇总、存档。

3.1巡视检查内容:

公福户、工业用户的燃气表运行是否正常、报警器的安装使用情况、燃气管线有无挂压物品、管线腐蚀情况、有无燃气设施封闭情况、有无私自改动燃气设施现像、有无管线占压情况、有无私自增灶情况、有无盗气现象、有无漏气现象、表房有无堆放物品、公福户有无第二火源等。

3.2巡视检查要求:

3.2.1对公福户、工业用户的检查周期为每月一次。

3.2.2对检查出的公福户有第二火源、燃气管线挂压物品、表房堆放物品等要立即清除整改。

3.2.3对检查出的私接大灶、盗气现象要立即封灶、封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2.4对燃气表运行不正常、报警器未正确安装使用的、燃气管线腐蚀、燃气设施封闭、安全操作规程未上墙的要在三日内进行维修、安装、办理。对占压燃气管线的要下发违章通知书,并协调有关部门在七日内拆除。

3.2.5对发现有燃气泄漏的要及时通知抢险人员进行抢修治理。

3.2.6所有普查情况要做好记录、登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登记、汇总、存档。

天然气管理制度篇八

第二条勘探与生产分公司是是股份公司工程监督(物探、钻井、地质录井、测井、试油、井下作业等)的管理部门,工程技术与监督处是工程监督业务的统一归口管理机构。勘探与生产工程监督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监督中心)是工程监督技术支持和业务管理的机构。油气田分(子)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全面负责油田公司的工程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钻井监督是油田公司派驻钻井现场的全权代表,钻井监督资格是执业资格,钻井监督是岗位职务。油田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设钻井正监督和钻井副监督岗位。

第四条钻井监督实行聘任制。

第五条本办法在股份公司范围内实行。

第六条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在钻井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1、依据国家法律、政策,制订股份公司的钻井监督规章制度。

2、负责股份公司的钻井监督培训、考核、注册等管理工作。

3、检查指导工程监督中心和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结构的业务工作。

4、研究决策钻井监督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工程监督中心在钻井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股份公司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等。

2、负责组织钻井监督管理办法、工作规范等的编制和修订。

3、负责钻井监督动态管理。

4、负责钻井监督培训、考评、注册、人力资源管理等工作。

5、参与勘探与生产分公司重大钻井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6、负责股份公司勘探与生产重点工程项目实施钻井监督管理。

7、组织钻井监督经验与技术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第八条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结构在钻井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油田公司钻井监督的聘用、考核、技术培训等工作。

2、参与钻井工程设计审查和工程招标工作。

3、定期向工程监督中心报送钻井监督人员有关信息等。

4、定期向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和工程监督中心汇报工作。

5、参与勘探与生产分公司重大钻井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6、配合管理部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等。

7、对重点井和重点开发区块钻井进行评估,包括队伍、设备、技术、成本、质量及健康安全环境(以下简称hse)管理等。

第九条钻井监督岗位职责:。

1、依照合同、设计、标准、规范、规定等,对钻井工程实施全过程或阶段监督。

2、参与钻井工程设计审查和工程招标工作。

3、依据合同和工程设计,对服务队伍、装备、材料、工具、器材等进行检查,参与开钻验收。

4、根据钻井作业承包方式行使相应职责。

第十条钻井监督权利:。

1、对钻井工程服务方有奖罚的权利。

2、对不符合合同及设计的作业有制止的权利;对不按合同和设计提供的设备、工具、材料有拒绝使用的权利。

3、对合同内或超出合同的工作量有确认的权利。

4、对服务方有评价的权利。

5、对有违反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的人员有拒绝其上岗的权利。

6、对不符合hse规定的服务方,有限期整改、停工的权利。

第十一条钻井监督必须具备的资质:。

1、身体健康,能适应野外工作。

2、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具有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及从事钻井现场工作6年(含6年)以上。

4、掌握钻井和完井工艺技术及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基本掌握钻井新技术和新工艺,了解相关专业知识。

5、具有组织、协调钻井现场施工的能力。

6、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和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7、了解环境保护知识,重视作业区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申请钻井监督资格的人员必须持有工程监督中心钻井监督培训结业证和股份公司认可的井控操作合格证。

第十三条钻井监督培训:。

1、工程监督中心负责培训业务。

2、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培训人员名单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监督中心。

3、钻井监督培训的主要内容:。

(1)钻井监督岗位职责和现场生产组织管理。

(2)国家、行业相关政策、法规,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合同管理、结算、验收及定额管理等。

(3)钻井新工艺、新技术及相关专业知识、hse、外语等。

4、钻井监督培训结业时要进行综合考核(包括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模拟演练)。

5、钻井监督培训结业证有效期为3年。

第十四条钻井监督资格评审程序:。

1、评审程序为个人申报、单位推荐、油田公司初审、工程监督中心复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评审。评审通过后,工程监督中心注册并发钻井监督资格证书。申报材料见附表一。

2、钻井监督资格实行注册制,注册有效期为3年。

3、持证者应在期满前三个月提交有关材料,油田公司送工程监督中心办理再注册。

4、脱离钻井监督岗位两年(含两年)以上者,钻井监督资格失效。

第十五条钻井监督聘任。

1、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结构根据钻井工程项目的实际需要,从具有钻井监督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2、对油田分公司外的钻井监督,从取得股份公司市场准入资格的监督服务机构聘用。已受聘的钻井监督人员,不得在原单位承包的工程项目中担任钻井监督。

第十六条日费制现场管理:。

1、钻井监督驻井期间,代表油田公司对井上的工作实施有效的全方位管理,包括钻井生产管理、技术管理、成本控制管理、hse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

2、搬迁安装期间,做好开钻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负责召集井场地质监督、井队队长、钻井工程师、录井队负责人、钻井液工程师等人员进行开钻验收工作。

