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监护协议书 委托监护人协议书(大全8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2-01 12:41:05
委托监护协议书 委托监护人协议书(大全8篇)
时间:2023-12-01 12:41:05     小编:MJ笔神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委托监护协议书篇一

委托人___________经与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_______律师担任___________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的辩护人。

二、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___________向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用___________元。

三、本委托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____止。

四、本委托协议如需变更,另行协商。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委托监护协议书篇二

委托人(学生监护人):

受托人(托管责任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根据此条款规定,委托人、受托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定本协议。委托人将xxx(性别男,现年xx岁,系委托人的亲生儿子,以下简称被监护人。)的部分监护责任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在委托监护期间应当履行约定监护人的监护责任。

一、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

1.在委托监护期间,委托人有权随时了解被监护人的生活、学习状况。

2.有权对被监护人的住宿、饮食、学习等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受托人应当积极配合。

3.对于双方约定的特殊事项受托人没有做到的,有权责令改正。

(二)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当及时、足额支付约定的费用。

2.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如实提供被监护人的基本情况。

3.托监护协议期满后,应当及时收回监护权,并领回被监护人。

(三)受托人的权利:

1.有权按时足额收取约定的费用。

2.在没有按时足额收取约定的费用时,有权提前解除协议,并要求法定监护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四)受托人的义务:

1.为被监护人提供安全、良好的教育、住宿环境及营养配餐。

2.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其人身安全。

3.关注被监护人的生心健康,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

二、委托监护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从监护人将被监护人送到受托人处,到监护人将被监护人从受托人处接走(或受托人将被监护人送到监护人处),被监护人的监护责任由受托人履行。

三、委托监护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

1.监护费用标准:1000元/月(含食宿、学习辅导、安全监管)。

2.支付方式:原则上一次性支付半年,若委托方确有困难,双方可协商,但必须提前五天支付次月的监护费用。

四、特殊约定条款:

1.被监护人因伤、因病产生医疗费用的,受托人应及时垫付就医并告知委托人,之后凭相关发票或记录由委托人承担。

2.被监护人需要购买衣服等东西的,应事先经委托人同意后按其指定标准购买。

3.被监护人的学杂费用等由委托人承担。

五、违约责任:委托人、受托人任意一方违约的,向对方承担从违约之日起,到协议约定的终止期限止约定的'费用两倍的违约赔偿金。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捺印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学生监护人):受托人(托管责任人):

年月日年月日

委托人: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

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学校________班未成年学生________的监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对________代为履行监护职责。

第二条受托人履行监护职责的权限与具体要求: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委托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委托人允许(不允许)受托人将监护职责转委托给第三人。

第五条受托人有将履行职责情况向委托人报告的义务。

第六条委托人应当支付的报酬、支付时间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本协议解除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委托人:___(签字)受托人:______(盖章)

住址:____________地址或住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签字)

邮政编码: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协议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委托监护协议书篇三

委托事由: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因(出差在___________________地方)或___________________,特委托_________________(写明受托人姓名及与未成年的关系)到公安机关办理_________________(指未成年人姓名)普通电子护照手续,委托期限自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在委托期间,本人将承担被委托人所代理上述事宜的一切责任。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委托监护协议书篇四

委托人(学生监护人):

受托人(托管责任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根据此条款规定,委托人、受托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定本协议。委托人将xxx(性别男,现年xx岁,系委托人的亲生儿子,以下简称被监护人。)的部分监护责任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在委托监护期间应当履行约定监护人的监护责任。

(一)委托人的权利:

1、在委托监护期间,委托人有权随时了解被监护人的生活、学习状况。

2、有权对被监护人的住宿、饮食、学习等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受托人应当积极配合。

3、对于双方约定的特殊事项受托人没有做到的,有权责令改正。

(二)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当及时、足额支付约定的费用。

2、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如实提供被监护人的基本情况。

3、托监护协议期满后,应当及时收回监护权,并领回被监护人。

(三)受托人的权利:

1、有权按时足额收取约定的费用。

2、在没有按时足额收取约定的费用时,有权提前解除协议,并要求法定监护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四)受托人的.义务:

1、为被监护人提供安全、良好的教育、住宿环境及营养配餐。

2、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其人身安全。

3、关注被监护人的生心健康,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从监护人将被监护人送到受托人处,到监护人将被监护人从受托人处接走(或受托人将被监护人送到监护人处),被监护人的监护责任由受托人履行。

