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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重大事项报告篇一
为保证北京和风社工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全体工作人员正确处理重大事项,树立危患意识,特制订《北京和风社工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内容如下:
第一条上级有关部门来机构检查指导工作;
第二条参加上级召开的重要会议情况;
第三条涉及到公共财产变更、转移、外借和帐号借用的;
第四条涉及机构形象或工作的突出事件;
第五条发生泄露机秘文件或综治保卫出现问题的;
第六条“事务所”接受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赞助的;
第七条“事务所”使用的公共设施遭受较大损失的;
第八条“事务所”工作人员出现人身安全情况的;
第九条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一条重大事项发生后,实行逐级呈报制度。直接责任人应当立即将情况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事务所主任报告;事务所主任向理事会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向事务所主任报告(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
第二条在逐级报告的同时,事务所主任对涉及到的有关单位要及时告知。
第一条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主管、事务所主任、知情人及时报告并妥善采取措施,避免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态扩大的,由理事会研究决定,视情况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条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主管、事务所主任、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呈报上级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区别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1)隐瞒不报的;
(2)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3)有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4)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期限打击报复的。
项目重大事项报告篇二
为了进一步对加强各协会开展活动的协调和服务,结合文联实际工作,特制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是由各协会组织开展的参加人数较多、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集会或群众性活动,比如:跨县市区、跨协会、有上级协会参加的活动;同市外、省外、国外的联办联展活动;有市级及以上领导出席的或参加人数100人以上的广场文艺、大型展览、展演活动等。
二、活动申报要求。
1、各协会举办活动前,应向文联提交活动方案并提出申请,若有要求文联协助解决具体问题的,需提前两周申报。
2、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方式、人数、时间、地点、负责人的姓名、职责和联系方式等,特邀参加的,应注明特邀人员的基本状况。
3、文联在接到举办活动的申请后,应尽快作出回复。
4、活动的主办协会取消活动的,应及时告知文联,并及时通知预定的参加者。
三、举办活动的组织原则。
1、各协会组织重大活动务必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文联或他人的利益。
2、根据“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凡重大活动各协会应制定活动相关的应急预案,活动的主办协会及其负责人对活动全过程及人员安全负全面职责。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三年七月十日。
项目重大事项报告篇三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管理工作,确保学院及时掌握并快速处置各类紧急重大事项,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层层落实责任,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果断处置各类事件,维护良好的学院秩序,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减少公共财产损失,确保学院安全稳定,保障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二、报告原则。
重大事项报告要遵循“畅通渠道、准确预判、及时上报、妥善处置”的原则,认真执行报告制度。
三、工作职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报告责任制。
(一)学院班子成员要定期深入所联系系(部),了解师生思想动态,关注舆情信息。
(二)各系部党总支书记、主任,各部门负责人是重大事项报告第一责任人。
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严格程序,逐级上报;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上级部门的事项,由院主要领导确定。
(三)各系(部)、处(室)要充分发挥学生科科长、宿管科长、班级辅导员工作在一线、密切联系学生的特点,第一时间掌握重大事项线索,第一时间上报上一级领导或直接上报学院值班领导。
(四)各系(部)学生会干部、学生信息员要认真履行自我管理职责,对重大事项及时向辅导员报告,扩大信息来源覆盖面,畅通信息渠道。
四、报告范围。
凡是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或造成公共安全隐患的重大事项都在报告范围之内。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意识类。包括:
2.教师课堂上违反政治纪律、工作纪律,传播反动言论、散播歪理邪说的;
3.各类讲座、报告会、交流会等涉及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4.院内师生存在的各种非法传教活动、政治性活动,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
(二)工作类。包括:
4.各类合同纠纷诉讼、行政应诉、复议案件;
5.相关工作被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6.学院教职工因工作失误或玩忽职守,被执纪执法部门查处的。
(三)舆论类。包括:
1.院内师生利用院内网络发送有害信息,进行反动、色情、迷信等宣传活动的;
2.院内师生在微信、微博、邮件等信息上散布不良思想或反动言论的;
3.各种破坏院内网络安全运行的事件;
4.互联网上发现的涉及学院负面报道的新闻、舆论、炒作。
(四)安全类。包括:
1.学院内发生的火灾、建筑物倒塌、拥挤踩踏事故,易燃易爆危险品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水、电、气、油等事故;学院内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大型群体活动事故,以及其他影响学院安全和稳定的突发灾难事故。
2.学院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师生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5.龙卷风、暴雨、寒潮、高温、浓雾、雾霾、洪水、地震等各种自然灾害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种次生灾害。
不属于上述范围,其它可能影响学院正常工作秩序及危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重大情况也要按规定报告。
