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专业2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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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专业2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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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方案时,我们需要与相关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调。制定方案需要充分调动团队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形成共识和合力。最后,祝大家在方案制定的过程中能够取得圆满成功,实现既定的目标和效果。

潍坊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篇一

按照中、省、市、区等关于环保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县机动车维修行业实际情况,扎实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建立领导机构。

成立县机动车维修行业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专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组长:

副组长:

二、整治范围。

县内内机动车维修企业(业户)。

三、整治内容。

组织县内涉及危废、烤漆房的持证经营业户以及部分无证经营业户,开展环保专题会议2次,开展危险废物管理培训1次,向各维修企业宣贯相关环保的法律法规,宣传环保知识,规范危险废物的收集、存贮、转移、处置整个流程管理,并妥善保存相关台账和佐证资料,督促涉及喷涂作业的维修企业,制定烤漆房尾气处理装置的维护保养计划和规范建立更换台账。推进烤漆房升级改造工作,根据升级改造时限,倒排计划,引导企业使用水性等低挥发性有机物环保型涂料,建议企业在打磨过程中采用粉尘收集处理装置。

省环保督察1次,协同环保局对县内的维修企业进行深入检查3次11家维修企业,运管部门开展环保工作检查150余家次,在检查过程中,存在未定期更换活性炭及过滤棉、更换台账不规范、危废台账记录不规范等问题,现场对企业进行督促指导,并及时进行整改。

四、摸排情况。

截止于20xx年12月17日,对县内二、三类维修业户以及无证经营业户摸排调查共110户,其中二类6户、三类12户,无经营许可证92户,无工商营业执照31户。

检查县内涉及喷涂作业维修企业(业户)共21户,已升级改造购置光氧催化废气处理器16家,改成储藏间2家,从新选址新修喷漆房2家,已停业1家。县内涉及废机油、废铅蓄电池维修业户共56户,同时现场向各维修业户宣传环保知识,指导企业规范危险废物的收集、存贮、转移、处置,完善危废仓库建设,危废标识标牌的规范制作和上墙公示。

通过摸排调查,大部分有照有证的维修企业,环保工作推进良好,基本有相应的环保意识,其中仍存在危废台账记录、转移处置佐证资料保存不规范,现场环境卫生不整洁等问题,而其余有照无证、无证无照的维修企业主要问题是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与实际的经营范围不相符,危险废物台账基本没有,危险废物贮存间建设不规范或将危废随意堆放,基本无危险废物标识标牌等问题。

五、存在问题。

(一)维修业户点多、面广。

县内维修业户点多面广,环保宣传推动乏力,运管部门人员单一,而运管部门又无环保方面条款作支撑,现今取消对维修业户的经营许可,部分维修业户持工商营业执照,而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范围不符。建议加强各个部门间联合执法,从占道经营到场地周边卫生,从经营范围到规范危废管理,全面整治机动车维修市场。

(二)挥发性有机物的管理和使用台账不规范。

目前,挥发性有机物的管理和使用台账没有相应标准、式样,造成台账的建立、记录不规范,同时,行业管理部门在收集整理时,不方便归纳汇总。

(三)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不足。

目前,全省没有一家废铅蓄电池处置企业,废活性炭、废机油桶、废机油格等包装物沾染物处置企业只有2户,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的.不足,导致了企业签订处置协议保证金价格过高,更换活性炭成本增加,同时也导致危险废物堆积量达到库存极限,加剧企业负担。

(四)汽车维修行业环境污染防治财政投入资金不足。

目前,全县推进汽车维修行业环境污染防治相关费用未纳入财政预算,升级、改造、购置等资金均为企业自筹,涉及喷涂作业的维修业户,环保要求进行环境评价报告,而进行环境评价报告检测、验收等费用,至少需要10万元,加重了企业负担,同时也影响了中、省、市、区环保政策的顺利推进实施。

六、下一步打算。

推进水性等低挥发性环保型涂料的使用,逐步推进烤漆房尾气光氧催化处理设备的安装使用,规范持照维修业户危险废物管理,取缔无证无照维修业户。按照中、省、市、区对环境保护的工作要求,联合相关部门持续对县汽车维修企业(业户)环境污染情况加强指导,适时开展联合执法整治。

潍坊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篇二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是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城乡建设、城市规划、工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声环境质量的要求,科学划分城市功能区,合理安排道路、交通、建筑物、绿化带等建设布局。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支持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推广。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质量的义务,并有权向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投诉环境噪声污染行为。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制定实施标准的措施,防止和控制环境噪声污染。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声环境质量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八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二)督促、指导、协调其他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履行其职责;。

(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环境噪声监测网络,组织对环境噪声情况的监测和检查;。

(四)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的声环境质量状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市和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和商业经营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对机动车辆噪声污染和商业经营等社会生活中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道路、城市轨道交通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建设项目的隔声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加强居民住宅区的声环境管理,协调解决居民住宅区的环境噪声污染问题。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公安、交通、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公开环境噪声污染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并在接到有关环境噪声污染的举报、投诉后,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国家和本市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要求,合理划定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和住宅区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与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公路、城市道路、地铁、高架桥、轻轨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四条建设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和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时,建设单位应当考虑周围噪声源对建设项目本身的影响,在已经存在噪声源的环境进行建设的,应当同时建设相应的噪声污染防护设施。

第十五条新建娱乐、餐饮、加工、维修、健身、洗浴、批发市场、客货运输场(站)及其他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为其办理营业执照。

本条例实施前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娱乐、餐饮、加工、维修、健身、洗浴、批发市场、客货运输场(站)等经营单位,应当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第十六条工业、商业企业使用固定设备和建筑施工单位使用机械设备,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必须依法向市或者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应当按照市或者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进行治理。

第十八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城市市区的主要交通要道、商业区和人口集中区域,合理设置环境噪声自动监测设施,加强环境噪声监控。

第十九条在中、高考期间,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对建筑施工和住宅楼室内装修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作出作业区域、时间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

潍坊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篇三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推进生态省建设,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实现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壤,是指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土壤。

第三条土壤污染防治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负责,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土壤污染防治经费,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土壤污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下一级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土壤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四)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管理、湿地保护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六)财政、发展改革、水利、海洋渔业、科技、卫生计生、交通、安全生产监督、旅游等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防止土壤污染,消除土壤污染危害,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应用推广,推进土壤污染防治产业发展,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科学知识,提高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对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土壤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举报,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予以保密。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政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区域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等,应当充分考虑土壤污染防治的需要。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并公布本省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土壤环境调查、监测、评估、修复等技术规范。

省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省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协同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相关企业改进治理工艺和技术,提高污染治理成效,做到污水与污泥同治、废气与废渣同治,最大限度减少二次污染。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制度,由农业主管部门对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进行重点监测、加密监测和动态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农业、住建、林业等有关部门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实行监测数据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的力度,充分发挥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在土壤环境监测中的作用。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适时公布调查信息。饮用水源保护区、食用农产品产地等土壤敏感区域至少每五年调查一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壤环境状况调查结果建立污染土壤档案,及时更新土壤污染状况及整治结果。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农业、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和科研单位,根据土壤环境现状调查结果,选择有代表性的农业、工业和矿业污染等场地,开展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试点工作。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土壤环境保护诚信档案,记载企业事业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承担土壤污染防治社会责任等情况,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土壤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并纳入社会征信体系。

第十五条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土壤污染评估、土壤污染修复等业务的第三方机构应当依法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向开展业务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壤环境监测、土壤污染评估、土壤污染修复等第三方机构的指导、监督,建立相关机构的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场所所属单位或者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规避、妨碍或者拒绝检查。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经信、住建、环保、国土资源、农业、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等,合理规划产业布局,严格产业准入,防止新增建设项目造成新的土壤污染,淘汰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的工艺和设备,依法限期整治或者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污染企业。

第十八条在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应当包含对土壤可能造成的影响的评价及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充分征求意见。

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其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九条实行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级管理制度,农用地应当划分环境安全区、环境警戒区与环境污染区。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农用地环境安全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种污染源对农用地土壤环境的污染。

对农用地环境警戒区,应当开展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减少或者消除污染,改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

对农用地环境污染区,应当进行农业结构调整,严格用途管制。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草。因污染严重不适宜农产品生产的,按照土壤修复的有关规定进行修复。

第二十条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和我省明令禁止、淘汰的或者未经许可的农业投入品。

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回收农膜、农药和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废弃包装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鼓励使用低毒低残留易降解的农药,推广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措施。

禁止在农用地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省标准的城镇污水、污泥、清淤底泥、尾矿等。

第二十一条从事畜禽、水产规模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病死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兽药、饲料添加剂的残留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等途径对土壤造成污染。

第二十二条从事皮革生产、电镀、铅酸蓄电池生产等制造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三)定期巡查巡护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及时处理非正常运行情况;。

(四)防止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原材料、产品或者废物。

禁止直接向土壤环境排放工业废水和倾倒、填埋固体废物。

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式、选矿工艺、运输方式和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尾矿、矸石和废石等污染或者破坏土壤环境。

第二十四条石油企业在石油冶炼、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跑冒滴漏等情形污染土壤环境。

第二十五条经营加油站、洗染店、从事机动车船修理、保养、清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因储油设备油品泄漏、废弃机油的倾倒以及加油和洗染活动中油品或者干洗溶剂的挥发、遗撒、泄漏造成土壤污染。

第二十六条从事放射性物质或者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和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第二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第二十八条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及渗滤液处置设施应当采取耐腐防渗等处理措施,防止对周边土壤环境造成污染。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处置飞灰等危险废物。

第二十九条需要拆除设施、设备或者构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其中残留的危险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泄漏、遗撒和扬散污染土壤环境。

鼓励从事废旧工业产品拆解、处置及再制造活动的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并应当采取先进的拆解、处置和再制造技术和工艺,不得采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方法或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

第三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壤环境状况调查结果,结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公布的污染企业名单,建立土壤污染重点监控企业名录制度。

土壤污染重点监控企业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按规定定期对其用地的土壤开展监测,监测结果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鼓励土壤重点监控企业实施土壤污染责任保险。

第三十一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保、国土资源、农业、住建、林业等主管部门经监测发现土壤污染物含量达到或者超过限值的,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该地块纳入污染地块名单,并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纳入污染地块名单的使用权人或者土地使用人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污染地块开展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报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国土资源、住建和林业等有关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修复地块名单,并按照污染等级和危害程度提出优先修复名单。

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应当编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污染地块列入修复地块名单,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污染地块未列入修复地块名单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控制土壤污染的扩大。

污染地块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实际使用人负有控制土壤污染扩大的责任,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实际使用人负有控制土壤污染扩大的主要责任,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负连带责任,产生的相关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修复被污染土壤的责任。

无法确定污染责任人的,由污染地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控制土壤污染的扩大和修复被污染土壤的责任,产生的相关费用在确定污染责任人后,可以依法向污染责任人追偿。

第三十四条应当进行污染土壤修复的,污染土壤修复责任人应当拟定土壤修复目标,编制污染地块修复方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

编制污染地块修复方案应当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污染土壤修复责任人应当按照污染地块修复方案,实施污染土壤修复活动,确需调整污染地块修复方案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编制补充方案。

第三十五条实施土壤修复活动,不得对被修复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以及吸附重金属的植物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壤修复工程实施和相关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污染土壤修复工程竣工后,污染土壤修复责任人应当委托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对污染土壤修复工程进行监测。

接受委托的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污染土壤修复工程进行监测,编制监测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污染土壤修复责任人应当将监测报告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经监测达到修复工程方案目标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修复工程完工公告;未达到目标的,污染土壤修复责任人应当继续修复到目标完成。

第三十七条应当进行土壤污染控制的,土壤污染控制责任人应当编制土壤污染控制计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土壤污染控制计划应当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土壤污染控制责任人应当按照土壤污染控制计划,实施土壤污染控制活动。

第三十八条建立政府、社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市场化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经济激励措施,培育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市场,推动土壤污染的第三方治理。

第三十九条应当进行土壤污染修复或者控制,责任人怠于编制污染地块修复方案或者土壤污染控制计划,或者怠于实施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履行,费用由土壤污染修复或者控制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的内容。

发生突发土壤污染事件时,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关应急措施,疏散人员,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突发土壤污染事件的活动,移除污染源,责令有关单位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大。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污染土壤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依法审批项目造成土壤污染的;。

(三)不按要求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规避、妨碍或者拒绝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土壤环境评估、监测中弄虚作假的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列入从业信誉不良的征信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壤污染评估结论失实致使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活动造成土壤污染或者破坏而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依法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项目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关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七)在土壤修复过程中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治土壤污染以及安全防护措施的;。

(八)在土壤修复工程完成后未按照规定委托监测机构监测及报送备案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控企业未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履行土壤环境监测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后,企业事业单位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因土壤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要求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

对污染土壤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在事故调查方面为当事人提供支持。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潍坊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篇四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文件精神,加强我乡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善全乡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加强防控、突出重点、综合施策、标本兼治、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推进多种污染物同步治理,全力消除大气污染,努力实现环境建设、经济建设与社会建设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结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和行政手段,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企业施治、公众行动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全乡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保持并优于国家规定标准。

