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本科论文(热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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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本科论文(热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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乒乓球是中国人喜爱的传统体育项目之一。注意总结时的结构,明确出目的、主题和要点。借助下面这些总结案例,相信大家可以更好地掌握总结的要领和技巧。

商法本科论文篇一

2、网络交易中商标权侵权责任研究。

3、论我国不动产登记统一的路径研究。

4、论房屋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的处理。

5、论缔约过失责任中的纯经济损失。

6、离婚时保险财产分割问题研究。

7、我国典当业法律问题研究。

8、机动车车辆号牌(额度)的权属初探。

9、论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

10、论利益平衡视角下我国商标价值的异化与回归。

11、专利法上停止侵害责任适用问题研究。

12、小产权房买卖合法化研究。

13、论民事维权过限行为的法律责任。

14、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研究。

15、小区车位、车库权属问题研究。

16、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17、网络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研究。

18、反家庭暴力法的定位与构造。

19、论媒体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20、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21、名人隐私权的保护和限制。

22、我国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适用。

23、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24、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存废。

25、美国声音商标保护及我国的借鉴。

26、《面向复合出版的权治理法律程序论。

303、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问题研究。

304、基于合同备案作品权利转移链构建方法研究。

305、论医疗侵权的归责原则。

306、法律移植问题研究。

307、金融消费者诉讼制度研究。

308、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研究。

309、驰名商标认定标准司法适用的案例研究。

310、通谋虚伪表示研究。

311、论环境共同侵权中的因果关系。

312、论网络服务商的间接侵权责任。

313、大规模侵权的惩罚性赔偿研究。

314、论戏仿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

315、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研究。

316、著作权视野下的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法律问题研究。

317、我国知识产权保险法律制度研究。

318、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

319、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

320、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

321、摩塞理论下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研究。

322、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问题研究。

323、医保契约法律制度研究。

324、互联网金融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对策研究。

325、著作权和所有权权利冲突研究。

326、从知识产权角度浅析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

327、我国数字电子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328、航空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研究。

329、论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害赔偿。

330、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保障制度研究。

331、网银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分析。

332、论高校学生隐私权的保护。

333、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研究。

334、我国商标抢注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335、计算机字体及字库的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

336、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研究。

337、传统武术的商标权保护研究。

338、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民事立法保护研究。

339、展会标识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340、我国知识产权审判机制研究。

341、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主体。

342、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侵权应对。

343、快递民事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

344、社会性别视角下我国当代女性参政权研究。

345、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制度研究。

346、我国矿业用地法律问题研究。

347、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的赔偿问题研究。

348、西安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349、陕西省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研究。

350、我国社会转型期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制度的法律思考。

351、生育保险中的男性权益研究。

352、采矿权准用益物权属性及其限制研究。

353、人格标识商品化问题研究。

354、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研究。

355、无权占有保护问题研究。

356、中小企业互助性信用担保法律问题研究。

357、民族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358、我国林权纠纷法律问题研究。

359、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侵权人预付问题研究。

360、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的价值衡平。

361、论我国消费者网购后悔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362、试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363、我国生物技术专利池的构建。

364、抵押权顺位固定主义与升进主义比较分析。

365、论不作为侵权之补充责任。

366、转基因植物新品种的专利权限制保护研究。

367、论我国虚拟财产的继承。

368、论预约合同的效力及其违约责任。

369、二维码商业应用下的商标权保护研究。

370、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个人合理使用的法律问题研究。

371、论商标俗称保护的公众使用规则。

372、论侵犯环境相邻权的赔偿责任。

373、互联网时代著作权利益平衡机制研究。

374、深度链接行为的著作权法规制。

375、专利权质押融资问题研究。

376、论3d打印对版权法的影响及其应对。

377、山寨游戏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制研究。

378、我国商标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

379、我国专利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的完善。

380、我国民事补偿一般规则的立法研究。

商法本科论文篇二

【题目】论物权的追及效力【题目】论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

【题目】论物权的支配效力【题目】论民法中的物权体系。

【题目】论物权的效力【题目】论人身权体系。

【题目】论占有制度的意义【题目】论民事权利体系。

【题目】论留置权的特征的意义【题目】论无权代理。

【题目】论权利质押的特征【题目】论代理权的取得与行使。

【题目】论质押的客体【题目】论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题目】论抵押权的设定与效力【题目】论表见代理。

【题目】论担保物权体系【题目】论代理制度对于市场交易的意义。

【题目】论典权【题目】论物权行为。

【题目】论地役权【题目】论法律行为的分类及其意义。

【题目】论我国农业土地物权制度的完善【题目】论意思表示。

【题目】论我国的土地物权制度【题目】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题目】论我国的不动产物权体系【题目】论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

【题目】论用益物权体系【题目】论法人内部治理制度。

【题目】论所有权的限制【题目】论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

【题目】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题目】论合伙的法律地位。

【题目】论所有权与所有制的联系与区别【题目】与制度意义。

虚假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分析。

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告在产品推销、提高产品知名度、引导消费者消费等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虚假广告代言事件频频曝光,直接危及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虚假广告罪的责任追究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但有关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尚属空白,因此,有必要完善相关立法,惩治虚假广告代言人的代言行为,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随着科技的日益发展,广告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不论是食品、药品,还是化妆品、保健品,或者是服装,只要在市场上流通,广告的影子便随处可见。广告以独特的表现形式和存在方式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广告全力塑造了当代社会中理想的生活方式,并把这种生活方式和态度不遗余力地向社会上的每个人推广,使之成为全社会的一种共识和理想。"但是,广告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尤其是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问题,仍然处于法律的真空状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虚假广告行为的责任追究主体有经营者、发布者等社会团体,但虚假广告代言人不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此,消费者在虚假广告代言人的引导下购买了广告产品,但却不能追究虚假广告代言人的责任,这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我国虚假广告代言人制度现状虚假广告的界定对于什么是虚假广告,如何能构成法律调控范围内的虚假广告,现行法律尚未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我国《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均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对商品的相关信息(包括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不得做引人误解的宣传。

理论界有学者对虚假广告做了一个大致的定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为牟取非法利益而在广告中采用欺诈性的手段,对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内容做不真实的或引人误解的表示,导致或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其产生高期望值从而做出错误判断的广告。"从概念上可以把虚假广告分为两种:虚伪不实的广告和引人误解的广告。

虚伪不实的广告通常指广告的表述与事实不符,比如,把性能甲表述为性能乙,或者把不存在的性能表述为存在甚至夸张表述;引人误解的广告是指广告的表述通常是真实的,却由于表述的技巧而具有引人误解的作用。

广告的灵魂和生命在于真实性,广告作为消费者了解商品的一种主要渠道,应当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相关内容做出真实的表述。如果广告对商品做了虚伪不实或者是引人误解的表述,不但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更是侵害了消费者身体健康甚至生命,比如,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

因此,对于虚假广告界定应从严把握,只要广告所提供的信息存在多种不同含义,做出了虚假陈述或者是引人误解的表述,就可以认定为虚假广告。虚假广告危害甚大,经过代言人推广之后,影响更为广泛,尤其是食品、药品虚假广告,造成的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不可估量。即使如此,我国在追究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上仍然面临困境。

虚假广告代言人责任追究的法律缺失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虚假广告行为根据情节的不同进行了不同的定性及处罚: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可以追究广告经营者的行政责任,比如,责令行为主体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告在产品推销、提高产品知名度、引导消费者消费等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虚假广告代言事件频频曝光,直接危及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虚假广告罪的责任追究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但有关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尚属空白,因此,有必要完善相关立法,惩治虚假广告代言人的代言行为,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随着科技的日益发展,广告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不论是食品、药品,还是化妆品、保健品,或者是服装,只要在市场上流通,广告的影子便随处可见。广告以独特的表现形式和存在方式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广告全力塑造了当代社会中理想的生活方式,并把这种生活方式和态度不遗余力地向社会上的每个人推广,使之成为全社会的一种共识和理想。"但是,广告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尤其是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问题,仍然处于法律的真空状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虚假广告行为的责任追究主体有经营者、发布者等社会团体,但虚假广告代言人不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此,消费者在虚假广告代言人的引导下购买了广告产品,但却不能追究虚假广告代言人的责任,这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我国虚假广告代言人制度现状虚假广告的界定对于什么是虚假广告,如何能构成法律调控范围内的虚假广告,现行法律尚未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

我国《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均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对商品的相关信息(包括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不得做引人误解的宣传。

理论界有学者对虚假广告做了一个大致的定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为牟取非法利益而在广告中采用欺诈性的手段,对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内容做不真实的或引人误解的表示,导致或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其产生高期望值从而做出错误判断的广告。"从概念上可以把虚假广告分为两种:虚伪不实的广告和引人误解的广告。

虚伪不实的广告通常指广告的表述与事实不符,比如,把性能甲表述为性能乙,或者把不存在的性能表述为存在甚至夸张表述;引人误解的广告是指广告的表述通常是真实的,却由于表述的技巧而具有引人误解的作用。

广告的灵魂和生命在于真实性,广告作为消费者了解商品的一种主要渠道,应当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相关内容做出真实的表述。

如果广告对商品做了虚伪不实或者是引人误解的表述,不但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更是侵害了消费者身体健康甚至生命,比如,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因此,对于虚假广告界定应从严把握,只要广告所提供的信息存在多种不同含义,做出了虚假陈述或者是引人误解的表述,就可以认定为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危害甚大,经过代言人推广之后,影响更为广泛,尤其是食品、药品虚假广告,造成的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不可估量。即使如此,我国在追究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上仍然面临困境。

虚假广告代言人责任追究的法律缺失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虚假广告行为根据情节的不同进行了不同的定性及处罚: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可以追究广告经营者的行政责任,比如,责令行为主体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

来自:标准论文网,原文:原创的论文倒是有几篇。不属于范文。要不?

