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合同优选(汇总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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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合同优选(汇总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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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根据约定,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制定的书面文件,用于约定各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法律文书。它是保障交易安全和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工具。合同的签订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防止纠纷的发生。从合同的角度来看,我觉得我们需要一份合同来保障双方的权益。如何撰写一份合同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合同的目的和主要条款,确保所有被约束的内容得到明确的表述。其次,要注意合同的清晰性和准确性,避免使用模糊不清或引起歧义的词语和表达方式。此外,对于合同中的各种条款和条件,应当仔细审查,并保证其合法、有效。最后,合同的签署必须是双方或多方自愿的,并在必要的情况下,经过法律咨询或专业人士的意见。总之,撰写一份完善的合同需要考虑诸多因素,并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掌握一些合同范本的写作技巧,有助于提高我们的合同素质。

税收合同优选篇一

合同能源税收优惠,国家会有一些税收政策,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合同能源税收优惠的相关信息,欢迎阅读!

国税总局和国家发改委2014年1月6日联合发布《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对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根据公告,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型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

二是在优惠期限内转让所享受优惠的项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受让企业可自项目受让之日起,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优惠。

三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折旧或摊销年限应与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保持一致,即有关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周期计提折旧或摊销。

四是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按照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二个素计算应分摊比例,权重各为50% 。

五是明确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等类项目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中列举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也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六是按照简化和取消行政审批的总体要求,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实行事前备案管理。对涉及多个项目优惠的,按项目分别进行备案。节能服务企业在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次年4个月内,应完成项目享受优惠备案。

七是企业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税务部门将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建立监管机制,共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八是明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由发改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负责,并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由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方可享受公告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公告》同时明确,上述内容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发布前已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仍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尚未享受的,按公告规定执行。

1、税务总局明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鼓励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节能服务,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日前,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进一步对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型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

二是在优惠期限内转让所享受优惠的项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受让企业可自项目受让之日起,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优惠。

三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折旧或摊销年限应与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保持一致,即有关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周期计提折旧或摊销。

四是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按照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二个素计算应分摊比例,权重各为50% 。

五是明确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等类项目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中列举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也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六是按照简化和取消行政审批的总体要求,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实行事前备案管理。对涉及多个项目优惠的,按项目分别进行备案。节能服务企业在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次年4个月内,应完成项目享受优惠备案。

七是企业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税务部门将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建立监管机制,共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八是明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由发改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负责,并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由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方可享受公告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公告》同时明确,上述内容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发布前已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仍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尚未享受的,按公告规定执行。

2、分布式光伏电站“牵手”合同能源管理或成主流

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分布式光伏电站主要是建立在城市建筑物屋顶的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屋顶的业主分类,主要可分为工商业企业厂房屋顶电站和居民住房屋顶电站两大类。根据国家发改委2013年确定的光伏电价及补贴标准,现阶段我国的分布式光伏电站补贴采取“优先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统一每度电补贴0.42元”的补贴方式。因此,分布式光伏电站的收益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应用户的`用电价格。

对于居民住房屋顶电站,由于下游用户为居民用电,电价较低,使得电站投资回收期过长(一般10年以上),经济性较低。因此现阶段居民住房屋顶电站,不论是居民自建或开发商建设,其发展空间均有限。

相比之下,工商业企业厂房屋顶电站经济性尚可(投资回收期一般6 8年)。该类电站主要建设模式也有两种,即工商业企业自主建设,或委托光伏电站开发商建设(即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尽管光伏电站技术门槛较低,但工商业企业自主建设项目仍存在较大难度,例如,涉及与多个政府部门、能源局、地方电力局、银行以及电站设计、施工等单位打交道,须组建专业的光伏电站运维团队……这对于本身并不从事光伏行业的工商业企业而言,需要耗费较大精力且投资回报并不具备绝对吸引力。

在这样的背景下,工商业企业委托光伏电站开发商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的模式能够充分利用光伏电站开发商的专业能力、降低项目投资环节交易成本、有助最大程度地提高光伏电站项目的收益水平,正逐渐成为分布式光伏电站领域的主流模式。

3、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助力农村新型沼气池建设

广西隆林县央腊村韦尚泽家中,笔者切身体会到首批农村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下新型沼气池安装使用给他带来的实惠。而5个月前,韦尚泽得知邻村弄杂村已先期安装了新型沼气池,在多次带领乡亲们实地考察后,他向县能源办争取到13座的安装指标。韦尚泽说,这种新型池子只需要4平米就可以在两小时内组装完成。与传统沼气池相比,不用挖大坑占地还小;同时好安装、产气多还好用、美观更好看,比传统沼气池更安全,同时不用上山砍柴破坏森林了。我们一家七口一日三餐都用沼气煮饭菜。在没有安装新型沼气池之前月均用电费300元,自从2013年12月安装上新沼气池后光电费每月就节省了160元,按这样计算,不到7个月就能收回所有投资成本。