3、开钻至完井期间,负责组织召开由地质监督、井队队长、钻井工程师、录井队负责人、钻井液工程师等人员参加的现场生产协调会,主要分析生产情况、井下情况、设备情况,协调好服务方的工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并做好会议记录。每周现场生产协调会的次数和时间,由各油田公司自行确定。

4、检查井上的各种设计、合同是否齐全,检查监督各服务方队伍指令执行情况,检查、核实入井工具及材料。

5、按设计和合同对服务方人员交底,内容主要包括井身质量、井身结构、钻井液、井控、取心、钻井周期、成本等。

6、每项作业前,根据钻井、地质设计要求及合同规定,下达书面作业指令书。

7、负责油田公司到井材料的检查验收,并签字负责;做好油田公司剩余、废旧材料的回收工作。

8、主要施工作业,如钻头选型、装喷嘴、换钻头、下部钻具组合、复杂裸眼井段起下钻、取心,事故与复杂情况处理、下套管、固井、装井口、试压、中途测试等钻井监督必须亲自把关。

9、监督服务方现场钻具管理。例如,按规定定期进行探伤检查;倒换位置和更换工作,并对入井钻具的入井编号、钢号、外径、内径、长度等要做详细登记,确保钻具和井深准确。

10、监督服务方对套管、油管及其附件的检查、丈量、钢级壁厚排列并按入井顺序编号,确保入井套管、油管顺序和长度准确。

11、监督驻井钻井液工程师的工作;监督、检查钻井液设计、合同执行情况、钻井液性能指标及服务质量;当钻井液承包单位违反合同或因渎职造成油田公司的经济损失时,有责任提出追究服务公司责任的建议。

12、负责整个固井时光作业的组织、协调工作以及固井措施的执行,组织固井施工会和施工总结会;与固井工程师共同制订下套管的技术措施和前期准备工作,负责到井固井工具附件、套管、水泥、添加剂等质量监督工作;监督整个施工过程,并对出现异常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13、负责检查、井队队长、副队长、钻井工程师、大班、司钻、副司钻等人员持井控证情况;负责井控装备的试压和井涌关井工作;负责井控设备班报表和月报等井控资料的核实;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证井控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状态;负责防喷演习的评分和讲评,填写防喷演习记录。

14、负责检查井控系统(防喷器、远控台、司钻控制台、节流管汇、压井管汇、分离器、防喷管线等)的安装质量、调试、试压(井口和套管)工作,并有详细记录。

15、依据设计要求,负责各项施工作业具体技术措施的制订和各项操作规程的实施。

16、负责检查安全生产、消防设施配置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

17、负责遇阻、遇卡、溢流、井漏、井塌、井斜等井下复杂情况的处理,及时调整钻井技术措施、钻井液性能等。

18、复杂制定卡钻、顿钻、断钻具、掉牙轮、落物、井涌等井下事故处理的技术措施,并及时汇报。

19、对超出钻井设计和合同之外的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

20、负责新工艺、新技术的现场实验和应用工作,特别是新型钻头、取心工具、随钻工具、钻井液的现场使用等,制定相应措施确保井下安全。

21、负责单井成本管理,分清责任,做好钻井时效分析和日成本核算,并汇报日成本和累计成本。每日填写日费计算单。

22、做好完井技术总结和油气井交接书。督促服务方工程技术人员收集和整理各项技术资料,并对各类日报进行审核签字。

23、每日必须准确真实反映现场生产情况,确保汇报内容及时、准确和规范,特殊作业必须详细汇报。发生卡钻、井涌或井喷、伤亡等重大事故时,在采取必要措施控制局势后,必须立即做专项汇报,日常生产汇报时间由各油田公司自定。

24、要随时掌握以下生产信息:。

(1)钻井工程日、月报表;。

(2)钻井液日、月报;。

(3)钻井参数仪记录卡;。

(4)指重表记录卡;。

(5)井控记录卡;。

(6)钻具记录;。

(7)钻头记录卡;。

(8)钻井液处理记录;。

(9)测斜记录卡;。

(10)固井质量评价测井图;。

(11)钻井取心记录等。

25、完井后负责检查与整理以下资料:。

(1)钻井井史;。

(2)钻井施工设计;。

(3)各次固井施工设计及总结;。

(4)事故处理记录及总结;。

(5)综合录井工程记录;。

(6)特殊施工作业设计及总结等。资料提交时间由各油田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自定。

26、完井后应填写提交的资料:。

(1)钻井监督月报;。

(2)监督指令;。

(3)监督日志;。

(4)各种事故专题报告;。

(5)单井项目完成报告书;。

(6)钻井工程技术总结等。

27、通讯必须24小时开通,在井上出现特殊情况时必须专人守侯通讯,确保基地与现场之间的联系畅通。

第十七条总包制现场管理。

1、巡查钻井作业各重点环节和部位,随时了解掌握生产动态,防止复杂情况及事故发生,填写工作日志。

2、必须认真研究总承包井的合同及设计的有关条款,确保对合同的准确解释和对设计中的技术、质量和进度要求的全面掌握。

3、参与并协助油田公司组织好开钻验收,对设备的安装进行检查,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开钻意见和整改要求。

4、在一般情况下可以采用巡井工作制,但以下情况必须驻井:。

(1)开钻验收;。

(2)下套管、固井、井口试压等;。

(3)井上处理事故;。

(4)阶段承包井转如费制前一周;。

(5)总包制井转试油,或交接井期间。钻井监督巡井次数和时间要求油田公司根据情况自定。

5、监督巡查钻井液工程师对钻井液设计、合同执行情况及服务质量;掌握钻井液性能,发现问题督促钻井液工程师及时处理;检查现场钻井液材料的质量和使用情况;当钻井液承包单位违反合同因渎职造成油田公司经济损失时,有责任提出追究服务公司的责任的建议。

