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项目管理制度范文(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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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项目管理制度范文(13篇)
时间:2023-11-29 08:37:20     小编:笔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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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项目管理制度篇一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国家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的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信息资源库、国家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 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各部门审批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备案管理。财政部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需求,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如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项目审批管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环节。

对于已经纳入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于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且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第八条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九条 除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外,其他有关部门自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产生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备案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审批部门、绩效目标及绩效指标、投资额度、运行维护经费、经费渠道、信息资源目录、信息共享开放、应用系统、等级保护或者分级保护备案情况、密码应用方案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内容,其中改建、扩建项目还需提交前期项目第三方后评价报告。

第十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联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框架方案要确定工程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框架方案确定后,各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申请建设本部门参建内容。

各有关部门对于需要地方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审批、分级建设、共享协同的原则建设,并加强与地方已有项目的衔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地方的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地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绩效目标及指标等,按照本地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批建设工作,并做好与国家有关项目建设单位的衔接配合。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或者上报国务院的请示文件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各部门所有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均应当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子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报批或者备案。

所有中央本级政务信息系统应当全口径纳入管理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各部门应当在管理平台及时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目录。管理平台汇总形成国家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依托云服务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

第十八条 对于人均投资规模过大、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建设运行维护能力的项目,应当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或者外包,减少自建自管自用自维。

第十九条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

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

项目建设的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第二十四条 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建设投资。对于因开展需求分析、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购地、拆迁等确需提前安排投资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审批部门组织验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当一并附上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

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依据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

第二十八条 加强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部门已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需升级改造,或者拟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能够按要求进行信息共享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如果部门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是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国务院,由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经国务院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

(一)对于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二)对于未纳入国家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的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三)对于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三十条 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务信息共享的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国家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

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按要求采用密码技术,并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国家政务信息系统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的具体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信息项目管理制度篇二

1信息是工程项目实现三大控制的基础,必须重视和加强信息管理工作。

2信息管理包括信息采集、信息流程、信息编码、信息处理等各项工作。

3各现场监理站应指派专人专职(或兼职)负责信息管理工作,监理工作人员均有义务采集并提供各种监理信息。

4为便于监理信息的存储和处理,应努力使日常业务标准化,报表文件规范化。公司制定统一的信息编码制度,便于存储、处理、检索和应用。大、中型监理项目应实现信息管理微机化。

5监理工作人员收集的信息,经总监或总监代表审阅认为要价值的,可提交信息管理人员编码、存储,监理工程师可随时调出使用。

6计算机操作人员应培训上岗,并努力钻研计算机业务,不断开发应用范围。

信息项目管理制度篇三

公司信息化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信息化项目管理,规范信息化项目实施流程,确保实现信息化项目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安全、信息资源、信息应用系统等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工程项目。

投资估算额大于50万元小于等于1000万的为大型信息化项目;

投资估算额大于1000万元的为重大信息化项目。

第二章信息化项目管理职责划分第五条运营改善部职责(一)全面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按照信息规划组织项目预算提报以及项目立项工作。

(三)按立项通知书要求开展专业工作,负责编制招标技术文件,组织信息化项目招标工作。

(五)负责组织建立业务项目组,并指派专人参与项目建设。

(七)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后评价工作。

第六条信息化项目申请单位职责(一)按立项通知书要求开展专业工作,参与信息化项目招标工作。

(二)指派专人进入业务项目组全程参与项目建设。

(三)参加信息化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协调解决信息化项目实施与生产组织之间的矛盾。

第七条信息化项目其他涉及单位职责(一)指派专人进入业务项目组全程参与项目建设。

(二)参加信息化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协调解决信息化项目实施与生产组织之间的矛盾。

第八条计财部职责(一)负责对信息化项目立项请示中涉及本专业的问题进行审查。

(二)负责按照项目立项的批复意见及精神,下达公司内部项目立项批准通知书。

(四)负责信息化项目阶段性费用结算及后评价工作。

第九条设备部职责(一)负责对信息化项目立项请示中涉及本专业的问题进行审查。

(二)按立项通知书要求完成相关专业工作;

配合、协调完成信息化项目中施工现场各种计量、自动化、通讯网络节点、数据接口的联接工作。

第十条党群工作部职责参加有关招投标工作并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做好项目宣传工作。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部职责负责项目培训组织与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后勤部职责负责项目实施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三条业务项目组职责(一)。

全面负责项目实施各阶段组织协调工作。

(二)负责组织项目各种业务问题讨论与处理。

(三)负责组织项目各种实施方案的讨论与确认(四)。

负责组织项目硬件设备的安装、调试与确认。

(五)负责组织项目阶段性验收工作。

(六)指派专人兼职项目文档员参与项目文档收、发、归档工作。

(七)负责组织项目用户测试、系统培训以及权限收集工作。

(八)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后勤保障问题。

(九)负责项目资金计划提报工作。

第三章信息化项目立项、招标第十四条运营改善部依据《公司项目管理制度》和信息化年度计划分别开展信息化项目立项请示、审批、上报工作。

第十六条对于需要招标的信息化项目,由运营改善部编制招标技术文件,并组织发标工作。

邀请招标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其他招标方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控制在二十日以上;

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九条评标工作由运营改善部、项目申请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运营改善部、项目申请单位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技术、经济等方面不得少于2/3,成员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

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在党群工作部监督下完成对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定后,提出综合评标意见,确定候选单位,公布评标结果。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方确定后,运营改善部经请示主管经理后签订项目实施合同。

第二十二条对于客户化开发的系统,项目实施合同须明确界定源代码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合同签订前项目实施方须提供详细的《公司xx信息化项目实施服务合同工作说明书》,该说明书包含且不仅限于:

(一)项目实施范围(二)。

项目实施前提条件(三)。

项目进度安排(四)。

项目团队结构、人员分工管理(五)。

项目支持服务与质量保证(六)。

项目验收要求第四章信息化项目实施准备第二十四条信息化项目合同签订后,运营改善部、项目申请单位组织召开项目启动会,建立业务项目组,业务项目组成员应包括:

(二)运营改善部主管领导为业务项目副经理;

(三)涉及单位主管领导为业务项目副经理;

(四)申请单位、涉及单位以及运营改善部骨干专业为组员;

(五)项目维护相关人员为组员;

(七)项目实施包含硬件采购以及网络铺设的业务项目组组员还包括运营改善部相关硬件专业以及硬件涉及单位相关专业。

第二十五条对于重大信息化项目要求业务项目组成员脱产进行项目建设。

第二十六条业务项目组及项目实施方办公环境安全保密措施由运营改善部安全专业组织设计。

第二十七条项目实施方撰写《公司xx信息化项目项目实施章程》,并向业务项目组汇报确认,该章程包含且不仅限于:

(一)项目整体概述(二)。

项目组织机构(三)。

项目实施里程碑计划(四)。

项目实施策略及方法论(五)。

项目保密管理第五章信息化项目需求调研第二十八条由项目实施方按照《公司xx信息化项目xx周双周滚动计划》(模板见附件一)牵头组织业务需求调研工作,调研确定的业务流程图由项目实施方绘制,业务流程图必须经过业务项目组确认。

第二十九条需求调研过程中牵涉到跨部门、跨专业的业务问题由业务项目组综合组织讨论确认。

第三十条业务问题讨论过程中形成的结论采用《公司xx信息化项目xx会议纪要》形式发布(模板见附件二)。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方综合整理需求调研情况,形成详细的《公司xx信息化项目需求规格说明书》,该说明书应包含且不仅限于:

(一)需求范围(二)。

业务流程(三)。

功能需求(四)。

性能需求(五)。

运行需求第三十二条《公司xx信息化项目需求规格说明书》必需经过业务项目组讨论确认,并由涉及单位、运营改善部以及项目申请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认可。

第六章信息化项目设计第三十三条项目实施方在确认的《公司xx信息化项目需求规格说明书》的基础上,对该信息化项目进行概要设计和详细设计,制定《公司xx信息化项目概要设计说明书》和《公司xx信息化项目详细设计说明书》。《公司xx信息化项目概要设计说明书》包含且不仅限于:

(一)项目概述(二)。

需求描述(三)。

架构描述(四)。

业务组件定义《公司xx信息化项目详细设计说明书》包含且不仅限于:

(一)项目概述(二)。

数据设计(三)。

组件设计(四)。

用户接口设计(五)。

事务类型及其管理(六)。

错误处理(七)。

限制、局限、约束第三十四条《公司xx信息化项目概要设计说明书》、《公司xx信息化项目详细设计说明书》应符合公司的整体信息化发展规划需要,满足长期规划,强调标准统一与业务系统间的纵向贯通与横向集成。

第七章信息化项目开发管理第三十五条信息化项目开发应满足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要求。

第三十六条信息化项目开发过程中,项目实施方面临的各种业务问题通过专题会、协调会方式讨论研究解决,讨论形成的方案通过《公司xx信息化项目xx会议纪要》形式发布。

第三十七条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使用的软、硬件工具由项目实施方负责进行培训。

第三十八条项目实施牵涉到与第三方系统接口的,由业务项目组协调第三方系统供应商共同协商解决。

第三十九条项目实施牵涉有硬件购置或者网络铺设的,由业务项目组相关硬件专业组织对设备进行到货验收和安装调试验收。

第八章信息化项目测试管理第四十条在完成信息化项目的各项功能后,由项目实施方进行内部测试,内部测试完成后由业务项目组与项目实施方制定该项目的用户系统测试方案,并组织系统功能测试。测试情况通过《公司xx信息化项目测试报告》以及《公司xx信息化项目问题跟踪表》(模板见附三)进行发布。《公司xx信息化项目测试报告》应包含且不仅限于:

(一)测试概述(二)。

测试环境(三)。

测试过程(四)。

测试结果(五)。

测试评价第四十一条对于测试中发现的各种问题,由项目实施方详细记录《公司xx信息化项目问题跟踪表》并落实问题处理计划,对于测试中业务提出的变更需求由业务项目组与项目实施方依据信息化项目需求变更流程办理。

第九章信息化项目权限收集与配置第四十二条信息化项目用户测试的同时,由项目实施方设计系统权限收集模板,由业务项目组下发用户单位进行权限收集以及权限模板的填写。

第四十三条业务项目组收集各单位用户权限收集模板,汇总转交项目实施方,由项目实施方进行用户权限批导入,导入完成后由业务项目组通知用户权限测试。

第十章信息化项目培训管理第四十四条项目实施方制定系统操作手册,并编制项目培训计划,大型和重大信息化项目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系统培训,一般信息化项目由运营改善部与项目申请单位组织系统培训,系统培训后由培训组织方组织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者不允许上岗操作。

对于用户所提的需求由业务项目组与项目实施方依据信息化项目需求变更流程办理。

第十一章信息化项目上线及试运行管理第四十六条信息化项目完成既定的设计、开发、测试、培训任务后由项目实施方编写《公司xx信息化项目上线策略》,该策略包含且不仅限于:

(一)上线组织体系及职责(二)。

上线业务范围(三)。

上线准备工作情况(四)。

上线时间及工作安排(五)。

上线支持流程及问题处理(六)。

上线应急预案(七)。

人员联络方式(八)。

后勤保障措施第四十七条由项目实施方设计期初数据导入模板,由业务项目组组织期初数据收集,由项目实施方清空生产机数据后导入期初数据,并锁定生产机。

第四十八条系统上线试运行前,由项目实施方解锁生产机,由项目业务组通知涉及单位系统上线试运行。试运行期间,项目实施方7*24小时支持系统业务开展,试运行问题通过《公司xx信息化项目问题跟踪表》跟踪处理,各单位所提需求依据信息化项目需求变更流程办理。

第十二章信息化项目验收及后评价管理第四十九条依据项目实施合同,业务项目组与项目实施方分阶段共同组织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分软件验收和硬件验收。

第五十条项目软件验收材料由项目实施方准备,准备材料包含且不仅限于:

项目启动阶段:《公司xx信息化项目实施章程》、《公司xx信息化项目里程碑计划》、《公司xx信息化项目组织机构及通讯录》。

项目上线阶段:《公司xx信息化项目概要设计说明书》、《公司xx信息化项目详细设计说明书》、《公司xx信息化项目数据接口文档》、《公司xx信息化项目培训计划》、《公司xx信息化项目测试报告》、《公司xx信息化项目上线策略》、《公司xx信息化项目问题跟踪表》。

总结。

第五十一条项目软件验收过程中,首先由项目实施方向业务项目组兼职文档员提交项目验收材料以及《公司xx信息化项目验收报告》(模板见附件四),经项目组审核通过后,由项目实施方持《公司xx信息化项目验收报告》按照项目涉及单位、运营改善部以及项目申请单位主管领导先后顺序签字确认验收,对于不具备验收条件的由项目实施方依据审核意见进行整改。

第五十二条项目硬件验收由业务项目组以及项目实施方共同组织,首先项目实施方提交所有随硬件采购的软件及授权,经业务项目组硬件专业核实无误后由项目实施方持《公司xx信息化项目设备到货安装调试验收报告》(模板见附件五)到业务项目组硬件专业以及业务项目经理处签字确认验收。对于公司自采的项目硬件,由业务项目组组织相关专业与供应商进行到货验收。设备安装、保存在项目涉及单位管辖区域的,由项目涉及单位负责设备的保管。

第五十三条项目最终验收前,由项目实施方与项目维护方做好项目维护交接,交接完成后,由业务项目组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与《公司xx信息化项目实施服务合同工作说明书》中kpi指标进行审定验收。

第五十四条项目阶段性验收后,由业务项目组依据合同向计财部提出项目资金计划,由计财部安排项目资金。

第五十五条项目最终验收后由运营改善部组织项目涉及单位依据《公司项目管理制度》要求进行项目评价。

第十三章信息化项目需求变更第五十六条对于已经确认的需求,后续系统设计、开发、测试过程中因业务、技术等各方面原因需要变更的,由变更方提出《公司xx信息化项目需求变更申请表》,经过变更方领导签字后提交业务项目组综合评审确认,确认无误后由业务项目经理签字后提交给项目实施方。

第五十七条项目实施方收到需求变更申请后,进行技术、成本、计划的评估,评估可行的,由项目实施方项目经理签字确认生效,同时更改与该需求变更所涉及的所有验收文档。

第五十八条对于项目实施方评估有异议的需求变更申请,由项目实施方组织相关项目实施人员与业务项目组综合讨论协商解决。

第十四章信息化项目文档管理第五十九条所有信息化项目文档按照《公司文件体系管理制度》要求编制、管理。

第六十条项目实施方提供给业务项目组的文档必须经过项目实施方项目经理签字确认。

第六十一条所有项目公开发布文档必须经过业务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并由业务项目组兼职文档员整理收集。

