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人生阶段都会带来新的挑战,我们需要不断调整自己的步伐。突出高潮和亮点,给读者留下深刻印象。范文中的写作技巧和语言表达可以为我们写好一篇总结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国际金融论文篇一
国际金融学案例教学过程中同样也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笔者针对师范类院校开设的国际金融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以便案例教学在国际金融学课程中能够更顺利的实施。
案例教学在西方管理研究和教学中较为流行,已经成为西方国家管理类课程教学的主要方法,案例教学所用课时一般占总课时的1/3以上,有的甚至达到90%。例如,有些师范类院校国际金融学是针对于大学四年级学生开设的一门专业选修课,安排在第七个学期,总课时36,这对于开展案例教学有很大的难度。总课时中除了讲授基本的理论知识外,开展案例教学的课时就更少了。因此,建议增加国际金融的课时安排,为案例教学争取更多的时间,保证国际金融学中的经典案例可以很好地运用和学习。假如在总课时不能增加的情况下,只能将大部分工作安排在课下,或者对教材进行处理,突出重点知识的讲述,以学生们比较感性趣的案例,与实践紧密相连的案例入手开展教学,尽量保证在有限的时间内把重点内容贯穿其中。
(二)学生参与的积极性不太高。
事实上,大多数学生还是比较愿意学习国际金融学的,因为很多知识和热点问题都与现实结合比较紧密,学生比较有兴趣。但是如果课程安排到大学四年级,就会出现不太受重视的现象。尤其是在我国大学生就业前景不太好的大背景下,绝大多数学生在大四的这个学期开始投入到考研大军,投入到考公务员的队伍中,或者考各种证书以备就业时用。案例教学需要学生做充分的准备,在课堂上参与讨论,积极发言,这些会让学生感觉课后任务较重,时间上安排不过来,也就容易出现参与的学生不太多,发言的经常发言,而不发言的经常是沉默不语。对此,笔者认为对于案例教学,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都要从思想上重视起来,应该逐渐把它推广成一种主要的教学方式。对于大四的学生要进行引导,不能认为案例教学会浪费时间,反而是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一种途径,而这种实践能力正是我们大四的学生所需要的。
(三)教学设施有待改进。
案例教学内容丰富,形式灵活多样,为了给学生提供更好的平台,达到案例教学的预期效果,对硬件设备等教学设施有较高的要求。例如鼓励学生在准备的ppt中插入音频、视频等资料,从声音和视觉等方面更好地展示案例,更能身临其境地模拟案例情景;还可以在ppt中插入链接,随时可以使用需要的互联网资料等等,从而达到提升教学效果的目的。如果教学设备无法满足这些要求,这就需要学校在教学设施和硬件水平方面做出改进,为教师和学生提供更好的平台,促进案例教学的应用和发展。
(四)金融实训课程有待建设。
金融学是一门涉及面广、应用型强的学科,国际金融尤其需要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只采用课堂教授的教学方式,不能很好地满足当今社会对金融人才的需求。因此,在国际金融学的教学中,不仅需要案例教学,同时也需要金融实训课程的建设,例如金融模拟实验室的建设,为学生提供更多的操作平台。在国际金融学中,外汇交易非常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金融衍生工具以及金融结算工具和手段都是可以进行模拟实验的。例如在外汇业务当中,学习到即期外汇和远期外汇业务的时候,可以针对两种业务的报价,让学生进行实际操作:包括询价、报价、成交等过程。学生在模拟交易的环境中,亲身体验外汇交易的流程,报价方法,存在的风险等环节,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实际操作能力。同时也可以购买相关软件进行辅助教学。
(五)加强实习基地的建设与合作。
在加强理论学习的同时,要善于利用本地的资源,为学生提供实习基地与平台。学校可以积极与当地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联系,并建立相互合作的关系。带领学生进行实地观摩和学习,使得校内模拟实验可以进行到校外,并且可以在真实的环境中体验和学习。例如,在学习金融结算工具的时候,有条件的话可以带领学生到商业银行实习,认识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相关金融结算工具,让学生能更直观地见到这些凭证,而不是只限于书本知识。不仅可以使知识更加牢固,也可以为今后的工作打下基础。同时,利用课余时间聘请校外的金融方面的专家或者金融机构、企业的专业人士到学校,为学生开办讲座,使学生能更多地了解课本以外的金融知识,了解金融现状以及用人单位的要求,更好地和社会接轨,为社会服务。
国际金融论文篇二
摘要:由于经济全球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和全球金融体系的长期失衡,这场源自美国的金融风暴,波及范围之广、冲击力度之强、连锁效应之快都是前所未有的,它对世界各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可以预见,危机的演变以及各国的应对将对全球金融、经济乃至于政治格局产生深远影响。目前美国的金融风暴与十年前的亚洲金融危机是否存在某种相同之处呢?通过这两次危机的比较分析,探讨全球化形势下金融危机的应对与未来发展前景。
关键词:金融危机;失衡;金融衍生品;监管机制;多极化制衡。
1东南亚金融危机与当前金融危机爆发原因之比较。
1.1相近之处。
1.1.1本质都是经济失衡的表现。
危机的爆发本质上都是由失衡产生的,每次危机的解决都是对失衡的一次纠正。失衡的本质就是发展的不平衡,发展不平衡是世界经济的运行常态和基本规律之一。不同时期的失衡有着不同的表现,当不平衡积累到十分严重的程度时,就会以危机的形式释放出来。因此近20多年来,全球失衡就与金融危机如影随形。
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原因之一是政府对国际收支短期平衡与长期平衡的关系处理不当。在长期国际收支平衡缺乏坚实基础的情况下,就试图开放资本项目来实现短期国际收支的平衡与国内经济的均衡,这样做是很容易导致外国投机资本侵入的。国际投机资本对于一国的汇率往往具有助涨或助跌的作用。而这正是投机资本大量进入的国家极易发生货币或金融危机的原因。
当前金融危机实质反映了在全球化时代背景下,由于贸易分工和金融分工不断深化引起的全球经济金融结构失衡。危机的爆发就是对全球分工体系中的贸易分工和金融分工严重失衡的一次总调整。
在全球化浪潮中,分工将世界上的主要经济体分裂成三类国家:以美国、欧盟和日本为代表的资本和消费型国家,以中国和印度为代表的生产型国家,以中东、俄罗斯、巴西、澳大利亚为代表的资源型国家。这样,美国、亚洲新兴国家、石油国家就成为全球经济失衡的三极,后两类国家靠输出廉价商品、劳务和资源,创造了大量的“商品美元”和“石油美元”,形成了“美元一石油美元一商品美元”的三角关系,使全球供需和分工体系维系在“脆弱的均衡”上。于是在全球化时代背景下,由于贸易分工和金融分工不断深化,出现了全球经济金融结构的失衡。只有有效缓和乃至改善全球经济失衡的痛苦局面,全球经济金融才能真正从危机中走出。
1.1.2经济发展过热,经济结构与运行方式的不合理是内在原因。
东南亚国家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相继起飞,经济增长较快。但高速增长积累起一些严重的结构问题。这些国家迫切地推动经济增长,忽略了资源配置的合理性,投资和生产大量过剩,普遍高估房地产供给、制造业的产能;同时,这些国家一味追求经济增长速度,过分依靠借外债来维护经济增长。但因为经济发展的不顺利,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有些国家已不具备还债能力。在东南亚国家,房地产吹起的泡沫换来的只是银行贷款的坏账和呆账;至于韩国,由于大企业从银行获得资金过于容易,造成一旦企业状况不佳,不良资产立即膨胀的状况。不良资产的大量存在,又反过来影响了投资者的信心,形成恶性循环,从而引发金融危机。
美国经济长期以来一直有高负债、低储蓄的特征,居民大手大脚地借债消费,国家也鼓励大规模借贷和超前消费。加上全球化的趋势,使美国可以吸取全球其它地区的储蓄,并消费高出自身产出的物品。近年来,个人消费支出占美国gdp的比重达到了70%的历史新高。美国自1992年开始,经常账户余额已持续呈逆差状态,-间经常账户逆差的平均增长速度高达17.36%。从末到底的6年中,美国个人积累的债务更是达到过去40年的总和。美国政府和社会近年来一直是在债台高筑的危险状态下运行的。
1.1.3政策不当,银行不良住房贷款的全面爆发促使危机产生。
过分依赖外资是东南亚经济中的弊病。泰国银行从外国银行借来“短期贷款”,然后借给国内房地产商“长期贷款”。该国还于1992年取消了对资本市场的管制,使短期资金的流动畅通无阻,为外国炒家炒作泰铢提供了条件。如此,当外资纷纷撤离时,构成了对东南亚国家货币的强大压力。此外,由于一些银行擅自放松向房地产业贷款的标准,致使大量资金变成呆账。这就增加了东南亚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最终导致一些金融机构濒临破产,一场严重的银行危机和货币危机随之爆发。危机首先发生在泰国,迅速蔓延到其他东亚经济体。
美国政府政策的不当为当前的危机埋下了伏笔。美国的房利美和房地美虽是私人持股的企业,但却享有政府隐性担保的特权,因而其发行的债券与美国国债有同样的评级。从上世纪末期开始,在货币政策宽松、资产证券化和金融衍生产品创新速度加快的情况下,“两房”的隐性担保规模迅速膨胀,其直接持有和担保的按揭贷款和以按揭贷款作抵押的证券由1990年的7400亿美元爆炸式地增长到20底的4.9万亿美元。在迅速发展业务的过程中,“两房”忽视了资产质量,这就成为次贷危机爆发的潜在诱因。
此外,从201月至6月,为阻止美国经济下滑和刺激经济恢复增长,美联储连续13次降息,将联邦基金利率从6.5%降至仅为1%的历史最低水平,并将这一超低利率水平维持了1年的时间。这种货币的扩张和低利率的环境降低了借贷成本,刺激了房地产业的膨胀,促使美国民众蜂拥进入房地产领域。对未来房价持续上升的乐观预期,又使银行千方百计向信用度极低的借款者推销住房贷款。所有的人都把希望寄托在了房价只涨不跌的预期上。但之后随着以来美联储的连续17次提息,使利率由1%提高至5.25%,住房市场持续降温,借款人很难将自己的房屋卖出,即使能卖出,房屋的价值也可能下跌到不足以偿还剩余贷款的程度。高利率使美国住房市场泡沫破裂,冲击贷款市场的资金链甚至导致其断裂,进而发生多米诺骨牌效应,波及整个金融市场,并最终导致次贷危机全面爆发。
1.1.4房地产泡沫膨胀是首要表现。
东南亚各国在过去十几年的经济高速增长期间房地产价格暴涨,吸引银行向房地产大量投资。据统计,泰国金融机构实际贷给房地产业的资金约占其贷款总额的50%,马来西亚占29%,印度尼西亚占20%,菲律宾占11%。房地产业泡沫膨胀严重。
经济全球化使世界各地的经济联系越来越密切,但也使资本流动能力增强,带来对危机进行防范和治理的难度加大、危机在世界范围内迅速蔓延等负面影响。
(1)缺乏有效的金融监管机制,“金融创新”没有得到有力约束。
在市场起主导作用的背景下,以负有维护美国经济整体稳定重责的美联储为例,它只负责监督商业银行,无权监管投资银行;而负责投资银行的监管方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也只是在20经过艰难谈判后才获得监管权的。由于缺乏监管,金融领域的“创新”泛滥。
金融评级机制的严重失误。评级机构在工作上出现了严重失误,因为它们认为这些结构性的债务产品与企业债券类似。实质上,不同的债务抵押证券具有不同的风险测评,应该加以区分地进行评级。结果,对债务工具的错误评级导致了错误的定价,很多问题债券、问题银行能够长期被评估为“优等”。
由于国际金融体系是以美国为主导的,而美国又无视一些国家多次提出的加强监管的建议,因此,整个国际层面也缺乏有效的金融监管。
(2)美国的金融衍生品过多掩盖了巨大风险。
传统上,放贷银行应该把贷款记在自己的资产负债表上,并相应地把信用风险留在银行内部。但是,美国的银行却把数量众多的次级住房贷款转换成证券在市场上发售,吸引各类投资机构购买,这样就把原本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贷款资产移除报表,并以此转移相关风险;而投资机构再将其打包、分割、组合,变身成新的金融产品,出售给对冲基金、保险公司等。这样资产证券化的结果就是银行看似把风险已经完全转移给了其他金融机构,得到了一笔“无风险”的类似于手续费的收入,而这种无风险收入进一步刺激了银行从事这种业务。
由此,金融日益与实体经济相脱节,虚拟经济的泡沫日益膨胀,投机行为兴起。起初1元钱的贷款可以被逐级放大为几元、十几元甚至几十元的金融衍生品,金融风险也随之被急剧放大。当这些创新产品的本源——次级住房信贷资产出现问题时,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就必然坍塌,从而引发连锁效应,造成金融危机。
从影响范围与程度来看,亚洲金融危机始于7月泰国泰铢的暴跌,随后迅速扩散到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韩国。19,这些国家的经济全都陷入了负增长,同时,新加坡、日本和香港的经济也近乎零增长。台湾的经济增长没有受到严重影响。中国与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等东盟新成员国的经济基本未受影响,因为它们当时在很大程度上与外部的金融力量相隔绝。
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加深,当前的金融危机给世界各国带来的冲击比以往更强烈。由于金融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发展到相当高的程度,今天世界各地都处在不同程度的金融开放之中,大笔“热钱”在全球各地迅速流动,各种金融衍生品将全球金融机构盘根错节地联系在一起,典型表现是美国一些金融机构把大量的房地产抵押债券打包后,出售给很多国家。因此,发源于美国这一全球最大经济体和最发达金融体系的金融风暴,造成了史无前例的影响。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流动性短缺、股市大跌、汇率震荡、出口下降、失业率上升等现象,全球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正面临严峻考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0月上旬发表报告说,受严峻金融危机冲击,世界经济正进入“严重低迷”时期。当前主要发达经济体的经济状况“已经或接近于衰退”。
不过,亚洲国家在这次金融风暴中,相比欧美等地区受创较小,而且不少国家属新兴经济体,复苏亦将较快,随着亚洲外储基金的成立,未来亚洲在国际金融事务上将有更大的话语权。
我国金融体系仍未完全开放,加之前一轮的宏观调控已将资产市场的部分泡沫释出,因此我国经济所受的冲击相对较小,这场危机对我国的影响是有限的、可控的。但应清醒地看到,作为一个外贸依存度高达60%的开放大国,这场金融危机对我国发展也产生了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外部需求的下降,使得我国的出口增长放缓。而在过去几年中,我国对海外市场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出口的快速增长一直是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欧盟、美国、日本等主要经济体是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金融危机的发生减少了它们的需求,也将不可避免地影响我国的出口,进而影响我国的经济增长。
3.1金融危机的启示与国际应对。
(1)改革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建立国际金融新秩序。
现行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存在明显弊端。在全球化迅速发展的时代,资本在全球流动,但目前的监管却是以各国为单位,世界各国各自为政,对各自的金融市场都有本身的监管机构,这就造成监管竞争。这种竞争的后果是资本向监管放松的`地方流动,因此会造成很多问题。
另外,国际组织对单个经济体的检查和评估标准不一,对发达国家约束小,而对发展中国家约束大,造成监管不公。国际组织应加强对主要储备货币国的监管。因为储备货币国向全世界发行钞票,应为全球经济负责,但其货币政策却是以本国货币政策为本,最突出表现就是美元。在布雷顿森林体系下,发钞要以黄金储备为后盾,这就约束储备国不能滥发钞票;而现在没有黄金为依据,储备国滥发钞票的倾向无法约束,这会造成其他国家的外汇储备随时存在急剧贬值的风险。
此次金融危机表明了加强各国监管机制的合作,改革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建立公平竞争的国际金融新秩序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这是防范和应对金融危机的有效手段。
中国对建立国际金融新秩序发出了自己的声音。中国的诉求主要是三点,一是要完善国际金融组织体系,提升新兴国家及发展中国家的知情权、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二是要改革国际金融监管体系;三是要加快推进多元化国际货币体系建设。
(2)在不久前召开的亚欧会议上,中日韩三国提出建立800亿美元储备基金,以维持货币稳定,应对金融危机的冲击。
自二战后,由美国主导成立的国际货币基金会,原本肩负着应付金融风暴的责任,但面对这次百年一遇的金融海啸,明显力量不足。亚洲有必要成立一个新的外汇储备基金,维持本地区的货币稳定。
3.2危机情况下中国的应对与未来发展。
(1)当前我国金融业的情况。
当前我国金融业稳健运行。三大因素将帮助中国较好地应对此次危机:拥有1.8万亿美元的庞大外汇储备;存在资本管制;货币政策稳健,中国政府过去4年都实现了财政盈余。而且多年来的改革增强了我国金融业的抵抗力,各类金融机构实力普遍增强,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提高,市场流动性总体充裕。此外,由于我国,金融实行循序渐进的开放战略,对国际金融的参与度还不够高,虚拟经济的发展也比较缓慢,规模还不大,实体经济处于绝对主体地位。因此,我国金融体系是安全的。
(2)中国的危机应对与未来发展。
危机即是转机。虽然中国不可能对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彻底免疫,但拥有丰厚外汇储备和巨额贸易顺差的中国会进一步加强国际地位,通过这次亚欧峰会,中国以至冒升中的发展中国家有望在参与国际事务上获得全新的空间和发言权,甚至参加主导建立全球金融新秩序。
纵观全局,中国未来经济的发展应着眼于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两个方面。
首先,促进实体经济的调整,依靠国家统筹资源,同时扩大内需。坚持投资与消费两手抓,一方面加快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等重大项目建设,整合壮大关乎国家经济安全和经济命脉的战略性大产业,构建代表先进生产力的装备制造业、航天制造业、物流产业、信息产业、资源产业等现代工业体系,并发展资源性大产业,实现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经济优势转化;另一方面积极着手促进国内消费,采取措施扩大内需。这是确保经济稳定增长最有效、最可能的途径,也是国家发展壮大的根基。
其次,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自有的经济学和金融学体系、科学有效的资本/资产估值定价体系,以及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合理定价机制。从而达到避免价值虚高和估值不足,发挥资本/资产价格引导资源配置的作用,更重要地是避免经济发展过多地受到国际定价体系和价值体系的牵制。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在国际层面积极参与构建全球多极化制衡体系。过去中国等新兴经济体国家实际上是全球经济制度的被动接受者,然而金融危机后的重建,恰恰给我们一个积极参与规则制定的重大机遇。现在是中国参与并积极主导全球经济金融体系改革的最佳时机,应当谋求与我国经济实力相称的经济话语权,去年11月9号的20国财长会议,金砖四国(巴西、俄罗斯、印度和中国)就一致表达了这种声音。随着全球由失衡到再平衡的演进,未来改革的最终目标将是改变由美国主导的全球经济以及单一美元作为世界货币结算机制,积极推动储备货币的多元化、国际贸易交易货币的多元化、国际大宗商品计价货币的多元化,中国加强与欧元区、拉美、东北亚、金砖四国的区域协调,广泛建立自由贸易区,努力推动建立一个多极化的制衡体系将是可以预期的。
国际金融论文篇三
尽管全球性金融危机已经过去九年时间,但学者们对其成因与防范措施的研究仍未停止,且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从金融转向会计的角度进行研究。其中讨论最为激烈,也是学者中相对较多达成共识的,是已发生损失模型在当下的适用性问题。已发生损失模型为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普遍使用,但由于其未考虑未来预计损失发生的可能性,缺乏对未来可能发生的金融危机必要的前期预判,可能隐匿重大的潜在风险,形成风险累积,并最终引发“陡壁效应”,从而在经济低迷时引发金融危机。因此,该模型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抛弃,取而代之的是预期损失模型。后者让减值可以更及时地被确认,避免风险累积,所以更具科学性。我国会计准则紧跟国际会计准则发展,在后金融危机时代的今天,需要风险防范更严格、更科学、更适应当下经济发展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4月6日,财政部办公厅发布的财会[]7号文,将金融资产减值模型由现行的“已发生损失模型”改为了“预期损失模型”,并规定了境内外不同类型企业的具体施行时间。金融资产减值模型改革已步入正轨,深入了解金融资产减值模型演变及其现实问题,对于推进下一步改革,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资产减值模型的发展历程。
(一)现行的已发生损失模型。
已发生损失模型是大家最为熟悉的金融资产减值模型,它现在仍被世界各国广泛使用。19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的ias39中对该模型有以下描述:在使用已发生损失模型时,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需要有客观证据来证实减值的发生。当金融资产账面价值大于预计可收回金额时说明存在减值,账面价值与预计可收回金额的差额应在当期确认减值。该模型判断减值一个关键因素在于是否存在触发减值的事件,存在触发事件则计提相应减值。已发生损失模型符合财务概念框架的要求,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在减值客观发生时确认减值,同时它也严格遵循会计权责发生制原则,将当期确认的减值在当期计提,与获得的收益有效配比。在具体实施时,又因为客观证据易于辨认而且操作简便而被广泛使用。这些都算得上是该模型合理可行的方面,但是20金融危机中已发生损失模型暴露出的潜在不利影响却也是极其重大的。模型要求触发事件客观存在时计提减值,这可能会造成严重的顺周期效应,导致金融市场的巨大波动。在市场繁荣时期,依照该模型对金融资产不计提减值;当经济下行,市场就会出现经济恶化的连锁反应。触发事件频频显现,这就造成金融资产短时间内大量计提减值,金融机构资本迅速缩水。为了生存金融机构往往会选择紧缩政策,这也进一步导致市场经济恶化,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在此次金融危机发生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迫于外界压力,试图尽快找到一个可以克服现行已发生损失模型缺陷的更为合理的模型。改变模型需要触发事件才确认减值这一缺陷,并将金融未来信用风险这一要素纳入在金融资产减值计量中,于是预期损失模型也就应运而生了。
