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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月总结广东篇一
20xx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第一季度,我站安全生产工作在公司领导下,在上级领导正确指导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的工作顺利开展,杜绝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灾害事故,为收费工作提供安全保障。
安全工作作为首要站内的重要工作。对站内安全工作进行了部署和详细的安排,确定了站点安全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进一步明确安全责任。
在“春节期间”为期的七天时间中,全站员工团结一心,严格按照公司规定,早安排、早部署、早检查、早落实的工作要求,安全圆满的完成了20xx年春运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我站开展节前会议,成立春节安全工作小组,各班组进行责任到人,层层落实,使各个岗位责任明确、纪律明确。强化安全管理,提供优质服务。强化安全管理,切实把好安全关口。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公司文件中对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规范,在节前,对站内的电器设备、消防器材等进行了全面的安全检查;对收费设施进行检查、清洁,保持收费区域路面整洁顺畅和标志的完整、有效。落实好相应的防控措施,确保春节期间的安全工作。一月我站制订部署20xx年应急演练工作内容,一月开展一次预防抢劫应急演练;二月我站制订了“春运、春节”期间节假日工作应急预案,开展车道堵塞应急演练和节假日堵车应急演练;三月组织开展消防灭火演练和地震应急演练。严格落实安全工作责任,保证春运期间通讯畅通。以优质服务为本,树立窗口形象。为了向广大司乘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第一次季度,我站通过小白板宣传栏、微信群等宣传工具来进一步加大安全宣传力度,以切实做好全站职工的安全基础知识和新的安全文化理念,传播安全知识,倡导安全生活方式等普及工作。一是通过宣传栏,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大力宣传,使全站范围内形成一种人人受教育,事事讲安全的良好局面,二是进一步学习好各种应急预案。组织各班组进行对安全预案的学习,从而达到让广大职工思想上高度重视的目的。三是对每个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系统的学习了安全法、消防法、收费站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知识。四是结合本站实际,组织员工进行了如何正确使用灭火器的培训,提高了大家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一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方面发展不平衡;二是安全防范意识还需进一步提高;三是安全管理工作主动性还不够;四是职工安全意识培训还需加强;五是安全活动形式还需丰富。
今年第一季度安全工作在全站职工的共同努力下,我站未发生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灾害事故,确保我站收费工作正常开展。总体来看我站第一季度工作形势较好,但与其他兄弟收费站来比尚有一定差距,但我们有决心、有信心在以后的工作中发扬长处,改正不足,以争取获得更大的成绩。
菜阳河收费站
20xx年3月30日
安全生产月总结广东篇二
1、深入开展“隐患排查、辩识工作”、时刻加强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学习,使班组内部人员的危险源辨识能力加强,使班组内危险源点始终处于在安全可控的范围内。
2、为了取得合格班组的成功验收和班组安全工作建设情况,全班人员齐具智慧,共同努力,使得两项工作均取得不错的成绩。
3、对于xx年我们班组新分的人员我们认真落实班组级教育,同时加强节假日期间人员的安全教育。
4、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强化班组安全管理,因为班组是安全生产的基础,只有健全班组“安全生产五项制度”及班组岗前5分钟安全交底工作,才能使每个人每天对安全有深刻的认识。
1、严格落实分厂各项管理制度,狠抓工艺指标管理,严格按照分厂下达的工艺指标进行操作。特别对于异常指标及时分析原因,及时解决。督促巡查并要求各岗位操作人员立足做到工艺指标平稳、生产装置连续稳定开车。
2、注重培养班组员工的成本意识,从节约每一滴水每一度电做起,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白班并利用日综合检查加以规范,逐步养成节约习惯。
3、严格执行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认真落实了每天的点名制度,对迟到、早退情况做好记录,纳入月度考核。对员工日常违章情况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
1、对生产现场卫生区域划分,并落实到岗位及个人,明确责任人。对于不认真清扫包区卫生的人员及时给予考核,并责令其整改。清扫认真完成质量较好的给予了相应的奖励。通过每日分厂自查加以规范并严格考核等相关制度提高了员工的积极性。
2、组织班组成员对包机设备及装置现场的废旧物品进行集中整治,彻底消除了卫生死角。不仅能够完成当班需要整改的现场卫生,而且还能够积极认真的带领班组员工完成领导安排需要加班整改的一切工作。
班组是企业的细胞,是企业的基础,班组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发展与生存。搞好班组管理,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增强班组的活力,发挥每一位成员的作用,是班组建设的根本。
搞好班组管理工作,有许多工作要做,作为班组长应该牢固树立“安全生产,重于泰山”的观念,以稳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职工队伍为班组管理工作切入点和落脚点,明确自己的职责,搞好管理,搞好生产,以确保企业的生产和安全稳步增长。
安全生产月总结广东篇三
从xx年xx月开工到xx年xx月xx日冬停,本工程已安全生产xx天。在省建设厅及市建委和管理局安全质量监督站的多次检查中受到好评。
1、项目严格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执行xx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相关标准。
2、安全管理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3、安全生产目标:确保无重大工伤事故,杜绝死亡事故,杜绝传染病的发生。
4、安全组织保证体系
项目经理:
工程部技术部砼工长:
装修工长:
钢筋工长:
质检员:
测量员:
资料员:
计量员:
安全总监:
生产经理:
试验员:
内容、检查形式、参加人员、考核备注
1、安全技术交底及入场教育制:安全技术交底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会同安全总监共同编制,根据安全措施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各级管理人员须亲自逐级进行书面交底,分项工程均要有安全技术交底,双方签字。确保每个工人对本工种的危险源有足够认识,实现安全生产。
2、班前检查制:专职安全员必须督促与检查施工方,专业分包方的安全员、班组长每天班前是否对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了检查、整改;安全员不定期的进行巡查,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督促整改不安全因素。
3、外脚手架、大中型机械设备安装完成后,使用前实行验收制:凡不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脚手架、机械设备等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5、定期检查与隐患整改制:总包每周要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定时间、人员整改,并作好安全隐患整改记录。
6、管理人员和特殊作业人员实行年审制:每年由公司统一组织进行,加强施工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增强安全意识,避免违章指挥。
7、实行安全生产奖罚制度与事故报告制。
8、危急情况停工制:一旦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险情,要立即停工,并报告总部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9、持证上岗制:特殊工种(电焊工、电工、电梯、塔吊司机、机械操作手、信号工)如必须持有上岗操作证,严禁无证上岗。
1、总包项目部负责整个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严格遵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规定的有关安全措施组织施工。
2、总包方安全员要对分包方进行检查,认真作好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被交底人要签字认可。
3、在施工过程中对安全薄弱部位予以重点控制,大型施工设备如塔吊、电梯等,从设备进场检验,安装及日常操作要严加控制与监督,凡设备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一律不准使用。
4、防护设备的变动必须经总包项目部安全员批准,变动后要有相应有效的防护措施,作业完成后按原标准恢复,所有书面资料由安全员管理。
5、总包项目部根据政府的要求对安全生产设施进行必要的合理的投入,重要劳动防护用品购买定点厂家认定产品。
6、根据对xx项目各施工阶段的施工条件、施工特点、施工方法、结构形式等特点的分析、确定安全管理难点,并有针对性的制定安全预控措施。结构施工安全难点集中在:
6.1、主楼施工中控制高空物体坠落,预防主体交叉施工物体打击。
6.2、边坡稳定性的监控,基坑周边的防护,周边建筑物的沉降观测。
6.3、结构预留孔洞口竖井处防人员坠落、物体打击,重点是电梯井洞口的防护。
6.5、各种电动机械、工具施工用电的安全。
6.6、现场消防、防汛等工作。
6.7、塔吊的顶升、拆除及塔吊的安全作业措施。
6.8、高空防火、防风安全措施。
6.9、装修施工安全施工主要是楼层的防火。
7、所有架子工、塔吊、外用电梯、电焊机、砂浆搅拌机、钢筋成型等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信号工等特殊工种操作证或临时操作证的人员均在上岗前进行专项培训考核;所有工人在进场作业前必须严格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经安全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8、根据施工进展编制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施工前对施工班组详细阐述所施部位的安全技术要求,严格履行签字手续。
9、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先防护、后施工"的规定,严禁在没有任何防护的情况下违章作业。
1.2、脚手架所用架管、卡扣等符合要求,锈蚀变形严重的材料严禁使用。
1.4、架子搭设作业时,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软底鞋,所有材料应堆放平稳,工具应放入工具袋内,上下传递物体不得抛掷。
1.5、架子搭设过程中,如需使用,必须由施工安全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上人;架子需做局部拆改时,须经安全副经理同意后专业人员操作。
1.6、脚手架搭完后,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安全人员应进行质量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1.7、大雨、大风及雪天之后,由安全员对架子的稳定性进行检查。
1.8、脚手架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1.8.2、做好搭设、管理、拆除及各阶段的技术交底,在执行建立交接检查制度,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操作规范,严格管理。
1.8.3、脚手架搭设质量的检查、验收
检查的内容:构架设计的各项规定,节点的可靠连接,立杆的垂直度和水平杆的水平偏差,作业层的铺板和安全防护措施。检查的时间:在搭设完毕后每天进行巡查,在遭受大风大雨后,更要认真检查。
1.8.4、脚手架的使用规定
脚手架在使用时遵守如下规定:
1.8.4.1、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按照设计采用;材料码放整齐,保证通道畅通。
1.8.4.2、禁止随意拆除基本杆件、连接件和连墙件,禁止随意增加作业高度。
1.8.4.3、工人在作业时加强自我保护,在工作前检查有无异常情况。
1.8.4.4、作业完成后,及时清理架面,在任何情况下严禁向下抛掷材料物品和倾倒垃圾。
1.8.5、脚手架的维护与管理
加强维护和管理,健全制度,减少损耗和提高效益是脚手架管理的中心环节。对于脚手架必须及时做好回收、清理、保管、整修、防锈、防腐等各项工作,降低损耗率,提高周转次数,降低工程成本。
2.3、楼梯间搭设脚手架扶手栏杆,由于本工程较高,楼梯防护的栏杆需要上下对正,避免荷载落到踏步板上,造成楼梯的破坏。
3.1、建筑物出入口、施工电梯的上料口处,搭设长6m、高3m、宽4m的安全通道,采用架子管搭设支架,顶面间隔500mm满铺两层5cm厚脚手板,通道两侧封严,设明显安全出入口标志。夜间设红灯示警。
3.2、高处作业使用稳定的铁凳、木凳。两凳之间搭设脚手板,间距不大于2m,人员操作必须挂好安全带。
4.1、幕墙与外墙抹灰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穿叉作业时,要求把外架子的各层封闭严密,安全员每天对作业面进行检查并安排人员进行清理,防止物体坠落伤害。
5.1、严格落实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制度及电工值班、巡查制度,落实临电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5.2、做好临电施工组织设计,绘制临时用电平面布置图,编制安全技术交底,并进行记录。
