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政论文(热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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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政论文(热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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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政论文篇一

摘要:环境行政管理在我国历来是以地方为单位进行的,科学有效的管理是当下环境管理的需要,但是现状总是不太尽如人意,本文从我国现实情况出发,探究环境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以及未来能够改善和发展的途径。

关键词:环境行政管理;现状;对策。

环境行政管理指的是我国相关的环境行政管理机构,在中央相关部门的部署下,对地方、部门、企业等组织机构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管理范围、管理职责、相互利益和关系协调。因为牵涉的主体较多,因此,各个部门的关系协调成为核心部分,因为不同的组织代表的是不同的利益。

一、我国环境行政管理现状。

在环境行政的管理上,我国采取的是地方辖区对当地环境质量全权负责的管理体制。这种体制对政府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是最为看重的。政府需要积极地发挥组织、协调和监督的作用。从我国的国情来看,这样的管理模式非常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自主性,积极参与环境管理。从中央到地方的层层部署,能够将我国相对薄弱的管理手段与贫乏的自然资源进行一个有效的整合。因此在环境行政管理建设的工作中,这样的模式一直被沿用下来。但是,环境行政管理的地方模式,也容易造成部门松散、区域保护、条块分割的现象加重。这样就为实际的管理带了了较大的阻力。

1.区域为主,中央地方两差异。

中央政府对环境行政管理工作非常重视,从国家和法律层面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因而成为基本国策。从中央政府的角度来看,任何一个地区的环境得到改善与提升都是国家环境的改善与提升。因此并不存在地方保护主义。但是,从地方政府的角度出发,则立场完全不同。例如当地环境治理的效果并不一定是在当地发生作用,很可能是邻近区域获得的效益比当地还要大。这种为他人做嫁衣的情况直接导致地区环境的保护陷入停滞状态,对于经济效益的追求远超过对于环境的保护。这就是因为治理的立场不同带来的具体行为实施上的差异。再有,地方政府在执行中央的法律法规时,常常会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况,所有应对行为以不伤害地方经济利益为核心,地方能够接受中央的指导,而不是领导,这就使得政策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悬而未决”,流于形式。

2.机构设置,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部门并没有被独立出来,大多是城市建设系统下的一个部门,这就给实际的执法工作带来了障碍。环境保护工作的不独立性使其不具备因为经济建设带来的环境问题的管辖权,另外机构的设立、人员的编制和经费的使用也不能单独划拨,造成物质基础的难以保障。进一步的细化,当下的环境行政管理应该分为环境保护和监督监管两个部分,有一个部分不完善不健全,都会出现“一瘸一拐”的现象。有的省市地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不设置或设置的不作为也是一个屡见不鲜的现象,在这些部门是不会设置专人进行工作与管理的。

3.行政区划,造成跨区域协调障碍。

环境问题的区域性越强,环境污染影响的范围就越大。在环境污染的类别中,有许多是不可控制的因素,比如自然灾害、大气污染和生物多样的问题,这些类别在发生时,是不会受到区域的控制的,更不会受到行政区划的影响。这为地方政府在实行管理的过程中互相推诿埋下了隐患,擦了很多政策法规的擦边球,损害的却是国家整体的利益。因此要想完成这一方面的管理,是必须要在立法上落实的,然而我国在这方面的建设还很不够。以水资源为例,国内的几大江河流域虽然建立了联合水资源保护委员会,但是就部门属性、部门职责和法律地位来看,其并不具有强制性,他们除了联合成一个部门组织,在实际的管理上还是以当地政府为主,这种条块化的分割会使联合保护委员会的功能形同虚设,加重了各地的区域保护倾向,再加上协调机制的不健全与不完善,又进一步为实际工作带来了难度。

4.监督乏力,从中央到地方缺乏机制。

在《环境保护法》中明确的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本辖区内的环境质量全权负责。环境质量的好坏,地方人民政府是第一责任人。但是就如何进一步履行责任,以及具体的细则实施,《环境保护法》却没有做出进一步的规定。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办事得力不会得到奖赏,同时,办事不力也不会造成惩罚。因此,各地仍然将经济建设当作第一要义进行发展,在关键时刻,以环境质量换取经济效益屡见不鲜。官员的政绩考核是以gdp为第一指标,各种经济指标被当作是第一要义,而在法制建设、党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上,指标的设定就灵活的多了,责任。在经济增长水平仍然是衡量和反映各级政府和领导政绩的主要标准的情况下,这样一来,执行不执行没区别,怎么执行也不强制,身处环境保护公共服务部门的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就会被严重挫伤。无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招商引资搞建设的力量是轰轰烈烈。而在环境保护上则缺乏责任意识和使命感。过去改革开放的经验也为政府的经济建设形成了一个错误的印象,那就是,要想发展经济,就必须要牺牲环境。这种把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对立起来的现状,暴露出我国长久以来就缺乏的有效的管理手段和监督机制。

二、实现环境行政管理的发展对策。

1.政企分开,职能确立。

要想真正的实现环境行政管理的有效性,就必须把环境保护的执法监督工作落实到具体的职能部门中。在环境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一改微观管理造成的区域条块化和地方保护主义,改由从宏观经济层面进行调控、指导与服务。政府职能的转变来自于观念意识的动力,政府站在一个宏观的层面为公众进行服务,需要和各个组织机构进行工作上的接触,他们的意识理念直接决定了工作的质量。拥有了先进的意识理念,才有可能实现决策权的扩大化,并在实现的过程中,不至于产生权利异化。从而真正达到由上自下的环境行政改革。其次,涉及的主体越多,就越要把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理顺了,这个关系是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的,是符合我国国情社情需要的一种理顺。以中央统摄管理的同时,还要善于调动和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与自主性。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制定权毋庸置疑是属于中央的,但是各个地区的具体情况要真实的报送上来,有助于制定并执行不同的政策。上文所提到的,严重的跨区域环境污染问题,首先应该集中到中央地区,然后对环境治理的各个区域再做出进一步的详细规定,例如,涉及到国际合作的环境保护,中央拥有统摄权,环境保护的具体合作则需要依靠各地政府的力量,环境的主管部门应该起到指导和调控的作用。

2.人员机构,加强建设。

在这里所说的人员机构的加强建设,指的是对涉及到的机构和人员要进行精简。在人员形式上的精简是以加强各个人员的实际职能职责为依据的。为了避免机构冗余带来的人浮于事,人员的精简还是必要的。精简机构主要针对的是非政府职能部门,而政府职能部门则不能精简,反而要加强建设。从长期的经济建设中我们发现,地方政府对于环境的重视总是屈从于经济建设之下,从而使环境污染的状况越来越严重,环境欠账越来越多。因此,未来的治理方向中,仍然需要沿着资金投入和问题治理的方向前进。政府部门要清醒的认识到,环境的恶化并不是朝夕之功,当然,环境的治理也不会通过短期的治理得以改变,可能需要经过几十年的环境治理,才能使我国的环境污染治理问题稍稍有些改善,因此,要想实现可持续化的发展,必须不遗余力、坚持一贯的进行环境保护。

3.多地协调,健全机制。

环境保护政策上需依靠国家政策的强制保证,下需进行经济上的宏观调整。全社会都要深刻的认识到环境保护是每一个人的责任,仅仅依靠某一个部门去完成,这样是不科学也不合理的。环境要想真正的治理好,一些重要的指标必须要纳入到硬性规定中,例如容量指标、能耗指标、生态指标、经济指标等,这些指标不仅仅体现的是国家内部治理的质量,也体现了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最好的方法是把环境管理指标和经济发展的指标统一在一起,两股指标共同作为当地干部治理发展的测评依据,既要公平合理,又要有强制保障,体现出政府在环境治理上的决心。把环境治理从计划到实行,从个体到整体的推进。在涉及到多部门共同合作的内容上,每一个部门都要不遗余力的全力配合,将局部利益服从于国家利益,使协调发展变成一件紧迫的事情,不能因为协调造成效率的下降,反而要增强凝聚力。