商法本科论文篇三

摘要《物权法》的提出和施行以及侵权做法法的研讨构成使有关我国民法学的抢手有了实质性的转变。物权法作为民法的研讨比方,使得20上半年的学术论文研讨过程中对有争议的疑问进行了更深一步的评论;下半年则对物权法的精力和含义进行了较多的论述和评析。这篇文章以为学术界对物权法的许多重视现已脱离了民法学的鸿沟。

关键字民商法学物权法今世民法。

一、物权法。

物权法中所说到的对等保护准则充分表现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准则和我国物权法的特征。根据我国的宪法规矩,物权法中的对等保护准则是遵循着我国的宪法,一起也是契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系统的。有的专家以为物权法的提出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的开展,在实施这个法定的一起还应有一些弥补的办法来缓冲这种机制所带来的弊端,本来这也是物权法准则的一种明智挑选。

我国的物权法特征即是确立了不一样类型的所有权。有专家指出,保护国有财产关键是要处理国家的所有权疑问、监督疑问和国家内部疑问,可是这些都不在物权法的办理规模以内,是需求独自对它们进行立法的。团体土地所有权准则改革疑问的方针,是进步所有权主体的独立性和进步土地的价值适用方式以及逐步完成别离农人具有土地的权力和农人的居民身份。只要把这些作为条件才干准确的理解我国的《物权法》准则,尤其是国家所有权和团体所有权的知道。

有关担保物权方面要比对物权法中的新设准则投入了较多的.研讨。我国《物权法》中的典当的规矩,要联系我国的国情而且逐步与国际社会接轨,拟定相应的配套办法,清晰典当规模和典当联系。有关动产的担保物要扩展其规模,有关挂号的内容尽量简化;在竞赛动产担保物的时分选用“先公示者优先”的顺序准则;一起也要引入自救系统。

二、侵权法。

侵权法现已开端在立法机关运作,可是专家们仍是以为应当设计债法总则,来保护债法系统的完好。当今社会,侵权法的添补危害反射了传统侵权法的防止功用。传统的侵权法理论,在当今的经济社会布景下,其以差错为东西现已出现了缺乏。一些专家以为行政法规不该当规矩详细的侵权职责,而有的专家则以为要表现确保财产权侵权职责准则,这是我国优化资源配置的最佳结果。

年的学术研讨中,首要是细化了侵权职责构成要件,有关这么方面的论文仅在中心期刊上的宣布,就到达数十篇。其间对侵权职责构成要件中的违法性进行了定位,划定了其自由空间,和正当权力。一起比方人身危害补偿和逝世补偿等一些抢手话题得到了许多喜爱。有人以为逝世补偿不是对生命体本身的补偿,它是对因危害了生命的一起所导致的经济利益的补偿,而且建议我国对逝世补偿中不该当有定额的补偿方式,应当对逝世补偿进行细致单个的核算。有关的剖析有许多,比方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的商业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行险和民事补偿联系的评论;关于高空抛物侵权案子的不明侵权人及连带职责的解释等等。

三、合同法。

我国的一些研讨人员以为,未生效的合同有多种多样的,不一样的合同要不一样的对待。比方能够把任何人都可建议合同无效的改成合同当事人或是好坏联系人。我国的合同效能准则,现已越来越表现本来际效能,一起也越来越对其进行合理的定位,咱们鼓舞买卖准则落到实处,缩小无效规模,使其效能方式多元化,越来越趋于完善。

研讨指出,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失衡,是因为免责事由规矩的过于狭隘,实行准则不完善,使得一致构成要件逐步不见。虽然各自成了系统,但差错和客观职责系统也是适用于法令系统的,当一个完好的客观职责系统或差错职责系统相互渗透式,他们的结果是一样的。我国合同法现已规矩了违约职责,即是那些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职责,我国的违约职责是“单轨制”,而违约职责与瑕疵担保职责却不是“双轨制”。

四、与总则有关的别的疑问。

我国的传统习气有着很深刻的“法令品德主义”,要想建立“民族性”的品格,就必须摒弃历史慵懒、重视品德规矩、伸张自己信仰、着重自己社会职责等,有人以为意思是片面的态度来使用于共时观,是联系特定的做法进行的。意思所表明的是做法的自主性和私法的自治性。有做法意思、表明意思、效果意思等之说。

有关人士对传统的法令做法种类提出了疑问,他们以为无因做法要想变成一个独立的法令做法领域,就必须在物权做法理论的构造之下。无因做法首要包括物权做法、准物权做法以及收据做法等。“有因”与“无因”在法令做法中的分类是没有含义的。咱们所说的强行法本来指的是公法上的,而自治标准归于私法上的,当违背了它的时分,最多即是“不生效”,而不是“无效”。民法也不能脱离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而独立使用。违法和违背在本质含义上是截然不一样,不能相提并论。

五、公司法与破产法。

(一)公司法。

《公司法》首要即是在股东资格的承认、继承、公司章程的拟定及作用上、公司管理构造、以及公司的建立等方面进行热门性的评论。有人以为,公司的社会职责能够从三个方面维系:法令含义上的、品德含义上的和公司内生的社会职责。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还存在缺省性规矩,这是我国公司法上显着的缺乏。还有即是公司法中有关担保的疑问规矩等等,这些都是需求重视的疑问。

(二)破产法。

新《公司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开端实施的,它首要集中了有关破产重整、吊销、别除和得失等等方面,这些都成了热门话题。有专家对在新破产法中有关债务人的出资人的位置和权力进行了有关的规矩,以及监督债务人拟定重整方案的活动和探讨法院强行批准重整方案草案的规矩等等。新的《破产法》也构成了员工在公司破产时的保障机制,这表现出了不一样利益的诉求,整体来说是对比让人满足的机制,这也是立法机关和参加立法者的智慧的结晶。新的破产法也对契约和产权进行了经济学剖析。我国的公司破产法的破产程序为再生主导型的破产程序,将大大改动曾经的公司清算主导型破产程序,这是一个破产程序理念的提高,也是准则的完善。

参考文献:。

[1]梁慧星.物权法草案的若干疑问.我国法学.2007(1).

[2]高圣平.我国动产融资担保准则的反省与完善.我国人民大学学报.2007(3).

[3]王明锁.侵权做法之债及其立法途径剖析.我国法学.2007(4).

[4]王洪亮.试论实行妨碍危险分配规矩―兼评我国《合同法》上的客观职责系统.我国法学.2007(5).

[5]韩世远.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职责与我国合同法.我国法学.2007(3).

商法本科论文篇四

摘要:民商法是一种在历史中逐渐演变而成的秩序规则,它的形成是以约定俗成的惯例为基础的。民商法是随社会经济发展应运而生的,在经济历史逐步产生的。在民商法的发展历程中,就整个民商法而言是在社会经济发展中逐步演变而来的,政府立法者扮演了强制将民商法规完善建立的一个角色,其意志对民商法本身起了一定的作用,演变意味着它是人们之间一次次交往习俗中产生并发展起来的。所以,民商法的制定和实施首先必须尊重习惯、习俗,以群体性利益为主要向导。

民商法的出现主要作用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并且阐述不断发展成为社会关系基本内容的深层次原因在于经济理性人,社会中的大多数人终其一生都在不断地追求着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种利益的追求必然打破一个相互平等的关系。民商法存在的意义就是要将这种相互之间的不平等地位趋向平等,在进入社会后的人们中不断角逐竞争,这是一个很正常的过程,但这个过程是漫长而逐步演变的,首先人们会产生相应习惯,再产生约定俗成的惯例,并最终在政府干预下形成具有正规明确带有强制力的法律。

通过长时间的发展,民商法不断完善,从低级制度形式的基础上不断发展成为高级的制度形式。所以,它们之间并非是截然分开而界限分明的,“法律从习惯与习俗的形成慢慢演变成同属一个连续体,其间的互相转化是细微的,慢慢的,不轻易被觉察的”。法律发展史表明,法律是由人类约定俗成的习惯和习俗的基础上慢慢发展起来的。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说:“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商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在法律的进一步发展的进程中,法律便发展成或多或少广泛的立法。”德国学者萨维尼也曾指出:“一切法律均缘于行为方式,在行为方式中,用习常使用但却并非十分准确的语言来说,习惯法渐次形成;就是说,法律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民的信仰,其次乃假手于法学,职是之故,法律完全是由沉潜于内、悄无声息的力量,而非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决定的。”

民商法的主要作用是“民商法在于明确人的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经济关系的形式和作用”。在约定俗成的习惯基础上产生的'法律主要是作为民商法中的私法,和其他的法律一样它不被任何情感因素左右,公平公正地审判。商品贸易是普通民众之间财产等价交换的过程,在社会中属于普遍的现象,是长期发展出来的习惯和习俗。当我们上街买东西时或同他人发生一般生活商品交易时,我们只要自然而然地去按习惯规则办事就可以了,不会感到自己的行为已经在受到什么法律的约束。所以,民商法尽管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但它的法律强制性作用只在涉及违约或侵权时才表现出来。在发生了违约或侵权所的情况时,通常是按习惯或约定去处理,如果双方或其中一方不遵守惯例来履行约定时,法律则是最好的帮手。而当约定俗成的习俗发生变更时,相应民商法规则也会随后修订。在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某些习俗在替代着民商法,应该说这是一种侵蚀,对约定双方利益是有破坏性的。在世界上少数国家或地区:“人们可以说某一法律规则未被实施或被废弃完全是习惯法所起的作用,因为无需通过必要的渠道去采取真正的法律程序,它就可结束某一法律规定,用另一条来代替。”一些法学专家将其现象解释为:“由习惯法引致的法律之废除。”

三、民商法在英美和大陆法系的不同。

两者在表现形式上有着不同的地方,首先谈谈英美法系,它必须在丰富的法律实例基础上才能被建立,他们的民商法是比较有代表意义的,因为他们的法是由历史演化出来的结晶而形成的。美国法学研究专家家庞德说:“普通法的力量来自它对具体争议的解决,一旦普通法法官直接或间接的实施法律,他们总习惯于以过去的司法经验适用于眼前的案件,而不会将案件置于抽象的体系、准确的逻辑框架中。”大陆法系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其民商法主要以相应法典和立法为基础。大陆法系的民商法不是以立法者意志而产生,而是根据本国社会生活习惯、习俗和惯例作为产生根基,特别是商品经济发展中的人们在交易过程中慢慢形成的各种惯例规则。德国民法典的一个重要渊源是日耳曼法,而日耳曼法则是存在于各个地区的不成文法律习惯。德国民法典是在古罗马大量民事习惯的基础上产生的。这些民事习惯,特别是有关商品交易方面的习惯规则,大大适应和满足了刚刚统一的德国经济发展之需。而法国和德国民商法之间的不同是在于法国法通过比较精确的语言对这些规则作了逻辑上的演绎。

当我们说民商法是社会经济发展慢慢演变的产物时,主要是从其内容方面来说的。民商法发源自社会的习惯、习俗和惯例。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将全世界的商品经济发展带动起来的时候,在商品交易规则中,其主要内容是由商品交换的基本规律决定的。这些商品交换规则是商品(市场)经济自然演化的产物,不是立法机构刻意制造出来的。如果一个国家还有没成文的民法典,该国国民的商品交易仍是在习惯、习俗和惯例中不断地发展和运行。同样,一个国家制定了民法典,该国民的交易过程中除了有法律的制约外,还是离不开传统习惯、习俗和惯例之间的关系。

四、结语。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民商法变得越来越重要。国家立法机关陆续制定并完善了大量的民商立法。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法》已经出台。但是,立法者在制定民商法律时,能否完全按照民众利益为主导的方向进行设计相应制度是值得探讨的。民商法也和其他法律法律一样不可轻易替换。

参考文献:

[1][5][德]马克斯韦伯著.李强译.经济、诸社会领域及权力.三联书店,:14,33.

[2][德]冯.萨维尼著.**译.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中国法制出版社,:11.

[3][4][法]亨利莱维布律尔著.许钧译.法律社会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20,41.

[7]李国强,聂长建.法律中的逻辑和经验作用探讨.法学杂志,2008,(1):130.

[8][英]卡尔皮尔逊著.李醒民译.科学的规范.华夏出版社,:91.

