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劳动合同协议范文(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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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劳动合同协议范文(20篇)
时间:2023-12-14 06:54:25     小编:念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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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劳动合同协议篇一

昆明是一座资源丰富、山川秀美、民族风情浓郁的旅游城市。在这里,四季如春,花开花落,风景优美,这是世界上最享受的。春城的名声。优越的地理和气候条件也从远处吸引了西伯利亚红嘴鸥。每年冬天,人类海鸥的嬉闹与和谐共处都成为春城的一大景观。在昆明旅游,湖光山色,花花云绿,让人如痴如醉,流连忘返。

金马坊,碧奇广场,绿湖袁家谷,故居,昆明老街(共5个景点)。

金马比奇广场位于昆明市中心石三街和金碧路的交叉口。东边的广场叫金马山附近的金马广场,西边的广场叫笔架山附近的笔架广场,是昆明的象征。金马笔架坊始建于明代宣德,至今已有近4的历史。金马比奇广场的独特之处在于,在一定的时间内;金碧教会;奇迹。金马比奇广场是昆明的招牌。来昆明旅游的朋友一定要来看看。有很多摊位卖银饰和价格合理的茶。

翠湖位于市区五花山西麓,是市区的中心景点。它叫做因为它的八面绿水,四季竹子和春夏柳树。翠湖。翠湖——红嘴鸥元代以前,滇池水位很高,也属于城外的小湾,有很多稻田、菜园子、荷塘,所以叫蔡海子。湖里有许多种山茶花。

沿着翠湖走,就能到达袁家故居。翠湖是昆明市民休闲的首选。假期去翠湖游玩的人很多,邮轮是不错的选择。

昆明老街历史文化名城昆明是唯一保存完好的原始老街区,是昆明面积最大、清代和民国时期特色民居建筑和商铺数量最多的地区。它具有古老昆明的极高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和情感价值。同样,这里的一些旅游纪念品也得买,要注意议价。

云南省会昆明有2400多年的历史,是云南省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和交通的中心,也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和优秀旅游城市。

昆明位于云贵高原中部,市中心海拔1891米。滇池在南面,三面环山。属于低纬度高原山地季风气候。受西南印度洋暖湿气流影响,日照长,霜冻期短,年平均气温15度.气候温和,没有酷暑,冬天不冷,四季如春,天气宜人,非常有名春城。每年12月至次年3月,一群群红嘴鸥躲避北方水域的寒风,从远方飞来,定居昆明。

昆明总面积约15560平方公里,其中市区约98平方公里。总人口400万。该省有26个民族居住在昆明。

昆明也是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聚集地。昆明以其悠久的历史和独特的地质结构,留下了许多文物和景点。昆明是一个发展中的国际旅游城市。目前已形成以自然风光和民族风情为中心的多功能旅游度假区。

昆明是云南省的交通枢纽和通讯中心,也是中国面向东南亚的港口。昆明机场是中国五大国际机场之一,有6条通往仰光、曼谷和新加坡的国际航线,1条通往香港的支线航线,约40条通往中国主要城市的航线,7条省内航线。省内有昆明至成都、昆明至贵阳、昆明至河口、昆明至南宁12条铁路干线,广通至大理、昆玉铁路。昆明的道路四通八达,5000多公里的道路通往全省各地和邻近省份。

昆明市劳动合同协议篇二

华亭寺位于昆明市西山华亭山上,不仅是云南省著名古刹,也被国务院确定为汉族地区佛教全国重点寺院。

西山是昆明最壮观俊秀的一座青山。唐代就称它“山势特秀,池水清淡”。清人文集中赞叹它“山借水色,水映山光,云鬟雾髻,烟鹭沙鸥,游泳浮沉,天然图画”(见薛绍濂《太华山诗纪序》)。西山上名胜古迹众多,除华亭寺外,还有太华寺、聂耳墓、三清阁和龙门等,加之山上森林无际,溪流潺潺,景色十分优美。

华亭寺宋代时是大理国鄯阐侯高智升的别墅。元朝延v七年(13),玄峰禅师在这里结茅修行,至治三年(1323年)。募款修建大殿,取名圆觉寺。玄峰又称元峰、铁锋或玄通,是雄辩法师的弟子,他住持圆觉寺期间,一面讲经弘法,一面扩建殿宇,并请来佛经,华亭寺成为昆明除筇竹寺以外的另一个佛教传播中心。

