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调查报告大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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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调查报告大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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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调查报告篇一

为深入推进苏锡通园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全面排查整治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推动实现园区骨干河道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全覆盖,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南通市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改善淮河流域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强化陆域水域污染协同治理,统筹推进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管理,从源头上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

20xx年底前,完成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20xx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监测、溯源;20xx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为改善淮河流域水环境质量奠定基础。

(一)范围。对园区所涉及的淮河流域河道,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园区涉及淮河流域2条骨干河道为通启运河、新江海河(详见附件2)。根据河道级别确定向陆域延伸的距离,具体范围为:3级河道向两侧延伸200米,5级河道向两侧延伸100米。

具体排査范围可根据产业布局、排污特征等实际情况适当扩大,其中沿河工业园区、居民区、畜禽养殖等要全覆盖。同时,加强与长江入河排污口以及近期开展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等相关工作的衔接,避免重复排查,提高工作效率。

(二)对象。排查对象为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河道排放废水的排污口,还包括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专项行动包括排查、监测、溯源、整治4个部分工作内容。

(一)排查。开展全面排査,掌握入河排污口的。

数量及其分布,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

(二)监测。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了解和掌握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溯源。在监测基础上,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四)整治。在排查、监测和溯源的基础上,制定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有效规范和管控入河排污口。

通过排查整治,全面掌握园区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放现状,有序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完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确保入河排污口排放状况得到改善,提升园区淮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一)前期准备。

结合园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组织分工、保障措施等,分解落实责任,全面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二)资料收集。

全面收集整理各类入河排污口、河岸带、水系分布等相关信息资料,将原来分散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信息、污染源及入河排污口监管信息,以及水系、排污管网等信息进行有效整合,初步分析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及特点,为全面排查奠定基础。

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和人员现场踏勘等手段,对排查范围及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实现应查尽查。具体采用“三级排查”方式推进排查工作,一级排查为无人机航测,按照“全覆盖”的要求开展技术排查,分析辨别疑似入河排污口;二级排查为人工徒步现场排查,组织工作人员对排查范围内汇入河流、沟渠、码头、工业聚集区、城镇等开展“全口径”排查,核实确定入河排污口信息,现场人工核查时,可同步开展初步溯源和监测工作;三级排查针对疑难点进行重点攻坚,利用无人船、水下机器人等先进设备对水下疑似排口以及沿线工业园区河道再次进行排查,进一步完善入河排污口名录。

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xx)开展工作。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一级排查;组织开展二级、三级排查工作,20xx年7月底前完成二级排查,20xx年9月底前完成三级排查。

在全面排查和排污口初步分类的基础上,根据入河排污口名录,制定排污口监测方案,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根据实际条件,可采取自动在线监测、人工取样监测等方式。

具体要求:参照省生态环境厅《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监测实施工作方案》要求,按照“有水必测”的原则,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根据园区实际情况,细化监测方案,利用现有监测力量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组织开展监测工作。有污染源当年监督性监测或者在线监测数据的排污口,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20xx年6月底前完成监测工作。

在现场排查初步溯源的基础上,对不能查清来源和监测数据异常的复杂排污口开展重点溯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溯源总则》要求开展溯源工作。根据现场需要,积极探索使用暗管探测仪、管道机器人、无人船等设备。要发挥部门联动机制,对涉及经发、规建、政社等领域的排污口开展联合溯源。20xx年8月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溯源工作,并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xx)进行命名与编码。

在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全面疏理排污口问题清单,按照“一口一策”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整治要求,分级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推动入河排污口水质逐步改善。实施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整治总则》《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规范化建设》和省有关技术指南,梳理问题清单,编制“一口一策”整治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推进整治工作。生态环境分局、经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建局、政社局等部门落实监督指导责任。20xx年9月底前完成“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的制定,20xx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

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完备、实现动态化管理的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回潮、反弹。

园区组建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全面、深入、细致开展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制定整治方案,推动整治工作的开展。

园区各相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本行业法律法规,开展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并做好以下工作:

1.园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督查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推动各部门工作落实。

2.园区生态环境分局是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牵头部门,对专项行动实施统一调度,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现场督查和指导帮扶;申请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制定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收集、整合排污口相关资料。组织开展二级、三级排查、监测、溯源。开展工业排污口和其他排污口的溯源整治工作。

3.园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提供排查范围内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清单,协助和配合园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工业园区、工业企业的`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治专项行动所需的资金。

5.园区规划建设局提供排查范围内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等污水排放信息及市政污水管网图、市政雨水管网图、闸坝、泄洪口、建筑工地(包括名称、位置、冲洗废水排放等情况)、水系矢量图、岸线矢量图等相关资料,开展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城镇雨洪排口、港口码头排污口、沟渠、河港(涌)、排干等溯源整治工作。

6.园区政法和社会事业局牵头镇街农业条线提供排査范围内农田入河退水口、水产、畜禽养殖等资料,开展农田、水产、畜禽养殖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7.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排查范围内生态红线等相关资料,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生态红线内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8.张芝山镇、江海街道配合园区有关部门开展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等有关工作。

各相关部门于20xx年3月底前向园区整治办提供资料,并在行业主管范围内配合工作组完成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四个重点工作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园区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査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基础上,调整成立园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园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园区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统筹推进园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二)加强沟通协调。要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生态环境、经济发展与科技、财政、规划建设、政法和社会事业、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整合各部门掌握的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相关数据和信息,加强排查整治工作支持力度。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检测提供技术支持。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工作对接、报送信息等。

(三)严格责任落实。要定期开展督促指导,推动工作落实,做到“有口必查、有水必测、有源必溯、有污必治”。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不同情形依法依规实行问责。

(四)强化信息公开。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鼓励在党报和政府的网站开设“园区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专栏,集中展示园区整治各项工作情况,定期公开问题清单和整治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媒体、官方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定期公开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入河排污口调查报告篇二

为持续推进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保护好长江母亲河,扎实推动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坚决贯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方针,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依法治污,扎实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切实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

整治原则:。

(一)科学分类,明晰责任。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有关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负总责,对照生态环境部移交的入河排污口清单,对入河排污口逐一分类,明确责任主体,建立责任清单,确保每个入河排污口整治责有人负、事有人管。

(二)依法依规,分类处置。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要求,针对入河排污口存在的问题,因地制宜,分类提出整治措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设置的入河排污口依法进行拆除;对整改类、保留类的入河排污口依法开展规范化整治。

(三)一口一策,专项整治。结合排污口类型、监测结果、主要污染源类型等现状,逐个制定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方案,明确规范整治责任、路线图和时间表。

按照“取缔一批、合并一批、规范一批”的要求,系统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20xx年年底前,完成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命名并编码,基本树立排污口标志牌。渝北区、两江新区持续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分别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的100%、90%;其它区县(自治县)完成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编制。

20xx—20xx年,基本完成工业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港口码头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的整治工作。

20xx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

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长江干流、嘉陵江和乌江沿线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具体范围可根据产业布局、排污特征等实际情况适当扩大。原则上以生态环境部交办我市境内的4228个入河排污口(不含渝北区、两江新区)为准,新发现的入河排污口一并纳入整治。

(一)分类并建立入河排污口台账。20xx年10月底前,各有关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应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类规则(试行)〉〈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试行)〉〈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标志牌设置规则(试行)〉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xx〕718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的单位性质、规模和隶属关系等,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命名和编码,填报入河排污口信息表(附件1),建立台账,并报市生态环境局。

(二)编制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除渝北区、两江新区外的其余23个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在20xx年11月前,制定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工作计划,实施方案报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应根据排口分类和“查、测、溯”排查情况,按照“取缔一批、合并一批、规范一批”的要求,逐一制定“一口一策”方案。

(三)设立入河排污口标志牌。20xx年12月底前,各有关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对照《通知》中的《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标志牌设置规则(试行)》要求,借鉴渝北区、两江新区试点经验,完成入河排污口标志牌树立。其中,工业排污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港口码头生产废水排污口、大型灌区退水口应设置标志牌;其余排污口,各地可根据其排水状况及对环境的影响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是否设置标志牌。标志牌标识内容按《通知》中的相关要求执行,标志牌形式根据入河排污口所处位置决定,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四)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按照“取缔一批、合并一批、规范一批”的要求,对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技术指南开展整治工作。

1.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拆除。

2.清理合并一批。按照国家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实施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和工业园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清理整合。要对城镇生活污水排口进行截污纳管,收集进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要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要求,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将集中居民点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截污纳管;对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水产养殖散排口,推进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

3.规范整治一批。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有利于维护管理、有利于环境监督的原则,根据《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xx)相关要求,对入河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对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等问题的排污口,应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更新维护设施等措施进行整治。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有关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要高度重视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进一步增强“上游意识”、担起“上游责任”,扎实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切实保护好长江母亲河。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有关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是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的责任主体,要扎实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严格按照要求制定整治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市生态环境局定期组织开展督促指导,对进展迟缓、推进不力等问题突出的区县进行通报。

(三)稳妥有序推进。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要把排污口整治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结合起来,与黑臭水体治理、生态修复工程等正在开展的行动结合起来,与拉动内需、改善民生等结合起来,与整治污水偷排偷放专项行动结合起来。能立行立改的,及时整改。对管网建设、河港治理、生态修复等整治时间较长的,要尊重客观规律,明确阶段性目标,由易入难,分步推进,力争三年内基本完成。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入河排污口的整治,应做好统筹,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整治工作安全有序。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合理设置过渡期。

(四)建立销号制度。各有关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要结合排污口清单、存在问题、采取措施、整治期限等台账,建立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按照“一口一策”的原则,组织验收销号,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并定期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重庆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调度表(见附件2)。市生态环境局加强督促与指导,组织现场核实整治实效,定期跟踪通报“一口一策”整治推进情况,确保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入河排污口调查报告篇三

一、问题的提出。

现实社会中乱丢垃圾的人越来越多了,走在路上,到处都是垃圾,没用过的纸巾、污染环境的'塑料袋、嚼过的口香糖等等。特别是我们家门前的那条大寨河,因为长期船只流动,造成了水面上总是漂浮着机油;运砂船上的沙石有时或多或少会落到水里;加上两岸是一个接一个地造起塑料化工厂,污水缓缓不断流入运河,使得河水总是暗黄色的,十分浑浊,水面还老是浮着死鱼死虾,简直成了一个另类垃圾场。于是我们几个同学决定展开一次调查。

二、调查方法。

1.实地考察、拍照,寻找大寨河被污染的具体情况和污染源。

2.查找现在有多少条河在遭受类似大寨河的苦难。

3.查阅书籍,了解地球污染现状。

4.通过多种途径,搜集保护地球的方法。

三、调查情况和资源整理。

1、实地考察、拍照身边的污染因为工厂排放污水、人们乱丢垃圾、黄沙场的黄沙流入河中等原因,小河被污染了。

四、结论。

1、由于河岸边的泥沙厂把大片的黄沙都放置在河边,导致部分黄沙流入河中,造成河中尽是不干净的沙土。而且,黄沙场里的工人把脏东西,以及脏水等部分排入水中,把沿岸边的河水污染得厉害。由于岸边的一些工厂将废物、垃圾等杂物堆积在河岸上,造成沿河边蚊蝇很多,也对河造成了污染。由于部分村民缺少环保意识,乱丢垃圾,造成沿河两岸及河中出现生活垃圾,污染了河水。

2、对于这些情况,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在村子里宣传保护环境,增强村民们的环保意识,让他们不要随地乱扔垃圾,组织大家一起来清理沿河两岸的垃圾。

(2)我们志愿者也可以行动起来,利用业余时间来清理、守护这条河。

(3)对附近的工厂进行宣传,劝阻他们直接或间接对河污染的行为。

(4)若劝阻不成功,就联系政府,通过政府强制工厂停止对河排污的现象。并且对河床进行打捞,捞走那些垃圾。并把沿河那些无证厂商一一查处、封厂,还要让那些厂商把两岸的垃圾进行一次大清除。还村民们一条干干净净的大寨河!