为了提高农村能源利用率,达到农民勤管勤用的目的。隆林县农村能源办周格主任介绍了农村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新模式。使用便携式组装沼气池的农户必须与县农村能源管理部门签订协议书,县农村能源管理部门拥有沼气池的产权,农户只拥有使用权。双方约定:农户每安装一个3立方米的池子,需交1000元给服务队,用于运输、安装、后续服务等工作内容;自协议生效后的半年时间之内,如果农户不满意,提出不再使用,农村能源办退还1000元给农户;如果农户无故不使用池子的时间达三个月,县农村能源办有权另行分配与处置该池子,并且不退回1000元给农户。这一创新管理模式不仅提升了沼气池的使用效率,而且提升了农户用池的积极性与责任感。

4、节能环保产业已进入生死角逐的市场竞争阶段

2013年,节能环保新政频出,国家取消了备案资格管理,各类央企国企的节能公司,将依据新政方向的聚集资金优势和规模优势,推动激烈化的市场竞争,各类工程公司、产品制造商也均杀入节能环保行业。

而大多数节能环保企业还停留在产业初期梦想中,靠政策需求吃饭或固步自封,并不关注产业经济的竞争发展,2013年已有很多节能环保企业倒闭,2014年很多节能环保企业如还未成长,则很快被市场边缘化并死亡。

那么什么是节能环保产业的市场化手段?什么是节能环保企业的市场化竞争力?产业服务经济的效率竞争能力,将是衡量企业生死的基础要件。

节能环保产业是个先进制造业、项目工程业和现代服务业紧密结合的综合性产业。市场化的本质是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产业服务经济,产业服务经济为整个产业的发展提供支撑和廷伸,能否将市场化服务工具植入到企业中成为企业竞争力将决定你企业明天的生死存亡。

目前节能产业服务体系主要是以行业协会和商会在主导支撑,导致一些服务单位依托行政资源来生存,不接市场地气,而且整个节能产业服务体系缺乏竞争机制,造成许多企业抱怨,比如深圳有几家节能公司就深有体会,每年花几十万的会费、赞助费,却得不到有效的系统化的长效服务,觉得钱都白花了。为什么企业会有这种感受呢?本质是因为以政府资源为生存基础的行业协会已赶不上产业市场化发展所要的服务需求,服务能力和市场需求脱节,不能有效的为企业提供常态化、高效化、系统化的服务。

(一)减免税备案申请;?

(二)能源管理合同复印件; ?

(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附件2);

(五)项目第一笔收入的发票复印件;?

八、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负责,并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由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第三方机构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认真审核把关,确保审核结果客观、真实。对在审核过程中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第三方机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审核资质,并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12月17日

税收合同优选篇二

可以。

2. 不是备案节能服务公司可以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申请税收优惠政策吗?

只要符合财税[2010]110号中对于节能服务公司的要求即可申请,是不是备案公司与能否申请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关系。

3. 申请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的相关依据政策有哪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公告 2013年第77号)》。

4. 具体优惠政策是什么?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后,暂免征收增值税)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 节能量保证型和能源费用托管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能申请税收优惠吗?

不能。

只有符合条件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

6. 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取得的效益分享收入,应开具何种发票?

如果希望根据财税[2010]110号文件享受增值税(原营业税)减免,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节能服务公司也可选择放弃免税,依照《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缴纳增值税。

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放弃免税后,可以抵扣进项税。

合同期满,设备所有权转让给用能企业时免征增值税。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

享受优惠期不可间断,应连续计算。

10. 何时申请企业所得税优惠?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实行事前备案管理。

节能服务企业享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涉及多个项目优惠的,应按各项目分别进行备案。

节能服务企业应在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次年4个月内,完成项目享受优惠备案。

11. 节能服务服务公司应向哪个税务机构申请税收优惠?

应向节能服务公司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12. 哪些机构可以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负责确认,并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

也可由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13. 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准备哪些材料?

