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情况调研报告(热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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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情况调研报告(热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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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报告可以对某一问题或现象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解释。在写报告之前,可以先制定一个详细的大纲,以便有条不紊地进行思路整理和内容编排。这些范文涵盖了各个领域的报告,包括市场调研报告、项目进展报告等。

家庭暴力情况调研报告篇一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六条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第十条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条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第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一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第二十二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家庭暴力情况调研报告篇二

家庭暴力现象依然是造成家庭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近年来,从我们接待的妇女信访案件来看,家庭暴力一直是造成家庭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从20xx年以来,县妇联每年都要接待3-5件的家庭暴力引起的信访案件,约占上访案件总量的20%左右。由于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当事人往往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所以即便是出现家庭暴力也往往选择掩盖,不到万不得已不去求助,导致很多家暴案件反馈不上来。从妇联掌握的情况看,受害方都是女性。

尽管宪法、法律都有男女平等的规定,但是法律上的“平等”并不等于事实上的平等。“重男轻女”的观念以及“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还是存在的,就依仗男性身强体壮的优势,强迫女方服从自己。他们并不认为“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只把它当作是“家务事”。这种观念在农村或是文化层次较低的群体中尤其有市场,而有些妇女在封建思想影响下,也将自己完全依附于丈夫,失去了独立人格,一旦被丈夫殴打,认为家庭丑事,不便声张,委曲求全,这样更纵容了丈夫的施暴行为。

很多家庭中男方仍是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妇女经济收入相对较少甚至有的根本没有,尤其是女性在家庭中承担的家庭内事务较多,没有更多创收的精力和途径,导致很多女性在家庭经济中依附于男性,处于弱势地位。在这种经济模式下,理想的婚姻家庭中,表现为男强女弱。女方希望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献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的支持,抓住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所谓的“优越感”得到充分体现,于是要求妻子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

通过我们在接访案件中发现,大多数家庭暴力发生之前都存在夫妻关系的恶化现象。一些家庭因夫妻性格不合、一方婚外情、家庭矛盾纠纷导致夫妻关系恶化,继而出现了家庭暴力现象。这里要重点说一下,女性自身问题造成的夫妻关系恶化。一些女性因为自身修养不够或者性格缺陷,在处理夫妻关系和家庭矛盾时不注意方式方法,促使夫妻关系恶化,比如有的女性对一些小事就过分唠叨、喋喋不休,极易激怒男方,引发家暴;有一些女性处理婆媳关系、亲友关系及其他关系不当,极大挫伤男性自尊心;还有的女性性格过度懦弱、事事忍让,自己的合理要求长期得不到满足,长期处于被动、从属的地位,致使一些男性在家庭中滋生出霸道、自私、独断专行的心理等等,这些都是造成夫妻关系恶化,引发家庭暴力的诱因。

一些家庭中因男方在道德品质、性格、心理等方面存在缺陷,无缘无故的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

以上只是造成家庭暴力的几个方面,而且很多家庭暴力现象的出现通常都不是一种原因造成的,往往包含了几种情况。

通过广泛宣传,一方面在社会上去营造促进男女平等,提升妇女社会地位的氛围;另一方面鼓励妇女树立自立、自强的观念,提高自身素质,勇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方面要提倡妇女勇于走出家庭创业就业,全面提升自己在家庭经济中的地位,改变在经济上依附于男性的心理和状态;另一方面要鼓励妇女在人格上独立自主,争取在家庭重大决策上的话语权、决策权,摆脱依赖、逆来顺受等不良心理状态,培养独立自主、有主见的品格。

家庭中,女性在养育子女、赡养老人等方面承担的任务通常比男性要重很多,家庭关系的和谐与否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女性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家庭生活质量的好坏,只有不断提升自身的素质,克服自身缺陷,才能协调好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婆媳关系等婚姻家庭中重要关系,促进家庭和谐,杜绝家暴现象。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必须各部门协调联动,仅仅依靠妇联组织是不够的,必须各部门齐抓共管,对家庭暴力现象进行严厉打击;对因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的妇女要在财产分割等方面给予更多的倾斜。

家庭暴力情况调研报告篇三

为全面掌握全市农资市场情况,加强农资市场管理,更好地为农民服务,市供销社于二0一三年三月对全市农资市场进行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市场供应货源充足。今年,全市全年化肥总需求量120884吨,可供应总量121971吨。其中:氮肥需求量56095吨,可供应量60360吨;磷肥需求量22592,可供应量28004.2;钾肥需求量9868,可供应量12202.2;复合肥需求量22329,可供应量21405。全市市场化肥可供应货源充足。

(二)农资质量整体较好,监管力度不断加强。在市政府的强力领导下,农委、质监、科技、供销社等部门持续开展农资打假活动,联合工商部门加强市场监管。一是在销售旺季进行抽样检测,不断增加抽样的覆盖率;二是要求零售商做好进货、销售台账,从正规渠道进货,提供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产品证书、产品检验报告,保证产品三证齐全(农药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

(三)农资经营网络日趋完善,群众购肥方便。近年来,供销社积极推动“新网工程”建设,全市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得到较快发展。目前,全市运行中的农资配送中心5个,连锁经营店234个,75%以上的村有农资店或加盟的农资连锁经营店,各配送中心和部分经营店配备了送肥下乡专用车辆,送肥进村,农民购肥方便。

(五)价格波动幅度不大,总体平稳。

进入2013年春季,农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非常理性,价格没有出现大起大落,合理引导了市场;商家在采购中也没有盲目跟风,避免尿素价格出现虚高。市场在有需求拉动时价格平稳上涨,预计在用肥结束后,价格才出现回落。

(一)市场供大于求,农资市场完全进入买方市场。由于农资生产行业管理缺乏前瞻性,管理制度没有规范化,使得农资产业进入极为容易,再加之改革开放初期农资行业有着较高利润空间,大量行业外资本流入,从而使得农资生产企业数量剧增,形成产大于需。

(二)经营渠道纷杂,市场管理仍较薄弱。随着农资市场的发展,原有的经营格局打破,初步形成了供销社系统农资企业、生产厂家、农业“三站”、个体经商户等多渠道经营格局。我市有各种类型农资经营企业和个体户600多家,分布面广而散,市场管理难度大,一些过期、无效农资产品或达不到使用效果的劣质产品,常常通过各种渠道流入市场,坑农害农现象时有发生。

(三)竞争激烈,市场监管难度大。农资经营是投资大,利润小的行业。生产企业之间为了争夺市场份额,大量赊货,产品价格大起大落;商商之间的竞争使得产品价格一降再降,经销商已无利可言,于是反过来又向生产厂家索要利润,迫使厂家再次降价,从而进入一种恶性循环。同时,当某种农资产品畅销,市场价格上涨时,假冒伪劣产品冲击市场,当农民需要某种产品又没有利润时,又买不到,人为造成市场混乱,市场管理难度增大。

(四)化肥储备有待加强。2012年,市供销社与市发改委联合出台了《市市级救灾化肥储备办法》,但我市农资还没有建立完善的政府储备,除供销社企业每年冬季储备外,其他企业都没有储备。近年来,随着农资市场供求情况和农民购买习惯的改变,农资化肥储备期相应拉长,储备资金大幅度增大,造成资金周转困难,储备量减少,影响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五)农资经营品种比较单一,难以满足农民需求。从我市农资经营企业看,目前大部分只经营化肥,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等,品种较单一,特色农业生产需要的专用肥几乎没有,同时农药和农膜供应相对较少。

(六)农资推广技术难,科学施肥水平较低。我市农资技术推广主要有供销社兴办的“庄稼医院”、农村综合服务社以及乡镇农技推广站。由于供销社农资技术服务网点比较少,乡镇农技推广站人员减少和老化,并划归乡镇,农技推广人员技术推广和服务活动逐渐减少,农民需要的农资技术服务很难。

一是继续推进农资连锁经营服务体系建设。强力推动实施“新网工程”,建立农资现代流通服务体系。通过发展连锁经营,保障农民用上质优价廉的农业生产资料,杜绝假冒伪劣、高毒农药的滥用。通过连锁服务大力普及无公害农产品规范化生产技术,提高广大农民的环保意识和科学种田水平,提高农产品的安全卫生水平,减少污染,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增加农民收入。

二是加大对农资市场管理力度。探索建立农资市场管理长效机制,要加大农资有关知识普及和宣传,提高农民群众的的知假辩假能力,增强经营者守法意识;要坚持经常性执法检查,打击取缔违法经营活动;要建立农资来源追溯、责任追究制度。

三是建立农资供应应急机制。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建立救灾化肥分级储备制度,加强和完善农资宏观调控,通过淡储旺销、调剂余缺来稳定市场,确保农业生产用肥。

四是加快农资技术推广。在60%以上的农资连锁网点建立“庄稼医院”、农村综合服务社,长年开展农资服务;加大对农技人员的引进和培训,建立起一支高素质具备农资经营和管理的为农服务队伍,做到测土配方,科学施肥。

家庭暴力情况调研报告篇四

我县22个乡镇,21个社区,共有80万人口,其中妇女占总人口的一半。来我们妇联上访的案件有167件,其中家庭暴力的26件,占总数的15%;到现为止来妇联上访100余件,其中家庭暴力的16件,占总数的15%,从近两年的家庭暴力案件来看,家庭暴力问题还是没有得到很好的控制,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妇女作为主要受害者的家庭暴力呈现新的趋势和特点,“冷暴力”、“精神虐待”、“高知识阶层”等逐渐成为谈论家庭暴力问题时频繁出现的关键词,如2026件家庭暴力案件中有10件“精神虐待”;件家庭暴力案件中有8件“精神虐待”。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以上是妇女。家庭暴力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是社会公害,其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范围,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现代化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不管是“热暴力”还是“冷暴力”,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控制或消除。惩治家庭暴力,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实现男女平等的基本要求,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家庭暴力问题似乎只在20世纪末以来凸显出来,是因为在过去被其他问题如战争、经济等问题所掩盖。这一问题自从剥削社会产生以来就非常严重地存在,并且作为当时社会一种“合法行为”存在,是经济制度、法律规则、风俗、科技文化的综合产物。