三、结语。

环境的管理不应该是经济管理下的副产品,而是应该和经济管理并行的政府重要的行政管理内容。我国当下正面临着激烈的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矛盾也变得尖锐起来,如何在符合国情社情的基础上,使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成为相互辅佐,彼此借力的两个主体,是国家和政府面临的严峻课题。消除地方主义、完善规章机制、明确职能确立、加快建设步伐是解决和应对的`正途,也是持续发展的源泉。

参考文献。

西汉政论文篇二

摘要:行政越权行为在我国是经常发生的。分析行政越权行为有利于防止行政主体超越职权,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我国的法治建设。

关键词:行政越权;行政行为;法律后果。

行政的实质是行政权,行政权是最直接影响公民权益的一种国家权力。行政权是公权范围内的权利,它与处理公共事务有关。同时行政权由人民作为权利主体转化为国家作为权力主体。所以,在法治国家每一项国家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授权,不能任意地进行权力的扩张。

行政权是指法律对其范围加以规定的国家管理职权,它以国家统治权为基础,以行政机关为主体,具有强烈的组织性能。行政权在全世界范围为内并没有一个绝对确定的概念。

行政越权行行为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行政超越职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对行政越权界定时,我们要分清以下几方面:

(一)、行政越权并不等同于行政违法。

我国新修定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次条规定说明超越职权不等同于行政违法。

(二)、行政越权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

非行政主体行使了行政主体职权的行为,例如人民法院行使了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时,我们就可以说是越权行为。因为行为主体行使了不属于自己的权力。但是,要清楚的是,不能将这种越权行为归到行政越权。在我国,行政越权指的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而且还要是越权行使。

(三)、行政越权所越的权力只限于行政职权。

行政权是由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任何国家权力都有它的行使主体,行政权的行使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而且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权的行使具有独占性,即除了行政机关以外,任何其他机关如没有取得法律的授权或行政机关的委托都不能行使行政权。当然,在行政管理实践中,也有一些不是行政机关身份的组织在一定范围内行使行政权,但前提是必须取得法律的授权。同时其在行使行政权时身份已经不是其他组织,而是行政主体。还应该说明,行政机关仅仅是行政权的行使者,而不是行政权的所有者。正因如此,行政机关不能对行政权进行处分。所以,只有行政主体的法定行政职权被超越,才构成行政越权。

综上,我们可以知道,行政越权不仅是超越了管辖权,也超越了自由裁量权。

二、防止行政越权的对策。

针对我国的行政越权行为,我们应在可能造成权力越权的地方,积极采取对策,做到监督和控制行政权。

(一)从行政权的来源上看,我们要完善相应的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并规定严格的行政权设定。这是防止行政越权的有效途径。

行政权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力形式,它以国家宪法和法律为存在依据,正式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形式使行政权成为一种客观的权力而不是主观的权力行政权力。法律在对行政权的范围作出规定时一般都与其它权力划清了界限,即什么样的'权力可以归为立法权的范围下,什么样的权力可以归为行政权的范围之下,有些国家的法律对行政权的范围采取列举规定的方式,有些国家则采取概扩的规定。这两种规定的方式虽然不同,但都有着共同的意义,即行政权是法律化的权力。这也是立法机关制衡监督行政机关的主要方式和途径。所以,我们要做到从权力上控制行政权。

(二)从行政权力的实施上看,提高权力行使主体的素质,对权力的运用实施过程进行约束,这是防止主体超越职权运用行政权力的主要制约手段。行政权具有主动性。行政权由于是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权利,因此,它不能仅仅已维持社会秩序为宗旨,还必须推进社会的发展,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社会事务和社会关系进行创新。行政权的主动性要求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必须主动地把法律规范的规定运用于行政管理活动之中,并以法创造社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

(三)从行政权力实施的结果上看,要加强和完善行政法制监督。

第一是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行政机关的自我的监督包括对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行政权是一种专业化和社会化相统一的权力。所谓行政权的专业化,是指行政权在行使过程中受到技术准则的制约,必须服从个方面管理事态的客关规律,行政管理机关本身必须是专业化的管理机关,行政人员必须具有履行管理职能所必须的专业知识的人员,甚至是受过系统行政管理或行政法知识的专门训练人员。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行使行政权的,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可以做出撤销或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的复议决定。为了避免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随意性,必须不断完善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机制。

第二是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监督作为一种法律监督,具有相对独立性、较高的公正性和较强的专业性等特点。我们讲三权分立时,都是将司法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国家权而论的。在我国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一般是指行政权与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关系。《宪法》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们可以理解为只要涉及法律问题的,人民检察院都有权进行监督。但实践中检察院的监督权没有得到真正的行使,所以,应不断完善检察机关的监督机制。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行政机关是可以进行司法审查的。但是审判权对行政权的制约作用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还是有很大的局限性的。所以,改革我国司法体制,使各级法院都能独立审判,这是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行政法制监督权,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最大保障。

第四是公民和社会组织的监督。这主要是指行政权的社会化,所谓社会化,是指行政权是一种公共权力,是从社会意志和社会利益中派生出来的,其来源于社会,扎根于社会,行政权在行使过程中必须符合社会意志,并接受广大社会成员的监督。所以,我们不仅要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让法律深入人心,还要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包括社会舆论和媒体舆论,公开政府信息,最终实现阳光政府。

三、结语。

综上,我国应当尽快完善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相关的法律制度,应当对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力归属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避免权责不清,使行政权高效公正的行使,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实践中因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不明确而不断发生纷争。(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曾小晔.论行政越权.辽宁行政学院学报..11。

[2]王学辉,宋玉波等.行政权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46.

[3]曾洁雯.论行政越权及其法律后果.韶关学院学报..01.

[4]方世荣.论行政权力的要素及其制约.法商研究.第2期.

[5]杨临宏.行政越权论.思想战线.第1期.28卷.

[6]谢晖.论行政越权[j].法律科学.1992.(6).

[7]梅达成.关于行政越权的理论探究.社科纵横.2011.05.

[8]易凤兰.略论行政越权[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5).

西汉政论文篇三

自中共十七大提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以来,全国各地积极响应,公众立法参与意识有了显着提高,但在实践中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仍然存在诸多难题。本文拟对现阶段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推进我国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有所裨益。

一、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意义。

公众参与,是指政府及其机构之外的个人或社会组织,通过一系列正式或非正式的途径,直接参与政府公共决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从而影响公共决策,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特指公众直接参与地方权力机构、地方行政机关创制、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和制度,是与公民选举代表参与立法相对应的公民参与方式之一。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具有确立地方法规正当性、地方法规适应性和地方法规权威性的价值。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实现“以人为本”,加强公民的主体意识。

公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他们有权管理国家,有权参与立法。但以往在“全能政府”的条件下,公民的立法参与权得不到有效行使,自觉或者不自觉地放弃了自己的参与权,导致其主体意识逐渐淡薄,对地方立法表现得极为冷淡。因此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有利于唤醒公民主体意识,增强公民责任感,提高公民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二)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

在立法过程中地方立法机关往往关注的是本地区政府职能和权限条款,在制定法规时往往扩大权力,减少责任;而公民、法人关注的则是自身权益问题,他们希望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地方法规的公平、公正和完整。当地方立法机关的权力不断扩大、责任不断减少,而公众的利益诉求得不到有效表达时便容易引发公众和立法机关的对峙,滋生社会矛盾。因此,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不仅可以弥补以往立法中缺少管理相对人意见的缺憾,还可对行政机关权力进行监督、制约,能够化解地方立法机关和公众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三)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