入河排污口调查报告篇四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xx〕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配合和借助省级以上排查力量,用两年左右时间,在全面摸清长江干流扬州段入河排污口底数的基础上,制定整治方案并持续推进整改,建立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为改善长江水环境质量奠定基础。

(一)范围。以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长江干流为重点,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包括仪征市、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原则上,长江干流排查范围以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2公里,包括所有人工岸线(城镇岸线、渔业岸线、临江工业岸线、江堤岸线、特殊用途岸线等),自然岸线(滩涂、湿地等)和江心岛。具体范围可根据产业布局、排污特征等实际情况适当扩大,其中沿江工业园区、居民区、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区等要全覆盖。

(二)对象。排查对象为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长江排放废水的排污口,还包括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一)摸清入河排污口底数。全面掌握长江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及其分布,建立长江入河排污口名录。

(二)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了解长江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状况,分析掌握污染物入河情况。

(三)进行入河排污口污水溯源。在监测基础上,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四)整治入河排污口问题。在排查、监测和溯源的基础上,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制定实施整治方案,有效规范和管控入河排污口。

通过落实“查、测、溯、治”四项重点任务,全面掌握长江干流扬州段入河排污口的排放现状,有序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进一步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强化地方主体责任,确保入河排污口排放状况得到改善,努力提升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一)制定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

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组织分工、经费保障等,分解落实责任,全面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分工要求:

5月25日前,各地将本行政区具体实施方案报送市政府,并抄送市生态环境局。

(二)梳理、核查、整合各类入河污染物排放信息。

各地组织相关部门在全面收集整理各类入河排污口、河岸带、水系分布等相关信息资料的基础上,对规定范围内地形复杂地段、污染源集中地段和日常管理薄弱地段,有重点地组织人工现场核查,充实完善现有资料台账。同时,将分散在各部门的入河排污口设置、污染源及入河排污口监管、水系及排污管网等信息进行有效整合,初步分析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及特点,为全面排查奠定基础。

分工要求:

1.各地统一部署并督促各有关部门按照管理职能,对口开展各类入河排污口资料的梳理、核查完善和汇总报送等工作,并依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资料整合技术要求”,指定牵头部门完成属地排污口资料整合。

2.各有关部门负责对口督促指导各地相应部门完成资料梳理、核查完善和汇总报送,于5月25日前将条线汇总资料报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提供全市排查范围内工业企业清单,包括位置信息、行业类别等;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全市排查范围内自然保护区等相关资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全市排查范围内市政雨、污水管网图及溢流口,农村生活污水管网图,本行业相关的闸坝、泄洪口、箱涵的位置,建筑工地(包括名称、位置、冲洗废水排放)等相关资料;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全市排查范围内公路(服务区)、港口企业、码头等污水排放信息;市水利局负责提供全市排查范围内直接向河道排放的入河排污口信息(包括名称、位置、设置单位、登记审批、监测),本行业相关的闸坝、泄洪口、箱涵的位置,水系矢量图、岸线矢量图和水功能区划等相关资料;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全市排查范围内农田入河退水口、灌溉、水产、畜禽养殖等相关资料。

3.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依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资料整合技术要求”,于5月底前牵头完成全市长江入河排污口资料整合并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综合运用无人机航测和人员现场踏勘等手段,对排查范围及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实现应查尽查。具体采用“三级排查”方式推进排查工作。第一级排查:市级统一组织无人机航测。按照“全覆盖”的要求开展技术排查,分析辨别疑似入河排污口。第二级排查:配合生态环境部开展人工徒步现场排查。生态环境部将在下半年抽调部属单位和沿江11省(市)生态环境部门业务骨干,对规定范围内汇入河流、河涌、溪流、沟渠、滩涂、湿地、潮间带、岛屿、码头、工业聚集区、城镇、暗管、渗坑、裂缝等开展“全口径”现场排查,核实确定入河排污口信息。第三级排查:配合生态环境部对疑难点进行重点攻坚,结合二级排查进一步完善入河排污口名录。

分工要求:

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无人机航测排查技术要求”,编制报送全市《无人机航测实施方案》,对接省生态环境厅申请临时飞行空域,5月底前完成无人机航测(一级排查)任务,并将航测数据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2.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态环境部第二、三级人工排查的总体对接,各地负责属地排查的具体配合,各有关部门负责全市排查的对口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共同配合,协助生态环境部于9月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摸底排查。

3.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接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生态环境部的排查结果,明确全市长江入河排污口名录,并通报给各地、各有关部门,为后期监测、溯源、整治奠定基础。

按照边排查、边监测的要求,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根据实际条件,可采取自动在线监测、人工取样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有污染源普查监测、监督性监测或者在线监测数据的排污口,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

分工要求:

各地负责属地长江入河排污口的全覆盖、全要素监测,可安排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依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监测技术要求”,利用现有监测力量或委托社会监测机构,确保20xx年底前完成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汇总后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视情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监测力量,支持重点区域的排污口监测,同时负责汇总报送全市排污口监测数据。

在排查和监测的基础上,开展入河污染物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分工要求:

1.各地统一部署并督促各有关部门按照管理职能分工,依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溯源技术要求”,对口完成各类入河排污口溯源工作,指定牵头部门汇总溯源结果并于20xx年3月25日前报市生态环境局。

2.各有关部门负责对口督促指导各地相应部门,按时完成本行业相关的排污口溯源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督促指导全市排查范围内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特别是沿江化工园区涉及入河排污口的溯源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督促指导全市排查范围内市政雨污管网及溢流口,本行业相关的闸坝、泄洪口、箱涵,农村生活废水、建筑工地冲洗废水排放等相关排污口的溯源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督促指导全市排查范围内公路(服务区)、港口企业、码头等排污口的溯源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督促指导全市排查范围内农田入河退水口和水产、畜禽养殖废水排污口的溯源工作;市水利局负责牵头督促指导全市排查范围内与本行业相关的闸坝、泄洪口、箱涵等排污口的溯源工作。

3.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汇总全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结果,于20xx年3月底前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在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按“一口一策”的工作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整治要求,落实整治销号制度,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

分工要求:

1.各地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政策措施”,全面梳理辖区内排污口问题清单,20xx年4月底前制定“一口一策”分类整治计划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20xx年6月底前完成排污口整治总体方案制定和部分整治工作,并将方案和整治进展报送市生态环境局。严格按照整治方案和“一口一策”整治计划,持续推动问题“销号”,确保排污口问题及时全面整治到位。

2.各有关部门负责对口督促指导各地相应部门,按时完成本行业相关的排污口整治工作,推动问题按时“销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督促指导全市排查范围内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特别是沿江化工园区涉及的入河排污口的`整治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督促指导全市排查范围内市政雨污管网及溢流口,本行业相关的闸坝、泄洪口、箱涵,农村生活废水、建筑工地冲洗废水排放等相关排污口的整治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督促指导全市排查范围内公路(服务区)、港口企业、码头等排污口的整治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督促指导全市排查范围内农田入河退水口和水产、畜禽养殖废水排污口的整治工作;市水利局负责牵头督促指导全市排查范围内与本行业相关的闸坝、泄洪口、箱涵等排污口的整治工作。

3.20xx年6月底前,市生态环境局完成全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总体方案制定和阶段整治进展汇总,持续调度全市排污口整治后续进展,督促各地完成排污口整治“销号”。

各地深入探索并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完备的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回潮、反弹。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地区和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总体牵头负责专项行动的筹划组织和协调调度工作;市发改委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全面落实国家发改委(长江办)的部署要求,协同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牵头负责各自职能范围内排污口的资料提供,并督促指导溯源、整治工作。沿江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作为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单位,要成立相应的专门领导机构,加强工作统筹,压实工作责任,积极配合上级排查,规范开展监测、溯源,全面梳理问题清单,确保排查整治取得实效。

(二)加强沟通协调。各地要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在深入自查的基础上,全面整合排污口相关信息,主动加强与部、省、市排查力量的配合协调。特别是问题整治环节,要着力加强属地部门之间的横向协作,主动加强与上级部门的上下协同,合力提升整治效果。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在落实总体牵头和条线牵头任务过程中,要加强工作衔接,防止漏查漏治和进程断档。相关地区和部门要专门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专项行动的工作对接和资料信息的梳理报送,联系人信息请于5月25日前报市生态环境局。

(三)严格落实责任。各地要积极落实工作布置,做到排查无条件、问题整治无死角、按期销号无余地。市政府将定期开展督促指导,推动各地工作落实。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的,将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实行问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将予以通报表扬。

(四)严格技术要求。此次专项行动,生态环境部对长江入河排污口资料整合、无人机航测、排污监测、污染物溯源和分类整治等关键环节,均将制定严格的技术要求和相应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对照执行,必要时委托社会技术力量组织实施,确保排查整治各个环节扎实规范。特别是要严格对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政策措施”,准确区分问题类别,有力落实整治措施,严防随意降低标准,杜绝“软弱整治”“敷衍整治”。

(五)完善工作保障。各地要及时落实专项行动的人员、车辆、资金等方面的保障,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实施。市政府统一承担全市排污口资料市级整合和无人机航测(一级排查)的技术经费,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申请,市财政局负责协调保障。各地承担本行政区域排查范围内的排污口资料整合、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经费。

(六)强化信息公开。各地要建立专门的信息公开制度,在门户网站开设“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专栏,集中展示本区域各项工作情况,定期公开问题清单和整治进展,接受社会监督。同时,邀请媒体、公众等参与排查整治,公开曝光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市生态环境局要通过报纸、电视、官方网站、“双微”等平台,适时公开专项行动进展。

入河排污口调查报告篇五

全面贯彻决策部署,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坚持依法治污、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强化排污口设置管理,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绿色发展,为建设美丽做出积极贡献。

全面摸清我县全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放现状,形成入河排污口名录及“一口一策”问题清单,到20xx年底,完成排污口排查整治,进一步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监管等工作规范体系,实现入河排污口看得见、可测量、有监控,确保我县水环境质量持续向好。

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的单位性质、规模和隶属关系等,将排污口分为五种类型:

1、企事业单位排污口。含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化水产养殖场、矿山及尾矿库、港口码头等排污口。

2、城镇及园区雨洪排口。包括城镇、工业园区及其他各类园区雨洪排口。

3、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包括城镇、工业园区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