(一)家庭暴力是封建思想在现代社会遗留的痕迹。

男权主义、父权思想的存在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历史文化根源。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男尊女卑”、“三从四德”、“夫为妇纲”等思想已根深蒂固,有些男性始终认为在家庭中占有绝对统治的地位,对妻子有支配权,可以随意干涉和处理妻子的人身权利,因此稍不如意,就将妻子当成攻击的对象,家庭暴力似乎变得顺理成章。新社会制度的建立并不是说人们风俗、观念、思想意识都完全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的人文精神并未像西方人文精神那样促成了现代法治的诞生,相反却构成了德治或者人治的“温床”。鲁迅先生说,在旧制度下女人就是男人的私有财产,这个社会制度把她挤成了各种格式的奴隶,还要把种种罪名加在她的头上。这种几千年的封建思想意识使一些女性心甘情愿的受制于丈夫之下,心理上没有独立的人格,在发生家庭暴力时仅仅是逆来顺受,由此更助长了丈夫的嚣张气焰,从而使家庭暴力反复性与循环性并存。

(二)家庭婚姻的“贪腐”现象诱发了家庭暴力。

广西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张英忠教授指出,引发家庭暴力事件的原因在相当程度上是由家庭婚姻的“贪腐”现象所致。现在市场开放了,但在开放的同时有些人过分的追求所谓的“思想开放”,受一些负面因素的影响而丧失伦理道德,贪图享受,追求金钱美女,“养情人”的现象似乎司空见惯,对家庭、对婚姻没有责任感,这种现象称为家庭婚姻的“贪腐”现象。《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又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该条表达了准予离婚的一个理由,从表面上看是为了保护家庭中受危害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解除婚姻来达到这一目的,使受害人远离被害人。殊不知因此条款也助长了家庭暴力行为,使那些施暴者借此达到离婚的目的。

(三)经济收入悬殊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

一方面,一些男的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滋生了“饱够思淫欲”思想,于是赶时髦热衷于婚外情、找情人、产生对妻子、家庭的不满甚至厌恶,一种是为了踢掉原配,人为制造矛盾,采取毒打妻子、在外人面前侮辱妻子人格、进行虐待等手段,直到妻子无法忍受提出离婚为止;一种是报着玩玩而已的态度,强制妻子接纳第三者,妻子不服即发生家庭暴力。另一方面,女方收入超过男方,男的觉得没面子导致心理严重失衡,对妻子产生怨恨,于是把妻子当作发泄的对象而实施暴力。此外,还有一种是家庭困难,物质生活得不到满足,承受不了生活压力为泄苦殴打妻子。

(四)立法不完善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

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虽然《宪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禁止使用残害妇女,在4月实行的新《婚姻法》也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制裁条款,如发生家庭暴力可提出离婚,在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等,但是对于家庭暴力的有力制裁主要是依靠《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和《刑法》有关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等罪名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伤情轻微、施暴情节较轻、后果不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只能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因此处理力度弱,致使施暴者过后打得更凶。

(五)社会宽容促进家庭暴力的肆虐。

事,邻居不劝、社区居委会(村)不告不问、单位不管,执法机关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即使被打得鼻青脸肿,如不构成犯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惩治过轻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也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预防作用。普遍存在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处理偏轻,打击不力,甚至以情代法,以情抵罪。这虽有立法不完备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人们思想上对家庭暴力的认可态度。

(六)女性软弱促使家庭暴力升级。

有些女性碍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遭受家庭暴力时,妇女不反抗,有的怕招人耻笑,被人瞧不起,不愿意对外张扬;有的慑于丈夫的威胁,怕招来更大的伤害,不敢对外公开。施暴的丈夫当其第一次出手没有遭到反抗,便变本加厉,暴力越来越升级。试想,在发生家庭暴力时,受害妇女如能作出强烈反抗,反抗失败,即把家庭暴力公诸于众以寻求帮助,家庭暴力还会如此猖狂吗?在接待来访中,还发现有一部分人求助的目的只是想通过教育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根本不希望丈夫受到法律的制裁。可见,女人的软弱是促使家庭暴力存在和升级不可忽视的原因。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生活的港湾,是幸福的发祥地。和谐家庭,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因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势在必行。通过上述对家庭暴力现状、危害和原因的分析,反家庭暴力应做的三件事是:一预防暴力发生,二制裁施暴者,三救助受害妇女。

(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营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

首先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的,在全社会广泛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与妇女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全体公民牢固树立男女平等的性别意识,营造一个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的良好氛围,同时教育妇女加强自身的修养,自立、自强、自尊、自爱,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能逆来顺受,息事宁人。其次是宣传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并借助新闻媒体将一些对妇女施暴的家庭暴力案件予以曝光,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从而提高广大妇女对家庭暴力的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再次要加强“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深入开展“美德在农家”、“学习型家庭”创建等丰富多彩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加强对公民的道德教育,倡扬遵纪守法、尊老爱幼、夫妻恩爱、邻里和睦等家庭新风尚,教育引导公民树立健康文明的家庭观念,营造平等发展、融洽和谐的家庭人文环境。

(二)完善立法,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

在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对家庭暴力问题作了规定。但在立法上还存在不足和不完善。如《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的虐待和遗弃”。其条文规定似乎很明晰,但没有对家庭暴力的概念构成等予以明确,在实践中不利于执行。以上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禁止家庭暴力大同小异,有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不利于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笔者认为,同属于民法范畴的《婚姻法》来规范家庭暴力是不够的。因此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是健全和完善国家立法的迫切需要。制定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可作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预防暴力行为的发生,这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三)提高司法救济力度。

在完善相关立法的同时,对司法也必须给与高度的重视。在某种意义上,司法比立法更为重要。因为一方面,再完善的法律也需要通过司法来实施,徒法不足以自行;另一方面,司法相对于立法而方更便捷、更见效。但在实践中,有些执法机关不把伤亲案与其它刑事、民事案件同样看待,对于一般的家庭暴力仅因为是夫妻关系就将其淡化为“家务事”,存在“清官难断家务事”、“各家自扫门前雪”、“夫到没有隔夜仇,床头打架床尾和”等传统观念,以致于使家庭暴力走向了“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管”的真空地带。为了有效遏制家庭暴力,公、检、法以及有关行政机关,要各司其职,对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应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严肃处理,不得再以“家务事”为由而互相推诿,不予及时处理,对于家庭暴力,不仅要管,而且要加大治理力度。

四、构筑反家庭暴力的社会网络,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

反家庭暴力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这就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执法部门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途径。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家庭暴力案件,建立增设“家庭暴力报警点”,“110“工作人员对家庭暴力报警案件做到迅速出警,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解救受害妇女,对施暴者进行严肃查处。社区(村)是家庭暴力的重要发生地,是保护妇女人身权的第一道防线。社区(村)要关心所在地每一个可能发生暴力的家庭,调解家庭矛盾纠纷,将家庭暴力扼杀在摇篮中;充分挖掘社区的人力资源和智力资源,组建一支有工作能力、有法律知识并热心这项工作的维权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服务活动,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及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妇联组织要履行好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责,有效地为受害妇女伸张正义,讨回公道,优化家庭氛围,加强家庭伦理道德建设,创造有利环境,促使家庭成员间的沟通与和睦。形成一个社会、社区、司法、妇联齐抓共管的社会网络。

制止家庭暴力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这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我们相信:在我们建立和谐社会口号的感召下,家庭暴力必将最大限度地减少,直至最终消除,取而代之的是文明、和睦、平等的社会主义家庭。

家庭暴力情况调研报告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六条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第八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第十条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条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第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一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第二十二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权力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3月1日起施行。

法律释疑。

1、何种行为属于家暴?包括精神和身体侵害。

《反家暴法》明确了家暴范围,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反家暴法》还强调,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参照该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同居暴力也被纳入其中。

2、遭遇家暴向谁求助?公安法院居委会都行。

《反家暴法》规定,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其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此外,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3、都能获得哪些救助?公安机关可出告诫书。

《反家暴法》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政府可以单独或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此外,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法院应当依法对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4、新法律亮点是什么?法院可发人身保护令。

《反家暴法》的一大亮点在于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5、保护令都能保护啥?禁止施暴者继续施暴。

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的措施有: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反家暴法》提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院应当受理且应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一旦法院作出人身保护令裁定,便会协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协助执行。

6、违反保护令会怎样?严重将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新法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院应当给予训诫,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保护令的优势在哪?保护令作出时即生效。

房山法院河北法庭的法官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责令当事人“作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例如禁止骚扰、跟踪、威胁、殴打。比如李阳家暴案中,法院就作出了“人身安全令”,但严格来说这是一种行为保全裁定。刘长林称,保全裁定只有在民事诉讼期间才可提出,而且生效日期是从送达之日开始计算。而《反家暴法》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符合条件者均可申请,而且在作出时即生效。“这可以更及时、有效地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刘长林说。

8、保护令申请的证据有哪些?出警记录、警方告诫书等都可以。

“家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持续性等特点。”广州西城法院家事审判庭副庭长张爽介绍,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家暴面临着当事人维权意识差、举证能力弱;双方时常存在互殴情形;双方事后和好;案外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困难。

《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处理以后,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就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并可出具告诫书,其中就有实施家暴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告诫书可以成为法院审理涉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据。

因此,法官建议,家暴受害人一定要增强收集证据的意识,在遭遇家暴时,及时报警,得到警方的保护和关键证据。

除了出警记录等直接证据外,加害人的书面保证、悔过书、具有认知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证言、有旁证支持的视听资料、网络聊天、微博等电子信息也都是可以被采纳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

不过,法官也表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只是一种临时性救济措施,消除与防治家庭暴力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建议公安、司法、社区、妇联加强对工作人员有关家庭暴力干预方面的培训,充分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真正发挥起职能作用。

家庭暴力情况调研报告篇六

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性的问题,能否妥善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事关人权的保护、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和谐。随着家庭暴力事件不断涌进社会公众的视野,关于如何解决家庭暴力的问题也被推至风口浪尖。本文就新婚姻法下的家庭暴力情况进行研究分析。

