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在合作关系中起到了规范和约束作用。合同的违约责任应当依法承担,避免给对方造成损失。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合同的重要性,特别整理了一些案例。
钻探工程合同篇一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将_________处地质钻探及土壤试验工程交由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承办经双方同意订立合约如下:
第一条 工程地点:请参阅工程图说。
第二条 工程范围:详图样说明书。
第三条 合约总价:全部工程总价_________元整,详细表附后,工程结算总价按照实做数量结算计算之。(合约附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四条 付款方式:
一、本工程无预付款,亦不按物价指数增减率调整,俟全部完工提出试验报告,经本处第一科审查合格后一次付清。(如需分批完成,得将已完成部分先付价款百分之八十)。
二、乙方应依照上项付款办法,按实以书面申请估验计价,而后由甲方核实给付之。乙方于支领工程款时所用之印鉴,应与本合约所附印鉴相符。
三、全部工程完成,经正式验收合格后,除有特殊事由外,应于七日内发给结算验收证明书,并依规定程序付清尾款。
四、估验计价均应按期办理,不得申请弃权或延期办理。
五、施工期间如物价发生变动时,应按投标须知所附按物价指数增减率调整工程费计算方式办理。
六、变更设计作业程序依本府所属各机关营缮工程施工验收作业程序八之规定办理。如因变更设计增加工程数量或项目应俟甲方完成法定程序后始得估验,其新增项目在议定单价前按甲方拟定单价之八成计价。
第五条 工程期限:
一、开工期限:乙方应于决标后五日内正式开工。
二、完工期限:全部工程限于开工之日起五十日历日完工。如遇障碍因素或变更设计致无法全面施工,应依_________市政府所属各机关营缮工程因障碍因素无法全面施工工期计算作业规定办理。
三、因故延期:如因天灾人祸确为人力所不能抗拒,致需延长完工日期时,乙方得申请甲方核定延期日数。
四、工程开工、停工、复工、完工,乙方均应于当日以书面报告甲方。并以甲方核定之结果为计算工期之依据、乙方不为报告者,甲方得径为核定后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不得异议。
五、甲方所核定相关工期事项,乙方均同意遵守,不得异议,亦不得因此提出赔偿损失或停工结算等要求。
第六条 工程变更:
甲方对本工程有随时变更计画及增减工程数量之权(工程变更设计时,依本府有关规定办理),乙方不得异议。对于增减数量,双方参照本合约所订单价计算增减之。有新增工程项目时,得由双方协议合理单价,但不得以新增项目单价未议妥而停工。新增项目如含有合约既有单价,其单价得按物指数增减率调整工程费计算方式调整之。如因甲方变更计画,乙方须废弃已完工程之一部分或已到场之合格材料,由甲方核实验收后,参照本合约所订单价或订约时料价或新议订单价并按物价指数增减率调整工程费计算方式计给之。但已进场材料以实际施工进度需要并经检验合格为限,若因保管不当影响品质之部分不予计给。
第七条 工程图说:所有本工程之图样施工说明书及本合约有关附件等,其优先级依序为开标记录补充规定、特定条款、技术规范、合约图说、工程详细表,及一般规定或一般规范。
第八条 工程监督:甲方所派主持工程之工程司,有监督工程及指示乙方之权。甲方工程司如发现乙方工人技能低劣,或不听指挥,得随时通知乙方更换之。如所做工程草率,材料窳劣,不合规定者,得通知乙方拆除重做,其损失及所需工期概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 工地管理:乙方须遴派技师或派具有二年以上工程经验之代表常驻工地,督导施工,并负责工人之管理,严格约束工人遵守纪律,如有任何纠纷或违法行为,概由乙方负完全责任。如工人遇有伤亡或其它意外情事,应由乙方自行处理,与甲方无涉。乙方所派之负责人,非经甲方工程司同意不得擅离工地。甲方如认为乙方所派负责人不称职时,得通知乙方更换之。
第十条 工作场地设备:乙方对于工人之食宿医药卫生,以及材料工具之储存房屋,均应有完善之设备。
第十一条 材料机具:所有材料机具,除本合约有规定者外,概由乙方自备,并须经甲方检验(视)合格方可使用,其不合格者,须立即迁出场外。本工程内应由甲方供给之机具材料,因故未能实时供给,得酌予展延工程期限,但一次超过九十日者,如甲方未能即时供给机具材料致工程全部或部分停工时,比照投标须知九之(五)(六)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加班赶工:本工程进行期间,如因工程进度落后为配合进度,甲方认为必须增加工人或加开夜班时,乙方应即照办,不得推诿拒绝,并不得要求加价。但因甲方需要乙方超预定进度施工时,而乙方必须在夜间施工者,除得_________计算方式计算差额加价办理外,对赶工必须增加之设备应提出计划经甲方核定后得按实际需要追加,但已有夜间施工单价及施工项目应连续施工者(如连续壁、反循环椿、潜盾或推进工法等等)或施工惯例应延续施工者(如试椿浇置混凝土、地下工程需抢建、抢修等等)不得另予加价。如乙方未在双方协议时限内完成不予给付。
第十三条 配合施工:与本合约工程有关之其它工程及临时装置,经甲方委托其它承包商办理时,乙方应与其它承包商互相协助合作,使能办理其工作,如因工作不能协调,致生错误或延误工期,或发生其它意外事故,其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赔偿。但受损之一方,应尽速于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告知甲方,由甲方召集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经甲方多次协商仍无法达成协议时甲方除径行裁决外,并得在其估验款内扣留,俟其解决上述争议后再发还。
第十四条
一、维持交通:乙方于施工时,不得妨碍交通,如因施工必要暂停交通时,须有适当临时交通路线及公共安全设备,并须事先征得甲方之书面许可方可动工。
二、借用人行道在六个月内未开工,或停工达六个月者,应将借用之人行道回复原状。
第十五条 环境清洁与维护:
一、凡在施工范围内挖出废土及完工后剩余之砖块、砂石及其它废料,应依废弃物清理法及本市建筑管理规则等规定尽速清除,如延误不予清除而受罚,概由乙方负责。
二、工地周围排水沟因本工程施工所发生损坏或淤积废土、砂石,均应随时修复及清理,如延误不予修复及清理,致生危害环境卫生、公共安全事件,概由乙方负完全责任。
三、工地清洁及环境品质维护,应依_________市政府所属各机关营缮工程工地环境清洁维护实施要点及环境保护法规办理。
第十六条 安全措施:
一、承造人应依劳工安全卫生法及其施行细则暨营造安全卫生设施标准规定确实办理。
二、施工期间,乙方应于工作地点依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及本府有关规定设立显明之标志,以策安全。
三、建筑物施工场所,除应于基地四周利用密闭式之钢铁或金属板、木板、夹板、铝板等材料设置围篱,鹰架外部分应加铁丝网,并以帆布围护,以防止物料向下飞散或坠落,并应设置行人安全走廊及消防设备。
四、对于工地附近人民生命、身体及财产之安全必须预为防范,如因疏忽致生伤亡或其它损害,概由乙方负责。
五、承造人应依规定投保营造综合保险、第三人意外责任险及邻近房屋倒塌龟裂责任险。(依补充说明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工程保管:
一、在工程未经正式验收相符以前,所有已完成工程及到场材料,包括甲方供给及乙方自备经甲方估验计价者,均由乙方负责保管,如有损坏缺少,应由乙方负担。
二、在工程未经验收前,如甲方因需要使用时,乙方不得拒绝。但必须由甲乙双方会同维护单位协商认定双方之权利与义务后,由甲方行接管使用。如有损害应由协商之义务人修复之。
第十八条 灾害保险:
一、工程由开工日起至验收合格日止乙方需投保营造保险。
二、在验收前遭遇台风、地震、豪雨、洪水等不可抗力之天然灾害时,乙应于灾害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报请甲方派员会同勘查属实,并取具证明后,得按实需工作时间延长工期。
三、除因天灾导致之路面淤泥积水等之灾害,妨碍公共安全市容观瞻、及民众权益而急需回复原状者,得由甲方依照_________市政府防救天然灾害紧急抢救工程授权处理要点,报请有关单位会勘后,依规定处理外,凡涉及承包工程之损失部分仍应由承包商负责。
四、因甲方因素导致工程延期,得依原付保费比例加价办理。
第十九条 工程查验:
一、工程于施工中或验收时,甲方查验人员认为有必要开挖或拆除一部分工程以作检验时,乙方不得推诿,并应于事后负责免费修复。如发现乙方使用之材料与规定不符时,可拆抽换者(不影响其他构物),乙方应即抽换,不得要求以扣款处理,或延长工期,其所需时间一并列入工期检讨。如不妨碍安全、美观及使用需求,经由甲方检讨可不必拆换或拆换确有困难,必须以扣款方式处理时,除合约另有规定如混凝土及沥青混凝土外,应按合约单价比例(尺寸不合规定时)、或工料差额(工料不合规定时)之六倍扣减,并于甲方完成报备手续后办理。
二、工程全部完竣,经初验合格后,由甲方派员验收,并报请上级机关监验。凡验收所需工人、工具及梯架等,概由乙方供给之。甲方验收时,如发现工程与规定不符,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期限内修改完妥或依第一款之规定处理完妥,逾期尚未修改或处理完妥,除应参照第二十条之规定赔偿逾期损失外,甲方并得动用乙方未领工程款或保证金(含履约保证金及差额保证金)予以改善,如有不敷,由乙方或保证人补足之。
三、全部工程完工之初验及正式验收之复验,以一次为限,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期限内修改完善。否则自复验之次日起计算至再验收合格之日止均以逾期论处,每日罚款按结算总价千分之一计算,乙方不得异议。
四、乙方及其专业技师应负地质钻探之调查、钻孔取样、记录、鉴定分析及相关作业之责任,并应于报告书上由技师本人署名并加盖执业图记签章负责。
五、上述各款规定事项,乙方均不得以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条第三项前段规定拒绝修改、处理或拖延。
第二十条 逾期损失:
乙方如不依照合约规定期限完工,应按逾期之日数,每日赔偿甲方损失按结算总价千分之一计算。逾期罚款甲方得在乙方未领工程款或保证金内扣除,如有不足,得向乙方或其保证人追缴之。但其最高赔偿金额超过结算总价十分之一为限。
第二十一条 乙方如与他人有债务纠纷,经法院命令扣留工程款者,乙方不得借故停工,如发生损害,应由乙与保证人共同连带负责。
第二十二条 保固期限:本工程自全部竣工正式验收合格之次日起,由乙方保固,保固保证金由工程款或保证金扣留或另由乙方提供按结算总价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依工程标的性质定之)计算,如工程一部或全部走动、裂损、坍塌或发生其它损坏时,经查明系甲方工作不良,材料不佳所致者,应由乙方依照图样在限期内负责无条件修复。通知后逾期不办理者,甲方得动用保固保证金修理。保固期间除合约另有约定外,规定如下:
一、建筑物之装修、机电、屋顶、墙壁渗漏及道路工程、自来水工程等,保固期间为一年。
二、建筑物构造体、暗渠、桥涵、隧道,或为此等工作之重修缮者,保固期间为五年。
前项保固保证金如保固期间为一年者,期满后全部退还。如保固期间为二年以上或合约部分工程保固期间为二年以上者,第一年退还二分之一,第二年退还其余之二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保证责任:
一、保证人对于乙方因履行本合约各项规定暨因终止合约或解除合约,而发生之一切义务,均连带负其全责,并愿弃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条规定之先诉抗辩权。如涉讼或仲裁以_________法院为管辖法院,_________市为仲裁地点。
二、保证人如中途失其保证能力或自行申请退保时,乙应立即觅保更换。原保证人应俟换保手续核定后,始能解除其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应俟本合约失效时始得解除一切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终止或解除合约:
一、甲方认为工程有终止之必要时,得随时终止本合约之全部或一部分工程,一经甲方通知,乙方应立即停工,并由乙方负责遣散工人,其已完成程及已进场材料,均由甲方核实给价。
二、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时,甲方得随时终止或解除本合约,甲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损失,乙方及其保证人应负连带赔偿之全责。
(一)乙方私将工程转让他人承包,或将登记证转借他人承包本工程,经甲方查明属实者。
(二)乙方逾规定期限尚未开工,或开工后进行迟缓,进度较规定预定进度落后百分之十五以上者。
(三)乙方违背合约或发生变故,甲方认其不能履行合约责任时。乙方如因前项三款情事之一终止或解除合约时,应即停工,负责遣散工人,并将到场材料机具设备等,交由甲方全权使用。
三、合约订定后,如因不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而未能开工,或延期开工,或开工后无法继续施工而停工,其时间逾六个月仍无法施工者,乙方得于一个月内要求终止合约,并得就下列项目提出求偿金额,检附计算及相关证明文件送甲方核定若乙方对甲方核定有异议时得依合约所附工程仲裁条款补充规定办理。
(一)工程订约后未能开工:
1。合约书装订成本费(含印花税)
2。依合约规定项目并已实际执行之准备工作费。(如测量放样、钻探、细部设计等)不得超过合约单项之金额。
3。工棚及租金费得依合约单项范围之金额比例折算。
4。工地现场水电费得按实付金额。
5。工地现场看管劳工费,最多二员,六个月之基本工资为限。
6。工程施工进度必需预先定制特殊材料经事先向甲方报备有案并经会同检验合格者得依厂商订购成本收购,但不得超过合约该项材料费之金额。一般购置材料则由乙方自理。
(二)工程开工后:
1。合约规定之准备工作费工棚租金、工地水电费及工程安全设施得依合约单价比例估验计价。
2。已完工工程依合约规定估验计价。
3。进场材料费(以实际施工进度需要,并经检验合格为限,若因保管不当影响品质之部分不予计给)。
4。工程停工期间经甲方认定必要之现场待命人员工资(最多五人以承商公司之员工为限)按合约技术及一般劳力工资计付。
5。停工期间乙方亦应按日填报日报表,并于每周未,每月底将影响部分以书面报工程司备查。
四、乙方如领有预付款者,应即将未扣还金额,并加中央银行基金存款一个月利率之利息,一并退还甲方。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未依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及甲方指示办理,以维持交通及排水、维护环境清洁及公共安全时,甲方得径行动用乙方未领工程款或保证金改善,乙方不得异议。
第二十六条 合约时效:本合约及其附件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全部工程完竣验收保固期满之日失效。
第二十七条 合约份数及附件:本合约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_份,由甲方分别陈转备用,如有误缮,以正本为准。本合约附件,计保证书_________份、领款印鉴_________份、投标须知_________份、投标比价纪录表_________份、标单详细表_________份、单价分析表_________份、供给材料表_________份、施工说明书_________份、图样_________份计_________张。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钻探工程合同篇二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将_________处地质钻探及土壤试验工程交由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承办经双方同意订立合约如下:
第一条工程地点:请参阅工程图说。
第二条工程范围:详图样说明书。
第三条合约总价:全部工程总价_________元整,详细表附后,工程结算总价按照实做数量结算计算之。(合约附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四条付款方式:
一、本工程无预付款,亦不按物价指数增减率调整,俟全部完工提出试验报告,经本处第一科审查合格后一次付清。(如需分批完成,得将已完成部分先付价款百分之八十)。
二、乙方应依照上项付款办法,按实以书面申请估验计价,而后由甲方核实给付之。乙方于支领工程款时所用之印鉴,应与本合约所附印鉴相符。
三、全部工程完成,经正式验收合格后,除有特殊事由外,应于七日内发给结算验收证明书,并依规定程序付清尾款。
四、估验计价均应按期办理,不得申请弃权或延期办理。
五、施工期间如物价发生变动时,应按投标须知所附按物价指数增减率调整工程费计算方式办理。
六、变更设计作业程序依本府所属各机关营缮工程施工验收作业程序八之规定办理。如因变更设计增加工程数量或项目应俟甲方完成法定程序后始得估验,其新增项目在议定单价前按甲方拟定单价之八成计价。
第五条工程期限:
一、开工期限:乙方应于决标后五日内正式开工。
二、完工期限:全部工程限于开工之日起五十日历日完工。如遇障碍因素或变更设计致无法全面施工,应依_________市政府所属各机关营缮工程因障碍因素无法全面施工工期计算作业规定办理。
三、因故延期:如因天灾人祸确为人力所不能抗拒,致需延长完工日期时,乙方得申请甲方核定延期日数。
四、工程开工、停工、复工、完工,乙方均应于当日以书面报告甲方。并以甲方核定之结果为计算工期之依据、乙方不为报告者,甲方得径为核定后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不得异议。
五、甲方所核定相关工期事项,乙方均同意遵守,不得异议,亦不得因此提出赔偿损失或停工结算等要求。
第六条工程变更:
甲方对本工程有随时变更计画及增减工程数量之权(工程变更设计时,依本府有关规定办理),乙方不得异议。对于增减数量,双方参照本合约所订单价计算增减之。有新增工程项目时,得由双方协议合理单价,但不得以新增项目单价未议妥而停工。新增项目如含有合约既有单价,其单价得按物指数增减率调整工程费计算方式调整之。如因甲方变更计画,乙方须废弃已完工程之一部分或已到场之合格材料,由甲方核实验收后,参照本合约所订单价或订约时料价或新议订单价并按物价指数增减率调整工程费计算方式计给之。但已进场材料以实际施工进度需要并经检验合格为限,若因保管不当影响品质之部分不予计给。
第七条工程图说:所有本工程之图样施工说明书及本合约有关附件等,其优先级依序为开标记录补充规定、特定条款、技术规范、合约图说、工程详细表,及一般规定或一般规范。
第八条工程监督:甲方所派主持工程之工程司,有监督工程及指示乙方之权。甲方工程司如发现乙方工人技能低劣,或不听指挥,得随时通知乙方更换之。如所做工程草率,材料窳劣,不合规定者,得通知乙方拆除重做,其损失及所需工期概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工地管理:乙方须遴派技师或派具有二年以上工程经验之代表常驻工地,督导施工,并负责工人之管理,严格约束工人遵守纪律,如有任何纠纷或违法行为,概由乙方负完全责任。如工人遇有伤亡或其它意外情事,应由乙方自行处理,与甲方无涉。乙方所派之负责人,非经甲方工程司同意不得擅离工地。甲方如认为乙方所派负责人不称职时,得通知乙方更换之。
第十条工作场地设备:乙方对于工人之食宿医药卫生,以及材料工具之储存房屋,均应有完善之设备。
第十一条材料机具:所有材料机具,除本合约有规定者外,概由乙方自备,并须经甲方检验(视)合格方可使用,其不合格者,须立即迁出场外。本工程内应由甲方供给之机具材料,因故未能实时供给,得酌予展延工程期限,但一次超过九十日者,如甲方未能即时供给机具材料致工程全部或部分停工时,比照投标须知九之(五)(六)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加班赶工:本工程进行期间,如因工程进度落后为配合进度,甲方认为必须增加工人或加开夜班时,乙方应即照办,不得推诿拒绝,并不得要求加价。但因甲方需要乙方超预定进度施工时,而乙方必须在夜间施工者,除得_________计算方式计算差额加价办理外,对赶工必须增加之设备应提出计划经甲方核定后得按实际需要追加,但已有夜间施工单价及施工项目应连续施工者(如连续壁、反循环椿、潜盾或推进工法等等)或施工惯例应延续施工者(如试椿浇置混凝土、地下工程需抢建、抢修等等)不得另予加价。如乙方未在双方协议时限内完成不予给付。
第十三条配合施工:与本合约工程有关之其它工程及临时装置,经甲方委托其它承包商办理时,乙方应与其它承包商互相协助合作,使能办理其工作,如因工作不能协调,致生错误或延误工期,或发生其它意外事故,其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赔偿。但受损之一方,应尽速于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告知甲方,由甲方召集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经甲方多次协商仍无法达成协议时甲方除径行裁决外,并得在其估验款内扣留,俟其解决上述争议后再发还。
