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后感是对书籍的综合评价和个人感悟的表达。写读后感时,可以提出自己对书中疑惑的问题,并解答和探讨。以下是一些读者对于该书的心得和感受,供大家参考和交流。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篇一
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美国,民权运动、战争等因素促成了这本《正义论》的问世。
正义论总共分为三大部分,作者罗尔斯由纯粹理论发展为实际操作,进而证明自己的构想的正确性,关于正义的主题,作者主要研究的社会正义问题。即研究社会基本结构在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决定社会合理的利益或负担之划分方面的正义问题。罗尔斯以一个哲学家的身份,站在道德的角度彻彻底底地研究并深入探讨了社会基本结构这个问题,涉及到了伦理学、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等诸多领域,可谓是相当详细地阐述了他的“正义的公平”,试图达到一种全面、平衡的状态,使得他的理论具有最大限度的可实施性以及拥有最大空间和回旋的余地。这也是《正义论》一书的初衷,为当时的美国民主社会提供另一种可能,能最大限度地为美国公民所接受的新的道德基础,以期能摆脱长期占据领导地位的功利主义,保障与实现个体的自由、权利。
在书的第一编中,着重阐述了基本的几种理论,主要的是正义原则。一为平等自由原则,一为差别原则和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这一思想继承传统的西方契约论,试图代替大行其道的功利主义。从整本书及现实的角度来看,这些理论还是过于理想化,并不能涉及任何现实的制度和政策。可谓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理论,例如罗尔斯他假设存在一个稳定的“良序社会”,所有人具备大致相同的道德信念,形成了广泛的共识,很明显与现代社会存在着较大差距。但也并不完全是那种老式的、陈旧的、充满幻想的乌托邦理论,书中蕴含的思想的光芒和一种全新的证明方式和标准则为后世之人提供了无限可能。整本《正义论》是理想与现实的高度结合,无论在深度还是广度方面都能擦出思想的火花。“反思的平衡”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通过反复、来回地修改契约环境的条件或是及时修改、调整我们的判断,以此来符合原则。这种“深思熟虑的判断”就是罗尔斯诸多论证中的一种有力方法。
同时,罗尔斯摆脱前人的窠臼,注重思辨及对现实道德问题的关注,开始偏重实质性的问题,在单纯的分析中加入了思辨的成分,使得当时的伦理学有了新一步的发展。
书中最大的亮点或许并非是那些理论,但是罗尔斯严密的、条理一贯的逻辑论证确实是让人折服,层层论述,环环相扣,通过与他人理论的反复对比,互相修正,证明自己理论存在的合理性、优越性以及科学性。
逻辑论证的严密性、科学性、新颖性只能依靠阅读原著才能深刻体会,三言两语并不能概括出精彩之处。那就对第一编中的理论部分进行简单的议论。
整本书最重要的原则就是正义原则。原文如下:“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平等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简单概括一下,就是“平等自由原则”,“差别原则和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正义的两个原则是按照词典序列排列的,也就是“优先性”,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第一个原则保障了所有人的自由,这点很容易理解。第二个原则则是希望达到均富的状态,即对于一种机会而言,每个人都能公平平等地得到分配。从字眼上看,可能与“差别原则”背道而驰,但“差别原则”的本质并不是主张平均,恰恰相反,罗尔斯默许甚至主张差别的存在,只是用了一个严格的条件去约束这个差别原则。这些差别必须有利于最不利者。也就是前面提到的那种机会如果是以不平等的方式存在的话,那么它势必是有利于增加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允许这种差别的存在是为了达到补偿原则的目的。由于出身、天赋等不可控因素的存在,势必会产生两种境况的人,最不利者和最有利者。差别原则即是为了缩小这两者之间的距离而特意提出的,力求确保一种“最大的最小值”。这仅仅还只是一种理论,在实践的过程还存在着许许多多的问题,还是那句话,过于理想化。
为了保障正义原则的实行,罗尔斯不遗余力地阐述“原初状态”这种理想的社会环境。“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无论是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出身,也没有人知道他在先天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这些就是原初状态的基本特征。而一切的目的——正义原则——则是在一种无知之幕后被选择的。通过建构“无知之幕”,最终使得所有公民在原初状态中处于同等的地位,天赋等因素无法为个体进步提供任何便利。即使假定了一个原初状态,人们本有的理性也并未因此消失殆尽,各方都有理性,对于各种“善”,人们都能以“无知之幕”为背景,以正义原则为基础,遵照最大的最小值原则,理性地、不偏不倚地进行选择。至此,就是《正义论》的理论部分的论述。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篇二
在写读书笔记之前,我想谈谈读了这本书几节之后给我的感受。拜读罗尔斯的《正义论》,个人认为理论性太强,又太深奥,大多没有读懂,只是了解了许多新的概念,虽然有的是过去知道的词语,但罗尔斯都有赋予了它们新的内涵,诸如,正义,正义观,公平的原始状态,契约论等等,很简略地将书翻了一下,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了哲学,经济学,伦理学,法学等多门学科。初次接触这本书的第一章的前几节,虽然就像之前说的看不太懂,但是很感兴趣并且有耐心去研读,也希望自己在读书的过程中获取丰富的知识,懂得很多道理。
罗尔斯在开篇论述正义的作用时就直接认为,人类社会的第一美德有两个方面,一是真理,一是正义,并且二者是不可调和、决不妥协的。其中,社会基本结构是正义的主题,人们在达成其他协议之前,首先要就社会制度的原则达成协议。然而这种缔约不是一种实际的历史行为,而是在假定的原初状态中的选择的结果,它是互相冷淡的个人在无知之幕背后的选择。下面,我想就公平正义原则的原始状态和证明进行简要分析。
罗尔斯说过:公平的正义并不是一种完整的契约论。因为契约论的思想显然可以扩大应用于选择一种或多或少完整的伦理体系,就是说,扩大应用于一种把不但对正义而且对所有美德也同样适用的原则包括进去的体系。也就是说,正义即公平观以及它所体现的有普遍代表性的那类观点所涉及的范围是有限的。而且可能有人会提出类似的结论,这些结论可能更加吸引和新颖。然而要像罗尔斯一样,要证明这些具有相当普遍性的道德常识,尤其是具有理性上的说服力,却是异常艰难的。因此,我们只是在意罗尔斯的结论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要知道罗尔斯是如何证明的,即这些结论是怎样得出的。只有这样做,我觉得我们才能够真正理解罗尔斯的思想;亦只有这样,才能够避免一些错误与批评,因为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的论证体系是非常严密的,逻辑性非常强。
首先必须对原初状态要有正确的刻画。原初状态相当于社会契约论中的自然状态,它在历史上并不真实存在,它只是在思维中的一种状态,但是由它所得出的结论却对现实有巨大的作用和参考价值,我想这就是罗尔斯要提出原初状态的重要原因。罗尔斯是这样定义原初状态的:它是一种期间所达到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状态,是一种各方在其中都是作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选择的结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状态。当然,原初状态必须具有一定的背景环境,而且也会有一些可取的限制,使我们排除受到偏见指引的偶然因素的察知。
原初状态目的在于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从而使达到的每一个同意的原则都将是正义的,也就是试图通过程序上的正义,达到实质上的正义。我们必须以某种方法排除使人们陷入争论的各种偶然因素的影响,引导人们利用社会和自然环境以适应他们自己的利益。基于此,罗尔斯假定各方都在无知之幕之中。无知之幕中的各方并非一无所知,而是有所知有所不知。他们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也不知道他在先天的资质、体力、智力等方面的`运气;甚至不知道他们的特定的善的观念或他们特殊的心理倾向,但是他们知道自己正在经受环境的制约,他们也具有选择正义原则所必须的一般知识。
因此,无知之幕的假设,使原初状态摆脱了历史和现实的性质而成为纯粹理性的虚拟,也最终排除了订约各方的特异性,使他们成为抽象的、一般的人,排除了一切会影响到原则选择的来自自然和社会的偶然因素,排除了一切会妨碍人们达到意见一致的冲突因素。这就使契约已完全不是现实的契约,订立契约的行为变成了对原则的选择,这种选择实际上已不是在各方之间进行,而是在一个人的脑子里进行。也就是说,一个知道自己的人会明确的选择对自己公平的原则。但是如果他们对自己的此一无所知,那么他必须代表全部人选择最有利于自己利益的原则。
那些出身和天赋较低的人以某种补偿,缩小以至拉平他们与出身和天赋较高的人们的出发点方面的差距。在他看来,天赋不是道德上应得的,应当把个人的天赋看成是一种社会的共同资产,虽然自然资质的分布只是一个中性的事实,但社会制度怎样对待和处理它们却表现出正义与否的性质。他反复申明这两原则决不会导致一个英才统治的社会,不会导致一个差别悬殊的社会,甚至不无天真地表现出这样一种预期:倘若始终遵循这两个原则的话,未来社会的人不仅将在制度形式上保证平等,而且能够接近事实上的平等。
在读完这本书后,虽然对于它的内容还不是了解得很深,但是我还是看到了正义的一种力量,一种反省,一种启示,还是很有意义的!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篇三
本书被誉为是二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着作”。本书涉及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诸领域,对正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以“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的理论预设为前提,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并论述了正义分配的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公平与差别原则。也是自由主义的重要着作。什么是公平?罗尔斯的回答绝了:”无知才能公平“。没有偏见就是无知,也就是不知道自己是什么人。当一个人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不知道自己属于哪个阶层,不知道自己的天赋和才能,甚至不知道自己喜欢什么追求什么的时候,他的决策就是毫无偏见的。当所有的人都在这样一重”无知之幕“背后作决策时,他们所一致公认的社会契约,就是正义的。这就是我读完《正义论》后的最深的感受!