关键词。

对于家庭暴力的概念,我国学者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成员之间一方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行为,也有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内部间以暴力手段欺凌弱者,并对其人身和精神造成一定的损害的行为。在学界又将家庭暴力分为广义和狭义上的概念,广义上包括夫妻,父母子女以及其他的家庭成员等等,而狭义上的理解就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不法侵害,包括人身权利的侵犯,精神虐待情感虐待和性虐待等,本所讨论的家庭暴力只是狭义上的家庭暴力,也就是夫妻间产生的情感伤害和人身伤害。我国学者张曙、李熠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上、精神上或性方面权利的行为。家庭暴力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第二,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具体而言,包括身体、精神、性三个方面。第三,家庭暴力的实施者主观上具有故意。第四,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客观上采取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家庭暴力实际上是一个普遍发生的问题,世界各地都存在,只是发生频率不同,在我国,家庭暴力在某些地区也绝不是个别现象,在一项调查中发现,我国近三分之一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这是多大的比例啊!这项调查还显示,除了我们传统印象里的拳打脚踢,还有用木棍,绳索等工具施暴的,还通过冻、饿等虐待方式进行惩罚,以及性侵害。在一些地区,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竟达到一半左右,而在这一半中,百分之九十五都是丈夫对妻子实行的暴力侵害,这些触目惊心的数字,已经证明我国的家庭暴力情况已经十分严重,并且呈上升趋势,在一些资料的数据中,我们不难发现,相比于八十年代,家庭暴力上升了25.4%,并且这一数据还是在逐年增长,现在离婚率普遍升高,而离婚率居高不下的今天,竟然有四分之一的离婚源于家庭暴力,在相关机关积极干预以及法制约束的前提下,家庭暴力的势头依然有增无减,这些数字足以让我们不寒而栗。据中国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0.81亿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且施暴者有90%是男性。据报道,全世界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妇女在她的一生中遭受过暴力、性暴力或虐待,家庭暴力问题已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重视。近年来,很多国家相继出台了防止家庭暴力法案。

家庭暴力不是偶然发生,而是在一定范围内大量存在的。一项最新统计资料显示,在广东去年调解处理的12.7万余件各类纠纷中,因家庭纠纷就占22000余件,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近年来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据全国妇联统计,2005年至2015年十年间,全国家庭暴力的投诉案件上升了4.16%.而从对近年离婚案件的分析来看,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比例却逐年上升。根据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因丈夫的暴行而涉讼,导致夫妻离异的占绝大多数。

《反家庭暴力法》继受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将家庭成员间的家庭暴力作为主要规制对象。为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家庭成员应限定于近亲属范围内,具体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另外,《反家庭暴力法》还将适用主体扩大至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在不评价相关社会关系的前提下实现对人权的保障,具体包括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直系姻亲等关系的人。同居者中争议较大的非婚同居者、婚外同居者、同性同居者亦应包含在内。

妇联热线情况统计显示,2012年有12.6%的家庭暴力受害者通过派出所、110指挥中心、街道、居委会等途径求助,2015年初求助比例提高了38.8个百分点。对问卷调查的统计显示,遇到家庭暴力时,59%的人希望求助外界解决。在选择求助单位时,27.5%的人选择妇联、村居委会,20.6%的人选择法院或派出所,20.5%的人选择亲戚朋友,12.5%的人选择双方单位。妇联、居委会成为公众解决家庭法律力的首选单位。

从家庭暴力成因来看,主要有四点。一是思想上原因。中国自古以来的封建思想,妻子要三从四德,这固然是优良传统,但是男尊女卑思想过于严重,导致夫权统治思想是蔓延,妻子的人权得不到保障,沦为丈夫的附属品,封建礼教中的夫君成为一家之主,掌握家庭经济具有最高权力,从而对妇女不尊重也不重视。第二点是婚姻家庭方面的原因。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导致婚姻基础不好。

2)对于一些有酗酒恶习的丈夫来说,酒后施暴常见。

3)经济地位不对等,夫妻双一方因失业等因素对另外一方有着严重的经济依赖,形成不平衡的家庭关系,如果双方关系略有不和,无深厚的感情基础,长期持续不平衡的经济地位可能导致出现经济控制等暴力现象。第三点是社会方面原因。遭遇家庭暴力的妇女通常不愿声张,首先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不足,认为是家庭纠纷法律不予干涉,其次遭遇家庭暴力的妇女不愿过多谈论此事,导致家庭暴力有增无减,而生活压力越来越大也有可能使家暴成为一种缓解压力的方式,导致家庭暴力事件频发。最后是法律方面原因。目前,我国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并不完善,在法律体系上,家庭暴力的规范比较分散,可操作性不够强,而且家庭暴力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执行力,明显跟不上去,还有家庭暴力发生地点通常都是个人场所,取证困难,使办案难度大大增强,而对受害人救济的法律途径较少都成为家暴逐年增加的原因。

(一)注重立法。

已将“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形式虐待家庭成员”写入总则,并辅之以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建立多层次的社会支持体系。

1、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2、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3、建立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成立家庭暴力救助中心,开辟妇女热线电话,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帮助和心理咨询。

(三)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通过宣传栏、婚姻家庭学校、家庭对话会、法律进家活动、广场咨询等面对面的形式,向公众传播反对家庭暴力的方式方法和法律知识,在全社会形成家庭暴力是社会公害,人人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要借助媒体的力量,通过对一些大要案的曝光,以案说法等形式,鞭笞家庭暴力行为。要加强群众的法制教育,转变“家丑不可外扬”的错误观念,引导广大人民学法、知法、用法、守法,树立证据观念和证据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心理障碍排解机制。

通过增加心理咨询机构和心理咨询从业人员,改善人际交流条件,引导树立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等多种措施,增加心理障碍排解途径,缓和人们的心理压力,以冷静处事,制止、减少直至消灭家庭暴力。

(五)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

消除封建残余思想,通过各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提高社会道德水准,制止、减少直至消灭家庭暴力。全社会要从舆论、道德到法律、机制,从司法机关、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反家庭暴力之网。

(六)制定专门的预防家庭暴力法。

针对家庭暴力的长期性、复杂性与严重性,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由于我国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有许多的漏洞与缺失,因此我国在今后的立法规划是建立专门的预防家庭暴力法,做到可操作性强,执法部门明确、各部门分工明确,让反家庭暴力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且能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统一的威慑作用。同时婚姻法应当进一步明确规定各部门对家庭暴力干预和制止的义务和责任,建立起既分工明确又能协调合作的防治机制,并对负有相关法律义务和责任而怠于履行、不履行的人员确定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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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情况调研报告篇七

摘要:随着国家陆续出台三下乡计划、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等支持农村教育、繁荣农村文化的政策,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参加到支教活动中。大学生志愿去支教传播先进文化,改善乡村精神文明的建设风貌,促进农村和地方的教育事业的发展。但是现在也出现了许多反对支教的声音,认为支教特别是短期支教在实践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容小觑的普遍问题,部分大学生支教动机不纯,缺乏责任感等给孩子带来一些负面影响。我们以一个第三方的立场,调研了保靖县教育局的相关领导、数个支教团队、多名支教志愿者、受援学校、多名受援学生、学生家长以及众多在校大学生。通过亲临支教地的调研,我们了解大学生短期支教现状,总结大学生暑期支教给当地教育事业所带来的`帮助,以及发现大学生支教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较合理较可行的解决法案,探索支教双赢模式。

一、本课题的研究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事业无论是教育体制改革,还是教育发展的规模和质量,都取得了显著成效。然而,贫困山区学生的健康状况却不容乐观。学生是学习和发长的主体,教育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如何提高贫困山区的教育质量是我国当前急待解决的重大问题。贫困山区教育的发展对我国的全面发展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就贫困山区的教育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相应的建议和对策。要发展农村教育,必须首先要诊断农村即穷困地区教育的症状。农村教育在诸多方面都处于不利地位,如师资、设备、经费等都是穷困山区教育发展的大障碍。造成贫困山区学生心理问题居高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而且这些因素互相作用,互相影响,构成了一条不小的长廊。很多偏远山区学校的教学环境和教学设施都根本不能满足现在所要求的标准。在调查中的一个小学里,每个年级只有一个班,教室简陋不堪,每个教室都没有电灯。有的教室,连一山扇完整的窗户都没有。在阴雨天气里,孩子们只能在阴冷黑暗的教室里上课。孩子们的课程也只有语文数学,由于没有器材,音乐课,体育课都成为孩子们的奢望。本次我们小组要调研的海南省琼海市的教育水平就较为落后。支教是指一项支援落后地区乡镇中小学校的教育和教学管理工作,大学生的支教活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支教压力,并为偏远地区的教育发展带来帮助。了解大学生的支教情况对于本科在读的我们十分重要。

二、本课题相关的研究情况评述。

1、20xx年07月,李名松毕业于华中农业大学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离开校园的那一年,为了圆自己的一个教师梦,他加入了“三支一扶”的队伍,希望通过另一种途径站在讲台上,为学生们授业解惑,能够用知识的泉水滋润那些贫困地区的祖国幼苗,为他们洒下精神的阳光。白驹过隙,光阴荏苒,2年的时光匆匆流过,再次回到华农校园的他,已经是襄阳区峪山镇峪山中学的一名优秀的支教老师了。

2、全省首个大学生公益支教团体——云南师范大学播爱公益支教团的33名大学生志愿者教师,在石林团县委的牵头联系下,到石林对当地240名中小学生开展为期近一个月的公益支教夏令营活动。石林团县委负责人介绍,夏令营活动中,支教教师将以大学授课的模式,开设普通话培训、中国传统文化知识、数学趣味知识、物理学知识入门、素描基础、手工制作、足球、篮球、音乐知识等多种课程。同时,还将组织趣味运动会、文艺结业会等活动,旨在拓宽学生的视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让学生的暑假过得更有意义。

3、海南省“美在心灵”大学生支教志愿者协会是在海南省民政厅正式注册、受共青团海南省委业务主管的省级非营利性公益社团、国内知名ngo。暑期爱心支教活动是“美团”精品项目,该项目致力于在农村地区开展人文素质教育,为孩子们打开心灵的窗户,播种求知的梦想,同时也给予大学生志愿者们上山下乡锻炼、了解农村基层实际的机会。这是一个志愿者与孩子们共同成长的舞台,活动时间虽短,但持续性的交流与鼓励,将是农村教育蓬勃发展的催化剂。在传统支教基础上,重点教授学生舞蹈、书法、手工、演讲技能、互助协作、安全常识等课外知识,帮助学生开拓视野,树立远大理想。

3、由来自杭州外国语学校、路桥中学、东方理想、中山大学等院校的罗思程、陈婕旖、林雪涵、王宇鑫、夏敏杰、吴笛声等10名学生志愿者组织,一场以“爱在心中,圆你童梦”为主题的欢乐爱心暑期夏令营支教活动正在路桥区阳光学校举办,吸引了阳光小学40余名学生前来参加。据了解,本次暑期夏令营支教活动时间共10天,在开设的20余门支教课程中,除了传统的数学、化学、物理等课程辅导教学外,同时,为孩子们上英语课、美术课、音乐课、礼仪课等,并且进行三句半、大合唱等文艺节目排练,不但激发孩子们对于外语、器乐、舞蹈、绘画、表演等特长的兴趣,而且帮助孩子们树立自己的小梦想。

