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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生育自由的论文 女性生殖健康的论文篇一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女性生育自由的论文 女性生殖健康的论文篇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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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在《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妇女发展规划和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文中提出苏政办发[2021]9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妇女发展规划(2021—2025年)》和《江苏省儿童发展规划(2021—202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1年12月2日江苏省妇女发展规划(2021-2025年)妇女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力量。济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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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在《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十四五”妇女发展规划和济南市“十四五”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文中提出济政发[2021]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济南市^v^十四五^v^妇女发展规划》《济南市^v^十四五^v^儿童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1年11月26日.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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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在《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视域下中国妇女就业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我国妇女劳动力人口数截至2019年统计数据显示已经达到约亿人,中国妇女在中国生产力的进步、社会经济的发展乃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中国社会发展的任何阶段都必须充分重视妇女问题,使广大中国妇女得到充分的发展。2020年“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之际,^v^向参加^v^的女性代表、委员及工作人员致以节日祝贺时强调指出,党和国家发展宏伟蓝图的实现需要全体中华儿女共同奋斗,其中也包括广大妇女。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攻坚时期,在这一时代背景下更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为当代中国妇女运动的时代主题,充分发挥妇女在各个方面的积极作用,让广大妇女在改革发展稳定第一线建功立业。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历史进程中关于妇女问题最重要也是最具代表性的理论体系,是科学的、辩证的、不断发展进步的理论。它是以妇女问题为研究对象的科学理论体系,该理论探讨了妇女地位问题、妇女问题的产生根源、妇女问题的发展趋势及未来奋斗方向,旨在指导广大女性探求一条科学的解放之路。为我国各阶段、各阶层妇女的解放发展提供了强大的理论与行动指导。大力推进妇女平等就业不仅对妇女群体自身解放乃至全社会发展都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从经济层面来看,大力推进妇女平等就业不仅能够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提高社会生产力,还能使妇女获得经济独立从而获得各领域的独立地位,进而确保妇女成为经济发展的积极推动者与平等受益者。从政治层面看,大力推进妇女平等就业有利于推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也有利于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从文化层面看,大力推进妇女平等就业有利于唤醒妇女的主体意识,也有利于建立健康、和谐的两性文化。该研究立足于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充分运用该理论基本内容分析自建国以来中国女性在就业中所取得的成绩与现状,以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作为思想基础,分析发展我国妇女就业的意义和价值。再以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作为理论支撑,结合实践案例数据深刻挖掘当前我国妇女就业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根源,进而基于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提供的实践路径探索我国解决妇女就业问题的策略选择。