五、报告要求。
(一)报告时限。
重大事项要在第一时间电话报告,2小时内补文字报告。
2.分管院领导要拿出初步处理意见向院党委书记、院长和领导班子报告;
3.事故责任单位要在2小时内形成书面报告,报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同时报办公室备案;
6.办公室要跟踪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时收集舆情,密切掌握发展动态,做好重大事项资料的存档。
(二)报告内容。
1.报告内容要简明、准确,应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对突发事件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处置结束后,要进行总结报告。
2.在信息报告工作中,必须严格书面报告工作制度。书面报告要突出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和建议。涉密信息的报送应遵守相关规定。
六、责任认定与追究。
对重大事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少报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项目重大事项报告篇四
为了进一步对加强各协会开展活动的协调和服务,结合文联实际工作,特制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是由各协会组织开展的参加人数较多、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集会或群众性活动,比如:跨县市区、跨协会、有上级协会参加的活动;同市外、省外、国外的联办联展活动;有市级及以上领导出席的或参加人数100人以上的广场文艺、大型展览、展演活动等。
二、活动申报要求。
1、各协会举办活动前,应向文联提交活动方案并提出申请,若有要求文联协助解决具体问题的,需提前两周申报。
2、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方式、人数、时间、地点、负责人的姓名、职责和联系方式等,特邀参加的,应注明特邀人员的基本状况。
3、文联在接到举办活动的申请后,应尽快作出回复。
4、活动的主办协会取消活动的,应及时告知文联,并及时通知预定的参加者。
三、举办活动的组织原则。
1、各协会组织重大活动务必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文联或他人的利益。
2、根据“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凡重大活动各协会应制定活动相关的应急预案,活动的主办协会及其负责人对活动全过程及人员安全负全面职责。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三年七月十日。
项目重大事项报告篇五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纪检监察机关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切实提高重大事项报告的质量和效率,确保信息渠道畅通有效、信息报告及时准确,便于领导及时了解有关信息、全面掌握工作动态、深入研究和解决反腐倡廉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维护全市政治稳定、社会和谐,特制定晋城市纪检监察系统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信息畅通”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系统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牢牢掌握工作的主动权,切实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推动全市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1、本单位(系统)贯彻落实市纪委监察局重要决定和部署的情况;
2、本单位(系统)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重点工作情况等;
3、本单位(系统)领导班子成员的重大违纪问题;
7、因一些敏感事件或因素引发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不稳定因素;
10、其它市纪委监察局要求报告和本单位(系统)认为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2、市纪委办公厅负责全市纪检监察系统重大事项报告的组织、管理。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办公室(厅)、派驻机构(含派出机构)承办本单位、本系统重大事项报告事宜。
3、重大事项的报告均以书面形式报告,经单位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后上报。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要在3小时内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用电话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在知晓后24小时内报告。
4、重大事项报告要写明时间、地点、主要人物、事件经过、应急措施、初步原因、联系人及有效联系电话。因情况紧急,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随着事态进展和调查处理进展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5、各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办公厅值班人员负责接收,报办公厅主任和分管领导阅批后报送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同志。
1、报告重大事项是一条严肃的政治纪律,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含派出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要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做到重大事项即发即报,防止迟报、漏报、瞒报和误报。
2、提高重大事项报告的准确性。重大事项报告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实际,掌握第一手资料,做到事实清楚,信息准确,表达清晰。切不可道听途说,模棱两可,带来判断失误,造成工作损失。
3、办公厅对接收的重大事项报告,要立即登记,迅速报请办公厅主任和分管领导阅批,并按领导要求及时、安全、保密地做好承办工作。
4、各单位要将重大事项报告列入责任考核内容,促进纪检监察干部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增强政治敏锐性。对一些影响全局的突发事件,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全市纪检监察系统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市纪委办公厅不定期进行通报。
项目重大事项报告篇六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的管理,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确保董事长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公司重大事项信息并妥善处置,特制定本制度,请公司每个人严格遵照执行。
1、各有关部门、人员来公司指导工作、洽谈业务。
2、需要外出或前往其它部门以及事务办理情况。
3、新闻部门来人来函采访。
4、联络接待中,人员财物的支配。
5、涉及公司工作或形象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内部事项。
1、影响生产经营、安全环保和工作秩序有序进行等方面所发生的各类重大事故、失误、问题、隐患。
2、重大经营决策、技术改造、大宗采购行为。
3、财务收支情况、大宗借贷款项、公司融资及大宗信贷业务。
4、主要工作人员的聘用、任免、待遇、奖惩、辞退等情况。
