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管理制度范文(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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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管理制度范文(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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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管理制度篇一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形资产、其他资产的内控管理,对企业资源进行计划、组织、控制,使之发挥最佳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无形资产、其他资产内控管理制度一般应包括:无形资产、其他资产的会计核算,无形资产管理的基本内容,无形资产管理的基本构架,单位内部的无形资产管理机构与管理人员,无形资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企业无形资产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

第二章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会计核算控制

第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供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企业自创的商誉,以及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其他项目,不能作为无形资产。

第四条 企业的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计量。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所有权,有的转让使用权;就结算方式看,有的一次性付款,有的分次付款。这些具体情况,都需要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二)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三)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无形资产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四)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2、支付补价的,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实际成本。

(五)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1、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

(2)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第五条 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费用资本化。开发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记入无形资产成本。

第六条 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无形资产的原价,应专门注明备查,以便必要时能够提供及时有效的数据资料。

第七条 公司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

第八条 公司出售无形资产,应将所得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出租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本制度有关收入确认原则确认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时,确认出租无形资产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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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管理制度篇二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权益,充分发挥学校无形资产的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创造价值的资产,主要包括:

(一)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包括产品、技术、工艺、配方、方法、材料、设计等)以及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和校誉,包括:

1.已注册的各类商标;。

2.校名、校徽、学校相关建筑、风景及相关元素;。

3.有声望的重点单位及人物的名称及代表物;。

4.直接和间接拥有的各种服务标记。

(三)著作权d及其等同权利。

(四)贿买、协作、合作和外部赠送获得的专项权利或技术。

(五)特许权(包括通过政府行政许可方式获取的某些特许业务的资质、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以及各类招生特许权)。

(六)土地使用权。

(七)开发或周买的各类软件的无形资产,其占有权和使用权均属学校。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履行监督职能;。

(四)指导学校相关部门做好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各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五)负责学校各类无形资产数据汇总、上报和建立无形资产台账。

第五条、党政办公室负责对涉及校誉的下列事项进行管理:

(一)以学校名义与校外单位开展战略合作;。

(二)学校注册商标的维护及使用;。

(三)校史、校志、年鉴等著作权的保护及使用。

第六条、党委宣传部负责对以学校名义发表的各类宣传报道性文献和作品的著作权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七条、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处以及各教学单位对以下事项进行管理:

(二)负责本单位出资开发或贿买的用于教学管理的各类软件著作权的管理;。

(三)负责对以学校名义与国内外大学或企事业单位联合办学事项的管理。

第八条、科研处负责学校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类、软件著作权类等知识产权的管理:

(一)负责学校专利技术的申请、维护及失效专利的核销;。

(三)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财务处参与学校以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决策,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会同各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对学校无形资产进行账务管理。

第十条、党政办公室、校友工作办公室负责使用学校视觉识别形象(包括校名、校徽、学校相关建筑、风景及相关元素)的文创产品的规划、实施、推广、审核、授权和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信息中心负责对网络域名的申请、变更、注销等事项进行管理,负责网络ip地址的申请与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对其管理企业的经营性无形资产的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各单位负责人是保障本单位所使用无形资产安全和完整的责任人。各单位对其自主建立的各类数据库、信息资源进行自主管理。

第十四条、各单位在开展业务时,根据不同业务,给予不同的授权,签订授权协议,并需经国资处审核,学校审定。

第十五条、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进行,杜绝使用和处置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现象。

第十六条、拟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需向无形资产管理的相关部门提交申请。申请应明确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以及使用的资产类别、使用方式、使用的地域范围及期限等。

第十七条、无形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对使用申请进行查证,按照工作程序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重大无形资产的使用,相关管理部门应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按无形资产使用审批权限申报审批,并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八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允许以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严格履行校内申报和审批程序以及政府部门规定的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无形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核销等。处置必须经有合格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合理计价,正确反映其价值。

