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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本科招生简章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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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本科招生简章篇二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和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的组织、监督下进行。
1.按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投档成绩调档,调档比例按照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相关规定确定。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2.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批次,对于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的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回或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3.学校实行分数优先录取规则,不设专业级差。对进档考生按投档分和专业志愿择优录取、确定专业。投档分相同时,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理工类和综合改革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成绩。
对报有服从专业调剂志愿的进档考生,在所报专业已满的情况下,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调剂到计划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对未报服从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在所报专业已录取满额的情况下作退档处理。
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对于录取规则有规定,原则上按其规定执行。如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即对在招生计划数内的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依高考总分排序录取。
4.在调档、录取和确定专业时,对教育部和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学校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目中最高的一项,且最高不超过20分。
第十三条 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须达到b+、b;获得学校自主招生资格的考生,其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须达到b、b;获得学校高校专项计划资格的考生,其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须达到b+、b;其他特殊类型招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对选测科目历史(文史类)和物理(理工类)等级达a+的考生加2分,等级为a的考生加1分。
第十四条 实施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的省市(如上海市、浙江省等),投档方式按照其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学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否则作退档处理。综合素质档案材料将作为安排考生调剂专业志愿的参考。
第十五条 学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英语是各专业必修课程,考生入学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录取时,不限制往届、应届。
第十六条 学校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好学计划)、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第二学士学位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的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相关规定以及学校相关招生简章规定执行。
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查与体检合格、文化和专业省统考成绩均达到所在省级考试招生机构划定的本科合格线及以上的进档考生中,按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录取规则录取;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没有规定录取规则的,按专业成绩排序录取。
第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有志愿的考生,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十八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矿业大学本科招生简章篇三
工学类
5800
理学类
5500
管理学、文学、经济学、法学类
5200
艺术学类
6800
体育学类
5300
公安学类
6000
对于采用专业大类招生的学生学费,在大类培养阶段按照大类包含专业中收费标准最低的专业学年学费标准收取;在专业培养阶段按照专业学年学费标准收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国内学习阶段学费为19200元/人﹒学年,国外学习阶段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由外方大学按照其规定收取。预科班在预科阶段的学费以江苏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
住宿费为1200元/人﹒学年。
以上收费如有变化以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和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条 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补助、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补助等资助项目,保障学生就学和成长成才。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具体奖助学政策见学校本科招生网。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本科招生网站:http://;招生微信号:cumtzs;咨询电话:0516-83591555、83591666;传真: 0516-83591777。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516-83590270。
中国矿业大学本科招生简章篇四
第五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校纪检监察、教务、招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为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拟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组织落实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负责学校本科招生信息公开工作。
6.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新生的复查工作。
7.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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