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申请书(优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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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申请书(优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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寓言是一种通过虚构的故事来教育人的文学形式,常常具有深刻的寓意。写总结时要注意把握好逻辑顺序,做到前后呼应,层次清晰。最后,希望大家在情感表达中能够真实、自然地表达自己的情感,与他人建立更深入的沟通。

土地权属申请书篇一

申请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申请对已移送审查起诉的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犯罪嫌疑人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年月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月日被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在市区看守所。申请人依法接受本人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

辩护人经会见、阅卷等工作,辩护人认为其涉案情节轻微,无继续羁押的`必要,为此,辩护人特申请对变更强制措施。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的涉案情节轻微。

……。

二、代办驾驶证迁入的收益并非是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所得。

……。

三、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

……。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之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申请人特向贵院提交书面申请,提请对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的犯罪嫌疑人肖鸿杰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请办案机关综合考虑涉案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此致

市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广东律师事务所。

土地权属申请书篇二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分局(^v^或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我单位负责开发建设的××项目已经完成相关前期工作,特申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现就该项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主要内容:建设单位设立情况、性质(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京部队或其他性质单位)、业务范围和本单位现有用地情况。

主要内容:该项目建设的相关背景、必要性;项目拟用地选址规划依据和具体位置,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用地性质、建筑规模以及功能布局等建设方案详细内容,项目投资总额和资金来源;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已经取得的相关批准文件;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

主要内容: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及确定的有关依据、标准等;建设项目用地的现状权属情况,包括总用地中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面积,用地现状中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情况,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的面积,占用耕地的及补充方式、标准和资金落实情况;建设项目用地方式(包括征收、占用)等情况;建设项目相关用地指标情况,包括建筑密度、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或分摊土地面积)情况等。

特此报告。

敬礼!

20xx年x月x日。

土地权属申请书篇三

一、适用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二、办理土地登记应提交资料。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个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盖指模;。

企事业、机关单位应当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出具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以上材料除特别说明外均为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未成年人的土地权利,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并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涉及共同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各自提交。(如:抵押、租赁、共用宗地)。

(7)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明材料,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11)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转让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已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当事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和他项权利证明书,办理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

(17)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当事人应当在抵押财产处分后,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8)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持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死亡证明、遗嘱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9)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地址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变更登记。

(20)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土地用途变更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已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凭证。

(21)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22)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注销登记。

(23)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

(24)土地权利证书灭失、遗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后,方可申请补发。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7、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国土所将初审合格的有关表格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交到服务窗口后(属沙坪城区控制范围国有用地的,由用地者直接交服务窗口),由经办人员审查提交的资料,核对原始档案,之后由测绘地籍管理股经办人员提出是否同意登记的意见和依据,交测绘地籍管理股负责人审核,材料合格的报局领导审批,再由测绘地籍管理股进行注册登记和核发证书,在承诺期限内交回服务窗口通知交费、领证;材料不全或不合格的,注明欠缺材料或不符合登记要求的依据,退回土地登记发证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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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申请书篇四

投标工程名称:申请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填报日期:

提供资格审查证明材料清单。

投标人名称:

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

2

已完成的类似工程情况表。

1、工程名称:2、工程所在地:3、发包人名称:4、地址:5、合同价:6、开工日期:7、完工日期:8、承担的工作:9、主要人员姓名、年龄和职称: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10、工程简况:11、主要建筑物特性:

投标人应针对本招标工程的主要建筑物特性和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列出其已完成的类似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名称和特性指标。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3

正实施的和新承担的工程情况表。

1、工程名称:2、工程所在地:3、发包人名称:地址:4、合同价:5、开工日期:6、完工日期:7、承担的工作:8、主要人员姓名、年龄和职称: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9、工程简况:10、投入的主要施工设备(每个项目单列一表)。

项目名称: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4

土地权属申请书篇五

务农。

申请事项:。

请求确认位于白沙乡大小寨村旧屋组的长地、撒达、花椒田(地。

名)3亩地使用权为窝沿乡新花村新花组村民庞应立所有。

事实与理由:。

位于白沙乡大小寨村旧屋组的长地、撒达、花椒田3亩地系第一。

申请将的土地所有权更改为申请人。

申请人:庞应立。

2015年12月17日。

土地权属申请书篇六

投标申请人:陕西凯德环保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168号。

日期:7月28日

目录。

二、资格审查必要/附加合格条件响应表。

西安经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发置业分公司:

