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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集体分红篇一
1、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福利费不超过 20%;
2、股东红利分配不低于 80%(具体分配到人的红利与今后本村村民自治奖惩制度挂钩)。
分配方案由理事会提出后,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2018 年 5 月 15 日
xxx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关于财务人员及监督人员职责的请示报告 xxx 镇人民政府: 经 2018 年 5 月 15 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共同讨论确定xxx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人员及监督人员做如下设置,并就各自职责明确如下; 财务人员及监督人员 理事长:xxx
副理事长:xxx 会
计:xxx
xxx 监事长:
xxx
员: xxx 、 xxx
理事长岗位职责:
1、召集、主持股东代表会议,并向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
3、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投资决策方案;
5、制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拟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选举和更换理事长、副理事长;
8、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需要聘用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会计岗位责任制 1、负责保管合作社《财务专用章》,按规定使用印章;对不按规定使用合作社《财务专用章》而造成的损失,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2、负责按《会计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政策建立账目,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负责编制合作社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和盈余分配表,按月定期提供会计信息。
4、负责财务档案的整理、装订、分类立卷归档,并确保财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5、负责定期核查账表及账目明细,盘查合作社物资、货币资金等,确保账证、账表、账账、账款和账实“五相符”。
6、负责拟定合作社成本控制标准,进行成本核算及合作社的其他财务工作。
7、严格执行财会制度,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开支有权拒绝入账,有权反映财务上存在的问题。
8、为本社民主理财小组对账目的审计提供便利,并负责解答提出的问题。
9、根据合作社财务公开的要求,做好本社财务公开,及时填写公开内容。
出纳岗位责任制 1、认真执行《会计法》、《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2、严格公私分明,严禁公款私存,不得贪污、侵占和挪用合作社资金。杜绝因私借款。白条抵库、库存现金发生短缺,由出纳员自负。因公借款或临时经手集体现金收付的人员,应在办完公事后五天内结清账目,前账不清,后账拒付。
3、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坚决抵制乱开支行为,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和没有事由、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的开支拒绝支付。对超越审批权限的开支票据,要退回去补办手续。
4、及时登记现金、银行存款记账,做到账款相符。日清月结,收付款凭证不跨月保管,账款核对无误后向会计员结账并填报出现金存款结报单。
5、坚持库存现金限额制,及时把收到的资金和超库存限额的现金存入银行,保证资金的安全。
6、积极主动催收各类应收款项,保证合作社资金及时回收。
7、按财务制度规定范围,使用好收款收据,使用完后,及时向会计员结报交还存根,入档保管,做到领交手续齐全。
8、做好统计、合同管理等工作。
2018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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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集体分红篇二
根据《县扶贫办关于印发 x 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办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精神,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分配依据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方案严格按照《县扶贫办关于印发 x 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执行。
二、分配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属于村集体经济,确保收益惠及我村集体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主要用于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等,杜绝简单发钱发物,防止政策养懒汉,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
三、收益分配 ( ( 一) ) 收入 :
年度光伏扶贫电站收益
元,扣除电站用地年流转费
元后,本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净收益
( ( 二) ) 支出:总支出
元(根据本村情况设定) 1. 公益岗位扶贫
人,年报酬
元( 占
100
%):保洁员
人,年报酬
元;治安员
人,年报酬
元;护路员
人,年报酬
元;护林员
人,年报酬
元;管水员
人,年报酬
元;护河员
人,年报酬
元;护理员
人,年报酬
元;调解员
人,年报酬
元;乡村文明宣传员
人,年报酬
元;公益设施看护员
年报酬
元;其他
等等。
2. 小型公益事业扶贫
元( 占
%):维护易地搬迁安置点公共设施
元;村组道路
元;维护饮水设施
元;灌溉水渠
元;配套扶贫产业设施
元;其他
等等。
3. 奖励补助扶贫
元( 占
%):乡风文明奖励
元 ;发展产业奖励
元;脱贫致富奖励
元;社会保障补助
元;教育助学奖补
元;其他
等等。
( ( 三) ) 收入结余:
( ( 四) ):
监管:村委会负责每年对本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分配程序 村委会每年制定收益分配使用方案,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扶贫办备案后公示,村委会组织实施年底公告使用结果。
五、附则 本方案由
村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乡镇
村村民委员会
村里集体分红篇三
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分配,依法保护集体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根据《xxx民法通则》、《xxx物权法》、《xxx土地管理法》、《xxx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城乡统筹工作实际和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集体资产的范围
第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的变价收益、流转收益; (五)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本集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发包、流转的,承包人依法享有相应权利。
二、集体资产分配原则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分配应当首先区分资产的不同性质,对应不同的分配主体,在分配方法上区别对待。
第四条 民主议定原则是农村集体资产分配的首要原则,集体资产是否用于分配以及用于分配的数额,集体资产的具体分配办法等,均需通过民主议定的程序决定。
第五条 民主议定的程序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第六条 民主议定的分配方案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身、民主权利和合法的财产权的内容。
第七条 民主议定的程序违法或者内容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民主议定的分配方案被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后,应同时责令集
体经济组织在合理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分配方案,一般为六个月。
第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未在合理期限内重新作出分配方案的,当事人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指导意见确定的分配原则计算当事人的分配份额,判定集体经济组织予以补偿。
