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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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实用13篇)
时间:2023-12-04 09:13:14     小编:温柔雨

日常生活中的小事情也值得总结,它们对我们的成长和发展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写作技巧和方法。"接下来是一些总结的样例,可以供你参考和借鉴。"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篇一

申请人:李xx,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xx的一审辩护人。

联系电话:xxxxxxxxxx。

通信地址:xx市xxx区xxx东路31号中裕世纪大酒店a512室;邮编:xxxx。

申请事项:对涉嫌挪用公款罪的被告人王xx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事实及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xx市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xx的委托,指派本律师(申请人,以下简称我)担任他的辩护人。

身为辩护人,我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相关辩护意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日前我审阅了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告人对案件情况的陈述,进行了相关调查分析工作。

就本案实体方面,我发现:

从表面上粗看,似乎是符合挪用公款犯罪的形式特征。

其性质是“供销社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在尽心履行工作责任”确保及时圆满完成“胖哥健民这一县委县政府已率先挪借出了350万元巨额公款特别扶助的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工作任务。

从情理上来讲,根本“不属于挪用公款谋私利的行为”!

从法律上来说,绝对“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行为”!

为此,我今天向合议庭紧急提交了《律师补充辩护意见(之一)》及《律师补充辩护意见(之二)》。

同时,就本案程序方面,我也注意到了:

被告人王xx于xxxx年6月2日被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同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6月9日,被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6月10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并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xxxx年6月23日,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将王xx涉嫌挪用公款案件移送审查起诉,xxxx年10月25日,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向贵院就本案提起公诉,贵院于xxxx年11月9日开庭审理了本案,11月23日对本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其间方城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一次,截至申请之日即xxxx年4月23日本案仍未审结。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据此,即使从xxxx年11月9日第一次审理本案计算,再加上检察院补充侦查一次的一个月,贵院对本案的审限至xxxx年3月8日也已届满,但贵院一直没有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3月8日后即已处于超期羁押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超期羁押是一个法治社会不能容忍的现象”。

我认为:

1、为了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实现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观念,切实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严厉打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必须“严格防止超期羁押”。

2、对已被羁押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予以释放;如果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需要继续审理的,必须“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3、必须“坚持依法办案,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

对于审理后,仍然证据不足,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无法收集充分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应当坚决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绝不能搞悬案、疑案,拖延不决,迟迟不判。

4、必须严格执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凡故意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通知》的规定,造成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必须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目前,超期羁押现象在全国许多地方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坚决纠正和预防超期羁押现象,是在“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在“维护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

6、必须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牢固树立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观念。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依法惩罚犯罪和依法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任何人,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之前,都不得被确定有罪。

必须坚决克服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障的错误观念,避免因超期羁押而侵犯被告人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

7、必须严格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严禁随意延长羁押期限。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需要延长一个月审理期限的,应当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且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必须严禁滥用退回补充侦查、撤回起诉、改变管辖等方式变相超期羁押被告人。

8、对已被羁押的被告人,在其法定羁押期限已满时必须立即释放,如审判活动尚未完成,需要继续审理的,要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做到追究犯罪与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统一。

9、必须严格执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

超期羁押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正,对此必须严肃查处。

凡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造成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必须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或者纪律处分;造成被告人超期羁押,情节严重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必须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我现特向贵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对被告人王xx“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望贵院及时予以决定。

此致

方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xx的一审辩护人):

李xx律师。

xx市xx律师事务所。

xxxx年4月23日。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篇二

申请人:律师事务所戴律师,执业证号:

联系地址:xx市xx区人民贸中心xx室,电话:

申请事项: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盗窃一案,于x年月日被贵局刑事拘留,后于月日经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受家属的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本人担任公安侦查阶段的辩护人。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辩护人申请对变更强制措施,改为监视居住。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略)。

二、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略)。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既不会妨碍本案侦查程序的正常进行,不存在社会危害性,而又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身体健康的恢复,以保障后续的诉讼程序正常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局提出申请,望予以批准。

此致

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

申请人:律师事务所。

戴律师。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篇三

某某领导:

您好!由于长时期在某个工种工作,觉得较单调无味,现已经不能很好的调动工作的积极性,而某某岗位相对来说工作丰富,更具有挑战性,故申请掉到某某岗位,希望可以更好的发挥我工作的积极性,为企业带来更大的效益。(具体的可以根据你目前的岗位以及想要调到的岗位进行具体说明!例如身体情况,家庭情况等等。)。

特此申请,望领导批准。

申请人:

时间: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篇四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解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__采取的.强制措施。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__因涉嫌__________一案,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时始被__________采取__________的强制措施,现已超过法定期限。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__委托的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特提出申请。请予解除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

此致

__________公安局。

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章)。

注:本申请书可用于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理阶段,向有关机关提出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解除刑事强制措施的申请。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篇五

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对犯罪被告人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雷因涉嫌犯诈骗罪,被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采取了逮捕强制措施。申请人作为其辩护律师,认为其具有法定的不需要羁押情形,对其进行羁押已经没有必要,依法应当变更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特申请对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恭请依法核准并予以立即执行。

