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工地安全月活动总结 施工工地安全月总结(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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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地安全月活动总结 施工工地安全月总结(5篇)
时间:2023-03-24 11:54:45     小编:李耀Y

总结是指对某一阶段的工作、学习或思想中的经验或情况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书面材料,它可以明确下一步的工作方向,少走弯路,少犯错误,提高工作效益,因此,让我们写一份总结吧。相信许多人会觉得总结很难写?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总结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工地安全月活动总结 施工工地安全月总结篇一

第一周(5月31日至6月7日)为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周。各县(市)、区集中组织企业负责人开展典型事故警示和教育,市局还将以近年来行业领域的典型事故案例为素材,通过信息平台传达到每一个施工企业项目部、监理项目部,做到“一企业出事故,万企业受教育”,切实增强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自我防范意识。6月3日,我局在经房6期施工现场举行安全生产月活动现场会。

第二周(6月8日至14日)为安全生产宣传咨询周。组织一次集中宣传活动,广泛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安全文化宣传教育活动,建筑工地张贴悬挂宣传标语,制作宣传材料,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月”活动氛围,同时为广大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提供安全服务和咨询。6月9日,在市彭城广场举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第三周(6月15日至21日)为安全文化周。开展建筑安全文化宣传、法制教育活动,做好安监人员、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的安全培训,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传播安全文化,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第四周(6月22日至28日)为应急预案演练周。由各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进行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在工作中,要重点抓好“五个一”工程,即:一次形式多样、别开生面的宣传咨询活动;一次贯穿全月的打非治违执法行动;一次较大规模的综合应急救援演练;一次以创建“安全文化建设”为内容的宣讲活动;一篇(版)以“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为主题的专栏文章。

(二)“安全生产月”活动监管单位组织形式和内容

1、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开展送安全知识到基层、安全施工宣传进工地活动,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活动。

2、抓好“三个突出”,做到“三个加强”。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突出预防为主,突出加强监管,突出落实责任,加强宣传教育和队伍建设,加强安全基础工作,加强组织协作。根据建筑行业特点,继续开展以防范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为重点的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对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加强调查、分析和研究,找出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3、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咨询日活动。6月9日,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组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宣传长廊图片展,设立咨询台,发放建筑施工安全宣传资料,组织专家现场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

(三)“安全生产月”活动,建筑施工企业和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组织活动

1、开展全员安全教育日活动。各施工单位或工程项目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场地或空间,采用标语、横幅、实物展示、图片展览、工地安全生产宣传专栏等多种形式,向建筑从业人员传播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营造良好的宣传教育平台和舆论氛围。6月14日,各施工单位或工程项目部统一开展安全教育日活动,组织一线建筑工人,结合“三级教育”,对农民工,特别是新进场、新上岗的农民工开展施工安全应知应会知识讲座,采取案例教学、影像等农民工喜闻乐见的方式,传授防护救护、逃生自助、基本操作技能等内容,确保农民工安全教育真正取得实效。各施工单位也可以根据施工计划安排调整安全教育日的活动时间。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两不误。

2、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开展以防范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高支模事故和规范安全防护用品使用为重点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3、组织开展相关文件标准学习。对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66号)、《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和《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58号)、省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建质安〔2011〕847号)等文件标准组织学习。根据省厅安排,6月下旬,将举办一期建筑施工“三类人员”安全知识培训班。

4、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应急演练。进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完善相关应急救援预案,增强企业处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能力。

工地安全月活动总结 施工工地安全月总结篇二

项目专职安全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向项目经理和公司报告。其岗位职责包括:

(1)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对项目各班组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组织设计,向班组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字手续,并对规程、措施、交底要求执行情况经常检查,随时纠正工人违章操作行为,对违章行为进行批评,按章处罚。

(3)检查施工中安全防范措施是否按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规定去执行;经常检查各班组作业环境及各种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对重点、特殊部位施工,必须检查作业人员及各种设备设施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其执行,做到不违章指挥。

(4)定期和不定期组织项目各班组学习安全操作规范、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个人劳保用品,不断提高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督促各班组做好班前安全教育;接受上级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定时、定人、定措施落实整改。(5)对事故隐患及时向项目经理和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因此,项目专职安全员的职责决定了其重大作用,公司在选派专职安全员任职过程中,必须对其工作态度、实践经验以及专业技术能力进行全面考核,合格方予上岗。

工地安全月活动总结 施工工地安全月总结篇三

安全管理归根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做好对人的管理关键是增强他们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素质,只有这样,才能使一切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制度等得以顺利贯彻执行。

(1)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每当一个项目开工,安全警示标语、标牌是必不可少的,旨在时时刻刻提醒每一位从业人员遵章守纪,牢固树立“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活动为载体,使抓安全工作经常化,从而进一步增强全体从业人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自觉性;近年来,公司把开展“安康杯”竞赛、“安全生产周”、“安全生产月”、“百日安全无事故”等活动贯穿于全年的安全生产工作中,为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公司每月定期组织项目部管理人员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通报前一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公司在开展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限期落实整改;同时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适时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考试。项目部每周五组织召开工程例会,对本周的工作进行小结,肯定成绩,纠正工作中的偏差。