罗尔斯的正义论提出的人们会选择的对制度的设计的两个原则——第一个是平等的自由原则,第二个是机会的公正平等与差别原则的结合。其中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而第二个原则的机会公平原则优于差别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有关公民政治权利部分,一是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部分。
在《正义论》的阅读中,我感触很深,想知道什么是正义,就要知道为什么需要正义。罗尔斯借鉴了启蒙者卢梭的”确信每个人都应该是自由而平等的,他认为这是人类社会制度的根本前提,只有这样的制度才是公正的、有生命力“的思维方式,提出了”正义的理想国“。罗尔斯提出,正义的定义首先需要三个前提,其实这也和卢梭定义社会契约的前提有点类似,那就是:理性的人、原始状态和无知之幕。这自然也是一种纯粹假设的状态,但也是得到真正正义必须的状态。
那么,反省我们中国的现状,又有什么感想呢?我突然想到了这一方面。我们中国现实中的道德社会是什恶魔样的呢?。例如,范跑跑事件中,中国人的道德表现,指责范的人几乎全部是建立在传统道德基础上混沦吞枣的道德观念。很多都是仅仅在心领意会的共同道德认识基础上做出。责任义务,权利自由,善恶公私等握在一块。指责起来头头是道,但永远缺乏社会根据和理论根据。没有一定清晰的逻辑,如果叫他解释,不可能解释清楚的。那么他只有通过二条途径来反击。1,就是通过中国民众的传统道德观念,孝道和性善论来进行,即在把人同动物的区别中,而不是人同人的区别中进行认识,所以我觉得读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对于我们的道德建设和道德理论也很有意义。
正义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正当的一个子范畴,或者说,正义即是应用于社会制度时的正当。按罗尔斯的说法,伦理学必须包括正义论,而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这等于是说,设计一种正义的社会制度就是要使其最大限度地实现平等。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也确实透露出这样一种平等乃至平均主义的倾向;他认为他的差别原则达到补偿原则的某种目的,即给那些出身和天赋较低的人以某种补偿,缩小以至拉平他们与出身和天赋较高的人们的出发点方面的差距。在他看来,天赋不是道德上应得的,应当把个人的天赋看成是一种社会的共同资产,虽然自然资质的分布只是一个中性的事实,但社会制度怎样对待和处理它们却表现出正义与否的性质。他反复申明这两原则决不会导致一个英才统治的社会,不会导致一个差别悬殊的社会,甚至不无天真地表现出这样一种预期:倘若始终遵循这两个原则的话,未来社会的人不仅将在制度形式上保证平等,而且能够接近事实上的平等。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篇四
(一)
如果把法律和幸福放在一起,很多人会疑惑,这两者有什么关系呢,其实我们很难用只言片语来解释清楚什么叫做法律,什么叫做幸福,前一段看了几本伦理学上的书,书中有关“幸福和法律的关系”这一让人头疼的问题作了很多引导式的解释,那么什么是法律呢?说道法律,我们这些不学法律的人往往想到了法院高高的大楼,检察院,警察局,穿着正装的律师,高高在上的法官,等等。解释什么叫做法律,是一件很难的事情,那就换种思路。我们人类赖于肉体而生存,肉体带来无尽且不断增长的欲望,欲望使我们具有两面性,正因为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有着魔鬼与天使的两面性,才需要法律和道德的规范来约束我们。法律、道德和宗教史三种最主要的约束。与其他二者相比,法律是社会对某种行为的道德价值评价作为基础的,是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应当与否的标准则是社会的公共利益,调整的是一种涉他的行为。
那么什么是幸福呢?幸福是对外在环境和自身产生的一种主观上的偕同。从伦理学的角度上来看,幸福不仅仅是主观感受,而且是人们对于客观需要得到满足的主观感受。在我们的生活中,生理和生存的需求是幸福的低级阶段;相爱。被爱与施爱是幸福的高级阶段。
在这些书中,伦理学上的法律是以道德判断为基础的。法律观取决于社会观,社会观取决于人生观,人生的目的就是社会的目的,社会的目的就是法律的目的,所以说,人生的目的就是法律的目的。人生的目的在伦理学上叫做“至善”,“至善”分为工具性的善和目的性的善。而我们所讨论的幸福,就是目的性的善中的一种。共同善是存在于法律的最高目的,规范的背后总有一种制裁力量在彼此帮助的关系上实现我们个人的需要,既然幸福的实现需要合作,那么幸福就需要有共同善和基本善作为基础才能存在。法律的目的就是对每个人的基本尊严和平等权利的维护,是对自由、正义、平等、效率的追求,作为一种行为的规范和行为的约束机制,法律约束一切掌握优势资源的人滥用资源的'权利。总之,在法律的众多特征中,限制和约束权力的滥用是其最主要的特征之一。通俗地说,只有在法律的约束和限制下,普通人的尊严以及平等的权利才能真正实现。
以我的看书感受来看,我们把基本善作为法律的目的,把共同善作为社会的目的,把至善作为人生的目的,并且至善不能成为到达其他善的手段,那么就可以像“阶梯状”一样,将基本善作为所有善存在的基础。法律作为一种制度的保障,让我们大家在有共同利益的时候可以进行合作、建立契约,而幸福的实现通常需要合作的存在,所以法律史幸福的基础和保障,当然,伦理学意义上的法律与幸福往往是理想状态下的,毕竟幸福作为一种主观感受很难确切地进行论证。
(二)
读完了这部巨著,对我触动还是挺大的。刚逛了下豆瓣,发现给这本书作评论的人特别少,而且很多人反应这部书难度,我就突然对自己的信心倍增,因为我没有觉得它难度,只是觉得罗尔斯是个太谨慎的学者了,总是不断给自己设置理论上的限制,并且从先验和经验两条路径来系统而仔细的论证自己的正义原则。
在第一编“理论”部分,罗尔斯主要从原初状态出发,为了让原则更加的简单而且易于推出,他还预设了无知之幕,由此,他论证了处于无知之幕状态下的人们会倾向于统一两个正义原则,第一原则即自由平等原则,第二原则即机会均等及差别原则。虽然主要内容只有这么多,但是谨慎的罗尔斯花了整整一编来说明这些问题,包括对无知之幕的限定,对原初状态的说明,以及为什么要假设这样一个前提,通过与功利主义、直觉主义的对比,说明人们为什么会选择正义原则(最大最小值推理),正义原则有着什么样的特征,而这两个正义原则之间以及内部又有怎样的词汇序列,这种词汇序列是如何形成的……总之,罗尔斯在不断的与各种功利主义对比中,详细而又全面的说明了正义的两个原则是如何被选择的。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篇五
本书被誉为是二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本书涉及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诸领域,对正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以“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的理论预设为前提,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并论述了正义分配的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公平与差别原则。也是自由主义的重要著作。什么是公平?罗尔斯的回答绝了:“无知才能公平”。没有偏见就是无知,也就是不知道自己是什么人。当一个人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不知道自己属于哪个阶层,不知道自己的天赋和才能,甚至不知道自己喜欢什么追求什么的时候,他的决策就是毫无偏见的。当所有的人都在这样一重“无知之幕”背后作决策时,他们所一致公认的社会契约,就是正义的。这就是我读完《正义论》后的最深的感受!
罗尔斯的正义论提出的人们会选择的对制度的设计的两个原则——第一个是平等的自由原则,第二个是机会的公正平等与差别原则的结合。其中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而第二个原则的机会公平原则优于差别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有关公民政治权利部分,一是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部分。
在《正义论》的阅读中,我感触很深,想知道什么是正义,就要知道为什么需要正义。罗尔斯借鉴了启蒙者卢梭的“确信每个人都应该是自由而平等的,他认为这是人类社会制度的根本前提,只有这样的制度才是公正的、有生命力”的思维方式,提出了“正义的理想国”。罗尔斯提出,正义的定义首先需要三个前提,其实这也和卢梭定义社会契约的前提有点类似,那就是:理性的人、原始状态和无知之幕。这自然也是一种纯粹假设的状态,但也是得到真正正义必须的状态。
那么,反省我们中国的现状,又有什么感想呢?我突然想到了这一方面。我们中国现实中的道德社会是什恶魔样的呢?。例如,范跑跑事件中,中国人的道德表现,指责范的人几乎全部是建立在传统道德基础上混沦吞枣的道德观念。很多都是仅仅在心领意会的共同道德认识基础上做出。责任义务,权利自由,善恶公私等握在一块。指责起来头头是道,但永远缺乏社会根据和理论根据。没有一定清晰的逻辑,如果叫他解释,不可能解释清楚的。那么他只有通过二条途径来反击。1,就是通过中国民众的传统道德观念,孝道和性善论来进行,即在把人同动物的区别中,而不是人同人的区别中进行认识,所以我觉得读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对于我们的道德建设和道德理论也很有意义。
正义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正当的一个子范畴,或者说,正义即是应用于社会制度时的正当。按罗尔斯的说法,伦理学必须包括正义论,而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这等于是说,设计一种正义的社会制度就是要使其最大限度地实现平等。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也确实透露出这样一种平等乃至平均主义的倾向;他认为他的差别原则达到补偿原则的某种目的,即给那些出身和天赋较低的人以某种补偿,缩小以至拉平他们与出身和天赋较高的人们的出发点方面的差距。在他看来,天赋不是道德上应得的,应当把个人的天赋看成是一种社会的共同资产,虽然自然资质的分布只是一个中性的事实,但社会制度怎样对待和处理它们却表现出正义与否的性质。他反复申明这两原则决不会导致一个英才统治的社会,不会导致一个差别悬殊的社会,甚至不无天真地表现出这样一种预期:倘若始终遵循这两个原则的话,未来社会的人不仅将在制度形式上保证平等,而且能够接近事实上的平等。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篇六
1971年,哈佛大学的哲学教授罗尔斯发表了他的《正义论》,在西方国家立即引起了巨大的反响。该书被西方学术界誉为20世纪政治哲学、法哲学、道德哲学和社会哲学的“最伟大的成就”和“划时代的理论”,还被推崇为与洛克《政府论》和密尔《论自由》相并列的“自由民主传统的经典著作”。
