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方面论文(专业12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27 18:25:06
税法方面论文(专业12篇)
时间:2023-11-27 18:25:06 小编:HT书生

广告是现代社会中的一种重要宣传手段,它可以提升产品或服务的曝光度和销售额。写一篇完美的总结,我们也可以借鉴他人的经验和方法,融入自己的思考和理解。在写作过程中,注意语法和标点的正确使用。

税法方面论文篇一

摘要:茶文化在中国具有4700多年的历史,是中国儒释道三家文化思想的精髓,在中国各个文化领域影响深远,具有不可撼动的地位,不仅如此,茶文化在其他领域也发挥着巨大作用,尤其是教育领域,茶文化与教育教学的整合,能够有效提升学生的文化内涵与人文修养,同时还能够促进我国茶文化的交流与传承,因此,在当代教育创新改革过程中,茶文化的融入非常必要。本文以课余体育训练为内容,对茶文化在课余体育训练中应用的现状进行具体分析研究。

关键词:茶文化;课余体育训练;现状。

课余体育训练,是体育教育教学的一部分,在未来的体育教学过程中,相关教育工作者应该充分利用茶文化,发挥茶文化的作用,拓展体育训练方位,提升训练力度,以此推动我国体育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提升学生体育综合素养。

1课余体育教学引入茶文化的文化基础。

作为我国具有悠久历史的茶文化,将其应用到体育教学当中,既达到了跨文化教学的目的,又保证了体育教学内容的完整性,并可以让每一位运动者都能够感受到中国博大精深茶文化知识的魅力。在不同体育课程与项目的设置当中,适当的融入茶文化知识,将其中所蕴含的与绘画、文学、诗歌等艺术形式有关的知识进行传授,能够确保中华民族的特殊文化形式得以保留和继承。体育文化与茶文化之间有许多共同的特点,因此在文化教学方面可以产生共鸣。我国的茶文化与体育文化具有十分相似的知识结构,所以在开展课余体育教学课程的过程中,需要确保教师充分了解中国的茶文化知识,才能让体育教学课程更加完整与具体。我国的茶文化涵盖了多家文化的思想,比如:儒家的仁爱思想、道家与佛家中所描述的“道法自然,天人合一”的思想。这些思想的形成和建立,都促使着人们对世界形成一种全新的理解和认识,保证人们能够和谐地与自然相处,并遵循自然规律和生存法则。体育文化间接地反映着仁爱的思想,因此与茶文化的内容十分相似。在进行课余体育教学的过程当中,需要制定一个规范的道德标准,约束学生的言行,确保每一位学生能够有效地提高个人素质,并有更多的耐心和兴趣学习中国的茶文化知识。茶文化主要追求雅、静、养、道等精神境界,而在进行体育课程教学时,也需要学生具有保持静、养、悟、道的能力,二者主要突出人对自身思想和身体的控制,因此关联十分紧密。与茶文化主要思想更为相似的是,茶文化所遵循的“艺和礼”也在某种程度上展现了体育运动的精神。人们在运动的过程中遵循“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原则,这些有风度的训练和比赛规则,恰恰与中国的茶文化息息相关。无论是现代体育教学风尚,还是人们尊崇的多样化体育教学模式,其主旨思想都是告诫参与者需要了解不同文化之间的差异,并有足够的能力将其融合,确保每一种文化形式都能够体现真正的价值,让课余体育内容日益完善。

2茶文化融入课余体育训练的切入点。

基于以上分析,茶文化与课余体育训练之间具有一定的基础,找到恰当的切入点,才能够更好的实现两者融合与共同发展,下面进行具体分析:

2.1修身养性:体育训练的功利向度人们在为集体付出和努力的过程中,希望个人价值得到肯定和认可,所以茶文化中所具有的精神导向可以有效地满足人们对个人需求的理解和认知。茶水具有一定的养生功效,有清热解毒,提神醒脑的效果,人们在饮茶的过程中渴望在一个“静”的环境中,以便可以安静地进行思考。体育运动可以有效地释放个人压力,锻炼身体的过程中确保每一次目标的完成,都能满足个人对功利主义价值的需求,因此二者的融合都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人们对功利的向往和追求。

2.2人际关系的协调:体育训练的一般价值向度中国是礼仪大国,内容丰富的茶文化知识在历朝历代都展现了其独有的魅力和特点,有效地协调了人际关系,缓和人们之间矛盾,确保人与人之间能够和谐友爱地相处。茶文化是多种文化相融合而形成的一种特殊文化体系,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与体育训练所追求的运动精神有相同的特点。体育运动可以让学生建立团队合作意识,确保对自身生命尊重的同时,有效的管理个人的生活,提高心理素质,并以积极的心态和正确的态度处理人际关系。

2.3团队精神:体育训练的群体向度中国的茶文化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形成了一种全新的茶道思想,这是人们的物质财富,因此茶文化可以快速地得到社会群体的认可。人与人在进行交往的过程中更渴望追寻一种“君子之交淡如水”的感受,这与茶文化中所提倡的“和谐”交往理念殊途同归。正是这种精神上的一致,才能保证我国的茶文化精神能够快速地被弘扬、宣传和继承。人们在精神上获得满足的同时,也渴望在身体上得到运动,因此,健身运动成为了现代人向往并追求的一种生活方式。将茶文化的精神理念融入到课余体育的运动当中,能够有效地确保不同的团队建立完整的团队意识与合作意识,有效的应对挫折,共同面对困难。

3高校体育训练与传统茶文化有机结合的基本途径。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人们更渴望有一种全新的教学方式,让学生能够更好地了解教学课程。“体验式教学”符合了人们对不同场景和活动地点的需求,学生在完成不同挑战项目的过程中,了解和学习了茶文化的知识,懂得种茶、制茶、饮茶以及茶艺表演等环节知识,促进学生在体育训练过程中,尊重茶文化价值,知晓茶文化在体育课程训练过程中的重要性。

3.1物质层面的接触:将茶水推广到体育训练中去现在大学生在进行不同科目训练的过程中,最常饮用的饮品是矿泉水和碳酸饮料。从自身生理健康以及科学角度分析,这些饮品都不能够满足运动员对身体流失物质元素的需求。茶水当中含有人体所需的多种微量元素,适当的饮用茶水,可以在短时间内为运动员补充电解质,这种不含任何添加剂的天然饮品,有效地确保运动员在短时间内恢复体力。同时,长期饮茶可以达到轻身减肥,降脂明目等功效,茶多酚可以有效的缓解疲劳,同时茶水中所含有的营养物质也能够保证运动员有效地预防癌症。由此可见,大学生了解茶文化以后也更容易接受茶水这种饮品。

3.2行为层面的接触:将茶文化礼仪与体育训练融合起来中国由于具有优秀的茶文化历史,因此在礼仪方面十分讲究。不同的家庭在招待亲朋好友的过程当中,都会适当地提供不同种类的茶水供客人饮用,这种与生俱来的“茶礼”已经成为了一种生活习惯。在进行体育训练时,将这种礼仪用到不同比赛或训练过程当中,让每一位运动员在训练之前或者训练过程中能够更尊重对手或者队友,做好热身运动并在不同的运动环节顾及他人的感受,注重团队合作和成员之间的信息交流,增进团队之间友谊和信任度,让团队更具凝聚力,才能保证自身能力得到快速提升。

4结束语。

本文从四个方面对茶文化在课余体育训练现状,以及相关落实对策进行了研究,由此我们能够发现,茶文化对当代教育的作用非常巨大,并且茶文化与体育教学之间的融合具有一定基础和可行性,合理的运用茶文化,发挥茶文化的作用,必然能够提升课余体育训练的效果,同时实现对茶文化的传承发展。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为当代教育工作者提供一些建议和参考。

参考文献。

税法方面论文篇二

(三)掌握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四)掌握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方法。

(五)掌握稿酬所得的计税方法。

(六)掌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计税方法。

(七)掌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方法。

(八)掌握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税方法。

(九)掌握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

(十)掌握偶然所得的计税方法。

(十一)掌握特殊情形下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

税法方面论文篇三

摘要:当代社会对于休闲体育的运动方式尤为关注,这与人们的健身意识和体育观念的提升有密切的关联,在人们精神文化需求日益提升的社会生活中,与茶文化相契合的休闲体育极大地满足了人们的内在需求。对于快节奏的现代生活人群而言,这种“慢生活”的状态具有不可抵抗的吸引力和诱惑力。在茶文化旅游不断兴起的形势下,大众茶文化视角下的休闲体育运动,可以极好地解决茶文化旅游资源的不足,推动我国茶叶经济的全面发展。