2、本申请书附有下列文件的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3、按资格审查文件的要求,你方授权代表可调查、审核我方提交的与本申请书相关的声明、文件和资料,并通过我方的客户,澄清本申请书中有关业绩和技术方面的问题。本申请书还将授权给有关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及其授权代表,按你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以核实本申请书中提交的有关声明和资料。

4、本申请充分理解下列情况:

4.1你方保留更改本招标项目的规模的权利。前述情况发生时,投标仅面向资格审查合格且能满足变更要求后的投标申请人。

5、如贵方需进一步了解有关信息,我方人员的联系方式如下:联系人:刘宝。

联系电话:13991209791。

6、下述签字人在此声明,本申请书中所提交的声明和资料在各方面都是完整、真实和准确的。

二、资格审查必要/附加合格条件响应表。

表1。

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标准。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附后。

土地权属申请书篇七

致:*************。

我公司(厂)已经认真阅读了本次招标公告的全部内容,充分理解本次招标的基本情况和资格要求,完全明白必须提供的全部资料及其资格审查申请的编制方法。现正式向贵公司提出资格审查申请,请予以准许为盼。同时我公司(厂)做出如下承诺:

3、遵守国家七部委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若存在上述现象,愿意退出本项目的资格审查。

投标人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20xx年11月24日

土地权属申请书篇八

请求事项:

1、请求解决原卞庙学校7.22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

2、请求解决原卞庙行政村老地毯厂2.69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

实事和理由:

1、关于原卞庙学校7.22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卞庙行政村集体的实事和理由

关于土地所有权,九十年代土地大调查时,国家把卞庙行政村辖区内的所有土地全部确权给了卞庙行政村,因此原卞庙学校土地的所有权自然就归卞庙行政村所有。

关于土地使用权,从历史沿革来看,原卞庙学校土地,解放前是姓庞的私家园子,解放后,该庞家园子收归公有。高级社在庞家园子南半部分建立了学校,北半部分作为学校的操场,卞庙社区的秦庄、黄庄、王庄、卞庙、前贾、后贾六个自然村的学生都在此学习。卞庙学校土地从1956年至1959年春天,先后为卞庙乡、十四营和学校共同使用。1982年卞庙行政村将学校的操场(原庞家园子北半部分)以行政村的名义按照每户300元的价格出售给18户群众建房使用,该资金用于公益事业。1959年春天,撤销卞庙乡成立大队,大队部也由此迁往卞庙村街里,此后一直到xx年合校并点前,被学校单独使用。另外,建校时,学校需建5座教室,但由于资金缺乏,当时的卞庙乡经多方协调,上级领导同意提供砖、瓦、木料,由六个村的群众义务出工建成该校。以上事实证明,原卞庙学校土地一直由卞庙行政村行使管理权和使用权。

关于土地所有权,九十年代土地大调查时,国家把卞庙行政村辖区内的所有土地全部确权给了卞庙行政村,因此原卞庙老地毯厂土地的所有权自然就归卞庙行政村所有。

关于土地使用权,原卞庙老地毯厂是1972年卞庙行政村建设大队部时征用卞庙自然村三个生产队的土地,每个生产队一亩,占地共3亩。这块土地最先由卞庙大队部和卫生室使用,之后由卞庙行政村地毯厂使用,后来地毯厂停产,闲臵至今。这2.69亩土地的农业税一直由整个卞庙行政村承担。因此,原卞庙老地毯厂土地也一直由卞庙行政村行使管理权和使用权。

xx年4月,卞庙社区卞庙自然村提出原卞庙学校土地和原卞庙老地毯厂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他们一个自然村所拥有,对此,卞庙社区居民委员会认为这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鉴于上述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特申请区政府依法裁决。

此致

敬礼!

xx人民政府

申请人:xx委员会

xxxx年二月月二十二日

土地权属申请书篇九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生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系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村民,系该村低保户。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事项:_________________因申请人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人返还彩礼一事请求__________县法律援助中心给予诉讼法律援助。

_______年_______月,申请人经人介绍与__________县__________乡__________村_______________认识,后双方均表示愿意结为夫妻,共同生活。后在_____________及其叔叔_______________的要求下,______月__________日申请人向_____________及其叔叔_______________送彩礼_______万余元及其他物品,并将彩礼送至_____________叔叔_______________家。后于______月__________日双方按照民间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均表示办理完结婚仪式后进行结婚登记,但之后_____________在转户口的过程中,找各种理由没能将户口转移至申请人户下,并一直推脱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并于______月__________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_____________这种“结婚”不到一个月就离家出走的“逃婚”行为导致本就系低保户的申请人一家更加贫困,申请人望通过司法程序追回所送彩礼,但由于申请人不懂法律知识及生活比较贫困请不起律师,又得知基层法律服务可以帮助像申请人这样的贫困群众。故此,特请求贵援助中心给予申请人诉讼法律援助,帮助申请人追回已送彩礼,望县法律援助中心批准为盼,申请人一家将感激不尽!