《正义论》之所以蕏了如此巨大的影响,根本原因在于其中所提出的关于社会正义的完整体系实现了两个重大转折:第一,实现了从实证主义和相对主义向规范理论的复归,从而使西方的自由主义传统得以承续和弘扬;第二,实现了从功利主义向“社会契约”论的回归,强调了个人权利对于福利总量的优先性、正义对于功利的优先性。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义包括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而罗尔斯所论述的正义主要是指社会正义,即社会制度的正义。在他那里,“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因此,他的正义论也被称为分配正义论。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正义是分配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而且正义意味着平等,因此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一是涉及权利和义务的分配的平等自由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二是涉及到地位、收入、财富包括权力的分配的差异原则:在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出现时,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或者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一)罗尔斯“正义”概念提出的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社会面临着种种矛盾,诸如陷入越战泥潭,黑人争取权利的斗争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建立与社会发展相一致的价值观念来化解冲突,这就为罗尔斯提出“正义”的概念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在学术领域,美国当时深受分析法学的影响,大多数人深陷语义和逻辑关系的争辩之中。为了挽救政治哲学的萧条局面,必须要有一种理论来取代功利主义思潮,这也促使了罗尔斯“正义”概念的产生。
(二)罗尔斯“正义”概念的基本内容。
罗尔斯作为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其“正义”的概念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针对分配的正义而提出来的。它将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作为理论基础,进而论证西方民主社会的道德价值,反对西方社会传统的功利主义,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主要美德;非正义的法律制度即使有效,也应加以修正和清除。他还认为正义与社会合作密切相关,制度层面的正义原则和个人层面的正义原则应当有所区别。
制度层面的正义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最大的平等自由原则,即每个人都有权拥有与他人自由相一致的最广泛、最全面、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包括公民的各种财产权利和政治权利;二是差异原则,即应当使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安排,既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又符合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使之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地位和职务联系在一起。
(三)罗尔斯“正义”思想的思考与小结。
个人权利不可侵犯是本书的立论基础。有些事情是任何他人或团体都不能对他人做的,做了就要侵犯到他们的权利。这些权利如此强有力和广泛,以致引出了国家及其官员能做些什么事情的问题。个人权利为国家留下了多大活动余地、国家的性质、它的合法功能及其证明,构成本书的中心内容,而一系列广不同的论题亦在这种探讨中涉及。
(1)人类是理性的、文明的、自利的个人集合体。他们的权利与福利应该成为社会政策的核心关注对象。尽管人类必须在一起过商业、共同体和道德生活,但是,一个人不必为另一个人的利益牺牲他/她自己的利益。
(2)私人企业与私人财产是基本的,必要的。不仅他们持有相当可观的社会财富,而且他们对个人自由与自主也是不可或缺的。
(3)市场机制不论具有何种明显优势,其本质上对于社会资源的分配不是一个充分的向导。它在分配资源时经常不考虑公平、道德沙漠与人的尊严。
(4)私人财产尽管重要,但它不是绝对的权利。它是在一种共同的社会生活背景下被拥有的,因此,为了达到重要的社会目标,它可以被调整和限制。
(5)我们对于社会中弱势成员的责任是基本而不可避免的。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对于其弱势成员的帮助与关心是一种道德必然——并不仅仅是一种个人慈善行为。
(6)出生和天赋的优异并不是应得的,它们不是通过个人努力后获得的。
(8)能够跨越党派利益、并且拥有整体社会视角的唯一机构是政府。政府不是敌人。
罗尔斯的正义论的两个原则暗示着社会基本结构的两大方面:一方面是公民的政治权利,一方面是社会发展和经济利益。中国经济在快速发展,必然导致一些不公平现象的出现,而这些不公平现象与政府制定政策时的价值取向息息相关。如何在确保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保证的社会的稳定是中国当下的必然命题。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为这个命题提供了解决的理论基础。
(一)自由平等是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
人民行使公民权利的实质意义在于选择具体的政治模式,从而使该政治模式能够真正地、最有效地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与发展,最终能够真正地实现政治公正、公平的实质目标。罗尔斯正义论的最大平等自由原则可以为民主政治制度的设计提供参考。
(二)加强程序正义建设。
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在经济体质和政治体质的改革中,应当从程序正义的角度出发,完善法律制度,建立合理、公正的社会制度体系,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实现公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各方面平等参与的机会。
(三)树立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培养公民美德。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公平正义”就是要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和谐社会的主旨之一。“公平正义”包含了“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等几个方面的内容。罗尔斯的正义论,其“正义”的概念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针对分配的正义而提出来的,和谐省会需要公正的秩序以保证公民享有平等的机会。构建和谐社会需要良好的外在制度约束,也需要内在道德的提升。
(四)运用差异原则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社会弱势群体是指创造财富、积累财富能力弱,就业竞争能力、基本生活能力差,生存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差,社会权力缺失、社会地位地下、生存状况差的人群。弱势群体已经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得到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如何应对和解决中国的弱势群体问题,已经成为中国必须面对的问题。罗尔斯正义论提出的差异原则,其本质就是通过制度的倾斜,从而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虽然罗尔斯提出这一原则时,更多的是代表了资本主义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利益与正义的要求,但该原则在我国弱势群体利益保护问题上同样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就我国而言,弱势群体的出现包括了信息不对称、经济力量差距、不良的制度影响等诸多方面,其中制度的好坏直接影响人们的社会地位和个人发展的机会。罗尔斯的差异原则,就是在最大的自由平等原则下提出的。根据差异原则,我们在制定制度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弱势群体承担的社会成本、抵抗风险和变化的能力,让制度向弱势群体倾斜,让表面看起来不平等的制度实现真正的平等,让社会进步的成果得到全社会的共享。
从制度层面给予弱势群体充分的保护,减少弱势群体对强势群体的仇视,可以减少社会冲突,化解社会矛盾,从而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罗尔斯的正义论涉及多个领域,既研究了社会制度层面的正义,又研究了关系到个人利益的正义,它是对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存在的反映,对于今天我们深入研究中国社会正义问题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罗尔斯的正义论中的平等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既要让每个人都有权拥有与他人自由相一致的最广泛、最全面、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又要通过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安排使社会最不利的人的利益得到最有利的保护。结合我国的现实而言,就是既要让每个人最大自由地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又要照顾弱势群体的利益,力图最大限度的消除不平等现象,以保持社会的公平公正,推进我国的法制化进程。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篇七
约翰·罗尔斯(johnrawls1921-),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1921年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在该校获博士学位,以后相继在普林斯顿大学(1950-1952年)、康奈尔大学(1953-1959年)、麻省理性工学院(1960-1962年)和哈佛大学(1962-)任教,现为哈佛大学哲学系教授。
《正义论》一书是罗尔斯积近二十年的努力思考的一部心血之作,它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把罗尔斯十多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中表达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条理一贯的体系——即一种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现行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
罗尔斯有一句名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不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纠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
