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是对一段时间内的经验和成果进行梳理和总结的过程。总结要有针对性,对问题和不足进行深入剖析,并提出改进和解决方案。以下是小编精心挑选的一些总结范文,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相信能给我们写作带来一些启发和思考。
预防未成年犯罪工作总结篇一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收集、汇总和分析本行政区域内未成年人信息,对留守未成年人、闲散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等群体,根据其特点和需要,在生活、就学、就业等方面给予重点关注,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健全留守未成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履行留守未成年人关爱保护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留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
第三十一条政府相关部门、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和学校应当加强对不在学、未就业的闲散未成年人的联系、服务和管理。对有就学意愿的,鼓励和支持其接受职业教育或者继续教育;对符合就业条件的,提供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政府相关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健全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和帮扶干预联动机制,加强应急救助,进行妥善安置。
第三十二条对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重点加强家庭监护和学校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教育和行为矫治。
对涉罪未成年人,应当完善社会观护体系,依托社会力量建立观护教育基地,共同做好取保候审观护帮教、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工作,帮助其回归社会。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专门学校或者依托职业学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治,并保障相应的办学条件。
第三十四条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且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缺乏管教能力和条件的,由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书面提出申请,或者经公安机关和学校共同评估后提出建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送往专门学校进行教育和矫治。
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被取保候审、附条件不起诉尚在考察期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送往专门学校接受考察帮教和教育矫治。
第三十五条专门学校应当结合心理辅导、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行为矫治。
进入专门学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完成教育和矫治后,要求返回原学校学习的,原学校不得拒绝接收。
专门学校毕业的未成年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司法机关应当落实涉罪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建立与未成年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参与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联系机制,共同做好教育、挽救、预防再犯罪工作。
第三十七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履行下列职责:。
(二)协调相关部门,为未成年人在就学、就业创业等方面提供帮助;。
(三)督促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
(四)采取其他有利于未成年人融入社会生活的必要措施。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给予身份保护,其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矫正档案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刑满释放未成年人的职业指导和技能培训,帮助其就业创业。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披露未成年人在专门学校学习、受到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的个人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预防未成年犯罪工作总结篇二
第一条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对本法实施的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第六条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思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八条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九条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
第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
第十一条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
第十三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第三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第十六条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第二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
第二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五条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禁止开办上述场所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本法施行前已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上述场所的,应当限期迁移或者停业。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处理中小学校周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维护中小学校周围治安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掌握本辖区内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情况。对于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有效的教育、制止。
第二十九条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
第三十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内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前款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
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以及各类演播场所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
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四章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三十四条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工读学校对就读的未成年人应当严格管理和教育。工读学校除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在课程设置上与普通学校相同外,应当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针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开展矫治工作。
家庭、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在工读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虐待和歧视。工读学校毕业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三十七条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第三十八条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第三十九条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四十条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第四十一条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第四十二条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本法第三章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四十三条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应当加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
第四十四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
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未成年犯在被执行刑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对未成年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对因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思想品德优秀,作风正派,热心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离退休人员或其他人员协助做好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八条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第五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接到报告后,不及时查处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严重不负责任的,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出版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制作、复制宣扬淫秽内容的未成年人出版物,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传播宣扬淫秽内容的出版物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或者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上述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及其信息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第五十四条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目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播放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六条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预防未成年犯罪工作总结篇三