商法本科论文篇五

摘要:针对我国专职院校开展民商法教学工作的现状情况,并针对以道德教育为基础的教学工作模式进行探讨,希望能够从革新的角度关注民商法教学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全新的角度和方式进行教学理念的改革,设定全新的教学目标,实现对创新教学方法的应用,重视革新教学路径的部署,实现教学内容的升级。提升非法学性质的专职院校对人才的培养需求,应当从实际的教学工作当中进行教学理念的革新,重视发展具有全面性职能的人才素养,为未来我国民商法工作的具体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关键词:道德教育;基础;民商法;教学研究。

伴随时代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体系的不断完善,人们越来越关注教育事业的质量升级需求。培养具有综合能力的全面性人才对于我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具有重要的作用和价值,能够为未来我国社会体系的完善与优化奠定良好的基础。重视对专职院校人才综合素质的培养,需要在基础教育工作实施的基础上进行人才素质和法律相关知识的引导,在实际的教学工作过程中遵循新时代课程改革的重点需求,进行以改革为核心的民商法专业教学工作。坚持以伦理道德作为教学课程改革的重要基础理论,需要从实际的教育工作当中进行教学方式和教学内容的革新,保证具体教育工作开展的科学性,以学生的认知和思维作为教育工作的切入点,满足引导学生培养其综合素质的重点途径。

一、非法学性质的民商法专业课程教学现状。

针对高职院校学生开展的民商法专业课程教学内容比较枯燥,且实际的教学内容比较单一,一般是理论性概述的内容,对于社会实践的应用讲解内容比较少,会影响非法学性质专业学生的理解和掌握需求。关注当下我国非法学性质的高职院校民商法课程开展情况,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的教学方式和教学理念问题。概念性的课堂展示过于繁重,而对学生实际学习能力的培养存在一定的缺失性,影响了学生未来参与社会工作的需求,导致很多学生专业学习能力的优化与完善需求。很多高职院校存在经济和贸易学的相关专业,针对这些学习科系进行民商法的教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学生对于相关法律学常识的理解能力存在差异,导致实际的教学成果展示出现问题,也影响了教学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导致教学工作的质量提升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另外一方面,在开展实践教学工作的过程中如果不能够和课本上的专业知识良好的融合,也会造成学生理解出现偏差的情况,严重的阻碍了学习能力培养的需求。

二、非法学性质的民商法专业课程教学理念。

伴随社会体系的不断完善与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教育工作的改革需求。在我国颁布新课改政策的历史性阶段,针对非法学性质的民商法专业教学工作进行改革,是时代发展的必然需求,也是提升我国教育工作质量和水平的关键性基础。本次研究就针对我国非法学性质的民商法专业课程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希望能够通过教学理念的革新实现对其本质的转变,通过核心的改革工作内容实现对教学质量和教学模式的深入死牢,重视对相关法律知识的推广和普及工作要求,重视对学生社会伦理和道德理念的渗透,能够有效地提升学生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针对高职院校的学生进行非法学性质的民商法教育,需要教师从传统的教学主体中分离出来,并以教学引导人员的角度着手进行教育工作的质量优化和升级,在实际的教育工作当中进行改革的操作。教师应当重视培养学生健康、正确的伦理道德观念,通过科学的政策指导实现对教学内容丰富化的塑造需求。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人们的价值理念和思维也在不断的发生变化,高职院校学生出现的不良行为对于社会文明的影响也越来越严重,如何提升高职院校学生的素质,需要从实际的教育工作理念入手进行改革,提升其人生观和道德观的整体素养。

三、非法学性质的.民商法专业课程革新教学目标。

针对非法学性质的民商法专业课程进行教学目标的革新,主要是希望能够在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的体系当中进行创新的改革,希望通过课堂的模式培养学生的实践工作能力,为我国社会发展培养综合型人才奠定良好的基础。本次研究就针对高职院校学生的伦理道德观念进行分析和研究,希望从个人认知和人生观、价值观的角度进行相关课程教学目标的科学设计,为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奠定良好的基础。考虑到民商法在很多高职院校的经济类专业课程中占据重要的理论位置,采取科学的方式进行学生的教学引导,能够有助于提升学生的文明素养程度,对于学生未来参与社会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以培养供应社会发展的综合性人才为教育的基础目标,才是符合社会进步的教育制度和体系改革。针对非法学性质的专职院校进行相关民商法的课程教学引导,需要认识到社会公共道德对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以及对专业学生培养的重要价值。在实际的教学工作当中实现道德教育的引导力量,能够从学生内心价值观的改革及引导,进而实现对学生学习能力的改革与完善需求。针对我国新时期提出的教育课程改革需求进行科学合理的政策应用,对于完善高等专职院校的实际教学工作体系具有重要的作用,能够满足学生实际的学习需求,同时也能够为培养综合型人才奠定良好的基础。

四、非法学性质的民商法专业课程教学方法。

针对高职院校学生开展的非法学性质的专业民商法教学工作需要符合实际的教学需求,从社会发展和人才培养的专业需求角度进行考量,在实际的课程讲解和完善及优化工作内容体系上实现对相关教学方式和方法的改革。通过实践工作的优化与完善需求,增加课程设计的科学性,让学生更好地结束和掌握相关的学习内容,更加有助于体现教学理念和方式转变的科学性。从传统的教学方式中提取精华的教学方式和方法,对于引导学生学习专业的民商法科学知识具有重要的价值和作用。在当下新课改政策实施的整体环境下进行教学方法的改革,主要是为了彰显伦理道德引导的重要价值和作用,让学生能够在丰富的实践课堂环境和氛围下实现对相关民商法内容的了解及掌握。教师可以设计相关的实践教学课堂,例如模拟法院的情形,进行法律方面的援助。在实践的课程开展过程当中让学生了解法律和道德伦理之间的关系,进而获得了切合实际生活的理论内容,保证了教育工作开展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五、非法学性质的民商法专业课程革新路径。

针对高职院校的学生开展民商法的专业课程教学,应当考量到实际教学工作的非法学性质特征,进行相关专业课程的革新路径探讨和研究。通过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的教学方式实现对教学内容丰富化的执行需求,在具体课程开展的过程当中能够优化教学的方式和内容,实现对相关教学工作细节的完善目标。很对高职院校的学生并没有很多机会参与到实际的法庭审判和法律工作内容当中,因此,对于这份工作具有非常重的好奇心,内心也充满了对法律相关工作的价值探寻需求。因此,针对高职院校学生展开的教育工作应当更加重视实践活动的应用,革新传统的教学方式和路径,在具体教学的过程当中应用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实际案例进行合作学习模式的讨论,通过教师对自身社会资源的应用实现让学生更加了解和掌握民商法相关内容的需求,保证教学价值的充分体现。

六、非法学性质的民商法专业课程革新内容。

针对非法学性质的民商法专业课程教学工作进行教学内容层面的改革,主要是为了革新传统教育工作的理念,从学生参与的社会生活实践内容入手,进行相关课程的优化与完善。传统的教学模式对于实践应用的强调作用不大,革新后的创新教学方式更加关注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在具体的工作过程当中希望能够通过道德和伦理认知的引导,让学生人们发现自身学习内容的重要性,并以实际的社会文明发展为己任,进行自我的完善和优化。针对高职院校学生培养的需求角度入手,进行相关教学任务和目标的设计,保证培养的高职院校学生具备综合的工作能力,对于法律和道德伦理的相关内容具有良好的掌握和应用能力。社会体系的发展影响法律内容的变革,法律的相关制度和概念内容属于社会发现下的可变化因子,但不是绝对的影响因素。但是,研究发现不能忽视法律制度和相关内容的影响性,采取科学的方式进行法律法规内容的学习,对于社会未来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影响意义。通过对非法学性质的民商法进行专业的教学,主要就是为了培养学生道德和伦理方面的专业素养,在实际的教学工作过程当中实现对学生相关实践综合能力的提升,进而提升社会文明的发展质量和水平。

七、结论。

综合上述研究内容进行切实有效的分析、探讨和总结能够发现,针对非法学性质的专业院校学生进行科学的教育和引导,不单单需要从教学的内容和教学的方法方向进行革新,还需要从传统的教学理念当中走出来,针对学生实际的学习需求进行科学的调整,满足学生实际能力的培养目标及要求。通过伦理道德的影响,让学生们更加关注礼让的意识思维,也愿意在实际的生活当中成为文明发展的代言人,再通过教师的引导实现对生命价值和意义的理解,进而实现对相关民商法内容的了解与掌握,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提供科学的辅助建议,实现对相关违法性质活动的干扰和管理。这也是本次研究开展的重要价值,更是我国社会可持续发展并提升综合国力的基础。

参考文献:。

商法本科论文篇六

2.1国际化中的中国商法。

目前的中国商法继受了大陆法和欧美成功的经验,正所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通过借鉴欧美成功的经验,略加修改完善我国的商法在今后也是非常必要的,在现阶段的也面临诸多的困难和疑惑。

其一,从对法典的草拟和制定的经验来看,不仅仅是中国的商法,如敬爱哦为成功的德国商法相关的法典在制定上都有缺陷,时代在进步,换句话说这些法典是过去的,是历史的产物。德国是个严谨的国家,其商法的确立对欧美其他国家包括日本都有深远的影响,但是是在特定的某个时期的影响。二战之后的世界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法,信息时代的到来,美国,欧盟,中国经济体涌现,对于商法的完善也是种考验。再看看德国民法典,可能由于时间的积累起完善的程度远高于商法。而他国借鉴与效仿其成功的经验更是远过于德国商法,尤其是21世纪,德国商法更显疲软。因此,我国不能想上世纪的日本一样一味的借鉴德国等大陆立法经验来制定与完善我国的商法法典。

其二,美国20世纪中叶《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立法技术方面达到了很高的水平,它虽然在顺应了现代商业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面做的较好,但是,由于它本身是建立在英美法基础之上的一部商法典,由于实行的社会制度不同,其美国的立法基础以及立法方式和我国等等大陆法系是有着极大的差距的,就我国目前的一国两制制度,制定与完善商法为了能制约与协和两岸三地,中国目前同样很难完全依照美国的经验制定一部统一的商法典,我国需要一部适合我国经济体制的商法典。

其三,我国由于商法历史等等特殊的原因,我国法学界对于制定统一商法典的呼声一直处于极弱的状态,大陆法制确立的粗略和漏洞很多,就算现在近20年来在我国乃至世界大力推行商品经济时期,中国法学界的呼声还是很微弱。

其四,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市场关于商事交易方式也变得复杂多变,这也使得商法的统一制定难度加大。现在社会的发展,商业经济发展迅猛,经济市场情况复杂多变,化石燃料在其中很大程度影响世界经济的走向,以及社会商品的交易方式等等的改变也使得我国商法典的统一制定的难度加大。

其五,由于我国不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使得在这个时期对市场经济相关的商法法制的认识不到位,加之我国的法学界的对商法认识观念的差异导致对制定统一商法典还未能达成一致。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时间还不长,还需要通过时间来完善发展。不就得将来,当人们观念上的转变,中国现有的经济制度的完商法典的价值和作用才会得到大众的认可。

结束语:总而言之,我国现有的经济体制还需要一个成熟的过程,商法的制定与完善,商法的国际统一化是目前必然的趋势,希望我国上发的变革与时代价值能在其中得到体现,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与经济的稳定起到相对性的作用。(作者单位:渤海大学文理学院文法系)。

参考文献:

[1]史际春,姚海放.再论商法[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01)。

[2]郭锋.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理论评析[j].中国法学.(05)。

[3]刘凯湘.论商法的性质、依据与特征[j].现代法学.(05)。

商法本科论文篇七

时至2000年,教育部批准全国31所高校建立网络教育学院,但却没有制定出如何保证网络教育质量的相关政策。美国国家教育政策研究所(theinstituteforhighereducationpolicy)于2000年4月也发表了一份名为"在线教育质量:远程互联网教育成功应用的标准"的报告,然而,这些文章(报告)也仅仅是描述性的定义网络教学的评价指标,而对如何组织评价、如何获取定量数据、评价数据如何促进教学等方面则很少涉及。

民法是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注重交易安全,商法注重效率。

民商法有三个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民法、商法。

3.商法:商法是市场经济社会核心和根本的法律制度。

民法是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注重交易安全,商法注重效率。

这里有许多可以参考!