4、农田排口。包括各类农田灌区退水口、规模化经营的农田退水口。

5、其他排口。包括规模以下畜禽、水产养殖场排口,尚未截污纳管的城镇生活污水排口,农村污水和雨洪排口,其他农田排口等。

(一)全面排查溯源,建立三个“清单”

1、排污口责任主体清单。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逐一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有明确的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的排污口,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相同的,由其作为责任主体;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不一致的,按“损害担责”原则由使用权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所有权人应配合第一责任主体进行整治。

对于尚无明确的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的排污口,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组织开展溯源工作,查明排污口的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并确定其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或无法分清责任的排污口,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和维护管理等工作。(完成时限:20xx年6月底前)。

2、入河排污口名录清单。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内实施排污口排查的责任主体,应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按照“有口皆查、有水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开展深入排查,全面摸清掌握本辖区内各类排污口的数量及分布、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清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尽快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完成时限:20xx年6月底前)。

3、污染源清单。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按照“边排查、边监测”的要求,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拟保留的入河排污口同步开展水质水量监测,监测方式分为人工监测和自动监测,有开展监督性监测和安装水质在线监测的,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监测指标在水量、水温、ph值、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总氮的基础上,还要针对入河排污口的污染源类型及下游断面或水功能区的要求,适当增加相关监测指标。结合现场排查、日常巡查等方式,逐一查明入河排污口污水来源、主要污染原子、流量流速等信息,建立污染源清单。(完成时限:20xx年7月底前)。

(二)实施分类整治,完成三个“一批”

1、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区城内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关闭或者恢复原状。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上述区域划定前已经存在于区域内、暂时难以迁建的排污口,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完成时限:20xx年9月底前)。

2、规范整治一批。对保留的排污口要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有利于维护管理、有利于环境监督的要求开展规范化整治。原则上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存在私搭乱接、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组织清理排污管线违规接入的.支管、支线;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各排污单位应在排水汇入排污管线前安装必要的监测计量设施,便于分清各自责任。

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采集水样、计量监测和现场监督检查。(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前)。

其中,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分类收集,并按规定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处理达标后排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暂不具备入园条件的工业企业,原则上只保留一个排污口。加快污水、雨水管网和必要的调蓄处理设施建设,尽早实现城市、园区污水和初期雨水全收集、全处理。(完成时限:20xx年10月底前)。

(三)规范设置审核,严格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

1、规范设置审核。企事业单位排污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实行设置审核制;城镇及园区雨洪排口、农田排口实行备案制;其他排口不纳入审批管理。各地要按照《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和《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补办手续类有关说明(暂行)》要求,完善入河排污口相关设置审核手续。生态环境局要将行政区内入河排口的审核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2、严格环境执法。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未经同意设置或不按规定排污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管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对因他人借道排污导致排放异常,排污口责任主体履职尽责且能够自证清白的,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排污单位应当对所属的排污管道负责,定期开展巡查维护,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应立即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3、加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局应会同相关部门,对照排污口名录清单和责任主体清单,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定期对企事业单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开展监督性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

对于仅接纳一家排污单位排水的排污口,按现行规定在排污单位厂区边界开展监督性监测,结果作为判断排污单位是否达标的主要依据,对入河排污口开展不定期查抽测,结果用于校核排污单位达标放情况。城镇及园区雨洪排口、农田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生态环境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单位。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与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全面组织开展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建立本辖区入河排污口名录,开展监测、溯源工作,推动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二)县直有关部门职责。

1、生态环境局为入河排污口整治牵头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各乡(镇)、园区落实“查、测、溯、治、管”各项重点任务,统筹全县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实施统一调度,收集、整合入河排污口相关资料,建立县级入河排污口名录,加快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

2、县住建局负责提供排查范围内市政污水管网相关资料,督促指导完成本行业相关的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3、县河长办负责组织协调各级河长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配合做好各行业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4、县水利局负责提供排查范围内闸坝、泄洪口、排洪箱涵、溢流口等相关资料,督促指导完成本行业相关的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5、县城市管理局负责提供排查范围内市政雨水管网相关资料,督促指导完成本行业相关的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6、县财政局负责为全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农田入河退水口、水产、畜禽、灌溉等资料,督促指导完成本行业相关的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8、县商务局、县工信局分别负责指导省级以上工业园区、省级以下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企业提供工业企业清单,包括位置信息、行业类别等,督促指导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工业企业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园区管委会等属地或主管部门(单位)对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要抓好落实。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排污口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信、商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要认真落实“一岗2责”,履行行业治理主体职责,做好相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压实各方责任,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管理工作;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加强公众参与。

加强生态文明理念宣传,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建设,加大排污口管理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排污口责任主体要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生态环境局要通过政府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益组织、社会公众举报身边的排污口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三)强化督导调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入河排污口问题“销号”制度,核实、完善“已整治”排污口信息。入河排污口整治完成率将纳入20xx年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并实行“一月一调度”工作机制,并适时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进展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对整治不力、水质未达标的予以通报批评。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于每月5日前更新、上报《调度表》(见附件),并及时按照“现场排查情况、水质监测情况、溯源结果、整改措施”四个方面做好工作台账。相关“一口一策”档案情况于20xx年12月底前报送生态环境局。

入河排污口调查报告篇六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全面开展长江支流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方针,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筑牢湘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

通过2年时间,整合各部门基础信息工作,全面摸清永州段湘江干流和湘水、潇水等6条支流入湘江干流上游2公里,萍岛、宋家洲、观音滩洲等23个江心岛入河排污口底数,制定整治方案并持续推进整改工作,为湘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奠定基础。

(一)范围。在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湘江干流、支流、江心岛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6条支流包括:湘水、潇水、芦洪江、石溪江、祁水、白水。

23个江心岛包括:萍岛、巴州岛、宋家州、唐家州、哲州滩、牛皮州、观音滩州、双江村岛、中州村岛等23个江心岛。

湘江干流排查范围以两侧现状岸线为基准向支流、陆地一侧延伸2公里,支流延伸区以两侧现状岸线向陆地延伸2公里,包括所有人工岸线,自然岸线和江心岛。具体范围可根据产业布局、排污特征等实际情况适当扩大。

涉及的县区:冷水滩区、零陵区、祁阳县、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对象。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湘江及支流排放废水的排污口,还包括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查:摸清入河排污口底数。全面掌握湘江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及其分布,建立湘江入河排污口名录。

测: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了解湘江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状况,分析掌握污染物入河情况。

溯:进行入河排污口污水溯源。在监测基础上,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治:整治入河排污口问题。在排查、监测和溯源的基础上,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制定实施整治方案,有效规范和管控入河排污口。

通过落实“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四项重点任务,全面掌握永州段湘江入河排污口的排放现状,有序推进整治,完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各有关区县党委政府(管委会)主体责任,确保入河排污口排放状况得到改善,努力提升湘江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和人员现场踏勘等手段,对排查范围及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实现应查尽查,具体采用“三级排查”方式。

第一级排查: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按照“全覆盖”要求开展技术排查,分析辨别疑似入河排污口。

第二级排查:人工徒步现场排查,组织工作人员对排查范围内汇入河流、河涌、溪流、沟渠、滩涂、消落带、湿地、岛屿、码头、工业聚集区、城镇、暗管、渗坑、裂缝等开展“全口径”排查,核实确定入河排污口信息。

第三级排查:对疑难点进行重点攻坚,进一步完善入河排污口名录。

1、20xx年6月底前完成无人机航测(一级排查);

3、20xx年6月底前完成排污口监测;

4、20xx年6月底前完成排污口溯源和部分整治工作;

5、20xx年11月底前完成整治方案的制定和部分整改任务。

入河排污口调查报告篇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全面开展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方针,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筑牢湘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推进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坚持“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按照“全覆盖、重实效、能操作”的原则,通过2年时间,整合各部门基础信息数据,全面摸清永州段湘江干流和湘水、潇水等6条支流入湘江干流上游2公里,萍岛、宋家洲、观音滩洲等23个江心岛入河排污口底数,制定整治方案并持续推进整改工作,建立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湘江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为湘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奠定基础。

(一)范围。在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湘江干流,湘水、潇水、芦洪江、石溪江、祁水、白水等6条支流入湘江干流上游2公里,萍岛、宋家洲、观音滩洲等23个江心岛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湘江干流排查范围以两侧现状岸线为基准向支流、陆地一侧延伸2公里,支流延伸区以两侧现状岸线向陆地延伸2公里,包括所有人工岸线、自然岸线和江心岛。共涉及冷水滩区、零陵区、祁阳县、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各有关区县)。

(二)对象。排查对象为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湘江及支流排放废水的排污口,还包括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一)摸清入河排污口底数。全面掌握湘江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及其分布,建立湘江入河排污口名录。

(二)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了解湘江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状况,分析掌握污染物入河情况。

(三)进行入河排污口污水溯源。在监测基础上,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四)整治入河排污口问题。在排查、监测和溯源的基础上,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制定实施整治方案,有效规范和管控入河排污口。

通过落实“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四项重点任务,全面掌握永州段湘江入河排污口的排放现状,有序推进整治,完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各有关区县党委政府(管委会)主体责任,确保入河排污口排放状况得到改善,努力提升湘江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一)制定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各有关区县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组织分工、经费保障等,全面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具体要求:各有关区县于20xx年5月15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印发后报送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报省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二)统筹整合各类入河污染物排放信息。各有关区县(管委会)全面收集整理各类入河排污口、河岸带状况、水系分布等相关信息资料,将原来分散相关部门的入河排污口、水系、排污管网等信息进行有效整合,初步分析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及特点,为全面排查奠定基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整合我市湘江入河排污口相关资料。

具体要求:各有关区县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技术要求进行资料整合,20xx年5月底前完成资料整合。

(三)全面开展湘江入河排污口摸底排查。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和人员现场踏勘等手段,对排查范围及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实现应查尽查,具体采用“三级排查”方式。第一级排查即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按照“全覆盖”要求开展技术排查,分析辨别疑似入河排污口。第二级排查即人工徒步现场排查,组织工作人员对排查范围内汇入河流、河涌、溪流、沟渠、滩涂、消落带、湿地、岛屿、码头、工业聚集区、城镇、暗管、渗坑、裂缝等开展“全口径”排查,核实确定入河排污口信息。第三级排查即对疑难点进行重点攻坚,进一步完善入河排污口名录。

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无人机航测排查技术要求、现场排查工作程序办法开展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制定航测方案,组织开展无人机航测(一级排查)工作,于20xx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航测工作并将结果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由省生态环境厅报送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统一组织进行图像解译。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现场排查(二级排查),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配合做好排查工作。在二级排查基础上,生态环境部组织对疑难问题进行重点攻坚(三级排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各有关区县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做好排查工作。

(四)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按照“边排查、边监测”要求,在全面排查基础上,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监测方式根据实际条件,可采取自动在线监测、人工取样监测等方式。

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相关监测技术要求开展监测工作。相关区县于20xx年6月底前完成排污口监测,有污染源普查监测、监督性监测或者在线监测数据的排污口,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对整治完成的排污口,各有关区县还应开展后续监测。

(五)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放情况的溯源分析。在排查和监测基础上,开展入河排污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技术要求开展溯源工作。各相关区县于20xx年6月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溯源和部分整治工作。