本文共有六章内容。第一章为绪论,探讨了妇女就业的概念及其相关概念,在此基础上论述了该论文的研究背景及选题意义,进而进行了文献梳理,概括了关于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以及妇女就业的相关国内外研究成果。之后笔者还介绍了论文的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以及研究创新及不足。第二章为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发展历程及主要内容。首先阐述了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的概念及其内在属性,并详细论述了该理论的理论基础及发展历程。而后列举了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的基本内容,具体包括:妇女受压迫是一个历史范畴,妇女在人类历史进程中的重大意义,妇女解放程度是衡量人类解放程度的重要指标,妇女解放的先决条件是参加社会生产劳动以及妇女解放是长期性的历史过程。在细致梳理从早期马克思主义者到^v^关于妇女发展主要观点的基础上,从确认妇女重要作用与地位,探索妇女解放的条件与途径,保障妇女享有平等权利以及鼓励妇女参政四个层面分别整理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的中国化历程以及其对中国妇女发展与解放所做的贡献。第三章是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对妇女就业的指导意义。笔者首先从思想基础、理论支撑和实践路径三个方面论述了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对发展妇女就业的作用,将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同解决中国妇女就业问题在逻辑上契合起来,进而细致阐述了运用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大力发展妇女就业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意义。第四章为中国妇女就业的历史、现状与发展成就,笔者首先在第一部分梳理了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中国妇女就业状况及特征,进而基于《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以及《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中的数据统计分析当前中国妇女就业现状,并据此概括中国妇女在就业人数、职业地位、就业结构和妇女组织及就业权益保障机制等方面所取得的成就。第五章为当代中国妇女就业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剖析,笔者首先从妇女就业及晋升机会、岗位及收入、再就业及保障制度等方面深入剖析当代中国妇女就业所存在的问题,并从性别文化观念、就业法律、社会保障制度及妇女主体意识等角度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第六章为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视域下中国妇女就业发展策略,在这一章中,笔者充分运用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的基本内容,结合第五章中所总结的中国妇女就业问题产生根源提供策略选择,包括建设先进性别文化、完善妇女就业的法律法规、加强社会制度保障和培养妇女主体意识等。该研究通过分析和把握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的深刻内涵,并运用其科学有效地指导妇女的发展实践,旨在更好地保障和尊重妇女全面发展的权利,建设和谐的两性文化,创造积极健康的妇女发展氛围,使更多妇女积极投身国家和社会各项发展事业当中并做出贡献。陈秀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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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在《城市女性生育福利供给问题研究 ——基于福利多元主义理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人口生育率已走向低迷,“全面二孩”政策背景下期望人口生育率提高的政策目标也并未达到预期。为此,国家已开始出现调整生育支持的政策导向,学界也在探讨生育支持的对策建议,但学界并未从主体行动的角度探讨生育支持的实现机制。鉴于此,本文从福利社会学视角出发,提出了“生育福利”概念,运用质性研究方法对城市女性的生育福利需求进行了探索性描述,运用福利多元主义理论构建起问题分析的主要框架,即分析国家、市场与社会在城市女性生育福利供给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从不同角度剖析了问题产生的深层原因。同时,对生育福利多元供给的国际经验进行了梳理和归纳,从中获得完善我国生育福利多元供给的有益启示。最后,提出了完善生育福利多元供给的实现机制,并借此实现了对福利多元主义的理论补充。具体而言,本文的主要内容如下:首先,运用质性研究方法对城市女性生育福利需求进行了探索性描述。根据莱恩·多亚尔和伊恩·高夫关于需要问题的理论探讨,从中获得对生育福利需求界定的理论启示。第一,生育福利需求来自城市女性对真实生育困境的个体感受和表达。第二,生育福利需求是历史形成的,需要是嵌入到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之中形成的。第三,生育福利需求不是漫无边际的各种“想要”和“偏好”。