也可以写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这都是随着物权法颁布出来的新问题,可以结合物权法写一下。

论一物一权原则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题目】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题目】论物上请求权【题目】论诉讼时效制届满的效力。

【题目】论物权的追及效力【题目】论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

【题目】论物权的支配效力【题目】论民法中的物权体系。

【题目】论物权的效力【题目】论人身权体系。

【题目】论占有制度的意义【题目】论民事权利体系。

【题目】论留置权的特征的意义【题目】论无权代理。

【题目】论权利质押的特征【题目】论代理权的取得与行使。

【题目】论质押的客体【题目】论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题目】论抵押权的设定与效力【题目】论表见代理。

【题目】论担保物权体系【题目】论代理制度对于市场交易的意义。

【题目】论典权【题目】论物权行为。

【题目】论地役权【题目】论法律行为的分类及其意义。

【题目】论我国农业土地物权制度的完善【题目】论意思表示。

【题目】论我国的土地物权制度【题目】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题目】论我国的不动产物权体系【题目】论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

【题目】论用益物权体系【题目】论法人内部治理制度。

【题目】论所有权的限制【题目】论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

【题目】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题目】论合伙的法律地位。

【题目】论所有权与所有制的联系与区别【题目】与制度意义。

商法本科论文篇八

信用原则是民商法中一项主要原则,本文旨在正确认识和把握民商法中信用原则的特征以及信用破坏的现状,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中的信用体系。

近几年来,我国频频出现由于缺乏社会信用而发生的各种问题,例如三鹿奶粉、注水猪肉、吊白块豆腐等等事件。

这些问题的根本是由于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够健全而产生,完善民商法中信用体系的内容,对于我国经济的和谐发展有着非常关键的意义。

一、信用原则的基石意义。

就我国情况而言,信用大多数是被看作是一种道德规范,通过人们自律以达成。

而在西方国家,信用更多的是被当作法律内容来看待。

在西方的早期的一项法规中指出,信用原则是民商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如今,西方许多国家已经明确把信用原则作为民商活动的基本原则加以确立。

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也指出民事活动应该遵守诚实的原则。

在《合同法》里也明确规定当事人需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信用原则是民商法的基石”是通过以下两个方面来体现的。

(1)在民事活动过程中,参与者之间不能有任何欺诈行为,遵守诺言。

换而言之,民事活动中的出借人对另外一方借钱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货物的偿还能力和可信度进行判断,包括消费信用、银行信用、商业信用等多方面的判断。

(2)信用原则也被理解为与其经济能力相对应的经济评价,这里所指的信用是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的,也被纳入当事人财产的一部分。

所以说,信用是民商法的基础,在民商法的制定、执行、修订的过程中都需要认真落实这一原则。

在信用原则的基础之上,其基本法律功能才得以展现。

二、信用原则破坏现状分析。

根据资料表明,我国每一年由于逃废债务而造成了近亿元的损失,由于合同欺诈造成的损失近55亿元,等等,信用缺失时间频频出现,给国家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同时也对消费者的健康带来了巨大的威胁,例如“河南南阳毒韭菜”、“地沟油”、“双汇瘦肉精”等等事件。

不少黑心企业通过非法手段在短期内谋求暴利,此种信用缺失行为大大的扰乱了市场的正常发展。

此外,在司法工作中也有信用缺失的行为存在。

司法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信用原则作为一种制度化的信任最终依赖于司法公正。

但是司法信用不足的现象却不时的呈现在大众的眼前。

例如某些司法需要为当地的地方经济“服务”,使得当地司法机关无视司法判断的独立性,以实现当地的经济收益。

在诉讼中也有信用缺失的情况存在,例如个别律师由于一己私利恶意提出诉讼,编造虚假事实等等,着实增加审判的难度。

还有一些企业设立子公司以进行资产的转移,以达到圈钱的目的。

通过子公司的运营在市场上获利后,把收益转移到母公司。

当子公司遇到财务问题无法偿还债务时,母公司却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群体利益,还破坏了市场经济的秩序。

三、信用体系的完善措施。

发展至今,我国所出现的种种问题都和信用体系的不完善息息相关。

目前而言,我国信用体系的完善主要借助法律手段来达成。

公平、公正的法律法规让民事活动中的参与者提供了信任的基础,也对他们日后的民事活动形成了约束的力量。

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对市场经济活动意义重大,所以信用体系的完善也显得迫在眉睫,如何完善信用体系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立法和司法与国际接轨。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所颁布的民法通则已经不能与现实情况完全匹配。

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对于我国而言是必不可少的。

参照国外立法中对信用原则的广泛运用,或以判例或以立法明确保障诉权正当的行使。

(二)强化信用原则的执行力度。

在我国民商法中关于信用法则的规定比较抽象,无法具体量化。

正因为这一特征使得执行力度远不能达到要求。

信用原则需要得到进一步的细化,对于违反信用原则的行为做出详细、具体惩罚,使得信用原则得到具体的落实。

(三)深化市场主体的信用建设。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整个信用建设行为中起到关键作用,制定有效防止公司信用缺失行为的规章制度。

同时市场主体从自身出发,意识到本身信用对于市场经济的意义,重视信用对于经济发展的作用,自觉在企业文化中宣扬信用原则。

(四)发挥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

政府部门作为一个管理部门,在市场经济的运作要做好监督管理作用。

严格监督公司信用和个人信用的机建立和完善。

使得个人信用信息和公司信用信息更加的公开化、透明化。

加强信用相关立法,明确信用主体,完善信用体系。

通过行政管理手段,让守法者获得应有的保障和权力,让违法者获得相应的惩罚,慢慢的形成一种人人守法的良好社会风气。

四、结束语。

信用是任何民事活动进行的基础,也是是市场能够良好运行的重要保证。

重视道德的形成和发展,运用法律手段保障信用在社会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严格执法,加大执法力度。

而市场主体应该加强自律,重视企业责任感,把信用原则加入企业文化中,为市场经济的信用体系保驾护航。

各方共同努力让市场经济发展的更为和谐、健康。

参考文献:

[1]张明珠.关于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考[j].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05).

[2]周忠丽.经济体制改革动力机制中的开放因素――兼论中国模式的“世界性”[j].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12,(02).

[3]巴于茜,任先行.商业信用原则在我国商法中的缺失及补正[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1).

[4]周媛.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商法与经济法[j].现代商业,,(11).

民商法的信用原则研究【2】。

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信用原则成为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必要原则。

由于信用原则能够保障市场经济有序的开展、稳定市场贸易交流。

因此,我国便将信用原则纳入民商法的范畴内。

而当前,社会对信用原则的维护和理解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

民商法中的信用原则,其概念和内涵一直存在有争议。

本文就此对民商法的信用原则进行分析,阐述了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之内的体现,以及信用原则自身的缺陷,并提出了完善原则的相应措施。

信用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中的恶意诉讼。

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德国、法国等国家都将信用原则纳入合同履行准则之内。

瑞士是最早将信用原则纳入民法内的国家。

时代的发展,使得信用原则逐步的被世界各国的民商法所认可,成为了民商事的基本原则。

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主旨,也是市场经济灵魂。

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素质的提高,促进了信用原则的产生。

我国自古就注重信誉,君子讲求“一诺千金”。

但是,我国自实施市场经济体制以来,诚信状况就不容乐观。

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人们不能把握好信用原则的功能特点和法律本质。

因此,对民商法信用原则的内涵和概念进行详细的说明,让人们认识和了解信用原则,才能让信用原则真正的在民商法之中发挥作用。

一、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体现。

(一)债权法领域。

信用原则在债权法领域中,主要在四个方面对债权法产生作用。

即情事变更原则、合同义务扩张、合同的订立和解除和归责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设立在债权法之中,能够消除履行合同时因为突发的情事变更而出现不公平的结果。

情事变更原则在英美法系中称之为合同落空原则。

它的真正含义是,合同生效以后,不归责当事人的'合同情事,出现了突发的变更。

如果再依照合同规定,则会出现不公平的效果。

法律为了保障每一个人的利益,避免合同的一方获得意外收益,而另一方受到不应承担的损失,则会特许解除或者变更合同。

并且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免除。

合同义务扩张,是随着经济体制的发展而改变了合同的理念。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合同义务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扩展。

例如附随义务、缔约过失责任、从属义务、后合同义务等。

合同义务的扩张,能够达到信用原则的目标,即利益平衡。

目前,我国立法中采用的归责原则是三元并立,即公平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归责原则三元并立。

侵权法内,过错侵权最能体现出信用原则。

过错侵权实质上是用道德和法律的双重规范来价值判断。

该原则不仅可以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而且便于公正决定损失和责任分配。

(二)物权法领域。

商法本科论文篇九

商业革命有助于造就商法,商法也有助于造就商业革命。

――[美]伯尔曼著贺卫方译《法律与革命》。

伴随着第三方物流的纵深发展,原有商业运作模式下的商法规则渐趋失灵。法律实务界的人士惊奇地发现,19世纪以来伟大的理性主义法学大师们设计完美的商法规则在日新月异的第三方物流商业革命面前显得是如此捉襟见肘。我国的第三方物流急切呼唤一部属于自己的量体裁衣式的商法规则。而规则的建立天然地具有一种时滞性,目前为数不多的司法判例在一定程度上刚好起到了弥补商法规则供给不足的作用。这一点,可以从1995年一桩ups在华诉讼案中窥见一斑。

标书快递延误ups惹上官司。

上海振华港口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振华公司)为参与也门共和国港务局岸边集装箱起重件投标业务,于1993年7月21日上午委托美国联合包裹运送服务公司(以下简称ups公司)办理标书快递,要求其于当月25日前将标书投递到指定地点,ups公司表示可以如期送达。当日下午,ups公司交给上海振华公司一份ups公司运单,让上海振华公司填写。该运单背面印有“华沙公约及其修改议定书完全适用于本运单”和“托运人同意本运单背面条款,并委托ups公司为出口和清关代理”等字样。7月21日上午,ups公司到上海振华公司处提取托运物标书,并在ups公司收件代表签字处签名,表示认可。ups公司收到上海振华公司标书后,未在当天将标书送往上海虹桥机场报关。直至7月23日晚,ups公司才办完标书的出境手续。该标书7月27日到达目的地。上海振华公司得知标书未在投标截止日7月26日前到达目的地后,于7月27日致函ups公司,要求查清此事并予答复。ups公司回函承认ups公司在该标书处理上犯有未严格按收件时间收件(截止时间为16时,而上海振华公司标书到ups公司上海浦东办事处是16时45分)、未仔细检查运单上的货品性质、未问清客户有否限时送到的额外要求三点错误,并表示遗憾。

上海振华公司因标书快递延误赔偿纠纷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各执一词法院一锤定音。