三、

主要工作及任务分工。

(一)严格产业环境准入。

坚持节能环保准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力争达到或接近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所有新、改、扩项目必须履行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对国家、省和市级重大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查。落实环保部《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要求,严把环保审批关。落实中央、省、市、县有关文件要求,对未通过能评、环评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开工建设。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牵头单位:乡环保办,配合单位:乡国土所,农业综合服务站,乡城建办,乡派出所,乡食品药品管理所,乡市监所。)。

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牵头单位乡环保办、乡国土所,乡城建办。配合单位:乡派出所,乡食品药品管理所,乡市监所。)。

3、提高涉及废气排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门槛。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新、改、扩建涉及大气排放的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国家、自治区和市级重大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查。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根据环保部和自治区环保厅指导意见,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牵头单位:乡环保办、乡国土所,乡城建办。配合单位:乡派出所,乡食品药品管理所,乡市监所。)。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1.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充分发挥能耗限额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的硬约束作用。在2014年完成全乡“十二五”工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的基础上,2015-2021年底,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实施范围更广、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措施,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牵头单位:乡环保办、乡国土所。配合单位:乡城建办,乡派出所,乡食品药品管理所,乡市监所)。

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牵头单位:乡环保办。配合单位:乡城建办,乡派出所,乡食品药品管理所,乡乡市监所。)。

(三)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1.调整产业布局。严格执行国家、省相关产业政策,2021年底前完成本乡重污染企业环保改造。明确全乡产业基地的发展方向,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进入相应区域,推动产业集聚发展。(牵头单位:乡环保办。配合单位:乡城建办,乡派出所,乡食品药品管理所,乡市监所。)。

2.积极发展节能环保产业。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政策,积极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鼓励外资进入我乡节能环保领域,加快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牵头单位:乡环保办。配合单位:乡城建办,乡派出所,乡食品药品管理所,乡市监所。)。

(四)强化能源管理和清洁能源利用。

1.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实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调控行业能源消费增量及总量的重要措施。建立能源消费总量监测体系和预测预警机制,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行业及时预警调控,全面加强工业领域用能管理。(牵头单位:乡环保办。配合单位:乡城建办,乡派出所,乡食品药品管理所,乡市监所。)。

2.加快使用清洁能源,优化调整能源结构。对集乡及周边所有使用煤炭作为燃料的餐饮摊点等,推广使用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工业煤炉、窑炉逐步改变能源方式。(牵头单位:乡环保办。配合单位:乡城建办,乡派出所,乡食品药品管理所,乡市监所。)。

3.深入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积极发展绿色建筑。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以转变建筑用能模式和建筑业建设发展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排放为目标,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牵头单位:乡环保办。配合单位:乡城建办,乡派出所,乡食品药品管理所,乡市监所。)。

4.加强重点工业企业用能监控。实行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定期报送制度,大力提升工业企业能效水平。严格执行能耗限额国家标准,对超耗能企业实施挂牌督办制度。组织开展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力争达到或接近行业能耗先进水平。(牵头单位:乡环保办。)。

5.优化农村能源结构。重点开展农村户用沼气、大中型沼气、小型沼气工程建设,积极实施太阳能、秸秆能源化利用、省柴节煤灶、高效低排生物质炉等能源项目建设,不断拓宽农村能源建设领域。(牵头单位:乡农业综合服务站。配合单位:乡农技站。)。

(五)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

1.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鼓励发展节能、降耗、减排的清洁生产项目,高效利用资源能源,实现企业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牵头单位:乡环保办。配合单位:乡城建办,乡派出所,乡食品药品管理所,乡市监所。)。

混凝土搅拌站要建设和改造除尘设施,达不到除尘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或坚决关闭。原材料、产品须密闭贮存和输送,装卸须采取有效措施抑尘。(牵头单位:乡环保办。配合单位:乡城建办,乡派出所,乡食品药品管理所,乡市监所。)。

原则上不再新建10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产业集聚区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大型集中供热设施,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牵头单位:乡环保办。配合单位:乡城建办,乡派出所,乡食品药品管理所,乡市监所。)。

4.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要内容。2021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清单编制工作。开展重点行业专项整治,加强表面涂装、包装印刷、有机化工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加强汽车维修厂喷涂污染控制,建设回收及处理装置,严禁露天喷涂。(牵头单位:乡环保办。配合单位:乡城建办,乡派出所,乡食品药品管理所,乡市监所。)。

(六)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1.提升燃油品质。加强机动车燃油供应销售的监督管理,车用汽、柴油供应按标准实现目标计划,在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的基础上,2021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含乙醇汽油)。加强油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牵头单位:乡环保办。配合单位:乡城建办,乡派出所,乡食品药品管理所,乡市监所。)。

到2021年底限行区域覆盖县城所在地,全县黄标车全部淘汰。加强汽车报废更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等政策法规宣传贯彻工作,完善报废汽车回收服务网络,推动车辆收购合理定价。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监管,严格市场准入,建立企业进入和退出工作机制。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建设,提高企业综合拆解能力和回收利用率。(牵头单位:乡派出所。配合单位:乡财政所,乡环保办。)。

3.加强机动车排气管理。全乡实施核发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工作,重点实施在用车核发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工作,2021年底前,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90%以上。全面实行轻型机动车排气检测,对排气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开展机动车排气路检,抽检等监控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路面查控,对不按机动车环保标志执行限行的车辆依法予以处置。(牵头单位:乡派出所。)。

4.加大非法机动车查处力度。开展专项整治与错时查控行动,加强道路特别是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检查监控,严查拼装车和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等违法行为。(牵头单位:乡派出所)。

(七)深化城乡污染治理。

1.严格城市施工、拆迁扬尘管理。鼓励引导建筑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将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在合同中依法明确扬尘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和责任。各有关单位开展建筑施工、拆迁扬尘综合整治。强化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严格实行网络化管理,建筑及拆迁工地要在开工前制定现场扬尘控制措施,对施工现场实施封闭围挡、道路硬化、材料堆放遮盖、进出车辆冲洗、建筑垃圾清运等措施。(牵头单位:城建办。配合单位:环保办。)。

2.减少道路运输扬尘污染。合理安排城市道路洒水频次,严格执行渣土运输资质管理与备案制度,推进渣土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严格实施密闭运输,落实冲洗保洁措施。推行“吸、扫、冲、收”清扫保洁新工艺,根据空气质量状况,适时增加作业频次,切实降低道路积尘负荷。(牵头单位:乡环保办。配合单位:乡城建办,乡派出所,乡食品药品管理所,乡市监所。)。

3.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加强垃圾禁烧管理。严格执行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烟尘的物质。(牵头单位:乡环保办。配合单位:乡城建办,乡派出所,乡食品药品管理所,乡市监所。)。

5.严格控制露天烧烤、餐饮油烟污染。合理确定建成区内禁止露天烧烤的范围和时间,执法部门加强管理和执法,坚决制止违反规定的露天烧烤行为。严格新建餐饮服务经营项目审批,督促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单位食堂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并正常运行。(牵头单位:乡城管大队,乡城建办,乡派出所,乡食品药品管理所,乡市监所。配合单位:乡环保办站。)。

(八)加强生态环境建设。

1.扩大绿化面积。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推进道路绿化、单位居住区绿化、立体空间绿化和广场绿地建设。推进乡所在的和集市周边绿化、农村绿化、房前屋后绿化和防风林建设。(牵头单位:乡环保办。配合单位:乡城建办,乡派出所,乡食品药品管理所,乡市监所。)。

2.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全面推进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和饲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到2021年,秸秆综合利用率力争达到60%以上。加强秸秆焚烧监管,强化县、乡、村三级秸秆禁烧责任,将秸秆禁烧落实情况与农业相关奖补政策、环保工作考核和农村生态创建等挂钩。研究制订鼓励秸秆综合利用配套政策措施,加快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秸秆收储运体系,扶持秸秆综合利用和深加工企业,研究开发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实施秸秆利用示范工程,稳定农业生态平衡,缓解资源能源约束,减轻秸秆焚烧带来的环境压力。(牵头单位:乡农技站。配合单位:环保办。)。

(九)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推动环境监测站形成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能力。(牵头单位:乡环保办。配合单位:乡财政所,乡林业站,农服中心,乡城管大队,乡城建办,乡派出所,乡食品药品管理所,乡市监所。)。

2.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气象服务工作。开展大气污染气象技术和相关课题的研究,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气象观测、监测、预报等工作环节和程序,加强大气污染气象监测与预报等系统建设。(牵头单位:乡环保办。配合单位:乡财政所,乡文广站。)。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__乡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乡直各有关部门参与,全面负责我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统筹开展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分解落实责任。

明确责任分工。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年度考核,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将大气污染防治考核纳入冲脉乡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范畴,将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进行分解落实。乡直各有关部门要将承担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分解落实到各有关企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工方案要求,进一步明确责任人、责任单位、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将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工作人员,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企业要发挥治理主体作用,切实承担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标准,确保达标排放和规范管理。

(三)加强考核问责。

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纳入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完善考核细则,对各责任单位落实年度工作目标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完成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大气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乡纪委会同环保部门约谈相关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提出整改意见并予以督促落实。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乡纪委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加大治理投入。

乡财政部门要加大环保投入,支持大气污染治理,加大对“煤改气”项目、机动车排气污染整治、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等涉及民生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要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设立全乡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深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等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五)强化企业施治。

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六)严格总量控制。

深入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确保完成大气污染物年度减排目标任务。

(七)强化执法监管。

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依法予以关停;

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失职渎职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相应责任。

潍坊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篇五

为不断改善我镇年度空气质量,如期完成2021年全年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镇政府决定在落实好《孟村回族自治县2021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关于分区管控精准施策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方案》、《孟村回族自治县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等方案基础上,根据我镇当前空气质量研判分析结果,采取以下强化管控措施。

一、加强涉气工业企业管控。涉气工业企业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采取停限产措施,凡未按要求停限产的,一律实施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纳入错峰名单。

二、加强燃煤管控。加强源头管控,继续开展散煤管控专项执法行动,对全镇范围内散煤销售网点予以取缔,对无证无照经营散煤的,一律取缔。开展散煤置焕专项行动。对全镇范围内居民使用散煤取暖的,大力宣传推广使用洁净型煤,做到家喻户晓。

三、

扬尘治理措施。

1、严格建筑施工扬尘、商砼企业治理。继续深化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整治,施工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做到“六个百分百”。

2、所有无证不合格的散煤销售网点全部取缔到位,对有证合格的散煤销售网点全部苫盖到位。

四、加强露天焚烧管控。

严格执行网格化监管制度,实行露天焚烧日常巡查机制。新县镇党委政府在全镇范围内通过各村大喇叭大力宣讲秸杆禁烧的重要性,让人人知晓不要随便点火,将露天焚烧作为执法监管的重要内容,开展日常巡查,发现火情及时处置。同时,采取主动措施,对村庄周边、田间地头的杂草垃极进行清除,从源头上杜绝露天焚烧。

五、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按照《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实行烟花爆竹禁放限放的公告》要求,全面落实禁燃禁放措施,加强节假日期间管控,对于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六、加强对空气监测点周边环境的管控。我镇对空气监测点周边环境进行严格管控,清除污染因素,确保空气监测质量,推进我镇在全市、全县范围内的排名。

新县镇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日。

潍坊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篇六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37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6号)、黄冈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黄冈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黄环委办〔〕11号),及市委、市政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相关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落实责任,完成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年度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优化产业布局、加强能源清洁利用、实施主要污染物和重点污染源综合控制、强化大气环境管理能力为手段,细化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着力解决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形成政府统领、部门协同、企业治理、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推动城市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加快推进我市“省级环保模范城”、“省级生态市”的建设。

二、工作目标。

20,武穴城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要比2015年的基础上继续下降,平均浓度控制在65微克/立方米以下,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要达到292天以上,达标比例80%以上。

三、工作要求。

(一)突出重点。抓好“重点区域污染防控、重点领域污染治理、重污染天气应对”三个重点,实施“严控工地扬尘污染、严控秸秆露天焚烧、严控机动车尾气污染、严控城区露天烧烤无序排放,严控工业企业污染排放”五个严控,分解落实改善空气质量工作任务清单。

(二)落实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任务。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坚持亲自抓、负总责,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分管领导要全面负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身职责认真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本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度实施方案。

(三)强化督查。市政府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列入政务督查重点事项,加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联合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四)严肃问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的部门,坚决落实预警、通报、约谈、取消相关荣誉称号等措施。

(五)信息公开。每天在武穴电视台发布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对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工作不力的地方和部门以及典型违法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公开问责,接受社会监督。

四、主要任务。

2016年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行清单管理(详细工作任务见附件),完成一件,销号一件。环保局要充分发挥牵头单位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加强工作调度,加强联动联治,每季度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市政府。

潍坊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篇七

省环保厅:

按照你厅《关于报送20xx年度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总结的通知》(川环函[20xx]342号)要求,现将我市20xx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环境噪声现状。