关键词:大众;茶文化;休闲体育;旅游。

中国传统茶文化以其独特的馨香,一路伴随中国人前行,在袅袅茶香之中我们仿佛看到东方古茶树中的历史与文化,在这个神奇的东方树叶逐渐与中国人的血脉相融的过程中,我们感悟到中国传统茶文化的独特魅力和内涵,并逐渐深化对中国茶文化资源的挖掘和开发。在当前大众休闲体育不断兴起的背景下,茶文化休闲体育成为了一个新的旅游开发视角,开拓出形式多样的茶文化休闲体育项目,显示出中国传统茶文化与现代发展元素的链接和关联性。

1大众休闲体育与茶文化的概念及关联性分析。

我国在长期以来的精英文化思想的浸染之中,大众文化处于边缘化状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大众文化逐渐厚实和扩展,尤其是在人们对于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需求日益提升的态势下,大众文化促进了休闲体育的蜕变和升级,生成了与时代相契合的休闲体育。它推动了我国体育由职业体育向大众化体育的方向发展,其功能也不断扩张和拓展。大众休闲体育成为了大众强身健体、排遣情绪、释放压力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大众休闲体育在兴起的过程中,显现出如下文化特征:(1)情感性。在大众休闲体育中,它注重个性化的情感内容,强调以轻松和愉悦为前提,使人们的心情置于轻松、快乐、刺激的场景之中,缓解日常生活工作中的压力,以情感的快乐体验和成功体验为内核。(2)大众性。在大众休闲体育之中,它对于参与者的体育技能要求并不高,没有过多的体力和技术方面的限制,因而,表现出公众可以自愿自发参与的形式,具有大众性的特征。(3)多层次娱乐性。大众休闲体育可以表现为丰富的多层次性,它在休闲体育活动中,会出于娱乐目的的不同,而产生各种不同的行为,这就使大众休闲体育表现出多层次的消遣性特征。中国传统茶文化包含诸多的健康养生内容,对于人们的精神文化追求有极为重要的价值和意义。首先,茶文化成为了人们约定俗成的习惯,逐渐形成了地域化、民族性的茶文化礼仪和规范。这些茶风茶俗需要在现代社会加以传承和弘扬,并且对于现代人的行为处事也有重要的迁移效应。其次,茶文化中的茶道精神和文化内涵博大精深,可以成为现代社会事务处理的重要媒介和载体,人们可以充分引入茶文化的休闲养生理念,引导现代人们用休闲、品味的心态,正确对待日常事务,享受有品味的人生。在大众休闲体育兴起的时代下,休闲体育也显现出与传统茶文化的内在关联性。从大众休闲体育的特征来看,休闲体育与茶文化的倡导价值一致,大众休闲体育注重个性化的发挥,讲求个人自主的休闲体育运动形式。而茶文化与此相契合,强调和注重茶叶品茗者自我的感知和体悟,追求个性化的品茶体验和享受。在茶文化与大众休闲体育相融合的视角之下,具有相互融合、相互深化的趋势和特征。从大众休闲体育的功能来看,茶文化与大众休闲体育的精神追求相一致。大众休闲体育不仅注重个人身体的健康,而且在休闲体育的过程中实现了个人心灵的疏解和调适;茶文化与其体现出同样的理念,在品茶之中可以看到人们对于健康养生的追求,同样也可以在茶叶品茗之中,提升个人的品位、陶冶人们的情操。

2茶文化与休闲体育融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2.1茶文化与大众休闲体育相融合的必要性。

品茶是国人的一大爱好,成为了大多数人的生活习惯,由此而衍生的茶文化旅游也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热点。我国的不同产茶区域都在不同程度地开发自己区域的茶文化旅游资源,创设各种茶文化旅游景点和线路,展示出百花齐放的态势,可见,我国的茶文化深厚绵长,具有不可估量的潜力。然而,在我国的茶文化休闲旅游的发展进程中,也显现出一些问题。诸如:茶文化休闲旅游的品牌建设不足、创新度不够;茶文化休闲体验的项目还挖掘不足;茶文化休闲旅游体验内容和形式还欠缺变化性。鉴于这些茶文化休闲旅游的现状,我们要意识到现代人们追求休闲观光和休闲体验并重的心理需求,要拓展茶文化休闲旅游视野,有必要将大众休闲体育现代元素与中国传统茶文化相链接,从而避免茶文化休闲的同质化倾向,转变茶文化休闲旅游边缘化、外围化的状态。

2.2茶文化与大众休闲体育相融合的可行性。

现代生活压力加大的现象导致现代人出现了亚健康状态,在高强度的生活压力之下,人们向往和追求“慢生活”的状态,渴望走近自然、亲近自然,体验一下陶公的悠然之境。现代人的这种精神文化渴望和需求可以在茶文化休闲旅游体育中找到寄托。茶文化内在的修身养性、静修、和谐的精神主旨与现代人的精神需求相契合,而为了将茶文化更好地与大众休闲体育相融合。要采用可行的方法和途径,可以在茶文化休闲旅游中借鉴大众休闲体育模式,在茶文化休闲旅游中融合各种户外休闲、户外运动、户外观光的娱乐方式和途径,开展茶文化旅游中的冰雪项目、水上乐园、山地探险、攀登等内容,从而增强人们的休闲体验。在品茗和休闲体育的主动参与之下,感受到别样的体验。

3大众茶文化视角下的传统茶文化与休闲体育的融合路径探索。

在大众休闲体育应运而生的时代背景下,它对于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文化观念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从某种意义而言,大众休闲体育对传统的社会道德观念和规范约束有较大的冲击。它可以使人们更为真切地感知失败与成功、快乐与痛苦,可以使人们在茶休闲体育之中,感悟人生哲理,树立良好、正确的心态,从而提升自身的理性,升华自己的思想。

3.1树立茶文化休闲体育市场化和民间化意识。

在传统茶文化与大众休闲体育融合的过程中,要树立茶文化休闲体育的市场化意识和民间化意识,转变原有的体育观念。重视人们对于体育的休闲性的认识,引导体育向产业化、民间化的方向发展,可以鼓励企业参与到民间休闲茶文化旅游体育的项目之中,实现资源的优化整合,使茶文化休闲旅游体育的群众基础得到充分的展示,逐渐提升茶文化休闲体育的知名度。

3.2创新茶文化大众休闲体育旅游项目。

在大众茶文化视角之下,其休闲体育项目也可以不断地加以拓展和创新,在对茶文化大众休闲体育项目进行规划之前,首要的前提是要对目标人群加以锁定,要通过各种渠道对消费人群的年龄、职业特征、文化层次、心理状态等方面的需求,进行全面的、细致的了解,必须在全面了解和把握目标人群的需求前提下,才能创新规划不同的茶文化休闲体育项目。例如:对于少年儿童而言,要以教育和知识的传承为主,重点向少年儿童推介中国传统茶文化的茶叶认知相关的知识,开创针对少年儿童群体的“识茶之旅”。对于具有一定消费能力的中青年而言,可以根据消费目标群体的需求,开创以种茶、摘茶、炒茶为主题的“制茶之旅”。对于老年人而言,可以开设康身、健体为主题的“休闲茶乡静养之旅”。

3.3注重茶文化休闲体育项目的时间规划和设置。

在茶文化休闲体育项目的创设过程中,可以根据不同的时间特点,进行不同的休闲体育项目规划,由于茶叶的四季生长规律不同,因而,可以根据茶叶的不同季节,向休闲体育爱好者提供多样化的不同茶文化休闲体育项目。例如:春季时节,可以开设茶树种植的休闲体育项目;夏秋时节,可以开设休闲群体的采茶、炒茶、制茶休闲体育活动项目;冬季时节,可以开设茶艺大赛、茶具制作大赛等活动,使休闲体育人群享受到不同的、常新的茶文化体验。

3.4开发以大众体验为主题的茶文化休闲体育项目。

茶文化休闲体育项目要不断开发出丰富多样的内容,要注重大众的亲身体验,不仅局限于茶叶制作、采摘这些常态化的休闲体育项目,而且还要创新丰富多元化的茶文化休闲体育项目,可以给人们以新奇的体验。诸如:茶文化自行车游、茶文化登山游、茶马古道新体验等;还如:茶健身操运动项目、茶为主题的太极表演项目等,从而增强游客的茶文化休闲体育体验,获得茶文化休闲体育项目的满足感和成功感。

4结束语。

总而言之,茶文化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之中是一颗璀璨的明珠,它在历史的演变进程中不断发展和深化,并与现代大众休闲体育文化元素相融合,显现出不可替代的丰富文化性和体育性特征。针对当前茶文化旅游体验单一、人群主动参与较少的问题,可以将传统茶文化与大众休闲体育相融合,引入相关的理念和项目,开发和创新以茶文化为主题的各种休闲体育项目,丰富和拓宽休闲旅游者的体验,感受到茶文化休闲体育项目中的“慢生活”状态,推进茶文化旅游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李珊珊.大众文化视角下休闲体育发展策略[j].当代体育科技,(36):185+187.