(二)初期的预期损失模型。
11月,iasb发布了《金融工具:摊余成本和减值》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了预期损失模型这一概念,这也是之后一系列研究预期损失模型的开端。这个模型是以克服已发生损失模型的缺陷为前提提出的,改变已发生损失模型必须要触发事件才确认减值这一特点。针对现有减值模型存在减值确认滞后的现象,试图让减值可以更及时地被确认。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预期损失模型是预期现金流量模型。这个模型要求在初始获得时就对金融资产预计整个存续期间的信用损失情况进行预计,通过将考虑过信用损失情况的未来现金流折现计算出调整后的实际利率。在金融资产整个存续期都要求运用调整后的实际利率计算实际利息。在购入金融资产后每年的资产负债表日,还要对信用损失情况进行重新评估。如果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发生变动,相应地就要计提或者转回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预期现金流量模型试图解决已发生损失模型延迟减值确认的问题。在计算利息时,运用调整后的实际利率将最初预期的减值考虑在内。这一举措使得金融资产在存续期间减值的计提更为平滑。
然而在后续研究中发现,若考虑持有期间信用损失是否预期准确这一因素时,预期现金流量模型仍然有可能导致顺周期效应。其主要表现在于:运用预期现金流量模型,在信用损失预期准确时得到的金融资产减值计提表现得十分平稳,但是在信用损失预期不准确并且出现较大变化时,运用该模型得到的金融资产减值计提就会出现大幅波动。此外该模型的局限性还在于:模型仅适用于单项金融资产或者封闭式资产组合。实际应用时对多个金融资产计提减值,无论是将其按单一金融资产进行逐一处理或是将金融资产根据一定标准进行组合处理都十分复杂且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运用该模型方法,公司操作的灵活性也会变大。在实际操作中预期损失的估计主要依靠人为主观判断,初始时就估计金融资产整个存续期间的信用损失情况,很容易就出现估计的不准确。为了达到一定时期的目的,公司也更有可能去操控利润。这也相应地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正是由于该模型存在的种种缺陷,这就促使准则制定机构积极研究更加科学符合实际操作的金融资产减值模型。秉着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一致要求和建立新模型的共同目标,iasb和fasb之间也有了进一步更加密切的合作。
(三)过渡期的预期损失模型。
1月,针对20征求意见稿中存在的不足,iasb和fasb共同发布了减值方面的补充文件,文件中详细描述了一个新的金融资产计提减值的方法———二分类法。随后在同年的6月,iasb和fasb经过进一步改良推出了三分类法。这两个模型的提出为ias9中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提出奠定了良好基础,也是预期损失模型探索的一个过渡时期。
201月发布的二分类法是年文件的补充,解决了2009年文件中预期现金流模型仅适用于封闭性投资组合的问题,对开放性投资组合的实施方法也有了更为详细的说明。按照风险管理目标的不同,该模型将金融资产分为好账户和坏账户。当金融资产的风险管理目标被定为可收回合同规定的价款时,将此时的金融资产划分为好账户;当风险管理目标被定为只能收回全部或部分金融资产时,将此时的金融资产划分为坏账户。然后对于好账户,需要计算可预见未来(不能少于报告日起12个月)预计发生的信用损失和按时间比例法计算的预计损失,取其中较高者作为预期信用损失。其中所涉及的时间比例法又可分为直线法和年金法两类。对于坏账户,需要计算在整个存续期间的预计损失,并计入预期信用损失。在风险管理目标发生变化时,金融资产也要在好账户和坏账户间相互转化。二分类减值方法突出的特点是对金融资产按照风险管理目标来衡量风险的大小,对不同风险水平的金融资产进行不同的后续减值处理。这种好坏账户的划分方法有其先进的一面,比预期现金流量模型更易于操作。但是由于文件中好坏账户的分类描述不够清晰,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在使用二分类法时就会出现较大的差异,会导致了不同类型公司处理方法上横向不可比。此外从方法实施角度来看,金融资产在好坏账户之间移动时,没有具体的方法指南。而且在计算未来预计发生的信用损失时,只是说明了不能少于报告日起12个月并没有给出具体时间,会导致企业操作灵活性过大。
年6月发布的三分类法对二分类法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三分类法按照金融组合与可观测的违约事件是否有关联、单项金融资产损失能否有效获得来具体分类。分类一,金融组合与可观测的违约事件无关联。对这一类来说,只需对金融组合确认12个月的预期信用损失和存续期每年变动值的预期信用损失。分类二,金融组合存在与可观测的违约事件相关联的迹象,但是单项金融资产损失不能有效获得。对于这一类要对金融组合在整个存续期来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分类三,金融组合存在与可观测的违约事件相关联的迹象,且单项金融资产损失能够有效获得。对于这一类要对单项资产在整个存续期来确认预期信用损失。这三个分类之间除了分类三不能转换为其他两类外,其他都可以相互转换。三分类法由于是在二分类法的基础上完成的,虽然内容上将资产组合描述得更加清晰了但仍存在一些难以操作的缺陷。例如三分类法的分类标准存在界定困难,当前企业的信息系统不能满足要求。三分类法的第一类只说明了确认12个月加上存续期每年的变动值没有给出具体应计算时间等等,这一系列问题都还有待解决。准则制定机构在文件发布后也广泛地征求了各界的反馈意见,希望能对模型在此基础上继续完善,使模型更具可科学性和操作性,进而满足实际应用需求。
(四)iasb的三阶段预期损失模型。
然而iasb和fasb合作推出的二分类法和三分类法,在不同国家得到的模型反馈意见却是不统一的。iasb得到的反馈意见大多支持了二分类法、三分类法的继续研究。但是fasb得到的反馈意见普遍认为分类处理金融资产减值的方法复杂且难以实际应用。在各自讨论研究后,iasb和fasb决定分开研究各自的预期损失模型。iasb沿着三分类法继续完善,fasb则决定转变方向研究更符合美国国情的新模型。iasb在三分类模型基础上形成了三阶段模型,并于3月发布了相应的征求意见稿,进而在207月的ifrs9准则中确定了最终版的三阶段预期损失模型。三阶段预期损失模型也称为一般模型,该模型分为一般方法和简化方法。一般方法需要考虑信用风险的变动,分三个阶段来进行讨论。
第一阶段:金融资产初始取得时预计12个月的预计信用损失,当期确认减值,并将不考虑预计信用损失的未来现金流折现算出实际利率。在之后的.资产负债表日如果发现信用风险无显著变化,则继续以相同的方式预计12个月的预计信用损失确认减值,另外用账面价值乘以实际利率来确认利息收入。
第二阶段:在资产负债表日若发现信用风险出现显著恶化,但还没有减值的客观事实出现,需要预计整个存续期的预计信用损失确认减值。利息收入的计算仍为账面价值乘以实际利率。
第三阶段: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现了信用风险显著恶化,并且减值的客观事实出现。此时与第二阶段相同的是要预计整个存续期的预计信用损失来确认减值,不同的是利息收入的计算要以摊余成本乘以实际利率。对于简化方法来说,仅适用于存续期相对较短的金融资产,如短期应收款等。因为存续期短且减值信息容易获得,初始时对12个月预计信用损失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因此简化方法要求初始购入时就预计整个存续期间的预计信用损失,继而将考虑预计信用损失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算出一个调整后的实际利率,并在企业整个生命周期计提减值,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重新预计,差额调整减值准备。相比现行的已发生损失模型,虽然三阶段模型理解和操作都相对复杂,但是该模型有效地通过识别信用风险的变化分不同阶段进行计提减值和利息收入,更满足实际应用需求而且更具科学性。iasb宣布ifrs9将于1月1日生效使用。现阶段应用国际准则的国家和与国际准则趋同的国家研究的重难点都在于如何根据本国经济金融状况对模型进行因地制宜的使用。
(五)fasb的当前预期损失模型。
12月fasb发布征求意见稿,其中模型发生改变提出了当前预期损失模型。6月fasb又发布了会计准则更新(asu-13),确定了当前预期损失模型的最终版。fasb发布的当前预期损失模型放弃了分阶段预计损失,采用单一的计量标准。要求在初始确认时就要预计金融资产整个存续期的预计减值损失并计入减值。利息收入的计算按实际利率乘以摊余成本,其中实际利率和摊余成本都不需要考虑预计信用损失的影响。在之后的资产负债表日,如果出现预期现金流不能可靠收回的现象要确认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该模型的最大特点在于其单一的计量标准和保守的模型设计,这让当前信用损失模型在可操作方面得到了广泛认可。但与此同时,该模型保守的设计还存在着一些争议。保守的模型更侧重于对金融资产投资者的保护,因此投资者的态度多是赞同的;而对财务报表编制者来说,他们认为模型一开始就确认全部的损失是非常不合理的。对比iasb的预计信用损失模型和fasb现阶段的当前预期损失模型,iasb的模型更能反映减值的实际情况,更具科学性,fasb所提倡模型的简单易于操作也是实际操作中非常需要的。我们对国际上预期损失模型未来发展及应用也会持续给予密切关注。
三、金融资产减值模型的应用启示。
我国财政部办公厅204月6日发布的财会[2017]7号文中,对准则的实施时间也做出了具体规定,要求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在境外上市采用国际准则的企业于201月1日开始施行,境内的上市企业于1月1日施行,其他境内非上市企业于1月1日施行。改革将陆续落地,这势必会对现行会计理论框架和企业会计实务带来巨大的挑战。因此,对我国而言,在未来预期损失模型实施过程中,必须秉着谨慎的原则结合具体国情进行多方面权衡与考量。基于我国现状,笔者从以下三方面进行了分析与思考:
(一)国际准则的持续追踪与谨慎实施。
我国采用新的预期损失模型的时间已经确定,但是考虑到我国现阶段资本市场发达程度有限,风险管理和评级系统仍存在欠缺,如何对预期损失模型进行有效实施还需要慎重考虑。鉴于金融资产准则被公认为会计准则中最难于理解和实施的部分,ifrs9中对金融资产减值模型的改革还需基于我国国情进行研究。盲目不加分析和考虑地应用外国的研究成果不仅会给我国企业带来巨大的实施成本,还可能带来市场秩序的混乱。我国现阶段还需深入研究预期损失模型应用所需要的背景条件和我国准则应用时所需作出的相关调整。同时积极跟踪国际准则的发展,对已经有具体实施文件的国家进行跟踪了解。
(二)现行会计准则框架的调整。
在修订金融资产准则的同时,也要对会计概念框架体系进行修订。在预期损失模型概念提出之时,该模型就更倾向于满足金融监管的需求。会计的重心也由如实反映历史信息变为为投资者预测未来提供支持。此外该模型脱离了会计准则所要求的立足于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这些都会使会计概念框架体系出现内在逻辑不一致的现象。为了满足预期损失模型实施的条件,国际上已经在不断寻求着会计概念框架的修订。例如:对会计报告目标的调整,现行的会计目标包括针对投资者的决策有用观和针对管理层的受托责任观。调整后的会计目标就更侧重于决策有用观。此外,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区别于已发生损失模型,不再基于客观事实来计提减值准备,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可靠性也要考虑是否删除或修改。综上可以看出,在新的金融资产减值模型实施之前,还需对我国会计概念框架进行一定调整。国际上对会计概念框架的调整已经公布了一系列的方案。我国要学习借鉴并深入考虑其中的科学性,根据我国国情发展出一个适合我国的会计准则框架。
(三)实际操作中问题的攻克。
在实际操作中,减值模型的变化对现行市场、企业和从业人员都将是不小的挑战。现阶段我国金融业还没有像发达国家一样实现完全市场化。然而,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使用时很多时候都要求在市场化条件下进行,所以不能不加思索地照搬国际的做法,要对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进行中国化处理,具体操作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1)对于国家层面而言,我国应当进一步加快市场化地步伐,构建良好的金融政策和会计政策的实施环境;(2)对于企业来说,要保证运用减值模型预测的准确性还需获得大量数据的支持,这就需要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的完善。当政策下达后企业可以及时地运用信息系统来保证新政策的有效实施;(3)对于个人而言,由于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在应用时增加了很多主观判断的因素,在考虑预期信用损失、风险变动情况等因素时,专业的从业人员也显得至关重要。从业人员不光需要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也要定期地接受专业知识的培训,以期能够更好的处理此类业务。在考虑减值模型的实施推广时,要从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出发,谨慎推行。要遵循先试点后推广的理念,可以选择符合预期损失模型要求的大型上市银行作为试点机构,首先对其进行评估保证风险可控,然后试运行。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之后再推广到更广泛的领域。
国际金融论文篇四
内容提要:信用证的欺诈和由此产生的法律救济问题在国际银行界和各国司法界争议颇大。在国际银行实务和司法实践中一直未能取得一致意见。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有其独特的内涵及理论基础,同时法院在采取救济措施时亦应遵守一定的条件。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非凡地位来源于这种机制所独具的无法取代的作用,他已经成为金融和贸易领域重要的结算支付工具,确保信用证具有快捷、可靠、经济和便利优点的一项重要法律规则便是“独立抽象原则”,该原则将的实质在于将信用证的开立、兑付及纠纷解决与其他买卖合同、开证合同等基础性或附属性合同的效力、履行及纠纷隔离开来,使信用证能够在相对自我封闭的安全环境中运行,将信用证交易有关当事人的职责限定在各自最专长的领域内。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也恰恰是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为不法商人留下了可钻的空子,为欺诈行骗的滋生提供了温床。“常常成为不法商人鱼目混珠,骗取巨款的保护伞”【1】。
近年来,在国际贸易中不断发生信用证欺诈案件,有报告说,仅在1995年美国就有超过5亿美金的损失可归因于信用证诈骗【2】,在我国也发生过数起信用证诈骗案【3】。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因为如果固守该原则,不允许有任何例外,在遇到卖方有欺诈行为时,银行仍按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即予以付款,买方就会遭受严重的损失,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判例认为,承认信用证独立于基础合同的同时,也允许有例外,如果受益人却有欺诈行为,买方可以要求法院下令禁止银行对信用证付款。【4】这就是所谓的“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1、“欺诈使得一切无效。”这是民商法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之一,l/c欺诈也不例外,是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第一个理论基础。各国一致认为,基于维护社会公正及良好的商业道德的需要,在发生l/c欺诈的情况下,应对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软化处理或排除适用,因为对信用证欺诈问题的解决,不能通过信用证制度内部找到答案,产生信用证欺诈的根源是独立抽象原则,而这一原则信用证制度的核心所在,若因欺诈而否定独立抽象原则,则等于否定整个信用证制度。
2、“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上的“帝王原则”,是现代民法理论及立法和实践中普遍遵守的原则。受益人提交伪造的或带欺诈性陈述的单据,正是违背了诚信原则,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仍坚持《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认为银行应对受益人付款,买方只能依据买卖合同向卖方索赔,显然是不公平的。
3、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第三个理论依据是各国冲突法普遍规定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即如果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外国法或国际惯例违反本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公序良俗时,法律可以排除其适用。现代各国基本上都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当诚实守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信用证交易中,在开证申请人或受益人存在欺诈的情况下如仍适用《ucp500》就会显失公平。
(一)有欺诈存在。
1、欺诈的含义:
(1)《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规定:
ucp500并没有信用证欺诈的规定,国际商会既没有对欺诈下一个定义,也没有对信用证欺诈作出规定。国际商会负责制定ucp500的银行技术委员会在经过尝试和努力后认为,“很清楚,在统一惯例500中提出一个明确的技术语章节是一种可怕的尝试。……这将引起许多国家委员会之间的争论,而且不能保证对这些定义的下法能取得国际间的一致意见,所以这个尝试被放弃了。”【1】“由于跟单信用证业务既具有竞争性又具有合作性,为顺利开展此业务,银行必须发展能赢得其客户和代理行信任的有关惯例,诈骗、不诚实或疏忽的行为总是难以长久的,而且不利于建立良好的国际银行标准实务,跟单信用证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体现了诚实和信赖的原则。”
(2)《美国统一商法典》ucc的规定:
首先,尽管ucc第五章有专门的定义条款,但是其中并没有信用证欺诈的定义,1995年新修订的ucc5由5-103条对信用证的各个概念作出定义,但同样也没有对信用证欺诈做专门的定义【2】。
《布莱克法学辞典》中关于欺诈的定义是:“有意地曲解真相以便诱使其他人依赖该曲解从而从他人处获得本不属于他自己的有价值的事物或某种法律上的权利。通过语言或行为,通过说谎或错误引导,或隐瞒应该披露的事实,虚假的陈述事实,使别人据此行动从而造成法律上的损失。”
(3)中国的规定:《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2、信用证欺诈的种类。
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的方式多种多样,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会有不同的类型,如果从主体上归纳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受益人的欺诈:
a.伪造全套单据:是受益人在货物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下,以伪造的和信用证要求相符的单据使银行因表面上单证相符而无条件付款,从而达到诈取信用证项下的款项的目的的信用证欺诈。根据ucp500的规定,受益人要提交商业发票、保险单据和运输单据,其中提单是受益人主要的伪造目标。一种方式是通过伪造提单的内容,另一种方式是设立假公司,伪造假提单。
b.伪造部分单据:如伪造单据上的签字。
c.受益人在单据中做欺诈性陈述:此种欺诈方式,单据是真实的,货物也实际存在,但装运的货物不是信用证所要求的货物,而是残次品或废物。由于受益人所提交的伪造的单据表面上都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条款,开证行必须付款,其结果是导致买方遭受损失。
d.伪造、变造信用证:从最近几年的相关案例分析,伪造信用证主要是行为人通过编造虚假的根本不存在的银行开出信用证或者假冒有影响的银行的名义开出假信用证。变造信用证是行为人在真实、合法的银行信用证结算凭证的基础上或以真实的银行信用证结算凭证为基本材料,通过剪接、挖补、涂改等手段改变银行信用证结算凭证的内容和主要条款使其成为虚假的信用证【1】。
(2)开证申请人的欺诈。
a.假冒信用证:主要是指缺乏成为有效信用证的必要条件而表现出自身虚假性的信用证欺。
诈。
b.“软条款信用证”欺诈:软条款欺诈在法学理论上和法律规定上,均没有统一的或觉权威的定义表述。一般认为,“软条款”是指由开证申请人要求在信用证中加列的,由其控制信用证的生效条件和限制单据结汇效力的条款。【2】其目的在于,使开证申请人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以达到诈取保证金,增加出口商的风险,使货款的收回完全取决于买方的商业信用。具体有以下四种类型:
(a)暂不生效条款;如:领取进口许可证才能生效。(b)限制性单据条款;(c)加列各种限制;(d)限制性装运条款:“thegoodswillbeshippeduponreceiptofshippingadviceissuedbyopenerofl/cappointingthenameofvessel,whichwillbeissuedbywayofanamendmenttothiscreditbytheissuingbank.”