此致

__________法律援助中心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土地权属申请书篇十

牡丹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申请人:

地址:

请求事项:

1、请求解决原卞庙学校7.22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

2、请求解决原卞庙行政村老地毯厂2.69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

实事和理由:

1、关于原卞庙学校7.22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卞庙行政村集体的实事和理由

关于土地所有权,九十年代土地大调查时,国家把卞庙行政村辖区内的所有土地全部确权给了卞庙行政村,因此原卞庙学校土地的所有权自然就归卞庙行政村所有。

关于土地使用权,从历史沿革来看,原卞庙学校土地,解放前是姓庞的`私家园子,解放后,该庞家园子收归公有。高级社在庞家园子南半部分建立了学校,北半部分作为学校的操场,卞庙社区的秦庄、黄庄、王庄、卞庙、前贾、后贾六个自然村的学生都在此学习。卞庙学校土地从xx56年至xx59年春天,先后为卞庙乡、十四营和学校共同使用。xx82年卞庙行政村将学校的操场(原庞家园子北半部分)以行政村的名义按照每户300元的价格出售给18户群众建房使用,该资金用于公益事业。xx59年春天,撤销卞庙乡成立大队,大队部也由此迁往卞庙村街里,此后一直到20xx年合校并点前,被学校单独使用。另外,建校时,学校需建5座教室,但由于资金缺乏,当时的卞庙乡经多方协调,上级领导同意提供砖、瓦、木料,由六个村的群众义务出工建成该校。以上事实证明,原卞庙学校土地一直由卞庙行政村行使管理权和使用权。

关于土地所有权,九十年代土地大调查时,国家把卞庙行政村辖区内的所有土地全部确权给了卞庙行政村,因此原卞庙老地毯厂土地的所有权自然就归卞庙行政村所有。

关于土地使用权,原卞庙老地毯厂是xx72年卞庙行政村建设大队部时征用卞庙自然村三个生产队的土地,每个生产队一亩,占地共3亩。这块土地最先由卞庙大队部和卫生室使用,之后由卞庙行政村地毯厂使用,后来地毯厂停产,闲臵至今。这2.69亩土地的农业税一直由整个卞庙行政村承担。因此,原卞庙老地毯厂土地也一直由卞庙行政村行使管理权和使用权。

20xx年4月,卞庙社区卞庙自然村提出原卞庙学校土地和原卞庙老地毯厂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他们一个自然村所拥有,对此,卞庙社区居民委员会认为这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鉴于上述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特申请区政府依法裁决。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菏泽市xxxxxx社区居民委员会

20xx年二月二十二日

土地权属申请书篇十一

国土资源局:

兹有身份证号: 办理用地位

置座落在 村(居委会), 申请使用土地的范围包括了本人位于其用地侧的建筑

物用地,该建筑物是由本人建造使用,所占用土地 办

理土地批准和土地登记手续,现本人对该建筑物所占土地合并到 申请登记的宗地使用无异议。

特此证明

证明人:(签名)

20xx年11月19日

土地权属申请书篇十二

第一条为了及时、公正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归属争议的行政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当遵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公平、公正、公开,维护权益和促进和谐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管理部门)承担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受理、调查等具体工作。

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利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都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对擅自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六条土地权属的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处理。

第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

(一)单位与单位之间的;。

(二)本县范围内跨乡(镇)行政区域的;。

(三)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九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

(一)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

(二)在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三)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处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

(一)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

(二)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第十一条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由直接利害关系人提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的,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的,向负责处理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处理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接受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记录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内容,并由申请人确认后签字(盖章)。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包括最初发生争议的时间、起因、争议的焦点、主要分歧、四至范围及面积。

第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超过10人的,应当推选出2至5个代表人参加案件的处理。代表人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争议处理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争议处理请求同意调解的,必须经所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十四条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争议处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在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书面告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将申请书副本同时送达被申请人。

(一)属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

(三)因房产买卖、赠与、分家析产等引起的房产争议;。

第十六条申请人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争议处理申请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认为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受理的,应当提出不予受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不予受理决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并在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本级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申请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受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争议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建议向有权处理机关提出申请;。

(二)争议属于土地违法案件的,接受申请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立案查处;由乡(镇)人民政府接受申请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

第三章调解与裁决。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指定承办人员。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

