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报告范文(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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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报告范文(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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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报告篇一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二)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不含东川区)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的职责,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和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分工共同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和下列职责:

(五)监督、检查办理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工作;。

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建立协会组织,发展会员。

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应当配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管员,实行聘任制,报酬由州(市)、县(市、区)解决。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工商、教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工商等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在办理居住、婚姻、务工、食品安全、经商等有关登记和证照手续时,应当了解流动人口中成年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并及时向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教育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在接收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时,了解《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并报告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向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

第六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流入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四)为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七)与流动人口的用人单位(含雇主,下同)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协议;。

第七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流出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四)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已婚流动人口免费办理《生育服务证》;。

(八)为实行晚婚晚育和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已婚流动人口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奖励和优待政策,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下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一)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发放国家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并做好相关指导和登记;。

(六)向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第九条流动人口应当依法实行计划生育,接受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第十条流动人口中18至49周岁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按照《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村(居)民委员会)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手续时,应当按照办理机关了解计划生育信息的要求,向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工商等部门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有关计划生育信息。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回户籍所在地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其户籍所在地的办理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办理。

流动人口育龄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应当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依法办理。

第十二条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流动人口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现居住地财政分级予以安排。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向已婚流动人口提供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人民政府、人口计生等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在为流动人口孕产妇进行产前检查时,应当要求其出示并登记《生育服务证》;对没有《生育服务证》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人口计生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对查证可能造成违法生育的怀孕妇女,能够采取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应当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及时采取计划生育补救措施。

流动人口非意愿怀孕或者可能造成违法生育怀孕的,应当主动配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时采取计划生育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人口计生等部门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举报流动人口可能造成违法生育的怀孕或者违法生育行为属实的举报人,应当依法给予奖励和保护。

第十六条人口计生部门及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和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未按照《条例》和本规定办理和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依照《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条例》和本规定的,依照《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医疗、保健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拒绝或者阻碍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月1日起施行。2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公布的《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报告篇二

今年,我县全面掀起开展“激情干事创新业、创先争优作示范”主题实践活动,xxxx镇以提高计生干部激情干事的作风、提升计生服务的水平为目标,稳中求进,创先争优,按照“科学发展,和谐计生”的工作思路,在进一步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的基础上,加快人口计生工作的转型升级,大力开展“宣传服务、技术服务、公共服务”三大服务,统筹解决人口数量、人口素质、人口结构、人口流动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人口环境。按照县下达给我镇的计划生育各项任务和年初制定的工作思路认真开展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全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各项工作任务。

xxxx镇现有18个行政村,4个社区,总人口57459人,育龄妇女14846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11622人,采取各种节育措施的有10034人。今年1-11月份人口出生409人,计划生育率为98.78%。今年1-11月全镇女性初婚297人,符合晚婚年龄的有189人,晚婚率为63.64%,计划外怀孕率为0.49%。综合节育率为86.34%,长效节育率为68.50%,统计质量明显提高,无统计误差。基础知识知晓率为90%,随访服务率95%,深化知情选择活动,知情选择率100%,积极宣传免费婚检孕检,婚检率为93%,孕检率为94%。流入新居民31896人,其中育龄妇女12976人,新居民已婚育龄妇女管理服务率达95%以上,较好地完成了县下达的各项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任务。

一、加强领导,加大投入,确保计划生育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镇党委、政府始终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首要问题,纳入了全镇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并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今年主要从“三个有”上确保了计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即经费有保障、人员有落实、制度有改革。

1、经费有保障。一是确保计生办、服务站工作人员工资每月按时发放;二是确保奖金福利等待遇均由镇财政全额拨款;三是确保计划生育宣传、服务等所需经费投入到位;四是确保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政策所需资金的及时到位;五是开展落实长效措施奖励以及四项手术报销费现场报销,确保奖励与报销及时到群众手中。全镇xxxx年用于计划生育经费共万元。

2、人员有落实。一是我们大力加强计生干部队伍建设,配足配强镇、村两级计划生育干部。根据5万人以上的镇要求配备2名公务员的要求,我镇党委、政府非常重视,共配备了3名公务员,我镇现有计生办工作人员8人,技术人员3名。今年下半年,一名公务员退休,马上又增补一名公务员到计生办,保持了计生工作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二是村、社区计生联络员队伍的更新。年初,下发了《村级计划生育联络员聘用意见》的通知,就计生联络员的聘用条件和聘用报酬进行了调整,要求一名计生联络员全年报酬在1000元左右,确保计生联络员队伍健全,人员、职责、报酬三落实。目前,我镇有行政村和社区专职计生服务人员35人,村(居)民小组计生联络员180人。形成了镇、村、组三级计生管理网络,为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三是配备新居民计划生育协管员3人。

3、制度有改革。建立健全“三会一制度”。一是建立联谊会。联谊制度提倡以老带新、以新促老,新老并进,一个老计生干部带一个新计生干部,共成立了4大组,11小组的联谊网络。并设有一名会长,由镇计生办主任担任。联谊活动由会长召集,确定活动内容,每季活动1次,围绕镇村计生工作重点、热点、难点、焦点,组织开展座谈讨论、学习考察、讲座授课等活动,结合村情民情,敢干敢创,用心找到解决问题、推动计生工作的套路与办法。围绕服务群众,研究探讨新形势下为广大育龄群众搞好优质服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办法措施。二是建立片内小组会。结对的11个小组,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互查互帮会议,由老干部查看新干部的、报表台帐准备情况,交流日常工作。三是完善月会。固定每月月底、月初4号、5号召开村、镇、镇村三级月会制度。村计生每月率先召开联络员会议,镇计生办到村参加,听取辖区内药具发放、孕情、生育、四项节育措施、流动人口等基本情况。计生办传达贯彻上级有关会议精神,总结上个月工作,布置下个月各项任务。促进上下的沟通与合作。镇级例会由镇计生干部总结阶段工作,汇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镇村例会主要完成工作汇报、月报工作。四是健全考核评价机制。专门制定印发《xxxx镇xxxx年度人口计生目标责任制百分考核》的通知,提高考核奖励力度,增加村、社区征收社会抚养费、在三个月内及时发现计划外的给予加分,加强新居民计划生育的`考核力度。

二、多种形式,教育引导,广泛开展丰富计生宣传服务。

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今年1-12月份共开展各类培训31期,参训人数达2958人。同时举办了联络员培训班,对22个村(社区)进行计生面授教育培训。特别注重“优生两免”、“两非”的宣传,重点做好“五个一”宣传活动。

1、举办一场大型纪念5.29协会日计生专场文艺演出。活动主题为:“均等服务提水平,越歌乡音唱和谐”,xxxx镇推进“幸福家庭关爱工程”暨纪念“5.29”计生协会日文艺晚会。镇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幸福家庭关爱工程成员单位负责人、志愿者代表以及县计生局领导,部分企业、每个村、社区计生协会及新居民代表参加。xxxx镇四个片计生协会和钮扣企业计生协会联合会积极筹备了5支文艺节目。特别是新胜村推选的排舞,有9名新居民群众也积极参与,提高了协会日活动在新居民群众中的影响力。

2、举办一期“关爱员工关爱健康”富士康主题宣传活动。在富士康开展了一场文艺演出、知识宣传和版面展出、有奖计生知识问答活动,邀请县计生局宣教科、县疾控中心艾滋病防治专家对富士康的员工们进行了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新居民计划生育政策、艾滋病防治知识等培训,约500名员工接受了培训。

3、举办一期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关怀生殖健康知识集中宣讲活动。3月底4月初,我镇邀请“全国三八健康使者万里行”、县健康教育讲师团成员以及镇计生办管政策干部对全镇18个行政村500多名育龄妇女举办了7场专题宣讲活动,内容包括计划生育政策和生殖健康知识。

4、举办计生知识竞赛和培训。举办了“学计生知识、展计生风采”计划生育知识竞赛活动。组织全镇66名计生联络员开展书面考试,12名村级计生联络员开展现场知识竞赛,还邀请了其她计生联络员同时观摩。举办了全镇计生联络员培训会和领导干部计生知识中心组学习会,分别邀请市计生委副主任、县计生局局长等进行讲课,参加人数500多人。

5、自制一批计划生育宣传品和宣传资料。为做好全年宣传工作,我镇印发了流动人口均等化服务、幸福家庭关爱工程宣传彩页2万份;幸福家庭关爱工程、三优工程年历画1份、牙签盒3000份、环保袋3000只。在西入口设置大型广告牌1块,在邮电路建设计划生育宣传一条街(主要是迎风旗),内容为开展均等化服务、打造阳光计生,实施免费婚检孕检、促进生育文明建设。

三、实施项目,促进健康,深化人口计划生育优质技术服务。

1、计卫合作,共同开展“三查”服务。我们与卫生院多次合作,分别在三个片区,开展妇女病检查,共有860名新居民参加了妇科病检查,共查出患有不同程度妇科疾病的妇女有95人,均在卫生院和县级医院得到了及时治疗。

2、多举并措,规范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我们对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对象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避孕节育方法知情选择的告知,引导育龄群众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长效避孕措施。同时,对落实长效措施的对象,进行即时报销和及时奖励的制度,xxxx年,共报销351例,51887元(其中新居民76例,7629元),奖励落实长效措施189例,21400元(其中新居民20例,2000元)。