5.4、所有电动机具、机械、电气设备必须由专职电工或持证的操作手进行操作和维修,非电工或操作手不得随意动用机电设备。
5.6、工地使用的所有电器必须保证质量合格,有合格证。
5.7、临时照明系统均采用重复接地装置,地下室和潮湿环境采取低压灯泡(36v、60w),确保安全。
5.8、现场作业区及场外宿舍区的临时用电,均由指定的专职电工负责管理,电工须持证上岗,严禁非电工人员乱拉电线、乱接电源。
5.9、停用时间较长的电动机具,如振捣棒、磨石机等,重新启用前,要做绝缘电阻检测,合格方可使用,检测结果应有记录。
5.10、现场使用经国家劳动部,建设部认证的标准的配电箱和开关箱,使用期间安排专人负责定期保养,清扫和擦试。
5.11、施工现场线路采用电缆埋地敷设,所有电缆采用检查无破损、龟裂,符合标准的电缆。
5.12、对用电安全影响较大的测试项目,如防雷接地、保护接地、工作接地、重复接地的电阻测试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测试由专人进行,记录阻值,填测试记录,绘制接地装置图。
5.13、临时用电一律采用"三相五线制"配线,每个临时配电箱必须全部安装灵敏的漏电保护器。
5.14、临时用电安装施工及使用期间的各种资料要收集齐全,以备查验。
5.15、电焊机一级、二级线要防护安全,焊把线要双线到位,不得用裸露铜线和钢筋做地线。
5.16、手持电动工具绝缘要完好,电源接头要规范无破损,操作人员要戴绝缘手套。
5.17、各类开关箱与施工机械应靠近,便于紧急断电,开关箱停放必须牢靠,并设操作检查台。
5.18、开关箱严格实行一机一闸制,一个开关控制一台施工机械。各开关应标明被控制机械的名称,以防误合闸,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6.1、由于施工现场临近油田总医院住院一部,为杜绝现场施工噪音影响住院病人,项目部规定22:00-第二天6:00禁止混凝土浇筑等大噪音的施工,其他时间浇筑混凝土时靠近住院一部安装隔音板。
6.2、塔吊设定好自身限位装置,避免塔吊起重臂旋转至施工场地外,使塔吊起重臂仅在施工场地内旋转。
6.3、现场周边设置各类"警示牌"及"宣传用语",以便提醒周边居民注意并力求获得民众的谅解。
6.4、在塔吊的吊装范围与周围行人活动交叉的部位,搭设双层防砸棚,保护人员的安全。
7.1、保证以上安全体系的有效运行,确保工程按计划进行。
7.2、加大安全防护人员的投入,使各项安全防护及早完成,避免因为安全防护影响正常施工。
7.3、编制事故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不可预见的意外情况,迅速果断处理。
8.1、制定并落实各项消防规章制度及防火管理制度。
8.2、对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进行消防培训,增强消防意识。
8.4、油漆、烯料,氧气、乙炔等在材料存放区分库放置。
安全生产月总结广东篇四
20xx年,我镇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抓基层、打基础、强监管、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杜绝了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为我镇经济发展营造了安全、文明、和谐的发展环境,提升了****对外招商引资形象,具体做法如下:
20xx年,我镇开展驻镇机关、村、社安全生产达标活动,要求在去年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和巩固。年初,镇政府起草制定了《关于对镇干部实行安全工作目标考核的实施办法,把我镇安全工作列为20xx年乡镇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针对我镇安全生产工作较薄弱的地方进行了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在“强化意识、加强领导、确保机构、人员、经费、制度、责任”五落实方面,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按季度定期检查,根据平时工作重点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较大的单位,专门下发了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通知书,要求及时整改。
今年,我镇继续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加强了组织领导,及时根据组织人事的变动情况,建立和完善了我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办公室,并结合实际明确了我镇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2名公务人员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配备专门办公室,并面对新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和有关资源的整合,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思路和工作模式,保证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衔接和连续。镇上成立了由镇长亲自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镇上还设立了独立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在巩固过去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开展安全排查,将排查结果作为整治重点,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继续以道路交通,非煤矿山、危险品、消防、易爆物品、烟花爆竹、水上安全和旅游安全为重点;狠抓落实,务求实效。按照重点抓、抓重点的原则,突出重点辖区、重点行业、重点时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安全。针对重点时期,做到早安排、早部署、早落实,有效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同时广泛开展安全宣传工作,提高群众安全意识,通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生动活泼,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广大群众自我保护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并逐步在中、小学开设安全生产知识教育课,并要求今后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加入安全生产内容,并按照“统一部署、分级培训、归口管理”的原则,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企业经理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专门骋请有关部门对汽车驾驶员、船员的安全意识培训,从严要求,从严把关,确保持证上岗作业。
2、个别地方由于资金不到位,始终形成安全隐患,需要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
安全生产月总结广东篇五
为深入宣传贯彻落实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大力营造“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按照《xx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20xx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张环监察发〔20xx〕42号)和《高台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xx年全县“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高安委办发〔20xx〕27号)文件的要求,现将我局20xx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情况报告如下:
局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全局“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工作,制定了《高台县环境保护局20xx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确定了专人负责“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工作,为“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顺利开展奠定了结实基础。
20xx年6月1日至30日。既是环境宣传月,也是安全生产月,今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主题是:“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按照活动要求,我局认真开展了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提升各企业环境安全意识。一是面向企业广泛开展环境安全宣传工作,提高业主的环境安全意识,组织开展对企业法人和环境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继续加强普法教育,保证了职工学习资料的齐全。二是开展“6、5世界环境日”主题宣传,将环境安全作为主要宣传内容,利用宣传资料、宣传画、宣传手册等相关资料向广大群众广泛宣传环境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讲解相关的环保知识,现场解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此次宣传活动,接受群众咨询近百人次,发放《环保手册》等宣传材料1000余份,举办安全专栏8块。三是继续深入开展环境安全文化建设活动,形成人人关心安全工作的良好局面。紧紧围绕活动主题,大力开展环境安全文化进机关、进基层、进企业、进乡村、进校园、进社区活动,深入推进环境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工作。组织开展了“环保小卫士”、“环保优秀教案”评选等一系列活动,大力营造环境安全文化氛围。
积极督促企业开展环境应急演练活动。认真制定了《20xx年高台县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方案》,并于6月24日联合县安监局等部门在xx市晋昌源煤业有限公司组织开展了20xx年高台县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从根本上提升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检验企业生产车间安全保障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人员防护设备的完好性,提高企业内部各级人员及我局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按照《xx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20xx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张环监察发〔20xx〕42号)要求,我局组织人员对辖区内重点环境风险企业的环境安全进行了全面排查治理。相继出动24人次,检查相关企业8家,对重点环境风险企业各生产设施、环节、物料贮运、使用进行风险评估,排查环境污染隐患,建立重点风险企业台账,对可能引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了分析、预警。在排查过程中,未发现重大环境安全隐患。
一是由于我局人员少、工作多,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质量和力度还不能完全符合上级部门的要求。
二是部分企业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认识不到位,缺乏重视。
在下一步工作中,我局一是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拓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渠道。二是加强环境监察机制,严厉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三是继续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活动,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做到排查不留死角,坚持遏制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四是要不断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加强环保队伍的自身建设。
安全生产月总结广东篇六
市场部20xx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20xx年上半年市场部在公司领导正确指导下,开展了大量的有针对性的工作,提高了工作效率,加强并结合市场部自身情况制定安全防范措施,为迎保十八大做好准备。下面我将本部门1—6月份的市场经营与管理、商户续签合同及二手笔记本收售等情况做以下总结:
在20xx年上半年市场部强化管理、狠抓落实、保
证安全生产有序可控。安全是各项工作发展和经济效益增长的重要保证,也是为市场商户提供优质服务的重要体现。因此市场部在公司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实各项规章制度和标准化作业,在“逐级负责,规范管理”的原则下,实现了经营与管理的有序可控,同时在原有的制度下,部门相继修订完善了市场部二手笔记本收售管理制度、市场部商户新租续租柜台流程、紧急事件应急处理方案、杜绝市场假冒伪劣产品知识培训等等。这些管理制度的完善促进了管理工作的有章可循,有章可查,达到了规范、约束、促进的目的。