此致

xx市公安局。

联系方式:

x年11月28日。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篇六

请求事项:

恭请你院立即依法对被告人赖x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由:

xxxx年2月8日被告人赖xx被原平市公安局用不真实的理由“网上追逃”,之后被xx市某派出所公安人员“抓捕”。xxxx年2月10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xxxx年3月19日被原平市检察院在未有足够清晰证据支持之下滥用权力非法逮捕。xxxx年5月19日该案在“未结而结”的情形之中非法移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xxxx年5月28日非法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两次退补。一次有不规范不完整的“手续”;一次程序根本违法,而且迄今没有相应的能够证明其程序合法性、正当性的证明材料。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xx市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因为,即便错误地认为赖xx的行为确已构成犯罪,也应当严格依法保障赖健忠的程序性权利和人格尊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保障人权。《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清晰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本案明显属于不能在法定的`审查起诉期限内办结的案件,xx市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释放赖健忠,最低限度应当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面临以上所罗列的一个又一个”技术性问题“及其背后的”价值性问题“,该案确实不可能在《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清晰明确地规定的法定的审判期限内办结,一个又一个”技术性问题“及其背后的”价值性问题“不可能在《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清晰明确法定的审判期限内得到合法合理的解决。

有鉴于此而仅仅因此,本律师作为赖xx的辩护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正式提出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恭请你院依法核准并立即交予相关公安机关执行。

此致

山西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赖xx辩护人:龙xx。

联络电话:xxxxxxxxxxxxx。

xxxx年2月7日。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篇七

申请书。

申请人:律师事务所戴律师,执业证号:

联系地址:xx市xx区人民贸中心xx室,电话:

申请事项: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盗窃一案,于x年月日被贵局刑事拘留,后于月日经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受家属的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本人担任公安侦查阶段的辩护人。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辩护人申请对变更强制措施,改为监视居住。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略)。

二、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略)。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既不会妨碍本案侦查程序的正常进行,不存在社会危害性,而又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身体健康的恢复,以保障后续的诉讼程序正常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局提出申请,望予以批准。

此致

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

申请人:律师事务所。

戴律师。

申请人:李,xx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一审辩护人。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xx市x区东路31号中裕世纪大酒店a512室;邮编:

申请事项:对涉嫌挪用公款罪的被告人王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事实及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xx市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委托,指派本律师(申请人,以下简称我)担任他的辩护人。

身为辩护人,我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相关辩护意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日前我审阅了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告人对案件情况的陈述,进行了相关调查分析工作。

就本案实体方面,我发现:

从表面上粗看,似乎是符合挪用公款犯罪的形式特征。

其性质是“供销社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在尽心履行工作责任”确保及时圆满完成“胖哥健民这一县委县政府已率先挪借出了350万元巨额公款特别扶助的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工作任务。

从情理上来讲,根本“不属于挪用公款谋私利的行为”!

从法律上来说,绝对“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行为”!

为此,我今天向合议庭紧急提交了《律师补充辩护意见(之一)》及《律师补充辩护意见(之二)》。

同时,就本案程序方面,我也注意到了:

被告人王于x年6月2日被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同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6月9日,被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6月10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并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x年6月23日,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将王涉嫌挪用公款案件移送审查起诉,x年10月25日,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向贵院就本案提起公诉,贵院于x年11月9日开庭审理了本案,11月23日对本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其间方城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一次,截至申请之日即x年4月23日本案仍未审结。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据此,即使从x年11月9日第一次审理本案计算,再加上检察院补充侦查一次的一个月,贵院对本案的审限至x年3月8日也已届满,但贵院一直没有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3月8日后即已处于超期羁押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超期羁押是一个法治社会不能容忍的现象”。

我认为:

1、为了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实现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观念,切实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严厉打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必须“严格防止超期羁押”。

2、对已被羁押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予以释放;如果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需要继续审理的,必须“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3、必须“坚持依法办案,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

对于审理后,仍然证据不足,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无法收集充分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应当坚决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绝不能搞悬案、疑案,拖延不决,迟迟不判。

4、必须严格执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凡故意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通知》的规定,造成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必须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目前,超期羁押现象在全国许多地方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坚决纠正和预防超期羁押现象,是在“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在“维护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

6、必须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牢固树立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观念。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依法惩罚犯罪和依法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任何人,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之前,都不得被确定有罪。

必须坚决克服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障的错误观念,避免因超期羁押而侵犯被告人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

7、必须严格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严禁随意延长羁押期限。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需要延长一个月审理期限的,应当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且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必须严禁滥用退回补充侦查、撤回起诉、改变管辖等方式变相超期羁押被告人。

8、对已被羁押的被告人,在其法定羁押期限已满时必须立即释放,如审判活动尚未完成,需要继续审理的,要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做到追究犯罪与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统一。

9、必须严格执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

超期羁押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正,对此必须严肃查处。

凡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造成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必须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或者纪律处分;造成被告人超期羁押,情节严重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必须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我现特向贵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对被告人王“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望贵院及时予以决定。

此致

方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一审辩护人):

李律师。

xx市律师事务所。

x年4月23日。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篇八

xxxxxx派出所:

本人族,日生,身份证号:。现在,正式以文本形式向贵所提出更改我姓名为的申请。改名理由:由于当时起名草率,办理户口登记用名一直没有使用,从上幼儿园到现在小学年级,一直使用的是这个名字,为了保证我儿子学籍的延续性,方便以后的升学和就业,现提出书面改名申请。我知道,这样会给贵所带来额外的'工作,但还是恳请贵所予以批准我的改名申请为谢!