20xx年,我市区域环境噪声全年平均等效声级为53.2分贝(比20xx年下降1分贝),一类区昼间达标率66.7%,二类区昼间达标率92.1%,三类区昼间达标率66.7%,四类区昼间达标率75%,全市昼间达标率83.8%。城市功能区全年平均等效声级55.9分贝,比20xx年上升0.2分贝。全市交通噪声平均等效声级为66.1分贝,声环境质量等级为一级(好)。

20xx年,接到噪声投诉368件,其中工业噪声投诉201件,社会生活噪声投诉117件,施工噪声投诉50件,信访件办结率达100%。

二、主要工作情况。

20xx年,我市继续实施宁静行动,以交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为重点,强化执法监督,加强处罚力度,加大噪声污染治理,开展各项噪声执法专项行动,切实改善声环境质量。

一是扎实开展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实行城区通行证管理制度,禁止大型车辆和小型货运车辆在交通高峰期部分路段通行,加强城区限行、限速管理,降低交通噪声污染。完成交通标志29块,交通标线15424平方米;已调整交通信号,围城路实行单项循环。严格实施对现有禁鸣街区的管理,设置禁鸣路段1条。集中开展交通噪声整治专项行动11次,开展禁鸣统一集中行动4次,查处不按规定使用喇叭交通违法行为940人次,其中警告451人次,查处机动车乱停乱放交通违法行为5370起。

二是扎实开展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控制。继续推广使用低噪声机具和工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全面禁止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等产生高噪声的施工作业。开展建筑工地使用低噪声设备检查5次,检查工地85个;开展建筑工地噪声专项行动10次,查处夜间施工、通宵施工等噪声扰民问题50件,查处率100%;集中开展了工业企业噪声整治专项行动2次。全面完善了投诉处理机制,加强一般工程建设项目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控制,夜间施工审批率达100%。

三是扎实开展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治理。开展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专项治理行动15次,检查了291余家娱乐文化场所,对20余家大型文化娱乐场所进行了专业噪声检测,对存在轻微问题的28家娱乐场所进行了口头警告,限期整改5家。开展商业活动噪声污染防治,对坝坝舞场所及音响使用进行了规范,对临街商家、夜市、餐饮店铺、流动摊贩占道经营行为进行巡查,查处各类商业使用高音喇叭、音响的行为,今年开展商业噪声专项检查2次,处理商业噪声扰民23件。在近期夜市摊点专项行动中,检查了294余家夜宵摊点,处理夜市方面的噪声投诉62件。开展社会生活噪声专项行动4次,处理社区生活噪声扰民问题32件。开展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专项宣传18次。

四是扎实开展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开展了工业企业专项执法检查3次,处理工业企业噪声污染的投诉201起,检查了61家工业企业,监测企业18户。

五是扎实开展“两考”禁噪。以城区建筑施工工地、校园周边、居民密集区、临街商住、夜宵摊点及文化娱乐场所等为重点,定时、定人、定责,集中开展专项治理行动2次,共检查娱乐场所80余家、施工工地15处、夜宵摊点100余家,发放宣传资料150余份。

六是加强宁静行动宣传。通过电视台、网络、报考等载体对宁静和利废相关工作进行宣传,发放宁静、利废相关宣传资料10万余份。

三、工作成效及经验。

经过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市的区域环境噪声和道路交通噪声均低于20xx年水平,成效较为明显。

主要经验:一是坚持有诉必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二是坚持重点排查,督促企业限期治理;三是强化部门协作,加大联合执法力度。

四、问题及建议。

1.部分商家经营者对噪声污染影响认识不够,现场管理不到位,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

2.执法队伍建设还需加强,执法能力尚待提高。

五、20xx年工作计划。

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要求工业企业认真落实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建筑工地严格控制施工时间,避免噪声扰民。

2.加强工业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城区企业加强现场管理,减少人为金属碰撞等噪声影响周边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

3.继续实施宁静行动,进一步强化部门职责,开展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严肃查处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违法行动。

潍坊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篇八

记者注意到,江苏“土十条”中对立法提出了明确要求。“推进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严格环保执法”,提出“开展《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的立法工作”、“开展我省土壤环境管理相关标准研究”,弥补当前土壤污染防治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等方面的短板,彰显注重法制思维。另外,江苏“土十条”在总体要求中就指出了要“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第二条“严控新增土壤污染,保护各类未污染用地”,对强化空间布局管控、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第三条“严格现有污染源管理,强化土壤污染预防工作”,对严控和减少工矿、涉重金属行业、农业、生活污染逐一做出部署。

潍坊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篇九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柳林县煤炭行业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柳煤字[2015]320号)文件精神,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善矿区环境空气质量。经矿委会研究决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本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标本兼顾、综合治理、注重实效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目标,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着力解决以细颗粒物(pm2.5)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突出抓好重点区域,重点地点的污染治理,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创新驱动、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到2017年实现全矿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好转的总目标,为周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作出重要贡献。

二、领导机构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行动进程,使该项工作落实到实处,特成立鑫飞下山峁煤业有限公司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成员如下:

组 长:贾保生

副组长:李乃权 梁福才

成 员:相关职能科室、队组的负责人,环保科全体人员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环保科,主任由李成全担任,主要负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的具体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工作情况。

三、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力争利用4年时间或更长时间,使全矿环境空气治理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幅度减少或者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让在矿全体职工每天都呼吸上新鲜空气。

三、重点工作

一)加大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1、对于我矿燃煤工业锅炉,优先燃烧清洁燃料,从源头上控制燃料燃烧产生的so2和烟尘等。

2、煤炭要洁净利用,即对煤炭进行洗选、加工、成型、气化、液化等,将污染型的煤炭转化为清洁的燃料,再用作锅炉的燃料。

3、控制原煤的销售量,加大选煤入洗率,保证原煤入洗率达到70%以上,并且民用煤灰分不得高于16%,硫分不得高于1%。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视频,实施在线监管。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各种煤堆、料堆要实行封闭式储存或建设防尘抑尘设施。

2、严格整治矿山扬尘。安装视频,实施在线监管。产生扬尘污染的地点,采取更严格的防治扬尘措施,减少扬尘污染。在采暖期和重污染天气等重点、敏感时段要采取限产限排等措施。

3、扩大绿化面积。扩大生产区和办公区绿地规模,继续推进道路绿化,单位居住区绿化、立体空间绿化、绿道绿廊和公园绿地建设。推进周边绿化、房前屋后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

三)强化移动污染源防治,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1、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

2、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供应,逐步提高公司清洁能源使用比重。

3、制定完善环境应急预案。要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4、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各级部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成立公司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根据重污染天气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全体人员做好防范措施。

四、工作要求

工作顺利开展,组织开展大气环境监测,消减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组织各有关部门制定监督考核管理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鼓励群众参与。 鼓励全矿人人参与。环境治理,人人有责。要积极开展以防治细颗粒物为重点的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大家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公司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努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三)落实资金,加强保障。 我矿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甚至“零排放”;并且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各队、室,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山西柳林鑫飞下山峁煤业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0日

某某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和环境综合

整治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和环境综合整治攻坚行动的总体要求,经乡党委、乡政府研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牢固树立坚持生态优先、倡导绿色崛起、把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为改善民生的新目标,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全面整治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区域协作相一致、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深入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社会监督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大幅改善全乡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居民身体健康和全县大气污染治理做出重要贡献。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和环境综合整治攻坚行动,在最短时间内,以重点村街道环境为重点,将非煤矿山、工地搅拌站、堆积砂石料、违章建筑、废弃荒地、废品收购站、道路遗撒、秸秆焚烧等环境污染源污染源进行彻底治理,进一步加强生态建设,使我乡大气和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三、工作任务

1. 荒弃土地及秸秆焚烧整治

(1)、对整治范围内的废弃荒地,要因地制宜进行平整,达到种植条件,要充分利用荒地和平整恢复的土地,创新机制,以苗养林,最大化增加绿地面积,2015年全部进行绿化。

(2)、负责统筹城乡生态建设,以公路两侧为重点,做好各项生态工程、环公路、重要节点的造林绿化和林木管护工作,并进一步提高树木成活率。

(3)、对全乡范围内秸杆焚烧现象进行整治,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和宣传力度,坚决杜绝焚烧秸杆现象的发生。

2、环境卫生整治

(1)、对各村主要街道的乱堆乱放杂物,堆积的砂石料及建筑材料进行彻底清理,保证可视面范围干净整洁。

(2)、结合新民居建设,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的危房进行新建、翻建和修缮加固,解决基本居住安全问题。

(3)、拆除违章设立的广告牌及各种墙体广告、标语等。

(4)、对各村垃圾池进行定期清理,保证垃圾池有人管理、有人清理,严禁出现垃圾池外流现象。

3、辖区内矿山扬尘污染

4、餐饮业排污及机动车治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乡长任组长,副乡长任副组长,班子成员及各行政村包村干部、党委书记、主任为成员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明确具体工作内容,提出有效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严格督查考核。将大气污染防治和环境综合整治攻坚工作纳入各村、各单位、各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进一步加大巡回检查力度,随时对各村、整治单位进行实地督导,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营造舆-论氛围。充分利用广播、集市,宣传大气污染防治和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形成强大的宣传攻势。注重培树先进典型,增强群众的公德和环保意识,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零一四年七月

s102省道颍上江店孜至阜阳四十里铺段改建工程 安全专项方案审批单

承包单位:无锡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号:s102fylyq-sg03

一、编制目的

本标段项目距离居民生活区较近,散体施工材料较多,易造成扬尘等大气污染,为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努力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加强我标段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落实,项目部经过开会研究,决定成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任立忠

副组长:谢永胜

组 员:赵新创、朱乃昌、王发强、胡浩、沈军、肖如荣、汪浩、赵正林、曾竹龙

三、环保理念

环境保护是指人类为解决现实的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方法和手段有工程技术的、行政管理的,也有法律的、经济的、宣传教育的等。

四、落实措施

意识,使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

五、大气污染物控制方法及措施

(1)在扬尘较为严重的地方采用围挡或洒水降尘的方法

现场周边按着施工用地红线设置围挡,高度2米,即挡噪声又挡粉尘,确保严密、牢固、平整、美观。

(2)扬尘产生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运送土方、垃圾、设备及建筑材料等物质时,要求不污染场外道路;运输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料的`车辆,必须采取措施封闭严密,保证车辆清洁。

(3)土方作业阶段,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对易产生扬尘的堆放材料应采取密目网覆盖措施;对粉末状材料应封闭存放;现场可能引起扬尘的材料及建筑垃圾处理应有降尘措施,如覆盖、洒水等;遇有四级风以上天气不得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土方、砂石料等散装物品车辆全封闭运输,尽量防止运输车辆将混凝土、石渣、钻渣等撒落在施工道路上,发现污染后立即派人清扫干净。

(4)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及堆料场地进行硬地化处理。施工现场采取覆盖、固化、绿化、洒水等有效措施,做到不泥泞、不扬尘。

(5) 严禁在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和施工方法,同时不能在使用政府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如含尿素的混凝土抗冻剂等。

(6) 施工现场设专人负责环保工作,同时配备洒水车辆,每天

按时进行洒水降尘。

六、现场管理措施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防治扬尘、噪声、固体废物和废水等污染环境的有效措施,并在施工作业中认真组织实施,使施工现场对环境的影响和破坏最小化。应建立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并定期对防治扬尘、噪声、水污染及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施工现场应采取覆盖、固化、绿化、洒水等有效措施,做到不泥泞、不扬尘。遇有四级风以上天气不得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建筑物内的施工垃圾清运必须采用封闭式垃圾道或封闭式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撒。设置密闭式垃圾桶,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禁止焚烧垃圾。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的运输,运输车辆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封闭覆盖,并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处设置冲洗车辆的设施,不得将泥沙带出现场。

七、考核机制

项目部每周对各个工区进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切实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常抓不懈,对考核优良的施工队伍予以表扬,并奖励1000元,对考核不合格的班组,提出严厉批评,并处以2000元罚款。

无锡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s102颍上江店孜至阜阳四十铺改建工程03标项目部

二零一四年七月

**

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冀发201523号)和《***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任务分工的通知》(*办字201528号)的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快我县大气污染治理步伐,切实改善我县空气环境质量,建立健全我县大气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实现“建设生态宜居县城,加快绿色崛起”的目标,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形势

(一)治理大气污染势在必行。近年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和华东地区大气质量急剧恶化,雾霾天气频频出现,一度引起全国乃至国际关注。为彻底改变这一现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国务院于今年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十条),河北省也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省五十条)。同时,省、市为落实上级要求,多次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专项行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已经成为各级各部门当前首要的任务。

以全面发展为目标,努力走出一条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同步提升的绿色崛起之路”发展目标,我们必须立足保护环境,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三)我县大气污染现状不容乐观。我县城区大气污染为煤烟型,污染源主要是采暖锅炉和居民采暖炉。虽然我县近几年城建投入不断加大,集中供暖覆盖率不断提高,但是增长速率还比较缓慢,离当前环保形势发展要求还有一定距离。加之我县冬季供暖期长,民众环保认识不到位,各种环保设施不健全,秸秆焚烧现象加剧等诸多因素,导致我县大气质量逐步恶化,尤其在冬季供暖期间问题更为突出,治理形势更加严峻。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提高城乡居民生活质量为目标,以能源、交通、餐饮、工矿企业整治和城市扬尘、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油气回收为重点,以加大环保投入,强化环境监测、监控能力为保障,加快构建联防联控体系,着力解决以细颗粒物(pm2.5)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到2017年实现全县环境空气质量稳步控制在国家二级标准以上,确保大气环境和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三、预防治理原则