6、监督和检查各服务方施工队伍的固井技术措施、固井前准备工作、固井附件、套管、水泥、添加剂等6,并监督整个固井施工过程。

7、参与油田公司组织钻开油气层前的井控安全检查,负责监督油气层保护措施的落实和油气保护材料的检查。

8、负责检查井队队长、副队长、钻井工程师、大班、司钻、副司钻等人员持井控证情况;负责井控装备的试压验收工作;井控设备班报表和月报等井控资料的核实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证井控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状态;负责防喷演习和防喷演习记录资料的填写等井控9项制度的落实;对钻井队地层破漏试验监督。

9、负责对井控、人身、机械、消防、用电等的安全检查工作,并以书面形式提示钻井队应注意改进的事项。

10、负责检查服务方队伍按钻井工程设计所进行的钻井施工作业,对服务方队伍影响安全、质量和违反合同的做法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及时向油田公司汇报。

11、负责对服务方承担的钻井工程报表、钻井液报表以及按日、按月需填写的各种资料的检查。要掌握生产时效的详细数据,并有书面记录,发现问题有责任向服务方提出合理化建议。完井后,参与服务方提交的钻井工程报表、钻井井史、全井钻井技术总结、钻井液技术总结、复杂与事故情况处理记录及总结等资料的验收工作。

12、完井后负责验收并提交以下资料:。

(1)监督指令;。

(2);监督日志;。

(3)监督月报;。

(4)监督日报;。

(5)监督备忘录;。

(6)钻井工程技术总结;。

(7)钻井工程事故总结报告;。

(8)开钻验收报告;。

(9)套管及材料验收报告等资料。资料提交时间由各油田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自定。

13、钻井监督下达的任何通知、整改措施、作业方案及备忘录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备案。

14、日常生产汇报由钻井队钻井工程师负责,汇报的内容和格式或软件系统必须按股份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汇报时间由各油田自定。

第十八条钻井监督在环境保护方面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工程作业过程中的环境管理进行监督,避免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固体废弃物、有毒有害气体、粉尘及噪声等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2、加强对有毒和有害气体、放射性和剧毒物质的防护和治理的监督。

3、监督钻井录井期间所用到的各种化学药品、试剂及器皿的使用与保管。

4、监督原油回收或污油清理工作,确保清理及时、处理得当。

5、监督对生产、生活废弃物(包括垃圾、废渣、废料及其他固体废物等)的处理,确保生产、生活环境符合hse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现场钻井监督配备标准:。

日费制钻井监督配备4人/井,总包制井驻井监督配备2人/井。总包制井巡井监督根据油田实际需要配备。

第二十条钻井监督工作是有偿的技术服务。钻井监督费用由工资、奖金、津贴、各种补贴、劳动保护、保险、差旅费、原单位聘用费、管理费等构成。

第二十一条钻井监督取费标准:。

钻井监督管理费用和监理费用计入勘探开发总投资中。各油田公司根据第二年度监督工作总量提出各专业监督需求及费用计划,于每年年底向工程监督中心申报,工程监督中心将检查落实监督费用使用情况。考虑到地区差异和工程难易程度等因素,钻井监督费用按股份公司规定的标准及计算方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钻井监督考核结果作为钻井监督聘任、解聘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钻井监督奖励资金从监督费用及节约的工程费用中提取。

第二十四条钻井监督考核由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考核组包括钻井监督管理、勘探开发等部门人员。

第二十五条钻井监督以单井(钻井周期小于半年)或以半年为单位进行。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及时将考核结果报送工程监督中心。

第二十六条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对钻井监督工作表现、综合能力等进行考核,考核内容见附表二。考核结果分优、良、差:95分以上为优、85分到95分为良、85分以下为差。

第二十七条奖惩。

2日费制井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节约成本的5%-10%奖励。

3施工中事故隐患处理及时,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视具体情况对值班监督予以奖励。

4对一次考核为差者,提出警告;对连续两次考核为差者,降级使用或再培训;连续三次考核为差者,报送工程监督中心吊销监督资格。

5由于失职造成经济损失和质量、安全事故者,扣罚监督个人单井总费用的10%-20%。情节严重者全部扣除,同时报送工程监督中心吊销监督资格。钻井监督所属的监督服务机构要承担连带责任,并按合同扣罚违约金。

6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工作纪律者,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扣罚监督费用直至报工程监督中心吊销监督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本法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天然气管理制度篇九

为了加强然气防火安全的管理,避免发生事故,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制度:

1、对然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培训,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安全知识,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上岗。

2、值班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然气用具安全防火及安全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度及交接班制度。

3、值班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不准饮酒、睡觉,要加强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4、然气调压站、然气表房、餐厅、职工食堂的然气阀门房间,应由专人管理负责,不准当仓库、休息室,并设有明显的标志牌。房间内要保持良好的通风,严禁烟火,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5、然气管道、调压站、锅炉房、然气热水器、厨房、阀门等然气设施,都要由专业人员负责检修,严禁非专业人员检修或拆卸。

6、要经常检查各管道节门及然气设施,防止然气泄漏。在然气设施附近,禁止一切火种。

7、检修泄漏然气部位时,应按检修操作规程,应使用铜质工具,穿不易产生静电的衣服,并要打开门窗,使空气流通,防止产生火花引起事故。

8、严禁私自拆、装、移、接然气管和然气设备,严禁乱拉乱接胶皮管,接用然气设备。

9、严禁在本项目范围内使用和贮存液化石油气罐。

天然气管理制度篇十

1、使用天然气必须保持室内通风良好。

2、使用天然气必须安装排放废气的烟道,废气须排放在大气中。

3、使用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安全性灶具。

4、若发现天然气泄漏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关闭气源,通知燃气公司进行处理,不得自行拆修。