(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本决定自1月1日起施行。
预防未成年犯罪工作总结篇四
青少年犯罪的现状令人担忧,而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更是迫在眉睫。为此我校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动员全校师生、及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齐抓共管,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1、全面提高青少年自身素质,从源头上遏制、减少青少年犯罪。首先深入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学校班会课、校广播站等阵地大力宣传法制教育,使学校青少年逐步养成知法,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习惯,并能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其次,坚持以德育为首,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学校围绕促进素质教育,大力开展形式多样、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第三,班主任定期进行心理辅导,加强对本班学生的管理,及时对学生出现的心理障碍进行疏导。认真做好“行为偏差生”的教育转化工作,预防在校学生旷课、逃学,游荡在社会上,减少和杜绝辍学学生,防止他们过早地流入社会,染上不良习气。对那些思想不稳定,有潜在违法犯罪意识的学生,要求他们时刻敲响警钟,防患于未然,将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2、积极开展预防犯罪教育工作。一是充分利用学校教育的主渠道,将预青工作列入学校常规工作中。二是通过把理论与实际、教师主导与学生参与、课堂与课外、校内与校外结合起来,提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实效性。三是将预防犯罪教育与有关学科(政治、语文等)相结合起来,让学生通过课堂上学科渗透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总之,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一项长期的、庞大的、系统的社会工程,牵涉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既需要家庭学校各司其职,又要求社会有关部门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还需要青少年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我校将一如既往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及时发现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探索新方法,立足青少年实际,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使其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预防未成年犯罪工作总结篇五
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和评估内容,定期进行考核。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开设法治课程,并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特点和成长规律开展心理健康、网络素养、毒品预防等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知识和心理学知识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内容,在学校配备具备资质条件的专职或者兼职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学校应当配备法治副校长,并可以从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聘请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法律顾问,参与研究制定学校法治教学计划,开展预防犯罪教育活动。
学校应当建立心理辅导室,为未成年学生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进行重点辅导和治疗。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学校社会工作的发展,通过引入驻校社会工作者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学校的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提供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专业服务。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等家校联系渠道,及时了解、沟通未成年学生的情况,指导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知识。
第十六条教育、公安等部门应当与学校建立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预防处置机制,加强对校园及其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及时处理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
学校应当将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的预防治理纳入学校安全工作,健全应急处置预案,配合教育、公安等部门搭建校园安全信息平台,公布举报电话,做好早期预警、及时上报、受理处置以及心理干预等工作。
学校工作人员发现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应当及时制止、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学校或者教育、公安等部门举报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
涉及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的报道、披露,不得泄露未成年学生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学生信息的资料。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对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帮助其改正,不得开除或者以劝退等方式变相开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
学校不得随意开除或者以劝退等方式变相开除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因严重违反学校管理制度需要取消学籍的,应当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学生给予处分前,应当向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说明理由,并听取其申辩。未成年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预防未成年犯罪工作总结篇六
施纲要》,针对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特点,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镇团委联合镇司法所对此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我镇党委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列入党政工作的议事日程,并成立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由武装政法委员孙敬文任组长,曾德美、陈汉卿为副组长,周*池、刘礼*、邹明亮、曾文妍、杨显彪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邹明亮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为了切实搞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实行了分区负责管理制,共分三大区,即:社会区、中学区、小学区,领导小组成员分到各个区,各个区与镇党委、*签订责任状,各区内的家长与区小组签订责任状。在领导小组的综合协调和各成员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全镇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工作得到深入、扎实、有效地开展。
二、*抓教育,提高素质,进一步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1、组织青少年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社会青少年实行每季度一次,学校青少年实行每星期一课时,主要课程为《》、《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
2、镇团委联合司法所、妇联、综治办等部门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中小学生为重点,*抓了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以“五四”运动91周年、建国61周年等纪念日为契机,主要采用爱国主义教育,引导他们正确理解和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向*学习,从小树立党和国家及*利益高于一切的思想。同时,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青少年的理想信念更加坚定,青少年的主人翁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增强。
3、以“拒绝*、坚决*”为主题,在校园、村级广泛开展青少年反*活动,较好地维护了社会*稳定。深入推进青少年新世纪读书计划,满足青少年学习成才的强烈愿望,帮助青少年全面提高素质。
三、注重*,强化服务,全力构筑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防线。
全面落实镇预防计划,是将预防计划的实施融入青年文明村建设。今年以来,镇团委在全镇开展了青年文明村创建活动,将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计划作为青年文明村创建的一项重点内容,同时将预防计划与青年志愿者行动、红领巾实践基地建设、青年文化活动、村安全服务等内容结合起来,真正让预防计划取得理想的效果。二是准确摸清村闲散青少年底数。7月底到8月初,镇团委专门对全镇各基层团组织进调查,重点对村闲散青少年分布、特点和需求作了详细的了解。
