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是一个反思和自我认知的过程,可以帮助我们改进和成长。4、合理运用逻辑推理和论证的方法可以使总结更加有力。希望大家可以从以下的总结范文中获得一些启发和灵感。
医学法律法规论文篇一
摘要:就国内医护类专业建设现状进行分析,提出专业建设的基本原则、内容与专业建设思路。
关键词:
高等卫生职业教育;专业建设;研究与实践。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专业建设是学校教学工作主动、灵活地适应社会需求的关键环节。”
《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也指出:“高等职业院校要及时跟踪市场需求的变化,主动适应区域、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有针对性地调整和设置专业。”
卫生职业教育是我国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具备职业教育的基本特征和服务行业产业的基本功能。
高等卫生职业院校在多年的发展过程中遵循卫生职业教育和人才成长的基本规律,以专业建设为核心,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服务经济转型发展,为满足人们群众的卫生服务需求和健康生活提供了充足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有效保障了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1高等卫生职业教育专业建设现状分析。
《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主要开设护理学、药学和医学相关类专业,明确界定了护理学、药学、医学相关类专业在专科层次上属于高等职业教育范畴。
近十年来,全国高等卫生教育护理学、药学和医学相关类专业毕业生人数从的22.22万人增加到的58.87万人[1],极大地缓解了人民群众“有病无人医”的社会矛盾,推动了医疗卫生服务事业的快速发展。
尽管我国高等卫生职业教育通过专业建设与改革在医护技术人员的培养上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成效,尤其是国家教育部对高职类专业进行了调整,但是,与社会发展、医疗科学技术进步和卫生健康需求相比,存在专业建设滞后、课程内容陈旧、教学模式单一等突出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专业建设打上“本科”烙印,不符合职业教育特征。
以大学科门类进行专业划分,按学科的特点构建医药学体系的专业课程,重理论教学,轻实践训练。
以这种方式进行的专业建设无法与产业形成有效对接,培养出来的大部分人才很难获得行业企业的认可。
1.2专业设置口径过窄,学生适应岗位工作能力较弱。
有些新专业的设置针对某个职业中的特定技能(比如药物制剂专业),使得人才培养岗位适应能力低、职业迁移能力弱,对学生的长远发展、社会的进步不利。
1.3校企合作缺乏纽带,人才培养模式落实不力。
尽管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已成为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的重要模式,但是校企合作仍处在浅层次,医院、药厂、科研机构等部门不愿抽出更多的时间、人力和财力与学校合作。
工学结合缺失政府主导和政策保障,从社会、学校、企业、学生层面合作育人的长效机制难以建立。
1.4师资队伍来源单一,实践能力“先天不足”
教师是专业建设的实施者和组织者,当前高等卫生职业院校绝大多数教师是由本专业学生转变而来,基本没有医院或企业一线的完整工作经历,实践经验缺乏,实践能力薄弱,不利于专业建设。
1.5医疗设备成本过高,实训基地建设层次不齐。
实训基地是实现高职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没有实训基地就难以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
高等卫生职业院校大部分是由中职学校升格建成,实训基地建设底子薄,继续建设资金投入大,导致实训设施不足,校内基地建设层次不齐,实训课程无法落到实处。
2高等卫生职业教育专业建设的基本原则。
紧紧围绕高等卫生职业教育培养高端技能型创新人才,对接产业发展,适应社会、经济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重点加强护理学、医学专业(群)建设。
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创新校企合作机制,全面推进工学结合、订单培养,促进专业与产业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全面提升高等职业学校的专业建设水平。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优化课程设置体系,重构课程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整体提升专业发展水平和服务能力。
以提高卫生职业领域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探索建立教学评价体系和考核评价体系,多渠道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
3以就业为导向,全面推进专业建设。
3.1对接岗位任务,优化课程体系。
课程建设是专业建设的主要内容。
卫生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过程要充分体现课程的知识性、实用性和职业性,要结合医疗卫生行业医生、护士等职业岗位工作过程中的典型工作任务,以工学结合的内涵要求为框架,兼顾学生的岗位需求和未来发展需要,参照护士、医师等相关职业资格标准,通过对典型工作任务职业能力要求的分析,确定学习领域,构建专业课程体系。
通过人文素养课程提高学生的认知能力、交流表达能力[2]。
通过专业基础课程学习,突出卫生职业院校的专业特色和培养方向;通过顶岗(跟岗)实习,使学生在实践过程中综合所学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实践能力。
特别是卫生职业院校的学生,对实践能力的要求更高,课程体系设计必须要做到从单项到综合、简单到复杂,且有一定的针对性。
3.2以就业为导向,加强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3]。
职业教育即就业教育。
卫生职业院校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人才培养的质量和学生的就业能力。
校内实训基地探索以医疗卫生典型工作任务为单元进行专业能力培养,形成专人管理、教师指导的开放式管理模式,使学生不出校门即可完成简单的医疗医护实践锻炼任务,实现“学中做、做中学”。
校外实训基地重点完成学生顶岗(跟岗)实训任务,提升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一般每个专业拓展校外实训基地3~7个为宜。
校外实训基地探索引企入校模式,建立校企双赢的管理运行机制,构建校外实训基地长期运行的互动机制、激励机制、保障机制、约束机制,实现双方的深度融合。
3.3突出卫生职业教育特色,构建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
以医疗卫生岗位职业能力培养为主线,以岗位典型任务为导向,以护士、药剂师、医师具体任务为载体,明确相对应的知识、能力和素质培养要求,确定学习领域,遵循学生的认知规律和职业能力培养规律,通过单项技能训练、综合技能训练、顶岗(跟岗)训练,将职业核心能力培养贯穿始终。
由简单到复杂,层层递进,使学生将知识内化,达到工学结合的目的.,体现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突出卫生职业教育特色。
3.4实施青年教师能力提升计划,打造专兼结合的教学团队。
积极实施青年教师能力提升计划,以“专业教师进医院,专家学者进课堂”为途径,着力提升教师的教学能力,优化师资队伍结构。
通过医院进修、培训学习、学位进修、职业考证、医德建设等途径培养专任教师;以提高实践教学能力和课程开发为核心,培养专业骨干教师;以实践技能过硬、基础理论扎实、能够带领完成医护卫生类专业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发展为标准,培养引进专业带头人。
以专业带头人为核心,统筹考虑骨干教师、“双师”素质教师和医院兼职教师的职称结构和学历结构,构建由校内专任教师、医院兼职教师共同组成的教学团队。
3.5深化校企合作,建立校企共管的长效机制。
以专业建设为龙头,与当地医疗卫生机构深度合作,共建教学团队,开展课程建设、技术攻关研究,积极探索建立校企合作办学的长效运行机制。
优化校内实训条件,拓展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同培育适应卫生行业企业需求的高端技能型人才。
以卫生职业院校合作发展理事会或职教集团为核心,建立由行业企业专家和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等共同组成的医疗卫生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明确专业定位,落实人才培养计划。
积极与长期合作医疗企业共建实训基地,校内设立专家工作室,校外成立校企合作工作站,制订标准与规则,细化工作方案,落实工作任务。
4结语。
教育的核心内容是专业教育,如何做好专业教育的核心工作是专业建设[4]。
对于高等卫生职业教育,因其专业设置时间短、师资队伍建设滞后等原因,专业建设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和卫生事业发展要求,因此,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为社会培养优秀的技能型人才是最为关键的核心工作。
作者:王婧单位:酒泉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3]文历阳.关于发展我国高等卫生职业教育的思考[j].中华医学教育杂志,(6):1-3.