由于这些条款的存在,使得表面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变成了变相的可撤销的信用证。
(3)受益人与船东共谋的信用证欺诈:
a.伪造单据欺诈:
通常情况是,受益人的货物根本不存在,而只凭受益人和船东伪造的假提单和其他单据便可以从银行结汇。
b.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c.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欺诈。
关于信用证欺诈是指单据方面的欺诈,还是也包括基础交易方面的欺诈,狭义的观点认为,“交易仅指信用证交易,欺诈例外规定仅适用于受益人在提交单据方面对开证行犯有欺诈的情形。广义的观点认为,欺诈既包括信用证交易中的欺诈,也包括基础交易中的欺诈。这种解释较为合理,《美国统一商法典》5-114(2)明确规定包括单据方面的欺诈,又规定交易中的欺诈(fraudinthetransaction)也可启动该条规定的抗辩。
(二)信用证欺诈的程度标准。
欺诈是否具有实质性是一个留给法院去决定其深度和广度的问题,是法院的自由裁量权问题。
尽管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已得到普遍的遵守和确认,但一般认为在有些情况下仍可以对该原则进行排除。以《美国统一商法典》为例,该法规定了在有些情况下,无论是否存在欺诈,开证行都必须付款。
1、要求兑付交单的人是开证行的被指定人,该人善意的付出了对价且未被通知单据存在伪造或欺诈。
2、该人是保兑行,而该保兑行已善意的根据保兑义务履行了保兑。
3、该人是信用证项下开立汇票的正当持票人,而该汇票已经经过开证人或一个被指定银行的承兑。
1、有效地保证信用证的流通功能:“试图使信用证达到像提单或汇票那样的可流通性,是银行界和商业界两百年来为之奋斗的目标。”【2】因此法院如在判决中保证信用证的流通性就必须强调信用证的独立抽象原则。所以欺诈例外原则只能是有限的例外。法院必然严格限制开证人或开证申请人提出各种基础合同项下抗辩理由,或者主张抵消的理由。
2、有效地保护信用证下善意的付出对价的交易人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鼓励当事人采用信用证交易,使其真正成为“国际商业的生命血液”。
四、信用证欺诈的司法救济。
信用证欺诈的救济是指在信用证欺诈行为发生后所采取的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措施或办法。由于信用证欺诈的种类和形式各异,其救济措施也不完全一致。但无论何种形式的信用证欺诈,其欺诈结果尚未产生时,受欺诈人可采取请求银行拒付或请求法院发布禁令强制银行拒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的救济措施。在信用证欺诈结果发生以后,只能依据买卖合同向欺诈人追偿。
(一)禁令(injunction)。
1、法院颁布禁令的法律依据:
拘束力。制度ucp的机构是国际商会,而非政府组织,也从未得到各国立法机构或行政机构的普遍认可,制定的目的仅是统一信用证交易中的习惯做法。ucp中也明确规定,只有信用证中明确表示依该惯例开立,当事人才受其约束。
(2)“公共秩序保留原则”:依各国冲突法普遍规定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如果当事人选择的外国法或国际惯例,违反了本国的公序良俗或法律的基本原则,法院可以排除其适用。因此,如果存在欺诈,法院就可以排除ucp的适用。
2、禁令的法律性质:
在美国,禁令是由法院发布的禁止或强迫某人做某事的命令。他仅是一种救济手段而非据以提起诉讼的诉因。可以分为命令性禁令和禁止性禁令;初步禁令和临时扣押令。一旦法院签发了禁令,则银行在有效时间内就不能付款。
3、禁令的给予条件:
禁令起源于英国,法院一般不轻易给予信用证以禁令,只有特别的情况下作为非常重要的例外才给予主张信用证欺诈的一方以禁令救济。
(1)实质要件:
a.有信用证欺诈行为存在。(具体判断标准如前所述)法院不应随意发布禁令,如果从单据中看不出欺诈,也没有其他明确的证据,可以认为法律并未赋予开证申请人限制银行付款的权利。禁令的发布不应以商人们对信用证丧失信赖为代价。
b.有颁布禁令的必要性(不可挽回的损失):禁令的颁布必须有保持现状的必要性,否则将失去其本来的目的。因此如果申诉人不能举出将对其构成无法挽回的损害的事实,法院就可凭此拒法禁令。
(2)程序要件:
a.银行和法院不得主动启用“欺诈例外”:法院遵照民事案件不告不理原则,自然不可能主动颁布禁令,主动干预到信用证欺诈中去,须有原告,主要是买方向法院起诉时法院才能作出颁发禁令。
b.颁布禁令的时间限制:禁令应在开证行实际支付或承兑之前发出。在远期信用证下,银行已对外承兑,银行所负担的是票据上无法抗辩的责任,若此时发布禁令将会损害正常的票据关系。
c.其他救济方式的不充分(inadequacyofotherremedies)[1]:当法院发现,申请人能获得充分的法律上的救济时,法院也会拒绝给予禁令。
法律之所以对法院在认定欺诈和给予禁令方面做如此多的限制,是因为“信用证所作出的保证在商业上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法律上的确定性。”同时由于给予禁令将会使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和信用证所保证的法律确定性丧失殆尽,法院在考虑给予禁令救济时必须符合这些严格的条件。
4、中国的做法。
我国现在尚无信用证及其欺诈方面的专门立法,只有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关于印发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划扣措施问题的规定》。上述两个文件确立了我国在处理信用证欺诈问题时的如下原则:
a.信用证交易同买卖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在一般情况下不要因为涉外买卖合同纠纷,轻易冻结信用证项下的货款。
b.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卖方是利用签订合同进行欺诈,且中国的银行在合理时间内尚未对外付款,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买方的请求,冻结信用证项下的货款。
c.但在远期信用证下,如银行已承兑了汇票,那么其在信用证上的责任已变为票据上的无条件付款责任,人民法院不应加以冻结。
五、信用证欺诈的违法例外。
国际金融论文篇五
由于案例教学具有高度的实践性、开放性和互动性,可以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鼓励学生进行深入探索。以学生为中心,教师为辅助的方式更加可以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同时充分发挥学生的创造力,有助于更好地引导学生将金融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培养创新型人才。
国际金融论文篇六
法01s-1曲田。
摘要:信用证已成为国际金融和贸易领域广泛采用的重要支付手段。我国有关信用证的司法案例不断增加。本文介绍了信用证欺诈的种类,信用证的欺诈例外制度的理论和判例,以及信用证欺诈的司法救济问题。借以探讨中国在信用证欺诈方面的立法和司法问题。
1信用证的欺诈。
1.1信用证欺诈的定义。
1.11对于信用证欺诈的含义在ucp中没有信用证欺诈的规定。
国际商会ucp500没有对欺诈下一个定义,也没有对信用证欺诈作出规定。首先ucp500没有像ucc5那样有专门的定义章节。因为国际商会负责制定ucp500的银行技术委员会在经过尝试和努力之后认为,“很清楚,在统一惯例500中提出一个明确的术语章节是一个可怕的尝试。”其次是因为“这将引起许多国家委员会之间的争议,而且不能保证对这些定义的下法能取得国际间的一致意见,所以这个尝试被放弃了。”因而ucp的从过去到现在的各个版本中也没有关于欺诈的定义或规定。
1.12信用证欺诈在英美法和大陆法中的定义。
在英美成文法和判例法对对信用证的欺诈部专门下定义。因为英美两国的法官认为在判例中下定义是一件危险的事情。所以在英美,一般的把民商事判例通用的欺诈定义适用于信用证欺诈的定义。即欺诈是“任何故意的错误表述(misrepresentation)事实或真相以便从另一人处获得好处。”在black’slawdictionary(布莱克法学字典)中关于欺诈的定义是:有意的曲解真相以便其他人依赖该曲解的真相从而从他人处获得本不属于他自己的有价值的事物或某种法律上的权利。通过语言或行为,通过说谎或错误的引导造成法律上的损失。有时欺诈和恶意(badfaith)是同义词。大陆法国家法院也一般的适用民法上的欺诈概念来界定信用证的欺诈。
1.2信用证欺诈的种类。
1.21由受益人做出的欺诈。
受益人做出的欺诈是信用证欺诈中最为常见的欺诈,其表现形式为伪造单据和伪造、变造信用证。伪造单据是指受益人在货物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下,以伪造的和信用证要求相符的单据使银行因表面上单证相符而无条件付款,从而达到诈取信用证项下的款项的目的的信用证欺诈。根据ucp500的规定,受益人要提交商业发票、保险单据和运输单据,其中提单是受益人主要的伪造目标。一种方式是通过伪造提单的内容,受益人在单据中做欺诈性陈述:此种欺诈方式,单据是真实的,货物也实际存在,但装运的货物不是信用证所要求的货物,而是残次品或废物。由于受益人所提交的伪造的单据表面上都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条款,开证行必须付款,其结果是导致买方遭受损失。而伪造信用证主要是行为人通过编造虚假的根本不存在的银行开出信用证或者假冒有影响的银行的名义开出假信用证。变造信用证是行为人在真实、合法的银行信用证结算凭证的基础上或以真实的银行信用证结算凭证为基本材料,通过剪接、挖补、涂改等手段改变银行信用证结算凭证的内容和主要条款使其成为虚假的信用证。
在保守的英国的判例中严格的从信用证欺诈的主体上说只有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做出的欺诈才是信用证的欺诈。
1.22由第三方所做出的欺诈。
对于第三人做出的欺诈,在法学界有着很大的争议。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三篇、第四篇的规定可知,因伪造和变造产生的风险应由从伪造者手中拿到该流通票据的一方承担。据此可以类比认为,在信用证第三方伪造和变造进行欺诈时,正是因为卖方(即受益人)从这些第三方手中拿到了单据并递交给了银行,因此卖方理应承担欺诈风险。这种观点认为由于卖方比买方先接触到单据,可以更早的发现单据异常。而且买方有对所提交的单据的真实性和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的相符性有一项默示的保证责任。所以卖方应承担欺诈的风险。
在英国的判例中,则有着不同的观点。英国的法官和学者认为如果欺诈由第三人做出且受益人或交单人不知道单据中含有欺诈,则不适用于欺诈的例外。但是如果受益人知晓或参与其中,则可能适用于欺诈例外。有学者认为英国这样做导致了欺诈危险的增加,因而对于打击欺诈是十分不利的。
从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法律基础和欺诈例外的目的分析,笔者认为英国的做法是可取的。从欺诈例外原则创设的目的来看,它旨在保护银行和开证申请人(即买方)不受表面相符而实际存有欺诈的单据侵害。然而,无论是受益人欺诈还是第三人欺诈都会对银行和开证申请人的利益造成同等的损害。所以如果仅对受益人的欺诈适用该原则,而对第三人的欺诈置之不理,则显然不符合上述目的,也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但是从适用欺诈例外原则的调查和举证角度来看,对于受益人是否参与其中或暗示第三人做出欺诈是十分困难的。所以在司法的操作上很有难度。
1.23买方的欺诈。
从买方的角度而言,利用跟单信用证进行欺诈的主要手段是开立“软条款”信用证,如在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根本无法得到的单据,从而以单证不符拒付货款骗取货物。软条款欺诈在法学理论上和法律规定上,均没有统一的或觉权威的定义表述。一般认为,“软条款”是指由开证申请人要求在信用证中加列的,由其控制信用证的生效条件和限制单据结汇效力的条款。众所周知,不可撤销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或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表面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但是,买方利用卖方急于出口的愿望和一些外贸业务人员经验不足等缺点,在信用证中规定一些可令申请人或开证行完全控制交易进程,有权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条款,这就是所谓的信用证“软条款”(softclause)或称陷阱条款(pitfallclause),软条款”信用证究其实质就是一种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让受益人对货款的权利毫无保障可言。
而对于非单据条款的软条款,在ucc中明确的说明信用证的承诺中包含有有一些非单据条件,开证人对于这些非单据条件不予理会,且认为未明列这些条件。
2利用信用证独立性进行的欺诈。
2.1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
信用证的独立原则是其作为国际贸易组要支付机制的根本原则。能够满足国际贸易支付所要求的迅捷性(promptness)和确定性(certainty)”。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无论商业跟单信用证或备用信用证)应与该信用证据以产生。
或作为该信用证基础的其它合同、协议和安排相互分离和独立。这种分离和独立的实质是将信用证的开立、兑付及纠纷解决与其它买卖合同、开证合同等基础性或附属性合同的效力、履行及纠纷隔离开来,使信用证能够在相对自我封闭的安全环境中运行。独立性原则还有一项重要功能是将信用证交易有关当事人的职责限定在各自最专长的领域内。例如,从专业分工角度来看,作为贸易双方的商人对买卖的商品十分内行,他们擅长于货物的品质、规格、价格、交货时间地点、包装、装运方式等事项。然而,商人们对信用证付款条件和各种付款单据的审查以及如何实现用本国货币向外国卖方付款等事项则不够熟悉,这些单据和金融事务的处理则是银行的专长。正是由于独立性原则的存在,使得信用证与买卖合同等基础交易隔离开来,并保证银行只负责处理信用证下代表着货物或服务的单据和付款事项,而将基础交易中的货物或服务本身的问题留给商人们负责和处理,从而最大限度地体现了信用证交易中的专业分工原则和效率原则。在herbertmennen,etalvj.p.morgan&co.inc,morganguarantytrustofnewyork一案中法官说:“如果不坚持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那么适用其他原则就会破坏信用证作为商业中不可缺少的支付手段迅疾性的特征。
2.2信用证欺诈对信用证独立性的挑战。
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规定了信用证和基础合同的相互独立。祥而言之,信用证的开证行一旦开立信用证给受益人,只要受益人交付了和信用证条款或表面严格相符的单据,开证行就负有一项无追索权的对收益人的付款义务。而信用证的欺诈对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提出了挑战。由于信用证交易是单据交易,而所有单证文件都可以伪造。ucp400与ucp500第四条中规定:“在信用证的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因此信用证是针对单证文件而非货物的.但是单据文件及其容易伪造,银行职员中具备航运专业知识的人又极少,只凭借检查单证一致后即付款,很容易被诈骗成功。ucp中没有规定银行除审查单证一致以外的其他义务。在ucp之下,银行没有任何审查假单证的义务.除非是单证表面已可看出是假单证,但是在现实中几乎不存在这样的情况。ucp400第17条或ucp500的第15条规定“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别条件,概不负责;对于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价格或存在,或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任何诚信或行为及/或不行为,清偿能力及资信情况等,也不负责.”正是由于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上述内容,为欺诈者留下了可钻的空子。特别是对买方而言风险更大。当买方发现卖方利用单据进行诈骗的情事后,只能依照货物买卖合同规定向卖方追索贷款,与银行无关。而事实上行骗者早已销声匿迹,索赔很难成功。
3.1信用证的欺诈例外原则。
由于信用证欺诈现象在近年日益猖獗,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因为如果固守该原则,不允许有任何例外,在遇到卖方有欺诈行为时,银行仍按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即予以付款,买方就会遭受严重的损失,而银行也会面临着两难的处境:如果坚持信用证独立原则,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就会造成损失,如果不坚持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则严重的损害了银行本身的声誉,破坏信用证作为国际商业支付手段可靠保证的机制。对于信用证欺诈对信用证独立性的挑战,法律很难做出一个适当的平衡,但又不得不做出平衡。在著名的sztejn一案中,法官说到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不能扩展到保护通过明显的欺诈求得支付的肆无忌惮的卖方。按照美国《统一商法典》有关信用证的第五篇第5―109条和其它国家的判例、司法解释,如果受益人的行为构成了对信用证开证人或开证申请人的严重欺诈(materialfraud),则开证人可自行决定拒付信用证;或者当开证人不同意拒付时,也可由开证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禁令或类似措施阻止信用证的兑付。这一规定和作法实际上允许以基础交易中产生的受益人的严重欺诈去阻止信用证本身的履行,从而突破了将基础交易与信用本身分开和隔离的独立性原则,排除了独立性原则在此种条件下的适用,成为独立性原则适用中的一项例外规定。这种特殊规定和作法被称为信用证独立性的欺诈例外(fraudexception)。
3.2信用证欺诈例外理论基础。
各国一致认为,基于维护社会公正及良好的商业道德的需要,在发生l/c欺诈的情况下,应对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软化处理或排除适用,因为对信用证欺诈问题的解决,不能通过信用证制度内部找到答案,产生信用证欺诈的根源是独立抽象原则,而这一原则信用证制度的核心所在,若因欺诈而否定独立抽象原则,则等于否定整个信用证制度。关于欺诈例外原则的理论基础有三点,在英美判例法国家里,欺诈例外的理论基础是“欺诈使得一切无效”这句古老的罗马法格言。英国1977年对信用证欺诈以应该给于马立华禁令的救济。就是依据其做出的。“欺诈使得一切无效”是民商法最基本的法律原则,l/c欺诈也不例外。
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关于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理论基础是根据其德国民法典的第242条诚实信用原则一以及受益人对合同权利的滥用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上的“帝王原则”,是现代民法理论及立法和实践中普遍遵守的原则。受益人提交伪造的或带欺诈性陈述的单据,正是违背了诚信原则,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仍坚持《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认为银行应对受益人付款,买方只能依据买卖合同向卖方索赔,显然是不公平的。
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第三个理论依据是各国冲突法普遍规定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即如果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外国法或国际惯例违反本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公序良俗时,法律可以排除其适用。现代各国基本上都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当诚实守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信用证交易中,在开证申请人或受益人存在欺诈的情况下如仍适用《ucp500》就会显失公平。这样就可以排除ucp500没有信用证欺诈和欺诈例外的规定,从而在一定范围内突破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
4.1欺诈程度的界定。
支付要求,那么开证行就有权冻结兑付。同时法院给于禁令也是正确的。
4.11ucc的实质性欺诈标准。