四、重点整治学校周边环境,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在全镇范围内形*人关注学校环境,人人维护学校环境的良好氛围。通过部门联动、群众参与以及经常*的整治活动,有效地治理了学校周边环境,为学校创造了一个安全、宁静、*的育人环境。
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项社会工程,只有人人参加,个个关心,才会把工作做好。我镇的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确实取得了可喜成绩,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我们要始终保持高度*惕,时刻了解除青少年的思想动态,防止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出现,把我镇青少年违法犯罪降到最低点。
预防未成年犯罪工作总结篇七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批评教育,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必要时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符合法定情形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其监护资格。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拒不接受亲职教育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第四十二条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中小学校周围二百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场所、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营业场所的,由文化、工商行政、公安等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宾馆、洗浴场所经营者或者房屋出租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接纳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单独住宿,未联系或者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向社会披露未成年人在专门学校学习、受到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的个人信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预防未成年犯罪工作总结篇八
8月25日,《江苏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研讨会在南京召开,国内顶尖法律专家就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
据悉,我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已纳入今年正式立法项目。在互联网时代下,网络负面信息越来越成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重要诱因。研讨会上,江苏省公安厅提供的一份《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犯罪侦防机制》报告写道:“大多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都爱好上网,网络环境对未成年人犯罪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针对上述情况,《条例》初稿除了在预防立法中针对网络安全和有害信息屏蔽过滤问题做了专门规定,还规定中小学校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
法学专家怎么看呢?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司法研究会副秘书长牛凯表示:“现在家里是未成年人上网的最主要场所,手机是未成年上网重要工具。条例里对网吧等场所的制约规定可能效用有限。”牛凯接着介绍,我们真正要做的不是让孩子远离网络,而应该教会未成年人如何正确利用网络信息。
他建议,《条例》可以规定父母参加一定课时网络教育,学会如何帮助孩子正确利用网络。牛凯说:“家长与其千方百计不让孩子上网,不如自己学学如何正确认识网络,用现代思维教导孩子不受网络负面信息影响。”
相关链接: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预防未成年犯罪工作总结篇九
近日,海滨街道庆祥社区开展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讲座志愿服务活动,社区工作人员、辖区未成年人及家长代表参加活动。
活动围绕什么是未成年人保护、民法典中的未成年人的保护条款解读展开,社区援助律师不仅用专业知识讲解了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还结合实际生活中青少年容易遇到的侵害事件举例说明;通过现场提问的方式,让大家知道未成年人有什么合法权益,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加活动的家长纷纷表示,此次活动内容丰富有趣,不仅增强了孩子们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提高了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更营造了良好的法律氛围,共同合力为未成年人创造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
预防未成年犯罪工作总结篇十
第一条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适应未成年人身心特点,遵循教育、保护相结合,及时预防和个别矫治的原则。
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社会志愿者受政府委托从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提供资助和支持。
第六条政府、学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使未成年人完成法律规定的义务教育学业。
政府应当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未成年学生减免有关费用,提供适当的学习资助。学校应当做好减免家庭经济困难的未成年学生有关费用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流动人口流入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招生计划安排、费用收取、学籍管理、教育资源配置等方面创造条件,保障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及时接受义务教育。流动人口流出地的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流动人口流入地的人民政府做好有关教育管理工作。
流动人口的未成年子女仍留在原籍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其接受义务教育作出安排。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帮助其接受义务教育。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接收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就学的中小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当地中小学校、职业技术学校管理体系,向其提供教师资格认定、学籍管理、教学评估等公共服务。
第八条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未成年学生法制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学校每学期对学生进行的法制讲座不得少于6个课时。中小学校应当根据需要聘请校外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班主任、辅导员应当具备与其承担的教育管理职责相应的法律知识。
学校应当对未成年学生进行自我保护知识教育。
学校应当逐步配备具备资质条件的专职或者兼职心理教育教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知识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内容,将中小学校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效果纳入教学评估内容。
第九条学校应当指导、帮助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习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和法律常识,通过家长会、家访等形式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相互通报未成年学生的学习和品行情况。
第十条未成年学生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不得歧视,不得擅自停止其上课,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其退学、转学;未成年学生需要进行生理或者心理治疗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为其治疗,学校应当提供休学等便利。
学校应当将中途辍学的未成年学生的情况告知其居住地的居民(社区)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的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教育功能的单位在寒暑假期间开展有益于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二条鼓励创作、出版、发行、展出、演出、播放适合未成年人特点,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文艺节目和其他精神文化产品。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和建设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图书馆等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公共文化体育场所;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建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文化体育场所和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文化体育设施。已建成的文化体育设施,必须投入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在寒暑假期间,应当延长开放时间,开展适合未成年人的文化体育活动。
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未成年人开放。
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的未成年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指导其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二)给予其正确的生理、心理知识指导;。
(四)预防和制止其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五)主动配合学校、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其进行教育;。