市场部在保证商户利益,规范市场二手产品大方向下,加大力度对市场内的二手产品收售工作进行严格的检查:对商户收购的每台二手产品在登记时,严格按照“三查、七对、五报告”的`原则进行业务受理,对可疑现象、可疑人员及时上报。同时,定期对售签情况进行分析,了解所涉及到的商户的经营状况。并针对市场收售二手产品商户较多的情况,制定了“五表格、无错误”的登记措施,同时对二手笔记本进行了统一贴签位置的规定,为市场更好的经营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上半年第二度市场逐渐进入了新租续租高峰期,市场部针对高峰期的到来,做到“三前一后”。三前是指准备合同提前、市场调研提前、税款存缴通知提前,一后是指合同签约完成后招商部逐级检查做到无错误无漏签。(和财务部门如何核对,哪几个表进行核对)整个合同管理规范化,签约过程透明化,保证了当月商户的顺利签约。
市场部是中海市场的一面镜子,员工业务素质直接影响到市场的服务质量。因此在主管市场部的领导指导下,部门员工有针对的进行了加强服务意识 提高安全意识的培训,对待商户我们要做到注意自己的语音、语速、语态。多用请、您好、谢谢等礼貌用语。6月份为安全月,市场部员工除了认真学习安全消防知识外还加强了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理培训,假冒伪劣产品知识培训等。有效的促进了员工的安全意识。
20xx年上半年市场部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有差距,如:市场部在中关村电子市场调研次数应该增加、员工培训工作还需更加完善。为此,市场部在下半年工作中总结工作不足,认清差距,努力完善各项工作。
(所有所做工作的数据都没有,包括:治理营业执照与经营人不符的,调控经营项目-监控,广告牌与经营项目不符的,重新整理的档案表格有哪几个)
安全生产月总结广东篇七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我镇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来抓,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不断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今年来,根据区委区政府的部署和区安监局的要求,加大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力度,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措施,为我镇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稳步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现将一年来全镇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如下:
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重要、繁锁的工作,是通过不断重复的监督检查,抓整改促进生产安全,因此树立什么样思想,怎样对待安全生产工作是一个的问题。今年,镇党委、政府首先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党委副书记、镇长朱建国同志任组长,分管领导何庆宝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明确郑明文同志为镇专职安全员,镇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村居也相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专职安全员,专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在全镇上下形成安全生产网络,做到有人抓、有人管、有人查、有人办,实实在在的把安全生产工作抓到底,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工作有了正确的方法,将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抓安全生产工作的一贯方针,以实践检验证明,要抓好安全生产,必须坚持这个方针。镇安委会定期召开安委会成员会议,分析安排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研究布置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共同学习,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让所有安委会成员首先学会、领会,知道相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以及条条框框处理办法,提高武装安全生产干部素质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例会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检查评比制度、奖惩制度、建立健全各种卷宗档案等等。为深入广泛地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普及安全知识,提高我镇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推动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在今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到来之际,组织各有关部门采取了标新立异的方式开展了“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宣传工作。
根据市、区有关文件精神,围绕年初下达的乡镇安全生产达标活动的目标,镇成立达标验收领导小组,党委副书记、镇长桂晓任组长,召开专题会议,要求单位自查,并上报结果,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努力实现我镇安全生产通过达标验收。
20xx年我镇的安全生产工作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保证了全年目标的实现,但工作中还存在不足之处,在明年的工作中我们继续努力改进不足之处:
1、加大隐患整改力度,做到检查要有明显成效。
2、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工作,使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得到进一步加强。
3、加强私营企业检查力度,完善私营企业内部安全制度建设。
**镇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月总结广东篇八
20_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安委会的具体指导下,我局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的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讲话精神,继续深入推进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基础,针对我县文化和旅游行业的特点,以抓网吧、歌城和旅游景区等公众聚集场合的安全生产为突破口,扎实开展了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进一步规范了我县的文化和旅游市场。在全局上下的共同努力和相关单位的大力合作下,全年未发生任何一起安全事故。现将20_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化思想认识。
一是组织到位。20_年2月机改之后,我局立即成立了以党组书记、局长程芳同志为组长,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高度重视安全工作,贯彻落实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领导班子岗位目标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切实体现了安全生产工作一把手工程,做到一把手亲自抓,重大情况亲自过问,重大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解决;分管领导精心组织实施,集中精力抓落实,其他领导协助抓,市场监管股具体抓,共同承担安全工作责任。同时根据人员变化,及时调整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我们始终站在责任重于泰山的高度来认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做到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各直属单位也相应成立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做到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按照年初签订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要求,条块结合,逐级落实,职责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基本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制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局面,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是责任到位。机改后我局立即召开20_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新一年的安全生产工作做了具体部署,并与各分管领导、股室和下设各单位签订了文广旅局20_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层层分解安全生产目标,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并把责任制完成情况列入各单位负责人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组织召集全县网吧、歌厅、a级景区、星级宾馆等文化旅游经营场所的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2次,参加人数300余人。
三是制度到位。在总结以往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制定20_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做到年度有计划,平时有督促、有检查,年终有考核,使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进一步完善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强化节假日值班责任制,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安全生产各项保障制度和防范措施得到落实。
四是经费到位。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投入,完善安全设施,张澜故居管理所在经费困难的情况下,相应添置和更换了灭火器材,提高了安全防患能力。对老化电源线路进行整改、在原有基础上又添置安装了摄像监控,消除了安全隐患。
(二)落实措施,加强管理力度。
一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度。健全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负责的安全生产机制。同时完善了值班制度、安全保卫制度等。坚持节假日期间有人值班,并且有带班领导,确保信息畅通;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增强消防意识,确保用电安全;加强防火防盗安全措施,提高防火防盗意识,确保公共财物安全。
二是大力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工作。以学习、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和《消防安全法》为重点,积极开展多种形式、切实有效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强化全民安全意识。我们坚持教育先行,紧密围绕宣传教育与防范措施相结合的原则,在加强重大节日、季节宣传教育的同时,还结合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覆盖面,通过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典型事故案例剖析,以及举办防火知识培训等形式,积极创新消防安全工作的活动形式和内容,全面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充分调动他们的参与热情,树立先进的安全文化理念,切实做到工作与安全同步进行。
三是进一步加强对重点部位、重要环节安全隐患的管理。为全面摸清文旅系统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状况,今年3月,局领导对文保单位、图书馆、文化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等的安全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而细致的摸底调查,将各个二级机构的安全状况、重点部位、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了详细登记,要求相关责任人员采取有效的防控办法、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单位安全。
四是做好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为确保单位内部安全,我局对安全隐患和突出的安全问题进行及时认真的排查,针对排查出的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消除隐患。不断完善内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了安全生活、安全办公;除设立单位门卫24小时值班制度外,还坚持节假日、重大文娱活动期间,领导带班、干部值班制,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全系统全年无重大治安案件,无治安灾害事故发生。
五是把好审批关。消防安全方面,凡是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文化娱乐场所,一律不予审批。
(三)强化检查,提高整治力度。
