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饲养管理制度篇一
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内的宠物饲养与管理活动,建设良好社区环卫环境,预防宠物扰民、伤民及宠物疾患引起的人畜交叉感染而危及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构建文明和谐社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省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借鉴其他省、市及单位社区管理经验,根据绝大多数社区居民的反映与强烈要求,结合社区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内的宠物管理职能部门为物业管理部门,宣传、水电、房屋管理及社区委为协助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宠物,目前仅指:宠物狗、猫等可供观赏、逗乐玩耍的法律允许私人饲养的四肢小型动物;家禽、家畜包括猪、马、牛、羊、鸡、鸭、鹅、食用鸽等依法可食性动物。
第四条、本社区内不提倡、不鼓励、不支持饲养宠物,个别执意饲养者需按地方政府有关宠物管理规定办理理相关手续并在物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社区内禁养大型犬、烈性犬及家禽、家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社区内所有常住户、暂住户及门面经营等工商业主。
第二章分则
第六条、本办法许可饲养的宠物必须在自家户内饲养,不得在户外饲养与遛、放,且出入社区区域不得着地。
第七条、饲养宠物者必须保持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在社区内丢弃宠物与宠物粪便,不得扰民。
第八条、未办理宠物饲养手续并在物业登记的宠物一律不得进入社区,进入社区必须提供相应证件接受物业管理部门检查。
第九条、物业管理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常态化巡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者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条、社区内流浪狗由物业管理部门进行扑捉处置。
第十一条、饲养人或管理人每月需要向物业管理部门交纳垃圾清理费30元,交款期限为每月底前。
第三章罚则
第十二条、对宠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社区委不予低保评审申报并不给予任何困难补助、补贴,已经享受低保待遇的,由社区委报经主管部门予以取消。
第十三条、凡在社区内不按规定饲养或饲养禁养犬只、家禽家畜等,一经发现经劝告拒不改正的,对该户水电、物业等费用一律市场化收费并取消各种补贴;住房承租户违反规定的一律处罚住房出租户,同时由物业等部门对禁养犬只、家禽家畜强行清理,所有处理结果均在社区内张榜公示。
第十四条、确定市场化收费对象后,对其拒不交纳费用的,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
第十五条、社区内鼓励、提倡居民对职能部门、饲养或管理的宠物进行监督,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职能部门接到举报后必须立即落实处理,并公布查处结果。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者,除给以上述处理外,取消其参加社区组织的各种评比、评选、奖励等活动资格(公司员工参照此执行),并载入不良记录名单。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zz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__年2月7日起执行,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饲养管理制度篇二
廉租公寓内养犬容易引发许多事端,破坏绿化,污染环境,造成邻里纠纷,甚至诉诸法律,故不提倡养犬。如确实需要,请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为了维护各使用人的利益,我公司摘录了《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中部分条款结合本廉租公寓的实际情况,制订如下管理办法,请各位使用人遵照执行:
廉租公寓内严禁违章养犬,违章养犬者,物管公司有权将此犬送交杭州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犬类主管部门)处理;
(二)凡饲养犬类的单位和个人,每年必须凭市犬类主管部门发给《养犬许可证》及市兽医卫生防疫部门发给《犬类免疫证》至物管处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登记手续者,不予携带进入廉租公寓;
(三)除领证、检疫、免疫接种和诊疗外,禁止携带犬类进入道路、广场和其它公共场所;
(四)因犬类领证、检疫、免疫接种和诊疗而需携犬进入道路、广场和其它公共场所,则应束以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采取防止犬类咬伤他人的措施;
(五)犬类在道路、广场、绿化和其它公共场所便溺的,携犬者应当立刻即予清除;严禁随意引犬至户外公共绿地排泄粪便。
(六)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等公共交通工具,管理员有权拒绝并向物管处备案;
(七)犬只伤人或致人患病的,养犬人应当将被伤者送至卫生防疫部门诊治,依法负担全部医疗费和赔偿损失,并由犬类主管部门捕杀或没收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及经济处罚。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暂扣犬只,对养犬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
1、携犬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2、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
3、养犬侵扰他人正常生活,经教育不改的;
4、不按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
5、养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粪便未及时清除的。
违反《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养犬户,经劝阻无效,任何住户、任何单位和部门都有权向犬类主管部门举报。
饲养管理制度篇三
为美化净化住宅居住环境,防止病疫传播,保障住户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制订本规定。
1、禁止饲养鸡、物、猪、猫、肉鸽等以食肉或观赏为目的的家畜、家禽。
2、饲养观赏鸟、信鸽,不得占用楼道、楼梯间、天台等共用地方,不得在外墙和防护、防盗网外部挂放鸟笼,不得妨碍他人休息和生活,不污染环境。
3、养犬须严格按照珠海市有关规定办理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及号牌,严禁无证无牌及违反规定养犬、无证无牌犬不得出入本小区。
4、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为犬只佩带市城管部门制作下列规定:
(2)为犬只带防护口罩;
(3)佩束犬链并由成人牵领,看管;
(4)即时清除犬只排除的粪便。
5、禁止携带犬只进入餐厅、商店、广场等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入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6、住户养犬不得妨害他人、犬只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或休息时,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7、犬只咬伤人,饲养人应当立即带伤者支附近卫生防疫机构或医院治疗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将伤人犬送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的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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