(六)预防和制止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监护能力但不履行监护责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其批评教育,责令其履行监护责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虐待、遗弃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并向公安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被监护未成年人放任不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受侵害的未成年人、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均吸毒成瘾或者均在监狱服刑,以及其他情形不宜行使监护权或者无法行使监护权的,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暂未确定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收养。
第十七条受民政部门委托或者受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的寄养未成年人的家庭,应当根据寄养协议,履行保障被寄养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寄养家庭所在的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寄养家庭不再符合寄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民政部门报告。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十八条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逐步建立本辖区内未成年人基本信息资料;确定居民(社区)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社会志愿者或者其他热心未成年人教育的人员,对家庭教育失当或者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指导和个别教育;为贫困、单亲或者失亲等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九条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辖区内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进行救助。救助机构应当将救助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管理,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指导和矫治。
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抚养。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载体制作、传播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
(四)胁迫、诱骗未成年人乞讨、盗窃、卖淫或者从事色情表演;。
(五)引诱、教唆、容留未成年人赌博或者为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提供便利条件;。
(六)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发现未成年人吸烟、酗酒的,应当予以劝阻和制止。
经营烟、酒的场所应当设置禁止未成年人购买烟、酒的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出售烟、酒。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的教室、阅览室、寝室、活动室和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其他场所吸烟。
第二十二条宾馆服务业经营者接纳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住宿的,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所在的学校联系。无法联系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禁止洗浴场所留宿无监护人陪同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向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出租房屋。
确因学习需要,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书面同意,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租房住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并不得让未成年人单独居住。房屋出租人发现租房的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受到他人侵害,或者发现租房的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制止,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学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未成年人健康使用互联网资源,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立即到场调查处理,并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人要求反馈处理结果的,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营业性游艺娱乐场所中设置的电子游戏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学校、图书馆、书店等场所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服务,其计算机终端应当安装和使用封堵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的过滤软件。
第五章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教育列入教育规划。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或者指定一所学校承担工读教育任务。
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工读教育所需经费和教育设施投入;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招生、学籍管理、教职工的待遇和职称评定等方面实行特殊政策。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做好工读教育管理工作,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学校学习和接受矫治。
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缺乏管教能力、在学校无法继续学习的,经其监护人申请,可以送其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学校学习和接受矫治。
第二十六条对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学校接受教育矫治的未成年学生,原就读的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对学习期满要求转回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确有必要的,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第二十八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教育矫治档案,对其遵纪守法、学习和劳动情况进行记录,以利教育、监督、考核:
(一)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批准保外就医和劳动教养所外执行的;。
(二)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并确认有严重不良行为的。
对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其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当地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未成年人所在的学校(单位)、居民(社区)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有关社会团体成员和社会志愿者,对其进行教育、心理指导和行为矫治,安排其参加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和从事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劳动。
第二十九条被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免予刑事处罚和刑罚执行完毕、解除收容教养或者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三十条对正在监管场所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探视,配合执行机关对其进行教育、矫治。拒不探视、不配合的,其所在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居民(社区)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改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洗浴场所留宿无监护人陪同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公安机关按每接纳1名未成年人处以50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房屋出租人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向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按每接纳1名未成年人并处元罚款,但一次接纳多名未成年人的,罚款总额不超过15000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或者营业性游艺娱乐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电子游戏机服务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5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500元的,并处2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图书馆、书店等场所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终端未安装和使用封堵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的过滤软件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由教育行政部门对负有责任的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所称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月1日起施行。
预防未成年犯罪工作总结篇十一
青年强则国家强,青年兴则国家兴,中国的青少年大有可为,大有作为!青少年是中国梦的最为广泛的践行者!
青少年时期正是一个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塑造和形成的关键节点。然而,在我们青少年的身边,由于社会结构体系复杂,社交网络良莠不齐,在我们的周围充斥着诸多的犯罪诱因,致使我们的青春曲折艰辛!