三、本课题研究的基本内容思路与方法。

我们以“美团”为调研对象,了解具体支教情况和支教学生的感想和看法。实际调研后,我们会对大学生支教有更加立体的认识,并能在此基础上进行总结,提出有益的意见和建议,本次调研活动利于帮助更多的人了解大学生支教活动,扩大大学生支教活动的影响力,吸引更多的大学生参与其中,鼓励大学生在为支教献力,为社会奉献的同时锻炼自己,培养大学生责任意识;实地采访调研后,结合“美团”支教经验,根据实况进行总结,为大学生支教组织提出有益的意见建议,为大学生支教事业的发展进步提供理论支持;有利于参与调研的同学锻炼自己,在实际调研中实践、结基本调研方法,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与人交流的能力、归纳总结的能力等。

四、本课题研究的组织工作方案和进度计划。

(一)时间总体规划。

评价指标体系并开发问卷)。

7月10日—7月15日实践调查阶段(调查前准备、实地调查)。

7月16日—7月24日实践总结阶段(资料的统计整理、调查报告的撰写)。

(二)前期准备阶段。

5月22日:组建核心团队,形成一个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团队。5月23—25日:讨论实践主题,确定指导老师,选出几个备选主题并收集相关信息,与指导老师交流。

5月26日—6月6日:确定研究主题,撰写实践活动申请书和活动策划书,向学院提出申请。

(三)实践调查阶段。

1、出发前准备阶段(7月10日之前)。

根据各人特长,明确各人职责,主要包括摄影、做笔记、财物管理等。与指导老师交流,请指导老师给我们提供实践指导及注意事项。与去年社会实践优秀团队交流,从上一届优秀学长学姐那里汲取成功的经验。阅读相关书籍,与指导老师取得联系,确定访谈地点,熟悉当地学校的环境,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准备实践器材,如书本,摄像机,队服和需盖章的相关证明。

2、实地支教调研阶段(7月10日—7月15日)。

根据工作量的大小和小组成员的了解对小组成员进行合理分工(考虑各自特长和男女搭配等),前往学校进行支教调研活动,晚上撰写心得及整理资料。

3、数据收集分析阶段(7月16日-7月18日)。

将本组7个成员分为2个小组,第一小组成员为:何湘娟,何小琴,谌德军,杨欣瑞,第二组成员为:王旭,侯小龙,刘宇伦。第一小组同学负责前往海南省琼海市实地调研考察;第二小组同学负责阅读相关书籍,查询关于支教调研的准备工作并了解当地学校及学生的相关情况。负责后期表格绘制及文档制作。最终,两个小组合在一起,交流成果。

4、实践总结阶段(7月19日-7月25日)。

(1)7月19日:分析总结这次支教调研活动的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相互交流并进行整合,准备撰写调查报告。

(2)7月20日-7月24日:讨论并撰写调查报告。

(3)7月25日:实践调查结束,准备回家。

(4)9月初:再次审阅调查报告,进一步完善调查报告,整理实践资料,并将其上交到学院,等待评审。

五、研究成果的预计去向及使用范围。

在详细调研中,整理调查到的数据现状与所查相关资料,并结合团队交流讨论,总结出本次活动的调研报告。

2.论文。

各位队员根据自己的兴趣,根据个人的理解和相关资料,结合调研结果,对某一方面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思考,撰写论文。

3.工作日志。

对我们每天的各项调查活动进行详细的记录,和每个人每天实践的总结,生成一份图文并茂的调查总结报告。

4.访谈录。

选取一些典型的访谈,对其内容进行详细记录,整理成访谈录,电子版照片集。

5.活动记录视频。

活动过程中每天通过视频记录大家的工作,活动结束,结合大家的体会与心得制作记录视频。

6.活动心得分享会。

总结与分析调研成果,并结合现今大学生支教的现状与其他同学做活动心得分享交流,分享活动期间的经历与感受,帮助更多的人了解大学生支教活动,扩大大学生支教活动的影响力,吸引更多的大学生参与其中。

家庭暴力情况调研报告篇八

**市**镇**村妇女,本是一名普通的农家姑娘,初中毕业后跟随父母去了谋生,19岁时认识了在打工的某(*人),某当时已28岁,大学毕业。恋爱三年后,两人一起回了某老家**镇**村结婚。某母亲去世多年,家里只有一个老父亲,某没有兄弟姐妹,家境贫寒,家中只有两间低矮的小瓦房。小夫妻俩到打工挣钱回家翻建了三间新房。婚后好几年,才怀孕,同时也在某心里埋下了怀疑的种子,孕后第二个月就遭到了丈夫的辱骂,怀疑孩子不是自已的。丈夫心胸狭隘,公公脾气暴躁,接后的日子,辱骂挨打成了家常便钣。孩子出生后,公公丈夫打骂变本加厉,言语刺耳。几次夜晚,无法忍受打骂,沿路跑到312国道交警中队躲避。生活在长期的打骂中,心灵受到了严重的创伤,今年5月,同母亲来到镇妇联寻求帮助,要求解除和某的婚姻关系。

遭遇不仅是肉体的损伤,更有精神上的伤害。这是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迫害的一个缩影。

家庭暴力即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对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危害性。主要表现为夫妻间丈夫对妻子实施的暴力行为。

在农村,丈夫虐待、殴打妻子的事时有发生,一些人对其可谓近乎麻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暴力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冷暴力"、"精神虐待"、"高知识阶层"等逐渐成为家庭暴力问题的新名词。某,大学毕业生,学的建筑工程,先在建筑设计公司供职,后转到分公司。因家境贫寒,从小父母经常吵架,母亲又早世,造成某性格内向,心理自卑,后又因婚后多年未孕,疑心病较重。他对伤害,更多的是言语上的辱骂。对来说,精神上的损伤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

1、经济方面的原因。经济是生活的基础,在家庭中,谁为家庭生活取得的多,做出的贡献大、收入多,谁就在家庭中占主导地位。很多农村妇女婚后因多种原因待家照顾小孩,没有经济来源,造成夫妻间经济收入差距悬殊,对丈夫的经济依附严重,生怕离婚后失去经济来源,在受到丈夫的暴力时只能忍气吞声。,娘家农村,父母在外打工讨生,姐弟三人,因弟弟看病家中背债就几十万元。在无亲无故,在家里没有收入没有地位,更没有说话的底气。生了小孩后,就靠某每月给的400元生活费过日子,生活不富裕,夫妻间经常为家中开支吵架。

2、法律方面的原因。目前,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还不够广泛和深入,许多群众没有认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某做为高学历人员,法律意识都淡薄,公公更是如此,男权主义严重。加上相关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程度不够,认为家庭暴力是夫妻间的私事,不属于司法管辖的范围,对于一般的家庭暴力,更因为当事人的夫妻关系将轻伤害化为"家务事",对受害妇女的投诉和求助处理得简单轻率。据反映,她曾报警三次,某一看到警察就立即软化下来,警察误认为是夫妻间家庭琐事,不了了之。无形当中,加重了某、公公对伤害。

家庭暴力作为暴力的一种形式,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一般性的家庭问题,而应把它看作是一种社会问题,必须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法律、行政、教育和管理等各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而有效地防范和制止家庭暴力。

(一)公安、司法、妇联、村部门要分工合作,加大对家庭暴力案件的打击力度。公安要认真做好接待工作,确保受害妇女投诉有门,110报警系统应把家庭暴力列入干预范围,接到受害妇女的求助必须及时出警记录并做处理。对轻微的家庭暴力行为,应对施暴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立案侦查。司法调解部门可以通过调解工作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社会公德,提高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从而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妇联要切实发挥妇女娘家人的作用,成立妇女法律援助站,开通热线,为妇女提供有效的暴力庇护、法律帮助与维权服务。同时要与村、信访相关部门建成网络,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尽力为群众排忧解难。村里要从源头防治,一旦发现家庭矛盾问题,及早参预,及时处理,做好第一时间保护人。

(二)重视和加强对妇女自身素质的教育工作。一要大力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妇女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低下、男女地位不平等是产生家庭暴力行为的根本原因,妇女只有在经济上独立了,才能摆脱在家庭中依附于男人的状况,大力鼓励意向妇女创业就业,加大农业技能妇女创业政策支持;二要提高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妇女的独立人格意识;三要提高妇女及其家庭成员的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依法解决家庭矛盾的自觉性,增强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防暴、抗暴能力,送法下乡,举办女性维权培训班;四是家庭成员要树立男女平等意识,建立和睦、文明、团结的家庭关系。

总之,随着家庭暴力的日趋增多和手段的逐步升级,要从根本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需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社会组织同心协力,齐抓共管,相互配合,综合治理。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真正的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团结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愿遭遇不再上演,天下家庭和睦幸福!

家庭暴力情况调研报告篇九

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年初工作计划的要求,根据主任会议精神,财经工委就县政府城乡低保政策落实情况组织部分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于5月份进行了调研。首先认真学习了有关法规和政策文件,并先后召开了由各乡镇街人大主席、县人大代表、民政助理参加的座谈会3次,听取了县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城乡低保政策落实情况的汇报,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法规依据和标准要求简述。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人均月收入不足180元(市政府对各县市的指导标准为月收入。

180元230元,我县执行的是最低标准)。

农村居民人均年收入不足900元(此标准是省政府对xx市各县市区确定的标准)。

(二)城乡低保金发放标准。

城市低保对象2015年按月人均110元发放,资金来源主要应由县财政支付。农村低保对象2015年按月人均50元发放,资金来源省、市、县财政月人均应配套资金分别为28元、3元、19元。

(三)确定城乡低保对象的条件和要求。

城市:鲁民[2004]33号文件即《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定》中第三章第八、九、十条规定:

第八条,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城市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3、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第九条,共同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扶(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且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1、虽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

2、非因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因拆迁原因购买住房但购买面积超出当地人均住房面积30%以上的;有闲置住房的。

3、近期购买电脑、摄像机、数码相机、钢琴、空调、冰箱、机动车辆、金银珠宝饰品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

4、拥有并经常使用移动电话、高档电器、机动车辆等高消费物品的;家庭电话月费用达到当地城市低保标准50%以上的。

关于县政府城乡低保政策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关于县政府城乡低保政策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

5、投资有价证券、收藏高值物品的。

6、饲养观赏性名贵宠物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7、安排子女自费择校就读或出国留学的。

