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公司车处理违章委托书 委托他人处理违章委托书篇一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兹委托(单位)(代理人)为委托人的全权代理人,办理委托人自有机动车号牌号码:注册日期:品牌型号:颜色:的业务,代理人在上述事项内所签署的有关文件,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本委托书不得转委托。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明原件
被委托人或代理单位(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注:
1、被委托人或经办人应核实有关的委托人情况,保证该委托书的真实性,并亲自提交本委托书。
2、委托人、被委托人和代理单位的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复印件作为本委托书的附件附后。
3、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除外。
公司车处理违章委托书 委托他人处理违章委托书篇二
违章委托书
上海金悦达物流有限公司委托茅建申处理车辆头沪d12456,挂沪f9871的违章。愿意接受茅建申处理的车辆的违章罚款。
上海金悦达物流有限公司
2013年6月24日
1.《外贸七日通》 作者:黄海涛 2007再再版
2.《出口营销实战》 作者:黄泰山 2008年再版
3.《金牌外贸业务员找客户》 作者:陈念祥,张思羽等 2008年修订版
4.《国际贸易实务精讲》 作者:田运银 2007年最新修订版
公司车处理违章委托书 委托他人处理违章委托书篇三
车辆的违章行为会对交通的正常运行造成严重的危害。今天小编为大家准备了车辆违章办理委托书,欢迎阅读!
车辆违章办理委托书【1】
兹授权(身份证:),办理车牌号 机动车的违章处罚业务,受托人在上述事项内所签署的有关文件及提供的手续资料,均是委托人真实意思的表达。
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天内有效。
特此委托。
委托人: 受托人:
签署日期:年月
车辆违章办理委托书【2】
xxx公安局交警大队:
本单位车辆(车号),车辆类型,因驾驶员不确定,现全权委托(受委托人姓名),驾驶证号(身份证),联系电话 前来处理该车的所有交通违法相关事宜。
委托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车辆违章办理委托书【3】
我公司车牌为公司法人代表外出无法办理此事,现委托xxx(驾驶证号:)便之处敬请谅解。
xxxxxx有限公司
xxx年1月26日
车辆违章办理委托书【4】
兹授权(身份证:),办理车牌号 机动车的违章处罚业务,受托人在上述事项内所签署的有关文件及提供的手续资料,均是委托人真实意思的表达。
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天内有效。
特此委托。
委托人: 受托人:
签署日期:年月
车辆违章办理委托书【5】
xxx公安局交警大队:
本单位车辆(车号),车辆类型,因驾驶员不确定,现全权委托(受委托人姓名),驾驶证号(身份证),联系电话 前来处理该车的所有交通违法相关事宜。
委托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公司车处理违章委托书 委托他人处理违章委托书篇四
导语:真正的英雄,并不是宁折不弯的,他们有时候也会有卑下的情操,只不过他们永远都不会被卑下的情操所屈服。以下小编为大家介绍如何写违章委托书文章,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如何写违章委托书1
兹授权(身份证号码:),办理车牌号码为 机动车的违章处罚业务,受托人在上述事项内所签署的有关文件资料及提供的手续,均是委托人真实意思的表达。
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 天内有效。
特此委托。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签署日期:日
如何写违章委托书2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兹授权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33xx-xxx-xxx,办理车牌号为xx-xxx-xxx-x车辆违章处理业务,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单位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权限:全权委托。
委托期限:即日起至上述手续办理完毕止。
xxx
20xxx 年 3 月 15日
如何写违章委托书3
兹授权),联系电话:,办理车牌号为 车辆违章处理业务,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单位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权限为全权委托。
*******有限公司
20xx 年 7 月 14 日
公司车处理违章委托书 委托他人处理违章委托书篇五
办理公司车辆违章委托书
兹授权,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办理车牌号为
车辆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的违章处理业务,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单位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权限:全权委托。
委托期限:即日起至上述手续办理完毕止。
广州美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018年
月
日
公司车处理违章委托书 委托他人处理违章委托书篇六
申请书
本人,身份证号:,驾驶证档案编号。