(六)分类整治入河排污口问题。在排查、监测、溯源基础上,按“一口一策”工作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整治要求,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推动入河排污口水质逐步改善。各有关区县实施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政策措施,市直各相关部门、有关区县政府(管委会)明确任务分工,牵头推进整治工作。20xx年11月底前,各区县完成整治方案制定工作和部分整改任务。各地按照整改方案持续推进后续整改任务。

(七)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市级和区县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完备的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回潮、反弹。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属地主体责任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等要求,各级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一)各级政府。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负总责,定期开展督促指导,推动各有关区县工作落实。

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本辖区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要组建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推进工作组。

(二)市级有关部门。

市级有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督促指导各有关区县做好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1.市生态环境局是我市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牵头部门,对专项行动实施统一调度。牵头开展无人机航测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开展现场排查工作,统筹全市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督促指导各有关区县溯源、整治工作,收集、整合全市湘江入河排污口资料,建立市级湘江入河排污口名录,形成湘江入河排污口“一张图”,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

2.市委宣传部负责牵头我市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区县党委宣传部和市属新闻媒体对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宣传报道。

3.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全市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所需的市级工作经费,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督促工业企业、工业园区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指导督促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完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区县经信部门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区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自然保护区等相关资料。

6.市住建局指导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所属区县政府(管委会)提供排查范围内建筑工地(包括基本信息和冲洗废水处理排放情况)等资料,督促指导本行业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7.市城管执法局指导区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污水管网图、雨水管网图等资料,督促指导本行业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排查范围内建成区各污水处理厂相关资料(包括位置信息、管网图、箱涵、溢流口、排污口、监测报告等),督促指导所属企业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8.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铁路、公路(服务区)、民航、港口、码头等污水排放资料,督促指导本行业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9.市水利局指导区县水利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直接向河道排放的入河排污口信息(包括名称、位置、登记审批、监测等)、水系矢量图、岸线矢量图和水功能区划等资料,督促指导本行业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10.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农田入河退水口、灌溉、水产、畜禽养殖等资料,督促指导本行业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11、市城投公司提供排查范围内负责承建的相关建设项目基本信息及排污口等资料,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督促各有关区县相关部门、相关企业于20xx年5月底前向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组提供资料,配合完成“排查、监测、溯源、整治”4项重点工作任务。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湘江保护修复和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成立永州市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推进工作组(以下简称推进工作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市直单位和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在市委宣传部指导下开展我市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宣传报道。

推进工作组(附件1)下设1个办公室和6个专项工作组,推进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的副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

(二)严格责任落实。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组织专门工作队伍,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扎实推进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市级承担初步监测、数据应用、市级抽调人员工作等相关经费,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承担本辖区排污口监测、溯源、整治等经费,涉及需要整改的企事业单位承担整改费用。

(三)明确技术要求。对所有排查范围,要做到应查尽查,统筹运用人工检查、技术排查、资料核查等各种手段,采取天空航拍、地面检查、水上巡查等多种方式,反复校核,不断试验摸索,确保排查无遗漏,方法科学高效。

(四)加强沟通协调。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整合各部门掌握的湘江入河排污口相关数据和信息,加强排查整治工作支持力度。

(五)强化信息公开。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永州日报、永州电视台等要加强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宣传报道。适时邀请新闻媒体、公众等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入河排污口调查报告篇八

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厅《20xx年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工作要点》(赣环办[20xx]8号)文件精神及上饶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信江、饶河及鄱阳湖流域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饶环水字[20xx]2号)工作部署,经研究,制定《婺源县开展饶河流域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为保障此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利用4月1日至7月30日的120天时间,按照“有口必查、全面整治”的原则,对我县饶河(乐安河)干流段及其主要支流各类入河排污口展开一次全面排查、溯源、整治,做到摸清底数、建立名录、完善信息,对各类入河排污口排水情况进行监测,掌握污染物排放状况,实行有效的溯源整改,不断改善水环境质量。

1、排查整治时间:从20xx年4月1日到7月30日。

2、排查整治范围:重点对我县“十四五”地表水监测断面(江湾镇汪口、许村镇大源、太白镇玉坦、秋口镇秋口、蚺城街道西门大桥、共产主义水库)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汇水区上游所有的排污口和支流(或溪流),开展排查、监测、整治。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在20xx年全省入河排污口排查行动和20xx年专项行动的基础上,总体按照“实地复核、查缺补漏、排污监测、溯源整治”的工作流程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边排查边整治”方式,由各乡(镇、街道、园区)结合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大排查大整改工作,对原清单中38个排污口(含已纳管)进行整改回头看,实地复核有关整改情况;重点落实新发现入河排污口坐标、特征、照片等信息,及时纳入清单进行管理。对未纳管的入河排污口同步开展监测,实时掌握其污染状况信息,为下步的整治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针对前期整改未到位和新发现的排污口,各乡(镇、街道、园区)要依实际情况采取纳管、封堵或规范化整治等措施进行整治,对有明确排污主体的,督促其开展整治;不能明确或无排污主体的`,由各乡(镇、街道、园区)承担整治责任,自行开展整治工作。通过监测结果显示水质监测超标的排污口,在立行立改的基础上,同步组织溯源分析和污染源排查(必要时可依托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排查出的固定企业污染源及时报告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牵头协调调度工作。要按照此次行动时间任务要求,根据“安全第一、全面排查、把握重点、积极整治”原则,统筹推进各项排查与整治各项工作任务。由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查处涉入河排污口的违法排污行为;县环境监测站配合各乡(镇、街道、园区)开展入河排污口的监测工作。

各乡(镇、街道、园区)要准确把握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范围和要求,指定专人负责,选派精干力量,扎实开展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排查要点请参照20xx年全省入河排污口排查行动中《上饶市入河排污口排查行动工作要点及注意事项》执行。

入河排污口调查报告篇九

为深入推进南通市水环境综合治理,全面排查整治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推动实现全市骨干河道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全覆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淮河流域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省、市相关部署,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强化陆域水域污染协同治理,统筹推进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全面规范入河排污口管理,从源头上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

目标到20xx年底前,完成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20xx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监测、溯源;20xx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为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奠定基础。

(一)范围。除前期长江入河排污口、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已经排查过的排口,参照《江苏省骨干河道名录》(20xx年修订)、南通市“十四五”国省考断面,梳理出本次排查涉及的行政区域及排查范围。

排查范围为全市淮河流域骨干河道(见附件2),根据河道级别确定向陆域延伸的距离,具体为:1—2级河道向两侧延伸500米,3级河道向两侧延伸200米,4—6级河道向两侧延伸100米。同时,加强与前期入江、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和近期开展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等工作的衔接,避免重复排查。

具体排查范围可根据产业布局、排污特征等实际情况适当扩大,其中沿河工业园区、居民区、畜禽养殖等要全覆盖。

(二)对象。排查对象为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河道排放废水的排污口,还包括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专项行动包括排查、监测、溯源、整治4个部分工作内容。

(一)排查。开展全面排查,掌握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及其分布,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

(二)监测。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了解和掌握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溯源。在监测基础上,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四)整治。在排查、监测和溯源的基础上,制定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有效规范和管控入河排污口。

通过排查整治,全面掌握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放现状,有序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完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地方党委政府主体责任,确保入河排污口排放状况得到改善,提升我市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一)前期准备。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组织分工、保障措施等,分解落实责任,全面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具体要求:各地20xx年3月30日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送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资料收集。全面收集整理各类入河排污口、河岸带、水系分布等相关信息资料,将原来分散的'水利部门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信息、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及入河排污口监管信息,以及水系、排污管网等信息进行有效整合,初步分析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及特点,为全面排查奠定基础。

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资料整合基本要求》,20xx年3月10日前完成资料整合工作。

(三)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无人船监测和人员现场踏勘等手段,对排查范围及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实现应查尽查。具体采用“三级排查”方式推进排查工作,一级排查为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无人机航测,按照“全覆盖”的要求开展技术排查,分析辨别疑似入河排污口;二级排查为人工徒步现场排查,组织工作人员对排查范围内汇入河流、沟渠、码头、工业聚集区、城镇等开展“全口径”排查,核实确定入河排污口信息,现场人工核查时,可同步开展初步溯源和监测工作;三级排查针对疑难点进行重点攻坚,利用无人船、水下机器人等先进设备对水下疑似排口以及沿线工业园区河道再次进行排查,进一步完善入河排污口名录。

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xx)开展工作。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一级排查;组织开展二级、三级排查工作,20xx年8月底前完成二级排查,20xx年10月底前完成三级排查。

(四)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在全面排查和排污口初步分类的基础上,根据入河排污口名录,制定排污口监测方案,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根据实际条件,可采取自动在线监测、人工取样监测等方式。

具体要求:参照省生态环境厅《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监测实施工作方案》要求,按照“有水必测”的原则,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细化监测方案,利用现有监测力量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组织开展监测工作。有污染源当年监督性监测或者在线监测数据的排污口,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20xx年8月底前完成监测工作。

(五)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放情况溯源分析。在现场排查初步溯源的基础上,对不能查清来源和监测数据异常的复杂排污口开展重点溯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溯源总则》要求开展溯源工作。根据现场需要,积极探索使用暗管探测仪、管道机器人、无人船等设备。要发挥部门联动机制,对涉及工信、水利、住建、市政和园林、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领域的排污口开展联合溯源。20xx年8月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溯源工作,并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xx)进行命名与编码。

(六)分类整治入河排污口。在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全面梳理排污口问题清单,按照“一口一策”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整治要求,分级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推动入河排污口水质逐步改善。实施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整治总则》《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规范化建设》和省有关技术指南,梳理问题清单,编制“一口一策”整治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推进整治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市政和园林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落实监督指导责任。20xx年10月底前完成“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的制定,20xx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并建设一批整治示范工程。

(七)建立入河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完备、实现动态化管理的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回潮、反弹。

(一)属地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要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全面、深入、细致开展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推动整治工作的开展。

(二)市级有关部门。

市级有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本行业法律法规,督促指导各地开展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并做好以下工作:

1、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督查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列入年度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推动各地工作落实。

2、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全市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牵头部门,对专项行动实施统一调度,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现场督查和指导帮扶;指导各地申请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指导各地制定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收集、整合排污口相关资料。指导各地开展二级、三级排查、监测、溯源。督促指导工业排污口和其他排污口的溯源整治工作。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各地相关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工业企业清单,协助和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工业企业的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4、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各地相关部门做好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经费保障工作。

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各地相关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生态红线等相关资料,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生态红线内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6、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各县(市)、通州区、海门区相关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市政污水管网图、建筑工地(包括名称、位置、冲洗废水排放等情况)等相关资料,督促指导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城镇雨洪排口溯源整治工作。

7、市市政和园林局负责指导相关区部门提供市区排查范围内市政污水管网图、建筑工地(包括名称、位置、冲洗废水排放等情况)等相关资料,指导各地相关部门提供全市市政雨水管网图等相关资料,督促指导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城镇雨洪排口溯源整治工作。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各地相关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等污水排放信息,督促指导港口码头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9、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各地相关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闸坝、水系矢量图、岸线矢量图等相关资料,督促指导沟渠、河港(涌)、排干等溯源整治工作。