第十四条。
一、维持交通:乙方于施工时,不得妨碍交通,如因施工必要暂停交通时,须有适当临时交通路线及公共安全设备,并须事先征得甲方之书面许可方可动工。
二、借用人行道在六个月内未开工,或停工达六个月者,应将借用之人行道回复原状。
第十五条环境清洁与维护:
一、凡在施工范围内挖出废土及完工后剩余之砖块、砂石及其它废料,应依废弃物清理法及本市建筑管理规则等规定尽速清除,如延误不予清除而受罚,概由乙方负责。
二、工地周围排水沟因本工程施工所发生损坏或淤积废土、砂石,均应随时修复及清理,如延误不予修复及清理,致生危害环境卫生、公共安全事件,概由乙方负完全责任。
三、工地清洁及环境品质维护,应依_________市政府所属各机关营缮工程工地环境清洁维护实施要点及环境保护法规办理。
第十六条安全措施:
一、承造人应依劳工安全卫生法及其施行细则暨营造安全卫生设施标准规定确实办理。
二、施工期间,乙方应于工作地点依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及本府有关规定设立显明之标志,以策安全。
三、建筑物施工场所,除应于基地四周利用密闭式之钢铁或金属板、木板、夹板、铝板等材料设置围篱,鹰架外部分应加铁丝网,并以帆布围护,以防止物料向下飞散或坠落,并应设置行人安全走廊及消防设备。
四、对于工地附近人民生命、身体及财产之安全必须预为防范,如因疏忽致生伤亡或其它损害,概由乙方负责。
五、承造人应依规定投保营造综合保险、第三人意外责任险及邻近房屋倒塌龟裂责任险。(依补充说明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工程保管:
一、在工程未经正式验收相符以前,所有已完成工程及到场材料,包括甲方供给及乙方自备经甲方估验计价者,均由乙方负责保管,如有损坏缺少,应由乙方负担。
二、在工程未经验收前,如甲方因需要使用时,乙方不得拒绝。但必须由甲乙双方会同维护单位协商认定双方之权利与义务后,由甲方行接管使用。如有损害应由协商之义务人修复之。
第十八条灾害保险:
一、工程由开工日起至验收合格日止乙方需投保营造保险。
二、在验收前遭遇台风、地震、豪雨、洪水等不可抗力之天然灾害时,乙应于灾害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报请甲方派员会同勘查属实,并取具证明后,得按实需工作时间延长工期。
三、除因天灾导致之路面淤泥积水等之灾害,妨碍公共安全市容观瞻、及民众权益而急需回复原状者,得由甲方依照_________市政府防救天然灾害紧急抢救工程授权处理要点,报请有关单位会勘后,依规定处理外,凡涉及承包工程之损失部分仍应由承包商负责。
四、因甲方因素导致工程延期,得依原付保费比例加价办理。
第十九条工程查验:
一、工程于施工中或验收时,甲方查验人员认为有必要开挖或拆除一部分工程以作检验时,乙方不得推诿,并应于事后负责免费修复。如发现乙方使用之材料与规定不符时,可拆抽换者(不影响其他构物),乙方应即抽换,不得要求以扣款处理,或延长工期,其所需时间一并列入工期检讨。如不妨碍安全、美观及使用需求,经由甲方检讨可不必拆换或拆换确有困难,必须以扣款方式处理时,除合约另有规定如混凝土及沥青混凝土外,应按合约单价比例(尺寸不合规定时)、或工料差额(工料不合规定时)之六倍扣减,并于甲方完成报备手续后办理。
二、工程全部完竣,经初验合格后,由甲方派员验收,并报请上级机关监验。凡验收所需工人、工具及梯架等,概由乙方供给之。甲方验收时,如发现工程与规定不符,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期限内修改完妥或依第一款之规定处理完妥,逾期尚未修改或处理完妥,除应参照第二十条之规定赔偿逾期损失外,甲方并得动用乙方未领工程款或保证金(含履约保证金及差额保证金)予以改善,如有不敷,由乙方或保证人补足之。
三、全部工程完工之初验及正式验收之复验,以一次为限,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期限内修改完善。否则自复验之次日起计算至再验收合格之日止均以逾期论处,每日罚款按结算总价千分之一计算,乙方不得异议。
四、乙方及其专业技师应负地质钻探之调查、钻孔取样、记录、鉴定分析及相关作业之责任,并应于报告书上由技师本人署名并加盖执业图记签章负责。
五、上述各款规定事项,乙方均不得以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条第三项前段规定拒绝修改、处理或拖延。
第二十条逾期损失:
乙方如不依照合约规定期限完工,应按逾期之日数,每日赔偿甲方损失按结算总价千分之一计算。逾期罚款甲方得在乙方未领工程款或保证金内扣除,如有不足,得向乙方或其保证人追缴之。但其最高赔偿金额超过结算总价十分之一为限。
第二十一条乙方如与他人有债务纠纷,经法院命令扣留工程款者,乙方不得借故停工,如发生损害,应由乙与保证人共同连带负责。
第二十二条保固期限:本工程自全部竣工正式验收合格之次日起,由乙方保固,保固保证金由工程款或保证金扣留或另由乙方提供按结算总价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依工程标的性质定之)计算,如工程一部或全部走动、裂损、坍塌或发生其它损坏时,经查明系甲方工作不良,材料不佳所致者,应由乙方依照图样在限期内负责无条件修复。通知后逾期不办理者,甲方得动用保固保证金修理。保固期间除合约另有约定外,规定如下:
一、建筑物之装修、机电、屋顶、墙壁渗漏及道路工程、自来水工程等,保固期间为一年。
二、建筑物构造体、暗渠、桥涵、隧道,或为此等工作之重修缮者,保固期间为五年。
前项保固保证金如保固期间为一年者,期满后全部退还。如保固期间为二年以上或合约部分工程保固期间为二年以上者,第一年退还二分之一,第二年退还其余之二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保证责任:
一、保证人对于乙方因履行本合约各项规定暨因终止合约或解除合约,而发生之一切义务,均连带负其全责,并愿弃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条规定之先诉抗辩权。如涉讼或仲裁以_________法院为管辖法院,_________市为仲裁地点。
二、保证人如中途失其保证能力或自行申请退保时,乙应立即觅保更换。原保证人应俟换保手续核定后,始能解除其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应俟本合约失效时始得解除一切责任。
第二十四条终止或解除合约:
一、甲方认为工程有终止之必要时,得随时终止本合约之全部或一部分工程,一经甲方通知,乙方应立即停工,并由乙方负责遣散工人,其已完成程及已进场材料,均由甲方核实给价。
二、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时,甲方得随时终止或解除本合约,甲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损失,乙方及其保证人应负连带赔偿之全责。
(一)乙方私将工程转让他人承包,或将登记证转借他人承包本工程,经甲方查明属实者。
(二)乙方逾规定期限尚未开工,或开工后进行迟缓,进度较规定预定进度落后百分之十五以上者。
(三)乙方违背合约或发生变故,甲方认其不能履行合约责任时。乙方如因前项三款情事之一终止或解除合约时,应即停工,负责遣散工人,并将到场材料机具设备等,交由甲方全权使用。
三、合约订定后,如因不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而未能开工,或延期开工,或开工后无法继续施工而停工,其时间逾六个月仍无法施工者,乙方得于一个月内要求终止合约,并得就下列项目提出求偿金额,检附计算及相关证明文件送甲方核定若乙方对甲方核定有异议时得依合约所附工程仲裁条款补充规定办理。
(一)工程订约后未能开工:
1.合约书装订成本费(含印花税)。
2.依合约规定项目并已实际执行之准备工作费。(如测量放样、钻探、细部设计等)不得超过合约单项之金额。
3.工棚及租金费得依合约单项范围之金额比例折算。
4.工地现场水电费得按实付金额。
5.工地现场看管劳工费,最多二员,六个月之基本工资为限。
6.工程施工进度必需预先定制特殊材料经事先向甲方报备有案并经会同检验合格者得依厂商订购成本收购,但不得超过合约该项材料费之金额。一般购置材料则由乙方自理。
(二)工程开工后:
1.合约规定之准备工作费工棚租金、工地水电费及工程安全设施得依合约单价比例估验计价。
2.已完工工程依合约规定估验计价。
3.进场材料费(以实际施工进度需要,并经检验合格为限,若因保管不当影响品质之部分不予计给)。
4.工程停工期间经甲方认定必要之现场待命人员工资(最多五人以承商公司之员工为限)按合约技术及一般劳力工资计付。
5.停工期间乙方亦应按日填报日报表,并于每周未,每月底将影响部分以书面报工程司备查。
四、乙方如领有预付款者,应即将未扣还金额,并加中央银行基金存款一个月利率之利息,一并退还甲方。
第二十五条乙方未依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及甲方指示办理,以维持交通及排水、维护环境清洁及公共安全时,甲方得径行动用乙方未领工程款或保证金改善,乙方不得异议。
第二十六条合约时效:本合约及其附件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全部工程完竣验收保固期满之日失效。
第二十七条合约份数及附件:本合约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_份,由甲方分别陈转备用,如有误缮,以正本为准。本合约附件,计保证书_________份、领款印鉴_________份、投标须知_________份、投标比价纪录表_________份、标单详细表_________份、单价分析表_________份、供给材料表_________份、施工说明书_________份、图样_________份计_________张。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钻探工程合同篇三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乙方自愿承包甲方地质项目钻探施工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责、权、利关系,特签订本合同。乙方作为甲方的钻探项目组,按照机台号()做好班报表记录,接受管理。
第一条工程施工概况。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量:米(岩芯钻探,以地质需要前提下实际完成甲方验收量为准)。
四、施工期限年月日开工,年月日前全面竣工。如有变动,由甲方提前通知乙方。
五、施工质量标准。
1、直孔或斜孔:直孔、斜孔均有。
2、最大孔深:以项目设计书为准。
3、钻孔口径:终孔口径75mm。
4、岩心采取率:岩心采取率70%,矿心(顶底板5m处)采取率80%,否则为报废孔。
5、终孔原则:以地质需要为准,不允许在矿层内终孔。
6、质量标准:按原地矿部《岩芯钻探规程》和《金刚石岩芯钻探规程》执行,地质设计中有特殊要求的按审查批准的设计执行。
(1)机械岩芯钻探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和单位简历在签定正式合同前提交给甲方,施工方在施工前必须经过施工技术和安全培训。
(2)施工前乙方必须熟悉甲方地勘项目设计中机械岩芯钻探施工要求,经甲方下达施工通知书后方可组织施工,乙方要编制施工设计。
六、为了确保施工工程质量,除必须严格执行《机械岩芯钻探规程》中的六项指标要求外,甲方依据工区具体地质条件对乙方施工质量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1、岩芯平均采取率应大于70%,岩芯采取率和矿层顶底板5米范围内采取率达80%。
2、在矿体中连续5米的平均采取率小于80%时,应采取补救措施。在疏松、易碎岩层中,使用的钻探工艺要满足保持矿石原有结构特点和完整性。对含矿破碎蚀变带的钻进回次进尺控制在0.5米以内,以保证岩矿芯采取率。
3、钻孔弯曲度测定:天顶角和方位角每钻进50米观测一次,在开钻50米内及斜孔加密1—2个观测点。见厚度大矿体和终孔时均进行观测。
4、孔深校正:每百米校正孔深一次,其误差不能大于0.10米,遇到主矿层(厚大矿层)要校正进入矿层与出矿层孔深。终孔时均要进行孔斜的测定和孔深的校正,为确保测定结果真实可靠,孔深校正须有甲方编录人员参加,孔深测量需接受甲方技术人员的监督。
5、钻孔都要进行简易水文地质观测。水文孔必须按地质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
6、封孔按有关规范执行。
7、钻孔原始报表应如实准确填写,内容齐全,字迹工整清晰。
8、对钻探的有关资料要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泄密。如发现甲方有权不予结算工程款。
第二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向乙方明确施工任务及技术质量要求,施工过程中任务发生变更,必须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并及时通知乙方。
二、负责协调相关管理部门的关系。
三、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四、协调项目单位及时完成布置钻孔,地质编录、采样等技术工作。
五、每个钻孔完工后,协调相关部门在7天内组织验收,相关人员签字的验收单作为工程施工费用结算的依据。
第三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踏勘,编制工程预算及工程施工设计;负责工程施工人员的装备及生活安排,负责施工所需材料、设备、运输和野外施工,并承担全部费用。
二、严格按照地质设计和《岩芯钻探规程》和《金刚石岩芯钻探规程》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合同规定工程施工进度,对工程质量负责。协助项目开展地质编录工作。
三、保证岩芯的清洁和完整,严禁以岩粉充当岩芯;使用符合要求的岩心箱、牌和班报表,按有关要求正确填写;终孔前负责保管好岩芯。
四、在钻孔基本达到地质目的的前提下,预计终孔前5日通知甲方(地质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
五、乙方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因安全事故及因病等原因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人身伤亡,乙方自负。
六、加强机台人员的管理,尊重工作地区民族习俗,保护好工作环境,及时处理好生活垃圾,不发生民族纠纷和违法事件。如乙方人员不遵守以上约定造成甲方工程不能顺利进行的,按评估结果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工程验收、工程费用及其拨付方法。
一、工程验收。
1、钻孔工程验收,以“机械岩芯钻探工程”和“钻孔地质技术设计书”和设计书的有关要求为依据。
2、钻孔终孔后乙方于5日内向甲方提交全部钻孔资料,并由甲乙方双方实地共同验收。
3、“钻孔质量验收单”一式四份,双方有关人员签字后,各执两份存档。
二、工程费用按甲方验收的实际工作量计算。工程单价:设计直孔深为米左右的孔元/米,设计斜孔深为米左右的孔元/米。
三、本合同签定后,乙方应及时组织人员、设备到达施工地点。
进行施工。工程价款按孔计算,以终孔验收工作量为准。乙方每完成一个钻孔,经甲方验收合格,出具相关验收证明,乙方提供本机台相应价款的票据,甲方按乙方已完工钻孔的80%付款。乙方每个机台终孔验收合格后结算时预留20%作为保证完成后续工作的保证金,待全年任务完成后退还乙方,如中途未经甲方认可退出的,保证金作为违约补偿金不予退还。
四、钻孔孔深因地质需要超过设计孔深10%以上的,补偿费用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应及时布置钻孔,完成地质编录、采样,避免造成乙方窝工,否则乙方工期顺延。
二、钻孔终孔后,甲方未能在七日内组织验收,每影响一日,甲方按全孔工程价款的3‰补偿给乙方。乙方超过规定的竣工期限30天内,每天按未施工完钻孔价款的3‰补偿给甲方。
三、本合同生效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另择施工队伍,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已交保证金不退。
1、合同生效后超过20日不能到达施工地点组织生产的;。
2、乙方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由于乙方因人员、设备、技术等原因,造成工程施工质量低劣,不能满足技术指标要求而出现报废,或因弄虚作假造成钻孔报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政策原因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视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条其它。
一、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代表人及时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电报、电传、技术讨论纪要、任务变更通知书(经双方共同认定)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合同由双方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款全部付清后即行废止。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四、若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甲、乙双方应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钻探工程合同篇四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乙方自愿承包甲方地质项目钻探施工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责、权、利关系,特签订本合同。乙方作为甲方的钻探项目组,按照机台号()做好班报表记录,接受管理。
第一条工程施工概况。
一、工程名称:钻探施工。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量:米(岩芯钻探,以地质需要前提下实际完成甲方验收量为准)。
四、施工期限年月日开工,年月日前全面竣工。如。
五、施工质量标准。
1、直孔或斜孔:直孔、斜孔均有。
2、最大孔深:以项目设计书为准。
3、钻孔口径:终孔口径75mm。
4、岩心采取率:岩心采取率70%,矿心(顶底板5m处)采取率80%,否则为报废孔。
5、终孔原则:以地质需要为准,不允许在矿层内终孔。
6、质量标准:按原地矿部《岩芯钻探规程》和《金刚石岩芯钻探规程》执行,地质设计中有特殊要求的按审查批准的设计执行。
(1)机械岩芯钻探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和单位简历在签定正式合同前提交给甲方,施工方在施工前必须经过施工技术和安全培训。
(2)施工前乙方必须熟悉甲方地勘项目设计中机械岩芯钻探施工要求,经甲方下达施工通知书后方可组织施工,乙方要编制施工设计。
六、为了确保施工工程质量,除必须严格执行《机械岩芯钻探规程》中的六项指标要求外,甲方依据工区具体地质条件对乙方施工质量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1、岩芯平均采取率应大于70%,岩芯采取率和矿层顶底板5米范围内采取率达80%。
2、在矿体中连续5米的平均采取率小于80%时,应采取补救措。
3、钻孔弯曲度测定:天顶角和方位角每钻进50米观测一次,在开钻50米内及斜孔加密1—2个观测点。见厚度大矿体和终孔时均进行观测。
4、孔深校正:每百米校正孔深一次,其误差不能大于0.10米,遇到主矿层(厚大矿层)要校正进入矿层与出矿层孔深。终孔时均要进行孔斜的测定和孔深的校正,为确保测定结果真实可靠,孔深校正须有甲方编录人员参加,孔深测量需接受甲方技术人员的监督。
5、钻孔都要进行简易水文地质观测。水文孔必须按地质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
6、封孔按有关规范执行。
7、钻孔原始报表应如实准确填写,内容齐全,字迹工整清晰。
8、对钻探的有关资料要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泄密。如发现甲方有权不予结算工程款。