医学法律法规论文篇二
近年来,随着医学卫生知识的普及和病人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病人及其家属状告医疗卫生机构的案件层出不穷。概想原因有二:一方面的确有一些不负责任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护工作者使然。另一方面,大量医疗事故的出现也与医护人员执业法律意识不强有关。笔者认为,广大医护工作人员在走上医疗工作岗位之前,就应加大对其相关执业法律意识的培养。但遗憾的是作为培养医学生法律意识重要途径之一的医学院校,并没有在医学生执业法律意识培养方面予以重视,导致数以万计的执业“法盲”医护人员走上工作岗位,为以后大量的医疗纠纷的爆发埋下隐患。作为医学院校法律工作者,笔者认为,医学类院校不应只顾及学生专业的培养,基本执业法律意识培养应该加强,唯有如此才能有效减少医患纠纷事件的发生。
1、培养医学生执业法律意识是确保病人权益的需要。
病人相对于健康的人来讲处于弱势地位,他们除了肌体上的不适之外,精神上更显脆弱,这就要求医护工作人员善于与病人进行沟通,尽量为病人做好服务。从法律层面上讲,病人就医就标志着医患合同关系的成立,医护人员应该尊重病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在治疗过程中医护工作人员对病人的基础护理、病情观察、健康教育及治疗措施等方面都要求医护工作人员尊重病人的权利,规范自己的言行,对各种医疗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要有预见性。要依法进行各种医疗活动,确实把“以病人为中心,以健康为目标”的整体医疗工作做好,使每个患者都能得到优质、高效、安全的服务。然而,如何才能培养出如此具有良好法律素质的专业医护工作者?笔者认为,源头是医学院校应大力培养学生执业法律意识,使其在走上工作岗位之前就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使患者的权益得到维护。
2、培养医学生法律意识是确保医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需要。
虽然我国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医护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但由于医护工作人员工作服务性强,稍有疏忽就会引发医疗纠纷,凡此种种都要求医护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来应对。例如:一些自然死亡的病人家属常常无理取闹,扰乱正常工作秩序,威胁到医护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面对此种情况,若我们的医护工作人员在校期间就得到过系统的执业法律知识培养,例如对《医疗卫生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病历书写规范》《职业道德规范》等相关法律基础知识了如指掌,并在实践课堂中得以有效训练,在其走上工作岗位以后,面对突发状况的时候,也许就能沉着应对,依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培养医学生法律意识是优化医疗服务质量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疗科技的进步,患者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一方面,作为患者花钱为自己的身体康复购买最好的医疗技术和医疗服务,当然要求医疗卫生机构能做出与其投资相匹配的医疗服务。另一方面,良好的医疗质量也是医疗卫生机构生存与发展的需要。笔者认为,衡量医疗质量的好坏不应是从医疗卫生机构所具有的硬件方面来考虑,更重要的.应该是从医疗机构的软实力来考量。因此,肩负着培养高素质卫生人才的医学院校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期待和重视。社会期待那些高素质的医学人才不应只是专业知识方面的人才更应是化解医患危机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高手。作为培养专业人才摇篮的医学院校要勇于负起自己应有的责任。
4、培养医学生法律意识是医疗机构发展的需要。
医护工作是医疗机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医护工作人员服务范围不断扩大,服务对象需求的日益增长,医疗纠纷也越来越广泛越复杂,处理不好则会增加医护工作的不安全因素。例如当病人病情突然变化,医护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就会因责任心差、业务能力差、处理不得当而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又会给医疗机构的声誉带来重大影响。因此,相关医护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的高低与医疗机构的发展存在着内在、必然的联系。凡此种种,都需要医学院校加强对医学生执业法律意识的培养。
5、培养医学生法律意识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目前,在我国医护人员的学习教育中,相关执业法律法规教育起步较晚,大多数医护工作者缺乏相关执业法律法规知识。对此,相关机构应为其补课,要改变其长期以来形成腐朽医疗意识。随着依法治国的有效推进,人民群众自我保护意识、维权意识的觉醒,医疗卫生机构要发展,就要取得人民群众的认可,就应该在如何进一步为人民群众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上下功夫。笔者认为,亡羊补牢为时不晚,作为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医学院校不能再坐以待毙、不负责任,要勇于负起责任,打响“强化培养医学生执业法律知识”的第一枪!唯有如此,我们的医学院校才能培养出社会需要的人才,人民的身体健康才有真保障,国家的医疗卫生事业才能真发展。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总称。它包括人们对法律的认识、感觉、理解、评价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理论观点等等。法律意识不能够自发形成,需要进行有目的的培养。
2、医学类院校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途径。
笔者认为,医学院校培养医学生执业法律意识应该重点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保证执业法律课程量,创造良好法制环境。每周安排不少于4个课时的执业法律基础知识教学,开展执业法律宣传,普及执业法律知识,弘扬法治思想,创造有利于医学生执业法律意识形成的校园环境;二是强化医学生执业法律理论知识学习,提升医学生医学生执业法律实践操作能能力。着力培养医学法律人才,开展医学法学研究,用科学的理论指导医学院校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强化执业法律实践课程,使医学生的执业法律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相结合,提升医学生处理医患纠纷的实际操作能力。
社会在进步,医疗卫生改革也在不断深化。医学院校要加强对既懂医又懂法的专业人才队伍培养,只有这样才能使医学生在日后的医护工作中自觉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医护工作疏忽引起的医疗纠纷,从而有效杜绝或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真正促进国家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1]吴春荣.医院常见护理安全隐患因素分析及防控对策[j].中国误诊学杂志,2011.02.