明朝景泰四年(1453年)重修,称“大圆觉寺”。清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由云贵总督王继文主持再次重修。1920年,虚云法师任这里的`住持,大兴土木,主持扩建,形成今天的格局和规模,改称“靖国云栖禅寺”,传说大殿上梁时有群鹤翔集,诧为华亭仙翮,又称华享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十分注意维修和保护华亭寺的建筑和文物。1983年确定为全国重点寺院,交佛教团体管理使用。僧人们以庙为家,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将寺庙修缮一新。1990年12月25日和26日,华亭寺隆重举行了方丈升座典礼,升起法师荣膺华亭寺方丈。

华亭寺殿宇巍峨,庭院宽敞,规模宏大。主要建筑有钟楼、天王殿、大雄宝殿、禅房、客堂等组成,布局严整。

钟楼共三层,二楼旧有楹联一副:“绕寺千章松苍竹翠,出门一笑海阔天空”。楼上悬巨钟一口,每日清晨,钟声响彻西山。

天王殿内供奉着弥勒、韦驮及四大天王塑像,殿中有明朝状元杨慎(1488一1559年)所写的一副楹联:

一水抱城西,烟霭有无,柱杖僧归苍茫外。

群峰朝阁下,雨晴浓淡,倚栏人在画图中。

过天王殿,是禅房、客堂组成的庭院。禅房庭院里,有玉兰、红梅以及雪狮、鹤顶、红玛瑙等名贵茶花,真正是禅房花木深。

客堂内有不少书画和楹联。如清代书画家钱沣的一联:

青山之高,绿水之深,岂必佛方开口笑;

徐行不困,稳地不跌,何障人自纵心游。

再如清末民初云南辛亥革命领导人李根源先生题写的对联清新优美:

梵唱数声烟寺晓,

渔歌一曲海天秋。

大雄宝殿内供有三尊三世佛像,两壁塑有五百罗汉像,各具神态,塑工精良。殿内香火缭绕,佛灯常明,气氛肃穆;是徒朝拜进香的主要场所。自华亭寺作为佛教活动场所开放以来,前来参观、朝拜的国内外来宾逐年增多,也促进了西山旅游业的发展。

昆明市劳动合同协议篇三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乙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其权利义务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集体合同,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一致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共同信守合同所列各条款,并确认合同为解决争议时的依据。

一、合同的类型与期限。

(一)甲、乙双方选择合同类型为(_______________)。

1、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个月,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继续履行的,合同自动顺延_____年,达到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的,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双方如需重新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在合同到期前的三十天内订定。

2、无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的终止情形出现时即行终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甲乙双方约定试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个月,试用期工资为:__________。

二、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一)甲方聘用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工作。

(二)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应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_____。

三、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制。

(一)执行标准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_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_____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三)甲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及国家关于休息休假的相关规定,保障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四、劳动报酬。

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劳动后,有权获得相应得劳动报酬,乙方所在岗位执行下述工资计发形式(__________):

(一)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基本工资为:__________,岗位工资为__________元,效益工资部份随用工单位效益情况及薪酬计发标准进行调整。其中加班加点计发工资基数为__________元/小时,事假扣除标准为__________元/小时,病假扣除标准为__________元/小时。

(二)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______,计件单价为__________。

(三)甲方于每月_______日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

(四)甲方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劳动报酬。

五、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

(一)乙方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二)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将制定、变更的规章制度及时进行或者告知员工,乙方应严格遵守。

(三)乙方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四)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按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对乙方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通知解除本合同。

六、社会_____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_____,缴纳社会_____费。乙方自行缴纳社会_____。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甲方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为乙方提供其他_____和福利待遇。

七、_____、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对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操作流程与安全制度。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严格按要求穿戴劳防用品。

(三)甲方对乙方进行职业技术、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等必要的教育与培训,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昆明市劳动合同协议篇四

签约须知。

一、甲乙双方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本劳动合同。

二、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乙方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三、甲乙双方需要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在本合同书第九项中写明。

四、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五、本合同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表述准确,不得涂改。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不得为乙方代保管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