1) 减免税备案申请;

2) 能源管理合同复印件;

5) 项目第一笔收入的发票复印件;

6)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节能服务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

税收合同优选篇三

合同编号: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委托事项:

(甲方)现委托___(乙方)对___年度甲方的财产损失(明细见财产损失鉴证范围)之所得税前扣除出具经济鉴证意见。

约定的财产损失鉴证范围:

(一)货币资产损失类的鉴证____;

(二)非货币性资产损失的鉴证____;

(三)资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鉴证____;

(四)其他特殊财产损失的鉴证____。

二、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申报、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保证会计报表及账册、凭证、纳税申报资料充分披露有关信息是甲方管理当局的责任。如因委托方提供的涉税资料失实,造成鉴证结果错误,受托方不负赔偿责任。

(二)甲方应依照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税法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三)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人员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甲方应向乙方及时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报表、会计凭证、账册、记录、文件及其他税务资料,供乙方审阅,并答复乙方人员对有关问题的询问。甲方应对乙方工作质量提供协助,此项协助包括编制财产损失明细表、资产盘点表、资产历史价值证明等。

(五)甲方不得授意乙方人员实施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有此类情况,经劝告仍不停止的,乙方有权终止业务,依约所收费用按未服务时间计算退还甲方。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乙方接受委托后,按照约定时间、约定事项,派出人员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乙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要求,出具鉴证意见书,并对所出具报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以及是否如实反映注册税务师的核查范围、核查依据、已实施的审核程序和发表的鉴证证明意见负责。

由于取证方法及委托人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注册税务师依照监管程序进行代理,不能保证发现所有错误、舞弊及违法行为。因此,乙方的鉴证证明责任并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甲方的申报、会计责任。

(三)乙方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四)乙方受托甲方__年度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鉴证工作的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乙方在__年__月__日之前出具专项鉴证意见报告。

三、其他约定。

甲方如需扩大委托鉴证,需另行与乙方签订委托协议,另行缴付费用。

四、费用。

按照乙方各类人员预计工作时间及《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计费标准》规定,完成本项业务预计人民币___元。

五、其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国税发[2001]117号)及《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办理;国家规定未明确的,双方协商办理或补充协议。

六、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签章后生效,双方必须遵守履行。

七、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地址:

电话:

传真:

email:email:qq:qq:。

法人代表:

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联系人:

期:

期:

税收合同优选篇四

供方:

需方:

为确保供需双方的好处,特制订如下销售政策:

1、产品名称:__________。

2、产品规格:瓶装啤酒有精装塑包(1x9)和彩箱包装(1x12)。

3、产品价钱:普通型暂定8度塑包型小环标元/包;塑包大环标元/包,精制大环标元/包,普通彩箱元/箱,高级彩箱元/箱。依据原资料及馐物的市场价格浮动,由供方给需方价格,如有价格变动,供方须要3日内通知需方。

4、销售数目:需方全年销售一般型啤酒30万/瓶一组,按月规划销售供货,三个月完不成打算,供方有权解除合同。

5、12月底实现任务将保证金退还给需方,如完不成任务供不付保证金,逾额完成到达100万瓶送长安之星面包车一辆,完成200万瓶送桑塔纳一辆。

系列啤酒产品德量契合国标,坚持期内合乎产品运输,避光常温0—25度以下贮存及畸形销售前提下,如涌现品质问题,由供方负责,但需方发明批量产品存有质量问题,必需在货到旬日内以书面情势告诉供方,否则,需方即确认本产品及格,呈现任何问题概不负责。

供方指定仓库,当场提货,当场验收。因商标造本钱合同条款不能实行(包装外观、文字的修正)时,乙方批准给予体谅和支撑。

供方代理运输,所有发生用度由需方承当,或需方自提均可,汽车造成的损失由乙方直接向承运方索赔,铁路运输失盗或造成丧失向保险保价部分索赔。

系列啤酒指定(市、区)一家总代办,未经供方允许,需方不得自行转让交易合同,否则则视合同无效。需方在合同商定的县、市、地域内销售,不得冲击其它县、市市场。在所销售区域内销售价格必须同一,不得降价销售,否则供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或采用处分办法,扣留全年返利跟保证金。

销售供方啤酒按销量不按期履行返利政策、不反复返利措施;需方销售20万瓶,每瓶返利2分;销售40万瓶,每瓶返利5分;销售60万瓶,每瓶返利8分;返利金额只能按现行价格提洒,可顶下年销售义务额。

供方回收本标的空瓶,普瓶元/个,600异型瓶元/个盘算,只顶酒款,不付现金。

现金(汇票)结算,款到发货。

双方依照经济合同法承担责任,需方违约不退保证金,供方违约双倍退还保证金。

双方如有纠纷,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供方所在地国民法院管辖受理。

合同期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定之日需方向供方交合同保障金_____元后方可生效。本合同终极说明权归本系列产品公司所有。

供方:

需方:

日期:

税收合同优选篇五

存根______市(县)工商局:

___市(县)____与我你市(县)____与我市(县)市(县)____签订第____于年月日签订___合同____份,金______合同___份,金额____元。我局已于____元。我局已于___年___月___年___月___日予号__日予以鉴证,特函告。现附上该合同以鉴证,特函告____市副本一份,请协助督促履行合同。此致,(县)工商局,并附合同副本敬礼!一份备案。

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19年月日19年月日。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经济合同司。

颁布日期:1985

《合同鉴证通知书》。

税收合同优选篇六

买受人:(以下简称甲方)。

出卖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_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互利互惠、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武汉锦江售楼部家私装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条款,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货物的基本情况(名称、品牌、数量、价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结算方式、付款方式与要求。

货款的结算方式:

合同总价款为252480元。

货到甲方指定地点,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按经甲方验收合格的货物的实际数量结算。

付款方式:

甲方在合同签订后预付30%的定金,货到安装之前付清余款。

付款程序与要求:

每批付款,乙方应同时提供税务部门认可的等额发票(对甲方支付的定金乙方可暂时提供收据,甲方支付第一批货物的货款时,定金直接抵作该批货物的货款,乙方同时提交相应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相应的款项。

第三条货物的包装、质量及技术标准。

包装标准:按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无相关标准或规定的,采用足以保护货物不受损的包装方式。货物的包装所需用料及包装由乙方负责,乙方须确保其货物包装的安全、耐用,如因乙方包装质量缺陷而导致的货物损坏,由乙方负全责。

质量及技术标准:乙方提供的货物必须为优质产品,应满足国家、行业现行的相关质量标准,并具有国家认可机构检验的质量合格报告;有样品时,还需与双方确认封存的样品相符。

第四条交货、安装时间与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乙方应在____年05月15日前保证验收合格。

交货地点:乙方自行选择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湖北鄂洲市葛店开发区1号工业区锦绣香江花园)。因运输及装卸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货物的验收。

验收标准:乙方将货物送达甲方后,甲方针对货物的外观和数量作初步验收,货物外观完好、数量齐备,且有关货物的产品合格证、保修书等相关证明齐全的,甲方予以接收,但该接收并不意味着乙方质量担保责任的免除。

乙方提供的货物外观质量存在问题,或数量不齐备,或有关产品的合格证等相关证明不齐全的,甲方有权拒收该批货物。

异议的提出:甲方接收货物后,对货物外观质量、数量有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异议后2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更换、补足;若双方对货物质量问题存在争议的,或甲方认为有必要的,甲方有权选择有关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检测,经检测质量合格的,有关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检测不合格的,乙方承担检测费用,且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货物的质量保修。

质量保修期:乙方货物的质量保修期为整机壹年,均自甲方接收当批货物、安装验收完毕符合合同要求之日起计。如上款约定的质量保修期,低于本合同签订时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中所定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的,则乙方的保证责任按照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执行。

保修责任:

货物经安装调试后15天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应无条件予以更换;超过15天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包括货物本身质量及安装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进行维修且承担一切费用;但因甲方使用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的,乙方应予以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税收合同优选篇七

各位员工:

一、要提高对税收业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税收业务工作是我们是整个税收工作的基础,重视和加强税收业务工作,其重要性我认为最主要有三点。

第一,加强税收业务工作是现阶段依法治税工作的需要。依法治国体现在税务部门就是依法治税,要想把依法治税落到我们的工作实处,税收业务工作是必不可少的,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第二,加强税收业务工作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我国经济改革现在和将来一段时间要做的工作就是构建市场经济体制。在市场经济体制当中,依法办事是主线,所有涉及到经济领域的工作必须依法办事。地税部门作为经济领域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执法部门,理应走在依法办事的前列。

第三,加强税收业务工作是地税自身建设的需要。地税建设到现在快十个年头了,地税事业的发展,地税部门良好形象的树立都离不开税收业务工作,地税税收业务工作的主体部分有两个:一是依法治税,二是强化征管。我们如果牢牢抓住了这两点,地税部门地位的提升和形象的树立就不难实现。

总而言之,我们加强地税部门的业务工作,是形势所迫,是社会趋势发展的必然要求。如果仍然处于一种得过且过的状态,仍然不注重业务工作的建设,那么,说严重一点,我们这个部门的存在就将受到质疑。对这一点,同志们务必要有非常清醒的认识。

二、前阶段地税业务工作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成绩方面:

一是建立了地税系统的业务管理体系。这个体系是九年来我们通过不断探索、不断总结补充、不断发展而形成的,尽管还不完备,效率还不很高,但毕竟已形成了一个体系,而且这个体系还要运行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二是规章制度比较齐全。到目前为止,涉及到税收业务的每一方面的工作,基本上都有了比较科学的制度和规定。

三是与税收业务工作相匹配的基础设施建设比较完善。

四是从事税收业务工作的同志政治业务素质有了明显提高。

五是在税收业务工作中积累了一些丰富而宝贵的工作经验。

存在的问题:

第一、业务管理体系还不完备。就是没有按照形势的发展变化而进行不断的完善。与时俱进不够。我们现在的管理体系只是在92年的税收管理模式上进行了一些补充和修改,而没有形成一套真正适合现阶段形势要求的新的业务管理体系,从而造成现在在执行政策方面、征收管理方面出现偏差。同一项政策,县局与县局、县局与分局执行落实得都不一样,不一致,同是一项工作,哪个单位重视,就能出成绩,就搞得好,哪个单位不重视,就出纰漏,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就是体系不完备造成的。由于体系不完备,带来人治、人为的因素在我们税收业务工作占据了很大的比重。

第二,制度的落实不平衡。我们制定了不少好的制度,但落实不平衡的现象比较突出。这主要表现在一系列的制度里,有的这个制度落实得好,有的那个制度落实得好,在一个制度里,有的这几条落实得好,有的那几条落实得好,有不少制度流于形式。

第四,业务干部队伍不稳定,造成业务干部的素质相对不高。有两个问题:一是本身人员配备不齐,二是一时备齐了但流动、轮岗过快,有的甚至把业务部门当成了照顾基层分局同志回城的场所。

第五,全系统尚未形成重视业务工作的氛围。由于从领导到一般干部,大家关注税收业务工作,学习业务知识,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开展政策研讨的良好氛围还没有酿成,就造成我们在工作中对业务部门重视不够,学习税收业务知识的劲头不足,这与我们目前的治税观念出现偏差有很大关系,偏差在哪里?——以单一的税收任务指标掩盖了税收业务工作的薄弱和漏洞。

三、构建新形式下的地税业务工作新体系。

这一点要引起我们大家的高度重视。我们现在面临的形势正在发生和将要发生重大的变化,我们现在的所有工作也必须适应新形势的变化而变化,而进行调整。如果只满足于现状,不能与时俱进,不去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地税工作新思路,我们必然会被这个社会所淘汰。因此,我们的思想、我们的工作都必须与时代同步。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公。

第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税收业务工作是地税部门赖以存在的根本。大家知道,有了税法,才有了税务机关;有了分税制,才有了地税部门。设立地税部门干什么?执行政策,强化征管,依法治税。而这恰恰就是我们税收业务部门的本职工作,我们的所有其他工作都是围绕并为加强税收业务工作而开展的,离开了税收业务工作,地税部门就失去了它存在的价值。大家一定要把重视税收业务工作与重视地税部门的存在放在同等的高度来认识。在转变观念上来讲,同志们最起码要转变两点:其一是从单一的税收任务考核转变到对整体税收工作质量的考核上来,切不可以税收任务作为检验我们各项工作好坏的标准,我们的税收理念出现偏差与我们的工作考核出现偏差有关系,以税收任务论英雄必将导致税收业务的偏废。同志们应该明白,完成了税收任务,并不就说明我们政策执行到位了,征收管理到位了。特别是从事税收业工作的同志这种观念更要改变过来,你最首要考虑的就是依法征收管理,严格政策执行,这个理念要毫不动摇。不然,你就不可能搞好你的本职工作;其二是要把税收政策的落实放在各项工作之上来考虑。以往我们对“政策服从任务”考虑的较多,这是要不得的,这就很容易造成我们在工作中轻法治而重人治,为完成任务就将政策抛在一边,进而造成整体工作的被动。

第三是严肃追究。这三点中“追究”最重要,这是最终制度能否得以顺利落实的关键,“严肃追究”要承受一定的压力,希望我们从事税收业务工作的同志要勇于顶住这个压力,以保证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二是要以新征管软件为核心,构建新的税收征管体系。以后的一切征管工作都要围绕新征管软件的应用运行来开展。三是以分类管理为核心,构建社保费征管体系。

对这三大体系的建立,我今天就不展开讲。之所以在这里提出来,主要是为了开拓大家的工作思路。建立这三个体系是我们今后工作的主线,它的建立需要我们大家共同努力,需要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地探索、不断地总结、不断地完善。

第三,加强五项工作:

一是要建立一只相对稳定、高素质的税收业务队伍。这是我们地税部门提升地位树立形象的前提。

二是探索建立和完善税收业务工作的管理体系。如何保证政策到位、征管到位,责任到位、考核到位,就必须加强对税收业务工作的管理,并逐步形成一个完备的体系,以确保我们税收业务工作有高质量,出高效益,税收业务工作有了高质量,才能确保我们整个依法治税工作有高质量,而保证质量的一个环节就是规范,我们从事税收业务工作的同志一定要注重规范性,克服随意性。

三是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思想,把各项政策、措施、制度落到实处。要在全市地税系统形成一个良好氛围,即是说实话、办实事,我们是一个业务部门、职能部门,没有任何搞形式主义的必要,我提倡对于我们的工作,采取多做少说或只做不说,我们搞业务工作的同志更要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观念,重点是扎扎实实地把每一项工作、每一项政策、每一项要求都能落到实处,不搞花架子,不做表面文章,认为多做少说、只做不说就得不到重用提拔的思想是错误的,相反,那种自吹自擂、说的多做的少的人在地税部门是绝对捞不着好处的,以后我们对干部的提拔重用其工作态度是否扎实,所承担的工作是不是都能得到认真的落实。

四是要加强学习,提高税收业务干部队伍自身素质。税收业务干部的学习要具有超前性,所涉猎的内容要有高度、深度和广度。特别是各位分管业务的领导更要带头学习税收知识,既要向书本学,更要在实际工作中学,一项好的税收政策出台,要积极深入基层组织调研、座谈,分析问题,寻求对策,在这个过程中来提高我们自身的业务素质。我认为在实践中学比办培训班的效果要好得多,它不仅记得牢,而且在以后遇到相似的问题时还可以举一反三,触类旁通。

五是要坚持原则,转变作风。坚持原则,就是按政策办事,来自任何方面的与政策相违背的事要坚持抵制,从事税收业务工作的同志就要有这种勇气。转变作风,就是要求从事业务工作的同志要沉得下去,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到具体的问题当中去。长期守在机关,转发一个文件,听取一个汇报是搞不好税收业务工作的,要大兴调整研究之风,大量掌握一手资料,一手数据,一手信息,只有这样,税收业务工作才能有特色,出成果。

税收合同优选篇八

近年来,我局认真按照国家_融会贯通做好税收工作“三篇文章”的要求,围绕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大局、服务地税工作中心、服务税收征管和基层建设,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取得了一定的实效,税收调研工作得到了省局的肯定。在全省地税系统优秀论文评选活动中,先后有9篇论文获奖,其中〈〈完善我国地方税收体系的国际研究〉〉一文被省局评为全省地税系统优秀论文一等奖,特别去年的调查活动年,我局的理论调研工作更是一个丰收年,申报的两篇论文全部在全省地税系统优秀论文评选活动获奖,与萍乡市地税局等几个兄弟单位组成的片区课题组撰写的〈〈论依法治税与组织收入的关系〉〉也被评为全省地税系统优秀论文二等奖。由于一些论文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被当地政府采纳,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我们的做法和体会是:

我局领导对税收理论调研工作非常重视,从“一把手”到党组成员都把理论调研工作作为一件到全局的大事来抓。市局主要领导经常强调高质量的调研成果是实现决策科学化的前提,他本人也率先垂范,带头调研,撰写出一些理论联系实际、对实际工作有较强指导作用的调研文章。其他党组成员也经常深入基层,面向征管,积极开展税收理论调研工作。为促使各级领导更加重视理论调研工作,我局还对科室、县(区)局负责人以上干部下达了税收调研任务,要求市局到分局到各科所都要有一位领导负责抓理论调研工作,把各级领导是非重视税收调研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并要求他们充分安排时间深入基层开展调研,撰写出对税收实际工作有指导作用的调研文章。各级领导对税收理论调研工作的重视,从而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专门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税收调研工作责任体系。

作为智力劳动,它必须靠拥有超常的思维能力来实现认识上的新突破和新跨越。而形成较强的思维能力除了要有渊博的知识外,还要有与众不同的思维方式。一是独立思维。即在思考问题的过程中不人云亦云,敢于脱离思维惯性,善于通过现象看本质,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找准要害。二是系统思维。将研究对象置于经济社会的系统中进行考虑。如研究如何推进税制改革同时要考虑公共财政事业的必要经费,不可孤立对待一人一事。三是超前思维。以“看未来定现在”的思维模式,依据市场调节规律、自然发展规律、做出超前的分析和预测,是做好税收调研核心所在。四是逆向思维。善于进行从结果到过程直至起因的倒推分析,找出影响工作开展的根本原因,制订相应的对策思路。