第二十条、学校的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的转让,须经学校科研处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无形资产处置申报审批程序办理完报批手续后,按相关流程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无形资产进行处置,应按以下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由相关部门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议、学校相关会议审定后,报上级部门审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二条、学校依法保护学校的无形资产不受侵害,保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单位及个人都有权监督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侵害学校权益的人员和行为。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学校将追究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校的各部门、单位或个人,明知他人非法侵占或使用学校无形资产而为其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的,学校视情节轻重予以校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和学生完成的技术成果以及利用学校资源完成的技术成果,未经科研处审批同意擅自转让或处置的,按相关规定子以处理。上述行为侵害学校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因无形资产占用、处置以及产权归属发生的纠纷,若学校内部不能协调解决,应报请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作行政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涉及国家秘密的无形资产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实行。

无形资产管理制度篇三

(一)无形资产不能继续使用,预期不能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或丧失权利等原因,需进行注销处理的,由无形资产使用部门或无形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注销申请。

(二)无形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需注销的无形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对于重大的无形资产处置,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三)注销无形资产应按照无形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批准后执行。

(一)由无形资产使用部门或无形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对外处置申请,并提出处置方案。

(二)无形资产处置方案应按无形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批准后执行。

(三)财务部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及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公司审计部对公司无形资产购置、管理、处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各环节执行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无形资产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审计部应当提请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购置、验收、管理、处置无形资产,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损失程度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亦同。

无形资产管理制度篇四

为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其价值的转化,规范无形资产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无形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

第二条无形资产是指分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特许权和软件等。

第三条项目实施部门经办人整理与取得资产相关的票据或资料,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项目实施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属于专项费用的,由项目实施部门经办人携带取得资产相关的票据或资料到费用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由费用主管部门分管领导、财务科长、经营副经理、分公司经理进行审核,财务科进行账务处理;属于非专项资金的,由财务科长、经营副经理、分公司经理进行审核相关的票据或资料,财务科进行账务处理。月末财务科编制《无形资产摊销明细表》经财务科科长进行审核后做账务处理。

无形资产管理制度篇五

(一)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准许分公司在一定期间对国有土地享有开发、利用、经营的权利。

(二)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三)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四)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五)商标权,是指专门在某类指定的商品或产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或图案的权利。

(六)非专利技术,又称专有技术,是指分公司所拥有的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已经采用了的、不享有法律保护的、可以带来经济效益的各种技术和诀窍。

(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某些特殊权利,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还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无形资产管理制度篇六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公司无形资产管理,规范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无形资产,是指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即能够从公司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够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协议、资产、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权许可、租赁或者交换的,以及源自合同协议性权力或其他法律权利的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无形资产管理,各事业部及子公司可参照本制。

度执行或另行制定管理细则予以规范。

第二章?职责权限。

第四条?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公司研发中心或相关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申报或提出购置计划。

(二)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无形资产验收、技术鉴定,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

(三)负责建立并登记所管理的无形资产台账。

(四)负责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处置和报废手续。

(五)定期对需要缴纳年费的专利权或对需要缴纳服务费的软件办理缴费手续。

(六)定期对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先进性进行评估,对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的无形资产,应当考虑淘汰落后技术。

(七)负责组织无形资产的清查、登记、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综合管理部为公司外购软件、商标权及土地使用权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二)负责公司商标登记、注册等管理工作。

(三)负责基建移交的土地证后续管理工作。

(四)建立并登记商标及土地台账。

(五)负责土地随同固定资产处置相关工作。

(六)协助无形资产使用部门做好无形资产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财务部为无形资产账务核算部门,协助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做好无形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取得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进行会计核算,登记相关明细账。

(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会同相关部门确定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摊销方法及摊销期限。

(三)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无形资产减值测试,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四)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无形资产的处置、报废进行核算。

第七条?各无形资产使用单位或部门应做好无形资产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保证所使用的无形资产安全完整,发挥无形资产使用效益。

第八条?取得方式。

(一)外部取得无形资产,包括外购无形资产、通过非货币性交换取得无形资产、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通过债务重组取得无形资产等。

