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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篇一
20现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是于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登记。
第八条。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九条。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第十条。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
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篇二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登记。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篇三
2017年现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是于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登记。
第八条。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九条。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第十条。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
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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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篇四
5月26日,民政部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是对19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进行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共9章65条。
征求意见稿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称谓作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已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更名为社会服务机构。为保持一致,征求意见稿将“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为“社会服务机构”。
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了重新定义。《暂行条例》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界定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征求意见稿对社会服务机构的界定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提供社会服务”、“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要考虑到这样表述更全面规范。
将“利用非国有资产”修改为“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主要考虑到这类机构在设立过程中利用了包括国有土地在内的部分国有资产。
将“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修改为“为了提供社会服务”、“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主要考虑到非营利性活动难以界定,而非营利组织是《企业所得税法》明确的概念。
调整管理体制。
征求意见稿对双重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完善,规定对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服务机构实行直接登记,设立其他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先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同时,为了加强对社会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社会服务机构开展服务需要取得行业许可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有关行业审批机关申请行业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统一了组织类型。
征求意见稿取消了个体型、合伙型,将社会服务机构统一为非营利性法人。一是与《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保持一致。《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民办学校为法人组织,目前,个体型、合伙型民办学校已完成主体资格变更,转为法人组织形式。二是使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对等。按照非营利组织的基本要求,社会服务机构的申请人不能从盈余和剩余财产中分配,但个体型、合伙型组织出现财务问题却要承担无限连带民事责任,显失公平。三是要求社会服务机构遵循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方式,有利于保持其非营利性。对存量的个体型、合伙型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通过2年过渡期实现主体资格变更。
规范管理。
《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征求意见稿拟限定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可在其住所地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组织机构、活动准则和财产管理2章,对社会服务机构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和使用捐赠、会计和审计监督、注销和清算程序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以引导社会服务机构自我管理、依法自治。
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征求意见稿参考商事制度改革中变年度检查为年度报告和公示的做法,将年度检查调整为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履行的年度工作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同时,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实施随机抽查,将不履行年度工作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的社会服务机构列入异常名录等方式,加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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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篇五
__________区民政局:
我们申请登记_____________幼儿园。
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举办者的基本情况(_____________幼儿园、幼儿园性质、法人拥有法人资格)。
二、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民族: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所在单位:________________幼儿园、政治面貌:________,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曾受到过刑事处罚)。
三、
已经有开办资金________万元,资金的组成情况是股份,资金性质是非国有。
四、办公和工作活动场所在___________________,性质是租用。
五、申请登记的_____________幼儿园将要从事的业务活动属于教育行(事)业其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幼儿教育,业务主管单位是钟山区教育局.有24名工作人员,其中有执业资格的执业人员有17名。
六、有规范的内部组织机构,其中权力机构是园长,执行机构是幼儿园,内设机构有园长、副园长、后勤主任.七、已经制定了章程,章程符合民政部门的规范并经过业务主管单位__________区教育局审查同意。
八、业务主管单位__________区教育局(名称)已经批准我们成立。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业务主管单位__________区教育局批准成立的_____________幼儿园已经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条件,特申请登记。
_____________幼儿园。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篇六
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
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申请登记的理由;成立的`可行性、宗旨、业务范围;举办者单位名称或举办者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姓名xxxx;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等。)。
本人保证:
二、本单位将按照章程规定依法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合法收入,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复。
xxxx。
xxxx年xx年xx日。
魏县民政局:为更好的开展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改善精神障碍患者的心理健康,减少精神疾患家庭的经济负担,做好精神卫生工作。经魏县卫生局审查......