结合理论层面对生育福利需求的讨论和界定,运用质性访谈的方法来发现城市女性在生育过程中的现实困境,通过现实困境来反映福利需求。研究发现,城市女性主要面临三种生育福利需求:一是“生不起、养不起”的经济支持需求,二是“孩子谁来看”的儿童照顾服务支持需求,三是“要孩子还是要工作”的生育权益保护与就业权益保护的双重福利需求。其次,从福利多元主义理论视角出发,分析国家、市场和社会在生育福利供给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发现,目前我国生育福利表现出了一种明显的家庭主义供给策略,家庭是福利供给的主体而非客体,国家、市场与社会在生育福利供给中存在不足。从国家供给视角来看,生育福利制度设计的“去商品化”能力较弱,主要表现为:一是生育保险制度的设计不能有效缓解生育导致的经济压力;二是儿童医疗保障不足以缓解医疗服务市场化带来的“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三是学前教育“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增加了育儿成本。从市场供给视角来看,来自劳动力市场主体的生育保护职业福利供给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用人单位对国家强制性就业保护和生育保护制度的执行发生偏离,二是用人单位自主性生育保护职业福利存在失衡现象。从社会供给视角来看,社会化托育服务供给极为匮乏。主要表现为:一是供给总量缺口巨大,难以满足服务需求;二是供给主体结构严重失衡,“公”退“民”进,民办营利性市场机构成为主要力量;三是供给内容重“教”轻“保”,难以满足日常照护需求;四是机构资质缺乏,服务质量难以保证。在此基础上,本文试图从历史传统、国家建构、福利价值以及治理结构等四个维度,对生育福利供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层剖析。从历史传统的角度看,生育福利供给存在家庭主义历史基因的路径依赖,借此分析生育福利供给中家庭的无限责任。从国家建构的角度来看,生育福利供给体系的建构具有服务于国家建构的工具性意义,借此分析生育福利供给中公私边界的“流动性”。从价值基础的角度来看,当前中国暂不具备福利发展的独立价值,借此分析在一定时期内为什么难以实现生育福利政策以及政府责任的大幅扩张。从政府治理来看,当前生育福利供给体系的建构和完善受制于政府内部责任协同以及政府社会性规制不足等问题,借此分析社会主体在生育福利供给中表现匮乏以及市场主体对女性就业权益的侵害等问题。研究发现,在推动社会化儿童照顾服务的进程中,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在^v^和地方政府之间过度强调地方政府责任,二是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难以实现有效协同,导致难以实现儿童照顾的社会化。另外,政府对劳动力市场中女性就业权益保护的社会性规制严重不足,使得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中因生育行为而导致就业权益遭到损害。再次,对不同福利体制类型国家生育福利供给的主要经验进行了梳理和归纳,从中获得构建和完善我国生育福利供给体系的启示价值。分别选取了美国、德国、瑞典和日本四个国家。美国,在现金或实物福利供给方面,以选择性的政府干预为主;服务支持方面,在政府选择性干预基础上推动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对劳动力市场主体规制难以解决女性就业与生育的冲突,难以有效保护女性生育权益和就业权益。在德国,生育福利的现金福利供给主要来源于基于多方合作的社会保险以及政府直接或间接的给付;托育服务供给走向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多元合作;对劳动力市场主体严格的生育保护规制较好实现了女性工作与家庭的兼容;在瑞典,生育福利的现金福利给付方面,政府给予高水平、普惠性的福利津贴;托育服务供给方面,以政府公立为主,非营利组织介入为辅;劳动力市场的生育保护规制极大促进了性别平等以及女性工作和家庭的兼容,最大限度实现了女性生育保护和就业保护的双重需求;日本,在生育福利的现金福利给付方面,以选择性的政府干预和社会合作的保险给付为主;托育服务方面,以政府供给为主、社会参与为辅;劳动力市场的生育保护规制使得女性在就业中处于不利地位,且难以实现工作和家庭的平衡。基于对四个国家生育福利供给的经验总结,从中获得有益启示:一是生育福利的制度设计需要找准价值定位,二是对女性及儿童的福利保护需要立法先行,三是以政府为主体的多元合作是生育福利供给的必然选择,四是生育福利供给的扩张应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最后,对中国未来一段时期完善生育福利多元供给机制进行了总体框架的设计。首先,突出国家在生育福利供给中的主导性责任,国家的主导性责任应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重塑生育福利供给的价值理念,提出了以人为本、社会权利、社会投资和性别平等四大基本理念;第二,明确国家在生育福利供给中的制度建设与财政责任。其次,建立政府内部的责任分工与合作机制,从纵向上明确^v^与地方政府的财政责任,从横向上明确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合作协同机制。最后,提出建立国家与家庭、市场及社会的互动合作机制。第一,建立国家对家庭的直接干预支持机制。第二,健全国家对劳动力市场主体的规制与引导机制。第三,建立健全国家对托育服务机构的支持与规范机制。在分析福利多元主义范式实践困境的基础上提出:要使福利多元主义理论变得更具指导价值,不应仅仅关注多元主体之间静态的、应然的规范性责任划分,更应该从动态视角关注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于是,进一步提出了在福利供给中国家与市场、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合作机制,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克服了福利多元主义的实践困境,实现了对福利多元主义的理论补充。