第二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向乙方明确施工任务及技术质量要求,施工过程中任务发。
二、负责协调相关管理部门的关系。
三、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四、协调项目单位及时完成布置钻孔,地质编录、采样等技术工作。
五、每个钻孔完工后,协调相关部门在7天内组织验收,相关人员签字的验收单作为工程施工费用结算的依据。
第三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踏勘,编制工程预算及工程施工设计;负责工程施工人员的装备及生活安排,负责施工所需材料、设备、运输和野外施工,并承担全部费用。
二、严格按照地质设计和《岩芯钻探规程》和《金刚石岩芯钻探规程》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合同规定工程施工进度,对工程质量负责。协助项目开展地质编录工作。
钻探工程合同篇五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将_________处地质钻探及土壤试验工程交由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承办经双方同意订立合约如下:
第一条工程地点:请参阅工程图说。
第二条工程范围:详图样说明书。
第三条合约总价:全部工程总价_________元整,详细表附后,工程结算总价按照实做数量结算计算之。(合约附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四条付款方式:
一、本工程无预付款,亦不按物价指数增减率调整,俟全部完工提出试验报告,经本处第一科审查合格后一次付清。(如需分批完成,得将已完成部分先付价款百分之八十)。
二、乙方应依照上项付款办法,按实以书面申请估验计价,而后由甲方核实给付之。乙方于支领工程款时所用之印鉴,应与本合约所附印鉴相符。
三、全部工程完成,经正式验收合格后,除有特殊事由外,应于七日内发给结算验收证明书,并依规定程序付清尾款。
四、估验计价均应按期办理,不得申请弃权或延期办理。
五、施工期间如物价发生变动时,应按投标须知所附按物价指数增减率调整工程费计算方式办理。
六、变更设计作业程序依本府所属各机关营缮工程施工验收作业程序八之规定办理。如因变更设计增加工程数量或项目应俟甲方完成法定程序后始得估验,其新增项目在议定单价前按甲方拟定单价之八成计价。
第五条工程期限:
一、开工期限:乙方应于决标后五日内正式开工。
二、完工期限:全部工程限于开工之日起五十日历日完工。如遇障碍因素或变更设计致无法全面施工,应依_________市政府所属各机关营缮工程因障碍因素无法全面施工工期计算作业规定办理。
三、因故延期:如因天灾人祸确为人力所不能抗拒,致需延长完工日期时,乙方得申请甲方核定延期日数。
四、工程开工、停工、复工、完工,乙方均应于当日以书面报告甲方。并以甲方核定之结果为计算工期之依据、乙方不为报告者,甲方得径为核定后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不得异议。
五、甲方所核定相关工期事项,乙方均同意遵守,不得异议,亦不得因此提出赔偿损失或停工结算等要求。
第六条工程变更:
甲方对本工程有随时变更计画及增减工程数量之权(工程变更设计时,依本府有关规定办理),乙方不得异议。对于增减数量,双方参照本合约所订单价计算增减之。有新增工程项目时,得由双方协议合理单价,但不得以新增项目单价未议妥而停工。新增项目如含有合约既有单价,其单价得按物指数增减率调整工程费计算方式调整之。如因甲方变更计画,乙方须废弃已完工程之一部分或已到场之合格材料,由甲方核实验收后,参照本合约所订单价或订约时料价或新议订单价并按物价指数增减率调整工程费计算方式计给之。但已进场材料以实际施工进度需要并经检验合格为限,若因保管不当影响品质之部分不予计给。
第七条。
工程图说:所有本工程之图样施工说明书及本合约有关附件等,其优先级依序为开标记录补充规定、特定条款、技术规范、合约图说、工程详细表,及一般规定或一般规范。
第八条。
工程监督:甲方所派主持工程之工程司,有监督工程及指示乙方之权。甲方工程司如发现乙方工人技能低劣,或不听指挥,得随时通知乙方更换之。如所做工程草率,材料窳劣,不合规定者,得通知乙方拆除重做,其损失及所需工期概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
工地管理:乙方须遴派技师或派具有二年以上工程经验之代表常驻工地,督导施工,并负责工人之管理,严格约束工人遵守纪律,如有任何纠纷或违法行为,概由乙方负完全责任。如工人遇有伤亡或其它意外情事,应由乙方自行处理,与甲方无涉。乙方所派之负责人,非经甲方工程司同意不得擅离工地。甲方如认为乙方所派负责人不称职时,得通知乙方更换之。
第十条工作场地设备:乙方对于工人之食宿医药卫生,以及材料工具之储存房屋,均应有完善之设备。
第十一条。
材料机具:所有材料机具,除本合约有规定者外,概由乙方自备,并须经甲方检验(视)合格方可使用,其不合格者,须立即迁出场外。本工程内应由甲方供给之机具材料,因故未能实时供给,得酌予展延工程期限,但一次超过九十日者,如甲方未能即时供给机具材料致工程全部或部分停工时,比照投标须知九之(五)(六)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加班赶工:本工程进行期间,如因工程进度落后为配合进度,甲方认为必须增加工人或加开夜班时,乙方应即照办,不得推诿拒绝,并不得要求加价。但因甲方需要乙方超预定进度施工时,而乙方必须在夜间施工者,除得_________计算方式计算差额加价办理外,对赶工必须增加之设备应提出计划经甲方核定后得按实际需要追加,但已有夜间施工单价及施工项目应连续施工者(如连续壁、反循环椿、潜盾或推进工法等等)或施工惯例应延续施工者(如试椿浇置混凝土、地下工程需抢建、抢修等等)不得另予加价。如乙方未在双方协议时限内完成不予给付。
第十三条。
配合施工:与本合约工程有关之其它工程及临时装置,经甲方委托其它承包商办理时,乙方应与其它承包商互相协助合作,使能办理其工作,如因工作不能协调,致生错误或延误工期,或发生其它意外事故,其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赔偿。但受损之一方,应尽速于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告知甲方,由甲方召集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经甲方多次协商仍无法达成协议时甲方除径行裁决外,并得在其估验款内扣留,俟其解决上述争议后再发还。
第十四条。
一、维持交通:乙方于施工时,不得妨碍交通,如因施工必要暂停交通时,须有适当临时交通路线及公共安全设备,并须事先征得甲方之书面许可方可动工。
二、借用人行道在六个月内未开工,或停工达六个月者,应将借用之人行道回复原状。
第十五条环境清洁与维护:
一、凡在施工范围内挖出废土及完工后剩余之砖块、砂石及其它废料,应依废弃物清理法及本市建筑管理规则等规定尽速清除,如延误不予清除而受罚,概由乙方负责。
二、工地周围排水沟因本工程施工所发生损坏或淤积废土、砂石,均应随时修复及清理,如延误不予修复及清理,致生危害环境卫生、公共安全事件,概由乙方负完全责任。
三、工地清洁及环境品质维护,应依_________市政府所属各机关营缮工程工地环境清洁维护实施要点及环境保护法规办理。
第十六条安全措施:
一、承造人应依劳工安全卫生法及其施行细则暨营造安全卫生设施标准规定确实办理。
二、施工期间,乙方应于工作地点依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及本府有关规定设立显明之标志,以策安全。
三、建筑物施工场所,除应于基地四周利用密闭式之钢铁或金属板、木板、夹板、铝板等材料设置围篱,鹰架外部分应加铁丝网,并以帆布围护,以防止物料向下飞散或坠落,并应设置行人安全走廊及消防设备。
四、对于工地附近人民生命、身体及财产之安全必须预为防范,如因疏忽致生伤亡或其它损害,概由乙方负责。
五、承造人应依规定投保营造综合保险、第三人意外责任险及邻近房屋倒塌龟裂责任险。(依补充说明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工程保管:
一、在工程未经正式验收相符以前,所有已完成工程及到场材料,包括甲方供给及乙方自备经甲方估验计价者,均由乙方负责保管,如有损坏缺少,应由乙方负担。
二、在工程未经验收前,如甲方因需要使用时,乙方不得拒绝。但必须由甲乙双方会同维护单位协商认定双方之权利与义务后,由甲方行接管使用。如有损害应由协商之义务人修复之。
第十八条灾害保险:
一、工程由开工日起至验收合格日止乙方需投保营造保险。
二、在验收前遭遇台风、地震、豪雨、洪水等不可抗力之天然灾害时,乙应于灾害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报请甲方派员会同勘查属实,并取具证明后,得按实需工作时间延长工期。
三、除因天灾导致之路面淤泥积水等之灾害,妨碍公共安全市容观瞻、及民众权益而急需回复原状者,得由甲方依照_________市政府防救天然灾害紧急抢救工程授权处理要点,报请有关单位会勘后,依规定处理外,凡涉及承包工程之损失部分仍应由承包商负责。
四、因甲方因素导致工程延期,得依原付保费比例加价办理。
第十九条工程查验:
一、工程于施工中或验收时,甲方查验人员认为有必要开挖或拆除一部分工程以作检验时,乙方不得推诿,并应于事后负责免费修复。如发现乙方使用之材料与规定不符时,可拆抽换者(不影响其他构物),乙方应即抽换,不得要求以扣款处理,或延长工期,其所需时间一并列入工期检讨。如不妨碍安全、美观及使用需求,经由甲方检讨可不必拆换或拆换确有困难,必须以扣款方式处理时,除合约另有规定如混凝土及沥青混凝土外,应按合约单价比例(尺寸不合规定时)、或工料差额(工料不合规定时)之六倍扣减,并于甲方完成报备手续后办理。
二、工程全部完竣,经初验合格后,由甲方派员验收,并报请上级机关监验。凡验收所需工人、工具及梯架等,概由乙方供给之。甲方验收时,如发现工程与规定不符,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期限内修改完妥或依第一款之规定处理完妥,逾期尚未修改或处理完妥,除应参照第二十条之规定赔偿逾期损失外,甲方并得动用乙方未领工程款或保证金(含履约保证金及差额保证金)予以改善,如有不敷,由乙方或保证人补足之。
三、全部工程完工之初验及正式验收之复验,以一次为限,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期限内修改完善。否则自复验之次日起计算至再验收合格之日止均以逾期论处,每日罚款按结算总价千分之一计算,乙方不得异议。
四、乙方及其专业技师应负地质钻探之调查、钻孔取样、记录、鉴定分析及相关作业之责任,并应于报告书上由技师本人署名并加盖执业图记签章负责。
五、上述各款规定事项,乙方均不得以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条第三项前段规定拒绝修改、处理或拖延。
第二十条逾期损失:
乙方如不依照合约规定期限完工,应按逾期之日数,每日赔偿甲方损失按结算总价千分之一计算。逾期罚款甲方得在乙方未领工程款或保证金内扣除,如有不足,得向乙方或其保证人追缴之。但其最高赔偿金额超过结算总价十分之一为限。
第二十一条乙方如与他人有债务纠纷,经法院命令扣留工程款者,乙方不得借故停工,如发生损害,应由乙与保证人共同连带负责。
第二十二条。
保固期限:本工程自全部竣工正式验收合格之次日起,由乙方保固,保固保证金由工程款或保证金扣留或另由乙方提供按结算总价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依工程标的性质定之)计算,如工程一部或全部走动、裂损、坍塌或发生其它损坏时,经查明系甲方工作不良,材料不佳所致者,应由乙方依照图样在限期内负责无条件修复。通知后逾期不办理者,甲方得动用保固保证金修理。保固期间除合约另有约定外,规定如下:
一、建筑物之装修、机电、屋顶、墙壁渗漏及道路工程、自来水工程等,保固期间为一年。
二、建筑物构造体、暗渠、桥涵、隧道,或为此等工作之重修缮者,保固期间为五年。
前项保固保证金如保固期间为一年者,期满后全部退还。如保固期间为二年以上或合约部分工程保固期间为二年以上者,第一年退还二分之一,第二年退还其余之二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保证责任:
一、保证人对于乙方因履行本合约各项规定暨因终止合约或解除合约,而发生之一切义务,均连带负其全责,并愿弃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条规定之先诉抗辩权。如涉讼或仲裁以_________法院为管辖法院,_________市为仲裁地点。
二、保证人如中途失其保证能力或自行申请退保时,乙应立即觅保更换。原保证人应俟换保手续核定后,始能解除其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应俟本合约失效时始得解除一切责任。
第二十四条终止或解除合约:
一、甲方认为工程有终止之必要时,得随时终止本合约之全部或一部分工程,一经甲方通知,乙方应立即停工,并由乙方负责遣散工人,其已完成程及已进场材料,均由甲方核实给价。
二、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时,甲方得随时终止或解除本合约,甲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损失,乙方及其保证人应负连带赔偿之全责。
(一)乙方私将工程转让他人承包,或将登记证转借他人承包本工程,经甲方查明属实者。
(二)乙方逾规定期限尚未开工,或开工后进行迟缓,进度较规定预定进度落后百分之十五以上者。
(三)乙方违背合约或发生变故,甲方认其不能履行合约责任时。乙方如因前项三款情事之一终止或解除合约时,应即停工,负责遣散工人,并将到场材料机具设备等,交由甲方全权使用。
三、合约订定后,如因不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而未能开工,或延期开工,或开工后无法继续施工而停工,其时间逾六个月仍无法施工者,乙方得于一个月内要求终止合约,并得就下列项目提出求偿金额,检附计算及相关证明文件送甲方核定若乙方对甲方核定有异议时得依合约所附工程仲裁条款补充规定办理。
(一)工程订约后未能开工:
年月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钻探工程合同篇六
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共同发展、互惠互利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双方协定,甲方同意把甲方矿山坑道钻工程承包给乙方,订立本协议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所购的钻机、钻杆、水泵、电缆线及所有配件,由乙方负责使用保管(机械维修及保养),钻机产权归甲方,乙方负责钻机的耗材及维护,探矿过程中配件磨损、更换等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不予承担。工程完工后,甲方要求乙方交还设备,必须要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二、钻探价格及付款方式
1、钻探单价:_________
2、付款方式:_________
3、甲方结算的工程款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付至乙方书面指定的账户,如需变更账户,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书面变更意见并经甲方确认。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提供坑道钻探工程所需的动力电及生产用水(生活用水),动力电费用由甲方承担,并保证供电设备的完好性。
2、甲方负责坑内钻硐室修建修整,费用由甲方负责。
3、甲方进行钻孔的质量监控、验收、地质编录、岩矿芯的取样,负责岩矿芯处理。
4、对钻孔孔位及孔深度变更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5、按期支付钻探工程费用。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接受甲方对钻探质量的监控,为甲方的编录、采样及时提供钻探的各种原始数据。
2、高质量按期完成钻探施工任务,并按甲方布孔要求进行施工,及时按甲方要求将岩芯运送至指定地点,费用已包含在钻探价格中。
3、乙方负责施工安全工作,保证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因安全事故及因病等原因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人身伤亡,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4、现场施工人员均需穿戴工作服、劳保鞋和安全帽,劳保用品费用自理;
5、乙方施工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的所有规章规定,如有违反,按相应条款进行处理。
6、乙方需服从甲方安排调度,在甲方所属的.各个矿山中开展工作。
五、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协议在执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可申请向当地法院裁决。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有关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钻探工程合同篇七
合约编号:_________。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将_________处地质钻探及土壤试验工程交由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承办经双方同意订立合约如下:
第一条工程地点:请参阅工程图说。
第二条工程范围:详图样说明书。
第三条合约总价:全部工程总价_________元整,详细表附后,工程结算总价按照实做数量结算计算之。(合约附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四条付款方式:
一、本工程无预付款,亦不按物价指数增减率调整,俟全部完工提出试验报告,经本处第一科审查合格后一次付清。(如需分批完成,得将已完成部分先付价款百分之八十)。
二、乙方应依照上项付款办法,按实以书面申请估验计价,而后由甲方核实给付之。乙方于支领工程款时所用之印鉴,应与本合约所附印鉴相符。
三、全部工程完成,经正式验收合格后,除有特殊事由外,应于七日内发给结算验收证明书,并依规定程序付清尾款。
四、估验计价均应按期办理,不得申请弃权或延期办理。
五、施工期间如物价发生变动时,应按投标须知所附按物价指数增减率调整工程费计算方式办理。
六、变更设计作业程序依本府所属各机关营缮工程施工验收作业程序八之规定办理。如因变更设计增加工程数量或项目应俟甲方完成法定程序后始得估验,其新增项目在议定单价前按甲方拟定单价之八成计价。
第五条工程期限:
一、开工期限:乙方应于决标后五日内正式开工。
二、完工期限:全部工程限于开工之日起五十日历日完工。如遇障碍因素或变更设计致无法全面施工,应依_________市政府所属各机关营缮工程因障碍因素无法全面施工工期计算作业规定办理。
三、因故延期:如因天灾人祸确为人力所不能抗拒,致需延长完工日期时,乙方得申请甲方核定延期日数。
四、工程开工、停工、复工、完工,乙方均应于当日以书面报告甲方。并以甲方核定之结果为计算工期之依据、乙方不为报告者,甲方得径为核定后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不得异议。
五、甲方所核定相关工期事项,乙方均同意遵守,不得异议,亦不得因此提出赔偿损失或停工结算等要求。
第六条工程变更:
甲方对本工程有随时变更计画及增减工程数量之权(工程变更设计时,依本府有关规定办理),乙方不得异议。对于增减数量,双方参照本合约所订单价计算增减之。有新增工程项目时,得由双方协议合理单价,但不得以新增项目单价未议妥而停工。新增项目如含有合约既有单价,其单价得按物指数增减率调整工程费计算方式调整之。如因甲方变更计画,乙方须废弃已完工程之一部分或已到场之合格材料,由甲方核实验收后,参照本合约所订单价或订约时料价或新议订单价并按物价指数增减率调整工程费计算方式计给之。但已进场材料以实际施工进度需要并经检验合格为限,若因保管不当影响品质之部分不予计给。
第七条工程图说:所有本工程之图样施工说明书及本合约有关附件等,其优先级依序为开标记录补充规定、特定条款、技术规范、合约图说、工程详细表,及一般规定或一般规范。
第八条工程监督:甲方所派主持工程之工程司,有监督工程及指示乙方之权。甲方工程司如发现乙方工人技能低劣,或不听指挥,得随时通知乙方更换之。如所做工程草率,材料窳劣,不合规定者,得通知乙方拆除重做,其损失及所需工期概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工地管理:乙方须遴派技师或派具有二年以上工程经验之代表常驻工地,督导施工,并负责工人之管理,严格约束工人遵守纪律,如有任何纠纷或违法行为,概由乙方负完全责任。如工人遇有伤亡或其它意外情事,应由乙方自行处理,与甲方无涉。乙方所派之负责人,非经甲方工程司同意不得擅离工地。甲方如认为乙方所派负责人不称职时,得通知乙方更换之。