[2]仝东峰.浅谈大众文化视角下的休闲体育[j].时代教育,2014(17):12+17.

[3]李光.时尚体育发展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6.

[4]郝雪停.儒家休闲思想对我国休闲体育文化的启示[d].山东大学,2013.

税法方面论文篇四

(三)熟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内容。

(四)熟悉劳务报酬所得的内容。

(五)熟悉稿酬所得的内容。

(六)熟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内容。

(七)熟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内容。

(八)熟悉财产租赁所得的内容。

(九)熟悉财产转让所得的内容。

(十)熟悉偶然所得的内容。

(十一)熟悉其他所得的内容。

税法方面论文篇五

摘要:儒家思想在我国传统哲学思想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其在两千多年的发展中深深影响了中国人的行为习惯、思考及生活方式。茶文化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典型代表,在形成之初,就开始与儒家思想碰撞交融,一方面吸收了儒家思想中“中庸和谐”的哲学思想,赋予了饮茶者平和适度的心态和价值取向。另一方面吸收了儒家思想“修齐治平”的人生观,赋予了饮茶者积极乐观、勤俭奋斗的进取心。当然,这仅是从宏观层面来分析和归纳,茶文化中的儒家思想,更体现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礼仪、待人接物、婚丧嫁娶等多个方面。

关键词:茶文化;儒家思想;中庸和谐;审美取向。

茶的故乡在中国,茶文化更是从这里发源。茶文化在魏晋南北朝初步形成,随后便开始与一些哲学思想或宗教理论进行融合,如儒家、道家、佛教思想等。

这其中茶文化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最深。儒家思想赋予茶文化内在与外在的双重内涵,既注重茶礼、茶事活动等方面的和谐之美,又注重人们行为方式和人生价值观念的中庸之美。

1儒家思想“修齐治平”理念在茶文化中的体现。

“修齐治平”理念是儒家文化十分重要的内容,展开说就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儒家思想十分注重“修齐治平”,讲究人们要想有所作为,为天下为国家干出一番事业,就要先“治其国”,而欲治其国,则要先把家治好,所谓“齐其家”也。而要把家治理好,就要先做好自己,也就是“修其身”.茶文化在形成初期,恰好赶上统治者推崇儒家的历史时期。

而茶文化的自然特质和精神内涵,与儒家思想的“修齐治平”理念不谋而合,因此古代饮茶者尤其是那些喜欢饮茶的文人墨客和哲学家,将两者进行充分的融合。

儒家思想中所谓的修身,其实是“身心兼修”,一方面要提高个人外在的修养,如礼仪、文明,让自己的一举一动都彬彬有礼。

另一方面是要提升个人内在的修养,如道德水准、理想抱负、价值理念、审美取向等,使自己的内心散发出沁人的芬芳。

而在这一点上,茶文化与之十分契合。茶是自然的产物,具有质朴清净、超脱深远的自然特性,以及静心提神、醒脑祛毒的物理功效。

因此,两者在“修身”方面的结合可谓是“一拍即合”,自古至今,中国饮茶者无论是自己独酌,还是与友人共饮,都试图通过茶这一载体,去让自己的内心变得平静而明亮,让自己的思想变得清醒而开阔。

一方面,会“三省吾身”,通过饮茶去反思自己的过错,去思考人生的意义,追求一种真善美的精神境界。

另一方面,受到儒家礼仪文化的深刻影响,茶文化的“修身”更会表现在人们的日常行为当中,让人们用更加友善的态度去面对他人,用更加包容豁达的心态去面对整个社会,以及自己暂时的失意与挫折。

儒家思想中的“齐家”,主要指的是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和谐、团结与和睦。

在两千余年的发展中,茶文化吸收了这一方面的思想内涵,并将其融入到了我们这个民族的家庭生活当中。

比如说,中国人几乎家家都备有茶叶,在一日三餐后,主人会沏上一壶茶,一家人团坐在一起,一边饮茶,一边看着电视,或是一起聊聊家常,无比温馨。

而在饮茶时,晚辈会主动给长辈续茶、敬茶,展现了对老人的关心和孝敬,这是茶文化在中国人日常生活中的体现。

另外,在结婚时,男方在迎接新娘前,会恭恭敬敬给二老敬上一杯茶,一是感谢父母养育之恩,二是表示儿子已长大成人。

在婚礼后,新人还会共饮和合茶,以此来表达夫妻双方的举案齐眉和相互尊重。

现在,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迅速普及,中国很多家庭的成员都是白天忙着上班奋斗,晚上回家吃完饭后都是各玩各的,有的看电视,有的玩游戏,有的玩手机。那种传统的饮茶习俗渐渐淡去。

时间长了难免会让家庭的氛围变得不再那么温馨。因此,今后我们应当找寻那种传统的家庭氛围,充分发挥茶文化中“齐家”思想的力量,用茶将家庭成员的心紧密联系起来。

如此,不仅能够让孩子从中感受到家的温暖,并通过聆听老人的教诲,去更好更快地成长。同时,更能让老人拥有一个更加幸福而祥和的晚年生活。

1.3茶文化中“治国平天下”的思想理念。

儒家思想中“治国平天下”是中国传统士人最高的人生追求和目标,而中国茶文化同样吸收了这一理念。

一方面,茶文化的治国平天下体现在饮茶者的身上。

饮茶者通过饮茶,可以让自己的视野变得更加开阔而辽远,不再局限于个人的一得一失,也不再拘泥于日常中的鸡毛蒜皮之事当中,而是会树立起远大的抱负。

当他们遇到暂时的挫折和失败时,茶文化同样会让他们变得平和而豁达,鼓起斗志,砥砺前行,为社会为国家做出一番事业。

另一方面,茶文化的治国平天下还体现在国家的政策上面。茶叶与盐一样,自古就在国家的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国家出台什么样的茶叶政策,事关社会和国家的稳定和谐。

譬如说,唐文宗时,江南某官员制定了苛刻的榷茶政策,导致民间怨气沸腾,激发了社会矛盾。

而南宋建炎年间,成都通过变革茶法,缓解了茶农的负担,让他们有了更多获得感,让社会变得和谐而稳定。

而始于唐代的茶马互市,更是茶文化治国平天下思想的重要体现。与酷爱饮茶但是却不生产茶叶的少数民族进行茶叶与马匹的贸易,一方面能够满足游牧民族对茶叶的需求,让他们仰仗于中原王朝,使双方关系友好而和善,避免发生战乱。

另一方面,则能满足中原政权对于优良马匹的需求,增加国家的军事实力,为人民的安居乐业提供更加强大的.国家力量。

2儒家“天人合一”思想在茶文化中的体现。

说到“天人合一”的哲学理念,有些人会觉得这是道家思想,其实不尽然,天人合一思想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无论是道家还是儒家都对此有系统的阐释,并且呈现出不尽相同的理论特色。

在道家眼中,天便是自然,是万物之道,而人则是其中的一份子。

其一方面强调人要顺从自然,要尊重自然,要把自己的行为放置于自然中去,用万物之道去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另一方面强调要解放人性,打破那些加在人身上的藩篱,让人们回归自然,从自然中感悟人生之真谛,最终达到“万物与我为一”的层次。

而在儒家看来,天则是道德观念和处世原则的本原,做人做事要顺从这个根本,要有道德原则,不能被名利、财色及各种贪欲所诱惑而偏离了人生“主航道”.儒家要求人们要摒弃那些杂七杂八的欲望,拨开笼罩在眼前的各种迷雾,“求其放心”,最终达到一种能够自然而然去履行道德原则的境界,无论是在他人面前,还是独处之时都要如此。

孔夫子所言“七十从心所欲而不逾矩”正是如此。从古至今,儒家“天人合一”的理念深深影响了我国的政治、社会、民俗等众多方面。

同样,儒家“天人合一”理念更是茶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茶是自然的产物,无论是其外形、颜色,还是内在的茶性、口感,无不彰显着大自然的特质。

