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小论文范文(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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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小论文范文(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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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的道路上,总结是我们行进路上的里程碑。怎样才能将一段复杂的内容简洁明了地总结出来?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古诗词选读,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欣赏古代诗词。

财税小论文篇一

第一章总则及定义。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企业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59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重组业务,是指《通知》第一条所规定的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各类重组。

第三条企业发生各类重组业务,其当事各方,按重组类型,分别指以下企业:

(一)债务重组中当事各方,指债务人及债权人。

(二)股权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及被收购企业。

(三)资产收购中当事各方,指转让方、受让方。

(四)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各方股东。

(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各方股东。

第四条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五条《通知》第一条第(四)项所称实质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企业拥有的商业信息和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投资资产等。

第六条《通知》第二条所称控股企业,是指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

第七条《通知》中规定的企业重组,其重组日的确定,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债务重组,以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二)股权收购,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为重组日。

(三)资产收购,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日为重组日。

(四)企业合并,以合并企业取得被合并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为重组日。

(五)企业分立,以分立企业取得被分立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为重组日。

第八条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的确定,可以按各当事方适用的会计准则确定,具体参照各当事方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由于当事方适用的会计准则不同导致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的判定有差异时,各当事方应协商一致,确定同一个纳税年度作为重组业务完成年度。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指具有合法资质的中国资产评估机构。

[2009]60号)规定进行清算。

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改变法律形式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第十一条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债务重组,应准备以下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二)债权转股权的,应保留当事各方签订的债权转股权协议或合同。

第十二条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业务,应准备以下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一)当事各方所签订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二)相关股权、资产公允价值的合法证据。

第十三条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合并,应按照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算。

被合并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合并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第十四条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分立,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应按照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算。

被分立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分立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有关生产经营项目的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承继问题,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企业重组业务,符合《通知》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照《通知》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备案;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税务机关给予确认。

采取申请确认的,主导方和其他当事方不在同一省(自治区、市)的,主导方省税务机关应将确认文件抄送其他当事方所在地省税务机关。

省税务机关在收到确认申请时,原则上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完成确认。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将延长理由告知主导方。

第十七条企业重组主导方,按以下原则确定:

(二)股权收购为股权转让方;

(三)资产收购为资产转让方;

(四)吸收合并为合并后拟存续的企业,新设合并为合并前资产较大的企业;

(五)分立为被分立的企业或存续企业。

第十八条企业发生重组业务,按照《通知》第五条第(一)项要求,企业在备案或提交确认申请时,应从以下方面说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三)重组活动给交易各方税务状况带来的可能变化;

(四)重组各方从交易中获得的财务状况变化;

(五)重组活动是否给交易各方带来了在市场原则下不会产生的异常经济利益或潜在义务;

(六)非居民企业参与重组活动的情况。

第十九条《通知》第五条第(三)和第(五)项所称“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是指自重组日起计算的连续12个月内。

第二十条《通知》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原主要股东,是指原持有转让企业或被收购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

第二十一条《通知》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同一控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能够对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权的相同多方,是指根据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对参与合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拥有决定控制权的投资者群体。在企业合并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在12个月以上,企业合并后所形成的主体在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时间也应达到连续12个月。

第二十二条企业发生《通知》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债务重组,根据不同情形,应准备以下资料:

(一)发生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债务重组所得要求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准备以下资料:

2.当事各方所签订的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

3.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说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二)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债务人对债务清偿业务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债权人对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应准备以下资料:

1.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

2.双方所签订的债转股合同或协议;

3.企业所转换的股权公允价格证明;

4.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第二十三条企业发生《通知》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股权收购业务,应准备以下资料:

(一)当事方的股权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股权收购的商业目的;

(二)双方或多方所签订的股权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三)由评估机构出具的所转让及支付的股权公允价值;

(五)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企业发生《通知》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产收购业务,应准备以下资料:

(一)当事方的资产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资产收购的商业目的;

(二)当事各方所签订的资产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三)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收购所体现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的有效凭证;

(六)工商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证明。

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通知》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合并,应准备以下资料:

(一)当事方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

(二)企业合并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企业合并各方当事人的股权关系说明;

(四)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及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六)工商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损的限额。

第二十七条企业发生《通知》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分立,应准备以下资料:

(一)当事方企业分立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分立的商业目的;

(二)企业分立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第二十八条根据《通知》第六条第(四)项第2目规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以及根据《通知》第六条第(五)项第2目规定,企业分立,已分立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这些事项包括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收入的处理以及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承继处理问题等。其中,对税收优惠政策承继处理问题,凡属于依照《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税收优惠过渡政策的,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各企业或分立前被分立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合并前各企业剩余的税收优惠年限不一致的,合并后企业每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统一按合并日各合并前企业资产占合并后企业总资产的比例进行划分,再分别按相应的剩余优惠计算应纳税额。合并前各企业或分立前被分立企业按照《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优惠过渡政策中就有关生产经营项目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承继处理问题,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适用《通知》第五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的当事各方应在完成重组业务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企业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有关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未发生改变。

第三十条当事方的其中一方在规定时间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重组业务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生变化的当事方应在情况发生变化的30天内书面通知其他所有当事方。主导方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将有关变化通知其主管税务机关。

管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各当事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企业申报或确认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业务进行跟踪监管,了解重组企业的动态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其他当事方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联系,并按照规定给予调整。

第三十二条根据《通知》第十条规定,若同一项重组业务涉及在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当事各方在第一步交易完成时预计整个交易可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可以协商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在第一步交易完成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有关资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暂认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第二年进行下一步交易后,应按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确认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三十三条上述跨年度分步交易,若当事方在首个纳税年度不能预计整个交易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应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在下一纳税年度全部交易完成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以调整上一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涉及多缴税款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应退税,或抵缴当年应纳税款。

第三十四条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应该取得并保管与该重组有关的凭证、资料,保管期限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跨境重组税收管理?

第三十五条发生《通知》第七条规定的重组,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发生《通知》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重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要求,准备资料。

第三十七条发生《通知》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重组,居民企业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当事方的重组情况说明,申请文件中应说明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

2.双方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3.双方控股情况说明;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财税小论文篇二

本文就目前我国企业在处理盈亏财税方面的相关情况进行分析和讨论,以期不断的提高企业在盈亏财税处理方面的能力和水平,进而促进和推动企业的经营发展。

摘要:企业盈亏的财税处理工作是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一项十分重要的财务工作,也是财务会计人员的基本工作内容。在实际的处理工作过程中,由于政出多门、实际执行与具体政策之间不连续等原因,使得我国企业在处理盈亏财税问题时,常常出现程序上的失误和经济上的额外损失,因此,熟练掌握企业盈亏的财税处理方面的相关内容、政策和流程,对企业的经营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盈亏财税处理。

企业的经营结果无非是盈利和亏损两种。对企业盈亏的财税进行处理是财务会计人员的基本工作内容。然而,在实际的处理工作过程中,由于政出多门,例如企业税收政策、会计政策以及其他相关的企业财经政策之间存在差异,或者实际执行与具体政策之间不连续,例如国家实行的企业补亏手续与补亏政策之间缺少相应的链接,使得我国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在进行盈亏财税的处理时常常出现“紊乱”的现象,存在多种问题。因此,熟练掌握企业盈亏财税处理方面的相关内容、政策和流程,对企业的经营发展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就目前我国企业在处理财税盈亏方面的相关情况进行分析和讨论,以期不断的提高企业在盈亏财税处理方面的能力和水平,进而促进和推动企业的经营发展。

目前,我国企业的盈亏财税处理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具体体现在:

(一)企业对盈亏财税处理工作的政策解读不到位。目前,有些企业的财务人员对国家有关企业盈亏财税处理工作的相关政策的解读不到位,造成企业不必要的额外损失。例如,根据国家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我国企业的年度净利润分配,除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按照既定的顺序进行税后利润的分配,然而在实际的分配处理过程中,有些企业并没有根据规定的程序进行利润的分配,使得企业在今后的查账或者其他财务申请时,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

(二)企业缺乏完善的盈亏财税处理内控制度体系。目前,我国的企业在财务管理过程中,缺乏科学、合理、完善的盈亏财税处理内部控制的规范和制度。没有建立专门的完善的企业盈亏财税处理内控机构,缺乏相应的盈亏财税处理内控人员。再加上对企业盈亏财税处理的管理缺乏独立性,使得内控人员在进行企业盈亏财税处理的管理和控制时,没有充分的制度依据和监督处罚手段,造成企业的盈亏财税处理内控制度形同虚设。

(三)国家对企业盈亏财税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有关企业盈亏财税处理的法律法规虽然很多,但是缺乏系统性和条理性,其盈亏财税处理法律的权威性不高,缺乏可操作性。在许多企业中,管理人员将这些法律法规用企业内部的文件作为代替,造成企业盈亏财税处理的方法各异、政出多门,给企业盈亏财税处理的改革和创新增加了难度和挑战。

(四)盈亏财税处理的信息化程度低。目前,虽然我国有一些企业已经引用了较为先进的企业财务管理控制办公软件作为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控制形式,但由于其软件应用范围和操作人员水平的限制,通常只是减轻了财务会计运算的工作量,而没有真正发挥出其在企业内部财务信息化管理控制中的作用,无法真正实现企业各部门之间信息资源的共享。

(五)盈亏财税处理的管理力度不足。企业在实际的盈亏财税处理过程中,有些部门只注重眼前自身的局部利益,而忽视了企业整体的、长远的经济利益,对企业的实际发生业务的数量和金额虚报、瞒报,严重阻碍了企业盈亏财税处理人员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的核算和分析,进而造成企业盈亏财税处理核算的不准确。

(六)缺乏强有力的'会计基础。目前,我国有些企业为了追求短期的利益最大化,授权、指使会计机构、会计部门或者会计人员伪造会计凭证,制作企业假账,对企业正常的财务会计工作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破坏。同时,在企业中,有些会计人员由于其法律意识和管理观念淡薄,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偏低,使得他们无法准确地对记账凭证、财务数据进行填制、分析和处理,导致企业会计资料不能真实、全面、正确、有效地记录和反映企业在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财务经济活动,造成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失真。此外,部分会计人员为了自身利益,弄虚作假,故意违纪,导致企业财务报告的数据不真实,造成会计基础工作的混乱。

针对上文中提到的有关企业盈亏财税处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在实际的处理工作过程中,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来加强盈亏财税处理工作的水平和效果,进而促进和推动企业的不断健康发展。

(一)企业要正确的解读有关政策,熟练掌握相关处理程序。企业的相关财务工作人员要对国家颁布的有关企业盈亏财税问题的处理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正确和深入的解读,熟练掌握相关的处理程序。例如,对企业盈利财税的处理就必须要依照以下的程序进行,即:

1.要及时弥补企业以前的年度亏损。在处理企业盈利的财税问题时,企业财务人员首先要做的就是弥补企业以前年度存在的亏损。在这项工作完成后,方可进行其他的操作。

2.应在利润中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所谓的法定公积金又被称为法定盈余公积金,是用于企业弥补亏损,增加企业资本,扩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资金基础。它不同于企业的资本公积金,是企业财务人员依照法律必须提取的资金。当提取的法定公积金的累计数额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后,就可以不再进行提取。

3.应在利润中提取一定数额的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又被称为任意盈余公积金,是由企业的财务人员根据企业召开的股东会议的决定或者企业相应的章程规定来自由提取的除法定公积金以外的公积金。

4.对企业的投资者分配其所得的利润。在分配前,财务人员首先要把企业以前的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到本年度的利润金额中来,并在充分的考虑当前企业现金流量的实际状况后,将利润向企业的投资者进行分配。若企业属于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应行政事业部门、机构出资的,要根据相应的国家规定向所属部门上缴国有利润,之后并入相应的财政收入。

财税小论文篇三

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是两个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会计收入涉及一定时期经营成果的确定,其确认与计量由《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范。

应税收入涉及一定时期企业应交各种流转税和所得额的计算,其确认与计量由《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

摘要:中小企业会计收入和应税收入的确认直接关系到企业经营成果的计算和税费的缴纳。

由于会计收入和应税收入分别从属于会计制度和税法,二者在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所以本文结合当前新会计准则和税法的有关规定,分析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在确认内容、原则、条件、方法、时间上的差异,为中小企业做好会计核算和税收纳税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会计收入差异应税收入。

收入确认不仅是会计核算工作的一项重要部分,也是做好纳税工作的一个重要基础。

就收入而言,大部分情况下,会计和税法的认定标准是相同的,但也有差别。

因此,区分两者的差异并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是保证企业经营成果计算真实和税费缴纳准确的前提。

浅析中小企业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确认的差异。

一、收入确认内容上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所指的收入强调是日常活动形成的,非日常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不作为收入,而作为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

在收入内容的确定上,会计强调重要性原则;而税法则不考虑经济利益流入的主次和重要性,任何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都作为计税收入确认。

例如,财产转让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都作为计税收入。

另外,税法中还有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等说法,而会计中没有这方面的概念。

二、收入确认原则上的差异。

从会计准则的角度来看,收入是为了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

因此,收入确认原则要遵循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的原则,注重收入实质性的实现。

而从税法的角度来看,则比较侧重于收入社会价值的实现,即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否在社会上形成了一定的价值。

这主要是由于税法的本质属性决定的。

从属性来看,税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因此税法中对相关收入的确认原则为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例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对于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会计上确认收入,但所得税法则不将其确认为收入,待出售时确认收入并缴税应用的就是收付实现制原则。

另外,对预收账款的处理也能体现这个要求。

当企业的预收账款超过一定的期限时,税务机关有权作为应税收入调整处理。

此外,会计收入核算对各种企业经营活动事项重视度不一,它更注重企业的重要经营事项,会投入更多的精力在重要事项的核算工作上;而应税收入会一视同仁,只要应纳税款,无论该业务事项金额大小、对企业是否重要都按照税法相关规定计算纳税收入。

三、收入确认条件上的差异。

对于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会计准则与税法也存在比较大的差异,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点是商品的所有权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发生转移,这是会计准则中确定收入的前提条件。

第二点是企业对商品的实际控制权已不存在,这是会计准则中确定收入的必要条件。

第三点是企业的收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这是会计准则中确定收入的重要条件。

第四点是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是会计准则中确定收入的基础条件。

第五点是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这是会计准则中确定收入的关键条件。

可是在税法中只要求具备四项就可以,即“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一条没有在税法中要求。

应税收入确认的条件是:无论商品是否发出,只要提货单交给买方,当天就可以按销售凭证缴税。

之所以会出现这个差异,主要原因在于会计需要考虑确认收入后所承担债务的偿还能力。

只有在经济利益流入确定的情况下,才能确认收入,才能计算利润并进行利润分配。

而税法更多是从国家利益角度考虑,要求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需要,不考虑纳税人由此承担潜在负债的影响,纳税人的风险由其自身承担。

只要纳税人对所出售的商品转移了风险和报酬,即认为应税收入的实现。

所以,在会计上强调收入确认的谨慎性原则,而税法则更强调形式重于实质。

四、收入确认方法上的差异。

对于商品销售、劳务提供和建造合同收入在确认的方法上,会计和税法总体上是一致的,但在个别环节两者还是存在差异,这主要是因为两者对收入含义的理解以及确认目的不同形成的。

例如,对于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会计是在发出商品时按照未来收款额的现值确认收入实现,而税法是在未来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确认收入的实现。

又如,在企业会计准则中确认提供劳务所得的收入方法是:第一,如果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劳务,应在其完成时确认收入。

第二,如果一个会计年度没有完成的劳务,且能够可靠计量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所劳务的结果,则要按照完工百分比的方法确认劳务收入。

第三,如果劳务结果不能可靠计量的,还要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预计能够补偿已发生的劳务成本,应按照可以补偿的金额计入劳务收入中去。

二是已预计无法补偿已发生的劳务成本,应按照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此劳务不再确认收入。

在税法对劳务收入方面的规定是:能够可靠计量的劳务交易结果应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区别于会计中“有关经济利益会流入企业”。

税法不同于会计谨慎性原则,而是更好地偏重于权责发生制,所以在税法中不管成本能否回收,只要企业从事劳务工作,就要确认收入的实现。

对于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方法两者也有不同,如果会计认为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时,要求按已经发生的成本能够得到补偿的程度确认收入;而税法依然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不考虑可能发生的.收款风险。

五、收入确认时间上的差异。

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除了在确认内容上存在差异之外,在确认时间上也存在一些差异,这主要是因为两者在认定收入的风险、确定性等方面存在不同。

例如,对于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而增值税暂行条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企业所得税法也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又如,对于委托代销收入的确认,会计上是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实现;而税法则规定,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特殊情况下预收款也作为纳税收入加以确认,这源于税法对支付能力、国家财政收入和确定性的综合考虑。

再如,税法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务,即使财务上未确认收入,预收账款也要纳税。

并按相同的金额结转成本,如果预期的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应当将已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而税法则规定企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

总之,在企业收入的确认上,会计准则与税法存在的差异比较明显,因此中小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根据其实际特点做好会计核算和税收纳税工作,提升企业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鲁丽洁.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差异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16).