医学法律法规论文篇三
受卫生局委托及妇保院工作安排,今天借此机会和大家一起简单学习一下出生证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第5版出生证(2014年1月1日启用)具体办理程序。
一相关法律。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提出儿童最基本的四大权利是生存权,全面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全面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其中第7条规定:儿童出生后应立即登记,并自出生起有获得姓名和国籍的权利及尽可能知道谁是其父母并受其父母照料的权利。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1992年6月16日,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文提出,从1993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出生医学证明书》,作为婴儿出生的医学证明。1995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第3章第23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1995年11月9日,卫生部与公安部联合发文,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人口,统一使用依法制定的《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第40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技术许可证》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41条规定: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医师执业证书。1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2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以其他方法获得上述信息的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2款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出生证版本。
1996年1月1日起启用第1版出生医学证明,卫妇发(1995)第10号文件。2000启用第2版。2003年1月20日启用第3版,卫基妇发(2003)23号文件。2003年7月卫生部国际合作司照会了各国驻华大使馆,指出1996年以前出生的公民不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需要以“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文件。2004年12月1日启用第4版出生证,卫妇社发(2004)319号文件。综上所述,《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是“人生第一证”。作用是财产继承、抚养权、上户、读书、考学、转学、大型比赛、当兵、转户口、坐飞机、办社会保障、出国留学等都需要。
三出生证签发机构的对象。
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其他机构为签发机构,也就是说没有助产资质的是不能签发证的。
四印章管理。
具有签发资质的单位每年10月10前将下一的计划上报给我,并上报当年该院出生的所有活产新生儿数,中旬上报给市卫生行政部门,再由市级报给省级,月底由省级上报给国家级。各个医院每个季度的月初到我这里领取出生证,并上报上一季度的出生活产新生儿数。
六保管。
出生证存根属于永久保管范围。保管做好目录及编号登记,便于日后查询。
七废证管理。
废证率小于等于1%,大于1%的予于整改,并做好废证的登记编号,废证原因及日期并在出生证正副页及存根页上标上“废证”二字,对于遗失的空白出生证及时报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公开声明作废,必要时向公安部门报案,于第二年年底前逐级上报到省级。
八具体的首发换发补发程序如下,未到之处请参书或者再次沟通。
医学法律法规论文篇四
摘要:
卫生法学的学科性质决定了卫生法学教育的实践性特点。从卫生法学和医药专业人才培养的需要来看,加强卫生法学实践教学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在卫生法学教学中,应提升其在专业教育中的地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改革和完善教学方法,采用庭审观摩、案例讨论、角色扮演(模拟法庭)、参观、讲座等实践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关键词:卫生法学;实践教学;教学方法。
随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确立,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医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结合的重要性。为此我国已将卫生法规作为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卫生法学亦成为医学生的必修或选修课程。由于我国现行的医学教育实行的是大学本科时期高度专业化教育,课程设置是以学科为中心的模式,这种模式保证了医学的自然科学传统,但却忽视了人文科学的重要作用。加之,我国医学生实行的是文理分科的高考升学模式,导致多数医学生人文学科素养缺失。为此,为提高卫生法学课程的教学效果和医学生的卫生法学素养,笔者根据医学生和卫生法学课程的特点,进行了课程的实践教学强化与改革的初步尝试。
(一)课程的学科定位。
卫生法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新兴的发展中的边缘交叉学科,也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极强的新兴的交叉学科,是随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产生和卫生法律规范的大量涌现而不断发展的边缘学科[1]。是以研究与卫生法律相关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对象的新的部门法学。
(二)课程的专业定位。
随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确立,广义的医学生――医疗、卫生、药学、护理、保健和社区服务的高等医学院相关专业及卫生事业管理专业的学生,必须具有卫生法学的专业知识,才能适应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达到现代医疗卫生人才的基本要求,实现具有一定医疗卫生专业素养,又懂法律、善管理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适应我国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
因此,课程的专业定位应是:卫生法学课是医学教育课程体系和职业训练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课程的教学和学习使学生拓宽知识领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了解与医药卫生有关的法律制度,明确自己在医药卫生工作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更好地从事医药卫生工作,遵纪守法,监督执法,抵御违法行。所以,课程也是专业知识与技能的重要内容,对专业素质培养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三)课程的内容定位。
根据卫生法学的学科和专业定位,课程的内容主要应包括:卫生法学基础、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执业医师、执业药师、执业护士管理法律制度、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公共卫生监督法律制度、药品管理法律制度、医院管理法律制度、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血液及血液制品法律制度、母婴保键法律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等内容[2]。同时考虑到各专业的特点,突出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融入专业、行业等的特殊法学问题。兼顾国家资格考试要求,吸收最新研究成果,努力探索其基本法律、法规体系和框架,丰富内容、创新形式,提高课程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实用性,用以提高医学人才相关方面的综合素质与能力。
二、加强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必要性。
(一)适应国家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
早在,教育部就发文要求高等学校要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要重视实践教学环节,加强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从起,教育部组织实施的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也提出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时至今日,全国高校都在进行教育教学的改革,许多学科也都打破传统的教学模式,采取多种教学方式方法,培养学生的各种能力。
目前全国所有的医药院校和一部分综合大学都开设了卫生法学课程,该课程也成为医药院校相关管理专业的必修课之一。为了提高教学效果,在卫生法学的教学上,一些院校进行了教学方式、教学手段等方面的试点改革,比如引进案例教学、“法律诊所”模式教学法等。但大多数学校教学安排还不尽合理,教师的教学方法仍然以传统的灌输式、填鸭式的课堂理论讲授为主,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没有得到较大提高,教学效果较差。笔者在教学中也进行过一些教学改革的尝试,但不够深入,目前仍然以理论讲授为主,缺少实践教学,致使教学与实践相脱节,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实际应用能力较弱。因此需要对该课程进行更深入的改革,增加实践教学,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为社会输送高素质优秀人才。
(二)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需要。
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能力的重要方式。现代医药卫生人才不仅要具备扎实的医学基础知识及一定的管理知识,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应该具有较强的法律知识。从我国目前卫生法学教学及学生培养状况来看,普遍存在着卫生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掌握较好,实践能力相对不足的缺陷。因此,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仅仅依靠课堂理论教学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进行严格的实践能力和综合能力的培养。传统的理论教学模式已无法适应现代医药卫生管理教育的要求。如何改进教学手段、教学方法,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已成为现代教育的重中之重。
通过加强实践教学,使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加深对卫生法学教学中理论知识的理解,使理论知识与实践紧密结合,更好地掌握与医药卫生有关的法律制度。同是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独立解决现代卫生法律活动中的基本问题的能力,最终,使学生通过该门课程的学习,能够学以致用,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
三、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设计思路。