关于阜阳市颍东区东方红第二幼儿园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请示阜阳市颍东区民政局:为了提高本单位的教育水平,适应社会群众对改善幼儿教育质......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篇七
申请书编号:
接收人:
日期:xx年xx月xx日
经营行业:
(一)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公司(下称公司)的情况。
1、公司名称。
2、法定地址。
其它地址。
3、公司成立的国家或区域。
4、公司成立日期
5、法定代表姓名。
6、国籍。
7、经营范围。
8、生产规模。
9、资产总额。
10、注册资本。
11、银行。
12、已在投资的国家。
13、请附公司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如公司经营期未满三年,请附母公司情况。
14、公司在华联系人姓名。
15、地址。
16、电话。
(二)拟在中国设立的外资企业。
1、外资企业名称。
2、地址。
3、投资总额。
4、注册资本。
5、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责任应限为(注册资本总额)。
6、投资的构成。
a.外汇。
b.设备。
c.技术。
d.其它。
7、需要的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a.办公室。
b.生产厂房。
其它建筑。
8、项目情况。
a.经营范围。
b.生产规模。
c.原材料及来源。
d.协作配套件的来源。
e.产品用途。
f.销售市场。
g.出口比例。
h.外汇收支平衡计划(请附在后面)。
9、外资企业管理。
a.董事会组成。
b.管理机构和高级职员。
c.财务制度。
d.职工总数。
外籍职工。
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
工人。
10、主管单位。
(三)项目建设和执行。
1、该项目内将使用的技术。
2、该项目将使用的主要机器设备。
3、项目所需水、电、气、燃料等用量。
4、三废处理指标、安全指标。
5、计划建设进度。
第一条。
第二条。
6、投产日期
7、投产后三年计划产量。
a.第一年。
b.第二年。
c.第三年。
8、在中国购买的主要原材料。
a.第一年。
b.第二年。
c.第三年。
9、进口原材料。
a.第一年。
b.第二年。
c.第三年。
10、中国职工培训计划。
(四)外资企业经营期限。
(五)公司同意以下建立外资企业的条款。
1、外资企业的一切活动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并受其保护。
2、外资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交纳有关税款。
签字:
1、外资企业章程。
2、公司登记注册证明。
3、给法定代表的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4、公司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5、外汇收支平衡计划。
签名:
日期:年月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篇八
临夏州财政局:
按照《甘肃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xx]136号)和《甘肃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大金办发[20xx]69号)的有关要求,甘肃新连海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拟作为主发起人,与张世文等股东共同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拟设立机构名称:甘肃和政县和鑫小额贷款公司;住所:和政县三合开发区;。
组织形式:民营公司;。
机构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拟注册资本;陆仟万元人民币;。
业务范围:发放小额贷款;。
主发起人情况及出资比例,其它出资人出资金额及比例。出资人是否符合筹建小额贷款公司的条件。
筹建申请人:单位(盖章)。
20xx年5月1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篇九
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
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申请登记的理由;成立的`可行性、宗旨、业务范围;举办者单位名称或举办者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姓名xxxx;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等。)。
本人保证:
二、本单位将按照章程规定依法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合法收入,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复。
xxxx。
xxxx年xx年xx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篇十
市民政局:
本园20xx年8月改制成为民办幼儿园以来,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认真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指导纲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连续xx年成为全市合格幼儿园。为了进一步加快发展步伐,力争将本园办成全市管理规范、设施齐全、特色鲜明、质量优秀、家长欢迎的知名园所,我园特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单位的名称是仙桃市张沟镇艺术幼儿园,本单位的地是仙桃市张沟镇沧浪路。
二、办园宗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全面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指导纲要》,以“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一切”为办园宗旨,以“让家长放心,让孩子开心,培养健康有爱心、文明有孝心、大方有诚信、勇敢有自信的二十一世纪小主人”为教育目标,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幼儿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三、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1、本单位的举办者是毛明高、赵志宏,开办资金32万元。出资人毛明高、赵志宏,分别出资10万元,各占全部出资额的50%。
2、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专业范围:教育;。
(二)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学制:4年;。
(四)办学形式:全日制;。
(五)办学规模:12个班共500人。
(六)招生区域:仙桃市。
四、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许xx,20xx年1月,中师毕业,小学高级教师,从事多年幼儿教育,具有丰富的。
教学。
经验,多次被评为市、镇优秀教师。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复。
xx艺术幼儿园。
20xx年8月16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篇十一
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
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申请登记的理由;成立的可行性、宗旨、业务范围;举办者单位名称或举办者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姓名xxxx;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等。)。
本人保证:
二、本单位将按照章程规定依法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合法收入,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复。