8、符合就业条件无正当理由1年内两次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或技能培训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

9、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而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违法收养儿童的。

10、群众反映强烈、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职工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不应享受低保待遇的。

11、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不接受低保工作人员核查的;连续3个月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

12、县级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农村:鲁政发[2015]49号文件即。

《山东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规定: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户籍所在地为农村,并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居民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农村低保标准。

共同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和抚(扶)养关系、户籍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主要包括:

(1)夫妻;。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4)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

(5)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以及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弟、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或暂缓办理有关手续:

2、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群众有异议或反映强烈的;。

3、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情况,不接受工作人员核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4、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在校就读的学生除外);。

5、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

6、因违法收养、赌博、吸毒、嫖娼等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

8、县级以上政府依法规定不能享。

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其他情形。

二、工作进展情况。

城市低保政策在我县的贯彻实施始于2015年,农村低保政策落实始于2015年。经过近几年的努力,使城乡低保制度逐年完善和规范,特困群体基本解决了最低生活保障问题。截止今年初,全县共有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6645人,其中城市低保对象1286人,农村低保对象5359人。围绕落实城乡低保政策,县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了以下工作措施:

保障对象实施分类管理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切实保障了城乡低保政策的迅速实施。三是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召开了由政府相关部门和乡镇街参加的专题会议进行工作部署,有力地推动了城乡低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2、搞好摸底,建立健全低保档案。对城镇居民月收入不足180元、农村居民年收入低于900元的困难家庭,依靠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全部进行普查登记,并逐户建立了低保档案。

3、严格审批发放程序。为确保低保制度的贯彻落实,达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建立了个人申请、村居申报、乡镇街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的工作程序,并要求各村居将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全部予以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设立了公开举报电话,符合条件的人员由财政按季将低保金直接汇入低保对象个人专折。

4、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人员按审核审批程序及。

时纳入低保范围,同时通过受理群众举报和组织不定期抽查等形式,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剔除。

三、

建议。

1、强化措施,真正实现应保尽保。属资金问题,就要研究配套资金落实问题,切实保障县级财政配套资金的足额投入;属工作问题,就要研究具体的改进措施,对应该纳入低保范围的要全部纳入,不留死角,做到应保尽保。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障城乡低保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2、落实固定机构和人员,强化日常管理,确保工作连续性。县级管理部门应该有固定机构和固定人员,对此项工作实施经常性的管理与监督。

3、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工作流程与具体标准条件,增强可操作性。要严格按照上级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就保障标准、低保家庭收入的核算、工作流程等制定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规范并严格落实执行。

4、多措并举,加强监督与管理。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要定期对低保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城乡低保资金政策的行为应视其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要进一步研究接受社会监督的办法和措施,认真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和举报,杜绝人情保、关系保,特别是对一些相关政策,如标准条件、工作流程、张榜公布地点、公开监督电话等以及新xx市低保对象名单,要在县电视台公示,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5、标本兼治,帮扶并举,促使特困群体早日摆脱困境。既要保证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又要同再就业结合起来,建议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多角度、多层面加大对低保人员的培训和帮扶力度,开发适合低保人员的就业岗位,通过就业上岗,劳动自救,使低保对象从根本上摆脱贫困,回报社会。

为促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贯彻落实,提高我市社会救助工作的整体水平,前段时间,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调研组,对我市贯彻落实城乡低保制度情况进行了调研。其间,听取了市政府的工作汇报,并到、疏港物流园区进行了实地调研,走访了部分低保户,召开了由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贯彻落实城乡低保制度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市以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维护民利作为城乡低保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贯彻落实城乡低保制度,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整体水平,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目前,全市共有14998户、26391人享受低保,其中享受城市低保的有1795户、3950人,占全市城镇居民人口总数的2%;享受农村低保的有13203户、22441人,占全市农村居民人口总数的%。

规定》,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发放,让群众深入了解低保政策。

部门集中管理,在村居和镇街区评议推荐、审核的基础上,由民政部门逐户进行审核评议。

(三)低保标准逐步提高,保障力度不断加大。我市城镇低保工作从1997年启动,随着物价指数和消费水平的提高,保障线由每人每年收入低于1000元即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调整为3360元,补助水平从开始时月人均50元逐步提高到目前的平均170元,城市低保基本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农村低保工作从1996年启动,保障线由每人每年收入低于400元,调整为1400元,补助水平从开始时月人均33元逐步提高到目前的平均70元。财政部门将城乡低保资金作为重点民生保障资金予以优先足额安排,采取直接支付的方式,通过涉农一卡通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确保了低保金发放更加安全、透明、快捷。2010年全市预算安排城乡低保资金2043万元,比2009年增加372万元,增长%,是2007年城乡低保金支出的倍。城乡低保标准的逐步提高,低保资金的及时足额发放,为改善城乡贫困群众的生活状况,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存在的问题。

从调研情况看,我市贯彻落实城乡低保制度目标明确、措施得力、推进迅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制约因素和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宣传教育力度不够。一是部分低保户对低保政策了解不够,只知道自己是低保户,不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的甚至连低保金发放多少,如何领取都不了解。二是部分被取消低保资格的群众,由于缺乏对低保条件、退保理由的了解,加上基层低保工作人员的解释说明工作不到位,使其存在不满情绪,激化了干群矛盾,导致信访。三是部分处于低保边缘的群众,因不明低保政策,加上低保标准的逐步提高和低保扩面工作的展开,出现争着要低保的问题,给基层低保工作开展造成较大压力。

(二)拆户参保现象普遍存在。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城乡居民在参加低保时,要整户推进,但从调研情况看,拆户参保现象还比较普遍。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对整户保缺乏刚性要求,缺少行之有效的督导措施,纵容了拆户保的存在;另一方面是基层低保工作人员没有认真贯彻落实低保政策,只考虑到自身便于工作开展。

(三)低保程序操作不够规范。个别村居在办理城乡低保过程中,存在村居负责人大包大揽、评议过程不规范甚至缺失、入户调研走过场、评议结果张榜公示不及时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也滋生了办人情低保、关系低保、村干部扣发低保存折等现象。个别村居由于干群关系不和谐、村集体凝聚力不强、干部威信差,在低保户评选过程中问题突出、困难重重,低保工作不能正常开展,困难群众得不到应有保障。

(四)低保家庭收入界定难。由于当前就业的多样性、居民收入的隐蔽性和。

不稳定性,导致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难以准确核定。如房产、储蓄、隐性收入和劳务收入等难以合理核定;老年人赡养费收入无法确定;粮食等实物收入难以货币化,加之有些单位受老好人思想影响,为不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从而出现有些申请低保的群众故意隐瞒收入混保骗保,也大大增加了低保工作的压力和难度。

三、几点建议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城乡低保制度的贯彻落实,结合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建议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规、制度和审批程序向社会公布,尤其要做好对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的宣传、教育和解释说明工作,为低保工作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三是组织开展教育培训。要加强对城乡低保工作人员、各镇街区民政助理、各社区(村居)负责同志的城乡低保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和办事效率,尽快建设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业务精的城乡低保工作队伍。

实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健全低保工作行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促进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四是完善监督和约束机制。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城乡低保工作的指导,特别是评议阶段,要动员各个阶层的群众参加,增加工作的透明度。要建立城乡低保信访受理制,设立举报信箱和投诉电话,积极推行政务公开、拓展监督渠道。

理相关手续。通过这一系列优惠政策的付诸实施,最大限度地确保不出现低保养懒汉现象,使低保对象从根本上解决贫困问题,尽快走出低保行列。

荐、审核等方面的工作,逐步形成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

家庭暴力情况调研报告篇十

调研总结:。

从环保影响来看,目前多数钢厂都已经完成了基本环保设备配臵,环保对生产影响不大;但随着环保要求的进一步加强,后期在设备改造和维护上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环保的常规检查企业已经基本能够应对,但重大会议的强制限产无法回避。

从淘汰落后产能来看,徐州的少数小型生铁生产企业,唐山的少数小型调坯轧材企业,确实在退出市场;但高炉企业退出极为困难,唐山春节前停产的高炉,近期逐渐全面复产,并且由于当前原料价格低位,新开高炉税前铁水成本能做到1330,远低于主流1450的成本。而这部分企业之所以能复产,主要因为涉及了很多国企央企的资金,此种情况江苏也存在。换言之,由于国企资金在钢铁行业中牵涉较深,所以去产能的过程也会非常漫长而纠结。

从国内订单来看,多数钢厂反馈跟去年同期基本持平或有所下降,价格高位持续时间短、接单困难;而出口订单来看,春节期间有过一次出口放量,但是3月以来国内外价格持续倒挂,供需僵持严重,导致接单较为困难。不过,最近几天钢坯大幅回落,方钢出口有所回暖。

从钢厂利润来看,目前钢厂不含税铁水成本1330-1500不等,不同钢厂盈利从几十到200不等。但整体盈利从3月下旬之后才恢复,整体一季度亏损情况较为严重。

从钢厂产量来看,由于生产有利润加之当前订单尚可,钢厂都是满负荷生产为主,部分前期停产高炉也在陆续复产,可以认为,由于国内产能基数较为庞大,钢厂调节生产较为快速,产量供应不会成为障碍。

从钢厂库存来看,3月中旬以后,钢厂进入到销大于产阶段,库存逐渐下降;但是3月底以来,随着销量的下滑,库存压力又开始上升。不过整体而言,目前钢厂库存压力较春节期间已经明显减轻。

从下游消费来看,实地考察的结果,徐州和唐山当地新开楼盘极少,以在建和即将封顶楼盘为主,但有部分地铁、高铁、桥梁项目正在实施;而为了剔除钢坯、螺纹的炒作以及囤货成分,我们特意找了架子管、门框、散热器等下游消费指标来看,均呈同比明显下降趋势,说明一季度新开工形势确实不好。

从铁矿石库存来看,调研钢厂表示目前库存并不高,但仍有继续去库的空间,并准备以低库存作为常态,厂库前移至港口,随采随用为主,达到效益最大化。从我们观察到的现象来看,一方面近期港口库存持续下降,说明钢厂复产增多,但另一方面平台成交和港口成交却并不活跃,导致港口现货矿价格单周下跌接近50,这两种背离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钢厂以加快提货、消耗前期库存为主,并没有加大采购行为;而铁矿贸易商由于掉期和实货之间存在套利机会、加上确实出货困难,也普遍愿意降价去库。