卫生法学的新兴性、边缘性、交叉性、实践性和应用性决定了课程就理科而言,属文科课程;就文科而言,属理科课程的特性。在进行课程实践教学与改革的方案设计时,必须文理兼顾。既要发挥自然科学以学科为中心的课程模式,保证学科的系统性和完整性,避免忽视人文科学内容的重要性;也要发挥人文学科“以人为本”的优势,规避各门课程联系松散,培养目标不明确的问题。因此,设计并进行由传统“满堂灌”到多种教学方式的运用、完全自主“问题导向学习法”的实践教学与改革的完整尝试才能揭示卫生法学课程教与学的客观特殊性及启示作用。
(一)课程常规教学。
和任何其他学科课程教学一样,卫生法学课程常规教学是不可完全抛弃的,还是需要根据教学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分别按传统全板书讲授和ppt及多媒体辅助讲授教学方式进行。并按教学日历授课、布置复习题、思考题和作业,按期进行期末考试。
(二)课程实践教学。
卫生法学实践教学要根据教学目标、教学内容进行优选,实践内容典型、具有一定代表性和难度。实践教学选择在学生已经掌握卫生法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基础上,通过现场旁听法庭审理、开设模拟法庭、参观卫生监督、防疫、药品食品管理机构和技术监督部门,加深学生对卫生法律制度的理解及提高实际应用能力。
庭审观摩:主要通过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审理医疗纠纷、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的一审、二审案件的旁听观摩,亲身体会法庭的庄严与法律的神圣,了解法院工作程序,巩固所学的卫生法学理论知识,并理论联系实际,激发学生学习卫生法律的积极性。
案例讨论:由教师选择医疗事故、药品管理、食品管理、非法行医等方面的相关案例,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结合所学卫生法学知识进行讨论或相互辩论,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参观见习:组织学生到卫生监督机构、药品食品监督机构参观,由监督机构的执法监督人员讲解卫生执法监督程序、观看执法监督相关文书,了解我国卫生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增强感性认识。
听讲座:聘请卫生法学专家、卫生管理实际工作者或律师到学校举办专题讲座,介绍卫生法热点问题、讲解前沿动态和在实践中处理具体案件时的卫生法适用情况。以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和职业经验。
讲专题:由学生根据学习重点和难点,自主讲授和讨论。将学生自愿组合为学习小组;然后选择卫生法学的近期社会热点问题,把课程内容分解、组合成单元内容,要求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探究和解答,最终形成专题讲座,交叉讲专题和听讲座。引导学生针对问题,查询文献资料、获取知识,然后相互交流所获得的知识,并探讨如何用所获得的知识来促进问题的解决。教师只发挥把握方向、布置任务、归纳总结的作用。学生课堂外的学习时间,远远超过课堂上的时间;学生课堂上讨论、讲解的时间多于教师讲解的时间,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现代医学教育模式。
模拟法庭:主要由教师选择经典的医疗纠纷案例,由学生进行角色扮演,模拟法院案件审理程序,进行审理、辩论、质证,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中,既培养了学生的创新能力、应变能力、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也能产生辐射功能,也是间接对学校的其他专业学生进行卫生法治教育。
四、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实施保障。
(一)有充足实用有效的.案例库。
这是开展卫生法学实践教学―案例讨论的基础。无论是理论讲授,还是分组讨论、热点焦点问题分析、教学评价,都要运用到大量的案例,通过案例进行说明、分析、讨论、考核,因此,卫生法学实践教学需要充足的案例储备,并需要对案例按照内容、难度、类别分门别类,组成一个结构完整的案例库,并逐年扩展和完善[3]。案例库应当具有下列特点:全面:即案例库所选案例应当尽可能全面容纳卫生法学的各部分内容,具有全面性;新颖:是指案例库所选择的案例要能够反映最新的法律理论动态、前沿热点和焦点问题、最新法律法规等,具有时代性。精准:是案例库选择的案例文字要精炼,内容要精确,要具有一定代表性,能够综合涉及多种法律关系和法律规范,具有典型性。此外,所选案例还应有适当的难度和深度。
(二)有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
实践教学基地是开展实践教学的基础条件,是联系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纽带。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是卫生法学实践教学顺利进行的保证。鉴于卫生法学学科的特殊性,卫生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的选择与一般法学的实践教学基地有一定区别,卫生法学实践教学基地重点应是在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等部门,以满足和体现专业培养目标和卫生法学教学特色[3]。
(三)有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教师是实践教学的组织者和指导者,其素质直接影响实践教学的质量。作为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教师应当既具有深厚卫生法学理论功底,又具有卫生法学的实践经验这样的综合素质。在理论上,既要掌握卫生法学基础理论,也要掌握医药基础知识;在实践上,既要具备法学实践经验,也要熟悉医药卫生实际工作,有一定的实际卫生工作经验,这样才能真正驾驭卫生法学实践教学。而目前,我国卫生法学师资队伍薄弱,有的教师是法学专业毕业,有的教师是医学专业毕业,不是缺乏法学知识,就是缺乏医药卫生知识,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学和医药学教育[4]。同时大多数教师是从学校到学校,缺乏实践工作经验。为此,必须对从事卫生法学教学的老师进行多方面培训,培养具有医学和法学复合知识结构的教师;同时,也可以从实践教学基地如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等聘请一定数量的具有丰富卫生法学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兼职教师,形成一支专兼结合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互为补充,互相学习,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完成实践教学任务,实现卫生法学教学目标。
此外,卫生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需要学校对卫生法学课程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扶持,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保障,奠定卫生法学实践教学的物质条件和必要环境,才能使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顺利开展。
实践教学是一项长期而重要的教学任务,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实践教学的地位,建立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评估体系,进一步使实践教学规范化。因此,我们应牢固树立“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办学理念,克服传统教学模式的不足,强化和优化卫生法学实践教学。卫生法学实践教学不是对实践的简单模仿,也不是对卫生法学理论教学的单纯检验,它有其独特的内涵和规律,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逐步完善,以满足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培养出既全面掌握临床医学技能,又熟悉法律知识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参考文献:
[1]樊立华.卫生法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3.
[2]吴崇其.卫生法学(第三版)[m].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8-13.
[3]何宁.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设计与思考[j].中华医学教育杂志,,30(2):208―210.
[4]杨芳,周新生,潘荣华.医学院校医事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研究[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4):10―11.
医学法律法规论文篇五
一、建筑施工管理系统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建筑工程的复杂性加大了工程预算的难度,但是科学合理地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对整个工程来说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方面,在建筑工程项目实施之前对整个建筑工程进行建筑施工预前核算管理工作,对于整个工程造价的管理有着相当大的影响。
在建筑工作实施之前,将各种工程费用计入归纳到工程预算之中,保证每一个项目的预算支出,这样就有利于在合理地控制人工费用和材料费用的基础上,将整个工程的成本逐渐降低,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提高企业的效益,进而增加企业的利润。
另一方面,科学合理的建筑施工管理系统也能够为企业提供相应的竞标资料。
由于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企业之间也在不断的竞争,面对好的建筑工程项目企业需要通过竞标才能得到的。
所以在企业参加竞标的过程中,研究建筑工程的时间消耗和整体成本显得尤为重要。
科学的建筑施工管理系统会使得建筑企业在竞标过程中拥有更大的把握,进而在竞标中脱颖而出。
由此看出,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进行合理的管理与控制能够提高工程造价的控制水平。
二、建筑施工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一)施工人员管理。
传统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向现代化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的过渡是一项漫长的、艰巨的企业任务。
现阶段,建筑施工企业存在的管理问题中,对于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的选择仍是专家学者和企业管理者探讨的话题,而建筑施工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问题依旧亟待解决。
本文中主要通过以下几点对建筑施工企业对人力资源管理的主要现状进行了体现:
第一,建筑施工企业的人力资源具有流动性,容易打破固有的管理模式;。
第四,建筑施工企业内部缺乏系统、完备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不能从企业自身对人力资源进行调控。
针对这些问题,给出了几方面人力资源管理设计与实现的方法。
1.确立并优化人力资源管理机制。
人力资源的管理要对员工的数量加以控制,消除“以多取胜”的错误观点;采集企业员工的信息情况,使人力资源管理形成科学的保障系统;控制人力资源的大规模流动,减少优秀资源在流动中的缺失;提高企业员工素质教育,加强企业文化理念。
不仅如此,任何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的确立都要将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联系在一起,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的确立要顺应社会和时代发展要求。