第十条工作场地设备:乙方对于工人之食宿医药卫生,以及材料工具之储存房屋,均应有完善之设备。
第十一条材料机具:所有材料机具,除本合约有规定者外,概由乙方自备,并须经甲方检验(视)合格方可使用,其不合格者,须立即迁出场外。本工程内应由甲方供给之机具材料,因故未能实时供给,得酌予展延工程期限,但一次超过九十日者,如甲方未能即时供给机具材料致工程全部或部分停工时,比照投标须知九之(五)(六)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加班赶工:本工程进行期间,如因工程进度落后为配合进度,甲方认为必须增加工人或加开夜班时,乙方应即照办,不得推诿拒绝,并不得要求加价。但因甲方需要乙方超预定进度施工时,而乙方必须在夜间施工者,除得_________计算方式计算差额加价办理外,对赶工必须增加之设备应提出计划经甲方核定后得按实际需要追加,但已有夜间施工单价及施工项目应连续施工者(如连续壁、反循环椿、潜盾或推进工法等等)或施工惯例应延续施工者(如试椿浇置混凝土、地下工程需抢建、抢修等等)不得另予加价。如乙方未在双方协议时限内完成不予给付。
第十三条配合施工:与本合约工程有关之其它工程及临时装置,经甲方委托其它承包商办理时,乙方应与其它承包商互相协助合作,使能办理其工作,如因工作不能协调,致生错误或延误工期,或发生其它意外事故,其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赔偿。但受损之一方,应尽速于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告知甲方,由甲方召集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经甲方多次协商仍无法达成协议时甲方除径行裁决外,并得在其估验款内扣留,俟其解决上述争议后再发还。
第十四条。
一、维持交通:乙方于施工时,不得妨碍交通,如因施工必要暂停交通时,须有适当临时交通路线及公共安全设备,并须事先征得甲方之书面许可方可动工。
二、借用人行道在六个月内未开工,或停工达六个月者,应将借用之人行道回复原状。
第十五条环境清洁与维护:
一、凡在施工范围内挖出废土及完工后剩余之砖块、砂石及其它废料,应依废弃物清理法及本市建筑管理规则等规定尽速清除,如延误不予清除而受罚,概由乙方负责。
二、工地周围排水沟因本工程施工所发生损坏或淤积废土、砂石,均应随时修复及清理,如延误不予修复及清理,致生危害环境卫生、公共安全事件,概由乙方负完全责任。
三、工地清洁及环境品质维护,应依_________市政府所属各机关营缮工程工地环境清洁维护实施要点及环境保护法规办理。
第十六条安全措施:
一、承造人应依劳工安全卫生法及其施行细则暨营造安全卫生设施标准规定确实办理。
二、施工期间,乙方应于工作地点依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及本府有关规定设立显明之标志,以策安全。
三、建筑物施工场所,除应于基地四周利用密闭式之钢铁或金属板、木板、夹板、铝板等材料设置围篱,鹰架外部分应加铁丝网,并以帆布围护,以防止物料向下飞散或坠落,并应设置行人安全走廊及消防设备。
四、对于工地附近人民生命、身体及财产之安全必须预为防范,如因疏忽致生伤亡或其它损害,概由乙方负责。
五、承造人应依规定投保营造综合保险、第三人意外责任险及邻近房屋倒塌龟裂责任险。(依补充说明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工程保管:
一、在工程未经正式验收相符以前,所有已完成工程及到场材料,包括甲方供给及乙方自备经甲方估验计价者,均由乙方负责保管,如有损坏缺少,应由乙方负担。
二、在工程未经验收前,如甲方因需要使用时,乙方不得拒绝。但必须由甲乙双方会同维护单位协商认定双方之权利与义务后,由甲方行接管使用。如有损害应由协商之义务人修复之。
第十八条灾害保险:
一、工程由开工日起至验收合格日止乙方需投保营造保险。
二、在验收前遭遇台风、地震、豪雨、洪水等不可抗力之天然灾害时,乙应于灾害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报请甲方派员会同勘查属实,并取具证明后,得按实需工作时间延长工期。
三、除因天灾导致之路面淤泥积水等之灾害,妨碍公共安全市容观瞻、及民众权益而急需回复原状者,得由甲方依照_________市政府防救天然灾害紧急抢救工程授权处理要点,报请有关单位会勘后,依规定处理外,凡涉及承包工程之损失部分仍应由承包商负责。
四、因甲方因素导致工程延期,得依原付保费比例加价办理。
第十九条工程查验:
一、工程于施工中或验收时,甲方查验人员认为有必要开挖或拆除一部分工程以作检验时,乙方不得推诿,并应于事后负责免费修复。如发现乙方使用之材料与规定不符时,可拆抽换者(不影响其他构物),乙方应即抽换,不得要求以扣款处理,或延长工期,其所需时间一并列入工期检讨。如不妨碍安全、美观及使用需求,经由甲方检讨可不必拆换或拆换确有困难,必须以扣款方式处理时,除合约另有规定如混凝土及沥青混凝土外,应按合约单价比例(尺寸不合规定时)、或工料差额(工料不合规定时)之六倍扣减,并于甲方完成报备手续后办理。
二、工程全部完竣,经初验合格后,由甲方派员验收,并报请上级机关监验。凡验收所需工人、工具及梯架等,概由乙方供给之。甲方验收时,如发现工程与规定不符,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期限内修改完妥或依第一款之规定处理完妥,逾期尚未修改或处理完妥,除应参照第二十条之规定赔偿逾期损失外,甲方并得动用乙方未领工程款或保证金(含履约保证金及差额保证金)予以改善,如有不敷,由乙方或保证人补足之。
三、全部工程完工之初验及正式验收之复验,以一次为限,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期限内修改完善。否则自复验之次日起计算至再验收合格之日止均以逾期论处,每日罚款按结算总价千分之一计算,乙方不得异议。
四、乙方及其专业技师应负地质钻探之调查、钻孔取样、记录、鉴定分析及相关作业之责任,并应于报告书上由技师本人署名并加盖执业图记签章负责。
五、上述各款规定事项,乙方均不得以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条第三项前段规定拒绝修改、处理或拖延。
第二十条逾期损失:
乙方如不依照合约规定期限完工,应按逾期之日数,每日赔偿甲方损失按结算总价千分之一计算。逾期罚款甲方得在乙方未领工程款或保证金内扣除,如有不足,得向乙方或其保证人追缴之。但其最高赔偿金额超过结算总价十分之一为限。
第二十一条乙方如与他人有债务纠纷,经法院命令扣留工程款者,乙方不得借故停工,如发生损害,应由乙与保证人共同连带负责。
第二十二条保固期限:本工程自全部竣工正式验收合格之次日起,由乙方保固,保固保证金由工程款或保证金扣留或另由乙方提供按结算总价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依工程标的性质定之)计算,如工程一部或全部走动、裂损、坍塌或发生其它损坏时,经查明系甲方工作不良,材料不佳所致者,应由乙方依照图样在限期内负责无条件修复。通知后逾期不办理者,甲方得动用保固保证金修理。保固期间除合约另有约定外,规定如下:
一、建筑物之装修、机电、屋顶、墙壁渗漏及道路工程、自来水工程等,保固期间为一年。
二、建筑物构造体、暗渠、桥涵、隧道,或为此等工作之重修缮者,保固期间为五年。
前项保固保证金如保固期间为一年者,期满后全部退还。如保固期间为二年以上或合约部分工程保固期间为二年以上者,第一年退还二分之一,第二年退还其余之二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保证责任:
一、保证人对于乙方因履行本合约各项规定暨因终止合约或解除合约,而发生之一切义务,均连带负其全责,并愿弃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条规定之先诉抗辩权。如涉讼或仲裁以_________法院为管辖法院,_________市为仲裁地点。
二、保证人如中途失其保证能力或自行申请退保时,乙应立即觅保更换。原保证人应俟换保手续核定后,始能解除其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应俟本合约失效时始得解除一切责任。
第二十四条终止或解除合约:
一、甲方认为工程有终止之必要时,得随时终止本合约之全部或一部分工程,一经甲方通知,乙方应立即停工,并由乙方负责遣散工人,其已完成程及已进场材料,均由甲方核实给价。
二、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时,甲方得随时终止或解除本合约,甲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损失,乙方及其保证人应负连带赔偿之全责。
(一)乙方私将工程转让他人承包,或将登记证转借他人承包本工程,经甲方查明属实者。
(二)乙方逾规定期限尚未开工,或开工后进行迟缓,进度较规定预定进度落后百分之十五以上者。
(三)乙方违背合约或发生变故,甲方认其不能履行合约责任时。乙方如因前项三款情事之一终止或解除合约时,应即停工,负责遣散工人,并将到场材料机具设备等,交由甲方全权使用。
三、合约订定后,如因不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而未能开工,或延期开工,或开工后无法继续施工而停工,其时间逾六个月仍无法施工者,乙方得于一个月内要求终止合约,并得就下列项目提出求偿金额,检附计算及相关证明文件送甲方核定若乙方对甲方核定有异议时得依合约所附工程仲裁条款补充规定办理。
(一)工程订约后未能开工:
1。合约书装订成本费(含印花税)。
2。依合约规定项目并已实际执行之准备工作费。(如测量放样、钻探、细部设计等)不得超过合约单项之金额。
3。工棚及租金费得依合约单项范围之金额比例折算。
4。工地现场水电费得按实付金额。
5。工地现场看管劳工费,最多二员,六个月之基本工资为限。
6。工程施工进度必需预先定制特殊材料经事先向甲方报备有案并经会同检验合格者得依厂商订购成本收购,但不得超过合约该项材料费之金额。一般购置材料则由乙方自理。
(二)工程开工后:
1。合约规定之准备工作费工棚租金、工地水电费及工程安全设施得依合约单价比例估验计价。
2。已完工工程依合约规定估验计价。
3。进场材料费(以实际施工进度需要,并经检验合格为限,若因保管不当影响品质之部分不予计给)。
4。工程停工期间经甲方认定必要之现场待命人员工资(最多五人以承商公司之员工为限)按合约技术及一般劳力工资计付。
5。停工期间乙方亦应按日填报日报表,并于每周未,每月底将影响部分以书面报工程司备查。
四、乙方如领有预付款者,应即将未扣还金额,并加中央银行基金存款一个月利率之利息,一并退还甲方。
第二十五条乙方未依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及甲方指示办理,以维持交通及排水、维护环境清洁及公共安全时,甲方得径行动用乙方未领工程款或保证金改善,乙方不得异议。
第二十六条合约时效:本合约及其附件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全部工程完竣验收保固期满之日失效。
第二十七条合约份数及附件:本合约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_份,由甲方分别陈转备用,如有误缮,以正本为准。本合约附件,计保证书_________份、领款印鉴_________份、投标须知_________份、投标比价纪录表_________份、标单详细表_________份、单价分析表_________份、供给材料表_________份、施工说明书_________份、图样_________份计_________张。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钻探工程合同篇八
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将________处地质钻探及土壤试验工程交由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承办经双方同意订立合约如下:
第一条工程地点:请参阅工程图说。
第二条工程范围:详图样说明书。
第三条合约总价:全部工程总价____元整详细表附后,工程结算总价按照实做数量结算计算之。(合约附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四条付款方式。
一、本工程无预付款,亦不按物价指数增减率调整,俟全部完工提出试验报告,经本处第一科审查合格后一次付清。(如需分批完成,得将已完成部分先付价款百分之八十)。
二、乙方应依照上项付款办法,按实以书面申请估验计价,而后由甲方核实给付之。乙方于支领工程款时所用之印鉴,应与本合约所附印鉴相符。
三、全部工程完成,经正式验收合格后,除有特殊事由外,应于七日内发给结算验收证明书,并依规定程序付清尾款。
四、估验计价均应按期办理,不得申请弃权或延期办理。
五、施工期间如物价发生变动时,应按投标须知所附按物价指数增减率调整工程费计算方式办理。
六、变更设计作业程序依本府所属各机关营缮工程施工验收作业程序八之规定办理。如因变更设计增加工程数量或项目应俟甲方完成法定程序后始得估验,其新增项目在议定单价前按甲方拟定单价之八成计价。
第五条工程期限。
一、开工期限:乙方应于决标后五日内正式开工。
二、完工期限:全部工程限于开工之日起五十日历日完工。如遇障碍因素或变更设计致无法全面施工,应依_________市政府所属各机关营缮工程因障碍因素无法全面施工工期计算作业规定办理。
三、因故延期:如因天灾人祸确为人力所不能抗拒,致需延长完工日期时,乙方得申请甲方核定延期日数。
四、工程开工、停工、复工、完工,乙方均应于当日以书面报告甲方。并以甲方核定之结果为计算工期之依据、乙方不为报告者,甲方得径为核定后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不得异议。
五、甲方所核定相关工期事项,乙方均同意遵守,不得异议,亦不得因此提出赔偿损失或停工结算等要求。
第六条工程变更。
甲方对本工程有随时变更计画及增减工程数量之权(工程变更设计时,依本府有关规定办理),乙方不得异议。对于增减数量,双方参照本合约所订单价计算增减之。有新增工程项目时,得由双方协议合理单价,但不得以新增项目单价未议妥而停工。新增项目如含有合约既有单价,其单价得按物指数增减率调整工程费计算方式调整之。如因甲方变更计画,乙方须废弃已完工程之一部分或已到场之合格材料,由甲方核实验收后,参照本合约所订单价或订约时料价或新议订单价并按物价指数增减率调整工程费计算方式计给之。但已进场材料以实际施工进度需要并经检验合格为限,若因保管不当影响品质之部分不予计给。
第七条工程图说:所有本工程之图样施工说明书及本合约有关附件等,其优先级依序为开标记录补充规定、特定条款、技术规范、合约图说、工程详细表,及一般规定或一般规范。
第八条工程监督:甲方所派主持工程之工程司,有监督工程及指示乙方之权。甲方工程司如发现乙方工人技能低劣,或不听指挥,得随时通知乙方更换之。如所做工程草率,材料窳劣,不合规定者,得通知乙方拆除重做,其损失及所需工期概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工地管理:乙方须遴派技师或派具有二年以上工程经验之代表常驻工地,督导施工,并负责工人之管理,严格约束工人遵守纪律,如有任何纠纷或违法行为,概由乙方负完全责任。如工人遇有伤亡或其它意外情事,应由乙方自行处理,与甲方无涉。乙方所派之负责人,非经甲方工程司同意不得擅离工地。甲方如认为乙方所派负责人不称职时,得通知乙方更换之。
第十条工作场地设备:乙方对于工人之食宿医药卫生,以及材料工具之储存房屋,均应有完善之设备。
第十一条材料机具:所有材料机具,除本合约有规定者外,概由乙方自备,并须经甲方检验(视)合格方可使用,其不合格者,须立即迁出场外。本工程内应由甲方供给之机具材料,因故未能实时供给,得酌予展延工程期限,但一次超过九十日者,如甲方未能即时供给机具材料致工程全部或部分停工时,比照投标须知九之(五)(六)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加班赶工:本工程进行期间,如因工程进度落后为配合进度,甲方认为必须增加工人或加开夜班时,乙方应即照办,不得推诿拒绝,并不得要求加价。但因甲方需要乙方超预定进度施工时,而乙方必须在夜间施工者,除得_________计算方式计算差额加价办理外,对赶工必须增加之设备应提出计划经甲方核定后得按实际需要追加,但已有夜间施工单价及施工项目应连续施工者(如连续壁、反循环椿、潜盾或推进工法等等)或施工惯例应延续施工者(如试椿浇置混凝土、地下工程需抢建、抢修等等)不得另予加价。如乙方未在双方协议时限内完成不予给付。
第十三条配合施工:与本合约工程有关之其它工程及临时装置,经甲方委托其它承包商办理时,乙方应与其它承包商互相协助合作,使能办理其工作,如因工作不能协调,致生错误或延误工期,或发生其它意外事故,其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赔偿。但受损之一方,应尽速于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告知甲方,由甲方召集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经甲方多次协商仍无法达成协议时甲方除径行裁决外,并得在其估验款内扣留,俟其解决上述争议后再发还。
第十四条。
一、维持交通:乙方于施工时,不得妨碍交通,如因施工必要暂停交通时,须有适当临时交通路线及公共安全设备,并须事先征得甲方之书面许可方可动工。
二、借用人行道在六个月内未开工,或停工达六个月者,应将借用之人行道回复原状。
第十五条环境清洁与维护。
一、凡在施工范围内挖出废土及完工后剩余之砖块、砂石及其它废料,应依废弃物清理法及本市建筑管理规则等规定尽速清除,如延误不予清除而受罚,概由乙方负责。
二、工地周围排水沟因本工程施工所发生损坏或淤积废土、砂石,均应随时修复及清理,如延误不予修复及清理,致生危害环境卫生、公共安全事件,概由乙方负完全责任。
三、工地清洁及环境品质维护,应依________市政府所属各机关营缮工程工地环境清洁维护实施要点及环境保护法规办理。
第十六条安全措施。
一、承造人应依劳工安全卫生法及其施行细则暨营造安全卫生设施标准规定确实办理。
二、施工期间,乙方应于工作地点依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及本府有关规定设立显明之标志,以策安全。
三、建筑物施工场所,除应于基地四周利用密闭式之钢铁或金属板、木板、夹板、铝板等材料设置围篱,鹰架外部分应加铁丝网,并以帆布围护,以防止物料向下飞散或坠落,并应设置行人安全走廊及消防设备。
四、对于工地附近人民生命、身体及财产之安全必须预为防范,如因疏忽致生伤亡或其它损害,概由乙方负责。
五、承造人应依规定投保营造综合保险、第三人意外责任险及邻近房屋倒塌龟裂责任险。(依补充说明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工程保管。
一、在工程未经正式验收相符以前,所有已完成工程及到场材料,包括甲方供给及乙方自备经甲方估验计价者,均由乙方负责保管,如有损坏缺少,应由乙方负担。
二、在工程未经验收前,如甲方因需要使用时,乙方不得拒绝。但必须由甲乙双方会同维护单位协商认定双方之权利与义务后,由甲方行接管使用。如有损害应由协商之义务人修复之。
第十八条灾害保险。
一、工程由开工日起至验收合格日止乙方需投保营造保险。
二、在验收前遭遇台风、地震、豪雨、洪水等不可抗力之天然灾害时,乙应于灾害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报请甲方派员会同勘查属实,并取具证明后,得按实需工作时间延长工期。
四、因甲方因素导致工程延期,得依原付保费比例加价办理。
第十九条工程查验。
一、工程于施工中或验收时,甲方查验人员认为有必要开挖或拆除一部分工程以作检验时,乙方不得推诿,并应于事后负责免费修复。如发现乙方使用之材料与规定不符时,可拆抽换者(不影响其他构迼物),乙方应即抽换,不得要求以扣款处理,或延长工期,其所需时间一并列入工期检讨。如不妨碍安全、美观及使用需求,经由甲方检讨可不必拆换或拆换确有困难,必须以扣款方式处理时,除合约另有规定如混凝土及沥青混凝土外,应按合约单价比例(尺寸不合规定时)、或工料差额(工料不合规定时)之六倍扣减,并于甲方完成报备手续后办理。
二、工程全部完竣,经初验合格后,由甲方派员验收,并报请上级机关监验。凡验收所需工人、工具及梯架等,概由乙方供给之。甲方验收时,如发现工程与规定不符,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期限内修改完妥或依第一款之规定处理完妥,逾期尚未修改或处理完妥,除应参照第二十条之规定赔偿逾期损失外,甲方并得动用乙方未领工程款或保证金(含履约保证金及差额保证金)予以改善,如有不敷,由乙方或保证人补足之。
三、全部工程完工之初验及正式验收之复验,以一次为限,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期限内修改完善。否则自复验之次日起计算至再验收合格之日止均以逾期论处,每日罚款按结算总价千分之一计算,乙方不得异议。