中国茶文化“天人合一”的思想,一是表现在物质层面上,影响着采茶者和饮茶者的采摘、生产、饮用习惯。

比如说,茶农在采茶时间的选择上,会顺从和尊重茶叶的生长规律以及气候特点,正如古书记载“清明太早,立夏太迟,谷雨前后,其时适中。”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讲究?就是因为清明之际茶叶还尚嫩,其味道还没有充分形成,如果采摘,口感会略显单薄。

而立夏之际茶叶已经老去,味道已经散发大半,如果此时采摘则晚矣。

而谷雨前后,正是茶叶成熟之际,彼时雨水众多,能够很好地激发出茶叶的味道,此时采摘,茶叶无论是从外观、形状、口感等方面都是最佳。

这就体现出中国茶文化尊重自然、顺从自然的“天人合一”理念。

另外,在物质层面上,还体现在茶事活动中对茶具、茶壶的选择之上。譬如说,饮用绿茶,人们会选用青花瓷茶具,绿茶的碧绿清澈,与青花瓷相得益彰,呈现出一种和谐之美。

而饮用红茶时,人们多选用紫砂茶具,红茶颜色之浓郁,口感之醇厚,与紫砂茶具十分吻合,同样能够呈现出一种和谐之美。

这体现出的茶文化中那种源于儒家思想的恰如其分的中庸和谐理念。

中国茶文化“天人合一”的思想表现在精神层面上。

自古以来,我国的饮茶者都注重“尚中贵和”的精神理念,在为人处世上,秉承一种适中而恰当的态度,既不过,也不缺。

如《中庸》所言:不偏之谓中,不倚之谓庸。其核心要义是一言一行都要恰如其分,不说过头话,不做过头事。

在与他人发生矛盾时,要以礼节情,以理服人,从而达到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相处,并要以此为基本遵循,在社会生活中建立起一套等级分明、井然有序的伦常体系。

儒家的这些思想,在茶文化中比比皆是。比如说,中国老百姓在发生邻里纠纷时,往往会有德高望重之人前来说和,摆下茶宴,通过饮茶来化解矛盾、重归于好。

又比如说,中国人饮茶之时,往往会先给客人、前辈敬茶,这是儒家秩序观的体现。再比如说,茶文化认为饮茶少则燥气升,易上火,而饮茶过多则体内湿气聚集,让人阳气减少。因此茶文化强调饮茶也要适度,要适量而不过不缺,达到身体的阴阳中和。

3儒家“厚生爱民”思想在茶文化中的体现。

儒家思想注重要爱民敬民,要求统治者要遵循“仁政”、“王道”以及“礼制”.无论是孔子的“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还是孟子的“民为重,社稷次之,君为轻”,都深刻地体现了儒家思想那种“厚生爱民”的民本思想。

除了要求统治者要爱民敬民外,儒家思想还强调天下众生亦要承担起相应的义务,一方面要从自己做起,不做祸国殃民之事,并安心劳作,友善待人,和平处事。

另一方面还要主动作为,把自己的幸福放置于整个国家的稳定和繁荣当中,“替君分忧”、“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主动帮助国家去化解矛盾。

我国茶文化同样吸收了儒家思想的这一内容,一方面如前文所言,统治者可以通过与游牧民族的茶马交易,让国家更加安宁稳定;通过制定出台稳妥的茶叶政策,来保护茶农和茶商的利益,让老百姓可以用更少的钱去买到茶叶,不仅能让人民安居乐业,更能促进商贸业的流通和繁荣。

另一方面,茶文化强调人们要友善待人,在生活中要做到厚生爱民。

比如说陆羽的《茶经》,就记载了许多善有善报的故事。如某人喜欢喝茶,其家中有一个古墓,每次喝茶前其都要用茶来祭祀一番,最终获得一番好报。另外诸如把卖茶钱分散给路边乞丐的类似故事也比比皆是。同时,我们民族自古便有“客来敬茶”的习俗,家中来客,先沏茶待客,这是对客人的一种尊重,传达出来的是一种互敬互爱、厚生爱民的人文精神。

4儒家治世观在茶文学作品中的体现。

儒家思想的核心要义是“入世”,这与道家所追求的“出世”恰恰相反,“入世”强调要把个人的奋斗与国家与民族结合起来,要做到为国为民而努力奋斗,干出一番事业。

而在茶文化中,尤其是茶文学作品中,这种思想有着很深的体现。

以唐代诗人卢仝《走笔谢孟谏议寄新茶》为例,卢仝热爱饮茶,同时也是一个厚生爱民之人。

因此在他的诗歌中,经常会通过茶去表现统治者的腐败与人民的困苦,这首诗同样如此。

诗的开头,描述的是谢孟谏议所送给自己的茶叶是多么宝贵和稀有。诗的中间,写的是其在烹制茶叶时的过程以及自己的感悟,文笔洒脱而优美,具有很好的浪漫主义精神。但是在诗的结束处,作者则笔锋一转,开始叙述茶农的采茶、制茶的不易和艰辛,并希望统治者能够了解到天下苍生的劳苦。

这就体现了儒家思想那为国为民的“出世”思想和厚生爱民的治国观。宋代也涌现了大量的茶诗茶词,这些作品不仅才华横溢,更深深体现了儒家的治世观。这在以忧国忧民而广为人知的大文豪陆游身上更为明显。

比如说他的《七月十日到故山削瓜渝茗》一诗,前面用优美的文字描述了大好江山的风景,并表达出自己超然洒脱的心态,但是最后两句则风格一变,写出了作者当时渴望被明君发现,希望为国家为人民作出一番事业的雄心抱负。

类似的茶文学作品还有很多,在此就不一一累述。总而言之,在两千余年的发展中,深厚的儒家思想深深影响了中国茶文化的精神内涵、价值理念和审美取向,对我们这个民族产生了不可磨灭的影响,影响着中国人的行为习惯和思想价值。

在充满浮躁、焦虑、冲突的当下,我们更要继承和挖掘茶文化中的儒家思想内涵,使之能够更好地指引我们这个社会、我们这个民族始终沿着正确的道路奋勇前行。

参考文献。

税法方面论文篇六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十二条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第二章税务管理。

第一节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第二节帐簿、凭证管理。

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第二十三条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第二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第三节纳税申报。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第三章税款征收。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二十九条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四十一条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第四十二条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第四十三条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条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第四十七条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第四十八条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五十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五十三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

税法方面论文篇七

一、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对于税法,大多数人是非常熟悉的,对于企业管理,很多人也不陌生,但是将税法应用于企业管理过程中,却并不是一个常见的问题。但是在今天,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依法治国等治国理念的出现,使得法律与企业的关系越来越密切,而与法律体系中其它法律相比,税法与企业的关系相对更直接,所以说,将税法融入到关乎企业运行的企业管理中,是非常有必要的。根据当前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法影响企业的会计工作。

很多人习惯把企业的会计工作独立于企业管理,事实上,企业管理的范围非常宽泛,只要与企业的日常运行有关,都是企业管理的一部分,而税法是企业管理中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税法影响企业的会计工作是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的一种体现。首先,企业会计工作的内容与税法密切相关。税法是国家为了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而存在的,税法的种类不同,调整的关系不同,对企业的要求也就不同。比如营业税,它的征收对象就是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内容就是供应劳务,转让资产等过程中的所得额。这样一来,如果企业在日常运作过程中涉及到劳务供应等内容,那么在会计工作中,就必须按照营业税法的相关规定填写会计科目,设置会计账簿。由此可见,企业会计工作的内容应该是与税法的相关规定相对应的,只有这样,国家税收工作的开展才能相对更顺利,企业管理工作才能合法有序。其次,税法影响会计工作从业人员的要求。与企业管理中其它领域的工作人员不同,会计工作的从业人员的要求通常会受到税法的影响。企业的规模不同,对会计人员的工作能力要求不同,但是不管是什么样的企业,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是无法从事会计工作或者与会计工作直接相关的其它的工作的。在税法中,对企业会计工作会有特殊的规定,比如企业的会计账簿如何保存,保存期限,或者企业中应该设置那些类型的会计科目,对于企业运营中哪些活动应该在会计账簿上有所反应。这样一来,税法中的很多要求都是非常具体的,也是非常专业的,只有具备一定会计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的会计人员才能做好这些工作。所以,企业的管理想要合法有序,就必须依靠那些会计水平达到一定程度的从业人员才能实现,也即,税法影响会计工作从业人员的要求。

