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方面论文(优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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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方面论文(优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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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需要明确的分类标准和准则,以便更好地应对那些特殊情况。这些总结范文的作者经过精心撰写和整理,旨在启发读者写作思路。

税法方面论文篇一

(三)掌握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四)掌握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方法。

(五)掌握稿酬所得的计税方法。

(六)掌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计税方法。

(七)掌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方法。

(八)掌握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税方法。

(九)掌握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

(十)掌握偶然所得的计税方法。

(十一)掌握特殊情形下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

税法方面论文篇二

一、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对于税法,大多数人是非常熟悉的,对于企业管理,很多人也不陌生,但是将税法应用于企业管理过程中,却并不是一个常见的问题。但是在今天,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依法治国等治国理念的出现,使得法律与企业的关系越来越密切,而与法律体系中其它法律相比,税法与企业的关系相对更直接,所以说,将税法融入到关乎企业运行的企业管理中,是非常有必要的。根据当前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法影响企业的会计工作。

很多人习惯把企业的会计工作独立于企业管理,事实上,企业管理的范围非常宽泛,只要与企业的日常运行有关,都是企业管理的一部分,而税法是企业管理中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税法影响企业的会计工作是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的一种体现。首先,企业会计工作的内容与税法密切相关。税法是国家为了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而存在的,税法的种类不同,调整的关系不同,对企业的要求也就不同。比如营业税,它的征收对象就是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内容就是供应劳务,转让资产等过程中的所得额。这样一来,如果企业在日常运作过程中涉及到劳务供应等内容,那么在会计工作中,就必须按照营业税法的相关规定填写会计科目,设置会计账簿。由此可见,企业会计工作的内容应该是与税法的相关规定相对应的,只有这样,国家税收工作的开展才能相对更顺利,企业管理工作才能合法有序。其次,税法影响会计工作从业人员的要求。与企业管理中其它领域的工作人员不同,会计工作的从业人员的要求通常会受到税法的影响。企业的规模不同,对会计人员的工作能力要求不同,但是不管是什么样的企业,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是无法从事会计工作或者与会计工作直接相关的其它的工作的。在税法中,对企业会计工作会有特殊的规定,比如企业的会计账簿如何保存,保存期限,或者企业中应该设置那些类型的会计科目,对于企业运营中哪些活动应该在会计账簿上有所反应。这样一来,税法中的很多要求都是非常具体的,也是非常专业的,只有具备一定会计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的会计人员才能做好这些工作。所以,企业的管理想要合法有序,就必须依靠那些会计水平达到一定程度的从业人员才能实现,也即,税法影响会计工作从业人员的要求。

(二)税法影响企业的销售策略。

企业的销售策略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税法对于企业的销售策略也是有一定的影响的。企业的盈利,通过销售得以实现,所以在大多数企业中,销售工作都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内容,相对比税法对企业会计工作的影响,税法对企业销售策略的影响并不是非常的直接和明显。销售策略是企业在实现销售计划的过程中所选择的方式,通常需要考虑产品、价格、广告、渠道、促销及立地条件等,实现这些因素的最优组合是销售策略确立的重要内容,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销售方式主要包括电话销售、网络销售、连锁销售等,成功的销售策略就是要在权衡好产品、价格等多项因素之后找到最适合企业的销售方式。在这个过程中,税法也是起着重要影响的。比如宣传方式往往会受到税法的影响,广告和直销是企业通常选用的两种宣传方式,如果税法中对广告商征收的税偏高的话,那么广告的成本就会高,这时候企业就更倾向于直销,而如果个人所得税提高,企业雇佣直销销售人员的成本也就会受影响,那么广告可能就更有优势。总之,在税法的影响下,不同的因素博弈的结果就是一个合适的销售策略。总的来说,虽然税法对销售策略选择的影响不是非常的直接和明显,但是这种影响的存在还是不容忽视的。

(三)税法影响企业的市场选择。

除了对企业会计工作和销售策略的影响外,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还体现在税法影响企业的市场的选择。众所周知,由于地理等因素的影响,地域间的经济发展水平是有很大的差别的,所以,在税法的统一规定之下,允许不同地区以发展地方经济为目的,出台适应本地区的税收政策,或者适当减免某些行业的税收。正是由于税法中这些规定的存在,地域不同,税收的规定也会有非常大的差别,这些差别也是企业在市场选择过程中的重要考虑因素。在企业的日常运作中,税收是一项大的支出,如果地方政策有减免税的优惠,那么企业的生产成本就会大大降低,相反,如果某个项目并不是地方所鼓励,在税收方面,企业基本无法享受任何优惠,支出自然增加。由此可见,税法中某些条款的存在,影响着地方税收的具体政策,进而关系到企业的生产和运营。面对这样的情形,企业在做市场拓展的过程中,是一定会考虑相关税法的规定的。比如税法做了硬性规定的领域,通常,地方的税收策略就不会有太大的差异,这样市场选择就可以抛开地方税收政策的因素,而如果在某些领域,税法给予地方税收的自由空间较大的话,那么企业在市场拓展的过程中就必须考虑地区的特点,地区的特殊税收政策。因此,税法在企业的市场选择过程中,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也是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之一。当然,除了上面提到的三点以外,税法对企业管理的作用还有很多,比如税法影响企业管理人对企业未来发展方向的选择等。

二、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现状。

税法对企业管理的作用通过税法在企业中的应用得以实现,正确分析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现状,有利于更好的发挥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管理人员对税法的态度,税法对企业运行的影响等内容都可以反映出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现状。根据目前我国企业管理的实际情况来看,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现状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对于税法的重视程度逐渐增强。

在今天的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对于税法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强。随着依法治国方针的出现,国家对于法律的宣传力度在增大,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在这样的环境中,自然需要更好的了解法律,遵守法律,只有这样,企业的发展才能在正确的轨道上前进。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把控着企业的管理方向,解决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所以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对国家的相关法律有充分的认识。认识到这一点,当前企业的管理人员都开始接受相关法律的培训,税法作为与企业营利关系密切的法律,获得了越来越高的重视。因此,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对税法的重视程度的`增强,是当前税法在企业管理中应用的一个现状。

(二)税法对企业管理的引导作用逐渐增强。

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企业经营的决策者,他们对税法的重视的提高,自然会使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引导作用增强。企业的发展,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在企业的管理过程中,任何一个因素的偏差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致命的伤害。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依然有很多人铤而走险,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威胁着企业的发展,但是,随着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的发挥,法律开始频繁出现在企业决策者的眼前,运用税法指导企业会计等工作,进而通过税法指引整个企业管理朝着正确、合法的方向发展已经成为当前企业管理中的趋势。

(三)部分企业管理人员对税法的掌握和应用能力有待提高。

不管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对于税法重视程度的增强,还是税法对企业管理的引导作用的增强,都是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的好的方面,但看到好的局势的同时,也不能忽视问题的存在。根据当前企业管理的情况来看,部分管理人员对税法的掌握和应用能力还不够,这是税法在企业管理的应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一些企业管理人员的意识中,只有管理理论知识才是工作的必备,而法律等内容是可有可无的,可能是由于法律对于企业管理的作用并不是非常的明显,这种现象不是个别。在企业中,管理人员大多数是经过专业的管理技能培训的,或者是有多年的管理经验,但是对于法律的理解,依然是他们的弱点。因此,在企业中,依然有部分管理人员对于税法的掌握和应用能力较低,这将直接影响企业管理工作的开展。

三、发挥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的策略。

根据上面的分析,既然税法在企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税法在企业管理中发挥作用的同时还存在着很多问题,那么,找到更好的发挥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的策略就变得尤为重要。

(一)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的税法知识培训。

部分企业管理人员对税法的掌握和应用能力有待提高是存在于当前税法在企业管理应用中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的税法知识培训是主要途径。对企业管理人员的税法知识培训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第一,开展税法知识专业课,对与企业税务密切联系的管理人员进行课堂式教育,夯实管理人员的税法知识基础;第二,在企业管理人员内部开展税法知识竞赛,通过激励等方式号召其管理人员学习税法的热情;第三,在企业宣传位置设立税法知识公告栏,从细节处培养起管理人员了解税法,学习税法,遵守税法,应用税法的意识。除了以上三点外,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运营状况开展其他活动以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税法知识培训。

(二)构建适合企业需求的税法应用框架。

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的发挥,是以科学的方式为基础的,对于企业管理而言,税法的应用需要建立起一个框架,管理人员在此框架下展开工作。在今天,税法对企业管理的作用已经无可否认,但是对于税法的应用不能是盲目的。企业管理人员对于企业的日常业务以及未来发展方向有比较客观的认识,根据这些内容,在结合税法的规定,建立起一个税法应用框架并不是非常的困难,而这个框架的建立,对于企业日后的管理工作都将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创新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发挥的方式。