为充分发挥建筑施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优势,必须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和策略形成集法律性、科学性、可实施性于一身的书面条文,在企业日常工作安排、人员管理、制度确立等实施的过程中做到有理可循、有据可依。
再者,根据企业所具备的文化理念、经营目标、经济实力和人力资源的构成,建立具有企业特色和风格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对企业发展做出优化处理。
2.加强员工管理,优化企业环境。
建筑施工企业中,对于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困难主要局限于企业员工自身较低的素质水平。
为方便建筑施工企业的人员管理,加强企业员工的专业知识教育和文化素养水平是人力资源管理机制有效运行的重要手段。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员工的录用问题,人事部门需要设立较高的聘用门槛,从根本上保证企业员工素质的平衡性和可控性。
建筑施工企业在优化企业环境的问题上,可以开办以下企业活动,如建筑施工专业知识测评、专业知识的培训和技术等级晋升、好人好事评比活动、选举思想道德教育标兵、评选年度优秀员工和年度新人等。
(二)工程预算管理。
1.认真做好工程造价控制的系统规划。
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应该有相应的系统规划,使得工程造价控制手段和方法能够有机地结合到一起,进而令建筑工程造价控制在实际的工程施工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系统的规划可以分为五个方面:其一,对于项目施工阶段控制的施工图预算进行合理的编制,构建一个脉络清晰的预算平台,使得工程进度款拨付更加利于控制。
其二,对于工程进度款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核算。
保证图纸化计量工作满足合约内容的要求,也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
其三,施工过程中,必须对于所有事项都要在满足合法性以及有效性的情况下进行,防止出现签证造假的现象发生。
其四,根据有关规定,对索赔事件制定相应的索赔方案,严格规范索赔的行为。
其五,对于合同中价款等相应事件的发生进行有效控制,减少工程费用的额外支出。
2.提高工程预算造价管理控制人员的专业性。
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工程造价控制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以及专业能力直接影响着工程造价的决定性、合理性以及准确性,因此提高工程预算造价管理控制人员的专业性非常重要。
有关企业可以设立相应的考核制度以及奖惩制度,调动起工程造价控制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加大其对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视;除此之外,还可以对优秀的工程造价控制管理人员进行重点培训,作为储备干部,这样就为将来的工程造价知识培养打下了良好基础。
同时,在招收工程造价控制管理人员时,要进行严格的'筛选,并在这些入围人员正式入职前进行专业培训,不仅要培训相应的工程预算知识,也要灌输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其对工程造价管理有一个更深的认识。
3.大幅度提高工程预算定额使用的科学合理性。
根据现有的工程建筑资源以及相关法律政策,对所需要消耗的单位部分进行整理,将工程取费的合理性大大提高,使得定额使用更加科学可靠,进而将资金滥用的不利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
三、结论。
总之,建筑施工管理系统在整个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以及对控制工程造价都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建筑施工管理系统的高效性、精准性以及科学性,不单单使得工程的成本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也使得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工程造价,提高了建筑企业内部的工程造价水平,使得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力得以提升,为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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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筑作为一个高能耗的行业,势必要走在节能的最前沿.而我国寒冷地区采暖能耗占全国年总能耗的比例相当大,降低寒冷地区的建筑物能耗成为了寒冷地区节能的重要途径.本文介绍了我国寒冷地区建筑物的能耗现状,指出寒冷地区建筑物的能耗主要是围护结构的散热量,并提出了从建筑规划的节能设计、外墙、窗体、和屋面的节能设计方面来进行寒冷地区建筑的节能设计.
关键词:寒冷地区,建筑,节能设计,途径,能源。
一、我国寒冷地区建筑能耗现状。
寒冷地区采暖能耗占到当时全国年总能耗的11.5%,占采暖地区全社会能耗的20%以上,在一些严寒地区城镇建筑能耗则高达当地社会总能耗的50%以上.因此,我国建筑节能中心工作首先是围绕着降低北方寒冷地区城镇的采暖能耗展开的.寒冷地区的建筑能耗主要是以供热为主,所以,建筑节能绝大部分是供热节能.
二、建筑物能耗消耗的途径。
寒冷地区建筑物的能耗主要取决于围护结构的热传导和冷风渗透,建筑围护结构的散热量,往往要占采暖热耗的1/3以上,如果建筑围护结构具有良好的保温隔热性能,便可减少冬季室内传出室外的热量和夏季室外传入室内的热量,从而减少为维持室内舒适热环境提供的采暖和制冷能量.
医学法律法规论文篇六
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
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第三十七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二、《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
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四十九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变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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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学法律法规论文篇七
参考文献一:
[1]徐久生,庄敬华译.德国刑法典[m].中国法制出版社,.
[2]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
[3]黄奇中著.刑法各论[m].兰州大学出版社,.
[4]段启俊,王红兵编著.刑法司法解释解读与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
[5]冯锐等撰稿,屈学武主编.刑法各论[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6]严军兴,管晓峰主编.中外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比较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6.
[7]陈晓明,何承斌,童伟华著.理论刑法学专论[m].科学出版社,2006.
[8]赵秉志主编.英美刑法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9]周光权著.刑法各论讲义[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10]陈兴良主编.罪名指南[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11]于志刚主编.妨害国家机关职能犯罪界限与定罪量刑研究[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
[12]杨再明,牛建平主编.刑法分论[m].重庆大学出版社,2003.
参考文献二:
[1]郭华伟,周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适用现状及对策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2(18).
[2]王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诉讼程序[j].观察与思考.(11).
[3]章伟斌.探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j].江南论坛.2011(02).
[4]王立志.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切入点论宪政的形式合理性[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06).
[5]黄萃芸,叶水江.浅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认定中的若干问题[j].黎明职业大学学报.2005(02).
[6]苗永干,詹玉珍.论民事诉讼中的扰乱法庭秩序罪[j].徐州教育学院学报.2003(02).
[7]张爱军.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几个问题[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3(05).
[8]杨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现行刑事立法必须完善[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03).
[9]刘会霞.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之追诉程序研究[j].决策探索.2005(06).
[10]张英霞.关于拒不执行裁判罪条款的立法疏漏及其弥补——一个比较法视角的分析[j].法律适用.2004(11).
[11]杨庆和,秦景党.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弊端[j].河北法学.2001(06).
[12]谢天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探讨[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11).
[13]杜邈,商浩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认定[j].法学杂志.2011(10).
[14]汪红飞.论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06).
[15]赵秉志,张伟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法研究[j].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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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期刊文章。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j].刊名,年,卷(期):起止页码。
[2]oujp,soongtt,etadvanceinresearchonapplicationsofpassiveenergydissipationsystems[j].earthquackeng,,38(3):358-361.
c: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
[7]钟文发.非线性规划在可燃毒物配置中的应用[a].赵炜.运筹学的理论与应用——中国运筹学会第五届大会论文集[c].西安: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468.
d:报纸文章。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e:电子文献。
[文献类型/载体类型标识]:[j/ol]网上期刊、[eb/ol]网上电子公告、
[m/cd]光盘图书、[db/ol]网上数据库、[db/mt]磁带数据库。
[12]王明亮.关于中国学术期刊标准化数据库系统工程的进展[eb/ol].