(二)税法影响企业的销售策略。

企业的销售策略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税法对于企业的销售策略也是有一定的影响的。企业的盈利,通过销售得以实现,所以在大多数企业中,销售工作都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内容,相对比税法对企业会计工作的影响,税法对企业销售策略的影响并不是非常的直接和明显。销售策略是企业在实现销售计划的过程中所选择的方式,通常需要考虑产品、价格、广告、渠道、促销及立地条件等,实现这些因素的最优组合是销售策略确立的重要内容,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销售方式主要包括电话销售、网络销售、连锁销售等,成功的销售策略就是要在权衡好产品、价格等多项因素之后找到最适合企业的销售方式。在这个过程中,税法也是起着重要影响的。比如宣传方式往往会受到税法的影响,广告和直销是企业通常选用的两种宣传方式,如果税法中对广告商征收的税偏高的话,那么广告的成本就会高,这时候企业就更倾向于直销,而如果个人所得税提高,企业雇佣直销销售人员的成本也就会受影响,那么广告可能就更有优势。总之,在税法的影响下,不同的因素博弈的结果就是一个合适的销售策略。总的来说,虽然税法对销售策略选择的影响不是非常的直接和明显,但是这种影响的存在还是不容忽视的。

(三)税法影响企业的市场选择。

除了对企业会计工作和销售策略的影响外,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还体现在税法影响企业的市场的选择。众所周知,由于地理等因素的影响,地域间的经济发展水平是有很大的差别的,所以,在税法的统一规定之下,允许不同地区以发展地方经济为目的,出台适应本地区的税收政策,或者适当减免某些行业的税收。正是由于税法中这些规定的存在,地域不同,税收的规定也会有非常大的差别,这些差别也是企业在市场选择过程中的重要考虑因素。在企业的日常运作中,税收是一项大的支出,如果地方政策有减免税的优惠,那么企业的生产成本就会大大降低,相反,如果某个项目并不是地方所鼓励,在税收方面,企业基本无法享受任何优惠,支出自然增加。由此可见,税法中某些条款的存在,影响着地方税收的具体政策,进而关系到企业的生产和运营。面对这样的情形,企业在做市场拓展的过程中,是一定会考虑相关税法的规定的。比如税法做了硬性规定的领域,通常,地方的税收策略就不会有太大的差异,这样市场选择就可以抛开地方税收政策的因素,而如果在某些领域,税法给予地方税收的自由空间较大的话,那么企业在市场拓展的过程中就必须考虑地区的特点,地区的特殊税收政策。因此,税法在企业的市场选择过程中,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也是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之一。当然,除了上面提到的三点以外,税法对企业管理的作用还有很多,比如税法影响企业管理人对企业未来发展方向的选择等。

二、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现状。

税法对企业管理的作用通过税法在企业中的应用得以实现,正确分析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现状,有利于更好的发挥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管理人员对税法的态度,税法对企业运行的影响等内容都可以反映出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现状。根据目前我国企业管理的实际情况来看,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现状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对于税法的重视程度逐渐增强。

在今天的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对于税法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强。随着依法治国方针的出现,国家对于法律的宣传力度在增大,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在这样的环境中,自然需要更好的了解法律,遵守法律,只有这样,企业的发展才能在正确的轨道上前进。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把控着企业的管理方向,解决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所以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对国家的相关法律有充分的认识。认识到这一点,当前企业的管理人员都开始接受相关法律的培训,税法作为与企业营利关系密切的法律,获得了越来越高的重视。因此,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对税法的重视程度的`增强,是当前税法在企业管理中应用的一个现状。

(二)税法对企业管理的引导作用逐渐增强。

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企业经营的决策者,他们对税法的重视的提高,自然会使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引导作用增强。企业的发展,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在企业的管理过程中,任何一个因素的偏差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致命的伤害。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依然有很多人铤而走险,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威胁着企业的发展,但是,随着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的发挥,法律开始频繁出现在企业决策者的眼前,运用税法指导企业会计等工作,进而通过税法指引整个企业管理朝着正确、合法的方向发展已经成为当前企业管理中的趋势。

(三)部分企业管理人员对税法的掌握和应用能力有待提高。

不管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对于税法重视程度的增强,还是税法对企业管理的引导作用的增强,都是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的好的方面,但看到好的局势的同时,也不能忽视问题的存在。根据当前企业管理的情况来看,部分管理人员对税法的掌握和应用能力还不够,这是税法在企业管理的应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一些企业管理人员的意识中,只有管理理论知识才是工作的必备,而法律等内容是可有可无的,可能是由于法律对于企业管理的作用并不是非常的明显,这种现象不是个别。在企业中,管理人员大多数是经过专业的管理技能培训的,或者是有多年的管理经验,但是对于法律的理解,依然是他们的弱点。因此,在企业中,依然有部分管理人员对于税法的掌握和应用能力较低,这将直接影响企业管理工作的开展。

三、发挥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的策略。

根据上面的分析,既然税法在企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税法在企业管理中发挥作用的同时还存在着很多问题,那么,找到更好的发挥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的策略就变得尤为重要。

(一)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的税法知识培训。

部分企业管理人员对税法的掌握和应用能力有待提高是存在于当前税法在企业管理应用中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的税法知识培训是主要途径。对企业管理人员的税法知识培训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第一,开展税法知识专业课,对与企业税务密切联系的管理人员进行课堂式教育,夯实管理人员的税法知识基础;第二,在企业管理人员内部开展税法知识竞赛,通过激励等方式号召其管理人员学习税法的热情;第三,在企业宣传位置设立税法知识公告栏,从细节处培养起管理人员了解税法,学习税法,遵守税法,应用税法的意识。除了以上三点外,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运营状况开展其他活动以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税法知识培训。

(二)构建适合企业需求的税法应用框架。

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的发挥,是以科学的方式为基础的,对于企业管理而言,税法的应用需要建立起一个框架,管理人员在此框架下展开工作。在今天,税法对企业管理的作用已经无可否认,但是对于税法的应用不能是盲目的。企业管理人员对于企业的日常业务以及未来发展方向有比较客观的认识,根据这些内容,在结合税法的规定,建立起一个税法应用框架并不是非常的困难,而这个框架的建立,对于企业日后的管理工作都将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创新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发挥的方式。

创新是事物发展的源动力,对于企业而言,有创新才能有竞争力,才能有收益。企业管理与税法的融合同样需要创新,一般情况下,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发挥,是通过税法对管理人员的规范来实现的,那么在以后企业的管理中,就可以突破这种方式,比如企业管理人员可以在税法的规定中找到企业的发展优势方向,也就是充分利用税法的指引作用。总之,创新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的发挥方式也是发挥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的策略之一。

四、结语。

在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下,企业管理活动必须做到严格依法,有效的将税法与企业管理结合,使税法的作用在企业管理中充分发挥将会是未来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内容。

税法方面论文篇八

税法一词在英文中为taxationlaw,《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为“有关确定哪些收入、支付或者交易应当纳税,以及按什么税率纳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是国家或者政府为了实现公共职能、满足公共需求,凭借政治权力,依据法定的标准和程序,无偿、强制的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方式。税法即是国家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经济法部门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国内理论界对税法的概念有所争议,有的学者将税法定义为“国家制定的各种有关税收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税收法律、法令、条例、税则、制度等”;有的学者则认为税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者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国家在筹集财政资金方面所形成的税收的法令规范的总称”。

税法的原则反映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税法原则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是统领所有税收规范的根本准则,为包括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在内的一切税收活动所必须遵守。

税收法定原则又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税收法定主义贯穿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其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税收要件法定主义是指有关纳税人、课税对象、课税标准等税收要件必须以法律形式做出规定,且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必须尽量明确。税务合法性原则是指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依法征税,不得随意减征、停征或免征,无法律依据不征税。

2.税法公平原则。

一般认为税收公平原则包括税收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即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税收公平原则源于法律上的平等性原则,所以许多国家的税法在贯彻税收公平原则时,都特别强调“禁止不平等对待”的法理,禁止对特定纳税人给予歧视性对待,也禁止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特定纳税人给予特别优惠。

3.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包含两方面,一是指经济效率,二是指行政效率。前者要求税法的制定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后者要求提高税收行政效率。

4.实质课税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税法构成要素是税收课征制度构成的基本因素,具体体现在国家制定的各种基本法中。主要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纳税地点、税率、税收优惠、纳税环节、纳税期限、违章处理等。其中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三项是一种税收课征制度或一种税收基本构成的基本因素。