3、镇村联合,确保分级随访服务到位。今年按照新分级随访制度的要求,我们从注重上门随访、扩大随访对象、提高随访质量、加强抽查评估这四个方面健全和规范了随访工作。对实施四项手术、出生对象提高了镇级上门随访的例数,使100%的对象得到了随访服务,健全和规范了随访记录。镇服务站人员每周完成2篇以上服务笔记,各村实行计生服务员随访服务日记制度。

4、规范管理,提高避孕药具的可及率。全镇现有免费药具发放点93个,药具可及率达95%以上。每个点上要求有标志牌、有记录、有药具箱、有专人、有上岗证。同时综合考虑了新居民的药具可及率,在新居民较多的村部和自然村设有专门的针对流动人口的免费发放点。另外,严格杜绝避孕药具过期的现象。

5、促进优生,提高群众优生两免意识。今年在贯彻“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工作中,我们落实措施,寻求突破,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使孕前优生检测和婚前医学检查率分别达到了93%和94%。一是改善两免环境宣传。在人口密集的三个中心村制作了4块公益广告牌,2个宣传橱窗,大力宣传“优生两免”知识。在新建设的茜墩村生育文化特色村中融入了优生两免的宣传内容。将荷池村陈旧的优生两免标语进行了翻新,同时,开展了刷新一批以宣传“优生两免”政策和“预防出生缺陷”为主题的墙头标语。二是建立个人评定机制。我镇建立了对村(居)计生服务员的优生“两免”工作绩效考核机制。明确了村级计生服务员实施优生“两免”的工作职责。通过对优生知识普及率、新婚和待孕夫妇优生咨询指导率、婚检率、孕检率、告知率等进行综合评定,年终根据成绩评定结果分类给予专项奖励。

6、整合资源,探索优生优育优教工作。优生优育优教促进工作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事关千家万户幸福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省、市、县的工作要求,我镇整合各方资源,积极探索,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在六一节前夕开展了名为xxxx镇“三优”示范家庭的创评活动,积极引导全镇家庭参与优生优育优教工作。同时,xxxx镇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在镇卫生院公共卫生楼三楼成立三优指导中心,总投入25万多元,目标打造富有xxxx特色、目标人群信赖,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公共服务机构。

一是加强领导、高度重视。xxxx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将三优工作作为人口计生工作重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专门成立xxxx镇优生优育优教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制定了“三优”促进工作计划。明确提出,xxxx年建立三优指导中心,并积极创建嘉兴市优生优育优教指导中心市级示范点。

二是统筹规划、规范建设。xxxx镇严格按照市级示范点的评估标准,选择交通便利、环境优美的xxxx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大楼三楼建造xxxx镇三优指导中心。三优中心面积为241平方米,中心设立了接待咨询室、成长测评室、视频阅览室、亲子活动室、互动培训室、婴幼儿游泳室等,并配置了图书、杂志、vcd,电脑、课桌椅、投影仪、音响、电视机、玩具、成长测评软件等。三优指导中心聘请了专兼职工作人员6名,镇计生办主任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其中2名为幼儿园老师(专门到上海市宝山区科学育儿中心进行了为期两周的脱产培训),2名为既有专业知识又有实践经验的妇保、儿保医务人员,科学系统地为新婚夫妇、怀孕夫妇、0-3岁婴幼儿父母及抚养人传授优生优育优教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使目标人群的受教育面达到80%以上。

三是明确对象,深化服务。xxxx镇三优指导中心积极向群众宣传优生优育优教知识,年初印制了4万份优生优育优教年画,举办新婚孕产妇培训班5期,举办上街宣传优生优育知识5次,在xxxx镇幼儿园举办三优亲子活动9次。依托幸福家庭关爱工程,针对新婚家庭、待孕家庭、已孕家庭、婴幼儿家庭开展各类个性化志愿者活动,服务412人次,广泛宣传优生两免工作。

四、注重服务,转型升级,全面开展计划生育公共服务。

1、幸福家庭关爱工程。

一是招募志愿者。招募优生优育、青春教育、致富发展等6支志愿者针队伍共167名。二是举办幸福家庭关爱工程推进会,会上对6支志愿者队伍进行授旗仪式,志愿者代表进行表态发言。三是广泛宣传。制作了牙签盒、环保袋等宣传品,同时做好基层工作室上墙制度、台帐资料等的指导工作。四是志愿服务。1-11月,6支志愿者队伍对八大类家庭,开展八大类个性化服务共925次,服务群众11880人次。

我镇的幸福家庭关爱工程得到了上级领导的肯定,今年2月8日省计生协陶晶副会长来镇作专题调研,充分肯定了我镇的做法,3月14日省计生协创建幸福家庭活动项目点工作座谈会在我镇的朝南埭社区举行,我镇作了经验交流;5月8日余杭计生委领导带队来我镇交流。

2、流动人口均等化服务。

深入开展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一是落实新居民四项手术报销工作,1-11月共报销76人,共7629元,落实长效措施奖励20人,共2000元。二是完善流动人口信息统计工作,健全和落实人口计生与派出所、卫生、民政、新居所等部门人口计生信息通报制度和部门协作机制。印发《关于建立xxxx镇新居民计划生育有奖举报制度的通知》,提高有奖举报奖励标准,1-11月共通报333例,发放奖励7020元。三是成立“阳光计生”行动队,针对举报上来的新居民违反政策怀孕对象,由xxxx镇“阳光计生”行动队的队员分片进行走访与劝说。四是开展新居民计划生育大排查活动。6月中旬联合新居所出动160名计生联络员和新居民协管员开展为期3天的集中大排查活动,内容包括新居民法规宣传、《居住证》查验工作和免费b超单发放等,同时加大对违法怀孕和违法生育行为的查处力度。四是新居民集中宣传月活动。以富士康(富鼎科技)为重点加强新居民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推进企业生育文化建设。成立生殖健康服务室。在富士康女生宿舍楼建立一个生殖健康室,按照“一栏一架一箱”,即设置一块宣传栏,公开新居民计划生育政策,特别是享受的优惠政策等。

五、依法行政,文明执法,逐步建立健全计生利益导向机制。

1、规范计生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认真抓好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到位工作,做到有法必依、文明执法。今年对历年未结案的征收对象进行了续征工作,有11例对象在今年继续缴纳了社会抚养费,其中6例征收完毕,给予结案。继续认真抓好对当年度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到位工作,一方面规范法律文书,另一方面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不到位或兑现难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提高当年结案率。今年,对违法生育(含三种口径)的14户对象均进行了立案,征收到社会抚养费6户,征收率达0.75%,征收到社会抚养费9.03万元。认真做到行政执法“主体、内容、依据、程序、文书”五规范。无一例因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不当而造成的意外事故的发生。

2、健全计生利益导向机制及政策。今年全镇共有独生子女家庭3565户,发放xxxx年度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需要镇财政拨款10.69万元,现已全部预发到各村、社区,正在向独生子女家庭发放中。今年,我镇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又新增了350人,全镇现有950人享受此项政策,位居全县最多,在审核、公示过程中,我们都认真核实,严格把关。确保了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落实到户、到人。

3、严把依法统计及生育政策关。在统计中认真做到月报、季报按时准确上报,杜绝瞒报、漏报,在检查和暗访中未发现统计误差,受到了上级领导的充分肯定。同时,在再生育审批中,注重时效,按时做好报送审批工作。今年1-11月,共办理再生育审批69例,特批10例,均能做到材料齐全,流程准确,专人负责。

六、宣传先行,健全管理,严格开展出生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1、宣传先行。始终把宣传教育放在首位,以改变群众的生育观念为重点,从源头杜绝“两非”行为。一是搞好宣传发动。利用宣传横幅、墙画、墙报、宣传单、生育文化园等宣传渠道,在全镇范围内大力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和禁止“两非”的法律法规,让群众了解性别比失调的危害、以及打击“两非”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促使群众自觉抵制“两非”行为。共悬挂宣传横幅4张,刷新墙画2幅,张贴墙报264张,发放宣传单13000余份,重点宣传出生性别比治理。二是开展学习培训。在党委中心理论组学习、计生干部培训班、计生联络员培训中,重点宣传当前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现状、危害和禁止“两非”的法律法规。三是规范管理卫生、医药等相关部门。在卫生院、药店张贴“严禁开展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法终止妊娠”、“严禁出售人工终止妊娠药物”的警示牌。四是开展“关爱”女孩活动。在世界人口日当日,xxxx镇计生办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开展了主题为“关爱女孩,性别平衡”的宣传服务活动,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先行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营造了有利于女孩成长的社会氛围。

2、部门协作。计生、新居所、卫生建立生育、节育、防疫信息互通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卫生院定期下传孕情,计生、新居所联合普查辖区内的孕情,定期上报并由镇计生办联席孕妇户籍地核实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于计划外怀孕的由阳光计生行动队队员(镇计生办计生干部、所在村计生服务员、镇新居所计生协管员)上门进行政策宣传及劝说离开。xxxx年,共劝说离开新居民计划外孕妇35例,说服人流19例。

3、控制计内人流。针对怀孕大于四个月的新居民孕妇在本地人流进行严格的审核,给新居民违法生育带来压力,引导新居民遵守计划生育政策。xxxx年,共参与审核19人次。

4、健全管理制度。严格实行b超管理制度、凭证引流产制度、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生育服务联系单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源头管理。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经调查取证属实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