在以前公民立法参与意识较弱,并不关心法律法规如何出台、如何规定,当某一规定涉及自身利益时常常表示不满甚至做出一些过激行为,严重阻碍地方立法顺利进行。而今公民立法参与意识逐渐增强,不仅关注地方立法、学习地方法规,而且对所制定的地方法规能够表示理解和支持,在这一立法参与过程中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显着提高,不仅保证了地方法规的顺利贯彻执行,而且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的建设和发展。

二、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公众参与积极性不高。

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治化程度较低,公众的民主、法律意识比较淡泊,加上公众自身环境、利益、性别、年龄、职业等条件的限制,除了一部分政府官员、专业人士和知识分子以外,其他群众的参与热情普遍不高。尤其是外来人口,由于对当地的地理环境、历史文化、人文景观不那么熟悉,更加会感觉无所适从。在他们大多数人看来,地方立法就是当地政府的事,与己无关,他们忽略了自身所应有的参政权力,只关注自身利益、眼前利益,对那些关系全局和长远发展的地方立法不够关注,缺乏参与地方立法的激情与兴趣。

(二)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方式比较单一。

现阶段让公众直接参与地方立法最主要的途径是开展立法听证会,但在实践中这一方式大都过于注重形式,搞排场,导致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成本高,收效少。座谈会、论证会、协商会等也是目前实践中大力推广的,但就目前观察而言这些参与方式所针对的只能是很少一部分人,广大公众要想全员参与很不现实。网络征求民众意见最近也很受推崇,但它是否能够征求到各个年龄层次、各个职业、各个地区、各个民族的意见,以及征求来的意见是否真实可靠、是否有利于地方立法活动的展开,都还值得探讨。

(三)公众参与缺少平等对话机制。

在地方立法过程中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对话方式和渠道较少,多数情况下是由地方政府主动通过公报、新闻媒体、发布会、布告等方式将立法信息公开后公众才能知晓,否则公众很难获取相关信息。就这层面来看,地方政府享有主动权,而公众则显得比较被动。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参与地方立法活动时,公众提供的建设性意见和反映的问题常常得不到立法部门的重视,参加听证会很多时候也只是走走过场,使得公众认为自己被政府牵着鼻子走,无法有效表达自己的利益需求,很大程度上自己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等都受到制约,在地方立法活动中自己参与不参与根本没区别,感受不到自身的主体地位,政府与公众很难有一个平等的对话机制,不能形成互动,民主立法尚有难度。

(四)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没有一个统一健全的法律保障。

我国的宪法、立法法虽然都涉及到了公众参与立法的相关细节,5月开始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在法律方面对公众参与进行了一定的规定,但是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法律规范。现有法律中的规定大都过于原则化、宽泛化,在公众参与的方式方法、参与的范围以及参与的保障和司法救济等方面没有具体规定,给公众参与立法带来了诸多不确定性。

三、对推进和完善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建议。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途径,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补充和完善,如何更好地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笔者将结合上述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一)提高公众参与意识。

公众缺乏参与地方立法的热情与积极性,那就需要地方立法部门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动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参与地方立法。地方立法部门可通过电视节目、新闻媒体、广播等形式定期向群众通报地方立法的内容、范围、技术指标要求等,给民众提供一个了解地方立法的机会。同时要多邀请公民参加地方立法座谈会、听证会;聘请公民担任地方立法监督员。此外,要主动到社区、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地方立法专题讲座,发动机关干部、青年学生、知识分子,应用他们的聪明才智参与地方立法,借此提高全体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主动性及积极性。另外,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多以个体形式出现,处于无序状态,因此需要地方立法机关适当加以引导,尤其要引导个体公众所在的不同利益团体参与地方立法,鼓励各类利益阶层团体对地方立法发表各自意见,以利益团体名义参与地方立法则公众意见较为集中,易于提高其参与地方立法的影响力和主动性。

(二)建立多元化公众参与途径。

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是公民政治参与的一部分,也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客观需要。法律法规要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愿,必须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实现公众参与立法途径的多元化。除了充分利用并完善传统的电话、函件、意见箱、网站留言版、民意调查问卷、邀请市民参与有关的展示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外,还应当勇于创新寻找更加行之有效的途径征求意见,如网络听证等,创造更多机会,使广大群众与立法者和决策者能共同进行讨论、商议、评估、选择。对于效益很好的公众参与立法的方式应当将其固定化、制度化,成效不高的方式就应当扬弃。地方立法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将立法程序依法向社会公布,让公众享有地方立法的知情权,接受公众的监督,真正让公众参与立法深入人心,端正对公众参与的认识,放下身架,弯下腰来倾听公民的意愿,而不是召开多少座谈会、征集了多少网上意见,要知道专家座谈会和论证会、网上征集意见等方式都各有其局限性,不能代替真正的公众参与。

(三)搭建公众参与的“支持平台”,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

地方立法部门要通过法律法规,要在本地区实施,就应当积极通过新闻媒体、固定的广告牌、宣传册、网站,向市民公告并进行宣传,鼓励民众主动参与到立法的活动中来,转变当前立法部门主导型的公众参与模式,转向交涉性的沟通模式,尊重民众的意见,对民众的意愿给予关注并进行分析研究,无论是否采纳都要及时作出反馈,让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成为公民的切实权利而不是流于形式。我们可以考虑在立法过程中,创建一个便捷的信息处理系统成为公众参与的主要支持平台。比如,立法部门将网站作为发布通告、收集评论、公布法规的重要渠道,公众也将网站作为获取立法信息、交流互动的主要途径。这样一来就能努力做到立法公开透明,把立法部门的决策和政策法规置于阳光下,接受群众参与和监督,防止立法权被寻租,遏制不当利益法制化,推进立法的公共参与,加快公众参与立法的法制化进程。

(四)建立一套较为完备的公众参与立法制度。

由于我国不存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所以在公众参与问题上,完全凭借各个单行法的零散规定,而即便是这些零散的规定,也仅仅是“提到”公众参与,对公众参与具体形式往往并未做细致的程序性规定,相应配套制度的缺失阻碍了公众参与的实际运作。要防止公众参与立法徒于形式,保证立法的民主化,就应当建立一套较为完备的公众参与立法制度,完善公众参与立法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制度。比如:通告制度,所有立法环节都应当进行通告,否则无效;反馈制度,立法机关必须认真分析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就是否采纳作出解释与说明,同时还须向公众提供法规咨询,答复公众提出的问题;听证制度,听证是公民直接参与立法的重要形式,什么情况下应该组织听证、有谁来决定举行听证、如何确定听证的主体和内容等都要明确。立法过程中只要公众要求听证,立法机关就必须召开听证会;监督制度,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政府机构若对某部法规的制定过程提出异议,可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定是否有效。这样一来就能够避免地方立法中可操作性与程序性不强的缺陷,以防止立法者的随意性,通过制度约束建立长效机制。

总之,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在今后的工作中还会面临更多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的立法工作者们端正对公众参与的认识,不盲目追求形式上的全民参与、普遍参与,而是实事求是地追求公众参与立法活动的最优化、效率化,科学地认识公众参与立法活动的作用,积极探索公众参与立法活动的规律性,创造公众参与立法活动的新机制、新制度,以更好地发挥人民群众的重要作用。

:行政法论文:浅谈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到这里就全部结束了。

西汉政论文篇四

摘要:行政越权行为在我国是经常发生的。分析行政越权行为有利于防止行政主体超越职权,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我国的法治建设。

关键词:行政越权;行政行为;法律后果。

行政的实质是行政权,行政权是最直接影响公民权益的一种国家权力。行政权是公权范围内的权利,它与处理公共事务有关。同时行政权由人民作为权利主体转化为国家作为权力主体。所以,在法治国家每一项国家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授权,不能任意地进行权力的扩张。