在修改后的ucc(《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五篇规定欺诈必须是是“实质性(material)”的。而且欺诈的行为对整个基础交易来说是决定性(significant)的。ucc1995年正式文本第5-109条对信用证欺诈以及救济作的规定是:“如果一次交单在其表面上严格和信用证的条件和条款相符,但是其中所要求的一张单据是伪造的或实质上是欺诈的(forgedormateriallyfraudulent),或者兑付该交付的单据将促成受益人对开证人和开证申请人的实质上的欺诈(facilitateamaterialfraud),那么……”。本文认为,界定“欺诈”的含义,对于公平合理地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致关重要的,而界定的关键在于以下两点。首先,英美法特别是美国法提出的原则性标准“实质性欺诈”是把握“欺诈”概念的关键。ucc5-109的“正式评注”(officialcomment)并未对什么是实质性欺诈作充分说明,只是对基础交易中的欺诈作出要求即“对于基础交易的当事方而言,欺诈行为是严重的(significant)”;对于单据中的欺诈,“正式评注”要求法院必须同时“审查基础交易”。可见“实质性欺诈”这个标准比较抽象,需要法官结合具体案情进行斟酌与自由裁量。但是如果结合英美判例进行考察,也不难得出一些结论。对于单据中的`欺诈而言,“实质性欺诈”须达到令单据无效的严重程度,破坏了其作为信用证交易所特定要求的本质;如果仅仅带有一定的欺诈性,开证申请人应寻求违约救济而不是启动欺诈例外原则。对于基础交易中的欺诈而言,受益人非根本性的违约一般不能被认为构成欺诈,只有受益人的行为严重违背包括基础合同在内的整个交易安排,导致对方的根本合同目的或主要目的已经落空时,才构成“实质性欺诈”。其次,实施欺诈行为的受益人在主观过错上是“故意”的。《布莱克法学辞典》(black’slawdictionary)中关于欺诈的定义是:有意地曲解真相以便诱使其他人依赖该曲解从而从他人处获得本不属于他自己的有价值的事物或某种法律上的权利。通过语言或行为,通过说谎或错误引导,或隐瞒应该披露的事实,虚假地陈述事实,使别人据此行动从而造成法律上的损失。这种通用的欺诈定义同样适用于信用证欺诈,要求行为人在实施欺诈时是“有意”的。虽然举证责任归于开证申请人,似对其不利,但严格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对于整个信用证制度来说是有好处的,毕竟它是对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一种冲击与突破。
5国际商会对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态度。
《美国统一商法典》接受了上述判例所确立的原则,将其法典化,并作了进一步的发展。英国法院在一些涉及到欺诈的案例中也明确承认了美国有关判例的说服力.可见,英美判例与法律基本上已形成共识,承认了受益人欢诈构成对独立抽象性原则的适用例外。但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强调,只要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行就必须付款(mustpay),可见它坚持了信用证独立于基础交易这一原则。《统一惯例》的这些规定,主要是维护银行的利益,使银行不致卷人买卖双方由合同而引,起的纠纷。但其客观上造成了在银行已经明知的情况下,让买方独自来承担可能遭受卖方欺诈的风险,这显然是不合情理的,同时也是与国际贸易发展的趋势不相吻合的。国际商会仅仅是一个民间组织,并不代表法律。但它是《统一惯例》的拟定人,而《统一惯例》又是目前世界上为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所接受的商业习惯和做法,因此国际商会对此问题的看法肯定具有分量。而国际商会显然也意识到了过分严格适用独立抽象性原则的不合理性,尽管由于存在着两大法系调和之困难,使之未能在《统一惯例》中明确规定“欺诈例外”,但它的一些非正式意见已是以说明其倾向性。在被一孟加拉国银行问及在一份假提单下,付款行与开证行的偿还责任时,它说“本商舍认为,议付行(向开证行)提交一份已被证实为伪造的提单时,受第9条的保护,除非其自身参与了欺诈,或其在单据提交前已知晓欺诈情形,或在单据表面即表明具有欺诈时未尽合理注意之义务。本商会注意到,这一点于多数法院的意见是一致的。”
6信用证欺诈的司法救济,
6.1禁令。
关于信用证欺诈的司法救济,各国一般是通过禁令的方式解决的。关于给于禁令救济的具体理由,英美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各不相同。英美法是根据欺诈使得一切无效的古罗马法格言同时根据衡平法的公平原则给予衡平法上的禁令救济。而大陆法国家根据欺诈和权利滥用原则,而后根据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在根据民事程序法典中有关在紧急条件下法院应采取的措施等条款,来给于相应得司法救济。比如德国是根据民法典第242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来认定的,关于司法救济的程序是根据民事程序法典第916条和第935条有关扣押令和禁令来处理。
6.11法院颁布禁令的法律依据:
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性质来说,ucp500号不具有法的性质,仅是国际惯例,具有任意法的效力。在当事人同意适用时才对当事人有拘束力。制度ucp的机构是国际商会,而非政府组织,也从未得到各国立法机构或行政机构的普遍认可,制定的目的仅是统一信用证交易中的习惯做法。ucp中也明确规定,只有信用证中明确表示依该惯例开立,当事人才受其约束。另外依各国冲突法普遍规定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如果当事人选择的外国法或国际惯例,违反了本国的公序良俗或法律的基本原则,法院可以排除其适用。因此,如果存在欺诈,法院就可以排除ucp的适用。
6.12禁令的法律性质:
在美国,禁令是由法院发布的禁止或强迫某人做某事的命令。他仅是一种救济手段而非据以提起诉讼的诉因。可以分为命令性禁令和禁止性禁令;初步禁令和临时扣押令。一旦法院签发了禁令,则银行在有效时间内就不能付款。
6.13、禁令的给予条件:
(1)实质要件:
有信用证欺诈行为存在。而且欺诈是实质性的,在一宗广为引用的判例中,法官给于禁令所要求的欺诈程度是“该欺诈的程度如此严重的违反了整个交易,以至于对开证人的付款义务的独立性所设定的立法目的将不再起作用。”而仅仅是欺诈的指控或者基础合同下的违约是不够的。法院不应随意发布禁令,如果从单据中看不出欺诈,也没有其他明确的证据,可以认为法律并未赋予开证申请人限制银行付款的权利。禁令的发布不应以商人们对信用证丧失信赖为代价。此外禁令的颁布必须有保持现状的必要性,否则将失去其本来的目的。因此如果申诉人不能举出将对其构成无法挽回的损害的事实,法院就可凭此拒法禁令。
(2)程序要件:
银行和法院不得主动启用“欺诈例外”:法院遵照民事案件不告不理原则,自然不可能主动颁布禁令,主动干预到信用证欺诈中去,须有原告,主要是买方向法院起诉时法院才能作出颁发禁令。
银行所负担的是票据上无法抗辩的责任,若此时发布禁令将会损害正常的票据关系。
其他救济方式的不充分(inadequacyofotherremedies):当法院发现,申请人能获得充分的法律上的救济时,法院也会拒绝给予禁令。
法律之所以对法院在认定欺诈和给予禁令方面做如此多的限制,是因为“信用证所作出的保证在商业上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法律上的确定性。”同时由于给予禁令将会使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和信用证所保证的法律确定性丧失殆尽,法院在考虑给予禁令救济时必须符合这些严格的条件。
6.2禁令之外的其他相似的救济。
尽管成文法仅仅的对禁令的问题做出规定,但是法院一也提供相似的救济。其中法院更愿意给于扣押令(tro)的救济方式,其他的相似救济方式还有扣押(attachment)、扣押第三人手上的财产、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等。这些救济的给于将会面临相同的阻碍即其结果是禁止开证人支付信用证下的款项。
6.21扣押令。
根据中国关于信用证冻结的司法实践上看,中国所谓的信用证的司法保全往往就是财产的保全,采用的方法往往是冻结或扣押款项。冻结相当于美国同类信用证诉讼中的扣押救济(attachment),而不是禁令。该救济实在提起诉讼前采取扣押被诉人的相应的财产,为了保证提起诉讼一方在判决诉讼胜诉后能马上收回款项。
6.3银行的拒付。
通知付款银行,希望银行拒付。当买方开立信用证后发现受益人(即买方)具有信用证单证的欺诈行为时,往往请求银行停止向受益人付款。在实践中,由于银行操作的规范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而在《统一惯例》中并没有关于信用证欺诈和例外,也中没有规定银行除审查单证一致以外的其他义务。在ucp之下,银行没有任何审查假单证的义务.除非是单证表面已可看出是假单证,但是在现实中几乎不存在这样的情况。如前文所述ucp400第17条或ucp500的第15条规定“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别条件,概不负责;对于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价格或存在,或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任何诚信或行为及/或不行为,清偿能力及资信情况等,也不负责.”。所以银行在采取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时是非常慎重的,常常附之以严格的条件限制.因为银行在拒付之前必须查清是否有信用证欺诈的事实,如轻率为之,不仅对其造成经济上的损失,而且也将影响银行的声誉。而就一般情况而言,因为大多数情况下只是怀疑或缺乏足够的证据时,银行不会听信买方一方之言予以拒付。
6.31银行拒付权的探讨。
有关银行的拒付权,有的学者认为在信用证欺诈中,赋予开证行拒付权,既符合诚信原则,又有利于遏制信用证欺诈愈演愈烈的现象。根据信用证欺诈大多表现为单据欺诈这一特点,以及信用证交易的单据特性(documentarycharacter)提出了默示条款理论作为替代办法,以解决欺诈例外理论面临的种种难题。他们认为付款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中包含一项默示条款,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应当是真实有效的、不含有虚假内容的;如果违反这一条款,银行有权拒收单支付货款。
本文认为银行并没有拒付权,原因在于在国际上银行的通行准则ucp中并没有规定信用证欺诈和欺诈例外,也没有给银行查证单据虚假性的义务。且ucp极力的保障信用证的独立原则,以维护银行的商业信誉。其次如果买方请求银行拒付,那么银行则必须去跨过单据去审查其背后的基础性交易。但是作为商业流转机构的银行,是没有权利去审查基础性交易的,而且欺诈的程度标准银行是难以界定的。如果银行能去越权审查,那么将彻底的打破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这一信用证的最基础的原则,这对整个国际贸易和商业的影响也是毁灭性的。
7中国关于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7.1中国关于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立法。
纵观我国关于信用证交易及欺诈问题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引人关注、影响较大并有待解决的。我国关于信用证交易欺诈及欺诈例外的立法过于苍白,有待补充此方面的立法或制订相关的专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5条对信用证诈骗有所规定,因是针对刑事犯罪而作用有限,其他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的规定不是过于抽象,就是不具有直接针对性。权威性的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6月发布的《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该《纪要》充分肯定了信用证独立原则,要求法院在一般情况下不要轻易冻结中国银行所开信用证下贷款,又规定了人民银行可以冻结证下款项的几项要件,包括:(1)有充分证据证明卖方利用签订合同进行欺诈;(2)中国银行在合理的时间内尚未对外付款;(3)买方提出请求;(4)在远期信用证情况下,中国银行尚未承兑汇票。如此便充分体现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然而,该《纪要》也存在着很大的不足,由于它只是一个立法层次相对较低的司法解释,法律效力也不高,相对我国日益增多的信用证欺诈纠纷案件而言,显然是不够的。另外,它对于许多在法官实际的具体操作中有重要意义的问题未作详细规定,如“欺诈”如何认定,如何对善意第三人进行保护,等等。
7.2我国现阶段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司法实践。
而目前我国信用证交易的现状是不容乐观的。一方面,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是信用证欺诈的主要受害国,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外贸易的扩大,信用证欺诈问题尤其是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直接关系到我国国内当事人的利益,健全并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尤其是救济制度是极有必要的。另一方面,我国法院在对外贸易实践中随意冻结我国银行所开立的信用证的现象一直以来呈有增无减之趋势,这固然与法官素质不够高有关,同时也体现了我国立法未与国际接轨。若长此以往,这对于我国的对外交往是易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
的信用证的现象是较令人担忧的。它不仅使我国的银行信誉遭受巨大伤害,而且还直接影响到我国人民法院的形象。司法操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法院冻结国内开证行履行付款义务的随意性太大,往往忽视对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对欺诈的界定也缺乏统一标准,易将一般的有关质量或数量上的纠纷与信用证欺诈同等对待,造成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滥用。
国际金融论文篇七
内容提要:信用证是最常见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信用证在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但是由于银行在信用证结汇中只对单证作表面的审查,而不审查货物,就使得一些不法商人有机可乘,利用信用证的这一特性进行诈骗活动。本文简要分析了信用证的特点、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就国际贸易实务中如何防范信用证欺诈以及在发生信用证欺诈的情况下,如何进行有效的法律救济作了初步的研究。
(一)信用证的概念和特点。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规定,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通常是进口商即买方)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人(受益人,通常是出口商即卖方)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由于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起到安全保证、资金融通等作用,它已是现在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的最为重要的收付方式。
信用证主要有三个特点。
1、独立抽象性。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是指银行只负责审查单据的表面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只要单证之间,单单之间相一致,银行即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责任,而不论基础合同之间的关系,ucp500第三条规定:“信用证按其性质与凭以开立信用证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均属不同的业务。即使信用证中援引这些合同,银行也与之毫无关系并不受其约束。因此银行的付款、承兑并支付汇票或议付及或履行信用证下任何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提出的因其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索赔或抗辩的约束。”该条旨在明确开证行不得利用单证不符以外的抗辩对抗信用证其他当事人。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或任何其他合同之外的交易,开立信用证的基础是买卖合同,但银行与买卖合同无关,也不受其约束。因此,一家银行做出的付款、承兑、支付汇票或议付或履行信用证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关系而提出的索赔或抗辩的约束。
2、信用证交易的标的物是单据。对于出口商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条件提交了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即可从银行得到付款;对进口商来说,只要在申请开证时,保证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即行付款并交付押金,即可从银行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因此,银行开立信用证实际是进行单据的买卖。
3、银行提供信用。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根据信用证取代买方承担了作为第一付款人的义务,日后只要卖方提供了符合信用证的单据,即使买方破产,卖方也能从银行得到付款保证。这样,银行提供了远优于进口商个人信誉的银行信用,较之托收或直接付款方式来说,使卖方风险大为减少。
(二)信用证欺诈的种类。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发到一定程度的历史产物,它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与其它国际结算方式相比,由于银行信用的介入,其可靠性得到加强,这是买卖双方乐于采用信用证结算的主要原因。但是,从上文有关信用证的理论来看,由于银行在信用证结汇中只对有关单证作表面的审查,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就应对卖方付款,而对货物不予审查,这就使得一些不法商人有机可乘。卖方利用银行不管货物的特点,销售一些根本不存在的货物,并伪造提单;或者有时提单所载货物与实际货物完全不一样。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付了款,却取不到货,或者取到的货与所订的完全不同,成为受害者。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常见的利用信用证欺诈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行骗,可以是买方骗取卖方货物或卖方骗取买方开出真信用证,也可以是直接骗取银行付款。伪造、变造附随的单据、文件,即伪造、变造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的假单据、假文件。根据ucp500的规定,受益人要提交商业发票、保险单据和运输单据,其中提单是受益人主要的伪造目标。一种方式是通过伪造提单的内容,另一种方式是设立假公司,伪造假提单。伪造信用证主要是行为人通过编造虚假的根本不存在的银行开出信用证或者假冒有影响的银行的名义开出假信用证。变造信用证是行为人在真实、合法的银行信用证结算凭证的基础上或以真实的银行信用证结算凭证为基本材料,通过剪接、挖补、涂改等手段改变银行信用证结算凭证的内容和主要条款使其成为虚假的信用证。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主要指使用过期的信用证、使用无效的信用证、使用涂改的信用证等。
3、骗取信用证。可以是开证申请人骗银行开具信用证,也可是他人骗取他人已开出的信用证行骗。
4、利用软条款进行欺诈。软条款欺诈在法学理论上和法律规定上,均没有统一的或权威的定义表述。一般认为,“软条款”是指由开证申请人要求在信用证中加列的,由其控制信用证的生效条件和限制单据结汇效力的条款。其目的在于使开证申请人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以达到诈取保证金,增加出口商的风险,使货款的收回完全取决于买方的商业信用。所谓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制造一些隐蔽性的条款,这些条款上赋予了开证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主动权,从而使信用证随时因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单方面的行为而解除,以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诈骗分子通过软条款信用证设下的陷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需要待开证行签发通知后生效;(2)限制性装运条款,如规定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验货人、装船时间须待开证申请人通知或须开证申请人同意,并以修改书形式通知;(3)限制性单据条款,如品质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出具,或须开证行核实或与开证行存档之样品相符;(4)收货收据须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
由于这些条款的存在,使得表面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变成了变相的可撤销的信用证。