[2]郑强.对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的差异探讨[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07).

[3]吴瑛.会计准则与税法中收入的差异分析[j].时代金融,2013(2):54.

[4]胡亚元.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差异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10(15).

财税小论文篇四

筹建房地产开发企业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该是开办费,如何界定房地产企业的筹建期间,正确核算其开办费,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办费的税务处理显得至关重要。

在实际工作中,对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办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的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1、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筹建过程中(筹建期间指批准筹建之日起至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止)所发生的费用,一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入“长期待摊费用dd开办费”核算,并在公司筹建期结束后将筹建期间的开办费全额直接转入当前损益。另一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开办费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而是在不少于5年的期限内摊销。

笔者认为,第一种处理方式不仅符合《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而且与当时税收规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致。而第二种处理方式则存在以下弊端:

(1)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既不符合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也与《企业会计制度》相悖。把开办费与期间费用的会计处理混为一谈,影响了会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2)对开办费的税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并不一致,扩大了开办费的摊销额。

(3)影响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利益。在开发过程中未取得商品房销售收入以前,把本应该计入当期损益的期间费用计入了“长期待摊费用”,减少了企业的亏损金额,进而形成房地产企业预先多交了部分企业所得税,加剧了房地产企业的资金紧张,增加了利息负担,严重影响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利益。

财税小论文篇五

1.不符合国际税收惯例,不能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从形式看,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都是33%,但两套税法无论是在法律效力,还是税前扣除项目标准和资产税务处理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外商投资企业的窄税基、多优惠和内资企业的宽税基、少优惠直接导致两者实际税负的差距,据统计,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实际平均税负一直在10%左右,而内资企业则在25%以上。实行内外有别的两套税法,既违背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税负、平等竞争原则,也不符合国际惯例,中国已经加入wto,外资企业将进一步进入我国,成为我国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我国的企业也将进一步走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对企业所得税在内外资企业之间、地区之间实现统一提出了迫切要求。

2.税基界定不规范,内资企业税前扣除限制过严税法对税基的确定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关系不协调,由于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在职能、目标和核算依据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近年来,为适应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会计制度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且不断处于调整之中,而税法没有建立一套独立的所得税税基确定原则,有些规定甚至在沿用老的会计制度,如对销售收入的确认、对资产的税务处理等。二是税法对界定税基的一些概念比较模糊,如对业务招待费、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都以收入的一定比例为计算依据,收入净额和总收入是会计概念还是税务概念,其内涵和外延有多大,并不明确。三是对内资企业税前扣除项目列支标准规定过严,如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标准,广告性支出的限额、对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的严格限定等,使得为取得应税收入而发生的许多费用不能在税前足额列支,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发展规律,也不利于内资企业的健康发展。

3.税收优惠政策导向不明确,税收优惠形式单一一是税收优惠政策不能有效体现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内资企业的优惠比较少,且多属照顾性,或是替代财政支出性的优惠,税收优惠偏重于解决机制转换过程中的临时性困难,对资源优化配置的引导不足。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其效果偏重于鼓励吸引外资总量,不能有效调节外商投资的方向。二是税收优惠方式单一,政策效果不确定,容易引起企业偷税、避税现象。所得税优惠政策以直接优惠居多,间接优惠较少,主要是减税、免税和低税率。这些优惠措施,容易诱使企业通过频繁注册新企业、人为安排获利年度、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定价调节企业间的利润水平,钻税法的空子。目前,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有79个,已经生效的65个,而有税收饶让条款的国家只有30多个,我国给予外商投资者的低税率和减免税等直接优惠措施,外方需要在母国补缴税款,实际转化成了投资者所在国的税收收入,并没有使投资者最终受益。三是优惠政策的实施主观性、随着性大。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每年都有一些优惠政策以法规、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加上各地区为了本地区利益,无视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用减免税优惠政策作为招商引资广告,随意扩大优惠范围,越权减免税,采用地方税先征后还、即征即退等形式变相减免税,搞低税优惠竞争,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我国已经加入wto,这种有失公平、公正、多变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可能面临外国投资者的诉讼。

4.企业间税负差异过大,部分企业税负过重我国现行税制对同一经济行为在各类主体之间税收待遇上的差异性,尤其是在所得税上表现最为明显。如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高新技术开发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与非试点企业、上市与非上市公司、境外上市与境内上市公司之间在适用税率以及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导致税收待遇不公现象非常突出。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制所存在的上述弊端亟待通过所得税制改革来完成。在中国已经加入wto的今天,在世界经济日益一体化的今天,中国的税制改革不能脱离国际主流税制的发展方向,不能莫视税制的国际惯例,不能莫视税制差异对国际资本流动的影响。所得税制的国际借鉴,对探讨我国所得税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二、企业所得税制的国际比较及趋势分析。

1.企业所得税制的国际比较一是纳税主体的认定。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公司所得税,一种是企业所得税,国际上通行的是公司所得税类型,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改征个人所得税。在税收管辖权方面,以企业登记地或以实际管理机构或控制管理中心地为认定标准,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和有限纳税义务。

二是税基的确定。在应税所得与会计利润的关系处理方面,在“不成文法”国家,如美国、英国等,会计准则通常是由会计师协会等民间组织制定,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差异也大,在“成文法”国家,因为会计制度以官方的法规为主体,应税所得和会计利润相当接近。

三是税率结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比例税率,有些国家仍保留累进税率,主要出于财政上的原因,企业所得税的大头由大企业缴纳,税率高了,小企业难以承受,税率低了,难以满足财政收入的需要。在比例税率的运用上由于各国货币制度、政府政策及所得税的地位等诸多因素的差异,有的国家实行单一的比例税率,如瑞典、意大利、澳大利亚等;而更多的国家实行差别比例税率,主要是对小型公司的所得税采用较低税率。

四是对成本费用的列支。对存货的计价,许多国家都允许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多种方法之间选择,但要保持连续性。有些国家则明确不能采用后进后出法,如法国、韩国、新加坡、加拿大等,有不少国家还允许采用市价与成本孰低法,如法国、意大利、日本、美国等。在折旧的提取方面,各国为了鼓励资本投资,纷纷放弃传统的“直线法”计提折旧,实行“余额递减法”等加速折旧法,采用高折旧率对固定资产进行第一年基础摊销,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通常短于实际可使用年限,有的国家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摊提额规定可以大于固定资产原值,许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的税收抵免,额外给投资者一笔税收补贴。

2.低税率、宽税基是国际所得税制改革的趋势19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世界各国相继进行了所得税制改革,其主要特点是:充分利用企业所得税在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功能与作用,通过规范、完善和调整税收政策,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税收鼓励措施,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刺激投资,达到增加供给、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美国于1986年进行了税制发展史上涉及面最广、调整幅度最大的税制改革,以“公平、简化和经济增长”为政策目标,以“拓宽税基、降低税率”为基本内容,美国公司所得税的基础税率实行15%、25%、34%三档累进税率,最高税率由46%降低到34%.美国的税制改革无疑对西方国家产生重大影响,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法国、奥地利、新西兰、荷兰、日本等国,都不同程度地进行了以减税为核心的企业所得税制改革(注:财政部税制税则司:《国际税制考察与借鉴》,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在税率形式上,大多累进税率演进为比例税率,到1990年,除美国、荷兰外,经合组织的其余22个成员国都实行比例税率。在降低税率的同时,通过取消一些减免税优惠措施拓宽税基,如美国取消了净资本所得的优惠、股票回购支出的扣除、购买设备投资的10%的减免等。

西方国家税制改革的结果大大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的总体税负水平。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在降低,这不仅体现在一般所得的边际税率降低导致的税负降低,而是整个税率制度决定的税收负担降低。因为,一方面是当代各国经济的开放度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当代政府的管理理念与政府目标是增强本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保护本国企业的发展,再一方面,公司所得税是直接对资本的投资所得征税,与投资报酬成消长关系,所以各国为了吸引外资,解决本国的就业和经济增长问题,都竞相降低公司所得税。

三、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几大原则性问题研究。

1.企业所得税的功能定位问题企业所得税税负水平的设计、优惠政策的制定都不能回避一个基本问题,即企业所得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功能定位,它涉及该税种在组织收入中的功能定位,还涉及该税种在调节经济中的功能定位。企业所得税在一国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多大为合理?企业所得税能征多少,既要看流转税已经征了多少,后面的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种还要征多少,相互间需要衔接配合。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税收征管水平、政府对公平效率目标的侧重点以及对经济管理模式的选择都会影响企业所得税占一国税收收入的比重。税收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不同的税种对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有着不同影响,一般认为,选择性商品税和差别商品税是非中性,会影响资源配置,所得税和统一商品税是中性,不会扭曲资源配置。但是,中性的税收不一定有效率,非中性税收不一定无效率。如果一个社会市场功能十分健全,不存在垄断,不存在产品的外部效应,那么非中性税收只会妨碍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置。但现实情况是存在垄断,存在产品的外部效应,需要政府的经济调节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这时,起矫正作用的'非中性税收是有效率的。政府运用所得税税收政策对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发挥调节作用,已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通过所得税优惠政策,影响投资报酬率,引导资源的合理流动。而各国所得税制度和税负水平的差异,使得低税负国对资本、技术、劳务、人员等资源产生高吸引力,影响资源在国际间的流动。由此可见,我国企业所得税需要在与整个税收体系的协调中设计税负水平,从国家的经济政策导向出发设计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2.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的原则性差异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都是企业收益额。但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差异。会计利润的计算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它的服务对象是投资者、债权人和相关的经济利益人,应纳税所得额依据的是税法规定的各项税法条款,它的服务对象是政府,其功能是直接调节征纳双方的经济利益关系,两者对信息质量特征的要求、对收益的确认和计量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存在差异。确定应税所得的原则与会计利润存在某些共同之处,如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划分收益性与资本性支出原则等,但也存在明显差别:一是税法不承认重要性原则,只要是应税收入和不得扣除的项目,无论金额大小,都需按税法计算应税所得;二是税法有限度的承认谨慎性原则,而强调确定性原则,如合理估计的或有负债允许在计算利润时扣除,而不得在税前列支。三是会计利润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外在的表现形式不能真实反映经济实质时,应以反映经济实质为原则。这时会计利润的计算融入了人们的主观判断,从某些意义上修正了确定性原则。而确定应税所得时,有时更侧重于形式的规定,如计税收入和税前扣除的确认,税法必须以某种标志性的凭证取得为依据确定是否计入当期应税收入,是否允许税前列支,这也是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的客观要求。四是税法强调合理性原则。税法规定各项成本费用的列支标准和对关联交易非公允价格的纳税调整实际上是对会计利润确认原则中实际成本原则的修正。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差别,企业所得税法的设计,既要注意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衔接,又要体现税法的相对独立要求。

3.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目标与原则一是充分重视税收优惠在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和促进经济增长中的作用。加入wto,意味着我国将在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上参与国际竞争和合作,也将面临更严峻的挑战。wto组织和制度的构建以尽量不干预市场机制运行为宗旨,同时,wto也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对对外贸易的干预和对本国产业实行合理与适度的保护。我们在履行对wto成员国承诺义务的同时,应充分利用wto规则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例外条款和优惠待遇,培育和提升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二是区别税收优惠与财政支出的不同功能。税收优惠和财政支出都能体现政府的政策意图,但两者又发挥着不同的功能,由于税法具有稳定性的特点,对于一些时效性强的政策鼓励适宜使用财政支出形式来解决。三是注意税收优惠要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四是注意税收优惠政策的时效性和制度调整的适应性问题。

四、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政策选择。

1.关于税率的选择目前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水平,对于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来说是偏高的,应当适当降低,但从目前企业所得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地位看,不应使企业所得税的总量下降,企业所得税收入规模过小,会导致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空间非常有限,不利于所得税政策宏观调控功能的发挥。同时,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水平应与国际水平,尤其是周边国家税率水平基本保持平衡,我国周边14个国家或地区,10个国家(地区)的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在30%以上,为了有利于吸引外资投资,我国应取中等偏下水平。综合上述因素,企业所得税税率应在25-30%为宜。

2.合理确定税基,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和范围,统一资产税务处理的方法和标准建立一套完整的独立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企业所得税税基确定原则,税法应对计税收入的确定、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资产的税务处理等作出具体规定,形成统一、独立的税法体系。具体来说:

一是计税收入的确定。由于会计利润旨在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理应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而纳税义务的发生,直接引起企业的现金流出,本着税收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宗旨,顺应企业发展规律,建议在应税收入确定时,适当兼顾收付实现制原则。如对应收未收的销售收入、对金融企业应收未收的利息收入、对接受非货币性资产的捐赠、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评估增值所取得的经济利益等项目,可以在限定条件下适用收付实现制。这里的限定条件很重要,如对金融企业超过规定的期限以上的应收未收利息才按实际收到利息计算应税所得,对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评估增值部分,金额较大的,可按期分摊计入应税所得。

二是提高内资企业税前扣除标准。办法是与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靠拢。如取消计税工资,取消对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限额;在融资利息方面,对不同的借款形式,如发行债券、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等,只要是合理合法,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可选择的筹资方式,其发生的利息支出,理应得到足额补偿,不宜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加以限制,但对关联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的利息水平应加以限定。

三是规定对资产的税务处理。调整对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政策,在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上采取更灵活优惠的措施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随着技术进步的加快,无形资产的实际有效期限将越来越短,原税法规定的不得少于十年的摊销期限应该调整;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一律规定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摊销不合适。

3.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和调整一是调整税收优惠的政策导向。税收优惠政策应体现国家产业政策,体现鼓励技术进步和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为此,税收优惠应从原来的地区性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倾斜为导向的税收优惠,考虑到产业政策具有政策性、时效性强的特点,税法只对税收优惠的原则加以规定,具体应由国务院结合国民经济发展纲要和产业政策制定,并适时调整。