上海振华公司诉称:因ups公司经办人的疏忽,致使标书在沪滞留两天,延迟到同月27日下午才到达指定地点,超过了26日投标截止日期,使上海振华公司失去投标机会,蒙受较大经济损失及可能得到的利润。请求法院判令ups公司退还所收运费人民币1432元,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0360美元,承担诉讼费用。

ups公司辩称:ups公司与上海振华公司未就标书到达目的地的日期有过明确约定;ups公司为上海振华公司快递标书费时六天零五个小时,并未超过国际快件中国到也门四到七天的合理运输时间,无延误送达标书的事实。标书在上海滞留两天,系上海振华公司未按规定注明快件的'类别、性质,以致ups公司无法报关,责任在上海振华公司。即使ups公司延误送达,应予赔偿,亦应按《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或《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简称修改议定书)规定的承运人最高责任限额赔偿。上海振华公司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应予驳回。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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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本科论文篇十

摘要:在传统的商法和民法发展过程中,二者之间是相互独立的一个法律体系,随着几年来改革和发展的进行,在民法和商法的管理上逐渐的出现了合并统一发展的趋势,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就要做好相关的分析,以便更进一步的研究二者之间的未来发展方向。本文就从这一问题出发,同时结合民商法运行中的相关问题展开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民法;商法;统一;发展方向;分析。

一、对于民法和商法之间的关系探讨。

在当前情况下,做好各种法律关系之间的分析和探讨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重要话题,对于不同的法律来说,其虽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是在整个法律体系的构成当中,他们也有着广泛的联系。对于民法来说,它的形成和发展也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民法从传统到现代,是紧随着社会的变迁而不断的发展和完善的,但总的来说它是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而对于商法来说,它主要的就是用来调节市场经济下一些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和条例,是对于商事活动的一种管理,通过商法的相关规范,从而实现市场秩序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保证相关商业行为的科学性和有序性。

我们知道,商法是从民法中脱离出来的,是产生于民法当中并实现相关发展的,进而形成了自己的法律体系。所以,二者之间是有着一定联系的,其中具有相同的理念,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都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其中有着广发的联系,总的来说,民法是基本法而商法则是特别法,在这个过程中主要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最佳的表述为:民法是基本法,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对于民法和商法来说,它们都是用来调解民事或者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商法是民法调整对象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于民法调整的相关民事行为当中也存在着一些商业经营的行为。第二,在一些基本的原则和管理思想上,二者有着相同的地方,因为对于商法来说,它是从民法当中发展起来的,在这方面有着相对广泛的规定。第三,民法中有着一些基本的管理制度,对于这些基本制度来说,它也是商法在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依据。而且在民法当中,我们发现有很多的基本制度都是适用于商法的,如法律行为、代理制度等。然而,对于民法和商法来说,他们之间也有着一定的区别,对于民法来说,他虽然具有相对广泛的概括性和规范性,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它并不能指导一切,二者在一些法律规范上也存在着不同的地方。其中在主体、调整的范围上都是要有所不同的。

二、民商合一的法律在未来的发展方向。

对于民商法的发展来说,虽然他们各自具有不同的发展,形成了不同的法律体系,但是二者之间在一些基本的理念和制度上是共同的,它们之间的独立并不是绝对的。随着几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的经营活动已经渗透到日常民事发展的方方面面,在很多的民事行为当中也存在着广泛的商业经营活动。对于过去的一些商人所利用的制度,在当前的发展过程中已经普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各种行为当中,实现了为全社会所利用的情况,这样一来,如何更好的界定民法和商法的界限也就显得尤为困难,在民法和商法分立的情况下就会产生相应的弊端。而且对于民法和商法来说,它们之间的界限也是在不断变化着的,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各种活动之间越来越紧密,要想实现他们之间的准确区别和划分是相当困难的。同时我们也发现,对于民商分立来说,在其相关的立法体系中,对于一些区分的标准和规定本身也没有很好的、相对明确的规定,而且这种相对模糊的界定也给现实社会的发展造成一定困难。

在当前形势下,要想实现很好的民法和商法独立是十分困难的,而且在这种分离的过程中也不利于具体的执法,因为在实际管理的过程中,二者的管理范围存在着交叉的现象,单纯的独立会给具体的执法造成不便,同时这种分离也使得相关的管理变得僵化,不具备灵活性。相对之下,在未来的一段时间里,实现“民商法合一”是未来的发展方向,也是进步的大趋势。通过有效的统一与合并之后,我们也就使得整个法律体系更加完整,其中民法可以对商法进行相关的指导,它作为一个基本法,可以使得商法更加完善,它的一些基本原则制约着商法,同时,商法也可以作为一个特别法进行相关的完善和补充。这样一来,也就在一定的程度上避免了因为关系界定的问题而导致相互的推诿。在这个过程中,商法可以在民法的范围内积极的寻找它的概念、方法以及相关的技术和基本表述形式。如此一来我们也就可以很好的保证民法的稳定性和原则性,商法也具有自身的灵活性和具体性。

最为重要的是通过二者之间的统一,也就使得我们的立法体制更加完整,避免因为一些案件的处理造成民事法院和商事法院在司法管辖上的争议,这对于促进现实法律规范和管理是十分重要的。同时,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在商品交易和管理上也要求有统一的法律体系来进行管理,在这方面很多国家已经开始进行相关的改革和发展,从而促使了民法和商法的合一,对于民法和商法的合一来说,它也是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形成的,这是整个法律体系发展的未来方向和一个基本的趋势所在,所以相关的法律管理部门就要顺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来进行相关的改革和调整,以促使整个法律体系的完善,从而更好的为社会发展和管理服务。(作者单位:上海社科院民商法系)。

参考文献:

[1]刘建成关于民商法合一的相关分析和探讨[j]商业经济,,7。

[2]朱江兵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民商法的合一[j]法律资讯,,8。

[3]李承泽民商法合一的未来发展趋势[j]法律研究,2008,8。

商法本科论文篇十一

民商法关系问题,是一个既古老又现代的课题,任何一个从事民商法学研究和实践的人都不能回避。下面要为大家分享的就是民商法本科论文,希望你会喜欢!

摘要:民商法是一种在历史中逐渐演变而成的秩序规则,它的形成是以约定俗成的惯例为基础的。民商法是随社会经济发展应运而生的,在经济历史逐步产生的。在民商法的发展历程中,就整个民商法而言是在社会经济发展中逐步演变而来的,政府立法者扮演了强制将民商法规完善建立的一个角色,其意志对民商法本身起了一定的作用,演变意味着它是人们之间一次次交往习俗中产生并发展起来的。所以,民商法的制定和实施首先必须尊重习惯、习俗,以群体性利益为主要向导。

民商法的出现主要作用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并且阐述不断发展成为社会关系基本内容的深层次原因在于经济理性人,社会中的大多数人终其一生都在不断地追求着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种利益的追求必然打破一个相互平等的关系。民商法存在的意义就是要将这种相互之间的不平等地位趋向平等,在进入社会后的人们中不断角逐竞争,这是一个很正常的过程,但这个过程是漫长而逐步演变的,首先人们会产生相应习惯,再产生约定俗成的惯例,并最终在政府干预下形成具有正规明确带有强制力的法律。

通过长时间的发展,民商法不断完善,从低级制度形式的基础上不断发展成为高级的制度形式。所以,它们之间并非是截然分开而界限分明的,“法律从习惯与习俗的形成慢慢演变成同属一个连续体,其间的互相转化是细微的,慢慢的,不轻易被觉察的”。法律发展史表明,法律是由人类约定俗成的习惯和习俗的基础上慢慢发展起来的。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说:“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商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在法律的进一步发展的进程中,法律便发展成或多或少广泛的立法。”德国学者萨维尼也曾指出:“一切法律均缘于行为方式,在行为方式中,用习常使用但却并非十分准确的语言来说,习惯法渐次形成;就是说,法律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民的信仰,其次乃假手于法学,职是之故,法律完全是由沉潜于内、悄无声息的力量,而非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决定的。”

民商法的主要作用是“民商法在于明确人的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经济关系的形式和作用”。在约定俗成的习惯基础上产生的法律主要是作为民商法中的私法,和其他的法律一样它不被任何情感因素左右,公平公正地审判。商品贸易是普通民众之间财产等价交换的过程,在社会中属于普遍的现象,是长期发展出来的习惯和习俗。当我们上街买东西时或同他人发生一般生活商品交易时,我们只要自然而然地去按习惯规则办事就可以了,不会感到自己的行为已经在受到什么法律的约束。所以,民商法尽管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但它的法律强制性作用只在涉及违约或侵权时才表现出来。在发生了违约或侵权所的情况时,通常是按习惯或约定去处理,如果双方或其中一方不遵守惯例来履行约定时,法律则是最好的帮手。而当约定俗成的习俗发生变更时,相应民商法规则也会随后修订。在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某些习俗在替代着民商法,应该说这是一种侵蚀,对约定双方利益是有破坏性的。在世界上少数国家或地区:“人们可以说某一法律规则未被实施或被废弃完全是习惯法所起的作用,因为无需通过必要的渠道去采取真正的法律程序,它就可结束某一法律规定,用另一条来代替。”一些法学专家将其现象解释为:“由习惯法引致的法律之废除。”

三、民商法在英美和大陆法系的不同。

两者在表现形式上有着不同的地方,首先谈谈英美法系,它必须在丰富的法律实例基础上才能被建立,他们的民商法是比较有代表意义的,因为他们的法是由历史演化出来的结晶而形成的。美国法学研究专家家庞德说:“普通法的力量来自它对具体争议的解决,一旦普通法法官直接或间接的实施法律,他们总习惯于以过去的司法经验适用于眼前的案件,而不会将案件置于抽象的体系、准确的逻辑框架中。”大陆法系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其民商法主要以相应法典和立法为基础。大陆法系的民商法不是以立法者意志而产生,而是根据本国社会生活习惯、习俗和惯例作为产生根基,特别是商品经济发展中的人们在交易过程中慢慢形成的各种惯例规则。德国民法典的一个重要渊源是日耳曼法,而日耳曼法则是存在于各个地区的不成文法律习惯。德国民法典是在古罗马大量民事习惯的基础上产生的。这些民事习惯,特别是有关商品交易方面的习惯规则,大大适应和满足了刚刚统一的德国经济发展之需。而法国和德国民商法之间的不同是在于法国法通过比较精确的语言对这些规则作了逻辑上的演绎。

当我们说民商法是社会经济发展慢慢演变的产物时,主要是从其内容方面来说的。民商法发源自社会的习惯、习俗和惯例。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将全世界的商品经济发展带动起来的时候,在商品交易规则中,其主要内容是由商品交换的基本规律决定的。这些商品交换规则是商品(市场)经济自然演化的产物,不是立法机构刻意制造出来的。如果一个国家还有没成文的民法典,该国国民的商品交易仍是在习惯、习俗和惯例中不断地发展和运行。同样,一个国家制定了民法典,该国民的交易过程中除了有法律的制约外,还是离不开传统习惯、习俗和惯例之间的关系。

四、结语。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民商法变得越来越重要。国家立法机关陆续制定并完善了大量的民商立法。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法》已经出台。但是,立法者在制定民商法律时,能否完全按照民众利益为主导的方向进行设计相应制度是值得探讨的。民商法也和其他法律法律一样不可轻易替换。

参考文献:

[1][5][德]马克斯韦伯著.李强译.经济、诸社会领域及权力.三联书店,1998:14,33.