家庭暴力情况调研报告篇十一

为解决基层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社区工作负担重的问题,提升社区治理和服务能力,省民政厅与华中师范大学湖北城市社区建设研究中心成立联合调研组,深入武汉、黄石、荆门、仙桃等市的11个不同类型社区,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交流等方式,对社区工作负担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治理的基础工作,积极推动人力物力财力向社区下沉,将社会管理和服务向社区延伸,切实方便了群众生活。但由于缺乏政策规范,社区也被迫承担了许多超出职责范围的行政事务性工作,负担日益加重。具体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承接的管理服务多。目前,社区承接的政府延伸下来的综合治理、公共卫生、计划生育、民政事务、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文体教育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事项不断增加,要求也不断提高。通过对11个社区实际工作的梳理,有26个部门的215项工作下沉到社区,任务比较多的是综治、组织、卫计、人社等部门,都在20项以上。这些工作中,行政管理事务170项,占79.07%;服务性事务45项,占20.93%。这些工作事项,有的是社区居委会依法应该协助政府完成的,但却成了责任主体;有的已经超出社区居委会的职责范围。大多数部门没有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要求赋予社区完成工作任务的相应条件。

(二)应对的检查考核多。在调查的11个社区中,对社区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的有组织、纪检、综治、司法、人社、民政等23个部门,涉及到基层党建、廉政文化、综合治理、爱国卫生、环保、计划生育、就业、科普、禁毒、防灾减灾等各类事务68项,平均每个社区一年要应对140多次检查考核。有些考核评比工作频率高、要求严,如武汉市为创建全国卫生城市,对社区几乎是天天查、周周查、月月查。此外,社区还要承担各种大型创建活动的基础任务。在大型创建活动期间,社区都是检查验收的主要对象,许多任务也都压给社区完成,社区干部成了创建活动的主要力量,成天围绕创建指标转,不是在办公室做台帐整理资料,就是在大街小巷检查巡逻,相关职能部门却成了旁观者、指挥者。

(三)完成的台账报表多。名目繁多的台帐资料和各类统计报表使社区不堪重负。在调查的11个社区中,台帐资料最多的社区有68类293本,最少的社区也有8类58本,平均每个社区有各类台账160多本。一些部门忽视社区实际情况,提出一些不合理、不科学的要求,导致社区在做台帐的时候随意编造,东拼西凑,有的社区不得已而互相学习、照搬照抄,以应付检查。相关部门把实际工作异化为各种文字记录和影象资料,使社区干部把做台帐当成了主业,成了“台帐干部”。同时,各级各部门还要求社区开展人口、计生、经济、文化、卫生、体育、教育、房产、第三产业等方方面面的调查统计工作,所调查的11个社区每年要填报80多种、400多份各类统计报表。

(四)出具的证明盖章多。当前,要求社区出具证明和盖章的事项越来越多,致使社区公章被誉为“万能章”。据荆门市的调查,该市中心城区要求社区盖章、出证明的涉及30多个部门单位、170多个事项。其中,经常盖章的有60多项,一般性的盖章项目有80多项,偶尔盖章的有30多项,每个社区每年出具的各类证明都在1000份以上。在上述170多个项目中,不该由社区出证或虽可出证但社区难以掌握和核实情况的事项,约占总数的三分之二,一些诸如居民身份、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房屋权属等证明,明显应由有关职能部门出具,但都推到了社区;一些诸如房产拥有情况、单位职工生活困难情况等部门或单位自身能够掌握的情况,也要求社区出证明;一些诸如人口伤亡、居民亲子关系等社区很难核实的情况,也要求社区出具证明。

(五)连接的信息网络多。目前,省、市、区有关部门建立并延伸到社区的网络平台有20多个,主要来自于各级组织、纪检、政法、计生、人社、民政、司法、文化、妇联、残联等部门。这些网络平台都是各个部门分别建立的,都要求录入人口基础信息,由于互不兼容、信息资源不能共享,致使社区干部重复采集、反复录入。有些信息系统即使是同一个部门建立的,也存在不能兼容、信息不能共享的问题,比如卫计部门关于计划生育的信息系统就有4个,相互之间不能实现信息共享。为完成这方面的工作,社区干部不仅要会电脑操作,还要掌握相关技术,心理压力较大。

(六)承担的临时任务多。社区在承担常规性工作的同时,还要完成各种临时性、突击性工作。比如,社区干部经常要参加各种会议活动,有的是为了传达精神、布置工作,有的纯粹是去凑人数、撑场面。在调查的11个社区中,每个社区每年要参加160多次会议。社区承担的临时性、突击性任务主要来源于综治、城管、信访、维稳等方面,其次是各类创建达标活动,大部分都对社区实行“一票否决”,甚至要求社区书记、主任24小时不能关闭手机,随时待命。此外,社区还要完成房屋拆迁、慈善捐赠、无偿献血、报刊征订等摊派任务。在一些地方,社区还要承担招商引资、协税等经济工作。有的地方要求社区发展商务,社区只好弄几平方米的房子,摆上一些烟酒,以应付检查。这些任务的完成情况都与社区工作绩效及干部待遇挂钩,再难也得做。

(七)悬挂的各类牌子多。所调查的11个社区,共悬挂各种牌子86块,涉及到组织、纪检、综治、公安、司法、民政、教育、工商、卫计、人社、环保等部门。不同的部门对社区挂牌有不同的要求,致使同一间房子要挂若干块牌子,有的有20多块。有的社区为了对付检查,把需要悬挂的牌子做成活动式,哪个部门来检查就挂上哪个部门的牌子。一些部门还要求在社区成立工作机构,有的社区成立的各类领导小组达50多个。这些机构被社区干部形象地比喻说,要么存在电脑里,要么贴在墙上,没有实际作用。

社区工作任务不断增加,工作职能无限扩大,不仅加重了社区组织和工作人员的负担,也对我国居民自治、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社区治理以及党和政府的执政基础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居民自治进程受到阻碍。社区居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居民群众开展民主自治活动。由于承担了越来越多的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方面的工作,社区居委会的行政功能大为增强,而自治功能明显减弱。由于工作任务、各种资源来自政府,考核评估等权力也掌握在政府手中,社区干部只好对上负责,竭尽全力完成政府交办的任务,因而没有时间和精力来发动和组织居民开展民主自治活动,也不可能通过民主自治方式,引导居民表达需求、讨论社区问题、治理社区事务,导致居民社会责任感弱化、社区认同感低下。

(二)社区治理失去社会基础。社区治理的目标是要建立多元互动的格局,其立足点是通过培育、发展、壮大包括社区居委会在内的社区组织,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解决社区问题,而不是政府“一竿子插到底”、包揽一切。随着社区行政化不断加重,政府将社区居委会纳入政府组织框架之内,既弱化了社区居委会的社会功能,又挤占了社区社会组织生存发展的空间,这势必使社区治理的一元格局难以打破,且严重影响居民群众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社区治理失去应有的社会基础。

(三)党的群众基础受到影响。社区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协助基层政府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各项惠民措施,通过民主自治的方式解决居民群众的困难和问题,代表党和政府为居民群众服务。社区组织承担过多过滥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任务,甚至把主要精力用来应付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交办的行政工作或各类形式主义的事务上,就会严重脱离群众,影响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危及党的群众基础和执政基础。

社区负担不断加重,既有政府组织碎片化、制度保障不力等体制方面的原因,也有社区服务供需结构、社区组织类型结构以及社区干部能力结构等方面的的原因。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共服务资源分割,部门各自为阵。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中,政府职能划分过细,部门数量过多,导致政府组织碎片化问题十分严重。一方面,各个部门掌握着大量的行政资源,且形成独立体系,在社区层面上严重分割,缺乏有效整合。另一方面,各部门业务缺乏协同,彼此间不协调、不合作甚至相互冲突,造成社区工作多头指导、各自为政。比如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信息网络平台的建设、台帐资料的整理以及统计报表的上报等,各部门都有各自的标准和要求,缺乏统筹协调,致使社区重复建设、干部重复劳动,既造成资源浪费,也增加了社区负担。

(二)社会管理体制不顺,政社职责不清。在我国基层社会治理与服务工作中,基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社区居委会作为不同的主体,相互之间是什么关系,各自应该承担什么职责,有关法规都有明确规定。但由于缺乏强有力的制度保障,致使这些规定形同虚设,难以落实,从而造成实际工作中政社职责的不清晰,也导致基层政府与社区居委会关系错位,通常把社区居委会视为一级“行政组织”或“下设机构”,随意把各种任务、责任、矛盾转嫁给社区,使社区居委会的职责被无限放大。

(三)社会矛盾集中社区,居民需求剧增。目前,各种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易发多发,且主要集中在社区层面。同时,居民群众利益诉求和服务需求也呈现出结构性变化,主要表现为居民需求向社区积聚,居民利益诉求和服务需求呈指数级、复杂性、多样性增长,而且,社区问题的解决和居民需求的满足的跨部门性特征日益明显。这种需求的结构变化需要供给的结构性调整,但现实是供给结构的变化滞后于需求结构的变化,客观上使得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面临更大的压力、更多的任务。

(四)社区干部能力不足,工作疲于应付。当前,社区工作分工越来越细、专业性越来越强,而社区干部的职业化与专业化脱节,他们严重缺乏社会工作的理念、知识、技术和方法,习惯于“当超级保姆”,不懂得团队协作,不懂得助人自助,不懂得激发居民参与,不懂得发现居民领袖,不懂得培育社区社会组织,不懂得开发利用社区社会资源,加重了社区干部“人累心也累”的痛苦体验,难以享受“快乐公益”,“抱怨多、满意少、压力大”成为常态。

(五)社区组织结构失衡,治理主体单一。社区社会组织发展严重不足,存在总量少、结构失衡问题。目前,全省平均每个社区约有6个社会组织,主要是自娱自乐的兴趣类组织,志愿服务、公众参与及专业服务等组织都比较稀少。由于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滞后,社区居委会过多地承接了政府延伸下来、企业转移出来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中新生出来的各种社会管理与服务工作,为政府部门向社区居委会转嫁负担提供了借口。另外,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还在倡导和探索之中,社会组织参与渠道不畅,也加重了社区工作负担。

(六)基层群众意识淡薄,不正之风蔓延。一些部门和单位群众观念淡薄、服务意识不强,推进工作进社区不是到社区为群众服务,而是热衷于设机构、挂牌子、摆桌子;有的部门主观意识较强,不顾居民的需求和社区的实际,对社区工作指手画脚,提出一些不合理、不切实际的要求;也有的部门本位主义、功利主义思想较重,一味强调本部门工作在社区的“痕迹”,这些都导致社区干部以形式主义应付形式主义。有些部门和单位也存在严重的官僚主义,把本该自己做的事情交给社区组织去做,把责任和风险也转嫁给社区组织,既增加了社区工作负担,也容易引发群众的不满情绪。