10、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各地相关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农田入河退水口、水产、畜禽养殖等资料,督促指导农田、水产、畜禽养殖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市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各县(市、区)相关部门于20xx年3月10日前向排查整治工作组提供资料,并在行业主管范围内配合工作组完成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四个重点工作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南通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南通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明确相应工作机制,负责推进辖区内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二)加强沟通协调。要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生态环境、工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市政和园林、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整合各部门掌握的骨干河道入河排污口相关数据和信息,加强排查整治工作支持力度。市各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工作对接、报送信息等。

(三)严格责任落实。要定期开展督促指导,推动各地工作落实,做到有口必查、有水必测、有源必溯、有污必治。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不同情形依法依规实行问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四)强化信息公开。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鼓励在政府的网站开设“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专栏,集中展示本区域各项工作情况,定期公开问题清单和整治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可邀请媒体、公众等参与排查整治,公开一批整治示范工程。各地生态环境局要通过媒体、官方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定期公开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入河排污口调查报告篇十

按照“全覆盖、重实效、可执行”的原则,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与航测、无人船监测、智能机器人探测的技术手段,结合人员勘测,全面排查贵阳市入河排污口数量及其分布,建立贵阳市入河排污口名录;对各类入河排污口废水排放情况进行动态监测,了解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排放规律,基本掌握陆源入河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工作,详细调查废水来源;在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制定贵阳市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扎实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逐一销号。

(一)坚持需求导向。突出长江保护修复总体要求,所有排放污染物的涉水排口全面纳入排查范围,进一步摸清入河排污口污水来源,有针对性地开展清理整治,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

(二)坚持规范。探索建立统一的排查整治体系,进一步提高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和更新。

(三)坚持重点突破。按照“先初查、后详查”的工作思路,以乌江、南明河、猫跳河、不达标水体为重点,统筹推进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一)排查范围。贵阳市区域内长度大于10公里或流域面积大于20平方公里的96条河流,以两侧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延伸2公里,包括所有人工岸线(城镇岸线、渔业岸线、临江临河工业岸线、河堤岸线、特殊用途岸线等)、自然岸线(滩涂、湿地等)和江心岛。根据产业布局、排污特征等实际情况适当扩大,将沿陆地岸线一侧五公里范围内的工业园区、大型化工企业等一并纳入排查整治范围。

(二)排查对象。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河流排放废水的排污口,还包括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结合省生态环境厅工作要求,组织开展我市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全面掌握入河排污口现状,有序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完善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入河排污口现状得到改善,努力提升全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一)排查摸清入河排污口底数。在充分收集、整理原有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等技术手段,全面排查掌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入河排污口数量及其分布状况,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初步构建贵阳市入河排污口一张图管理系统。

1.制定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xx年4月底前制定《贵阳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报送省政府,同时抄报生态环境部,并抄送省生态环境厅备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组织分工、工作措施、经费保障等,分解落实责任,全面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xx年4月30日。

2.制定入河排污口无人机航测飞行方案。结合我市河流长度、河流分布、地形地貌特征以及周边排污企业分布情况等因素,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航空遥感技术要求(试行)》(环办执法函〔20xx〕268号),20xx年5月底前制定《贵阳市入河排污口无人机航测排查飞行方案》,连同航测范围矢量文件(shapefile格式)报生态环境部审核,审核后的无人机航测排查飞行方案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xx年5月31日。

3.基础资料收集。收集各类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资料,包括交委、水务、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涉水排放口信息资料,分析梳理汇总并进行有效整合。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xx年5月31日。

4.开展入河排污口无人机航测排查(一级排查)。按照生态环境部审核的无人机航测排查飞行方案,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具备无人机航测排查技术条件的单位,以河流两侧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2公里,开展无人机航测排查,同时将沿陆地岸线一侧5公里范围内的工业园区、大型化工企业等纳入飞行排查范围。20xx年6月底前完成无人机航测排查飞行任务,并将航测飞行相关资料报送生态环境部进行图像解译;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20xx年上半年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阶段性工作情况。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xx年6月30日。

5.开展入河排污口人工排查(二级排查)。在开展无人机航测排查(一级排查)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组织人员开展现场排查(二级排查),逐一核查疑似入河排污口信息;在此基础上,同步组织对工业园区附近以及可能存在暗管等重点区域开展深入排查(三级排查)。届时,生态环境部将统一组织对各地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人工交叉排查。20xx年9月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人工排查,并配合生态环境部做好本地区入河排污口人工交叉排查工作。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20xx年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阶段性工作总结。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xx年9月30日。

(二)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按照“边排查、边监测”要求,在排查掌握入河排污口底数基础上,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每个具备采样条件的排口都需要用快检试剂进行快速检测,若发现水质异常,则根据实际条件,可采取自动在线监测或采样监测等方式,了解入河排污口污染物排放状况和入河情况,建立入河排污口监测数据档案,为排污口溯源和整治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撑。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xx年10月30日。

(三)进行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在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工作基础上,结合排污口水质分析和监测结果,以及周边工、农业生产特点、地形地貌特征等,进行入河排污口源头追踪,查清污水来源,找准排污主体。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xx年12月30日。

(四)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按照“一口一策”的原则和“取缔一批、清理一批、规范一批”的要求,分类型按步骤开展入河排污口清理整治工作。对入河排污口整治实行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1.制定分类整治方案。在排查、监测、溯源工作的基础上,提交问题清单和台账,完成贵阳市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制定,启动问题整治工作。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xx年3月31日。

2.实施分类整治。

(1)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厂尾水入河排污的整治,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整治。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xx年12月31日。

(2)城镇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污水管网不完善、雨污不分流、污水处理能力不足、污水管网破损)整治,由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整治。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完成时限:20xx年12月31日。

(3)港口、码头、船舶入河排污口整治,由市交委具体负责整治。

牵头单位:市交委。

完成时限:20xx年12月31日。

(4)畜禽养殖废水入河排污口整治,由农业农村局牵头,各属地政府具体负责整治。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完成时限:20xx年12月31日。

(5)工业园区集中处理设施入河排污口整治,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整治。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完成时限:20xx年12月31日。

(五)建立入河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在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建立长效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规范和工作机制,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长期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贵阳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统筹推进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二)强化资金保障。市财政配合按程序将本次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统筹;按照属地原则,各区(市、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和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要将入河排污口整治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加强督查问效。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督办督查局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采取抽查或交叉检查方式,督促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时完成贵阳市乌江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任务,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问题全部按期清零。对履职不力、弄虚作假、进展迟缓等问题突出的单位,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不同情形实行问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四)强化信息报送。从印发之日起,各责任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于每月28日前将本单位、本部门入河排污口排查和整治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将定期对各单位、各部门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汇总上报市政府。

入河排污口调查报告篇十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总体部署要求,根据省、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核查整改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我县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积极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改和落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对县境内河道、湖泊、水库和渠道内的入河排污口进行摸底、排查,对手续齐全的且排放达标的排污口保留,违规设置或排放不达标的排污口进行整改、关闭。最终使县境内水源的水质稳定达标,河道水质普遍改善,提升流域内生态环境质量,为建设经济文化强县提供足够的环境容量。

(一)前期准备阶段。

县水务局牵头,县环保局、住建委、农委和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8月25日前,按照《池州市入河排污口信息表》中提供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全县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基本情况及入河排污口监测情况的调查,完成辖区内入河排污口的摸排、复核、登记和补录上报工作,同时对每个排污口设置单位填写检查记录,存在的问题,应采取的整改措施。按照梳理出的入河排污口存在问题,制定东至县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表,要求一个入河排污口一个整治对策,并明确存在问题、整改方式、整治内容、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

(二)集中整改阶段。

县水务局牵头,环保局、住建委、经信委、农委和各乡镇人民政府,20xx年9月前完成立标牌和建档,20xx年12月25日前,完成入河排污口调查、清理、登记等工作,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台帐资料,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规划布局的入河排污口进行拆除、关闭工作;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规划布局的入河排污口,及时完成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和审批等相关工作。

(三)强制执行阶段。

20xx年12月31日前,对于不符合有关法规规定及相关规划布局的入河排污口,且在限期内未能有效拆除、关停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水务、环保、住建等部门,成立整治执法队伍,调用专用设备,对排污口实施强制拆除工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款追究法律责任。

(四)总结报送阶段。

县水务局按照该方案整改步骤和时间节点按时将各阶段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完成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池州市人民政府和池州市水务局,并提出下一阶段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的`重点和目标任务。

(一)县水务局。

牵头组织全县入河排污口的核查、登记、建档和整改工作,负责完善入河排污口审批手续;指导全县乡(镇)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指导开展水质监测、立标立牌、执法监管等工作,组织水务、环保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汇总相关部门入河排污口整治信息的上报工作。

(二)县环保局。

组织核查登记全县入河排污企业名录、污水处理厂名录并对设置单位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方式、环评审批与监测等信息整理、核查、报送;配合水务部门完成入河排污口建档工作;负责把好入河排污口环评审批关,务必将水务部门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手续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登记和核实工业排污口整改;负责落实建设单位按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对拒不配合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改工作的工业企业,县环保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严厉查处。

(三)县建委。

负责提供全县生活污水排污口和雨污合流排水口名录及相关信息整理与核查,并负责填写相关基本信息调查表、设置单位基本调查表,提供项目设计、审批等材料复印件,并完成入河排污口现场核查、登记建档工作,提出需要整治的生活污水口和雨污合流排水口整治方案,负责落实建设单位按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四)县经信委。

配合环保局及水务局核查全县规模以上企业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单位基本资料,负责落实规模以上企业按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五)县农委。

负责核查全县向河湖排污的规模化养殖企业名录及其设置单位、排放方式等信息整理和核查,提出需要整治的畜禽养殖入河排污口的整治方案,牵头依法取缔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养殖排污口,负责落实建设单位按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六)各乡镇。

落实辖区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要按照整治的时间节点及任务要求进行专项整治,并对提供的数据负责。

通过本次的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活动,积累经验,巩固成果,完善入河排污口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落实监管主体、流程及责任,形成长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设置入河排污口的行为。

入河排污口调查报告篇十二

为了整治河道、防洪排涝、美化环境,提高群众生产生活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序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工作计划的安排,结合我镇实际,决定对全镇主要河道进行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群众生活质量为根本出发点,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以河道生态整治为主要内容,提升防洪排涝能力,为全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水利保障和良好的水环境。

全镇的水环境生态整治工程分为一般河道和重点河道两类进行。工程分期实施,一期工程在拆违的基础上,以10条重点河道的河坡生态整治工作为主,确保河道疏浚一段、整治一段、绿化一段、管护一段。以点带线,以线带面,直至覆盖镇所有河道,形成各具特点的绿化方案。二期工程主要完成一般性河道的疏浚整治工作。

从十月中旬开始至十二月底,力争用三个月时间完成大寨河、三村干河、唐林庄沟、西舍庄河、西大河、通南一支、界沟北庄河、后塘庄沟、张家河、东夏河10条重点河道的整坡绿化任务。明年下半年开始,结合各村实际,有序推进各村的河塘整治工作。计划到20xx年全面完成我镇的水环境生态整治工作。