创新是事物发展的源动力,对于企业而言,有创新才能有竞争力,才能有收益。企业管理与税法的融合同样需要创新,一般情况下,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发挥,是通过税法对管理人员的规范来实现的,那么在以后企业的管理中,就可以突破这种方式,比如企业管理人员可以在税法的规定中找到企业的发展优势方向,也就是充分利用税法的指引作用。总之,创新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的发挥方式也是发挥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的策略之一。

四、结语。

在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下,企业管理活动必须做到严格依法,有效的将税法与企业管理结合,使税法的作用在企业管理中充分发挥将会是未来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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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方面论文篇三

摘要:近年来,全国各级税务部门围绕满足纳税人的需求,不断拓展纳税服务,税收服务不仅在形式上得到丰富充实,而且在质上也有了新的提升和飞跃。

成为一个迫切需要研究的课题。

本文将从现阶段我国纳税服务的问题进行阐述,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关键词:纳税服务优化征管。

0引言。

指导和帮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并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的总称,它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由在多年的研究、实践中我国的纳税服务工作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是我国目前的纳税服务工作仍然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片面强调服务的表层优化,纳税服务“越位”与“缺位”并存。

1.1片面强调服务的表层优化长期以来,税务部门片面追求硬件环境,既与纳税服务的初衷相违背,又给人民群众造成不良印象和影响,对税收服务工作不利。

办事效率低下导致纳税人为办理同一纳税事项而多次往返,久拖不决;因税收工作流程不规范,存在程序繁杂、手续繁琐、票表过多的问题,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因税收法制不完备,使纳税人不能享受同等的国民待遇等。

纳税服务“越位”,是指超越法律规定的义务范畴,越权提供不合法的服务,以及将不属于纳税服务范畴的内容作为纳税服务提供给纳税人,如有的税务部门仍然存在擅自减免税或扩大税收优惠范围的现象;有的税务机关片面强调培植税源的服务,为纳税人跑项目、拉贷款、清债务。

当前我国的纳税服务中“缺位”与“越位”并存的问题大量存在,直接影响了纳税服务实效的发挥。

2纳税服务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不尽合理,纳税服务考核评价机制不健全。

未能将税收服务提升到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责和法定职责的高度。

2.2纳税服务监督考核评价机制尚需完善目前,对于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质量和效果还没有一套科学、完备、合理、有效的监督考核评价机制。

现有的考评机制侧重于对税收计划完成情况、征管和干部队伍建设的考核,往往那些需由多部门、多环节协调配合解决的涉税事项产生推诱扯皮的现象,纳税服务时效以及质量都难以保证,纳税人投诉报怨时有发生,使纳税服务大打折扣。

3纳税服务信息化程度不高,没有充分发挥信息化的优势。

目前,纳税服务信息化程度不高,服务的手段和方法还很落后,从而使纳税服务实效受到影响。

针对我国纳税服务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新公共管理理论和流程再造理论的要求,并积极借鉴其它国家和地区纳税服务的成熟经验,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一步优化我国的纳税服务:

3.1改革现行征管模式,树立现代纳税服务观。

将管理和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服务促进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把纳税人满意不满意作为开展工作、评价工作的标准,把纳税服务作为税务机关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

3.1.2要实现纳税主体由控管对象向商业客户的转变基于新公共管理理论,借鉴私营部门“顾客至上”的理念,将纳税人视作税务机关服务的“客户”,按照纳税人的需求提供各类纳税服务,以纳税人的满意程度作为衡量纳税服务优劣的'重要标准。

3.2建立健全纳税服务机构并合理界定其职责,注重提高税务人员素质在税收征管改革的信息化、专业化的条件下,按照新公共管理理论和流程再造理论的要求,必须逐步实行税务组织机构扁平化模式。

最大限度地降低管理层级过多导致的高昂监督成本以及协调合作成本,使分工的专业化经济带来的好处得以充分体现。

同时,在职能部门设置上,实行“征、管、查、审”四分离的格局,通过集中征收和体外审理,加强职能部门之间的监督制约,严格执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制度,协调“征、管、查、审”之间的工作关系。

要在着眼于未来税收工作发展要求基础上,加大现有税务人员的培训教育力度,应做好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创新思路,转换机制,调整重点,改变过去传统填鸭式的单向教育培训方法,加强实用技能培训力度,努力建立学习型组织。

同时,要加强对税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政教育,使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自觉遵守税务人员的各项廉政规定和服务制度,很刹吃、拿、卡、要、报等不正之风,树立税务干部公正严明、文明高效的良好社会形象。

3.3加强信息技术在纳税服务中的运用,推进纳税服务的信息化提供深层次的纳税服务必须以信息技术的深化应用和加快信息化进程为基础,以便能够在使分工的专业化经济的好处充分得以体现的同时,降低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协调合作成本、监督成本等交易费用。

加强管理维护,确保信息安全,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应加快与有关部门及纳税人的横向联网,扩大信息交换的范围,实现社会信息资源的共享。

建设一流的信息数据库,逐步建设税收法规库、制度公示信息库、纳税指南问题库、发票税控信息库、企业资信信息库、纳税记录信息库、行政审批信息库等。

财税法论文范文二:乡镇财政预算执行工作的探讨。

一、乡镇财政预算编制与执行工作中的问题分析。

(一)预算编制科学化水平较低。

税法方面论文篇四

(三)熟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内容。

(四)熟悉劳务报酬所得的内容。

(五)熟悉稿酬所得的内容。

(六)熟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内容。

(七)熟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内容。

(八)熟悉财产租赁所得的内容。

(九)熟悉财产转让所得的内容。

(十)熟悉偶然所得的内容。

(十一)熟悉其他所得的内容。

税法方面论文篇五

(三)熟悉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四)熟悉对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五)熟悉医疗机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六)熟悉个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提高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七)熟悉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

税法方面论文篇六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十二条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第二章税务管理。

第一节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第二节帐簿、凭证管理。

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第二十三条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第二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第三节纳税申报。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第三章税款征收。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二十九条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四十一条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第四十二条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第四十三条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条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第四十七条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第四十八条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五十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五十三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

税法方面论文篇七

摘要:茶文化在中国具有4700多年的历史,是中国儒释道三家文化思想的精髓,在中国各个文化领域影响深远,具有不可撼动的地位,不仅如此,茶文化在其他领域也发挥着巨大作用,尤其是教育领域,茶文化与教育教学的整合,能够有效提升学生的文化内涵与人文修养,同时还能够促进我国茶文化的交流与传承,因此,在当代教育创新改革过程中,茶文化的融入非常必要。本文以课余体育训练为内容,对茶文化在课余体育训练中应用的现状进行具体分析研究。

关键词:茶文化;课余体育训练;现状。

课余体育训练,是体育教育教学的一部分,在未来的体育教学过程中,相关教育工作者应该充分利用茶文化,发挥茶文化的作用,拓展体育训练方位,提升训练力度,以此推动我国体育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提升学生体育综合素养。

1课余体育教学引入茶文化的文化基础。

作为我国具有悠久历史的茶文化,将其应用到体育教学当中,既达到了跨文化教学的目的,又保证了体育教学内容的完整性,并可以让每一位运动者都能够感受到中国博大精深茶文化知识的魅力。在不同体育课程与项目的设置当中,适当的融入茶文化知识,将其中所蕴含的与绘画、文学、诗歌等艺术形式有关的知识进行传授,能够确保中华民族的特殊文化形式得以保留和继承。体育文化与茶文化之间有许多共同的特点,因此在文化教学方面可以产生共鸣。我国的茶文化与体育文化具有十分相似的知识结构,所以在开展课余体育教学课程的过程中,需要确保教师充分了解中国的茶文化知识,才能让体育教学课程更加完整与具体。我国的茶文化涵盖了多家文化的思想,比如:儒家的仁爱思想、道家与佛家中所描述的“道法自然,天人合一”的思想。这些思想的形成和建立,都促使着人们对世界形成一种全新的理解和认识,保证人们能够和谐地与自然相处,并遵循自然规律和生存法则。体育文化间接地反映着仁爱的思想,因此与茶文化的内容十分相似。在进行课余体育教学的过程当中,需要制定一个规范的道德标准,约束学生的言行,确保每一位学生能够有效地提高个人素质,并有更多的耐心和兴趣学习中国的茶文化知识。茶文化主要追求雅、静、养、道等精神境界,而在进行体育课程教学时,也需要学生具有保持静、养、悟、道的能力,二者主要突出人对自身思想和身体的控制,因此关联十分紧密。与茶文化主要思想更为相似的是,茶文化所遵循的“艺和礼”也在某种程度上展现了体育运动的精神。人们在运动的过程中遵循“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原则,这些有风度的训练和比赛规则,恰恰与中国的茶文化息息相关。无论是现代体育教学风尚,还是人们尊崇的多样化体育教学模式,其主旨思想都是告诫参与者需要了解不同文化之间的差异,并有足够的能力将其融合,确保每一种文化形式都能够体现真正的价值,让课余体育内容日益完善。