现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昆明市劳动合同协议篇五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消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由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消防公益事业,参与消防公益活动,参加消防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消防职责。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对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进行督办;。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四)对消防产品的使用、维修进行监督管理;。

(五)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六)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重点加强建筑工地、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幼儿园、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公共交通设施、农资仓库、易燃易爆场所、宗教场所、公共娱乐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地下建筑等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二)落实乡(镇)和村庄消防规划,加强城乡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四)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消防工作;。

(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六)建立消防队伍;。

(七)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二)督促、指导辖区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建立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三)组织扑救辖区初起火灾,维护火灾现场秩序;。

(四)按照规定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职责。

第十一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一)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二)宣传防火、灭火和疏散逃生知识,提高群众消防自防自救能力;。

(三)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建立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

(五)协助开展火灾扑救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一)制定落实防火检查、巡查、培训、演练等消防安全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职责。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审查城乡规划时,应当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与。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城乡消防规划。

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城乡基础设施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对依法批准的城乡消防规划中确定的消防站等消防设施用地,应当予以控制预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或者占用。

村庄主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统一规划建设的村庄各类建筑应当符合防火间距要求。村庄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应当设置室外消火栓;给水管网或者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时,应当设置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

第十四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不得降低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当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监控中心联网,联网设施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拆除。

消防控制室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个班次的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十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强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应当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开展,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城市轨道列车、客运机动车、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和校车、单位自备班车应当配备灭火、逃生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前款所列交通工具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时,现场工作人员应当迅速引导、协助乘客疏散、逃生。

第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设施和广告设施应当采用不燃、难燃材料。轨道交通的站台层、站厅付费区和站厅非付费区、出入口通道的乘客疏散区内,严禁设置商铺或者临时摊点。

城市轨道交通、隧道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通风、排烟等消防设施,保持完好有效。应急通道、安全出口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第十九条已投入使用的多产权建筑物,共用消防设施在保修期内由施工单位、产品提供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可以按照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管理规定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多产权建筑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产权人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整改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单位对占用、堵塞、封闭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影响消防车登高作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劝阻、制止无效的,报告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物业服务单位变更时,变更双方应当就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是否完好进行查验、交接,并做好记录。

无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文件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和竣工验收相关资料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已经依法备案,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审核备案。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消防车通道,并确保畅通;。

(二)设置临时消防水源,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四)施工作业、电气工程和装置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二十四条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位置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和安全疏散示意图;。

(四)不得设置影响登高消防车扑救作业的障碍物;。

(五)不得在高层建筑内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倡导高层建筑的管理人、使用人配备缓降器、救生绳、救生袋、软梯、防毒面具、手电筒等救生设备和自救工具。

第二十五条地下公共建筑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低于六十摄氏度的液体作燃料,禁止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二十六条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二)明确疏散引导员,确保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组织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四)对厨房排油烟设施、集烟罩、灶具等设备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每月至少清洗一次。

第二十七条在下列场所内禁止吸烟、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

(一)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二)存放可燃物品的仓库区、堆场;。

(三)销售可燃物品的商场;。

(四)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其他场所。

第二十八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应当按照国家消防安全技术标准,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设置疏散、灭火和报警等消防设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使用民宅从事生产加工和餐饮、住宿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做好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九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的合格证明,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实施见证取样检验,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现场抽样判定;不能现场判定的,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三十条从事消防设施检测、安全监测、技术咨询、安全培训、安全评估、火灾损失核定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质、资格,对所提供的消防技术服务质量负责,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发布下列信息:

(一)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二)存在火灾隐患的;。

(五)火灾事故及调查处理情况;。

(六)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情况。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情况通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并按规定纳入建筑市场诚信平台。

第四章组织保障。

第三十二条下列地方应当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

(二)国家和省级重点镇;。

(三)建成区面积超过五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五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

其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建立消防队伍。

第三十三条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站建设标准,落实固定用房、消防经费、车辆和器材装备。

第三十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政府或者公安派出所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的消防队伍,由公安派出所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参照公安消防队的有关规定建立执勤、训练、工作、生活制度,保证执勤训练、灭火救援和其他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六条因执勤训练、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等工作受伤、致残、死亡人员的医疗、抚恤等待遇,专职消防人员按照工伤保险等规定执行,其他消防人员参照专职消防人员的规定执行;符合追认烈士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灭火救援。