七、增强活力,优质服务,不断提高计生协会影响力。

1、不断加强协会组织建设。

按照县计生协会的要求,xxxx镇加强协会组织建设,会员队伍不断壮大,到目前为止,全镇共有基层协会26个,协会会员7134人,占全镇总人口的12%。一是成立富鼎电子科技嘉善有限公司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之家。3月,进行了富鼎电子科技(嘉善)有限公司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之家授牌仪式。镇村计生干部、公司职工代表近600人参加了仪式。二是壮大纽扣企业计生协会联合会。钮扣企业计生协会成立后活力感染了越来越多的企业主,联合会从4月成立以来,已从最初的48人发展到76人,人员增加了一半多。会员们组织前往马尔代夫考察,在5.29计生协会日文艺晚会上,会员们自编自排了一支魅力女性时装秀。5月份还组织企业内300多名女员工开展生殖保健服务。

2、不断提高协会的工作水平。

一是积极参与村民自治。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推进基层民主政治的需要,是做好新时期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必经之路和必然趋势。我们高度认识到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重要意义,积极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真正发挥出协会组织在村民自治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进一步强化了村级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村“两委”干部分工包组,协会小组长负责到户到人。二是进一步推行了村务公开。各基层协会在村务公开栏公开了生育政策、再生育审批程序、奖励优惠政策等接受群众监督,增强了计划生育工作透明度,使计划生育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村民自治真正落到实处。

3、不断增强协会活力。

一是文艺演出。xxxx镇各计生协会为“5.29”文艺晚会积极筹备了5支文艺节目。钮扣计生协会联合会的会员们精心安排了一支时装秀,特地去苏州、上海等地挑选服装,考虑到计生协会资金紧张,他们主动提出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从编排到道具等各个环节无不亲力亲为。二是外出活动。在协会活动日来临之际,xxxx镇钮扣企业协会联合会的会员们,自发组织马尔代夫五日游,在一同出行的过程中增进了了解,拉近了距离。

4、推进优质服务建设。

一是做好计划生育关怀基金募集和发放管理工作。今年上半年募集到计划生育关怀基金2万元(募捐者为xxxx镇上企业――戴拉博有限公司)。围绕计划生育五关怀活动,根据各村、社区调查摸底的情况,镇村两级共对42户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发放生育关怀基金16400元。二是各村级协会积极组织发动每年一次的免费生殖健康检查,今年已有6095人次得到免费检查,有效地提升了协会的影响力。三是企业计生协会会员在自身带头贯彻计生政策的同时,在自己企业内部也做好了计生宣传工作,确保自己企业里的员工,特别是流动人口无计划外生育,同时,加强新居民的生育关怀服务服务均等化服务。积极组织新居民参加免费生殖健康体检。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报告篇三

区政府副区长:刘湘林。

(2005年1月28日)。

同志们:

这次召开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主要是回顾总结2004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对2005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行部署。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2004年,全区上下围绕保持“省先进行列”的总目标,按照“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要求,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中心,攻坚克难,真抓实干,在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大洗牌”中,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全面完成了各项工作目标。

一是继续保持了省先进行列。2004年度全区共出生2345人,其中计划内出生2341人,计划生育率99.82%,在全省县市区中排名第一;多孩控制率0;实现村为主比例93%;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75%,被省委、省政府授予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省先进药具站,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综合考核第一名,继续保持了省先进地位不动摇。

二是领导重视非常到位。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工作,始终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把计划生育工作与经济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督促、同考核,及时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共召开3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计生工作,并就计生队伍建设发出专门的会议纪要;层层签订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和计生综合治理。

责任书。

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考评细则》;为解决我区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专门制定了相关政策,出台了《荷塘区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和《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大了计生协会工作力度将协会工作纳入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之中。

三是宣传教育显现特色。继续深入开展了“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开展了“走千家、入万户”优质服务宣传活动月工作。与市公交广告公司签订了低偿计生宣传广告协议,利用新华西路公交站亭空闲广告位(共15块)常年登载计划生育公益广告;在农村和社区以计生阵地建设为龙头,加大了人口与计生国策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推进了“婚育新风进校园”活动,五月份在株洲工学院开展“计生国策宣传周”活动。在株洲工学院率先成立“大学生国策宣传健康教育志愿者协会”,开通了校园人口与计划生育网站,举办了大学生青春期生理卫生及性知识讲座和“人口与计生国策”演讲赛,此项工作先后在株洲电视台、湖南经视、中国人口报、人口与计划生育杂志上作了专题报道,得到了省、市领导的高度肯定,开创了荷塘区人口计生工作的又一大品牌特色。通过强而有力的宣传,群众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日趋形成。

四是优质服务全面展开。全年免费施行计划生育手术1926例,为育龄群众节省开支49050元,免费发送避孕药具11.2万元,为27805名育龄妇女进行了生殖健康检测,为23636名育龄妇女进行了妇科病查治,其中检查有病的1172人,治疗人数1172人,治愈939人,不孕症治疗53人,治愈32人。为育龄妇女购买了计生系列保险,发放了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卡和手册,每个社区都设立了“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便民箱”,极大的方便了育龄群众。

五是行政执法力度加大。对2003年度、2004年度的16例违法生育对象的社会抚养费进行查处征收,已有4名违法生育对象全额交纳了社会抚养费,12名违法生育对象部分交纳了社会抚养费,对其中5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缴纳义务的对象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达75%。加大了对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机构的处罚力度,依法对2个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个体诊所进行了查处,给企图违法施行计生手术的医疗机构敲响了警钟。

六是协会工作得到加强。2004年是协会组织建设年,各级基层党组织都给于了高度重视。五月份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圆满完成了协会换届工作,对全区各村(居)委会、单位协会也进行了整顿。加强了以流动人口为主的企业协会建设力度,月塘街道率先在合泰社区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加强了村(居)民自治工作,荷塘铺村计生协会成为株洲市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首批示范点,在全区率先实现村民自治。其他各乡镇、办事处也在区计生协会的指导下,按照每个单位1~2个村(居)试点的要求进行了试点。全区各级计生协会紧紧围绕“两为两争”的主线,开展了世界人口日、13亿中国人口日和关注未来人口问题的宣传活动,扩大了影响,推动了工作。

七是优惠政策逐步落实。加大了计划生育政策推动、利益导向力度,制定出台了《荷塘区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在全省率先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基金,并召开了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和有突出贡献计生专干表彰大会暨举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基金启动仪式,对农村自愿放弃再生育家庭代表、农村独女户代表、农村二女结扎户及独生子女户代表和有突出贡献的计生专干进行表彰奖励,对10名农村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女孩进行了扶助,帮助他们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社会反响很好。

一年来,全区人口计生工作取得了不平凡的成绩,主要得益于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计生委的精心指导,得益于人大、政协的监督、支持,得益于各部门的通力协作,得益于全体计生工作者的辛勤努力,在此,我谨代表区政府向与会同志并通过你们向奋战在全区计生战线上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尽管我区人口计生工作主要指标都在高位运行,但面临省里连续三年大洗牌和目前人口压力大的新形势,仍存在以下几个突出问题。

一是计生专干队伍不稳定。由于工作压力大,激励机制还不够,办事处及社区计生专干变动频繁,影响了计生工作的连续性。三个乡镇计生技术服务所也只有1名技术员,茨办和月办均无技术人员,技术服务力量很薄弱,与当前繁重的计生工作任务和依法行政要求很不相适应。

二是流动人口计生管理不到位。随着户籍制度改革,流动人口流动快、流动空间大,给计生工作管理带来了困难。我区2004年度省、市抽样调查中查出的9例出生漏报均为流动人口出生,这说明我们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还很不到位。

三是农村长效节育措施落实不到位。根据统计报表,全区结扎、上环人数逐年下降,用药具人数逐年上升,以结扎、上环为主的长效节育措施落实不够理想,导致违法怀孕和违法生育隐患增多,加大了我们的工作难度。

五是优惠政策落实难。去年虽然对部分实行计划生育家庭代表进行了表彰奖励,但总的来说计生利益导向、优惠政策履盖面还很较窄,还未全面启动“60岁600元”奖励扶助工作。经摸底,我区农村目前符合“60岁600元”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有200余人,另外有自愿放弃再生育家庭200余户和农村纯二女结扎户739户需奖励,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改制企业、困难企业独生子女保健费也没完全落实到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2005年我区人口计生工作目标是:计划生育率在99%以上,多孩控制率在0.3%以下,出生性别比为108,村为主比例94%,统计准确率98%,药具应用率98%,生殖健康监测率100%,意外妊娠率在0.5%以内,优质服务群众满意率99%,农村长效措施落实率96%,流动人口综合管理到位率98%,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80%,本级财政投入人均3.05元,乡镇人均5元,办事处人均2.50元。

为实现以上目标,2005年全区必须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二)加强宣传教育。组织3次以上大规模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确保“一法四规”的贯彻实施。继续开展以“婚育新风进万家”为主线的宣传活动,在群众中树立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都一样的新型婚育观念,广途径、多形式进行宣传,使计划生育政策深入人心,创造良好的计划生育工作氛围。