5、连接灶具的胶管要使用燃气专用胶管,经常检查,定期调换。

6、严禁使用明火检查天然气泄漏情况。

7、新装、改装天然气线路必须报燃气公司处理,任何人不得私自改装、新装、拆装天然气管道。

天然气管理制度篇十一

学校使用然气的场所,目前为食堂,用于食品加工烹饪。不作他用。为实现然气使用的安全,现制定以下条例:

一、学校必须使用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然气气源。使用的然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使用场所;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然气。

二、严格执行年检制度,接受有关部门对学校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三、然气使用场所,配备专业防护用品、消防器材等设备,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

四、不得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然气计量装置和然气设施;改变然气用途或者私自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然气设施和然气器具的,应当到然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五、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操作人员。其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然气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六、然气场所内未经批准不得动用其它明火作业。

天然气管理制度篇十二

1、加强施工的标准化、程序化、制度化,符合公司管理要求,以适应公司工程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工程部所有员工。

3、此规定由工程部与公司共同制定。

1.本部门员工要严格遵守劳动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

2.本部门负责工程部办公场所的清洁卫生。所有的文件、资料要摆放整齐,桌面、地面要保持清洁。每个工作日结束时应将个人桌面收拾干净。

3.员工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帮助,要用自身言行树立公司形象。

1.工程部在公司领导班子领导下做好施工管理、施工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2.严格按照国家的施工规范、规程、标准、规定,对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和工程技术管理。

3.根据公司总任务编制工程部年度工作计划和年终总结。

4.接收工程开工审批手续、填写开工报告单及汇同安检部、技术部组织打压竣工验收,填写竣工验收送气单。

5.组织图纸会审,解决施工当中的技术问题,组织对施工质量的检查和评定,确保施工质量。

6.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协调施工进度,确保按时完成各项施工任务。

7.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量签证工作,申报工程结算,同时负责工程竣工资料的存档管理工作。

8.负责工程建设过程质量管理、进度管理及文明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9.办理工程进度款审批签认手续。

10.负责工程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汇总、移交工作。

11.组织、召集工程建设调度会、工程例会、监理例会、工程专题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

12.组织其他部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做好验收记录。

(一)人员编制。

1.工程部设工程部长2名;

2.工程项目负责人数名;(根据项目多少而定)。

3.工程部设施工员数名、文案员数名。

(二)岗位职责。

1、工程部长:

1)负责工程部全面工作:施工管理、施工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等;

2)严格按公司规定、施工管理程序进行系统科学的管理;协。

3)调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每周定期检查各施工现场。

4)汇总检查结果并反馈给有关部门,重大问题上报主管经理解决;

5)负责主持部门例会。

2、工程部施工员:

1)严格按施工管理程序进行系统科学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及按期竣工;

2)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一般问题当日解决,重大问题立即上报工程部长处理;

3)隐蔽工程验收、整体工程验收,阶段管理的有关工作;

4)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防火及卫生工作;

5)负责协调与生产部、设计部及安全部等部门关系;

6)加强对施工队管理,严禁施工队与客户私下交易,承揽私活。

1.例会制度:工程部每周二举行部门与施工队例会一次,由工程主持。

2.报表制度。

1)工程部应于每周末提出部门下周工作安排;

2)工程部应于每月月底竣工项目验收并及时上报结算至财务部;

3)重大事故上报制度。

a.出现重大质量、服务或客户投诉事故,工程部应立刻安排相关人员处理。

b.处理的同时,应上报处理技术方案以及费用分析方案给公司主管经理,以便公司正确决策。

c.事故处理结束后,应及时完成事故处理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起因分析、责任人分析、事故处理费用等相关内容。

d.事故处理报告应于完成后的当日上报公司主管经理。

4、档案管理。

1)填写结算单,交施工、预算、材料、财务审核。

2)档案搜集由工程部相关项目主管具体负责。

3)开工报告、隐蔽纪录、竣工资料等及时归档。

天然气管理制度篇十三

第一条为规范管道巡查人员的行为,以及巡查发现管道周围存在的不安全行为及事故隐患能及时有效的得到处理,按照巡线工作“早发现、早沟通、早预防”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于xxxx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开云KY官方登录入口 压天然气管线、附属设施、警示桩及开云KY官方登录入口 压调压站外观和阀井室外观的安全巡查管理。

第三条管网生产运营部不定期的进行管道安全巡查和管道安全大检查,牵头组织公司力量解决管道安全问题。

第四条管网生产管网生产运营部负责监督管理巡线人员的日常工作情况,定期负责对管道运行中出现的占压、“三穿”及附属设施等出现异常情况的处理及汇总、上报。

第五条巡线人员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管段巡查工作,监督管理属地巡线工的日常工作,及时对发现的各类违章占压、第三方施工等危及管道安全的行为进行解决处理,同时做好企地协调工作、管道保护宣传工作。实行“责任到人、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制度。

第六条巡线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佩戴上岗证。

第七条根据公司现有情况将整个管网分为2个巡线组,每组一人现配置电动自行车2台。

第八条巡线范围巡线员所辖主管线、沿线阀井室、隧道、绿化带、主支干到、农田、建设工地等关健点等。

第七条巡线员必须熟悉所巡查的管线及附属设备(凝水缸、阀门(井))的位置、技术参数、状态、燃气走向。并充分掌握燃气管道及设施与其它地下设施的安全距离和规范要求。

第九条检查天然气管线及附属设施是否泄漏;敷土是否完好,有无塌陷或开挖取土的现象;管线安全距离内是否有违章建筑施工及其他市政工程;有无违章用气、破坏燃气设施的现象。

第十条管网巡线人员还应对天然气管道相邻的地裂带、电力电缆、热力、人防沟道部位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巡线员在巡查过程中要做到及时、到位。必须保证每日至少对辖区内管网及设施巡视一次,重点地段反复巡查,并设专人盯守。

第十二条巡线内容

7.1、管道

7.1.1、检查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是否有取土、挖塘、清淤、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等现象。

7.1.2、检查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至500米内有无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