[2][德]冯.萨维尼著.**译.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1.

[3][4][法]亨利莱维布律尔著.许钧译.法律社会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20,41.

[7]李国强,聂长建.法律中的逻辑和经验作用探讨.法学杂志,,(1):130.

[8][英]卡尔皮尔逊著.李醒民译.科学的规范.华夏出版社,1999:91.

商法本科论文篇十二

从2003年开始读本科以来,我与法学的“恋爱”已将近7年了,我把生命最繁华的部分投入进去,可是我没有真正的了解她,我们依然不能形成应有的默契。我一直在努力去了解她,每当我觉得更加接近她的时候,就会欣喜若狂,但往往过不久,就会产生莫名的陌生。也许我从来不曾接近她,也许我从来就没有真正了解她,也许我终其一生也不能完全认识她。她就像一扇窗户,当你打开,无穷的美景让你惊喜万分,但你总是受到自己时域的限制,总是不能观看你想要每一个细节;她就像大海,充满了痛苦与欢乐,你必须从中感受其成长的历史,感受其在实践长河里的沧桑,感受其伟大的包容与公正;她就像明天,你可以预测,但不能肯定,总有一些神秘感。她有时给你希望,给你前进的动力,但有时候让你失望,让你感觉孤单无助;她有时候掀起历史的波澜,即使透过文字,你依然可以感受那种共鸣的震撼,她有时候很平凡,就像空气一样,你甚至不会注意她的存在;她有时候很高贵,万人瞩目,是至尊皇帝,但有时候又很尴尬,毫无尊严,被人当做工具。

我不敢奢望自己能达到学术水平的程度,但我却一直希望、并努力接近。记得王国维先生在《人间诗话》里谈做学问的三种境界,不知道自己什么时候才能达到“蓦然回首”的阶段。我不可求自己,但求自己的努力能达至与作者的深度对话,找寻知识的巅峰,实现自我判断的成熟,若此,纵“望断天涯路”亦不后悔,即使“衣带渐宽”又何妨。

与法学结缘。

回想这些年的求学经历,发现自己与法学有着前世修来的缘分,不知道前世我们相遇了多少次,竟然让我这个开云KY官方登录入口 理科生读法学,并且深深地爱上她。记得初三物理竞赛,我意外获奖,之所以意外,是因为我读的初中母校是很普通的农村初中,不仅人数少,而且师资力量有限。幸运地是,我后来读了县里的重点开云KY官方登录入口 ,周围高手如云,老师也更专业,我对于物理、化学、生物这些自然科学的兴趣很浓,那时候最崇拜的人是爱因斯坦和冯.诺依曼,直到我拿到大学通知书,我才知道,我将与这个我从来没有想过的专业接触,那时候对于法学的印象就像传统中国人民的思想一样——法即是刑,去法院打官司是不好的事情,道德高尚的人不应该去法院。那时对于法学的唯一记忆就是有一次在舅爷家看电视,电视上正在直播一个案件审理,时间好像是1997年,案件内容我记得非常清楚,是天津十大电影院侵权案,原告只有一家,被告很多,坐的很满,原告律师很牛,对于被告律师的吹毛求疵游刃有余,当时觉得律师很牛,但从我每个自己会从事这一行。2003年,经过艰难的高考,进入西北工业大学,由于我的分数距离我报考的工科专业差5分,被调剂到法学,就这样,我阴差阳错的读了法学,并且一读就是7年。

初识法学。

本科时,自己并不是很喜欢法学,原因很多:自己的兴趣、学校的氛围、老师、就业等。那时候,我最喜欢的法学课是法理学和公司法,喜欢法理学是因为我的思维习惯,喜欢公司法是因为老师的原因。本科时,整个图书馆的法学书少的可怜,贺卫方和强世功的两本随笔我们认为的最好的书,经常是看了一遍又一遍,这两本书经常不在图书馆,因为细心的同学总是查询书应该换回的日期,然后悄悄等待。那时候我最喜欢的一本书是张文显的《现代西方法理学》,这应该是张文显先生最初接触法理学所潜心研究的成果,书市80年代的版本,应该是出版,定价只要一毛多,书页发黄,字数也不多,但很耐读,就像康德的书一样,当然康德的书更难读。那时候还很喜欢朱苏力的书,他的文字很有理,很有美国法学家的风范,不愧为留美博士,不愧为北大法学院院长。本科毕业,我的民商法基础很差,对于法学的认识只是停留在法理学形而上的观念里。尽管糊里糊涂的考上研究生,但是我知道自己基础很薄弱,特别是和那些从传统政法院校毕业的同学相比。记得研一时,我还不知道什么是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不知道什么是物权行为,不知道合同法分论的具体制度,没听过崔建远老师,没听王泽鉴先生,没听拉伦茨……我发现自己落后的太多,于是就慢慢努力。研一过后,自己开始慢慢加深理解民商法,加上考司法考试,又熟悉了一下民商法的具体规定,当时觉得自己离法学很近,非常高兴。但这种兴奋也只延续了不到一个月,因为考完司考后进去南山法院实习了,我发现实然的法律根本不是自己想象的那样,很多无形的规定决定着案件的走向,甚至有些技术性手段也可以成为决定案件的关键因素。在南山法院的两个月里,我了解了案件的程序,特别是一些特别程序的案件,比如评估、鉴定、管辖权异议、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等,学习写作判决书,了解法院的内部流程与操作,学习如何接待当事人,学习如何处理同事关系。实习两个月后,我发现法学似乎正远离我,就像最熟悉的陌生人。研二下学期开始准备论文开题报告,发现自己很迷茫,明明对那个问题很有兴趣,也有自己的观点,有很多话想说,但就是无法逻辑清晰地表达,形成文字更是困难。此时,对于法学,我只是个门外汉,水平差的太多了。当时本想认真总结一下,由于接着去房地产研究中心实习,又实习了三个月,十一月初才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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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本科论文篇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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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而言,这是一篇合格的论文。

11、该同学针对当前实务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完成了资产减值准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写作工作。

论文以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准备调节利润的现象为出发点,以资产减值准备存在的问题及成因为主要议题,采用规范分析法,重点讨论了资产减值准备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得到了完善企业会计准则,并采取相关措施来规范准则,以进一步完善资产减值会计,科学合理地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结论。

整个写作过程该生思维较严谨,能够面对复杂的问题作出合理的判断。

12、该生对待毕业论文写作态度较端正,写作过程认真刻苦、勇于专研,较主动地与指导教师沟通,虚心听取指导教师的指导及修改意见,修改及完成毕业论文。

13、该生能够较熟练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解决本文提出的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差、资产减值准备存在的特殊问题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外部监管难度大等几个方面问题,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的较好,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较强。

14、该生对待毕业论文写作态度较端正,写作过程比较努力、愿意思考,能够积极主动地与指导教师沟通,认真听取指导教师的指导及修改意见,修改及完成毕业论文。

15、该生能够较熟练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解决本文提出的收入的虚增或虚减、费用的虚增或虚减、不等价资产置换创造利润、虚列资产和负债和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等几个方面问题,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的较好,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较强。

16、该生能够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解决本文提出的现代企业制度下会计监督难度增加、会计监督深度增加、会计监督环境相对较差和会计人员监督责任加重等几个方面问题,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的一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一般。

17、本论文选题有很强的应用价值,文献材料收集详实,综合运用了所学知识解决问题,所得数据合理,结论正确,有创新见解。另外论文格式正确,书写规范,条理清晰,语言流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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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题完全相符,论点突出,论述紧扣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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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

论文选题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能够达到综合训练目标,题目有难度,工作量较大。选题具有学术研究(参考)价值(实践指导意义)。

该生查阅文献资料能力较强,能较为全面收集关于考试系统的资料,写作过程中能综合运用考试系统知识,全面分析考试系统问题,综合运用知识能力较强。

文章篇幅完全符合学院规定,内容较为完整,层次结构安排科学,主要观点突出,逻辑关系清楚,但缺乏个人见解。

文题相符,论点突出,论述紧扣主题。语言表达流畅,格式完全符合规范要求;参考了较为丰富的文献资料,其时效性较强;未发现抄袭现象。

中:

论文选题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能够达到综合训练目标,题目有一定难度,工作量一般。选题具有学术研究(参考)价值(实践指导意义)。

该生查阅文献资料能力一般,能收集关于考试系统的资料,写作过程中基本能综合运用考试系统知识,全面分析考试系统问题,综合运用知识能力一般。

文章篇幅完全符合学院规定,内容基本完整,层次结构安排一般,主要观点集中邮一定的逻辑性,但缺乏个人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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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表达一般,格式完全符合规范要求;参考了一定的文献资料,其时效性一般;未见明显抄袭现象。

及格:

论文选题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基本能够达到综合训练目标,题目难度较小,工作量不大。论文选题一般。 该生查阅文献资料能力较差,不能全面收集关于考试系统的资料,写作过程中综合运用考试系统知识,全面分析考试系统问题的能力较差强。

文章篇幅符合学院规定,内容不够完整,层次结构安排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观点不够突出,逻辑性较差,没有个人见解。

文题有偏差,论点不够突出,论述不能紧紧围绕主题。

语言表达较差,格式符合规范要求;占有资料较少,其时效性较差;有部分内容与他人成果雷同。

其他

本文选题的角度较为新颖,文章脉络清晰,文笔流畅,基本观点明确。文章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学生没有完全深入和消化所查找的资料,论据不够充分有力。

此文首先值得肯定的是选题的立意较好。也是较有研究空间的论题。论文在有限的篇幅里,也基本能叙述清楚.该专题属于业内研究程度及第一手资料、文献都积累较多的领域,注意充分吸收已有研究成果以支持自己的分析、研究。

在整个毕业论文设计中,该同学能在老师的严格要求下顺利完成论文的撰写。论文结构完整,各部分基本符合论文的写作规范。作者对比了ads-b和rnp和传统导航方式,我们可以很清楚的看到ads-b和rnp的优势。

为了写好这篇论文作者显然查阅了大量的资料,论述比较充分,条理也很清晰。当然,在这其间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需要提高的地方。例如,知识面不够广,不能积极主动的和老师交流工作的进程。

希望该同学在以后的工作或学习中注意这些问题,争取更大的提高和进步 。

商法本科论文篇十四

婚姻状况:未婚民族:汉族。

培训认证:未参加身高:146cm。

诚信徽章:未申请体重:41kg。

人才测评:未测评。

我的'特长:

求职意向。

人才类型:应届毕业生。

应聘职位:中学教师:法务/专员,律师助理:物流助理,其它类:财务类。

工作年限:0职称:无职称。

求职类型:实习可到职日期:三个月以后

月薪要求:1500--希望工作地区:花都区,广州,东莞。

工作经历。

志愿者经历。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广州大学松田学院。

最高学历:本科获得学位:毕业日期:-06

起始年月终止年月学校(机构)所学专业获得证书证书编号。

语言能力。

外语:英语良好粤语水平:精通。

其它外语能力:

国语水平:优秀。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会用计算机一级的操作,学习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心强,能吃苦,适应能力强.

详细个人自传。

在上学期间有在做兼职,也有自己做小生意.性格开朗,喜欢看书,运动,野外活动团队合作精神强.个人认为只要努力,90%的工作都可以胜任的.大家都说法学的毕业生难找工作,我认为只要学习能力好,90%的工作都可以很快学会的,因此,我求职是不限于与法律有关的工作,不过要有发展的潜力.