如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笔者认为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理念层面)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入理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意义,要妥善协调、统筹兼顾社会各方面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及时化解各种社会风险。其次,(决策层面)制定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时,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群众的意见,要综合考虑给群众带来的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要找准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和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具体利益的平衡点。第三,(操作层面)要高度关注民生,要把有限的财政资金更多地用于社会公共事业发展和解决低收入阶层的困难和问题,对困难群体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第四,(制度层面)要建立健全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长效机制,有关促进公平正义的改革措施必须整体推进,相互配套,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与社会等多种手段,使绝大多数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篇八
2、人人相亲,人人平等,天下为公,是谓大同。——清康有为。
3、公则四通八达,私则一偏而隅。——明薛宣。
5、一公则万事通,一私则万事闲。——袁子正论。
6、只要提着正义之剑攻击,再柔弱的手臂也会力大无穷。——韦伯斯特。
7、天下事,坏于懒于私。——宋朱熹。
8、公正是赏罚公明者的美德。——亚里士多德。
9、公正是施政的目的。——丹笛福。
10、公其心,万善出。——明方孝孺。
11、举事以为人者,众助之;举事以自为者,众去之。——淮南子。
12、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唐吴兢。
13、力量来自公正。——林肯。
14、天下为公,亿兆已任。——魏书。
16、目贵明,听贵聪,心贵公。——邓析子。
17、公者无私之谓也,平者无偏之谓也。——清何启。
18、公正不但必须做到,为了令人信服,它还必须被人看到。——比奇科默。
19、论天下者,必循天下之公。——清王夫之。
20、哪里有正义,哪里就是圣地。——培根。
21、平出于公,公出于道。——吕氏春秋。
22、平而后清,清而后明。——宋司马光。
23、公正无私,一言而万民刘。——淮南子。
24、公之为言,公正无私也。——汉班固。
25、人心公则如烛,四方上下,无所不照。——明薛宣。
26、伸张正义,胜于责骂邪恶。——德国。
27、正直者,顺道而行,顺理而言,公平无私。——汉韩婴。
28、对他人的公正就是对自己的施舍。——孟德斯鸠。
29、持心如衡,以理为平。——明刘基。
30、让我们记住,公正的原则必须贯彻到社会的最底层。——西塞罗。
31、做事公正一小时,胜过祈祷五昼夜。——阿拉伯。
32、高于道德的东西必须基于公正,包含公正,并通过公正的途径去获取。——享乔治。
33、对正义事业保持沉默,等于为非正义事业呼喊。——阿拉伯。
34、以其无私,故能成其私。——老子。
35、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明吕坤。
36、私视使目盲,私听使耳聋,私虑使心狂。——吕氏春秋。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篇九
大一第一学期的时候,学院举办了一个读书沙龙的活动,就是那时,我读了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一书。关于这本书,本人觉得很有深度,其实我多少有点看不明白的,或者我根本驾驭不了这本书。
罗尔斯在《正义论》当中提出了关于正义的两条原则:第一条是所谓平等的自由原则,即每个人应该在社会中。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第二条原则包括差别原则与机会平等原则。前者要求在进行分配的时候,如果不得不产生某种不平等的话,这种不平等应该有利于境遇最差的人们的最大利益,就是说,利益分配应该像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倾斜;后者要求将机会平等的原则应用于社会经济的不平等,使具有同等能力、技术与动机的人们享有平等的获得职位的机会。我觉得这两条原则既反映了人类社会的基本现状和广大人民的需求,首先,现实中每个人都存在着各种差别,不是每个人都可以获得公平的机会,而人们恰恰就是需要平等的自由权和公平的机会。
罗尔斯把既存的主导西方社会的正义理论分为两大类: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和直觉主义的正义观。但是罗尔斯对功利主义和直觉主义都是不赞成的,而且尤其反对功利主义。认为在现代道德哲学的许多理论中,某种形式的功利主义始终占据上风。道德哲学是社会理想生活模式的基础之一,不改变一个社会占主导地位的道德哲学,使不可能改变这个社会的各种体制。从这点出发,罗尔斯便把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当作了批判对象。
根据《正义论》的内容,罗尔斯确信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存在着几个弊端:
(四)它认为任何欲望的满足本身都具有价值,而没有区别这些欲望的性质,不问这些满足的来源和性质以及它们对幸福会产生什么影响,如怎样看待人们在相互歧视或者损害别人的自由以提高自己的尊严中得到快乐的行为。这里直接表现为对功利主义的批评,也间接地批评了西方社会存在的各种不公正现象,如分配不平等,欲望至上,种族歧视,贫困问题等。
虽然我并没有了解到西方的功利主义的正义观,但是。从这点中我的确认为罗尔斯是个正义之人,而且极具挑战精神。所以我非常敬佩罗尔斯先生。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篇十
认真读完一本名著后,你有什么领悟呢?让我们好好写份读后感,把你的收获和感想记录下来吧。你想知道读后感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欢迎阅读与收藏。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1921年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在该校获博士学位,以后相继在普林斯顿大学(1950-1952年)、康奈尔大学(1953-1959年)、麻省理工学院(1960-1962年)和哈佛大学(1962)任教,现为哈佛大学哲学系教授。
〈正义论〉一书是罗尔斯积近二十年的努力思考的一部心血之作,它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把罗尔斯十多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中表达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条理一贯的体系——即一种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现行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
罗尔斯有一句名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不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纠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
如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笔者认为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理念层面)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入理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意义,要妥善协调、统筹兼顾社会各方面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及时化解各种社会风险。其次,(决策层面)制定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时,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群众的意见,要综合考虑给群众带来的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要找准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和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具体利益的平衡点。第三,(操作层面)要高度关注民生,要把有限的财政资金更多地用于社会公共事业发展和解决低收入阶层的困难和问题,对困难群体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第四,(制度层面)要建立健全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长效机制,有关促进公平正义的改革措施必须整体推进,相互配套,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与社会等多种手段,使绝大多数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篇十一
罗尔斯的理论,也可以说反映了现代西方社会里政治事务日益世俗化的现实———政治过程逐步摆脱了宗教、道德、精神信仰等等的支配,开始寻求建立自身的目标与规范。多元社会要求政府严格按照公正规则与程序办事。
除了程序和规则外,对于相互冲突的价值观念之争,政府必须严守中立。也因为这个缘故,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在所有这些问题上都保持沉默,不表立场,或者讲没有立场。
可以这么说,政治自由主义的目标,就是以最低限度的道德观念,来界定政府的角色,使自由主义的社会,能够包容多种不同的价值理想和多样化的生活形态。罗尔斯的正义论就是想达到这个目标。除了两个基本点———基本自由权利不可剥夺、社会经济不平等必须照顾底层人民利益———之外,他的正义原则力图与各种相互冲突的价值观,保持最大限度的相容性。正是这一点,给了它自由主义的特色。
不过,这并不是说,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就是价值观中立的。正如罗尔斯所说,虽然逻辑出发点是价值观中立,由此所推导出的结果却往往不是价值观中立的。正义原则的一大功能,就是规范和限制可以被允许的价值观的内容。任何行为,若是违反自由、平等、理性人基于公平立场所选择的原则,都是一个该谴责的错误行为。相应地,要靠这类行为才能得到满足的价值观,也必须受到限制。这就是他的正义优先性原则:个人的特殊价值观,不得违背正义原则的要求,否则便没有合法地位。