第九条 民主议定的分配方案程序合法,内容合法,集体经济组织拒不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起诉要求给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条 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发包、流转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因征收、流转获得的收益,在对承包经营权人进行补偿之后的剩余部分,系基于土地所有权产生的收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享有权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求获得与其他成员同等份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
第十一条 集体土地被征收后的土地补偿费应当区分为对现有承包经营权人因丧失承包期内承包经营权的补偿部分和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部分。
第十二条 集体土地被征收后的土地补偿费,在提取相应社会保障费用后,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分配,以及用
于分配的数额,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集体土地被征收后的土地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用于分配的部分,应当先根据本轮承包期的剩余年限,按照实际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对征地时已经取得承包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补偿。
对现有承包经营权人补偿的标准,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决定,不能形成决议或者形成的决议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可以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剩余承包期限不足 10 年的,不超过该承包地补偿费的三分之一,超过 10 年但不足 20 年的,不超过该承包地补偿费的二分之一,超过 20 年的,不超过该承包地补偿费的三分之二。
对于仅有少量土地被征收,土地补偿费数额不大,集体经济组织采用“占谁补谁”原则,在提取社会保障费用后全部支付给被征地承包经营权人,经民主议定的,可以准许。
第十四条 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在对现有承包经营权人补偿之后的剩余部分,包括因面积计算差异和尚未发包的土地补偿部分,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所有,应当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平均分配。
第十五条 决定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因分配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解决或者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协商调
解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以作出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一方诉讼当事人。
四、土地流转收益分配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土地成片或者整体流转的,现有承包经营权人应当按照其实际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和剩余承包期限获得相应的流转收益。
第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土地成片或者整体流转的收益,在对现有承包经营权人进行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包括面积测量误差部分,尚未发包的土地部分以及超过剩余承包期的部分收益,归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应当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平均分配。
第十九条 因土地流转收益分配发生纠纷的,参照本意见第十六、十七条规定处理。
五、其他集体资产分配
第二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筑设施被征收产生的收益以及其他经营性收益等,是否用于分配以及用于分配的数额问题,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筑设施被征收产生的收益以及其他经营性收益等,决定用于分配的部分,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该集体资产形成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因分配发生纠纷的,参照本意见第十六、十七条规定处理。
六、成员权资格
第二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成员权理论为基础,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
第二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以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之日或者土地流转合同签订之日或者土地承包合同到期之日为基准时。
第二十四条 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在其加入集体经济组织时自愿放弃分配权利,其起诉请求分得相应份额的集体资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资格的确认按照本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自
日起施行, 年
日起新受理的一审农村集体资产分配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
村里集体分红篇四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方案
为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根据《xxx扶贫办关于印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开办发〔2017〕61 号)、《自治区扶贫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开办发〔2019〕10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村集体。相关企业已参与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投资建设的,由区人民政府根据自身财力制定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回购计划。
第三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形成的村集体经济收入,在扣除电站土地租金、管理运维等费用后,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设置公益岗位。如道路维护员、水利管护员、乡村保
洁员、安全巡护员、护林防火员、照料护理员等。
(二)开展小型公益事业。如村内道路维修、环境卫生整治等。
(三)设立专项补助。对于无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经过贫困户申报、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
等程序,为其设定补助金额,每年实行动态管理。
(四)结余部分。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确定支出。
村里集体分红篇五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增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服务和凝聚群众能力,根据省、市县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即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 村级集体经济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经营、投资、入股、服务、租赁、发包、征地补偿、生态公益林补偿、退耕还林补贴、财产处置等获得的收入;财政“一事一议”等筹资筹劳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财政下拨的村级组织运行经费、上级专项补助等不列入本收入。
第四条
本镇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盘活农村资产资源 第五条 盘活农村资产资源,必须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尤其是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必须坚持不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必须符合土地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必须以农民增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合法经营、合理开发利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 支持盘活的资产资源包括村集体全体成员(社员)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非资源性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流动资产、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