行政权是指法律对其范围加以规定的国家管理职权,它以国家统治权为基础,以行政机关为主体,具有强烈的组织性能。行政权在全世界范围为内并没有一个绝对确定的概念。

行政越权行行为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行政超越职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对行政越权界定时,我们要分清以下几方面:

(一)、行政越权并不等同于行政违法。

我国新修定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次条规定说明超越职权不等同于行政违法。

(二)、行政越权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

非行政主体行使了行政主体职权的行为,例如人民法院行使了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时,我们就可以说是越权行为。因为行为主体行使了不属于自己的权力。但是,要清楚的是,不能将这种越权行为归到行政越权。在我国,行政越权指的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而且还要是越权行使。

(三)、行政越权所越的权力只限于行政职权。

行政权是由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任何国家权力都有它的行使主体,行政权的行使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而且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权的行使具有独占性,即除了行政机关以外,任何其他机关如没有取得法律的授权或行政机关的委托都不能行使行政权。当然,在行政管理实践中,也有一些不是行政机关身份的组织在一定范围内行使行政权,但前提是必须取得法律的授权。同时其在行使行政权时身份已经不是其他组织,而是行政主体。还应该说明,行政机关仅仅是行政权的行使者,而不是行政权的所有者。正因如此,行政机关不能对行政权进行处分。所以,只有行政主体的法定行政职权被超越,才构成行政越权。

综上,我们可以知道,行政越权不仅是超越了管辖权,也超越了自由裁量权。

二、防止行政越权的对策。

针对我国的行政越权行为,我们应在可能造成权力越权的地方,积极采取对策,做到监督和控制行政权。

(一)从行政权的来源上看,我们要完善相应的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并规定严格的行政权设定。这是防止行政越权的有效途径。

行政权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力形式,它以国家宪法和法律为存在依据,正式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形式使行政权成为一种客观的权力而不是主观的权力行政权力。法律在对行政权的范围作出规定时一般都与其它权力划清了界限,即什么样的'权力可以归为立法权的范围下,什么样的权力可以归为行政权的范围之下,有些国家的法律对行政权的范围采取列举规定的方式,有些国家则采取概扩的规定。这两种规定的方式虽然不同,但都有着共同的意义,即行政权是法律化的权力。这也是立法机关制衡监督行政机关的主要方式和途径。所以,我们要做到从权力上控制行政权。

(二)从行政权力的实施上看,提高权力行使主体的素质,对权力的运用实施过程进行约束,这是防止主体超越职权运用行政权力的主要制约手段。行政权具有主动性。行政权由于是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权利,因此,它不能仅仅已维持社会秩序为宗旨,还必须推进社会的发展,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社会事务和社会关系进行创新。行政权的主动性要求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必须主动地把法律规范的规定运用于行政管理活动之中,并以法创造社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

(三)从行政权力实施的结果上看,要加强和完善行政法制监督。

第一是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行政机关的自我的监督包括对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行政权是一种专业化和社会化相统一的权力。所谓行政权的专业化,是指行政权在行使过程中受到技术准则的制约,必须服从个方面管理事态的客关规律,行政管理机关本身必须是专业化的管理机关,行政人员必须具有履行管理职能所必须的专业知识的人员,甚至是受过系统行政管理或行政法知识的专门训练人员。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行使行政权的,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可以做出撤销或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的复议决定。为了避免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随意性,必须不断完善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机制。

第二是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监督作为一种法律监督,具有相对独立性、较高的公正性和较强的专业性等特点。我们讲三权分立时,都是将司法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国家权而论的。在我国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一般是指行政权与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关系。《宪法》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们可以理解为只要涉及法律问题的,人民检察院都有权进行监督。但实践中检察院的监督权没有得到真正的行使,所以,应不断完善检察机关的监督机制。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行政机关是可以进行司法审查的。但是审判权对行政权的制约作用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还是有很大的局限性的。所以,改革我国司法体制,使各级法院都能独立审判,这是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行政法制监督权,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最大保障。

第四是公民和社会组织的监督。这主要是指行政权的社会化,所谓社会化,是指行政权是一种公共权力,是从社会意志和社会利益中派生出来的,其来源于社会,扎根于社会,行政权在行使过程中必须符合社会意志,并接受广大社会成员的监督。所以,我们不仅要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让法律深入人心,还要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包括社会舆论和媒体舆论,公开政府信息,最终实现阳光政府。

三、结语。

综上,我国应当尽快完善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相关的法律制度,应当对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力归属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避免权责不清,使行政权高效公正的行使,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实践中因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不明确而不断发生纷争。(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曾小晔.论行政越权.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1.11。

[2]王学辉,宋玉波等.行政权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146.

[3]曾洁雯.论行政越权及其法律后果.韶关学院学报.2005.01.

[4]方世荣.论行政权力的要素及其制约.法商研究.2001年第2期.

[5]杨临宏.行政越权论.思想战线.2002年第1期.28卷.

[6]谢晖.论行政越权[j].法律科学.1992.(6).

[7]梅达成.关于行政越权的理论探究.社科纵横.2011.05.

[8]易凤兰.略论行政越权[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5).

西汉政论文篇五

参赛队员:

13年12月10日。

第一部分:案例简介。

老人住北京井下20年。

(来源:北青网-北京青年报2013年12月6日)。

丽都公园北边,一处绿化带内分布的废弃地下管道成为了一些外地来京人员的住所。67岁的老人全友芝(音)称,住在地下管道已近20年,每天靠捡瓶子维持生活。这期间,还有其他人也将地下管道寻做住处,最多的时候曾有10人住在此地。“被封了,我就再找其他地方住。”全友芝老人说,她自己的规划就是,凑够钱,给自己盖个小房子。故事两位拾荒老人组成井下之家昨日晚间9点左右,一名老年妇女朝着绿化带里的地下管道走来。看到路边聚集着很多人,老人稍有迟疑,停在远处。老人掀开地上的一个井盖,把手里拿着的一个空塑料瓶扔了进去。“我回家啊。”北京青年报记者上前询问,老人告知就住在地下管道中。“我叫全友芝(音),据老人讲述,她来自河南商丘,今年”67岁,没上过学,不识字,来北京已经20年。老人说,自己每天都出门拾荒,早上5点多起床,在附近餐馆买好馒头,喝点粥就出门去捡塑料瓶。老人称,这20年来,她每天如此。

的人,一名工作人员称:

第一文库网触到地面。管道空间呈长方体,长约2米,宽约1.5米,高度约为1.8米。除了地上铺着的被子和凉席,两个装着衣物的塑料袋放在角落,四壁都是水泥墙面,锈迹斑斑的管道破墙伸出。一把雨伞、两个未吃完的馒头、半袋泡面、数张扑克牌,这些零碎的物件分布在墙角。在绿化带另一边,北青报记者搬开一处井盖,井内同样可见棉被。

和床单。据了解,两位老人此前曾住在另一个地下管道内,由于漏水,老人搬了“家”。在这片绿化带内,北青报记者走访发现,共有5处地下管道有过居住的痕迹。其中,两处管道铺着床单,放着一些衣物,一处管道内已经被水淹没,另有两处地下管道内,有一些遗留的生活用品。这些地下管道多被废弃,井盖上写有“热”和“北京市政”等字样。“我不想回家,没家”讲述“被封了,我就再找其他地方住。”老人全友芝坐在地下管道狭小的空间里,她告诉北青报记者,在地下管道内居住这些年,经历过多次换地儿。老人说,以前井盖被铁条焊死,她就自己买把小锯子锯开,再住进去。如果遇到下雨,就躲到附近有屋顶的建筑内,“我还有别的住处”。据老人回忆,住在地下管道这些年,周围的管道内曾陆陆续续住过一些外地来北京的人。“一个哈尔滨的就住过这边两年。”老人称,最多的时候,有10人左右居住在此。坐在地铺上,老人掏出昨日卖瓶子收获的钱,清点了一遍。然后又从斜挎在身上的黑包里拿出一个手电筒,“这是好心人买给我的,用来照明。”老人说,住在地下管道内,很多好心人帮助过她,给她买一些面包,从附近餐馆吃完饭的人,也会打包剩菜给她。

“我不想回。

城市没有他们的影子呢?

