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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领导 河南省司法厅鲁建学篇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72号),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16日、17日举行。现将河南省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法律专业范围可在司法部网站查询或咨询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河南省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为:嵩县、汝阳县、洛宁县、栾川县、鲁山县、卢氏县、南召县、内乡县、镇平县、淅川县、商水县、沈丘县、郸城县、淮阳县、太康县、新蔡县、兰考县、民权县、宁陵县、柘城县、光山县、新县、固始县、淮滨县、商城县、潢川县、宜阳县、滑县、封丘县、范县、台前县、社旗县、桐柏县、睢县、虞城县、上蔡县、平舆县、确山县、杞县、通许县、叶县、郏县、内黄县、原阳县、南乐县、濮阳县、舞阳县、夏邑县、罗山县、息县、扶沟县、鹿邑县、正阳县、泌阳县、汝南县。
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本科学生且2018年应届毕业)。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符合规定报名条件的现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期限通过全军政工网报名,相关工作由军队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具体组织。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或者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证书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与时间
河南省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指纹信息采集两个阶段。1.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5日至7月4日。报名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 开封0371-23888552(http:///)。
河南省司法厅
河南省司法厅领导 河南省司法厅鲁建学篇二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
继续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我省自2003年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以来,先后在15个省直单位和17个省辖市属行政执法单位发展公职律师200余人。这些公职律师认真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为本单位依法行政提供法律咨询,参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活动,处理了大量具体的法律事务,为本单位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为进一步探索完善公职律师工作,根据司法部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司法厅决定继续执行《河南省司法厅公职律师试点办法(试行)》(豫司文[2003]35号),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范围
省直属和省辖市属行政单位法制部门或相关部门的公务员,符合条件,经本单位批准,可以申领公职律师执业证,从事公职律师工作。
二、申办公职律师执业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所在单位申请设立公职律师的文件;
2、《河南省公职律师执业申请表》一式二份;
3、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二份;
5、申请人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二份;
6、蓝底小二寸照片3张(用于申请表和执业证)。
《河南省公职律师执业申请表》可从《河南律师网》下载中心下载,以上3、4、5、6需粘贴到《河南省公职律师执业申请表》内。
三、注意事项
1、已申领了公职律师执业证的人员按司法部规定统一换发新版执业证。换证需提交所在单位同意其继续从事公职律师工作的证明、原执业证及小二寸蓝底照片1张。
2、2010年度公职律师执业证的申办及换发工作集中在6月至7月上旬进行。不再继续从事公职律师工作的,请将执业证交回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3、新申办公职律师执业证人员自行联系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不少于三个月。实习结束,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及其指导律师出具实习鉴定。
4、根据行政单位实际情况,申办公职律师执业证人员参加本单位业务培训,不再参加省律师协会统一的岗前培训。
联系人:王芳电话:65900672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河南省司法厅领导 河南省司法厅鲁建学篇三
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司法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卫生厅 河南省总工会 共青团河南省委 河南省妇女联合会
关于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豫司〔2011〕6号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综治办、编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工会、共青团、妇联: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和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在我省全面开展,经认真研究协商,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切实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正确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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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规章制度,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运行。
3、坚持分工协作的原则。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形成整体合力,努力提高矫正质量。
4、坚持接受监督的原则。社区矫正的全过程必须公开、透明,全面接受法律、社会、群众监督,依法、公正、有序、有效开展。
5、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国家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分步、有序、扎实地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各项措施符合实际、取得实效。
二、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精神,我省社区矫正适用于下列五种罪犯: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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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准确把握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性质,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社区矫正适用范围。
三、工作任务
总结完善社区矫正试点经验,积极探索工作规律,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体系,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至2011年年底,在全省全面启动社区矫正工作;确保2012年底全省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全部纳入社区矫正范围。
(一)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增强其认罪悔罪意识,提高社会责任感。加强心理矫正工作,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正,矫正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二)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建立社区矫正评估体系,增强教育矫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不同犯罪类型和风险等级,实行分类矫正。依法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报到、会客、请销假、迁居、政治权利行使限制、适用禁止令等管控措施,避免脱管、漏管,防止重新违法犯罪。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对
― 3 ― 象考核奖惩制度,建立日常考核与司法奖惩的衔接机制。鼓励运用信息通迅等技术手段,创新监督管理方法,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科技含量。
(三)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帮困扶助。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农村籍社区矫正对象落实责任田。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高就业谋生能力,解决就业、就学、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四、部门职责