商法本科论文篇十五

我是国际海事专业(现在称海商法)97级学生,现在是天津源海律师事务所的海事律师。在校期间任过一段时间学委并获得过奖学金,根据师弟师妹的提问,结合我自己的感受,我想本科二年级以上的在校生往往会且应该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从我的同学和上下届校友的情况来看,上述专业的毕业生会从事下列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工作(与所学专业相差较大的当然也有,但因系个别情况,在此不提及):

律师(海事律师及其它方向律师);。

公、检、法、海关、税务局、工商局、海事局、航道局等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海事仲裁委员会;。

船东互保协会;。

拥有或经营船舶的船东公司(国企、私企、外企);。

为船舶揽货及提供陆运通关提货服务等的货代公司;。

为船舶进出港提供服务的船代公司;。

散杂货的租船中介公司;。

大的货主或贸易公司;。

负责货运险或负责船舶险的保险公司;。

留校。

律师是我体会最多的一类,因为我从实习到毕业之后5年一直在从事着这项工作。对这一行我目前的体会有:

人品(坦诚,诚信,尽力,不小气不世俗等)一定要好,当然做任何行业都是这样要求的。但这一行尤其如此,人品不好,会逐步丧失人们的信任,之后便很难发展了。

其它几种工作我不是都有体会,只是和同学和朋友聊天获得的一些信息。有这样几点可供借鉴:

近年来,航运整体形势比较不错,因此从事航运业务的人们收入比较好,其中以从事散货的船公司和租船公司为甚。

带中字头的大国企一直是受欢迎的,这种企业可以提供给新人很好的锻炼机会,我想在短期内,大国企的这种优势会一直存在。

国家机关是比较稳定的,也比较舒服和省心。但对一般人而言收入方面和职位晋升方面不会有特别大的突破。因此希望在金钱方面需求高的,要少考虑一些,除非干一段时间后便辞职,而可以想象,这实际上很困难的,因为要克服已有的惰性是不容易的。

在仲裁委员会、互保协会、船公司的商务保赔部门以及保险公司里工作一段时间之后再出来做律师也是很可行的,很多做律师做的比较成功的都是这样一条路。

货代公司事务比较繁杂,知识含量要求不是很高。如果自己比较愿意在社会上打拼,而且善于人际交往的话,这一行也是赚钱较快的方向之一。据说,我上届已有一位师兄在青岛自己做了一个不小的货代企业。

船代我个人认为不是一个很好的职业,因为也是事务繁杂,知识含量要求不是很高,而且比较难有所好的发展。不过做一段船代之后,再做别的也是挺好的。

在校期间应该注意哪些事情?

在校期间应该多学习一些与专业相关的宏观的框架性的东西,比如你应该学习到目前世界上整体的海运业务是一个什么样的状况,各国之间的比较,都有什么样的相关行业(除了我上面提到的,还有别的好多的),你学的海商法(包括其中的细分)在整个的航运行业之中是什么样的位置,是什么作用,你学的海商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之中是什么样的一个位置。你对哪个行业方向哪个法律方向更为感兴趣,你更适合哪个方向。等等。

同时,应该在学校期间培养出良好的生活习惯、学习习惯和工作习惯,这是之后工作时一直适用和受益的。

虽然我们学校有不足之处,但客观的说,你会逐步认识到在学校中的所学对工作是绝对有用的。

找工作时应该注意哪些事情?

首先,你要了解这个公司的企业性质、规模、所从事的行业分工、在同行业中的地位以及地点,如果这几项指标都还不错的话,那么这个企业一般来说都会不错的。

在面试时要思路敏捷,并很重要的是要给人以坦诚的感觉。

加入这个公司后,综合别人的评价以及自己的感受,如果认为并不好的话,要及时调整。

多和同学交流,多找师兄师姐们请教。

商法本科论文篇十六

海运提单(oceanbilloflading),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1条也采用了《汉堡规则》的提单定义,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在托运人依据班轮公司规定的船期、运费率等情况填写的托运单上签字盖章时就已成立,签发提单不过是承运人履行海运合同的行为而已。此外,海运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而提单仅由承运人单方制作和签发,托运人并未参与提单的制作过程,也不在提单上签字盖章,因此提单仅为承运人单方法律行为的结果,不能构成海上货运合同,仅是海上货运运输合同的证明。

但在特殊情况下,提单可成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承运人在卸货港应当将货物交给有权凭提货单提货的人。《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商法本科论文篇十七

在部门法里,商法在我国的起步算是比较晚的,其所遭受的非议自然也比较多。有赞誉甚高的,如周林彬教授的商法的四兴理论,说商法可以“兴商、兴市、兴德、兴国”,也有嗤之以鼻的,如史际春先生认为“商法在中国是个误区”.然而,讨论一个法律部门存在与否,应该怎样存在,存在的价值如何,所体现的依然是法学中一个非常老套的问题,该部门法的地位如何?本文所要探讨的商法的地位,也难免落入俗套,故用“再论”一词。

一、商法在中国的兴起商人法是由商人们自己创造的用以调整他们彼此之间的商事关系的习惯和惯例的总称。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际政治、经济一体化的形成,国际贸易商事往来的增多,对国际商事法律的要求自然也有所增强,特别是由于各国法律对国际贸易规定的不同,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容易发生冲突,为此国际法上需要有统一的商事法律来进行规范。

二战后,国际贸易的发展导致了国际商事法律领域的历史性变革。这一变革不仅表现为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和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为载体的世界多边贸易法律制度的创立,更表现为商人法(lawmerchant)的复兴与迅速发展。但是暂且不论什么是商人法,商人法最终又是如何演变为国际贸易中通行的商法,商法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可见一斑。我国在经历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其占统治地位的主导思想一直是“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而对商人的评价却是“商人重利轻离别”。商事法律自然也不会有什么生存和发展的土壤。新中国建立以后,本着逐步消灭私有制,实行从上至下的公有制的思想,商事法律也没有取得什么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我国制定了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经济逐步繁荣,国际经济交往逐渐增多,受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影响,我国对商事法律的研究和关注不断加强。因此,笔者个人认为,商法在中国的兴起有一个从外至内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外力起了相当大的作用。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看一个法律部门是否存在的重要标准之一,就是看其是否有特定的调整对象。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是指一个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讨论任何一个法律部门,均要讨论其调整对象,商法自然也不例外。从我国目前商法的研究状况来看,笼统的论述,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即因从事营业行为所引起的社会经济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在界定商事关系时有两个特征:第一、商事关系是发生在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第二、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动机而建立的。

三、商法的地位问题商法从产生开始,就存在这样的疑惑,商法是属于民法,也就是所谓的民商合一的格局,或是属于经济法的一个部分?或者商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民法学者和经济法学者甚至大义凛然的展开争论,认为商法属于自己的一个部分,研究生考试的民法专业都改成了民商法专业,直让人觉得民商合一是不可逆转的趋势,而经济法学者认为商法中无论是市场主体法的规定,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或是对经济活动的规范都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具有了经济法的性质,因此商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商法学者则认为,商事法律以其独特的调整对象,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商法精神和价值理念,当之无愧的属于与民法和经济法平行的法律部门。

但迄今为止,无论是民商合一或是民商分立,其区别仅仅在于是否应将规制营利性主体营业行为的基本商法规则纳入独立的民法典的范畴,而对于实质意义上的`商事法,如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等的存在,理论与实践中并无争议。也就是说,民商合一体例,并不意味着要否认实质意义上的商事法。由此,商法究竟属于哪个部门法,或者是商法应该自成一家,更重要的是体现了一种学术利益的争夺。商法究竟属于哪个部门法本身不是太重要,重要的是商法究竟能够有什么用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在新世纪的中国,商法对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对追求公平与效益原则究竟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和作用?这才是商法所应该关心的问题。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来讨论商法,才可以真正体现法学公平与正义的价值理念,才能够确实体现法律对社会的规范作用。也可以最终定位商法可以花落谁家,或是自成一体,更有甚者属于可以被相互包容的法律部门。

而从性质上说属于私法的商法,其旨在调节和保护商行为主体的财产利益,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当其以商行为主体身份参与到商事活动中来,其权利义务关系就受商法的管辖和约束。商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等同样也属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商法和民法、经济法一起,对市场经济运作以及国际贸易的开展进行了有效的调整,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作出不可磨灭的贡献。为此,商法和民法、经济法一样属于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部门,至于谁主谁辅,是否相互包容,本身并不重要。

商法本科论文篇十八

民商法律制度是国家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和实现预定的利益而行使权利,指导、发展、规范民商活动,设立公平竞争轨道,鼓励进步向上的一种法律制度。具体包括民事主体制度、民事行为制度、民事权利制度、民事诉讼时效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商事法律制度。民事主体制度。即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制度;民事行为制度,即关于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的制度;民事权利制度,即指关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财产或非财产权益的制度;民事责任制度,即指关于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制度;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合同法律制度,是指关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的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调整在创造、使用、转让和保护智力成果或工商业标志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商事法律制度,是调整市场经济中商事主体法律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公司、证券、票据、保险等法律制度。

二、民商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1)现行民事法律制度体系散乱,内容不健全。由于我国仍然采用早期的民法典,为了适应时代的要求,陆续发布了众多零散的司法解释、实施条例、细则、办法、意见等名目繁多的规定来弥补早期民法典的空白和不足,过多的司法解释使本身的法律失去了意义,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的不足,但更多的是造成了一个民商事法律关系有众多散乱且效力不等的条目来规范,并且这些条目之间还会出现相互冲突或者重复,使整个民商事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

(2)民事法律立法机制过于机械和原则化。由于我国的立法体制的.影响,法律的引导作用体现得不够充分,人们大多简单认为法律是经验的总结,加上之前的民商法空白太多,出现了先实践,后改革,再立法的模式,忽略了法律的本质属性。制定法律不够完善,考虑的方面不够多由于法律的预见性没有得到体现,反而是大量实践后得到的司法解释,整个法律制度显得过于笼统,随意性大,操作难,失去了法律制度应有的权威性。由于立法者特有的守成性格,不大重视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的急剧变化,甚至忽视我国市场经济的现实,致使相当部分的是商法律法规远远落后于社会实践和法学理论研究。

(3)民商法律制度过于行政化。每公布一个重要的民事立法,往往都要通过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做出更详细的规定,大部分民事立法都是由行政部门负责起草,导致许多民商法立法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的,相应的土地法及房地法理方面的法律就是以行政法规形式出现的。民商事制度的执行大多是行政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对民商事债务债权法律关系进行约束,司法机关的调解和协调力度体现的不够,法律的规范作用发挥不够充分。

三、针对现有民商法制体系存在的不足所采取的措施。

(1)加快民商法立法、完善民商法律体系。我国民事立法的完善,应由经验性立法、滞后性立法变为超前性立法,尽可能地将法的内容规定得明确、具体、详细、周全,消除民事立法粗疏所带来的种种弊端;加快立法的效率,改变立法进度周期过长,效率过低的现状;摈弃应急式的立法方式,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为目标,了解法律体系并不是各种法律法规的简单拼凑组合;在往后司法活动中,注重研究,顺应时代潮流,不断加强民商法创新,以适应高科技电子民商市场经济的发展。