(三)加大执法力度。坚持依法行政,全面实行计生工作公开,严格执行“七不准”,禁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进一步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规范征收程序,严格按标准征收到位,杜绝降低征收标准提前结案现象,维护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严肃性,对违法生育对象的处罚执行情况依法依程序跟踪督查,落实到位,做到100%的立案查处,征收金额达到60%以上。

(四)推进优质服务。落实好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出生缺陷干预和生殖道感染防治三大工程,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大力落实避孕节育长效措施,提高节育手术质量,降低并发症发生率。定期在农村和流动人口聚居地结合查环查孕,开展妇科病普查普治。加快社区以计生管理为主向以服务为主过渡步伐。

(五)做好村(居)民自治。创造条件扩大试点面,争取2005年在50%以上的村(居)推行计生工作村(居)民自治。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程序、自治章程,加强村(居)民自治配套制度建设,强化村支两委责任。大力规范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尤其要规范下岗职工的移交接管工作。强化社区各部门配合抓计划生育的意识,做到建档到位,宣传到位,管理到位,服务到位。

(六)狠抓长效措施。要提高农村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率,大力落实避孕节育长效措施。各乡、镇要切实做好每季度的孕检工作,特别是春节期间和六月、九月几次孕检,孕检率必须达到100%,杜绝违法怀孕和生育。要下大力气抓好以上环、结扎为主的长效节育措施的落实,抓住源头,消除隐患。

(七)深化利益导向。要认真落实《株洲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优待政策的实施意见》,按照国家、省“60岁600元”要求,对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积极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制定有利于女孩及女孩家庭的奖励办法;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号召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计划生育公益事业,充分发挥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基金的作用,加大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和奖励力度,扩大计生优惠政策覆盖面。

同志们,新年伊始,万象更新,让我们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团结一心,开拓进取,为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再攀新高峰而不懈努力!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报告篇四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以工作、生活为目的来本市居住三十天以上的成年育龄人员。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在本市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地的人员除外。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和监督。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与户籍人口同等标准安排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奖励补助等方法,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六条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教育部门依法将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子女纳入九年制义务教育。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口基础信息共享数据库,实现部门间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定期将办理相关登记、证照和提供服务时了解掌握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告知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需要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提供流动人口相关信息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集、核查、登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四)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告知流动人口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场所;。

(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计划生育相关义务和责任;。

第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环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定点的服务机构,按照规定为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其知悉的相关信息。发现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人违反法定条件怀孕、生育、非法从事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或者卫生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在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社区、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和开发园区等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宣传、便民维权、救助帮扶等活动,引导流动人口实现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凭身份证明、居住证明和婚育证明,享受下列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和奖励、优待: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按照现居住地的有关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应当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接受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一)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四)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十七条育龄夫妻在本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服务登记。办理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居住证明;。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男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在办理服务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十八条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发现流动人口违反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现居住地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当及时通知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户籍地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以及参与登记、核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其他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知悉的流动人口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所在地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并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五条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成年育龄人员,是指18至49周岁的成年人。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11月1日起施行的《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中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报告篇五

协会要开展活动,履行职能,干出成绩,必须要有一定的条件和环境,领导对协会认识的高度,重视的程度对协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按照上级计生协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情况,镇计生协提出了“健全组织、落实经费、加大宣传、强化服务”的工作思路,把协会活动定位于协助党委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不断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在全社会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风尚。党委政府对此给予了充分肯定,镇计生协会一直由退线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常务副会长,充分利用常务副会长的威望,不断扩大协会的社会影响。并明确计生协活动经费由占计划生育事业费的6%,逐步提高到的10%,镇计生协理事按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标准享受60元/月的岗位津贴,村计生协常务副会长享受20元/月的定额补贴。这样,就为计生协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是“协会组织建设年”,党委中心组认真学习了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召开了镇计生协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理事会,并分责任区成立了五个计生协分会,由责任区主任兼任分会会长。与此同时,我们还对部分村计生协的班子进行了调整,在各村民小组成立了协会小组,选举了组长,确定了职责。通过换届和调整,镇村协会的组织结构更加优化,全镇47个常务副会长中,有正处级干部1人,副处级干部1人,正科级干部8人,其它37名均系退休老干部、老教师担任。组织网络健全。

二、积极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不断提高协会的工作水平。

实现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21世纪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必由之路。镇村协会充分发挥来自群众,回归群众的优势,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根本,以村民自治为核心,自觉担负起我镇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的重任。在这项工作中,镇计生协重点落实了“四抓”。

1、抓认识,准确定位。镇计生协组织广大理事、会员认真学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组织理事赴蛇形山、梓门桥等计生协工作起步早的地方参观学习,实地观摩他们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的工作情况,不断深化广大理事、会员对参与村民自治工作的认识。通过学习、参观、讨论,我们认识到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艰巨的社会工程,计生协作为计生战线上的群众组织,会员众多,分布面广,有着广泛的社会优势,广大计生协会会员必将成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力军。

2、抓试点,积累经验。20初,镇党委政府在确立争创市“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的目标时,将着眼点放在了如何发挥计生协的作用,抓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上,并确定了新檀村为村民自治试点村。镇村计生协通力合作,推选热心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老支书王君贤同志任村计生协常务副会长;选举了有代表性、有较好议事决策能力的理事会;建立了一支结构合理、能发挥作用的会员队伍,使之形成网络,建立联系户制度,即理事联系小组、小组联系会员、会员联系育龄群众。“管自己、教子女、帮亲友、带四邻”,实现“协会建在村上,活动搞在组上,责任落实到理事会员身上,作用体现在群众的行为上”的村民自治格局。并对不能发挥作用的会员进行劝退,优化了会员结构。村上还投资1800多元购置了办公桌椅桌椅,装修了会员之家,为会员群众开展活动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中,村协会积极参与,多次召开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协会一班人逐家逐户登门征求意见,对村民自治章程中的条款进行了认真修改,最终制定出台了适合本村实际的《自治章程》。广大会员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和监督节育措施的落实、奖惩和优先优惠政策的兑现,村计生协会的吸引力、凝聚力不断增强,会员的社会地位日益提高,会员们说:“过去是要我入会,现在是我要入会”。通过在新檀村抓试点,我们积累了一些经验,同时也证明了协会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唱主角的定位是正确的,经验是值得推广的。

3、抓整体,全面推进。新檀村计生协在村民自治工作中初见成效,镇计生协及时总结了其经验和做法,并于203月份,在新檀村召开了全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现场会。会上,新檀村协会会长详细介绍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经验和做法,与会人员参观了村协会活动室、村服务室及各种资料等。镇计生协充分肯定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取得的经验,要求在全镇逐步推广。会后,各责任区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分别确定了自己工作基础比较好,群众觉悟比较高,村“两委”班子和协会组织比较健全的村进行试点,继续扩大村民自治试点村的比重。年末,我们对全镇试点村的开展情况进行了调研,进一步总结经验,并召开了加强计生协会组织建设、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专题会议,要求责任区整体推进,全面铺开。

4、抓管理,增强活力。在全面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进程中,镇计生协坚持以人为本,把管理和服务有机结合起来,突出协会的联系户制度,重点推介了计划生育合同管理模式,即按照《章程》的规定,由村民委员会与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协议书》,变原来的行政管理为合同管理。在协议书文本的制订上,理事、会员积极参与,明确了育龄夫妇的权利和义务;在协议书的签订上,理事、会员积极带头,消除了群众的抵触情绪;在协议书的签订过程中,广大理事、会员发挥了主力军作用,有力地推动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开展。据统计,全镇41个村已有37个与农户签订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协议书》,签订率在80%以上。自治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使群众充分享有知情权与监督权,对政府产生了信任感,计生协的工作能力和水平也得到了锻炼和提升。

三、充分发挥计生协会的职能作用,不断扩大协会的社会影响。

计划生育协会是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其主要职能是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发动会员开展互帮互助,为育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协助党委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我镇计生协充分发挥人多,面广,线宽的优势,在计划生育领域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1、启动“关爱女孩行动”。

年,镇计生协组织对农村两女户发放《计划生育优待证》,持证家庭可享受200元养老保险补助,在其小孩考取大学以后,由镇财政发放1000-5000元的“女孩成才奖学金”,到目前为止,已发放《优待证》386本,镇财政解决养老保险费6.88万元,发放“成才奖学金”2份。2004年,“关爱女孩行动”在前塘村、柞子村试点,两个村对持证家庭再补助保险费200元,并对其小孩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免费入学。20,“关爱女孩行动”扩大到35个村,其中有高桥村等35个村对女孩户补助养老保险,永忠村等13个村对女孩户入学进行学费补助。

2、开展“好婆婆、好媳妇、计划生育模范户”评比活动。

2004年初,镇计生协向全镇发出公开评选“好婆婆、好媳妇、计划生育模范户”的倡议,各村计生协积极响应,共推荐了30多名候选人(家庭)。镇协会组织专门班子,逐村逐户进行筛选,最后评选出公益村王冬英、永忠村曾国华、双桥村熊满娥(家庭)上报县计生协,并对熊满娥一家模范落实基本国策的典型事迹摄制了专题片,在县电视台和镇差转台滚动播放。