(一)人民法院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按照社区矫正的五种适用范围,依法对刑事被告人、罪犯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2、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3、对拟宣告缓刑的案件,可以委托被告人经常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就被告人的一贯表现、有无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有无重大不良影响等情况开展调查评估,通知相关社区矫正机构旁听庭审,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对拟假释的犯罪分子,可以委托罪犯被捕前经常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就假释
― 4 ― 后对所居住社区有无重大不良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
4、强化社区矫正前法制宣传教育,对拟实行社区矫正的犯罪分子,责令其填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5、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法律文书抄送社区矫正机构、公安治安部门和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
6、针对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的不同表现,依法对其裁定减刑、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撤销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余刑等。
(二)人民检察院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对社区矫正工作是否公开、公正和执行活动是否合法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1、加强对交付执行环节的监督。对实行社区矫正罪犯的交付执行是否及时、合法及交付执行的法律手续是否合法、完备,移交的文书资料是否齐备等进行监督。
2、加强对变更执行环节的监督。对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是否依法给予处罚,对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是否依法收监执行,以及对符合减刑条件的是否依法予以减刑等进行监督。
3、加强对终止执行环节的监督。对执行期满应当解除矫正、― 5 ― 恢复政治权利的,或者对执行期间死亡的是否依法按期履行相关法律手续的,或者对是否按期解除矫正的等进行监督。
4、加强对社区矫正监管措施的监督。对矫正组织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及时建立帮教组织,是否建立健全监管矫正档案、是否认真落实日常监督管理措施以及对出现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问题是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等进行监督。
5、依法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中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法查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以及因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案件;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侵犯罪犯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滥施社区矫正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6、积极在社区矫正对象中开展犯罪预防工作,严厉打击社区矫正罪犯重新犯罪现象,及时审查批捕,依法从快提起公诉。
7、对可能实行社区矫正的案件,在提起公诉前,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开展诉前社会调查,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
(三)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
2、看守所在罪犯出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罪犯经常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责令罪犯填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告知罪犯在规定期限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 6 ―
3、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4、对下落不明的矫正对象及时查找;对重新犯罪的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
5、就社区矫正对象是否予以减刑,是否予以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收监执行,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建议。
(四)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工作的牵头组织和具体实施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
1、指导、监督有关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实施。
2、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检察、考核本地区社区矫正实施情况。
3、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看守所等部门的委托,在规定期限内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刑事被告人、罪犯进行调查评估。
4、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矫正。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文化教育、法律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积极协调建立社区矫正教育基地、劳动基地和就业基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县(市、区)或者依托监狱、劳教所建立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
5、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教育矫正。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矫正志愿者,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帮
― 7 ― 扶;协调有关部门帮助未完成法定义务教育的社区矫正对象完成法定义务教育;协调有关部门处理社区矫正对象的就业、生活等困难。
6、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行使行政奖惩权、建议司法奖惩权和宣告解除社区矫正权,实施奖惩。
7、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加强培训,不断提高社区矫正队伍业务水平。积极招募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扩大矫正队伍。
8、监狱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在押罪犯,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准予暂予监外执行;对符合假释条件的在押罪犯,依照法定程序,及时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在罪犯出狱前,责令罪犯填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告知罪犯在规定期限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在罪犯离开监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对需要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收监执行。积极协助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为生活困难或有就业需要的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
(六)编制部门要根据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加强社区矫正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
(七)民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之中,指导基层组织参与矫正工作。要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纳入低保范围,对需要临时救助的矫正对象提供救助。
― 8 ―
(八)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将社区矫正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九)卫生部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体、病情进行检查、监督,出具医疗意见,参与心理矫正。
(十)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发挥职能作用,组织志愿者与矫正对象结成帮扶对子进行思想道德、法制、文化教育和技术辅导,为矫正对象提供学习、生活、工作上的帮助。
五、组织领导