(二)内部自创无形资产,指公司自行研究与开发取得的无形资产。

1、外购日常经营所需的无形资产由总经理审批。

2、非日常经营所需的无形资产的采购应按照《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规定的权限审批。

3、通过非货币性交换取得无形资产、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通过债务重组取得无形资产等按《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规定的权限审批。

自创无形资产由公司评审,报总经理审批,确保无形资产投资决策科学合理。

无形资产管理制度篇七

第十二条?无形资产的日常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的要求由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二)无形资产的维护费用是否按期交纳,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三)无形资产台账、账簿记录是否准确,账实是否相符。

(四)无形资产是否按期进行摊销,摊销期限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五)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技术资料应有专人保管,严格限制未经授权人员直接接触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技术资料,对技术资料查询使用应经使用部门及保管部门负责人的审批,保管人应对使用情况进行记录,以便进行责任追究,保证无形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十三条?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保持公司无形资产在寿命时限内的占有权。

第十四条?每年年末由财务部组织无形资产使用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对无形资产进行检查、分析,预计其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无形资产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应当计算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

无形资产管理制度篇八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切实维护学校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所辖无形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学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我校创造价值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校名校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等。

第四条学校无形资产作为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加强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促进其价值的转化;规范无形资产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监督经营性无形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条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无形资产的范围界定、分类和入帐价值的确认和计量;无形资产的增加、使用、处置;无形资产的清查盘点;无形资产的帐务处理;无形资产产权收益管理等。

第七条建立由学校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归口部门、使用部门(使用人)组成的无形资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八条设备与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对学校无形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二)会同学校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

(四)组织对无形资产的清查、登记、汇总及监督检查;

(五)其他相关工作。

(一)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实施办法;

(二)根据使用部门(使用人)提出的鉴定申请,组织无形资产技术鉴定;

(五)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处置等审批手续;

第十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学校无形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使用的无形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二)建立并登记无形资产使用台帐;

(三)提报无形资产处置申请;

(四)检查并报告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

(一)校长办公室负责对学校校名校誉、标识的使用进行管理。

(二)科研产业处负责对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管理。

(三)后勤管理处负责对学校土地资源的使用和管理。

(一)具有使学校获取效益的功能,并且发挥其功能的能力能够被证实;

(二)取得该资产的成本能够计量。

第十三条学校外购和自创形成的无形资产,通过接受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合同约定应界定为学校所有的无形资产,其所有权属于学校。

(三)著作权(的其它无形资产。

(五)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其公允价值确定;

(六)盘盈的无形资产,按现行价值计价;

(七)其他形式形成的无形资产按有关规定计价。

无形资产一般在发生自行开发、购置、受让、转让等行为并经过法定机构评估后,才能计价。

第十六条无形资产在未产生经济价值时,无形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应将其登记在帐。当无形资产产生价值或因投入资金产生成本和费用时,由计划与财务处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无形资产有关业务的帐务处理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无形资产增加、使用、处置、清查等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责任:

(一)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统计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不按规定权限使用无形资产的;

(四)对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不力的。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设备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无形资产管理制度篇九

第七条建立由学校资产管理主管部门、相关部门、使用部门(使用人)组成的无形资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对学校无形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法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学校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

(四)组织对无形资产的清查、登记、汇总及监督检查;

(五)参与学校利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可行性论证;

(六)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相关部门负责具体无形资产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实施办法;

(二)根据使用部门(使用人)提出的鉴定申请,组织无形资产技术鉴定;

(五)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处置等审批手续;

(六)检查、指导具体使用部门做好无形资产管理工作;

(七)主持学校利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可行性论证。

第十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学校无形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使用的无形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的管理细则;

(二)建立并登记无形资产使用台帐;

(三)提报无形资产处置申请;

(四)检查并报告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

(一)校长办公室负责对学校校名、标识的使用进行管理。

(二)科技处负责对科研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批和登记,并将授权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信息抄送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获得专利授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后,相关专利与软件著作权的管理归属于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负责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的财务核算管理。主要管理内容包括:

1.专利申请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批及登记;

2.专利权及专利技术的转让、实施许可合同管理;

3.向社会提供的与专利技术有关的技术咨询与服务等横向课题管理;

5.对学校师生进行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等宣传工作,面向全校提供有关咨询和服务。

(三)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与网络教育学院等部门对招生特许权负责。主要管理内容包括:

1.以学校名义在国内外招收各类学生;

2.以学校名义与国内外大学或企事业单位联合办学,联合招收和培养研究生;

3.对利用学校名义未经许可招收各类学生的行为予以制止。

(四)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宣传部、出版社、图书馆等部门,对著作权及其等同权利部分进行登记管理。

(五)房地产管理处负责对学校土地资源的使用和管理。包括:

1.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变更的管理;

2.建立健全学校的土地档案资料,制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3.处理与相关单位或个人之间产生的土地产权纠纷。

(六)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网络域名类无形资产管理。

(七)资产经营公司及后勤集团负责其所属单位(企业)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无形资产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使学校获取效益的功能,并且发挥其功能的能力能够被证实;

(二)取得该资产的成本能够计量。

第十三条学校外购和自创形成的无形资产,通过接受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合同约定应界定为学校所有的无形资产,其所有权属于学校。

第十四条学校无形资产主要包括:

(三)著作权(的其它无形资产。

第十五条学校无形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其公允价值确定;

(六)盘盈的无形资产,按现行价值计价;

(七)其他形式形成的无形资产按有关规定计价。

无形资产一般在发生自行开发、购置、受让、转让、对外投资等行为并经过法定机构评估后,才能计价。

第十六条拟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需向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相关部门提交使用申请书,申请书应注明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以及使用的资产、期限等事项。

第十七条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对使用申请进行查证,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必要时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十八条申请单位或个人持经审批的申请书与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相关部门签订使用协议,就使用的具体事宜进行约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相关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无形资产使用的收费标准,必要时应请有关专业机构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对使用学校校名、校标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审查其资格、资信;用于经营或对外服务的,要签订合同,合理取费,定期检查。对损害学校权益的,应及时收回授权。

第二十一条学校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发生产权纠纷,应按规定程序予以调解,或依法通过仲裁、诉讼解决。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无形资产使用考核制度。及时合理调配长期闲置的无形资产,充分提高利用率,盘活存量,发挥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无形资产增加主要是自创、购置、受赠、受让、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无形资产的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二十四条外购无形资产要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经过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避免重复、盲目引进。

第二十五条自行开发或研制的项目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学校的所有者地位。

第二十六条涉及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不增加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无形资产清查制度,每年年度末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对盘盈、盘亏的无形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定期对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进行检查。如发现以下情况,应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重新评估并在相应帐簿中登记,且在无形资产的报告中予以披露:

(一)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它新技术等替代,为学校创造效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有充足的理由确信该无形资产的价值大幅下跌,且无法恢复;

(三)其它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第三十条根据充分分析论证,认为有关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时,学校应按规定的程序将相关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予以注销。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它新技术等替代,且不能给学校带来利益;

(二)该项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给学校带来利益。

第二十九条学校建立无形资产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运营情况。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相关部门和使用部门,应严格按规定的格式和期限对其管理或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的存量、状态等作出报告。对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重大事件应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部门。

无形资产管理制度篇十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切实维护学校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南京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部门,以及以学校名义设立的各种机构。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所辖无形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学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我校创造价值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校名校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等。

第四条学校无形资产作为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加强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促进其价值的转化;规范无形资产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监督经营性无形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条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无形资产的范围界定、分类和入帐价值的确认和计量;无形资产的增加、使用、处置;无形资产的清查盘点;无形资产的帐务处理;无形资产产权收益管理等。

无形资产管理制度篇十一

1、无形资产指被公司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

1.1专利权。

1.2土地使用权。

1.3商誉等。

2、无形资产按实际成本入帐,在受益期内或有效期内按不短於10年的`期限摊销。

3、递延资产是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需要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