无穷无尽的,不要在乎一城一池的得失,要执着,要努力让这个社会变得更好。并且一个国家是由一个个具体的人构成的,她由这些人创造并且决定,只有一个国家拥有那些寻求真理的人,能够独立思考的人,能够记录真实的人,能够不计利害为这片土地付出的人,能够去捍卫自己宪法权利的人,能够知道世界并不完美,但是仍不言乏力,不言放弃的人,只有这个国家拥有这样的头脑和灵魂,我们才能说,我们为祖国骄傲。只有一个国家珍重这样的头脑和灵魂,我们才能说,我们有信心,让明天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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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政论文篇六

摘要:

但当前乡镇财政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阻碍着乡镇财政管理的有序、健康发展,因此,本文对如何规范乡镇财政管理进行研究,以其规范乡镇财政管理,促进其有序发展。

关键词:

乡镇财政;管理;规范。

近年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重视乡镇政府财政管理,改进和完善各项措施,积极规范财政收支行为,财政管理水平有了长足的进步。

但很多乡镇在财政管理中仍存在预算管理较差、违规支出较多、会计核算不规范等诸多问题。

为进一步提高乡镇财政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了实践探索。

一、实施三级联动,凝聚工作合力,加快推进乡镇财政所规范化建设。

近年来,乡镇财政的工作重心逐渐从组织收入向支出管理和服务“三农”方面转移,业务范围越来越广,专项资金越来越多,管理要求越来越高。

调研发现,农业税取消后,乡镇财政所人员大量分流,有些财政所变成了乡镇“财务室”,造成乡镇资金监督乏力;长期手工记账使基础数据积累不全;人员队伍不专业、不稳定、交叉使用。

这一现状直接导致基层财政职能弱化,远远不能适应工作需要。

基于此,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强乡镇财政所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了乡镇财政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方法步骤、建设标准和补助政策等,全面加强乡镇财政基本建设和管理工作。

建设过程中,坚持市、县、乡三级联动,合力推进。

一是强化指导。

研究出台规范性文本,提出了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形象标志、统一色调格局、统一岗位设置、统一服务功能、统一硬件配制“六统一”建设要求,制定了乡镇财政所机构职能、建章立制、业务管理、队伍建设、基础设施“五到位”管理标准,为县乡两级加强财政所建设提供了标尺。

二是加大投入。

县乡共同筹资,专门用于乡镇财政所软硬件规范化建设,努力改善办公条件。

上级财政加大奖补力度,调动建设积极性。

三是严格考核。

将乡镇财政所规范化建设工作纳入财政标准化管理综合考评体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对完不成规定目标的,年终考核时“一票否决”。

二、抓实五个到位,力促规范建设,夯实基层财政科学理财基础。

(一)机构职能到位。

按照“职能职责明确、管理体制规范、人员配备合理”的要求,清晰界定了乡镇财政所关于预算管理、涉农资金兑付、国有资产管理等职能职责。

每个财政所设所长、记账会计、资金会计、涉农专管员、村级财务会计等岗位,负责乡镇财政预决算编制执行、资金收支管理、财务管理监督等30余项具体工作。

(二)建章立制到位。

编印《乡镇财政所规章制度示范文本》,内容涵盖乡镇财政所工作规则、会计核算监督、预算会计岗位责任等各方面270条规章制度,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规范化管理制度体系,促进了基层财政财务工作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无缝衔接和高效运转。

(三)业务管理到位。

创新管理模式,对乡镇财政财务收支实行“乡财县管理”、“村账乡代理”,规范业务流程,细化工作标准,完善对重点业务、重要环节的监督制约机制。

对预算管理、财务监督核算管理、债权债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补贴发放基础信息管理、档案管理、票据管理等7个方面的财政业务,均做到原始凭证真实完整,台账信息录入及账务处理及时准确,档案资料齐全,网络管理安全规范,信息系统运行稳定。

(四)队伍建设到位。

按照“人员结构合理、业务培训有效、思想作风过硬”的要求,建立了规范的乡镇财政所选人进人机制和干部激励机制,结合专业、年龄要求实行干部定期轮岗交流,对优秀基层干部给予表彰奖励,最大限度地激发主观能动性。

完善培训规划,安排专门经费,多形式、分批次开展培训。

(五)基础设施到位。

围绕满足乡镇财政所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需要,每个财政所按照办公室、档案室、财务室、便民服务大厅“三室一厅”的要求建设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各所都配备了必要的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并与省、市、县进行业务连接和财政内网连接,实现信息化、电子化办公。

三、发挥四大作用,强化服务职能,进一步提升基层理财绩效。

通过大力度推进乡镇财政所规范化建设,不仅基层财政面貌焕然一新,更主要的是职能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

(一)促进了科学理财。

乡镇财政干部在网络操作、会计核算及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操作水平迅速提高,乡镇财政内部形成了运行科学、互相制约、监督到位、服务基层的管理机制。

(二)落实了惠农政策。

为确保“三农”资金和惠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乡镇财政所建立了包括农户姓名、身份证号、人口、承包土地面积等相关基础信息数据库。

将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等15项惠农补贴资金全部纳入“一折通”发放。

通过规范管理,强化监管,堵塞了漏洞,杜绝了强农惠农资金被挪用、套取、冒领等现象。

(三)强化了监督管理。

乡镇财政所发挥就地实施监管的优势,实现了财政资金投到哪里,财政监管就延伸到哪里,建立了覆盖所有财政性资金和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督体系,促进了财政资金高效运转、绩效提升。

(四)实现了便民利民。

通过建设便民服务大厅,实行一厅式办公、一站式服务,规范资金核算、资金拨付、管理流程等各项规章制度,缩短业务办理时限,基层财政所实现了由收支管理型向管理服务型的重大转变,进一步密切了干群关系,拉近了与群众的距离,树立了政府良好形象。

参考文献:

[1]毛央红.推进乡镇财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实践与思考[j].当代会计,.

西汉政论文篇七

为了能够减轻农民税务负担,我国政府对农村税费进行了改革,通过取消农业税等一系列改革措施来为人民谋福利。农村税费改革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民劳作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但同时要暴露出一些问题,特别是乡镇财政压力增大、债务负担加重等问题尤其突出。从目前我国乡镇政府发展情况来看,财政非常紧张,财政不仅要解决工作人员工资薪酬问题,而且还需要一定资金保证机关政策运转。在这种情况下全面实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就非常困难,一些乡镇出现教育投入不足、辍学率上升、房屋建设滞后、医疗卫生体系不完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不到位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这就与农改的目标相违背。政府实现农村税费改革的宗旨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实现分配公平、减轻农民负担,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步伐的不断加快,仅仅减低农业税已经不能使农民致富,为其带来的优惠农用生产资料的价格上涨所抵消,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上学难、生活水平低、就医难等问题。若这些问题无法解决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就难以巩固,无法在真正意义上减轻农民负担。

(一)税收权限划分不明确。

1994年我国政府进行了分税制改革,初步构建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税税制大框架,在分税制改革过程中各级财政关系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最突出的一个变化趋势就是财权上移,政府财权呈集中趋势,总体财权和地方财权分别向中央和升级财政集中。而省级以下政府实行分税制改革之后存在着税收权限划分不明确的情况,对于一些数额且较容易收取的税种一些省份政府都将权利保留在本级财政,对于一些数额较小且零碎的税种则将权利下放到下级乡镇政府。这样一来,虽然全国财政收入高速增长,但是乡镇财政却没有得到缓解,而是呈现乡镇债务严重的状况,对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税收非常不利。