从《正义论》的观点来看,机会均等是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它区别于功利主义的特别之处,在于它强调国家要实现正义,即某种程度上公平、公正、公益的实现。而机会均等规则是保障个体自致性的发展起点和过程的平等的基本准则。当前,占我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阶层的教育、就业和保障存在相当严重的机会不均等,这个问题的解决与否关系到我国能否从根本上消除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稳定,关系到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成败。
罗尔斯理论的另一个特点是:在他的公平的正义理论中,表现出一种试图达到全面、综合和平衡的倾向,从而使他的理论具有巨大的理论上的伸缩余地和回旋空间,以致具有相当不同倾向的理论家以致行动者都能从他的著作中找到证明自己观点的思想材料或至少批评的对象。他的正义论既可以满足那些仍缅怀和执着于构造某种一般正义理论的人的思辨兴趣,又可以为那些焦灼地面对社会现实中的严重不正义而绞尽脑汁的人提供某些理论根据或启发;既可以通过强调他的两个正义原则的平等主义倾向、尤其是最关怀最不利者的差别原则来使美国意义上的自由主义左派获得某种支持,又可以说通过强调设计社会基本结构要考虑到的稳定性和可行性,具有保守主义倾向的人们也不难从中得到某些辩护和建议。当然,前一种倾向是更突出的。但无论如何,他是试图为他所处的美国民主社会提供一个合适的、能最广泛地为人接受的道德基础;他试图发掘这一社会的活力,建立这一社会的良性循环;他直率地承认,他的正义论要通过一种反复比较、互相修正,达到与这一社会所流行的、人们深思熟虑和推重的正义判断接近一致的状态,并且把这种“反思的平衡”作为证明他的正义论的一种方式。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篇十二
约翰・罗尔斯(johnrawls1921―),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19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在该校获博士学位,以后相继在普林斯顿大学(1950―1952年)、康奈尔大学(1953―1959年)、麻省理性工学院(1960―1962年)和哈佛大学(1962―)任教,现为哈佛大学哲学系教授。
《正义论》一书是罗尔斯积近二十年的努力思考的一部心血之作,它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把罗尔斯十多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中表达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条理一贯的体系――即一种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现行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
罗尔斯有一句名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不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纠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
如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笔者认为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理念层面)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入理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意义,要妥善协调、统筹兼顾社会各方面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及时化解各种社会风险。其次,(决策层面)制定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时,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群众的意见,要综合考虑给群众带来的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要找准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和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具体利益的平衡点。第三,(操作层面)要高度关注民生,要把有限的财政资金地用于社会公共事业发展和解决低收入阶层的困难和问题,对困难群体给予的关心和帮助。第四,(制度层面)要建立健全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长效机制,有关促进公平正义的改革措施必须整体推进,相互配套,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与社会等多种手段,使绝大多数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篇十三
在文中的第一句话就表达出了作者的核心观点:正义是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他认为公平就是正义。公平的正义在这些著作中被诠释为在一个憲法民主制社会中人们关于一个健全的、持久的社会合作体系的条件的共同观念,因而是一种内含于关于一个健全持久的社会合作体系的观念中的正义观。
在我看来,正义的实现首先要保证人们都能了解到什么是正义,如果人们都不认可正义,那么我们所说的正义是第一美德也只是空中楼阁。所以在书中,他以卢梭,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在此之上建立发展,强调自由的力量。自法国启蒙运动以来,西方国家一直在强调人性的自由和人自身的能力的发挥。以自由为基调的正义论在先天上就被西方社会所认可。
如此可笑的逻辑,让我们的社会价值观变得丑陋、扭曲。我们一直在强调制度上的失衡,要从制度层面对中国进行改革。罗尔斯的《正义论》中就对制度提出了两个原则,其中第二个原则就是对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作如下安排,即人们能合理地指望这种不平等对每个人有利,而且地位与官职对每个人开放。对个人来说的正义原则,首先也是公平的原则,即如果制度是正义的,个人自愿接受并能从中获得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就应当遵守这种制度。
其次,在法律的角度上,我们要保证法律的`至高无上性和强大的执行力。不能让法律仅仅是针对平民阶层的`,对那些官员,富商的约束力小的可怜。在现在西方的观点中,法律正是对理性的人所发出的公共规则的强制命令,目的在于调节人们的行为,提供社会合作的结构。正义要成为社会的第一美德,除去要在道德、制度等层面上营造一个好的环境,还要有强大的法律为其保驾护航。
中国古代所提倡的忠义孝悌、廉耻诚信不正是对罗尔斯所最求的正义的另外一种体现吗?所以,对社会健康,正确的发展的观点以及健康人性的追求。古来今往都是大都一致的。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篇十四
一部著作因其宏伟的篇章而不朽,一位伟人因其不朽的著作而广为世人所知。可以说,一部篇幅宏大,内容精奥的著作就是一位学者名家思想的积淀,也是其思想体系中最为深刻的一部分,我们可以透过其著作的内容精神发掘一个人物背后的历史,更可以透过一部著作窥探一个时代的主流精神脉络。而罗尔斯所写的《正义论》,正是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一部著作,时代的精神在其中我们可以窥探一二,作者的思想也让我们在这部著作中得以发掘,而人类社会远古留存的“正义观”,更因这部著作得到了质的升华。
论及“正义”,我们不得不首先将目光投向西方的“自由主义”精神。坚持个人主义原则,维护资本主义秩序的“自由主义”一直是西方的主流思潮之一。与现代自由主义相比,传统自由主义已经在许多地方体现出别具一格的不同,如传统自由主义将个人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而现代自由主义则将个人自由与公共利益进行融合的试验。而在自由主义思想中,一个很重要的部分即是“正义观”。什么是自由,怎样才能达到真正的自由,需要用什么原则来规范自由,使之成为有序的自由,而在这里,“正义观”就充当自由主义的道德基础而存在,正义原则成为实现自由价值所应遵循的指导方针。所以,在这一角度我们可以发现,正义与自由主义是两个正相关的思潮,正义观盛则自由主义强,正义观弱则自由主义衰。所以,集罗尔斯“正义思想”之大成的《正义论》,也标志着自由主义在20世纪步入了其发展的巅峰。
罗尔斯的《正义论》以其宏大的篇幅论述了一个在人们没有探究前一直认为是很简单的“正义观”,即什么是“正义的”,什么是“不正义的”。或许如果没有罗尔斯《正义论》的出现,现在我们对“正义”的理解可能仍会停留在肤浅的字面含义以及简单的道德潜意识规范下。而《正义论》的出现,让我们开始从不同的角度思考“正义”的更深层次内涵及与外部(即正义外延不涵括的对象)的关系。在这部著作中,我们不难发现罗尔斯这位学者探究事物时的严密思维逻辑形式,以及其思考问题和论述问题时那种用假设进行精密逻辑推理进而产生实证结论式的论证方法,在这两个方面,罗尔斯的论证方式都有着似乎完美的形式(当然,这只是在其论证方式的外延这个层次来说的)。在这个方面,特别是逻辑推理的形式,能让我们学到的确实很多。《正义论》同时还有着严密的结构形式,其论述的内容虽然从表面上看起来较为零散,但是如果细究就会发现,这本著作始终是围绕着一条主线展开的,即“正义的起源―正义理论的主要思想理论―正义理论的两原则―拓展至与之相关的外部环境”,在这条主线中,也不断插入其他学者的理论思想以论证罗尔斯自己的正义观,并试图通过其他“思想论”来理解自己的正义观,虽然本书内容的描述较为艰涩,但细读几遍,依旧能窥探其思想一二。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首先将西方传统思想中的社会契约理论普遍化,并使之更为抽象,将社会契约论中的“原始状态”这种假设作为“正义观”起源的时间标尺,表达了正义原则是在一种公平的原始状态中得到一致同意的这一思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正义”概念,即指某种不相让的要求之间的平衡,正义观则指识别关于决定这种平衡的各种考虑的一些列有关原则,从而使“正义”由模糊到清晰,虽然这一概念是以假设作为前提的,但是这并不妨碍罗尔斯进行逻辑上的论证。在此基础上,罗尔斯提出了正义的主要思想理论,使“正义”更进一步清晰地展现在我们面前。随后,作者又对自己论述的一些细节进行补充与比较,使自己的理论更为精细化,条理更为清晰。在这里我们可以很容易发现作者的主要目的――使自己的理论更为精确,为“正义观”奠定完备的思想体系,防止遭致批判的厄运(虽然实际上在后来遭致许多学者的批评)。在罗尔斯的所有论述中,让笔者印象最为深刻的当属对“正义两原则”的论述,这两个原则即使放在今天也具有十分普遍的意义,即“每个人都有平等权利去拥有可以与别人的类似自由权并存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和“对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这种不平等不但可以合理地指望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且而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地位和职务联系在一起。”在这两个原则中,我们可以看出罗尔斯关于“正义”最精髓的思想价值:每个人对其基本权利与自由都有一种平等的要求,即自己权利和自由的实现应以不损害他人权利和自由为前提,自己与他人在这一点处于平等地位。社会和经济不平等要满足两个条件,即它们所从属的岗位应在机会公平均等下对所有人开放和它们要最有利于那些最不利的社会成员,第一个优先于第二个。在这点上,我们可以看出罗尔斯对正义的论述有向社会弱势群体倾斜的倾向。在后面篇章中,罗尔斯还对这两个原则进行了十分详尽的解释论证,足见其重视程度。