5、各部门月度分析,即每月28日上报当月工作完成情况分析及下个月工作安排;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以及下一步工作思路和计划。
6、省、市、区各部门以及董事长、总经理和其他领导任职的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发来的信件、通知、邀请函、邮件等。
7、影响公司工作或形象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要求。
上述情况发生后,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拖延。
1、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分三种:当面报告、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
2、重大事项报告要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要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事后将办理情况向董事长进行书面或口头汇报。
3、重大突发事件、紧急问题,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和各个主管领导。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4、属事前报告的,报告内容应包括该事项拟发生的.时间、内容、申报事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属事后报告的,报告内容应报告该事项发生的时间、经过、结果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三、责任追究。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必须按制度要求及时报告董事长,凡重大事项出现瞒报、迟报、谎报、误报、漏报或扩大(缩小)事态进行虚报以及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的,一经查实,将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四、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项目重大事项报告篇七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基金会重大事项包括:换届选举、变更登记、重大基金的募集与使用、设立分支机构、创办实体、党组织建设、突发事件、涉外交往活动及违法受处分等。
第三条本基金会换届,须事先将拟任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候选人名单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定;理事会换届结束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条本基金会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发生变化,应事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事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本基金会在全国范围内或国外公开募集基金募集活动,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10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本基金会党的组织形式或党的负责人发生变更,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七条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创办实体,应经本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
第八条本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志愿者等参与邪教组织等活动的,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第九条本基金会发生人员伤亡、财产严重受损等突发事件,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十条本基金会的活动因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应在被处罚后一周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项目重大事项报告篇八
1、领导干部需营建、买卖、出租私房、装修房和参加集资建房,要事先提出申请,报告县纪委,按规定审批。
2、领导干部本人及家属、子女户口变更(除随军、招生、婚嫁等“农转非”和农村户口迁往异地外),应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申报。
3、因家庭特殊困难,确需借公款2000元以上且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应向县纪委申报。
4、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等)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个人及其直系亲属涉及重大民事纠纷的.,应向县纪委报告。
5、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外活动的情况,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应向县委组织部报告。
6、经县计生委批准生育第二胎的,应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报告。
7、因工作需要在各类经济实体兼职的,应向县委组织部申报批准(但不得兼职兼薪)。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的情况,要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报告。
8、每半年填报一次《党政机关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表》及《县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表》。
9、本人参与操办的家庭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要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及时报告。
中共xx县委。
20xx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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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重大事项报告篇九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职责,保证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
一、报告资料。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状况;
2、总经理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状况;
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状况;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状况;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项目重大事项报告篇十
编制报告需要注意事项:
1. 报告要突出项目建设必要性(从城市改造、环境改善、市场需求、经济效益着手)
2. 报告要突出项目建设可行性(如选址条件、地质条件、建设条件、企业管理、资金、市场需求、项目效益等方面)
3. 建设项目水、电、气情况介绍,缺一不可
5. 报告中应介绍公司资金情况,分析项目资金情况