水环境生态整治工程由镇政府组织实施,水利站、各村及镇其它相关部门配合,具体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镇成立河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日常工作,各村要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明确专人负责,各村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

2、加大宣传力度。各村要通过会议、张贴标语、入户宣传等多种形式,宣传河道整治工作的意义和目的,及时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动员群众积极支持、配合、参与整治工作,不给施工带来不便。

3、认真组织实施。各村要结合拆违“百日行动”,彻底拆除河道两侧整治范围内的违法建设,镇分工干部协助村做好河道整治过程中的矛盾协调、工程服务等工作。镇水利站负责做好河坡整治、疏浚和绿化的前期测量、图纸设计、招投标、工程监理、组织验收等工作。

4、确保工程质量。河坡整治工程全面实行招投标制度,合理最低价中标。整坡工作先机械施工,再人工精细平整,整治后的河坡达到河口线、水面线顺直的要求。整坡工作完成后立即进行河坡绿化,主要河道重点绿化,确保绿化的数量、品种、品味,打造一河一景的九龙特色。

河道专项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范围广、要求高,希望各村、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齐抓共管,镇政府将在水环境生态整治工程阶段性工作结束后,对各村的水环境生态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对因工作不负责、矛盾协调不及时造成的损失,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表现突出的村干部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入河排污口调查报告篇十三

以改善长江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水陆统筹,以水定岸”,全面排查整治长江入河排污口,不断规范排污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要求,在有关部门的工作基础上,结合专项行动试点经验,推进我市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全面摸清长江干流太仓段的排污口底数,建立项目化整改清单,持续推进整改工作,建立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排污口监管体系,为改善长江水环境质量奠定基础。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3、《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

5、《关于印发苏州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xx〕89号)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太仓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统筹推进全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二)加强沟通协调。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环保、水务、农业农村、住建、交通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整合各部门掌握的排污口相关数据和信息,加强排查整治工作支持力度。市有关部门和各区镇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工作对接、信息报送等。

(三)严格责任落实。坚持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问题全部按期清零。市环保局定期开展督促指导,推动工作落实。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不同情形依法依规实行问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四)完善工作保障。各区镇、相关部门在人员、资金、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大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投入,及时将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足额拨付到位和专款专用。

(一)制定细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相关区镇结合本方案和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任务、组织分工、经费保障等,分解落实责任,统筹推进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二)统筹整合各类入河污染物排放信息。由市环保局扎口,全面收集整理各类入河排污口、河岸带、水系分布等相关信息资料,将原来分散的水利部门入河排污口设置信息、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及入河排污口监管信息,以及水系、排污管网等信息进行有效整合,初步分析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及特点,为全面排查奠定基础。

(三)全面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摸底排查。采用“三级排查”方式推进排查工作。第一级排查由苏州市统筹安排,采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通过技术排查,分析辨别疑似入河排污口。第二级排查由市环保局负责指导,沿江各区镇组织人员现场排查,对排查范围内汇入河流、河涌、溪流、沟渠、滩涂、湿地、潮间带、码头、工业聚集区、城镇、暗管、渗坑、裂缝等开展“全口径”排查,人工核实确定入河排污口信息。第三级排查由市环保局联合相关区镇及太仓港口委对疑难点进行重点攻坚,进一步完善入河排污口名录。

(四)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按照边排查、边监测的要求,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监测方式根据实际条件,可采取自动在线监测、人工取样监测等方式。

(五)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放情况的溯源分析。在排查和监测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入河排污溯源分析,查清污水来源。

(六)分类整治入河排污口问题。在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按“一口一策”工作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整治要求,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推动入河排污口水质逐步改善。实施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七)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完备的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回潮、反弹。

入河排污口调查报告篇十四

为加强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规范入河排污口管理,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坚决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根据《铜陵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以改善长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水陆统筹、以水定岸”为原则,以有效管控入河排污量为目标,按照“排查、监测、溯源、整治、规范”的工作步骤,利用两年时间,全面排查长江干流岸线入河排污口现状,掌握入河排污口数量、分布和性质,了解污染物排放源头、种类、总量及规律,建立全口径入河排污口名录,分类开展清理整治行动,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为长江水环境质量改善奠定基础。

(一)排查范围。此次排查区域以长江干流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2公里;顺安河等长江一级支流、红星河等长江二级支流,以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1公里;其他长江三级支流,以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500米。以上范围内的.园区全域排查。

(二)排查对象。包括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长江干流排放废水的排污口,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渗坑、裂缝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三)责任划分。各镇办社区和高新区负责各自辖区范围内长江岸线所有排口排查等相关工作。区住建局负责统筹长江岸线码头区域排口排查等工作。

(一)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各镇办社区、高新区管委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住建局应对照本方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保障排查整治顺利推进。

(二)加快推进已有问题整治。

收集农业农村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涉水排放资料,整合入河排污口、河岸带、水系分布、监管以及水系、排污管网等信息。对《铜陵市长江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调查表》(附件2)中已掌握的铜陵段长江入河排污口开展核查,对存在超标排放及雨污合流问题的入河排污口建立第一批问题清单,制定整治工作方案。

(三)全面排查长江入河排污口。

综合运用无人机航测和人员现场踏勘等手段,对排查范围及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做到“有口皆查、有水皆查、应查尽查”,具体分为二个阶段:

1、长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二级支流。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排查范围内的无人机航测工作。在航测基础上,各单位完成第一轮人工排查。进一步对排查范围内汇入河流、河涌、溪流、沟渠、滩涂、湿地、潮间带、岛屿、码头、工业聚集区、城镇、暗管、渗坑、裂缝等进行“全口径”排查,对疑难点进行重点攻坚。

2、长江三级支流。不开展省级无人机航测,各单位组织完成人工排查工作。

按照边排查、边监测的要求,在人工排查过程中,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监测分为两个步骤,一是对所有存在排放行为的入河排污口开展快速监测,主要监测指标有酸碱度(ph)、化学需氧量(cod)、氨氮、元素磷4类。二是对快速监测结果存在异常的排污口开展详细监测,确认超标排放事实。建有自动在线监测的排口,在保证数据有效性的前提下,可直接采用自动在线监测数据。

根据排查和监测情况,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废水来源。对涉及的工业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管理。

(六)分类整治入河排污口问题。

按“一口一策”原则和“取缔一批、清理一批、规范一批”思路,分类型、分步骤有重点地开展入河排污口清理整治工作,基本原则如下:

1、按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设置的入河排污口,依法依规关闭取缔,拆除相关设施;有审批许可,存在超标排放问题的入河排污口,开展规范化整治,实现达标排放,其中工业企业排口经整治仍不能稳定达标的,依法依规对相关企业实施关停搬迁;没有审批许可,私搭乱接的入河排污口,一律依法关闭,确有必要保留的,依法办理许可手续,整治规范后开放;市政管网范围内小而散的入河排污口,原则上通过清理合并,实现截污纳管,集中收集处理。

2、按步骤。长江干流(含沿岸2公里范围)入河排污口20xx年8月前完成整治;长江支流入河排污口20xx年11月前完成整治。

各单位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做到立行立改、能快则快。自20xx年5月起,各责任单位应于每月19日前向区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治工作阶段性报告,直至所有问题整治到位。

(七)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健全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建立权责统一、职能清晰、权威高效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机制,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完备的监管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回潮、反弹。

(一)制定方案。

按照《安徽省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结合铜陵市地方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阶段目标,细化工作安排,强化责任落实。(20xx年5月中旬)。

(二)成立领导小组。

成立区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有关副区长担任,定期听取汇报,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具体推动排查整治工作。各镇办社区、高新区管委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住建局为各区域(领域)排查整治工作责任单位,负责推进落实排查整治工作,并对排查及整治结果负责。(20xx年4月底前)。

(三)初步核查。

对《铜陵市长江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调查表》中已掌握的长江入河排污口信息进行核查并开展监测。根据核查、监测情况,各镇办社区、高新区管委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住建局将核查结果和第一批问题清单(附件3)及其整治方案反馈至区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排查办,联系人:许灵鹃,联系电话:xxxx)。(20xx年5月25日前)。

(四)干流排查。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长江干流无人机航测结果,各镇办社区、高新区管委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住建局按责任划分范围采用人工现场踏勘的方式,对辖区内河流、河涌、溪流、沟渠、滩涂、湿地、码头、工业聚集区、城镇、暗管、渗坑、裂缝等开展“全口径”排查。并就排查结果和发现的问题第二批问题清单及其整治方案反馈至区排查办。(20xx年6月25日前)。

各镇办社区、高新区管委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住建局按责任划分完成长江干流入河排污口问题立行立改工作,并就整改完成情况及下阶段工作计划反馈至区排查办。(20xx年8月10日前)。

(六)一、二级支流排查。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长江一级支流、二级支流无人机航测结果,各镇办社区、高新区管委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住建局按责任划分范围采用人工现场踏勘的方式,对辖区内河流、河涌、溪流、沟渠、滩涂、湿地、码头、工业聚集区、城镇、暗管、渗坑、裂缝等开展“全口径”排查,各镇办社区、高新区管委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住建局将排查结果和第三批问题清单及其整治方案反馈至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就第一批、第二批问题清单中长江干流入河排污口整治完成情况和未完成问题的下阶段工作反馈至区排查办。(20xx年10月25日前)。

(七)三级支流排查及深入排查。

各相关单位开展三级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将排查结果和第四批问题清单及其整治方案反馈至区排查办。各镇办社区、高新区管委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住建局按照生态环境部和省、市、区的部署安排,开展长江干流入河排污口“全口径”排查,对疑难点进行重点攻坚。(20xx年12月25日前)。

各镇办社区、高新区管委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住建局持续推进并全面完成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有效管控长江干流入河排污量,逐步改善入河排污口水质。同步建立权责统一、职能清晰、权威高效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机制,防止问题回潮、反弹。各镇办社区、高新区管委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住建局编制工作总结并书面报送至区排查办。(20xx全年)。

(一)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抓实抓好,突出长江保护修复总体要求,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各镇办社区、相关部门应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组织精干力量并明确1名专项联络人员,落实各项排查整治任务,确保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区排查办将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重点督导长江入河排污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二)加强协调联动。排查工作按照“全覆盖、重实效、能操作”的原则,全面排查向长江干流排放污染物的涉水排口,做到应查尽查,确保无遗漏。及时召开联席会议等,听取工作进度汇报,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区财政局统筹做好排查整治经费的保障。各部门要强化舆论宣传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为排查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压实工作责任。各镇办社区、相关单位要按照“谁排污、谁负责”的原则,将整治责任落实到位,坚持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问题全部按期清零。区排查办对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实行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推动工作落实。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不同情形实行问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入河排污口调查报告篇十五

为确保河道行洪安全,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林墩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水法》、《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要求,决定开展林墩工业区河道一期综合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根据林墩河道现状,今年要基本完成严重侵占河道建设的清理任务,规划防洪岸线,强化石材废弃物管理监督,并基本解决河道两侧脏乱差现象,使行洪能力得到提升,岸线资源可持续利用,水环境明显改善。