盘活方式 第一款
股份合作经营。属于村(组)集体所有且未承包到户的资产资源,鼓励以村(组)集体(合作社)与公司(业主)采取股份或股份合作的方式盘活,村(组)集体资产资源打包入股、量化到户,农户、村(组)集体、公司按比例分红。属于农户承包经营的资产资源,鼓励农户以资产资源入股新型经营主体的方式盘活,农户按股分红。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盘活资源要建立对村(组)集体、农户的保底分红机制。
第二款
集体自主经营。支持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盘活资产资源,选准发展路子,突出主业和特色,壮大集体经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要推进股份制改革,经营的资产资源要量化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份,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
第三款
租赁托管经营。支持村(组)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和农户承包经营的资产资源通过租赁、托管等多种方式盘活。支持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有实力的家庭农场、
种养大户和经验丰富的务工返乡农民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租赁、转包村(组)闲置资产资源。租赁托管经营要鼓励通过二次返利等方式让农户充分受益。
第四款
其他方式经营。各村要在国家现行法律框架下大力探索盘活资产资源的有效方式,创新盘活资产资源的机制、模式,研究盘活资产资源的具体办法,多渠道促进农村资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农民增收。
第三章
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发展主要以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为载体,鼓励村支部书记或乡贤能人担任合作社理事长。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支持优先发展产业或入股村级(社区)农业专业合作社,探索推行“产业带动型、协作共赢型、资源开发型、资产经营型、服务创收型”等方式发展集体经济。
第十条 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无论采取何种发展方式村集体经济,必须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后决定。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除利用资金自身发展外,入股或参与其他企业(经营主体)的,年收益不得低于总投资的6%。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不能对高危行业进行投资,采取其他方式投资,只要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后实施<重复>的,或在市场风险、自然灾害等人力
不可抗拒的因素下造成的经济损失,允许失误、宽容失败,不追究集体组织和当事人、法人等责任。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生产发展过程中,应优先使用本村劳动力,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提高村民(股民)参与度。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等建设,提高凝聚力、召唤力。
第四章
风险防控 第十五条
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各村上报拟投资项目和资金后,由镇党委班子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上报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具体建议,县脱贫攻坚指挥部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投资项目及额度,镇政府牵头组织各村实施。
第十六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镇党委班子定期召开会议,会商研判,听取各村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掌握资金投入经营主体经营情况;镇脱指办、财政审计所要密切关注各村财政注入资金的投资方向,加强与相关经营主体的联系,深入了解其运营、盈利情况,并建立投入经营主体的台帐,对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出现异常现象及时向县脱贫攻坚指挥部汇报。
第十七条
建立投资退出机制。使用财政注入资金采取债权投资方式投入到经营主体的,要在与经营主体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投资退出的协议条款。
第十八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出退出投资申请:
(一)中省市县对相关政策做出调整的; (二)经营主体存在套取、骗取或转移财政扶贫资金情况的; (三)经营主体的项目进展缓慢,不能按期投产,或资金管理混乱,改变资金约定用途的; (四)经营主体不能履行合同收益、分红约定的; (五)存在其他不可控风险总退出的情形。
第十九条
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聘请法律顾问,帮助审核相关协议、合同的条款内容,协调解决矛盾和经济纠纷。镇财政审计所、司法所、派出所、市场监管所等站所要加大普法力度,及时为各村注入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法律援助。
第五章
加强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是财政注入壮大村集体扶贫资金管理的负责对财政注入资金的组织管理和资金安全监管。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要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对于不具备设置
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应当委托镇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
第二十二条
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必须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保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确保财务审批权以及经济活动监督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的财政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其使用方向、支出范围、支出标准、支出用途、支出方式、支出层级、列支科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计划、方案、任务清单落实,各村民委员会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擅自变更、调整或侵占、挪用。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财政项目资金管理主体,具体履行支出管理、资金使用、会计核算、报账管理、资产管理、公示公开、日常监管等职责。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项目管理、资金使用集体决策和内部监督机制。财政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要及时入账核算并登记资产,明确管护责任,按照《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将财政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对资金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
目标、实施结果、受益对象、管理主体及负责人等,在村内及时公告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镇脱脂办、财政审计所、农业综合服务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认真贯彻执行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脱贫办、审计厅《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x 财办〔2019〕x 号)精神,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第六章
收益资金分配 第二十八条
年度收益分配应依据当年收益情况,确定分配额度和各项支出比例。收益较多年份应控制分配额度,并结转下年使用,实行以丰补欠,严禁举债分配。
第二十九条
确定收益分配方案要科学合理,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服务与发展并行,既注重扩大再生产,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又兼顾服务群众,不断发展公益事业,服务改善民生。
第三十条