2茶文化融入课余体育训练的切入点。

基于以上分析,茶文化与课余体育训练之间具有一定的基础,找到恰当的切入点,才能够更好的实现两者融合与共同发展,下面进行具体分析:

2.1修身养性:体育训练的功利向度人们在为集体付出和努力的过程中,希望个人价值得到肯定和认可,所以茶文化中所具有的精神导向可以有效地满足人们对个人需求的理解和认知。茶水具有一定的养生功效,有清热解毒,提神醒脑的效果,人们在饮茶的过程中渴望在一个“静”的环境中,以便可以安静地进行思考。体育运动可以有效地释放个人压力,锻炼身体的过程中确保每一次目标的完成,都能满足个人对功利主义价值的需求,因此二者的融合都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人们对功利的向往和追求。

2.2人际关系的协调:体育训练的一般价值向度中国是礼仪大国,内容丰富的茶文化知识在历朝历代都展现了其独有的魅力和特点,有效地协调了人际关系,缓和人们之间矛盾,确保人与人之间能够和谐友爱地相处。茶文化是多种文化相融合而形成的一种特殊文化体系,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与体育训练所追求的运动精神有相同的特点。体育运动可以让学生建立团队合作意识,确保对自身生命尊重的同时,有效的管理个人的生活,提高心理素质,并以积极的心态和正确的态度处理人际关系。

2.3团队精神:体育训练的群体向度中国的茶文化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形成了一种全新的茶道思想,这是人们的物质财富,因此茶文化可以快速地得到社会群体的认可。人与人在进行交往的过程中更渴望追寻一种“君子之交淡如水”的感受,这与茶文化中所提倡的“和谐”交往理念殊途同归。正是这种精神上的一致,才能保证我国的茶文化精神能够快速地被弘扬、宣传和继承。人们在精神上获得满足的同时,也渴望在身体上得到运动,因此,健身运动成为了现代人向往并追求的一种生活方式。将茶文化的精神理念融入到课余体育的运动当中,能够有效地确保不同的团队建立完整的团队意识与合作意识,有效的应对挫折,共同面对困难。

3高校体育训练与传统茶文化有机结合的基本途径。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人们更渴望有一种全新的教学方式,让学生能够更好地了解教学课程。“体验式教学”符合了人们对不同场景和活动地点的需求,学生在完成不同挑战项目的过程中,了解和学习了茶文化的知识,懂得种茶、制茶、饮茶以及茶艺表演等环节知识,促进学生在体育训练过程中,尊重茶文化价值,知晓茶文化在体育课程训练过程中的重要性。

3.1物质层面的接触:将茶水推广到体育训练中去现在大学生在进行不同科目训练的过程中,最常饮用的饮品是矿泉水和碳酸饮料。从自身生理健康以及科学角度分析,这些饮品都不能够满足运动员对身体流失物质元素的需求。茶水当中含有人体所需的多种微量元素,适当的饮用茶水,可以在短时间内为运动员补充电解质,这种不含任何添加剂的天然饮品,有效地确保运动员在短时间内恢复体力。同时,长期饮茶可以达到轻身减肥,降脂明目等功效,茶多酚可以有效的缓解疲劳,同时茶水中所含有的营养物质也能够保证运动员有效地预防癌症。由此可见,大学生了解茶文化以后也更容易接受茶水这种饮品。

3.2行为层面的接触:将茶文化礼仪与体育训练融合起来中国由于具有优秀的茶文化历史,因此在礼仪方面十分讲究。不同的家庭在招待亲朋好友的过程当中,都会适当地提供不同种类的茶水供客人饮用,这种与生俱来的“茶礼”已经成为了一种生活习惯。在进行体育训练时,将这种礼仪用到不同比赛或训练过程当中,让每一位运动员在训练之前或者训练过程中能够更尊重对手或者队友,做好热身运动并在不同的运动环节顾及他人的感受,注重团队合作和成员之间的信息交流,增进团队之间友谊和信任度,让团队更具凝聚力,才能保证自身能力得到快速提升。

4结束语。

本文从四个方面对茶文化在课余体育训练现状,以及相关落实对策进行了研究,由此我们能够发现,茶文化对当代教育的作用非常巨大,并且茶文化与体育教学之间的融合具有一定基础和可行性,合理的运用茶文化,发挥茶文化的作用,必然能够提升课余体育训练的效果,同时实现对茶文化的传承发展。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为当代教育工作者提供一些建议和参考。

参考文献。

税法方面论文篇八

税法一词在英文中为taxationlaw,《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为“有关确定哪些收入、支付或者交易应当纳税,以及按什么税率纳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是国家或者政府为了实现公共职能、满足公共需求,凭借政治权力,依据法定的标准和程序,无偿、强制的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方式。税法即是国家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经济法部门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国内理论界对税法的概念有所争议,有的学者将税法定义为“国家制定的各种有关税收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税收法律、法令、条例、税则、制度等”;有的学者则认为税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者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国家在筹集财政资金方面所形成的税收的法令规范的总称”。

税法的原则反映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税法原则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是统领所有税收规范的根本准则,为包括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在内的一切税收活动所必须遵守。

1.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又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税收法定主义贯穿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其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税收要件法定主义是指有关纳税人、课税对象、课税标准等税收要件必须以法律形式做出规定,且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必须尽量明确。税务合法性原则是指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依法征税,不得随意减征、停征或免征,无法律依据不征税。

2.税法公平原则。

一般认为税收公平原则包括税收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即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税收公平原则源于法律上的平等性原则,所以许多国家的税法在贯彻税收公平原则时,都特别强调“禁止不平等对待”的法理,禁止对特定纳税人给予歧视性对待,也禁止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特定纳税人给予特别优惠。

3.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包含两方面,一是指经济效率,二是指行政效率。前者要求税法的制定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后者要求提高税收行政效率。

4.实质课税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税法构成要素是税收课征制度构成的基本因素,具体体现在国家制定的各种基本法中。主要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纳税地点、税率、税收优惠、纳税环节、纳税期限、违章处理等。其中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三项是一种税收课征制度或一种税收基本构成的基本因素。

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是缴纳税款的主体,直接同国家的税务机关发生纳税关系。

与纳税义务人相联系的另一个概念是扣缴义务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也称课税客体,是指针对什么样的标的'物进行课税。这是划分不同税种、区别一种税不同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

税率是税法规定的每一单位课税对象与应纳税款之间的比例,是每种税收基本法构成的最基本要素之一。税率是国家税收制度的核心,它反映征税的深度,体现国家的税收制度。一般来说,税率可分为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三种。

按各税法的立法目的、征税对象、权益划分、适用范围、职能作用的不同,可作不同的分类。一般采用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两大类。

税收实体法。

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都属于税收实体法。

税收程序法。

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规定,制定税收征收管理的相关法律。

更多知识。

税务登记知识。

一、什么是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

2、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法定登记的一种管理制度。[)。

3、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段。

4、税务登记就好比生产、经营的‘税务户籍证’。

5、税务登记证分为正本、副本。

6、正本应悬挂于生产经营场地显眼处,亮证经营。

7、副本则是办理日常涉税业务的基本资料(减税、免税、退税、领购发票等)。

8、丢失及时申请补办。

二、税务登记的分类。

1、税务登记分为企业的税务登记和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是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也是纳税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3、法律上确定了征税对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4、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件办理涉税事宜。

三、为什么要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用途: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免、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税,领购发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办理停业、歇业,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四、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1、办理时限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的30天内。

2、受理机关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3、对逾期不办理的,税务机关有权期限改正并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办理所需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房产产权属证明文件和兔子房屋租赁合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6、上述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只纳税人在同一县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

7、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8、税务登记表有三种不同款式,分别对应单位纳税人、个体经营户以及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文档为doc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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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方面论文篇九