第三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储备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根据国家标准和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配备和改善灭火救援装备。

第三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灾害事故特点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演练,提高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第三十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灭火行动、通讯联络、疏散引导、安全防护救护等组织分工;。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发生火灾时,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实施自救。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发生火灾,事故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疏散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并采取措施,防止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第四十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接到火灾或者其他灾害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扑救火灾,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

公安派出所接到火灾或者其他灾害事故报警,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并先行组织群众扑救初起火灾或者实施救援。

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过程中,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指挥、调动消防队伍。

第四十一条根据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有关数据、资料。

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等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应当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四十二条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制定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大危险源灭火救援预案,熟悉其交通、道路、水源、重点部位等情况,定期开展演练,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三条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要求保护现场,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清理和移动火灾现场物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应当及时、客观、公正、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四十四条单位的消防队伍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六章宣传教育。

第四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建立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每年11月为本市消防安全月,11月9日为消防日。

第四十六条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和职业培训内容,督促学校和各类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科技、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和消防法律、法规纳入科学普及和普法教育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播媒体应当积极开设消防宣传教育栏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

第四十七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特点,开展火灾预防、用火用电知识和火场自救、逃生常识教育,每学年至少组织师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第四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职工消防安全教育。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宣传相关消防安全知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半年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每年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的人员要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物业服务单位、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公众聚集场所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户外广告、电子显示屏、宣传手册等形式,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每年组织一次村(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指导村(居)民家庭配备必要的灭火、逃生自救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消防安全评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备案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个人有前款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在工程建设中擅自变更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正,对责任人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变更已经依法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正,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设置影响登高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或者在高层、地下建筑内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行为的,处以500元罚款。

高层建筑的管理人、使用人维修消防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罚款。

第五十七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培训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或者超范围执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国家及省的法律、法规对铁路、民航、林业、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等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劳动合同协议篇六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文物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文物保护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宣传、贯彻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工作;履行文物保护的行政审批职能;指导文物保护的各项具体工作。

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在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实施文物的保护、研究和宣传、教育工作;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履行文物保护的行政审批职能。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园林、宗教、国土资源、旅游、档案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河流、湖泊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性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第六条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制止破坏和损坏文物的行为。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领导责任制;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文物保护、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应当随本级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并从城市维护建设专项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文物保护。

鼓励多渠道筹措文物保护经费,支持文物保护事业。

第八条本市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市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文物古迹集中,体现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区域划定为历史风貌保护区,报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制定具体的保护规划和措施。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甄选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需要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报核定。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公布,并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

第九条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纳入保护的街区、村镇的开发、利用,应当保护其历史风貌。

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并报市规划、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制度。新公布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设立标志说明、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管理,建立健全记录档案。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由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施工中应当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第十二条经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相协调,工程设计方案由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由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因特殊情况更名、合并的,应当由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拆除、迁移,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属于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经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拆除或者迁移的不可移动文物,经当地文物保护管理机构进行拍照、测绘,保留必要的图纸、资料后方可施工。拆除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经批准迁移的不可移动文物,迁移过程中应当保证文物的完整,不得中止迁移。

本条规定的拆除、迁移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十六条经核定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历史风貌保护区,不得改变其原有的历史风貌。因特殊情况改变其原有历史风貌的,应当报核定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保护及修缮、保养,并接受当地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没有使用人的,由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其他部门、单位负责保护,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修缮、保养。属于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予以修缮经费补助。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保护及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履行修缮义务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进行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分别按前两款执行。

第十八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的,使用人或者所有人应当将修缮计划和方案报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前应当征求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的,报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迁出文物保护单位。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时,国家可以按其使用功能进行置换或者优先收购。

第二十条不可移动文物修缮或者迁移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查验。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修缮或者迁移方案施工,并接受当地及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工程竣工后,由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迁移,不得改变文物原状。

第二十二条国内外团体、组织或者个人投资修缮或者利用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改变该文物的所有权。利用过程中,应当接受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文物保护单位用地登记时,应当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划定的保护范围,实施地籍调查和四邻签章认可,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完整统一,维护其历史风貌。