第六十二条项目最终验收后由业务项目组兼职文档员将所有项目过程文档提交运营改善部项目管理专业归档保存。

第十五章信息化项目质保期管理第六十三条项目实施方与项目维护单位分别安排专业技术人员7*24小时参与项目质保期问题处理,做好项目实施到维护的过渡,质保期内系统应用问题通过《公司xx信息化项目问题跟踪表》进行跟踪解决。

第六十四条信息化项目质保期中各单位所提需求依据信息化项目需求变更流程办理。

第六十五条如项目质保期问题较多,质保期内无法全面解决,业务项目组与项目实施方共同商议后续解决方案,商议不妥的按照合同条款处理。

第十六章奖励与考核第六十六条信息化项目奖励申请原则:

(一)按照项目阶段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并取得预期效果,对相关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单独奖励。

第六十七条信息化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问题时,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考核意见: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要求配合项目工作,影响项目实施进度或质量,对相关责任单位每次处罚500-2000元,对主要责任人每次处罚100-1000元。

(二)由于项目实施方原因影响项目建设或者未达到项目预期目标的,按合同条款处理。

第十七章附则第六十八条本制度的附件有:

附件一:公司xx信息化项目计划模板,编码:附件二:公司xx信息化项目会议纪要模板,编码:附件三:公司xx信息化项目问题跟踪表,编码:附件四:公司xx信息化项目验收报告,编码:附件五:公司xx信息化项目设备到货安装调试验收报告,编码:附件六:信息化项目立项招标流程,编码:附件七:信息化项目需求变更流程,编码:附件八:信息化项目验收流程,编码:第六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运营改善部负责解释。

签发人:

计划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本周工作小结下阶段主要工作安排重点关注事项项目问题附件二:

公司xx信息化项目xx会议纪要文档编号:公司xx信息化项目xx会议纪要-1.0会议主题:公司xx信息化项目xx会议会议主持人:xx会议时间:上午xx:00参加人员:xx、xx、xx整理人:x内容:

议题xxxx主要内容确认签字附件三:

公司xx信息化项目问题跟踪表序号提出时间提出人问题描述是否完成解决人计划解决时间实际解决时间解决方案问题分类优先级负责单位备注附件四:

公司信息化项目验收报告项目名称公司信息化项目合同编号验收内容: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验收意见: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项目单位意见: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项目组意见: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公司xx信息化项目验收资料清单序号资料名称纸质版/电子版备注12资料报送人:资料验收人:

年月日附件五:

公司信息项目设备到货安装调试报告公司信息项目设备到货安装调试报告合同名称:

序号设备名称型号配置数量单位安装地点安装位置投入使用日期安装调试负责人备注设备供货单位:

(公章)。

确认单位:(公章)。

验收地点:

经手人签字:

经手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签收日期:

附件六:

信息项目管理制度篇四

1、必须认真收集施工过程中的各类信息、数据,做到真实、准确地反映施工实际情况。

2、对收集到的信息要经过浓缩加工,加工后的信息要符合信息管理的实际需要。

3、对施工过程中的信息分类:

项目基本状况的信息:工程实体概况;场地与环境概况;参与建设的各单位概况;施工合同等。

实际工程信息:施工记录信息;施工技术资料信息;工程进度、安全、质量、成本信息;人员、机械、材料使用等信息;合同管理信息;现场管理组织协调信息;项目竣工验收、考核评价信息等各种指令、决策方面的信息:工程建设指挥部、监理指令,施工企业重大决定、项目的决策等信息。

4、信息数据经技术管理人员筛选、分类后,经项目经理签认方可上网。

5、信息技术管理人员将经分析的信息,定期编写报告,供有关领导和部门决策。

6、信息的发布、贮存必须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档案,注明有效期和密级。

7、信息发布后,要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和反馈后的处理工作,项目经理必须定期对信息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信息项目管理制度篇五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对新区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与规范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河北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雄安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区级信息化项目,包括政务信息化项目和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日常办公所需的设备采购和维护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畴。

(一)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新区财政资金投资建设、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联合投资建设或利用财政资金向社会购买服务,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符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各类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二)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基础设施项目是指新区财政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中,包括但不限于通信、网络、能源、水利、交通、安全、教育、医疗等领域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以及支撑传统基础设施数字转型、智能升级的各类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信息化项目应充分依托雄安新区云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对数据资源进行编目汇聚共享。对雄安新区云资源已提供服务的相关软硬件,项目需求单位不得再新购或自建。对于不依托已有电子政务外网和内网网络资源、重新建网以及不符合新区网络整体规划的项目,新区财政部门不再另行安排资金。

第四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按照轻重缓急,分年度实施。

第五条新区改革发展局负责牵头编制新区级信息化建设规划,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新区级信息化项目。新区数字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数字办)负责对新区级信息化项目提出初审意见。新区财政部门负责新区级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监管。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新区改革发展局会同数字办,做好新区各部门信息化建设的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七条新区改革发展局应会同数字办依照新区社会发展规划和上级信息化建设规划,组织编制新区级信息化建设规划,报新区数字城市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新区各部门编制规划涉及信息化建设的,应与新区信息化建设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新区各部门应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功能相近的信息化项目进行整合,于每年9月30日前向数字办报送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下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提交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申报表、信息化项目申报书。数字办会同新区改革发展局,结合新区智能城市建设需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支状况,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新区各部门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拟定下一年度新区信息化项目计划,报新区数字城市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属于国家、省统筹安排并拨付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新区各部门应将对应项目资料报送数字办备案。其中需新区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

工程建设项目中涉及行业管理和服务的各类信息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交通管理系统、道路维护管理系统、综合管廊管理系统等),应参照信息化项目管理要求,按程序纳入新区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

第九条新区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由项目需求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报数字办提出初审意见,经新区数字城市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列入年度计划的信息化项目,未按合同期限要求开展建设和竣工验收的,项目需求单位下一年度不得再申报同类型的新建项目。

第十条使用新区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信息化项目,实行计划管理。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新区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不予安排。

第十一条项目需求单位应会同数字办依据年度计划开展信息化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信息化基础设施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明确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标准、投资匡算、资金筹措方式、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内容。信息化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数字办初审通过后,项目需求单位方可按程序向相关部门报审。

第十二条新区改革发展局审批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环节。对已经列入新区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不涉及土建工程的项目,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建设方案(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并附投资概算)。

对国家、省有明确审批要求的信息化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信息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项目建设方案应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包括数据资源管理及数据资源编目等内容)、网络安全保障措施篇,应明确支持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接入,明确与新区云资源服务、块数据平台、物联网平台、公共视频图像智能应用平台、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等统一接入的技术路径和措施。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和网络安全保障措施篇的评估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雄安新区数据目录设计规范》编制数据资源目录,建立数据共享开放长效机制和共享数据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不得将应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第十四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条件应由数字办牵头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新区规划建设局出具对应工程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将其作为刚性约束条件并予以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在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时,应根据规划条件要求将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内容独立编制成册。数字办应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跨部门共建共享的信息化项目,牵头部门应会同参建部门开展系统整体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联合报数字办。框架方案应确定项目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框架方案确定后,各部门应按照信息化项目管理要求申请建设本部门参建内容。