财税是财政、税务的简称。以下是关于财税论文10000字。

财税论文10000字——对我国增值税类型选择的思考【1】。

1994年我国进行了以增值税为核心的税制改革,新税制运行几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初步达到了改革目标。

但是对新税制的改进与完善建议也从未间断,其中,新税制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更是颇受非议。

一些人主张进一步改革增值税制,把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本文仅就现阶段我国为什么要选用生产型而不能采用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谈些看法。

一增值税的类型及其根本区别。

从世界各国所实行的增值税来看,以法定扣除项目为标准来划分,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增值税的根本区别在于课征增值税时,对企业当年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国际上通行的规定是: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不作任何扣除的是生产型增值税;按折旧方法对固定资产价值逐年扣除的是收入型增值税;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当年一次性扣除的是消费型增值税。

显然这三种对固定资产价值扣除的不同处理方法,使三种不同类型增值税税基所包括的范围大不一样,生产型增值税税基最大,收入型增值税次之,消费型增值税最小。

从不同类型增值税税基可以看出,生产型增值税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不作任何扣除,实质上是对生产过程的固定资产耗费支出部分进行了重复课征,虽保证了财政收入的稳定及时取得,但他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复课税,导致抑制投资的现象。

收入型增值税允许将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税额分次扣除,每次扣除额与其折旧额相配比。

它能够避免重复课税,符合增值税的理论要求,但是增值税分子扣除额统一计算,而且收入型增值税不能以发票抵扣制度管理结合。

消费型增值税明细表将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一次扣除,搬迁避免了重复课税,有利于鼓励厂商投资,因而备受西欧各国推崇,但它容易导致在投资高峰期因税款抵扣量大而致使财政收入锐减。

二生产型增值税是我国增值税类型的现实选择。

(一)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原因。

虽然生产型增值税整体上不如消费型增值税优越,但为什么我国对其如此器重,虽倍受指责仍不改初衷呢?笔者认为这与我国90年代的经济形势和经济运行模式是分不开的,同时,在短时间内我国尚不具备把生产型增值税转换为收入型和消费型增值税的条件。

1生产型增值税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

由于外购固定资产已纳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其课征基数包括了各种耐用的资本货物和用于消费的货物。

从整个社会来看,这部分用于课税的基础价值大体上相当于按产品流量法计算的一国生产的最终产品流量的货物总价值,或者大体上能相当于按所得或成本法计算的生产要素所得的总和。

这样便使生产型增值税具有抵扣额小、税基宽的特点,在同样的税率条件下可以取得较多的税收收入,或者说同量的税收收入可以在较低的税率条件下取得,从而保证了财政收入的稳定。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不断下降,从1979年的31%下降到1993年的13%,年均下降1.2%。

同期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也不断下滑,1993年仅为33.7%。

中央财力非常有限,相伴而来的是中央财政赤字压力陡增,国债规模不断扩大,国债发行额达到1967.4亿元,占当年财政支出的21.32%,占中央财政支出额的55.61%,致使中央宏观调控能力非常有限,这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显得非常突出。

为此,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便是提高“两个比重”。

增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而生产型增值税正是为达到该目的而使用的手段之一。

在经济高速增长条件下,投资规模不断扩大,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显然难以达到上述目的。

据测算,如果我国采用消费型增值税,1995年因提高固定资产所含税额2825.4亿元,占当年财政收入6187.7亿元的45.6%,即使允许抵扣1/3,也足以使当年国债发行额翻一番,这是我国现有经济形势所不能承受的。

2生产型增值税有利于消除投资恶性膨胀,抑制非理性投资。

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已纳增值税,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复课税,抑制固定资产投资,这是它的主要缺陷。

但是在特定的经济环境下却成为它的优点,在投资领域,我国历来存在普遍的软预算约束,它常常引发投资规模恶性膨胀,并且伴之以严重的产业结构失调和重复投资。

这种投资膨胀又常常成为我国通货膨胀的先导,即构成所谓的“需求拉上型”通货膨胀。

针对这种经济过热,过去我国通常采用“一刀切”的办法,经济膨胀在短时期内迅速实现“硬着陆”,从而造成国民经济的巨大损失和浪费。

近年来我国投资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推行了诸如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备案登记制度等一系列新举措,但是,说根本改变了投资软约束的状况还为时过早。

因而与软约束投资机制相伴而生的“投资饥渴症”及非理性投资还将长期存在。

90年代中期,我国新一轮经济过热兴起,抑制投资膨胀成为经济生活的重点。

在这个背景下,1994年税制改革果断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从而为我国实现经济“软着陆”打下了良好的制度性基础。

自东南亚金融危机以来,全球经济持续走软。

受此影响,我国出口增长速度明显回落,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

为此,中央政府增加增加投资。

扩大内需,拟投资拉动经济增长。

生产型增值税对此是否有所影响呢?首先,政府这次投资的重点集中在基础产业,如交通运输、电力、邮电通讯、勘探采矿等。

这些产业大多不在现行增值税征管范围之内,若非扩大征税范围,采纳生产型还是消费型增值税对其影响不大。

其次,这次政府扩大投资有一部分发生在制造业领域内,生产型增值税对其是有一定影响的。

但它影响的并非有效投资,相反,它阻止了非理性投资,从而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

最后,从税务筹划方面看,生产型增值税促使企业多搞更新改造,少搞基本建设,真正转变观念,走内涵扩大再生产的道路,彻底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

3生产型增值税有利于扩大就业。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力度的加大,“下岗”已不再是一个陌生的话题。

我国失业率迅速爬升,19失业率为6%,一九九七年失业率为7%,而将有更大的突破。

据我国著名劳动力专家冯兰瑞预测,目前我国社会综合失业率已高达22%,当然这包括了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

大量失业人口的存在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于是“再就业”成为19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

时下,生产型增值税对扩大就业是大有作为的。

它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从而限制了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产业发展,有利于资本有机构成低的产业迅速扩张,从而便于扩大就业。

从目前的再就业工程看,下岗人员除从事餐饮、商业、家政服务等第三产业来,大多进入了私营企业及其它中小型企业。

而这些企业大都是资本、技术含量低,劳动密集型的产业。

可见,生产型增值税为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缓解就业压力提供了制度性保证,无疑是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

4选择生产型增值税是由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决定的。

长期以来,我国税收征管采用政治动员的方法,辅之以专管员管户的落后模式,征管效率非常低下。

近年来我们对征管体制进行了改革,加强税务干部培训,注重提高税务人员素质,购置了一批较先进的征管设备,征管水平有了一定提高。

但是由于征管体制改革不彻底,征管模式比较落后,相关配套措施跟不上,征管水平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改观。

同时中国经济小规模化运营也是税务行政效率低下的原因之一。

中国国有企业上万个,其他企业更是数不胜数,但是单个企业规模极不经济,效益低下,税务机关面对如此众多的经济核算主体显得无能为力。

税法方面论文篇十

税法论文是税法专业学生在毕业论文阶段进行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撰写税法论文,学生不仅能够深入理解税法学科知识,还可以熟悉并掌握论文写作的方法和技巧。在本次写作过程中,我收获颇丰,下面就让我来分享一下我的体会。

首先,在撰写税法论文之前,我仔细阅读了大量的相关文献,全面了解了目前关于税法的研究进展和热点问题。这为我的论文撰写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和参考依据。我意识到,只有掌握了税法的基本理论和知识,才能更好地开展后续的研究工作。因此,我在论文中对税法的基本原理和概念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并对其进行了深入剖析和梳理。这样一来,我的论文不仅在理论上具备了很强的可读性,更能够为实际税法工作提供一定的借鉴和指导。

其次,我在写作过程中注重了税法与当前社会问题的结合。税法是一个极具现实性的学科,其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公平的实现。在论文中,我充分挖掘了税法与经济、社会等方面的联系和作用,力求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以个人所得税为例,在论文中我探讨了个人所得税在当前经济形势下的作用和困境,并针对现实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建议。通过深入剖析税法与社会问题的关系,我不仅扩宽了自己的研究视野,也让我的论文更加具有实际应用价值。

另外,在写作过程中,我还注重了论文的结构和逻辑。论文结构清晰、逻辑严密是保证论文质量的重要环节。在论文的开头,我首先提出了研究的目的和意义,引出主题;接着在第一章中系统介绍了税法的基本理论和知识;在第二章和第三章中,我分别对税法与经济、社会的关系进行了详细论述,并提出了相应的观点和建议;最后,在结论部分,我对整个论文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对未来研究的展望。在论文的每一部分,我都通过合理的段落和标点来保证文章的连贯性和流畅性。这样一来,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我的观点和论证过程,也为论文的评价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最后,在撰写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论文的写作要坚持原创性和创新性。税法是一个发展前沿的学科,其中的难题和争议也是不少。在我的论文中,我不仅扎实地对前人的研究成果进行了总结和梳理,更试图在此基础上进行自己的分析和思考。通过查阅大量的实证材料和案例,我尝试用一种新的视角和方法对当前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倡相应的政策改革。在此过程中,我锻炼了自己的创新思维和能力,也为未来的学术研究打下了基础。