(一)石材业污染治理。一要加强石材废弃物管理。强化石材企业污水治理设施建设,严格按标准配备循环沉淀池,做到污水内循环重复使用,实现零排放。严格落实废石渣“三定”(定人清运、定车运输、定点堆放)制度,狠抓大型废石渣堆放场的监管。对溪口至美宫、林墩至江都等河段严重堆弃堆建的废石料,要在今年5月底前完成清理,恢复河道行洪能力。要突出抓好染板生产项目的整治,严禁新上染板项目,取缔关闭违规新建的染板企业。二要严管重罚违规污染行为。要制定环境治污的有关规定,规范值班巡查制度,统一违规处罚标准,罚封并用,从严从重处理。

(二)农村资源污染治理。一是规范养殖场管理。禁止在沿岸线500米范围内新建生猪养殖场,对已建在溪两岸100米范围内的养殖场,限期治理,治理无望的坚决予以搬迁关闭。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二是推广“一池三改”设施。鼓励农户特别是养殖户新建沼气池,并在资金上给予一定补助;引导群众开展改圈、改厕、改厨活动,改畜禽放养为圈养,改开放式粪池为水冲密闭式厕所,改柴火式厨间为电气化厨房,改变农村卫生面貌,改善生态环境。三是合理处理生活垃圾。严禁在河道两岸和河道内堆放、倾倒各种垃圾,4月底要全面完成河道内各种生活垃圾的清理保洁;要新建一处大型垃圾堆放场,并于5月底投入使用,全区实现垃圾定点堆放。

(三)加强河道乱堆乱建治理。要规划与整治齐抓并进,通过有计划的河道整治,实现河道岸线资源的管理保护及可持续利用。

1、防洪岸线规划。要于7月份完成防洪岸线规划,规划完成后,将进一步改善流域的防洪总体布局,并分步实施重要防洪段堤岸建设,清理规划治导线内占用河道建设的企业和个人。

2、河道侵占治理。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今年重点整治溪口至石横牛角厝、油车溪桥至江都、油车溪桥至乔美林口洋等三个河段,并依次分步整治,狠抓工作落实。要对沿线占用河道建厂生产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全面排查,登记造册,责令整改,对不落实整改措施的坚决给予查封直至取缔。

整治时间从3月20日—10月31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20日—3月31日)

成立工业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洪昭勇担任,林进清任副组长,成员由各挂钩村领导及水利、土地、环保、村建、林业、警务室等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负责领导协调实施辖区内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职责及完成时限;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活动,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广泛发动干部群众支持和参与;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工业区整治办设立举报电话。

(二)重点整治阶段(4月1日—9月30日)

1、自查自n(4月1日—4月30日)。组织力量按照河道整治内容,对辖区内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底数,并于4月10日前完成台帐。对在调查中发现问题的,下发整治通知书,限期整改。

2、联合执法(5月1日—9月30日)。督促违规企业抓好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经济处罚或强制清除。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验收总结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

要组织力量对整治任务落实情况、整治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迎接县整治办的评比验收。要认真总结,分析不足和困难,研究对策及建议,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1、加强组织,明确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各村主任为村辖区范围内河道整治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方案的内容,在区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抓好本辖区内整治工作的落实。工业区管委会将不定期组织督查,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进行视察和监督,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2、突出重点,狠抓落实。要充分认识林墩河道整治的长期性和艰巨性,防止毕其功于一役的思想,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分步实施。要重点打击侵占河道的“钉子户”,建立整治目标责任制,限定整改期限,严格整改标准,对整改工作不落实的企业和个人,要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3、落实资金,强化保障。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违法企业整改资金由企业自行筹措,河道两旁及河道内的卫生清理按照属地原则,由各村从财政卫生经费中支付,鼓励各村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势,筹集卫生经费,区财政给予一比一的配套补助,其它整治项目由管委会及村委会共同承担。

4、加大宣传、营造氛围。要在主要路口设置标语口号、保护的标识性警示牌,切实增强社会公众保护的意识。要对个别违法侵占河道的企业的查处情况进行公开曝光,大张旗鼓地开展警示教育,提高震慑力,并在全区范围内营造出“大整治、严管理”的浓厚氛围。

入河排污口调查报告篇十六

为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部署、《中共龙岩市委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20xx年持续深化项目化推进工作落实机制的通知》(岩委〔20xx〕1号)及《武平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平县20xx年全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武环委办〔20xx〕2号)要求,扎实推进我镇全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坚持依法治污、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强化排污口设置管理,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绿色发展,为建设生态型文化古镇做出积极贡献。

全面摸清我镇全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放现状,形成入河排污口名录、分布图及“一口一策”问题清单,到20xx年底,完成我镇境内全流域排污口排查整治,进一步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监管等工作规范体系,实现入河排污口看得见、可测量、有监控,确保我镇水环境质量持续向好。

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的单位性质、规模和隶属关系等,将排污口分为五种类型:。

1.企事业单位排污口。含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化水产养殖场、矿山及尾矿库等排污口。

2.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包括城镇、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

3.城镇及园区雨洪排口。包括城镇、工业园区及其他各类园区雨洪排口。

4.农田排口。包括各类农田灌区退水口、规模化经营的农田退水口(退水口为入河总排口)。

5.其他排口。包括规模以下畜禽、水产养殖场排口,尚未截污纳管的城镇生活污水排口,农村污水和雨洪排口,其他农田排口等。

(一)全面排查溯源,建立三个“清单”。

1.入河排污口名录清单。各村按照属地原则,是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的责任主体,按照“有口皆查、有水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开展深入排查(入河排口现场排查记录表见附件1),全面摸清掌握本行政辖区内各类排污口的数量及分布、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清单。

有条件的村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尽快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完成时限:20xx年6月底前)。

2.排污口责任主体清单。各村、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好逐一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有明确的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的排污口,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相同的,由其作为责任主体;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不一致的,按“损害担责”原则由使用权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所有权人应配合第一责任主体进行整治。对于尚无明确的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的排污口,环保办牵头有关部门和各村要组织开展溯源工作,查明排污口的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并确定其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或无法分清责任的排污口,由各村委会作为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和维护管理等工作。(完成时限:20xx年6月底前)。

3.污染源清单。环保办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边排查、边监测”的要求,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拟保留的入河排污口同步开展水质水量监测,监测方式分为人工监测和自动监测,有开展监督性监测和安装水质在线监测的,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监测指标在水量、水温、ph值、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总氮的基础上,还要针对入河排污口的污染源类型及下游断面或水功能区的要求,适当增加相关监测指标。结合现场排查、日常巡查等方式,逐一查明入河排污口污水来源、主要污染因子、流量流速等信息,建立污染源清单。(完成时限:20xx年7月底前)。

(二)实施分类整治,完成三个“一批”。

各村各有关部门按照“取缔一批、合并一批、规范一批”的.要求,制定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及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要求、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分类开展整治。

1.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区城内设置的排污口,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责令拆除、关闭或者恢复原状。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上述区域划定前已经存在于区域内、暂时难以迁建的排污口,要出台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完成时限:20xx年9月底前)。

2.清理合并一批。对于集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存在的各类排污口,其排放的污水能够被集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有效处理的,均予以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工业企业应布局在工业园区,暂不具备入园条件的工业企业,原则上只保留一个排污口。各村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污水、雨水管网和必要的调蓄处理设施建设,尽早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完成时限:20xx年10月底前)。

3.规范整治一批。对保留的排污口要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有利于维护管理、有利于环境监督的要求开展规范化整治。原则上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存在私搭乱接、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要组织清理排污管线违规接入的支管、支线;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各排污单位应在排水汇入排污管线前安装必要的监测计量设施,便于分清各自责任。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采集水样、计量监测和现场监督检查。(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前)。

(三)规范设置审核,严格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

1.规范设置审核。企事业单位排污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实行设置审核制;雨洪排口、农田排口实行备案制;其他排口不纳入审批管理。按照《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和《福建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补办手续类有关说明(暂行)》要求,环保办配合武平生态环境局负责完善入河排污口相关设置审核手续,并将行政区内入河排口的审核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2.加强监督管理。各村各有关部门对照排污口名录清单和责任主体清单,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定期对企事业单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开展监督性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流域适当加大监测频次。对于仅接纳一家排污单位排水的排污口,按现行规定在排污单位厂区边界开展监督性监测,结果作为判断排污单位是否达标的主要依据,对入河排污口开展不定期检查抽测,结果用于校核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农田排口每年、城镇雨洪排口每半年、规模以下畜禽和水产养殖场排口每季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纳入生态环境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应及时通报有关单位。

3.严格环境执法。各村各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龙岩市武平生态环境局,采取“双随机”等方式,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未经同意设置或不按规定排污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管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对因他人借道排污导致排放异常,排污口责任主体履职尽责且能够自证清白的,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排污单位应当对所属的排污管道负责,定期开展巡查维护,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应立即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按照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有关要求,各村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1.环保办为入河排污口整治牵头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查、测、溯、治、管”各项重点任务,统筹全镇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实施统一调度,收集、整合入河排污口相关资料,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加快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

2.各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开展落实辖区内入河排污口全面摸排、溯源、规范化整治工作。

3.河长办负责协调河道专管员,配合各村开展入河排污口全面摸排、溯源、规范化整治工作。

4.村建部门负责提供市政雨、污水管网、城镇污水集镇处理设施、尚未截污纳管的城镇生活污水排口、雨洪排口等相关资料,督促本行业相关排污口的责任主体配合完成全面摸排、溯源、规范化整治工作。

5.水利岗负责提供闸坝、泄洪口、排洪箱涵、溢流口等相关资料,督促本行业相关排污口的责任主体配合完成全面摸排、溯源、规范化整治工作。

6.农业农村岗负责提供各类农田灌区退水口、规模化经营的农田退水口、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化水产养殖场等资料,督促本行业相关排污口的责任主体配合完成全面摸排、溯源、规范化整治工作。

7.自然资源所、应急安全岗分别负责提供矿山、尾矿库等资料,督促本行业相关排污口的责任主体配合完成全面摸排、溯源、规范化整治工作。

8.财政所负责统筹安排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及专项整治提升行动专项经费。

9.交通运输岗负责提供渡口等相关资料,督促本行业相关排污口的责任主体配合完成全面摸排、溯源、规范化整治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由镇政府负总责,建立起各村等属地或主管部门抓落实的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机制。环保办加强对排污口的统一监督管理。经济发展办、自然资源局、村镇建设岗、水利岗、农业农村岗、交通运输岗、应急安全岗等部门要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履行行业治理主体职责,做好相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强化督导调度。各村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入河排污口问题“销号”制度,核实、完善“已整治”排污口信息。入河排污口整治完成率将纳入20xx年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并实行“一月一调度”工作机制,环保办负责收集并将《调度表》(见附件2)上报至武平生态环境局,县效能办将适时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进展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对整治不力、水质未达标、推诿扯皮、落实不力的会予以通报批评。各村各有关部门要于每月3日前更新、上报《调度表》,并及时按照“现场排查情况、水质监测情况、溯源结果、整改措施”四个方面做好工作台账。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档案及“入河排污口分布图”由环保办负责收集汇总,并于20xx年12月底前报送武平生态环境局。