二是减少税收优惠,取消不符合wto规则的税收优惠措施。对原有过多过滥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加以清理,取消政策目标不明确以及已经不合时宜的临时性优惠措施。如对发展第三产业、乡镇企业的税收优惠,对校办企业、民政福利企业的减免税转由财政支出解决;取消地区性优惠税率;取消不符合wto规则的税收优惠措施,如对产品出口企业的特别减税措施。为支持中西部地区的发展,是否需要启动现在应该取消的经济特区所采用的“避税港”模式,值得商榷。

三是实行税收优惠形式的多元化。税收优惠由单一的直接减免税改为直接减免、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对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等多种优惠措施并举的多元化税收优惠形式。对外国投资者的税收优惠,应关注税收饶让条款,让投资者能真正享受到我国所给予的税收优惠。

四是注意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度性调整的适应问题。两法合并,必将带来各经济主体的利益调整,直接影响投资收益水平。为了保持税收政策的延续性,为经济主体提供相对稳定的制度环境,需要安排制度变迁的过渡性措施。如对原税法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对外商投资企业取消特定地区税率优惠后在一定时期内实行超税负税收返还的过渡性措施等。

统一企业所得税法不是简单的两税合并,而是对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和完善过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需要与国际惯例接轨,需要与财政体制与财政政策的整合,需要与其他税种的相互协同,需要税收征管的配套改革。而所得税制的改革又伴随着经济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企业将面临税收环境的制度性变迁,并引起企业主体行为的适应性调整,从而影响我国经济的方方面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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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税法[z].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高金平。新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分析[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财税小论文篇六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也逐渐增多。

财务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为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提供良好的资金支持。

避免企业陷入危机之中。

因此对于现代企业来讲,需要对自身的财务状况全面的了解,在此情形下企业经营管理者也认识到税收筹划对于财务中的投融资管理、经验管理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基于对税收筹划本质的认识,探究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利用的原则和特点,重点强调税收筹划的具体应用状况,从而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保证现代企业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迎接市场经济发展的挑战和机遇,实现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内容;税收筹划;应用。

税收筹划作为新兴的财务名词,正在逐渐被企业管理者、投资者所认识并应用发展。

在财务管理活动中有效的利用税收筹划,能够更好的应对现代经济环境下对于企业经营发展所提出的挑战,还可以很好的实现企业经营活动的策划管理,达到扩大企业经营规模,减少企业税负的目的。

与此同时税收筹划具有独特性,要求在全面、科学认识其内涵和原则特点的基础上,展开应用。

一、税收筹划的相关内涵。

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发展影响下,企业税收筹划的主要内容不同,但是其具有最本质的内涵,即企业经营者在基于企业发展和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的基础上,通过不同的手段和方式,对企业税收进行策划和安排,从而达到企业经营管理所缴税收的最低化,获得最高的税后利润。

因而在实现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应用要求企业财务管理人员拥有全面的财务知识、法律知识和经营知识,具有较高的专业性。

总之,税收筹划作为一种节税行为、财务管理行为,需要通过实际的生产经营过程来决定纳税的方式和税收筹划的方式,同时要求在税收筹划以现代企业的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作为目标。

二、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特点形式。

1.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特点。

第一,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第一原则在于合法性,即税收筹划的目标是在不触犯法律的基础上实现节税,保证企业的利益。

第三,具有前瞻性特点,税收筹划是在专业的、科学的财务行为活动下,对法律政策进行主动的运用,展开一系列的策划工作、技术手段和财务管理方式,对后期的纳税活动进行有目的性的管理和规划,实现对收益进行有效分配和管理。

因而说税收筹划具有前瞻性特点;。

第四,税收筹划具有整体风险性特点,由上文可知,税收筹划是一种前瞻性的策划活动,所以在税收政策和法律调整的基础上,税收筹划的行为就具有较高的风险性,而且税收筹划的规划行为是以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的目标的,因而筹划行为具有整体性,风险也同时成为整个财务管理的整体风险。

总之,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的特点是由财务管理工作、税收筹划本质内涵所决定的,在应用过程中,应该充分遵循税收筹划的原则特点,采取一切可运用的手段,有效分配各种形式的税收筹划形式类型,达到规避税收筹划风险,提高筹划效率,保证企业经营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2.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形式。

随着现代经济模式的改革创新发展,现代企业财务管理模式也随之产生变化,由此也带动不同的企业生产拥有不同的税收筹划形式。

在当前的经济发展前提下,税收筹划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第二是避税筹划,这是对国家现行税法漏洞的有效利用,要求对国家相关法律知识的巧妙利用,主要是实现规避税收或是减轻税收。

第三是税负转嫁筹划,主要是企业通过经济手段,提高经营管理手段,通过价格杠杆的方式,将税负转嫁到其他的企业中,如a企业在销售过程中,通过提高商品b的价格,将税负转移给购买者。

税负转嫁方式属于经济方式,取决于商品的供需弹性。

这种税收筹划方式是在保证国家税负的总量下实现税负的再分配,因而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手段具有较高的需求。

总之,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不同的税收筹划方式对于企业财务管理、企业经营管理的需求不同,而相应的在具体的应用中,要求企业能够根据自身的竞争力、当地的宏观经济条件等来实现。

三、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具体应用。

通过上文可知,企业财务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与税收息息相关,税收筹划是可以实现全方位、宽领域来实现的。

下文以具体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为例,在投资环节中的税收筹划应用方式展开论述,达到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其他环节的税收筹划应用提供参考和借鉴的目的。

第一,投资方式的不同影响税收筹划的效率。

现代企业经营活动中,投资活动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主要是对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生产,通过资金的投放、生产链的扩大来实现,这种投资方式中产生的税收为财产税、所得税等多种税收因素。

间接投资是通过将收益到的资金投放于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等。

涉及到的税收种类主要只有股息和利息征收所得税两种。

所以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投资形势中,税收筹划更适用于间接投资,其所要考虑的税收种类较少,筹划更简单直接。

第二,投融资行为中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也是影响税收筹划应用的重大因素之一。

接收投资行为的企业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多种形式,税收筹划在投资行为应用中,要求根据投资的资金来选择企业的组织规模行为。

第三通过投资方式来实现税收筹划要求考虑投资地点。

原材料、劳动力成本、大经济环节、技术手段等都是所投资企业经营情况的主要影响因素,也是投资行为产生税负大小的主要影响因素。

因而在一定时限内具有较好的政策支持时,企业就具有较好的税收筹划空间和机会;第四是投资行业的选择也是税收筹划应用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

不同行业具有不同的税收标准,对于某些行业的税收倾斜能够形成行业优惠,从而有利于节税筹划的应用。

通常情况下,主要选择的投资行业为生产性的行业,如对于三废物品为原材料进行生产的内资企业国家实现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倾斜。

在未来,可以预测到的是,国家将逐渐减少地区之间的税收筹划应用和效果差异,逐渐加强行业之间的税收筹划差异,实现经济结构的有效规划调整,实现我国经济的全面发展。

因而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中应更加全面的认识投资活动中的税收筹划工作,提高企业的利润。

四、结语。

综上所述,现代企业财务管理是企业发展的基石,税收筹划又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

所以说税收筹划在企业经营发展中的地位和重要性不可忽视。

同时,在风云变化的经济环境和国家政策影响下,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面临着较大的风险,因而要求企业财务管理人员能够拥有较高的觉悟,与时俱进调整企业税收筹划方案,降低企业财务风险,为企业发展争取利益最优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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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段磊.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应用探讨[j].财经界(学术版),,22:236+238.

[3]张国柱.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应用问题研究[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4]曾琼.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研究[d].武汉科技大学,.

财税小论文篇七

论文关键词:农业税;税制改革;城乡税制。

论文摘要:在计划经济背景下形成的我国农业税收制度,越来越显露其根本的弊端。

彻底改革农业税收制度,取消现行的农业税,构建城乡统一的税收制度,是新形势下对农业税收制度改革的客观需要。

但是,鉴于目前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现状,统一城乡税制的条件尚不成熟,而应采取渐进的方式分步实施。

党的十六大提出实现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农村小康建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部分,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

为此,必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通过对现行农业税收制度的改革,消除不合理的城乡“二元税制”,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与国际惯例接轨,适应我国农业发展的现代税收制度,是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中国现行农业税收制度存在的弊端。

1.地租式的农业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缺乏理论依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的税收制度,或者以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征税,或者以生产经营净所得为征税对象征税,或者以企业或居民拥有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征税。

我国现行农业税则不然,既不是按商品流转额征收的流转税,也不是按农业生产净所得征收的所得税,更不是针对农民自有财产征收的财产税。

它针对的是农业生产用地,不论农民所从事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商品率如何,也不论农业生产效益如何,只要使用了土地都必须缴税。

而且,农业税在计算中不扣除农民投入的生产成本和自食口粮,连农业简单再生产都得不到充分的补偿。

实质上,这种农业税就是地租。

按照宪法规定,我国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这种地租式的农业税缺乏征税的理论根据。

另外,在国家工商税制体系之外,单独对农民开征农业税在国际上实属罕见。

这实质是在税收制度上对农民实行了非国民待遇,形成了对农民的制度性歧视,它阻断了社会资源向农业领域的投入,已成为我国农业实现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制度障碍,这是农民收入提高缓慢,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一个重要原因。

2.农民税负过高,违反税收公平原则。

从流转税税负进行比较,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税及其附加征收率统一规定最高8.4%,而我国农产品平均商品率只有40%,如果将其换算为进入市场而成为商品的流转税税负则最高会达到21%,显然要比一般工业商品的增值税负(一般在5%~7%)要高出很多。

另外,随着增值税起征点的提高(月销售额2000元~5000元),城镇个体工商户销售额达不到起征点的,不缴纳增值税,以此标准来衡量,一般农户根本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都应在免税之列。

从所得税税负进行比较,如果将农民销售农产品的收入,按应税所得的计算口径扣除其消耗的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民自身提供的劳务成本计算净收入,绝大多数农民根本没有应税所得,则不须纳税。

如果从个人所得税税负进行比较,绝大多数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收入,根本达不到每月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也不应该纳税。

所以城镇职工尽管平均收入是农民的3倍多,很多人还是无须纳税的,而农民则必须人人纳税。

一些经济学家指出,人均仅有2000余元纯收入的农民根本就不具备纳税的条件,应该停止征收农业税。

3.国内外税收制度的差异,降低了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综观世界各国的税收制度,基本不单独设立农业税这一独立面向农业的税种,而是设置统一的流转税、所得税和财产税,在制度安排方面,给农业和农民以充分的税收优惠,发达国家尤其如此。

由于我国农业税不属规范的商品流转税,对进口的农产品,国家除征收增值税以外,无法再征收相当于国产农产品承受的农业税负的某种形式的进口环节税。

对于我国出口的农产品,国家除给予农产品增值税退税外,无法将国产农产品承受的农业税款退还给农民。

这样在农产品进出口制度上打击了本已脆弱的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在我国政府目前对农业提供补贴很低的情况下,农业税这种“不予反取”的制度劣势显得尤为突出。

在全球经济日趋一体化背景下,国际竞争愈加激烈,竞争手段之一体现在制度上。

我们和发达国家在加入wto谈判中极力讨价还价要争取更大的政府对农业的保护空间,将农产品贸易补贴列为一项重要内容,最后确定补贴率不大于8.5%。

二、目前统一城乡税制的条件尚不成熟。

针对现行农业税收制度存在的弊端,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彻底改革农业税收制度,取消现行的农业税,构建城乡统一的税收制度,是新形势下对农业税收制度改革的客观需要,是解决农村深层次问题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我国农业税收发展和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

但是,在农业税制的改革上,不仅要看到改革的必然性,而且还要分析其可行性。

统一税制是一个渐进的演化过程,从各国的实践看,统不统一税制,什么时候统一税制,至少应考虑以下几点:一是一国农业的商品化程度或农村经济发展程度如何,征税机关在技术上能否准确核定农民的收支情况;二是农业的经营方式和农民的素质如何,设计的税制和征纳方法能否在实践中适用以及税收征管成本的大小;三是在达到国家政策目的前提下,是利用现有制度资源还是制度变革更有利于农村经济的稳定。

笔者认为,目前统一城乡税制的条件尚不成熟,税制改革不宜一步到位。

对农业和农民确定长期的轻税政策;最后,由于我国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协调,农业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也决定了农业税制改革不宜急于求成,一刀切,否则会带来新的不公平。

三、中国农业税制改革的现实选择:分两步走。

(一)过度性措施: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

1.规范税费制度。

规范税费制度就是实行法制化、规范化程度很高的分配形式,彻底改变农民负担模式,将以“费”为主或“税、费”并重的农民负担模式转变为以税收为主,少量或基本没有收费的模式,确定农业税收在农村分配关系中的主导地位,随着国家财力的增强,逐步取消那些不应该由农民负担的税费项目,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

2.加大减免农业税的力度。

长期以来,农业税作为国家的财力保障,在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现在随着经济的发展,工商税收稳步增长,农业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例逐年下降,有的经济发达省、市农业税不足税收收入总额的1%,已经具备减免农业税的基础。

3.深化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作为农业税制改革的配套措施,改革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是必要的选择。

其一是精简机构和人员,降低乡镇行政费用,提高行政效率。

其二是建立农村公共财政体制,增加对农村的财政转移支付,在农村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上,应当比照城镇,按照国民待遇的原则,由国家来承担和提供。

这既是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目标,也是确保改革后农民负担不反弹、稳步取消那些不应该由农民负担的税费项目的基础所在。

财税小论文篇八

摘要:本文作者根据教学实践对税法学与财税法学的课程进行了差异比较分析,发现了财税法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财税法学教材种类少、欠缺经典,且内容更新速度慢;学生学习积极性较差;教学大纲安排不合理,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财税法学教学的建议。

―第一学期,我同时教授两门课――税法学和财税法学。

税法学的授课对象是会计学专业专科生、本科生,财税法学的授课对象是法律文秘的专科生。

在授课过程中,我明显感受到这两门课的重大差异。

在对差异的比较中,我发现了财税法学的教学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很显然与法律文秘专业专科生的培养目标存在很大冲突。

我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找到了出路。

一、税法学与财税法学的课程差异比较。

这两门课程存在的差异有很多,本文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所使用的教材不同。

首先,在教材的选择范围方面。

关于税法学的教材,图书市场有几十种可供选择,各大出版社几乎都有税法学教材,而且层次分明――有专门针对专科生的,也有专门针对本科生的;有专门针对高职高专的,有普遍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的,也有专门适用于独立学院的;有普遍适用于财经类专业的,也有专门适用于某一专业的。

但关于财税法学的教材却是另一种景象,我搜寻了各大书店,并搜寻了知名的售书网站,发现财税法学教材寥寥无几、种类少,而且更新速度慢、易过时。

其次,在教材的更新速度方面。

版税法学教材竞相陈列于各大书店的书架上;但财税法学的教材仅有两三种是,剩余的两三种是的,影响力比较大的教材就是我该学期使用的刘隆亨著的20版《中国财税法学》。

若对于理论法学课程而言,并不需要较快的更新速度;但对于财税法学而言,却一定要使用最新的教材,因为至少税法部分会经常变动,有时变动的幅度还比较大。

(二)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程度不同。

在讲课过程中,我能明显感觉到学生在两门课的课堂表现上的区别:在税法学课堂上,学生积极参与,能紧跟我的授课计划和授课速度;而在财税法学课堂上,学生也在认真地盯着黑板和教师,但我却能感受到他们只是辛苦地被动地接受,而不是积极地热情地参与。

也许有人会说,这是两专业学生本身素质有差别的缘故。

但我院教师对法律文秘专业学生的评价是整体素质高,守纪律,喜欢思考问题并分析问题。

既然这样,那为什么还会出现以上的问题呢?经过仔细分析,我发现两门课的课堂上提供的案例数量不同。

税法学最重要的授课任务就是使学生掌握各种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所以每章每节中都会有相关的例题,学生对教材最感兴趣的部分就是这些案例,而且这些案例还可以加深他们对文字部分的理解。

为进一步深化学生对重点内容的理解,我还给他们提供额外的练习题,让他们在课余时间做。

通过这些练习的强化训练,我能明显感觉到他们对知识的理解提高到了新的层次。

而财税法学的内容是庞杂的,教材对每一部分都只能浅尝辄止。

有人可能会认为它们的教学重点有差别,我理解它们之间的差别,但财税法学的税法部分讲授的内容却是税法学内容框架的简单罗列。

这些骨架似的框架罗列对学生来讲是没有生命的,枯燥而抽象,很难理解,如果不配合案例,他们就不可能真正掌握,但如果加进合适的案例,授课时间又是有限的。

这种矛盾该如何解决?