时间:____年__月__日。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篇九

本人现用名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于xx市xx医院。xx是本人原名,自出生时起一直沿用至今,申请人现在所有的身份证明文件、学历证书、银行帐号和社会保险登记等均使用这一名字,申请人在使用现用名期间没有进行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也没有任何不良的社会记录。只因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经常遇到重名的情况,给正常的生活、工作带来许多不便,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特向贵局提请将本人的现用名xx更改为xx,望同意为切!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篇十

申请人:__法炜律师事务所律师__。

被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__,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__省石狮市锦尚镇港前村中区34号。从20__年3月6日至今,五易涉嫌罪名(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阻止他人偷越边[国]境罪,组织他人偷越边[国]境罪)八变强制措施(治安拘留、刑事拘留、监视居住、再刑拘、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再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__依法作出无罪判决,一时无法裁判,也应解除对其的强制措施。

事实和理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边[国]境罪于20__年8月26日再次被逮捕,贵院在20__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至今押而不决,该案经延期后,又超法定审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法(20__)163号]的精神,特申请贵院依法作出无罪判决,若如一时无法裁判,也应依法解除对__的强制措施。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__法炜律师事务所

律师:__

__年__月__日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篇十一

尊敬的董事长:

你好!

为了公司全年销售额达到30亿和实现我个人的理想,我申请调整岗位,去做一名电池推销员。

我今年3月19号进入能一郎,面试职位:生产线保护板维修员;4月,林经理根据工作需要,让我做锂电池车间生产跟线技术员,5月1日正式上岗。4月底,我培训员工刘应东为线路板维修员。

在跟线期间,改编了生产线上单体电池加工工艺文件。在工作的同时,我也进一步学习了锂电池加工工艺和sbs电池系统理论。为以后销售工作中,帮助客户分析所需要电池的性能要求以及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服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能够进一步落实我们新能源方案,新服务体验的'伟大思想。

08年金融危机的情况下,我的烧烤生意很淡,于是我就抓住时间学习。我上过陈安之《推销法则》、《一定要成功》等课程。08年6-8月,我在深圳汇丰华纸业制品有限公司做纸张销售业务,我严格按照陈安之老师的要求去做,曾经六次拜访过同一位顾客,直到成交。两个月期间,共拜访客户378位。

在来能以朗之前,认识了一位pack高级工程师,在他的教导下,让我对锂电池有了初步的了解,同时也产生了更加浓厚的兴趣。新能源行业的前景非常好,我立志要做第一名的电池推销大王。

为了我们公司能够把目前的市场分得更多,请允许我也加入到公司的销售团队,我会为公司创造暂新的业绩。同时也感谢你能给我梦想成真的机会!我会用优良的工作业绩回报公司。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篇十二

申请人: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

被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xx,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xx省石狮市锦尚镇港前村中区34号。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今,五易涉嫌罪名(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阻止他人偷越边[国]境罪,组织他人偷越边[国]境罪)八变强制措施(治安拘留、刑事拘留、监视居住、再刑拘、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再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xx依法作出无罪判决,一时无法裁判,也应解除对其的强制措施。

事实和理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边[国]境罪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再次被逮捕,贵院在________年____月2____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至今押而不决,该案经延期后,又超法定审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法(20xx)163号]的精神,特申请贵院依法作出无罪判决,若如一时无法裁判,也应依法解除对xx的强制措施。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篇十三

案由:_________________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依法判令原被告的未成年子女由原告抚养。

2、依法判令被告从始按照每月元标准支付原告抚养费。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于经依法解除婚姻关系,根据原被告内容,双方需要抚养的未成年子女由被告抚养,关于抚养费的标准为原告按照每月元的标准支付被告抚养费。从年开始,被告并未和需要抚养的子女共同生活,而是在外独自生活,对的生活和学习从未关心和照顾。被迫无奈,一直随生活,平常的学习和生活费用也是由承担,也曾多次表示,愿意随原告共同生活。

综上所述,被告的上述行为已严重不适合在继续抚养,孩子随被告生活将使未成年人的身心遭受不利影响,而原告现在有一定的抚养条件和能力,为此,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未成年子女由原告抚养,同时,要求被告按照每月元标准承担孩子的抚养费。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

具状时间:_________________。

【本文地址:http://www.pourbars.com/zuowen/172317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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