推进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

(二)标本兼治,远近结合。从解决当前最紧迫最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着手,着眼大气环境污染变化趋势,全面抓好碳减排工作,加大综合治理力度,争取在最短时间内取得明显成效。

(三)联防联动,齐抓共管。建立政府统一监管、部门联动配合、社会积极参与、责任明确、分工合理、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推动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格局。

四、治理重点及任务分工

加强重点治理,确保空气质量逐步改善,到2017年,全县细颗粒物浓度呈逐年下降趋势,6项指标年度评价稳步控制在国家二级标准以上,优良天数保持360天以上。

(一)锅炉茶炉治理

1.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和个体工商户的70台锅炉中,有除尘设施的58台锅炉再新上脱硫设施,其余12台既无脱硫又无除尘设施的锅炉,新上脱硫除尘设施。机关事业单位在2015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安装,住宅小区和个体工商户在2015年1月底前全部完成安装,并经环保、质监验收,出具证明后认定有效。今后,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到2017年,全部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并逐年加大集中供热覆盖率。(牵头单位:环保局。协助单位:质监局、住建局、发改局、工信局。)

2.全县19台茶炉,除学校、医院外全部在2015年1月底

前完成关停或采取改电、改气等使用清洁能源。学校、医院在2015年3月底前完成改电、改气工作。(牵头单位:环保局。协助单位:质监局、发改局、工信局。)

3.对于居民分散采暖的,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提倡使用优质、低硫、低灰分燃煤,鼓励使用燃油、燃气等供暖设施。(牵头单位:**镇。协助单位:环保局、电视台、政府办信息中心。)

(二)餐饮行业油烟治理

1.我县共有中等规模以上餐饮企业30家,其中办理环评的6家,对于24家未办理环评的餐饮企业,在2015年3月底之前全部按要求补齐环评手续。(牵头单位:环保局。协助单位:药监局、卫生局、工商局。)

2.餐饮业占用底商从事经营的,在2015年6月底前必须建独立烟道,避免油烟影响楼上住户。(牵头单位:住建局。协助单位:药监局、卫生局、工商局。)

3.严禁城区露天烧烤。到2015年1月底,全县所有餐饮企业全部完成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臵。(牵头单位:住建局。协助单位:药监局、卫生局、工商局、环保局。)

4.到2015年1月底,全县所有餐饮企业停止使用煤、柴油、重油等高污染能源,改用煤气、电、生物醇油等清洁能源。(牵头单位:发改局。协助单位:药监局、环保局、卫生局、工商局。)

(三)建筑施工场所综合治理

1.加强渣土车管理。到2015年1月底,县区内所有渣土车全部采取安装防尘盖、抑尘网等措施进行密闭改造,车辆安装gps定位系统,指定倾倒地点,禁止道路遗撒和乱倾乱倒。所有车辆驶出工地必须对车轮进行冲洗。(牵头单位:住建局。协助单位:公安局、交运局。)

2.加强建筑施工等场所管理。建筑施工场所进出口道路进行硬化,并设立清洗池,取料场地设立冲洗设备,所有水泥、沙石等可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原材料全部采取喷淋、覆盖措施,降低扬尘污染。(牵头单位:住建局。协助单位:环保局。)

(四)工矿企业治理

1.石材园区治理。石材园区内所有企业全部按环评要求,在2015年6月底前配齐污水、防尘等环保治污设施,并确保运行质量。石材加工车间进行封闭式生产,废水循环利用,所产生的固体废物,集中倾倒至指定地点进行集中处理,严厉查处随处倾倒行为。2015年12月底前,县城区内零散的石材加工摊点、小作坊全部搬迁到石材园区内,按统一标准进行管理。(牵头单位:黄城子管理区。协助单位:工信局、环保局、供电分公司。)

2.杂粮市场治理。杂粮市场内所有粮油加工企业全部实行封闭式加工,配齐必要治污设施,杜绝露天作业,减少污染物无组织外排。(牵头单位:黄城子管理区。协助单位:工信局、环保局、供电分公司。)

3.矿山企业治理。依法取缔非法采矿、采石和采砂企业,

全县所有矿山企业全部改为洞采作业,在采矿作业时,要采取增设抑尘网、喷淋等手段减少扬尘污染。加工后的废弃物要堆放有序,并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采矿废弃地要进行植被恢复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对当地生态环境的破坏。(牵头单位:国土局。协助单位:环保局、安监局、工信局、供电分公司。)

4.煤栈、砖厂等行业治理。加大煤炭经营行业、小砖厂、搅拌站等产生扬尘污染企业的治理力度,国省道两侧手续健全的煤栈,全部搬迁到县政府新规划的煤炭市场,并限制销售和使用高灰分、高硫分的劣质煤炭,逐步建立以县区为核心的全密闭配煤中心、覆盖所有乡镇、村的洁净煤供应网络,提高洁净煤使用率。砖厂、搅拌站以及没有手续的企业一律取缔。对取缔搬迁后的场地通过植树造林进行生态恢复,防治二次扬尘污染。所有企业必须采取喷淋、增设抑尘网等措施减少扬尘污染。(牵头单位:环保局。协助单位:工信局、公安局、供电分公司、工商局、质监局。)

局、畜牧局、供电分公司。)

6.其他企业治理。其他涉及产生扬尘、粉尘污染的企业,按环保要求全部安装治污设施,并加大监管力度,禁止擅自闲臵、停运治污设施。严查偷排、超排和恶意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环保局。)

(五)汽车尾气治理

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控制超标排放车辆从事运营,鼓励出租车、公交车每年更换尾气净化装臵,加快油改气实施进度。(牵头单位:公安局。协助单位:商务局、交运局、发改局、环保局。)

2.加强监督管理。环保局派出监督员,入驻到**县嘉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加强对汽车尾气检测的监督管理。(牵头单位:环保局。协助单位:公安局。)

(六)油气治理

安监局。)

(七)秸秆焚烧治理

坚持“疏堵结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原则和“政府引导、乡镇为主、部门协作”的总体思路,在各乡镇辖区内,实行分片包干、专人负责、严格管理,全面禁止秸秆、农作物收割残留物田间焚烧,加强日常巡查,一经发现,立即查处。(牵头单位:农业局。协助单位:各乡镇政府、环保局、消防大队、森林公安分局。)

(八)严把项目准入关

各项目审批部门要建立联合准入机制,在重点行业立项、技改、环评审批中,各司其职,严把节能环保准入关,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臵条件。(牵头单位:发改局。协助单位:工信局、环保局、工商局。)

五、推进措施

治工作年度目标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要明确专人参加行动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生态**”理念,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使全社会更多了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积极参与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鼓励居民保护环境,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形成以保护环境为荣、破坏环境为耻的良好社会氛围。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状况等信息,方便居民了解我县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新闻媒体要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和新闻舆-论的作用。各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提高工作水平,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三)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严格环保执法,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的环境违法案件,从重处罚,绝不姑息、绝不手软。要严把项目审批关,防止产生新的污染源,加强项目验收、设施运行的日常监控。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指导帮助企业推行清洁生产,建立环境管理体系。

确定具体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各相关单位首先要从自身入手,抓好单位内部的治理工作,落实本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五)加大考核力度。县政府根据《**》,与各乡镇、各有关单位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把环保任务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各乡镇、各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年度考核中排名倒数前三名的亮黄牌进行警告。

(六)加大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力度。加强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提高监测手段,完成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尽快具备常规指标监测能力。2015年底前完成第二套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充实监测队伍,依法加强监管、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潍坊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篇十

4月26日,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召开,传达贯彻全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扩大会议精神,通报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督导情况,部署下一阶段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特别是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市委常委、副市长李思杰出席会议并讲话。

李思杰指出,目前,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各级各单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增强危机意识,立即行动,狠抓落实,尽最大努力促使我市大气环境质量逐步提升。

李思杰要求,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狠抓工作落实,要落实好省政府环保责任目标,抓好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要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加强露天烧烤治理,加大黄标车治理力度,加快空气自动监控站建设;同时,还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落实部门管理责任,采取措施,建立健全空气质量排名通报制度,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各县(区)、各部门要精心组织,认真部署,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将这项工作当成一件大事、急事、要事来抓,切实抓紧抓好,不断促进全市空气质量逐步改善,为建设魅力商丘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潍坊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篇十一

2月18日,新春伊始,我市即召开全市大气污染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回顾总结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研究部署2016年重点工作。会议由许林灿副秘书长主持,市委常委、副市长姚苏华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各县(市、区)环保局长参加了会议。

会上,市环保局金春林局长代表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了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市建设局、公安局以及仪征市、江都区政府分别作了交流发言。20以来,2015年,我市深入贯彻《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推进实施《扬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为主线,以严格执行新《环保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为保障,严格源头防治,加强过程管控,狠抓末端治理,全年市区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为55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和pm2.5下降幅度位居全省前列,再次被省表彰为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先进城市。

姚市长充分肯定了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取得的成绩,同时他指出大气污染问题具有长期累积性和复杂复合性,当前的大气污染防治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他要求大家一定要清醒认识形势、冷静看待成绩,对于当前的环境问题,既要认清治理的难度,保持清醒的头脑,又要保持战略定力,坚定信心,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以更大的决心、更有力的措施治理大气污染。

会议印发了《扬州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会上,就全年重点目标任务,姚市长分别从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工业废气污染防治、协同推进城乡污染综合整治、应急保障和系统研究、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等五个方面进行了具体部署,他要求大家要坚定不移推动绿色发展,把改善空气质量作为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推力、衡量绿色发展成效的显著标志,扎实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让人民群众获得更多的蓝天白云。

潍坊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篇十二

2023年,我们将砥砺前行,乘势而上,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安排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通过开展各项专项整治,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好城市管理工作。

(一)党建工作。

1.扎实开展“最强党支部”创建活动。各党支部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国^v^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v^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依托“组织工作提升年”,着力深化落实“五化协同,大抓基层”工作要求。根据建设“最强党支部”推进计划,继续评选“最强党支部”,通过有序创建,进一步带动基层各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2.从严从实落实好党内政治生活制度。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执行“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民主评议党员等基本制度,丰富党支部主题党日形式和内容,进一步提升“主题党日”活动质量,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3.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各党支部要尽快按程序报备发展对象人选,并指导党支部全国党员信息系统平台做好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信息数据录入工作,进一步提高发展党员工作信息化管理质量。

4.全面加强意识形态各项工作。认真贯彻x市、x市委关于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好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对标市委大督查半年意识形态工作督查评价表,扎实做好意识形态工作。

5.压紧压实机关党建责任。贯彻《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坚持党建联系点制度,完善分级负责、分层管理、分类指导抓机关党建的工作运行机制。牵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党组、党总支要定期研究、通报机关党建工作,并接受党员评议监督。积极同步跟进中心工作,各支部设立党员先锋岗、突击队,发挥党支部的核心引领作用。

6.加强对党建工作的督导指导。持续加强对各支部党建工作的督导指导,特别是“最强党支部”创建活动的检查指导,督促创建进度,并及时组织初步验收,确保今年创建工作计划扎实推进、圆满完成。

(二)城市管理。

1.开展各类专项整治行动,推进行政处罚工作。

将继续按照“分街施策”精细化管控模式,常态化开展各类专项整治行动,加大违法行为执法力度,强力打击各类有碍市容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大力查处各类违法建设,全面完成城市建成区存量违法建设的治理任务,争取实现新增违法建设零增长,依法依规推进行政处罚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力争实现违法行为基本趋零,确保市容环境明显改善。

2.加强环境保护,杜绝各类污染。

开展扬尘污染治理,严查运输车辆遗撒、露天焚烧垃圾等违法行为,严查乱倒垃圾等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在建工地六个百分百的标准,开展建筑工地专项整治。

(三)市容环境。

潍坊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篇十三

1、强化培训,提高素质,培育执法人员新形象。

(一)抓学习。为进一步规范路政执法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业务素质,4月份,在执法人员中开展为期1个月的集中学习活动。聘请焦作公路局路政科政委徐卫国、资深律师刘波老师授课,系统学习了《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路政案例分析》、《路政法律文书的制作》等业务知识,并结合典型的路政案例,以案说法,提高了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强军训。聘请驻沁某部队的教官,对路政人员进行1周军事化训练,规范执法人员站、走、言、行的每一个细节,促进执法行为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使路政人员的仪容仪表、纪律作风、队伍建设、精神面貌都有了明显改观。

(三)严考核。集中学习结束后,对路政执法人员进行了闭卷考试,优良率达到95%,学习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同时,组织全体路政人员学习“史全新书记在我市领导干部大会上的讲话”,要求每位路政人员写出读书笔记8000字,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1篇,使全体路政人员的政治素质有了进一步提高,增强了路政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2、以人为本,热情服务,依法治路保畅通。