第二十四条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与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防火、防盗、防爆、防其他责任事故的文物保护责任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发生改变的,应当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

第二十五条纳入旅游发展规划或者旅游线路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按照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规划进行利用。因特殊情况修改保护规划的,报上一级文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在合理利用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时,不得将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国有文物保护单位需要改变使用权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由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在建设工程施工或者工、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立即停止施工或局部停工,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提出停工或者复工意见。停工的,应当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与本市历史文化相关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博物馆。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陈列馆、文物管理所、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等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及其他文物藏品单位,应当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文物藏品鉴定。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根据鉴定结论,设置藏品档案,建立管理制度,并向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设置文物藏品专用库房及专职库房保管人员,配备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三十条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收藏文物。其收藏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收藏的文物,提供鉴定、修复、保管等方面的咨询。

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

(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四)来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文物。

第三十二条市文物、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文物商店应当亮证经营。销售的文物应当由经营者按品类如实登记,经审核并加贴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审核标识后,方可销售。不得伪造、挪用、涂改文物审核标识,销售的文物应当明码标价。

第三十三条公安、工商、海关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查缴、没收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在结案后三十日内无偿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擅自拆除、迁移不可移动文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擅自改建不可移动文物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中止迁移不可移动文物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迁移;在规定期限内拒不迁移或者造成文物损毁、灭失情节严重的,对建设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修缮过程中,明显改变文物保护单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当地人民政府进行了抢救修缮,所有人拒不支付修缮费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在建设工程施工或工、农业生产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达不到保管条件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尚未整改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具备条件的文物收藏单位代为保管相关文物藏品。

第三十九条文物商店未经审核、加贴审核标识而销售文物,或伪造、挪用、涂改文物审核标识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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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劳动合同协议篇七

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乙方: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乙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其权利义务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集体合同,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一致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共同信守合同所列各条款,并确认合同为解决争议时的依据。

一、合同的类型与期限。

(一)甲、乙双方选择合同类型为(_______________)。

1、固定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_个月,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继续履行的,合同自动顺延________年,达到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的,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双方如需重新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在合同到期前的三十天内订定。

2、无固定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的终止情形出现时即行终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约定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_个月,试用期工资为:__________。

二、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一)甲方聘用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工作。

(二)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应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三、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制。

(一)执行标准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_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_____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三)甲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及国家关于休息休假的相关规定,保障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四、劳动报酬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劳动后,有权获得相应得劳动报酬,乙方所在岗位执行下述工资计发形式(__________):

(一)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基本工资为:__________,岗位工资为__________元,效益工资部份随用工单位效益情况及薪酬计发标准进行调整。其中加班加点计发工资基数为__________元小时,事假扣除标准为__________元小时,病假扣除标准为__________元小时。

(二)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______,计件单价为__________。

(三)甲方于每月____日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

(四)甲方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劳动报酬。

五、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

(一)乙方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二)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将制定、变更的规章制度及时进行或者告知员工,乙方应严格遵守。

(三)乙方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四)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按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对乙方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通知解除本合同。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自行缴纳社会保险。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甲方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为乙方提供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对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操作流程与安全制度。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严格按要求穿戴劳防用品。

(三)甲方对乙方进行职业技术、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等必要的教育与培训,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

(三)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用人标准或录用条件的,甲方提前____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辞退乙方:

1、因乙方未能在30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至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

2、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

3、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________元(含)以上重大损害的。

5、乙方是驾驶员的,因其自身原因,其营运服务的证、照被吊扣或失效15天(含)以上的或因乙方发生同等以上(含同等)行车(客尚)死亡事故或次责以上(含次责)特大行车(客伤)事故或物损__________元以上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6、乙方系特种作业人员的,因其自身原因违章作业或造成物损___________元以上事故的,除给予经济处罚或处分外,甲方还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7、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达损失_____________元以上的,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8、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

9、向甲方辞职或者经协商被甲方解除聘用的。

10、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辞退乙方,但应提前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并拒不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劳动管理的。

3、甲方因兼并、分立、合资、转(改)制、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防治污染搬迁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乙方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甲方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以上向甲方提出辞职。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足额及时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

4、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提供相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5、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6、甲方强令冒险作业、违章指挥强迫乙方劳动的。