(二)长期的公共支出政策过于偏重于城市。

一直以来我国政府相对于农村来说更加重视城市的发展,国家对城市公共产品投入数额巨大,而农村地区的公共产品相当一部分则是由农民负责,基层政府收入根本无法负担如此沉重的支出责任。这样就会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长期短缺,农村农业基础设施滞后,出现自然灾害无法进行妥当抵御,直接影响到农村经济发展,致使乡镇财政税收难以达到预期目标,形成恶性循环。

(三)分税制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有待完善。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税制下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平衡的保证,但是我国目前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还存在着诸多漏洞,相对于一般性转移支付来说专项拨款占的比率更大,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具有一定的有限性。目前,我国省级以下分税体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仍然没有全面实现“分税、分级、分管”的格局,转移支付目前也只是测算到省级,至于省级以下的政府部门仍然没有得到全面落实,这样一来乡镇财政在转移支付这块就没有稳定的来源,农村税费改革之后政府税收无疑是雪上加霜。

(四)乡镇政府机构呈膨胀化趋势。

乡镇政府机构膨胀在一定程度上也加重了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负担,财政供养人数过多支配了大量的资源,剩余的资源根本无力支撑农村建设。当然乡镇政府机构程序膨胀化趋势也存在着一定客观因素。首先,乡镇政府工作量较大且繁琐。目前,我国政府政体制下设有五级政府架构,而上机政府更具有主导权往往将任务分配给下级政府,为了能够按照预期完成任务,到乡镇政府就不得不安排更多的工作人员去处理相应事宜,最终造成人员也越来越膨胀;其次,乡镇政府工作人员效率不高。一些部门工作人员没有明确责任,对于工作存在相互推诿的现象,认为自己是管理人员只要动动嘴协调一下工作就可以,总是将工作推给别人,由于踢皮球现象的存在导致政府部门工作效率低下,这样就不得不配置更多的工作人员完成任务,加大财政税收负担。

首先,一些地区乡镇政府机构财政税收信息数据的透明都不够,对于一些公共项目工程信息不予以公开,在在实施各类公共事务决策前也没有征求群众的意见。同时,群众也没有树立对财政税收信息监管意识,对财政税收信息这块认识不足;其次,人大监督力度不够。目前,我国一些乡镇政府人大代表监督工作形式大于实质,并没有下到基层去了解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农民的意愿,对于乡镇财政行为只是大体上审核就通过,没有与实际情况相比照,这样就会间接造成乡镇财政资金没有得到充分利用情况的发生,实现税费改革后更加重了乡镇财政税收负担。

(一)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首先,乡镇之间要实现一般性转移支付。由于各个乡镇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一定的差别,所以各个乡镇政府的财政能力也参差不齐,采取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各乡镇可支配财力进行科学、合理地调节,使得乡镇财政宏观调控功能能以充分发挥,这样在能够确保各乡镇政府机构正常运行的同时,还能够为农民提供更优质的公共产品服务,使得财政税收问题得以缓解;其次,针对一些中央与省调控县乡社会的发展及一些特殊问题可以采取专项转移支付及特殊转移支付方式,这样可以使财政资金得到充分利用,缓解财政负担。

(二)加大政府机构膨胀现象的控制力度。

首先,乡镇政府领导干部要带头做好人员管理工作,大力开展乡镇机关“减肥”行动,要加大对控制政府机构膨胀现象的宣传力度,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工作上出现问题要落实到个人,严肃处理一些没有责任心、工作效率低下,遇到问题推诿给别人的工作人员。同时,在编制管理方面也要把好关,杜绝权钱交易现象的发生,发现这种现象立刻落实到个人并进行处罚处理,确保财政资金能够被高效利用,间接地减轻农改后财政税收负担。

(三)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系。

对于在分税制改革过程财权上移的大趋势,中央及省级政府应当重视税收权限的划分,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经济发展状况分别来作出新的调整。乡镇财政应当积极与上级政府协调汇报该地区实际经济情况申请一些税种来为本级财政税收减压。同时,上级政府也应通过乡镇财政的实际支出状况来对定乡镇财政的支出基数、乡镇财政上缴或补助项目与资金额进行确定,适当放权给乡镇政府以缓解乡镇财政税收压力,确保当地农业经济稳健发展。

首先,乡镇财政应当提高自身公共项目工程信息的透明度,定期向公众通过网络、广播、板报等形式公布公共项目工程资金使用情况,充分满足社会各界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同时,在实施各类公共事务决策前要征求群众的意见,确保财政资金用到实处;其次,当地农民群众也应当树立对财政税收信息监管意识,适当关注乡镇财政资金流向;最后,人大也应当加大对财政资金的监督力度。对于一些项目工程应当下到基层去了解当地情况和农民的意愿,与书面材料向对照,对于一些有助于当地经济发展的项目要给予审核通过,使资金用到实处,间接减轻乡镇财政税收负担。

西汉政论文篇八

大伙们,你们知道钓鱼岛是哪个国家的吗?我们都知道历史是不可改变的!它自古就是中国的领土!那为什么日本说钓鱼岛是他们的?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到底是怎么回事吧!

明朝初,杨载发现钓鱼岛列岛;1582年,明朝将钓鱼岛归入中国版图,隶属福建。日本明治维新后,推行军国主义的侵略扩张政策,1879年占领琉球群岛,但当时日本刊物《琉球志》地图中,并没有将钓鱼岛列岛列入日本领土范围。1884年日本人贺辰四郎才发现钓鱼岛,比杨载晚了52019年。甲午战争失败后,清政府将钓鱼岛与台湾一起割让给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日本投降后,台湾归还中国,但琉球归属权未定。1951年,在中国政府和台湾国民党当局均无代表出席的情况下,美日签订了“旧金山和约”,日本私自将琉球和冲绳交给美国托管,对于这一“和约”,我国政府宣布不予承认。1970年至1971年,美国又将琉球和钓鱼岛一起交给日本,触发全球华人第一次保钓运动。中日建交后,双方同意暂时搁置钓鱼岛主权问题。是进入上世纪90年代后,日本政府不顾中日双方的有关承诺,默许右翼团体到岛上建灯塔、立界碑,派军舰阻止大陆和台湾渔民在钓鱼岛附近捕鱼,甚至阻止我方在该海域进行军事演习,气焰十分嚣张!日本之所以垂涎钓鱼岛,主要是因为1969年联合国的一份报告称,该地区可能蕴藏着石油!因此,日本政府想通过对钓鱼岛的实际控制,将其据为己有,从而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并说日本政府已与声称拥有钓鱼岛所有权的日本国民签订了所谓正式租借合同,以年租金2256万日元的价格租下了钓鱼岛及附近的南小岛、北小岛三个岛屿,租期从2019年4月1日开始至2019年3月31日止,而且,这种租借合同今后将长期维持下去!

中国政府多次就钓鱼岛问题发表严正声明。同时近几年来,大陆、台湾和香港的民间保钓人士多次自发组织保钓活动,他们冒着生命危险登上钓鱼岛!维护中国的主权!但是,台湾有一个败类却置中华民族利益于不顾,公然迎合日本,说什么“钓鱼岛是日本领土”。

这个败类就是李登辉!他一次在接受琉球媒体访问称,当初清朝把台湾割让给日本,范围并不包括钓鱼岛。钓鱼岛本来就属于中山王国琉球王的土地,这根本没有问题。李登辉说,有人说琉球在明朝就属于中国,但琉球本身是一个王国,中国、日本哪个强就靠向哪边,明朝强就向明朝进贡,日本强就向日本进贡。最后琉球选择依附日本,成为日本的一个县。1970年传出钓鱼岛附近海底有油,才开始相争这块土地。属于我们的领土就是我们的,不是我们的领土,说那么一大堆有什么用?他还比喻说,说钓鱼岛是我们的,就像“看到一个太太很漂亮,就说那是我的太太”。

“中国”这个无疑让无数儿女自豪的字眼,现在却有一些不自量的人士来侵扰,我应该手拉手、心连心一起抵制日货!一起反抗!我们不能眼睁睁地看着中国就这样被侮辱!钓鱼岛是我们的!我们要团结起来!奋发努力!强大起来!不要再让别人看不起我们!同学们!我们现在就是要好好学习,以后为国家争光!最后我祝伟大的中国更强,更壮,中国加油,母亲加油!