3、协调各部门对计生困难家庭进行重点扶助。

计生协不仅仅关心群众的生育问题,更多的是要关心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通过“三生”服务促进生育观念的转变。镇计生协积极与各部门联系,协调各部门在资金扶持和社会救济时,尽量向计划生育家庭倾斜。2004年,我镇各部门共救济和扶助1654户,其中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有1263户,占76.4%。镇计生协会也自筹资金对困难家庭进行帮助,年9月,镇计生协会组织会员募集资金7500元,开展扶贫助学活动,为37个村的50个计生困难家庭解决了小孩上学的燃眉之急。

4、督促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的法定社会经济政策。

5、广泛开展新型生育文化宣传教育活动。

几年来,镇计生协围绕计划生育中心工作,开展了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每年印发各种宣传资料2万余份,书写红纸标语8000多条,举办知识讲座200多场,更新板报墙报150多期。2005年,镇协会发动广大理事、会员宣传奖励扶助政策,严格按照上级要求逐户进行核实,全镇上报奖励扶助对象37人,准确率为100%。7月29日,镇里举行隆重的奖励扶助金首发仪式,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宣传活动推向高潮。在集中整治“两非”联合执法行动中,广大会员积极提供线索,领导小组根据线索进行排查,查实洪山实业公司职工医院有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目前,此案已报市计生委和市卫生局进行处理。通过协会会员的积极工作,基本国策进一步深入人心,群众的生育观念进一步好转,2005年,全镇计划生育率达到96.14%,性别比为109.5,基本趋于正常,1-9月,共有69对夫妇主动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稳定低生育水平,要求计划生育协会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提高自身素质,我们将继续努力,为开创我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局面,为构建和谐社会、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断作出新的贡献。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报告篇六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9月22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号令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八条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

第十条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材料。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以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并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可以自行将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五条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医`学教育网整理,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八条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和有关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医`学教育网整理,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格式,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26日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报告篇七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但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的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加强流动人口信息化建设,促进部门之间流动人口基本信息互联共享;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应当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并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卫生、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发展改革、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卫生、工商等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八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四)落实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待政策。

第九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简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对已离开户籍所在地但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经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婚育情况后,可由其家庭成员代办。

第十条婚育证明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的,凭原婚育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免费换领新证。已落实绝育措施且婚育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婚育证明长期有效。

第十一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提交。

第十二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义务情况。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应当自觉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如实报告婚姻、生育、节育等情况。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妻,应当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女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生殖健康检查;依法应终止妊娠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并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生殖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接受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做好下列工作:

第十九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由最先收到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二十一条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三条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没有完成年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的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先进单位。

第二十四条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有关管理和服务职责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为流动人口提供应当免费享受的服务时违法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流动人口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生殖健康检查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月1日起施行。1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报告篇八

***镇位于***县北偏东部,距***县城37公里,地处*********。全镇幅员面积45.3平方公里,辖18个行政村,149个村(居)民小组(含2个居民小组)7786户24790人,党员702人,农业人口22887人,共有耕地面积21087亩(其中田6500亩),其中已婚育龄妇女4890人,一孩率60.62%,综合避孕率92.16%,人口性别比为120.83,人流比8.96,10月至9月,全镇共出身212人(其中符合政策生育183个,政策外生育29个),符合政策生育率为86.32%,出生率8.46‰,死亡232人,死亡率为9.26‰,人口自然增长率为-0.8‰.

1、低生育水平呈反弹趋势。多年以来,镇党委、政府一直将“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作为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工作来抓,并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但近几年来,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依然是出现违法生育的主要原因:一是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一部分人养儿防老的思想依然存在,生育二胎意愿依然非常强烈;二是由于部分“富人”和条件比较好的群众,依靠强大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力,无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超生,在社会上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三是由于流动人口数量逐渐增加,现行的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与之相配套的政策不完善,间接导致了流动人口超生问题日益严重。

2、计划生育工作模式和观念的转变。自实行计划生育。

政策以来,现在的计划生育工作已由过去的以行政管理为主的工作模式转为依法行政、村民自治、优质服务三者有机统一的管理模式,工作的主体仍旧是计生干部,工作对象依然是广大人民群众。不管是干部还是群众,他们接受新的工作模式需要一个过程和一定的时间,这就造成部分干部误认为现在中国放宽了计划生育政策,部分群众又误认为现在不搞计划生育政策了。

3、计生队伍建设不稳定。计划生育工作面广,内容杂,且重点在农村,没有一支强有力的工作队伍是不行的。当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责任重、风险大,什么事都要计生干部参与;另外还有就是大部分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同志都是从农业服务中心和镇企业服务中心及其它镇直各部门抽调来的年轻同志,工作编制依然没有改变,以上方面的原因导致计生队伍人员缺编或经常变动,严重影响了乡镇计生工作开展的质量和连续性。

4、计生工作方式转变,干部畏难心理严重。当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过去强制手段转变为主要是为工作对象提供优质服务,给予处罚坚决按照法定程序,走依法行政的道路,计生干部面临政治、生命、经济三个方面上的风险。另外,镇的执法主体资格被取消,对当前的计划生育工作只能一律采用政策解释,做思想工作。面对部分逃避、抵制计划生育工作的对象,就束手无策,这些人以一带十,以组带村,以村带片,从而造成乡镇计划生育工作的被动。

5、流动人口管理难度大。要稳定低生育水平,流动人口既是难点,又是重点,其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流入乡镇人口户籍地发放《婚育证明》不到位,导致流入乡镇人口得不到未办理《婚育证明》的婚姻、生育、节育等信息,影响镇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二是未婚青年管理难。近年来,受打工潮的影响,许多青年初中毕业后便外出务工,由于对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相关的生育调节知识的不了解,等他们回来时,已有一个或者几个小孩。另外就是这些流出人员流动性太强,居无定所,其户籍地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管理。

6、现行政策的执行难度大。当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乡镇得到了全面的贯彻和落实,但在倡导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部分政策执行起来难度太大。

7、计划生育工作室内材料多而杂。出生一个小孩,光表、薄、册加起来就几十种,这对本来素质就不是很高的村干部来说要求就更高,这不仅打击了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同时也增加了他们的工作负担。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分析。

1、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自从土地承包到户以后,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乡镇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但是社会保障机制还不健全,家庭养老仍是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养老方式。因此,在农村重男轻女、养儿防老、多子多福、不生儿子不罢休等旧的传统生育观念仍然普遍存在,使农村计划生育工作难度加大。

2、生育观念落后。中国几千年旧的生育观念一直影响着人们的生育行为,尤其在农村,显得更加尤为突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家族势力”、“传宗接代”等旧的封建思想在乡镇农业人口的头脑中根深蒂固,难以根除。

3、人口流动性增大。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基层广大群众经商、外出务工意识增强,致使人口流动性越来越大,尤其是流向城市、流向异地的人口越来越多,部分育龄群众为了躲生、逃生,在异地间不断流动,有的可以说流入地见首不见尾,流出地既不见首也不见尾,音信全无,更谈不上计划生育管理。

4、管理手段单一。前几年,乡镇计划生育工作主要靠行之有效的行政手段,这些强制性的行政手段,虽有效地控制住了人口增长的突出势头,但也一度激化了干群矛盾,影响了干群关系。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

1、牢固树立国策意识,创新宣传手段,在基层营造计划生育工作良好氛围和高压态势。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必须长期坚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容有丝毫放松和动摇的。如何坚持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不放松,应始终把宣传工作放在整个人口计生工作中的首要地位。

2、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奖惩,夯实基层基础工作。“人心齐,泰山移”,建设一支能吃苦耐劳、团结向上的计生队伍是战胜困难、完成工作任务的关键。实行工作重心下移战略,切实调动村级领导干部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

3、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干部要站在落实以人为本的、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战略高度上重新认识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树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理念,切实以人为本、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

4、做好惠民政策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衔接和落实。做好惠民政策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衔接和落实。

5、完善流动人口管理体制,全面推进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镇党委、政府统一指挥,协调部门齐抓共管,将外来流动人口底数摸清,分类梳理,实行动态管理。

6、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稳定人口计生机构队伍和提高计划生育干部的待遇。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报告篇九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xx年工作计划安排,4月份,教科文卫工委组织部分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区人大代表,在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蔡康的带领下,对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转型发展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实地走访了澄江街道、沙埠镇,与乡镇(街道)分管领导、计生干部、村负责人、村计生服务员进行了座谈,听取了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汇报,了解了我区人口计生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听取了区计生局关于我区人口计生工作转型发展情况的汇报,并召开了专题座谈会。现将有关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近年来,我区计划生育工作以深入实施“强基提质”工程为载体,以“常态化”管理为主线,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xx年区政府被省委省政府授予“xx”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示范县(市、区),是台州市唯一获此殊荣的县(市、区),xx—xx年区政府连续三年被台州市政府评为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先进奖。各项计划生育主要指标执行良好,xx年,全区共出生6287人,计划生育率94.72%,出生性别比108.28,人口自然增长率3.57%,完成了市里下达的任务,在市对区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位居全市第一。