(一)领导机制及组织机构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始终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司法所具体实施,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1、成立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指导、协调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由省委或者省政府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承担日常工作。
2、各省辖市、县(市、区)参照省级模式,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组织机构。
3、乡镇(街道)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
― 9 ― 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组长由分管党委副书记担任,公安、司法行政、民政、社会保障等部门参加。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具体实行社区矫正工作。
(二)工作队伍
建立专群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社区矫正工作者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切实加强司法所建设,确保每个司法所至少有一名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每个社区矫正机构配备至少一名社会工作者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积极组建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倡导组建专职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协助司法所人员对矫正对象实施矫正。
(三)工作制度
1、议事协调制度
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和工作例会,研究落实上级机关有关指示,制定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和计划,部署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通报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拟定重大问题解决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工作措施,协调处理重大问题。
2、请示报告制度。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请示,遇到紧急情况要边处臵边报告。
3、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实行责任目标考核,并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范围,凡因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造成社区
― 10 ― 矫正对象脱管、漏管、重新犯罪等情况的,进行责任追究。
4、监督管理制度。制定接收、监督、考察、管理、教育、监护、社会保障救助、考核奖惩、解除矫正、档案、统计等工作制度,建立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完善监督管理措施,提高监管质量。
(四)加强宣传
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现代传媒手段,大力宣传社区矫正工作意义、内容、方法、程序,宣传社区矫正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社会认知度;利用社区广播、宣传栏、黑板报,采取张贴宣传画、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提高社区居民的知晓率和热心参与的积极性;宣传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为社区矫正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〇一一年八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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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领导 河南省司法厅鲁建学篇四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司文[2004]160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实施意见》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精神和《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要求,为充分发挥司法所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推动我省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迈上新的台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关于加强基层政法组织建设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促进司法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增强司法所整体工作效能,更好地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于人民群众、服务于社会。
二、工作目标
用3-5年时间,分四个阶段,逐步使全省绝大部分司法所建设达到司法部制定的规范化司法所的基本要求:2004年10月至2005年10月,全省30%的司法所达到规范化要求;2005年10月至2006年10月,全省60%的司法所达到规范化要求;2006年10月至2007年10月,全省80%以上的司法所达到规范化要求;2008年底以前,力争全省司法所全部达到规范化要求。努力使我省司法所能够充分发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与此同时,要使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实现经常化、制度化。
三、主要内容
(一)组织机构
1.机构设置。司法所按行政区划单独设置,每个乡镇(街道)设置一个司法所。乡镇(街道)司法行政组织机构统一称为xx县(市、区)司法局xx乡(镇)司法所(城市街道司法所省去“办事处”)。
2.管理体制。司法所是县(市、区)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司法所实行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3.机构编制。贯彻落实《河南省乡镇机构改革方案》(豫文[2001]174号),司法所要机构独立、编制单列、管理科学规范。各地要积极争取地方编制充实司法所。
4.人员组成。司法所应由三名以上人员组成。设所长一人,根据需要可设副所长,实行所长负责制。在司法所公务员暂时不足3人的地方,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可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内部职能分开,工作相互配合的体制。
(二)队伍建设
1.政治素质。大力加强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纪律作风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树立求真务实、廉洁奉公的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坚持原则,勇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爱岗敬业、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甘于奉献,努力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服务。
2.文化素质。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未取得相应学历的人员要在任职3年内完成法律专业的学习;加强公文写作、社会学、计算机、电子政务等相关学科的学习,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综合文化素养。
3.业务素质。司法所工作人员要熟悉与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相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其它业务知识,及时掌握本地司法行政工作的主要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具备调解疑难矛盾纠纷,协调各方面关系,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制作调解协议书和起草常用法律文书的能力;宣讲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好普法工作的能力;为群众、企事业单位和基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能力。
(三)业务工作
司法所主要承担如下职能:
1.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熟悉辖区社会情况,全面了解掌握本地区民间纠纷和人民内部矛盾现状及特点,加强矛盾排查和专项治理工作。
2.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管理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业务指导,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4.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掌握辖区内帮教对象的基本情况,健全帮教组织网络,落实帮教措施。
5.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落实普法规划,建立健全群众学法制度。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学法活动。