张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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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在《离婚纠纷中女性权益保护探究》文中研究表明女性权益保护是当今社会最值得探讨的问题之一,女性权益的保护关乎到社会的安稳、科学的发展、历史的进步。但从历史发展的轮轴中可以看出,并没有一个国家完全实现性别的平等。所以,离婚女性权益保护的完善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女性权益的保护问题更显的尤为突出,从先秦时代到明清时代对女性权益的压迫达到极致,二十一世纪则摆脱了男尊女卑的思想,可以说女性的地位从古至今呈现了一段抛物线的形状。如今虽然提倡的是男女平等,但是在家庭生活中仍然会出现女性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而主要的原因是女性长期以来受到的压迫和禁锢。社会的基础是家庭,家庭的基础是婚姻,如今离婚现象普遍存在,离婚纠纷中女性权益受损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我国1950年5月1日实施的《婚姻法》调整夫妻关系,有力的保障女性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上的基本权益。部分女性的合法权益在离婚期间或离婚后会受到严重侵害,法律保障却很抽象或不充分。2021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在《婚姻法》的基础上突出保护了女性在离婚纠纷中的权益,但是其中也会存在不足。目前,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生活贫困问题还没有引起广泛的关注。离婚率的逐年递增和离婚人数的逐渐扩大,使人们对婚姻也越来越不信任。尽管现代社会迅猛发展,但离婚女性在社会中的生活仍然水深火热,离婚对于大众来说已经习以为常。但离婚女性是一类特殊的群体,其在离婚纠纷中的合法权益应得到有效保障。本文将针对离婚纠纷中对女性权益保护的现状及不足进行探讨。曹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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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贫困家庭妇女扶贫脱贫研究》文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坚持不懈的反贫困过程中逐步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扶贫脱贫道路,创造了为全球减贫70%的“当惊世界殊”的瞩目成绩,这其中离不开中国^v^一直以来对妇女在反贫困过程中的“半边天”作用的重视与发挥。伴随农村农业生产和经济结构呈现出鲜明的“农业女性化”结构性变化,广大农村贫困家庭妇女成为当前农村脱贫攻坚的主要对象和主体力量。无论基于妇女可持续发展的国际视野,还是当前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现实需要及农村贫困家庭妇女作为主体的自我发展诉求,农村贫困家庭妇女扶贫脱贫研究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更是当前脱贫攻坚全面决战阶段和2020年以后攻克相对贫困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为此,本文综合运用学科交叉、系统研究、比较分析、案例分析及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等研究方法,着重从贫困现状、理论资源、历史进程、品牌项目、经验启示等方面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贫困家庭妇女扶贫脱贫进行全面而深入的研究,以充分的理论依据和历史经验回应当前农村贫困家庭妇女扶贫脱贫困境,以求促进广大农村贫困家庭妇女尽快摆脱贫困并实现主体身份转变,在未来的反贫困事业中更好地发挥“半边天”的巾帼之力。具体来说,论文由六部分构成:第一章绪论部分。阐述论文研究依据、意义和系统梳理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宏观介绍研究思路方法、基本内容、创新之处等,以阐释论文选题价值、把握论题研究动态、展现论文研究基本概况,为论文研究提供基本的逻辑起点。第二章中国农村贫困家庭妇女扶贫脱贫概述。在对贫困、农村贫困家庭及农村贫困家庭妇女等基本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基于地理环境、制度设计、历史文化、社会参与等维度对农村贫困家庭妇女致贫原因进行深度剖析,系统阐述农村贫困家庭妇女在贫困程度、健康状况、受教育水平、可行能力等方面的致贫表象及相应产生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影响,宏观展现中国农村贫困家庭妇女扶贫脱贫概况,为深入研究奠定基础。第三章中国农村贫困家庭妇女扶贫脱贫的理论资源。从经典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国外相关理论及中国传统文化四个维度,对相应的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无产阶级贫困化理论、妇女解放思想和共同富裕理论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思想、可行能力贫困理论和女性主义经济学思想、中国传统妇女观和中国传统贫富观等相关理论思想进行阐述,为整个研究提供系统的理论支撑。第四章中国农村贫困家庭妇女扶贫脱贫的意义及进程。