1.通过这次班会活动,使学生了解各种法律法规,知道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2.教育同学懂得什么是不良行为,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3.教育同学养成自觉遵守和维护法律,远离不良行为,增强青少年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意识,养成自觉遵守和维护法律的行为习惯。
开云KY官方登录入口 学生。
【活动地点】。
永吉县第四中学一年十六班教室【活动过程】。
预防未成年犯罪工作总结篇十二
(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养成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家庭、学校、社会相结合,一般预防和重点预防相结合,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开展道德品行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犯罪预防、行为矫治等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督查、考核体系。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共青团组织等组成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协助本级政府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五)组织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和养成良好道德品行的教育、培训等活动;。
议事协调机构的具体办事机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全社会应当积极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行和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增强辨别是非和对违法犯罪自我预防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侵害。
第六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文化广播影视、市场监管、民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共青团组织、妇女联合会、工会等人民团体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家庭、学校应当承担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优势,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家庭预防。
第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相互尊重、和谐友爱,为未成年人创造健康成长的良好家庭环境。
第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有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相关法律等方面的知识,以自身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教育影响未成年人,支持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的公益活动,帮助未成年人提高自我预防违法犯罪的能力。
第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六)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收听收看阅读健康向上的影视节目、音像制品、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抵制不良信息的侵害。
第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强迫、放任未成年人辍学、卖艺、乞讨,或者从事违法活动。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外出务工的,或者未成年人离开父母、其他监护人到异地上学、生活、工作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生活做出妥善安排,不得放任不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双方对未成年人应当继续履行抚养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因离异不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义务。
未成年人的继父母、养父母对其抚养的未成年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履行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委托教育和管理未成年人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履行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管理责任,保持与委托人的联系,沟通未成年人有关情况。
第三章学校预防。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未成年学生思想、道德和法制等方面的教育,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作为每学期法制教育课的重要内容;每学期期末集中开展一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主动加强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在学校的学习和品行情况。
学校应当指导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知识。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法律知识和心理学知识的培训;配备经过心理专业培训的教师,为未成年学生提供心理教育和辅导。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充分利用校内资源,组织未成年学生开展各种文化、娱乐、体育、科技等课外兴趣活动,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加强与周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联系,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未成年学生开展校外和假期活动。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落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教学计划的监督检查。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校落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教学计划,作为学校教育教学考核内容。
第四章社会预防。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有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设施。
文化、体育和教育等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向未成年人开放,有条件的可以对未成年人的业余文化、体育活动提供辅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和其他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单位,开展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活动。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兴建的.文化体育设施向未成年人开放。
第二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利用本区域资源组织开展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校外和假期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困难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需要帮助的未成年人,应当通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必要的帮助。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失学、辍学等闲散未成年人,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送未成年人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对符合就业条件的未成年人,提供就业帮助。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不履行监护义务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履行监护义务。