3.1包括开办费、

3.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和摊销期限超过一年,金额较大的修理费支出。

3.3开办费自营业之日起,分期摊入成本。

3.4分摊期不短於5年,以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有效租赁期内分期摊销。

4、公司的营业收入包括:。

4.1手续费收入。

4.2其他营业收入等。

5、营业收入要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并认真核实、正确反映,以保证公司损益的真实性。

6、营业收入要按照规定列入相关的收入专案,不得截留到帐外或作其他处理。

无形资产管理制度篇十二

1、无形资产的购置要纳入年度预算管理,相关部门根据年度无形资产购置计划及工作需求填写《新增无形资产申购表》,无形资产申请表需注明使用部门、无形资产名称、规格、数量、要求、交付日期及用途等内容,经需求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交无形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评审。

2、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相关部门提出的需求进行评审,通过后经归口管理部门主管或经理审核、分管副总及财务总监复核,报总经理批准。

自创无形资产,由公司研发中心根据市场规划、产品规划及技术规划,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目标并以公司现有产品平台为基础拟定自行开发项目,并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论证通过后制项目任务书,报总经理审批,确保无形资产投资决策科学合理。项目任务书经总经理审批通过后开始组建项目团队,由项目团队负责无形资产开发项目各阶段的工作,项目开发过程中需用的物料采购由项团队提出申请,经项目团队负责人审核,研发中心日常分管理领导复核,报财务总监复核、总经理批准。当自行开发项目在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以下条件时结转无形资产: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无形资产管理制度篇十三

第一条无形资产是公司的重要资源,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二条自行创造或外部购入的无形资产归公司所有,经董事长审批后,可向外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公司商标权归属公司。

第三条无形资产计价: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成本记帐;接受投资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约定的价格记帐;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的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1、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按照预计使用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列示。

2、若预计使用期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按以下方法确定:。

1、法律、合同或者申请书分别规定了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以法定有效年限与合同或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中较短者作为上限。

2、法律中规定了有效年限,合同或者申请书中未规定受益年限的,以法定有效年限为准。

3、法律中未规定有效年限,合同或申请书中规定受益年限的,以合同或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作为上限。

4、法律、合同或者申请书均未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以10年作为上限。

5、摊销年限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变更。

第五条无形资产可使公司在竞争中处于特殊的有利地位,可得到额外经济利益,应对无形资产进行维护和提高。

1、专利权或商标权到期前,应办理相应法定手续得以延期使用;。

2、非专利技术应有相应的保密措施,严防非专利技术泄密给公司造成损失;。

3、专利权、着作权或商标权受到侵犯,应及时加以制止;制止无效,应进行法律诉讼,以维护无形资产不受侵犯。

第六条长期待摊费用是指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

第七条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计入损益。

无形资产管理制度篇十四

(3)明确职责权限,降低经营决策、资产管理风险。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无形资产管理。

(二)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1.不相容岗位分离

(1)无形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与审批分离;

(2)无形资产的采购、验收与款项支付分离;

(3)无形资产处置的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分离;

(4)无形资产业务的审批、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分离。

2.经办和核算无形资产业务人员的素质要求

(1)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

(2)熟悉无形资产的用途、性能等基本知识;

(3)符合公司规定的岗位规范要求。

3.部门具体职责

(1)总经理办公室:审核无形资产购置方案;审核无形资产相关法律文件。

(2)经办部门:提出无形资产购置方案;组织实施无形资产业务取得过程;组织无形资产验收;办理无形资产处置;建立无形资产台账;定期对无形资产安全、适用性进行检查。

(3)财务部:建立无形资产台账;对无形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参与无形资产的验收、检查、处置工作;定期进行无形资产清查盘点;监督、指导管理部门对无形资产的管理。

(三)无形资产取得与验收控制

1.无形资产投资预算管理

(3)对无形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合理安排投资进度和资金投放。

2.无形资产外购流程业务操作操作人内控要求采购申请各经办部门

(1)根据年度预算提出请购申请;