医学法律法规论文篇八
文章从关键能力的基本概念出发,论述了高等职业教育英语教学中培养学生“关键能力”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即可以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理解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实践动手能力和沟通能力。
高等职业教育;英语教学;关键能力;意义。
一、引言。
目前,我国正大力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
众所周知,职业教育的落脚点在就业这个重大的民生工程上,所以,职业教育要培养“为明天工作的人”,而为明天工作的人一定是具备“关键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关键能力”在学生职业生涯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中不可或缺的能力。
发展职业教育是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因为职业教育是各类教育中与经济联系最紧密、最直接的教育,是把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桥梁。
高等职业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其特定的培养目标和特定的教育方式为社会培养了大量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
但通过各种途径反馈的信息来看,在实际工作中,高职毕业生虽然掌握了一定的职业技能,但是缺乏职业素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即“关键能力”。
在市场就业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在对外合作进一步加强的当下,高等职业教育英语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关键能力”是当务之急并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关键能力”的概念、内涵和特性。
“关键能力”也被称为核心能力、通用能力,类似于我国的“素质教育”,是一种在现代社会中对每个人的个人发展和社会发展都至关重要的能力,简言之,它就是指个人能力、社会能力、方法能力及专业能力。
德国劳动力市场专家及著名职业教育学家梅腾斯(dietermertens)先生于1974年在一篇题为《关键能力—现代社会的教育使命》的论文中首次提出了“关键能力”的概念。
所谓“关键能力”,就是指那些与一定的专业实际技能不直接相关的知识、能力和技能,是在各种不同场合和职责情况下做出判断选择的能力,是胜任人生生涯中不可预见的各种变化的能力。
它强调当职业发生变更或者当劳动组织发生变化时,劳动者所具备的这一能力依然起作用。
由于这一能力已成为劳动者的基本素质,从而能够在变化了的环境中重新获得新的职业知识和技能。
这种“从事任何一种职业的劳动者都应具备的能力常被称为跨职业能力”[1],也有人形象地称之为“可携带的能力”。
“关键能力”虽然涉及专业能力、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但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学者却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定义。
德国学者认为关键能力包括三个方面的能力:一是事物意义上的行动能力,即做事能力和智力成熟度;二是社会意义上的行动能力,即社会能力和社会成熟度;三是价值意义上的行动能力,即个性能力和道德成熟度。
英国学者认为关键能力包括六个方面的能力,即交流能力、解决问题能力、个人的认知能力、计算能力、应用信息技术的能力和运用现代语言的能力。
我国劳动保障部制定了关键能力的八项内容。
它们是“交流表达能力;与人合作能力;信息处理能力;数学运算能力;外语应用能力;解决问题能力;革新创新能力;自我提高能力。
”[2]不难看出,不论是哪种理解和定义,对于关键能力而言,其内容大同小异。
“关键能力”是“劳动者从事任何一种职业都必不可少的基本能力,是职业技能和知识潜能的升华和延伸,是从业能力、创业能力的进一步抽象和发展,是人的职业道德、知识技能、创新精神融入劳动者素质的集中体现。
”[3]“关键能力”是“学生为适应今后不断变化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环境而获得的跨专业、多功能和不受时间限制的能力,也是为克服知识的不断更新或衰退而具备的终身持续学习的能力。
医学法律法规论文篇九
[1]蔡菁.索赔.劳动权损害赔偿[m].北京:群众出版社,.1.
[2]董保华.名案背后的劳动法思考[m].北京:法律出版社,.3.
[3]张朝霞.劳动与社会保障法[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9.
[4]吕忠梅等.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1.
[5]余元玲等.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7.
[6]刘左军、洪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10.
[7]黎建飞.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8]李俊.产品质量法案例评析[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2.
二、期刊。
[2]吕忠梅,张宝.环境问题的侵权法应对及其限度——以《侵权责任法》第65条为视角[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02:106-112.
[6]代杰.非典型环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初探[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03:1-4.
[10]刘璐,缪宇.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与举证责任的分配——《侵权责任法》第8章“环境污染责任”的理解与适用[j].政治与法律,2010,05:28-36.
[11]王莘雅.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诉讼受害人的举证责任[j].中国商界(下半月),2010,01.
[12]谭向阳.试论环境污染侵权行为[j].法制博览(中旬刊),,01:257.
三、论文。
[1]张书芳.装修污染侵权责任因果关系认定的案例分析[d].甘肃:兰州大学,2011.
[2]刘晓静.室内装修污染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黑龙江:东北林业大学,2011.
[3]张斯琴.室内装修环境污染案例分析[d].甘肃:兰州大学,2011.
[4]安金珠.我国水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研究[d].黑龙江:东北林业大学,2011.
[5]林凤超.室内装修污染侵权责任研究[d].湖南:中南大学,2011.
[6]李维.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审判实务若干问题研究[d].湖南:中南大学,2011.
[7]徐宝童.环境污染侵权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研究[d].湖南: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011.
[8]贾云云.海上运输管线泄漏污染损害侵权责任研究[d].辽宁:大连海事大学,2012.
[9]李沫.论住宅装修污染的侵权责任[d].辽宁:大连海事大学,2012.
[10]于林川.论民法视角之下的环境侵权责任因果关系推定[d].新疆:新疆大学,2012.
[11]杨钦.环境污染侵害排除民事责任研究[d].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医学法律法规论文篇十
第一段:引言(200词)。
医学法律法规是指对医疗行为、医学研究以及医疗机构的管理等方面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医学法律法规的实施对于保护医疗工作者合法权益、提升医疗质量、维护公众健康至关重要。在学习和工作过程中,我不断深化对医学法律法规的认识,形成了自己的一些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
第二段:法律法规对医疗行为的规范(200词)。
在医学实践中,合法、规范的医疗行为是保证患者权益和安全的基石。法律法规对医疗行为的规范起着重要的作用。例如,医疗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和变更,医疗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等。在实践中,我通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深刻认识到医生必须严守职业道德,遵循合法、诚信的医疗规范,不能随意开药、做手术,以免影响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医生还需遵循医疗纪律,严格控制医疗费用,做到公平、公正、透明,保证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段:行医风险与责任(200词)。
医学法律法规也明确了医生行医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医生在诊疗中如果未尽到必要的预防措施导致伤害或者死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此背景下,医生需要时刻保持谨慎和慎重的态度,避免可能导致患者损害的行为。在实践中,我深化了对医疗风险的认识,时刻保持警惕,严格遵循医学原则,充分尊重患者隐私和知情同意权,努力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四段:医疗机构管理与规范(200词)。
医疗机构的管理与规范是医学法律法规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环节。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管理。此外,医疗机构还需遵守卫生行业的有关规定,确保医疗质量、设施设备的安全、卫生等。对于医疗机构来说,除了合规运营,还需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规定,确保医疗工作的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五段:个人成长与自我要求(200词)。
经过与医学法律法规的接触与研究,我深感医学法律法规对于医生的重要性。医学法律法规不仅是医生的底线,也是医生成长的推动力。作为医学工作者,我应时刻保持学习的态度,不断更新医学知识,严守法律法规,提升医疗技能和研究水平,为患者提供更优质的医疗服务。同时,我还应该提高自我教育和道德修养,增强职业操守,保护患者权益,争取公众的高度认可和信任。
总结(100词)。
通过对医学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实践,我切身体会到医学法律法规对医生行医行为、医疗机构管理和患者权益等方面的重要影响。只有合法、规范的医疗行为和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才能让患者获得更好的治疗效果,并保障医生的权益。作为医学工作者,我将一以贯之地遵守医学法律法规,不断提升自我素养和专业能力,为医学进步和社会健康做出更大的贡献。
医学法律法规论文篇十一
医学法律法规是医疗行业最基础、最核心的理论知识之一。无论是在临床工作中还是在医学科研中,都需要严格遵守医学法律法规。而对于刚刚步入医学领域的我来说,正确理解和掌握医学法律法规至关重要。接下来,我将分享自己在初学医学法律法规中的体会和心得。
学习医学法律法规的方法有很多,我在学习医学法律法规时先是阅读了相关法律文献,对于其中的相关概念和内容进行了系统地了解。其次,我还通过讲座和讨论话题的方式,参加了一些帮助我更好地理解医学法律法规的培训课程。最后,我通过自我学习和思考,加深了自己对于医学法律法规的理解。