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是缴纳税款的主体,直接同国家的税务机关发生纳税关系。

与纳税义务人相联系的另一个概念是扣缴义务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也称课税客体,是指针对什么样的标的'物进行课税。这是划分不同税种、区别一种税不同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

税率是税法规定的每一单位课税对象与应纳税款之间的比例,是每种税收基本法构成的最基本要素之一。税率是国家税收制度的核心,它反映征税的深度,体现国家的税收制度。一般来说,税率可分为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三种。

按各税法的立法目的、征税对象、权益划分、适用范围、职能作用的不同,可作不同的分类。一般采用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两大类。

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都属于税收实体法。

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征税法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规定,制定税收征收管理的相关法律。

更多知识。

税务登记知识。

一、什么是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

2、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法定登记的一种管理制度。[)。

3、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段。

4、税务登记就好比生产、经营的‘税务户籍证’。

5、税务登记证分为正本、副本。

6、正本应悬挂于生产经营场地显眼处,亮证经营。

7、副本则是办理日常涉税业务的基本资料(减税、免税、退税、领购发票等)。

8、丢失及时申请补办。

二、税务登记的分类。

1、税务登记分为企业的税务登记和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是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也是纳税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3、法律上确定了征税对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4、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件办理涉税事宜。

三、为什么要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用途: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免、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税,领购发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办理停业、歇业,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四、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1、办理时限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的30天内。

2、受理机关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3、对逾期不办理的,税务机关有权期限改正并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办理所需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房产产权属证明文件和兔子房屋租赁合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6、上述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只纳税人在同一县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

7、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8、税务登记表有三种不同款式,分别对应单位纳税人、个体经营户以及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税法方面论文篇九

国际法学教学改革,重点是教学内容的改革和教学方法的改革。这就需要调整国际法学的教学内容体系,夯实其理论基础;注重国际法教学与国际政治的结合;广泛采用案例教学法,实现教学形式和手段的多样化。

1.调整教学内容体系,全面夯实国际法学的理论基础。

国际法学作为一门专业必修课,在一般高校的设置中都是学分低,学时少。以我校为例,该课仅有35学分,共计63学时。而国际法18章的繁多内容要在有限的课堂时间里讲解,必须进行精心的安排。国际法学的总论部分,也就是理论基础部分是教学中的重中之重。以往的国际法教学,严格地恪守总论在先、分论在后的原则,不能将国际法学中的部门法融入其基础理论之中。对此,笔者向读者推荐美国学者路易斯?亨金的三个国际法理论命题。第一个命题是:国际法是政治体系的法律。如今的政治体系包括190多个各自独立的国家,在一个多元的、四分五裂的体系中,政治、经济及文化都是多样化的,这是由国家的自治性决定的。然而,在这样的一个体系中,国际法则是该体系中用以规范表述的共同准则。第二个命题是:国际法的变化,也就是国际政治体系的价值及目标变化。它回溯了人类如何通过体现传统国家制度理念的法律,去追求当代的双重目标,既保障了每个国家选择其体制和实现其目标的权利,又促进了个人的人权与每个社会的福利的发展。第三个命题是:认识法学的发展思潮。即从“概念主义”到“功能主义”,从逻辑推演出的抽象原则到面向现实需求和解决各种新旧问题。亨金的三个命题既全面讲述了国际法基础理论,又将分论部分的一些内容融入其中,让人学会如何把握国际法基础理论的脉搏。因此,在国际法教学中,夯实理论基础并不等于要机械地讲述总论部分的知识,而是要以总论部分为主线,引入分论部分的内容为例证,去深刻剖析和理解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只有这样,才能让学生掌握国际法基础理论的实质,并学会运用这些知识去理解和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矛盾。

2.寓国际政治于国际法教学中,既能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又能拓展学习的深度和广度。

(1)国际法是国际政治的规范表述,二者本属一家。

历史上,国际政治、国际法和外交研究之间并无严格的区分。只是在近几十年,过分细化的学科分野和教学设置,逐渐把国际政治和国际法拉开距离,甚至造成互不通气、缺乏了解的局面。

国际法是由民族国家组成的国际体系中的法律,它当然会反映该体系中的政治主张和各种价值,并服务于各种目标。因此,研究当代的国际政治和安全,不可能不看到各种国际制度和法律的作用,离开对后者的分析,很可能导致分析的空泛乏力;同理,没有对国际关系多样性复杂性的认知,国际法的研究可能会变得过分保守僵化。

全球化时代的今天,进步的国际政治思想和主流国际法理,正在发生一种深刻的变化。以主权概念为例,传统的主权观念强调国家的至上性和自主性,而现如今人们必须从更加复杂多变的现实出发,提出充实传统主权观念的各种思路。现代的主权概念表现得更加灵活、丰富和多层次,某些外围的、边缘的主权可能随着时代变化而让渡和调整;主权与人权成为进步时代的社会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的因素;主权成为可以随着国家内政外交的进步性或落后性而增强或削弱的东西。

1.广泛采用案例教学法。

所谓案例教学法又称“个案法”,就是指教师在课堂上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解剖分析,组织学生从个别到一般、从具体到抽象、在实际案例中进一步学习理解和掌握法学原理和原则的一种教学方法。

这种教学法始于19世纪70年代,最先在美国的哈佛大学的法学院采用,随后就盛行于英美法系国家。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已普遍接受这一概念,并在实际教学中不同程度地采用。笔者认为,案例教学法对培养学生自主发现和归纳规律性原理的能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与纯粹的理论讲授相比,具有以下优势:

(1)案例教学法的教学直观性有助于启迪学生的积极思维,培养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

法律规范是对具事物的概括和抽象,案例教学法能让学生置身于具体的事物当中,并体验这种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和适当性,在具体的案例中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训练和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例如,在学习国际法的法律性这一问题时,我们可以用“美国对伊拉克的战争”,“美国的虐囚事件”来解决这个问题。如果说国际法不是法律,那么美国为什么在侵略伊拉克之前,还要制造那么多的借口?生擒萨达姆之后,为什么还要把他交还伊拉克新政府进行审判?“虐囚事件”曝光后,美国总统为什么要向世界人民道歉?通过案例的解析,让学生掌握国际法的基础知识,解决在现实中感到困惑的问题,领悟国际法的.本质属性。

(2)案例教学法的教学关联性有助于构架全面的知识体系,加固了国际改革的基础。

我们目前的法学教学总是条块分割,如实体法与程序法,法学理论与部门法都是分开讲授的,特别是国际法学更显得孤立。案例教学法可以使法学知识融会贯通,并能够学习相关的学科知识。例如,国际罪行的种类在我国刑法中有无相应罪名,国家的管辖权中的普遍管辖权在我国刑法当中是否有所体现,中国不加入国际刑事法院与我国的刑事立法有什么关系等,这些在案例教学法中都能互动起来。

2.教学形式和手段多样化。

(1)促进灌输式教学法向启发讨论式教学法转变。

灌输式教学法缺乏有效提高学生能力的方法和手段,也限制了多媒体教学手段的使用,严重影响了教学质量的提高。启发式教学方法则是以学生为教学活动的中心,教师围绕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展开教学,学生能主动地学习知识。完成灌输式向启发式课堂讲授方式的转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在课程设计上逐步增加课堂讨论时间,减少教师讲授的时间。课堂讨论大体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就教学内容中的某一个重要问题进行讨论,二是就教师给出的案例进行讨论。这两种讨论方式在国际法教学中应交替使用。比如,在讨论国家构成四要素这个问题时,我们可举例说明有关台湾的法律地位的一些问题:《美国对台湾关系法》是国际条约,还是国内立法;如果台湾公投独立,符不符合民族自决原则等。这样将问题与案例结合的讨论,会使教师的教学收到事半功倍之效。2)在课下为学生指定必要的课外阅读资料,甚至可以要求学生写出阅读笔记,从而保证课堂上能够启而有发。3)对基本原理的讲授应当与对该原理产生的社会和历史背景的概括性介绍相结合,使学生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为其今后的法律学习奠定坚实的基础。

(2)建立学习小组,增强自学能力,从而缓解教师的课堂教学压力。

解决课时少、内容多的矛盾的唯一做法,就是分解教学内容。因此,扩大自学内容、增强自学能力的有效方式之一,就是建立学习小组。学习小组也是哈佛大学的一个很重要的传统,一个好的学习小组是学生整个学习生涯中能够取得成功的关键。学习小组的成员要经常聚在一起对教师留下的题目进行学习和讨论,在这之中大家互相启发,并且可以在一个比较宽松随便的环境中发表自己的见解。