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应按照章程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三分之二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集体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报镇党委、政府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一条
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主要包括五部分:一是扩大再生产和风险防控资金,占总收益的 30%。二是补充村级经济组织运转经费,占总收益的 10%。三是公共事务
管理和发展公益事业的公益金,占总收益的 20%。四是奖励对村级集体经济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占总收益的 10%。五是股民普惠分红,占总收益的 30%。
第三十二条
收益资金用于奖励对村级集体经济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和股民普惠分红必须实行“差异化”分配,采取按劳取酬,严禁“一股了之、一分了之”。
第三十三条
通过集体林地生态公益林补偿、集体土地征地补偿、退耕还林补贴等财政补助获得的经济收益,不得用于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年度考核结果“不称职”或存在重大信访稳定事件、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等问题的,不得对当事人、村民合作社负责人和村(社区)“两委”班子进行分红或奖励。
第三十五条
收益分配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章程提出收益分配初步方案,确定收益分配范围、金额、比例、使用方向等,提交村级党组织研究讨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公示七天后无异议后,上报镇党委、政府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收益分配最终方案报县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站备案。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村财镇管”等财务管理制度,接受镇政府和县财政、审计、农业农村等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七条
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要做到“六严禁”,严禁未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进行收入分配;严禁未提交镇党委、政府审核通过行分配;严禁对发展潜力不足、没有经过分析评估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审议的项目列支扩大再生产资金;严禁违规或擅自用集体收入资金用于发展个人项目或在扶持项目选定上优亲厚友;严禁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其他奢侈浪费支出;严禁搞“账外账”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六严禁”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及领导责任;对于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相冲突或上级下达新文件,则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 xx 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村里集体分红篇六
为深入推进我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农村基层治理体系建设,厘清村“两委”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职能,规范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核算,根据《xxx中央 xxx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xx〕37 号)、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xx〕129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xxx中央 xxx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xx〕37 号)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和“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探索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有效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和村民自治事务。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地方,可以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妥善处理好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等有关精神,为进一步理顺村级组织关系,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核心作用,做实村民委员会依法赋予的自治职能,做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管理职能,推进村民委员会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功能
分离、经费分账管理和使用。从20xx 年起,力争用3-5 年时间,全面实现村民委员会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分账管理,完善村级治理体系,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夯实农村基层组织的经济基础。
二、基本原则 ( ( 一) ) 依法依规。实行分账管理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理顺村民委员会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关系的客观需要。在遵循现有财务法规和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建立村民委员会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会计核算分账管理的新机制。
( ( 二) ) 积极稳妥。实行分账管理既要确保村民委员会有资金开展村民自治和公共服务,又要有利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可持续发展,防止因分账管理导致村民委员会难以运转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合法权益受损。
( ( 三) ) 务实有效。实行分账管理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统筹考虑,科学谋划,把握重点,突破难点,有序推进。
三、职能定位 村党组织作为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本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按照党章和《中国xxx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村党组织领导下行使各自职能。
( ( 一) ) 村党组织主要职能
根据《中国xxx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村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xxx、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讨论和决定本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要问题并及时向乡(镇)党委报告。需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情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重要事项,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后,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3.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农村基层协商,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群团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4.加强村党组织自身建设,严格组织生活,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对村、组干部和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培养村级后备力量。做好本村招才引智等工作。
5.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经常了解群众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加强对群众的教育引导,做好群
众思想政治工作。