前面已经提到“正义”作为自由主义的一大内容与基础,是与自由主义密不可分的,而自由主义在相当大程度上表现在政治运作上,所以罗尔斯的“正义观”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当成是“政治正义观”,这样,罗尔斯的“正义观”就与政治框架或架构联系起来,表现在政治上就成为它是为立宪民主政体的基本结构拟定的正义观等这些“服务性”功能。这样,罗尔斯在政治上,《正义论》的任务便是寻求一种适合于立宪政体的正义观,寻求那些能使社会稳定,增强团结的办法。从而《正义论》就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单纯的正义论外延的条框内理论论述,达到与政治架构相结合的实践价值,这不得不说是罗尔斯理论推理模式向外拓展的特色之一。这种论证方法或称之为“价值迂回、目的迂回”的取向,使罗尔斯的正义论又回归“现实世界”,从而摆脱成为“花瓶”理论的命运。
而“自由优先原则”又是罗尔斯在其著作中提出的一个重要原则,认为自由是至高无上的,但是这种“自由优先”原则在他的正义观两大基本原则的框架下则成为一种平等的自由优先原则,即自由是优先的,是至高的,但这种优先性也同样是以不损害他人行使这种“优先”为前提,从而达到一种“平等的自由优先”。从这些方面,我们可以看出罗尔斯的正义观很大程度体现在一种“平等和自治”的意思构架上,使正义观在一定意义上成为了一种“平等观”,让平等的价值在正义的理论中间接展开。
通过以上,我们可以看出,罗尔斯的《正义论》其中的许多价值取向与当今的社会主流价值取向是相一致的,特别是在政治架构中,这个特点则表现得更为明显。只不过罗尔斯的这些正义观内容在逻辑体系上更加理论化与精细化,但这并不妨碍他的《正义论》对今天社会实践的指导借鉴意义。如自由、平等、公平等这一系列主流理论的构架,使我们更多的挖掘出其中更为深刻的内涵。自由应以平等为基础,在实现个人自由过程中,每个人的自由权利都是平等的,在行使自由时,不能损害他人自由,这对我们的个人或群体的实践都有法律上和道德上的指导意义。而自由、平等与公平又为政治实践特别是政治权力的架构提出了一些框架性的指导思想,即通过怎样的政治架构能最大限度实现人民的自由与平等,怎样使程序公正内化为实质公正,从而在更大程度上达到人民在这些价值取向上的凝聚力,为我国权力的运作实现更大程度上的聚合力与生命力,从而能一直保持民众的参与热情,使之主动实现自己的政治参与。而在社会指向上,这种正义观则提供了一套详细的社会价值观,为全社会树立一套正确的、逻辑严密的价值观提供了可以参考的理论框架。
《正义论》就是一部这样的著作,不在于其是否有华丽的词藻,而在于其是否有价值不可估量的实质,真正的巨著,是因其实质而不朽的。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篇十五
在《正义论》问世三十一年后,约翰・罗尔斯johnrawls(1921―)离开了人世,停止了他对于公平的正义的思考。从各方面来说,罗尔斯的《正义论》及后续的《政治的自由主义》、《公平的正义再陈述》都属于20世纪思想界最具有影响力的作品之列,其中理论贡献最大、最具有原创性的当属《正义论》。在这些著作里,罗尔斯提出了一个融汇西方正义概念的基本涵义并又极大丰富了其内涵的当代社会正义理论,即公平的正义的理论。公平的正义在这些著作中被诠释为在一个宪法民主制社会中人们关于一个健全的、持久的社会合作体系的条件的共同观念,因而是一种内含于关于一个健全持久的社会合作体系的观念中的正义观。总体地说,罗尔斯基于公平的正义观念是在自由主义框架内阐发的一种正义理论。但同时,它也将社会主义的实质平等观念的某些要素纳入了公平的正义的理论。在这个理论中,核心的概念是平等的自由。
平等的自由及其核心观念。
罗尔斯认为,古典自由主义的一个基本缺陷是它作为一种系统理论不能充分保障所有人的平等的自由,需要做出某些修正;尽管在宪法民主制的政治传统中人们普遍将平等的自由看作是自然而然的原则,仍然需要从理论的反省、制度的可能程序以及它是否同人们的有个性的合理的善观念相容这三个方面,对平等的自由的概念加以省察,并使之发展成为实质性的正义原则。
平等的自由可以说构成了罗尔斯公平的正义理论的基石。罗尔斯认为,平等的自由尽管在自由主义自由体系中并没有得到充分保障,但这一观念却是人们将宪法民主制度理解为正义的制度的一个基本之点。在宪法民主制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传统下,当人们思考建立一种健全持久的社会合作的基本制度应当依循何种正义原则时,他们会同意,这些基本制度应当构成这样的保障:社会合作的每个成员在公平承担作的负担的同时,对于合作所产生的社会基本自由享有同任何一个其他人同样完整的一份权利;这份基本自由优先于对于同社会公职、地位相联系的经济社会利益的有差别的分配;并且,这份权利不会被为着某种目的而牺牲,不会由于自然的与社会的偶然性遭受严重挫折,也不会由于具体交易或协议的累积后果的影响而被剥夺。这种理解,罗尔斯认为,是宪法民主社会的人们对健全持久的合作安排的条件的公平的理解。这种理解,他指出,引向一种关于社会的基本制度的正义原则的基本观念:只要可能,社会合作产生的所有善都要平等地分配;一种不平等的分配将是不正义的,除非这种分配将使每一个人都从中受益。这一正义的基本观念的内涵通过一种合理的解释表达为他所提出的著名的公平的正义两原则:平等的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
有差别的经济社会利益分配的辩护:提高不利者的合法生活期望。
社会主义一向对自由主义的平等即公民的平等的空洞形式性质构成严重批评,因为它明确地要求实质的即社会的与经济的平等。从公平的正义观点来看,社会主义的这一平等要求本身有需要澄清的地方:如果社会的、经济的平等是未来社会才可能实现的平等,它显然就不能成为一个现实的合作体系的正义原则;仅当它把自身的意义限制在对构成这种要求的背景的社会与经济的不平等应当进行某种调整的范围时,它才可以成为一个关于现实的合作体系的有意义的原则――社会的、经济的不平等应当以适当的方式来安排。但问题是,对这种安排社会的、经济的不平等的适当的方式需要作出更清楚的说明。而且,从社会的持久的稳定性考虑,这种说明应当从社会中受惠最少的成员的角度来作出。首先,设想一下,一个在社会地位、经济地位上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成员,当他一旦获得了同样的管理社会的能力时最期望什么。可能有两个主要之点:一是,他期望机会对他是开放的,二是,他期望在对他而言开放的竞争中,他不至由于不利的社会背景与经济背景而处于劣势。一个社会是在两个有同等能力的候选者中间优先选择地位不利者,还是引入综合考察或某种进一步的指标选中一个候选者,是个同决疑法有关的问题。看起来,优先选择地位不利的有同等才能者倾向于鼓励地位不利者的合理社会期望。但是从社会的稳定方面考虑,偏向于任何一种特殊境遇都会影响人们形成稳定的合法生活期望。重要的是,若诉诸进一步的指标,这种指标同样不应当是只对地位不利者不利的。如果出于不利社会地位的有同等才能者的上述两个期望得到社会安排的支持,这种安排社会的和经济的收入差别的`条件对于他而言就是公平的。
另一方面,也是问题的更广泛的方面:一个处于不利地位、但不具备竞争高收入职位的人可能期望什么。这里也有两个主要之点:一是,他可能本能地愿望他马上从他人那里分得一份中等的甚至所能想象的最大的一份财产。但是在社会体系被普遍看作是一个公平的合作体系的社会,这种愿望在宪法民主社会中被认为是不合理的,因为它的实现要以剥夺一部分人的一些合法权利为条件。一种令一部分人权利损失来使一个人或一些人的境遇改善的期望被这个社会的人们的共同的基本正义观念视为不合理的。另一个可能是,这个处于不利地位而不具有竞争才能的人讲期望他能通过社会提供给每一个人的系统的帮助――主要是教育――获得更大能力,从而通过合法的劳动与交易获得更多的善,改善他的生活。这种期望在宪法民主制社会,实际上在大多数存在法律的社会,都被看作合法的。在宪法民主制社会,这种期望尤其得到鼓励。因为,一个地位不利者的合法期望越是提高,社会总体的福利水平就越是提高,他的后代人(假如他有的话)的生活起点就越好,社会就越越趋于稳定。按照公平的正义的观念,同公职和社会地位相关的有差别的经济社会利益分配,只有当它是最能鼓励地位不利者提高其合法期望时才是正当的。因为只有在这种条件下,从事社会管理的人通过从事管理工作而得到较高的收入就对于地位不利者而言是公平的。
深层的关切:减轻自然的、社会的偶然因素对人的生活起点的任性影响。
在这样理解的公平的正义观念里面含有这样一种观点:以公平的正义原则来调节的社会基本制度必须做出某种持久有效的安排,来减弱自然的和社会的偶然因素对地位不利者的生活起点的任性影响。对所能想象的任何一个人类社会生活组织而言,根除这些偶然因素的影响都似乎是不可能的。但是可以设想减轻它们的影响。义务教育首先是这样的一种可能的制度安排。义务教育是不以一个人的家庭背景是否有利为条件而为他提供的一种系统的帮助。这种帮助的明确的意图在于减轻社会性的偶然因素对于一个人的生活起点的不利影响。我出生于一个山村农家,但是我同样可以享受免费的义务教育,这使得我的生活起点对我的不利影响减弱;因为我如果努力,同样可以期望完成中等教育,选择某种适合的职业,改善我的生活;并且,我的后代(如果我计划抚养子女的话)的生活起点将比我的更好些。
按照罗尔斯的看法,义务教育虽然可以减轻社会的偶然因素对人的生活起点的任性影响,却不能够减轻自然的偶然因素的任性影响,因为除了纯粹的自然偶然性之外,只要地位不利者的家庭处于匮乏状态,他们的后代人就有较大的可能在自然天赋的分配上处于不利地位。所谓自然的偶然因素,在通常的理解中指的是人的天赋差别。社会主义对自由主义的一个重要批评是,自由主义维护资产阶级权利,默认自然天赋的天然特权:自由主义者可以同意实行义务教育,但不能接受将人的天赋视为社会共有的资产。在应当减轻自然的偶然因素对人的生活起点的任性影响这点上,罗尔斯同意采纳社会主义者的批评。但是他认为,减轻这种任性影响的理据不在于天赋是社会资产,而在于从公平的正义的观点看,有利的天赋不是一个人应得的东西,天赋的优劣对人的生活起点的影响是没有道德理由的。从公平的正义的观点来看,如果健全持久的社会合作是互惠的,即每个人都必须从社会合作所产生的经济利益中受惠,如果才能是自然天赋的偶然分配的累积结果,经济与社会利益就不能简单地按照才能来分配。天赋高的人们不能仅仅因为他们的天赋高而享有较高的经济和社会利益。他们获得较高的经济、社会利益只能基于这样的理由:他们培养其才能为社会节省了教育和训练的费用,他们运用其天赋和才能的活动最有助于因天赋较低而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提高他们的生活期望。既然在天赋高者与天赋低者的社会合作中,天赋低者是从以往的合作中受惠较少者,一种健全持久的社会合作必须包含某种补偿性的安排。这种安排最重要的部分是在设立基本制度时,除配给部门和稳定部门外,还需要设立转让部门来根据需要确定最低福利水平,以保障不利家庭及其后代人不受市场偶然性的严重损害;设立分配部门来确定遗产和财产所得税的水平。这样,尽管自然的偶然性在宪法民主制度下也不可能消除,但是,由于转让制度与福利分配制度保障不利家庭的最低受益水平,这些家庭的成员――尤其是下一代成员――的合理生活期望就没有遭受到严重打击,自然偶然因素对于他们的不利影响就被降低到较小的程度。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篇十六
罗尔斯的理论,也可以说反映现代西方社会里政治事务日益世俗化的现实———政治过程逐步摆脱宗教、道德、精神信仰等等的支配,开始寻求建立自身的目标与规范。多元社会要求政府严格按照公正规则与程序办事。
除程序和规则外,对于相互冲突的价值观念之争,政府必须严守中立。也因为这个缘故,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在所有这些问题上都保持沉默,不表立场,或者讲没有立场。