6.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7.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和纠纷。
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司法所要把本职工作和基层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为当地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职能优势,把法律送到千家万户,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要逐步将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安置帮教、法律援助和社区矫正等各项工作整合在一起,形成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综合服务平台,树立统一、规范的整体形象。要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严格依法开展工作。司法所不得超越职权范围办理依法应由其他部门办理的事务,不得侵犯群众利益,从事加重农民负担的活动。严格区分司法所的行政职能和法律服务所的服务职能,禁止以司法所名义开展有偿法律服务或以法律服务所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四)管理制度
司法所应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
1.学习例会制度:每周至少安排半个工作日为政治业务学习时间;每月应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汇报总结、交流经验、布置任务、研究工作。
2.岗位责任制度:人员分工、岗位职责、责任目标明确落实。
3.廉政建设制度:依法行政,实行政务公开;廉洁自律,接受群众监督;完善制度,规范财务管理。
4.档案管理制度:各类业务分类归档,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档案安全保管标准。
5.信访工作制度:设立投诉信箱,热情接待群众来访,虚心听取群众意见,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6.请示汇报制度:发生重大情况要按规定逐级请示、上报,建立突发、易激化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
7.排查调处制度:排查调处工作要有计划、有安排、有分工、有要求、有情况分析、有措施对策。坚持定期和不定期的集中排查,对重大纠纷和不安定因素要及时进行调处并上报情况。
8.业务登记制度:建立“四簿两册”(来信来访登记簿、学习会议登记簿、法制宣传登记簿、调解纠纷登记簿,人民调解员花名册、刑释解教人员花名册)。
(五)基础设施
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是:
1.司法所有专用的、功能齐全的办公场所。乡镇司法所应设所长办公室、工作人员办公室、社区矫正办公室、档案资料室、人民调解庭和法律服务室,面积应不少于120平方米;街道司法所应设办公室、档案资料室和人民调解庭,面积应不少于80平方米。
2.司法所应悬挂全省统一规范的标牌,有统一规范的印章和文书格式。
3.有电话、桌、椅等办公设施,有录音机、电视机、照相机等法制宣传设备。有条件的地方,应配置电脑。
4.有能满足工作需要的业务用汽车或摩托车。
5.各类业务档案和资料要齐全、规范、安全。配备常用法律书籍和工具书籍。
6.建立符合规范要求的法制宣传栏,定期更换法制宣传内容。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悬挂必要的公示内容。
7.所容所貌整洁美观。
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规范化建设,应当着眼于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立足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司法所基础设施现状,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在政策、财力、物力等方面的支持,逐步改善司法所的办公条件,为司法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四、实施办法
要将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和文明司法所创建活动有机地衔接起来。我省多年来开展的文明司法所创建活动对我省的司法所建设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我们要把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作为文明司法所创建活动的继续和发展。已命名的文明司法所要按照规范化司法所的标准,缺什么补什么尽快达到规范化司法所的要求,在2年内经验收达不到规范化要求的,取消其文明司法所称号。今后我省不再命名文明司法所。
省辖市司法局负责对县(区、市)司法局申报的规范化司法所进行考核验收,符合规范化司法所基本要求的,由省辖市司法局授予“规范化司法所”称号并报省司法厅备案。省司法厅对省辖市司法局拟授予并上报备案的规范化司法所进行适当比例的抽检,以指导和协调全省的创建工作。对于省辖市司法局授予的“规范化司法所”中,有一些各项工作特别突出,在全省具有示范带头作用的优秀规范化司法所,经省辖市司法局推荐,省司法厅考核符合要求,由省司法厅授予“规范化司法所”称号。省司法厅将及时总结推广这些优秀规范化司法所的经验和作法。“规范化司法所”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复验(规范化司法所的验收、复验办法另行制定)。
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本地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具体规划,尽快组织部署,各省辖市的具体规划于8月底前报厅基层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加强对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及时发现并认真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问题。要总结推广经验,创新体制、机制,指导和推动规范化司法所创建工作。
发布部门:河南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4年07月22日 实施日期:2004年07月22日(地方法规)
河南省司法厅领导 河南省司法厅鲁建学篇五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发布的《河南省2016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规定,现将2016年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及省属戒毒所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参加面试资格确认人员及时间要求
依据考生笔试成绩,按拟招录职位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资格确认人员126人(名单附后)。请上述人员于2017年3月23日(周四)8:00——16:00参加确认,逾期不参加面试确认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因放弃和取消面试资格空出名额,从报考同一职位人员中按照笔试成绩递补,请有关人员保持报名时登记的联系方式畅通。递补人员另行通知。
二、面试资格确认地点
河南省司法厅戒毒管理局7楼会议室。地址:郑州市金水东路17号,金水东路与黄河东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南。
三、面试资格确认时须携带以下证件和材料
准考证、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职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有工作单位的,须提交单位同意报考证明。2017年8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的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学生证和现就读院校出具的报考证明原件(证明内容包括:报考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学生证号、就读院系、学历层次、所学专业、入学时间、毕业时间等);全日制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提交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通过面试资格确认人员,发放面试通知单等有关材料。
四、取消面试资格的主要情形
1、招录公告规定不得报考人员报考的;
2、网上报名提供虚假年龄、学历、学位、执业资格信息等误导审核结果的;
3、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取消资格的。
五、其它注意事项
中公教育
1、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及各强制隔离戒毒所所有招录职位均为人民警察职位,须进行体能测评。报考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及各强制隔离戒毒所职位的参加面试人员均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在省公务员局指导监督下,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等规定组织实施,请提前做好体能测评准备。
2、资格审查工作贯穿考试录用工作全过程。今后任何环节发现报考人员与拟录用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以及弄虚作假、骗取报考资格条件的,立即取消其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并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
3、为确保考试录用工作顺利进行,请考生关注河南省司法厅门户网站(网址:http://),并注意保持通讯工具畅通。体能测评、体检、考察等相关事宜均在此网站发布。
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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