一是认真做好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2月初,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组织开展了公共娱乐场所节前(春节)消防安全大检查,出动人员90人次,督促检查文化经营场所60家次。6月,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为主题,对全县文化经营场所进行重点抽查、全面督促检查,责令当场整改2家。7月至9月,组织开展全县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化公共场所、文化经营场所、网吧、ktv歌厅等地方夏季消防安全隐大排查、汛期安全大整治活动,出动人员120人次,对不合格的场所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各娱乐场所迅速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责令当场整改2家。在重大节假日五一、国庆前对全县文化经营场所开展安全大检查,出动人员220人次,检查文化经营场所80家次,确保了全县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是开展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根据各直属单位的具体情况,组织开展了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主要对消防设施、设备等器材进行保养和规范管理,对办公场所用电、用火和可燃性废品进行排查和清除,对正常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进行了排查整治,规范了应急照明,疏散标志、消防警示标志等设置。积极改善了直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环境。文保股组织人员对西充文庙、张澜故居管理所等省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进行大排查,着力整治排除文物火灾隐患,主要检查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置,在督促他们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同时,要求每个保护点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解决文物消防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严防文物火灾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月总结广东篇九
20_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是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的关键之年,为切实做好20_年全乡安全生产工作,推进安全发展和经济建设、平安社会建设,结合我乡实际,特提出以下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全局,围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扎实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活动,大力强化“一岗双责”和行政问责,切实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全乡安全生产管理上层次、上水平,为全乡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总的目标。
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力争安全生产各项目标控制在区政府下达的指标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照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加大安全生产检查力度,定期组织对重点行业、重点部位实行专项督查,着重抓好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领域专项整治;着重抓好重点时段、重大节假日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在重点行业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和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健全和落实重大隐患告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等制度,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严厉查处,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道路交通专项整治方面: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打击低速载货汽车、农用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行为;要进一步强化路面巡查与监控,严肃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违章驾车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继续开展危险路段的排查和治理工作道路客运站点、超限超载等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整治工作,逐步建立交通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创建交通安全工作新局面。
(二)消防火灾专项整治方面:一是要加强学习,强化责任,认真加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二是落实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责任人,以及各个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全面加强消防火灾隐患、扑救初期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和消防宣传教育“四个能力”建设。抓好重点行业领域火灾隐患整治专项行动,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等高危单位和区域的监管。三是夯实农村消防工作基础,夯实组织建设、设施建设、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四个基础”。
(三)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专项整治方面:严把市场。
“准入关”,坚决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深入清理整顿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特别是加强开展对烟花炮竹批发经营个人以及汽油、剧毒品经营的安全监管。
(四)民爆物品专项整治方面:坚决收缴流散在社会上的非法爆炸物品,严厉打击涉爆违法犯罪、开展涉爆单位安全检查、涉爆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和爆破技术再培训,依托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体系,规范管理,及时查堵管理漏洞,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使爆炸物品管理秩序进一步好转。
(五)学校及校园周边安全专项整治方面:要开展师生安全教育,坚持上好师、生安全课;健全消防、饮食卫生、交通等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学校内外各类活动场所的安全设施;加强学校接送学生用车、师生外出活动用车安全和暑期防学生溺水工作,积极预防学生校园侵害。
(六)重点时段、重大节假日专项整治:全面排查治理各行业领域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整改工作,加大安全生产治理、安全生产执法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力度,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坚决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活动,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三违”行为的发生,确保重点时段、重大节假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四、责任制落实工作。
生产目标责任考评方法,落实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制度,促进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有效落实。通过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来推进“一岗双责”落实。以“一岗双责”为核心来推进“三项行动”、“三项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活动”等工作,同时通过这些工作开展成效来检验“一岗双责”落实的程度,通过不断互动,寻找问题和薄弱环节,来进一步推进“一岗双责”的落实。在责任明确的基础上,不论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都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从严追究,严肃处理。
(一)加强“安全生产月”集中宣传。充分利用每年6月份全国开展的安全生产月活动,采取一系列创新宣传手段和方式,突出“以人为本、安全生产”理念,做好以《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条例》、“一岗双责”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和宣传活动,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二)加强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各村(社区)、各单位部门要根据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企业主体责任不够落实,职工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和部分行业监管还不够到位问题,继续加大对部门领导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力度,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培训,强化全员安全技能培训;要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的监督检查,做到主要负责人全部持证上岗。
(三)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安全生产是一项系统工作,
要延伸安全宣传教育触角,将原来面向企业、面向职工的宣传,逐步发展为面向社会、面向全体群众的更广泛的宣传;要将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教育“五进”(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活动,要进一步扩大安全宣传培训覆盖面,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渗透到群众日常学习、生活、工作的各个环节,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
六、加强安监机构队伍建设。
要在安监机构队伍基本配备到位的基础上,乡安监机构建设有新进展,要着力健全完善村安监队伍机构,为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创造条件积极推进村安监机构队伍建设,完善乡、村二级安全监管网络。
七、规范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各村(社区)、单位部门要根据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执法计划,明确本行业安全生产执法重点,积极推进专项监督检查、综合监督检查、联合执法检查以及举报案件查处等监督检查制度化,科学性量化安全生产检查,将执法重点从事后查处、事故处理向日常监管、现场监察转变。同时,要强化执法能力建设,加强政治和业务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素质,打造专业型、学习型执法人才队伍。
安全生产月总结广东篇十
夹河子乡为了能过一个安定和谐的安稳年,计划在2月展开安全生产大检查,凡是我乡辖区内的公有制企事业、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小商户、人群聚集处均要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实行地毯式检查。夹河子乡安全生产办公室进行了周密部署,乡联合工会进行参与,有选择的开展检查工作。现将此次活动总结如下:
1月30日,召开了安全生产月活动动员会,会上宣读了实施计划,明确了此次活动的指导思想、活动主题、活动时间及内容、活动要求,动员各村、各企事业安全员迅速行动起来,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计划。
1、开展了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在召开动员会后为大家播放了主题宣传片《安全责任、重在落实》,剖析案例,总结教训,探索规律,提高了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增强了企事业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我保障安全能力。
2、利用赶集日举行了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全乡安全管理人员要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强化安全意识,立足岗位,更加自觉地认知自己所肩负的安全责任,更加自觉地履行自己应尽的安全责任,以良好的安全工作业绩迎接新的一年。