初学医学法律法规,我最深的感受就是医学法律法规的庞杂和繁琐。不同医学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都需要按照特定的程序和途径进行,而在具体实践中,我们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处理,以保证自己的工作实践合法合规。因此,在实践中正确应用医学法律法规,需要我们不断学习、总结和完善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在实践应用中,我们不仅需要遵守医学法律法规,还需要在具体操作中仔细实施、防止疏忽。首先,我们需要清晰了解各种医学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对于每一项规定都有一个透彻的认识。其次,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该考虑到医学风险,控制医疗安全风险偏差度,以保障其安全有效性。在操作过程中,我们也需注意在符合医学法律法规中考虑操作的实用性和未来预期效果,以便为患者提供最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五段:总结。
初学医学法律法规,明确法律法规的课题是我们在学习医学知识和技能的过程中的重要人生体验。了解医学法律法规,可以让我们更加全面、深入地认识医学领域的相关知识技能,也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我们将继续深入学习和掌握医学法律法规,不断完善自己的技能和素养,为人民健康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好更大的贡献。
医学法律法规论文篇十二
医学法律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行政部门发出的规章制度,用于维护医疗卫生秩序,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医务工作者来说,了解和掌握医学法律法规至关重要。初学医学法律法规,让我对医疗行业的法律规范及其重要性有更深入的理解。在学习过程中,我总结了一些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分享给大家。
医学法律法规作为医疗行业的重要规范,对于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权益起到重要的作用。医学法律法规的遵从,可以规范医学行业的行为规范,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医疗水平。医学法律法规还能够维持医疗行业的公正、透明和安全,对于实现全民健康和医疗保障具有重要的意义。
医学法律法规内容繁杂而具体。在学习过程中,我了解了医学法律法规中的许多具体条款,如医患关系的法律规定、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医疗纠纷的处理方式等。这些条例的制定,为医学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也为患者和医务人员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
初学医学法律法规,让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医学行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同时也让我明白了医学工作者不只需要认真履行医疗职责,更要遵守各种法律法规、重视医疗纠纷的处理。在实践中,我们必须严格遵照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专业能力以及关注患者的合法权益,为人民的健康服务。作为一名医务人员,在工作中,要深入掌握医学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避免违法乱纪,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障广大患者的权益。
第五段:结语。
医学法律法规,是医学行业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医务人员,要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和严格遵守医学法律法规,做到守法从业。只有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保证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权益得到全面维护,才能实现良性循环、长期稳定的医学发展。
医学法律法规论文篇十三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是管理和监督食品安全的基础和依据,良好完善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将在食品安全方面起到巨大的作用。因此,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应当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应当按照社会分工和社会协作的辨证统一来设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保障体系。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从源头抓质量”、重在防范的精神,提出了建立和完善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如下建议:
3.1制定食品安全基本法,整合现有法律资源:
制定我国食品安全最高效力的食品安全基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的基本问题,对现有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范等进行认真清理、补充和完善,将散存于各法律法规中有关食品监管的内容整合,尽可能减少和避免立法和执法上的相互冲突,解决法律体系的混乱,保持法律的同一性;同时,食品安全立法还应当覆盖“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链的所有环节,确保食品安全的完整性。
3.2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参照国际食品安全法典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以国际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典为依据或参考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建立与时俱进、重在防范,科学、全面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以食品安全基本法为龙头,其他具体法律相配合的多种层次的立体框架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其中食品安全基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的基本问题,各种部门法、单行法对基本法的某一方面进行更加明确全面的规定。这些方面应该包括:标准化、产地环境认证、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认证、标签管理、投入品(农药、兽药、饲料、肥料、激素、添加剂等)使用,质量监督检查、食品安全信用、食品安全评价和质量召回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3.3大力推行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和技术法规,消除绿色技术壁垒。
在整个与食品质量安全有关的领域,首先,大力推行目前cac(食品法典委员会)、iso(国际标准化组织)等已经开始使用的食品安全法规、标准、技术规范、指南和准则,加快在标准体系上与国际接轨;其次,在整个食品产业(从农田到餐桌)推行haccp,iso9000,iso14000及有机食品标准认证认可工作,从食品安全的全程监控着眼,把标准和规程落实到食品产业链的每一个环节,消除绿色技术壁垒。
3.4建立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标准化体系是确保食品质量安全技术保障的重要依据。
加强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标准化委员会的合作,以统一协调管理,推进我国食品安全控制技术规范与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工作。压滤机滤布从整个食品产业链的全过程对我国现有的非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原创:地方标准等进行重新制定或修订,从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角度,统一各类食品强制性标准条款内容,消除现有标准互相矛盾和抵触或者有些食品生产环节根本就无标可依的现象,为检验检测部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依据,从根本上杜绝不法厂商利用国家标准的漏洞牟取不正当利益,切实把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食品拒之于流通领域之外,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3.5强化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赋予食品监管部门更充分的权力。
坚持贯彻“从源头抓质量”的方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及相关企业(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等)实行强制性管理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基础。为此,要扩大执法部门的检查权,加大对违反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律制定的惩处力度,强化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目前,在我国实行对米、面、油、酱油、醋等二十八类食品实行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运行情况来看,普遍存在着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处罚较轻等问题,对食品安全获证企业未能实行连续持久的监管,许多中小食品生产质量管理制度名存实亡,产品出厂基本上不检验,检验设备常年不使用。因此食品安全是比其他任何一种与健康相关的政府活动更需要连续的和强制性的管理,对于那些生产、制造、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的企业获经销商,无论其生产或销售数量的大小,都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罚其倾家荡产,使其永无东山再起的基础和条件;财产刑和人身刑同时执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
3.6整合执法力量,解决多头执法现象。
整合执法力量,就是要合并现有食品监管的相关部门,对设置不合理或人员严重超编的机构,或撤销、或合并、或精简,将商检、质检、卫生、工商、农业等执法部门承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合并,克服政出多门、各自为战的局面,在此基础上,建立统一的中国食品(包括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由这一部门对食品生产全过程进行监管,并赋予更高的权威。
4结束语。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在世界各国都被当作一件战略性任务、基础性工作给予高度重视。我国加入wto后,贸易伙伴的绿色壁垒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影响也日益显著。国内国际形势迫使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必须尽快地和国际接轨,努力缩短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标准的差距,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必将在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韩运镇.食品安全体系的法律思考.人民代表报,206月,第三版.