肥城市龙山中学初一八班罗红旭(外号:萝卜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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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政论文篇九

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经上级下达审批指令后,单位需要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管理,必须按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进行分配,并且需要注重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但是就目前的事业单位而言,缺乏足够的管理措施,致使资金在使用上存在若干问题,严重影响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不利于专项资金所用项目的建设与发展,起不到资金的使用目的,影响单位的形象。

一、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很多事业单位针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上依然存在漏洞,诸如在预算上往往不够科学化,支出上具有任意性,绩效的评价上缺乏完整的体系等。下面就将具体的问题展开探讨。

(一)管理制度上缺乏针对性。

在专项资金的管理上出现了一系列方法,但是方法的针对性不足,与单位内部实际情况吻合度差,往往是借助其他资金的管理方法再转移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上,这造成专项资金的使用上与制度的规定会有所出入。

(二)在专项资金的申报中规范性不足,预算质量偏低。

在对专项资金的申请上需要具备完整的体系,避免出现资金申请上出现弄虚作假现象,但是有的单位在专项资金的申请上往往缺乏足够的支持论证,对资金的可行性的研究上存在不足,往往会占据资金空间,但是在使用安排上却缺乏完备的安排,预算工作严重脱离现实,往往具有任意性,主观性,预算编制工作往往与实际情况会出现过大出入,不能够体现出预算的科学性。

(三)在资金的使用上存在漏洞。

行政事业单位在获取专项资金后,在使用上存在若干问题,比如在专项资金的使用上存在将资金使用到经常性项目中,出现资金的挪用现象。再者,专项资金在使用后若有剩余后应当及时上缴财政部门,但是多数单位在有剩余的情况下,依然滞留在本单位中,或用于其他项目,或成为日常性费用。

(四)单位的财务人员起不到相应的监督控制作用。

事业单位对于财务人员的职业素养方面存在要求上的不足,重视程度也远低于经营性企业,在专项资金的会计管理上部分单位的财务人员仅仅是进行会计核算,记账,审核等,起不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五)专项资金的运用上缺乏绩效评价,为实现全程控制。

事业单位在获得专项资金后,应当设立专门的核算管理小组,实现资金运用的全程控制,但是目前的事业单位在将资金转移到单位账户后,对资金的运用上缺乏事中的监控、事后的评价,对于资金的使用情况缺乏绩效评价,不能够反映出资金的使用情况,使得资金的目的出现模糊性,社会效益低下,造成国有资产的浪费。

二、事业单位专项资金使用中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加强财务管理力度,增强财务的控制意识。

财务管理工作对于资金的运转监督等是必不可少的,有利于事业单位资金使用的监督控制。在日常的工作当中,凡是动用资金的地方就需要有匹配的财务管理工作,对资金的支出实现控制,避免出现资金的流失。为了加强控制,首先需要做好制度上的建设,增强对资金使用者的制度约束,使专项资金的使用经过汇报、审批、检查、绩效评价等一系列流程,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上实现科学化,再者,增强资金的控制,需要实现各个岗位职工的以身作则,确保员工的高素质;最后再结合员工在财务控制上的强烈意识,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实现全面控制,增强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实现专款专用,增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

专项资金是事业单位为了特定的项目由财政部门审批的资金,需要在资金的使用上坚持专款专用,实现专项资金的使用目的。为了确保专项资金的专用,上级单位需要对事业单位的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进行监督,不时进行抽查,对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评价,对专项资金使用不规范的单位进行警告,并要求进行整改;单位自身需要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可以设立专项资金审查小组,增强专项资金的监督力度,并严格审查是否存在违规违纪的现象。

(三)在单位内部健全管理制度。

在具备良好的运行体系下,需要有权威的制度进行约束,同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在审批、下发、使用、结算等每个环节都需要有使用的制度进行指导和约束,实现资金的使用上的规范性。通过完善有效的财务制度,实现专项资金的控制,通过严苛的违规处理方法,实现对违规违纪行为的震慑,实现每个员工都按规办事,以身作则,对专项资金的使用中体现员工的监督作用,确保资金在每个环节都处在正常的运转之中。

(四)增强预算编制工作,确保资金的高效使用。

由于专项资金需要运用到具体的项目之中,加强单位的项目管理对资金使用监督尤为重要,特别是项目期间上的控制与资金使用的预算工作。在专项资金的'使用中,需要建立专门的项目库,增强项目的审核,做好项目的会计资料的记录,并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在对项目库中数据实现准确记载的前提下,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单位的预算,一方面增强核算数据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实现预算的科学性确保预算工作能同项目的实际情况相吻合,加强预算工作的合理性。

(五)加强监督体系的完善,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行政事业单位在对专项资金加强科学编制预算的基础上,还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日常使用监督,不仅仅在事后进行检查,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要实现全方位、多层次、多环节的监督;在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专门的财政部门内部检查与资金管理部门的日常跟踪监督相结合、与单位预算编制部门相协调的监督审查机制,将对单位专项资金的监督贯穿于资金活动的整个过程,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各项专项资金能够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加强完善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的管理有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使专项资金能够发挥出最大的效益,也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水平提高的表现。

西汉政论文篇十

综上分析可知,对于生产和销售纯公共产品的基础设施领域,必须由财政投资来发展。因为这些产品不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公众不可能且不应该通过生产交换来获得,而只能通过政府安排支出来满足。

对财政投资基础设施最适领域的确定是非常重要的,它能使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实施时,不至于发生“挤出效应”,保证对基础设施投资的不断增长。实际上在下半年,启动内需的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也发生了一些“挤出效应”,主要是财政政策扩张时,适当的投资领域界定不清,项目准备不充分,出现了抢项目的情况,挤出了一部分外资准备投资和地方政府自筹的项目。对于纯粹的私人产品的基础设施领域,原则上财政要退出,完全由市场提供。至于一些准公共产品的生产领域,根据我国的目前情况仍然要保证适度的财政投资。这些领域可以采取三种投资方式:一是通过资本市场发行股票,采取社会化的投资形式,主要是一些大型的公共工程,财政可采取参股的形式投资。二是可以利用外资,以优惠的政策吸引外商对基础设施投资,对微利和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财政可通过贴息和风险担保形式投资,以提高投资人的投资回报率和减少风险。三是在条件成熟时,鼓励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公共基础设施,财政可在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财政对这些准公共产品的'投资形式,可以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二、财政投资基础设施产业最佳资金来源和投资方式选择。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财政作为计划资源配置的重要部门,承担了大量的经济建设的支出,其中也包括了全部的基础设施投资支出,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高达30%以上,由于当时财政收入主要是来自税收和国企的利润上缴,没有债务收入,因而基础设施的投资直接反映在国家预算中的经济支出项目上。

改革开放后,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国家开始对国有企业实行放权让利,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开始下降,已下降到11.57%的最低点。另一个变化是国家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实现体制的转轨,开始建立了国债制度。1981年开始发行国债,到19底内债余额已达7,100亿元,预计可达11,311亿元。因此,财政对基础设施投资的资金来源和形式也必然发生变化。一般地说,基础设施投资的资金来源应包括:财政资金、银行的信贷资金、外资和向社会集资。就财政资金来说,可有预算内、预算外和国债资。下面,我们重点分析财政对基础设施投资的最佳资金来源与形式。