综上所述,税法论文的撰写对我来说是一次宝贵的学习和锻炼机会。通过论文的写作,我更加深入地理解了税法学科的理论和实践,同时也提高了自己的学术水平和知识结构。无论是对税法理论的探索,还是对税法与社会问题的结合,我都从中收获了很多。相信在未来的学习和研究中,我会持续努力,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为税法学科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税法方面论文篇十一

专业班级。

姓名。

学号。

指导老师材料与化工学院张育莲20080401b039李进。

紧抓环保问题共建国际旅游岛。

摘要:随着将海南岛建设成国际旅游岛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海南的发展受到了来自国内和国际的越来越多的关注。欲发展旅游业,环保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话题。本文在建设国际旅游岛的大背景下,针对海南的环境现状,提出了一些相关的建议,希望对促进海南更快的发展提供一些帮助。

关键词:国际旅游岛环保建议发展。

海南岛素有“东方夏威夷”之称,海南的旅游资源与夏威夷和巴厘岛作比较,有过之而无不及。但是,在夏威夷,人们不仅感受到了世界一流的旅游资源,更享受到了世界一流的旅游环境。而海南,在资源上虽配得起“东方夏威夷”的称号,在环境上却相差甚远。

海南当前主要的面对的环境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以森林为主体的自然生态系统日渐衰退。据1956年《广东省海南岛热带亚。

热带资源勘察资料汇集》,全岛有森林1,295万亩,占土地面积的25.75%。至1979年底,天然林只剩下497万亩,近两年以25—30万亩/年的速度递减,到1981年上半年,已减到432万亩,复盖率为8.5%。其分布范围大大缩小,低海拔丘陵台地次生林已几乎消失。像尖峰岭这样的世界级热带雨林保护区,也有人在开山炸石。

2、城乡环境“脏、乱、差”。在海口,随处可见甘蔗渣、槟榔和其他许多小吃的垃圾等,下级城乡更是突出。城市污水排出系统也是十分令人头痛,海南是典型的热带气候,降水和台风天气较多,在这样的城市遇到强降雨天气真的让人不敢恭维。

3、农村发展滞后,农民环保意识薄弱或者没有环保意识。

4、重工业排放存在不合理现象。在东方、洋浦等西线城市存在许多大中型企业,工业排放污染物严重影响城市环境。

5、水资源浪费,海南岛独流入海的河流有154条,目前还没有一条江河流域。

源优势,又对生态环境造成新的影响。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途径进行解决。

一、完成生态补偿立法工作,建设生态旅游。

目前,发达国家已完全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型经济时代,并且中国政府早已意识到生态问题的严重性,在世界上率先将可持续发展确立为基本国策,通过法律、经济政策、舆论宣传等各种措施促进可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并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根据中国建设生态文明社会、发展生态经济的国策指引下,200年经济发展、生态建设国际合作大会(ieecc2008)将讨论生态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中的政策走势、投资趋势及对策和措施、环保经济行业发展规划和前景。生态产业的发展与壮大不是一个组织或一个区域就能完成的,它需要全社会、全人类的共同努力。要建设生态旅游岛,要做到:一是加强全社会的生态环保意识,培养全民的生态文明素质;二是壮大生态产业,提升生态经济水平;三是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当然,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也必须着眼于城乡一体化,统筹考虑,协调发展。

二、解决饮用水源不安全问题。

目前,在海南仍存在饮用水不安全的现象,必须尽快完善法律制度,加强监督,严格要求,尽快解决海南岛各地出现的饮水不安全问题。

三、推进农村与农业环境整治工作。

发展乡镇企业要和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使乡镇企业在地域上逐步实现相对集中,有计划地建设乡镇工业小区。在村、镇居民区内不得建设严重污染环境的乡镇企业,已建成的,要坚决采取关、停、禁、改、转措施。建设乡镇工业小区必须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要采取分散处理与集中治理相结合的措施,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四、推进节能减排,控制污染物排放。

(马鞍炉)炼铅锌、混汞法(汞碾法和汞板法)和土氰化(小氰化池、氰化堆浸)法及溜槽选金、马蹄窑烧砖、土(蛋)窑烧水泥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取缔;对土法炼砷、炼汞、炼油、漂染、电镀以及土法生产农药、土法生产石棉制品、开采放射性矿产资源、利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各类生产制品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关闭或停产。对未按规定取缔或关闭的,要追究有关县、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及有关企业负责人的责任。严禁非法进口、加工、利用境外固体废物。

符合国家规定生产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必须符合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要求,污染物排放不得突破当地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须经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后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运行。企业建成后必须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

在水污染重点控制区域外新建、改建、扩建符合国家规定的上述生产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由审批机关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未经核准的,不得施工。

五、提高产业支撑能力,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按照国际旅游岛总体建设规划,提高产业支撑能力,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紧迫而重大的任务。旅游业是海南省最具竞争优势和发展潜力的产业,要进一步做大做强。要协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际化的标准,加强旅游景区、景点、旅游线路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和改造。

对于农业,要发展,更要利用,海南本地农村较为落后,要趁着建设旅游岛的契机,快速发展,并进行有条件有节制的垦荒。

对于重工业,坚决不能使其成为支柱产业,要抓好环境友好型的第三产业,促进经济发展。

在建设国际旅游岛的大背景下,抓好环保问题,才能吸引更多的游客,促进经济更加快速的发展,希望海南不要错过大好机遇,不仅要在旅游资源方面,更要在环境工程上,成为真正的“东方夏威夷”。

税法方面论文篇十二

国际法学教学改革,重点是教学内容的改革和教学方法的改革。这就需要调整国际法学的教学内容体系,夯实其理论基础;注重国际法教学与国际政治的结合;广泛采用案例教学法,实现教学形式和手段的多样化。

1.调整教学内容体系,全面夯实国际法学的理论基础。

国际法学作为一门专业必修课,在一般高校的设置中都是学分低,学时少。以我校为例,该课仅有35学分,共计63学时。而国际法18章的繁多内容要在有限的课堂时间里讲解,必须进行精心的安排。国际法学的总论部分,也就是理论基础部分是教学中的重中之重。以往的国际法教学,严格地恪守总论在先、分论在后的原则,不能将国际法学中的部门法融入其基础理论之中。对此,笔者向读者推荐美国学者路易斯?亨金的三个国际法理论命题。第一个命题是:国际法是政治体系的法律。如今的政治体系包括190多个各自独立的国家,在一个多元的、四分五裂的体系中,政治、经济及文化都是多样化的,这是由国家的自治性决定的。然而,在这样的一个体系中,国际法则是该体系中用以规范表述的共同准则。第二个命题是:国际法的变化,也就是国际政治体系的价值及目标变化。它回溯了人类如何通过体现传统国家制度理念的法律,去追求当代的双重目标,既保障了每个国家选择其体制和实现其目标的权利,又促进了个人的人权与每个社会的福利的发展。第三个命题是:认识法学的发展思潮。即从“概念主义”到“功能主义”,从逻辑推演出的抽象原则到面向现实需求和解决各种新旧问题。亨金的三个命题既全面讲述了国际法基础理论,又将分论部分的一些内容融入其中,让人学会如何把握国际法基础理论的脉搏。因此,在国际法教学中,夯实理论基础并不等于要机械地讲述总论部分的知识,而是要以总论部分为主线,引入分论部分的内容为例证,去深刻剖析和理解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只有这样,才能让学生掌握国际法基础理论的实质,并学会运用这些知识去理解和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矛盾。

2.寓国际政治于国际法教学中,既能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又能拓展学习的深度和广度。

(1)国际法是国际政治的规范表述,二者本属一家。

历史上,国际政治、国际法和外交研究之间并无严格的区分。只是在近几十年,过分细化的学科分野和教学设置,逐渐把国际政治和国际法拉开距离,甚至造成互不通气、缺乏了解的局面。

国际法是由民族国家组成的国际体系中的法律,它当然会反映该体系中的政治主张和各种价值,并服务于各种目标。因此,研究当代的国际政治和安全,不可能不看到各种国际制度和法律的作用,离开对后者的分析,很可能导致分析的空泛乏力;同理,没有对国际关系多样性复杂性的认知,国际法的研究可能会变得过分保守僵化。