(一)强宣传。为保障路产路权不受侵害,我们开展形式多样的路政法规宣传活动。一是针对群众的宣传:采取发放宣传单和现场宣传相结合的方式,提高了广大群众爱路护路的意识;二是针对沿线乡(镇)、村(街)的宣传,共送“法”上门20余次,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础;三是扩大路政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在沁阳电视台《与法同行》栏目制作专题节目2期,为路政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半年来,共出动宣传车156台次,发放宣传资料4300余份。

(二)治抛撒。为优化干线公路通行环境,创造洁净、优美、畅通的行车环境,服务我市经济发展,我们一直把抛撒车辆治理作为路政工作的重点,着重采取以下措施,取得明显成效。一是从源头抓起。实行首次告知制,向司机发放《告知书》,让司机在告知书签上姓名和车号,对违规的.车辆进行说服教育,要求立即纠正违法行为。若发现以后再次违规,将按《公路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二是领导带队,轮流上路,深入各个采石厂、煤厂、沙厂,向车户讲解有关路政管理政策和抛撒车辆对公路的危害;三是组织路政执法人员在抛撒车辆经常出现的各个出口,昼夜值班,检查石料的装载情况,如发现易抛撒车辆,坚决拒绝其上路行驶,将抛撒车辆遏制在源头。半年来,共发放告知书450份,教育并纠正违章车辆2529台次,有效遏制了抛撒车辆蔓延的态势。

(三)战三夏。为保障公路畅通,在“三夏”禁打禁烧工作中突出三个“早”字。一是早宣传。深入公路沿线乡(镇)、村(街)广泛宣传,共出动宣传车25台次,张贴标语、横幅38幅,散发宣传材料1500余份,宣传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的危险性,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禁打禁晒”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二是早安排。成立了“三夏”公路畅通领导小组,实行人员包线,包路段的承包责任制,让每个人都感到心中有责任,肩上有任务。三是早治理。在“三夏”期间实行昼夜巡查工作机制。坚持依法治理、严查严管的原则,发现在公路上打场晒粮者,立即劝阻制止,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清理”。路政人员顶烈日、战酷暑,早上班、晚下班、中午不休息坚守岗位,共制止在公路上打场晒粮578处。确保了干线公路的安全畅通。

(四)促“四创”。为配合“四创”工作的开展,组织人员在我市辖区各路段进行巡逻,确保没有损害路容路貌现象的发生。3月13日晚8点至凌晨2点,组织全体人员加班加点清理道路两旁垃圾。5月19日和6月26日,先后共出动路政执法人员140余人次,对温邵公路、紫黄公路等路段的交通环境开展集中整治,对非公路标志、标牌、摊点等进行清理规范,共清理摊点90处,堆积物50处,违章棚屋15处,非公路标牌90个,绿化平台内的农作物500平方米。

(五)查案件。在办理路政案件时,坚持依法办案,按照程序执法、严格文明执法,杜绝乱收费乱罚款行为。上半年查处路政案件2起,案件查处率100%,案件索赔率100%,收回公路赔偿费3100元,有效的保护了公路路产路权。同时,积极与公路沿线乡镇、国土、城建等部门进行工作联系,争取其他部门对路政管理工作的支持与配合,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提高了公路的监控力度。

(六)保畅通。做好卫柿路4座大桥大修工程的保通工作,与施工单位签订保通目标责任书3份。“五一”黄金周期间,为了确保前往神农山景区的车辆顺利通行,全体路政执法人员放弃节假日,顶烈日、战高温,每天早上6点到晚上8点坚守在公路一线,分包桥梁、分包路段,先后出动200余人次,疏导过往车辆。整个黄金周期间,没有因为道路维修造成车辆堵塞和安全事故的发生,外地游客也对公路人员不辞辛苦地精心疏导给予高度评价。

3、加大力度,秉公执法,流动治超初显成效。

自6月1日开始,在焦作市路政管理支队和沁阳市公路局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成立了流动治超中队,配备便携式称重仪和相关设备,在公安、运管部门的配合下,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治超精神秉公执法,在卫柿线、紫黄线、常付线等重点路段进行流动检查,共查处超限车辆92辆,收回超限损失费35660元,有力地遏止了超限运输车辆的上路行驶,有效保护了路产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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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篇十四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深化*环境管理、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及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重点,进一步强化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工作力度,从全镇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出发,以理性思维、务实精神,处理好加快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以污染减排为工作主线,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基本方针,着力解决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环境污染问题,重点抓好污染减排工作,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大力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

(一)综合指标。

1、实行主要领导干部环保政绩考核,将环境保护指标纳入有关部门党政班子主要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二)环境管理与治理。

1、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任务。

2、以“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为主题,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4、完成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的建设,在全面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工作基础上,确保机动车环保检测率达到80%以上。

5、进一步推进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镇*所在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达到100%。

(三)生态环境保护。

1、完成20xx年度中央和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2、按照试点要求,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

3、完成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恢复建设任务。

4、完成生态镇建设及任务,报送生态镇建设半年和全年工作材料。

潍坊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篇十五

2015。

17。

2016。

3

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市政办规〔。

2016。

4

号)精神,全面改善全区水环境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以。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和中蒙俄经济走廊、黑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及全省“五大规划”,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对江河湖库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

2016。

2020。

年,列入省水污染防治责任书中的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

iii。

类;位于爱辉区辖区内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稳定保持或优于。

iii。

类。

1

.强化用水监督管理。

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的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强化用水监督管理。新、改、扩建项目应提高用水节水水平,严格落实节水设施“三同时”要求。到

2020。

年,全区用水总量控制在。

0.96。

亿立方米以内。(区水务局牵头,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局、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2

.严控地下水超采。

按照《黑河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结合实际,编制《爱辉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在规划划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从严审批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开展已建机井排查登记,依法逐步关闭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实行地下水水位控制,按省划定的地下水超采区复核和禁采区、限采区范围,积极推进超采区内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项目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逐步削减地下水开采量,到

2020。

年底前基本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区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爱辉分局负责)。

3

.将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区政府实绩考评体系。

2020。

年,全区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

2015。

年分别降低。

17%。

23%。

以上。(区水务局牵头,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住建局、区煤管局配合)。

4

.抓好工业节水。

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对高耗水行业采用省新修订的用水定额,同时鼓励高耗水企业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实现企业对标达标。强化节水监察和环境监察,促进重点行业及工业园区节水技术升级改造。到

2020。

年,全区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区工信局、区水务局牵头,区环保局配合)。

5

.加强城乡节水。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和设备。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区级公共机构于

2018。

年建成节水型单位。开展使用超过。

50。

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检漏、测漏排查,推进“老旧”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到。

2017。

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

12%。

以内;到。

2020。

年,控制在。

10%。

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配套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区水务局牵头,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爱辉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6

.发展农业节水。

大力发展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提高节水灌溉水平。到

2020。

年,完成。

1

处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全区水稻节水控制灌溉技术推广面积达到。

0.1。

万亩,旱田节水灌溉面积达到。

10.75。

万亩,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

0.588。

以上。(区水务局、区农业局牵头,区财政局配合)。

7

.继续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

全面强化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严格入河湖排污总量控制。结合水利普查成果,完善重要入河排污口管理台账,全面推进重要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区水务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环保局配合)

8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

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新建水电水利工程要同步建设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制定运行调度方案,泄放设施运行情况要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承担生态供水任务的现有水利工程要严格按批准的调度方案满足生态供水需要。(区水务局牵头,区环保局配合)

9

.科学确定生态流量。

对我区列入《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

2011。

2030。

年)》黑龙江干流、嫩江支流的河流,科学确定主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并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区水务局牵头,区环保局、区林业局配合)。

10。

.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取缔“十小”企业,加强源头控制。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禁止审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十小”企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区环保局牵头,区工信局、市国土资源局爱辉分局、区发改局配合)

11。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

2017。

年底前,瑷珲对俄进出口加工基地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市环保局将暂停审批和核准园区内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区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科信局、区工信局、区商务局配合)。

12。

.强化城乡生活污染治理。

按照《黑河市“十三五”污水治理建设规划》,科学编制《爱辉区“十三五”污水治理建设规划》,加快推进规划项目落实,确保污水处理能力满足快速发展的城乡化需要。现有污水处理设施,

2020。

年底前达到国家要求的排放标准和再生利用要求。按照国家新型城乡化规划要求,到。

2020。

年,

3

万人口以上重点建制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达到。

85%。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住建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环保局配合)。

13。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2016。

年底前,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组织编制畜禽养殖场(小区、专业户)关闭或搬迁方案。

2017。

2016。

2020。

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的比例达到。

75%。

以上。(区畜牧局牵头,区环保局配合)。

14。

.加快农业结构调整。

开展米豆轮作试点,稳步增加马铃薯种植面积,适当调减玉米种植面积,实现马铃薯与谷物协调发展。在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开展麦豆轮作,促进化肥需求低的小麦、大豆面积恢复性增长;在幸福乡、上马厂乡、四嘉子乡等城郊和沿江乡镇扩大发展设施农业蔬菜生产,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区农业局、区水务局牵头,区发改局、市国土资源局爱辉分局配合)

15。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设立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示范区,开展植保一体化服务示范,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到

2020。

年,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

40%。

绿色防控措施处置率达到。

25%。

大力推广测土配方和精准施肥,到。

2020。

年,全区测土配方施肥推广覆盖率达到。

100%。

化肥利用率提高到。

40%。

2020。

年,力争绿色(有机)食品认证面积达到。

6.5。

万亩。(区农业局牵头,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爱辉分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开发办配合)。

16。

.建立健全农业面源污染消纳及监测预警体系。

辖区内水稻主产区和

7

个乡镇的集中饮用水源地区域应利用现有沟、塘、窖等,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区农业局、区水务局牵头,区住建局、区环保局配合)。

17。

.防治水产养殖污染。

进一步加大水产品产地养殖环节投入品的监管力度,有效杜绝违禁投入品的使用。积极推广水产健康养殖、无公害养殖技术。鼓励和扶持使用人工配合饲料。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推进水产健康养殖规模化发展。力争到

2020。

年,全区国家级、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区达到。

3

个,水产健康养殖面积达到。

0.1。

万公顷。(区水产局负责)。

18。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强对农村分散或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鼓励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适时推进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积极向上争取“以奖促治”资金政策,

7

2020。

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

15。

个。(区环保局牵头,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畜牧局配合)。

19。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淘汰完成情况每半年报上级工业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除等量或减量置换外,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对新增产能项目予以备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区工信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环保局配合)

20。

.优化空间布局。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制定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农业发展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要根据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依托生态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生态环保型旅游业。严格控制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黑龙江干流及一级支流沿岸,着重防控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区发改局、市国土资源局爱辉分局、区工信局牵头,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局、区水务局、区安监局、区旅游局配合)

21。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

按照《城市建成区污染较重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指南》,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区工信局牵头,区环保局配合)

22。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

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市国土资源局爱辉分局、区住建局牵头,区环保局、区水务局配合)

23。

.严格环境准入。

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直接向黑龙江干流、重要支流等河流(湖泊)排水的新、改、扩建项目,新增水体超标污染物应执行减量置换。加强水资源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

2020。

年,配合黑河市各相关部门完成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区环保局牵头,区水务局、区发改局、区住建局配合)。

24。

.推进循环发展。

全面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满足矿区周边农业、高耗水工业和缺水区域居民生活用水需求。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鼓励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到

2020。

年,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

95%。

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提高煤矿矿井水综合利用率(区工信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煤管局、区水务局配合)。

25。

.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从水源到水龙头末梢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用户水龙头末梢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日常抽查工作,确保农村生活饮用水安全。(区水务局、区卫计局牵头,区环保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配合)

26。

.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措施,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到

2020。

2017。

年,完成所有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采取有针对性防范和治理措施保障供水安全。(区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卫计局配合)。

27。

.防治地下水污染。

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严格控制工业废水排放和废渣堆存,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处理。(区环保局牵头,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28。

.加强良好水体保护。

对辖区内江河源头及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

iii。

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区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配合)。

29。

.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市区水体无黑臭现象。按照国家部署,

2017。

年底前,实现爱辉区管辖范围内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区水务局牵头,区环保局、区工信局、区农业局、区爱卫办配合)。

30。

.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以主体功能区为基础,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按照省、市推进计划启动《爱辉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及方案》编制工作。(区林业局牵头,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爱辉分局、区农业局、区水务局、区环保局配合)

31。

.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

重点推进胜山、公别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刺尔滨河省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与生态修复工程。对季节性缺水严重的重要湿地实施生态补水。到

2020。

年,争取实现恢复湿地面积。

0.4。

万亩,退耕还湿。

0.4。

万亩。(区林业局牵头,胜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公别拉河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刺尔滨河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爱辉分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畜牧局配合)。

32。

.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

加强江(河、湖)源头的水源涵养和界江(河、湖)沿岸护堤护岸建设,逐步形成乔、灌、草相结合的多效综合防护体系。强化流域水土保持,到

2020。

年,争取完成生态修复面积。

7.5。

万亩。(区水务局牵头,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爱辉分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配合)。

33。

.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

开展现有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检查评估。争取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项目。(区水产局牵头,区环保局、区林业局配合)