对于生产和销售纯公共产品的基础设施领域,必须采取财政预算内的直接支出形式,它的资金来源应主要是税收和规费收入。这种资金来源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与纯公共产品提供的性质是相吻合的。因为征税虽然是可以精确计量的,但公共产品的享用是无法量化的。所以,纳税人的负担与纯公共物品的使用之间的关系缺乏精确的经济依据,使得这类产品的生产成本只能通过国家税收收入来弥补,免费向社会提供。对于大多数准公共物品的投资要采取多元化的投资方式。财政投资的重点是为基础设施提供基础条件的部门,其最适的资金来源是国债资金。因为国债资金也是国家可支配的资金,毫无疑问应该投向那些私人无力承担或不愿意承提的公共工程项目。但国债资金又与其他财政收入在性质上不同,是以偿还和付息为条件的。如果将它投到那些完全无法收回成本的纯公共产品项目上,势必造成国家未来偿还债务的压力,很可能使国债资金陷入借新还旧的不良循环之中,国债资金的这种投向即不符合还本付息的使用原则,也不能使其发挥调节经济的作用。我国目前财政对国债的依存度较大,当年的发行额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达70%以上,还本付息占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也达26.9%,因此必须考虑国债的投资收益。实际上1995年底,我国国债余额的3,300亿中的80%是投在财政性的建设领域,主要是这些准公共产品的生产领域。年下半年,财政对四家商业银行增发的1,000亿特种国债也全部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由于我国目前国债余额还仅仅是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二分之一,今后,国债发行还有很大的潜力,因此,要很好的探索国债的最佳投资领域,建立合理的国债结构,既包括期限结构,又包括收益结构,安排好盈利、微利和无利项目的投资比例。建议国家可考虑建立基础设施建设专项国债基金,专门用于准公共产品生产领域的投资,这样既保证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的不断增长,又使国债资金运行于良性循环之中。

西汉政论文篇十一

摘要:。

乡镇财政是当前我国五级财政体系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财政体系的基础环节。

近几年,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财税改革逐渐深入的过程中,乡镇财政暴露出诸多薄弱环节。

笔者结合工作实践,提出了缓解困难的建议。

关键词:。

乡镇财政;新形式;化解对策。

一、新形势下乡镇财政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刚性支出有增无减,财政资金捉襟见肘。

一是人头支出比重过大,“吃饭财政”名副其实。

乡镇控编不严、堵不住“乱进人”的口子,是造成机构臃肿、人浮于事进而造成个人部分支出居高不下、乡镇财政不堪重负的根本原因。

一份调查资料显示,全国范围内,乡镇财政人头经费占乡镇财政支出的平均比率为88%,成了确确实实的“吃饭财政”。

个别乡镇个人支出部分占财政支出的比重高达90%,再加之上级出台的较多增资政策,按照分税制要求一部分需要自行消化,这种“破车重载”的无奈令乡镇财政举步维艰,陷入困境。

二是法定要求与财政实力产生矛盾。

每年,乡镇财政都要按法定要求不断增加对农业、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投入,且专项经费又必须做到专款专用,财政支出回旋余地极小。

同时乡镇财政还要按规定,对上级扶持的项目投入配套资金。

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调剂能力受到制约,收入与支出结成了一道难解的“死扣”。

(二)乡镇财源后劲不足,宏观政策导致财力减弱。

一是乡镇财源建设后劲不足。

西汉政论文篇十二

提到财政以及国库管理工作是相对敏感度词汇,作为财政管理人员要有极强的责任心以及工作热忱。随着近些年来我国财政改革制度的不断深入,为了保证工作的良好展开开始逐步探求以国库集中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因为越来越多的工作实践证明传统的财政运作方式已经无法满足现在这个快节奏时代的建设发展,通过管理制度的改革在工作开展过程中也收到了良好的`工作效果,而县级一直都是我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重点部分,新时期社会发展状态下实施县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已经势在必行,所以要求相关管理工作人员要在不断的实际工作中加以完善,改善财政管理制度中存在的现实性问题,最终达到推进我国财政国库管理工作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一、县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可行性意义。

(一)可以提高财政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

为了保证财政预算工作的有效展开,我国传统的县级财政预算进行支出的单位相对较多,所以相关部门想要进行财政拨款需要经过很多机构的相互合作,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拨款工作变得复杂。据多年来的实践工作表明,我国财政资金长期存在于中转环节位置,直接造成工作效率极低的不良情况,而在县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有效的减少了预算中间工作环节所使用的时间,对我国财政资金实行了强有力的宏观调控,大大的提高了国家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对于我国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

(二)强化资金的安全运行效率。

探究传统的县级财政国库管理一直采用将资金拨入到预算单位的账户中的方法,但在这一过程中会存在极大的财政风险问题,最主要表现在人为因素上,因为很多预算单位中的领导人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在面对利益诱惑时常常无法把持,进而出现挪用、截留资金的不良现象,不但造成资金使用效率极低的情况,还为我国财政带来极大的资金浪费情况。但是进行县级国库管理改革之后有效的改善了传统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避免了可能出现的人为风险,还极大的改善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了财政资金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如何有效实行县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一)推进财政支付效率。

县级财政国库一直都是管理单位工作最基层的实施单位,所以财政部门在进行预算的过程中没有出现其他安排改变的情况,但是传统的资金支付要通过层层下达,既要申报又要等待批复,最后才能真正实现业务的办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工作的复杂性还耽误了财政拨款的使用效率,所以新时期县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要向提高财政支付效率工作转变,结合单位自身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减少财政支付的中间环节,直接交由清算银行进行工作办理,实现财政资金支付的简单快捷,而县级财政国库资金也实现了直接带动用款单位的工作效率,保证了国家资金的及时有效性,对于我国国民经济建设具有积极地影响意义。

据调查结果显示,随着我国现代国库的不断深入,财政资金闲置问题一直较为明显,很多资金都没有发挥其真正效益,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也带来了限制性因素。所以新时期县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要不断强化完善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相关管理单位要强化财政管理观念,在保证正常工作资金需要的基础上将剩余资金进行有效的整合,这样将财政国库的资金紧密联系了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最终实现了财政管理的双重效益,发挥资金的最大利用价值。同时要强化财政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以及工作责任意识,既要掌握会计电算相关知识又要结合时代发展的先进技术,还要强化自身工作的科学合理性建设,最终促进县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

(三)完善国库监督机制。

想要保证县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我们必须强化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机制,例如可以在财政管理内部建立必要的内审制度;强化资金使用审核标准;加强对相关财政银行的网点监控;设立专门的设计部门等等,通过以上这些监督机制的建立为财政国库管理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还能有效的避免在财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人为安全风险,保证国家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同时随着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的不断更新,电子信息技术在国库监督机制建设的过程中起着极其重要的技术支撑,所以作为财政管理单位要充分将这项工作进行落实,县级财政国库管理涉及到财政、国库、预算以及相关代理银行等,所以要通过电子信息系统对这些工作进行全面的整合,在这些单位之间进行网络设置,不但极大地提高了各个工作单位之间对财政管理的工作效率,还可以对财政支出进行全面性的审核工作,有效的规避了资金运行的风险问题,保证我国财政资金的高效运转。

三、结语。

从文章中我们不难看出,财政国库管理改革制度是一个相对复杂系统的工程,所以想要有效开展财政国库管理改革需要长期的时间,同时作为相关业务工作人员要明确自身责任意识,在不断的实践过程中来找出工作改革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完善国库管理改革的监督管理机制,保证我国社会健康和谐发展,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增长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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