(三)教学大纲安排的合理性程度不同。

翻阅几乎所有的税法教材,它们包含的内容几近一致,主要章节的安排基本接近,各院校的相近专业对这门课所编订的教学大纲也近乎相同。

财税法学却是另一番景象:有些高校的法律专业所设的财税法学只是选修,也有些院校由于没有财税法学方面的教师就不开设这门课,所以财税法学教学大纲的编订存在着严重的问题。

我院是独立学院,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有这么一条不成文的规定:教师讲课时不能脱离教材,要严格按照教材的内容向学生传授知识。

通过对税法学与财税法学的课程差异比较,我发现财税法学教学过程中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财税法学教材种类少、欠缺经典,且内容更新速度慢。

图书市场上能找到的财税法学教材屈指可数,仅有的两三版教材让我们没有选择的余地。

由于学术界对财税法学的主要内容认识并不完全一致,导致这几版教材的内容有一定差别。

我在教学及实务操作中发现,只具有法学知识对于研究财税法是远远不够的,不少研究财税法理论的学者或者以税收学位基础简单的附加法学方法对此进行研究,或者是从法学理论对此进行探究却忽视了财税法本身固有的财税经济方面的知识,总是给人以不伦不类的感觉。

财税法学本身的特点表明:必要的经济学、税收学及会计学知识的积累,是深入研究财税法学的理论问题及完善实务操作的技能所不可或缺的。

而财税法学界真正具有经济学、税收学及会计学知识深厚积累的学者并不多见,所以真正致力于财税法学研究和教学的专家学者就更少了。

财税法学方面的高等教育资源的有限性,导致财税法学教材稀缺,不能满足目前大学教育的需要。

(二)学生学习积极性较差。

财税法学是一门技术性很强的学科,随便翻开一本财税法学教材,你会发现很多财税方面的专有名词,这些专业术语对于法律专业学生来说,是生僻而有晦涩难懂的,这就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学生学习的兴趣。

再加上一本教材几乎涵盖了所有的财政税收法律制度,每部分就只能浅尝辄止,导致学生即使学完了也收获甚微,这就又打击了他们学习的信心。

财税法学教材主要是介绍财税法学理论方面的内容,关于实践操作技能及技巧很少介绍(其实也没时间介绍),这使他们不能较好地完成社会实践中遇到的财税法律问题,以致他们更加怀疑对财税法学所付出的努力是否值得。

财税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较强的部门法,它要求教师不仅有很深的理论造诣,能给学生讲授系统的理论知识,而且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能够将深奥的理论知识融入到浅显易懂的具体案例中去。

但是,现行的财税法学教学中,教师大都采取“一言堂”、“满堂灌”的方式进行授课,学生在课堂上埋头抄笔记或艰难地跟着教师的思路,非常被动,他们少得可怜的一点学习自主性和独创性也被限制和压抑了,师生之间缺乏应有的交流和互动,课堂上死气沉沉。

这不仅与时代所要求的创新精神和素质教育极不相符,还使课堂教学效果难尽人意。[1]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学生学习财税法学的积极性。

(三)教学大纲安排不合理。

我们知道任何一门课程教学的顺利完成,都必须依赖编订科学而合理的教学大纲。

教学大纲决定了教学的主要内容、教学难点、教学重点、教学时数、教学手段等。

在目前财税法学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的情况下,财税法教学内容仍包含财政法总论、预算法、税法、国债法、转移支付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财政税收法等。

财税法不仅内容较多,而且涉及许多经济学、财政学、税收学的知识,难度比较大,但课程时数在各个院校的安排一般都较少,例如在我院是36课时,要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讲授完相关内容,只能是“蜻蜓点水”,泛泛而谈;学生只能是“雾里看花”,似懂非懂。

(一)编订科学、合理、满足教学需要的财税法学教材。

按照本文的逻辑结构,“编订合理的教学大纲”本应作为“完善财税法学教学的‘第三个’建议”,但编订科学、合理、满足教学需要的财税法学教材需要以编订合理的教学大纲为前提,所以把“编订合理的教学大纲”与“编订科学、合理、满足教学需要的财税法学教材”合并,在这里阐述。

我院培养的是能满足社会需要的应用性人才。

这类似于美国的会计人才培养目标。

美国会计教育在职业界和教育界的配合下,会计人才的供给(教育)与需求存在紧密的联系。

这是美国会计教育成功的关键。

我们在财税法学教材的编订方面都应时刻牢记法律人才供给与需求的关系。

[3]因为不这样做,就达不到教学目标,生产出来的“产品”就不为社会所接受,那么就没有人申请我院法律文秘专业,最终结果可能是该专业的“死亡”。

在教学的过程中,我发现财税法学教材基本参照了财政税收学的内容,尤其是税法学基本是法律条文的剪贴复制。

这种局面的存在是由于目前我们国家欠缺财税法学方面的专家。

所以要编订符合要求的`教材,首先得有一批既精通法律,又擅长财税学、经济学,而且有财政法学教学经验的高校教师,所以学校应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加强教师的专业培训,为专业课教师的继续深造、进修或参加专题研讨班创造必要的条件,以增强教师传授知识的能力。

高校教师在具备财税法学理论研究素质和能力的同时,还必须有足够的给本专科学生讲授财税法学的经验。

只有这两种能力同时具备的教师,才具备编订财税法学教材的基本条件。

(二)提高学生学习财税法学的积极性。

首先,针对晦涩难懂的财政税收学术语,可以引导学生先阅读一些相同层次的财政税收学教材。

这些教材作为财政专业的专业基础课是比较成熟的,而且有一些经典教材,可以降低学生学习的难度。

其次,改变目前的教学时数安排,增加课程教学时数,以保证有足够的时间把财税法学内容讲授的完整而透彻。

另外,合理安排教学内容,改变目前杂乱的局面,使教学内容富有逻辑性,以增强学生学习的主动性。

最后,完善和改进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

改革传统的“一言堂”、“填鸭式”的教学方法,积极实践讨论式、案例式、启发式、开放式等生动活泼的教学方法。

在课堂上,教师可以先用少量时间对重点、难点内容详细讲解,然后安排一些相关的案例或问题让学生自己学习或讨论,之后可以让学生自由发言,各抒己见,最后教师进行适当的点评和归纳。

这样,不仅将使学生对课堂学习产生浓厚的兴趣,还有利于加深学生对知识点的了解与掌握,而且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动手能力。

财税法学是一门专业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这就决定了财税法学的教学不能从理论到理论而忽视甚至轻视财税法实践。

所以我们应创造条件适当安排学生进行课外实践,如聘请一些实际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士来校内讲座,组织学生到校外进行财税法咨询等。

[4]这样不仅可以增强研习人员在这方面的感性认识,还可以弥补教师主讲所带来的不足。

参考文献:

[3]://.

藏财税政策【2】。

摘要:西藏自然条件恶劣、经济落后,因此,为了促进西藏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央对西藏的发展实行特殊的财税优惠政策。

通过倾斜的财税政策进行调节,以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加快基础设施投资,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升级产业结构,培育西藏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推动了西藏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关键词:西藏;优惠政策;财税政策。

一、中央对西藏实施倾斜财税政策的概况。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藏政发[]14号)规定:对设在我区的各类企业(含西藏驻区外企业),在至期间,继续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根据《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藏政发(2008)33号)规定:

财税小论文篇九

企业销售产品时通常会存在向购货方提供包装物而收取包装物租金与押金的情况,两者税法与会计处理中具有一定的区别和联系,下面我们就从增值税、消费税的角度,对企业包装物分别出售、出租及收取押金等情形涉及的财税处理进行系统全面的分析吧!

摘要:包装物是指为包装产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用于储存和保管产品的材料。包装物指在生产流通过程中,为包装本企业的产品或商品,并随同它们一起出售、出借或出租给购货方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筐、罐、袋等。

关键词:包装物;增值税;消费税。

包装物是指为了企业包装产品而使用的包装容器。企业销售货物时涉及包装物的情况一般有两类情形:第一种情形是销售产品时包装物与产品一并出售。在此情况下,可进一步划分出包装物不单独计价和单独计价两种情形;第二种情况是销售产品时销售方将包装物的使用权以出租或出借的方式暂时转移给购买方,在合同约定期限买方将包装物返还给销售方。在此情形下,为了促使购买方妥善保护和及时退回包装物以便销售方周转使用,销售方会额外收取一定金额的包装物押金。

1包装物随同产品一并出售时财税处理分析。

1.1包装物随同产品一并出售不单独计价。

随同产品销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因其价款已包含在产品销售额中,难以区分包装物的销售收入和产品销售收入,因此应根据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流转税,对包装物不单独计算应交流转税。会计处理时应将销售产品及包装物取得的全部价款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并按其计算确定的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根据配比原则将所售产品成本结转入“主营业务成本”;包装物的成本在产品发出时则作为销售产品发生的费用计入“销售费用”。如果该产品属于应税消费品时,还应将应纳的消费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例1:佳丽日化公司销售护发品一批,取得不含税收入200万元,该产品成本150万元。随同产品一并出售未单独计价的包装物10000个,已知每个成本10元。假定不考虑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则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234。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

(2)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150。

贷:库存产品150。

(3)结转包装物的成本。

借:销售费用10。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10。

例2:假定佳丽日化出售化妆品一批,其他资料延用例1。

由于销售产品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和销项税额与例1相同,本例及以后不再复述,本处仅就化妆品应纳的消费税进行会计处理,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0(200×3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60。

例3:假定佳丽日化出售白酒一批,共计10吨,其他资料延用例1。

由于白酒为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复合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因此还需要计算缴纳消费税,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51(200×25%+10×1000×2×0.5÷1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51。

通过上述三个例子可见,如果所售产品属于从量定额计征的应税消费品时,包装物只计算增值税,不计算消费税;对于属于从价定率计征的应税消费品,包装物不仅需要计算增值税还需要计算消费税;对于需要复合计征的'应税消费品,对从价部分,包装物需要计算消费税,对于从量部分,包装物不需要计算消费税。

1.2包装物随同产品一并出售单独计价。

当包装物随同产品一并出售单独计价时,其实质是将包装物进行出售,应将出售包装物取得的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并计算销项税额。同时将包装物成本结转“其他业务成本”。如果所包装的产品是应税消费品,则根据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计征方法,计缴消费税。

例4:假设佳丽日化公司销售化妆品取得不含税收入200万元,随同产品一并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不含税收入为20万元。其他资料延用例1。其中单位:万元。

(1)确认包装物收入。

借:应收账款23.4。

贷:其他业务收入2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20×17%)。

(2)同时结转包装物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10。

贷:库存产品10。

由于所包装的产品为从价定率计征的应税消费品,因此包装物在正常计缴增值税外还应计算从价部分的消费税,会计处理如下:

(3)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20×3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6。

财税小论文篇十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也逐渐增多。

财务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为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提供良好的资金支持。

避免企业陷入危机之中。

因此对于现代企业来讲,需要对自身的财务状况全面的了解,在此情形下企业经营管理者也认识到税收筹划对于财务中的投融资管理、经验管理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基于对税收筹划本质的认识,探究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利用的原则和特点,重点强调税收筹划的具体应用状况,从而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保证现代企业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迎接市场经济发展的挑战和机遇,实现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内容;税收筹划;应用。

税收筹划作为新兴的财务名词,正在逐渐被企业管理者、投资者所认识并应用发展。

在财务管理活动中有效的利用税收筹划,能够更好的应对现代经济环境下对于企业经营发展所提出的挑战,还可以很好的实现企业经营活动的策划管理,达到扩大企业经营规模,减少企业税负的目的。

与此同时税收筹划具有独特性,要求在全面、科学认识其内涵和原则特点的基础上,展开应用。

一、税收筹划的相关内涵。

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发展影响下,企业税收筹划的主要内容不同,但是其具有最本质的内涵,即企业经营者在基于企业发展和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的基础上,通过不同的手段和方式,对企业税收进行策划和安排,从而达到企业经营管理所缴税收的最低化,获得最高的税后利润。

因而在实现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应用要求企业财务管理人员拥有全面的财务知识、法律知识和经营知识,具有较高的专业性。

总之,税收筹划作为一种节税行为、财务管理行为,需要通过实际的生产经营过程来决定纳税的方式和税收筹划的方式,同时要求在税收筹划以现代企业的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作为目标。

二、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特点形式。

1.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特点。

第一,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第一原则在于合法性,即税收筹划的目标是在不触犯法律的基础上实现节税,保证企业的利益。

第三,具有前瞻性特点,税收筹划是在专业的、科学的财务行为活动下,对法律政策进行主动的运用,展开一系列的策划工作、技术手段和财务管理方式,对后期的纳税活动进行有目的性的管理和规划,实现对收益进行有效分配和管理。

因而说税收筹划具有前瞻性特点;。

第四,税收筹划具有整体风险性特点,由上文可知,税收筹划是一种前瞻性的策划活动,所以在税收政策和法律调整的基础上,税收筹划的行为就具有较高的风险性,而且税收筹划的规划行为是以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的目标的,因而筹划行为具有整体性,风险也同时成为整个财务管理的整体风险。

总之,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的特点是由财务管理工作、税收筹划本质内涵所决定的,在应用过程中,应该充分遵循税收筹划的原则特点,采取一切可运用的手段,有效分配各种形式的税收筹划形式类型,达到规避税收筹划风险,提高筹划效率,保证企业经营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2.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形式。

随着现代经济模式的改革创新发展,现代企业财务管理模式也随之产生变化,由此也带动不同的企业生产拥有不同的税收筹划形式。

在当前的经济发展前提下,税收筹划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第二是避税筹划,这是对国家现行税法漏洞的有效利用,要求对国家相关法律知识的巧妙利用,主要是实现规避税收或是减轻税收。