1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

拓宽金融租赁公司资金渠道,鼓励其加大对环保领域的支持力度。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水污染防治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以政府性担保机构为重点,推动融资担保机构开展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业务。(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牵头,区商务局、辖区各银行配合)

2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

加大中央和省财政水环境保护资金的争取力度。积极筹措资金,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将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纳入政府年度预算。(区财政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配合)

3

.建立激励机制。

落实国家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的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工作。(区发改局牵头,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配合)

4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

建立环保、水务、国土资源、住建、农业、卫生、水产、海事和交通运输等部门水环境相关数据和信息共享机制。力争达到具备独立完成城乡饮用水水源水质

109。

项指标全分析能力。(区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爱辉分局、区卫计局、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水产局、黑河爱辉海事处配合)。

5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建立和完善环境监管网格,自

2016。

年起,在全区范围内实施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探索建立城区环境协管员和农村环保监督员制度。组织参加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执行执法、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区环保局负责)。

6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重点打击排污企业偷排偷放、超标排放、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及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依法严格追责。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评领域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严格落实省、市政府关于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要求,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既有建设项目,依法责令其限产、停产整治。(区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区住建局配合)

7

.实行“红黄牌”管理制度。

排污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对超标、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

2016。

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区环保局负责)。

8

.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

环保、工信、公安、法院和检察院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强化环境保护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建立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季度调度机制,定期向社会通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移送情况。加强对区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对各乡镇政府环境保护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开展综合督查。完善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机制,抽查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区环保局牵头,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工信局、市公安局爱辉分局配合)

9

.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情况。要按照“统一领导、综合部署、分区(段)负责”的原则,在重点河流建立“河(段)长”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实现河流水环境质量稳定达标及进一步改善目标。(区环保局牵头,区水务局配合)

10。

.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采用“十三五”环境统计体系,将工业、城乡生活、农业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按照黑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结合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查核算方法和考核机制,推行区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区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配合)

11。

.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职工健康风险,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企业依法实施许可审批,严格进行监管。新建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进区入园。(区环保局牵头,区安监局、区工信局、区卫计局、区人社局配合)

12。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各乡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定并完善突发水污染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开展相关工作。(区环保局牵头,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卫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13。

.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将排污许可建设成为固定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进一步整合衔接现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排污。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工作部署,参照省、市排放许可证核发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我区排污许可证日常管理要求,建立排污许可证台帐管理体系,全面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2017。

年底前,利用省级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全面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区环保局负责)。

发挥主要媒体作用,对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予以公示。确定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将其纳入爱辉区实绩考评体系,作为区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完成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的,对监管不履职、查处不及时、推诿不作为的,对未按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的,对限制、阻碍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的,坚决追究责任。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区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委组织部配合)

充分发挥爱辉区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研究解决重大事项,督促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及目标。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区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区环保局牵头,区有关单位配合)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有条件的企业要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自行监测结果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全区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园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区环保局牵头,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煤管局、区粮食局、工业园区配合)

参照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考核办法,每年对各乡镇和区有关部门就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以及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争取的重要参考。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相关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并对有关乡镇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区环保局牵头,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发改局配合)

环保部门和监察机关要建立联动机制,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实行追究责任终身制。(区环保局牵头,区监察局配合)

树立

“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等教育基地,开展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等,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区环保局牵头,区教育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配合)。

潍坊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篇十六

1、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记账凭证。

2、根据收付记账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3、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明细分类账。

4、根据记账凭证汇总、编制科目汇总表。

5、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账。

6、期末,根据总账和明细分类账编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如果企业的规模小,业务量不多,可以不设置明细分类账,直接将逐笔业务登记总账。实际会计实务要求会计人员每发生一笔业务就要登记入明细分类账中。而总账中的数额是直接将科目汇总表的数额抄过去。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量每隔五天,十天,十五天,或是一个月编制一次科目汇总表。如果业务相当大。也可以一天一编的。

二、具体内容。

1、每个月所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根据原始凭证登记记账凭证(做记账凭证时一定要有财务(经理)有签字权的人签字后你在做),然后月末或定期编制科目汇总表登记总账(之所以月末登记就是因为要通过科目汇总表试算平衡,保证记录记算不出错),每发生一笔业务就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

2、月末还要注意提取折旧,待摊费用的摊销等,若是新的企业开办费在第一个月全部转入费用。计提折旧的分录是借管理费用或是制造费用贷累计折旧,这个折旧额是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和使用年限计算出来的。月末还要提取税金及附加,实际是地税这一块。就是提取税金及附加,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有税务决定。

3、月末编制完科目汇总表之后,编制两个分录。第一个分录:将损益类科目的总发生额转入本年利润,借主营业务收入(投资收益,其他业务收入等)贷本年利润。

第二个分录:借本年利润贷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成本等)。

转入后如果差额在借方则为亏损不需要交所得税,如果在贷方则说明盈利需交所得税。

计算方法,所得税=贷方差额所得税税率,然后做记账凭证。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所得税虽然和利润有关,但并不是亏损一定不交纳所得税,主要是看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是正数,如果是正数就要计算所得税,同时还要注意所得税核算方法,采用应付税款法时,所得税科目和应交税金科目金额是相等的,采用纳税影响法时,存在时间性差异时所得税科目和应交税金科目金额是不相等的。

4、最后根据总账的资产(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短期投资等),负债(应付票据,应附账款等),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料,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科目的余额(是指总账科目上的最后一天上面所登记的数额),编制资产负债表。根据总账或科目汇总表的损益类科目(如管理费用,主营业务成本,投资收益,主营业务附加等)的发生额(发生额是指本月的发生额)编制利润表。

关于主营业务收入及应交税金‚应该根据每一个月在国税所抄税的数额来确定.因为税控机会打印一份表格,上面会有具体的数字。

5、装订凭证‚填写报表附注‚进行财务分析。

6、注意问题:

a、以上除编制记账凭证和登记明细账之外,均在月末进行。

b、月末结现金,银行账,一定要账证相符,账实相符。每月月初根据银行对账单调银行账余额调节表,注意分析未达款项。月初报税时注意时间,不要逾期报税。另外,当月开出的发票当月入账。每月分析往来的账龄和金额,包括:应收,应付,其他应收。

三、报表问题。

企业会计报表包括四个报表,除了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之外还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而利润分配表只需要在年末编制,因为只有在年末企业才会对所盈利的利润进行分配。而现金流量表只是根据税务部门的要求而进行编制,不同地区不同省要求不同。在四月年检时税务部门会要求对你提出要求的。(管理,财务,营业,制造等费用月末没有余额,结帐方法采用表结法下,损益科目月末可留余额;制造费用如果有余额,是属于在产品的待分配费用,在负债表上视同存货。)你要看你在利润表有的东西,只要你的账上有你就结转利润,这样不容易错,利润表的本年利润要和资产表的相吻合。(浙商大会计学会)。

潍坊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篇十七

(一)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按照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建立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部门联合调查、执法和信息共享。成立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推动我省新污染物智库建设。(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和风险评估。

1.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组织制定山东省重点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方案,开展重点行业中重点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对列入国家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的化学物质,进一步开展详细信息调查,建立山东省新污染物环境信息基础数据库。2023年年底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2.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重点管控。筛查全省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化学物质的环境与健康风险,建立山东省化学物质指纹数据库。2025年年底前,动态发布山东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加强对优先控制化学品主要环境排放源的环境监管,落实“一品一策”管控措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等部门配合)。

(三)构建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制定山东省新污染物专项调查监测工作方案。在黄河入海口、小清河、南四湖等重点区域,探索开展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微塑料、抗生素等新污染物的调查监测试点,逐步把新污染物监测纳入全省环境监测体系,完善新污染物监测的地方技术方法。探索开展危险废物处置场等重点污染源地下水中新污染物的环境状况调查评估。2025年年底前,初步建立全省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四)严格源头管控,防范新污染物产生。

1.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督促企业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监督检查,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2.严格实施禁限措施。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落实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按照国家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销售和进出口。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依法实施限期淘汰;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依据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和《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加强进出口管控和环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部署要求,严格落实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和绿色产品认证监管,鼓励在重要消费品环境标志认证中,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进行标识或提示。(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v^、省药监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等部门配合)。

(五)强化过程控制,减少新污染物排放。

1.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对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大力推进清洁生产改造,对已纳入排放标准的新污染物严格管控。督促企业按国家规定公开有关信息。(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按照国家部署,推动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纳入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v^按职责分工负责)。

2.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v^、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实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深入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开展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和畜产品残留检测分析。压实养殖场(户)规范用药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兽药使用记录、兽用处方药和兽药休药期管理制度,规范养殖场用药行为。(省畜牧局牵头,省农业农村厅配合)。

3.强化农药使用管理。加强农药登记管理,开展农药登记后环境风险监测,严格落实农药登记后再评价要求。2025年年底前,完成一批高毒高风险农药品种再评价。严格管控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持续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严格落实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要求,加强限用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开展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病虫害防控技术指导,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植保器械和科学用药技术,指导生产经营主体合理使用农药。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落实《山东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规定,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有效回收处理。(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六)深化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1.加强新污染物多介质协同治理。落实国家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要求,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推动将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管理。督促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定期开展环境监测,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做好应急预案备案,严格落实排污许可、信息公开、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2.强化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加强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单位监管,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将产生废药品、废农药的生产企业以及抗生素生产企业等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纳入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范围。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要求。开展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利用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的前期研究。(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七)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聚焦省辖黄河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等重点区域和制药、石化、农药、基础化学原料制造、纺织印染、氟化工等重点行业,以重点园区、企业及优先评估化学物质为重点,按照“先易后难、靶向发力、以点带面、多方共创”的原则,开展新污染物“筛、评、控”试点。(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八)加强新污染物治理能力建设。

1.加大科技支撑力度。支持新污染物环境监测、环境危害性评估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替代品及替代技术创新研发,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纳入省自然科学基金、省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予以支持。持续发布《山东省绿色低碳技术成果目录》,大力推广先进、成熟的新污染物治理工艺技术和装备。(省科技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配合)。

2.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基础能力建设。整合现有资源,搭建全省新污染物基础监测、快检快评平台,鼓励新污染物社会化监测,组织申报符合良好实验室规范的化学物质危害测试实验室,全面提升全省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危害测试和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支撑保障能力。组织开展新污染物治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专项培训。(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v^等部门配合)。

潍坊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篇十八

深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工作方针,以贯彻落实《^v^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增进安全生产情势延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精神为主线,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为重点,以健全完善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为保障,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为手段,以事故预防为主攻方向,以科技进步为支持,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工作目标是:全局无一例职工重伤、死亡的安全责任事故;无火灾事故;无因公路管理不当酿成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无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安全责任事故。

为确保上述指标的实现,必须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坚持一条主线,充分熟悉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全面贯彻落实国发〔〕40号文件精神。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名誉。坚持安全发展既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定要求,又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国发〔2011〕40号文件是继《^v^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以后,^v^下发的又一个重要文件,充分体现了党中心、^v^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文件从深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和全局高度,进一步强调了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路和基本原则,提出了加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增进安全发展的一系列重大决策措施,是“十二五”时期乃至更长远一个时期指导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规范性文件。

各科室、站要充分熟悉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认真组织学习,果断贯彻落实好国发〔2011〕40号文件精神,切实增强做好公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急感,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扎实有效推动我局安全生产工作。

二、立足公路部分职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管理部分的监管责任。

要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意识,将安全生产工作贯串于每项工作中。一是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认真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和各级“一岗双责”制度,“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主责,亲身抓;分管领导要负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责任,更要抓具体、抓到位;各科室、站负责人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做到安全生产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责任单位:各科室、站)二是认真落实公路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继续推行企业法人代表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禁发生违章指挥、违规操纵、违法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建立并落实全体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制度,进步全员安全意识和实际操纵技能,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责任单位:基建科、公司)。

三、深进隐患排查,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要切实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随着工作的深进,隐患点不断显现。要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检查方式,从现在开始,每个月组织一次隐患排查,每季度展开一次大检查,着力进步检查工作的预防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及时组织“回头看”再检查。继续探索更有效的风险预防措施,建立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制度,变事后处理为预先分析,变事故处理为隐患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题目和各类事故隐患,要定人、定责、定时,严格抓好整改落实,确保治理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保证隐患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责任单位:各科室、站)。

四、创建“平安工地”,为公路建设提供安全保障。

一是深进展开创建“平安工地”活动。要建立“平安工地”建设的长效机制。落实项目建设安全设施“同设计、同施工、同验收”三同时制度,加至公路大中修工程及养护小修工程,特别是危桥改造工程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格依照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新的规范标准,实施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管理,推行现场职员定位、危险部位施工全程动态监控预警,逐渐实现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信息化,为工程建设提供安全保障。二是加强项目部管理,杜尽安全生产事故。

舍得投进,严格施工现场管理,特别是今年国道309危桥改造,路窄车多,半幅施工,安全软硬件措施一定要到位,将事故预防的关口前移,保证不失事故。完成一级公路部份路段设置中心隔离墩工程,杜尽道路隐患。三是加强重点部位、重要时段、重点路段的安全监督管理。加强桥梁、急弯陡坡、加油站、拌和站、沥青库等重点路段重点部位的巡查监控。要健全道路标志标线,创造良好的道路通行环境。做好节假日等重要时段的安全保障,加强洪涝、冷潮大风、冰冻雨雪等极端气象灾难和滑坡等重大地质灾难的预警预防工作,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确保卑劣天气下良好的公路技术状态。(责任单位:养护科、路提政科、基建科、公司)。