6. 报告中应做单位成本分析(如房产项目应计算每平米单位造价)
7. 报告中不应只有建设项目资金情况,还应包含土地使用资金情况介绍
8. 报告中应做效益分析,包括经济效益分析(如成本、销售)、环境效益分析(如改善环境、商业氛围)、社会效益分析(如提供就业机会)
9. 编制生活污水、垃圾排放处理方案
10. 劳保在申请报告中可不写,可研报告中写
11. 投资概算表分类要明确:主体部分、水电安装部分、室外配套项目(如绿化、配电房、公路)
12. 法律法规才能作为编制报告的依据,讲话文件不能作为依据
13. 分析项目风险时,从风险因素、风险防范措施几个方面写,结论应为低风险
15. 能耗、环境影响分析,严格按照规范计算
16. 提供区位图、总平面图、本项目平面图、基本户型图
17. 提供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
项目重大事项报告篇十一
7、对发生重大治安问题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和责任查究的情况;
8、涉及政策、法律、法规不明确和必须请示的重大问题;
9、对于影响社会稳定的紧急情况或重大问题必须随时专题报告;
10、其他上级要求报告的情况。
1、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及时以口头和书面的方式报告镇综治办及有关领导;
2、发现重大事项的时间和方式、地点和涉及人员、人员伤亡救护的基本情况;
3、重大事项的初步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后果;
4、报告部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5、接到报告后,认真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有关部门予以有效控制和处理,并及时呈报所领导及上级综治办等。
对隐瞒重大事项不报或报告不及时的对重大事项发生部门负责人实行问责,待查明瞒报原因后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对已知发生重大事项而不调查核实、不处理的,责成有关人员做出书面检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2、对发现重大事项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建议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项目重大事项报告篇十二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职责,保证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
一、报告资料。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状况;
2、总经理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状况;
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状况;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状况;
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项目重大事项报告篇十三
第一条为及时充分掌握xx金融业有关重大事项情况,切实履行人民银行维护区域金融稳定职责,不断提升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工作水平,推动xx金融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业重大事项,是指金融机构发生的机构变更重大事件、业务经营重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各类金融案件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事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在xx设立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
第四条xx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遵循及时性、真实性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及时性原则。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本制度规定的时限和途径及时报告。
真实性原则。金融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当按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报告,并确保报告事项的真实准确。
属地管理原则。xx内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报告。县(市)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报告,并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报告。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设立金融服务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构成以及职责另行规定。
各金融机构应将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具体落实到相关职能部门,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具体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机构变更重大事项:(一)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变更;(二)机构性质变更;
(八)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机构变更重大事项。
第七条业务经营重大事项:
(一)金融机构重大规章及政策措施变动情况;
(二)金融创新和开展新的高风险金融业务情况,主要指:
新开办资金信贷产品、保函、交叉性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等创新业务;
(八)开展针对防范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它系统性风险的压力测试结果;
(九)违反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规定的事件;
(十)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业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金融突发事件:(一)发生挤提事件,包括:
1.银行业存款非正常大幅下降,头寸不能满足客户正常要求;
2.证券业客户保证金非正常大规模提取,头寸不能满足客户兑付要求;
3.保险业被保险人非正常大规模退保理赔,或者出现非正常保单引发重大纠纷;
4.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金融挤提事件。
(五)业务系统、网络系统发生故障,在4小时内难以恢复而影响对外营业的情况;
(六)因风灾、水灾、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账册、重要空白凭证、财产、人员等造成损害或者伤害的,以及保险业机构因此而造成承保财产赔付人民币500万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币以上、或者人身伤亡赔付人民币250万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各类金融案件:
(一)金融机构发生的经济案件(贪污、贿赂、挪用、侵占等)及资金风险案件;
(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
(三)发生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窃(泄)密、计算机网络犯罪等案件;