第三是税负转嫁筹划,主要是企业通过经济手段,提高经营管理手段,通过价格杠杆的方式,将税负转嫁到其他的企业中,如a企业在销售过程中,通过提高商品b的价格,将税负转移给购买者。

税负转嫁方式属于经济方式,取决于商品的供需弹性。

这种税收筹划方式是在保证国家税负的总量下实现税负的再分配,因而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手段具有较高的需求。

总之,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不同的税收筹划方式对于企业财务管理、企业经营管理的需求不同,而相应的在具体的应用中,要求企业能够根据自身的竞争力、当地的宏观经济条件等来实现。

三、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具体应用。

通过上文可知,企业财务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与税收息息相关,税收筹划是可以实现全方位、宽领域来实现的。

下文以具体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为例,在投资环节中的税收筹划应用方式展开论述,达到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其他环节的税收筹划应用提供参考和借鉴的目的。

第一,投资方式的不同影响税收筹划的效率。

现代企业经营活动中,投资活动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主要是对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生产,通过资金的投放、生产链的扩大来实现,这种投资方式中产生的税收为财产税、所得税等多种税收因素。

间接投资是通过将收益到的资金投放于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等。

涉及到的税收种类主要只有股息和利息征收所得税两种。

所以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投资形势中,税收筹划更适用于间接投资,其所要考虑的税收种类较少,筹划更简单直接。

第二,投融资行为中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也是影响税收筹划应用的重大因素之一。

接收投资行为的企业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多种形式,税收筹划在投资行为应用中,要求根据投资的资金来选择企业的组织规模行为。

第三通过投资方式来实现税收筹划要求考虑投资地点。

原材料、劳动力成本、大经济环节、技术手段等都是所投资企业经营情况的主要影响因素,也是投资行为产生税负大小的主要影响因素。

因而在一定时限内具有较好的政策支持时,企业就具有较好的税收筹划空间和机会;第四是投资行业的选择也是税收筹划应用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

不同行业具有不同的税收标准,对于某些行业的税收倾斜能够形成行业优惠,从而有利于节税筹划的应用。

通常情况下,主要选择的投资行业为生产性的行业,如对于三废物品为原材料进行生产的内资企业国家实现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倾斜。

在未来,可以预测到的是,国家将逐渐减少地区之间的税收筹划应用和效果差异,逐渐加强行业之间的税收筹划差异,实现经济结构的有效规划调整,实现我国经济的全面发展。

因而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中应更加全面的认识投资活动中的税收筹划工作,提高企业的利润。

四、结语。

综上所述,现代企业财务管理是企业发展的基石,税收筹划又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

所以说税收筹划在企业经营发展中的地位和重要性不可忽视。

同时,在风云变化的经济环境和国家政策影响下,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面临着较大的风险,因而要求企业财务管理人员能够拥有较高的觉悟,与时俱进调整企业税收筹划方案,降低企业财务风险,为企业发展争取利益最优化。

参考文献:

[1]仝书峰.基于财务管理视角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2.

[2]段磊.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应用探讨[j].财经界(学术版),2013,22:236+238.

[3]张国柱.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应用问题研究[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07.

[4]曾琼.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研究[d].武汉科技大学,2010.

财税小论文篇十一

摘要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的不同在实务中产生很大的差异,本文根据最新的财税法规结合实务着重分析二者的差异及会计和税务方面的处理。

关键词开办费范围期间所得税举例。

一、开办费的范围。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二、开办期间。

开办期间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我国相关的法规虽然对开办期进行了规定,但是在实务中操作还是有一定难度,比如开办期的截止日期,实务中有些企业按取得营业执照之日来计算开办期结束,但是笔者认为一般的工商企业试生产后开出第一张销售发票作为开办期结束,房地产企业和施工企业从开始动土或打桩时作为开办期的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给予企业三种选择性的处理方式:

1.按照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开办费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2.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从发生的当月直接扣除。这里“从发生的当月直接扣除”与国税函〔2009〕98号文件所规定的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存在一定的差异,企业对此项的差异处理应予以关注。

3.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即未摊销完的开办费可以一次计入当年的损益来处理。

根据新准则的`规定,开办费在实际发生时直接列入管理费用---开办费,不再通过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核算,因为开办费不符合资产的定义。

五、应用举例。

甲公司2010年2月份经相关的部门批准正式开始筹办,至2010年12月31日正式结束。开办期间发生相关的人员工资10万元,办公费用5万元,业务招待费用10万元,购买固定资产30万元,无形资产10万元。计提累计折旧4万元,无形资产摊销2万元。所得税率为25%。假设上述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用---工资及办公费150000。

---开办费用---业务招待费100000。

贷:银行存款250000。

借:固定资产300000。

无形资产100000。

贷:银行存款400000。

借:管理费用---累计折旧40000。

---无形资产摊销20000。

贷:累计折旧40000。

累计摊销20000。

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310000元,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10000×25%=52500元(因为业务招待费用在2011扣除多少无法确定,暂时不予确认)。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52500。

贷:所得税费用52500。

下面分一次扣除和分次扣除进行说明:

1.一次扣除,假设甲公司2011年全年营业收入为1800万元,会计利润为400万元。由于企业采用一次扣除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所以2010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全部转回。

借:所得税费用525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525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根据上述规定甲企业2011年按营业收入计算的业务招待费用扣除限额为1800×5‰=9万元,按发生额比例为10×60%=6万元。所以2011年应扣除业务招待费用为6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932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932500。

2.分次扣除,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按照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假设甲企业分四年扣除,则每年扣除的开办费用为310000÷4=77500元。业务招待费用也得分四年列支2011年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用为100000÷4=25000元,甲企业2011年按收入计算的业务招待费用扣除限额为180000×5‰=90000元,按发生额比例为25000×60%=15000元。因此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4000000-77500+(25000-15000)=3932500元。应交所得税=3932500×25%=983125元,同时要期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52500÷4=13125元。

借:所得税费用131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13125。

借:所得税费用9831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983125。

2012年至2014年采用2011年同样的方式处理,企业在选择采用一次方式扣除还是分期方式扣除时一定要合理预计未来年度的收入,因为采用不同的方式业务招待费用在各年扣除的金额不同,最终会影响企业的所得税,所以企业可以在这里合理的进行税收筹划。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2]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2006年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4]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年版).

财税小论文篇十二

1.教育观念陈旧,教学质量得不到保证。

成人教育在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暴露出个别学校在社会效益上的重视不足。他们只注重学校招生规模的扩大,学生人数的多少,却忽视教学质量的提高;片面强调了成人教育中的“函授”、“业余”、“夜大”等特点,而忽视了终身教育的“教育”理念,在设置师资力量、安排教学课程等方面大打折扣;而成教学生本身工学矛盾的存在又使得学生的自学环节必然缺失,两相结合必然使得教学质量得不到保证。

2.教学手段落后,教学模式缺乏。

在部分学校的成人教育中,受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仍然沿用老一套的教学手段,未能采取先进的、多种类型的教学模式进行教学。目前的成人教育法学本科教并没有充分认识到现行教学模式对提高教学质量的障碍,往往沿用单一化的教学模式,或者照搬普通高等教育法学本科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

3.课程设置不合理,教材选用不恰当。

在课程设置上,成人教育法学本科课程也没有考虑到成人教育的特点,照搬普通高等教育法学本科教学的课程设置,使课程设置与成人教育学生的期望相差甚远。在选用教材的时候,没有经过慎重考查,教材“过时”,无法很好的开展教学,不能及时吸收最先进的理念,不能最大程度的满足成人教育学生的求知欲望。

1.转换观念,明确定位,严把教学质量关。

充分认识成人教育法学本科教学存在的问题,建立有别于普通高等法学本科教育的教学质量标准体系,明确定位成教法学本科教育的教学目标,提高教师和教育管理者的素质,保证和加大物质资源的投入,包括经费投入、教学内容、教学时间、教学手段、设备等等。

正如美国教育学家达肯沃尔德·梅里安在《成人教育》中指出的那样:“成人学习,是以问题为中心,而不是以教材为中心。”由此我们应改变“成人本科教育就是高等学历教育速成班的看法”,应该看到,成人教育法学本科教学新的发展趋势根据成人高等教育及成人学习的特点,选购好既不影响学科专业课程的规格档次和水平、又适合于成人学习特点的正规出版社出版的教材;教学内容上要注重实用,教学方法上灵活多样,让接受成人法学本科教育后的学生真正做到学以致用即可。

2.借鉴普通高等教育先进模式,促进成教法学本科教学水平的提高。

(1)诊所式教学模式的试行。

法学界大多数学者认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法学教育必须体现素质教育的要求,换言之,新时期的法学教育,从根本上讲就是法学素质教育,法学教育的首要任务是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法律人才。这种观念放在成人法学本科教学中亦适用。

目前,在普通高等教育法学本科教学中,多媒体教学技术的运用已经越来越普遍,而在成人教育中则相对教薄弱。囿于成人教育短暂的面授教学时间,更多的教师为了完成教学计划,赶教学进度,只能够加快理论知识的泛泛讲解,“演讲”式的教和廖廖几行板书的效果远远不及多媒体教学手段的充分使用。

在成人教育法学本科教学中,理论知识的掌握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在教学目标中几乎各占一半的比重,多媒体教学模式的优点可以很好的满足教学的多种需要。作为一种媒体技术,它所承载传输的信息是丰富的,形式是多样的,覆盖了教学系统的各种要素,具有全面性、形象性和使用的方便性,能提供最新的信息和各种便捷的服务,它提供了各个部门、环节和各种要素信息之间联系的信息通道,具有多向性和交互性。因此,在法学教学中可以通过应用多媒体教学模式,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和教学对象,在不同的教学环节合理配置教学资源,充分、形象地模拟教学环境,组织学生采用多种有效的学习方法,以最经济、最直接的方式达成学习目标。如通过网络,将校园课堂和法院审判庭联接起来,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通过网络,学生可以收集相关法学资料并参加讨论,实现互动开放式教学。

三、进行改革的可行性。

虽然,普通高等教育法学本科教育仍然是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的主渠道,但是,在目前终身教育、终身学习的大环境下,越来越多的人热衷于自我增值及终身学习,参加成人法学本科教育则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途径。对于期望进行法学本科再教育的群体来说,办学机构的办学能力、教学质量、社会效益等是其选择的首要条件。办学机构只有适应教育潮流的发展,认真思考法学本科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改变滞后的教学培养模式,不断提升办学能力,办学才能长盛不衰。在教学实践中,由于大部分成人教育都依托于普通高等教育的教学资源,完全具备进行教学改革的软、硬条件。

当前,参加成人法学本科教育的学生怀着新的求学理念,选择学校时候更看重的是教学质量的情境下,加快法学本科生教育教学模式,摈弃成人教育法学本科教学中存在的低水平,泡沫化,理论与实践脱节、教学与法律职业脱节等弊端是非常必要的。培养实用创新型的法律专业人才,使经过成人教育法学本科学习的学生具有“法律人”应有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法律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是办学机构增强办学竞争力的最好手段。成人教育学生的培养质量标志着一个办学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不断探索和创新法学本科教学模式,才能从根本上增强办学机构的竞争力,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教育产品,从而进一步提高办学机构的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曾宪义,张文显.中国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4.

[2]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36.

[3]杜兰英,朱昶.成人教育教学方式与方法体系的改革.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1,(2).

[4]李盛聪.论成人高等教育存在的问题与创新.中国成人教育,,(2).

财税小论文篇十三

近年来,随着全球气温的不断升高,两极的冰川开始慢慢融化,全球的海平面也在不断升高,这在很大程度上对全球的生态环境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因此,为了保护人类的生态环境,低碳经济的发展模式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欢迎。所谓低碳经济,顾名思义就是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经济发展模式。因此,低碳经济和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一致的发展内涵,因此,我国需要在经济的发展当中注重发展低碳经济。

一、发展低碳经济的必要性研究。

1.发展低碳经济是世界经济发展的主要潮流。

随着全球气温的不断升高,低碳经济受到了全球的重视,2010年世界专门召开了针对全球气温变暖的全球性会议———哥本哈根会议[2]。在会议当中提到的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减排工作,发展低碳经济已经得到了全球的一致的认同,因此,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成为了全球的共同目标,为了响应世界的号召,并且推动我国的经济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成为了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的方向。

2.发展低碳经济是我国解决能源短缺问题的主要发展选择。

在我国的经济发展当中,我国现有的经济发展模式是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工业产值在国民经济发展当中的比例比较巨大,因此,我国的经济发展需要的能源的数量十分巨大,除此之外,在我国的经济发展当中,近年来,我国的经济进一步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因此,我国经济发展对能源的需求量也在不断地增多,再加上我国城市居民的数量也是在不断地增加的,因此,居民生活方面的能源消耗量也在不断地增加。据统计,本世纪的头十三年内,我国对能源的消耗量已经从最初的15亿吨煤,快速增长到将近40亿吨的巨大规模[3]。因此,为了促进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维护我国的能源安全,就需要我国转变经济的发展模式,从最初的“高投资、高消耗、高污染”的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方式当中,转变为“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集约型的经济发展模式[4]。因此,发展低碳经济,是为了解决我国逐年剧增的巨大的能源消耗量。

3.发展低碳经济是改善我国环境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的环境污染的状况越来越严重,尤其是在一些地区,沙尘暴、雾霾等恶劣天气的影响越来越严重,这些恶劣的天气不仅会给城市居民的身体健康造成不良的影响,甚至还会对城市的经济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不仅影响我国经济的发展状况,甚至还对我国的国际形象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因此,为了改善我国的环境状况,提高环境的质量,就需要我国发展低碳经济,降低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

1.当今的财税管理体制当中的不足之处。

在我国的财政制度当中,我国财政的收入相对来说具有集权化的特点,而且财政支出则出现了“分灶吃饭”的发展特征[5]。所以为了赚钱更多的财政收入,为地方的经济发展赢得更多的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往往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经济财政收入,因此,在地方经济的发展当中,地方政府往往对低碳经济的发展模式的关注力度不够,没有给予相应的重视。因此,由于我国财政制度的特征,在地方经济的发展过程当中,地方的发展往往没有对低碳经济的发展模式进行实际的落实。除此之外,在我国的税收制度当中,由于地方政府被划归的税收的种类往往是一些收入特别少的小的税种,而且这种税种的税源非常不稳定,除此之外,对这些税收的征收难度也相对来说比较难,因此,地方政府的收入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证。

2.我国对低碳经济的财政投入相对来说是不足的。

在我国的经济发展当中,我国政府对低碳经济的投入与西方国家相比,具有很大的差异,在西方经济的发展过程当中,以美国为例,上世纪70年代的时候,美国政府对低碳经济的投入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1.5%,而到了本世纪初的时候,已经达到了将近3%,而我国现在对低碳经济的投资比例才刚刚达到将近40年前的美国的水平。因此,在我国如今的财政制度当中,对低碳经济的税收的投入不足也是低碳经济发展的不利原因。

3.我国目前还没有设立专门的税种。

在我国的目前的发展当中,我国现有的税种并没有专门针对环境保护的税收种类。在我国现有的税种当中,和环境保护比较接近的是消费税、增值税、车船税等的最基本的税务种类。税收作为一种对经济发展进行调节的工具,可以通过增加税收和降低税收的措施,从而对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发展模式进行鼓励和支持,而对于那些破坏环境的要进行处罚,抑制这种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消费行为,从而达到对经济进行调节的目的。因此,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就需要在我国的经济发展当中,通过税收政策的制定对低碳经济的发展进行鼓励。