五、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不断提升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济能力建设。

一是严格实施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大力提倡安全文化教育。制定培训计划,通过各种情势加强对安全管理职员、应急职员和特种作业职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进步安全操纵技能,强化安全责任意识,使全局干部职工全面把握安全生产知识,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在公路事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从“要我安全”转变成“我要安全”。建设成立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室,作为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基地,分期分批组织有关职员进行安全教育,大力宣传安全发展科学理念、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各科室、站)。

二是有力推动安全宣传教育。通过“安全生产月”“安全警示月”等群众性安全文化活动,加大普法和宣传教育力度,利用电视、报纸、横幅、宣传展板等多种情势,普及安全常识,营建“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氛围,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进步事故防范和自救互救的能力。(责任单位:各科室、站)。

潍坊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篇十九

今年以来,我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建设开放繁荣秀美幸福新吉安的总目标,按照“坚持发展、加强管理、提升形象”的总要求,努力做好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现将今年工作总结和明年的工作计划报告如下:

一、今年以来工作情况。

(一)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我局努力推动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等中心工作协调发展,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

1、我局今年公路新开工和续建项目共10个,其中计划开工项目6个,目前6个项目已正式开工;力争开工项目1个,目前正在抓紧做前期工作,力争春节前开工;续建项目3个,已全部达到进度要求,建设里程公里。全年完成建设里程公里,共完成投资额亿元。

2、二级公路新增*公里,较去年增长个百分点。

3、今年计划实施路面大中修项目总计里程**公里,实际完成路面养护大中修工程公里,完成投资亿元,完成省局下达计划的,完成公路预防性养护公里,完成投资万元。

4、年平均优良路率82%,其中国省干线公路优良路率。

5、加强了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四项指标均为“零”。

6、未出现违反廉政、超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等事故。

(二)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1、争资立项成效显着。

今年,我局积极抓好争资立项工作,取得了显着成绩。向上争取中央车购税项目7个,大中修项目16个,共计23个,建设里程公里,总投资**亿元,争取上级补助资金亿元,其中中央车购税补助资金亿元,国家发改委补助资金亿元,争取大中修资金7764万元,地方需自筹资金**亿元。省公路局批复**年工可项目6个,建设里程公里,建设总投资亿元,拟申请中央车购税投资亿元,地方需自筹资金亿元。其中公路升级改造项目4个,建设里程公里,建设投资亿元,路面重建项目2个,建设里程公里,建设投资亿元。

2、攻坚克难推进项目。

我局狠抓公路新开工和续建项目,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力度,想方设法克服困难,扎实推进项目建设。

(1)扎实推进续建项目。续建项目共有3个,具体如下:省道*至戴坊公路改建工程,路线全长公里,按二级公路标准建设,总投资亿元,上级补助资金亿元,目前已完工;省道315峡江至万福公路莲花形至万福段改建工程,路线全长公里,按二级公路标准建设,总投资亿元,上级补助资金亿元,目前已完工;青东公路二期江口至新圩段建设项目,全长公里,总投资亿元。目前已完成路基土石方、桥涵工程、垫层,水稳层完成50%。预计春节前实现主体工程全面完工。

(2)狠抓开工项目。今年开工项目共有6个,具体如下:

*国道螺溪至永阳、茅坪至里田改建工程,路线全长公里,总投资亿元,于今年6月开工;

大广高速公路遂川连接线工程,全长公里,于今年5月开工,预计春节前垫层通车;

安福x579章庄至严田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全长公里,总投资*万元,于今年11月开工,预计*年5月完工。

(3)力争开工项目。力争开工项目1个:省道223石镇线古县至江口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全长公里,总投资亿元,力争春节前开工。

潍坊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篇二十

xx市公路战线职工、家属、离退休老同志们:

金牛辞旧岁,寅虎报新春。沐浴着春风,我们迎来了xx年的曙光,值此辞旧迎新之际,谨向奋战在公路各岗位上的全体干部、职工致以最诚挚的问候!衷心祝愿广大职工、家属、离退休老同志新春愉快、阖家欢乐!

岁月回眸,欢歌如潮!xx年,xx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全局、求真务实的原则,以开展“效率年”和创卫创园工作为契机;以加快曲江至南雄高速公路建设步伐,提高公路等级为重点,xx市的公路主干线、旅游线路面貌得到了根本的`改善,为人民群众出行及货畅其流提供了便利,xx市的经济发展,公路事业向着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阶段迈进。

公路建设取得重大进展。xx年全局在建项目有6个(含**至**高速公路和大中修工程),其中新启动项目3个,续建项目3个,计划总投资亿元,完成总投资亿元。**高速公路已全线动工,省道248线实现了全面通车。全年新建和修复水泥路公里,整治危桥5座。

养护管理取得新成效。坚持做到干线公路精心养护,水毁公路突出养护,待建公路不弃养护,确保公路的平整畅通。过去的一年,全局好路率为,其中国、省道;平均好路率为,其中国、省道;优等路里程为公里,其中国、省道公里。xx市创卫创园和各大节假日工作,xx市区四大出口路段和旅游干线日常养护,全年路况基本保持了稳定。

路桥通行费年票制顺利实施。经过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省政府于12月25日正式下文,xx市试行路桥通行费年票制。

路政管理工作上新台阶。xx市创卫创园工作,有效维护路产路权;扎实推进治超工作,巩固和扩大了治超成果;同时,努力做好“三个服务”,切实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规费征收再创佳绩。xx年,我局以提高实征率为目标,养路费征收取得新突破,全局征收养路费亿元,xx市局年度计划亿元的108%,比去年同期增收2112万元,取得了开征以来的最好成绩。此外,全年共征收过路费5300万元,占年度计划的136%。

安全生产保持平稳态势。今年,全局系统没有发生任何安全责任事故,安全生产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两渡口全年实现安全渡运。

机关工作效率不断提高。我局围绕建设“*xx市、交通枢纽、区域中心、山水名城、和谐**”的任务,xx市委统一部署,结合我局“效率年”活动实施方案要求,切实提高了机关工作效率,改进了机关工作作风。

岁月不居,天道酬勤。过去的一年给了我们太多的惊喜,捷报频传,我局被全总、国家安监局评为全国“安康杯”竞赛优胜单位;xx省交通厅评为**省交通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活动先进集体;xx省xx省“公路养护与管理”xx市公路局;xx省总授予“**省五一劳动奖状”;被**省十项工程劳动竞赛领导小组评为xx年度**省十项工程劳动竞赛模范集体;被**市委授予xx-xx“千名干部”下基层驻农村先进单位。**局**养护中心被全过总工会授予“全国五一劳动竞赛奖状”。**两位同志被授予**市劳动模范,**被授予“感动**十佳道德模范”。所有成绩的取得,与全局干部职工的辛勤劳作分不开,与广大职工家属的关怀理解分不开。在此,我们谨向奋战在公路一线的全体干部职工表示衷心的慰问,向广大职工家属表示最崇高的敬意!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xx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一年。我们要高举“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路面质量为中心、危桥加固为重点,加快在建项目尤其是曲江至南雄高速公路的建设步伐,加强道路的日常养护工作,促进“建、养、管、征”等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发展,xx市作出应有的贡献。

百花齐迎新,欢歌共祈福!新年的脚步正向我们走来,新的一年充满希望和挑战。让我们团结起来,紧紧围绕局党委的中心工作,在充满艰辛、充满希望的新征程中,迎接风雨的冲击,接受竞争的锤炼,努力拼搏,与时俱进,共同绘就“xx市”的美好蓝图!

祝全体职工、家属、离退休老同志们:新春快乐,身体健康,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潍坊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篇二十一

按照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汉中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全力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质目标需求和水环境安全,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节水循环、优化空间、底线保障”原则,充分发挥法制规范、市场调节、科技支撑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水、系统治水、创新治水、全民治水,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让西乡的水更清,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持久动力。

工作目标:到。

2020。

10%。

以下。

认真组织实施省政府印发的《汉江丹江流域水质保护行动方案(

2014。

2017。

年)》、《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汉中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在总体方案基础上,制定汉江流域年度实施方案。(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经贸局、财政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等参与,各镇、各街道办负责落实。以下均由各镇、各街道办负责落实,不再另外说明)。

严格控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十类和皂素、冶金、果汁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进驻我县。

(

县发改局牵头,县经贸局、环保局、经合局等参与。

)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

2017。

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县环保局牵头,县科技局、经贸局等参与)。

加快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与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生活污水全面收集处理,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汉江流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执行《汉丹江流域(陕西段)重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到

2020。

年,全县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乡镇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

85%。

80%。

(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环保局等参与)。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县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

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环保局等参与。

)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

2020。

年底前县城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

90%。

以上。

(

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经贸局、环保局、农业局等参与。

)

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人工湿地。在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口下游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在汉江干流和重点排污口的适宜区域,通过积极实施封山(滩)育林(草),人工辅助、自然恢复和建设人工湿地等工程措施,全面修复和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

县林业局、水利局、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环保局等参与。

)

2016。

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排查,公布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到。

2017。

年底前实现非汛期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到。

2020。

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

(

县住建局牵头,县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等参与。

)

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

2017。

2016。

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

县农业局牵头,县环保局参与。

)

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在汉江、牧马河、泾洋河流域划定限制养殖区,实施网箱上岸和水产养殖池塘网箱标准化改造。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开展专项整治,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

(

县水利局、农业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参与。

)

2020。

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

90%。

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

40%。

以上。

(

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经贸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地表水过度开发和地下水超采问题较严重,且农业用水比重较大的地区,要适当减少用水量较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在缺水地区试行退地减水。

(

县农业局、水利局牵头,县国土局等参与。

)

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

2017。

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

县农业局牵头,县水利局、经贸局、环保局等参与。

)

“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到。

2020。

年,力争实现环境综合整治建制村全覆盖。(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等参与)。

根据我县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严格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严格控制新建黄姜皂素生产、化学制浆造纸、果汁加工、电镀、印染等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时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

2020。

年,组织完成我县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县环保局牵头,县水利局、发改局、经贸局、住建局等参与)。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

2016。

年起,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

(

县发改局牵头,县经贸局、环保局等参与。

)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汉江、牧马河干流沿岸,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防范环境风险。

(

县发改局牵头,县经贸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等参与。

)

推动污染企业退城入园。县城建成区内石材加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入园。(县经贸局牵头,县环保局参与)。

依法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河道、湖泊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加大汉江、牧马河流域生态建设力度,严格划定禁采、禁伐、禁牧区;河道两岸大面积实施造林绿化,城市段适当增大堤防背水侧绿化林带宽度,在污染源相对集中地区的河道、滩涂地建设生态湿地和防护林,增强水源涵养和土壤保持能力。

(

县住建局、国土局、林业局牵头,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

)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工业废水综合利用,实施废水闭路循环不外排。

2020。

年底前,工业集聚区铺设再生水利用管网,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

30%。

(

县发改局、经贸局牵头,县水利局参与。

)

2018。

年起,全县单体建筑面积超过。

2

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

10。

万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安装建筑中水使用设施,积极推进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

(

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经贸局、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

)

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

(

县水利局牵头,县发改局、经贸局、住建局、农业局等参与。

)

严控地下水超采。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或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

(

县水利局、国土局牵头,县发改局、经贸局、财政局、住建局、农业局等参与。

)

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镇(街道)和部门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

2020。

年,全县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

2013。

年分别下降。

15%。

13%。

以上。

(

县水利局牵头,县发改局、经贸局、住建局等参与。

)

抓好工业节水。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

2020。

年,我县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

(

县水利局牵头,县经贸局、发改局、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

50。

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

2020。

年,全县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

10%。

40%。

以上。

(

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经贸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

2020。

60%。

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

0.56。

以上。

(

县水利局、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财政局等参与。

)

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

(

县水利局牵头,县发改局、环保局等参与。

)

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在我县开展试点,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

(

县水利局牵头,县环保局参与。

)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控制水电开发规模,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生态基流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

(

县水利局牵头,县环保局参与。

)

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污泥资源利用和安全处置等适用技术,推动科技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

(

县科技局牵头,县发改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等参与。

)

整合科研院所水处理研发力量,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和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技术。开展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回用于农业灌溉等技术研究。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交流合作。

(

)

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

(

县发改局牵头,县科技局、县经贸局、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等参与。

)

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在内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

县发改局、财政局牵头,县科技局、经贸局、环保局、住建局等参与。

)

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县环保局、水利局、卫计局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自

2018。

年起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城市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

县住建局、环保局牵头,县卫计局、水利局等参与。

)

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

2020。

92%。

以上。

(

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水利局、卫计局等参与。

)

2017。

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建设。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

(

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利局、经贸局等参与。

)

对江河源头及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

2020。

年,石泉水库(西乡段)及其入湖库河流要达到规划要求。

(

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财政局、水利局、林业局等参与。

)

加强江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力度。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