7.1.3、检查管道是否漏气。

7.1.4、检查管道是否漂管及埋深不够。

7.1.5、检查管道是否有裸露,裸露段防腐层是否完好。

7.1.6、检查沿线通讯光缆保护套管有无损坏现象。

7.1.7、检查“三桩”是否齐全完好。

8.2、管道穿越

8.2.1、检查管道穿越公路、铁路、河流的防护工程是否良好,穿越处是否完好、标志桩是否完好。大开挖处是否回填完好并符合路况要求,标志桩是否完好。

9.3、阀井室

9.3.1、检查阀井室内设施是否完好,检查气液联动执行机构各密封部位是否存在漏气,是否漏油,供电和电压显示是否正常。

9.3.2、检查阀井室内管件、阀门有无内、外漏现象,温度表、压力表是否工作正常。

9.3.3、检查各阀门、管件等是否完好,阀位指示是否正常,有无泄漏。

9.3.4、检查阀井室内消防器材是否完好可用。

9.3.5、检查阀井室是否通风良好,有无积水、结冰现象。

9.3.6、检查放空火炬是否竖直,接地良好,防腐层完好。

9.3.7、各阀门上的标志牌是否误用。

第十三条在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巡线员要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或构筑物;

(二)堆放、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等物品;

(三)未经批准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四)未经批准打桩作业或者顶进作业;

(五)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安全警示标志;

(六)其它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第十四条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巡线人员负责管道的日常巡查,管道周边施工的协调,制止可能危害管道安全的施工,并及时上报现场发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巡线员所辖区域内出现施工等可能损坏燃气管网的安全情况时,应及时与施工者或施工负责人沟通,了解施工情况、工期、进度、规模,以便确定监护时间、监护范围、监护重点。根据施工情况,准确判断施工是否影响燃气管道。同时,将燃气管道位置、埋深状况向施工方交代清楚,以确保燃气管网免遭破坏。

第十七条负责及时记录和汇报日常巡线过程中所发生的问题,要立即向施工方说明情况或制止施工,然后用通讯工具联系公司领导出面协调。

第十八条负责协调处理管线占压和各种安全隐患,需要领导出面协调的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十九条巡线员在巡视的一天中,必须把一天所有经过的路段、路段中各种与燃气设施相关的资料填入相关的巡线日志中,填写时要真实不得写些与巡线无关的事物,字迹要工整、认真,内容、时间、填写人的姓名一字不准缺少。

第二十条在巡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维护好现场,保护第一现场资料,设警戒区,疏散围观人员。

第二十一条定期对天然气管道走向、埋深、穿越、隧道、线路交叉、水工保护、违章占压以及管道沿线环境情况进行现场察看了解,确保管道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不定期抽查管道(阀井室)及附属设施、阴极保护系统、各有关设备仪器设施是否完好和正常运行,并按有关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管道专业检查监督和管理,确保管道安全运行。

第二十三条安排管道巡护和维修人员按照相关操作规程对管道进行相关的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对已经发现的在管道附近20米外的施工纳入重点巡查区域。对于可能交叉通过管道或在管道中心线5米范围内的施工应提前告知管网生产运营部,以便采取对应措施。

第二十五条预防性协调与沟通。巡线人员在进行线路巡查,发现在管道25米外有施工时,就应询问施工人员其施工是否可能扩展到管道保护范围,如果可能扩展到,应告知管道保护法规的要求,获取联络人员的联系电话,确定进一步协调解决的方式和步骤,并将此情况记录在案同时报告管网生产运营部。

第二十六条危害告知。管网生产运营部应派人到现场提前了解情况,做好如下工作:

(一)讲清楚天然气管道的潜在危害、后果及法律责任;

(二)告知我方管道保护的要求;

(三)签订燃气管道保护协议;

(四)交换相互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员。

第二十七条施工进度报告。巡线人员应向施工单位了解施工进展,定期上报施工单位的进度情况及对管道的潜在影响,以便于公司相关部门制定措施。

天然气管理制度篇十四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人员、工器具、设备设施和生产作业区域的安全目视化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规范中安全目视化管理是指通过安全色、标签、标牌等方式,明确人员的资质和身份、工器具和设备设施的使用状态,以及生产作业区域的危险状态的一种现场安全管理方法。目的是提示危险和方便现场管理。

第四条本规范中工器具是特指脚手架、压缩气瓶、移动式发电机、电焊机、检测仪器、电动工具、手动起重工具、气动(液压)工具、便携式梯子。

第五条各企业应统一安全目视化管理标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种安全色、标签、标牌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安全色、标签、标牌的使用应考虑夜间环境,以满足需要。

第八条用于喷涂、粘贴于设备设施上的安全色、标签、标牌等不能含有氯化物等腐蚀性物质。

第九条安全色、标签、标牌等应定期检查,以保持整洁、清晰、完整,如有变色、褪色、脱落、残缺等情况时,须及时重涂或更换。

第十条企业内部员工进入生产作业场所,应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着装。外来人员(承包商员工,参观、检查、学习等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场所,着装应符合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并与内部员工有所区别。

第十一条所有进入钻井、井下作业、炼化生产区域、油气集输站(场)、油气储存库区、油气净化厂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生产作业区域的人员,应佩戴入厂(场)证件。

第十二条内部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入厂(场)证件式样应不同,区别明显,易于辨别。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特种作业资质,并经所在单位岗位安全培训合格,佩戴特种作业资格合格目视标签。标签应简单、醒目,不影响正常作业。

第十四条压缩气瓶的外表面涂色以及有关警示标签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同时,企业还应用标牌标明气瓶的状态(满瓶、空瓶、故障或使用中)。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在安装、使用和拆除脚手架的`作业过程中,应使用标牌标明脚手架是否处于完好可用、限制使用或禁用状态,限制使用时应注明限制使用条件。