经过“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和广大安全管理人员的共同努力,我乡广泛宣传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强化了各企事业单位的安全责任,提高了他们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杜绝了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了我乡安全生产的稳定局面。
安全生产月总结广东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职工参与、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隐患排查、事故整改等制度,参与检查、事故调查等安全生产工作,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支持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等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教育,增强全社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以及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的能力。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有对安全生产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有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的义务,开展切实有效的安全生产公益宣传。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培育和发展安全生产有关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
安全生产有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事故发生、参加事故抢险救护、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科学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建立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二)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和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制度;。
(四)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设备、设施保障制度;。
(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以及职业健康措施保障制度;。
(八)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九)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档案制度。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督促实施;。
(三)每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指导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指导组织实施;。
(三)组织落实事故防范、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排查整改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四)每半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分管负责人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二)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危险物品使用、船舶修造单位;。
(四)从业人员超过一千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卫生提供服务的机构或者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具体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
岗位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设备的安全状态良好,安全防护装置有效;。
(二)规定的安全措施落实;。
(三)所用的设备、工具符合安全操作规定;。
(四)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
(五)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
(六)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明确。
从业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停止操作、采取措施解决,对无法自行解决的隐患应当向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决。
在当天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非生产时间发生事故。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危险作业场所和生产、储存设施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和标志、标识,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以及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等事项告知从业人员,保障从业人员的知情权。
第十八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基本技能、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认识危险、规避危险和排查安全隐患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离岗六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
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其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因事故受到损害后依法要求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加应急演练;。
(三)检查作业岗位(场所)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并及时报告;。
(四)发生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和处置。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
(五)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并对建设项目设计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需要报经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
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设施的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安全设施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验收同时进行。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奖励和应急救援演练;。
(二)安全设施、设备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购置、改造、维护;。
(四)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辨识、评估、整改、监控;。
(五)职业病危害防治和劳动防护用品购置;。
(六)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评估和检测检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必需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和使用管理,建立采购、发放和使用登记建档制度,及时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本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机械制造、交通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登记建档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位置、性质、应急措施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实时监控,建立事故预警预报机制,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数据信息。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岗位排查和专业排查的内容、范围和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工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立即组织整改,在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当停产、停业整改;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及隐患整改情况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隐患的治理进行定期督办。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隐患登记台账,实时登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登记的信息应当准确、明晰。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整洁通风,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紧急疏散、救援要求;。
(四)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宿和从事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
(五)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其设备及相关安全设施符合以下要求:
(一)进行正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二)电气设备、线路安装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有爆炸危险的工作场所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五)对特种设备依法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六)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人员宿舍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人员宿舍保持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工宿舍的安全出口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出口标志明显、保持畅通并符合紧急疏散和救援要求。发现占用、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职工宿舍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安全隐患,应当即时整改。
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工宿舍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悬吊、挖掘、建设工程拆除等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通信光(电)缆作业,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执行危险作业管理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落实下列现场安全管理措施:
(一)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二)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质、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规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同一建筑物内的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照委托协议承担其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三十二条为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卫生提供服务的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认证、评价、评估、教育培训、咨询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前款职责的同时,应当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其他监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进行重点检查:
(三)有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和被举报、投诉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定期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开展日常检查应当对有关信息登记、建档,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提出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制度,对重大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应当及时登记,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网络、新闻传媒、政务公开栏等方式,将安全生产检查结果和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按照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和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并实现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诚信分类管理,建立激励和惩戒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向社会公开,为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行业协会、社会公众查询提供便利。公开事项包括违法单位的名称、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起止日期等信息。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举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对确有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督促整改,并依法查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第四章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指挥机构,并按照规定将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的应急救援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值班室和值班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上报事故情况。
第四十二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组织事故抢救、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发生较大以上等级(含较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赶赴现场进行救援;当地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关责任人员逃逸或者转移、隐匿财产。
第四十三条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监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被委托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监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事故的调查工作。
在法定期限内,因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事故等级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四十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根据调查组多数成员的意见作出结论性意见。事故调查组成员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的附件中说明。
第四十五条有关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采取安全评价等方式分析事故成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和整改方案,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将整改落实情况向全体职工公开,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和培训、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或者进行实时监控的,由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宿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为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卫生提供服务的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检测、检验、认证、评价、教育培训、咨询等服务时弄虚作假的,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行政监管等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者处理的,有关部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发证单位依法吊销其相应资格。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未依法取得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的;。
(四)接到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举报后,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及时依法查处的;。
(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参与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
(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安全主任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职或者兼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四)从业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岗位工人和被派遣劳动者等人员。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月总结广东篇十二
安全生产,是保障社会各行各业稳定繁荣的大前提。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政治任务。下文是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职工参与、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隐患排查、事故整改等制度,参与检查、事故调查等安全生产工作,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支持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等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教育,增强全社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以及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的能力。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有对安全生产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有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的义务,开展切实有效的安全生产公益宣传。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培育和发展安全生产有关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
安全生产有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事故发生、参加事故抢险救护、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科学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建立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二)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和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制度;。
(四)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设备、设施保障制度;。
(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以及职业健康措施保障制度;。
(八)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九)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档案制度。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督促实施;。
(三)每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指导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指导组织实施;。
(三)组织落实事故防范、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排查整改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四)每半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分管负责人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二)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危险物品使用、船舶修造单位;。
(四)从业人员超过一千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卫生提供服务的机构或者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具体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
岗位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设备的安全状态良好,安全防护装置有效;。
(二)规定的安全措施落实;。
(三)所用的设备、工具符合安全操作规定;。
(四)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
(五)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
(六)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明确。
从业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停止操作、采取措施解决,对无法自行解决的隐患应当向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决。
在当天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非生产时间发生事故。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危险作业场所和生产、储存设施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和标志、标识,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以及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等事项告知从业人员,保障从业人员的知情权。
第十八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基本技能、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认识危险、规避危险和排查安全隐患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离岗六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
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其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因事故受到损害后依法要求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规章制度。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加应急演练;。