新区有关部门对需要三县共享协同的信息化项目,应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审批、分级建设、共享协同的原则,加强与已有项目的衔接。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三县的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县级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绩效目标及指标等,按照本地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批建设工作,并做好与新区级有关项目建设单位的衔接配合。

第十六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十七条新区级所有非涉密信息化项目,均应在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批。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具备招标条件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于1个月内发布招标公告。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管理和进度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向项目承建单位拨付资金,严格遵守财政有关管理制度,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信息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项目运营、使用单位应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对使用密码技术、密码产品、密码服务等的信息化项目,应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项目应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应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在项目验收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应对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等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对自行运行维护成本过高、项目使用单位不具备运行维护能力的信息化项目,应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和市场力量,减少自建、自管、自用、自维。

第二十三条新区级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

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应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直至项目终止。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项目建设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项目建设的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批复信息化项目建设总投资15%,同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并向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按照国家、省、新区有关规定重新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初步设计方案、项目建设方案和投资概算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建设投资。对因开展需求分析、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购地、拆迁等确需提前安排投资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九条新区级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省、新区有关规定申请项目审批部门或主管部门(经项目审批部门委托)组织验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时应一并附上项目验收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财务支出情况等材料,涉及密码应用(包括密码技术、密码产品、密码服务等)的,还应附上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

项目审批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或主管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项目审批部门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省、新区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

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项目使用单位应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的第二年内,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结合项目使用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

第三十二条新区各部门应加强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的协同联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区财政部门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新区各部门也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相关信息系统。

(一)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

(二)未按要求纳入新区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且各部门自行组织建设的;

(三)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

第三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账务制度,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三十四条对列入年度计划、无正当理由致使项目进度严重滞后一年以上以及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将停止安排项目年度建设资金。

第三十五条新区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结果应用,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

第三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三十七条新区改革发展局、数字办会同党政办公室、宣传网信局、公共服务局、规划建设局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信息化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国家、省、新区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

新区各部门应严格遵守保密有关法律、法规,按要求采用密码技术,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信息化项目运行安全和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

第三十八条审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信息化项目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三十九条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实施问责。

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有关职能部门要将信息化服务单位纳入信用监管范围。对违反市场规则的企业,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十二条新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完成后形成的全部工作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著作权或。

第四十三条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三县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具体解释由新区改革发展局会同数字办承担。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项目管理制度篇六

各部门、办事处、分公司、项目部:。

为了规范公司项目招投标管理,经公司会议研究决定,所有项目实行报备制度,由总裁办公室统一管理,并规范如下:。

1、拟跟踪的项目须在总裁办进行项目信息登记,所有项目信息登记后才为有效信息。由经营部总经理进行登记。总经理电话2,手机:6,邮箱:m。

2、进行项目信息登记时,首先到总经理处查询项目状态,在经查询无人登记之后,将项目信息录入公司项目管理数据库中,并给登记人员相关回执。

3、项目信息登记必须详细,见附件《项目登记表》要求。

4、若项目名称信息登记出现异议,以总裁办登记资料详细者优先。

5、对于集团性质的战略合作伙伴,任何业务人员只能登记该合作伙伴的某一具体项目,否则为无效登记。

1、每名副总裁名下最多可登记40个项目信息。

2、每名总经理名下最多可登记30个项目信息。

3、每名高级经理名下最多可登记20个项目信息。

4、非公司正式编制的合作方最多可登记10个项目信息。

1、新登记人员应主动与原登记人员自行协商合作事宜。如能协商一致,则把该项目的登记人员改为合作登记。

2、如协商无法达成合作意向,则由副总裁或总经理进行协商。

3、如若副总裁或总经理协商不成功,则以谁先获取标书作为由谁跟进此项目的标准,另一方自动退出。

1、项目信息登记人超过所规定数量,业务人员自行调整更换,调整出来的信息,进入公司的公共项目信息库。

2、如有员工或合作伙伴所登记项目超过限制数量,总裁办通知其本人进行项目登记的调整,如果十个工作日内未按总裁办要求进行调整,总裁办有权自行对其所登记的项目进行调整。

3、其他人员跟踪公共项目信息库中项目并中标者,从中标人员提成中扣出一万元作为信息费奖励给最初登记人员。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xx年x月x日。

信息项目管理制度篇七

一、内部信息的内容:。

工区质量方针、目标及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内部检查时发现的`质量问题。

二、外部信息的内容:。

1、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条例时及时传递到工区。

2、对外部相关方提出的有关质量意见或申诉,工区相关的部门应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报主管领导批准,形成处理决定后尽快答复。

3、工区及各作业队收到建设单位、监理等上级单位的质量信息时要及时传递到工区。

信息交流可通过口头传达、书面文件、工程简报、电话、传真、互联网等一切可利用的途径。

信息项目管理制度篇八

2、项目部成员必须有大局观念,认识并处理好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既要分工明确又要团结协作;时刻树立“公司利益无小事”、“公司利益高于一切”的思想。

3、对现场发生的任何不利于公司利益的事情,现场人员应灵活应变,做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项目经理及公司汇报,防止事态扩大,将损失降至最低。

4、任何人不准以任何方式接受承包商和个人(包括民工)的礼金、礼品、宴请,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等有损公司形象行为。

5、项目经理必须尽力协调好业主、监理及地方各方面关系,积极巩固公司的商务关系,借助合作伙伴促进公司利益最大化。

6、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

7、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工长等项目部管理人员每天必须吃住工地,项目经理离开现场必须向公司、监理、业主同时请假,项目部其他人员离开现场必须经项目经理批准,项目部成员不得有2人以上同时请假。

8、项目部每周都要总结本周工作、做出下周工作计划,相关人员做好自己的施工日志。

9、项目部人员要严守公司的商业机密,任何人不得将公司有关技术、质量、设备、安全等信息泄露给公司以外的人。

10、项目经理应有“预警”意识,在现场施工中,项目经理应对质量、安全、设备、材料、技术、管理、施工进度等因素进行分析,采取预防措施,防患于未然,在做样板工程时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必须全程在场,做好相关记录工作。

11、项目部每日要召开由管理人员(必要时要求施工队主要人员参加)参加的日常例会,总结当日工作、布置下步任务。

12、施工结束前一周,项目经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预结算。

13、项目部由专人记录考勤。

14、对原材料的管理要责任到人,每日应进行核对、统计,不允许发生材料、设备丢失事件。

15、项目部严禁赌博、工作时间饮酒、聚众闹事,不允许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的事情。

16、项目经理或工长安排项目部车辆使用。

17、现场设备必须有专人看管,定期保养维护,做好维护记录及台账。

工地资料人员应严格工程档案管理,做好资料的整理收集工作。

做好项目部日例会及监理例会记录,形成文字资料。

现场人员登记造册,所有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整理归档。

对于工程变更、签证、监理通知等及时整理归档。

关乎工程质量的材料入库必须经过项目经理或项目部专人验收,不合格材料绝不入库。

保管人员对任何材料必须清点后方可入库并登记进账。

对于易损、易燃、易爆及贵重配件应单独保管,并配备总够的消防器材。

大宗材料不能入库的要点清数量,怕雨怕晒的应及时做好遮盖避免损失。

工具设备出库做好借用台帐并及时回收。

施工时禁止饮酒。

大小便必须到临时厕所,对于野外流动施工的便后掩埋。

材料、构建等物品按照指定位置分类堆放整齐。

施工车辆要在指定位置整齐停放。

施工及生活垃圾要整理成堆及时清运。

现场施工人员着装整齐,不得穿拖鞋、光膀子进入施工现场。

团结同志、关心他人,严禁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恶语伤人。

对于施工车辆要按照项目部制定路线行驶,不得随意碾压植被。

新员工进场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对施工队组做好安全技术交底。

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及其他劳保用品。

施工人员必须正确使用机械设备,上岗前检查安全设施是否完好。

特种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并佩戴相应劳保用品。

使用砂轮机时先检查砂轮片有无裂纹,切割材料时均匀用力。

吊装基础环时要有专人指挥。

施工现场挂贴安全标识牌。

施工现场严禁动用明火及吸烟。

2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制度:

施工现场用电应采用“一机、一闸、一箱、一漏”。

动力和照明线路分路装置,照明线路接线接在动力开关的上侧。

施工现场的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应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和维修,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工作时必须穿戴好绝缘用品,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

严禁非电工拆装电器设备,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电线架设应符合施工用电要求。

配电室和现场的开关箱、开关柜应加锁。

电器设备明显部位应设“严禁靠近,以防触电”的标志。

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查。

施工现场的高大设备和有可能产生静电的电器设备要做好防雷接地和防静电接地,以免雷电及静电火花引起火灾。

施工前做好成本预测。

随工程进度动态核算实际成本并与预测成本进行比较,实现成本的动态控制。

对于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严格控制避免不必要的浪费,根据施工员及技术人员提供的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分批次进场,最大程度的减少资金占用及不必要的租赁费用支出。

项目部成员合理配备加强管理,工资与绩效挂钩。

对机械设备加强管理,由项目副经理制定车辆管理制度及使用计划,由于本工程车辆较多项目部应由专人对机械用油进行管理,每天每辆车记录用油数量。

严格控制桩基和承台基槽开挖的几何尺寸,减少的混凝土用量。

项目部制定个项工程的质量标准,严格按照质量标准控制工程质量。

技术人员对施工队组及时做好技术交底工作,编制作业指导书。

对原材料进行严格验收,对于项目部不能自行检测质量合格与否的.要送相关部门检测,坚决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场。

加强专项检测,特别是隐蔽工程要有技术或质检人员随时跟踪检测,对于质量不达标的要及时纠正,避免带入下一环节。

做好工序的交接验收手续,分清责任。

加强基础混凝土的养护测温工作。

做好各种备用方案以保证基础混凝土的一次性浇筑。

浇筑基础混凝土前要对基础环进行复测,以保证基础环的平整度。

按照进度计划制定材料采购及进场计划。

根据进度计划制定机械设备进场计划。

制定搅拌设备、发电设备的配件采购及维修保养方案以保证进度。

项目部每周应对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进行比较,如有差距查找原因优化工作环节。

施工前应以甲方下达的技术、书面交底文件为依据,认真细致的编制各施工班组技术交底文件,并组织施工班组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进行书面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施工中,发现设计图纸与实际不符时,应由施工班组及时向技术负责人报告,由技术负责人向甲方技术部门及监理汇报,由甲方技术部门组织技术洽商,经设计部门或有关部门下达书面变更文件后方可按新的技术要求施工。

由施工技术负责人与监理一起对隐蔽工程验收并记录,隐蔽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冬、雨季施工项目:必须按照甲方技术部门下达的冬、雨季施工技术措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对于特殊工艺要求,应由技术负责人组织作业人员进行技术操作培训,作业人员经实际操作合格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

对于特殊工种,如电工、焊工等必须持特殊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对于危险性较大的施工项目,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技术安全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

技术负责人负责现场施工,经常深入实际,开展技术业务学习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班组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

项目部设一名专职安全员,各施工班组设立一名兼职的安全员。项目部专职安全员除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外,每旬在队长参予下,组织各班组安全员,对安全生产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发现问题,应列项,并限期消项,以安全生产违章通知单书面形式下达。

新入场施工人员,必须经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后,方可参加生产操作。

对于采用新的操作方法、技术、设备、试验产品、工人调动岗位时,必须进行新的操作方法和安全生产教育。

对于特殊工种及工作危险性较大的操作工人必须进行逐级交底,组织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上岗证上岗,方可进行操作。

在施工前,操作人员必须认真检查自身所应戴的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品,并检查其工作场地,工具和设备等安全状况,确认安全后,才能进行操作。

现场的一切机电设备,非专业操作人员不得违章操作。

严禁施工人员酒后操作,工作时应集中精力,不准与别人打闹、嬉戏。

严格执行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甲方的各种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

遇到雷雨时,应离开高压线、高压电器。雨雷后施工,应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在施工现场、宿舍内严禁私自接电源,更不能用明火、用电器取暖做饭,严防火灾的发生。

信息项目管理制度篇九

摘要:流程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实施与控制过程最值得关注。这篇文章讲述在项目工作中,用工具严格进行流程管理的重要性。从项目管理的观点看,用基于互联网的解决方案比用内部网节省成本。

项目管理(pm)正逐渐被认为公司管理的有效且有力的管理系统。特别是那些市场导向与技术更新快的公司与组织,用项目方式进行管理不仅是维持与扩大市场份额的明智选择,而且也是公司的生存之道。甚至对那些以运营为主的公司,变化也不可避免,亦需要项目管理使业务不断壮大。现状与发展趋势对项目管理的发展产生巨大影响,项目管理趋向更多的知识,如流程规划与再造。同时,更多的与项目管理理论整合的工具正在实际工作中被开发运用。制订良好的计划是项目成功的基础,但不是全部。项目经理与项目成员应有能力实施计划,使计划从纸上转成有形的交付品。计划比较好做,因为项目经理通常能控制核心组员及内部信息。项目经理可以让其项目成员通过培训与咨询,得到专业的方法,从而去想、去说、去工作,利用现成的流程与系统文件制订一套好的计划。但即使对于经验丰富的项目经理,项目的实施也是一个挑战,要与合作伙伴、供应商及承包商进行很好的合作。这里有两种合作情形:一种是各参与公司有不同的管理水平,有些具有专业项目管理经验、另外一些项目管理知识十分匮乏,很难天短期成为专业人员。项目经理需要制定简单实用的流程,保证沟通交流无障碍。另一种情形是项目的各参与方都具备丰富的项目管理技术。每个公司都有很好的流程,及经过很好培训的员工。在许多案例中表明,出色的项目经理并不保证项目一定成功。其挑战是如何严格地遵循复杂的`流程并在一个小组内实行。这需要参与公司协调一致,建立一套有效的管理协调系统。本文着重讲述实施计划,建立可执行项目流程,并展示如何利用互联网进行项目管理。

流程规划与再造是公司提高运营管理的两个重要方面,实施iso认证是提高公司管理水平的途径之一。另一个方法是实施六个标准差(si*sigma)管理,这是类似于商业流程管理的一套方法,在许多公司,如霍尼韦尔、ge和摩托罗拉等应用,创造了奇迹。iso与六个标准差证实:在日常工作中使用标准化且优化流程,可使公司管理完善,减少偏差,提高效率。流程是通过一系列相关工作产生结果,具有重复性。即使项目运作具有临时性特征,许多项目工作,包括变更、洽商、材料供应等,具有重复性,可以运用流程规划方法与相应工具有效管理。在《项目管理知识体系指南》一书中,项目流程管理被定义为五阶段:

――启动—授权项目或过程。

――规划—定义与确定目标,选择最佳行动完成目标。

设立流程的目的是解决项目的核心问题:时间延误与成本造支。这两大问题可分解为如下几项:

――如何激励员工。

――如何将项目计划有效地与所有成员沟通,特别是远程项目管理。

考虑到这些问题,在目前项目中可以概况三个普遍问题:流程问题、沟通问题与人员问题。

流程问题:

流程没有很好规划—iso没被正确执行;

遵循不一致的流程—依赖于人的技巧与意愿,努力程度—结果工作质量不稳定;

人员问题:

过份依靠项目组成员的自觉性—人毕竟是人,不能过份依赖人的主观能动性;

沟通问题:

花费太多时间沟通,了解问题与变更—在许多情况中,电子邮件与传真不起作用;

不能了解最新的时间表与变更,结果缺少决策必需的信息支持;或者信息过时,按错误信息进行决策。

如何处理流程问题。

凭借多年的项目工作经验,霍尼韦尔公司我的工程网开发了网上平台,进行项目管理。我的工程网帮助项目经理利用系统化的、优化的方法并规划并实施流程。

我的工程网在设计流程中,有四个主要方面:表格、路径、权限与创建者。在流程中,表格是沟通方经常用到的,包括姓名、地址、描述及意见、日期、地点及附件等信息。日常工作中,我们会用到多种形式的表格。路径是流程流动次序,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谁处理这些表格。

这张表格流经多少个步骤。

每一步会通知谁。

路径会按什么顺序走。

权限是保密问题,即谁可看哪张表格创建者有权设计流程,或记录表格和流程中的所有活动。

举个例子:在一个电厂的管理系统项目中,项目经理接到客户变更请求,涉及到工程部、培训部、协调部和工厂。实际的变更流程不是单向的,如图三所示是循环的。在我的工程网四个主要方面中,路径是最复杂的一个概念,在图三中,矩形表示角色:包括项目经理、工程部、培训部、协调部和工厂。步骤共有9步:技术查看、安排培训、发送vo、更新计划、变更计划、执行,确认vo,进行生产。

这个流程包括以下步骤:

项目经理拟定建议书,提交给工程部。“至工程部审阅”。工程部人员更改设计并有两个选择:提交表格至培训部。如何需要培训即“安排培训”,或直接交到协调部。“设计通过”。若需要培训,培训部人员将更改培训时间,提交表格至协调部。“设计通过”。协调部将改变定单,至工厂“发送vo”。工厂人员将更新生产计划,传递表格至项目经理“更新计划”已被批准。项目经理可以接受计划或传递至协调部。去“执行”,或拒绝计划,返回给工厂,更新计划,再次“改变设计”。将要经过若干次返复,直至工厂更新计划被项目接受。协调部发布“确认vo”至工厂。最终,工厂从“确认vo”至“生产”,完成此变更。对于一个角色或许有多步行动。以协调部为例,有“发送vo”与“确认vo”两步。在图三中,在每个角色下,有椭圆形表示步骤,菱形表示不同决策,是或否,角色下矩形表示作什么工作箭头表示方向。

在第一步,负责传递表格的人理所当然得到通知,在一些情况下,分享信息的人亦得到通知。设计好的流程的关键是对业务与行业的深入了解,明确每一步的投入与产出。同时,需要每一步检验是否增值,即不增值的步骤必须删除。项目成员必需具备理解与实施流程的能力。培训,特别是公司安排的统一培训,比仅个人参加效果好。为了保证流程的有效性,须所有参与项目人员。霍尼韦尔员工就从项目管理培训及六个标准差学习中受益匪浅。

这三个问题在实际中相互联系并交织在一起,并且需要用整合的手段进行追踪。没有信息技术的支持,人们在日常工作中很难解决以上沟通问题。有许多工具可以解决流程问题。lotus—notes是大家熟悉的工具之一。这是一套具有强大的功能且界面友好的系统。许多企业应用lotus—notes作为办自动化的工具,进行日常事务处理。但对于项目管理来说,lotous—notes有很多局限。

流程管理的目标是解决大量重复性工作中所产生的问题,这是项目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特殊的技术与技巧。一个公司可以用本文所讲述的概念与工具,建立一套可行的流程管理体系,有效地进行实际操作。选择好的工具是实现有效沟通的重要因素,在时间紧、预算少的项目中,互联网工具是最好选择。其投资少,维护最小,开始快。另外,利用整合的管理工具。项目管理平台的优越性可以总结如下:

有效执行iso标准;

即使地域分散,也可实现在线合作—节省成本,快速解决问题;

通过流程设置,文件自动流转,自动通知—使流程标准化实施,保证质量;

量化追踪—规避风险;

信息项目管理制度篇十

公司把本工程列为重点工程项目,本着“质量第一,用户至上,注重信誉,信守合同”的宗旨。根据本项目工程施工技术、质量与工期要求较高的特点,组成一个强有力的现场施工管理机构。严格推行项目管理,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组织精干人员组成项目经理部。

组织机构设立后,将根据工程计划具体抓四个环节工作:即安全、质量、工期和成本的控制。为保证这些施工环节的落实,首先建立健全现场项目管理制度。具体设立管理制度如下:

项目经理的主要职责:组织并协调各方(建设投资方、总承包等)实现工程项目的总目标,节约投资,保证工期、保证质量,公平维护各方利益。

1)负责制订施工组织设计和前期工作实施计划;

6)审查批准与工程有关的采购和现场行政支出;

8)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规范、施工程序组织施工,按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主持检查,对不合格工程坚决不予交付使用。

(6)管理和维护施工设备和机工具,确保施工设备的安全运转和使用;

(7)配合项目经理和工程师加强对项目工程的管理工作,协调施工过程中各个施工单位的工作关系,解决工地施工上出现的问题。

3、技术总负责人的任务与职责。

(2)与设计单位就设计图的修改、变更和完善进行洽商,按照设计规范要求进行施工;

(5)安排专人对技术文件进行妥善保管,对往来技术文件进行登记、签收和归档;

(7)加强对工地现场的安全管理,定期对现场的安全进行检查,督促安全经理及安全员对安全方面的工作进行指导,落实安全制度,实施奖惩办法。

(10)及时总结施工过程中的各种经验,好的要推广,不足的要纠正;

(11)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及操作规程培训,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禁违章作业,及时整改隐患。如发生安全事故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上报。

(13)检查进度计划的落实情况,及时调整劳动力和材料进场计划,积极推进工程进度计划的按期完成。

4、质量检查员岗位责任制。

(5)参加质量会议及质量检查,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调查和处理;

(7)在工程质量验评中,严格掌握质量标准,对检验评定的工程质量负责;

(8)坚持原则,正确反映质量情况,对隐瞒工程质量事故的,有权越级反映情况;

(9)认真实行目标管理和全面质量管理;

(16)主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常研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5、材料员(及仓保员)岗位责任制。

(5)按新购机具清单所列机具名称、型号、规格和质量要求,采购合适的机具;

(7)按主管材料调配的负责人的签字发放材料,并如实登记。加强对仓库的安全保管。

6、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负责组织安全措施的实施,为项目安全生产直接负责;

(2)按照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逐项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用电、安全防火、

临时洞口和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工作;

(3)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自检评分,必须达标;

(4)张贴“五牌一图”,向施工安全监督站申请受监,协同业主领取安全受监证和《开。

工许可证》;

(8)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到严重问题可令其停工整顿;