第十六条除压缩气瓶、脚手架以外的工器具,使用单位应定期检查,确认其完好,并在其明显位置粘贴检查合格的标签。检查不合格、超期未检及未贴标签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所有工器具,包括本规范定义之外的其他工器具,都应做到定置定位。

第十八条应在设备设施的明显部位标注名称及编号,对误操作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设备设施,应在旁边设置安全操作注意事项标牌。

第十九条管线、阀门的着色应严格执行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同时,还应在工艺管线上标明介质名称和流向,在控制阀门上可悬挂含有工位号(编号)等基本信息的标签。

第二十条应在仪表控制及指示装置上标注控制按钮、开关、显示仪的名称。厂房或控制室内用于照明、通风、报警等的电气按钮、开关都应标注控制对象。

第二十一条对遥控和远程仪表控制系统,应在现场指示仪表上标识出实际参数控制范围,粘贴校验合格标签。远程仪表在现场应有显示工位号(编号)等基本信息的标签。

第二十二条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器具应分类摆放,并设置标牌,标牌内容应参照危险化学品技术说明书确定,包括化学品名称、主要危害及安全注意事项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使用红、黄指示线划分固定生产作业区域的不同危险状况。红色指示线警示有危险,未经许可禁止进入;黄色指示线提示有危险,进入时注意。

第二十四条应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有关要求,对生产作业区域内的消防通道、逃生通道、紧急集合点设置明确的指示标识。

第二十五条应根据施工作业现场的危险状况进行安全隔离。隔离分为警告性隔离、保护性隔离。

(一)警告性隔离适用于临时性施工、维修区域、安全隐患区域(如临时物品存放区域等)以及其他禁止人员随意进入的区域。实施警告性隔离时,应采用专用隔离带标识出隔离区域。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二)保护性隔离适用于容易造成人员坠落、有毒有害物质喷溅、路面施工以及其他防止人员随意进入的区域。实施保护性隔离时,应采用围栏、盖板等隔离措施且有醒目的标识。

第二十六条专用隔离带和围栏应在夜间容易识别。隔离区域应尽量减少对外界的影响,对于有喷溅、喷洒的区域,应有足够的隔离空间。所有隔离设施应在危险消除后及时拆除。

第二十七条生产作业现场长期使用的机具、车辆(包括厂内机动车、特种车辆)、消防器材、逃生和急救设施等,应根据需要放置在指定的位置,并做出标识(可在周围画线或以文字标识),标识应与其对应的物件相符,并易于辨别。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依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范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然气管理制度篇十五

天然气属于易燃易爆气体,天然气生产运行部为甲级防爆单位。为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保证生产安全运行,保证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财产,防止各灾害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生产运行部站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班组的负责人对本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每位职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负责。

2.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必须限期处理和整改,并做好记录。

3.加强事故管理,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对重大未遂事故也不放过,要有事故原始记录,处理报告和复查记录。

4.认真执行岗位安全责任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随意动用未经许可的设备和工具。

5.严格执行进站管理规定。

6.非本站人员未经批准,严禁进入危险区,在站内行走时严禁在管道容器及工艺装置附近逗留,严禁在危险源区域逗留。

7.在禁火场所严禁吸烟,严禁带入各类火种,凡有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设专储仓库进行存放并有专人监护。

8.每个岗位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有关部门要定期检查,保证随时处于良好状态,要定期组织消防培训及消防演习,保证人人都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9.除在固定动火区域内动火,其它区域一律需经上级领导批准方可动火。

10.各种安全装置、监测仪表、警戒标志、消防设施和器材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除、改动、挪用,安全通道要随时保持通畅,安全装置要按规定进行校验。

11.电气设备的维修工作必须由培训合格的电工进行,其他人员一律禁止私自维修工作,严禁乱拉、私接临时线、严禁使用电炉及其他私人电器,仪表装置的修理工作应由培训合格的仪表工进行,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动用。

12.每年雨季前,要对避雷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检查、测试和检修,确保性能良好可靠。

13.禁止在站区生产区域堆放易燃易爆物,站场保持清洁,废料垃圾必须及时清除。

14.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坚持交接班安全检查。

15.定期组织职工培训,全站职工应熟知作业场所及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防范措施,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

进站须知

1.站区内严禁一切烟火,不准携带火种进入站区。外来办事人员随身携带的火种(火柴、打火机、电警棍等)入站时交门卫保管。

2.本站和外来办事人员一律不准穿化纤衣服和带钉子的鞋进入站区。

3.工作人员进入气站应按规定着装。

4.凡进入站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在发动机排气管的出口处佩戴防火帽(阻火器),车速不超过每小时5公里,拖拉机.电瓶车.蓄力车.放射性设备严禁进入站区。

5.不准在生产区内修车、擦车、放油水、扫车垃圾等。

6.外来学习、参观人员必须持单位行政介绍信,经本站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站,参观时必须有本站领导和安全员及有关人员陪同。

7.外来人员不准随意动用站内生产设备,更不准自行在贮罐区放残气。

8.对上述规定如有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处理,对于造成事故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天然气管理制度篇十六

1、为了贯彻集团公司“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各级管理干部的安全责任,强化要害(重点)部位的安全监督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中的“重点要害部位”是指公司的燃气设施,主要包括城市门站、工业门站及输配系统的燃气设施(调压站、阀门井、调压箱柜)等重点部位。

1、重点要害部位的三级管理,是指燃气公司的各级领导对公司重点要害部位进行分解监督管理,即公司总经理负责监督管理公司的所有燃气设施,副总各自负责监督管理场站、输配系统或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各管理部门领导负责监督管理场站、输配系统或燃气用户中的一块或一类燃气设施,在原有的职能和业务管理的基础上,实现对重点要害设施的交叉监督管理。

2、各级领导均应明确各自的重点要害部位的“监督管理范围”,担负对“监督管理范围”内燃气设施的检查和安全监督责任。具体方法有:

2.1、指导“监督管理范围”内燃气设施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的安全操作行为;

2.2、检查公司规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在“监督管理范围”内的执行情况;

2.3、检查“监督管理范围”内存在的问题与隐患,并追踪整改效果;

2.4、监督事故“四不放过”原则的实施情况;

2.5、帮助协调解决“监督管理范围”内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燃气公司总经理、副总和各管理部门负责人,每月须到各自的“监督管理范围”蹲点工作一个工作日(可相互错开),工作形式可为组织参加班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与员工面对面沟通,掌握员工思想动态,对“监督管理范围”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协调督促整改事故隐患等,具体工作的内容要在班组安全活动记录中体现,以备核查。

天然气管理制度篇十七

1天然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煤气设施(管道)的检修,需制定作业方案、施工检修方案及相应作业手顺,进行危险源辨识,形成相应的安全措施和事故预案。

3天然气设施停气检修时,必须可靠地切断燃气来源,并将残余气体置换合格。打开燃气加压机和贮存等燃气系统的设备和管道时,应采取防止硫化物等自燃的措施。

4采用惰性气体(水)置换设施中的燃气后, 天然气设施在投产或维修前需清除其内部剩余气体和污垢物。

6在天然气区域检修动火必须办理动火申请单。在燃气设备上动火,应有施工检修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应取得安全主管部门签发的动火许可后方可动火。动火必须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或爆发试验合格;检修动火工作中每二小时必须重新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半小时,必须按首次工作的规定,重新取样分析。取样要有代表性,防止死角。

动火前必须清除动火点周围的易燃物,并备好消防器材。

7、高空作业时要戴好安全带;不应利用煤气管道作起升设备的支架,不应以抛掷方式递送工具和其他物体。

8、进行维护检修,应采取防爆措施或使用防爆工具,严禁使用能产生火花的铁器等工具进行敲击作业。

9、在天然气作业区作业时,应对作业人员进行的监视、保护;或在天然气设施运行中,由于其他工程施工可能引起危及天然气管线安全应采取的监督、保护措施。

10、天然气设施检修除严格执行本安全规定外,还应认真执行本公司设备检维修的有关规定。

天然气管理制度篇十八

1. 天然气生产运行部内的所有机械设备与生产区建筑物必须保持整体接地良好,不得有任何绝缘部位。接地电阻每年应测试两次,电阻值不得大于10ω,不合格应及时进行检修。

2. 天然气生产运行部重要生产部位所有机械设备必须装有接地,接零的保护装置,但在一个供电系统不得同时接地、接零。

3. 对电器设备的接地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进行,不得借用避雷器地线及暖气系统水管做地线。

4. 为防止产生静电火花,在生产运行部内严禁用铁器互相撞击、碰撞。

5. 雷雨天气条件下禁止对天然气进行装卸作业。

6. 运输天然气车辆在运输过程中,静电接地链必须接地,如有磨损及时更换。

7. 运输天然气车辆装卸时,应将车的静电接地设施与装卸台的地线网接牢。

8. 天然气生产运行部现场应经常检查测量空气中的可燃气体浓度,当达到警戒浓度时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完毕后方可继续生产。

天然气管理制度篇十九

1.严禁烟火,不准携带火柴和打火机等火种。

2.严禁站内停放车辆,不准不带阻火罩的机动车辆进站。

3.严禁穿带有钉子的鞋进入加气站,不准工作人员穿易产生静电的服饰。

4.严禁碰撞、敲打容器或管线,不准违规操作。

5.严禁无动火许可证动火,不准擅自安装用电设备及乱拉临时电线。

6.严禁拆卸防爆设施,不准损坏报警仪器。

7.严禁用汽油清洗工具设备。

8.严禁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

9.严禁在雷雨天气进行装卸作业,设备必须接地良好。

10.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参观者必须经上级部门批准,并有管理人员陪同参观。

1.进入加气站人员必须遵守《生产区安全管理规定》,否则不得进入。会员限时特惠最后一天,文档免下载券特权立即送。

2.进入加气站的人员,必须穿戴防爆工作服,严禁穿化纤衣服及带有钉子的鞋。加气站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岗位的有关责任制及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

3.加强对消防设备、管道和阀门的跑、冒、滴、漏现象的巡回检查,保持加气站正常运行。

4.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保持消防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5.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查测量,保持电气设备正常运行。

6.如发生火灾,应尽快利用站内消防器材,全力投入抢救,并立即报警及通知有关领导。

1.加气站内严禁一切烟火,任何人不得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进入加气区内。

2.非本站职工,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加气站,经批准进入,也必须有站内工作人员陪同,必须自觉遵守本站的有关安全规定。

3.所有人员一律不得穿带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加气区,未经许可不得在加气区内使用手机、照相机和摄像机等电器。

4.禁止车辆在加气站内停放,确需进入的工作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并尽快离开。

5.卸车和放空作业时,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雷雨天气禁止卸车和放空作业。

6.加气站因安装或维修需要动火时,要经安全部门批准,并持有动火通知书,方可进行。

7、加气站必须保证24小时值班。

8、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站区,员工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9、交接班后要检查加气设备、压力是否正常,并做好记录。

10、站内外严禁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其它不安全隐患。

11、电话、电气照明设备必须正常完好。

12、站内的消防器材要严格管理,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使用。

13、站内在明显处悬挂有“严禁烟火”等字样的标志牌,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14、检修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检修前应办理相关手续,并经主管部门经理批准同意,重大设备检修须经领导签字。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认可,不准启动。检修完毕后将检修地清理干净,不留任何杂物。

1.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热爱本职工作,按时上下班,严禁擅离岗位,玩忽职守,必须树立牢固的安全观念,加强消防意识。

2.交班时,双方必须对储罐、卸液台、锅炉房、消防泵房等进行安全检查,认真核对防爆工具、防爆灯、值班记录等是否齐全完好,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交接。