(三)检查作业岗位(场所)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并及时报告;。
(四)发生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和处置。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
(五)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并对建设项目设计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需要报经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
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设施的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安全设施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验收同时进行。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奖励和应急救援演练;。
(二)安全设施、设备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购置、改造、维护;。
(四)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辨识、评估、整改、监控;。
(五)职业病危害防治和劳动防护用品购置;。
(六)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评估和检测检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必需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和使用管理,建立采购、发放和使用登记建档制度,及时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本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机械制造、交通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登记建档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位置、性质、应急措施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实时监控,建立事故预警预报机制,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数据信息。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岗位排查和专业排查的内容、范围和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工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立即组织整改,在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当停产、停业整改;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及隐患整改情况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隐患的治理进行定期督办。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隐患登记台账,实时登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登记的信息应当准确、明晰。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整洁通风,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紧急疏散、救援要求;。
(四)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宿和从事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
(五)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其设备及相关安全设施符合以下要求:
(一)进行正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二)电气设备、线路安装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有爆炸危险的工作场所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五)对特种设备依法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六)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人员宿舍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人员宿舍保持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工宿舍的安全出口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出口标志明显、保持畅通并符合紧急疏散和救援要求。发现占用、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职工宿舍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安全隐患,应当即时整改。
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工宿舍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悬吊、挖掘、建设工程拆除等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通信光(电)缆作业,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执行危险作业管理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落实下列现场安全管理措施:
(一)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二)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质、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租赁合同。
同一建筑物内的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照委托协议承担其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三十二条为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卫生提供服务的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认证、评价、评估、教育培训、咨询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前款职责的同时,应当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其他监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进行重点检查:
(三)有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和被举报、投诉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定期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开展日常检查应当对有关信息登记、建档,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提出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制度,对重大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应当及时登记,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网络、新闻传媒、政务公开栏等方式,将安全生产检查结果和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按照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和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并实现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诚信分类管理,建立激励和惩戒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向社会公开,为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行业协会、社会公众查询提供便利。公开事项包括违法单位的名称、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起止日期等信息。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举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对确有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督促整改,并依法查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第四章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指挥机构,并按照规定将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的应急救援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值班室和值班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上报事故情况。
第四十二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组织事故抢救、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
应急预案。
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发生较大以上等级(含较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赶赴现场进行救援;当地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关责任人员逃逸或者转移、隐匿财产。
第四十三条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监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被委托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监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事故的调查工作。
在法定期限内,因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事故等级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四十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根据调查组多数成员的意见作出结论性意见。事故调查组成员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的附件中说明。
第四十五条有关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采取安全评价等方式分析事故成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和整改方案,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将整改落实情况向全体职工公开,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和培训、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或者进行实时监控的,由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宿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为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卫生提供服务的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检测、检验、认证、评价、教育培训、咨询等服务时弄虚作假的,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行政监管等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者处理的,有关部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发证单位依法吊销其相应资格。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未依法取得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的;。
(四)接到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举报后,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及时依法查处的;。
(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参与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