(三)加强公众参与。加强生态文明理念宣传,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建设,加大排污口管理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排污口责任主体要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通过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益组织、社会公众举报身边的排污口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四)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各村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入河排污口监管制度,建立动态管理台帐。经济发展办、自然资源所、村镇建设岗、水利岗、农业农村岗、交通运输岗、应急安全岗、河长办、环保办等部门要加强联动协作和信息共享,形成入河污染源监管合力,逐步推动入河污染源全过程管理。建立入河排污口监管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管理的联动与信息共享机制。提升入河排污口监管能力,加强入河排污口的监督性监测和规范化设置。

入河排污口调查报告篇十七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xx〕44号)《扬州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扬府办发〔20xx〕46号,以下简称“市专项方案”)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在各有关部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配合和借助上级排查力量,用两年左右时间,全面摸清长江干流广陵段入河排污口底数,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污水溯源,并制定“一口一策”整治方案持续推进整改,从而建立起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为改善长江水环境质量奠定基础。

以广陵行政区域内的长江干流为重点,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长江干流排查范围以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2公里,包括所有人工岸线、自然岸线,具体范围可根据产业布局、排污特征等实际情况适当扩大。排查对象为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长江排放废水的排污口,还包括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1、制定专项行动。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此次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组织分工、经费保障等,全面推进长江入河排口排查工作。

2、开展区级资料整合。各有关部门在前期梳理、核查的基础上,有重点组织人工现场核查,依据“资料整合技术要求”,进一步充实完善区级排污口资料整合。

3、摸清长江入河排污口底数。各有关部门配合部、省、市排查力量,摸清掌握区内长江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及其分布,建立长江入河排污口名录。6月底前配合完成一级排查,9月底前配合完成二、三级排查。

4、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年底前,按照边排查、边监测的要求,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

5、进行入河排污口污水溯源。明年3月底前,在监测基础上,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6、分类整治入河排污口问题。明年4月底前,根据监测和溯源分析结果,制定排污口问题清单和“一口一策”整治计划;明年6月底前完成排污口总体方案和部分整治工作;明年下半年,持续开展排污口整治,按序时推动清单问题销号。

7、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通过落实“查、测、溯、治”四项重点任务,全面掌握长江干流广陵段入河排污口的排放现状,形成科学完备的监管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防止问题回潮、反弹。

1、强化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全区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区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广陵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各镇、园区和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广陵生态环境局。

2、加强沟通协调。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在深入自查的基础上,全面整合排污口相关信息,主动加强与上级排查力量的配合协调。特别是问题整治环节,要着力加强部门之间的横向协作,主动加强与上级部门的上下协同,合力提升整治效果。各相关部门在落实总体牵头和条线牵头任务过程中,要加强衔接,防止漏查漏治和进程断档,并专门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信息报送和工作对接。

3、严格落实责任。要积极落实工作任务,做到排查无条件、问题整治无死角、按期销号无余地。区政府将定期开展督促指导,推动各园区、镇和相关部门工作落实。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的,将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实行问责。

4、完善工作保障。要及时落实专项行动的人员、车辆、资金等方面的保障,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实施。

1、根据市专项行动方案精神,区各相关部门按照管理职能分别向市级对口部门报送各类入河排污口资料的梳理、核查完善和汇总工作,同时报送区长江入河排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区级排污口整合资料。

2、区发改委负责督促指导全面落实省、市发改委(长江办)的部署要求,协同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3、区工信局负责提供全区排查范围内工业企业清单,包括位置信息、行业类别等并负责全区排查范围内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入河排污口的资料收集、溯源、整治工作并做好条线牵头任务。

4、区住建局负责提供全区排查范围内市政雨、污水管网图及溢流口,农村生活污水管网图,本行业相关的闸坝、泄洪口、箱涵的位置,建筑工地(包括名称、位置、冲洗废水排放)等相关资料收集、溯源、整治工作,负责全区排查范围内农村生活废水、建筑工地冲洗废水排放等相关排污口的资料收集、溯源、整治工作并做好条线牵头任务。

5、区交通局负责提供全区排查范围内公路(服务区)、港口企业、码头等污水排放信息收集、溯源、整治工作并做好条线牵头任务。

6、区水利局负责提供全区排查范围内直接向河道排放的入河排污口信息(包括名称、位置、设置单位、登记审批、监测),本行业相关的闸坝、泄洪口、箱涵的位置,水系矢量图、岸线矢量图和水功能区划等相关资料收集、溯源、整治工作并做好条线牵头任务。

7、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全区排查范围内农田入河退水口、灌溉、水产、畜禽养殖等相关资料收集、溯源、整治工作并做好条线牵头任务。

8、广陵生态环境局依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监测技术要求”对各类排污口开展监测并做好条线牵头任务。

9、各镇、园区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政策措施”,全面梳理辖区内排污口问题清单,按照排污口的功能,制定“一口一策”分类整治计划,按时完成整治任务。

11、区长江入河排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持续调度全区排污口整治后续进展,督促各地严格按照整治方案和“一口一策”整治计划,持续推动问题“销号”,确保排污口问题及时全面整治到位。

入河排污口调查报告篇十八

为进一步做好茨营乡境内河道综合整治工作,切实改善全乡河道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曲靖市南盘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决定对茨营乡境内龙潭河、格浪河、水城河进行综合整治,实行段长、点长负责制管理。现结合茨营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茨营乡境内的龙潭河、格浪河、水城河既承担群众生产生活用水保障,也承担着防汛、蓄水、排涝及改善生态环境等多种功能。近年来,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全乡河道综合治理工作,积极开展了河道工程治理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河道综合整治有了一定的改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重建轻管问题不同程度存在,致使水资源利用率低,河道淤积严重,污染加剧,功能萎缩,效益衰退,抵御洪旱灾害的能力降低,潜在威胁茨营乡的可持续发展。对此,各村委会、站(所)必须充分认清河道综合整治面临的严峻形势,要从促进全乡一体化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坚持建管并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河道水利工程综合效益。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总体要求,通过抓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切实改善全乡河道水环境质量,加快推进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展示茨营“山青、水秀、菜绿、情浓、人杰地灵”宜人居住的生活环境,为全乡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依法保护、属地管理原则,以截污治污为重点,注重生态,强化管理,建立河道长效管护机制。

(一)20xx年7月前全乡河道长效管理制度落实率达到100%;

(三)全乡河道长效管理考核合格率达到100%,优秀率达到95%以上。

(一)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5月)。制定下发《茨营乡河道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召开河道综合整治专题工作会,按属地管理原则,安排部署全乡河道综合整治工作。全面宣传实施“段长、点长制”管理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段长、点长的工作职责,部署年度河道综合整治工作的重点内容和要求。

(二)实施综合整治阶段(20xx年6月-20xx年10月)。同步启动乡、村二级“段长、点长制”管理,各级点长履行所负责河道水污染防治的管理职责,进入常态化管理阶段。年内实现河道堤坝无耕翻种植、无乱堆乱放、无违法取土,河床无垃圾、无漂浮物、无死畜禽等。

(三)整改完善阶段(20xx年11月-20xx年12月)。创造性地开展“段长、点长制”管理的各项工作,积极探索和总结行之有效的工作策略,不断丰富和完善“段长、点长制”管理的内容和方法,不断完善“段长、点长制”管理的体制机制,积极扩大水污染防治的工作成效,做到全乡河道长效管理考核合格率达到100%,优秀率达到95%以上。

入河排污口调查报告篇十九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交办长江入河排污口清单的函》(环办执法函〔20xx〕708号)、《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孝感市长江(汉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的通知》(孝感政办函〔20xx〕103号)和《孝感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孝感市长江(汉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攻坚提升专项行动20xx年重点工作清单的通知》精神,确保按期完成20xx年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年度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深入开展长江(汉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在20xx年已完成283个排污口整治基础上,分年度完成剩余471个排污口的整治,即20xx年底前完成180个,20xx年底前完成166个,20xx年底前完成125个排污口整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整治成效,查缺补漏,强化监管信息化建设,到20xx年底前建立比较完善的入河排污口监管长效机制。

以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攻坚提升行动为平台,坚持目标导向,强化统筹落实,狠抓立行立改,深入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按照《汉川市长江(汉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要求,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确保20xx年内“扎实完成一批、优先启动一批、提前谋划一批”,将年度及以后要完成的排污口整治任务达到序时进度。

同时要以长江(汉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行动为牵引,充分发挥“查、测、溯、治”行动效能,促进成果转化衔接,针对存在污水直排等环境违法问题的排污口,运用排污口溯源监测成果,严格依法查处,实现长江(汉江)入河排污口有效监管。

(一)20xx年3月底前。制定本辖区长江(汉江)入河排污口整治攻坚提升专项行动20xx年重点工作计划,按季度明确工作任务及要求。

(二)20xx年4-5月。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回头看”,加强监测分析,查漏补缺,严防问题反弹,着力推动解决一批问题整改到位,严厉打击一批环境违法行为。

(三)20xx年6-8月。深入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8月底前完成应测尽测、标志牌树立和一批示范整治工程,迎接省专项战役指挥部交叉执法抽查。

(四)20xx年9-12月。按照“一口一策”整治方案要求,确保完成20xx年计划的180个排污口的整治任务,其它达到序时进度,并制定本单位20xx年重点整治工作清单。

(五)加强信息报送,从3月起,在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孝感环境保护等平台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专栏,每月公布整治进展统计数据和典型案例(经验做法)。各责任主体单位每月20日前向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战役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整治进展具体清单;各责任主体单位和各主管部门每年至少报送2篇典型案例或经验做法。

(一)定期调度整治进展。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战役指挥部办公室每月定期调度整治进展具体清单,全面掌握溯源整治工作推进情况,同时针对推进工作的重难点问题加强现场帮扶,并视情况报请市领导领衔督办。每个季度末对当季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梳理分析,确保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二)建立工作提醒机制。对于工作进度缓慢、工作推进不到位的乡镇,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战役指挥部办公室将及时反馈,提醒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关注辖区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针对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工作举措,压实工作责任,加快工作进度。

(三)加强现场组织推进。根据日常掌握工作情况,针对工作推进滞后的重点、难点问题,报请市领导开展现场调研,实地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各乡镇要以提升区域水环境质量和改善人居环境为核心,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力量配备,针对短板、弱项,开展现场攻坚,精准施策,分类整治,切实解决排污口突出问题。

入河排污口调查报告篇二十

为深入推进淮河生态经济带建设,全面排查整治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根据《连云港市淮河流域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专项行动包括排查、监测、溯源、整治4个方面工作内容。

(一)排查。开展全面排查,掌握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及其分布,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

(二)监测。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了解和掌握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溯源。在监测基础上,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四)整治。在排查、监测和溯源的基础上,制定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有效规范和管控入河排污口。

通过排查整治,全面掌握入河排污口排放现状,有序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完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地方主体责任,确保入河排污口排放状况得到改善,提升淮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一)各镇(园区)。作为本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要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全面、深入、细致开展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推动整治工作的开展。

(二)区级有关部门。区级有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本行业法律法规,督促指导开展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

20xx年底前,完成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20xx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监测、溯源;20xx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为改善淮河流域水环境质量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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