5、以保函换取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及清洁提单。倒签提单是指货物实际装船日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但仍按信用证规定的日期签发提单。预借提单主要是指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前签发的,并将当天的日期记载于提单签发日期栏内。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都属于欺诈行为。此外,卖方为了掩盖货物不清洁的真相,凭保函要求将本应签发的不清洁提单作为清洁提单签发,使单证相符,顺利结汇,并逃避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有的是取得货物后,将财产转移,宣布企业破产;有的则是与银行勾结,在信用证到期付款前,将银行资金转移,宣布银行破产;还有些不法分子,为骗取银行贷款,预先编造虚假的事实,谎称自己有进口商需要货物,骗取进口商与其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后为其开具信用证,受益人在得到信用证后,向自己所在地银行出示信用证,证明其在国外有一笔生意,要求银行为其贷款以筹货物,在其骗得银行货款后,将此款挪作他用或卷款潜逃。
信用证已成为金融和贸易领域重要的结算支付工具。确保信用证具有快捷、可靠、经济和便利优点的一项重要法律规则便是独立性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无论商业跟单信用证或备用信用证)应与该信用证据以产生或作为该信用证基础的其它合同、协议和安排相互分离和独立。这种分离和独立的实质是将信用证的开立、兑付及纠纷解决与其它买卖合同、开证合同等基础性或附属性合同的效。
力、履行及纠纷隔离开来,使信用证能够在相对自我封闭的安全环境中运行。虽然信用证的独立性非常重要,但独立性原则并非一项无例外的原则。首先,按照美国《统一商法典》有关信用证的第五篇第5―109条和其他国家的判例、司法解释,如果受益人的行为构成了对信用证开证人或开证申请人的严重欺诈,则开证人可自行决定拒付信用证;或者当开证人不同意拒付时,也可由开证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禁令或类似措施阻止信用证的兑付。这一规定和作法实际上允许以基础交易中产生的受益人的严重欺诈去阻止信用证本身的履行,从而突破了将基础交易与信用本身分开和隔离的独立性原则,排除了独立性原则在此种条件下的适用,成为独立性原则适用中的一项例外规定。这种特殊规定和作法被称为信用证独立性的欺诈例外。除了欺诈例外,在某些情况下,还存在有别于欺诈例外的第二种例外--“违法例外”,即指因基础交易中的严重违法行为而停止或免除开证人履行其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目前的立法对违法例外尚无明确的规定,但ucc5-103(b)规定,本编中任何规则之规定,其本身并不要求,也不否认,同一规则或相反之规则适用于本篇未加规定的任何情况或任何人。有人认为这规定意味着ucc允许以基础交易中的欺诈和限制排除独立性原则的欺诈例外原则,并不排斥和否认以基础交易中的刑事违法为由去突破独立性原则,从而创设ucc未加以规定的违法例外原则。
1、“欺诈使得一切无效。”这是民商法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之一,l/c欺诈也不例外,是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第一个理论基础。各国一致认为,基于维护社会公正及良好的商业道德的需要,在发生l/c欺诈的情况下,应对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软化处理或排除适用,因为对信用证欺诈问题的解决,不能通过信用证制度内部找到答案,产生信用证欺诈的根源是独立抽象原则,而这一原则信用证制度的核心所在,若因欺诈而否定独立抽象原则,则等于否定整个信用证制度。
2、“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上的“帝王原则”,是现代民法理论及立法和实践中普遍遵守的原则。受益人提交伪造的或带欺诈性陈述的单据,正是违背了诚信原则,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仍坚持《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认为银行应对受益人付款,买方只能依据买卖合同向卖方索赔,显然是不公平的。
3、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第三个理论依据是各国冲突法普遍规定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即如果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外国法或国际惯例违反本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公序良俗时,法律可以排除其适用。现代各国基本上都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当诚实守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信用证交易中,在开证申请人或受益人存在欺诈的情况下如仍适用ucp500就会显失公平。
(一)有欺诈存在。
ucp500并没有信用证欺诈的规定,国际商会既没有对欺诈下一个定义,也没有对信用证欺诈作出规定。《美国统一商法典》(ucc)同样也没有对信用证欺诈做专门的定义。美国的判例一般倾向于就事论事,而不倾向于下定义。美国的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通过判例确定下来的。有学者认为信用证欺诈的概念来自于普通法的传统判例中关于欺诈的一般定义和界定,即“任何故意的误述事实或真相以便从另一人处获得好处。”《布莱克法学辞典》中关于欺诈的定义是:“有意地曲解真相以便诱使其他人依赖该曲解从而从他人处获得本不属于他自己的有价值的事物或某种法律上的权利。通过语言或行为,通过说谎或错误引导,或隐瞒应该披露的事实,虚假的陈述事实,使别人据此行动从而造成法律上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而信用证欺诈就是指:利用信用证机制中单证相符即予以付款的规定,由不法行为人提供表面记载与信用证要求相符,但实际上并不代表真实货物的单据,从而骗取所支付的货款的商业欺诈行为。
关于信用证欺诈是指单据方面的欺诈,还是也包括基础交易方面的欺诈,狭义的观点认为,“交易仅指信用证交易,欺诈例外规定仅适用于受益人在提交单据方面对开证行犯有欺诈的情形”。广义的观点认为,欺诈既包括信用证交易中的欺诈,也包括基础交易中的欺诈。这种解释较为合理,《美国统一商法典》5-114(2)明确规定包括单据方面的欺诈,又规定交易中的欺诈也可启动该条规定的抗辩。
(二)信用证欺诈的程度标准。
关于欺诈的程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标准定的太低就会严重损害信用证的独立抽象原则,受益人在信用证项下的保障就会失去价值,法院一般采取严格的标准。在美国的判例中,主张信用证欺诈而给予禁令救济的条件是,欺诈必须是“主动的欺诈或过分的欺诈”。在许多案件中,法院给予禁令所要求的欺诈应达到的程度是“该欺诈的程度如此严重地违反了整个交易,以致于坚持开证人付款义务的独立性所谋求的立法目的将不再起作用。”“信用证项下基础合同的欺诈只有达到极其严重,太过分或令人无法忍受,或受益人提取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没有一点理由,以致于如果再坚持信用证的独立性将不但不会实现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支付可靠手段的目的,而且反而会被不道德的商人用来作为实施不道德欺诈的手段,同时法院也无法容忍自己的程序被该不道德的人利用,法院才会给予禁令。仅仅是欺诈的指控或是基础合同项下的一般抗辩是不够的。”
最近美国有关的判例表明,欺诈必须是实质性的,“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欺诈对于单据的购买方或欺诈行为对于基础交易的参加者而言是否是决定性的,对于法院判断是否给予禁令十分重要。”因此欺诈例外原则必然要求:如果有人主张实质性欺诈而提出止付信用证,那么法院必须检查基础交易,因为只有检查该基础交易才能使法院确定某个单据是否是欺诈性的或受益人已经进行了欺诈,同时,还要决定该欺诈是否是实质性欺诈。
欺诈是否具有实质性是一个留给法院去决定其深度和广度的问题,是法院的自由裁量权问题。
尽管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已得到普遍的遵守和确认,但一般认为在有些情况下仍可以对该原则进行排除。以《美国统一商法典》为例,该法规定了在有些情况下,无论是否存在欺诈,开证行都必须付款。
1、要求兑付交单的人是开证行的被指定人,该人善意的付出了对价且未被通知单据存在伪造或欺诈。
2、该人是保兑行,而该保兑行已善意的根据保兑义务履行了保兑。
3、该人是信用证项下开立汇票的正当持票人,而该汇票已经经过开证人或一个被指定银行的承兑。
4、该人是负有延期付款义务的开证人或被指定人的受让人,该信用证权益的受让人在开证人或被指定人的付款义务发生后支付了对价从而获得了单据且没有得到有关单据是伪造的或单据实质上是欺诈的事实的通知。
然严格限制开证人或开证申请人提出各种基础合同项下抗辩理由,或者主张抵销的理由。
2、有效地保护信用证下善意的付出对价的交易人。只有这样才能鼓励当事人采用信用证交易,使其真正成为“国际商业的生命血液”。
四、信用证欺诈的防范。
对信用证欺诈的最有效防范手段是事先预防,而非事后补救。首先,应该认识到,绝不应当指望银行来承担这项防范工作。银行在标准条文下没有任何责任,而且它也不具备国际贸易中的基本知识。因此,只能由买方自己来承担此项工作。其次,买方要想做到最大限度地防范欺诈,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
第一,慎重选择贸易伙伴,深入进行资信调查。买方挑选交易对象时,须是慎之又慎,应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来接触和了解客户,尽量挑选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声望与信誉的大公司做交易,不要与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做生意。这是买方“把关”的第一步,实际上也应是最重要的一步。另外还要对贸易伙伴进行资信调查,包括买方和卖方相互之间的资信了解,也包括银行和开证申请人、受益人之间的资信了解。其中,最重要的是,买方和卖方的资信调查,在没有搞清对方的资信之前,不进行交易。其次,是要规范业务操作。有一套完整的业务操作规则,是杜绝信用证欺诈的有效手段。在做大宗进口交易时,最好到起运港当场验货。对银行来说,规范业务操作显得更为重要,因为假冒信用证的问题经常出在密押、签字不符合要求等方面,要求银行审查时特别谨慎,否则便会带来巨大损失。
第二,及早采取预防措施.在具体交易中,如果认为卖方有可疑之处,买方应及早采取预防措施。
第三,尽量采用远期支付方式。即在信用证条款中规定开立远期付款或承兑汇票。这样,即使欺诈情形暴露,卖方仍未能获得支付。这不仅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取证以申请一项法院禁令,同时在很多情况下也会令欺诈者心虚而知难而退。
第四,及时调查货物航程与行踪。除国际海事局外,劳埃德船级社调查中心定期出版《船舶动态参考资料》,供查找分类船舶的航运动态和有关船舶的情况。通过此种调查可了解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是否伪造或有欺诈性陈述。
五、信用证欺诈的救济。
信用证欺诈的救济是指在信用证欺诈行为发生后所采取的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措施或办法。由于信用证欺诈的种类和形式各异,其救济措施也不完全一致。但无论何种形式的信用证欺诈,其欺诈结果尚未产生时,受欺诈人可采取请求银行拒付或请求法院发布禁令强制银行拒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的救济措施。在信用证欺诈结果发生以后,只能依据买卖合同向欺诈人追偿。
(一)禁令的颁布依据和条件。
1、法院颁布禁令的法律依据:
(1)《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性质。ucp500号不具有法的性质,仅是国际惯例,具有任意法的效力。在当事人同意适用时才对当事人有拘束力。制定ucp的机构是国际商会,而非政府组织,也从未得到各国立法机构或行政机构的普遍认可,制定的目的仅是统一信用证交易中的习惯做法。ucp中也明确规定,只有信用证中明确表示依该惯例开立,当事人才受其约束。
(2)“公共秩序保留原则”。依各国冲突法普遍规定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如果当事人选择的外国法或国际惯例,违反了本国的公序良俗或法律的基本原则,法院可以排除其适用。因此,如果存在欺诈,法院就可以排除ucp的适用。
2、禁令的给予条件:
禁令起源于英国,法院一般不轻易给予信用证以禁令,只有特别的情况下作为非常重要的例外才给予主张信用证欺诈的一方以禁令救济。
(1)实质要件:
a.有信用证欺诈行为存在。(具体判断标准如前所述)法院不应随意发布禁令,如果从单据中看不出欺诈,也没有其他明确的证据,可以认为法律并未赋予开证申请人限制银行付款的权利。禁令的发布不应以商人们对信用证丧失信赖为代价。
b.有颁布禁令的必要性(不可挽回的损失):禁令的颁布必须有保持现状的必要性,否则将失去其本来的目的。因此如果申诉人不能举出将对其构成无法挽回的损害的事实,法院就可凭此拒发禁令。
(2)程序要件:
a.银行和法院不得主动启用“欺诈例外”。法院遵照民事案件不告不理原则,自然不可能主动颁布禁令,主动干预到信用证欺诈中去,须有原告,主要是买方向法院起诉时法院才能作出颁发禁令。
b.颁布禁令的时间限制。禁令应在开证行实际支付或承兑之前发出。在远期信用证下,银行已对外承兑,银行所负担的是票据上无法抗辩的责任,若此时发布禁令将会损害正常的票据关系。
c.其他救济方式的不充分。当法院发现,申请人能获得充分的法律上的救济时,法院也会拒绝给予禁令。
法律之所以对法院在认定欺诈和给予禁令方面做如此多的限制,是因为“信用证所作出的保证在商业上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法律上的确定性。”同时由于给予禁令将会使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和信用证所保证的法律确定性丧失殆尽,法院在考虑给予禁令救济时必须符合这些严格的条件。
(二)法律救济的主要方式。
买方如果已经受到欺诈,则应尽快寻求法律救济。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向法院申请冻结信用证。各国法律(包括我国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件)均规定在卖方(受益人)涉嫌信用证欺诈时,法院可以冻结或者禁止信用证款项的支付,以阻止不法企图的实现。这样,不仅买方可以暂时不履行向外支付货款的义务,同时也减轻了银行对外付款的压力。但是在实践中,申请法院禁令也存在着困难,这是因为受益人可能出具一份“证明’证明买方违约,那么对于买方来说为了禁止受益人向银行要求支付,证明这不是纯基础合同的违约,而是信用证欺诈是很困难的。在单方申请禁令的情况下,法院会由于情况紧急或者无法先去惊动被禁止方而先出具一个暂时性的禁令。此外,中国法院也要避免滥出禁令来干预信用证,在实践中,如果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而轻易冻结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会影响银行的信誉。外国银行也会由于受到损失而必然不愿意保兑中国银行的信用证。
第二、起诉承运人和卖方。起诉承运人和卖方。如果买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卖方与承运人勾结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那么买方在向法院申请冻结信用证项下的贷款的同时,应及时申请法院扣押运输船舶,迫使承运人提供适当的担保,给承运人以压力;并向法院起诉卖方及承运人。按照国际惯例,在托运人出局保函后,承运人违背事实签发清洁提单、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承运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保函有欺诈意图,则保函无效,承运人必须赔偿第三者的损失,且无法再向托运人索赔。在此类欺诈案中,尽管买方要找到充分的证据实属不易,但是从航海日志中还是能查处是否属于倒签提单或者预借提单。但是在实践中,起诉船方也需要掌握一些技巧和方法。去向船东索赔,一般是在适合地点对物诉讼并扣押船舶且取得诉前保全。因为如果案件涉及金额较大,向一般的船公司索赔一般不易成功,因为如果船东没有经济实力赔偿如此大的金额,贸然采取行动只会迫使船东宣布破产,之后船舶被拍卖,船舶借贷银行插手进来,把拍卖所得款项优先拿走,最后也不会留下太多的东西给提单持与人的索赔。而起诉卖方也可由于卖方可能是皮包公司而在事实上无法得到货款索赔。
据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银行并不负责审查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虚假性或者法律效力。但是,一味固守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显然有悖于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国家提出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以弥补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不足。所谓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指当受益人在提交单据方面犯有欺诈,开证行在付款之前得知这一情况时,有权拒绝支付。(刘京柱)。
参考书目:
1、杨良宜:《信用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1月第1版。
2、黄亚英:《信用证独立性的欺诈例外与违法例外》,载《法学杂志》2003年第3期。
3、刘定华,李金泽:《关于信用证欺诈例外的若干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3期。
4、何波:《信用证交易中的欺诈例外》,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
5、金塞波:《美国法上信用证欺诈与禁令》,载沈四宝主编:《国际商法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6、武岗:《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研究》,载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14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版。
7、王柠:《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载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理论探讨。
国际金融论文篇八
在全球经济日益走向一体化、自由化,并出现横向扩展和变革创新浪潮的背景下,中国保险市场在坚持中国特色的同时也朝着全球化的方向发展,而于新科技和新风险的出现,中国保险业在风险管理技术和利用通讯技术方面都有重大的变革。
“保险”是一个在我们的日常
生活
中出现频率很高的名词,一般是指办事稳妥或有把握的.意思。但是在保险学中,“保险”一词有其特定的内容和深刻的含义。在我国,保险是一个外来词,是由英语
“insurance”一词翻译而来的。在西方保险业最先进入我国的广东省,曾习惯称保险为“燕梳”,也正是其英文的音译。保险作为一种客观事物,经历了萌芽、产生、成长和发展的历程,从形式上看表现为:互助保险、合作保险、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无论何种形式的保险,就其自然属性而言,都可以将其概括为: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和个人,, 理计算风险分担金的形式,向少数因该风险事故发生而受到经济损失的成员提供保险经济保障的一种行为,本文从我国保险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了研究。
1、投保人为出资人,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
2、规避经营中股东与经营者、经营者与投保人的矛盾
3、投保人参与经营,拥有剩余价值所有权
1 、保险机构的迅速扩展
2、 保险业务的日益扩大,新险种的不断增加
3 、保险金额巨大,索赔增多
4 、保费收入增加,业务竞争激烈
1、 金 融、保 险相互融合的趋势日益增强
2、保险业的分工更加
专业
化3、保 险费率市场化
4、保险业将继续调整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理性地追求效益
[1]方琼.我国保险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j]市场论坛.2008(08).
[2]赵晓光.我国已开办的保险种类[n].经济日报,19840904.
[3]孙蓉主编.保险法概论[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国际金融论文篇九
摘要:为帮助大家书写植物保护相关论文,为大家带来了当前国际金融面临的冲击,希望您能提出更多好的想法!