以农村贫困家庭妇女扶贫脱贫对国家“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意义为出发点,历史梳理农村贫困家庭妇女扶贫脱贫的历史实践过程,将其划分为通过体制改革、开发式扶贫、“两轮驱动”扶贫、精准扶贫推动农村贫困家庭妇女扶贫脱贫四个阶段,展现农村贫困家庭妇女扶贫脱贫历史脉络,从宏观视野为探索农村贫困家庭妇女扶贫脱贫经验规律提供实践性基础。第五章中国农村贫困家庭妇女扶贫脱贫的品牌项目。围绕健康、科教、金融、就业创业、社会五大扶贫领域分别对母亲健康快车、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降消”项目等健康扶贫脱贫项目,春蕾计划、“双学双比”活动、巾帼科技致富工程等科教扶贫脱贫项目,母亲小额循环、妇女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母亲创业循环金等金融扶贫脱贫项目,巾帼家政服务、手工编织、妈妈制造等就业创业扶贫脱贫项目,幸福工程、母亲水窖、母亲邮包等社会扶贫脱贫项目的发展状况、运行模式进行阐释分析,总结项目扶贫经验,从微观视野为探索农村贫困家庭妇女扶贫脱贫经验规律提供实践性素材。第六章中国农村贫困家庭妇女扶贫脱贫的经验启示。结合农村贫困家庭妇女扶贫脱贫历史实践,立足农村贫困家庭妇女的主客体身份,从明确目标导向上要实现全面自由发展、推动脱贫致富、提升可行能力,重视主体能动作用上要激发主体意识、摆脱观念束缚、弘扬优良品质,增强综合脱贫素质上要提升科技文化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保障平等发展权利,强化全方位扶贫格局上要坚持政府主导作用、发挥市场导向优势、加强社会联动参与四个维度揭示农村贫困家庭妇女扶贫脱贫的经验启示,为新时代农村贫困家庭妇女扶贫脱贫事业提供经验遵循。全国^v^社会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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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在《全国^v^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v^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中指出(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v^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v^常务委员会:第十三届全国^v^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社会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社会委)审议的48件议案,由18个代表团1467名代表提出,共涉及23个立法项目,其中:关于制定法律(10部)的议案19件,关于修改法律(13部)的议案29件。主要围绕突发事件、安全生产、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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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在《《^v^妇女权益保障法》与地方实施办法的互动》文中研究指明《^v^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保护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其上接《^v^宪法》规定的保障人权、男女平等、保护妇女等宪法理念,下启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v^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形成国家法律→地方法规→妇女权益保障实践的适法链条。近年来,地方立法积极创新,表现出鲜明的综合性、操作性、本土性和前瞻性,但囿于上位法固有的历史局限,在框架结构和规则机制方面受到一定的辖制,渐已形成倒逼国家法省思和完善的态势。于此之际,反向梳理妇女权益保障实践→地方法规→国家法律的传导链条,将实践中产生的制度需求精准反馈至国家立法层面,将地方立法经验及时转化为国家法律修改的经验借鉴,对《^v^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价值理念、篇章架构和法律规范进行体系化重构和优化,是完善妇女人权法治的重要路径。黄桂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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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在《70年来社会保障领域妇女社会地位的变迁与现状》文中认为妇女社会保障的发展、社会保障性别差距的缩小,不仅体现了妇女的发展和其社会地位的提高,也是男女平等不断推进的重要指标。对国家^v^、三次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等相关数据分析发现,70年来妇女社会保障的参保率、保障水平等都有较大提高,生育保障制度从无到有、从试点探索到全民覆盖,待遇水平逐渐提高;与职业无关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建立与发展,更多地惠及了劳动力市场处于相对弱势的妇女,大大缩小了性别差距。但是,也要看到,社会保障领域依然存在性别差距和城乡差距,需要增强社会保障的再分配功能,平衡生育与女性就业的矛盾,逐渐缩小甚至消除劳动力市场的性别差距,政府与社会、个人共同努力,推动妇女发展、提高妇女社会地位。