(四)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金融案件。
第十条其他报告事项,包括:
(一)金融机构上级行(部、公司)主要负责人及总行(部、公司)领导到xx视察工作;
(二)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因学习、培训等离开岗位10日以上的;
(三)业务系统、网络系统升级改造需暂停营业或者调整营业时间的情况;
(四)金融机构向地方政府、司法部门和监管部门行文报告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发生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按照《xx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一览表》(附件1)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报告。
第十二条报告途径。金融机构应区分报告事项内容,按照《xx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一览表》的规定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办公室和货币信贷管理科进行报告。
第十三条报告时限。实行事前报告、实时报告与定期报告相结合的办法。总体要求:
(三)金融突发事件、各类金融案件,应当立即(最迟不超过2个小时)报告,事后还应当及时报告事件进展动态;其他临时有关事项,也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报告方式。金融机构报告重大事项应当以《重大事项报告书》(附件2)形式进行报送。紧急情况应当在第一时间内电话报告,并应当在知晓事件发生后10小时内通过传真、邮件、专人送达等形式补报书面材料。
(一)机构变更重大事项:变更目的及意义、变更内容、变更依据、变更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拟(已)采取的方案或者措施等。
(二)机构经营重大事项:重大政策与决策调整的目的、依据、内容、出台的时间、实施效应及其对金融和社会稳定的影响;金融创新业务(产品)的名称、内容、风险控制、业务发展及社会影响等情况;开展上市企业辅导情况以及上市企业基本情况、经营情况、主要财务指标;业务系统、网络系统推广运行及升级改造的时间、内容、范围、风险防范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措施;金融机构违规经营、管理漏洞以及管理层重大工作失误、失(渎)职行为的主要表现、可预见风险以及拟(已)采取的措施;经营期间资本充足率、备付金率、流动性比率、资产利润率、利息回收率、存贷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不良贷款率、最大十户贷款比例等指标异常变动的情况,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拟(已)采取的措施等。
(三)金融突发事件:发生突发事件的金融机构名称、地点、时间;突发事件的原因、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的损失;对突发事件拟(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效果等情况。
(四)各类金融案件:案件的“五何要素”(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案发经过、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的损失、有关方面拟(已)采取的措施;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涉案资金追收情况及风险预测,案件发生机构已(拟)采取的措施和效果等详细情况。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在向地方政府、司法部门和监管部门行文报告有关重大事项时,应当同时抄报当地人民银行。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上级行(部、公司)主要负责人及总行(部、公司)领导到xx视察工作,相关金融机构应当事前报告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对属于涉密事项的报告,应当注明保密级别,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xx辖内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并依照《xx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一览表》相关内容,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报告其辖内金融业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接到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后,应当视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部门汇报。必要时报请有关部门启动《xx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xx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未按本制度有关要求及时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真实,致使风险处理延误或者处理不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人民银行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xx辖内各级人民银行有关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重大事项管理职责,做到依法行政、依规管理、及时处理、保守秘密。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不作为或者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按相关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xx中心支局报告的重大事项按外汇管理现行制度规定执行,其中涉及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报告内容应当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报备。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xx年3月1日起试行。
项目重大事项报告篇十四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局领导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3、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宜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6、报告事项由受理人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事项由局务会会议研究确定。
1、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决断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没上报的,造成后果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对一些影响全局的突发事件,本科室或当事人无论什么原因,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4、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政工科负责督办。并按有关要求,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项目重大事项报告篇十五
省教科文卫工会:
根据有关文件要求,按照工会“建家”工作安排,学院工会对职工之家建设工作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设职工之家指导思想以“____”重要思。