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加强小水电监管,保证足够的河流生态用水量。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

(

县环保局、林业局牵头,县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等参与。

)

贯彻《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研究制订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环境功能区划、节水及循环利用、污染责任保险、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地下水管理、环境监测、生态流量保障、生态补偿等办法,逐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

县政府法制办牵头,县发改局、经贸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等参与。

)

严格执行标准体系。城镇污水处理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小区,严格执行《汉丹江流域(陕西段)重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

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住建局、农业局等参与。

)

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稳定达标排放。每年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

2016。

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每季度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

(

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参与。

)

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强对镇(街道)及相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

(

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检察院、监察局等参与。

)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久拖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联合调查和移送机制,及时有效惩治和防范环境污染犯罪。

(

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检察院、住建局等参与。

)

强化交流协作。加强与周边地市、县区的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

(

县环保局负责。

)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

(

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等参与。

)

2016。

年起,全县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

(

县环保局负责。

)

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依据,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未完成水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县区,暂停审批新增排放水污染物的项目。

(

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经贸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等参与。

)

定期评估沿江河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实行严格限制,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危害因素识别和风险管理,落实控制措施。建立健全尾矿库环境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报备、演练和培训,定期评估尾矿库风险,切实落实防控措施。

(

县安监局、环保局牵头,县经贸局、卫计局等参与。

)

24。

210。

316。

国道沿线事故多发易发路段设立实体密封护栏和减速设施,在汉江、牧马河、泾洋河沿线修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施,储备应急物资,降低污染风险。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运输过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

县公安局、安监局、交通局牵头,县环保局、水利局、财政局等参与。

)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

县环保局牵头,县政府应急办、公安局、交通局、安监局、水利局、卫计局等参与。

)

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查污染源,封堵非法排污口。

2017。

年底前全面完成辖区内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

(

县环保局负责。

)

加快水价改革。县城区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2016。

年起,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至。

2020。

年底全面实施。

(

县发改局、水利局牵头,县财政局、住建局、农业局等参与。

)

完善收费政策。制订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再生水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

(

县发改局、水利局、财政局牵头,县环保局、住建局等参与。

)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排污权回购、治污设施建设

“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人行西乡支行、县发改局、财政局牵头,县环保局、住建局等参与)。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予以必要保障。(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环保局等参与)。

健全节水环保

“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工作。(县发改局牵头,经贸局、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等参与)。

2017。

年底前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构建环保、金融、企业主管部门间的环境信用信息共享机制。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行西乡支行牵头,县经贸局、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

以全面建设水源涵养和水质保护屏障为目标,加强汉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严格划定禁采、禁伐、禁牧区;加大退耕还林力度,在河道两岸实施大面积造林绿化,构建生态屏障,增强水源涵养能力,控制面源污染。根据

控制单元的水环境容量,合理调整产业布局。强化金属矿采选、食品加工等行业污染治理,加大尾矿库治理和环境修复力度。完善建制镇、移民集中居住区环保设施建设,加强城镇污染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县水利局、林业局、环保局牵头,县县住建局、农业局、交通局等参与)。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各镇(街道办)是本工作方案实施主体,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镇、街道办牵头,县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等参与)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落实环保监管

“一岗双责”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本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同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项任务牵头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协调,定期调度检查任务进度,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县政府。县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和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科技局、经贸局、财政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等参与)。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工业集聚区内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县环保局牵头,县经贸局参与)

县政府与各镇(街道办)、各相关部门签订环保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

“一岗双责”。县政府每年对各镇(街道办)及县级相关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县环保局牵头,县考核办参与)。

县政府每年公布全县水环境质量状况。(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住建局、水利局、卫计局等参与)

国控、省控重点排污单位应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县环保局负责)。

发挥

12369。

”环保举报热线、环境微信公众号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县环保局负责)。

树立

“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县水利局、教体局牵头,县环保局、住建局等参与)。

各镇(街道)、县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

“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水环境目标如期实现。

潍坊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篇二十二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负责。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三)建立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并组织监测,定期公布声环境质量状况;。

(四)负责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在商业、餐饮、文化娱乐等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对下列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一)在城镇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排放的偶发性强烈噪声;。

(四)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滑轮车、手推车等机具排放的噪声;。

(五)其他社会生活噪声。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船舶排放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对铁路机车和航空器排放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市政、交通、文化、质监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声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承担环境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各自设立监督电话和举报箱,并向社会公布,受理环境噪声污染检举和投诉。

第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承担环境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管辖。受移送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答复当事人。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乡建设、区域开发、交通发展和其他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纳入声环境影响评价内容。

第十一条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划定,并执行相应的声环境质量标准。

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声环境功能区的调整,按照编制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国家和本市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等,合理设置工业园区、交通干线、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市政和公共设施等的噪声防护隔离区域,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产生环境噪声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配套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确定必要的噪声防护距离。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时应当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的噪声防护距离进行审核。噪声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

第十四条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改建、扩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或者从事金属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

禁止在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以及学校、医院、机关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产生噪声和振动污染的娱乐场所。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的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其配套的供水、电梯、通风、地下车库等公用设施的隔声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隔声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新建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影响评价规定进行声环境影响评价,并在其销售场所公示所销售住宅受到外界噪声污染情况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

第十七条向环境排放噪声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执行排污申报及排污许可制度。

第十八条向环境排放噪声超过国家或者本市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进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业、转产、搬迁或者关闭。

噪声超标准排污费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征收。

第三章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鼓励采用低噪声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禁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国家环境噪声污染严重设备名录的设备和产品。

第二十条从事可能产生环境噪声的生产、施工、经营等活动,应当采取调整作业时间、合理布局噪声污染源位置、改进工艺等措施防止噪声扰民。

第二十一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于施工期间在施工场所公示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内容和时间、项目业主联系方式、施工单位名称、工地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可能产生的噪声污染和采取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抢修、抢险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同时将夜间作业项目、预计施工时间向所在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未发现险情的,不能认定为抢修、抢险作业。

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于夜间施工前4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市政设施建设及维护项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类重点工程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分别由市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施工单位应当在夜间施工前1日在施工现场公告附近居民。

环境保护、市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夜间施工作业,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二十三条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高考、中考前15日内以及高考、中考期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排放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禁止高考、中考期间在考场周围100米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干线,应当合理避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审批意见,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有效措施。

在交通干线两侧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应当符合噪声防护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审批意见,在建设主体工程的同时,采取设置声屏障、绿化防护带或者其他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有效措施。

第二十五条城市道路路面应当符合本市低噪声路面维护技术规程要求。

道路减速带应当优化设置方案,并采用低噪声材料建设。

第二十六条禁止拆卸或者非法改装在用机动车消声装置。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对在用机动车辆开展定置噪声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标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第二十七条经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国家噪声排放要求的在用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

第二十八条禁止机动车在禁鸣路段和区域鸣放喇叭。

主城区禁鸣路段和区域由市公安机关规定,其他禁鸣路段和区域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规定。

铁路机车鸣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安装和使用防盗报警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安装特殊性能的喇叭和警报器,应当符合公安机关的规定,非执行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

第三十条港口、码头、车站、停车场、车辆修理场所应当合理规划和选址,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十一条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或者作业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使用声响装置,防止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禁止船舶在主城港区(长江郭家沱以上至马桑溪大桥以下水域及嘉陵江高家花园大桥以下水域,下同)内试鸣汽笛,在视线良好、没有其他船舶威胁本船安全时,不得习惯性鸣笛。

禁止采、运砂石船舶在主城港区进行夜间采掘和卸载作业。

第三十二条除警用、医疗救护、森林防火等国家航空器外,禁止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通用航空器、设备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超低空飞行训练或者从事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三条在城镇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进行集会、聚会、娱乐、健身、悼念、饲养动物等活动,不得噪声扰民。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非机动车和手推车、滑轮车等机具,不得噪声扰民。

12点至14点和22点至次日8点,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噪声扰民的室内装修等活动,其他时段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轻噪声扰民。

第三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噪声扰民。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

(一)抢险、抢修、救灾等紧急情况;。

(二)经批准的文化、体育、庆典等社会活动;。

(三)各类学校、幼儿园播放广播体操、眼保健操以及举办运动会、升旗仪式的;。

(五)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其他情况。

前款规定使用的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装置,在非紧急情况时应当合理控制音量,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噪声污染。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招揽顾客。

第三十五条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以及住宅区域的配电、供排水等设施、设备,应当合理设置和安装使用,排放噪声应当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或者设立娱乐场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运行,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金属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等活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商品住宅销售场所公示所销售住宅受到外界噪声污染情况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重新安装或者采取隔音等措施,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夜间排放噪声扰民的,从重处罚:

(一)进行集会、聚会、娱乐、健身、悼念、饲养动物等活动噪声扰民的;。

(二)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非机动车和手推车、滑轮车等机具排放噪声扰民的;。

(四)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噪声扰民的;。

(五)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招揽顾客的;。

(六)未经批准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或者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使用船舶声响装置的;。

(二)船舶在禁止的时段和江段作业或者鸣笛的;。

(三)船舶作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加害人依法赔偿损失。

因环境噪声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机关任命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七)“夜间”是指22时至次日6时之间的期间;。

(八)“噪声扰民”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2月1日公布的《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同时废止。

潍坊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篇二十三

为深入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促使企业守法、达标排污,从根本上改善全市环境质量,经市*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小企业环境保护专项整治行动。

一、专项整治的范围。

铁矿采矿、采石场、采砂场、铁选、钢渣处理、造纸、制药、化工、机械加工铸造、小石灰窑、塑料、橡胶制品、建材、电镀酸洗、加油站、规模养殖等行业。

二、整治内容。

(一)清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企业;

(二)清理企业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建设项目;

(三)清理未通过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

(四)清理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未办理排污许可证企业;

(五)清理未依法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排放方式、

排放去向等事项企业;

(六)清理未足额缴纳排污费企业;

(七)清理停止生产的酸洗电镀、化工等产生危险废物未做出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企业;

(八)清理未按照市*要求整治、未通过市验收的采石场。

三、整治方式及标准。

(一)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小企业依法关闭、取缔,拆除生产设备,恢复地貌。

(二)对国家没有限制性政策规定的企业,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已经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的,限期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

(三)未依法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事项,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限期完成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事项,限期缴纳应缴排污费。

(四)对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限期整改,限期办理排污许可证。

(五)对停止生产的酸洗电镀、化工等产生危险废物企业限期做出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报市环保局备案。

(六)未通过市环境整治验收的采石场,一律不得恢复生产。

四、阶段任务及工作安排。

(一)企业自查整改阶段(3月26__5月31日)。

各企业自行检查所建项目在发改部门审批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污染物达标排放取得排污许可证、依法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事项,缴纳排污费情况;停止生产的酸洗电镀、化工等产生危险废物企业做出环境影响评估情况,采石场整改方案及落实情况。自查结果3月31日前报各派出机构管委会、镇、乡环保办公室;整改结果5月31日前报各派出机构管委会、镇、乡环保办公室。

(二)督导核查阶段(6月1日__7月31日)。

各派出机构管委会、镇乡*对辖区企业自查及整改情况进行全面督导核查,督导核查结果汇总后于每周五前报市专项整治办公室。

(三)验收处置阶段(8月1日__10月31日)。

市专项整治办公室对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进行验收,对通过验收的企业从通过验收的次日起,恢复生产性用电供应。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企业的依法关闭、取缔。

五、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

市*成立由主管副*任组长,市环保局、监察局、工信局、工商局、安监局、水务局、国土局、*局、商务局、供电公司主要负责人,各派出机构管委会主任,各镇乡镇乡长为成员的市小企业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王钧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王贺*同志兼任。

(二)明确职责。

市环保局:根据各园区管委会、各镇乡上报或现场检查情况,对存在环保问题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或报请市*关闭取缔;组织整改验收;补办各种环保手续;定期(每月)通报企业整改进度。

市工信局:根据环保局下达的停止生产限期整改通知要求,下达停止生产用电供应的通知;配合相关镇乡关闭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拆除生产设备。

市供电公司:按照工信局的停电通知要求落实停电措施,保证限期整改和关闭、取缔企业生产性用电停供到位。

市*局:根据环保局下达的停止生产限期整改通知要求,停止火工用品供应,加大违法生产企业的打击力度,力促企业整改,保证停产到位,配合相关镇乡关闭取缔相关企业,维护好现场秩序。

市水务局:加强河道管理,规范河道采砂行为;配合相关镇乡关闭取缔非法采砂场,打击向河道倾倒堆放尾矿砂等废弃物的行为;停止停产限期整改企业、关停取缔企业生产用水供应。

市国土局:配合相关镇乡依法关闭、取缔非法采矿、采石、采砂企业,吊销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企业的采矿证,严厉打击乱倒乱堆尾矿行为。

市商务局:关闭、取缔非法经营的加油站,依法吊销逾期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或逾期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加油站点的成品油经营许可证。

市工商局:依法吊销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企业的营业执照。

市安监局:依法吊销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市监察局: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市各派出机构管委会、各镇乡人民*:负责辖区内企业整改的督导检查,并及时上报整改进度;组织相关部门按时完成市*下达的关闭、取缔企业任务。

(三)大力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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