新经济风潮的出现,互联网科技的崛起及加入wto是中国金融业在新世纪面临的三大严峻挑战。这是美国远东国民银行董事长卢正昕先生日前在外资银行重点项目合作研讨会上演讲的基本观点。
卢正昕董事长对中国金融业在新世纪必须面对的三大挑战进行了详细具体的分析:。
1、来自新经济风潮。
国际化程度不足,包括国外据点不够普遍,以及事业体内部通晓国际事务及外国语言的人才仍属有限。科技及创新与事业经营的结合不足,包括新科技及新设备在业务上的应用,以及产品及服务上的创新在内。人才的质与量亟待开拓,特别是在人才的弹性与容量方面(譬如能不断地吸收新知识与新观念,并将之融入自己的专业领域中)。
2、来自互联网科技。
发展网站的内容网页、交易平台、安全机制等的技术人才缺乏;事业体内部了解互联网的人也不很多。可用于互联网线上交易的支付工具(譬如信用卡)还不为一般民众普遍持有。网路传输环境(譬如线路铺设)还不理想(速度等),网络使用费率偏高,上网人数还不够多。全面性的网路安全认证体系尚待建立。
3、来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产品线居于劣势(金融商品种类有限、配套灵活程度不够);顾客服务力较弱(顾客满意及顾客需求较不重视);政策配合负担重(国企的支援);对市场反应钝化(习惯于固定的利、汇率)。
卢正昕对中国金融应对挑战提出了十分具体的建议:。
一、市场自由化。
包括利率自由化(逐步取消利率上下限、建立利率指标、建立短期票券发行及交易市场);汇率自由化(建立外汇市场、设置外汇经纪商、准许民众及企业持有外汇、逐步放宽汇出入款限额等);开放本国民营银行设立,鼓励银行合并;鼓励中外合资银行设立,或外资入股本国银行。
二、业务自由化。
参考国外做法,扩大银行间办理之业务范围;奖励银行采用自动化设备;准许并鼓励银行设置网路银行;准许银行经营金融周边事业。
三、金融监理合理化。
加强控管金融机构之经营风险;金融统计资讯公开;检讨不合时宜的金融法规。
四、督促金融机构改善体制。
强制处理不良债权;金融机构与国营企业脱钩。
五、提升金融机构经营效能。
新经济风潮的出现,互联网科技的崛起及加入wto是中国金融业在新世纪面临的三大严峻挑战。这是美国远东国民银行董事长卢正昕先生日前在20外资银行重点项目合作研讨会上演讲的基本观点。
卢正昕董事长对中国金融业在新世纪必须面对的三大挑战进行了详细具体的分析:。
1、来自新经济风潮。
国际化程度不足,包括国外据点不够普遍,以及事业体内部通晓国际事务及外国语言的人才仍属有限。科技及创新与事业经营的结合不足,包括新科技及新设备在业务上的应用,以及产品及服务上的创新在内。人才的质与量亟待开拓,特别是在人才的弹性与容量方面(譬如能不断地吸收新知识与新观念,并将之融入自己的专业领域中)。
2、来自互联网科技。
发展网站的内容网页、交易平台、安全机制等的技术人才缺乏;事业体内部了解互联网的人也不很多。可用于互联网线上交易的支付工具(譬如信用卡)还不为一般民众普遍持有。网路传输环境(譬如线路铺设)还不理想(速度等),网络使用费率偏高,上网人数还不够多。全面性的网路安全认证体系尚待建立。
3、来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产品线居于劣势(金融商品种类有限、配套灵活程度不够);顾客服务力较弱(顾客满意及顾客需求较不重视);政策配合负担重(国企的支援);对市场反应钝化(习惯于固定的利、汇率)。
卢正昕对中国金融应对挑战提出了十分具体的建议:。
一、市场自由化。
包括利率自由化(逐步取消利率上下限、建立利率指标、建立短期票券发行及交易市场);汇率自由化(建立外汇市场、设置外汇经纪商、准许民众及企业持有外汇、逐步放宽汇出入款限额等);开放本国民营银行设立,鼓励银行合并;鼓励中外合资银行设立,或外资入股本国银行。
二、业务自由化。
参考国外做法,扩大银行间办理之业务范围;奖励银行采用自动化设备;准许并鼓励银行设置网路银行;准许银行经营金融周边事业。
三、金融监理合理化。
加强控管金融机构之经营风险;金融统计资讯公开;检讨不合时宜的金融法规。
四、督促金融机构改善体制。
强制处理不良债权;金融机构与国营企业脱钩。
五、提升金融机构经营效能。
注重人力资源发展;推动以顾客为尊的服务方向;以营运绩效为奖励及报酬的主要依据;兼顾资产品质与业务量;分散风险与收入来源;导入顾客关系管理(crm)之类的机制,深化顾客往来关系;建立内部管理情报系统,明确营收成本之责任区分;发展内部及外部网路系统,凝聚员工及顾客之向心力;积极与国外同业合作往来,导入新的产品知识及管理观念。
国际金融论文篇十
金融服务贸易领域的wto成员国谈判多集中于乌拉圭回合谈判,但由于各成员国在金融监管中的制度差异和金融审慎考虑,这一过程尤其艰难,各成员国在长时间的谈判中仍无法形成统一意见。
审慎例外原则的出现则是一个转折点,它的产生对缓和各成员国金融监管差异、构建国际金融监管体系意义重大。
与其他经济模块不同,金融服务贸易因与国家经济安全与主权紧密相连,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领域。
鉴于其在国家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各国政府对于金融市场的开放多十分审慎。
因此,各国政府通常设立多样化的国内金融监管措施来维护金融服务市场的稳定性。
然而,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自由不断深化发展,日益增长的跨国金融服务贸易使金融服务市场的开放已成不可阻挡的国际经济发展趋势。
客观来讲,金融服务市场的开放化与金融自由化必然要求东道国政府放松对于金融服务领域的监管。
一方面,过度的监管措施通常会形成一定程度上的贸易壁垒,从而遏制金融市场的开放,并进而妨碍金融市场的自由化。
因此gats通过第二部分(一般义务与纪律)和第三部分(具体承诺)多达十七条的具体规定来规制各成员国在金融贸易领域的行为。
然而,另一方面,金融自由化却也无法完全摒弃国内规制。
法律与自由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过度的法律约束会限制社会自由,但社会自由的完全确立也无法离开法律的规范与保护。
金融自由化需要以稳健安全的经济体制为基础,而适当的国内金融监管对于一国经济的安全与稳定则是不可或缺的。
因此,金融监管与金融自由化的矛盾共生关系是必然的。
但实际上,这一关系也并不仅仅是金融监管的加强与削弱问题。
一般情况下,削弱金融监管的目的在于促进金融自由化发展,而金融自由化程度的提高则意味着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
但金融市场的开放同时也会伴随着新型金融问题的产生,必然需要采取与之相对应的新的监管与规制措施来应对。
此外,由于金融服务领域的敏感性与高风险性,其内部本身即存在显著的不稳定性特征,而金融自由化对于全球资本流动的促进作用会进一步扩大这一不稳定性,这一现象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尤为突出。
因此,金融监管措施的缺失和不当极有可能会诱发金融危机,而基于全球金融自由化的深化发展,始发于东道国的金融危机的影响力在很大程度上会急剧扩大进而影响到相关经济区域乃至全球经济。
的美国次贷危机即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因此,在金融服务领域,自由化的发展并不是要求绝对意义上的去规制化,换言之,它并不要求国内金融监管措施的必然放松,只是要对国内金融监管措施进行规范并尽量减少政府在金融服务市场的开放和正常贸易中的干预行为。
综上所述,合理的金融监管对于金融自由化的实现来说是必要的,而审慎例外原则对于实现金融监管与金融自由化间的合理平衡具有重要作用。
它在鼓励wto各成员国采取金融监管措施的同时,亦对各成员国采取的金融监管行为具有国际规则性的约束力。
虽然审慎例外原则在金融服务领域具有重要意义,但因为它是wto各成员国基于国家金融安全与稳定考虑上激烈博弈的结果,一定程度上导致其规定较为模糊化与概括化,在审慎原因、审慎措施、例外范围的概念界定、适用范围等方面均存在不足之处。
笔者在这一部分试图通过文本分析的方法对于这一原则的缺陷进行深入讨论。
通常意义上,审慎例外原则指的是gats《金融服务附件》中第二部分关于国内监管中的a款,具体规定为:无论本协定任何其它条款如何规定,不应阻止一成员为审慎原因而采取措施,包括为保护投资者、存款人、投保人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负有诚信义务的人而采取的措施,或为确保金融体系的统一和稳定而采取的措施。
如此类措施不符合本协定的规定,则不得用作逃避该成员在本协定项下的承诺或义务的手段。
首先,从“任何其它条款”这一用词可以看出,这一条款明显排除了gats中一般义务与wto各成员国具体承诺表的适用,因此这一排除范围涵盖十分广阔,而过于广阔的排除范围通常会产生条款滥用的负面影响。
其次,这一条款对于监管措施的要求仅仅只是“审慎”而非“必要”,因此这一规定往往会被东道国政府利用,造成众多不必要的国内监管措施以审慎之名出台,进而对金融服务贸易构成隐性贸易壁垒。
再次,这一条款将保护范围限定于“投资者、存款人、投保人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负有诚信义务的人”,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与证券机构等在现代金融服务行业占据重要地位的金融机构并未包含在其保护范围内,这不符合金融服务市场稳健与长远发展的要求。
且并未明确陈述这两类动机是否应在监管措施的`实施动机中占据主要地位。
因此,东道国政府往往借此实施仅仅包含部分审慎动机但更具其他经济或政治动机的监管措施,从而为在金融服务领域开展具有政府干预意义的监管披上合理化的外衣。
同时,这一条款并未对何为审慎措施给出明确定义,只是通过限定审慎原因来确定审慎措施,但审慎原因本身即具有概念模糊性,因而导致审慎措施的界定也十分模糊。
而作为审慎例外原则中的核心,这二者界定的模糊性必然会对审慎例外原则的适用产生负面影响。
通过第二部分的分析可见,审慎例外原则目前仍存在许多缺陷,而鉴于其在金融服务的重要地位,这些缺陷必须予以适当“修复”。
以下是笔者对审慎例外原则未来发展提出的几点建议,以期审慎例外原则能在日益发展壮大的金融服务贸易领域进一步发挥其重要作用。
第一,结合gats第三条透明化条款将透明度要求引入审慎例外条款,将金融监管措施的具体要求与实施过程透明化。
金融监管措施的制定与实施与金融服务贸易各个参与方的利益密切相关,加之金融自由化的发展使参与方的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因而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国际争端,进而对国家间的经济贸易往来造成不良影响。
将透明度要求引入审慎例外条款不仅使这一条款与gats第三条基本条款相符合,同时也会使东道国在制定与实施金融监管措施时更加谨慎,有利于提高金融监管措施的合理化程度,从而从根源上减少国际间贸易摩擦的产生,对于促进国际经济自由化发展也大有裨益。
第二,将国际法中的善意标准引入审慎例外条款。
在审慎例外条款中,审慎原因与审慎措施界定的模糊性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这一条款对于金融监管措施滥用行为的约束力。
引入国际法中的善意标准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一缺陷,而善意标准的国际性也有利于wto各成员国对于这一标准的接纳。
第三,适用标准适当地向发展中国家倾斜。
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在金融服务领域起步较晚,金融法律系统尚不完善,相关司法立法经验也尚显不足。
因此一视同仁地适用标准对于发展中国家略为苛刻,造成实际上一定程度的不平等;加之gats在第四部分逐步自由化中也秉承了优待发展中国家的精神,笔者建议可将审慎例外原则的适用标准适当地向发展中国家倾斜,根据发展中国家实际的金融市场状况灵活采取适用标准。
四、结语。
审慎例外原则体现了gats框架下对于金融服务贸易领域中平衡金融自由化与金融有效监管的客观要求。
这一灵活条款的存在,既符合了gats框架建立后wto各成员国在逐步开放金融服务市场的同时维持本国金融监管主动性的过渡性需要,又为未来的逐步自由化发展留下了较大空间。
然而,审慎例外条款在赋予wto各成员国监管措施灵活性的同时,条款本身也相应地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使得该条款在概念界定、适用范围等方面均缺乏具体化标准。
笔者结合当今国际金融自由化发展趋势为其未来发展提出了几点建议。
如今国际经济法学界众多学者对审慎例外原则已展开广泛研究,相信审慎例外原则的完善与发展值得期待,它必将在金融服务贸易领域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
国际金融论文篇十一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阻断了我国经济增长过度依赖外需的格局,对中国的经济增长造成巨大冲击,以下就是由为您提供的.试论有关国际金融危机。
1。出口增速明显回落。
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增长最重要的冲击是外需减少。不仅美国外需下降,金融危机还造成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外需普遍下降。
出口总值12180。2亿美元,同比增速25。7%;出口总值14285。5亿美元,同比增速17。2%,增速回落8。5%;201-9月,出口总值8466。5亿美元,同比降低21。3%,增速回落29。80025。有关调查显示,美国经济下降1%,中国出口将下降6%;而欧洲经济下降1%,中国出口将下降15%。
2。外汇储备严重缩水。
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的另一个冲击是造成中国外汇储备严重缩水。据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数据,截至20末,中国外汇储备已达1。95万亿美元。其中已投资美国国债、两房等政府机构债券和美国企业债券达1万多亿美元,仅中国银行持有的雷曼兄弟公司债券即达7562万美元。年第二季度,中国的外汇储备余额为2。132万亿美元,超出排在全球第二位的日本1倍,约占全球外汇储备总额的29%,占我国gdp的比重已接近一半。外汇储备增加过快、过多,既加大基础货币投放的压力和货币政策操作的难度,又加大外汇储备运用的压力和外币资产保值增值的风险。中国持有的美国国债已遭受美元汇率贬值和通货膨胀的双重损失,而购买美国政府机构和企业的债券也遭遇了大幅缩水和破产的危险。
国际金融论文篇十二
内容提要:信用证是最常见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信用证在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但是由于银行在信用证结汇中只对单证作表面的审查,而不审查货物,就使得一些不法商人有机可乘,利用信用证的这一特性进行诈骗活动。本文简要分析了信用证的特点、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就国际贸易实务中如何防范信用证欺诈以及在发生信用证欺诈的情况下,如何进行有效的法律救济作了初步的研究。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防治法律救济禁令违法例外欺诈例外。
(一)信用证的概念和特点。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规定,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通常是进口商即买方)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人(受益人,通常是出口商即卖方)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由于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起到安全保证、资金融通等作用,它已是现在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的最为重要的收付方式。
信用证主要有三个特点。
1、独立抽象性。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是指银行只负责审查单据的表面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只要单证之间,单单之间相一致,银行即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责任,而不论基础合同之间的关系,ucp500第三条规定:“信用证按其性质与凭以开立信用证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均属不同的业务。即使信用证中援引这些合同,银行也与之毫无关系并不受其约束。因此银行的付款、承兑并支付汇票或议付及或履行信用证下任何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提出的因其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索赔或抗辩的约束。”该条旨在明确开证行不得利用单证不符以外的抗辩对抗信用证其他当事人。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或任何其他合同之外的交易,开立信用证的基础是买卖合同,但银行与买卖合同无关,也不受其约束。因此,一家银行做出的付款、承兑、支付汇票或议付或履行信用证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关系而提出的索赔或抗辩的约束。
2、信用证交易的标的物是单据。对于出口商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条件提交了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即可从银行得到付款;对进口商来说,只要在申请开证时,保证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即行付款并交付押金,即可从银行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因此,银行开立信用证实际是进行单据的买卖。
3、银行提供信用。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根据信用证取代买方承担了作为第一付款人的义务,日后只要卖方提供了符合信用证的单据,即使买方破产,卖方也能从银行得到付款保证。这样,银行提供了远优于进口商个人信誉的银行信用,较之托收或直接付款方式来说,使卖方风险大为减少。
(二)信用证欺诈的种类。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发到一定程度的历史产物,它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与其它国际结算方式相比,由于银行信用的.介入,其可靠性得到加强,这是买卖双方乐于采用信用证结算的主要原因。但是,从上文有关信用证的理论来看,由于银行在信用证结汇中只对有关单证作表面的审查,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就应对卖方付款,而对货物不予审查,这就使得一些不法商人有机可乘。卖方利用银行不管货物的特点,销售一些根本不存在的货物,并伪造提单;或者有时提单所载货物与实际货物完全不一样。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付了款,却取不到货,或者取到的货与所订的完全不同,成为受害者。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常见的利用信用证欺诈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2][3][4][5][6]。
国际金融论文篇十三
随着中国经济的崛起,中国经济的全球化程度越来越高,很多企业不再满足于本地市场,开始收购国外企业或到国外建厂或到其他国家融资,国际化的结果,使越来越多的企业暴露在全球的金融风险之下,特别是外汇风险和原材料价格风险日益高涨。企业国际化的结果使现金的收支,可能包含许多不同币种,产生了所谓的“汇兑风险”。同时,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增加了其成本,扩大了财务风险。有效规避“汇兑风险”和生产成本就成了企业的重要事项。
对于普通企业来说,其盈亏主要由原材料采购、生产和销售以及一般的管理与经营决定。但国际化的企业,大幅的汇率或原材料价格变动会影响产销成本,甚至威胁到企业生存。企业需要安排合理的风险管理措施,以便在汇率,原材料价格变动时,增加这类“营业外收入”和“汇兑收益”,或者进行适当的操作,尽可能将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二、金融风险分类。
1、生产销售国际化企业。
这类公司或生产据点在国外或公司产品的市场在国外,或上述同时具备。目前国内很多制造和矿产企业的国际化就属于这种情况。如五矿收购外国的矿产,海尔在美国建立生产基地等。
2、融资国际化企业。
这类公司的主要特点是:发行全球承托凭证gdr、美国承托凭证adr、欧洲承托凭证edr等国外存托凭证;或公司股票在国外市场上市;或公司在海外市场发行公司债。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底,我国已有92家公司在美国发行美国承托凭证adr,还有部分公司在新加坡和日本发行证券进行海外融资。
对于上述国际化公司,其面临的国际金融风险主要包括:。
1、汇率波动的风险。
由于以外币计值的应收、应付款项在收付的金额及时间上不一致,导致汇率风险的产生,使得未来的现金流量兑换成本国货币的价值不确定。具体又可以表现为:。
(1)换算风险。国际化企业按照会计原则编制合并报表,将公司以外币表示的资产、负债、收入及费用,折算成母公司本国货币来表示。如果汇率变动,将影响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的变动。早前计划买入的原材料或卖出的产品,因为汇率变化最后收到的货币有可能缩水。
(2)交易风险。国际化企业在汇率变动以前所发生的债权或债务,当在汇率变动后清算时,有可能导致损失。如通过在海外融资偿还国内债务,但人民币一直在升值,导致成本增加。
2、利率波动的风险。
产生利率风险的主要是由于资产与负债的到期日不一致、计息基础不一致,或以浮动利率计息的金融合约引发将来的现金流量所产生的不确定性。在全球市场上,由于经济周期的原因,利率调整频率比国内市场要高。利率风险是值得国际化企业关注的问题。
3、商品价格波动的风险。
近年来,由于原材料价格的持续上涨,使得企业生产成本大幅度提高。高价格可能导致最终产品和年度生产计划成本差距甚远,影响成品销量和收益。
三、金融避险工具和方法的选择。
从上述国际化企业面临的金融风险看,企业避险不仅影响财务报表上的盈余,甚至会决定该公司的生存与否。随着国际金融资产价格波动的日益频繁,以及跨国资金流动规模的增加,国际化企业面临的财务价格风险越来越大。很多企业开始寻求金融工具以避险,美国财政部的调查结果表明:在2000家国际化企业中,有高达85%以上的企业利用外汇期货,期权,远期合约等金融衍生品对风险进行规避。从全球角度看,根据已有金融工具,企业规避金融风险的工具主要有两类:一是未列入公司资产负债表以及不影响资产和负债总额的金融工具,即表外工具;二是会在资产负债表上有所体现的自然避险的方式。
1、表外(off-balance-sheet)工具。
从国际会计标准看,表外工具主要指有期货,期权,远期合约,互换等标准衍生品工具以及由上述工具组合成的结构性产品。表外工具实际上是一种财务工具或合约,其价值由标的资产价值决定,交易基础建立在另一标的物之上。一般而言,衍生金融工具主要可分成下列四大基本类型:。
(1)期货(future)。是期货交易所制定的一种标准化合约,买卖双方通过做市商或经纪公司同意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按成交时约定的价格,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的特定标的的合约。期货是公司锁定原材料成本,规避价格风险最方便的一个工具。如果公司认为原材料价格要上涨,公司可以提前通过期货买入该原材料;反之,生产原材料的公司如果担心原材料价格要下跌,则可以先通过期货卖出他们将来的部分或全面产量。期货还有一个便利之处是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直接对合同进行反方向对冲平仓或用现货进行履约。
(2)期权(option)。比期货要显得复杂,在支付权利金后,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或期间,期权的买入者有权利以约定成交价格从交易对手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的特定标的物,而前期卖出者有业务卖出或买入。期权的优点是买入期权可以锁定最大损失(权利金),期货则不能。
(3)远期合约(forwardcontract)。与期货类似,但与期货不同的是它不是标准化合约,交易数量、交割日期、信用条件等可由买卖双方决定。远期合约在规避外汇风险方面较为常见。美国财政部调查数据显示:在外贸型企业中,有93.1?的公司使用远期外汇合约。
(4)互换(swap)。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经过谈判,在一定期间内,根据合同规定进行金融标的的交换。如不同公司间的利率互换或外汇互换。这种合约最大的好处可以利用处于不同经济体的公司间的相对优势,使双方的金融成本下降。
2、资产负债表(on-balance-sheet)法。
另一种避险方法是根据公司的风险暴露情况,利用风险管理软件计算可以互相抵销的风险,通过持有适当的资产与负债对利率、汇率等风险进行规避。与表外业务相比,这种模式在新兴经济体中较为常见,主要原因是新兴经济体中缺乏上述期权,期货等衍生工具。导致了其成本较高、缺乏弹性和避险效率低等缺点。基于上述工具,不同的国际化公司由于相关主管偏好,所处海外经济体的工具可用性等原因,避险策略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放任策略。公司认为当前财务状况已经有效分散风险、或认为价格走势对自己完全有利、或认为风险规避效率不高,公司不做任何避险措施。在新兴市场中,由于很多国际化公司无法得到合适的工具进行避险,经常不得不让风险处于暴露之中。
(2)完全避险策略。基于对金融行情的判断,认为将来的价格将使公司出于完全不利状况,采取完全避险的策略。
(3)选择性避险策略。由于对将来走势不能完全确认,公司只对部分资产避险,即采取选择性的避险策略。从实际情况看,大部分企业倾向于采用选择性避险策略。
四、给国际化企业的建议。
1997年发生的亚洲金融风暴,不仅东南亚地区国家金融和企业受到影响,同时也波及到其它国家,许多企业因没有做好风险管理和避险措施,导致企业毁于一旦。如何妥善做好国际金融风险管理,使企业能免于金融和商品价格波动风险,而能专注于正常的产销活动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对国际化公司而言,汇率的波动,不仅要影响到公司盈利,甚至可能波及到企业生存能力。先进的生产技术,低廉的劳动成本,良好的营销表现未必就能使公司立于不败之地,汇率的大幅变化,有可能让一家经营良好的公司一夜之间陷入危机。
1、尽量利用有限的工具进行避险。
由国内外相关研究及实证显示,企业进行金融避险有利于降低其金融风险,特别是国际化企业面临的外汇风险。人民银行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人民币远期市场的总成交额占贸易总额的比例还不到2%,就是说大量的进出口企业的大量外汇头寸都没有进行避险,任由汇率波动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随着近期人民币汇率创新高,大量没有避险的公司面临巨大的损失。虽然国内目前缺乏外汇期权、期货等人民币避险工具,企业仍然可以用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人民币汇率风险规避。
另外,对于在金融不发达,缺乏期货,期权等金融工具的国家设厂或贸易的国际化公司,可以通过境外账户寻求在美国或欧洲发达金融市场进行避险。
2、培养或招聘专业人士进行风险管理。
由于金融衍生工具定价和风险控制比较复杂,加上大部分都是保证金交易,操作不当可能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风险。比较知名的衍生品风险事件包括:1995年巴林银行的倒闭事件;1997年著名对冲基金--长期资本管理公司(ltcm)破产事件;2005年中航原油期权导致的巨亏等。国际化企业必须对风险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或招聘能够胜任的员工。
至上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迅猛,个人投资者和机构纷纷参与衍生品投资。衍生品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丑闻和风险事件,这些衍生品风险事件使得衍生品在投资市场名声不佳,参与衍生品投资的投资者或公司,甚至机构都被视为风险偏好型投资者。上述风险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风险控制和监管等方面出了问题,而非衍生品本身的问题。大部分实证研究和具体案例说明,国际化企业使用金融衍生品进行避险后,总体风险是下降的。
在适当的监管和科学的风控之下,衍生品并非洪水猛兽。在资产价格波动频繁的现实下,衍生品不仅可以降低企业风险,还可以利用衍生品进行套利,合法融资等。
国际金融论文篇十四
摘要:信用证已成为国际金融和贸易领域广泛采用的重要支付手段。我国有关信用证的司法案例不断增加。本文介绍了信用证欺诈的种类,信用证的欺诈例外制度的理论和判例,以及信用证欺诈的司法救济问题。借以探讨中国在信用证欺诈方面的立法和司法问题。
1信用证的欺诈。
1.1信用证欺诈的定义。
1.11对于信用证欺诈的含义在ucp中没有信用证欺诈的规定。
国际商会ucp500没有对欺诈下一个定义,也没有对信用证欺诈作出规定。首先ucp500没有像ucc5那样有专门的定义章节。因为国际商会负责制定ucp500的银行技术委员会在经过尝试和努力之后认为,“很清楚,在统一惯例500中提出一个明确的术语章节是一个可怕的尝试。”其次是因为“这将引起许多国家委员会之间的争议,而且不能保证对这些定义的下法能取得国际间的一致意见,所以这个尝试被放弃了。”因而ucp的从过去到现在的各个版本中也没有关于欺诈的定义或规定。
1.12信用证欺诈在英美法和大陆法中的定义。
在英美成文法和判例法对对信用证的欺诈部专门下定义。因为英美两国的法官认为在判例中下定义是一件危险的事情。所以在英美,一般的把民商事判例通用的欺诈定义适用于信用证欺诈的定义。即欺诈是“任何故意的错误表述(misrepresentation)事实或真相以便从另一人处获得好处。”在black’slawdictionary(布莱克法学字典)中关于欺诈的定义是:有意的曲解真相以便其他人依赖该曲解的真相从而从他人处获得本不属于他自己的有价值的事物或某种法律上的权利。通过语言或行为,通过说谎或错误的引导造成法律上的损失。有时欺诈和恶意(badfaith)是同义词。大陆法国家法院也一般的适用民法上的欺诈概念来界定信用证的欺诈。
1.2信用证欺诈的种类。
1.21由受益人做出的欺诈。
受益人做出的欺诈是信用证欺诈中最为常见的欺诈,其表现形式为伪造单据和伪造、变造信用证。伪造单据是指受益人在货物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下,以伪造的和信用证要求相符的单据使银行因表面上单证相符而无条件付款,从而达到诈取信用证项下的款项的目的的信用证欺诈。根据ucp500的规定,受益人要提交商业发票、保险单据和运输单据,其中提单是受益人主要的伪造目标。一种方式是通过伪造提单的内容,受益人在单据中做欺诈性陈述:此种欺诈方式,单据是真实的,货物也实际存在,但装运的货物不是信用证所要求的货物,而是残次品或废物。由于受益人所提交的伪造的单据表面上都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条款,开证行必须付款,其结果是导致买方遭受损失。而伪造信用证主要是行为人通过编造虚假的根本不存在的银行开出信用证或者假冒有影响的银行的名义开出假信用证。变造信用证是行为人在真实、合法的银行信用证结算凭证的基础上或以真实的银行信用证结算凭证为基本材料,通过剪接、挖补、涂改等手段改变银行信用证结算凭证的内容和主要条款使其成为虚假的信用证。
在保守的英国的判例中严格的从信用证欺诈的主体上说只有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做出的欺诈才是信用证的欺诈。
1.22由第三方所做出的欺诈。
对于第三人做出的欺诈,在法学界有着很大的争议。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三篇、第四篇的规定可知,因伪造和变造产生的风险应由从伪造者手中拿到该流通票据的一方承担。据此可以类比认为,在信用证第三方伪造和变造进行欺诈时,正是因为卖方(即受益人)从这些第三方手中拿到了单据并递交给了银行,因此卖方理应承担欺诈风险。这种观点认为由于卖方比买方先接触到单据,可以更早的发现单据异常。而且买方有对所提交的单据的真实性和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的相符性有一项默示的保证责任。所以卖方应承担欺诈的风险。
[1][2][3][4][5][6]。
国际金融论文篇十五
[2]与fasb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比较与借鉴[j].新会计,(8).