3.对各种检查,记录等原始凭证,当班人员必须认真逐项填写清楚,不得预先填写或补填。保管好各种记录凭证,随时接受有关部门、人员检查。平时应保管好所有的资料,学习资料看完后,及时放回原处,不得带回或销毁。

4.值班人员不允许提前或延期交接班。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向本部门领导及负责人说明情况,经同意后方可调班或请假。

1.实行每天24小时保卫制度。

2.值班人员每2小时对站内、外治安状况检查一次,并做记录。

3.负责站内设施防盗、防破坏工作。

4.外部入站人员须经领导批准的进站许可证方可放入,并在值班室进行登记。

5.时刻保持警惕、清醒。

6.要保存好所有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备查。

7.实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记录本上要按时间顺序将本班工作交待清楚。

1.加气站工作人员应爱护站内所有设备。

2.工作人员应熟悉站内设备的性能、结构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站内的设备管理。

3.操作人员必须正确使用设备,不准超压、超速、超负荷运转。操作过程应做到按规定顺序启动,按顺序停车,安全保护装置到位。

4.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设备不得带病运行。

储罐每年至少一次真空度检验和外观检查。b.安全阀每年至少一次校验。

c.压力表、温度计及流量计按计量部门的规定定检周期进行校验。

d.机泵等设备按照机电设备维修周期进行维修保养。

天然气管理制度篇二十

为了规范公司液化天然气的购销、监管、储存、出入库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嘉兴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液化天然气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4.1安全质监部

1)对公司液化天然气的购销、储存的操作、管理进行监督;

2)组织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4.2管线所

1)制定液化天然气场站运行的管理制度或工艺、安全操作规程;

2)对液化天然气的采购、储存、充装操作进行管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5.1液化天然气的安全管理

5.1.1识别

我公司液化天然气属于《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易燃气体类别1。

安全质监部应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公司液化天然气监管档案》档案包括液化天然气基本信息、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等。

5.1.2液化天然气的管理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完善的、可操作性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应参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安监总厅管三〔20xx〕142号的要求落实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法。

5.2采购与销售

1)液化天然气的采购应从合格供方名录里选取;

2)液化天然气供方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5)液化天然气的销售,必须有记录可查。

5.3存储

5.3.1场站作业

管线所及危险化学品相关子公司应制定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的相关规程:

1)场站交接作业指导书;

2)场站安全计量系统问题处理应急作业指导书;

3)液化天然气场站储罐外壁冒汗结霜处理应急作业指导书;

4)场站槽车充装作业指导书;

5)液化天然气站储罐手动增压操作作业指导书;

6)液化天然气场站低温球阀作业指书;

7)液化石油气储罐高温季节降温措施作业指导书;

5.3.2维护、保养

2)相关单位应制定相关设备设施的维保规定。

5.3.3安全警示

1)场站的入口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存放处应设立明显醒目的禁止警告标志和安全周知卡,以告知相关人员注意安全;

3)液化天然气场站的压力管道、阀门,应有编号及开关状态牌。

天然气管理制度篇二十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气安全管理,规范天然气安全使用行为,保障公司员工、家属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设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天然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对安全使用天然气、天然气设施保护、维护和生产及居民用气等内容进行了要求。

第三条各用气单位应建立天然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天然气泄露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燃气公司、地方政府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第四条各用气单位应对天然气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节约用气进行宣传,提高员工和居民使用天然气的安全意识。

第五条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属地的天然气安全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六条天然气设施资产属于单位的,资产所有单位负责属地内天然气安全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七条天然气设施资产属于燃气公司的,用气单位应配合、协助和监督燃气公司做好属地内天然气安全管理和单位、居民用气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八条调压站应建立供气管网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巡视检查路线图。

第九条调压站应设置火种存放处,安装避雷设施和静电释放装置;人员进入天然气调压站,应穿防静电服、防静电鞋,严禁携带火种和手机等进入天然气调压站内。

第十条调压站内避雷设施和防静电装置应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测;高压储罐的运行应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十一条调压站设备应实行目视化管理,管线及附属设施应标识齐全、着色规范,管线有气体流向标识;各种仪表显示准确。

第十二条调压站设备运行平稳,管线、阀门无泄漏;定期按“十字”(调整、紧固、润滑、防腐、清洁)作业法对供气设备进行保养。

第十三条天然气设备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

第十四条调压箱的安全放散管直径大于0.15米时,放散管管口应高于厂房顶面、燃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米以上;当放散管直径小于0.15米时,放散管管口应高于厂房顶面、燃气管道、设备和走台2.5米以上。

第十五条燃气放散管的管顶或其附近应设置避雷针,其针尖高出管顶不小于3米。

第十六条调压箱应防雨、防尘、接地牢固,各种仪表显示准确;调压箱内的各连接点及调压器应每周检查一次。

第十七条改建、扩建燃气管网及主要燃气设施,应保存原有设备设施的影像资料。

第十八条天然气设施所在地、地下天然气管道上方和重要天然气设施上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天然气设施安全警示标识。

第十九条在天然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天然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天然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挖掘、取土等作业以及使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天然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在天然气设施保护范围内铺设管道、打桩、挖掘等可能影响天然气设施安全的作业活动,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与供气单位共同制定天然气设施保护方案,执行《矿区服务事业部院区动土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查询施工地段的天然气设施竣工图,查清地下天然气设施铺设情况,必要时可以邀请供气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探测或者开挖。

第二十二条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分别为:高压、次高压管道管壁两侧各6.5米内,中压管道管壁两侧各1.5米内,低压管道管壁两侧各1米内,庭院架空管道管壁两侧各0.5米内,阀门室(井)、凝水井(缸)、高压箱(柜)、计量箱(柜)外壁各1米内。

第二十三条燃气放散管管口至明火散火花的地点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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