年 月 日,本人驾驶(号码)车在 发生 的违法行为,因自助罚缴一体机上无法进行处理,特申请在违法处理窗口进行处理。
申请人: 批准人: 办理人:
年 月 日
申请书
本人,身份证号:,驾驶证档案编号。
年 月 日,本人驾驶(号码)车在 发生 的违法行为,因自助罚缴一体机上无法进行处理,特申请在违法处理窗口进行处理。
申请人: 批准人: 办理人:
年 月 日
公司车处理违章委托书 委托他人处理违章委托书篇七
违章建筑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城市规划区范围:
东到汉江,南到李市镇新城村、官垱镇高桥村,西到高阳镇杨集村,北到高阳镇垢冢村。规划区总面积为90平方公里。建筑面积密度:
每公顷建筑用地上容纳的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
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终止批地联建理由:
1、集约、节约土地资源;
2、随着城市发展,批地联建将导致新的城中村出现;
3、基础设施建设成本过高;
4、所批用于安置拆迁户的地基存在私下交易的现象,不利于征收工作的正常开展。
公司车处理违章委托书 委托他人处理违章委托书篇八
益阳市违法建设处理办法
洪裳 法学141 14181108
第 1 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城市规范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之违法建设,为建筑法适用地区内,依法应申请当地主管建筑机关之审查许可并发给执照方能建设,而擅自建设之建设物。
第 3 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对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 4 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区、县级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职责分工查处违法建设。
第 5 条
本市、县主管建筑机关,应于接到违法建设查报人员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实施勘查,认定必须拆除者,应即拆除之。认定尚未构成拆除要件者,通知违建人于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依建筑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补行申请执照。违建人之申请执照不合规定或逾期未补办申领执照手续者,本市、县主管建筑机关应拆除之。
第 6 条
依规定应拆除之违法建设,不得准许缓拆或免拆。
第 7 条
违法建设拆除时,敷设于违法建设之建筑物设备,一并拆除之。
经公告或书面通知强制执行拆除之违法建设,如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规避拆除时,拆除人员得会同自治人员拆除之,并由辖区警察机关派员维持秩序。
第8条
在检查处罚违法建设中,对辱骂、殴打检查人员,阻挠检查人员执行公务者,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条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9条
本细则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10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有关的细则、规定与本细则有抵触者,按本细则执行。
公司车处理违章委托书 委托他人处理违章委托书篇九
3.25用户违章处理办法
3.25.1目的规范用户违章处理工作,维护大多数用户的利益,保持物业项目良好的环境和秩序。3.25.2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物业项目管辖范围内的用户违章事件的处理 3.25.3职责
1)项目负责人负责用户重大违章事件的处理。2)客服主管负责用户一般违章事件的处理。
3)客服管家协助经理进行用户违章事件的处理工作。4)各部门员工负责用户各类违章行为的规劝工作。3.25.4工作程序 1)违章处理的原则
a.以劝导、教育为主的原则; b.慎用处罚的原则;
c.取得业委会支持后再进行处理的原则; d.处理措施以赢得大多数用户的认可的原则; e.处理尽量不伤和气,事后主动缓和关系的原则;
f.处理违章的依据:业户与物业公司签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及业户与发展商签定的《临时管理规约》。
2)常见用户的违章现象
a.违反装修管理规定的现象:
——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观、(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柱、梁、板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擅自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擅自在门窗安装网、罩、牌破坏房屋整体外观;——擅自拆除地漏盖和向地漏倾倒杂物;——其他违反装修管理规定的行为。b.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现象:——堵塞消防通道;
——损坏消防设备和器材,动用、损坏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各类消防标识、报警装置、灭火设施;
——超负荷使用电器、乱拉乱接电线造成火灾隐患;
——在公共场所烧香、纸张、织物、纤维、塑料制品、木制品及其他废弃物;——营业场所不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材;——其他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c.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现象:
——乱丢垃圾、果皮、纸屑、烟头等杂物,随地吐痰;——破坏卫生设施设备;
——在公用场所地私自堆放、吊挂杂物、乱搭、乱建、乱张贴涂写;——高空抛物、倒污水;——播放高音喇叭制造超量噪音;
——践踏草坪、攀摘花、树及占用绿化地,损坏、涂画园林建筑小品;——其他违反环境卫生及美化的行为。d.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现象:——违章停车;
——违反规定存放、排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聚众赌博、打架斗殴;——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e.无特殊原因,拒交有关管理服务费用的行为。
f.采取可能损害其他用户利益或影响物业项目安全的行为。
g.违反以上管理规定,未造成物业项目用户利益或物业项目经济受损或对物业项目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视为一般违章,其他违规均视为重大违章。3)违章的处理方法
a.即时劝导、教育;适用于一般违章事件;
b.限期整改:适用于违反本规定4.2条有关款项,尚未给物业项目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章事件;
c.赔偿经济损失:适用于违反本规定4.2条有关款项,给物业项目公共利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违章事件; d.通报批评:适用于不接受违章处理意见的用户;
e.提起诉讼:适用于给物业项目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而拒不赔偿或严重拖欠/拒交有关管理服务费用,经业户委员会调解无效的违章事件。
4)违章处理程序
a.物业项目各区域工作人员如发现用户有违章行为时应立即采取规劝、教育的方式进行处理,劝导用户停止违章行为。当事人如置之不理,应及时将情况反馈到客户服务部。
b.客服管家接到用户违章信息后,在《用户违章事件记录表》上登记,然后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属重大违规事件的报项目负责人处理;
——属一般违规事件的报客服主管处理,由客服主管亲自或指定客服管家到现场予以劝导、教育。
c.项目负责人接到重大违章事件信息后,根据情况及用户违章给物业项目造成的经济损失大小、决定给予“赔偿经济损失”或停止相关物业服务的处理意见。d.对于用户漠视物业项目给予的处理意见,不配合物业项目正常管理工作的,应通过业户委员会协调解决;必要时,经征求业户委员会支持后,予以通报批评。e.对于给物业项目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且拒不赔偿或严重拖欠或拒交管理服务费用,经业户委员会调解无效的,可依法向当地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f.对于“赔偿经济损失”、“通报批评”及“提起诉讼”的处理措施,一定要特别慎重,处理完毕后,客户服务部应主动与当事人沟通及缓和双方关系。g.违章处理意见经项目负责人签署后生效,由客户服务部执行。涉及向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的,由客户服务部每月月底将《用户违章记录表》复印一份保存,原件报财务部收存并统一扣款。
h.对违章用户的处理工作,只能由项目负责人或客服主管依据本规定处理,其他员工只能进行劝导、教育、严禁进行越权处理。
5)资料保存:《用户违章记录表》由物业项目统一归档,一般违章事件的资料保存期为一年;重大违章事件的资料保存期为5年。3.25.5记录 《用户违章记录表》
公司车处理违章委托书 委托他人处理违章委托书篇十
【违章建筑处理办法】我国台湾地区违章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一、违章建筑处理的普通法
与大陆拆迁中基本法律依据为《城乡规划法》不同,台湾地区对违章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时根本的依据是《建筑法》。台湾地区依据《建筑法》实施建筑许可制度,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第二十五条(无照建筑之禁止)建筑物非经申请直辖市、县(市)(局)主管建筑机关之审查许可并发给执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根据行政许可制度的一般原则,凡未经行政许可许可的建造或使用行为,即属于违法。为打击违法建造行为,台湾在制度上也设计了行政罚和甚至刑事处罚,因无关本文要旨,从略。
违法擅自营建行为的物质后果结果即属于违章建筑。依据该法第九十七条之二的授权,“内政部”制定了《违章建筑处理办法》。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之违章建筑,为建筑法适用地区内,依法应申请当地主管建筑机关之审查许可并发给执照方能建筑,而擅自建筑之建筑物。”第五条:“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应于接到违章建筑查报人员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实施勘查,认定必须拆除者,应即拆除之。认定尚未构成拆除要件者,通知违建人于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依建筑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补行申请执照。违建人之申请执照不合规定或逾期未补办申领执照手续者,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应拆除之。”以上条款虽然本身效力不是法律,但由于规定的是普遍事项,因此成为处理违章建筑的根本性法规依据,即普通法,其他法律上的具体条款则作为特别法。另外,根据中央法令授权,地方可以自行制定一些行政规则,例如台北市订有《台北市违章建筑处理要点》(最新为2009年10月修订版)。
二、违章建筑的分类