(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安全主任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职或者兼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四)从业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岗位工人和被派遣劳动者等人员。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他实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
2、“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指安全生产工作是衡量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它要求对各项指标考核,评优创先时首先必须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安全指标没有实现,即使其他指标顺利完成,仍无法实现项目的最优化,安全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
3、“三同时”原则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环境保护等措施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4、“五同时”原则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5、“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四不放过”原则的支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6、“三个同步”原则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深化改革、技术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同步实施。
安全生产月总结广东篇十三
也许,一个人的麻痹可以侥幸不引发事故,但层层的麻痹串起的链条就会让事故不可避免。在这些链条上,假设有一个环节可以把住,事故也许可以幸免,但遗憾的是麻痹成为了一种通病。思想上的隐患是最大的隐患,一旦出现懒惰和松懈,安全事故迟早会发生。
作为一个煤矿安全管理者,事故一次次警示我们:安全生产不要轻信他人,不要指望代劳,要做到“我亲眼看了,我亲手做了,我亲自问了”。
重法严惩+事前防范=安全。
要克服麻痹心理使事故不再发生,必须重法严惩遏制事故频发,使人们面对严惩,抖擞起安全之精神,严格按照规范操作,安全生产。
要严厉问责。建立严厉的问责、追责制度,将责任人的利益与事故责任切实捆绑在一起,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坚决从严从重处罚,使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人从心低里对安全法规敬畏,生产中不敢越安全法规半步,始终保持一颗清醒安全生产的心,尽职尽责,精心操控,保证生产安全。
要关紧笼子。将企业的生产关在安全制度法规的笼子内,并实施严格的考核制度,对违法者严惩,使人们不敢跨出笼子半步,员工始终保持一颗清醒安全生产的心,尽职尽责,时时步步用安全法律和制度管事、办事、生产,生产就会安全。
要扎好篱笆。用重法严惩事故的责任人,虽能击醒人们“麻痹的安全心灵”,使人们进行反思,采取措施予以防范。但这这种事后的反思,也只是一种亡羊补牢的补救之举。惟有人们时刻有着一颗对安全生产忧患的心,方能由出事后的被动反思,转化为事前安全防范的积极主动的正思,思考出好的超前防范措施,并实施到位,才能杜绝因“麻痹的安全心灵”所导致的事故,保证生产的安全运行。
“你是家中梁,工作要思量,梁折家遭殃,生活无保障;你是妻子天,莫让天塌陷,天塌人心寒,妻儿无人管;你是父母心,牵挂重千斤,儿走他乡路,老人泪湿巾;你是子女山,为儿挡风寒,山倒无依靠,人见人心寒。”这蘸着无数矿工鲜血写就的歌,你听到了吗,我的矿工兄弟。
安全生产月总结广东篇十四
所谓“安全生产”,就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下文是最新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有义务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七条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管理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
租赁合同。
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十一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前款规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称为注册安全主任。注册安全主任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以及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档案事故。
应急预案。
和安全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登记建档、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对重大危险源,采取相应的防范、监控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筑施工安装企业、矿山企业和已发生职工死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企业和单位应当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职业相关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方可上岗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生产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提供中文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
说明书。
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实施前款规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对其免职、解聘以及其他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概算。
第十九条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性预评价。
对按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安全性预评价的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进行设计,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安全生产专篇,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同意的工程项目,不得进行施工。
工程项目竣工投产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试生产中安全设施运行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
第二十条作业场所和仓库的设备安装、采光、照明、物品堆放、通道及消防设施等的设置,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安全标志。
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现场的运输道路、机械设施、供水排水、供电系统、材料堆放、脚手架、工作平台、食宿场所等,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二十二条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
第二十三条凡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
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应当经法定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有产品合格证;任何单位不得经销和使用没有产品合格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应当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需要配备安全生产监察员。安全生产监察员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名,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由当地人民政府任命。
安全生产监察员在执行公务时,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违章作业或者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时,应当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予以整改;发现安全生产紧急险情时,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察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并出示监督执法证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碍安全生产监察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七条从事安全检测、检验、培训、评价、咨询服务的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并对其作出的安全检测、检验、评价、认证的结果负责。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及其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作出的安全检测、检验、评价、认证的结果无效。
第四章伤亡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二十八条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和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事故现场(电力、铁路等特殊行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按国家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十九条重伤、死亡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事故。
调查报告。
事故处理结案工作应当在九十日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经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间。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
(五)一次死亡三十人以上或者重伤一百人以上的,按国务院规定办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使用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工程项目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安全性预评价、安全生产设计未经审查进行施工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对建设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工作场所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或者缺乏安全生产防护设施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的设备、设施的;。
(三)使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未取得安全使用证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生产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登记注册、提供中文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的。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二)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阻碍调查、拖延报告或者隐瞒不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未取得资格认定而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中介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资格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指标及控制体系。
(二)加强行业管理,修订行业安全标准和规程。
(三)增加安全投入,扶持重点煤矿治理瓦斯等重大隐患。
(四)推动安全科技进步,落实项目、资金。
(五)研究出台经济政策,建立、完善经济调控手段。
(六)加强教育培训,规范煤矿招工和劳动管理。
(七)加快立法工作。
(九)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企业安全生产业绩考核。
(十)严肃查处责任事故,防范惩治失职渎职、官商勾结等腐败现象。
(十一)倡导安全文化,加强社会监督。
(十二)完善监管体制,加快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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