彭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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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在《公平视角下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问题研究 ——以湘西州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生育是生命延续的唯一方式,是社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女性作为生育主体,在生育过程中需要承受着工作暂停、妊娠出血、术后遗留副作用等心理及生理问题。为保障妇女权益,提高人口健康水平,降低家庭抚老育幼压力,生育保险制度运势而生。自十八大以来,^v^充分重视妇女健康权益,将提高妇女健康水平作为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并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稳步推进我国生育保障事业改革。经过长期的改革调整,生育保障制度为民服务功能明显增强,生育保障水平逐渐提高,生育保险制度公平性和持久性显着增强。但相对于全面建成覆盖全民、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目标而言,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发展相对滞后,生育保险运行存在一定的不公平问题。因此为促进生育保险待遇的公平发展,本文选择以湘西州城镇女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状况及待遇水平为研究点,分析现存问题,探讨优化措施。本文以公平理论作为基础支撑,结合文献研究法、问卷调查法、半结构访谈以及综合分析法等方法,以湘西州城镇女职工为调查对象,通过对400份调查问卷以及32份访谈内容的整理分析。研究发现随着生育保险制度的逐渐完善,城镇女职工生育保险参加意愿较高且基金数额逐年增长,生育产假时间总体高于基础产假,生育报销渠道较为畅通,城镇职工对生育保险的满意度较高,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差异性较高。本文通过立足于制度、群体及待遇三方面的公平现状分析,发现现行的生育保险存在着制度设计有待健全、生育保险待遇差异明显、生育保险参保状况不均衡现象。其中制度设计有待健全主要体现参保条件局限性较强和报销标准模糊两方面;待遇差异明显主要体现在不同县域、行业的职工存在产假、生育津贴和医疗补贴差异性高;参保状况不均衡主要体现生育保险覆盖面窄和企业存在参保漏洞。这些问题直接导致了女职工的不公平待遇,阻碍了生育保险制度的完善。为缓解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不公平问题,在德国、法国及日本生育保障制度的经验借鉴下,通过加强生育保险顶层设计,完善生育产假制度,加大生育保健服务供给,推进生育保险法律法规建设,强化生育保障监督管理,稳步推进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改革。力求从多角度健全我国生育保障体系,实现生育保障权益的实质公平。女性生育自由的论文 女性生殖健康的论文篇三
西蒙·波伏娃说:“妇女只有在工作中才能最大程度地缩小与男性的差距,也只有工作才能让她们真正地自由.”[8]中国对女性的要求是要与男性共同支撑整个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女性的生育繁衍后代是社会繁荣进步的重要延续.一个文明进步的社会,应该对女性的生育权赋予更多的尊重与体贴,当然这对于植物人女性同样适用.基于植物人特殊的生命状态,法律应立足于保护当事人最大利益,维护植物人自主决定权.对于女性植物人生育问题上,我们应该给予女性更好的保护,赋予其生育决定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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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生育自由的论文 女性生殖健康的论文篇四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这一解释着眼于实践中男性生育权和女性堕胎权的冲突,司法解释从正面回答了女性的堕胎权优于男性的生育权.这也是司法解释的在适用过程中的趋势.首先基于生育权得以切实实现的自然属性是由男女双方的配合,如果双方在生育问题上达成生育子女的意思表示,则其生育权得以实现.但是如女方做出有违对方生育意思的表示时,男方不得强迫或迫使女方生育权的行使.法律主要考虑到女性的弱势群体地位和女性在生育权的实现过程中承担着更多的责任.女性权益一旦受到侵害,不仅仅是女性人格自由的剥夺,更多的是女性身心的侵害.据报道,数据统计到法院诉请离婚的夫妇中,每100对就有几对是因为女方行使堕胎权使丈夫遭受身心打击致使双方感情破裂的.对此类案件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依照《婚姻法》第4条④规定判决.这体现了女方行使自己消极生育权的行为是有违丈夫意愿的过错行为.
法律是在衡量了自然生育过程中女子和男子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后才作出更倾向于女性在生育问题上更多权利和话语选择.女方如果滥用权利拒绝生育甚至采取欺骗手段如婚前隐瞒不育病史、私自堕胎等行为,男性的生育权肯定会受到限制甚至剥夺.
[注释]
①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②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④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v^的规定,认定女方有过错,准予离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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