(2)完善民商法律制度运行机制。由于我国的民商法律体制行政化严重,导致法律运行体制独立性差,司法权力不受重视,行政权力滥用情形严重,法律的公正性受到挑战,公民正当权益难以保护。建立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是法治国家存续和发展的基础,要求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制定良好的法律,并监督法律的实施;行政机关依法取得权力,依法行使职权不得越权;司法机关真正做到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扰,做到公正、公平,社会组织和广大公民能自觉守法,并敢于监督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依法办事,敢于对法律中的不公提出质疑。整个法律运行应该达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宿东泽.有关我国民商法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j].法制与经济.(4)。

商法本科论文篇十九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规则与原则的总称,下面就是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国际商法的论文,请看:

[摘要]与国内法相比国际商法在渊源上具有一些特殊点。因此有必要对其做出单独界定。

[关键词]国际商法渊源特点。

一、作用范围不同。

国际商法既然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部门,那么从调整范围上看,它的作用范围必然是超越一国国界的,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法律在有些情况下不可能覆盖国际商事关系的全部要素。而根据传统的立法中心视角下对法律渊源的定义:法律渊源是国家不同的立法机构,以不同的立法程序制订的具有不同效力等级的各种类别的法律规范。这时便会出现一个难以解释的问题,既然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不可能调整不处于其管辖范围的国际商事关系要素;而在主权国家之上又不存在一个世界政府来保证能在全球范围内发挥效力的法的制定与实施,那么,国际商法是如何发挥其法的作用的`?其又是如何规制当事人的行为的?因此,既然我们坚持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二元学说,就应该在法律渊源上同样用二元的视角来对待国际商法的法律渊源问题,将国际商法的渊源概念与一般法理学中所研究的国内法的法律渊源区别开来,单独研究其性质与特点。

二、形成过程不同。

与国内法有国家立法机关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将规则上升为法律再由强大的国家公权力机器保证实施不同,国际商法自产生那天起就表现出其极强的“私人自治性”。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国际商事关系由一种具有自我调控机制的商人习惯法支配,而不是只受主权者法律的管辖。其中商事惯例在国际商法的发展过程中得到了由商人们自己组建并自任裁判者的商事法院的认可。商人法主要依靠商人们自己实施,他们自己组成相关的行业行会,建立了商人法院,通过行业内自律的方式保证这些规则得以实施。因此,在商人们看来,他们调整与规制他们行为主要法律的“来源”是他们之间在长期交往中所形成的交易惯例。正是这样一些交易的习惯做法使他们可以很清楚地预测他们交易相对方的行为,并且安排自己的下一步行动。一旦某个商人不按照交易习惯行事,那么所有的商人乃至行会都会认为他违反了他所应该遵守的“法律”。虽然在后来的时间里,出现了现代意义的民族国家,国家把大部分的商人习惯都纳入到他们的商法典之内,使国际“商人法”披上了国家法典的外衣,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推进,整个国际商法体系已然重新回归到国际主义这一时代的“主旋律”上。因此,国际商事惯例必然重新成为国际商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而这类法律规范的产生地并不是在国家的议会的表决席上,而是在每天都繁忙无比的国际交易市场上。

三、存在方式不同。

在使用国内法解决争端时,法官所需要做的事情无非是在弄清案件的事实以后查明法律,然后通过各种推理方式把各种成文的法律进行适用。而在国际商法中大量法律规范是以不成文的“国际商事惯例”的形式存在的。虽然,有很多的国际组织在对各种商事惯例进行编纂,但是这并不能涵盖国际上存在的所有国际商事惯例。再者国际惯例随着商事交易的不断发展其自身也是在不断变化着的,相关国际组织的这种成文化活动则很可能会显得相对滞后。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进行编纂活动的各种国际组织中有很多也属于非政府性组织(ngos),它们汇编惯例所产生的文件在很大程度上只具有“示范法”的性质。所以,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法官和仲裁员们可能面临一种“不知法”的困境。商事争端解决程序不得不要求当事人进行举证来证明某个法律规则的存在或是由法官去主动寻找可以适用的法律。

此外,一些商事合同中的法律选择条款非常模糊,如约定采用“一般法律原则”,“自然正义”等来解决争端,而且国际商事仲裁员在进行仲裁时也倾向于进行非国内化的解决,尽量适用普遍接受的法律原则,譬如采用“公平合理的原则”(exaequoetbono)、“自体法”等。

那么在适用国际商法规则时,当事人和法官们必须要从法律的形成过程中去寻找对当事人有拘束力的法律规则。即证明某个具体的国际商事规则是存在而且是被普遍接受的。因此,用传统法律渊源的概念很难解释国际商法的法律规则的存在方式。

总之,与国内法那种以国家为主导的一元法律模式不同,国际商法的存在与发展具有很强的“二元性”。一方面,国家作为主权者可以通过国际条约、国内立法的方式规制处于其主权范围内的商事活动;另一方面,国际市民社会通过意思自治原则来进行立法的活动对国际商法的产生与发展也有着至少不亚于国家的推动作用。这是由于虽然各国的根本政治经济制度不同,但是因为商人是一个特殊群体,支配他们的规则往往超越了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别,而表现出惊人的一致性,以至于一位波兰的法学家十分肯定地说:世界各国的商法学者和商人们都在讲“一种共同的语言。”因此,我们在讨论国际商法渊源时必须摒弃那种以国家为中心的思维模式,将国际商法的研究重点更多地转移到国际商事活动的当事人身上。既然国际商法就是被国际商事活动主体所普遍接受,并以法的形式规制调整国际商事活动主体行为的法律部门,那么国际商法渊源的概念就应该是:可以证明某个规则或原则以法的形式规制、调整国际商事行为的一切证据来源的总称。

参考文献:。

[1]马齐林:新编国际商法[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04:7。

[3]卢云:法学基础理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52。

商法本科论文篇二十

从2003年开始读本科以来,我与法学的“恋爱”已将近7年了,我把生命最繁华的部分投入进去,可是我没有真正的了解她,我们依然不能形成应有的默契。我一直在努力去了解她,每当我觉得更加接近她的时候,就会欣喜若狂,但往往过不久,就会产生莫名的陌生。也许我从来不曾接近她,也许我从来就没有真正了解她,也许我终其一生也不能完全认识她。她就像一扇窗户,当你打开,无穷的美景让你惊喜万分,但你总是受到自己时域的限制,总是不能观看你想要每一个细节;她就像大海,充满了痛苦与欢乐,你必须从中感受其成长的历史,感受其在实践长河里的沧桑,感受其伟大的包容与公正;她就像明天,你可以预测,但不能肯定,总有一些神秘感。她有时给你希望,给你前进的动力,但有时候让你失望,让你感觉孤单无助;她有时候掀起历史的波澜,即使透过文字,你依然可以感受那种共鸣的震撼,她有时候很平凡,就像空气一样,你甚至不会注意她的存在;她有时候很高贵,万人瞩目,是至尊皇帝,但有时候又很尴尬,毫无尊严,被人当做工具。

我不敢奢望自己能达到学术水平的程度,但我却一直希望、并努力接近。记得王国维先生在《人间诗话》里谈做学问的三种境界,不知道自己什么时候才能达到“蓦然回首”的阶段。我不可求自己,但求自己的努力能达至与作者的深度对话,找寻知识的巅峰,实现自我判断的成熟,若此,纵“望断天涯路”亦不后悔,即使“衣带渐宽”又何妨。

与法学结缘。

回想这些年的求学经历,发现自己与法学有着前世修来的缘分,不知道前世我们相遇了多少次,竟然让我这个开云KY官方登录入口 理科生读法学,并且深深地爱上她。记得初三物理竞赛,我意外获奖,之所以意外,是因为我读的初中母校是很普通的农村初中,不仅人数少,而且师资力量有限。幸运地是,我后来读了县里的重点开云KY官方登录入口 ,周围高手如云,老师也更专业,我对于物理、化学、生物这些自然科学的兴趣很浓,那时候最崇拜的人是爱因斯坦和冯.诺依曼,直到我拿到大学通知书,我才知道,我将与这个我从来没有想过的专业接触,那时候对于法学的印象就像传统中国人民的思想一样——法即是刑,去法院打官司是不好的事情,道德高尚的人不应该去法院。那时对于法学的唯一记忆就是有一次在舅爷家看电视,电视上正在直播一个案件审理,时间好像是1997年,案件内容我记得非常清楚,是天津十大电影院侵权案,原告只有一家,被告很多,坐的很满,原告律师很牛,对于被告律师的吹毛求疵游刃有余,当时觉得律师很牛,但从我每个自己会从事这一行。2003年,经过艰难的高考,进入西北工业大学,由于我的分数距离我报考的工科专业差5分,被调剂到法学,就这样,我阴差阳错的读了法学,并且一读就是7年。

初识法学。

本科时,自己并不是很喜欢法学,原因很多:自己的兴趣、学校的氛围、老师、就业等。那时候,我最喜欢的法学课是法理学和公司法,喜欢法理学是因为我的思维习惯,喜欢公司法是因为老师的原因。本科时,整个图书馆的法学书少的可怜,贺卫方和强世功的两本随笔我们认为的最好的书,经常是看了一遍又一遍,这两本书经常不在图书馆,因为细心的同学总是查询书应该换回的日期,然后悄悄等待。那时候我最喜欢的一本书是张文显的《现代西方法理学》,这应该是张文显先生最初接触法理学所潜心研究的成果,书市80年代的版本,应该是出版,定价只要一毛多,书页发黄,字数也不多,但很耐读,就像康德的书一样,当然康德的书更难读。那时候还很喜欢朱苏力的书,他的文字很有理,很有美国法学家的风范,不愧为留美博士,不愧为北大法学院院长。本科毕业,我的民商法基础很差,对于法学的认识只是停留在法理学形而上的观念里。尽管糊里糊涂的考上研究生,但是我知道自己基础很薄弱,特别是和那些从传统政法院校毕业的同学相比。记得研一时,我还不知道什么是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不知道什么是物权行为,不知道合同法分论的具体制度,没听过崔建远老师,没听王泽鉴先生,没听拉伦茨……我发现自己落后的太多,于是就慢慢努力。研一过后,自己开始慢慢加深理解民商法,加上考司法考试,又熟悉了一下民商法的具体规定,当时觉得自己离法学很近,非常高兴。但这种兴奋也只延续了不到一个月,因为考完司考后进去南山法院实习了,我发现实然的法律根本不是自己想象的那样,很多无形的规定决定着案件的走向,甚至有些技术性手段也可以成为决定案件的关键因素。在南山法院的两个月里,我了解了案件的程序,特别是一些特别程序的案件,比如评估、鉴定、管辖权异议、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等,学习写作判决书,了解法院的内部流程与操作,学习如何接待当事人,学习如何处理同事关系。实习两个月后,我发现法学似乎正远离我,就像最熟悉的陌生人。研二下学期开始准备论文开题报告,发现自己很迷茫,明明对那个问题很有兴趣,也有自己的观点,有很多话想说,但就是无法逻辑清晰地表达,形成文字更是困难。此时,对于法学,我只是个门外汉,水平差的太多了。当时本想认真总结一下,由于接着去房地产研究中心实习,又实习了三个月,十一月初才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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