7、乙方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辞职。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合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________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________年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期满且双方不能就相同劳动条件的续签达成一致的。

2、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如已确认乙方完成了某一项工作任务的。

3、甲方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4、乙方享受基本养老待遇、退休、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死亡的。

5、乙方暂时无法履行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国家安全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乙方因脱产学习与进修、执行有关部门的公益性任务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超过15天的。

6、乙方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培训服务期与竞业限制。

(一)乙方在合同期间接受甲方提供的出资专项技术培训,约定为甲方的服务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若违反本条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偿付甲方培训费用__________元人民币,对已履行部份服务期的,按照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偿付。

(二)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1、技术信息。技术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等。

2、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源、劳动报酬、进货渠道、产销政策、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

3、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协议约定对外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和竞业禁止等。

十、其他。

(一)甲、乙双方因合同而发生争议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可复制,请直接。

昆明市劳动合同协议篇八

昆明位于云贵高原中部,有2400多年的历史。市中心海拔1891米。滇池在南面,三面环山。属于低纬度高原山地季风气候。受印度洋西南暖湿气流影响,日照长,霜冻期短,年平均气温15摄氏度。气候温和,没有酷暑,冬天不冷,四季如春,天气宜人,非常有名春城。为此,前人的诗对其特点的描述是:昆明腊月可无皮毛,三伏轻则绵汗不流,冬香梅花满,新年柳叶浓。每年12月至次年3月,一群群红嘴鸥躲避北方水域的寒风,从远方飞来,定居昆明。

昆明海拔746米至4247米,面积15942平方公里,建成区98平方公里。直属盘龙、五华、西山、官渡及呈贡、晋宁、安宁、富民、嵩明、彝良、鲁南、鹿泉八县。人口3635212人,有汉、彝、回、白、苗、蒙等25个民族,少数民族人口占12.6%,城市人口1611969人。

25万年前,古代人类活跃在昆明。13世纪以来,昆明成为云南省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它是连接东南亚的中国大陆。古代南方丝绸之路。以及川滇越的枢纽和通道。昆明是伟大航海家郑和和人民音乐家聂耳的故乡。国防运动。121这种爱国民主运动为中国的民主革命做出了贡献。悠久的历史和多样的文化形成了今天的昆明。它历史悠久,名胜古迹众多,风景优美,名胜古迹众多,人文底蕴深厚,名人众多,开发较早,人脉众多。鲜明的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昆明经济始终保持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综合经济实力进入西部先进行列。经过多年发展,形成了卷烟、机电、生物资源、信息、贸易、旅游五大支柱产业。农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结构调整成效明显,特色突出。斗南花呈贡蔬菜有限公司。成为国内外知名品牌。工业已形成以机械、冶金、烟草加工为主的体系,是云南省的工业基地,西南地区的重要工业城市。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日益增加,商业、旅游、信息和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和推动作用。

昆明是中国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之一,是自然和人文景观的聚集地。它也是中国最好的旅游城市之一。得益于世博会,昆明在世界上的知名度得到了提升。夏天不热,冬天不冷,四季如春,花一年四季都在不停的流动。春城的名声。

有400多种花卉...昆明形成了集旅游、度假、娱乐为一体,以石林、滇池景区为重点,以安宁至石林公路沿线景区为一线,带动昆明全市,辐射全省的旅游体系。

昆明也是一个多民族的首都城市,有迷人的民族风情和众多的历史遗迹。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相互映衬,描绘出一幅神奇而模糊的画面。

昆明是云南省的交通枢纽和通讯中心,也是中国面向东南亚的港口。昆明机场是中国五大国际机场之一,有6条通往仰光、曼谷和新加坡的国际航线,1条通往香港的支线航线,约40条通往中国主要城市的航线,7条省内航线。省内有昆明至成都、昆明至贵阳、昆明至河口、昆明至南宁12条铁路干线,广通至大理、昆玉铁路。昆明的道路四通八达,5000多公里的道路通往全省各地和邻近省份。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确立了建设现代化新昆明的发展战略,加快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以滇池为中心,实施湖边的交通拦截湖泊周围的污染。湖泊周围的生态。湖边的新城镇工程,进一步优化城市发展环境,全面提升城乡形象,提升城市综合实力,把昆明建设成为经济繁荣、文化发达、环境优美、功能完善的城市。春城历史文化名城面向东南亚、南亚,具有突出特色的现代化区域性国际城市。