xxxx。
xxxx年xx年xx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篇十二
新站区社会事业局:
王,男,20xx年9月6日生,系三十头镇卫生院在职职工,于20xx年6月参加工作,20xx年5月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现已年满60周岁,符合正常退休条件。
田,男,20xx年12月6日生,系三十头镇卫生院在职职工,于20xx年12月参加工作,20xx年11月取得高级工资格,聘任在工勤技能岗位。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xx]66号文件精神:“安徽省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办法(附件5):允许提前退休。截至20xx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分流人员,本人自愿提前退休,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该同志符合文件中提前退休条件,因区划交接,一直未予办理。
现报告贵局予以办理王正常退休、田提前退休手续。
特此申请!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篇十三
xxx电子竞技俱乐部:
贵单位《关于“xxx电子竞技俱乐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你单位符合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条件,准予登记注册。登记证号郴民证字第xxx12号,负责人xxx,业务主管单位为市体育局,登记管理机关为郴州市民政局。
贵单位登记注册后,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经营性活动。自觉接受郴州市体育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依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按时参加年度检查,若变更名称、负责人或住所等事项,应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修改章程要经郴州市民政局审查核准后方能生效。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篇十四
在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审批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珠晖区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股长和分管局领导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98年国务院251号令)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99年民政部18号令)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相关工作。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
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一)申请成立
1、举办单位或申请人将申请登记所需的各种材料报送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4、经审核准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合伙)或(个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凭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二)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三)注销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4、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5、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综合运用明察暗访、专项检查、综合检查、个案调查及跟踪问效等手段,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完成任务、开展管理服务的工作效率、效果进行监督检查,推进机关效能建设。
对不抓制度落实、不认真执行制度、违反行政权力运行规定或不按照行政自由栽量权标准行使的行为,都要依纪依法严格追究责任,保证行政权力合法、公正行使。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篇十五
**银行支行:
因我公司经营流动资金不足,现特向贵行申请授信*万元,期限一年,用于发展,以贷款方式使用。
一、公司基本情况。
我公司成立于*年**月**日,注册资金**万元,经营地位于,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股权结构为出资*万元,占比例100%。
二、公司经营情况。
我公司目前主营业务为。经营方式为一人有限公司,目前在职员工人数*人,经营面积*平方米。我公司管理规范,经营正常,符合国家行业规范政策,总经理下设**科—**科—**科—办公室—**科—**科—。公司拥有各种工程施工机械,如压路机、装载机、洒水车、起重运输车等机械设备。自成立以来,积极调整经营策略,注重行业动态发展,先后承接等项目。
三、申请授信金额用途及使用方式。
截止20xx年我公司总产值达到20xx万元,实现净利润500万元,我公司为了抓住机遇,特申请授信*万元,用于厂区扩大生产及工程建设,期限一年。
四、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
我公司用主营业务收入还款,预计公司今年可至少实现经营收入约*万元,净利润约*万元左右,我公司经营收入资金回笼较为及时,还款来源较为稳定,具备还款能力。
*公司。
*年**月**日。
望批准为盼!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篇十六
一、申请担保贷款情况。
申请担保贷款金额(万元)。
申请担保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担
保
贷款资金用途:
还款资金来源:
还款计划:
反担保措施:(其中包括法人代表抵、质押的个人财产)。
申请企业意见:
申请企业盖章:-------------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经办人(签字):
二、拟贷款银行意见。
拟贷款银行。
拟贷款银行签署意见:
拟贷款银行(公章):
___年___月___日。
三、市信保中心意见。
会员服务部初审意见:
初审人:
___年___月___日。
担保业务部复审意见:
复审人:
___年___月___日。
市信保中心意见:
主任:
___年___月___日。
申请担保企业需提供以下文件。
1、具体经办人受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近期财务报表。
3、借款申请(复印件);。
4、评定资信等级所需要的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篇十七
吉林省民政厅:
为了***(申请登记的目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举办单位或举办者名称)拟举办***,现已完成筹备工作。
一、***(举办单位情况简介)。
二、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在***单位,***(职务),曾任***。
三、***业务范围是:***。
四、***的.注册资金***元由举办单位(或举办者)提供,办公场所及设备设施由***提供。
五、***活动资金及经费来源渠道是:***。
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认为***已经具备登记条件,特申请成立,请予以审查并批准。
(举办单位或举办者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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