第二十二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社会组织应当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给予必要关心,帮助解决生活、就学、就业等方面的困难,不得歧视。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利用典型案例,通过法制教育基地、模拟法庭等形式,加强对未成年人预防犯罪的警示教育。
第二十四条新闻出版、文化广播影视、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的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和网络信息等内容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旅馆、洗浴场所的经营者或者房屋出租者,接纳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住宿,应当及时与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联系;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学校、图书馆、书店、旅馆等公共场所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屏蔽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
通信、网络运营单位应当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发挥宣传、教育和引导作用,防止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的传播。
第二十七条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企业、律师事务所、心理咨询机构等单位和个人以志愿服务的方式,对未成年人开展道德品行教育、法制教育、心理疏导、就业培训、行为矫治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发挥其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作用。
共青团组织通过志愿服务队伍和帮扶联系机制,对未成年人开展思想教育、法制宣传、心理疏导和特殊帮扶。
第五章重点预防。
第二十九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共青团等社会组织对家庭教育缺失的未成年人群体,应当根据其特点和需要,在生活、就学、就业等方面给予重点关注,提供必要的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对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重点加强法制教育和有针对性的社会矫治,预防犯罪和避免重新犯罪。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及时将其送交民政部门给予救助。
第三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确实缺乏管教能力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到指定的专门学校接受教育和矫治。
第三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应当配合刑罚执行机关对其进行教育和矫正;对不配合帮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探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批评教育。
第三十三条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有针对性的教育和指导,帮助其纠正不良行为。
第三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专门学校,负责对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不适宜在普通学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矫治。
原学校应当为到专门学校接受教育和矫治的未成年学生保留学籍。未成年学生完成教育和矫治后,应当接收其继续学习。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配备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人员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和心理疏导;对有严重心理问题的未成年人,可以由专业心理咨询人员进行心理干预。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结合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研究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势、特点和规律,向政府和有关单位提出预防建议。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根据实际需要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社会调查结果作为案件处理和司法行政部门刑罚执行的参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形成的相关犯罪记录,应当在案件终结后予以封存。
第三十八条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对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建立矫正档案。刑罚执行完毕后,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做出矫正效果评估报告,并封存矫正档案。
第三十九条鼓励心理咨询机构和专业心理咨询师志愿为涉罪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干预服务。
第四十条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对涉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帮教。
第四十一条全社会积极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认识毒品危害,远离毒品,提高未成年人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强迫、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条件。
第四十二条司法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泄露未成年人在专门学校学习、受到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的个人信息,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委托教育和管理未成年人的组织或者个人,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履行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改正。
第四十四条学校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制教育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旅馆、洗浴场所的经营者或者房屋出租者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联系或者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学校、图书馆、书店、旅馆等公共场所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屏蔽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预防未成年犯罪工作总结篇十三
利用社区家长学校阵地,要求家长“为国教子”,以德育人。本着教人先律己的原则,教育家长提高自己的道德素质,争当“合格家长”,同时个孩子做表率,培养有道德的.合格人才。社区的“五老”人员用校外辅导站、家庭小课堂等阵地,在节假日就近就地组织孩子开展尊老爱幼、文明礼貌等道德实践活动;请公安干警给孩子讲案例,使少年儿童增强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争做合格的“小公民”,另外还通过“街校共建”六中和实验小学加强教育工作,贯彻中小学生守则和行为规范,让孩子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实践使我们体会到“三结合”的道德教育方法是取得效果的根本。
二、以法律制度规范人,防止孩子犯罪。
按照上级要求,我们社区成立了“关爱工作领导小组”,实行每周以碰头的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例会制度,对帮教对象的走访、谈心制度。充分发挥“五老”作用,调查摸底,掌握社区内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热情地对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进行帮助教育,做到四个“真心”即真心体谅他们,贴近生活,与他们有共同的语言;真心感动他们,增进感情,与他们交朋友;真心关爱他们,贴近思想,重新塑造美好心灵;真心救助他们,贴近作为,解决他们的面临的实际困难,使他们以感激的心态,约束自己,不做错事。
三、创建良好的活动空间,让未成年人快乐的健康生活。
我们采取多方联防的机制,消除不良环境和罪恶生存的土壤。清理了校园周边200米以内的网吧等文化娱乐场所。“五老”法制监督员经常活动在社区,配合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督,防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游戏厅、歌舞厅等;警务室分工包校,保证校园内外的治安秩序;在双休日和假期,我们与实验小学联手,组织社区少年先锋队员开展校外法制道德实践活动,寓教于乐,让孩子们在兴趣中陶冶情操,在实践中受到锻炼,在积极向上的氛围之中快乐成长。