可以这么说,政治自由主义的目标,就是以最低限度的道德观念,来界定政府的角色,使自由主义的社会,能够包容多种不同的价值理想和多样化的生活形态。罗尔斯的正义论就是想达到这个目标。除两个基本点———基本自由权利不可剥夺、社会经济不平等必须照顾底层人民利益———之外,他的正义原则力图与各种相互冲突的价值观,保持最大限度的相容性。正是这一点,给它自由主义的特色。
不过,这并不是说,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就是价值观中立的。正如罗尔斯所说,虽然逻辑出发点是价值观中立,由此所推导出的结果却往往不是价值观中立的。正义原则的一大功能,就是规范和限制可以被允许的价值观的内容。任何行为,若是违反自由、平等、理性人基于公平立场所选择的原则,都是一个该谴责的错误行为。相应地,要靠这类行为才能得到满足的价值观,也必须受到限制。这就是他的正义优先性原则:个人的特殊价值观,不得违背正义原则的要求,否则便没有合法地位。
从《正义论》的观点来看,机会均等是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它区别于功利主义的特别之处,在于它强调国家要实现正义,即某种程度上公平、公正、公益的实现。而机会均等规则是保障个体自致性的发展起点和过程的平等的基本准则。当前,占我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阶层的教育、就业和保障存在相当严重的机会不均等,这个问题的解决与否关系到我国能否从根本上消除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稳定,关系到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成败。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篇十七
2、诚恳。不欺骗人;思想要纯洁公正;说话也要如此。——(美)富兰克林。
3、敬人者,人恒敬之;爱人者,人恒爱之。——孟子。
4、修身絜行,言必由绳墨。——宋·王安石。
5、火不侵玉。——唐·刘禹锡。
6、君子出处不违道而无愧。——宋·欧阳修。
7、把爱拿走,我们的地球就变成一座坟墓。——白朗宁(英国)。
8、正义是一种高尚的幻象。——特格纳。
9、正义至高无上的尊号。——罗马帝国时期传记作家伦理学家普卢塔克。
10、真者,精诚之至也,不精不诚,不能动人。——《庄子渔父》。
11、仁慈和正义是并辔齐驱的。——杜特斯。
12、守法持正,嶷如秋山。——唐代文学家刘禹锡《司空奚公神道碑》。
13、士穷乃见节义。——唐·韩愈。
14、本性流露永远胜过豪言壮语。——(英)莱辛。
15、真实之中有伟大,伟大之中有真实。——(法)雨果。
16、真实与朴实是天才的宝贵品质。——(苏)斯坦尼斯拉夫斯基。
17、激浊扬清,嫉恶好善。——唐·吴兢。
18、公正无私,一言而万民齐。——《淮南子·修务训》。
19、奉公如法则上下平。——《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
20、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史记·太史公自序》。
21、临官莫如平,临财莫如廉。——刘向《说苑·正理》。
22、鞠躬尽瘁,死而后已。——诸葛亮《后出师表》。
23、有公心必有公道,有公道必有公制。——傅玄《傅子·通志》。
24、发号施令,在乎必行;赏德罚罪,在乎不滥。——包拯《论星变》。
25、有功则赏,有罪则刑。——司马光《进修心治国要札子状》。
26、惟公则生明,惟廉则生威。——石成金《传家宝·绅瑜》。
27、人人好公,则天下太平;人人营私,则天下大乱。——刘鹗《老残游记》。
28、公者无私之谓也,平者无偏之谓也。——清·何启。
29、公与平者,即国之基址也。——清·何启。
30、诚无不动者,修身则身正,治事则事理。——(宋)杨时。
31、真诚是通向荣誉之路。——(法)左拉。
32、真诚并不意味着要指责别人的缺点,但却意味着一定不恭维别人的缺点。
33、没有单纯、善良和真实,就没有伟大。——(俄)列夫·托尔斯泰。
34、宁以义死,不苟幸生,而视死如归。——宋·欧阳修。
35、正义是人类最大的利益。——美国作家韦伯斯特。
36、平而后清,清而后明。——宋·司马光。
37、水至平而邪者取法,镜至明而丑者无怒。——三国志。
38、公正是施政的目的`。——丹·笛福。
39、虚荣告诉人们什么是荣誉;良心告诉人们什么是公正。——兰多。
40、让我们记住,公正的原则必须贯彻到社会的最底层。——西塞罗。
41、做事公正一小时,胜过祈祷五昼夜。——阿拉伯。
42、一切背离了公正的知识都应叫做狡诈,而不应称为智慧。——柏拉图。
43、力量来自公正。——林肯。
44、公正是赏罚公明者的美德。——亚里士多德。
45、高于道德的东西必须基于公正,包含公正,并通过公正的途径去获取。——享·乔治。
46、对他人的公正就是对自己的施舍。——孟德斯鸠。
47、在政府事务中,公正不仅是一种美德,而且是一种力量。——拿破仑。
48、公正不但必须做到,为了令人信服,它还必须被人看到。——比奇科默。
49、公其心,万善出。——明·方孝孺。
50、言非法度不出口,行非公道不萌于心。——唐·杨炯。
51、公之为言,公正无私也。——汉·班固。
52、事在是非,公无远近。——唐·张九龄。
53、有公心,必有公道。——晋·杨泉。
54、目贵明,听贵聪,心贵公。——邓析子。
55、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明·吕坤。
56、一言得而天下服,一言定而天下听,公之谓也〈管子〉。
57、人人相亲,人人平等,天下为公,是谓大同。——清·康有为。
58、一心可以兴邦,一心可以丧邦,只在公私之间尔。——宋·朱熹。
59、治身莫先于孝,治国莫先于公。——宋·苏轼。
60、天下事,坏于懒于私。——宋·朱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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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篇十八
历时一个月,断断续续地,读完了罗翔老师的《圆圈正义》。不想为自己的懒惰找任何借口,直入主题,谈谈读后感受吧。
感触蛮多,由点连成面,渐成一片美丽的湖泊,各处都有摄人心魄的美,这种美便是罗老师在法律写作中展现出的思想深度与人格魅力。在罗老师心中,有一个超验的圆,她的名字叫“正义”。
书籍以“正义”为名,也是围绕“正义”这一话题展开论述的,但可爱的你若把这本书当作古板的“正义说教”,那可就大错特错了。此书并没有一本正经地劝人向善,而是从一个法律从业者的视角,讲述现实案例所折射的法律局限,探讨形形色色的道德难题:情与理发生了冲突,如何解决?舆论能够绑架司法吗?法律如何体现民众朴素的道德情感诉求?如此种种,不一而足,由浅入深,层层递进。书籍引经据典,旁征博引,加之法律人细密的逻辑,严谨的措辞,直让人拍案叫绝。
说理,并不是此书的终极目的。本书随处可见的理论碰撞与思维激辩,体现了罗老师更深层次的表达诉求——从超验的哲学高度,普世的.道德角度,寻找永恒的人间正义与世间真理。书中也不乏“劝人”“警世”的佳篇名句,饱含着一代教书育人者“改良社会”的殷切期望。
作者一笔一言,情感真挚,有时下笔难免过于用力,教人找出了“说教”的痕迹,但这并不妨碍读者体会此书激荡的争辩与细腻的哲思,也不妨碍读者去领略道德的崇高、法律的美妙。
此书,需要遇上“适合”她的读者,因她所讲的虽本就是现实生活,却与金钱、权力、地位、人脉统统不相干,换句话说,她并不能教我们如何实现世俗意义上的成功。故而,阅读者有之,但弃之者更甚。希望那些半途而废之人,有一天能够偶尔回想到阅读的美好,重新拾起这类并不“讨喜”的书。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篇十九
其本贯为一直孙氏(朝鲜语/韩语:일직손씨),祖先来自中国福建莆田,是中国南北朝时期南朝的刘宋时一支孙氏始祖孙凝移居高丽王朝大邱[3]。至其祖父孙钟庆,由朝鲜半岛移居日本九州。
1957年出生于日本,国际知名投资人。软件银行集团董事长兼总裁。
1978年,孙正义毕业于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1981年创建软银集团,短短33年成了一个信息技术帝国。美国《商业周刊》杂志把孙正义称为电子时代大帝(cybermogul)。9月16日,随着阿里巴巴登陆美股市场,孙正义的财富净值涨至166亿美元,跻身日本首富。
孙正义23岁时创办软银集团,不到就缔造出日本最大的网络和投资帝国,他在投资雅虎和投资阿里巴巴已分别成为投资传奇,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最值得创业者学习的孙正义的十大商业法则。
1、和龙头企业合作。
如果能与龙头企业达成合作,就算默不作声也会一路顺利。孙正义总是选择与龙头企业搭档,是因为可以借此享受到龙头企业的品牌号召力、价格竞争力等优势。和龙头企业合作并不简单,对软银而言,有时也会面临苛刻条件,但长远来看,这仍是成就事业最为可靠的方法。
2、别问“为什么做不到”
企业在扩张时,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此时,领导者不能问“为什么做不到”,而是必须不断向自己抛出问题,即“怎么样才能做到”。同时,领导者也不能疏远那些会解释“为什么做不到”的下属,如果公司里没人回答这个问题,公司就会在带“病”的状态下发展,导致问题越滚越大。
3、要做成一件事,必须用减法。
孙正义总是先设定好最终目标,再通过减法确定过渡目标,然后才开始迈步。普通人制定计划通常是“首先做什么,其次做什么”,而孙正义的思考方式是反常规的:“要实现某项目标,在目标的前一阶段要做到什么,而要做到这一点,又要在它的前一阶段做到什么。”
比如,他希望最终涉足移动通信业务,但一开始却是先推出宽带业务,接着收购固定电话运营商,最后才收购日本沃达丰。若非如此,就算他开始就有心收购日本沃达丰,一是筹措不到数额庞大的资金,二是收购了也缺乏相关的管理人才。
孙正义。
4、提供自己认可的产品。
自己骗不了自己,最难说服的对象就是自己。软银推出的手机,孙正义都会亲自了解一番,只有那些能被他认可的型号才会成为软银推出的产品。孙正义和他人谈判合作之前,都要先和公司内部人士充分探讨,制定双赢的方案。否则一味追求己方利益,缺乏令对方信服的理由,只会让自己心虚对方戒备。
5、70%法则。
如果觉得自己在某项事业上有90%的概率获得成功,可能已经有同样有把握的竞争对手存在,这时动手为时已晚。如果成功率在50%,就市场的生命周期而言,可能时机尚早,同时也意味着自家企业与竞争对手相比并未处于绝对优势的地位,业内第三方将无法判断应当追随哪一方。因此,70%的成功率是个重要的参考指标。
6、做出1000套商业计划后再来。
创业者做商业计划时通常会基于营业额数据做出乐观、平庸和悲观三套方案,但孙正义认为三套商业计划不够,需要“1000套”。这似乎是强人所难,但孙的背后含义其实是,制作出1000套方案的关键就在于,找出方案的主轴,即用户获得率、客单价、设备投资额、用户获得成本等前提数据。
新兴市场没人知道竞争对手会采取什么样的商业战略,对方是采用低价策略,还是推出新服务提高客单价,可能性不胜枚举,只要找到方案主轴,才能摸索出正确的答案。
7、10秒内想不清楚的事先不做。
孙正义进行决策时,总会瞬间做出结论。不过有时他也会因一时“无法决定”而将相关事项暂时搁置,“无法决定”的因素要么是当时未掌握立刻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要么是尚在洽谈中,还有继续洽谈的必要。经营者每天需要自己做出决策的事情数不胜数,如果思考良久依然无法得出结论,还是不要给出结论的好。
8、首先要采取行动。
未来是不确定的,比方说无法预测产品推出后竞争对手的反应、成本的变动等。只需要按照自己预定计划去做,就算做得不好,任何一件自己做过的事,也会为将来的自己积累经验。
9、公布目标鞭策自己。
公布目标并努力实现,风险虽更高,却值得一做。其他企业也可能默不作声闷头苦干,但人家的经营资源可能足够丰富。风险型企业却必须从聚合资源开始,公布目标有利于聚合人力、物力、资本、信息等经营资源,反而可能走得更远。难点在于,目标定到什么程度而不至于让外界根本不会相信。