6.领导本村的社会治理,做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宣传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生态环保、美丽村庄建设、民生保障、脱贫致富、民族宗教等工作。
( ( 二) ) 村民委员会主要职能 按照《xxx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内部设立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村委会,主要承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包括:政策宣传、文化活动、农民体育健身等精神文明活动,村内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管理,纠纷调解农村治保等治安联防职能、各级政府以及各个部门委托代办的村民事务,公共和公益设施建设及管护,民主、维权、财务等村内事务办理等。
1.《xxx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2.《xxx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 ( 三) )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主要职能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设立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各类事项。
四、分账条件 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xx〕129 号)精神,经营性资产较少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可以暂不分账,维持现行财务管理模式。但要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进行分账管理,且每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五、分账管理
分账管理是指村民委员会的公共管理服务功能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经济功能分离后,经费实行分账管理和使用。
在国家没有明确执行的会计制度之前,村民委员会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继续执行《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实行“村账乡(镇)委托代理”制度。经清产核资与产权界定后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资金、资产、资源均归村股份经济合作所有,债权债务均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承接。村民委员会因工作需要,继续拥有其正在使用和管理的办公场所等公益性资产的使用权,并承担管护职责。
( ( 一) ) 村民委员会账套的核算内容。村民委员会须新建一个会计账套,会计账套的名称为“xx 县××乡(镇)××村民委员会”,收入类一级会计科目主要包括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类一级会计科目主要包括管理费用、福利费支出和其他支出。
( ( 二) )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账套的核算内容。沿用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账套,会计账套的更名为“xx 县××乡(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银行账户必须新设立,收入类一级会计科目主要包括经营收入、补助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支出类一级会计科目主要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福利费支出和其他支出。
六、运行经费来源 ( ( 一) ) 村民委员会运行经费的资金来源。村民委员会要建立预算管理制度,每年底根据村民委员会的职能、事项和经费标准确定村民委员会下一年的基本运行经费,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村民委员会
基本运行经费的预算项目和金额标准可以上一年实际情况为基础,基本运行经费由财政拨款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兜底保障,特殊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的申请办法,确保村民委员会能够正常运行。
( ( 二) )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运行经费的资金来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所需资金主要来自投入资本、留存收益、市场融资等。属于非公共管理和非公共服务范围的各级财政拨款和补助资金,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和使用。
七、分账步骤 ( ( 一) ) 准备阶段 1.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拟定分账管理方案,并提交村民(含成员)会议或村民(含成员)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含成员)会议讨论决定。
2.村集体向所在乡(镇)党委、人民政府书面提交村民委员会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分账管理申请。
3.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对村集体提交的申请内容进行审核、批复。
( ( 二) ) 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 1.以上一年度 12 月 31 日为资产清查登记时点,按照《xx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的通知》(樟政综〔20xx〕18 号)等文件要求,由村集体资产清查小组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
机构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2.村集体将清查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 ( 三) )村集体将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的清查结果提交村民(含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将清查结果进行公示,同时报乡(镇)农村集体委托代理中心备案。
( ( 四)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立银行账户。
( ( 五) )乡(镇)农村集体委托代理中心根据村集体清查结果,做好账务处理、资源台账补充登记、账务分离等相关工作。
八、工作措施 ( ( 一) ) 组织保障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村级分账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建立组织、农业农村、财政、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水利等职能部门联动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推进力度。县、乡(镇)农经部门要加强对村级分账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的指导,积极主动帮助村级解决账务设置中遇到的问题。
( ( 二) ) 资金保障 1.县级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组织、民政、财政部门要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村民委员会基本运转经费标准。各乡(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村级组织承担的社区服务和管理任务,确定本辖区村级组织基本运转经费保障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2.为进一步推进村民委员会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分账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县财政对每个试点村给予3 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 ( 三) ) 制度保障 建立预算管理制度,村民委员会的基本运转经费要建立预算管理制度,坚持统筹兼顾,确保村民委员会正常运行和开展各项公益事业,特殊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的申请办法、规范各项支出。村民委员会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合理使用资金,建立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加强民主管理。凡涉及集体资产和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会议或成员会议授权的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 ( 四) ) 监督保障 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村级分账管理工作的指导,及时协调分账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县级相关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拨付到村民委员会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监管,确保财政资金规范使用。乡(镇)人民政府、村务监督委员会财务监督小组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的监督检查。