(3)多媒体教学手段的应用,可以大大提高教学效率。

多媒体教学作为一种辅助教学的手段,无疑是最便捷高效的。教师应根据该课程的教学计划和教学体系将收集好的各种案例、各种重要原理和规范、各种疑难问题、图表与参考答案做成课件,在课堂教学中使用。采用这种辅助手段,能充分利用课堂时间,又能准确地表达重要概念、数据等,同时又能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并活跃课堂气氛,可收到良好的学习效果。

(4)创办教师个人网站,通过网络进行教学辅导。

在我国的一些高校,这种教学方式已有教师开始采用。之所以未能普遍开展,是因为多数教师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做这项工作。多数教师只是通过电子邮箱进行答疑解惑,所产生的效应远不及网站广泛。当然,创办教师个人网站对教师的业务素质的要求也是很高的。因为参与网站活动的人不仅是自己的学生,还会有其他的社会主体,这就会给教师带来各种压力。但个人网站的创办,可使教师将自已的科研与教学紧密结合起来,更好地启发学生对问题进行思索和探究,极大地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

(5)增加课程实践环节,开通各种学习渠道。

国际法课程的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不像其他部门法那样具体而又鲜明。我们无法去参与国际法院的庭审活动,更无法对国家的对外关系进行实质性的献计献策。因此,很多学生认定这门课程的设立,缺乏实践意义,没有学习的价值。笔者认为,国际法课程的实践环节应重点放在关注国际时事上。每天国际社会都在发生着各种各样的事件,我们的学生要学会用国际法的嗅觉去发现问题。如:泰国发生的军事政变,从国际法的视角应怎样看待这一问题?国际社会的各方反映及做法符不符合国际法的相应规定?因此,广泛开通各种学习渠道是增强实践环节的必要方法。首先,要求学生关注每天的国内新闻和国际要闻;其次,要求学生浏览国际法的网站。通过身边的时事,结合自己的专业,达到实践学习的目的,可以培养学生的国际法律思维。

税法方面论文篇十

所谓税法解释是指一定主体对税收法律文本的意思所进行的理解和说明。在这里说的主体指的是有权解释的主体,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和有关行政机关。在税收法律适用中,立法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对税法具体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根据法律规定,根据有权解释的机关不同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种。目前,由于我国立法机关赋予了行政机关大量的立法权,而且立法机关又怠于行使税法解释权,使我国的税法解释制度出现了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软弱,行政解释一支独大的现状。

二、税法行政解释存在的问题。

(一)解释背离税收法定主义。

税法行政解释的范围是对税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但事实上,我国税法行政解释往往更多的是“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抽象解释,特别是国务院根据税法直接授权制定的实施细则或实施条例,几乎很少有关于“具体应用”的解释。税法行政解释脱离“具体应用”问题,造成了行政机关对税收法律进行立法解释的事实,致使行政机关无形中既拥有税法的立法权,又拥有税法的执法权。

(二)部分税法行政解释形式上不具备法律效力。

目前,税法行政解释除行政法规、规章外,更大多数解释是以“通知”“批复”形式表现出来,虽具有实效,却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实践中,行政机关关于税法解释的文件的数量非常多,其表现形式相当繁多,但至今没有一项税法解释文件在名称上明确使用“解释”这一概念。除行政法规、规章外,大多数表现为“通知”、“批复”、“办法”等等,即使对税法条文的进一步补充或说明,甚至是关于税法某一部分的细则性规定,也仍贯以“通知”或“批复”字样。这此大量的“通知”和“批复”,虽具实效,却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

(三)税法行政解释缺乏程序保障。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其中规定税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作“规定”、“规程”、“规则”、“实施细则”、“决定”或“办法”,对于其他的以“通知”“批复”命名的解释性文件,并非都要求以规章的形式进行规范往往以国家税务总局某司的名义作出。这种内部的、缺少公开化和监督机制的解释文件制作过程可能产生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解释文件本身的不合法、不合理性,甚至前后解释不一致、相互矛盾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四)税法行政解释缺少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法》的颁布,虽然规定了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制度,但从税务系统目前的状况看,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实际上操作具有很大的困难。税收规章与“规定”的界限不明确,两者之间难以区分,这样导致在行政复议实践中对“规定”申请审查缺少可操作的标准,从而影响行政复议制度功能的发挥。其次,缺少对税法行政解释的司法审查。与税收有关的诉讼一般都是行政诉讼,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规定,我国的司法机关只能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目前的税法行政解释大多数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这类税务抽象行政行为不仅适用范围广,而且还具有反复适用性,因此侵害纳税主体权益的机会也就更多,范围也就更广。

三、完善我国税法解释问题的建议。

(一)在我国宪法中明确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应当完善税收授权立法,严格遵守《立法法》的规定,坚持税收法律保留原则,明确税收立法的事项、权限、程序及如何对授权立法予以监督;严禁接受授权机关将授权事项二次授权给下一机关。对涉及纳税人权益的税法行政解释,依行政公开原则,公开税法行政解释活动的过程,接受群众监督,对具体涉及到纳税人权利的,如税率的确定方法、税前扣除的方法,应举行听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保障纳税人的在税法行政解释过程中的.参与权、被告知权等程序性权利。

(二)加大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在税法解释中的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的民主机关,其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解释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但是由于现阶段我国立法机关任务繁重,加上税法解释工作专业性和实践性特别强,这方面的工作做的不多。司法机关也是如此。所以应该逐渐改善这种情况,加大立法和法解释的力度,以一种中立的态度对法律法规进行解释。

(三)严格限制税法解释的行政主体。

在实行分税制下,中央税及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行政解释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地方税的应由省一级地方税务行政机关制定。下级税务行政部门认为税法规范需要解释的,应向逐级上报到有解释权限的税征机关,严禁无权解释、越权解释,无权解释、越权解释无效,建立健全无权、越权解释的责任追究制度。

(四)明确限定税法行政解释的范围。

目前我国税法行政解释的范围相当广泛,包括了对税种、税目、税率、减免税、征收管理等税法全方面的解释。税务行政机关既是税法的执行者,又是税法解释者,甚至是税法的制定者,这显然违背了当代政治的分权原则。我国应该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做法,严格限制行政解释权的行使范围,对于涉及到课税要素的内容,税法行政解释应该严格限定在法律条文字面文义可能的范围内,不能任意作扩大或缩小的变更解释。

参考文献:

[1]杨仁寿.法学方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刘剑文,熊伟.税法基础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3]朱冬梅,胡芳.税法解释原则的比较与借鉴【j】.福建税务,2006。

[4]张弘,张刚.行政解释论【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5]黄竹胜.行政法解释的理论建构【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

税法方面论文篇十一

1.教育观念陈旧,教学质量得不到保证。

成人教育在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暴露出个别学校在社会效益上的重视不足。他们只注重学校招生规模的扩大,学生人数的多少,却忽视教学质量的提高;片面强调了成人教育中的“函授”、“业余”、“夜大”等特点,而忽视了终身教育的“教育”理念,在设置师资力量、安排教学课程等方面大打折扣;而成教学生本身工学矛盾的存在又使得学生的自学环节必然缺失,两相结合必然使得教学质量得不到保证。

2.教学手段落后,教学模式缺乏。

在部分学校的成人教育中,受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仍然沿用老一套的教学手段,未能采取先进的、多种类型的教学模式进行教学。目前的成人教育法学本科教并没有充分认识到现行教学模式对提高教学质量的障碍,往往沿用单一化的教学模式,或者照搬普通高等教育法学本科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

3.课程设置不合理,教材选用不恰当。

在课程设置上,成人教育法学本科课程也没有考虑到成人教育的特点,照搬普通高等教育法学本科教学的课程设置,使课程设置与成人教育学生的期望相差甚远。在选用教材的时候,没有经过慎重考查,教材“过时”,无法很好的开展教学,不能及时吸收最先进的理念,不能最大程度的满足成人教育学生的求知欲望。

1.转换观念,明确定位,严把教学质量关。

充分认识成人教育法学本科教学存在的问题,建立有别于普通高等法学本科教育的教学质量标准体系,明确定位成教法学本科教育的教学目标,提高教师和教育管理者的素质,保证和加大物质资源的投入,包括经费投入、教学内容、教学时间、教学手段、设备等等。