全球化时代的今天,进步的国际政治思想和主流国际法理,正在发生一种深刻的变化。以主权概念为例,传统的主权观念强调国家的至上性和自主性,而现如今人们必须从更加复杂多变的现实出发,提出充实传统主权观念的各种思路。现代的主权概念表现得更加灵活、丰富和多层次,某些外围的、边缘的主权可能随着时代变化而让渡和调整;主权与人权成为进步时代的社会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的因素;主权成为可以随着国家内政外交的进步性或落后性而增强或削弱的东西。

1.广泛采用案例教学法。

所谓案例教学法又称“个案法”,就是指教师在课堂上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解剖分析,组织学生从个别到一般、从具体到抽象、在实际案例中进一步学习理解和掌握法学原理和原则的一种教学方法。

这种教学法始于19世纪70年代,最先在美国的哈佛大学的法学院采用,随后就盛行于英美法系国家。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已普遍接受这一概念,并在实际教学中不同程度地采用。笔者认为,案例教学法对培养学生自主发现和归纳规律性原理的能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与纯粹的理论讲授相比,具有以下优势:

(1)案例教学法的教学直观性有助于启迪学生的积极思维,培养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

法律规范是对具事物的概括和抽象,案例教学法能让学生置身于具体的事物当中,并体验这种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和适当性,在具体的案例中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训练和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例如,在学习国际法的法律性这一问题时,我们可以用“美国对伊拉克的战争”,“美国的虐囚事件”来解决这个问题。如果说国际法不是法律,那么美国为什么在侵略伊拉克之前,还要制造那么多的借口?生擒萨达姆之后,为什么还要把他交还伊拉克新政府进行审判?“虐囚事件”曝光后,美国总统为什么要向世界人民道歉?通过案例的解析,让学生掌握国际法的基础知识,解决在现实中感到困惑的问题,领悟国际法的.本质属性。

(2)案例教学法的教学关联性有助于构架全面的知识体系,加固了国际改革的基础。

我们目前的法学教学总是条块分割,如实体法与程序法,法学理论与部门法都是分开讲授的,特别是国际法学更显得孤立。案例教学法可以使法学知识融会贯通,并能够学习相关的学科知识。例如,国际罪行的种类在我国刑法中有无相应罪名,国家的管辖权中的普遍管辖权在我国刑法当中是否有所体现,中国不加入国际刑事法院与我国的刑事立法有什么关系等,这些在案例教学法中都能互动起来。

2.教学形式和手段多样化。

(1)促进灌输式教学法向启发讨论式教学法转变。

灌输式教学法缺乏有效提高学生能力的方法和手段,也限制了多媒体教学手段的使用,严重影响了教学质量的提高。启发式教学方法则是以学生为教学活动的中心,教师围绕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展开教学,学生能主动地学习知识。完成灌输式向启发式课堂讲授方式的转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在课程设计上逐步增加课堂讨论时间,减少教师讲授的时间。课堂讨论大体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就教学内容中的某一个重要问题进行讨论,二是就教师给出的案例进行讨论。这两种讨论方式在国际法教学中应交替使用。比如,在讨论国家构成四要素这个问题时,我们可举例说明有关台湾的法律地位的一些问题:《美国对台湾关系法》是国际条约,还是国内立法;如果台湾公投独立,符不符合民族自决原则等。这样将问题与案例结合的讨论,会使教师的教学收到事半功倍之效。2)在课下为学生指定必要的课外阅读资料,甚至可以要求学生写出阅读笔记,从而保证课堂上能够启而有发。3)对基本原理的讲授应当与对该原理产生的社会和历史背景的概括性介绍相结合,使学生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为其今后的法律学习奠定坚实的基础。

(2)建立学习小组,增强自学能力,从而缓解教师的课堂教学压力。

解决课时少、内容多的矛盾的唯一做法,就是分解教学内容。因此,扩大自学内容、增强自学能力的有效方式之一,就是建立学习小组。学习小组也是哈佛大学的一个很重要的传统,一个好的学习小组是学生整个学习生涯中能够取得成功的关键。学习小组的成员要经常聚在一起对教师留下的题目进行学习和讨论,在这之中大家互相启发,并且可以在一个比较宽松随便的环境中发表自己的见解。

(3)多媒体教学手段的应用,可以大大提高教学效率。

多媒体教学作为一种辅助教学的手段,无疑是最便捷高效的。教师应根据该课程的教学计划和教学体系将收集好的各种案例、各种重要原理和规范、各种疑难问题、图表与参考答案做成课件,在课堂教学中使用。采用这种辅助手段,能充分利用课堂时间,又能准确地表达重要概念、数据等,同时又能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并活跃课堂气氛,可收到良好的学习效果。

(4)创办教师个人网站,通过网络进行教学辅导。

在我国的一些高校,这种教学方式已有教师开始采用。之所以未能普遍开展,是因为多数教师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做这项工作。多数教师只是通过电子邮箱进行答疑解惑,所产生的效应远不及网站广泛。当然,创办教师个人网站对教师的业务素质的要求也是很高的。因为参与网站活动的人不仅是自己的学生,还会有其他的社会主体,这就会给教师带来各种压力。但个人网站的创办,可使教师将自已的科研与教学紧密结合起来,更好地启发学生对问题进行思索和探究,极大地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

(5)增加课程实践环节,开通各种学习渠道。

国际法课程的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不像其他部门法那样具体而又鲜明。我们无法去参与国际法院的庭审活动,更无法对国家的对外关系进行实质性的献计献策。因此,很多学生认定这门课程的设立,缺乏实践意义,没有学习的价值。笔者认为,国际法课程的实践环节应重点放在关注国际时事上。每天国际社会都在发生着各种各样的事件,我们的学生要学会用国际法的嗅觉去发现问题。如:泰国发生的军事政变,从国际法的视角应怎样看待这一问题?国际社会的各方反映及做法符不符合国际法的相应规定?因此,广泛开通各种学习渠道是增强实践环节的必要方法。首先,要求学生关注每天的国内新闻和国际要闻;其次,要求学生浏览国际法的网站。通过身边的时事,结合自己的专业,达到实践学习的目的,可以培养学生的国际法律思维。

税法方面论文篇十三

一、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对于税法,大多数人是非常熟悉的,对于企业管理,很多人也不陌生,但是将税法应用于企业管理过程中,却并不是一个常见的问题。但是在今天,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依法治国等治国理念的出现,使得法律与企业的关系越来越密切,而与法律体系中其它法律相比,税法与企业的关系相对更直接,所以说,将税法融入到关乎企业运行的企业管理中,是非常有必要的。根据当前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法影响企业的会计工作。

很多人习惯把企业的会计工作独立于企业管理,事实上,企业管理的范围非常宽泛,只要与企业的日常运行有关,都是企业管理的一部分,而税法是企业管理中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税法影响企业的会计工作是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的一种体现。首先,企业会计工作的内容与税法密切相关。税法是国家为了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而存在的,税法的种类不同,调整的关系不同,对企业的要求也就不同。比如营业税,它的征收对象就是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内容就是供应劳务,转让资产等过程中的所得额。这样一来,如果企业在日常运作过程中涉及到劳务供应等内容,那么在会计工作中,就必须按照营业税法的相关规定填写会计科目,设置会计账簿。由此可见,企业会计工作的内容应该是与税法的相关规定相对应的,只有这样,国家税收工作的开展才能相对更顺利,企业管理工作才能合法有序。其次,税法影响会计工作从业人员的要求。与企业管理中其它领域的工作人员不同,会计工作的从业人员的要求通常会受到税法的影响。企业的规模不同,对会计人员的工作能力要求不同,但是不管是什么样的企业,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是无法从事会计工作或者与会计工作直接相关的其它的工作的。在税法中,对企业会计工作会有特殊的规定,比如企业的会计账簿如何保存,保存期限,或者企业中应该设置那些类型的会计科目,对于企业运营中哪些活动应该在会计账簿上有所反应。这样一来,税法中的很多要求都是非常具体的,也是非常专业的,只有具备一定会计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的会计人员才能做好这些工作。所以,企业的管理想要合法有序,就必须依靠那些会计水平达到一定程度的从业人员才能实现,也即,税法影响会计工作从业人员的要求。