违章建筑简称“违建”,违章建筑的查处一般是由地方政府的“建设局”或者“工务局”负责。台湾地区根据《违章建筑处理办法》第五条,从实务角度将违章建筑分为两类,一类是“程序违建”,一类是“实质违建。”所谓程序违建,所谓程序违建,依“内政部”解释,乃指其建筑物高度结构与建蔽率等均不违反当地都市计画建筑法令规定,且获得土地使用权;仅于程序疏失,未领建筑执照擅自兴建而言。(内政部六十四年十月十七日台内营字第六五六九四三号函参照)所以程序违建得依法补办执照成为合法建物。简而言之,即“未经申请核准即擅自搭建,且未违反区域计画法、都市计画法、建筑法等相关法令规定,得补办建筑执照之违建。”
所谓实质违建,一般指未依建筑法及实施都市计画以外地区建筑物管理办法之规定,申领建筑执照或杂项执照,而擅自建照者,且其建筑行为有下列情势之一者:
1、未经许可擅自于保护区内建筑者
2、未经许可擅自于都市计画公共设施保留地建筑者
3、于合法房屋屋顶上增建房屋或设置檐高超过二公尺之棚架者
4、占用既成巷道或堵塞防火巷者
5、建筑物建蔽率或高度不符规定者
6、于合法房屋法定空地上增建房屋或设置宽度大于二公尺檐高超过二公尺之棚架者
7、基地面积狭小或地界曲折不符合省市畸零地使用规定者
8、建筑物附设防空避难室面积不足无法不足者
9、基地面临既成巷道不符合面临既成巷道建筑基地申请建筑原则之规定10违反其他有关建筑法令规定无法于规定期限内申请补照者。因此实质违建乃无从补办执照而成为合法建物者。当然,这10种情形概括似乎也难认全面。
从这里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该规定其本质也是区分程序违建和实质违建的。
台湾地区处理违章建筑中,还有一个术语为“合法违建”。比较严谨的解释为:“因为建筑法令的修正,旧有经拍照列管有案之违章建筑,可列入暂缓拆除项目的违建,称为合法违建。依照现行法令规定,应拆除之违章建筑不得准许延缓拆除或免拆除,但是因为现有地方政府的人力不足,列入暂缓拆除之旧违建并无人力施行拆除,仅对其有妨碍都市计划、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防空疏散、军事设施及对市容观瞻等有重大影响之违章建筑先行拆迁或整理;旧违章在未依规定拆除或整理前,得准予修缮,但不得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盖由于违章建筑的常见、多发,实际上已经超出了执法者的能力,因此在实务上不得不进行妥协。
“现报现拆”亦是实务上根据违章建筑外部不利益的紧迫程度而划分的一种分类。《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停工修改拆除):“建筑物在施工中,直辖市、县(市)(局)主管建筑机关认有必要时,得随时加以勘验,发现左列情事之一者,应以书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监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时,得强制拆除:
一、妨碍都市计画者。
二、妨碍区域计画者。
三、
危害公共安全者。四、妨碍公共交通者。
五、妨碍公共卫生者。
六、主要构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积与核定工程图样及说明书不符者。
七、违反本法其他规定或基于本法所发布之命令者。”另外还包括“违建经拆后重建,且属施工中者。”
三、违章建筑处理的特别法
但是与大陆一样,台湾理论上似乎也没有形成完备而严谨的,可以涵盖各种违章建筑的情形理论划分,如前所述10种情形,也并不周延。要之,则必须根据具体的法令依据分别其情形认定实质违建。在违章建筑处理上,有很多法令规定的依据。但是这些法令,不论其位阶,都是违章建筑处理的特别法。尤其是关于“实质违建”的查处,更是如此,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当违章建置实质性的违反了特别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时候,则必须执行有关拆除的规定。从这里可以看出,大陆地区的《城乡规划法》所谓“影响规划”“严重影响规划”的分类,实际上存在将简单的法律适用问题复杂化的弊端应该将特别法上的拆除规定,应该作为执法的“直接依据条款”,而不不应该仅仅作为“裁量依据条款”。
(一)建筑法上的违章建筑
台湾地区《建筑法》中涉及拆除措施的条款很多,大致可以分为六种:
1.自始未取得建筑执照。《建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擅自建造者,处以建筑物造价千分之五十以下罚锾,并勒令停工补办手续;必要时得强制拆除其建筑物。”
2.自始未取得使用执照。《建筑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擅自使用者,处以建筑物造价千分之五十以下罚锾,并勒令停止使用补办手续;其有第五十八条情事之一者,并得封闭其建筑物,限期修改或强制拆除之。”
3.违反建筑线退让规定者。《建筑法》第八十八条:“违反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一条各条规定之一者(即建筑线退让方面的规定),处其承造人或监造人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锾,并令其限期修改;逾期不遵从者,得强制拆除其建筑物。
4.事后违法变更使用而未取得执照者。《建筑法》第九十条规定“擅自变更使用之建筑物,有第五十八条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停止供水、供电或封闭、强制拆除。”
5.事后未维护建筑物合法使用或其构造或设备安全。《建筑法》第九十一条:“违反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者,处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并限期改善或补办手续,逾期仍未改善或补办手续者得连续处罚,并停止其使用。必要时并停止供水、供电或封闭、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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