村里集体分红篇七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增强农民获得感和幸福感,并实现共同富裕的奋斗目标,结合《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 号)和《xxx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发展农村市场主体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十八条措施〉的通知》(琼办发〔2020〕54 号)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收益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坚守法律政策底线,严禁私分集体资产、举债分配、亏空分配、突击分配等行为,严格依法办事,坚守底线红线。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
(二)遵循民主决策原则。收益分配要根据章程,制定合理的分配方案。充分尊重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收益分配方案须经成员大会审议(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表决权的成员参加),或由成员大会授权成员代表会议
讨论决定后,方可实施。收益分配方案的实施结果应按规定主动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公开,实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接受民主监督。
(三)坚持效益优先原则。集体经济收益要优先满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股份经济合作社和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增强集体经济内生动力。年度收益分配应依据当年收益情况,确定分配额度和各项支出比例。可分配收益不足 10 万元或户均可分配收益不足 200 元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同意,或由成员大会授权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主要用于集体公共积累和发展集体经济,不向成员进行收益分配。收益较多年份应控制分配额度,结转下年使用。
(四)坚持同股同权原则。在年度收益分配时,严格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集体收益分配权(股份份额)进行分配,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五)遵循利益共享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对象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投资者、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有利益联结机制的机构。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要科学合理,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收益分配的程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农村集体经济事务中的领导作用。
(一)制定初步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理事会按照章程制定收益分配初步方案,监事会根据财务制度审核该方案。
(二)审议公示。经村党支部提议、村两委商议、报党员大会审议,理事会将收益分配方案向本社成员公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 15 日。理事会根据公开征求的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报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
通过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后,理事会将收益分配方案提交集体成员大会决议,或由成员大会授权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并形成书面决定(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决议需张榜公示,向全体成员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在充分维护农民收益分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工作实际,依法依规探索优化、简化审议公示程序。
(三)方案实施。按收益分配方案进行收益分配,成员或成员代表签字确认,在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核实不成立后再实施。实施结果需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四)结果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收益分配方案、会议决议等书面材料、收益分配情况,报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三、收益分配范围和优先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个会计年度末,可进行分配的总收益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扣除该年度经营管理成本等各项支出后的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投资收益等按规定可以纳入当年度收益分配的收入,加上年初未分配收益。
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明确规定的征地补偿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等不得纳入年度收益分配,按照有关规定分配和使用。
收益分配的优先序如下:
(一)提取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和数额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民主确定,或由成员大会授权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
定,提取比例不超过 30%。主要用于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和集体公益事业。
(二)提取应付福利费。参照公积公益金的提取比例确定。主要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救济、成员因公伤亡的医疗费及抚恤金等福利方面的支出。
(三)向成员分配。按股权设置方案设置的股权类型、股数,经过成员大会决定,或由成员大会授权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确定每股可分配收益额。
(四)其他分配。上述分配未包括的事项,经成员大会同意,或由成员大会授权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用于对主导产业的补贴以及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经营和管理人员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当年集体经营收益增量的 10%。
四、收益分配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业务指导。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办法,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财务管理,加强对会计核算和收益分配等工作的培训和监督。
(二)强化工作监管。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承担监督责任主体职责,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管理审核,确保公积公益金使用审批严格、福利费使用计划合理,股东的收益分配权得到充分保障,防止“变现”和变相私分集体资产,杜绝举债和突击发放福利和分红。
(三)健全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明确公积公益金提取、福利费提取、民主议事机制等重要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定期公开财务收支情况。监事会应对本集体的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核监督,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全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本集体成员代表会议和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五、附则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本市国家农村改革试验区,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 2022 年 5 月 19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5 月 19 日。