医学法律法规论文篇十四
要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就需要政府给予资金与技术方面的扶持,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技术及资金投入,以提高农业基础设施的技术含量,特别是倾斜与带动落后地区的技术进步。从最基本的生产工具,再到水利灌溉及信息化宣传一整套流程等,均需要高新技术的支持。同时,还要针对农业经济发展的具体实际需要,着眼于对农作物品种的培育,以及低碳农业的发展与防污治污技术的研发,以提高农作物的安全水平。加大与提高农业科技投入的比重,尽可能借鉴与学习国外先进农业技术,实现以科学技术带动农业经济发展,并扩大农作物经营规模,切实增加与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及市场竞争力。
2.2开展农民科技教育,加大农业科技推广力度。
现代化的种植主体和创造主体是广大农民,那么农民首先就得现代化,提高农民整体素质,为农业工业化提供稳定的人才基础,就显得尤为重要。与此同时,加大农业科技推广力度,进一步促进科研成果应用,调整与推动农业结构,提高农业后续经济效益,努力推动农业高新科技产业化,为提高农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打下坚实基础。
2.3强化农民素质建设,激发与调动农民积极性。
农民是农业经济主体,尽管我国总体教育水平有所提高,但农民自身素质改变并不大,与其生活条件、教育水平落后有直接关系。那么培育现代化的新型农民,就显得特别重要。因此加强农村义务教育,以及增加对农民的专业培训,提升其综合素质。另外,相关政府要给予农民更多的自主权,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与热情。大力发展乡镇企业,使农村剩余劳动力更多地融入其中,从而提高农民的收入。
3结束语。
农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同时对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保持社会安定,以及实现社会公平效益具有重要意义。所以,我们要坚持把发展现代农业与繁荣农村经济作为一项长期重要任务来对待,并解决好存在的相关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农业经济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玲俏.农业经济发展存在问题及对策[j].中国城市经济,(30).
医学法律法规论文篇十五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生命安全问题逐渐被国家重点考虑,而加强食品安全是民生的大事,因此加强食品的安全管理成为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的问题。尤其是最近几年的时间,国内的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这就引发了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思考。实际上,食品安全问题并不是单一因素导致而成,它是涉及到食品相关领域的问题综合体,即使在是原材料的供应环节出了些许问题,也会严重导致食品事故,危害广大消费者的身心健康,从而无法有效保障消费安全。由此可见,制定严格的监管措施和监测机制,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加大对食品安全的管制管理,至关重要。
一、我国食品供应现状。
通常情况下,食品的供应并不是单一的过程,它涉及到各个方面,包括种植、加工等各个环节,这就会存在着一些潜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供应方面的问题。食品供应的主要源头是农产品的种植和养殖方面,这对产品的安全有着直接的影响。目前,我国农产品的种植和养殖经常受到农药和化肥的污染,还有的农业用水也已经受到工业方面的污染,因此,消费者在食用的过程中,安全无法得到保障。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应该是我国目前食品问题的主要问题。据不完全统计,48.4%的种植地和养殖场周边环境存在不同程度的污染源,35%农民在生产中使用农药和兽药时没有经过农业技术人员指导,64%蔬菜上市前没有进行产地检验。食品供应链的生产环节。从这一环节上来看,我国的食品生产环节基本处于食品供应链的前端,所以存在着各种问题,例如食品供应链的规模小、管理差、技术性不强等问题。大部分的企业在生产食品的过程中都没有统一的合格标准,没有一定的安全控制意识,还有些企业一味的追求自身的利益使用过期或者是变质的原料。这些都是影响食品安全的隐患,消费者长期使用影响生命安全。食品供应链的流通环节。对这一部分的要求也是十分严格的,因为物流体系所需要的难度高、技术复杂,这些都严重的影响着我国的物流设施建设,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我国的运输设备不先进,很多的运输设备都很落后,这些冷藏运输的主要是干线运输,这样在运输的过程中就会由于各种原因而导致食物变质;其次,运输的成本高,这就迫使企业寻找各种方法降低运输成本,很有可能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不规范的现象。而且有些企业没有专门的运输工具、存储地点和实际的操作经验。综上所述,随着经济的发展,食品安全的供应链逐渐变长,安全环节逐渐增多,所以,应该建立安全供应链管理机制,加强创新管理。
二、我国食品质量安全供应链的构建。
一般情况下,我国的食品供应链往往最大限度的减少成本,缩短供应周期,保证物流的质量,食品的安全供应与其它产品的供应有着很大的区别,它是以保障产品安全为主要的目标,采用全新的管理模式、协调监管信息等方式保证食品供应链的安全。包括很多的内容,例如农产品的供应、日常用品的加工生产,加工完成之后的包装过程。还有成品的运输等。这些过程都是需要全程监控的,建立多重的'监测体系,这样才能够保证食品的供应安全。
努力的创建食品安全供应的平台。每个过程中都有各自的特点,每个环节都要加强监管,再搭建一个基于供应链的食品品质安全供应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可以实现全程的信息交流和监督,实现食品供应链全过程的有效监管,以及各个部门的信息流和货物流的信息共享,这样可以提高食品安全。此外,通过这种监管方式还能够降低人员的工作任务量,减少企业的人力成本,提高了食品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能够保证企业产品的可追溯性,提高了产品的质量安全,提升企业的科技含量和品牌价值;此外,还可以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大量的减少行政成本,保证食品的卫生安全,具有很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推动现代化的食品物流配送中心建设。也是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在这个环节上如果加强监管,能够有效的保证食品免受污染。食品的配送能够实现食品的采购等功能,另外还附带着配送和管理等,还可以对食品进行再加工处理。另外,专业的食品物流配送中心能够可以免去传统的运送中的各种漏洞,提高食品的质量,还可以防止食品变质或者是污染。食品物流配送中心有利于充分的收集食品质量的信息,利用这些有效的信息来促使生产者不断提高生产经营水平。
医学法律法规论文篇十六
作为医学专业的学生,学习医学法律法规是非常重要的。医学法律法规是指医学工作中所需遵守的法规、条例和规章等,它为医生和医学从业人员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和规范,保障了医疗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通过学习和理解医学法律法规,我对其重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体会。
首先,医学法律法规保障了医学从业人员的权益。医学工作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而医生和医学从业人员的劳动是为了患者的健康服务的。医学法律法规规定了医生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他们的行为准则和责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医疗事故的定义、处置程序和赔偿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这为医生提供了法律保护,增强了他们的信心和安全感,激励他们更加专心地投入到医学工作中。
其次,医学法律法规保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医疗服务的接受者,患者的权益应该得到充分的保障。医学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患者的知情权、自主决策权、隐私权和医疗纠纷处理等方面的内容。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规定了医生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以及根据患者的意愿进行诊断和治疗。这些规定使得患者在医疗过程中能够得到及时、准确的信息,保护了他们的自主选择权和利益。
此外,医学法律法规对于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医疗事故的发生可能对患者及其家人带来巨大的伤害,也会造成公众对医疗行业的不信任。医学法律法规通过规定诊疗、技术操作、信息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提高了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减少了医疗事故的发生频率。例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医疗纠纷预防处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医疗机构和医生们会更加注重医疗质量和安全,从而提高整个社会对医疗行业的信任度。
然而,仅有法规的存在是不够的,医学法律法规的实施是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医学从业人员和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医学法律法规,并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确保医疗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此外,还需要不断加强医学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医生和患者对医学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各方的法律意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将医学法律法规付诸实践,为医学工作和患者的健康保障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综上所述,医学法律法规是医生和医学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保障了他们的权益和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共利益。通过学习和理解医学法律法规,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其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我们也意识到医学法律法规的实施和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只有全面贯彻执行医学法律法规,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才能更好地保障医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和患者的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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