在这方面,我们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

一是建立一个充满活力的工作激励机制。要求税务人员抓理论调研工作要象抓税收收入任务那样,把全年理论调研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科、所,都把理论调研工作任务列入年终考核,并与奖金直接挂钩,从而有力地推动全局税收调研工作齐抓共管局面的形成。为进一步加强了调研工作考核力度,制订了《新余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科(调)研工作考核试行办法》,将开展调研活动、领导重视、落实机构人员和经费、发表文章数量等工作内容进行量和质的双重考核,考核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年底根据考核情况每年考核一次,对年度考核前3名的单位,由市局授予“全市地税系统税收科(调)研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予以通报表彰和适当奖励。同时,为了考核奖惩兑现,市局每年设立税收科(调)奖励金用于奖励先进,奖励基金用于奖励系统内年终评出的先进单位组织者(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办公室负责人)和先进个人,同时进一步加大了对个人奖励制度,制定了〈〈新余市地方税务局创优基金管理办法〉〉,设立创优基金,使创优基金在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条件下运行,规定个人撰写论文如国家级刊物采用的,按所得稿费给予三倍奖励;省级刊物采用的,按所得稿费给予二倍奖励;市级刊物采用的,按所得稿费给予一倍奖励;在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再加奖一倍。林永亮同志主笔的一篇论文在全省地税系统优秀论文评选活动获得一等奖,在省局奖励800元基础上,所在单位再给予三倍的重奖,使从事理论调研工作干部职工得到社会荣誉和经济实惠,保护职工创先争优的积极性,解决决了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

几年来,我局的理论调研工作取得了一点成绩,除了我们自己做了一些努力外,更要感谢省局和有关部门的关心和指导。这次全省地方税务研究会工作的召开,必将进一步促进我局税收理论调研工作水平的提高。我们将以这次工作会议经验交流为契机,认真学习兄弟单位好的经验和做法,取人之长,补已之短,更加努力工作,不断提高理论调研工作的质量,与时俱进,务实创新,把税收理论调研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税收合同优选篇九

“请说出税收之旅成员的名字”“丁丁,茜茜,税博士!”“正在搜索……滴滴!开始!”

“喂!税博士,你在搞什么鬼?带我们来这地方干嘛?”丁丁不满的说。税博士笑着说:“这是一次税收之旅,我把你们带来是因为想让你们增加一些税收的知识。没想到,人家茜茜都不说苦,你一个男孩子家还没女生勇敢!哈哈哈哈!”丁丁脸都红了。税博士又说:“现在我带你们去了解一些关于税收的故事吧!”

税收来源于身边的点点滴滴。其实,人们已经在不知不觉中纳税了,比如购买商品、去银行存钱等。每当爸爸发年终奖金时,我总会情不自禁地提醒:“爸爸,别忘了缴税呦!”

丁丁不解的问:“这是……?”税博士解释到:“这是一个小女孩身上发生的事情。还有一些因税收而闹出的笑话呢!”丁丁来兴趣了:“快说!”税博士慢慢说到:“你太小,听不懂!我还是不讲给你听了。我讲一些税收概念的要点吧。”

2.税收的征收形式。

3.税收的征收形式特征。

4.税收的本质。

丁丁说:“你千万别说具体的内容,我可听不懂!”税博士说:“我还懒得跟你说呢!浪费我的口舌!”一直沉默的茜茜忍不住了,说:“你们俩吵够没?我们该回去了。你们俩把这次税收之旅的时间全浪费了!却没学到一点儿知识!哼!”

“滴滴……”税博士大叫到:“茜茜说的对!我们这次税收之旅的时间到了!我。

税收合同优选篇十

共享单车准确地抓住了我国移动网民数量巨大和移动网络支付环境成熟的实际,将共享经济这一新业态推到众人面前,体现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强大能量。

浙江省国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共享单车作为“双创”代表,有利于智慧经济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税务部门有责任充分发挥税收职能,助推共享单车健康良性发展。

“目前,税收政策方面对共享单车的支持举措,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大方面。”该负责人表示,共享单车很大一部分运营成本是固定资产投入,根据现有企业所得税政策,可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共享单车大热,也使该行业成为全新的税收增长点,可是你知道吗,共享单车这么火,也离不开税收政策的支持。接下来就为大家一一介绍这些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显而易见,共享单车有很大一部分运营成本来源于固定资产(自行车)的投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75号)第三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因此,共享单车企业所投入的自行车其单价不超过5000元,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一次性税前扣除。

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作了说明,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43号),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如果企业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分别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小微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3: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据报道,摩拜公司和ofo单车两家公司正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如果取得高企证书,依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40号),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月1日至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税收合同优选篇十一