村里集体分红篇八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增强农民获得感和幸福感,并实现共同富裕的奋斗目标,结合《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 号)和《xxx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发展农村市场主体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十八条措施〉的通知》(琼办发〔2020〕54 号)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收益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坚守法律政策底线,严禁私分集体资产、举债分配、亏空分配、突击分配等行为,严格依法办事,坚守底线红线。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
(二)遵循民主决策原则。收益分配要根据章程,制定合理的分配方案。充分尊重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收益分配方案须经成员大会审议(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表决权的成员参加),或由成员大会授权成员代表会议
讨论决定后,方可实施。收益分配方案的实施结果应按规定主动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公开,实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接受民主监督。
(三)坚持效益优先原则。集体经济收益要优先满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股份经济合作社和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增强集体经济内生动力。年度收益分配应依据当年收益情况,确定分配额度和各项支出比例。可分配收益不足 10 万元或户均可分配收益不足 200 元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同意,或由成员大会授权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主要用于集体公共积累和发展集体经济,不向成员进行收益分配。收益较多年份应控制分配额度,结转下年使用。
(四)坚持同股同权原则。在年度收益分配时,严格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集体收益分配权(股份份额)进行分配,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五)遵循利益共享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对象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投资者、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有利益联结机制的机构。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要科学合理,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收益分配的程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农村集体经济事务中的领导作用。
(一)制定初步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理事会按照章程制定收益分配初步方案,监事会根据财务制度审核该方案。
(二)审议公示。经村党支部提议、村两委商议、报党员大会审议,理事会将收益分配方案向本社成员公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 15 日。理事会根据公开征求的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报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
通过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后,理事会将收益分配方案提交集体成员大会决议,或由成员大会授权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并形成书面决定(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决议需张榜公示,向全体成员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在充分维护农民收益分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工作实际,依法依规探索优化、简化审议公示程序。
(三)方案实施。按收益分配方案进行收益分配,成员或成员代表签字确认,在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核实不成立后再实施。实施结果需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四)结果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收益分配方案、会议决议等书面材料、收益分配情况,报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三、收益分配范围和优先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个会计年度末,可进行分配的总收益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扣除该年度经营管理成本等各项支出后的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投资收益等按规定可以纳入当年度收益分配的收入,加上年初未分配收益。
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明确规定的征地补偿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等不得纳入年度收益分配,按照有关规定分配和使用。
收益分配的优先序如下:
(一)提取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和数额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民主确定,或由成员大会授权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
定,提取比例不超过 30%。主要用于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和集体公益事业。
(二)提取应付福利费。参照公积公益金的提取比例确定。主要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救济、成员因公伤亡的医疗费及抚恤金等福利方面的支出。
(三)向成员分配。按股权设置方案设置的股权类型、股数,经过成员大会决定,或由成员大会授权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确定每股可分配收益额。
(四)其他分配。上述分配未包括的事项,经成员大会同意,或由成员大会授权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用于对主导产业的补贴以及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经营和管理人员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当年集体经营收益增量的 10%。
四、收益分配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业务指导。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办法,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财务管理,加强对会计核算和收益分配等工作的培训和监督。
(二)强化工作监管。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承担监督责任主体职责,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管理审核,确保公积公益金使用审批严格、福利费使用计划合理,股东的收益分配权得到充分保障,防止“变现”和变相私分集体资产,杜绝举债和突击发放福利和分红。
(三)健全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明确公积公益金提取、福利费提取、民主议事机制等重要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定期公开财务收支情况。监事会应对本集体的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核监督,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全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本集体成员代表会议和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五、附则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本市国家农村改革试验区,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 2022 年 5 月 19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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