近年来,一些地方结合实际,积极探索,通过实行准入制度、建立政社互动机制等措施进行专项整治,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今年3月以来,武汉市委、市政府出台9条硬性措施为社区减负,取得一定成效,也遇到不少阻力。实践经验和教训证明,治理社区工作负担不能就减负而减负,需要以治理社区负担为契机,以构建社区治理格局为突破口,以提升社区工作效能为目标,站在推进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进行统筹谋划,开展协调行动,实施综合治理。具体思路和对策是:

(一)理顺基层管理体制,厘清政社权责。在政府层面,要按照“大部制”的思路,对政府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进行整合,形成一条线对下,避免多头管理、重复劳动、效率低下等问题;同时,确立延伸到社区的公共服务机构的性质、职能,确保政府自身的本职工作能做到位、做好。在社区层面,要理顺组织之间以及与政府、公共服务机构之间的关系,构建职能清晰、关系顺畅、责任明确的社区组织体系。其次,要划清基层政府和社区自治组织的责权边界,实现“政社分开”,推进“政社互动”。在此基础上,建立诸如“准入制”等相应的制度,禁止政府向居委会转嫁行政事务性工作,赋予居委会拒绝承担行政事务性工作的权利,促使政府依法行政,保证居委会依法自治,建立政府与社区居委会的协商合作机制,实现政府依法行政与社区依法自治的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

(二)转变政府工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要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重新配置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责权力,将现在掌握在政府手中但本应属于社区的权力下放给社区居委会,使社区居委会在本区域范围内成为治理主体。与此同时,推进政府改变工作方法,改进工作作风,坚决杜绝向基层推卸责任,向社区转嫁负担。总结推广武汉市的做法,对社区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取消社区承担的不合理的工作任务,取消面向社区开展的与居民利益无关的创建达标评比活动,取消各级各部门要求在社区设立的组织机构,取消社区不必要的工作台帐,取消社区不合理的证明盖章事项,还社区一片净土。

(三)培育发展社区组织,激发社会活力。要大力实施社区治理能力建设工程,加大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力度,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和专业社会服务组织,提高居民自治能力和社区服务专业能力。一方面,要大力培育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管理。同时,要推进社会工作服务,培育发展社工服务组织,着力做好流动人口、老年群体、困难群体和特殊人群社工服务,用专业社会工作方法提升社区服务管理水平。另外,要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来完成社会管理与服务的任务,使社区居委会也从繁杂的行政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

(四)加强社工队伍建设,提高工作能力。要根据社区工作发展的需要,针对社区工作的特殊需求,制定一系列相关政策,扩大社区工作人员来源渠道,使优秀的人才被吸引到社区工作岗位上来。要建立规范化的社区工作人员培训教育机制,加强对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重点是培训专业社会工作基层理论知识,训练他们的专业社会工作能力,转变他们的工作思路,提高他们的工作技能。要建立和完善与社区工作者实际工作相匹配的薪酬保障机制、表彰激励机制,激发广大社区工作者的工作热情和创造潜能,为他们开展工作和成长发展营造环境、创造条件,使社区工作岗位留得住人才,保持社区工作者队伍的稳定。

(五)加快信息网络建设,改进工作手段。信息化工作之所以成为社区重要负担之一,主要是因为延伸到社区的信息网络平台以及应用系统太多,而且互不兼容。因此,当务之急是要从上至下,对延伸到社区的各种信息网络平台以及应用系统进行清理,按照共享、高效的原则,对这些信息网络平台以及应用系统进行整合,建立规范的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实现社区事务在一个操作平台上完成,资源共享,避免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

(六)创新社区工作机制,提供制度保障。对社区工作负担进行系统治理需要整体性的制度和持续性的机制。为保证社区负担治理工作取得成效,应建立部门工作进社区的协调机制,建立政府部门向社区组织转嫁任务的责任追究机制,建立政府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和服务外包、公益创投、公益采购等机制,建立企事业单位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公益事业的制度和机制,建立社区居委会民主评议政府部门工作的制度和机制,建立社区工作绩效综合考评制度和机制,建立社区民主协商的制度和机制。

家庭暴力情况调研报告篇十二

为做好给迁钢工程供料工作,促进20xx年工作发展,提高本单位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我们近期对迁钢干钢厂施工供料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采取实地走访、查看资料、个别交谈等方式进行,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我们单位是迁钢施工的主要供料单位之一,重点为迁钢施工供应钢材,总体说,我们单位与迁钢的合作关系较好,能够按照迁钢的施工要求,及时提供各类钢材,满足迁钢施工需要。迁钢对我们单位较为满意,合作关系能够继续保持下去,对我们单位20xx年发展生产,存在一定的有利条件。

我们单位与迁钢虽然合作良好,但还是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是两方面问题:一是我们单位供货后,迁钢施工单位出票晚,我们向施工单位要票难,这样影响结算,给我们单位资金回笼造成不利影响,直接影响了我们单位的经济效益。二是迁钢在工程施工中常有设计变更,设计一变更,打乱了我们单位的供料计划,使我们单位生产、供料都遇到一定困难,也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由于设计变更,加剧了他们出票晚,我们要票难,使下一步结算更加不易进行。

1、加强沟通联系,解决出票晚、要票难的问题。

出票晚、要票难的问题,一定程度是工作流程的问题,主要是迁钢的工作流程不够规范与通畅。我们单位要加强与迁钢的沟通联系,可由我们单位领导主动找迁钢领导,就该问题进行友好洽谈,就迁钢如何出票,我们单位如何要票,下一步如何结算,形成一个规范,大家按规范执行,能够解决出票晚、要票难、结算难的问题。

2、派驻人员,掌握迁钢要料情况。

要做好对迁钢的供料工作,掌握迁钢要料情况是必需的。我们要派驻人员,全面了解迁钢的要料情况,特别涉及迁钢设计变更情况,要提前了解掌握,使我们单位能够从容应对迁钢的设计变更,安排好自己的生产,安排好供料,不至于被动。

3、制定措施,维护我们单位的合法权益。

出票晚、要票难、结算难,势必影响我们单位正常资金回笼,一定程度上增加我们单位流动资金压力,影响到经济效益。为此,我们单位要制定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一味姑息迁求。要把出票晚、要票难、结算难给我们单位造成的不利影响,如实告诉迁钢,迁钢应采取有力措施解决这些问题,使我们供料后,能够及时拿到票,顺利结算。否则,我们单位要采取措施,如停止供料等,这样迁钢会重视这个问题,加以解决。同时,我们单位要完善供料合同,把解决这些问题的要点在合同上写明,督促双方切实履行合同。

家庭暴力情况调研报告篇十三

我校根据县教体局通知精神,对我校所辖小学进行了教师队伍人员编制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调研。调研主要采取数据统计、座谈访谈、实地考察等方法和形式进行。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校小学教师队伍的基本情况。

目前,我校共有公办小学9所,至2017年9月共有在校小学生2229人。

我校编制数为131人,无农村中小学机动编制。

我校共有在编人员165人,专任教师158人,教辅人员5人。无内退病休人员,产假2人。无占用中小学编制幼儿园教师,无借调情况。编外聘用人员9人,都是聘用专任教师。

我校目前有男教师85人。其中,30岁以下的12人;30—40岁的16人;41---50岁的10人;51—55岁的21人;56—60岁的26人。从男教师的年龄结构来看,老教师比较多,新教师较少。共有女教师80人,30岁以下的39人,30—40岁的35人;41---50岁的2人;51—55岁的4人;无56-60岁的教师。从年龄结构来看,女教师年轻教师居多,原因是近几年新招考的教师大多为年轻的女教师,从而改善了女教师的年龄结构。

现在我校共有转正民师13人。其中,50岁以下的0人;51—55岁的女教师0人;51—55岁的男教师3人;56—60岁的10人。从数据来看,转正民师中年龄偏大的教师依然很多。

从全校学历分布来看,大学及以上的97人;大专55人;中专13人;开云KY官方登录入口 及以下的0人。学历合格率为100%,大学以上的学历占55.15%。通过在职学历提高培训以及新分配教师数量的增多,我校学历层次有了较大的提高。

从学科分布来看,大部分教师代课以语数英为主,代语数英的有135人,平均每周课时量15节。代音体美、信息技术、综合实践等其他小科的有23人,平均每周课时量10节。管理、教辅、工勤人员有5人不代课。音美学科教师配备十分薄弱,专职的少,大部分都是兼职。

二、农村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近几年,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深化课程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推动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

1、教师总量不足,部分学科教师短缺。

从总体上看,现在农村小学教师整体处于超编状态。但实际情况是:教师总量不足,部分学科教师短缺。调研中发现,目前大多数学校音乐教师、美术教师紧缺现象比较突出。

2、年轻男女教师比例结构失衡。

年轻的男女教师结构失衡的问题比较突出。目前,我校共有小学教师165人,其中男教师85人,女教师80人人,从男女总数上比较男女教师比例相当。40岁以下的男教师28人,占总数的20%;40岁以下的女教师74人,占总数的44.8%。但是,从具体年龄段上就可以看出男女结构比例严重失衡。这种失衡的原因是,最近几年新招聘的教师大部分为女教师,男教师非常少,就导致了年轻男女教师比例结构失衡。

3、老教师的数量依然比较大。

我校51—60岁的教师,男教师47人,女教师4人,共51人,占教师总数的30.9%。可见,老教师的数量依然比较大。

在工作实际中,年龄偏大并没有发挥出经验丰富的优势,却更多地表现出对教育改革的淡漠、职业的倦怠、知识的老化和。

教学。

质量的下滑。这种不合理的师资结构状况直接损害着农村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表现出农村与县城在教育发展方面的不均衡。

4、代课教师数量较多。

在我校,目前还聘任了9名代课教师,数量较大。增加了教育经费的支出。

5、“民转公”教师数量较大。

“民转公”教师在我校教师队伍中,有13人。客观地说,这部分教师在七、八十年代为农村教育事业发展作出了一定贡献。但是,他们中只有极少数接受过系统的专业教育,大多起点学历偏低、达标学历是通过后期进修培训或者函授取得,存在专业素质不高的现象。在大力推进课程改革的今天,他们中的大多数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表现为教学理念陈旧、教学方法落后、教育技术缺乏,甚至出现了学生不喜欢、家长不满意、社会不认可的现象。