10、先覆盖、后挖掘。
创业企业很难两者兼顾,成立之初,应先以争取用户和市场份额为首要考量。比如雅虎日本,一开始就是个按类别划分的门户网站,然后才又增加了购物、网上拍卖等业务。
孙正义的成功有其偶然性,他是凭借手中的美元在守株待兔。——网友。
那时雅虎的许多人都认为他疯了,在192月花1亿美元是要有很大闯劲才行的,但我却认为他的成功不是靠运气,他是个能前瞻到20年的人物。——杨致远(雅虎创始人)。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篇二十
面对药家鑫案,面对教育公平问题,面对司法腐-败等等。我不禁自问何为正义,又何为公平?如何正义,又如何公平?……在字典里,正义的解释为公正的、有利于人民的道理,公平则是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面。这样的解释在我看来是正确却很表层的。自古以来,我们都有强调着公平与正义;可是在很多时候,这些美丽的词汇仅仅运用于上层,而非劳苦大众。俗话有云,得不到永远都是最好的。人类在荆棘斑斑的朝圣之路上从来没有满足过,我们一直强调公平正因我们总是难以达到这一水平。反观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道路中,我们国人也同样追求着公平与正义,不可否认地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可是这依然是不够的。近来,阅读了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里面说谈到有关正义与公平的观念令我大开眼界,同时对于正义与公平重新有了思考。
在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罗尔斯从公平正义入手,全面系统深刻地论证了自由与公平、个人与国家、机会与结果等广泛的社会政治问题,力图为现代西方社会重建“公平正义”的道德基矗他提出了“无知才能公平。”这一无知之幕的假设,初看下觉得有点荒唐,但是仔细咀嚼才发现其中的道理。正如罗尔斯所说的:“既然人人处于同一状态,任何人都不能设计出有利于自己特殊情况的原则,于是公平协议或交易的结果就是正义的原则。”人们在无知等级差别,无知利益欲望之时,自然而然的不会为着某些私欲而违背良心、违背道德从而也达到了真正意义上的正义及不偏袒。无知之幕的假设固然是一种理想的状态,但同时罗尔斯的这一观点是给予了我关于正义的看法的另一种理解。
可是,理想状态是有距离的;人类不可能没有欲望,这表明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总会存在着或大或小的利益。就拿中国社会的司法公正问题来说,作为一个国家的司法机关,必然表示着它应该是正义、公平的。可是在现实中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司法腐-败,诸如人情案、金钱案等等。这说明了什么?这正正说明了人类欲望、追求功利的不可磨灭。全国政协委员、湖北省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林也指出,司法公正影响最大的问题之一是,提前退休的法官借助老同学关系、老上司关系、老朋友关系,来搞关系案、人情案,操纵法律服务市场,危害了司法公正。我认为,社会主义中国要向前发展就要处理好之一问题,最大程度地实现公平与正义,像liang会中所提到的实现司法公开,司法廉洁,司法队伍建设再加强加强司法建设顶层设计;这些都是可行的做法。
如何做到正义与公平呢?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借鉴了启蒙者卢梭的“确信每个人都应该是自由而平等的,他认为这是人类社会制度的根本前提,只有这样的制度才是公正的、有生命力”的思维方式,提出了“正义的理想国”。罗尔斯提出,正义的定义首先需要三个前提,其实这也和卢梭定义社会契约的前提有点类似,那就是:理性的人、原始状态和无知之幕。这自然也是一种纯粹假设的状态,但也是得到真正正义必须的状态。罗尔斯更是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这也不禁让我想起了一部影片《地下裁判团》,影片中道德与法的冲击,它们之间关系的复杂,也是体现出了理性与人性问题。同时这些观点不仅仅在西方国家引发了思考,在东方国家同样引起了关注。在我看来,罗尔斯对于实现公平与正义的看法与传统观念有所不同,但是却在一定程度上有重要的意义。对于社会主义中国的建设与发展来说也是如此,在发展的.道路上,在西方资本主义文化的冲击下,在传统与现实的交融中,不可避免遇到挫折,出现错误;如何做到理性,如何实现最大程度的公平与正义,如何协调道德与法等等,借鉴如《正义论》等经典著作可以为我们提供思想的火花。
正义与公平还将是不断探索的问题。作为一部经典著作,《正义论》中所提到的相关观点内涵十分丰富,上述个人观点也只是较表层的思考与理解。稍稍阅读此书,收获远比想象的多啊!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篇二十一
长期以来,我都把诗歌归于艺术哲学一类而加以思索。
这是因为所有的哲学家在对艺术作哲学探寻时,都发现,哪怕是一部历史,都有诗性的存在。比如司马迁对历史人物的性格阐述,无论陈胜吴广还是项霸王,其辞都有诗性的痕迹。比如鱼腹帛巾,比如乌骓艳姬。包括他对吕不韦这个史上笫一个权谋家的叙述,都因客观而具备着让人思索的诗性。
西方历史不是我所擅长,但黑格尔之类的哲学家,也从崇高这一美学范畴,涉及到了这些改变世界的巨人的诗性意义。
我之所以这么牵强地从历史这个角度开始,来谈及诗歌的诗性,是因为,人类史不仅仅是一部政治历史,它割裂不开人类起源以及进化所带来的历史思索,而诗歌,承载了其中一部分思索。再细的人类史的分类也不能割断诗歌和其它分支之间的联系。这个联系很大一部分就是这诗性。这在黑格尔这类巨擘的著作中早有阐述。他们把这种诗性细分为人类情感的联系,比如崇高,比如悲剧的意义,比如在典型环境中人性的不同流露。这些不仅仅造就历史人物的自然生成,(他所论述的是这类人物存在的必然性和历史使命性,也即英雄的崇高性)也是所有艺术作品典型人物生成的条件。
所以,谈论诗歌的诗性,需从历史的角度谈及。哪怕我们忘记了今天的进步是踩在历史的肩头。
二
诗歌作为诗性的特殊载体,一开始就与历史作了揖别。无论我们怎么兴高采烈地把某些诗冠以为史诗,它都不是历史。即使是以某个历史层面作全景叙事的长篇叙事诗,包括但丁史诗和中国的嘎达梅林。它们也只是摄取了某个历史场景而做的主观叙说。历史,是客观存在。诗歌可以有背景,但不是历史的写真。它仅仅是历史在诗人取景框里的一个折射。
这得举个例以说明,杜甫的《石壕吏》是以乱世征兵为场景而写的一首叙事诗。作者客观的记录并不予以评论,虽然我们能读出作者的倾向,但历史就是历史,战乱是有原因的,诗人不能分析其必然但可以用怜悯去昭示对民生的堪忧。这种忧心不具历史家的冷酷,却是诗性的。这有别于史家在赞赏郭子仪们平叛的正义及征战的崇高之美而忽略他残忍的危害。读史时,审美有倾斜,读诗时,情绪有呼应。这是诗与史的.壕沟。
今天的我们,往往站在一个较高的,现代式的,全景式的角度,去观历史,去观一个诗人的狭隘,从而来判定这个诗人是否伟大。如果这个诗人不具备历史的先见性,我们便判定他无知,进而否定他诗歌的诗性。
三
这就说明了一个问题,诗人和所有艺术家所发出的声音,只不过是某个时代的声音,并不一定具备在历史意义上的官方的正确立场,而仅仅只是发出自己的声音,当然必须是诗性的。却仍被流传。不是因为这些诗歌传达的是预言,被后世证实的预言。而仅仅因为它所传达的情感和美,是一脉相承的。这可以从民众对宋末亡国君李煜诗歌的认可而被应证。历史可以王室更替,情感却根深蒂固。你可以怨恨家族在遗传上留给你的缺憾,却不能怨恨家族给你的温暖。哪怕你屠灭了你的家族,你还会在心头存在一处墓穴去埋葬他们。这就是诗性的存在。
四
现在,我可以比较从容和坦然地谈谈诗歌的诗性了。
所谓诗性,是人类情感的原生地,是人类存在于脑中的情感共振区。这是诗人们存在的区域,也是诗人们被所有人认可的,他们的栖息地。所有被人类认可的,并被记住的诗歌,都和感动有关。而且这感动绝非孤立的感动,须得是全民性的,不分时代的,被认可的诗性感动。
比如马致远的天净沙,比如陈子昴的不见来者,比如苏轼的水调歌头,比如将进酒,比如君子好逑。这些诗歌,只是一些场景或情绪的刻画,但时至今日,它还能与此情此景中的你产生共鸣。只因为,诗性永存于你柔软的那一隅。所以你可与千年之前的诗人居于一室。我们在探究诗歌的意义时,必须认清这一点。诗性是诗歌存在的原点。就像马斯洛认为性是人类和一切生物存在的原点。
五
诗歌在技术上的探索将是无止境的,随着人类情商的进化,敏感神经会忽略一些过程而更快捷地到达兴奋的初元。但有一点不能改变。唤起感动,所激发的仍是人类的诗性。
诗,渐渐潜入音乐,绘画,以及所有艺术之中,人们所感受到并为之亢奋的,仍是诗性。这是原点。作为诗人,我为能保持在原点上的亢奋而骄傲。当然,如果有必要,跨越半个地球与它去求欢,也是值得的。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篇二十二
从这本书里我看到了罗翔老师真实的内心,看到一个真正高尚的灵魂,我看到一个时刻在自省,时刻在反思,不放纵自己的人,我看到一个将正义看得无比重要并且时刻为之努力的人,一个将人性置于最高处并时刻和邪恶的`灵魂作斗争的人。我知道人并不能每时每刻都做到这些,虽不能至,心向之,一个人能有这样的觉悟,在我心中便已经能称得上是一个高尚的灵魂了。一个战胜自己的人才是真正的勇者,战胜自己不是一个时刻而是每时每刻。
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文明之一,现在的我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深有体会。法律约束着我们的行为,给我们的行为设置了一个框架,所有人都不得越界,但是法律只不过是对人性的最低要求,没有触犯法律的恶人也比比皆是。所以在法律之外,我们人类更伟大的是我们在对抗人性恶魔中达成的共识,即道德约束。这也是体现人类尊严的地方,他让我们脱离原始的粗鲁,给我们带来了安宁的生活。
最后,我为人们因为自己卑鄙的猜测和无端的诽谤使得罗翔老师退出网络感到心痛。走在正义和道德这条路上,罗翔老师一定也很辛苦,在此,向罗翔老师示以由衷的钦佩。借以这本书,共勉。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篇二十三
1、心无私欲,自然会刚;人无邪念,自然公正。
2、我知道怎样给自己公正的评价,我不自恋,还挺客观的。哪怕人人都说喜欢我,我也不会飘飘然,因为我很明白自己远没有做到一百分。同样,就算有人说我一无是处,我也不会介意,我很清楚自己做得并不差。
3、人最大的敌人就是你自己,所以和别人比不如和自己比,只有和自己比,才有知足感,增加自信心。不要拿别人的标准,总来衡量折磨自己,这样只会助长他人威风,贬低自己实力。遇到别人不公正的评论,只要不伤及到你个人的尊严,那就让他说去吧!
4、凡勇敢、克制、公正,比诸真德皆惟依智慧而立。
5、我提出:一个违反良心告诉他那是不公正法律的人,并且他愿意接受牢狱的刑罚,以唤起社会的良心认识到那是不正义的,实际上他表现了对法律的最高敬意。
6、时间是最伟大、公正的裁判。
7、为了自己想过的生活,勇于放弃一些东西。这个世界没有公正之处。若要自由,就得牺牲安全。若要闲散,就不能获得别人评价中的成就。若要愉悦,就无须计较身边的人给予的态度。若要前行,就得离开你现在停留的地方。
8、司法公正是通过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现的,对于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关系,众说纷纭。
9、我们要想涵养公正的品德,就应养成一种不苟的优良习惯。林肯。
10、除要求法官应具备优良的品行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外,还应具备深厚扎实的法律素养,精通法律专业,善于审判经验,严格依法办案,在这个基础上,才能保证法官公正行使裁量权,防止法官的恣意妄为和翻云覆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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