(9)发生工伤事故及时上报,参加事故调整、分析和处理工作;

7、资料员的岗位职责。

(1)收发、登记和保管设计图纸、质量体系文件及有关工程项目的往来文件;

(3)各种资料按类别分开保管,完工后交项目经理送公司工程部资料室归档。

8、班组长岗位责任制。

(6)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所承担的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直接负责;

(7)对施工现场电气及设备等方面配置安全防护装置,并对装置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9)发生安全事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上报,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9、班组技术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2)掌握工程质量情况,参加质量检查,对质量验评给予认定;

(3)经常检查按图施工情况,对违反者有权制止,令其返工或停工;

(4)指导质检员作质量验评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指示质检员不验收;

(5)填写各种质量报表,搜集、整理、健全质量档案;

(6)协助工号长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推行先进的施工方法;

(8)积极总结工程质量上的各种经验,及时汇报。

10、施工人员岗位责任制。

(1)做到“三懂四会”。三懂即懂机械性能、懂工程质量标准、懂操作规程;

四会即会看图、会操作、会检测、会维修。严格按图施工并做好自检;

(4)自觉遵守当地政府的各项法律、法令,遵守总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

(6)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

(7)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听从指挥;

(8)爱护施工中的各项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

(9)现场一旦发生事故,要冷静处理、积极抢救,并如实反映情况。

信息项目管理制度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响应广东省东莞市科技局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要求,充分发挥我司研发技术的优势和潜力,改革和完善我司研发管理制度,促进我司研发工作的开展与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有客户需求或有市场前景的符合本公司科研性质的任务的科研项目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研发项目必须根据公司经营的总体目标:“把我司建设成为具有行业技术特色,在珠三角地区有一定影响、处于全国同类企业先进行列的电声器材企业”,紧密联系珠三角地区的实际,加强对行业技术中一些瓶颈技术和工艺改善类问题的立项研究。

第四条公司的研发项目实行分级管理机制:公司领导分工负责,研发部门统一管理全公司各类技术的研发项目,各生产,生技和研发工程师等负责本部门的研发项目,课题负责人负责本课题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课题的申报及立项管理。

第五条公司内各部门和个人申报各类研发技术的研发项目要经公司研发部门审核、公司分管领导审批才能上报。公司内个人和不具有独立的单位承担的外来委托的课题,须由公司与外来单位签署研发合同。

第六条公司研发项目设立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两种,每年评审一次。公司。

研发项目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专利证获得、营收等。研究报告的完成时限一般为1至2年;专利一般为2至3年,最长不能超过3年。除重要的技术研究外,鼓励以研究报告、专利证获得为项目的最终成果形式。

第七条申报公司资助的研发项目,申请者必须是我司在职职工,课题组成员也必须大部分是我司的在职职工。

申请我司资助的研发项目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本公司的在职职工,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拥护公司团队领导。

(二)申请重点项目,申请人应具有公司工程师技术职务(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

(三)申请一般项目者(包括课题组成员)不作技术职务的限制;

第八条申报公司的'研发项目,每人每次限报一项。有以下情况者,不受理其申报公司项目:

(一)承担各公司或部门资助的研发项目尚未完成者;

(二)体弱多病不能坚持正常开展工作者;

(三)准备离职或请假半年(含半年)以上者;

(四)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历年承担公司研发项目和上级领导安排的研发项目的课题负责人。

第九条申报公司的研发项目者必须填写《东莞正阳电子有限公司研发项目申请书》。由申请者所在部门应对其内容的真实性、项目方案的可行性及基本工作条件能否保证等提出审查意见,盖章审核后,报送研发部门。

第十条公司研发部门负责对受理的研发项目组织公司技术团队进行评审,技术团队应对项目的先进性、可行性、必要性、经济或社会效益提出评价论证意见,并对项目是否立项提出建议。研发部门根据技术团队对项目的评价意见,视当年研发经费分配额度情况,对资助项目数和每个项目资助强度进行综合调整平衡,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公司研发项目中的重点项目在公司年度发展规划的中确定,每年设立1个重点科研项目,宁缺勿滥。一般项目由技术团队根据当年申报项目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平衡后确定,其中一般项目应占20%以上。

第十二条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公司研发项目评审组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一)评审阶段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评审组以外透露课题论证的相关背景材料;

(二)评审组人员申请本年度科研项目者,不得参加本年度科研项目评审工作;工作人员(含文职人员)申请本年度科研项目者,不得参加会议评审阶段的工作。

第十三条经研发部门报送立项的科研项目,其项目经费均须进入公司财务处账户,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公司研发项目资助经费由财务处专项管理。项目经费不分拨给项目研究成员个人。

第十四条公司研发项目的申请者在接到获准资助通知后10天内与研发部签订承担课题协议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协议者视为自动放弃接受资助。

第十五条我公司研发项目管理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检查项目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凡获得各级立项的研发项目,每年应按规定填写《年度进展报告书》上报公司研发部门;形成最终研究结果时,要填写《结果报告书》,提交研发成果进行项目终结,并向公司档案管理部门提交完整的项目档案。

第十六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研发部门报相关资助机构审批: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

(二)改变项目名称;

(三)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四)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六)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七)项目执行过程中或成果提出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八)中止项目协议;

(九)撤销项目;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七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报研发部门审批:

(一)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

(二)延期不超过一年;

(三)其他非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公司技术团队鉴定后,由公司作出撤销课题处理: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剽窃他人成果;

(三)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四)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十九条项目研究完成后,如有必要应接受审查部门对其经费使用情况的审查。

第二十条用项目经费购置的研发设备属于公司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一般归东莞正阳电子有限公司所有,其中固定资产必须纳入东莞正阳电子有限公司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资产处置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因意外因素必须中止的正在执行的研发项目,中止项目的责任人必须写书面报告,报研发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经同意后方可中止,并按有关部门要求作善后事宜。

第二十二条公司资助的研发项目从获准资助通知下达时间算起,两年内未完成研究的一般项目,三年内未完成的重点项目,经审查理由正当,可申报延期一次,但延期不能超过一年;没有正当理由而未能按期完成的项目,一律撤消并要给予适当的处罚。无故不完成各公司领导安排的研发项目的负责人按相关资助机构管理制度处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请假半年以上或离职,必须按课题管理有关规定,到研发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公司主管部门方准予办理请假或离职手续。

第二十四条公司研发项目经费的使用按照《东莞正阳电子有限公司研发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成果鉴定和成果转化。

第二十五条为科学地评估各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项目最终成果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项。重点项目和其他项目中政治性、政策性强的最终成果一般须经鉴定结项后,方可提出。

第二十六条公司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由公司研发部门和技术团队组织进行鉴定。通过后项目由研发部门上报国家专利局申报来进行最终的鉴定。

第二十七条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成果转化渠道,充分发挥研发项目成果的经济效益。

(一)公司各级管理部门和课题组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研发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公司经营和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二)鼓励研发项目成果向批量化生产转化,为公司产品提升价值,为公司、顾客服务;为行业技术进步服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研发部门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信息项目管理制度篇十二

l.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的人、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市企业治安责任制》的规定,做好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劳务分包队伍的治安责任状的签订。

2.劳务分包队伍实行三证-册一卡制度,即;身份证、进京务工证、暂住证、劳务工人花名册,胸卡。杜绝三证不全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杜绝被公安、司法部门通缉的犯罪分子进入施工现场和跨省私招滥雇使用劳务工人。