[3]iasb.财政部会计司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4]刘建中.预期损失模型的应用局限于对策[j].会计之友,2012(1).
[5]刘玉廷.金融保险会计准则与监管规定的分离趋势与我国的改革成果[j].会计研究,2010(4).
[6]s最新资讯:金融工具:摊余成本和减值[eb],(11).
[8]毕马威.会计准则新动向:金融工具:摊余成本和减值[eb],2009(11).
[10]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国际金融论文篇十六
伴随着中国的经济在世界范围内强势崛起,同时西方很多发达国家经济不断地下滑、萎靡,国际的金融环境已经悄然的发生了变化,同时这种变化正在深刻地影响着世界金融市场。金融环境的改变就促使着金融的创新。针对国际金融创新的相关问题,该文详细的进行阐述和分析,希望通过该文的阐述和分析,能够为相关人员了解并且掌握国际金融市场有一定的帮助。
关于国际金融创新的相关内容的阐述和分析,该文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阐述:第一个方面是国际金融创新具体概念;第二个方面是国际金融创新具体内容。下面进行详细的阐述和分析。
国际金融创新的主要概念就是将金融行业中的各种组成部门进行重新的整合,让金融重新具有实际竞争力。细化的阐述金融创新就是就从宏观角度和微观角度这两个方面来重新考虑金融业的组成部分。这其中包括了:第一金融机构;第二金融制度;第三金融产品;第四是金融市场;第五金融技术。上述的五个金融业组成部分的机构性变革和采取的实际开发活动就是金融创新。
国际金融创新内容包括了五个部分,即第一个部分是金融产品的创新;第二个部分是金融技术的创新;第三个部分是金融机构的创新;第四个部分是金融市场的创新;第五个部分是金融制度的创新。上述的五个创新内容就是国际金融创新的主要创新内容。
关于国际金融创新的主要动力点的阐述和分析,该文主要从六个方面进行阐述和分析:第一个方面是国际金融创新依靠世界范围内的经济持续增长;第二个方面是国际金融创新依靠现今科技的飞速发展;第三个方面是国际金融创新依靠金融产品的不断需求;第四个方面是国际金融创新依靠现有金融市场的放松管制和放松监督;第五个方面是国际金融创新依靠现在金融市场的不断激烈竞争;第六个方面是国际金融创新依靠巨大的利益驱使。下面进行详细的阐述和分析。
2.1动力一:国际金融创新依靠世界范围内的经济持续增长。
伴随着世界范围内的经济不断发展和推进,世界的经济格局不断的发生着变化,这些变化会导致世界的金融出现变化。金融的生存形式和金融行为,主要是金融的供需关系都有了很大的变化,上述的原因就直接的导致了国际金融进行相关的创新,以适应经济形式的'不断变化。
2.2动力二:国际金融创新依靠现今科技的飞速发展。
科学技术的发展能够将发展成果渗透到每一个相关的领域中,金融领域也不例外。高科技不断地应用在金融活动中,为了适应高科技的渗透和应用,金融机构只有进行相关的创新来面对和解决。高科技应用下的金融领域,能够在交易成本和工作效率方面有很大程度上的提升,因此,要求金融管理不断地创新,跟上科技创新的步伐。
2.3动力三:国际金融创新依靠金融产品的不断需求。
2.4动力四:国际金融创新依靠现有金融市场的放松管制和放松监督。
由于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形式在不断的变化,导致了各个国家对于金融领域的相关管制力度和监督力度不断地变化,总的趋势是松管的趋势。这种改变的主要原因是因为经济体制和金融创新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方面出现变化;另一方面必然会随之改变。
2.5动力五:国际金融创新依靠现在金融市场的不断激烈竞争。
现在金融市场已经全球化,这样就直接的导致了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竞争不断提升,同时风险也在不断地加大,这种情况下就要求金融领域进行创新和改变,以应对如此激烈的竞争环境。
2.6动力六:国际金融创新依靠巨大的利益驱使。
影响利润的因素很多,包括宏观经济政策、金融管制以及金融市场、工具的创新等,为了获得更大的收益,金融企业需要不断地推陈出新,促进发展。
关于国际金融创新的相关影响,该文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阐述和分析:第一个方面是国际金融创新带来的正面影响;第二个方面是国际金融创新带来的负面影响。下面进行详细的阐述和分析。
关于国际金融创新带来的正面影响的阐述和分析,该文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第一个方面是国际相关金融机构的运转效率不断提升,同时拓展了金融机构更大的生存发展空间;第二个方面是金融市场中的金融交易种类不断地增多,同时还有效地提升了金融投资者的金融抗风险能力;第三个方面是促使政府相关的金融部门不断地强化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不断地推进金融市场的改革,进而促进了经济的不断发展。下面进行详细的阐述和分析。
(1)国际相关金融机构的运转效率不断地提升,同时拓展了金融机构更大的生存发展空间。
当代金融创新具有密集型和广泛性的特点,是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和商品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扩大了消费者的生存空间。
(2)金融市场中的金融交易种类不断地增多,同时还有效地提升了金融投资者的金融抗风险能力。金融创新创造了许多新型的金融工具,提供了多功能、多样化和高效率的金融服务,降低了持有和交易金融工具的成本,方便了投资者之间的交易,使其防范风险的能力增强,促进了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发展。
(3)促使政府相关的金融部门不断地强化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不断地推进金融市场的改革,进而促进了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创新必然会推动经济发展,同时创新会使国家监管难度加大,政府会实施一系列的金融改革加大监管力度,保证了金融市场的顺利进行。
关于国际金融创新带来的负面影响的阐述和分析,该文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阐述和分析:第一个方面是金融货币相关政策不断的出现时滞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金融货币的管理难度;第二个方面是金融货币的工具效力不断的被弱化;第三个方面是致使金融市场不具备很强的稳定性能;第四个方面是很大程度上增大了金融市场体系的风险。下面进行详细的阐述和分析。
(1)金融货币相关政策不断的出现时滞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金融货币的管理难度。
大量的金融创新活动使金融资产的替代性明显加强,作为货币的货币和资本的货币难以区分。
(2)金融货币的工具效力不断地被弱化。
(3)致使金融市场不具备很强的稳定性能。
金融创新和管制的放松及金融市场的自由化导致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加剧,从而使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下降。
(4)很大程度上增大了金融市场体系的风险。
国际金融创新在被广泛使用之时,改善了金融市场的效率,也使商业银行从中获益,但是创新活动既能防范风险和增加收益,又会增加风险和降低收益。
国际金融论文篇十七
(一)众多乡村人口与农产品供求。
中国农产品价格自以来出现连年下降,从而导致农民从农业中获得的收入也出现连续4年的持续下降。19全国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水平比上年下降4.5%,下降8%,根据当年农村住户调查的资料反映,19农民出售的15种主要农产品中有12个品种的价格下降,而肉类价格跌幅最大,达12.7%。情况更加严峻,全国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水平比上年下降12.2%,创改革以来最大跌幅。统计的11种主要农产品价格,除木材上升1.4%外,其余10类农产品价格均出现大幅度下降。从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所反映的情况更加严重(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所、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和农产品价格虽然略有好转但尚没有从根本上扭转价格下降的颓势。
表11994~20主要农产品价格指数(%)(上年=100)。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94~年。
“九五”期间,我国农民的收入增长幅度逐年递减: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幅度为9.0%,年为4.6%,1998年为4.3%,年为3.8%,2000年仅为2.1%。在“九五”后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年均增长速度仅为3.4%,尚不及同期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速度7.2%的1/2。在目前的统计中,农民纯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报酬收入、家庭经营农业(农、林、牧、渔)收入、家庭经营二、三产业收入、转移和财产性收入四个部分。2000年全国农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为701元,比上年增加71元,增长11.2%,是纯收入增量的165%,如果加上农户家庭经营二、三产业收入338元,则农民从事非农产业的收入达1039元,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6%。工资和非农经营收入的增量是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量的208.3%。通过上述对农民收入特征的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到,乡镇企业及农民外出打工等工资性收入已经成为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的主要支撑。尽管20农民收入增长有所回升,达到了4.2%的增长速度,但是收入的来源构成没有发生根本改变,同时与城市收入的增长速度相比仍然相差悬殊。
[1] [2] [3] [4]。
国际金融论文篇十八
[1]茅于轼.石油价格与市场的默契[j].财经,,(3):70.
[4]杨青,鲁玉珍.油价预测理论初探[j].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4):1-5.
[5]李优树.国际石油价格波动分析[j].财经科学,2000,(6):1-6.
[6]安瑶,谢龄.石油价格对中国股市走势影响的实证研究[j].宏观经济,,(1):1.
国际金融论文篇十九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问题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本文从产业结构、公众参与、环境管理、队伍建设、环境规划、环境投资等方面对当前环境保护中面临的问题及采取的对策进行研究。
[关键词]环境保护问题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经济发展在给人们提供前所未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享受时,也给自然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压力。近几年来,通过环境保护与治理,环境质量恶化的趋势基本得到控制,局部地区环境质量逐步得到改善,但环境保护依然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环保工作任重而道远。
环境保护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前进的过程。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既矛盾又协调统一,是相互发展的整体。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整体处于工业化中后期,环保工作的形势依然严峻,将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
1、经济增长方式粗放。目前,中国经济增长中面临的产业结构非常不合理。据世界银行《世界发展指标》数据库提供的经济数据显示。中国gdp中三次产业构成是14.8%、52.9%、32.3%,低收入国家的三次产业构成平均为24.8%、25.1%、50.2%。第三产业所占比重少于中国的只有少数几个国家。中国经济增长过分依赖对资源的粗放利用,导致原材料和能源资源的消耗巨大,生态环境透支十分严重。20中国消耗的原油、原煤、铁矿石、钢材、氧化铝和水泥分别约为世界消耗量的7.4%、31%、30%、27%、25%、40%,而创造的gdp仅相当于世界总量的4%。可以说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使经济增长付出过高的环境代价,是大气、水资源等污染严重的根本原因之一。
国际金融论文篇二十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金融领域不断出现新的热点问题,使得国际金融学逐渐成为一门重点学科。国际金融是一门应用型经济理论学科,是以国际金融活动及其本质为研究对象的经济学科,涉及国际及国内货币、资本、信用活动等方面。通过对国际金融学的学习,要求学生系统掌握国际金融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正确认识国际金融在一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熟悉国际金融的基本业务,掌握必要的基本技能。可见,国际金融学是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课程。另外,现有的国际金融教材时效性不够,针对本科生的教材大多以理论为主,结合现实情况的较少,尤其是热点问题不能及时纳入教材当中。采用案例教学可以弥补这一缺陷,针对国际金融热点问题、结合现实情况进行讨论,能提高学生的学习主动型和积极性,增强实践能力,提高教学质量。目前一些师范类院校向综合型发展,也开设了一些经济学专业,其中涉及到国际金融课程的设置,主要是针对大四学生,在学生已经掌握了金融学和国际贸易学等相关课程的基础上作为一门专业选修课开设的,对本课程的案例教学处于实践与探索阶段。在国际金融学中运用案例教学应遵循以下四个环节:
(一)筛选经典案例。
案例的选择是开展案例教学的首要任务,对教师的要求也比较高。教师选择案例时,首先应该明确教学目标和要求,根据教材所讲内容将国际金融理论问题与热点问题通过案例的形式体现出来。一个好的案例往往能使学生印象深刻,学习积极性增强,案例越经典,印象越深刻,对相关知识和理论也就掌握的越透彻。因此,所选案例要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通过对所选案例的学习和分析,使学生不仅能够掌握基本理论知识,同时也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教师对案例应该非常熟悉,对将要介绍的案例相关背景做一些简单介绍,使学生先有一些初步认识,也为学生进行课前预习,整理资料做准备。为了进一步提高学生参与的积极性,也可以根据需要,由学生来选择一些自己感兴趣的案例,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策划。国际金融学虽然理论性较强,但经过长期的实践与发展,经典案例还是比较多的。例如,在学习外汇与汇率部分,就有非常著名的喝啤酒的案例;外汇与汇率制度部分可以结合东南亚金融危机、阿根廷金融危机;外汇交易部分可以结合巴林银行倒闭事件;国际资本流动与债务危机部分,可以结合当前的欧债危机等等。结合教学内容,选择一些大家熟知并且影响力较大的案例。
(二)设计与策划案例提纲。
选取案例之后,并不是直接交给学生,由学生整理资料,课堂发言就可以了。在进入到学生课堂发言这一环节之前,教师要对所选案例进行设计与策划,对此次案例教学有全面的把握。在设计案例时,对每一个知识点都要仔细思考推敲,对案例教学的每一个环节都要设计好,避免出现学生准备的知识脱离原本的教学目标等情况的出现。首先,选取案例之后,要设定案例教学提纲,明确案例与教学内容之间的内在关联;其次,设定案例教学的具体实施步骤和顺序,引导学生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再次,明确此次案例教学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应对策略,对教学中有可能出现的问题与突发情况,教师尽可能提前预测,并做好应对措施;最后,对案例教学进行点评与总结,并针对此案例做出启发性指导。经过对案例大纲的设计,教师对案例教学做好充分准备,可以使教学效果有所提升。例如,在讲欧债危机时,可以引导学生先去了解20世纪70年代末出现的拉美债务危机,了解危机出现的原因以及造成的影响。在此次债务危机中,选取有代表性的几个国家,通过分析危机的具体表现、形成的原因、应对措施以及对国内外的影响等方面,最后分析危机对我国造成的影响。经过此环节的设计后,案例教学会更加系统、全面。
(三)课堂讨论与发言。
教师做好准备工作,并引导学生对案例教学做充分的准备工作之后,就进入到讨论与发言环节。学生课堂讨论与发言是案例教学的主要环节,这一环节是充分调动学生积极性和主动性来完成的。教师可以通过将学生分组的方式来完成教学任务。提前以班级为单位将小组划分,每组人数控制在6~8名左右,可以采取自由组合的方式,但教师也应该注意自由分组中出现的问题:例如,师范类院校女生较多,可能会出现几组全是女生,而一组全是男生;或者学习好的学生全集中在一组等情况,这就需要教师根据分组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力求协调。每个小组选取一名组长,负责本小组的所有相关事宜。首先,组长应该对小组成员进行任务分配,要求每个学生都要参与,根据教师的引导认真收集相关资料并进行讨论,充分利用教学资源,制作ppt辅助案例教学;其次,组长负责收集各个成员的观点和看法,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尽量让大家都能发言,如果时间不允许,就选举代表汇总发言,每位学生的发言最好控制在15分钟以内;再次,每组学生讲述完毕后,可由其他小组的学生进行提问或者补充,充分给学生相互沟通和探讨的时间,如果遇到解决不了的问题,由教师及时帮助解决;最后,组长负责对学生发言进行记录,并对观点进行分类,有助于最后的总结。在讨论与发言过程中,教师要和组长以及学生进行充分的沟通与交流,了解学生的讨论情况,确保教学的顺利进行。例如,在学习固定汇率制和浮动汇率制之争时,由学生对两种制度各自的优缺点进行分析,最后按照大家的发言进行整理和汇总,再由教师进行点评与补充,这样有助于对两种制度有全面和清楚的认识。
(四)教师点评与总结。
在所有小组成员都陈述完毕后,教师应该对此次案例教学做出点评与总结。案例教学中教师虽然不是主要参与者,但却处于核心地位,具有画龙点睛的作用。首先,针对所讨论的案例本身,教师应该从各个角度进行分析和总结,弥补学生在教学中的不足,起到总结归纳的作用,使学生的知识层面从个例上升到一般规律,对学生的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进行拔高,拓宽知识面。让学生在学习到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提高学生运用金融理论的实践能力;其次,针对本次案例教学,对学生的分析方法、思路、课堂表现等方面要给出评价,哪些方面是值得肯定的,哪些方面还存在不足需要改进,以及如何改进等方面给学生明确的`指出,有助于学生在今后的学习中改进;最后,每次案例教学之后,教师应让学生写一份关于此次案例教学的总结报告,根据此前收集的资料,结合课堂讨论重新进行修改和撰写,这样能使学生对知识点进行进一步梳理,理解更加全面、透彻,使教学效果得到更大的提升。
国际金融论文篇二十一
1.扩大商业银行信贷规模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背景下,我国政府为了应对危机、保持经济增长,中央政府推出四万亿元人民币投资挽救股票市场计划。
为了加大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力度,政府放松了对商业银行信贷规模的约束,扩大了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同时加大对“三农”、重点工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有针对性地培育和发展消费信贷。