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总工会__大精神,根据上级工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我院工会实际,以“建家”工作为中心,突出工会四项职能,切实维护职工权益;加强部门工会、直属工会小组建设,夯实“建家”基础;开展“建家”工作,不断提高建家水平,增强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在总结和巩固近年来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努力开创工会工作新局面,把我院工会建成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规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合格职工之家。
二、合格职工之家创建情况。
学院工会在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学院工会职工之家创建计划,围绕“建家”工作,履行工会职能;主抓基层建设,强化自身建设,加强部门工会、直属工会小组建设,激发基层活力,增强了工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使整个建家工作出现了良好局面。
(一)创建职工之家的详细情况。
1、广泛动员,精心组织,抓好以院务公开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管理工作。
院务公开是民主管理工作的立足点。民主体现于参政,参政先要议政,议政源于知情,没有院务公开就没有职工的知情权。知情权得到保障,职工才能充分行使发言权,从而为学院的科学决策提供更多的依据。自本届工会成立以来,无论是学院的人事变动、岗位竞聘、评先评优、年度考核,还是经费的使用,职工福利的发放等等,我们都做到了公开条件、公开规定、公开政策,让职工根据自身条件公平竞争。并且将决策结果公示,使各个工作环节透明,便于职工监督,使职工能够限度地参与各项管理工作,真正体现其工人阶级主人翁的地位。
疏通民主管理渠道,营造民主管理氛围,为实现民主化管理提供保障。在工作中学院工会能够倾听职工呼声,了解民情,集中民智。职工对学院的管理或规划出谋划策,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可以直接向学院领导建议,也可以向工会建议。所有的建议均统一整理,提交学院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定采纳,而后归口落实。另外,我院还非常注重民主管理氛围。一年中,多次组织召开职工座谈会、业务骨干座谈会、党员代表座谈会、职工代表座谈会等会议,与会人员畅所欲言,促进了民主管理建设,营造了民主管理氛围,从而把民主化管理工作落到了实处。
2、关注职工生活,解决职工困难,抓好以维护职工切身利益为主要内容的维权工程。
学院工会十分关注职工生活,积极反映职工的呼声和要求,采取多种方式为职工排忧解难送温暖;重视女工工作,处处维护职工权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协助有关部门为职工每二年做健康体检一次,女职工还增加了妇科检查项目。
(2)今年工会出资为职工进行体质检测。
(3)开展职工(包括职工的直系亲属)送“温暖”活动。职工办理婚、丧事或因病住院时,领导(党政工)都带礼品前去慰问,以示关心。做好贫困职工档案管理工作,每年的春节、元旦之际,开展扶贫解困送温暖活动,每年都有几名职工受到帮助。送温暖活动不仅在“双节”进行,而是已形成制度化、经常化,今年4月一名职工因家中被盗,生活出现了困难,工会及时给予了补助。
(4)重视女工工作。学院工会每年在“三八”节,为女职工送一份纪念品,隆重举行活动,院党政领导与女职工欢聚一堂,共度节日,深受女职工们的欢迎。女工委对单亲女职工和生活困难的女职工更加关心,去年女工委建立了单亲女职工档案,对生活困难的女职工做到心中有数,以便及时了解和帮助她们解决困难。今年对两名生活困难的女职工给予了补助。
(5)《教师法》规定“因地制宜地安排教师进行休养”,这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知识分子的关怀。学院工会根据《教师法》的要求,每年对工龄满25年以上的教职工发放休养补助费,累计已有近200人进行了短期休养。
3、组织开展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各类活动,丰富了教职工的文化生活,增强了教职工的凝聚力,陶冶职工情操,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1)__年7月,组织工作在基层一线的部分教职工到甘南考察观光。
(2)__年7月,组织中职以上的近百名教职工及家属到官鹅沟、贵清山、哈达铺等地参观考查,大家不仅领略了大自然的美丽风光,而且还结合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进行了一次革命传统教育。
工的好评,特别是离退休老教师的称赞。
(4)工会与体委联合举办了两届教职工乒乓球大奖赛,举办了一届职工“羽毛球”比赛。院领导积极带头报名参加。
组织奖”。
(6)工会积极组队参加省教科文卫工会组织的“工会杯”保龄球比赛,并获得团体第六名的好成绩。
(7)__年12月,组队参加省教科文卫工会组织的全省第一届“高校杯”暨“校长杯”羽毛球比赛。
(8)工会去年4月份组织副高职、副处级以上女职工到什川踏青赏花,为大家创造了相互了解、增进感情、锻炼体魄的机会,缓解了工作的紧张状态。
项目重大事项报告篇十六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信息管理,确保生产经营信息及时、有效,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严格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第三条各部门(车间)负责人为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报告人。
第四条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公司总经理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证明真实、准确,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车间)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人应将有关信息予以报告:
(一)应收账款或存货较上年同比增减10%以上;
(四)单一品种、规格存货(包括原材料、包装材料)。
积压时间超过1年且账面价值超过5万元;
(五)单一客户发货金额超过授信额度50%且超过额达到20万元(含)以上;
(六)因产品质量事故或发货失误等经营行为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
(七)国家安全环保政策及产业部安全环保状况出现变化;
(八)生产过程中发酵水平、提取收率等指标较正常水平出现10%波动以上;
(九)出现设备非正常停产;
(十)因设备检修、生产产品品种轮换等原因出现设备正常停产,应提前2周报告;
(十一)产品质量不合格;
(十二)产品检测工作给生产经营工作造成影响;
(十三)不按照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操作规程,妨碍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有损产品品牌形象;
(十四)重要或核心技术出现泄露;
(十五)重要技术或工艺取得突破;
(十六)项目开发过程中及产业化实施时出现任何异常问题;
(十七)财务出现票据丢失、账款不符等;
(十八)单项费用发生额超过预算;
(十九)同一个部门一个月内连续两人提出辞职;
(二十)发生仲裁、法律纠纷事项;
(二十一)被国家行政或司法部门调查;
(二十二)发生安全环保事故;
第六条发生第五条(一)至(四)款事项应在事项发生当月月度终了10日内报告;
(五)至(九)与(十一)至(二十一)款事项应在事件发生后1日内报告;
(二十二)款事项参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报告。
第七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除紧急情况外,在报告重大事项时应以书面形式报告。书面报告经报告人签字后呈报公司总经理。
紧急情况下,各部门(车间)可以不履行签字程序先行上报。