(2)采购项目已经可行性论证并且可行;

(3)对请购的无形资产的性能、技术参数有明确要求;

(4)编制《无形资产购置申请表》。

审核法律部/财务部

(1)审核合同条款的合规性;

(2)审核财务相关条款的适用性。

审批授权审批人

(1)按照公司授权,在授权范围内审批;

(2)审批时应充分考虑审核部门的意见,未经审核的采购项目不予审批。

3.3无形资产验收

3.3.1无形资产验收

3.3.1外购无形资产

(1)外购无形资产由管理部门组织,按照合同、技术交底文件规定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3)管理部门持发票和相关资料到财务部办理无形资产入账手续;

3.3.2自制无形资产

(1)自制无形资产制作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向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2)自制无形资产由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3)财务部依据制作部门提供的《项目验收报告》、相关验收单据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4无形资产的日常管理

4.1无形资产的日常管理

4.1.1无形资产的日常管理由财务部和管理部门共同管理。

4.1.2无形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无形资产的使用状况,及时维护本部门无形资产台帐。

4.1.3无形资产管理台帐登记的内容包括:无形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价值,数量,生产厂家,启用时间,使用部门,摊销年限,使用状态。

4.1.4公司管理部门、财务部定期(至少一年一次)核对相关账簿、记录和文件,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和处理,以确保无形资产账务处理和资产价值的真实性。

4.1.5无形资产管理台帐的保管期限为5年。

4.1.6财务部根据购置合同明确的使用期限与估计使用年限孰低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所有权归属公司的无形资产均属摊销范围。

4.2无形资产的权利保持管理部门应保持公司无形资产在寿命时限内的占有权,具体参照《知识产权管理规定》执行。

5、无形资产处置和特许使用

5.1无形资产处置

5.1.1无形资产处置申请无形资产不能继续使用时,由管理部门详细填写《无形资产处置申请表》。

5.1.2处置鉴定由无形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的技术专业人员对处置的无形资产进行技术鉴定,确保无形资产处置的合理性。

5.1.3处置审批根据权限对无形资产管理部门上报的《无形资产处置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5.1.4处置审计

(2)财务部在处置后根据审批人批准的呈批表,认真审核无形资产处置凭证,检查批准手续是否齐全,批准权限是否适当等,审核无误后据以编制记账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5.2无形资产特许使用公司特许其他公司使用公司的无形资产,由无形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拟定方案,经授权人员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无形资产特许使用期间的权利义务。

6、监督检查

6.1监督检查主体

6.1.1监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对公司无形资产业务决策的审批进行监督。

6.1.2审计部:依据公司授权和部门职能描述,对公司无形资产购置、处置的执行合规性进行审计监督。

6.1.3财务部:依据公司授权,对公司无形资产管理进行监督。

6.2监督检查内容

(1)无形资产业务相关岗位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2)无形资产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在办理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处置等无形资产业务时是否有健全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3)无形资产投资预算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购建无形资产是否纳入预算,预算的编制、调整与审批程序是否适当。

(4)无形资产处置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处置无形资产是否履行审批手续,作价是否合理。

(5)检查入帐依据是否合法,完整。

6.3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6.3.1不按照上述流程操作,造成无形资产增加、启用、变更、处置不能及时进行处理,按照损失程度相应承担责任。

6.3.2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无形资产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审计部应当提请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7、生效实施本制度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后生效并实施。

无形资产管理制度篇十五

第三十条无形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转移和成果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报废等。

第三十一条学校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规范无形资产的处置行为,杜绝处置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现象。

第三十二条处置无形资产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处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值。

第三十三条处置无形资产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

(二)相关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三)有关部门签署意见;

(四)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报相关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五)根据批复处置无形资产。

第三十四条无形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按照《南京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以无形资产对校办产业或对外投资,要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

第三十六条无形资产的处置收益属国家所有,应全额上缴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合理分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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