3.进场施工的劳务分包队伍应建立、健全治安综合治理和治保会机构组织,做到组织上落实,责任落实,制度落实,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维护施工现场的治安秩序。

4.劳务工人宿舍实行三定制度,即定房间、定人员、定床位,严禁非本施工现场的人员留宿。特殊情况必须报现场保卫部门批准,登记,按照规定时限、住宿。

5.施工现场不准留宿劳务工人家属住宿。劳务工人家属来京务工、经商、探亲访友、治病应租住现场和生活区以外的旅馆。

6.劳务工人宿舍内不得存放大量的私人现金和贵重物品,防止发生盗窃案件。人员离开宿舍应关好门窗、锁好门、钥匙专人保管。

7.劳务工人生活区及宿舍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宿舍有专人负责严禁在宿舍进行赌博、酗酒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8.劳务分包队伍应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地方政府的法规、规章及企业的管理制度。服从施工现场的行政管理,执行企业的各种规章制度。

9.做好劳务分包队伍的行政管理,预防煤气中毒事故,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预防发生食物中毒,严格执行安全规定杜绝工伤死亡事故。

10.发扬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相互支援的协作精神,杜绝争抢材料、工具、场地问题的发生。

1l.严禁在施工现场内乱写乱画,抓好文明施工管理。

信息项目管理制度篇十三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建立科学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实现既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在必须时期内,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含各区统筹)在市、区范围内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的资金。主要包括: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农业、服务业、教育和环保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市(区)发展支出,省级及省级以上专项资金配套支出。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执行,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市级依法征收的各类基金(资金)、专项收入安排的专项资金,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中央、省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救灾、应对突发性事件等安排的,不宜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不纳入专项资金的管理范围。纳入市级各单位部门预算的专项支出,按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设立的原则。设立专项资金务必具备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具有明确的绩效目标,贴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市本级财力状况,安排专项资金,并体现示范性、激励性和动态性。重点支持推进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最急需的支出项目,着力保障市委市政府的决定。

(三)公开公正的原则。专项资金管理要做到公开、公正、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的确定实行群众决策、联合会审、专家评审等制度,建立科学的决策和筛选机制。

(四)规范运作的原则。专项资金的设立、申报、分配、执行、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要充分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管理程序和方法运作。

(五)绩效管理的原则。根据既定的绩效目标,将专项资金的审批、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紧密结合,建立科学化、精细化的监管制度,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市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负责汇总梳理专项资金类型和目录,报市人民政府审议后确定;

(四)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项目库建设和管理;

(五)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规范项目申报、审核与分配;

(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八)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九)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以下职责:

(五)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市级审计部门应会同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并出具绩效评价和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市级监察机关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行为作来源理。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应当重点满足政府带给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促进产业提升,加快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保障民生工程的要求。

第十三条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新设立的专项资金,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市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务必具有明确的依据,至少要贴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

(三)市委、市政府作出决定;

(四)市人大议案要求;

(五)市级部门(单位)业务工作开展和事业发展需要,并经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带给文件依据、绩效目标、可行性报告。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认真论证。必要时,可透过组织听证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要结合市本级财力状况合理确定。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凡需要新增的专项资金,应首先思考从现有同类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整合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中央及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要求市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由市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批准。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带给要求配套的文件。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前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时重新申请设立。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由市级财政部门直接报请市人民政府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

(二)客观状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

(三)对同一类使用方向和用途的专项资金,有必要归并整合,统筹安排的;

(四)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的;

(六)财力状况发生重大变动;

(七)其他需要调整或撤销的状况。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一般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建立健全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优先安排重点项目、急需项目、成效明显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一)市级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财政等部门,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指导区级部门和项目单位进行申报。凡贴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二)项目申报每年组织两次,或者实行上半年预申报,下半年集中审核制度。

(三)项目申报主体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申报资料应主要包括企业状况、项目状况、绩效证明材料、相关文件、报表资料等。

(四)预申报两月内,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及时核实项目申报的真实性、效益性,构成初步核实意见,联合下达项目初审确认书。

(五)实行项目集中评审制度。在项目初步审核认定的基础上,再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等部门,共同组织有关专家、业务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成项目评审小组,对申报的项目集中联合评审。并按必须比例实地核查,择优立项,合理确定补助资金。

(六)专项资金项目分配方案,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重大项目需要公示的,应当在媒体上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严格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一)同一类型专项资金的项目,明确牵头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其他相关部门配合,避免重复申报。

(二)同一单位的同一类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专项资金;同一单位的不一样类型项目能够分别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三)同一项目已获得国家和省财政资金奖励或补助的,一般不得重复奖励或补助(国家或省文件规定需要地方配套的除外)。贴合市级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个类型资金奖励。

(四)对于已批准项目尚未完成的,除特殊状况外,项目单位不得再申报同一类型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市级、区级业务主管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实施经批准的专项资金项目,保证项目如期完成,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资料或者调整资金。确需变更项目资料或者调整资金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市级业务主管和财政部门审批,重大项目变更的,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撤销或者调整专项资金项目构成的资金结余,市级财政部门有权及时收回,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用心配合。

第二十七条制定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审批程序、支出管理、绩效评价和职责追究等资料。对未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的,市级财政部门暂缓拨付资金。

第二十八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分配方案,编制专项资金具体用款计划,按规定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专项资金的`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专项资金支出实施分类管理。

(一)实行财政“以奖代补”方式的,能够采取根据项目进展状况预拨部分资金、使用项目完成并经考核后拨付剩余资金的方式管理。对经考评后,不贴合奖补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收回预拨资金。

(二)实行财政直接补助方式的,根据项目计划和实施进度,分次拨付。项目验收合格前资金拨付一般不得超过补助总额的80%,验收合格后,补助资金全部拨付到位。

(三)实行财政贴息补助方式的,能够按贴息比例分期或一次性拨付到位。

(四)实行财政专项借款方式的,根据文件或合同,分期或一次性拨付到位。

(五)股权投资等其他支出方式的,按“一事一议”原则拨付。

(六)专项资金支出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七)用于项目评审、业务培训、会议、考核评比、工作性奖励等方面的工作性经费,按照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5%提取并统筹使用。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开展状况,提出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政审批后安排。

(八)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三十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区级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市级财政部门应予扣回资金。

第三十一条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当年未使用完的专项资金预算不再结转下年使用。经批准的跨年度执行的项目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三十二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级财政部门能够根据专项资金使用状况,对间隙资金统筹安排,合理调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账核算,切实加强财务核算的基础工作。

第三十四条专项资金按规定构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加强过程跟踪、组织验收和绩效管理。

第三十六条市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由市级审计、财政部门牵头,联合业务主管部门,采取抽查、重点检查、全面检查等方式,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和审计。

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应于下一年度组织新一轮项目评审前完成。

属于尚未执行完毕的跨年度支出项目,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继续跟踪项目实施,项目建设结束及时组织验收。

第三十七条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后,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审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绩效评价和审计结果。

第三十八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审计结果,应当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完善预算管理和支出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设立专项资金,或者未经批准延长专项资金执行期的,由市级财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该专项资金,并收回相关资金。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对相关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三年内取消申报各类专项资金资格;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职责: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督查仍未按计划规定如期完成的项目;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变更项目资料或调整资金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八)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或财务管理的。

第四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罚,追究直接职责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四十三条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如发现专项资金支出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条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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