(3)项目部在配合公司做好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的同时,将安全教育贯穿于施工的全过程。首先,根据施工现场作业的特点及注意事项进行进场安全教育;其次,进行各工种的安全教育,分班组对工人进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使其明白该工种怎样做才安全,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同时我们尝试了项目部《安全签到簿》做法,根据民工特点,即每天上午、下午到班前去项目部签到,相面一次管理人员,针对不同工种和不同部位,提醒安全守则,叮嘱到位,监督必备用品,从而使管理者心中有数,管理有序,行之有效。再其次是时常开展班组安全学习,专职安全员定期组织班组根据工程进度变化、作业环境改变、各季节气候变化及班组的安全动态学习相关安全生产知识。通过上述活动的开展,从而在公司内部形成了人人讲安全、事事抓安全、个个保安全的局面。

工地安全月活动总结 施工工地安全月总结篇四

(一)“安全生产月”活动各周工作安排

第一周(5月31日至6月7日)为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周。各县(市)、区集中组织企业负责人开展典型事故警示和教育,市局还将以近年来行业领域的典型事故案例为素材,通过信息平台传达到每一个施工企业项目部、监理项目部,做到“一企业出事故,万企业受教育”,切实增强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自我防范意识。6月3日,我局在经房6期施工现场举行安全生产月活动现场会。

第二周(6月8日至14日)为安全生产宣传咨询周。组织一次集中宣传活动,广泛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安全文化宣传教育活动,建筑工地张贴悬挂宣传标语,制作宣传材料,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月”活动氛围,同时为广大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提供安全服务和咨询。6月9日,在市彭城广场举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第三周(6月15日至21日)为安全文化周。开展建筑安全文化宣传、法制教育活动,做好安监人员、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的安全培训,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传播安全文化,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第四周(6月22日至28日)为应急预案演练周。由各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进行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在工作中,要重点抓好“五个一”工程,即:一次形式多样、别开生面的宣传咨询活动;一次贯穿全月的打非治违执法行动;一次较大规模的综合应急救援演练;一次以创建“安全文化建设”为内容的宣讲活动;一篇(版)以“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为主题的专栏文章。

(二)“安全生产月”活动监管单位组织形式和内容

1、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开展送安全知识到基层、安全施工宣传进工地活动,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活动。

2、抓好“三个突出”,做到“三个加强”。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突出预防为主,突出加强监管,突出落实责任,加强宣传教育和队伍建设,加强安全基础工作,加强组织协作。根据建筑行业特点,继续开展以防范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为重点的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对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加强调查、分析和研究,找出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3、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咨询日活动。6月9日,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组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宣传长廊图片展,设立咨询台,发放建筑施工安全宣传资料,组织专家现场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

(三)“安全生产月”活动,建筑施工企业和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组织活动

1、开展全员安全教育日活动。各施工单位或工程项目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场地或空间,采用标语、横幅、实物展示、图片展览、工地安全生产宣传专栏等多种形式,向建筑从业人员传播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营造良好的宣传教育平台和舆论氛围。6月14日,各施工单位或工程项目部统一开展安全教育日活动,组织一线建筑工人,结合“三级教育”,对农民工,特别是新进场、新上岗的农民工开展施工安全应知应会知识讲座,采取案例教学、影像等农民工喜闻乐见的方式,传授防护救护、逃生自助、基本操作技能等内容,确保农民工安全教育真正取得实效。各施工单位也可以根据施工计划安排调整安全教育日的活动时间。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两不误。

2、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开展以防范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高支模事故和规范安全防护用品使用为重点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3、组织开展相关文件标准学习。对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66号)、《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和《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58号)、省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建质安〔2011〕847号)等文件标准组织学习。根据省厅安排,6月下旬,将举办一期建筑施工“三类人员”安全知识培训班。

4、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应急演练。进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完善相关应急救援预案,增强企业处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能力。

工地安全月活动总结 施工工地安全月总结篇五

1、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工作。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全国第12个、江苏省第20个“安全生产月”活动,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谋划部署,科学组织实施,把“安全生产月”活动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范围,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规划好重点宣传活动,全面推动“安全生产月”活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2、注重实效,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要紧紧围绕“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的活动主题,充分利用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组织开展安全知识竞赛、演讲、读书活动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加强安全生产理论研究,积极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舆论氛围。要参加6月9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的相关活动。对“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要及时报道,努力营造全社会遵章守法、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氛围。

3、采取措施,加强对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建筑施工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帮助广大农民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要加强对“三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组织人员参加培训,促使其熟练掌握关键岗位的安全技能。要充分发挥施工企业的主体作用,督促引导施工企业结合生产实际,通过开展教育培训活动,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

4、强化监管,严厉打击建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尤其要认真查处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就擅自从事施工活动的行为,以及施工企业无施工资质证书、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三类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就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行为。同时,对于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要求,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认真总结“安全生产月”活动中好的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20年7月3日前报市局安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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