四、以最佳关爱暖人心,保证特殊未成年人公平发展。
事实证明,有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多数是家庭特殊穷困,本人有特殊原因的,所以,我们特别注意在未成年人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排忧解难上下功夫。比如居民孔德明是个残疾人,女儿孔林玉在四中读书,面临辍学的困境,社区主任亲自出面与四中领导协商减免学费使她安心学习。居民刘显明、张桂华夫妇双下岗,张桂华脑出血手术后成了植物人,因生活没有经济,读开云KY官方登录入口 的女儿刘利准备退学,为帮助他们度过难关,社区为他们办了低保,动员辖区三位女企业家对他们进行捐助。
201x年的预防未成年犯罪工作,我们仅是取得了初步成绩,在新的一年里,我们要在街道综治委的领导下,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深入开展;未成年人零犯罪社区”创建活动,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
预防未成年犯罪工作总结篇十四
为切实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宣传工作,引导未成年人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给未成年人营造健康良好的成长环境。6月10日,武陵区府坪街道青阳阁社区新时代文明实践站联合党员志愿者、居民志愿者在步行街新时代文明实践点爱心驿站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活动。
社区工作人员通过粘贴海报、发放宣传手册、设置公共宣传栏、网格微信群、led屏滚动播放等宣传方式,提升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增强居民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活动现场,志愿者通过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群众宣传、讲解《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和“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鼓励孩子们从小懂法守法,以点带面提升辖区居民知晓保护未成年相关的法律知识。
此次宣传,进一步增强了社区居民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认识,有助于全社会共同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也助力给未成年人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预防未成年犯罪工作总结篇十五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本条例所称不良行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专门学校,是指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矫治的学校。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月1日起施行。
预防未成年犯罪工作总结篇十六
(主持人)了解了相关性的法律知识。看看大家对这些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
(一)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知识竞赛试题(主持者:张鑫)选出六个同学进行知识问答题抢答。(二)歌曲《心声》(表演者:李旺,伴舞:乔涵)。
预防未成年犯罪工作总结篇十七
目前,全国及我省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数量均呈上升趋势,而且出现了违法犯罪主体低龄化、团伙化,违法犯罪手段成人化、高智商化等新特点,已成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和社会民主法治进程的逐步推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往往涉及多重社会利益主体,违法犯罪结果波及辐射范围广泛,无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被害人、被侵权人,还是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本人及家庭都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矫治工作同样涉及教育、司法、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多个政府及社会职能部门,同时,客观上也需要建立共同配合、群策群力的工作模式。近年来,xx省xx区借鉴外地区先进经验,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探索建立了一套以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工作为核心、其他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矫治工作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消弭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了进一步学习借鉴xx市xx区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推动全省妇联系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矫治工作的开展和完善,我们就上述问题到xx市xx区妇联和法院进行了专题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查阅相关案卷材料等方式深入了解了相关情况,现整理相关经验如下:
xx区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审判工作起步较早,一直是全省法院系统的先进单位,也是全省法院系统单独设立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开展跨辖区集中管辖的试点法院之一。xx区法院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前身是刑事审判庭内设的少年犯罪合议庭,为了进一步适应工作需要,更好的发挥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教育、感化、挽救的司法职能作用,20xx年,经同级人事编制部门批准,单独设立了机构,专门负责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xx区法院根据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特点,选配了政治素质优秀、审判业务精通、工作耐心细致的5名法官到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工作,为此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坚强的队伍保障。而且,这5名审判人员都具有师范院校学习经历或教师工作经历,胜任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工作;同时,该院还从xx区妇联等单位聘请了6名人民陪审员,参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工作,有效保障了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该院的主要做法可以归纳为庭前调查、庭审帮教、庭后回访“三结合”。开庭前走访被告人的学校、家长、亲友或住所地派出所民警、居委会主任,了解情况,做到了“三查明”,既查明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征、平时表现、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查明未成年被告人家庭及周围生活环境;查明未成年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认识和态度。并把这些内容均固定到《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表》中,作为第一手资料,从中把握少年犯思想脉络,摸清其犯罪的症结,确保在庭审中有的放矢地对少年犯进行教育和挽救。庭审过程中,为更好地发挥帮教作用,该院在全省法院系统首创了“圆桌审判”模式,即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审判人员、公诉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等就座于椭圆形审判桌周围而形成的一种专用于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审理的座谈式庭审模式,用以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恐惧心理和抵触情绪,更好地发挥教育、感化、挽救的庭审功能。案件审理工作结束后,该院积极延伸职能,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庭后回访工作,对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犯罪人指定专人跟踪帮教,防范重新犯罪;对适用监禁刑的犯罪人,积极与羁押监所衔接,协助监所部门开展教育改造工作;同时,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并帮助大量适用非监禁刑的犯罪人解决了就业、就学问题。