1、领导重视,形成了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我区充分认识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成立了全区人口计生领导小组,每年年初,都要召开全区人口计生工作会议,与全区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签订责任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出台了《关于加强“两非”案件政策处理的意见》(黄区委办〔xx〕23号),对涉及“两非”行为的单位予以“一票否决”。区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动履行职责,积极参与计生工作,区法院在人力物力方面给予计生工作大力倾斜,每月都组织10余名执法人员开展计生联合执法,区财政投入人口计生事业经费的增长幅度高出同级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区公安、卫生、食药监等部门组成打击“两非”专案组,重拳出击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全区上下初步形成了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2、制度健全,基层基础进一步夯实。去年以来,我区全力实施计生工作“常态化”管理,变原先的“季考评制度”为“月督查制度”,对全区19个乡镇(街道)分别进行了2次月督查,有效督促乡镇(街道)狠抓经常性工作落实,夯实基层基础。全面落实“三捆绑”制度,把全区所有村居划分为示范、合格、整治三类,并落实“政治、经济(资源)、责任”三捆绑制度,将计生工作实绩作为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综合性先进评选资格和报酬发放的重要依据。进一步指导村居修订完善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有效引导村民自觉依法生育。深化计生队伍“岗位大练兵”活动,通过培训、竞赛、讲座等形式提高计生队伍业务知识和服务水平,促进计生队伍素质整体提升。

3、破解难点,违法生育得到有效控制。以社会抚养费征收为突破口,严控违法生育。把社会抚养费征收立案率作为月督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全区xx社会抚养费征收立案率达97.34%,征收率91%,符合率70.76%,分别同比增7.71%、5.04%、7.37%。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通过收集医院出生记录、卫生防疫记录等违法生育证据,实现“零口供”立案,xx年全区申请法院的违法生育案件社会抚养费征收同比增248.74%;冻结划拨违法生育对象户银行存款同比增913.17%;司法拘留37人,同比增29人,有效震慑了违法生育对象,对控制违法生育起到了明显的效果。

4、突出重点,性别比治理深入推进。xx年,扎实开展了“出生人口性别比重点治理年”活动,出台了黄岩区《关于加强“两非”案件政策处理的意见》,成立了打击“两非”专案组,脱产办案,成功捣毁4个“两非”窝点。查处“两非”案件58起,取消再生育指标2人,刑拘3人,判实刑2人,“两非”行政罚款17.89万元,出生性别比治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我区出生人口性别比值稳居全市第一。落实再生育责任包干、再生育审批、孕情跟踪服务和定点凭证引产等制度,落实全过程管理,开展“台州市生孕信息交换平台”试点工作,以信息化推进管理科学化。

5、创新机制,优质服务体系不断完善。乡镇(街道)服务站基本完成标准化建设,全区共建成3个中心站,1个一级站,9个二级站,使服务站面貌焕然一新,服务环境和条件大为改善。在全省率先出台《黄岩区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施办法(试行)》(黄政发〔xx〕40号),从发放一次性抚慰金、提供心理危机干预救助、开展“再生育全程关怀行动”、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金”等四个层面对关爱“失独”家庭这一全新领域进行了有效的实践和探索。“三优”(优孕、优生、优育)工作成功起步,建成区首家省级“三优”指导中心和新前、院桥两个“三优”指导中心,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试点工作,出生缺陷发生率同比下降3.42‰。“关爱女孩、阳光助学”活动全面深化,计生政策性保险扩面增项,计生奖扶金标准提高,对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女孩、女孤儿发放一次性助学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显著加强,澄江街道建成全区首个省级规范化流动人口计生服务中心,对外出流动人口开展“双向”服务,设立外出协作点,为台州籍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三查”服务。

我区的人口计生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成绩,但困难仍然存在,面临的形势更加严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违法生育态势不容乐观。由于历史和经济社会发展等综合因素影响,群众的生育意愿与国家的生育政策要求的矛盾仍然存在,人口惯性增长势头强劲,违法生育现象有抬头趋势,控制违法生育任务仍然艰巨,xx年,全区计划外出生332人,同比增加6人,增幅1.84%,计划外生育村居215个,占总村居数的37.79%,同比持平。近几年来,有关专家、学者在互联网上关于“放开二胎政策”的讨论持续不断,而专家、学者的观点仅仅是政策探讨层面,并非国家现行计生政策的调整,但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却是政策被误读,影响了人们对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正确认识,基层工作难度增大,出生人口性别比有所反弹,xx年全区出生人口性别比108.28,居全市第一,但今年一季度有所反弹,治理工作不容松懈。

2、依法行政缺乏相应有效措施。随着依法行政的不断推进,一方面上级对人口计生工作刚性的考核评价体系一以贯之甚至趋紧,而另一方面人口计生工作的有效措施和手段却相对弱化甚至缺失,目前正处于老办法越来越不能用,新办法还没想全、还没想透、还没想深的局面,做好人口计生工作难度很大。

3、综合治理工作尚未真正形成。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涉及社会方方面面,单靠人口计生部门难以实现,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机制虽已建立,但由于种种原因,有些职能部门只考虑部门利益,对计划生育工作不够重视,存在该管不管、管而不严、甚至不管的现象,难以形成联合执法的良好工作局面。基层基础仍有待提升,乡镇(街道)违法生育对象出现在“三查”遗留名单之外的现象不在少数;随访服务欠到位,随访记录不够规范;部分村计生服务员职责不清、情况不明。

人口计生工作是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强化领导素质,抓好工作落实的同时,重点应在转观念、强管理、优服务上下功夫,推进人口计生工作转型发展。

1、加强宣传,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要积极协调各类宣传媒体,创新发展宣传方式,依托“文化三下乡”等平台普及人口计生政策,广泛深入开展国策、国情与人口形势宣传教育,进一步澄清一些干部群众对现行计生政策的模糊认识,推动全社会和各级各部门清醒地认识到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重点做好“三个不变”政策宣传,即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不变,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制度不变,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不变,保持人口与计生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2、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要想从根本上转变群众的生育观念和生育行为,必须始终坚持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关心群众的利益诉求,通过一系列经济社会政策和利益导向机制,把人口计生工作与提高群众福利结合起来,实行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到各种相关奖励优惠政策,帮助计划生育家庭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解除群众的后顾之忧。要兑现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待政策,加大对独生子女死亡残疾特殊困难家庭的扶助力度,继续开展关爱女儿户家庭活动,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低生育水平的稳定。

3、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行政。一是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行国家人口计生委七条禁令和八项纪律,坚守法律底线,坚决杜绝因违法行政而引发的计划生育重大案件。二是认真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专项执法治理工作,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手段、方式,依法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同时要开展联合执法,切实解决一批“老大难”案件。三是保持查处“两非”案件的高压态势,力争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对涉及“两非”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从严处理,绝不姑息。

4、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合力。要不断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群众参与、区域协作的工作格局,进一步深化和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具体措施。要建立“一盘棋”的工作格局,计生部门要加强与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分析研究,共同探讨计生管理的新思路、新办法,相关部门也要拿出具体的、切合实际的、相互协作配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外出流动人口管理,强化信息采集和“联动协同”机制,形成综合治理人口问题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5、提升计生干部素质,为计生工作提供坚实保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口计生工作,深化人口计生干部素质提升工程,对乡镇(街道)计生队伍因材施教开展针对性的培训,对村计生服务员落实月考核制度,树立计生干部队伍“优质服务”理念,以服务赢得民心、争取实效。同时要以开展“优质服务提升年”活动为载体,着力提高计生公共服务能力,推进计生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探索乡镇(街道)开展优孕、优生、优育等特色服务,进一步提升计生服务水平,提高群众满意度。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报告篇十

截止目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已经进入了考核年度的第十个月,离考核时间只有短短的不足三个月时间。近十个月以来,在镇委、镇政府高度重视下,通过全镇各级干部的辛勤努力,以春季“20xx人口计生百日整治”活动的强大工作阵势为突破口,对比与市委、市政府签订的责任指标,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上半年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截止六月底,全镇出生人口768人,其中的政策内生育700人,符合政策生育率91.15%,高于责任指标0.15个百分点;政策外多孩3人,政策外多孩率3.91‰,低于责任指标6.01个千分值;出生男孩451人,女孩317人,出生人口性别比142.27:100,比去年同期(143.58)下降了1.31个单位比值;农村独女户生育二孩女孩34人,占全年任务(45人)的75.56%,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7人。

社会抚养费征收已经超额完成;办理涉嫌“两非”简易案件33例,占政策内二多孩生育人数18.33%;涉医案件初步掌握一例证据,已移交计生委执法大队,可望本月实行突破。

全镇66个村居的村居平台建设通过各级督办和努力,除新农村外,65个村居全部开始操作和应用,村居在线反馈率居全市之首。

上述责任指标的完成,也通过了全市四月份的半年工作考核。

二、下半年工作重点。

虽然通过九个月的辛勤努力,各项指标有所缓解,但符合政策生育率与责任指标(91%)齐口满线,稍有不慎,就会突破红线;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高位运行,虽呈逐年下降趋势,但下降幅度不大;农村独女户生育二女户任务的完成任重道远,有限的时间可能难以达标;村居专干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亟待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有待夯实。因此,镇、办、村必须抓住重点,加大相关指标的落实和执行力度。

1、进一步加大农村独女户孕情监测和管理,确保农村独女户生育女孩指标完成。

对新发现的早孕和本次未见面的农村独女户家庭,采取邻包邻、亲包亲、本组干部包本组村民的方式进行包保,对不认真履责的包保干部,出现隐瞒孕情、擅自终止妊娠等涉嫌“两非”行为的,依据有关文件实行硬帐硬结,争取年终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在140:100以内,二女户生育人数达到或超过40人。