四、乙方及其专业技师应负地质钻探之调查、钻孔取样、记录、鉴定分析及相关作业之责任,并应于报告书上由技师本人署名并加盖执业图记签章负责。
五、上述各款规定事项,乙方均不得以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条第三项前段规定拒绝修改、处理或拖延。
第二十条逾期损失。
乙方如不依照合约规定期限完工,应按逾期之日数,每日赔偿甲方损失按结算总价千分之一计算。逾期罚款甲方得在乙方未领工程款或保证金内扣除,如有不足,得向乙方或其保证人追缴之。但其最高赔偿金额超过结算总价十分之一为限。
第二十一条乙方如与他人有债务纠纷,经法院命令扣留工程款者,乙方不得借故停工,如发生损害,应由乙与保证人共同连带负责。
第二十二条保固期限:本工程自全部竣工正式验收合格之次日起,由乙方保固,保固保证金由工程款或保证金扣留或另由乙方提供按结算总价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依工程标的性质定之)计算,如工程一部或全部走动、裂损、坍塌或发生其它损坏时,经查明系甲方工作不良,材料不佳所致者,应由乙方依照图样在限期内负责无条件修复。通知后逾期不办理者,甲方得动用保固保证金修理。保固期间除合约另有约定外,规定如下:
一、建筑物之装修、机电、屋顶、墙壁渗漏及道路工程、自来水工程等,保固期间为一年。
二、建筑物构造体、暗渠、桥涵、隧道,或为此等工作之重修缮者,保固期间为五年。
前项保固保证金如保固期间为一年者,期满后全部退还。如保固期间为二年以上或合约部分工程保固期间为二年以上者,第一年退还二分之一,第二年退还其余之二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保证责任。
一、保证人对于乙方因履行本合约各项规定暨因终止合约或解除合约,而发生之一切义务,均连带负其全责,并愿拋弃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条规定之先诉抗辩权。如涉讼或仲裁以_________法院为管辖法院,_________市为仲裁地点。
二、保证人如中途失其保证能力或自行申请退保时,乙应立即觅保更换。原保证人应俟换保手续核定后,始能解除其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应俟本合约失效时始得解除一切责任。
第二十四条终止或解除合约。
一、甲方认为工程有终止之必要时,得随时终止本合约之全部或一部分工程,一经甲方通知,乙方应立即停工,并由乙方负责遣散工人,其已完成程及已进场材料,均由甲方核实给价。
二、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时,甲方得随时终止或解除本合约,甲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损失,乙方及其保证人应负连带赔偿之全责。
(一)乙方私将工程转让他人承包,或将登记证转借他人承包本工程,经甲方查明属实者。
(二)乙方逾规定期限尚未开工,或开工后进行迟缓,进度较规定预定进度落后百分之十五以上者。
(三)乙方违背合约或发生变故,甲方认其不能履行合约责任时。乙方如因前项三款情事之一终止或解除合约时,应即停工,负责遣散工人,并将到场材料机具设备等,交由甲方全权使用。
三、合约订定后,如因不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而未能开工,或延期开工,或开工后无法继续施工而停工,其时间逾六个月仍无法施工者,乙方得于一个月内要求终止合约,并得就下列项目提出求偿金额,检附计算及相关证明文件送甲方核定若乙方对甲方核定有异议时得依合约所附工程仲裁条款补充规定办理。
(一)工程订约后未能开工:
1.合约书装订成本费(含印花税)。
2.依合约规定项目并已实际执行之准备工作费。(如测量放样、钻探、细部设计等)不得超过合约单项之金额。
3.工棚及租金费得依合约单项范围之金额比例折算。
4.工地现场水电费得按实付金额。
5.工地现场看管劳工费,最多二员,六个月之基本工资为限。
6.工程施工进度必需预先定制特殊材料经事先向甲方报备有案并经会同检验合格者得依厂商订购成本收购,但不得超过合约该项材料费之金额。一般购置材料则由乙方自理。
(二)工程开工后:
1.合约规定之准备工作费工棚租金、工地水电费及工程安全设施得依合约单价比例估验计价。
2.已完工工程依合约规定估验计价。
3.进场材料费(以实际施工进度需要,并经检验合格为限,若因保管不当影响品质之部分不予计给)。
4.工程停工期间经甲方认定必要之现场待命人员工资(最多五人以承商公司之员工为限)按合约技术及一般劳力工资计付。
5.停工期间乙方亦应按日填报日报表,并于每周未,每月底将影响部分以书面报工程司备查。
四、乙方如领有预付款者,应即将未扣还金额,并加中央银行基金存款一个月利率之利息,一并退还甲方。
第二十五条乙方未依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及甲方指示办理,以维持交通及排水、维护环境清洁及公共安全时,甲方得径行动用乙方未领工程款或保证金改善,乙方不得异议。
第二十六条合约时效:本合约及其附件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全部工程完竣验收保固期满之日失效。
第二十七条合约份数及附件:本合约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份,由甲方分别陈转备用,如有误缮,以正本为准。本合约附件,计保证书_______份、领款印鉴_______份、投标须知_______份、投标比价纪录表_______份、标单详细表_______份、单价分析表_______份、供给材料表_______份、施工说明书_______份、图样_______份计_______张。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略。
钻探工程合同篇九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将_________处地质钻探及土壤试验工程交由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承办经双方同意订立合约如下:
第一条
工程地点:请参阅工程图说。
第二条
工程范围:详图样说明书。
第三条
合约总价:全部工程总价_________元整,详细表附后,工程结算总价按照实做数量结算计算之。(合约附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四条
付款方式:
一、本工程无预付款,亦不按物价指数增减率调整,俟全部完工提出试验报告,经本处第一科审查合格后一次付清。(如需分批完成,得将已完成部分先付价款百分之八十)。
二、乙方应依照上项付款办法,按实以书面申请估验计价,而后由甲方核实给付之。乙方于支领工程款时所用之印鉴,应与本合约所附印鉴相符。
三、全部工程完成,经正式验收合格后,除有特殊事由外,应于七日内发给结算验收证明书,并依规定程序付清尾款。
四、估验计价均应按期办理,不得申请弃权或延期办理。
五、施工期间如物价发生变动时,应按投标须知所附按物价指数增减率调整工程费计算方式办理。
六、变更设计作业程序依本府所属各机关营缮工程施工验收作业程序八之规定办理。如因变更设计增加工程数量或项目应俟甲方完成法定程序后始得估验,其新增项目在议定单价前按甲方拟定单价之八成计价。
第五条
工程期限:
一、开工期限:乙方应于决标后五日内正式开工。
二、完工期限:全部工程限于开工之日起五十日历日完工。如遇障碍因素或变更设计致无法全面施工,应依_________市政府所属各机关营缮工程因障碍因素无法全面施工工期计算作业规定办理。
三、因故延期:如因天灾人祸确为人力所不能抗拒,致需延长完工日期时,乙方得申请甲方核定延期日数。
四、工程开工、停工、复工、完工,乙方均应于当日以书面报告甲方。并以甲方核定之结果为计算工期之依据、乙方不为报告者,甲方得径为核定后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不得异议。
五、甲方所核定相关工期事项,乙方均同意遵守,不得异议,亦不得因此提出赔偿损失或停工结算等要求。
第六条
工程变更:
甲方对本工程有随时变更计画及增减工程数量之权(工程变更设计时,依本府有关规定办理),乙方不得异议。对于增减数量,双方参照本合约所订单价计算增减之。有新增工程项目时,得由双方协议合理单价,但不得以新增项目单价未议妥而停工。新增项目如含有合约既有单价,其单价得按物指数增减率调整工程费计算方式调整之。如因甲方变更计画,乙方须废弃已完工程之一部分或已到场之合格材料,由甲方核实验收后,参照本合约所订单价或订约时料价或新议订单价并按物价指数增减率调整工程费计算方式计给之。但已进场材料以实际施工进度需要并经检验合格为限,若因保管不当影响品质之部分不予计给。
第七条
工程图说:所有本工程之图样施工说明书及本合约有关附件等,其优先级依序为开标记录补充规定、特定条款、技术规范、合约图说、工程详细表,及一般规定或一般规范。
第八条
工程监督:甲方所派主持工程之工程司,有监督工程及指示乙方之权。甲方工程司如发现乙方工人技能低劣,或不听指挥,得随时通知乙方更换之。如所做工程草率,材料窳劣,不合规定者,得通知乙方拆除重做,其损失及所需工期概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
工地管理:乙方须遴派技师或派具有二年以上工程经验之代表常驻工地,督导施工,并负责工人之管理,严格约束工人遵守纪律,如有任何纠纷或违法行为,概由乙方负完全责任。如工人遇有伤亡或其它意外情事,应由乙方自行处理,与甲方无涉。乙方所派之负责人,非经甲方工程司同意不得擅离工地。甲方如认为乙方所派负责人不称职时,得通知乙方更换之。
第十条
工作场地设备:乙方对于工人之食宿医药卫生,以及材料工具之储存房屋,均应有完善之设备。
第十一条
材料机具:所有材料机具,除本合约有规定者外,概由乙方自备,并须经甲方检验(视)合格方可使用,其不合格者,须立即迁出场外。本工程内应由甲方供给之机具材料,因故未能实时供给,得酌予展延工程期限,但一次超过九十日者,如甲方未能即时供给机具材料致工程全部或部分停工时,比照投标须知九之(五)(六)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加班赶工:本工程进行期间,如因工程进度落后为配合进度,甲方认为必须增加工人或加开夜班时,乙方应即照办,不得推诿拒绝,并不得要求加价。但因甲方需要乙方超预定进度施工时,而乙方必须在夜间施工者,除得_________计算方式计算差额加价办理外,对赶工必须增加之设备应提出计划经甲方核定后得按实际需要追加,但已有夜间施工单价及施工项目应连续施工者(如连续壁、反循环椿、潜盾或推进工法等等)或施工惯例应延续施工者(如试椿浇置混凝土、地下工程需抢建、抢修等等)不得另予加价。如乙方未在双方协议时限内完成不予给付。
第十三条
配合施工:与本合约工程有关之其它工程及临时装置,经甲方委托其它承包商办理时,乙方应与其它承包商互相协助合作,使能办理其工作,如因工作不能协调,致生错误或延误工期,或发生其它意外事故,其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赔偿。但受损之一方,应尽速于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告知甲方,由甲方召集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经甲方多次协商仍无法达成协议时甲方除径行裁决外,并得在其估验款内扣留,俟其解决上述争议后再发还。
第十四条
一、维持交通:乙方于施工时,不得妨碍交通,如因施工必要暂停交通时,须有适当临时交通路线及公共安全设备,并须事先征得甲方之书面许可方可动工。
二、借用人行道在六个月内未开工,或停工达六个月者,应将借用之人行道回复原状。
第十五条
环境清洁与维护:
一、凡在施工范围内挖出废土及完工后剩余之砖块、砂石及其它废料,应依废弃物清理法及本市建筑管理规则等规定尽速清除,如延误不予清除而受罚,概由乙方负责。
二、工地周围排水沟因本工程施工所发生损坏或淤积废土、砂石,均应随时修复及清理,如延误不予修复及清理,致生危害环境卫生、公共安全事件,概由乙方负完全责任。
三、工地清洁及环境品质维护,应依_________市政府所属各机关营缮工程工地环境清洁维护实施要点及环境保护法规办理。
第十六条
安全措施:
一、承造人应依劳工安全卫生法及其施行细则暨营造安全卫生设施标准规定确实办理。
二、施工期间,乙方应于工作地点依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及本府有关规定设立显明之标志,以策安全。
三、建筑物施工场所,除应于基地四周利用密闭式之钢铁或金属板、木板、夹板、铝板等材料设置围篱,鹰架外部分应加铁丝网,并以帆布围护,以防止物料向下飞散或坠落,并应设置行人安全走廊及消防设备。
四、对于工地附近人民生命、身体及财产之安全必须预为防范,如因疏忽致生伤亡或其它损害,概由乙方负责。
五、承造人应依规定投保营造综合保险、第三人意外责任险及邻近房屋倒塌龟裂责任险。(依补充说明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工程保管:
一、在工程未经正式验收相符以前,所有已完成工程及到场材料,包括甲方供给及乙方自备经甲方估验计价者,均由乙方负责保管,如有损坏缺少,应由乙方负担。
二、在工程未经验收前,如甲方因需要使用时,乙方不得拒绝。但必须由甲乙双方会同维护单位协商认定双方之权利与义务后,由甲方行接管使用。如有损害应由协商之义务人修复之。
第十八条
灾害保险:
一、工程由开工日起至验收合格日止乙方需投保营造保险。
二、在验收前遭遇台风、地震、豪雨、洪水等不可抗力之天然灾害时,乙应于灾害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报请甲方派员会同勘查属实,并取具证明后,得按实需工作时间延长工期。
三、除因天灾导致之路面淤泥积水等之灾害,妨碍公共安全市容观瞻、及民众权益而急需回复原状者,得由甲方依照_________市政府防救天然灾害紧急抢救工程授权处理要点,报请有关单位会勘后,依规定处理外,凡涉及承包工程之损失部分仍应由承包商负责。
四、因甲方因素导致工程延期,得依原付保费比例加价办理。
第十九条
工程查验:
一、工程于施工中或验收时,甲方查验人员认为有必要开挖或拆除一部分工程以作检验时,乙方不得推诿,并应于事后负责免费修复。如发现乙方使用之材料与规定不符时,可拆抽换者(不影响其他构迼物),乙方应即抽换,不得要求以扣款处理,或延长工期,其所需时间一并列入工期检讨。如不妨碍安全、美观及使用需求,经由甲方检讨可不必拆换或拆换确有困难,必须以扣款方式处理时,除合约另有规定如混凝土及沥青混凝土外,应按合约单价比例(尺寸不合规定时)、或工料差额(工料不合规定时)之六倍扣减,并于甲方完成报备手续后办理。
二、工程全部完竣,经初验合格后,由甲方派员验收,并报请上级机关监验。凡验收所需工人、工具及梯架等,概由乙方供给之。甲方验收时,如发现工程与规定不符,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期限内修改完妥或依第一款之规定处理完妥,逾期尚未修改或处理完妥,除应参照第二十条之规定赔偿逾期损失外,甲方并得动用乙方未领工程款或保证金(含履约保证金及差额保证金)予以改善,如有不敷,由乙方或保证人补足之。
三、全部工程完工之初验及正式验收之复验,以一次为限,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期限内修改完善。否则自复验之次日起计算至再验收合格之日止均以逾期论处,每日罚款按结算总价千分之一计算,乙方不得异议。
四、乙方及其专业技师应负地质钻探之调查、钻孔取样、记录、鉴定分析及相关作业之责任,并应于报告书上由技师本人署名并加盖执业图记签章负责。
五、上述各款规定事项,乙方均不得以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条第三项前段规定拒绝修改、处理或拖延。
第二十条
逾期损失:
乙方如不依照合约规定期限完工,应按逾期之日数,每日赔偿甲方损失按结算总价千分之一计算。逾期罚款甲方得在乙方未领工程款或保证金内扣除,如有不足,得向乙方或其保证人追缴之。但其最高赔偿金额超过结算总价十分之一为限。
第二十一条
乙方如与他人有债务纠纷,经法院命令扣留工程款者,乙方不得借故停工,如发生损害,应由乙与保证人共同连带负责。
第二十二条
保固期限:本工程自全部竣工正式验收合格之次日起,由乙方保固,保固保证金由工程款或保证金扣留或另由乙方提供按结算总价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依工程标的性质定之)计算,如工程一部或全部走动、裂损、坍塌或发生其它损坏时,经查明系甲方工作不良,材料不佳所致者,应由乙方依照图样在限期内负责无条件修复。通知后逾期不办理者,甲方得动用保固保证金修理。保固期间除合约另有约定外,规定如下:
一、建筑物之装修、机电、屋顶、墙壁渗漏及道路工程、自来水工程等,保固期间为一年。
二、建筑物构造体、暗渠、桥涵、隧道,或为此等工作之重修缮者,保固期间为五年。
前项保固保证金如保固期间为一年者,期满后全部退还。如保固期间为二年以上或合约部分工程保固期间为二年以上者,第一年退还二分之一,第二年退还其余之二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保证责任:
一、保证人对于乙方因履行本合约各项规定暨因终止合约或解除合约,而发生之一切义务,均连带负其全责,并愿拋弃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条规定之先诉抗辩权。如涉讼或仲裁以_________法院为管辖法院,_________市为仲裁地点。
二、保证人如中途失其保证能力或自行申请退保时,乙应立即觅保更换。原保证人应俟换保手续核定后,始能解除其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应俟本合约失效时始得解除一切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终止或解除合约:
一、甲方认为工程有终止之必要时,得随时终止本合约之全部或一部分工程,一经甲方通知,乙方应立即停工,并由乙方负责遣散工人,其已完成程及已进场材料,均由甲方核实给价。
二、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时,甲方得随时终止或解除本合约,甲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损失,乙方及其保证人应负连带赔偿之全责。
(一)乙方私将工程转让他人承包,或将登记证转借他人承包本工程,经甲方查明属实者。
(二)乙方逾规定期限尚未开工,或开工后进行迟缓,进度较规定预定进度落后百分之十五以上者。
(三)乙方违背合约或发生变故,甲方认其不能履行合约责任时。乙方如因前项三款情事之一终止或解除合约时,应即停工,负责遣散工人,并将到场材料机具设备等,交由甲方全权使用。
三、合约订定后,如因不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而未能开工,或延期开工,或开工后无法继续施工而停工,其时间逾六个月仍无法施工者,乙方得于一个月内要求终止合约,并得就下列项目提出求偿金额,检附计算及相关证明文件送甲方核定若乙方对甲方核定有异议时得依合约所附工程仲裁条款补充规定办理。
(一)工程订约后未能开工:
1.合约书装订成本费(含印花税)
2.依合约规定项目并已实际执行之准备工作费。(如测量放样、钻探、细部设计等)不得超过合约单项之金额。
3.工棚及租金费得依合约单项范围之金额比例折算。
4.工地现场水电费得按实付金额。
5.工地现场看管劳工费,最多二员,六个月之基本工资为限。
6.工程施工进度必需预先定制特殊材料经事先向甲方报备有案并经会同检验合格者得依厂商订购成本收购,但不得超过合约该项材料费之金额。一般购置材料则由乙方自理。
(二)工程开工后:
1.合约规定之准备工作费工棚租金、工地水电费及工程安全设施得依合约单价比例估验计价。
2.已完工工程依合约规定估验计价。
3.进场材料费(以实际施工进度需要,并经检验合格为限,若因保管不当影响品质之部分不予计给)。
4.工程停工期间经甲方认定必要之现场待命人员工资(最多五人以承商公司之员工为限)按合约技术及一般劳力工资计付。
5.停工期间乙方亦应按日填报日报表,并于每周未,每月底将影响部分以书面报工程司备查。
四、乙方如领有预付款者,应即将未扣还金额,并加中央银行基金存款一个月利率之利息,一并退还甲方。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未依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及甲方指示办理,以维持交通及排水、维护环境清洁及公共安全时,甲方得径行动用乙方未领工程款或保证金改善,乙方不得异议。
第二十六条
合约时效:本合约及其附件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全部工程完竣验收保固期满之日失效。
第二十七条