20xx年以来,该庭共审结未成年犯罪案件134件,判处少年犯171人,跟踪考察少年犯210人次,召开大型帮教座谈会50余次,联系安置就业19人,安置继续就学100余人,2名缓刑少年犯考上了大学,4人升入中专的骄人成绩,20xx年,xx区人民法院少审工作凭介其精锐的审判力量、先进的司法理念和突出的审判实力取得了全省首批地区未成年犯罪案件的指定管辖权。(说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集中管辖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打破案件地域管辖范围,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集中到一个或几个人民法院审理,以统一刑罚适用标准、整合优势审判资源,更充分地发挥审判工作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的职能作用。)。
近年来,该区积极探索,大胆尝试,整合资源,合理转型社会办学机构,本着“政府引导、社会主办、社区配合”的原则,采取了司法机构、执法部门、街道社区、家庭联合创建社区青少年矫正“成长驿站”的特殊模式,挽救失足青少年,使他们重新步入了社会,鼓起了生活的勇气,燃起了生命的希望,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社区“成长驿站”突出了特色化教育,有的驿站以留守儿童为主,有的以问题学生为主,还有的以违法犯罪少年为主。作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一个新的、有效的载体,主要是通过五项教育与实践活动,承载起了社会德育教育的功能,发挥了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积极作用。一是开展心理教育,帮助孩子克服逆反心理。二是开展体验教育,让孩子感受不同生活。他们领着孩子们徒步行走去丰满水电站、到贫困学生家中比童年、让孩子到饭店打一天工、组织孩子到监狱参观,请在北京就读的大学生讲北京风情和大学生活,激发孩子们对美好未来的憧憬,还带领孩子们到农村体验生活。驿站通过利用现实生活中的不同场景和孩子们在体验中的真心感悟,引导他们正确认识人生、了解自我,充分认识课堂与实践和联系与差别,磨练了意志,增强了他们抗挫折的能力。三是开展法制教育,增强孩子法律意识和防范能力。在街道和社区的协助下,“成长驿站”请社区民警和消防大队教官走进孩子中间,为他们讲解青少年有哪些合法权益,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通过生动的案例教育孩子们怎样识别假币,如何用智慧与坏人坏事斗争,讲防火常识,以及遇到火灾等危险时如何进行自我保护,通过实地演练,提高了学生的安全防护意识。黄旗街家园社区“成长驿站”是个特殊的驿站,在这个驿站接受教育的都是未满18岁的违法犯罪青少年。社区建立了成长驿站后,把这些青少年组织在一起,由区法院定期为他们进行政治、法律教育,学习有关法律知识和道德常识,在思想上对其进行改造。社区则组织他们参加社区的公益活动,如社会劳动、治安巡逻、访贫问苦等等,让他们通过自身的体验,改造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特殊“成长驿站”成立以来,已经接收41名犯罪青少年学员,目前大部分学员已经刑满,重新回到学校或社区,未出现重新犯罪案例,还有两名学员考入xx市的中专学校。四是开展情感教育,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各“成长驿站”把情感教育作为教育的工作重点,力图通过各种形式的活动让孩子从小就懂得关心别人、关爱社会,学会理解和合作。南京街五中社区开展“爱心慰问”活动,组织学生用积攒的零花钱买来生活用品,定期到本社区的孤寡老人、军烈属和低保户家中慰问,为他们收拾房间,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事。五是开展家庭教育,提高家长的教育能力。他们在驿站开设“亲子讲坛”,聘请国内知名教育专家为学生家长讲课,“知心姐姐”卢勤、xx大学青少年教育专家董进宇博士、北华大学社会问题教授沈健、“全国十大杰出母亲”李一凡都曾经来到xx区为孩子家长讲授“如何让孩子快乐成长”、“怎样做一名合格家长”、“做孩子的知心朋友”等专题。让更多的家长重新审视自己的家教方式,越来越多的家长能够和孩子一起学习,进行良好的沟通。
三年来,xx区共有5批40名失足青少年走出驿站,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他们有的考上了大学,有的参加了工作,在驿站参加教育的学员没有一名不“毕业”的。走出了一条社会力量、司法机构、执法部门、家庭共同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预防青少年重新犯罪的新途径。
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和矫治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只有社会各方面力量协调一致,互相支持,密切配合,才能保证这一工程的顺利进行。所以各级妇联组织应当进一步发挥特色优势,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参与,共同努力,从源头上抓起,加大预防和矫治工作力度。
一是积极组织协调,形成各职能部门的良性互动,建立预防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长效机制。妇联有着占人口半数的工作对象,有着与各级政权组织相顺应的工作网络,有着工作延伸到家庭的特点,妇联工作不仅仅与广大妇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更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妇联组织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违法犯罪工作中,应该发挥桥梁纽带的独特作用和优势,与各部门协调合作,共同建立起预防和矫治未成年违法犯罪的长效工作机制。在工作中,要注重加强与其他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工作上的衔接配合,遇到共同性、关联性及本部门无法妥善解决的问题,积极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研究解决,达成共识,形成合力。
二是积极与社区矫治相结合,进一步推进“三零社区”建设。首先,加强对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完善法制教育工作机制,创办未成年人教育指导中心和活动场所,构建社区、家庭、学校三结合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网络。在现有的基础上,结合普法活动,定期邀请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专业人员给中小学生上法制课,以生动的案例来打动他们,配以相关法律的讲解,改变过去死板的课本教育方式。使他们容易接受,真正入心,入脑,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其次,加强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关爱。这包括社会、学校、家庭等各行业协调联动。真正从心理上,在日常生活中关心、爱护他们,了解他们的想法与需求,帮他们认清是非,了解社会,而不是在事后为其遮掩、平息。办好各级家长学校,将科学的家教观念传授给家长,从源头抓起;学校与家长改变观念,加强信息交流,及时掌握他们的想法与需求,并加以正确引导。
三是积极参与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妇联组织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作用。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受到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经济衰退的直接影响,经济领域、社会领域的各种矛盾将很可能互相叠加、集中爆发,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应对社会环境变化的能力较弱,面对涉及未成年人的矛盾纠纷,其违法犯罪行为也将随之高发,这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当前,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与完善已经成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和重要做法和发展趋势之一,(说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指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相互协调地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既包括人民法院的诉讼解决方式,也包括行政调解、经济仲裁、人民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妇联组织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一元”,应当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延伸服务职能,协助人民调解、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等组织和机构,积极开展调解工作,积极参与人民陪审,化解矛盾纠纷,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于激化之前、化解于司法诉讼之前、化解于造成严重后果之前。
【本文地址:http://www.pourbars.com/zuowen/163796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