这一政策使全年各项贷款新增9.59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加4.69万亿元,并且这一规模在不断扩大。
2.开展人民币跨境结算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作为国际贸易中主要结算货币的美元和欧元的汇率都经历了大幅波动,我国企业与很多贸易伙伴国企业均希望可以使用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来规避风险。
20,我国在上海、广州、深圳、珠海以及东莞5个城市开展人民币跨境结算试点,通过推动人民币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截至底,我国跨境结算业务规模已经是当初试点时期的800多倍。
根据汇丰银行预计,人民币在将成为全球三大跨境贸易结算货币之一。
3.新增常备借贷便利工具我国央行在20开始利用一种新型货币政策工具———常备借贷便利(standinglendingfacility,简称slf),在银行系统的流动性出现短暂性波动时选择性运用。
这种货币调控新工具的特点是由金融机构主动发起,与金融机构进行定向交易,交易对手覆盖范围广,主要为政策性银行和全国性商业银行。
常备借贷便利主要以抵押方式发放,信用评级较高的债券、优质信贷资产等均可作为抵押品,有时也可采取信用借款等方式进行发放。
这种政策工具期限一般为1~3个月,利率水平是根据货币政策调控需要、引导市场利率的需要等因素进行综合确定。
二、效果评价。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国人民银行采取的一系列非常规货币政策,包括近期使用的常备借贷便利政工具,对于我国货币政策非常规工具对金融市场与宏观经济产生的效果进行评价。
(一)金融市场方面央行的货币政策非常规工具使基础货币大幅增加。
投资在刺激经济复苏的同时,也导致了大量的货币投放。
政府取消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限制,有利于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并保持经济平稳增长。
与此同时,在中央财政资金投放不到4千亿的情况下,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投放达到了11万亿元规模。
在银行借款主体结构中,地方政府融资贷款规模迅速扩张。
截至年末,全国地方政府债务平台贷款额达7.38万亿元,比20增加了近3万亿。
根据国家审计署公布的数据,到年6月末,我国政府性债务余额已经超过30万亿,其中全口径地方政府性债务共17.89万亿。
这些新增信贷规模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也可能成为银行业不良信贷资产的隐忧,盲目投资和资金的低利用率现象也会造成资源的`相对短缺和供给的相对不足。
我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加快了我国经济复苏,带动了实体经济的发展,向市场注入了大量的流动性。
我国自2013年初创设常备借贷便利以来,央行通过综合运用常备借贷便利工具来管理流动性,已收到了显著成效。
在货币市场受到冲击出现短暂的波动时,通过利用常备借贷便利进行金融市场的调控,带动了实体经济发展,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得到央行提供的流动性支持,这也顺应国家对宏观调控的要求。
在金融市场上利用非常规货币政策工具,有利于调节市场流动性的供给,有助于促进金融市场平稳运行,从而可以防范金融风险。
(二)宏观经济方面据统计,2009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8.7%,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逐步回升,政府出台的经济刺激政策有效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发展。
同期,我国经济增长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超过了50%。
上半年,我国经济增长率达到11.1%,比2009年同期高出3.7个百分点,2013年我国在经济转型和深化改革的关键期,全年国内生产总值依然保持7.7%的增长。
说明通过使用非常规货币政策工具可以拉动经济的增长其重要作用是要避免出现通货紧缩。
但随着我国经济在国际金融危机后的快速恢复以及此前国家出台的扩张性政策,政府的四万亿投资以及银行系统信贷投放,我国出现了严重的流动性过剩现象,从20开始进入新一轮的通胀期,我国的cpi平均值为3.8%,3月至10月这8个月的cpi都超过了5%。
由以上数据可知,政府的非常规货币政策对于减缓通缩压力的效果不明显。
随着政府投资规模不断扩大,且主要集中在交通、水利、通信和城市公共事业等就业弹性较低的行业,刺激就业增长的效果也不显著。
年,由于受到国内自然灾害频发和国际金融危机的双重挑战,我国就业形势比较严峻,尤其从2008年下半年以来,企业用工需求减少,失业人数大幅增加。
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相结合的四万亿挽救股票市场投资计划以及央行面对危机采取的一系列政策在短期上没有缓解就业压力。
由此可见,我国的非常规货币政策工具为商业银行和信贷市场均提供了充分的流动性,对宏观经济发展和金融市场稳定也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但是,非常货币政策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尤其是抑制通胀方面。
为了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和人民币币值的稳定,维护信贷市场的正常运行和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央行应当在经济增长和通货膨胀控制中寻找一个平衡点,也应加强对非常规货币政策的创新使用,长期稳定发展常备借贷便利政策,并注重非常规货币政策的推出时机。
国际金融论文篇二十二
摘要:案例教学具有案例的典型性、高度的实践性、高度的开放性和互动性以及教学思维的发散性等特征,重视学生的能力培养,同时也能更好地促进学生之间的合作以及与教师的交流。文章以师范类院校经济学专业国际金融学实施案例教学为例,分析了案例教学的四个环节:筛选经典案例、设计与策划案例提纲、课堂讨论与发言和教师点评与总结,同时应注意课时安排、调动学生积极性、教学设施的改善以及实训课程建设和实习基地的合作等后续保障问题。
关键词:案例教学;国际金融学;实践教学;师范类院校。
国际金融学是金融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金融学专业和经济类专业本科生的必修课程。由于这门课程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并且涉及的热点问题较多,因此大多数学生有较强的学习积极性。但是又因为课程内容较多,具有较强的综合性与宏观性,让学生感到所学内容难、杂、远,采用传统的教学模式收到的效果不是很好,所以采用案例教学更适合学生学习国际金融学。
一、案例教学的内涵及其特征。
案例教学源于20世纪初的哈佛商学院,后在哈佛企管研究所推广下迅速从美国传播到世界许多地方,被认为是一种成功的教育方法。20世纪80年代,案例教学引入我国,虽然起步较晚,但由于其具有客观真实性,较强的综合性,深刻的启发性,学生主体性等特点,和对学生能力培养效果好的优点(张家军,靳玉乐,),在广大高校教学中深受欢迎。案例教学是在教学过程中以一些现实中发生的与教学内容相关的典型事件作为素材,形成供学生思考分析和决断的案例,通过学生独立研究和相互讨论的方式,达到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一种方法。一般来说,案例教学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案例教学的核心是案例的典型性。案例教学的本质是要用案例这一工具来反映案例背后包含的经济学原理,所选用的案例必须具有代表性。同时运用案例的形式可以使复杂问题简单化,也可以使抽象问题具体化。因此,案例的选择至关重要。
第二,案例教学具有高度的实践性。案例教学主要是由教师选出案例,然后通过学生收集整理资料、互相讨论的形式展示,高度重视学生的参与和实践。另外,案例教学并不是把这一个或几个案例分析透彻就可以了,更重要的是要求学生提高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通过典型案例把相关理论知识理解并掌握。
第三,案例教学具有高度的开放性和互动性。案例教学打破了传统教学模式中以教师为主的方式,更注重学生的参与以及与教师的互动。案例教学注重学生的团队精神与合作精神,要求小组成员都能承担自己的学习任务,并在课堂上积极发言,同时也要求教师能融入到学生的队伍当中,与学生成为一个共同体。
第四,案例教学具有思维的发散性。针对教师选择的同一个案例,不同学生有不同的思维方式,因而对同一个问题的看法往往不尽相同。案例教学过程中不能追求统一的答案或标准答案,教师应该鼓励与引导学生从多角度进行思考和讨论,这样会使学生和教师都收获更多。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金融领域不断出现新的热点问题,使得国际金融学逐渐成为一门重点学科。国际金融是一门应用型经济理论学科,是以国际金融活动及其本质为研究对象的经济学科,涉及国际及国内货币、资本、信用活动等方面。通过对国际金融学的学习,要求学生系统掌握国际金融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正确认识国际金融在一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熟悉国际金融的基本业务,掌握必要的基本技能。可见,国际金融学是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课程。另外,现有的国际金融教材时效性不够,针对本科生的教材大多以理论为主,结合现实情况的较少,尤其是热点问题不能及时纳入教材当中。采用案例教学可以弥补这一缺陷,针对国际金融热点问题、结合现实情况进行讨论,能提高学生的学习主动型和积极性,增强实践能力,提高教学质量。目前一些师范类院校向综合型发展,也开设了一些经济学专业,其中涉及到国际金融课程的设置,主要是针对大四学生,在学生已经掌握了金融学和国际贸易学等相关课程的基础上作为一门专业选修课开设的,对本课程的案例教学处于实践与探索阶段。在国际金融学中运用案例教学应遵循以下四个环节:
(一)筛选经典案例。
案例的选择是开展案例教学的首要任务,对教师的要求也比较高。教师选择案例时,首先应该明确教学目标和要求,根据教材所讲内容将国际金融理论问题与热点问题通过案例的形式体现出来。一个好的案例往往能使学生印象深刻,学习积极性增强,案例越经典,印象越深刻,对相关知识和理论也就掌握的越透彻。因此,所选案例要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通过对所选案例的学习和分析,使学生不仅能够掌握基本理论知识,同时也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教师对案例应该非常熟悉,对将要介绍的案例相关背景做一些简单介绍,使学生先有一些初步认识,也为学生进行课前预习,整理资料做准备。为了进一步提高学生参与的积极性,也可以根据需要,由学生来选择一些自己感兴趣的案例,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策划。国际金融学虽然理论性较强,但经过长期的实践与发展,经典案例还是比较多的。例如,在学习外汇与汇率部分,就有非常著名的喝啤酒的案例;外汇与汇率制度部分可以结合东南亚金融危机、阿根廷金融危机;外汇交易部分可以结合巴林银行倒闭事件;国际资本流动与债务危机部分,可以结合当前的欧债危机等等。结合教学内容,选择一些大家熟知并且影响力较大的案例。
(二)设计与策划案例提纲。
选取案例之后,并不是直接交给学生,由学生整理资料,课堂发言就可以了。在进入到学生课堂发言这一环节之前,教师要对所选案例进行设计与策划,对此次案例教学有全面的把握。在设计案例时,对每一个知识点都要仔细思考推敲,对案例教学的每一个环节都要设计好,避免出现学生准备的知识脱离原本的教学目标等情况的出现。首先,选取案例之后,要设定案例教学提纲,明确案例与教学内容之间的内在关联;其次,设定案例教学的具体实施步骤和顺序,引导学生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再次,明确此次案例教学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应对策略,对教学中有可能出现的问题与突发情况,教师尽可能提前预测,并做好应对措施;最后,对案例教学进行点评与总结,并针对此案例做出启发性指导。经过对案例大纲的设计,教师对案例教学做好充分准备,可以使教学效果有所提升。例如,在讲欧债危机时,可以引导学生先去了解20世纪70年代末出现的拉美债务危机,了解危机出现的原因以及造成的影响。在此次债务危机中,选取有代表性的几个国家,通过分析危机的具体表现、形成的原因、应对措施以及对国内外的影响等方面,最后分析危机对我国造成的影响。经过此环节的设计后,案例教学会更加系统、全面。
(三)课堂讨论与发言。
教师做好准备工作,并引导学生对案例教学做充分的准备工作之后,就进入到讨论与发言环节。学生课堂讨论与发言是案例教学的主要环节,这一环节是充分调动学生积极性和主动性来完成的。教师可以通过将学生分组的方式来完成教学任务。提前以班级为单位将小组划分,每组人数控制在6~8名左右,可以采取自由组合的方式,但教师也应该注意自由分组中出现的问题:例如,师范类院校女生较多,可能会出现几组全是女生,而一组全是男生;或者学习好的学生全集中在一组等情况,这就需要教师根据分组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力求协调。每个小组选取一名组长,负责本小组的所有相关事宜。首先,组长应该对小组成员进行任务分配,要求每个学生都要参与,根据教师的引导认真收集相关资料并进行讨论,充分利用教学资源,制作ppt辅助案例教学;其次,组长负责收集各个成员的观点和看法,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尽量让大家都能发言,如果时间不允许,就选举代表汇总发言,每位学生的发言最好控制在15分钟以内;再次,每组学生讲述完毕后,可由其他小组的学生进行提问或者补充,充分给学生相互沟通和探讨的时间,如果遇到解决不了的问题,由教师及时帮助解决;最后,组长负责对学生发言进行记录,并对观点进行分类,有助于最后的总结。在讨论与发言过程中,教师要和组长以及学生进行充分的沟通与交流,了解学生的讨论情况,确保教学的顺利进行。例如,在学习固定汇率制和浮动汇率制之争时,由学生对两种制度各自的优缺点进行分析,最后按照大家的发言进行整理和汇总,再由教师进行点评与补充,这样有助于对两种制度有全面和清楚的认识。
(四)教师点评与总结。
在所有小组成员都陈述完毕后,教师应该对此次案例教学做出点评与总结。案例教学中教师虽然不是主要参与者,但却处于核心地位,具有画龙点睛的作用。首先,针对所讨论的案例本身,教师应该从各个角度进行分析和总结,弥补学生在教学中的不足,起到总结归纳的作用,使学生的知识层面从个例上升到一般规律,对学生的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进行拔高,拓宽知识面。让学生在学习到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提高学生运用金融理论的实践能力;其次,针对本次案例教学,对学生的分析方法、思路、课堂表现等方面要给出评价,哪些方面是值得肯定的,哪些方面还存在不足需要改进,以及如何改进等方面给学生明确的指出,有助于学生在今后的学习中改进;最后,每次案例教学之后,教师应让学生写一份关于此次案例教学的总结报告,根据此前收集的资料,结合课堂讨论重新进行修改和撰写,这样能使学生对知识点进行进一步梳理,理解更加全面、透彻,使教学效果得到更大的提升。
国际金融学案例教学过程中同样也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笔者针对师范类院校开设的国际金融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以便案例教学在国际金融学课程中能够更顺利的实施。
案例教学在西方管理研究和教学中较为流行,已经成为西方国家管理类课程教学的主要方法,案例教学所用课时一般占总课时的1/3以上,有的甚至达到90%。例如,有些师范类院校国际金融学是针对于大学四年级学生开设的一门专业选修课,安排在第七个学期,总课时36,这对于开展案例教学有很大的难度。总课时中除了讲授基本的理论知识外,开展案例教学的课时就更少了。因此,建议增加国际金融的课时安排,为案例教学争取更多的时间,保证国际金融学中的经典案例可以很好地运用和学习。假如在总课时不能增加的情况下,只能将大部分工作安排在课下,或者对教材进行处理,突出重点知识的.讲述,以学生们比较感性趣的案例,与实践紧密相连的案例入手开展教学,尽量保证在有限的时间内把重点内容贯穿其中。
(二)学生参与的积极性不太高。
事实上,大多数学生还是比较愿意学习国际金融学的,因为很多知识和热点问题都与现实结合比较紧密,学生比较有兴趣。但是如果课程安排到大学四年级,就会出现不太受重视的现象。尤其是在我国大学生就业前景不太好的大背景下,绝大多数学生在大四的这个学期开始投入到考研大军,投入到考公务员的队伍中,或者考各种证书以备就业时用。案例教学需要学生做充分的准备,在课堂上参与讨论,积极发言,这些会让学生感觉课后任务较重,时间上安排不过来,也就容易出现参与的学生不太多,发言的经常发言,而不发言的经常是沉默不语。对此,笔者认为对于案例教学,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都要从思想上重视起来,应该逐渐把它推广成一种主要的教学方式。对于大四的学生要进行引导,不能认为案例教学会浪费时间,反而是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一种途径,而这种实践能力正是我们大四的学生所需要的。
(三)教学设施有待改进。
案例教学内容丰富,形式灵活多样,为了给学生提供更好的平台,达到案例教学的预期效果,对硬件设备等教学设施有较高的要求。例如鼓励学生在准备的ppt中插入音频、视频等资料,从声音和视觉等方面更好地展示案例,更能身临其境地模拟案例情景;还可以在ppt中插入链接,随时可以使用需要的互联网资料等等,从而达到提升教学效果的目的。如果教学设备无法满足这些要求,这就需要学校在教学设施和硬件水平方面做出改进,为教师和学生提供更好的平台,促进案例教学的应用和发展。
(四)金融实训课程有待建设。
金融学是一门涉及面广、应用型强的学科,国际金融尤其需要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只采用课堂教授的教学方式,不能很好地满足当今社会对金融人才的需求。因此,在国际金融学的教学中,不仅需要案例教学,同时也需要金融实训课程的建设,例如金融模拟实验室的建设,为学生提供更多的操作平台。在国际金融学中,外汇交易非常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金融衍生工具以及金融结算工具和手段都是可以进行模拟实验的。例如在外汇业务当中,学习到即期外汇和远期外汇业务的时候,可以针对两种业务的报价,让学生进行实际操作:包括询价、报价、成交等过程。学生在模拟交易的环境中,亲身体验外汇交易的流程,报价方法,存在的风险等环节,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实际操作能力。同时也可以购买相关软件进行辅助教学。
(五)加强实习基地的建设与合作。
在加强理论学习的同时,要善于利用本地的资源,为学生提供实习基地与平台。学校可以积极与当地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联系,并建立相互合作的关系。带领学生进行实地观摩和学习,使得校内模拟实验可以进行到校外,并且可以在真实的环境中体验和学习。例如,在学习金融结算工具的时候,有条件的话可以带领学生到商业银行实习,认识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相关金融结算工具,让学生能更直观地见到这些凭证,而不是只限于书本知识。不仅可以使知识更加牢固,也可以为今后的工作打下基础。同时,利用课余时间聘请校外的金融方面的专家或者金融机构、企业的专业人士到学校,为学生开办讲座,使学生能更多地了解课本以外的金融知识,了解金融现状以及用人单位的要求,更好地和社会接轨,为社会服务。
四、总结。
由于案例教学具有高度的实践性、开放性和互动性,可以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鼓励学生进行深入探索。以学生为中心,教师为辅助的方式更加可以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同时充分发挥学生的创造力,有助于更好地引导学生将金融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培养创新型人才。
参考文献:
[7]徐建华.西方高校课堂生态研究的取向及其启示〔j〕.教育探索,(8):153。
【本文地址:http://www.pourbars.com/zuowen/148494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