合约份数及附件:本合约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_份,由甲方分别陈转备用,如有误缮,以正本为准。本合约附件,计保证书_________份、领款印鉴_________份、投标须知_________份、投标比价纪录表_________份、标单详细表_________份、单价分析表_________份、供给材料表_________份、施工说明书_________份、图样_________份计_________张。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钻探工程合同篇十
工程编号:_________合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将_________处地质钻探及土壤试验工程交由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承办经双方同意订立合约如下:
第一条工程地点:请参阅工程图说。
第二条工程范围:详图样说明书。
第三条合约总价:全部工程总价_________元整,详细表附后,工程结算总价按照实做数量结算计算之。(合约附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四条付款方式:
一、本工程无预付款,亦不按物价指数增减率调整,俟全部完工提出试验报告,经本处。
第一科审查合格后一次付清。(如需分批完成,得将已完成部分先付价款百分之八。
十)。
二、乙方应依照上项付款办法,按实以书面申请估验计价,而后由甲方核实给付之。乙方于支领工程款时所用之印鉴,应与本合约所附印鉴相符。
三、全部工程完成,经正式验收合格后,除有特殊事由外,应于____日内发给结算验收证明书,并依规定程序付清尾款。
四、估验计价均应按期办理,不得申请弃权或延期办理。
五、施工期间如物价发生变动时,应按投标须知所附按物价指数增减率调整工程费计算方式办理。
六、变更设计作业程序依本府所属各机关营缮工程施工验收作业程序八之规定办理。如因变更设计增加工程数量或项目应俟甲方完成法定程序后始得估验,其新增项目在议定单价前按甲方拟定单价之八成计价。
第五条工程期限:
一、开工期限:乙方应于决标后____日内正式开工。
二、完工期限:全部工程限于开工之日起____日历日完工。如遇障碍因素或变更设计致无法全面施工,应依_________市政府所属各机关营缮工程因障碍因素无法全面施工工期计算作业规定办理。
三、因故延期:如因天灾人祸确为人力所不能抗拒,致需延长完工日期时,乙方得申请甲方核定延期日数。
四、工程开工、停工、复工、完工,乙方均应于当日以书面报告甲方。并以甲方核定之结果为计算工期之依据、乙方不为报告者,甲方得径为核定后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不得异议。
五、甲方所核定相关工期事项,乙方均同意遵守,不得异议,亦不得因此提出赔偿损失或停工结算等要求。
第六条工程变更:甲方对本工程有随时变更计画及增减工程数量之权(工程变更设计时,依本府有关规定办理),乙方不得异议。对于增减数量,双方参照本合约所订单价计算增减之。有新增工程项目时,得由双方协议合理单价,但不得以新增项目单价未议妥而停工。新增项目如含有合约既有单价,其单价得按物指数增减率调整工程费计算方式调整之。如因甲方变更计画,乙方须废弃已完工程之一部分或已到场之合格材料,由甲方核实验收后,参照本合约所订单价或订约时料价或新议订单价并按物价指数增减率调整工程费计算方式计给之。但已进场材料以实际施工进度需要并经检验合格为限,若因保管不当影响品质之部分不予计给。
第七条工程图说:所有本工程之图样施工说明书及本合约有关附件等,其优先级依序为开标记录补充规定、特定条款、技术规范、合约图说、工程详细表,及一般规定或一般规范。
第八条工程监督:甲方所派主持工程之工程司,有监督工程及指示乙方之权。甲方工程司如发现乙方工人技能低劣,或不听指挥,得随时通知乙方更换之。如所做工程草率,材料窳劣,不合规定者,得通知乙方拆除重做,其损失及所需工期概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工地管理:乙方须遴派技师或派具有________年以上工程经验之代表常驻工地,督导施工,并负责工人之管理,严格约束工人遵守纪律,如有任何纠纷或违法行为,概由乙方负完全责任。如工人遇有伤亡或其它意外情事,应由乙方自行处理,与甲方无涉。乙方所派之负责人,非经甲方工程司同意不得擅离工地。甲方如认为乙方所派负责人不称职时,得通知乙方更换之。
第十条工作场地设备:乙方对于工人之食宿医药卫生,以及材料工具之储存房屋,均应有完善之设备。
(五)。
(六)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加班赶工:本工程进行期间,如因工程进度落后为配合进度,甲方认为必须增加工人或加开夜班时,乙方应即照办,不得推诿拒绝,并不得要求加价。但因甲方需要乙方超预定进度施工时,而乙方必须在夜间施工者,除得_________计算方式计算差额加价办理外,对赶工必须增加之设备应提出计划经甲方核定后得按实际需要追加,但已有夜间施工单价及施工项目应连续施工者(如连续壁、反循环椿、潜盾或推进工法等等)或施工惯例应延续施工者(如试椿浇置混凝土、地下工程需抢建、抢修等等)不得另予加价。如乙方未在双方协议时限内完成不予给付。
第十三条配合施工:与本合约工程有关之其它工程及临时装置,经甲方委托其它承包商办理时,乙方应与其它承包商互相协助合作,使能办理其工作,如因工作不能协调,致生错误或延误工期,或发生其它意外事故,其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赔偿。但受损之一方,应尽速于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以书面告知甲方,由甲方召集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经甲方多次协商仍无法达成协议时甲方除径行裁决外,并得在其估验款内扣留,俟其解决上述争议后再发还。
第十四条。
一、维持交通:乙方于施工时,不得妨碍交通,如因施工必要暂停交通时,须有适当临时交通路线及公共安全设备,并须事先征得甲方之书面许可方可动工。
二、借用人行道在六个月内未开工,或停工达六个月者,应将借用之人行道回复原状。
第十五条环境清洁与维护:
一、凡在施工范围内挖出废土及完工后剩余之砖块、砂石及其它废料,应依废弃物清理法及本市建筑管理规则等规定尽速清除,如延误不予清除而受罚,概由乙方负责。
二、工地周围排水沟因本工程施工所发生损坏或淤积废土、砂石,均应随时修复及清理,如延误不予修复及清理,致生危害环境卫生、公共安全事件,概由乙方负完全责任。
三、工地清洁及环境品质维护,应依_________市政府所属各机关营缮工程工地环境清洁维护实施要点及环境保护法规办理。
第十六条安全措施:
一、承造人应依劳工安全卫生法及其施行细则暨营造安全卫生设施标准规定确实办理。
二、施工期间,乙方应于工作地点依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及本府有关规定设立显明之标志,以策安全。
三、建筑物施工场所,除应于基地四周利用密闭式之钢铁或金属板、木板、夹板、铝板等材料设置围篱,鹰架外部分应加铁丝网,并以帆布围护,以防止物料向下飞散或坠落,并应设置行人安全走廊及消防设备。
四、对于工地附近人民生命、身体及财产之安全必须预为防范,如因疏忽致生伤亡或其它损害,概由乙方负责。
五、承造人应依规定投保营造综合保险、
第三人意外责任险及邻近房屋倒塌龟裂责任险。(依补充说明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工程保管:
一、在工程未经正式验收相符以前,所有已完成工程及到场材料,包括甲方供给及乙方自备经甲方估验计价者,均由乙方负责保管,如有损坏缺少,应由乙方负担。
二、在工程未经验收前,如甲方因需要使用时,乙方不得拒绝。但必须由甲乙双方会同维护单位协商认定双方之权利与义务后,由甲方行接管使用。如有损害应由协商之义务人修复之。
第十八条灾害保险:
一、工程由开工日起至验收合格日止乙方需投保营造保险。
二、在验收前遭遇台风、地震、豪雨、洪水等不可抗力之天然灾害时,乙应于灾害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报请甲方派员会同勘查属实,并取具证明后,得按实需工作时间延长工期。
三、除因天灾导致之路面淤泥积水等之灾害,妨碍公共安全市容观瞻、及民众权益而急需回复原状者,得由甲方依照_________市政府防救天然灾害紧急抢救工程授权处理要点,报请有关单位会勘后,依规定处理外,凡涉及承包工程之损失部分仍应由承包商负责。
四、因甲方因素导致工程延期,得依原付保费比例加价办理。
第十九条工程查验:
一、工程于施工中或验收时,甲方查验人员认为有必要开挖或拆除一部分工程以作检验时,乙方不得推诿,并应于事后负责修复。如发现乙方使用之材料与规定不符时,可拆抽换者(不影响其他构迼物),乙方应即抽换,不得要求以扣款处理,或延长工期,其所需时间一并列入工期检讨。如不妨碍安全、美观及使用需求,经由甲方检讨可不必拆换或拆换确有困难,必须以扣款方式处理时,除合约另有规定如混凝土及沥青混凝土外,应按合约单价比例(尺寸不合规定时)、或工料差额(工料不合规定时)之六倍扣减,并于甲方完成报备手续后办理。
第一款之规定处理完妥,逾期尚未修改或处理完妥,除应参照。
第二十条之规定赔偿逾期损失外,甲方并得动用乙方未领工程款或保证金(含履约保证金及差额保证金)予以改善,如有不敷,由乙方或保证人补足之。
三、全部工程完工之初验及正式验收之复验,以一次为限,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期限内修改完善。否则自复验之次日起计算至再验收合格之日止均以逾期论处,每日罚款按结算总价千分之一计算,乙方不得异议。
四、乙方及其专业技师应负地质钻探之调查、钻孔取样、记录、鉴定分析及相关作业之责任,并应于报告书上由技师本人署名并加盖执业图记签章负责。
五、上述各款规定事项,乙方均不得以民法。
第四百九十三条。
第三项前段规定拒绝修改、处理或拖延。
第二十条逾期损失:乙方如不依照合约规定期限完工,应按逾期之日数,每日赔偿甲方损失按结算总价千分之一计算。逾期罚款甲方得在乙方未领工程款或保证金内扣除,如有不足,得向乙方或其保证人追缴之。但其最高赔偿金额超过结算总价十分之一为限。
第二十一条乙方如与他人有债务纠纷,经法院命令扣留工程款者,乙方不得借故停工,如发生损害,应由乙与保证人共同连带负责。
第二十二条保固期限:本工程自全部竣工正式验收合格之次日起,由乙方保固,保固保证金由工程款或保证金扣留或另由乙方提供按结算总价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依工程标的性质定之)计算,如工程一部或全部走动、裂损、坍塌或发生其它损坏时,经查明系甲方工作不良,材料不佳所致者,应由乙方依照图样在限期内负责无条件修复。通知后逾期不办理者,甲方得动用保固保证金修理。保固期间除合约另有约定外,规定如下:
一、建筑物之装修、机电、屋顶、墙壁渗漏及道路工程、自来水工程等,保固期间为________年。
二、建筑物构造体、暗渠、桥涵、隧道,或为此等工作之重修缮者,保固期间为________年。前项保固保证金如保固期间为________年者,期满后全部退还。如保固期间为________年以上或合约部分工程保固期间为________年以上者,第________年退还二分之一,第________年退还其余之二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保证责任:
第七百四十五条规定之先诉抗辩权。如涉讼或仲裁以_________法院为管辖法院,_________市为仲裁地点。
二、保证人如中途失其保证能力或自行申请退保时,乙应立即觅保更换。原保证人应俟换保手续核定后,始能解除其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应俟本合约失效时始得解除一切责任。
第二十四条终止或解除合约:
一、甲方认为工程有终止之必要时,得随时终止本合约之全部或一部分工程,一经甲方通知,乙方应立即停工,并由乙方负责遣散工人,其已完成程及已进场材料,均由甲方核实给价。
二、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时,甲方得随时终止或解除本合约,甲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损失,乙方及其保证人应负连带赔偿之全责。
(一)乙方私将工程转让他人承包,或将登记证转借他人承包本工程,经甲方查明属实者。
(二)乙方逾规定期限尚未开工,或开工后进行迟缓,进度较规定预定进度落后百分之十五以上者。
(三)乙方违背合约或发生变故,甲方认其不能履行合约责任时。乙方如因前项三款情事之一终止或解除合约时,应即停工,负责遣散工人,并将到场材料机具设备等,交由甲方全权使用。
三、合约订定后,如因不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而未能开工,或延期开工,或开工后无法继续施工而停工,其时间逾六个月仍无法施工者,乙方得于一个月内要求终止合约,并得就下列项目提出求偿金额,检附计算及相关证明文件送甲方核定若乙方对甲方核定有异议时得依合约所附工程仲裁条款补充规定办理。
(一)工程订约后未能开工:
1.合约书装订成本费(含印花税)。
2.依合约规定项目并已实际执行之准备工作费。(如测量放样、钻探、细部设计等)不得超过合约单项之金额。
3.工棚及租金费得依合约单项范围之金额比例折算。
4.工地现场水电费得按实付金额。
5.工地现场看管劳工费,最多二员,六个月之基本工资为限。
6.工程施工进度必需预先定制特殊材料经事先向甲方报备有案并经会同检验合格者得依厂商订购成本收购,但不得超过合约该项材料费之金额。一般购置材料则由乙方自理。
(二)工程开工后:
1.合约规定之准备工作费工棚租金、工地水电费及工程安全设施得依合约单价比例估验计价。
2.已完工工程依合约规定估验计价。
3.进场材料费(以实际施工进度需要,并经检验合格为限,若因保管不当影响品质之部分不予计给)。
4.工程停工期间经甲方认定必要之现场待命人员工资(最多五人以承商公司之员工为限)按合约技术及一般劳力工资计付。
5.停工期间乙方亦应按日填报日报表,并于每周未,每月底将影响部分以书面报工程司备查。
四、乙方如领有预付款者,应即将未扣还金额,并加中央银行基金存款一个月利率之利息,一并退还甲方。
第二十五条乙方未依。
第十四条至。
第十六条规定及甲方指示办理,以维持交通及排水、维护环境清洁及公共安全时,甲方得径行动用乙方未领工程款或保证金改善,乙方不得异议。
第二十六条合约时效:本合约及其附件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全部工程完竣验收保固期满之日失效。
返
钻探工程合同篇十一
乙方: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共同发展、互惠互利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双方协定,甲方同意把甲方矿山坑道钻工程承包给乙方,订立本协议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所购的钻机、钻杆、水泵、电缆线及所有配件,由乙方负责使用保管(机械维修及保养),钻机产权归甲方,乙方负责钻机的耗材及维护,探矿过程中配件磨损、更换等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不予承担。工程完工后,甲方要求乙方交还设备,必须要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二、钻探价格及付款方式。
1、钻探单价:_________。
2、付款方式:_________。
3、甲方结算的工程款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付至乙方书面指定的账户,如需变更账户,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书面变更意见并经甲方确认。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提供坑道钻探工程所需的动力电及生产用水(生活用水),动力电费用由甲方承担,并保证供电设备的完好性。
2、甲方负责坑内钻硐室修建修整,费用由甲方负责。
3、甲方进行钻孔的质量监控、验收、地质编录、岩矿芯的取样,负责岩矿芯处理。
4、对钻孔孔位及孔深度变更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接受甲方对钻探质量的监控,为甲方的编录、采样及时提供钻探的各种原始数据。
2、高质量按期完成钻探施工任务,并按甲方布孔要求进行施工,及时按甲方要求将岩芯运送至指定地点,费用已包含在钻探价格中。
3、乙方负责施工安全工作,保证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因安全事故及因病等原因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人身伤亡,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4、现场施工人员均需穿戴工作服、劳保鞋和安全帽,劳保用品费用自理;
5、乙方施工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的所有规章规定,如有违反,按相应条款进行处理。
6、乙方需服从甲方安排调度,在甲方所属的各个矿山中开展工作。
五、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协议在执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可申请向当地法院裁决。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有关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钻探工程合同篇十二
钻探工程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通过钻探,我们可以获取地下资源的情况,为工程建设提供重要的数据支持。在这次的钻探工程中,我有幸参与其中,深刻体会到了钻探工程的艰辛和重要性。以下是我对这次钻探工程的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
首先,钻探工程需要严格的组织和规范。在钻探施工前,我们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确定钻探井位、选取适当的钻探设备等。只有通过严密的组织和规范的操作流程,我们才能保证钻井施工的质量和安全。在这次钻探工程中,我们合理安排了施工队伍,进行了精确的测量,选取了适当的钻探设备,确保了施工的顺利进行。
其次,钻探工程需要科学的技术支持。在钻井施工中,我们需要运用液压机械原理和地质勘探知识,根据地层情况和设计要求,选择合适的钻探方法和钻具。对于复杂地层,我们还需要掌握一些特殊的钻井技术,并合理调整钻井参数,确保钻井的质量。通过这次钻探工程,我深刻体会到了科学技术在钻井施工中的重要性,只有不断学习和掌握新的技术,我们才能更好地完成钻井任务。
另外,钻探工程需要严格的操作技能。在钻井施工中,我们需要掌握钻井操纵装置的使用方法,熟练操作钻具的组装和拆卸,灵活运用钻具的解释、清洗和冲洗等操作。在现场实践中,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施工的安全和有效。通过反复的练习和实践,我逐渐掌握了钻井的操作技能,并提高了快速解决问题的能力。
此外,钻探工程需要团队合作和沟通协调。在钻井施工中,各个工种之间需要紧密配合,及时沟通,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钻井工是一个高风险的职业,需要团队中每个人的共同努力和配合。只有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氛围和团队合作精神,我们才能以更好的状态完成钻井任务。
最后,钻探工程需要关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在钻井施工中,我们要遵守相关的环境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措施,确保施工过程对环境和人员的影响最小化。我们要严格执行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稳定。通过这次钻探工程,我深刻认识到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明白了我们应该保护环境、爱护生命的责任和义务。
综上所述,钻探工程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需要严格的组织和规范、科学的技术支持、严格的操作技能、团队合作和沟通协调以及关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通过这次钻探工程的参与,我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提高了专业水平。这次经历让我更加热爱我的工作,也更加珍惜每一次钻井的机会。我将继续不断学习和探索,提高自己的技能和能力,为钻探工程的顺利进行贡献自己的力量。
钻探工程合同篇十三