各部门及下属车间原则上通过上一级主管上报,但紧急情况下或下属车间和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第八条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已报告的重大事项出现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在第一时间向公司总经理履行持续报告义务。
第九条隐匿或未及时上报相关信息而导致不良影响、造成损失的,相关部门(车间)第一责任人负主要责任。公司领导对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本制度规定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应报告的事项;
(三)拒绝答复公司总经理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制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项目重大事项报告篇十七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责任,保证文秘部落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总经理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6、报告事项由受理人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事项由总经理会议研究确定。
1、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决断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没上报的,造成后果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对一些影响xxxxxxx全局的突发事件,本部门或当事人无论什么原因,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质检部负责督办。并按有关要求,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项目重大事项报告篇十八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派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依照本办法派出稽察特派员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名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后确定。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配备三至五名助理,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国家公务员。
项目重大事项报告篇十九
一、凡涉及村里的重大事项,在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之前,必须向乡镇党委、政府报告,经同意后,方可按程序实施。
1、基本建设。
2、土地调整。
3、村“两委”人事变动。
4、经济项目:包括立项、开工、建设等。
5、宅基地划分。
6、影响全村稳定的村情民意。
7、重大问题或突发性事件。
三、报告方法: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说明报告事项的事由。
项目重大事项报告篇二十
第十六条[稽察计划]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工作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投资重点,制订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计划。
第十七条[稽察通知]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前向被稽察单位发出稽察通知书;特殊情况下,经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稽察人员可以持稽察通知书直接实施稽察。
第十八条[稽察要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应当由三名以上稽察人员组成稽察组,稽察特派员任组长。稽察组需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占稽察人员半数以上。
稽察特派员、稽察工作人员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九条[稽察方式]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情况;。
(二)查阅项目资料;。
(三)进入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施工、仓储、检测和试验等场所进行查验;。
(四)要求被稽察单位或者人员就有关问题提交书面说明;。
(五)向监察、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了解情况;。
(六)采用复印、复制、录音、摄影、摄像等形式收集资料;。
(七)参加被稽察单位召开的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八)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专项检验、鉴定。
第二十条[紧急情况处理]稽察特派员发现被稽察单位的行为可能危及重大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即时向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并告知有关部门,必要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稽察报告]稽察特派员自项目稽察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稽察报告。稽察报告包括项目审批情况、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整改意见等内容。
稽察报告提交前,稽察特派员应当告知被稽察单位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被稽察单位可以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者申辩。
第二十二条[问题处理]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稽察报告进行审定后,认为重大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应当向被稽察单位和有关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重大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处置,属其他机关管理权限的,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整改和核查]被稽察单位应当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报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并接受核查。
第二十四条[处理决定]重大建设项目存在严重问题的,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资金拨付,已拨付的暂停使用;。
(三)收回资金;。
(四)暂停有关单位参与项目建设。
除前款规定外,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暂停项目建设;。
(二)责令原审批机关撤销项目;。
(三)暂停有关部门、地区同类新项目的审批。
第二十五条[委托稽察]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委托设区的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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