三、教师队伍建设问题的形成及原因分析。

(一)教师知识老化的原因。

1、“民转公”教师大多知识老化。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时,要求必须是1986年以前任教的民办教师,并且这部分教师中年轻的已经通过民师招考已经转了正,留下来的老教师普遍知识老化。

2、教师补充数量少。“民转公”教师知识老化,小学教师总体超编,堵塞了招聘毕业生充实小学教师队伍的入口,使得小学教师队伍引新鲜血液少。因为新进教师的数量受到编制的制约,不能大批吸收新教师,从而使教师的年龄结构得不到根本的改变。

(二)代课人数较多的原因。

在刚性的教师编制约束下,学校的教师数量无法满足学校教学的实际需要,为了开全课程、开足课时,学校只好雇用代课教师。很多老教师年老昏花精力不济,不能兼任语数英的教学,只能代考察学科。

(三)缺乏活力的原因。

目前,我县每年都从乡镇小学招考部分优秀教师到县城任教。近年来,凡是比较年轻的教学骨干、教学新秀、教学能手,都通过招考考进了县城小学,从这方面也造成了乡镇小学优秀师资的流失,形成了县城学校师资越来越好,乡镇师资越来越差的情况。学校缺乏自主用人权力,学校管理教师职能弱化。教师的紧迫感和进取心逐渐淡漠,加上培训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队伍必然缺乏生机和活力。

四、教师队伍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一要建立农村教师的退出机制。要高度重视当前小学中仍然存在着代课教师问题,加大对临时代课人员清退力度,尽快建立不合格教师离开教育行业的退出机制。

二要加大教师培训力度。要转变培训观念,提高培训工作的针对性与实效性,积极组织实施以“新理念、新技术、新课程”和师德教育为重点的教师全员培训工作。要建立完善教师师德师风和教书育人考评制度和教师师德档案,将思想品德和教书育人实绩作为教师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职称晋升和评优奖励的主要依据。加强教师交流,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促进教育事业事业健康发展。

三要严格教师队伍管理。要加强教师的考核管理。建立科学完善的的教师考核机制,包括教师德、智、体评价考核机制。

四要建立长效支教体制。实行校长、教师定期交流制度,促进校长、教师在城市(乡镇)学校与农村学校、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之间定期交流,优化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师资力量的均衡配置。要鼓励引导大专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建立农村学校教师的良性补充机制。要提高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的结构比例,以此提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2017年9月29日。

家庭暴力情况调研报告篇十四

按照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情况调研的通知精神。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了调研组,在分管副主任的带领下就此项工作深入到了相关单位,乡镇和部分企业,通过查、看、问、访等形式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材料如下:

近年来,我县实现城镇新增就业x人,其中失业人员再就业x人,困难人员就业x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x%,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x人,其中新增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x人。职业培训x人,其中创业培训x人,贫困劳动力技能就业培训x人,贫困家庭两后生素质提升培训x人(其中县职业中专x人)。新增发放创业担保贷款x笔x万元,其中涉农涉扶贫x笔x万元。新增创业主体x个,带动城乡就业x人,其中带动城镇就业x人。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考核奖惩,落实就业责任。

我县历来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一直将其做为民生工程的重中之重来抓,列入全县综合绩效考核管理目标。每年初将新增城镇就业指标任务分解到各乡镇,按月调度完成情况,年终进行考核评分,有力地保障了目标任务的落实。

一是积极落实各项就业优惠政策,企业职工得实惠。20xx年,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性支出x余万元。二是积极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为企业排忧解难。随着县园区企业蓬勃发展,对劳动力需求大幅增加。20xx年共举办中小劳务招聘会、企业用工专场招聘会等就业供需对接活动x场次,提供就业岗位x个,求职登记x人次,职业指导x人次,供需双方达成就业意向x余人。三是完善基层公共服务平台,职能作用较好发挥。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全县x个乡镇和x个社区成立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且都建设了高标准的基层人社服务平台,基本达到了基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标准。指导乡镇社区积极开展失业调查、就业援助等活动,多渠道开发服务性和公益性岗位,努力创建“充分就业社区”。韩山社区、武江社区被授予“x省充分就业社区”,南塔社区、成仙观社区、东云社区被授予“x市充分就业社区”。

(二)加强职业培训,突出重点群体,提高就业能力。

一是完善就业培训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省人社、财政部门联合下发的《x省职业补贴培训实施办法》,建立了培训报名管理制度、培训机构认证制度、培训资金拨付使用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技能培训开班审核和教学监管,及时组织结业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二是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加强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实行不定期抽查和年度检查评估等形式,规范办学行为,确保培训质量。三是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大力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组织x人次高校毕业生到县人民医院等x家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参加就业见习,发放就业见习补贴x元。四是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我县将x家社会职业中介机构纳入县人力资源市场集中管理,并在各乡镇社区和行政村配备兼职劳务信息员,形成了以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为龙头,乡镇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站为依托,社会职介机构为补充的城乡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网络。

(三)提升孵化基地,大力扶持创业,放大就业效应。

一是成功争创省级示范基地。我县创业孵化基地全面落实省市出台的一系列创业扶持政策,为创业人员从创业培训、金融支持、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支持。目前创业孵化基地累计进驻企业x家,其中在孵企业x家。20xx年在省级优秀创业孵化基地基础上,顺利升级为省级示范孵化基地。二是大力开展创业培训指导。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全部纳入培训范围,大力开展“创办你的企业”和“改善你的企业”培训。加强创业指导服务,成立了创业指导服务中心,配备x名专职工作人员,组建由x名专家、教授和企业家组成的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为创业者提供有关创业政策扶持服务。20xx年开展创业培训x人,培训后实现成功创业x人,创业带动就业x余人。三是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为促进大学生创业,我县建立了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房租补贴、税费减免、创业补贴、培训补贴、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扶持,现正在招收入驻大学生创业企业,目前有意向进驻企业x家。四是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把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五类”人员纳入创业担保贷款范围,简化贷款手续,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财政全额贴息。20xx年,我县共发放小额担保贷款x笔x万元,带动就业x余人。历年贷款回收率达x%以上。

(四)开展就业扶贫,打造就业载体,稳住就业底盘。

(五)提供残疾人就业平台,扶持就业创业,解决生存之忧。一是扶持残疾人就业基地建设,安置残疾人集中就业。我县先后x个企业被评为全市、县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二是加强培训力度,促进残疾人自主就业。近三年来,通过培训实现残疾人就业达x多人次。三是各用人单位分散按比例就业。我县通过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政策,全县各单位已落实x名残疾人就业。

虽然我县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宣传力度不够。职能部门宣传政策欠深入,而企业负责政务的领导政治和政策意识不强,业务综合素质不高,学习了解政策不透彻,导致优惠政策落实难到位。给就业再就业工作带来一定的问题和困难。

二是就业结构性矛盾突出。部分企业一线工人缺乏,与农村劳动力、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等就业群体就业难并存,就业结构性矛盾突出。

三是就业资金投入不足。部分政策不能全覆盖,如公益性岗位安置政策没有覆盖全部就业困难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就业再就业工作。

四是基层劳动保障员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各社区乡镇劳动保障站的编制管理权在各乡镇,不在人社部门垂直管理,对政策落地和工作开展存在很大的难度。

五是企业的各种待遇和工作生活环境条件与就业人员要求差距较远,招工和就业困难。表现为少数企业工作环境和条件较差,工作时间较长(有的长达xx个小时/天)。调研中员工反映:把员工当作是机器人,而工资等待遇较差(有的工种xx多元),其它社保福利都没有,谁会进这些工厂企业。招工时广告所宣传的内容写得蛮好,而现在实际情况相差甚远,这些工厂企业又怎么能招到工。即使当时招到了,工作一段时间,员工接受不了这种现状,又走了。他们招不到工,反过来责怪人社等部门单位落实优惠政策不好,服务不周到,企业只想享受优惠政策扶持,而优惠政策中规定的要求条件就不想照办达到,招不到员工,从不找自身原因,甚至还到县领导那里告状。

六是特殊群体就业压力大。受经济下行压力,国内劳动力市场需求萎缩,高校毕业生就业期望值过高而产生较大的就业压力。此外部分特殊群体,如女45岁以上,男50岁以上的失业人员、贫困劳动力、残疾人等,存在“等靠要”的思想,就业再就业难。

七是用工灵活性不强,部分可用的劳动力得不到充分就业。如:有的工作可不受时间、地点、性别、文化、年龄等条件限制,只要具有劳动能力就能做的工作而没有得到充分利用。有的工作甚至残疾人都可以安排,企业还能享受优惠政策。但就是没有灵活用工。

八是创业孵化基地待提升。创业群体多,创业孵化基地容量有限,孵化基地规模尚需进一步扩大或分类建立。

九是残疾人就业形势不容乐观。由于残疾人自身条件的缺陷,社会认识不够重视,甚至存在歧视的现象,他们的就业竞争仍然处于劣势的局面。

一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体,并深入企业、车间,大力宣传国家和省市促进就业的政策,树立就业和创业典型,通过开展就业宣传周、职业技能大赛、创业大赛、进企业宣传服务等活动,营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社会环境,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就业工作的良好局面。

二是多方渠道扩大就业。坚持把促进比较充分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实施有利于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第二、三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发挥中小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鼓励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施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税和金融扶持政策,努力增加就业容量。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支持,促进劳动者自主就业。

三是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连接省市的就业服务信息平台,提高人力资源市场的运行效率。发挥乡镇社区劳动保障站在促进城乡就业的基础性作用,开展好城乡劳动力管理、培训和就业服务等工作。

四是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坚持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首位,继续加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投入,举办大学生专场招聘会,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人数持续增加、就业结构更趋合理,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规模进一步扩大。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实现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五是加强就业培训管理。逐步将职业技能培训推向市场化、社会化,指导社会培训机构通过校企合作、订单式培训、定岗式培训等多种模式,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与产业结构相适应,与就业相结合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六是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加强对大学生、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等创业者的创业培训,增强创业能力,提高创业成功率。继续完善创业孵化基地,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等扶持政策。指导基层服务平台开展创业型社区创建活动,对创业者进行跟踪帮扶指导,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

七是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服务。引导企业依法依规依政策落实国家省、市、县的相关法律政策,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提高职工各种待遇,增强人为关怀。实现企业和员工利益双赢的局面,进一步促进企业发展和就业再就业工作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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