三、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财政和税收的措施。

由于税收政策在调节经济发展中的巨大作用,因此,需要我国在税收政策的制定过程当中,建立一个有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健全的税收体系。在税收政策的制定过程当中,对于那些有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经济发展模式,税收政策要对这些经济发展方向的企业进行降低税收的政策,通过降低税收的方式,鼓励低碳环保企业进行发展。与此同时,对于那些不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方式,要通过制定较高的税收而对这种企业进行制裁,抑制此类企业的发展。与此同时,还可以在税收制度的制定过程当中,制定一些惩罚性的制度,从而对破坏环境的经济发展模式进行处罚,进而在全社会营造一种保护环境的经济发展方式。

(1)增加财政对低碳经济的财政投入。在低碳经济的发展当中,低碳经济往往是和高科技手段联系在一起的,而低碳、环保的节能技术往往是需要巨大的资金支持的,而且通常情况下,研发的周期是比较长的,在短时间内很难获得经济回报。因此,为了发展低碳经济,首先就需要政府投入大量的财政预算,鼓励企业进行节能、环保技术手段的开发力度,为企业进行节能技术的开发提供资金的支撑。

(2)在政府的采购过程中完善绿色的采购机制。在政府的采购过程当中,政府要尽可能地采购绿色低碳的产品。通过对绿色低碳产品进行采购,一方面可以为绿色低碳产品提供更多的市场空间,另一方面政府可以为社会的消费方向进行引导,通过政府绿色采购的这种引导,可以使社会形成一种进行低碳产品的购买方式,促进低碳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3)加大对低碳经济的补贴力度。在经济的发展过程当中,政府可以对一些低碳的科研项目进行一些必要的财政补贴,这些补贴具体的包括对科研项目进行补贴、对科研人员进行补贴,以及对科研成果进行相应的补贴。除此之外,在经济的发展过程当中,政府也可以对一些低碳产品进行财政补贴,例如政府对节能空调进行相应的补贴,从而引导消费者的消费趋向,促进低碳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四、结束语。

近年来,虽然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绩,然而,在经济发展的过程当中,由于经济发展的方式存在一些不当的行为,因此,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环境的恶化不仅会影响我国居民的生命健康发展,同时也会制约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此,为了促进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就需要在我国经济的发展当中,利用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对经济进行调节,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

财税小论文篇十四

摘要:近年来,低碳经济不仅是金融危机之后世界经济复苏的重要引擎,也是世界各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标志性的拐点。

作为当今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必须抓住这一难得的历史机遇,率先发展低碳经济,循序渐进实现经济转型。

文章试图通过描述低碳经济在中国发展的现状和趋势,分析现行财税政策对发展低碳经济的不利影响,从而提出财税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创新想法。

关键词:低碳经济;财税政策;经济转型。

一、低碳经济在中国发展的现状分析。

(一)实现低碳经济在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进入21世纪以来,若仅仅从总量上来说,中国目前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国之一。

尽管中国正在大力研发和部署低碳技术,用低碳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但中国要实现“低碳发展”的目标,却面临许多问题和考验。

究其原因:

第一,中国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的步伐迅速的加快,使得中国的能源需求处于不断快速增长阶段,这就使得二氧化碳无可避免地导致大量的排放,同时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刚性需求,这种状况还可能持续相当长一段时间。

第二,作为一个处于发展中的国家,中国经济要实现由“高碳”向“低碳”转变,科技水平、技术研发能力的落后是制约实现低碳经济的最大因素。

第三,由于中国自身存在“富煤、少气、缺油”的自然资源条件,使得中国能源结构主要是以煤炭为主,采用低碳能源资源选择余地十分有限。

第四,中国社会经济的主体主要集中在第二产业,客观上使得能源消耗的主要部门是工业企业,而工业企业生产技术水平在整体上落后于发达国家,这无疑加重了推进低碳经济的难度。

(二)低碳经济未来的发展趋势总体向好。

早在上世纪末,中国政府就提出了要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两型社会”目标。

其后,在国家确定的第十一个5年计划中,又明确提出了支持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措施。

如,扩大可再生能源的比例、制定车辆排放的标准、增加森林覆盖的面积、扩展保护生态的区域等等。

同时,又规定在政府经济计划中,绿色支出应占9%,对于研发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如低碳汽车、太阳能、风电、智能电网等)等基础设施,以及废水、废弃物处理等实施必要的财政补贴。

此外,国家环境保护部为推动各地低碳经济的落实,于底在北京举办了“中国发展低碳经济相关政策”专题报告会,明确了发展低碳经济的要点、原则。

随后在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陕西、云南、广东、湖北、辽宁5省和厦门、杭州、天津、重庆、南昌、贵阳、保定、深圳8市展开实施低碳经济的试点工作。

显然,在中国实现低碳经济正在有条不紊的推进过程中。

二、发展低碳经济突显现行财税政策的缺陷。

(一)税收政策方面。

1.税制结构存在着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税收具有稳定性的特征,但这种稳定性要符合时代发展需求、税制结构为适应国家宏观经济就要与时俱进。

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处在探索中建立过程中,而有关与之相适应的税制结构的理论研究相对滞后,使得现行的税制结构在着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尤其是在如何适应国家推进低碳经济方面。

如,碳税、环境税讨论了多年却一直未能出台,出台的资源税又存在涵盖面过窄和实际税负过轻的问题,对促进低碳经济的效果不明显。

又如,税收结构不合理,流转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超过了60%,而增值税的比例又过高,这就使得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为追求高财政收入而忽略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平衡,致使推进低碳经济便多停留在口头上。

2.税收公平原则未能得到充分的体现。

税收公平原则在部分地方的税收实践中,未能真正落到实处。

为了实现招商引资,一些地方政府在税负上采取了种种税收的优惠措施,使得外资企业与本地企业不在同一平等的起跑线上。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某些地区为了突出引资的成效,对外资良莠不分的统统“引进来”,使得一些重污染、高能耗企业堂而皇之的进入到我国,不仅给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也使得低碳经济步伐难以有效的推进。

3.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作用十分有限。

为了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促进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的成长,国家在企业所得税等方面对这些产业做出了一些特殊的优惠政策。

如对环境保护项目、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实行“三免三减半”;又如,对一些具有创新性的高新技术企业,采取重点扶持的措施,减免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

但实践的效果表明,这些税收优惠措施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成效并不显著。

究其原因,主要是推行的优惠政策主要侧重于对事后的利益让渡,针对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的经营结果进行减免,由此使得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与刺激作用十分有限。

1.财政收入增长缺乏动力。

上世纪90年代实施分税制以后,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收入呈现不同的特征,税基广与税源稳且便于征收的税种大多划归中央政府或由中央与地方共享。

而一些诸如车船税、契税等零散、难征的小税种划分给地方。

在某种意义上,这就使得一些工矿企业较少的地区存在着地方政府财力不足。

在追求政绩和gdp增长的压力下,地方政府往往以有形的手去干预市场对自然资源的配置和市场价格的机制,甚至部分地方还放任“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企业的随意发展,这同国家推进低碳经济发展的宏观政策显然背道而驰。

2.财政支出力度不够。

根据联合国就环境问题制定的研究报告,当一国政府治理环境污染的投资占gdp比重达到1%~1.5%时,便可在一定程度控制环境污染恶化的态势;投资比例达到2%~3%时,环境质量就得到大大改善。

欧美一些国家在上世纪90年代该比就达到了1%~2%。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治理环境方面的财政投入目前尚不足1%,财政在这方面支出力度显然与发达国家存在差距。

3.财政支出结构失衡。

为贯彻国家发展低碳经济的决策,不少地方往往注重表面文章,关注的重点是“废弃、废水、固体废弃物”的“三废”整治,缺乏长远的眼光与创新的思维,似乎实现“青山绿水”就是实现了低碳经济。

而对于创新型科技教育、人才的培养、产品研发、知识产权保护等投入,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殊不知这些正是低碳经济得以可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

促进经济良性发展的财税政策【2】。

摘要: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在实现经济持续增长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财政收入体制改革,已经使国家财政的面貌发生了明显变化,国家财政逐步走上良性发展道路。

本文分析了促进经济良性发展的财税措施,探讨了促进经济良性发展的财税政策。

关键词:经济良性发展财税措施财税政策。

财税小论文篇十五

通过查阅文献和对比了各国对增值税处理的方法,发现实施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基本上都是以税法为导向的“财税合一”的模式。增值税的会计的核算遵从税法的安排。这样对于增值税的日常核算缺乏相关的会计规范,相对来说更加随意。从增值税的现状来看,可以发现一些问题:。

(一)不符合会计信息可比性的要求。

1.同一企业内的存货成本缺乏可比性当前我国的购进抵扣法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控制核心的,由于进货渠道不同,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购入同样的存货,分别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导致了企业对于存货的入账成本缺乏可比性。

2.同一企业内的销售成本缺乏可比性当前我国对于出口货物实行的“免抵退”的政策,但是实际出口时抵扣或退税的税率要比之前征税的税率抵,这就使得不予抵扣或不予退还的税额计入到销售成本。而我国对于内销货物的销售成本不含税。这个差异导致了出口和内销的销售成本不可比。

3.同一货物对不同类型的企业缺乏可比性对于同样的货物,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发票不一样,使得小规模纳税人将价与税共同计入成本进行核算,而对于一般纳税人将价格(含价外费用)计入存货成本、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价税分离模式。这就导致不同类型的企业缺乏可比性。

(二)不符合配比原则。

实行“购进扣税法”对于进项税和销项税的确认原则不同,而且当期购进的货物在当期不一定全部销售,这就导致了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在时间和空间上的不配比。

(三)坏账损失中的增值税会计处理不恰当。

企业购进的货物如果发生非正常损失等,购进货物时的进项税额应当转出。但是企业由于销售货物而发生坏账损失,这部分坏账损失中所包含的销项税额却不予退还。这样会造成企业的坏账和增值税的双重损失。

二、改进方法。

社会上大都比较赞同的观点是:在增值税“费用论”的基础上,建立“财税适度分离”的会计模式。也就是说企业在计量、确认应交增值税(包含各个明细科目)以及申报纳税的各个环节上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执行;而在会计上对于收入、成本、资产、报告等方面的确认与计量不受税法的约束,只遵照会计准则来执行。前者属于税务会计的范畴,而后者属于财务会计的范围,二者相对独立。具体来说,在“财税分离”的模式下,借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除了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同时设置“增值税费用”和“递延进项税额”科目;将进项税纳入存货成本,将销项税纳入产品销售收入,从而使增值税得以进入利润表。使本期增值税费用与本期销售收入实现配比;期末对增值税的披露内容重新进行规定。对增值税费用化处理增强了财务报表的可比性,不仅使一般报表使用者得以全面了解企业的营利过程,而且能为政府制定和调整增值税政策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

三、可行性分析。

尽管诸多学者包括笔者在内都认为,增值税进行“财税分离”模式的改革,可以使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更具标准化,是会计信息更加明晰,增值税的征管高效化。但是基于我国当前的环境和发展现状,并不能迅速将“财税分离”的会计处理模式普及开来。具体原因如下:。

1.增值税税制问题如果增值税想要进行“财税分离”,需要以财务会计为基础进行计算。另外,直接法中的一些方法对增值税的记录起到更加有效的作用。但是,到目前为止它的征管并不像所得税那样借助会计资料,而完全依靠“发票”制度,以“发票”为基础的方法计算简单,不仅对于纳税人还是征收机关,其都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所以在不改变以“发票”制度为基础的模式下,我国目前的环境下无法真正实现“财税分离”模式。

2.增值税理论研究的偏颇很多学者到目前为止仍然认为,增值税并不属于生产流转环节中纳税人生产成本的组成部分,纳税人在财务报表中也不赞同将其归为费用支出,企业是充当的是“代理人”的角色,代政府征税,代消费者缴税。这种代理说被普遍企业所接受,进企业为了避免成为增值税税负的承担者,会上游企业和下游企业缴纳税款,进而形成一种纳税人之间的监督。“代理说”更多反映企业的纳税义务,而不能反映企业的增值税负以及由此而体现的纳税人意识。

3.我国法律及制度背景的影响从法律层面上来讲,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也就是成文法系,在大陆法系下,法律以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行政法规等。从我国现行的体制来看,财政部下设有税政司和会计司,也就是说是我国的税收工作与会计准则制定都是由财政部来完成的。再这样的条件下,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必然不可能完全脱离税法的影响,两者实现真正的独立也难以达到。

4.国际范围内缺乏借鉴当今国际范围内实施增值税的国家中,仅有英国制定了增值税会计准则,尽管该准则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有了统一的规范,但在它的表述中可以看到,它也是将增值税视为最终由消费者承担,其会计处理也是体现企业是纳税人,也就是代理人,而不是负税人。它的处理同样遵从增值税价外计税的流转形式。相比之下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均没有对增值税会计进行研究。我国要进行改革,能够借鉴的比较稀少。

5.我国目前的增值税还未稳定相比于所得税由产生到现在经历了百余年,而且“财税分离”模式是在所得税的征管各方面完全稳定的条件下进行的。而“营改增”改革到目前为止没有改革完毕,再这样的不稳定的局势下实行增值税的财税分离势必造成征管混乱。另外,增值税所实行的多档税率使得增值税的征收会对市场运作和纳税人的资源配置决策产生一定的干扰,对“财税分离”模式改革起到了阻碍作用。

四、总结。

“财税分离”模式是目前解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的最好的解决方法。但是由于当前“营改增”改革的进行使得增值税并未处于稳定的时期,而且在制度、法律、经验等方面都没有得到全面的统一。所以在当前的环境下,进行“财税分离”模式改革还是比较有难度的。

财税小论文篇十六

摘要: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为了优化资源配置以及做大做强,而采取以企业改制或者改造企业资产、负债重组以及股权重组为主要形式的企业重组。

通过企业重组,能够有效实现企业各类资源的优化配置,是现阶段常见的一种企业战略。

在企业重组中,不仅涉及企业资产、负债以及股权重组的会计处理,更涉及企业所得税等纳税处理。

在我国新会计准则的影响下,对于企业重组中设计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关会计及税务处理问题还不能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

本文通过分析企业重组内涵,探讨企业重组中有关资产重组、债务重组两个方面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以及企业重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

新会计准则的推行,对于企业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它旨在实现我国会计行业和世界接轨,促进我国企业健康长远发展。

这对于企业重组中有关会计和所得税具有直接的影响,在新形势下,企业如何做好重组过程中的会计和所得税处理工作,实现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是企业重组考虑的重点问题。

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面临着各种机遇和挑战,企业重组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种优化资源配置的行为。

它主要指的是经济主体的组织机构变动,企业改制或者改造过程中的资产、负债以及股权重组的行为。

结合企业重组的性质和具体方式的转变,会导致原公司产权、组织结构以及管理结构的变化,各国经济环境以及企业重组的发展历程不同,对于企业重组的解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在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不断的发展和成熟,确定了企业重组的地位,主要指的是在遵循法律法规以及经济规律的前提下,根据市场需求以及企业的发展需要,实现组织结构以及资源的重新组合分配,为了达到优化企业资源的目的。