在新的形势下,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既是依法治税的重要内容,也是税务机关顺势而为,服务经济新常态,推进税收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流转税:

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增值税即征即退。

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所得税: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当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公司被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农业产业化。

增值税:

部分农副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产品、农具等适用13%增值税税率。

收购农产品允许扣抵进项税额。

免征蔬菜、部分鲜活肉蛋流通环节增值税。

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从事蔬菜、薯类、油料、豆类、糖料、水果和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就业再就业。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政策类似。

摘自:财税〔〕39号,财税〔2014〕42号。

高新技术、软件开发、集成电路产业。

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

综合:

一是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是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四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摘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5号)。

流转税: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政策。

对纳税人销售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后生产的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

所得税: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自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金融保险证券。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1号。

文教卫生体育。

动漫产业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令第45号)。

进口体育用品符合规定的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摘自:国办发[]32号财税〔2013〕83号财税〔〕39号税委会〔1995〕5号。

民政福利与灾害减免。

地震灾害可依据相关单证电子信息审核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摘自:财税〔〕92号财税〔2008〕62号。

区域经济发展优惠。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58号)。

一、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企业减按20%税率减半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7号)。

小微月营业额3万一下免征营业税/增值税。

税收合同优选篇十二

1、赠与关系成立,且受赠人未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之前,赠与人可行使任意撤销权;根据我国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及上述“民通意见”可以看出,赠与人在签订赠与合同且受赠人未实际占有房屋及其产权证之前,即财产权利未转移之前,是可以享有任意撤销权的。这里的“财产权利”被民通意见明细化,指的并非房屋的过户登记,而是受赠人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因此,赠与人在此阶段实行任意撤销权才是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当然,《合同法》第186条对赠与人的这种任意撤销权也进行了限制,它对房屋赠与行为也是同样适用的,其中包括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此外,《合同法》第192条也设立了法定撤销权之规定,即无论是否具备《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的情形,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均可撤销:(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赠与关系成立,受赠人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时,赠与人一般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这说明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即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生效条件。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根据我国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房屋的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准。因此,在房屋赠与合同中,房屋过户登记才是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界点。但是,根据上述《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规定可以看出,为了保护受赠人的合法权益而对此作出了特殊的规定,即只要受赠人已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这时该赠与行为即生效,赠与人应当为受赠人补办过户手续。此时,赠与人一般是不可以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为由来翻悔的。因此部分律师认为,如果没有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变更登记,不但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而且这种赠予合同也是不生效的观点是不准确的。由此可见,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时间应当在赠与关系成立之后,但未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在受赠人占有、使用该房屋之前提出,否则赠与人就不能有效的行使撤销权、进而达到撤销赠与的法律效果。

赠与是转移所有权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实践性法律行为,因此,赠与行为生效的时间与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有密切联系,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就是赠与行为生效的时间。根据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所有权转移时间是民法通则第72条所规定的例外情况之一。根据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6条:“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第7条:“办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须按下列要求提交件:……(三)受赠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根据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支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但受赠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显然,房屋赠与,一般情况下,只有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方为有效,也就是说,房产赠与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应以房管机关办理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受赠人领取了房产证之时为房屋所有权转移时间,该时间即为房产赠与行为生效的时间;特殊情况下,当事人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受赠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房屋交付时间也算房屋所有权转移时间,即房产赠与行为生效时间。理由是:一方面有利于加强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以促使人民群众在进行房产赠与行为时,不仅注重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而且要重视并及时地办理房屋产权的登记手续。

同时,也更有利于房管机关对私房的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我国长期以来法制不健全,不少群众对房屋所有权的转让,只注重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而不进行房产登记,如不考虑历史状况,一律以办理房产登记时间为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为房产赠与行为生效的时间,那么,实践中,许多房产赠与行为也就成为无效的行为,也会发生在房屋交付后至房产转移登记之前这段时间的所有权仍属房产赠与人,房产受赠人在此期间对该房屋所为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行为为无效行为,这将不利于房产权的相对稳定和社会安定团结。当然,对实际生活中,那种为分散财产,或出于逃避或其他法定义务的履行,或纯属封建的子袭父业的思想而借用他人名义办理了房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不应认定赠与成立,更不能认定办理房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时间就是房产行为生效时间。如我市张某于办厂期间为逃避债务,将己有的一套房屋无偿赠与给其弟,并单方写了赠与书后申办了公证,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也未交付房屋,7月,张某与其弟为其他事发生冲突,张某要收回赠与的房屋,其弟诉到法院,法院判决此赠与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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