出租方: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 机械租赁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设备名称、型号、规格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设备租赁期限为 即自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
第三条 租金及进出场费
设备租赁价格: ;进出场费 元,由承租方支付,租期超出3个月,承租方与出租方各承担一半。
第四条 工程项目、工作内容和施工地点
1、工程项目:_______________
2、工作内容:_______________
3、施工地点: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租赁方式及所有权
1、租赁方式:本设备的租赁由甲方配备操作人员,人员工资包含在租金内。操作人员负责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保养工作。
2、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合同附件所列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机械只享有租赁期间的使用权,没有设备的所有权。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设备上随意增加或减少部件,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设备进行抵押,否则由此造成的全部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技术安全要求:甲方要配备具有真实有效操作证的人员进行设备操作,到场的设备必须保证有检验合格证并真实有效,保证设备的安全。
第七条 双方义务和责任
1、甲方的义务和责任:密切配合乙方的施工生产,满足乙方施工要求。服从乙方施工人员的施工安排,但有权拒绝乙方的违章指挥。保证所出租的设备能够满足使用要求,如因设备自身故障或能力以及操作人员错误操作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2、乙方的义务和责任:严禁违章指挥,如违章指挥造成机械化和人员的损伤,承租方承担一切责任损失。
3、如遇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 争议的处理: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当地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本合同未涉及的条款,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
第十条合同效力: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设备使用结束出场后。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出租方(盖单位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盖单位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
钻探工程合同篇十四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乙方自愿承包甲方地质项目钻探施工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责、权、利关系,特签订本合同。乙方作为甲方的钻探项目组,按照机台号()做好班报表记录,接受管理。
第一条工程施工概况。
一、工程名称:同仁县铁吾西铜金矿地质岩芯钻探施工。
二、工程地点:同仁县双朋西乡铁吾西地区。
三、工程量:米(岩芯钻探,以地质需要前提下实际完成甲方验收量为准)。
四、施工期限年月日开工,年月日前全面竣工。如有变动,由甲方提前通知乙方。
五、施工质量标准。
1、直孔或斜孔:直孔、斜孔均有。
2、最大孔深:以项目设计书为准。
3、钻孔口径:终孔口径75mm。
4、岩心采取率:岩心采取率70%,矿心(顶底板5m处)采取率80%,否则为报废孔。
5、终孔原则:以地质需要为准,不允许在矿层内终孔。
6、质量标准:按原地矿部《岩芯钻探规程》和《金刚石岩芯钻探规程》执行,地质设计中有特殊要求的按审查批准的设计执行。
(1)机械岩芯钻探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和单位。
简历。
在签定正式合同前提交给甲方,施工方在施工前必须经过施工技术和安全培训。
(2)施工前乙方必须熟悉甲方地勘项目设计中机械岩芯钻探施工要求,经甲方下达施工。
通知书。
后方可组织施工,乙方要编制施工设计。
六、为了确保施工工程质量,除必须严格执行《机械岩芯钻探规程》中的六项指标要求外,甲方依据工区具体地质条件对乙方施工质量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1、岩芯平均采取率应大于70%,岩芯采取率和矿层顶底板5米范围内采取率达80%。
2、在矿体中连续5米的平均采取率小于80%时,应采取补救措施。在疏松、易碎岩层中,使用的钻探工艺要满足保持矿石原有结构特点和完整性。对含矿破碎蚀变带的钻进回次进尺控制在0.5米以内,以保证岩矿芯采取率。
3、钻孔弯曲度测定:天顶角和方位角每钻进50米观测一次,在开钻50米内及斜孔加密1—2个观测点。见厚度大矿体和终孔时均进行观测。
4、孔深校正:每百米校正孔深一次,其误差不能大于0.10米,遇到主矿层(厚大矿层)要校正进入矿层与出矿层孔深。终孔时均要进行孔斜的测定和孔深的校正,为确保测定结果真实可靠,孔深校正须有甲方编录人员参加,孔深测量需接受甲方技术人员的监督。
5、钻孔都要进行简易水文地质观测。水文孔必须按地质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
6、封孔按有关规范执行。
7、钻孔原始报表应如实准确填写,内容齐全,字迹工整清晰。
8、对钻探的有关资料要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泄密。如发现甲方有权不予结算工程款。
第二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向乙方明确施工任务及技术质量要求,施工过程中任务发生变更,必须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并及时通知乙方。
二、负责协调相关管理部门的关系。
三、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四、协调项目单位及时完成布置钻孔,地质编录、采样等技术工作。
五、每个钻孔完工后,协调相关部门在7天内组织验收,相关人员签字的验收单作为工程施工费用结算的依据。
第三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踏勘,编制工程预算及工程施工设计;负责工程施工人员的装备及生活安排,负责施工所需材料、设备、运输和野外施工,并承担全部费用。
二、严格按照地质设计和《岩芯钻探规程》和《金刚石岩芯钻探规程》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合同规定工程施工进度,对工程质量负责。协助项目开展地质编录工作。
三、保证岩芯的清洁和完整,严禁以岩粉充当岩芯;使用符合要求的岩心箱、牌和班报表,按有关要求正确填写;终孔前负责保管好岩芯。
四、在钻孔基本达到地质目的的前提下,预计终孔前5日通知甲方(地质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
五、乙方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因安全事故及因病等原因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人身伤亡,乙方自负。
六、加强机台人员的管理,尊重工作地区民族习俗,保护好工作环境,及时处理好生活垃圾,不发生民族纠纷和违法事件。如乙方人员不遵守以上约定造成甲方工程不能顺利进行的,按评估结果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工程验收、工程费用及其拨付方法。
一、工程验收。
1、钻孔工程验收,以“机械岩芯钻探工程”和“钻孔地质技术设计书”和设计书的有关要求为依据。
2、钻孔终孔后乙方于5日内向甲方提交全部钻孔资料,并由甲乙方双方实地共同验收。
3、“钻孔质量验收单”一式四份,双方有关人员签字后,各执两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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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探工程合同篇十五
一、引言部分(200字)。
在钻探工程中,作为一名钻井工程师,我切身体会到了这个行业的繁忙和辛苦。钻探工程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任务,需要我们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出色的应变能力。通过多年的实践和思考,我认识到钻探工程的重要性和难度,同时也深刻体会到了其中的乐趣和成就感。下面我将分享我在钻探工程中的一些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
二、勤奋和毅力的重要性(200字)。
钻探工程需要工程师们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尤其是在钻井施工过程中,需要我们在严苛的环境下连续工作数小时甚至数天。这时候,勤奋和毅力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我参与的某个深井钻探项目中,因为地质条件复杂、岩石强度大,需要连续工作48小时以上才能钻至目标深度。正是凭借着顽强的毅力和对工作的热爱,我们完成了任务。这个经历让我明白,勤勉致诚的态度将给我们带来出色的表现和真正的成就。
三、团队合作的重要性(200字)。
钻探工程是一个团队合作的过程。一个高效的团队可以在短时间内完成艰巨的任务。在我所经历的项目中,我和我的团队成员们经常需要齐心协力解决问题。有时候,在面对突发情况和困难时,我们需要迅速协商并找到解决方案。有一次,在钻探过程中发现井壁不稳定,我们立即停止钻进并召集专家和施工人员进行讨论。在众人智慧的结合下,我们成功地采取了合适的应对措施,保障了井筒的安全。这次经历让我深刻认识到,团队合作不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还能够更好地应对工作中的各种困难。
四、灵活应变和创新意识的培养(300字)。
钻探工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突发情况和问题,需要我们在短时间内作出决策。这时候,我们需要具备灵活应变和创新意识。在一次工程中,我们遇到了深井钻进过程中的回液污染问题。传统方法无法解决这个问题,于是我带领团队尝试了一种新的材料和设备。经过反复试验和改进,我们最终成功地解决了回液污染问题,并获得了专利。这个经历让我深刻认识到,在面对问题时,我们需要保持开放的心态,鼓励创新,并勇于尝试新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在钻探工程中不断进步和创造。
五、对钻探工程的热爱和责任感(300字)。
通过多年的从业经历,我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钻探工程的重要性和挑战。作为一名钻井工程师,我们肩负着保障井筒安全和钻探顺利完成的责任。只有对钻探工程充满热爱和责任感,我们才能在工作中持之以恒、追求卓越。我喜欢挑战,喜欢在每一个项目中不断学习和突破。同时,我也时刻保持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高度警惕,严格把关每一个细节。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取得钻探工程中的成就,并为行业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总结(100字)。
钻探工程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任务,需要工程师们付出大量努力和心血。通过勤奋和毅力,我们能够在困难和压力面前坚持不懈。通过团队合作,我们能够更好地应对各种挑战。通过灵活应变和创新意识,我们能够找到解决问题的新方法。通过热爱和责任感,我们能够追求卓越并为行业的发展做出贡献。面对钻探工程,我们需要时刻保持学习和进取的态度,才能不断提高自己并迎接新的挑战。
钻探工程合同篇十六
工程钻探是一项重要的地质工作,广泛应用于勘察、勘探、矿区开发和建筑工程等领域。作为一名工程钻探人员,我深感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和挑战性。在长期的实践中,我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体会,对工程钻探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第二段:技术能力的重要性。
在进行工程钻探时,技术能力是至关重要的。首先,需要具备良好的机械操作能力,以正确地操作钻机和各类工具,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此外,对地质情况的准确判断也是必不可少的,只有了解地质结构和岩石性质,才能合理地选择钻探方法和钻具,提高钻进效率。同时,钻探人员还需要具备分析处理现场问题的能力,对于意外情况的紧急处理和解决能力也必须娴熟掌握。总之,技术能力的提升对于工程钻探的结果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第三段:团队协作的重要性。
工程钻探项目往往需要一个众多专业人员组成的团队共同合作完成,因此团队协作也是非常重要的。在团队合作中,我意识到互相信任、相互配合是保证工程进展的关键。在团队中,我们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确保各个环节的平衡和顺利进行。在实际工作中,我经常与钻探机械师、现场地质人员和工程设计师密切合作,相互支持和沟通,在面对挑战时能够迅速作出决策和行动。
第四段:沟通能力的重要性。
在工程钻探中,沟通是非常重要的一项能力。首先,我们需要与客户沟通准确需求和目标,以确保工程方案的制定与执行符合客户期望。其次,我们需要与团队成员、现场工作人员和监管机构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问题和交流进展。此外,在与其他施工单位合作时,我们需要与他们保持良好的沟通,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协调。通过良好的沟通,团队才能更好地协作,工程进展才能更加顺利。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
通过长期的工程钻探实践,我深切体会到技术能力、团队协作和沟通能力对于工程钻探的重要性。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进一步提升自身的专业技能,不断学习新知识和新技术,以更好地应对工程钻探中的各种挑战。同时,我将更加注重团队合作,加强与团队成员的沟通与协作,共同提高工程钻探的效率和质量。我相信,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为工程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结起来,工程钻探是一项需要综合技术能力、团队协作和良好沟通能力的工作。通过不断地实践和总结,我们可以获得更多的经验和体会,提高工作水平,为工程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钻探工程合同篇十七
工程钻探是一项重要的地质勘探工作,通过对地下岩石、土层等的钻探取样和分析,可以获取有关地质构造、地下水资源等方面的信息。在我参与的一次工程钻探项目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工程钻探的重要性和挑战性,同时也收获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体会。
第二段:准备工作。
在进行工程钻探之前,我们需要进行详细的准备工作。首先,要进行勘探区域的彻底调查,了解当地地质、水文等基本情况。其次,需要准备好必要的钻探设备和工具,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此外,我们还需要组织好钻探队伍,明确各个工作人员的职责和任务,确保整个过程的协调和高效。
第三段:钻探实施。
在钻探实施过程中,我们遇到了很多困难和挑战。首先,地下岩石和土层的不均匀特性给钻探过程带来了许多阻力。有时候我们需要更换不同类型的钻头,才能成功突破难以钻入的层段。此外,钻探过程中也可能会遇到地下水的突然涌出,导致工作面积泡水,这就需要我们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以保证钻探工作的顺利进行。
工程钻探所获取的数据对于后续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十分重要。在数据分析过程中,我意识到钻探所获取的数据要准确、全面,才能得出可靠的结论。因此,在工程钻探过程中,我们要认真地进行钻探取样和标本鉴定工作,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此外,我们还要善于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对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处理,以更好地揭示地下地质环境的特征。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
通过参与工程钻探项目,我对该领域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和体会。首先,工程钻探工作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挑战性,需要严密的组织和规划,以确保钻探工作的顺利进行;其次,在数据采集和处理过程中,我们要保持警惕性,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最后,工程钻探工作不仅是一项技术工作,更是一项服务工作,必须充分考虑到环境和社会的因素,为工程建设提供可靠的地质信息。
总之,工程钻探是一项重要而繁琐的工作,要通过认真的准备和科学的实施,才能取得良好的成果。我相信,通过不断地学习和实践,我将能够在工程钻探领域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为地质勘探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钻探工程合同篇十八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乙方自愿承包甲方地质项目钻探施工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责、权、利关系,特签订本合同。乙方作为甲方的钻探项目组,按照机台号()做好班报表记录,接受管理。
第一条工程施工概况。
一、工程名称:同仁县铁吾西铜金矿地质岩芯钻探施工。
二、工程地点:同仁县双朋西乡铁吾西地区。
三、工程量:米(岩芯钻探,以地质需要前提下实际完成甲方验收量为准)。
四、施工期限年月日开工,年月日前全面竣工。如有变动,由甲方提前通知乙方。
五、施工质量标准。
1、直孔或斜孔:直孔、斜孔均有。
2、最大孔深:以项目设计书为准。
3、钻孔口径:终孔口径75mm。
4、岩心采取率:岩心采取率70%,矿心(顶底板5m处)采取率80%,否则为报废孔。
5、终孔原则:以地质需要为准,不允许在矿层内终孔。
6、质量标准:按原地矿部《岩芯钻探规程》和《金刚石岩芯钻探规程》执行,地质设计中有特殊要求的按审查批准的设计执行。
(1)机械岩芯钻探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和单位简历在签定正式合同前提交给甲方,施工方在施工前必须经过施工技术和安全培训。
(2)施工前乙方必须熟悉甲方地勘项目设计中机械岩芯钻探施工要求,经甲方下达施工通知书后方可组织施工,乙方要编制施工设计。