(二)税法影响企业的销售策略。

企业的销售策略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税法对于企业的销售策略也是有一定的影响的。企业的盈利,通过销售得以实现,所以在大多数企业中,销售工作都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内容,相对比税法对企业会计工作的影响,税法对企业销售策略的影响并不是非常的直接和明显。销售策略是企业在实现销售计划的过程中所选择的方式,通常需要考虑产品、价格、广告、渠道、促销及立地条件等,实现这些因素的最优组合是销售策略确立的重要内容,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销售方式主要包括电话销售、网络销售、连锁销售等,成功的销售策略就是要在权衡好产品、价格等多项因素之后找到最适合企业的销售方式。在这个过程中,税法也是起着重要影响的。比如宣传方式往往会受到税法的影响,广告和直销是企业通常选用的两种宣传方式,如果税法中对广告商征收的税偏高的话,那么广告的成本就会高,这时候企业就更倾向于直销,而如果个人所得税提高,企业雇佣直销销售人员的成本也就会受影响,那么广告可能就更有优势。总之,在税法的影响下,不同的因素博弈的结果就是一个合适的销售策略。总的来说,虽然税法对销售策略选择的影响不是非常的直接和明显,但是这种影响的存在还是不容忽视的。

(三)税法影响企业的市场选择。

除了对企业会计工作和销售策略的影响外,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还体现在税法影响企业的市场的选择。众所周知,由于地理等因素的影响,地域间的经济发展水平是有很大的差别的,所以,在税法的统一规定之下,允许不同地区以发展地方经济为目的,出台适应本地区的税收政策,或者适当减免某些行业的税收。正是由于税法中这些规定的存在,地域不同,税收的规定也会有非常大的差别,这些差别也是企业在市场选择过程中的重要考虑因素。在企业的日常运作中,税收是一项大的支出,如果地方政策有减免税的优惠,那么企业的生产成本就会大大降低,相反,如果某个项目并不是地方所鼓励,在税收方面,企业基本无法享受任何优惠,支出自然增加。由此可见,税法中某些条款的存在,影响着地方税收的具体政策,进而关系到企业的生产和运营。面对这样的情形,企业在做市场拓展的过程中,是一定会考虑相关税法的规定的。比如税法做了硬性规定的领域,通常,地方的税收策略就不会有太大的差异,这样市场选择就可以抛开地方税收政策的因素,而如果在某些领域,税法给予地方税收的自由空间较大的话,那么企业在市场拓展的过程中就必须考虑地区的特点,地区的特殊税收政策。因此,税法在企业的市场选择过程中,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也是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之一。当然,除了上面提到的三点以外,税法对企业管理的作用还有很多,比如税法影响企业管理人对企业未来发展方向的选择等。

二、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现状。

税法对企业管理的作用通过税法在企业中的应用得以实现,正确分析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现状,有利于更好的发挥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管理人员对税法的态度,税法对企业运行的影响等内容都可以反映出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现状。根据目前我国企业管理的实际情况来看,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现状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对于税法的重视程度逐渐增强。

在今天的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对于税法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强。随着依法治国方针的出现,国家对于法律的宣传力度在增大,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在这样的环境中,自然需要更好的了解法律,遵守法律,只有这样,企业的发展才能在正确的轨道上前进。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把控着企业的管理方向,解决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所以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对国家的相关法律有充分的认识。认识到这一点,当前企业的管理人员都开始接受相关法律的培训,税法作为与企业营利关系密切的法律,获得了越来越高的重视。因此,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对税法的重视程度的`增强,是当前税法在企业管理中应用的一个现状。

(二)税法对企业管理的引导作用逐渐增强。

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企业经营的决策者,他们对税法的重视的提高,自然会使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引导作用增强。企业的发展,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在企业的管理过程中,任何一个因素的偏差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致命的伤害。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依然有很多人铤而走险,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威胁着企业的发展,但是,随着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的发挥,法律开始频繁出现在企业决策者的眼前,运用税法指导企业会计等工作,进而通过税法指引整个企业管理朝着正确、合法的方向发展已经成为当前企业管理中的趋势。

(三)部分企业管理人员对税法的掌握和应用能力有待提高。

不管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对于税法重视程度的增强,还是税法对企业管理的引导作用的增强,都是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的好的方面,但看到好的局势的同时,也不能忽视问题的存在。根据当前企业管理的情况来看,部分管理人员对税法的掌握和应用能力还不够,这是税法在企业管理的应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一些企业管理人员的意识中,只有管理理论知识才是工作的必备,而法律等内容是可有可无的,可能是由于法律对于企业管理的作用并不是非常的明显,这种现象不是个别。在企业中,管理人员大多数是经过专业的管理技能培训的,或者是有多年的管理经验,但是对于法律的理解,依然是他们的弱点。因此,在企业中,依然有部分管理人员对于税法的掌握和应用能力较低,这将直接影响企业管理工作的开展。

三、发挥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的策略。

根据上面的分析,既然税法在企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税法在企业管理中发挥作用的同时还存在着很多问题,那么,找到更好的发挥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的策略就变得尤为重要。

(一)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的税法知识培训。

部分企业管理人员对税法的掌握和应用能力有待提高是存在于当前税法在企业管理应用中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的税法知识培训是主要途径。对企业管理人员的税法知识培训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第一,开展税法知识专业课,对与企业税务密切联系的管理人员进行课堂式教育,夯实管理人员的税法知识基础;第二,在企业管理人员内部开展税法知识竞赛,通过激励等方式号召其管理人员学习税法的热情;第三,在企业宣传位置设立税法知识公告栏,从细节处培养起管理人员了解税法,学习税法,遵守税法,应用税法的意识。除了以上三点外,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运营状况开展其他活动以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税法知识培训。

(二)构建适合企业需求的税法应用框架。

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的发挥,是以科学的方式为基础的,对于企业管理而言,税法的应用需要建立起一个框架,管理人员在此框架下展开工作。在今天,税法对企业管理的作用已经无可否认,但是对于税法的应用不能是盲目的。企业管理人员对于企业的日常业务以及未来发展方向有比较客观的认识,根据这些内容,在结合税法的规定,建立起一个税法应用框架并不是非常的困难,而这个框架的建立,对于企业日后的管理工作都将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创新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发挥的方式。

创新是事物发展的源动力,对于企业而言,有创新才能有竞争力,才能有收益。企业管理与税法的融合同样需要创新,一般情况下,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发挥,是通过税法对管理人员的规范来实现的,那么在以后企业的管理中,就可以突破这种方式,比如企业管理人员可以在税法的规定中找到企业的发展优势方向,也就是充分利用税法的指引作用。总之,创新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的发挥方式也是发挥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的策略之一。

四、结语。

在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下,企业管理活动必须做到严格依法,有效的将税法与企业管理结合,使税法的作用在企业管理中充分发挥将会是未来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内容。

税法方面论文篇十四

交通监理,是项目管理工程的重要监督组成部分。但在交通监理工作过程中,常常会出现粗疏化的现象,从而对交通工作的有效监理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影响了交通工程的质量。在这种情况下,可在交通监理工作中,采用精细化的馆办理方式,以达到加强控制和提升交通质量的目的。本论文以交通监理工作精细化管理为研究对象,在全面介绍了交通监理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管理措施,为交通监理行业的发持续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交通监理;精细化管理;实践;管理措施;

精细化管理是一种全新的管理理念、一种管理文化,是社会分工精细化和服务质量精细化,对于现代化管理的必然要求。所谓的精细化管理模式,是建立在常规的管理基础之上,并将其引向深入的一种管理模式。通过精细化的管理模式,可最大限度实现管理资源的优化配置,有效降低管理成本的重要方式。最初,精细化管理作为企业的一种新型的管理思潮,后又逐渐推广到服务业、工程建筑行业的管理中。其中,在公路施工中,交通监理通过精细化的管理方式,可有效地保证了交通工程的质量。

当前,交通监理已经成为交通工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的规范》规定,我国当前的交通监理,可分为前期、建设和后期三个阶段。在具体的工作中,根据施工的阶段不同,交通监理所负责的内容也有所不同。通常,在前期阶段,交通监理主要负责项目可行性的评估工作,以及根据合同明确监理工作流程与步骤;在建设阶段,主要负责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参加评标工作,并且根据合同对施工的质量和时间、变更等进行监督管理;在后期阶段,主要负责事后评估。

交通监理的工作与交通工程建设紧密相关,在工作中,受到交通工程的影响,具有明显的特点:项目数量多、管理成本高、地域分布广。在交通监理工作中,必须要通过对交通工程进行全程管理,才能更有效地保证交通工程项目的有效运转。

有效交通监理工作,可确保交通工程的正常运转,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工程质量。但在我国,由于交通监理工作起步较晚,且由于受到种种因素的影响,交通监理工作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2.1监理力量不足。