企业重组的主要形式是生产要素的兼并和收购,出售甚至整体的售卖以及宣布破产等形式实现企业重组。

根据市场经济环境以及企业改造的目的,企业选择不同的重组方式,但是企业的重组模式无外乎以下几种:资产重组、负债重组、股权重组以及管理结构的重组。

资产重组主要是通过新的资产组合形式,企业可以对企业资源进行重新优化配置和重新组合。

负债重组主要是指负债责任转移或者债转股转移,这就表明负债重组和股权重组密不可分。

这一些列的重组行为都面临会计处理以及所得税处理等问题。

本文主要是探讨企业重组过程中,资产以及负债重组中所遇到的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

企业重组中有关资产处理,可以是企业原所有者与外部主体对企业资产进行重新分配和组合的过程,也可以企业内部对于企业资产进行重新分配组合。

实现的形式主要分为,企业资产置换、股权转让亦可以是企业的收购兼并。

由于涉及的范围很广,本文对资产置换为例进行说明。

资产置换是企业资产重组的重要方式,其内容主要包括整体资产的置换以及整体资产的投资。

整体资产置换,是在企业双方均保留的情况下,将企业将企业内具有独立核算能力的机构或者企业全部与其他企业进行整体的交换。

在置换过程中,企业双方要结合交易发生时公允价值销售和购买资产,对其进行会计处理以及所得税处理。

在会计处理的过程中,要以新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并购过程中,关系到具有商业性质的以及公允价值,进行可靠计量,并进行会计入账,不能进行可靠计量的,进行账面入账,双方在会计处理时,要以资产销售的形式,确定企业双方的所得或者相应的损失。

整体资产投资,是企业保留重大事项决策权的前提下,将具有获利能力的资产投入到其他的企业。

整体资产投资属于单方面的,受资方企业接收到的资产转变为自身的资本公积,资方将这一部分资金计入投资成本,公允价值与实际成本的差额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

关于资产重组的纳税问题,主要涉及免税重组,这也是初期考虑的重点问题。

对于一些不能实现免税重组的,所得税处理则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考虑,对于置换和投资方式的资产重组需要按照投资和公允价值销售两个业务来进行所得税处理,对于重组产生的超过企业当年纳税所得额一般以上的,所得税通过递延税款在5年内,平均计入各年度的企业纳税所得额。

2.债务重组中的会计处理和所得税问题。

新会计准则中对债务重组进行了重新定义,指的是债权债务在双方经营条件下修改负债条件的活动,其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主要体现在一下两个方面。

新会计准则对债务重组的范围进行了重新规定,使其更加具体明确。

其在会计处理方面也发生了变化,主要体现在会计处理的方法变化,以及公允价值的使用的变化[1]。

首先,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化,在老版的会计准则中,规定了在非现金方式清偿债务的过程中,对于账目的价值大于转让价值时,差额债务方将其算进资本公积科目内。

新的会计准则对其做了相应的调整,规定债权方在让步的前提下,债务方少偿还债务与应偿还债务的差额应计入营业收入内,这里面不涉及所得税的变化,那么在债权人的利润表中,利润的水平也会因债务的差额变化而发生相应的变化。

第二,公允价值的变化,在旧的会计准则中,相对于非现金资产进行债务偿还,债权方和债务方都需要通过账面价值入账,然而在新会计准则下,由于公允价值的引入,非现金债务偿还需要在公允价值下计量,这样就会产生相应的公允价值和账面债务差额,这部分差额则计入当期的损益。

债务的重组是对于债务方来说是债务的优惠,这部分所得就是债务所得的优惠额,在具体的会计处理中,债务方将这一部分优惠记为营业收入,债权方将这一部分损益记为营业支出。

在新准则下关于债务重组的所得税问题。

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方法和计量依据发生了变化,而发生的这一变化会导致债务重组中债权方和债务方的利得和损失。

这也必然影响企业所得税等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对企业债务重组中的所得税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

在新办法中规定,企业债务重组收益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确认,通过确认能够及时的处理收益产生的所得税问题,大大减少了以前企业债务重组中的纳税调整出现的相关问题,在此基础上,企业通过现金等资产转债务的债务重组和其他条件的修改重组进行所得税处理。

国家财税59号文件出台,企业的期待税收政策为企业实现企业重组打开了一条新的特殊途径,能够减轻企业重组的财务成本以及现金流,但是税收政策以及相关操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2]。

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第一,企业重组交易中,大多数为非现金交易,和现金交易不同的是,非现金交易的形式是双向的,容易形成一方主体认为可以适用于特殊税处理,而另一方主体认为不符合特殊税处理的矛盾存在。

这种认识的差异使特殊税处理遇到诸多困难,所以在税收政策应早日制定相关规则,明确企业重组的性质。

第二,在企业重组的各种事项中,企业重组资产一般具有的多样性和多元性,并且构成各种复杂的组合关系。

如果当事各方认为对全部重组行为都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会导致特殊税务处理在实践中很难进行。

总之,企业重组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会随着企业企业追去资源的优化配置会进一步推广和扩大,期间在国家新财会准则的框架下,其财税处理是重点内容之一。

企业双方如何是实现加强会计处理以及所得税处理,直接影响到企业重组的效果。

参考文献:

建设生态西藏的.财税对策【2】。

财税小论文篇十七

摘要:当今经济形势下,市场疲软,竞争加剧,企业如何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纳税筹划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主要通过一些印花税案例来谈谈印花税的纳税筹划。

关键词:印花税;纳税筹划。

1988年8月6日国务院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并于同年10月起施行。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税源广泛,征税普遍;税率低,税负轻;自行完税,征收简便。虽然印花税的税负较轻,但对于经常发生印花税应税行为的企业而言,如何进行印花税的纳税筹划仍显得尤为重要。

一、恰当签订合同。

依据印花税条例规定:各类经济合同订立后,不论合同是否履行,都应按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依照不同项目的适用税率,计算交纳印花税。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对订立合同进行印花税纳税筹划的重点之一是:恰当的签订合同,选择低税率的项目。下面通过例子来说明其具体做法。

例1:郑州市某服装厂接受本市酒店的委托,负责加工一批工作服,总价值为100万元,其中加工所需原料为70万元,配料为10万元,加工费为20万元。

因为购销合同的印花税率为0.5‰,加工合同的税率为0.3‰,合同的签订方式不同,其适用的税率就不同。其纳税筹划方法为:

(1)按总价值签订加工合同,未分别注明材料费和加工费,其应交纳印花税为:

应纳税额=100×0.5‰=0.5(万元)。

(2)按总价值签订加工合同,但合同中分别记载材料费和加工费的,其应交纳印花税为:

应纳税额=80×0.3‰+20×0.5‰=0.34(万元)。

(3)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只就加工费部分签订合同,则其应交纳印花税为:

应纳税额=200×0.5‰=0.1(万元)。

第1种签订的合同没有分别注明材料费和加工费,因此按加工合同计税,税率为0.5‰,税负最重;第2种签订的合同分别注明材料费和加工费,适用不同的税率,材料费按购销合同计税,加工费按加工合同计税,比第1种的税负轻;第3种是按照委托加工合同计税,仅对加工费计税,税负最轻。可见合同的签订方式不同会对企业的税负造成影响。

二、降低计税依据。

对订立合同纳税筹划的另一重点是:降低计税依据。下面通过例子来说明其具体做法。

例2:郑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5月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a工程施工合同,金额为9000万元,合同签订后,缴纳了印花税。由于该工程建筑图纸做重大修改,5月,工程竣工时实际工程决算金额为6000万元。该公司于205月又与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乙工程建筑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8000万元,以甲工程多缴印花税为由,冲减合同金额1000万元,然后计算缴纳印花税。

虽然存在甲工程合同金额减少等现象,但该公司以冲减后的金额为依据,缴纳印花税的做法但不对的。因为,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具有行为税性质,即凡发生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就必须依照印花税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而不论该合同是否履行,以及是否发生变动。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发生,应计算缴纳印花税,但如果合同未载明金额的,则先按每件5元贴花,待合同执行后按实际金额计算贴花。因此其纳税筹划方法是:尽可能先签订框架合同,或签订不确定金额或确定的合同金额较低的合同,待工程竣工时,按实际工程决算金额计算交纳印花税,这样就可少交或避免多交印花税。

三、巧下订单。

例3:郑州市开发区一从事家具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甲,月收到如下订单,并承接了业务:

1.收到来自国内丙企业的订单,订件a家具,年2月交货,货到付款。

2.收到来自美**公司乙企业的要货单,要货内容包括3000件玩家具b,2013年月1月30日之前发货。

3.企业还通过互联网,收到来自法国的丁企业的订货单,订5000件家具c,月底发货,预收订金。

分析有关印花税法规定:

1.供需双方当事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供需业务活动中,由单方签署开具的只标有数量规格、交货日期和结算方式等内容的订单或要货单,如果双方当事人不再签订购销合同,而以订单,要货单等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虽然该订单或要货单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其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2.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在经济活动中分属不同的独立法人,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相互之间开出的订单、要货单、要货生产指令单等,应视为普通企业之间的业务,均应按规定贴花。

3.在对供需双方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互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

因此对上述第1、2笔业务,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和要货单都符合印花税法的规定,都应缴纳印花税;对上述第3笔业务,由于该外商投资企业尚未与对方签订正式的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2]程辉.小小印花税筹划有技巧.财会信报。

财税小论文篇十八

摘要:乡镇是我国最基层的行政单位,是城市和农村的连接点,在农村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

乡镇财税是我国整个财税体系在基础的层级,乡镇基层单位对于财税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对我国的财政预算以及国家政策的落实有着重要的意义。

随着乡镇财税制度的改革和乡镇行政机构综合配套改革的不断深化,如何更好的加强乡镇财税财会管理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然而,现阶段我国乡镇财税财会方面还存在着制度不合理,管理不规范、不到位的现象,对乡镇基层单位的正常运行,基层财税的监管以及社会稳定造成比较严重的影响。

本文从我国乡镇财税财会管理的现状以及其存在的问题出发,详细分析了加强乡镇财税财会管理的重要性,阐述了一些加强乡镇财税财会管理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乡镇基层行政单位财税财会管理。

一、引言。

近年来,关于我国乡镇财政出现巨额亏空的说法屡见不鲜。

早在,中国官方就对底以前乡村两级自身的各种债务、债权和担保形成的各种债务进行一次彻底清查。

虽然至今仍未知确切的结果,但中国基层政府的负债状况惊人应是确凿无疑。

因此,具体到了解我国乡镇财政的实际现状,探讨我国乡镇财税财会管理存在的问题,提高我国乡镇财税财会的管理水平,改善我国乡镇基层单位财政状况,以促进我国乡镇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就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

二、我国乡镇财税财会管理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预算环节缺乏必要的规范性。

财政预算是政府活动的一个计划性的反应,它体现了政府及其财政活动的范围,政府在一定时期内所要实现的目标以及对未来一段时间内收支安排的预测、计划等。

有利于促进政府财政资金的合理有效利用。

但是,目前很多乡镇财政预算缺乏一套合理的批复、调整及执行的程序规范。

如:在预算编制时,预算资金往往仅限于财政预算内的资金,而忽视非税收入的预算资金,导致预算编制不全面;在预算调整方面,部分乡镇在调整预算时,缺乏必要的审核批准程序,导致很多预算调整没有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就随意更改;在预算执行上,也并没有根据财政预算制度对预算资金进行合理规范的使用。

(二)财税管理与会计审核不相符。

会计审核作为财税管理的必要手段,必须要与财税管理相配合,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乡镇财政的正常稳定运行。

但是,在实际工作当中,由于乡镇行政机关财务管理体制的.不完善,而乡镇所属单位的财务大多又较为琐碎复杂,财政会计核算的难度相对较大,这就导致财政管理与会计审核不相符,造成账目内容不规范、混乱、不真实等情况出现。

(三)对于专项资金的监管不力。

所谓专项资金,是指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行政事业单位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一般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并需要单独报账、单独结算的资金。

然而,由于乡镇基层单位对于专项资金监管力度不够,导致普遍存在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现象出现,在实际工作中,专项资金也未按要求进行单独核算,多是混在经常性科目中,致使专项资金未能发挥其该有的作用。

三、加强乡镇财税财会管理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乡镇财政预算管理体系。

一套健全的乡镇财政预算体系是乡镇财政资金的合理有效利用的必要保证,针对乡镇财政预算中存在的批复、调整和执行过程的不规范的现象,首先应完善预算组织体系,加强财政预算程序的规范性。

在预算编制上,预算编制政府的税收收入的同时,也要加强政府非税收收入的预算编制,尽可能做到预算编制的全面性;在预算调整中,应严格界定预算调整的适用范围和调整程序,并严格执行,严厉杜绝随意更改的现象;在预算执行上,也要加强监督机制,对预算资金的落实到位情况予以监督。

(二)将会计审核与财政管理相结合。

制定一套适合乡镇财政管理的会计审核制度,规范财务审核。

在具体的执行上可以实行财务所长复核,会计记账,出纳管钱的相互制约机制,对于票据的统一管理、账户的设置、采购的统办以及集中支付都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以加强会计核算的规范性,确保会计审核与财政管理相统一。

(三)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力度。

专项资金是政府发挥调控功能,集中财力办大事的重要手段,对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所以作为乡镇基层单位应加强对于专项资金的监管力度。

首先,应该完善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建设,对于专项资金设置单独的会计账目,并且对于专项资金的去向要设置支出明细,避免将专项账目混在经常性科目中造成核算困难。

同时,要加强专项使用的规范性和合理性,做到谁使用,谁就要管理负责,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坚决杜绝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现象,对于违反专项资金监管制度的责任人要进行相应的惩处追究。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乡镇财税财会管理方面还存在着一点的问题,这需要不断加强深化我国乡镇行政机构和财政管理制度方面的改革,提高乡镇财税财会管理的水平,改善我国乡镇财务状况,以适应我国社会和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徐霞.浅谈乡镇财税财会管理工作的现状和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1)。

[2]肖丽君.谈乡镇财税财会管理工作的现状和对策[j].东方企业文化.(05)。

[3]刘金红.加强县乡(镇)财税财会管理工作的对策[j].经济师.(09)。

[摘要]乡镇财税在我国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也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但是当前我国乡镇财税管理状况并不乐观,并且仍然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亟待解决,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乡镇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

因此,加强对我国乡镇财税的管理力度在当前阶段是尤为重要的事情。

本文主要从我国目前乡镇财税管理的现状着手,并就如何强化我国乡镇财税管理进行探究和分析。

[关键词]乡镇财税;国民经济;管理;强化。

我国行政级别众多,各行政级别对其地区的财税管理状况之间关系着我国国家的综合财政和税收管理状况。

在我国,各地区的税收是我国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是国家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凭借国家特有权利,遵照法律相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向我国居民或者非居民强制收取的金钱或实物课征。

乡镇是我国众多行政结构的最低一级,也是我国数量最多、分布最广泛的行政机构。

乡镇财税是我国财税体系中最基础的级别,对乡镇及农村的发展都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强化乡镇财税的管理力度,对维护乡镇社会稳定、提高乡镇发展效率,甚至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综合发展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

但是正因为乡镇是我国最低一级的行政单位,其各项管理也是属于我国行政级别中最薄弱、最不受重视的,因此在乡镇的财税管理过程中就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桎梏着我国乡镇的发展,腐化着基础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必须得到相应的解决。

1我国乡镇财税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1我国乡镇财税管理缺乏完善的相关制度体系。