2、进一步强化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孕情监管和补救,确保符合政策生育率不破红线。

全镇上下必须齐心协力,在七月底到八月,开展一次全面的生殖健康服务,确保发现并补救一批政策外怀孕的.对象。对这次活动实行周通报、半月形成重点、年终考核结帐。

对于部分有违法生育村居和单位的干部本人及其家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由镇委、镇政府牵头,联合纪委、计生等部门,查处一批并公开处理,该给党纪政纪处分的不姑息,该给予经济处理的不手软,在全镇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

3、进一步加大“两非”案件的甄别和查处力度,确保涉医案件的突破。

虽然已经初步掌握一例涉医案件的证据,但取证难、涉案人员不配合的矛盾依然突出,今后必须采取专班为主、办村配合,对涉嫌“两非”对象逐一甄别,凡涉及医疗单位和医生的案例,发现一例查处一例,在七月底实行突破。

4、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工作,确保统计准确率。

一是要加大排查挤水力度,确保不漏不重户,不错项。

二是充分运用村居在线平台,抓生育、节育、孕情、婚姻和新生儿入户情况的反馈与落实,彻底弄清平台信息,不漏掉一个可疑信息。

三是要提高村居专干的信息化水平,确保村居在线平台的应用率得到有效的提高。

三、如何改进措施,提高执行力。

重点突出“真”和“实”。计划生育工作比较复杂,工作的重点仍然在基层,以下面三点入手:

一是每月根据报表反馈的情况,对于较差的村居进行实地调研,帮助其分析存在的问题,解剖产生问题的根源,制定整改督办措施。

二是紧盯省市考核的重点内容、重要指标,加强督办,要将重要指标的完成时间尽量往前赶。

三是对专干要加强爱岗敬业的教育,对基础差的专干多培训,以期达到提升整体工作水平。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报告篇十一

在县有关业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严格按照计生领[xx]6号文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将县政府办公室等部门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纳入xx年度目标管理的通知》,切实履行好民政部门工作职责。现将一年来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报告如下:

1、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依法进行婚姻登记,依法管理好全县婚姻登记工作。严把政策关,加大对早婚、非婚同居的管理教育和查处力度。认真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宣传工作。

2、杜绝在办理结婚登记时以各种名目搭车收费或乱收费。

3、积极抓好民政专业法律法规宣传月活动,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依法规范收养工作,在办理收养登记时,严格核实由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情况证明和无子女情况证明。

4、认真督促民政系统定期、及时向同级计划生育部门报送办理结婚登记的人数和收养登记人数。

5、认真组织落实局机关、事业单位已婚和育龄妇女进行孕情普查。

6、认真切实履行好部门创建职责。

我局积极履行流动人口部门管理职责,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将婚姻登记情况反馈给计生部门,协助计生部门查处非婚和早婚怀孕问题,协助管理领取低保生活费的失业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

今年,我局除积极协助社区搞好计划生育宣传工作外,还在“四下乡”活动中,把计划生育宣传工作与“四下乡”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同乡镇一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作为宣传的内容之一,做到计划生育宣传工作有形式、有内容、有实效。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报告篇十二

截止20xx年5月3日,全县流动人口总量21336人,其中:流入人口1183人,流出人口3人。跨省流入238人,主要来自重庆、广东、湖南、湖北、江西、福建等省,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免费享受了国家规定的基本技术服务项目,免费服务率98%以上。省内流入育龄妇女458人,已婚育龄妇女346人,综合避孕率为100%,计生“三查”率到达98%。育妇跨省流出3913人,主要流往北京、上海、浙江、广东、**、**、贵州等地,育妇省内流出3238人,主要流向成都、乐山、眉山等地。

二、我县scpip平台信息处理状况。

透过近半年县乡两级的共同努力,我县scpip平台信息数据清理、核查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截止6月3日,全县的省际协查共计接收352条,已反馈352条,反馈率为100%,无一条过期信息;接收未办理婚育证明对象151条,已反馈151条,反馈率、及时率为100%;接收未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对象43条,已反馈43条,反馈率、及时率为100%。全县的省内协查共计接收207条,已反馈207条,反馈率为100%:接收未办理婚育证明对象75条,已反馈75条,反馈率、及时率为100%;无未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对象条数。另外,我县在省际和省内的协查发送状况都还欠缺,其中省际协查发送为5条,省内协查发送为183条。全县数据证明,我县的信息协查反馈工作在原有基础上虽有所提高,但还存在差异较大的现象。

三、均等化服务开展、落实状况。

今年以来,我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用心探索、稳步推进流动人口均等化服务,及时制定了《**县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股室任务分工方案》、《**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一盘棋”工作方案》及《**县流动人口健康教育暨健康促进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将流动人口均等化服务作为人口计生综合改革、提高人口计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取得了良好成绩。

免费为外出务工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公开办事程序和相关政策,保障流动人口的知情权、监督权。并及时妥善处理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来信、来访,建立和完善了流动人口利益导向机制,将各项惠民政策延伸到流动人口,关心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帮忙其解决生产、生活等方面实际困难,解除了流动人口后顾之忧。

四、区域协作状况。

为加强区域间的双向协作,与流动人口户籍地卫计部门联系,及时掌握和通报信息,用心推进流入地与流出地之间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管理,直至205月底,县卫计局先后与**省**市**区、**省**县、**省**县、**省**市**区、**省**市**县等28个卫生计生委(局)建立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双向协作关系,并签订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协作资料和职责,逐步构成了两地间流动人口“源头互动、管理互补、信息互通、合作共赢”的局面。

针对我县民营企业较多,流动人口主要集中在民营企业中的特点,在民营企业中建立计划生育协会,扩大计生协会工作对流动人口的覆盖面,不断提高协会参与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的潜力和水平。据最近统计,全县共建立民营企业计生协会共48个,纳入协会服务管理范围的育妇超过1。7千人。多年来流动人口计生协会都能坚持以人为本,与各有关部门协作,创造各种条件,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努力满足流动人口的各种需求。

在下半年的流动人口卫生计生管理服务工作中,我县将继续加强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宣传贯彻,按照“一盘棋”的要求,认真落实《**流动人口健康教育暨健康促进工作实施方案》,建立清理清查和联动互动机制,探索跟踪联系和交流协作方式,创新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人文关怀工作载体,将我县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报告篇十三

乙方:村组,夫妇。

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流动甲方: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计划生育合同: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宣传计划生育政策,督促育龄群众自觉执行生育政策。

2、及时为符合的育龄群众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审核其寄回的环孕检证明。

3、免费为农村育龄妇女提供查环、查孕、节育手术服务,并提供必要的生殖保健、查病服务。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不计划外生育,如避孕失败,主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落实相应的节育手术。

2、外出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进行一次查环,查孕检查或落实一项可靠的节育措施。

3、到达现居住地后,请按春季(1月1日-2月20日);夏季(4月1日-5月10日);秋季(7月1日-8月10日);冬季(10月1日-11月10日)及时寄回现居住地、乡(镇)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所、站出具的环孕检证明。

4、如果寄回的环孕检证明弄虚作假,查出一次,将视为自动放弃外出寄证明的资格,每季应按时回镇服务所进行环孕检。

5、外出后,婚姻、生育、节育情况有变化,本人或家人应在一个月内告知镇计生办。

以上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如有违犯,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外出地址:

联系电话:

家里电话:

二00年月日。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报告篇十四

一是强化孕情监控管理。把孕环检工作与合同管理、村民自治章程有机结合起来,使工作重心转移到重要人群和重点对象的管理上来,增强孕环检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加大对孕环检质量的认证工作,落实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制,严格查处孕环检假证明行为,提高孕环检质量,切实堵住管理漏洞,消灭计划外生育死角。加强对违法怀孕监控,对违法怀孕对象加大工作力度,形成强大压力,尽一切努力坚决使其终止非法妊娠,做到早行动、争主动。二是强化社会抚养费征收。要加大依法征收力度,完善经常性工作制度,规范执法行为。要立即安排时间,再掀征收大高潮,对所有遗留未处理的违法生育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要进一步施加压力,力争在高额征收上有新的突破。三是强化责任追究。要全面建立干部考核管理运行机制,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要创新工作方法,明年初借村“两委”换届时机,推行村干部上任承诺制度,村干部在上任前要以书面形式公开承诺抓好本村计划生育工作,切实解决个别村的主要干部离岗现象严重,不闻不问计划生育工作的现象;并认真执行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同时,对村级计生宣传员进行一次全方位的调整,切实将工作比较主动、能力和水平相对较高的人员调整到岗位上来,同时,不折不扣的落实工资报酬,保证一年工资报酬不少于1700元,切实提高工作积极性。要进一步调整考核机制,进一步借鉴浦江、建德计生工作村自为战的成功经验,做到奖惩合理,科学公正,促进广大干部增强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计划生育各项工作更好完成。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报告篇十五

为了全面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根据《xx省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处关于开展xx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年中自查自评工作的通知》要求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对我办事处的流动人口“一盘棋”工作进行了自查自评。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总体状况。

xx镇现已纳入流动人口管理平台人员总数为1456人,成年育龄妇女为295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为52人。我镇流动人口以流出人口居多,基本上无流入人口。大多数流出人员以广东、浙江、**等经济发达地区为主。

xx年度流动人口出生政策符合率100%,怀孕人员怀孕后均采取回到我镇生育,免费技术服务落实98%率。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财政资金投入增长呈现逐年增长的情况(其中免费技术服务经费比去年同期增长一万多元),机构设置为1、人员配备1。