正如美国教育学家达肯沃尔德·梅里安在《成人教育》中指出的那样:“成人学习,是以问题为中心,而不是以教材为中心。”由此我们应改变“成人本科教育就是高等学历教育速成班的看法”,应该看到,成人教育法学本科教学新的发展趋势根据成人高等教育及成人学习的特点,选购好既不影响学科专业课程的规格档次和水平、又适合于成人学习特点的正规出版社出版的教材;教学内容上要注重实用,教学方法上灵活多样,让接受成人法学本科教育后的学生真正做到学以致用即可。

2.借鉴普通高等教育先进模式,促进成教法学本科教学水平的提高。

(1)诊所式教学模式的试行。

法学界大多数学者认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法学教育必须体现素质教育的要求,换言之,新时期的法学教育,从根本上讲就是法学素质教育,法学教育的首要任务是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法律人才。这种观念放在成人法学本科教学中亦适用。

目前,在普通高等教育法学本科教学中,多媒体教学技术的运用已经越来越普遍,而在成人教育中则相对教薄弱。囿于成人教育短暂的面授教学时间,更多的教师为了完成教学计划,赶教学进度,只能够加快理论知识的泛泛讲解,“演讲”式的教和廖廖几行板书的效果远远不及多媒体教学手段的充分使用。

在成人教育法学本科教学中,理论知识的掌握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在教学目标中几乎各占一半的比重,多媒体教学模式的优点可以很好的满足教学的多种需要。作为一种媒体技术,它所承载传输的信息是丰富的,形式是多样的,覆盖了教学系统的各种要素,具有全面性、形象性和使用的方便性,能提供最新的信息和各种便捷的服务,它提供了各个部门、环节和各种要素信息之间联系的信息通道,具有多向性和交互性。因此,在法学教学中可以通过应用多媒体教学模式,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和教学对象,在不同的教学环节合理配置教学资源,充分、形象地模拟教学环境,组织学生采用多种有效的学习方法,以最经济、最直接的方式达成学习目标。如通过网络,将校园课堂和法院审判庭联接起来,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通过网络,学生可以收集相关法学资料并参加讨论,实现互动开放式教学。

三、进行改革的可行性。

虽然,普通高等教育法学本科教育仍然是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的主渠道,但是,在目前终身教育、终身学习的大环境下,越来越多的人热衷于自我增值及终身学习,参加成人法学本科教育则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途径。对于期望进行法学本科再教育的群体来说,办学机构的办学能力、教学质量、社会效益等是其选择的首要条件。办学机构只有适应教育潮流的发展,认真思考法学本科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改变滞后的教学培养模式,不断提升办学能力,办学才能长盛不衰。在教学实践中,由于大部分成人教育都依托于普通高等教育的教学资源,完全具备进行教学改革的软、硬条件。

当前,参加成人法学本科教育的学生怀着新的求学理念,选择学校时候更看重的是教学质量的情境下,加快法学本科生教育教学模式,摈弃成人教育法学本科教学中存在的低水平,泡沫化,理论与实践脱节、教学与法律职业脱节等弊端是非常必要的。培养实用创新型的法律专业人才,使经过成人教育法学本科学习的学生具有“法律人”应有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法律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是办学机构增强办学竞争力的最好手段。成人教育学生的培养质量标志着一个办学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不断探索和创新法学本科教学模式,才能从根本上增强办学机构的竞争力,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教育产品,从而进一步提高办学机构的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曾宪义,张文显.中国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4.

[2]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36.

[3]杜兰英,朱昶.成人教育教学方式与方法体系的改革.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1,(2).

[4]李盛聪.论成人高等教育存在的问题与创新.中国成人教育,,(2).

税法方面论文篇十二

税法的适用,不仅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利益,更关系到公民的财产权,非常重要。法的适用离不开法律解释,税法亦然。现阶段我国的税收工作正朝着法治化的方向迈进,在这个过程中,税法解释问题变的越来越突出。本文分析了我国现阶段税法解释的现状,并针对我国税法行政解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善的方向与建议。

税法解释,行政解释,税收法定。

所谓税法解释是指一定主体对税收法律文本的意思所进行的理解和说明。在这里说的主体指的是有权解释的主体,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和有关行政机关。在税收法律适用中,立法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对税法具体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根据法律规定,根据有权解释的机关不同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种。目前,由于我国立法机关赋予了行政机关大量的立法权,而且立法机关又怠于行使税法解释权,使我国的税法解释制度出现了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软弱,行政解释一支独大的现状。

(一)解释背离税收法定主义。

税法行政解释的范围是对税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但事实上,我国税法行政解释往往更多的是“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抽象解释,特别是国务院根据税法直接授权制定的实施细则或实施条例,几乎很少有关于“具体应用”的解释。税法行政解释脱离“具体应用”问题,造成了行政机关对税收法律进行立法解释的事实,致使行政机关无形中既拥有税法的立法权,又拥有税法的执法权。

(二)部分税法行政解释形式上不具备法律效力。

目前,税法行政解释除行政法规、规章外,更大多数解释是以“通知”“批复”形式表现出来,虽具有实效,却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实践中,行政机关关于税法解释的文件的数量非常多,其表现形式相当繁多,但至今没有一项税法解释文件在名称上明确使用“解释”这一概念。除行政法规、规章外,大多数表现为“通知”、“批复”、“办法”等等,即使对税法条文的进一步补充或说明,甚至是关于税法某一部分的细则性规定,也仍贯以“通知”或“批复”字样。这此大量的“通知”和“批复”,虽具实效,却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

(三)税法行政解释缺乏程序保障。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其中规定税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作“规定”、“规程”、“规则”、“实施细则”、“决定”或“办法”,对于其他的以“通知”“批复”命名的解释性文件,并非都要求以规章的形式进行规范往往以国家税务总局某司的名义作出。这种内部的、缺少公开化和监督机制的解释文件制作过程可能产生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解释文件本身的不合法、不合理性,甚至前后解释不一致、相互矛盾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四)税法行政解释缺少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法》的颁布,虽然规定了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制度,但从税务系统目前的状况看,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实际上操作具有很大的困难。税收规章与“规定”的界限不明确,两者之间难以区分,这样导致在行政复议实践中对“规定”申请审查缺少可操作的标准,从而影响行政复议制度功能的发挥。其次,缺少对税法行政解释的司法审查。与税收有关的诉讼一般都是行政诉讼,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规定,我国的司法机关只能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目前的税法行政解释大多数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这类税务抽象行政行为不仅适用范围广,而且还具有反复适用性,因此侵害纳税主体权益的机会也就更多,范围也就更广。

(一)在我国宪法中明确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应当完善税收授权立法,严格遵守《立法法》的规定,坚持税收法律保留原则,明确税收立法的事项、权限、程序及如何对授权立法予以监督;严禁接受授权机关将授权事项二次授权给下一机关。对涉及纳税人权益的税法行政解释,依行政公开原则,公开税法行政解释活动的过程,接受群众监督,对具体涉及到纳税人权利的,如税率的确定方法、税前扣除的方法,应举行听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保障纳税人的在税法行政解释过程中的参与权、被告知权等程序性权利。

(二)加大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在税法解释中的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的民主机关,其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解释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但是由于现阶段我国立法机关任务繁重,加上税法解释工作专业性和实践性特别强,这方面的工作做的不多。司法机关也是如此。所以应该逐渐改善这种情况,加大立法和法解释的力度,以一种中立的态度对法律法规进行解释。

(三)严格限制税法解释的行政主体。

在实行分税制下,中央税及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行政解释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地方税的应由省一级地方税务行政机关制定。下级税务行政部门认为税法规范需要解释的,应向逐级上报到有解释权限的税征机关,严禁无权解释、越权解释,无权解释、越权解释无效,建立健全无权、越权解释的责任追究制度。

(四)明确限定税法行政解释的范围。

目前我国税法行政解释的范围相当广泛,包括了对税种、税目、税率、减免税、征收管理等税法全方面的解释。税务行政机关既是税法的执行者,又是税法解释者,甚至是税法的制定者,这显然违背了当代政治的分权原则。我国应该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做法,严格限制行政解释权的行使范围,对于涉及到课税要素的内容,税法行政解释应该严格限定在法律条文字面文义可能的范围内,不能任意作扩大或缩小的变更解释。

[1]杨仁寿。法学方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刘剑文,熊伟。税法基础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3]朱冬梅,胡芳。税法解释原则的比较与借鉴[j].福建税务,2006。

[4]张弘,张刚。行政解释论[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5]黄竹胜。行政法解释的理论建构[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

【本文地址:http://www.pourbars.com/zuowen/15742249.html】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