财税小论文篇十九

(一)国家层面的现状。

近年来国家对“三农”问题十分重视,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与农村金融发展以及小额信贷有关的财税政策,总结起来看,国家的财税政策具有如下特征:1、对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农村小额贷款“业务”进行补贴,特别是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本身以“商业化”经营为主,国家的目的在于鼓励开展农村小额贷款这项业务。由于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至今没有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国家至今没有制定针对它们的财税优惠政策。2、国家已经开始对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的公益性小额信贷给予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是国家针对“小额信贷”实施的财税政策的重大突破,但目前对于具有“商业化”和“草根”背景的小额贷款公司国家尚未出台财税优惠政策。

(二)地方层面的初步探索。

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主要由各地地方政府负责,一些地方政府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财税政策支持方面的探索,经过调查,搜集整理,我们发现主要有天津、江苏、浙江、贵州和内蒙古地方政府出台了相关财税支持政策。江苏、浙江等发达地区农业经济所占比例较低,中小企业有相当大的地位,地方政府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手段,背离小额信贷为低收入者和微型企业服务的初衷,严格地说很多小额贷款公司是在对中小企业贷款,而中小企业贷款与小额贷款是有差异的,它需要国家出台另外的政策措施。

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财税政策缺失的影响。

(一)社会福利损失。

当前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沉重税负导致机构竞争力日益下降,而且压制了小额贷款供需双方的交易意愿,造成社会资源的无谓损失,对整个社会产生一种资源浪费。高税负导致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不提高贷款利率从而获得稳定收益,这不仅加重了农户的利息负担,也使借贷双方可能存在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更加严重。更重要的是,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对象是农民、个体工商户等资金匮乏人群,他们对投资收益的要求也不高,获得贷款以后一般也是投向利润率较低的农业生产和相关领域,高昂的融资成本将极大限制他们借款的积极性,甚至迫使他们不得不放弃小额贷款,从而被排斥在有效需求者范围以外,而融资成本稍微降低可能会大大提高他们借贷的积极性。从经济学理论可以知道,因为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人群对贷款的需求弹性很大,沉重税负引发的福利损失就会更大。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润限制。

根据2010年中国小额信贷机构竞争力发展报告提供的数据,目前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收益率在5%—10%之间,有的还出现负数净利润,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相比较低。截至2011年6月末全国有356家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亏损,占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总数的10。58%,全国小额贷款公司的总体年均资本利润率为7。76%。为了获取利润,一些小额贷款公司突破国家允许的界限采取变相的办法收取高额利息,使社会公众对小额贷款服务“三农”产生很大的质疑,非常不利于我国整个小额信贷行业的发展。

(三)外界投资者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积极性受挫。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服务属于边缘性金融业务,虽然从事的是金融机构的业务,但在法律上不属于金融机构。银监会不赋予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财政部的`相关财税政策也只针对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农村金融机构。但政府在财税政策上对专业性小额贷款公司不重视,让广大民间投资者看不到很好的发展前景,导致他们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兴趣降低。

(四)小额贷款公司服务目标偏移。

小额贷款公司至今尚未获得金融机构的地位,也不能享受相关的财政、税收等优惠措施,直接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成本,迫使小额贷款公司为了获取收益而增加单笔贷款规模,获取规模效应。这必然导致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目标偏移”问题,贷款投向以中小企业为主,“三农”贷款比例很低,而且短期贷款所占比重很大。

三、小额贷款公司财税政策改革的总纲性规范。

(一)财税政策上升到国家层面。

目前我国各地积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并在财政上给予相应的支持,但就如何减免税费、减免哪些税费等等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占主导的仍然是地方性制度和指导意见。而地方性的政策具有地域局限性和不稳定性,其实施状况得不到很好的保证,不利于其稳定发展和政策的全面推广。应该尽快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和“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制度实施范围,享受与村镇银行等三类金融机构平等的待遇,建立一个促进小额信贷公司在服务“三农”道路上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新型财税支持政策有别于传统。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需要的新型财税政策应该注重培育农村金融市场的作用机制,在强调基于小额贷款公司对农村金融业务的参与和贡献的基础上发挥财税政策对市场失灵的补充作用,补贴不能影响市场机制的发挥,不能与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化发展方向相背离。而且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某些财税政策应该具有时效性,要在适当的时候退出,主要的在于增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而不是提供永久性优惠或者免费午餐。

四、小额贷款公司财税政策改革的对策建议。

(一)设计小额贷款公司有效财政补贴机制。

我国应该改变将小额贷款公司排斥在国家补贴政策范围以外的局面,从国家层面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财政补贴,而且财政补贴要注意短期与长期相结合,允许市场机制发挥正常作用,增强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小额贷款公司在成立初期的固定成本较高,无法在短期内降低贷款成本,所以应该在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初期由财政补贴部分开办费用;为了防止小额贷款公司为追求利润而大幅度扩大贷款规模,出现“弃贫择富”的目标偏移情况,应该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长期补贴,解决因为较低贷款规模而带来的高成本问题。在长期内由财政补贴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成本与贷款利率之间的利差损失,根据农户贷款或涉农贷款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贴,建立小额贷款风险补贴机制,缓和小额贷款公司目前“高风险、低回报”的矛盾,增强其盈利能力,服务于普惠制农村金融建设。

(二)实施小额贷款公司税收优惠政策。

鉴于我国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税负沉重,应该从国家层面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优惠力度。

1。针对性地减免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税种,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退税机制。

2。构建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税收优惠的中央、地方分担制度,中央财政应当考虑对经济不发达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营业税的减免带来的缺口进行转移支付,而经济发达地区由于财力雄厚,可以由其财政自行承担。

3。为更好地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农户和微小企业,可以通过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社会绩效管理,对农户贷款和微型企业贷款比例较高、具有良好社会绩效的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财政支持建立和完善小额贷款担保机制。

应该大力尝试利用财政资金构建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应存放于指定的金融机构并交由银监会进行监督管理并指定严格的实施程序交由政府部门执行。这样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更有保障,更愿意为农民提供贷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政府可以出台相关优惠制度引导民间资金建立小额贷款担保机构,鼓励担保机构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服务,对于以优惠利率向农户贷款,或者以优惠担保费率为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提供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应该按照贷款额度和担保责任额度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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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小论文篇二十

摘要:业务招待费是每个企业都会发生的一项费用,如何合理划分业务招待费,做好业务招待费的税收筹划和正确的会计处理,规避法律风险是每个企业都应该考虑和重视的问题。

关键词: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得税;税务管理。

业务招待费的含义就是当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的时候,拓展业务所产生的成本,同时属于公司在缴纳所得税中比较重要的部分,如何正确的列支,就需要会计对的相关会计规定和税法相关规定都要有全面的了解,在日常财务核算中正确列支了,才能在税前扣除,因此要引起财务人员的高度重视。

一、业务招待费范围。

传统的概念中,业务招待费就等同于餐费,实际不然,虽然在会计制度和税法上都未有明确的范围,总结实际业务业务招待费的范围如下:

(一)与企业业务相关的宴请和工作餐支出,主要是指外部交际应酬的相关费用,区别于员工的午餐和一些个人消费。

(二)与企业业务相关的礼品赠送,主要是指正常的业务赠送,区别于给客户的回扣等非法支出。

(三)与企业业务相关的参观费用、客户的差旅费用等,主要是客户考察和公关过程发生的正当费用,区别于企业员工的差旅费及旅游成本。

(四)跟企业业务相关的当业务员进行出差活动的费用支出,邀请客户及专家产生的差旅费用等。

二、业务招待费与相关费用的会计处理。

(一)各种渠道发生餐费的会计处理。

很多财务人员看到餐费就计入业务招待费,其实是不正确的,要根据餐费产生的缘由来分解到对应的会计科目,具体分解如下:

1.职工福利性质的餐费:企业自办的食堂或未办食堂统一就餐的午餐支出,作为职工福利支出,如果是按标准发放的午餐补贴,应计入职工工资,不能列入职工福利费的支出。

2.工作餐费: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必要的工作餐费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如果员工出差过程中产生的个人用餐费用,应计入差旅费;如果召开会议过程中产生的餐费,应计入会议费;召开董事会产生的餐费应计入董事会费;以上的列举都要非常合理,不能随意归集。

在日常财务核算中,对大额的餐费一定要补充好原始单据,对招待时间和地点、商业目的等做必要的补充说明,以免时间长了,在年终汇算清缴或税务稽查时不能说明其用途和真实性,造成税前不能扣除。

3.出差中发生的餐费:正常的出差餐费补贴是可以计入差旅费的,但出差过程中发生的宴请客户的费用则不能计入差旅费,只能计入业务招待费。

会议费中可以列支合理的招待费用,但很多企业有意无意的将部分不合理的业务招待费隐藏在会议费中,在近几年的税务稽查中会议费早已成了关注的重点,其中也不乏一些商业贿赂的存在。

在日常核算中,要注意会议费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当中第五十二条条例,在进行经营管理活动的时候当纳税人付出了一定的费用,其中包括会议费用以及出差费用,公司需要向税务部门出示相关证明材料,纳税人需要提供真实合法的票据,不然不能在税前进行扣除。

需要通过会议的人物、地点、时间、目标、内容、费用要求以及支付票据等材料来证明会议费用。

在进行常规核对的时候要采集相关的资料数据,避免税务稽查时对会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三)业务宣传费与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

业务宣传费的含义就是当公司进行宣传业务的时候所损失的成本,一般来说就是在媒体外的广告推广费用,其中包括公司在礼物以及纪念品上印有公司标志的费用。

在核算“业务宣传费”的时候包括展销会议、洽谈业务会议的各项吃住费用以及从各合法途径得到的产品作为礼物向客户派发,这就需要在日常核算中对礼品、纪念品等要一个区分,不能一律进入业务招待费。

(一)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比例。

从推出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中可以看到,当公司的业务接待费用用于生产经营的时候,招待费根据数额的60%进行扣除,同时不能够高于该年年度收入的5‰。

考虑到筹建规划中的特殊程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第15号)条例,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同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1.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需要扣除其他折扣和销售退回后的净额,其中接受捐赠、体现在资本公积内的'重组债务盈利以及根据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其他收入都算作是其他业务收入等符合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是指会计上不作为收入而税法上确认为收入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2.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所得到的股权转让收入、利息还有红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8条条例,针对企业总部以及创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股权的公司,能够根据在进行投资活动所得到的股权转让收益、利息还有红利,通过一定比例来进行业务招待费的扣除。

其中,只能计算在进行投资活动所得到的股权转让收益、利息还有红利,不能算上根据权益法进行核算的账面投资收入,还有根据公允价值来计算的相关的公允价值变动。

3.对收入进行查漏补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第20号)第一条条例,对收入进行查补能够抵消其他会计年的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第29号)明确了如何对税收数额进行确定填报。

从条例来看,查漏补缺的收入属于销售收入,跟其他业务收入以及主营业务收入类似,所以在补充申报时需要算入“销售收入合计”中,因此能够用于业务招待费计提。

由于从税收的角度上已经把收入进行确认了,所以能够作为扣除基数进行税收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第15号)第五条条例,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发生广告费用以及业务宣传费用的支出全数算作公司的筹办费用,同时在税前进行扣除。

另外,当公司在筹办的过程中产生了费用的时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8号)第九条条例处理,也就是在新税法的规定中在不被确定的费用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能够在经营之后全数扣除,也能够进行相关处理,不过不能随意更改方法。

四、业务招待费的财务管理。

(一)合理预算业务招待费。

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业务招待费进行了双重控制,采用实际发生额60%和营业收入的5‰之间孰小的原则,将这个扣除原则进行数学计算,假设营业收入设为x,业务招待费设为y,将双重控制两者相等,即:5‰x=60%y,得到y=8.33‰x,那么在8.33‰这个临界值上,做到了用足了业务招待费,同时也做到了最少的业务招待费汇算调整。

我们将上述计算公式进行举例来应用,让大家有更直观的感受,假设a公司的营业收入为5000万元,按照8.33‰的临街值来计算,临界值为41.67万元,如果20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41.67万元,调整是一样的,我们通过三组数据来看实际税负:

1.假定年的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41.67万元,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来计算,则基数可以扣除的为25万元,按照营业收入的5‰计算可扣除的是25万元,按照孰小的原则,实际可扣除的为25万元,则调增的为16.67万元,按照目前所得税率25%计算,要缴纳的所得税是4.16万元,税负为4.16/41.67=10%。

2.假定2015年的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60万元,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来计算,则基数可以扣除的为36万元,按照营业收入的5‰计算可扣除的是25万元,按照孰小的原则,实际可扣除的为25万元,则调增的为35万元,按照目前所得税率25%计算,要缴纳的所得税是8.75万元,税负为8.75/60=14.58%。

3.假定2015年的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20万元,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来计算,则基数可以扣除的为12万元,按照营业收入的5‰计算可扣除的是25万元,按照孰小的原则,实际可扣除的为12万元,则调增的为8万元,按照目前所得税率25%计算,要缴纳的所得税是8万元,税负为2/320=10%。

对以上数据分析得出,当业务招待费超过营业收入的8.33%时,税负在不断加大,如果低于营业收入的8.33‰时,税负始终会保持在10%左右。

在年度预算时,根据预算的营业收入来计算业务招待费临界点,进行合理的预算控制。

(二)业务招待费内部控制。

业务招待费的内部控制主要从报销制度、预算、事前审批、报销审核、监督等方面着手,业务招待费的内部控制,不能仅仅依靠财务部门,要从上到下都要高度重视。

各部门要重视预算执行,财务在日常审核中要加强对票据审核,附件要完整,关于票据开具的明细,要进行事前规范,比如会议餐费将整个会议的费用全部开具为“会议费”、培训中的餐费直接开具为“培训费”、业务宣传中的有限开具为“业务宣传费”等等,从原始票据上来规范,才能在核算时明确计入相关费用,当然一切的前提是真实的费用,而不是为了规避而规避。

在预算执行中,加强预警,做好业务招待的内部控制,不仅仅是为了加强税务管理,也让员工养成良好的节约习惯,敬畏公司的每一分钱,用好公司每一分钱。

五、业务招待费日常管理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合法性是业务招待费税收筹划的前提。

日常涉税管理中,一般都要进行税收筹划,合法性是筹划与逃税、偷税的根本标志,将业务招待费隐藏在管理费用-其他等科目都是不可取的,包括虚列一些会议费等,一切前提都是要真实的费用,而不是弄虚作假,一旦税务稽查这些问题都会暴露,一旦成立,将面临企业信誉和补税的风险。

(二)建立良好的税企关系。

业务招待费的的核算必须满足“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这些都需要税务部门的认可,日常核算中,财务人员拿不准或是有疑问的时候,都需要及时咨询税务相关人员,良好的税企关系保证了与税务的良好的沟通,为降低涉税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公司要重视业务招待费的管理,一方面要做好日常财务核算,准确的判定是否属于业主招待费,将统计数据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做好与预算的对比及分析工作,避免业务招待费的急剧增加。

另一方面要做好业务招待费的税收筹划,要利用:“拉长企业杠杆”,消化超标的业务招待费。

参考文献:

[1]詹奎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应税所得政策解析[j].潍坊学院报,2010(03).

[2]戴文琛.企业业务招待费的筹划管理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5(19).

[3]赵诗云,刘厚兵.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应注意五细节[j].注册税务师,(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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