二、工作情况。

面对流动人口这个特殊的群体,我镇高度重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镇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要求各行政村坚持以人为本,关爱留守老人和儿童,关心他们的生产、生活和学习,使流动人口没有后顾之忧,同时对返乡的育龄妇女进行宣传,发放避孕药具和宣传页,使广大流动人口由理解到配合,对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进一步创造良好环境。

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和信息化工作情况。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由各村村委会对本村的全员流动人口个案信息进行采集核对,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使我办事处外出的育龄人员入库率大大提高。并通过流动人口系统中待办事宜模块,及时与流入地进行信息沟通,反馈情况。

流动人口均等化服务情况。简化办证程序,及时免费为外出务工的流动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

便民维权及相关优先优惠情况。为流动已婚育龄妇女提供环孕情服务、妇科病普查、生殖保健咨询服务等。通过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及时通报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等相关信息。逐步取消了由本人邮寄避孕节育报告单的`方式,为流动人口减轻负担。

奖励优待政策出台及落实情况。为流动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相关奖励。

区域协作情况。我镇及时应用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流出地及时准确地对流出人口进行完整的个案信息登记和更新,并通报流入地,不断增强了流动人口以户籍地与现居住地的互相配合,共同管理。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我办事处到现在还没有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情况发生。

三、存在的问题。

婚育信息难掌握。流动人口构成的复杂性、就业行为的随意性、生育行为的隐蔽性,增加了管理服务的难度。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报告篇十六

今年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我们深感责任重大、压力重大,可以说自工作以来,以往任何一年没有比今年更具有压力。但是,我们不灰心、不气馁,面对困难,迅速统一思想,切实把人口计生工作放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全局中去通盘考虑,摆上首要议事日程。决定以“三铁”的方针和工作实行一边倒的办法,投入80%以上的精力抓计划生育,坚决打好这场计划生育攻坚战。所以,年初就实行了总体部署、统一领导,分片负责。一年中召开40多次镇三套班子会议专题研究人口计生工作、7次全镇人口计生工作大会、21次落后片和落后村干部会、8次形势分析会等各种会议进行具体动员部署。镇主要领导坚持每周到村督查、暗访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分管领导坚持长年在一线指挥督导,镇三套班子领导分片负责,并降低考核奖励系数,主要领导多次带计生干部到黄岩区澄江镇等地取经,计生线上干部不驻村、不下片专管计划生育,有关部门也密切配合,真正落实了层层责任制,形成了齐抓共管,人人讲计生、人人抓计生的工作局面。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报告篇十七

加大力度推进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我们严格按照规定,依法简化征收程序,大力营造征收氛围,紧跟县里步调,结合各个活动载体,欣起一次又一次征收高潮。在具体工作中做了两方面的工作:一是严格执行标准。按照县委45号文件规定,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栏目进行细化和规定,分项设置了最低组档线,最低组档线统一在省条例最低标准上上浮25%征收,征收过程中堵死一切人情面子关,镇主要领导做到身先士卒,不得冲破最低标准防线,这样,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如石埠村的杨建进夫妇,是20xx年的计划外征收遗留对象,该对象在今年的高压态势下,拉动5批次的人情关系,要求省条例最低标准不上浮25%征收,但是,镇主要领导顶住了各方压力,坚持标准不动摇,最后,该对象只好按镇定标准征收。二是加大征收力度。为了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各片组打破了工作常规,不分节假日和工作日,甚至在晚上进村入户,做有关对象的思想工作,如遇到流入外地的计生对象,一旦有可靠的地址,就不惜代价,千里迢迢到外地落实任务。今年组织了2次人员12人由分管领导带队并邀县计生局、工商局领导一起赴广州落实征收任务,动用了镇里经费10余万。征收氛围十分热烈,也史无前例的突破了征收总额。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报告篇十八

20xx年xx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县人口计生工作的中心任务,紧密结合新农村建设,努力营造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口计生工作的浓厚氛围;大力宣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化“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推进“关爱女孩”行动;广泛开展国情国策、人口形势、人口战略、人口安全宣传教育;广泛开展群众性知识宣传、化宣传、艺宣传,建设新型生育化;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完善宣传教育工作网络,拓展宣传教育阵地;促进新农村建设,为实现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宣传舆论环境。

(一)深化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

1、因地制宜制定《20xx-继续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方案》(乡镇方案列入日常调研、年终考核内容)。

2、参加市人口计生委组织的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孩行动艺演出。(方案另发)。

参加市人口计生委组织的婚育新风/关爱女孩/出生缺陷干预知识竞赛。(方案另发)。

4、继续开展“为国为家生好娃,和谐健康幸福家”主题活动,深化出生缺陷干预宣传力度,普及优生知识。

(二)全面推进关爱女孩行动。

1、总结全县近三年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的经验和1个乡、镇的经验。

2、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宣传打击“两非”和建立完善有利于女孩成长的利益导向机制的经验。

“关爱女孩”行动县有方案,乡镇有计划,有指标。

(三)认真做好全局性宣传教育工作。

1、中央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决定、20xx年中央人口资环境座谈会的宣传。

2、“十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成果、“十一五”人口发展战略的宣传。

继续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宣传。

4、配合“五五”普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关于打击“两非”条款的宣传。

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重点是依法生育依法维权避孕节育预防艾滋病的'宣传。

6、深入开展建立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宣传。

7、继续做好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乡镇经验的宣传。

(四)认真做好常规性宣传教育活动。

1、“三下乡”活动(根据宣传部安排组织)。

2、“711”世界人口日、男性生殖健康日等。

参与“关注妇女,抗击艾滋”行动。

(五)推进“人口大讲堂”建设。

制定年度计划;调整师资队伍。20xx年宣讲主要内容为:“成果与展望”(“十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成果、“十一五”人口发展战略);依法生育与打击“两非”;科学生育与出生缺陷干预;生殖健康与和谐家庭等。适时对“人口大讲堂”进行评估。

(六)加快环境宣传阵地建设。

1、宣传走廊建设。每个乡镇至少建设1条宣传化街(区域内重要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不少于20公里),所经村屯有标志性宣传阵地、园地(宣传碑、牌、标语、画廊等)。

2、宣传阵地建设。每个乡镇、村至少有1处在交通要道、公共场所、方便群众观看的宣传园地或生育化大院,每个中心户必须有2条以上标语。

(七)、县人口计生局拟开展的活动。

1、召开20xx-20xx年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总结表彰会。

2、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首发仪式。

加强中心户建设。按照市人口计生委制定下发“合格计划生育中心户”“优秀计划生育中心户”标准,20xx年,全县合格中心户达到中心户总数的0%,合格中心户中的0%达到优秀中心户标准。方案另行。

4、召开宣传教育三项创新工作现场会。

6、继续推进党校人口理论教育,与党校联合编写人口理论教材。

7、印发“人口大讲堂”基础教程。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报告篇十九

为了全面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根据《河南省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处关于开展20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年中自查自评工作的通知》要求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对我办事处的流动人口“一盘棋”工作进行了自查自评。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总体状况。

苗寨镇现已纳入流动人口管理平台人员总数为1456人,成年育龄妇女为295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为52人。我镇流动人口以流出人口居多,基本上无流入人口。大多数流出人员以广东、浙江、**等经济发达地区为主。

流动人口出生政策符合率100%,怀孕人员怀孕后均采取回到我镇生育,免费技术服务落实98%率。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财政资金投入增长呈现逐年增长的情况(其中免费技术服务经费比去年同期增长一万多元),机构设置为1、人员配备1。

二、工作情况。

面对流动人口这个特殊的群体,我镇高度重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镇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要求各行政村坚持以人为本,关爱留守老人和儿童,关心他们的'生产、生活和学习,使流动人口没有后顾之忧,同时对返乡的育龄妇女进行宣传,发放避孕药具和宣传页,使广大流动人口由理解到配合,对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进一步创造良好环境。

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和信息化工作情况。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由各村村委会对本村的全员流动人口个案信息进行采集核对,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使我办事处外出的育龄人员入库率大大提高。并通过流动人口系统中待办事宜模块,及时与流入地进行信息沟通,反馈情况。

流动人口均等化服务情况。简化办证程序,及时免费为外出务工的流动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

便民维权及相关优先优惠情况。()为流动已婚育龄妇女提供环孕情服务、妇科病普查、生殖保健咨询服务等。通过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及时通报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等相关信息。逐步取消了由本人邮寄避孕节育报告单的方式,为流动人口减轻负担。

奖励优待政策出台及落实情况。为流动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相关奖励。

区域协作情况。我镇及时应用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流出地及时准确地对流出人口进行完整的个案信息登记和更新,并通报流入地,不断增强了流动人口以户籍地与现居住地的互相配合,共同管理。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我办事处到现在还没有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情况发生。

三、存在的问题。

婚育信息难掌握。流动人口构成的复杂性、就业行为的随意性、生育行为的隐蔽性,增加了管理服务的难度。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报告篇二十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第八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十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第十二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三)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9月22日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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