第十九条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承办人员是否回避,由承办人员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条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二十一条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对本人提出的主张提供有关证据。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

(一)土地权属证明,建筑物产权证明材料;。

(三)农民建房用地批准文件;。

(五)其他与权属有关的文件、资料、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三条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收集相应的证据。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明或者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权属争议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向被调查人出示有关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确认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经调查核实的材料才能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对争议土地需要进行测绘的,土地测绘机构应当进行测绘,并对测绘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承担土地测绘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五条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权属的基础上先行调解。

调解由受理申请的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主持,双方当事人、证人参加,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调解主持单位进行调解。

调解尽可能就地进行。

第二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调解主持单位;。

(三)争议的主要事实;。

(四)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调解书及所附界线图经当事人签字(盖章),承办人、调解主持人署名并加盖主持调解的行政机关印章,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生效的调解书可以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经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负责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请求;。

(三)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

(四)处理结果;。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三十条土地权属争议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办结;因案情复杂确实无法按时办结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调解书或者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调解书或者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争议处理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破坏土地利用现状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一方当事人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以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警告,或者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一)伪造、毁灭证据的;。

(二)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争议处理申请应当受理而没有受理的;。

(二)承办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三)争议处理过程中收取费用的;。

(四)违反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案件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省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土地权属确认适用规则,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10月1日起施行。

土地权属申请书篇十三

第一条为了及时、公正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归属争议的行政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当遵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公平、公正、公开,维护权益和促进和谐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管理部门)承担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受理、调查等具体工作。

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利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都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对擅自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六条土地权属的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处理。

第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

(一)单位与单位之间的;

(二)本县范围内跨乡(镇)行政区域的;

(三)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九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

(一)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

(二)在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三)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处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

(一)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

(二)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第十一条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由直接利害关系人提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的,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的,向负责处理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处理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接受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记录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内容,并由申请人确认后签字(盖章)。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包括最初发生争议的时间、起因、争议的焦点、主要分歧、四至范围及面积。

第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超过10人的,应当推选出2至5个代表人参加案件的处理。代表人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争议处理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争议处理请求同意调解的,必须经所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十四条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争议处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在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书面告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将申请书副本同时送达被申请人。

(一)属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

(三)因房产买卖、赠与、分家析产等引起的房产争议;

第十六条申请人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争议处理申请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认为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受理的,应当提出不予受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不予受理决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并在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本级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申请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受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争议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建议向有权处理机关提出申请;

(二)争议属于土地违法案件的,接受申请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立案查处;由乡(镇)人民政府接受申请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

第三章调解与裁决。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指定承办人员。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

第十九条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承办人员是否回避,由承办人员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条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二十一条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对本人提出的主张提供有关证据。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

(一)土地权属证明,建筑物产权证明材料;

(三)农民建房用地批准文件;

(五)其他与权属有关的文件、资料、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三条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收集相应的证据。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明或者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权属争议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向被调查人出示有关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确认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经调查核实的材料才能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对争议土地需要进行测绘的,土地测绘机构应当进行测绘,并对测绘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承担土地测绘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五条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权属的基础上先行调解。

调解由受理申请的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主持,双方当事人、证人参加,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调解主持单位进行调解。

调解尽可能就地进行。

第二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调解主持单位;

(三)争议的主要事实;

(四)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调解书及所附界线图经当事人签字(盖章),承办人、调解主持人署名并加盖主持调解的行政机关印章,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生效的调解书可以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经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负责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请求;

(三)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

(四)处理结果;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三十条土地权属争议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办结;因案情复杂确实无法按时办结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调解书或者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调解书或者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争议处理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破坏土地利用现状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一方当事人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以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警告,或者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一)伪造、毁灭证据的;

(二)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争议处理申请应当受理而没有受理的;

(二)承办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三)争议处理过程中收取费用的;

(四)违反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案件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省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土地权属确认适用规则,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月1日起施行。

土地权属申请书篇十四

我公司原有划拨土地(使用权)65.12亩。根据市政府《关于粮食工作有关问题》[20xx年(1)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我公司已于20xx年10月将该宗土地中的57亩土地,交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以[十政储出(20xx)59号出让宗地]向社会公开出让使用权。剩余8亩土地,按照市政府对《市粮食局关于保留原二堰粮库部分土地用于还建相关项目建设的请示》的.批复意见,仍保留划拨地的性质,留给市粮油储备公司用于市粮油批发市场、市军粮供应中心、市粮油食品检测站等项目建设用地。

为此,特申请对保留的8亩土地,仍按国有划拨地性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特此申请。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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