1、监护费用标准:1000元/月(含食宿、学习辅导、安全监管)。

2、支付方式:原则上一次性支付半年,若委托方确有困难,双方可协商,但必须提前五天支付次月的监护费用。

1、被监护人因伤、因病产生医疗费用的,受托人应及时垫付就医并告知委托人,之后凭相关发票或记录由委托人承担。

2、被监护人需要购买衣服等东西的,应事先经委托人同意后按其指定标准购买。

3、被监护人的学杂费用等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人、受托人任意一方违约的,向对方承担从违约之日起,到协议约定的终止期限止约定的费用两倍的违约赔偿金。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捺印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学生监护人):

受托人(托管责任人):

年月日

委托监护协议书篇五

甲方: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乙方:职业:性别:民族: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确保孤儿健康成长,经协商,民政局(甲方)与(乙方)就孤儿养育和基本生活费使用监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孤儿,性别,现年岁,出生于年月日。经(公安机关或法院)查明,孤儿父母已死亡(或查找不到),孤儿由乙方抚养,乙方每月给抚养费不低于元并对其享有监护权至孤儿年满18岁为止。(乙方领取孤儿生活补助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协调落实孤儿现行保障政策,按时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2、甲方定期实地走访看望孤儿,对孤儿养育情况和生活费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履行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监护人所应履行的监护和抚养责任,孤儿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监督和保护。

2、乙方在地方民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孤儿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并用于孤儿包括伙食、衣物、日常用品、教育、医疗、康复等经费在内的开支,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和寄养家庭劳务费等。

三、违约责任

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监护责任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进行监督指导,如乙方未能切实履行监督、抚养义务,甲方有权追回乙方领取的孤儿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或提请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乙方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甲方有权解除此协议并与新的监护人重新签订监护协议。

四、附则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后生效,如有争议可凭此协议共同到当地人民法院,请法官按本协议制作调解书。

本协议一式叁份,乡、镇(街道)一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委托监护协议书篇六

为了确保学生健康成长,为了确保校园安全零事故,本着树立安全第一思想,服从安全第一原则,现就学校与家庭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协议如下:

甲方(班主任)

1、学校教师应承担《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内的有关责任。

2、教师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自查工作,对学生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排查,对学生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针对问题及时整改。

3、学校教师只承担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的安全问题。

乙方(家长及监护人)

1、监护人应遵守《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监护人应督促子女遵守校园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共同做好子女的安全管理工作。学生应在上课前10分钟到校,家长要监护好学生上学途中安全。

3、子女在校外一切安全责任由监护人承担。

4、监护人应教育子女不得擅自离校,子女因家中有事,需要离校,家长应向班主任呈交书面申请,待班主任同意后方可离校,否则一切后果由家长负责。

5、监护人在学生的节假日、寒暑假及考试后休息期间,每日应对子女进行安全教育,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及生命安全。在上述时间段的安全责任由监护人完全负责。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并保存备案,有效期一年。

甲方签字:联系电话:

乙方签字:联系电话:

xxxx学校

201x.3.7

委托监护协议书篇七

甲 方:______________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

乙 方:(姓名)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电话:________ 根据纳府发〔2014〕25号文件精神,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与困境儿童的监护人签订协议书。对监护人领取、使用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以及困境儿童养育情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为了进一步明确困境儿童监护人(乙方)的监护权,确认甲乙双方的责任,确保困境儿童基本权益得到保障,为了便于监管,县民政局委托乡镇事务办与乙方签订困境儿童监护协议书。

儿童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出生于_____年___月____日。经______________(医院、县残联、或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法院)认定或查明,困境儿童父母重病、重残、或服刑、死亡(失踪),困境儿童随乙方生活,乙方对其享有监护权至困境儿童年满14岁为止。

一、监护与抚养

乙方应履行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监护人所应履行的监护和抚养责任,对困境儿童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监督和保护。

二、抚养费

民政部门每月发放的困境儿童生活补助金,乙方必须用于困境儿童包括伙食、衣物、日常用品、教育、医疗、康复等经费在内的开支,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和寄养家庭劳务费等,且不能大笔或一次性支付困境儿童生活补助金。

三、违约责任

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监护责任和使用困境儿童生活保障金进行监督指导,如乙方未能切实履行监督、抚养义务,甲方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追回乙方领取的困境儿童生活补助金,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乙方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甲方有权另行选定监护人。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学校、村(居)存档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日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日

委托监护协议书篇八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23号

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机构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第十条 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十一条 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第十二条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第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第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当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第十五条 体检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

第十六条 体检机构应当按统计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九条 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或者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的;

(四)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不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文地址:http://www.pourbars.com/zuowen/16878139.html】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