从我国交通监理的市场结构来看,我国的交通监理力量还比较弱小,主要表现在规模小、单一、名牌企业缺乏的现象,这种不足之处与我国交通建设的发展速度是不相适应的。交通监理力量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1)年龄结构不合理,老少所占比例较大,其中中年人所占比例少,缺乏骨干力量;

(2)高级职称人员较少。交通监理对专业技术要求较高,但目前我国交通监理总体专业水平普遍较低。

2.2履行能力较低。

按照监理合同的基本要求,交通监理在工作中,必须要遵循“三控、二管、一协调”的要求。但就目前我国交通监理工作情况,其履行能力比较低,以至于在工作时,并未有充分开展,也没有充分发挥其监理作用。具体表现在:

(2)服务意识较低。交通监理在工作过程中,常出现责任心不强的现象,以至于在监理工作中,经常出现审核不及时、签字不及时和上报不及时的现象。

2.3建立企业发展动力小。

目前,我国交通工程的监理单位大多是从交通的建设部门中分离出来的,其属于事业单位,对建立企业的长远发展极为不利。此外,交通监理队伍,由于服务费用较低,与大幅度提升的设计费相比较,我国监理费用仍在存在很大的差距,从而在交通监理内部,经常出现因为费用不足而降低了交通监理行业的收入,从而对监理行业的人才走向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针对交通监理工作的范围、特点,以及结合我国交通监理工作的现状,必须要改变传统的监理管理方式,采取精细化管理管理:首先,通过对交通监理进行精细化管理,可有效降低管理成本。传统的交通监理模式对人力、物力的需求量比较高,如此以来就会增加管理成本。而通过精细化的管理,可对管理中的人员、设备资源等进行优化配置,从而降低管理成本。此外,还能够有效体高工程管理的'效率,不断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其次,通过交通监理的精细化管理,能够有效解决管理中的资源瓶颈问题。在交通监理管理中,由于交通项目设计的内容广泛,且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这就导致传统的工程监理模式与监理实际工作需求很难相互适应。而通过精细化管理的方式,就能够在加强管理的基础上,对当前的资源进行合理的调配,尤其能够很好地解决传统管理中的资源瓶颈现象,从而促进交通工程监理管理工作的顺利展开。最后,通过交通监理的精细化管理,可有效提升管理效率和效益。在对交通工程的管理中,精细化管理模式可最大限度地对工程中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并对工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有效的处理。在这一过程中,交通监理的精细化管理中,还通过信息技术的运用,推动了监理体系的构建,从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交通监理工作的效率,确保整个交通项目的质量。

4.1、采用信息化的手段。

在现代交通监理管理工作中,精细化管理,就要积极采用现代信息化的手段。这就要求在精细化信息管理中,监理相应的互联网护筒网络,并且以监理人员作为节点,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实时处理,从而让监理人员及时了解自己的责任、工作的要求等。通常,在构建现代交通管理信息中,可通过信息化通讯设备、信息化网络连接、以及信息化整体利用构建等方式,通过有效的手段,积极构建交通监理的精细化管理。

4.2、采用合理的人员配比,合理利用人力资源。

实施交通监理的精细化管理,人力资源配置是关键。在交通监理精细化管理过程中,如果人员配比不合理,就会直接影响精细化管理的效果。而我国传统的交通监理管理中,在人力资源管理上,还存在一定的弊端。因此,这就要求在交通监理的精细化管理中,尽力做好人力资源的内外结合,尽量告别传统的任人唯亲、选拔配比机制不科学的现象,根据单位的实际需求,尽量采用项目本地人员,且以外部人员为补充,最大限度实现人力资源的最佳合理配置,从而保证交通监理精细化管理的有效展开。另外,交通工程监理在进行精细化管理过程中,还需要根据交通工程监理的要求,通过公平竞争、择优上岗的方式,选择最佳的监理人才。

4.3不断完善相关的制度体系,采用合理的约束制度。

在交通监理管理的精细化管理中,要保证其有效运行,就必须要拥有完善的制度体系,借此作为确保监理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比如,制定《水泥混凝土路面监理人员工作职责》、《监理人员月度考核制度》等相关的制度体系,完善对监理精细化管理。另外,在完善相关制度体系的同时,还要做到责任明确、监管便利、搜索信息有效,并且还要借鉴责任人的制度,将责任到项目组,并积极落实到每一个人,保证每一个监理人在合理的约束制度下,都能够找到自己所需要的东西。

4.4不断加强人员培训,推动精细化管理。

实现对交通监理的精细化管理,必须要加强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升其专业程度、知识能力,从而不断提升监理企业的竞争力。另外,在推动精细化管理过程中,还必须要将精细化管理的标准、措施融入到精细化的管理内容中,从而有效提高人力资源的管理效率,全方位提升交通监理的精细化管理水平。

综上所述,交通监理的精细化管理,是保证交通工程质量的基础,可有效提升交通监理效率和效益。因此,在进行交通监理管理过程中,必须要通过加强信息手段、合理利用人力资源、采用合理的约束制度以及不断加强人员的培训等方式,不断促进我国交通监理的精细化管理水平。

[1]高亚楠.交通监理工作精细化管理的实践与思考[j].科技视界,2014(25):249,299.

税法方面论文篇十五

税法一词在英文中为taxationlaw,《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为“有关确定哪些收入、支付或者交易应当纳税,以及按什么税率纳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是国家或者政府为了实现公共职能、满足公共需求,凭借政治权力,依据法定的标准和程序,无偿、强制的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方式。税法即是国家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经济法部门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国内理论界对税法的概念有所争议,有的学者将税法定义为“国家制定的各种有关税收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税收法律、法令、条例、税则、制度等”;有的学者则认为税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者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国家在筹集财政资金方面所形成的税收的法令规范的总称”。

税法的原则反映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税法原则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是统领所有税收规范的根本准则,为包括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在内的一切税收活动所必须遵守。

税收法定原则又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税收法定主义贯穿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其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税收要件法定主义是指有关纳税人、课税对象、课税标准等税收要件必须以法律形式做出规定,且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必须尽量明确。税务合法性原则是指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依法征税,不得随意减征、停征或免征,无法律依据不征税。

2.税法公平原则。

一般认为税收公平原则包括税收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即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税收公平原则源于法律上的平等性原则,所以许多国家的税法在贯彻税收公平原则时,都特别强调“禁止不平等对待”的法理,禁止对特定纳税人给予歧视性对待,也禁止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特定纳税人给予特别优惠。

3.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包含两方面,一是指经济效率,二是指行政效率。前者要求税法的制定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后者要求提高税收行政效率。

4.实质课税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税法构成要素是税收课征制度构成的基本因素,具体体现在国家制定的各种基本法中。主要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纳税地点、税率、税收优惠、纳税环节、纳税期限、违章处理等。其中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三项是一种税收课征制度或一种税收基本构成的基本因素。

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是缴纳税款的主体,直接同国家的税务机关发生纳税关系。

与纳税义务人相联系的另一个概念是扣缴义务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也称课税客体,是指针对什么样的标的'物进行课税。这是划分不同税种、区别一种税不同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

税率是税法规定的每一单位课税对象与应纳税款之间的比例,是每种税收基本法构成的最基本要素之一。税率是国家税收制度的核心,它反映征税的深度,体现国家的税收制度。一般来说,税率可分为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三种。

按各税法的立法目的、征税对象、权益划分、适用范围、职能作用的不同,可作不同的分类。一般采用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两大类。

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都属于税收实体法。

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征税法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规定,制定税收征收管理的相关法律。

更多知识。

税务登记知识。

一、什么是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

2、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法定登记的一种管理制度。[)。

3、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段。

4、税务登记就好比生产、经营的‘税务户籍证’。

5、税务登记证分为正本、副本。

6、正本应悬挂于生产经营场地显眼处,亮证经营。

7、副本则是办理日常涉税业务的基本资料(减税、免税、退税、领购发票等)。

8、丢失及时申请补办。

二、税务登记的分类。

1、税务登记分为企业的税务登记和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是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也是纳税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3、法律上确定了征税对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4、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件办理涉税事宜。

三、为什么要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用途: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免、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税,领购发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办理停业、歇业,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四、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1、办理时限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的30天内。

2、受理机关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3、对逾期不办理的,税务机关有权期限改正并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办理所需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房产产权属证明文件和兔子房屋租赁合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6、上述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只纳税人在同一县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

7、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8、税务登记表有三种不同款式,分别对应单位纳税人、个体经营户以及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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