六、为了确保施工工程质量,除必须严格执行《机械岩芯钻探规程》中的六项指标要求外,甲方依据工区具体地质条件对乙方施工质量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1、岩芯平均采取率应大于70%,岩芯采取率和矿层顶底板5米范围内采取率达80%。
2、在矿体中连续5米的平均采取率小于80%时,应采取补救措施。在疏松、易碎岩层中,使用的钻探工艺要满足保持矿石原有结构特点和完整性。对含矿破碎蚀变带的钻进回次进尺控制在0.5米以内,以保证岩矿芯采取率。
3、钻孔弯曲度测定:天顶角和方位角每钻进50米观测一次,在开钻50米内及斜孔加密1—2个观测点。见厚度大矿体和终孔时均进行观测。
4、孔深校正:每百米校正孔深一次,其误差不能大于0.10米,遇到主矿层(厚大矿层)要校正进入矿层与出矿层孔深。终孔时均要进行孔斜的测定和孔深的校正,为确保测定结果真实可靠,孔深校正须有甲方编录人员参加,孔深测量需接受甲方技术人员的监督。
5、钻孔都要进行简易水文地质观测。水文孔必须按地质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
6、封孔按有关规范执行。
7、钻孔原始报表应如实准确填写,内容齐全,字迹工整清晰。
8、对钻探的有关资料要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泄密。如发现甲方有权不予结算工程款。
第二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向乙方明确施工任务及技术质量要求,施工过程中任务发生变更,必须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并及时通知乙方。
二、负责协调相关管理部门的关系。
三、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四、协调项目单位及时完成布置钻孔,地质编录、采样等技术工作。
五、每个钻孔完工后,协调相关部门在7天内组织验收,相关人员签字的验收单作为工程施工费用结算的依据。
第三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踏勘,编制工程预算及工程施工设计;负责工程施工人员的装备及生活安排,负责施工所需材料、设备、运输和野外施工,并承担全部费用。
二、严格按照地质设计和《岩芯钻探规程》和《金刚石岩芯钻探规程》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合同规定工程施工进度,对工程质量负责。协助项目开展地质编录工作。
三、保证岩芯的清洁和完整,严禁以岩粉充当岩芯;使用符合要求的岩心箱、牌和班报表,按有关要求正确填写;终孔前负责保管好岩芯。
四、在钻孔基本达到地质目的的前提下,预计终孔前5日通知甲方(地质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
五、乙方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因安全事故及因病等原因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人身伤亡,乙方自负。
六、加强机台人员的管理,尊重工作地区民族习俗,保护好工作环境,及时处理好生活垃圾,不发生民族纠纷和违法事件。如乙方人员不遵守以上约定造成甲方工程不能顺利进行的,按评估结果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工程验收、工程费用及其拨付方法。
一、工程验收。
1、钻孔工程验收,以“机械岩芯钻探工程”和“钻孔地质技术设计书”和设计书的有关要求为依据。
2、钻孔终孔后乙方于5日内向甲方提交全部钻孔资料,并由甲乙方双方实地共同验收。
3、“钻孔质量验收单”一式四份,双方有关人员签字后,各执两份存档。
二、工程费用按甲方验收的实际工作量计算。工程单价:设计直孔深为400米左右的孔元/米,设计斜孔深为300米左右的孔元/米。
三、本合同签定后,乙方应及时组织人员、设备到达施工地点。
进行施工。工程价款按孔计算,以终孔验收工作量为准。乙方每完成一个钻孔,经甲方验收合格,出具相关验收证明,乙方提供本机台相应价款的票据,甲方按乙方已完工钻孔的80%付款。乙方每个机台终孔验收合格后结算时预留20%作为保证完成后续工作的保证金,待全年任务完成后退还乙方,如中途未经甲方认可退出的,保证金作为违约补偿金不予退还。
四、钻孔孔深因地质需要超过设计孔深10%以上的,补偿费用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应及时布置钻孔,完成地质编录、采样,避免造成乙方窝工,否则乙方工期顺延。
二、钻孔终孔后,甲方未能在七日内组织验收,每影响一日,甲方按全孔工程价款的3‰补偿给乙方。乙方超过规定的竣工期限30天内,每天按未施工完钻孔价款的3‰补偿给甲方。
三、本合同生效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另择施工队伍,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已交保证金不退。
1、合同生效后超过20日不能到达施工地点组织生产的;。
2、乙方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由于乙方因人员、设备、技术等原因,造成工程施工质量低劣,不能满足技术指标要求而出现报废,或因弄虚作假造成钻孔报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政策原因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视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条其它。
一、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代表人及时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电报、电传、技术讨论纪要、任务变更通知书(经双方共同认定)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合同由双方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款全部付清后即行废止。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四、若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甲、乙双方应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钻探工程合同篇十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设备的名称:
设备使用地点:
第二条:租赁期限
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年___月__日
第三条:租金支付
租金:(小写):元整; (大写):
第五条:租赁设备的交货和验收
1、租赁设备在交货地点,由甲方向乙方(或其代理人)交货。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造成租赁设备延迟交货时,甲方不承担责任。
2、乙方应自收货时起24小时内在交货地点检查验收租赁设备,同时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设备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3、如果乙方未按前款规定的时间办理验收,甲方则视为租赁设备已在完整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设备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
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属于甲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交货当天,立即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处理,否则,视为租赁设备符合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要求。
第六条:租赁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1、在工作过程中乙方若不能对设备故障进行排除,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维修。
2、租赁设备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与本合同有关附件具备本合同同等效力。
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钻探工程合同篇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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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历模板。
个人简历模板。
姓名:
大学生。
性别:
男
民族:
汉族。
1975年1月7日。
证件号码:
婚姻状况:
未婚。
身高:
168cm。
体重:
58kg。
户籍:
广东湛江。
现所在地:
广东潮州。
毕业学校:
湖南长沙水渡河地质技工学校。
学历:
中专。
专业名称:
地质钻探。
毕业年份:
1995年。
工作年限:
十年以上。
职称:
中级职称。
求职意向。
职位性质:
全职。
职位类别:
职位名称:
工作地区:
待遇要求:
可面议;不需要提供住房。
到职时间:
可随时到岗。
技能专长。
语言能力:
计算机能力:
综合技能:
教育培训。
教育经历:
时间。
所在学校。
学历。
培训经历:
时间。
培训机构。
证书。
工作经历。
其他信息。
自我评价:
工作经历简介。
1995年7月工作在湛江704地质队(技术员)。
2月工作于湛江市珠江啤酒(金芬)销售公司(销售代表)。
6月工作在大亚木业(茂名)有限公司。
3月工作在泰国宏森(gp)刨花板有限公司(巡检组长)。
个人特点性格:热情礼貌,性格开朗。工作经验丰富,勤奋好学,责任感强,爱岗敬业,有上进心,善于学习和接受新鲜事物,有浓厚的团队意识和合作精神,做事认真、细心负责,勤恳踏实,积极主动,有热忱的工作态度,能吃苦耐劳。具备很强的责任心。
个人爱好热爱蓝球足球乒乓球等体育运动。
汽车驾驶的经验增驾b牌后,在湛江市霞山区广利批发店开小四轮送货兼销售啤酒,车型为柳州五菱,因为工作表现得有一定的'推销能力,后被当时的珠江啤酒(金芬)销售公司吸收为销售代表,在珠啤销售工司开过五十龄中卡与柳州五菱面包车。在泰国工作时由于住宿的地方较偏僻,二十多个中国人一起开伙食,经常要出去购物。泰国是右派车,所以出去都是由我开多,因为我开车较多手脚和经验较好。当时公司允许我借车去满足大家生活需要,当时常开的车型有皮卡,三菱四驱和丰田威驰,一直到7月份合同期满回国。
工资待遇求月薪3500人民币(税后),(可详谈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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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方向:
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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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探工程合同篇二十一
二、工程费用按甲方验收的实际工作量计算。工程单价:设计直孔深为400米左右的孔元/米,设计斜孔深为300米左右的孔元/米。
三、本。
合同。
签定后,乙方应及时组织人员、设备到达施工地点。
进行施工。工程价款按孔计算,以终孔验收工作量为准。乙方每完成一个钻孔,经甲方验收合格,出具相关验收证明,乙方提供本机台相应价款的票据,甲方按乙方已完工钻孔的80%付款。乙方每个机台终孔验收合格后结算时预留20%作为保证完成后续工作的保证金,待全年任务完成后退还乙方,如中途未经甲方认可退出的,保证金作为违约补偿金不予退还。
四、钻孔孔深因地质需要超过设计孔深10%以上的,补偿费用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应及时布置钻孔,完成地质编录、采样,避免造成乙方窝工,否则乙方工期顺延。
二、钻孔终孔后,甲方未能在七日内组织验收,每影响一日,甲方按全孔工程价款的3‰补偿给乙方。乙方超过规定的竣工期限30天内,每天按未施工完钻孔价款的3‰补偿给甲方。
三、本合同生效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另择施工队伍,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已交保证金不退。
1、合同生效后超过20日不能到达施工地点组织生产的;。
2、乙方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由于乙方因人员、设备、技术等原因,造成工程施工质量低劣,不能满足技术指标要求而出现报废,或因弄虚作假造成钻孔报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政策原因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视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条其它。
一、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代表人及时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电报、电传、技术讨论纪要、任务变更。
通知书。
(经双方共同认定)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合同由双方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款全部付清后即行废止。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四、若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甲、乙双方应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乙方:
甲方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择优选择乙方承担地热预可行性勘查钻井工程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以下条款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地热预可行性勘查项目钻井工程。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技术要求:按照经甲方组织评审通过《钻井工程设计》执行。
四、工程造价及付款方式:
1.设计井深1900~2200米;孔深视施工过程中地质条件而定,以钻进至基底地层50m为宜。
2.采取总承包(包工、包料、包工期、包安全、包质量)。
3.工程造价:综合单价1950元/m,按实际完成进尺工作量结算钻井工程款。
4.支付方式: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设备进场7天内,甲方支付给乙方75万元预付款,作为乙方设备动迁及备料款;钻至深度500米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80万元工程进度款;钻至深度1500米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再支付给乙方100万元工程进度款;钻至设计井深,完成各种试验及辅助工作,并通过工程验收,结算清单经甲、乙双方同意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总工程结算款至95%;余下的5%总工程结算款作为保质金,质保期(自通过验收之日起二年)内若地热井无质量问题,质保期期满后7天内全部一次性结清质保金。
5.每次支付工程款前,乙方应提出拨款申请,乙方收到拨款后均需提供合法的完税发票。工程完成后,乙方编制工程结算清单,甲方审核通过后,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结算。保质金甲方不支付利息。
6.终孔后经物探测井,若无成井价值,并经甲方组织专家论证确认后终止施工,乙方已购置且未下入井内的井管、滤水管由乙方自行处置,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条工期(单井)。
甲方提供场地后,乙方在15天内开钻,自开钻之日起80天内完钻。在组织钻井工程施工中,如遇下列情况,应顺延工期或终止施工,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
1.因天灾或人力不能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者;。
2.因甲方提出变更计划或更变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者;。
3.因甲方不能按期提供钻井施工条件,被迫停工或不能继续施工者。
第三条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一、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2.负责协调施工过程中进场道路的维护、修补;。
3.负责乙方施工过程中机械扰民问题的协调,保证乙方正常施工;。
4.向乙方提供与本井有关的地质论证资料,负责审批乙方组织编制的《钻井工程设计》;。
7.接乙方通知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二、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9.配合甲方以及当地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甲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10.文明施工、遵纪守法,尊重当地民俗;。
13.负责支付甲方组织的《钻井工程设计》、钻井工程评审、验收专家劳务费。
第四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1.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工程款的,乙方有权暂停施工直至工程款到位,由此而造成的井下复杂及事故,其责任和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且所拖欠的款项按每日3‰的标准支付给乙方滞纳金,停工期间,甲方另按4000元/天支付给乙方施工人员生活补偿金,如拖欠时间超过15天,乙方有权采取撤出设备、封井等措施;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甲方有权从工程款中按照每天4000元扣减乙方费用作为违约金。
2.接到乙方工程竣工验收通知10个工作日后,如甲方不组织进行验收且无正当理由,视同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要求。
3.因乙方原因,造成井下复杂及事故,其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第五条成果钻井技术成果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用于其他用途。
第六条其它。
1.《钻井工程设计》经甲方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作为本合同附件。
2.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3.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4.合同中未尽事宜及执行过程中双方发生异议,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可到仲裁部门仲裁,或到法院依法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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