昆明市劳动合同协议篇九

甲乙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其权利义务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集体合同,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一致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共同信守合同所列各条款,并确认合同为解决争议时的依据。

(一)甲、乙双方选择合同类型为(_______________)。

1、固定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_个月,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继续履行的,合同自动顺延________年,达到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的,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双方如需重新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在合同到期前的三十天内订定。

2、无固定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的终止情形出现时即行终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约定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_个月,试用期工资为:__________。

(一)甲方聘用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工作。

(二)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应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一)执行标准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_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_____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三)甲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及国家关于休息休假的相关规定,保障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一)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基本工资为:__________,岗位工资为__________元,效益工资部份随用工单位效益情况及薪酬计发标准进行调整。其中加班加点计发工资基数为__________元小时,事假扣除标准为__________元小时,病假扣除标准为__________元小时。

(二)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______,计件单价为__________。

(三)甲方于每月____日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

(四)甲方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劳动报酬。

(一)乙方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二)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将制定、变更的规章制度及时进行或者告知员工,乙方应严格遵守。

(三)乙方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四)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按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对乙方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通知解除本合同。

(一)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自行缴纳社会保险。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甲方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为乙方提供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对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操作流程与安全制度。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严格按要求穿戴劳防用品。

(三)甲方对乙方进行职业技术、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等必要的教育与培训,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一)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

(三)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用人标准或录用条件的,甲方提前____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辞退乙方:

1、因乙方未能在30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至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

2、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

3、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________元(含)以上重大损害的。

5、乙方是驾驶员的,因其自身原因,其营运服务的证、照被吊扣或失效15天(含)以上的或因乙方发生同等以上(含同等)行车(客尚)死亡事故或次责以上(含次责)特大行车(客伤)事故或物损__________元以上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6、乙方系特种作业人员的,因其自身原因违章作业或造成物损___________元以上事故的,除给予经济处罚或处分外,甲方还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7、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达损失_____________元以上的,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8、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

9、向甲方辞职或者经协商被甲方解除聘用的。

10、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辞退乙方,但应提前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并拒不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劳动管理的。

3、甲方因兼并、分立、合资、转(改)制、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防治污染搬迁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乙方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甲方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以上向甲方提出辞职。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足额及时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

4、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提供相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5、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6、甲方强令冒险作业、违章指挥强迫乙方劳动的。

7、乙方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辞职。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合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________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________年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期满且双方不能就相同劳动条件的续签达成一致的。

2、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如已确认乙方完成了某一项工作任务的。

3、甲方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4、乙方享受基本养老待遇、退休、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死亡的。

5、乙方暂时无法履行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国家安全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乙方因脱产学习与进修、执行有关部门的公益性任务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超过15天的。

6、乙方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乙方在合同期间接受甲方提供的出资专项技术培训,约定为甲方的服务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若违反本条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偿付甲方培训费用__________元人民币,对已履行部份服务期的,按照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偿付。

(二)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1、技术信息。技术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等。

2、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源、劳动报酬、进货渠道、产销政策、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

3、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协议约定对外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和竞业禁止等。

(一)甲、乙双方因合同而发生争议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从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昆明市劳动合同协议篇十

昆明市劳动合同【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而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工作制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乙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其权利义务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集体合同,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一致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共同信守合同所列各条款,并确认合同为解决争议时的依据。

一、合同的类型与期限

(一)甲、乙双方选择合同类型为(_______________)

1、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个月,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继续履行的,合同自动顺延_____年,达到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的,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双方如需重新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在合同到期前的三十天内订定。

2、无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的终止情形出现时即行终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甲乙双方约定试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个月,试用期工资为:____。

二、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一)甲方聘用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工作。

(二)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应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三、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制。

(一)执行标准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三)甲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及国家关于休息休假的相关规定,保障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四、劳动报酬

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劳动后,有权获得相应得劳动报酬,乙方所在岗位执行下述工资计发形式(__________):

(一)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基本工资为:__________,岗位工资为__________元,效益工资部份随用工单位效益情况及薪酬计发标准进行调整。其中加班加点计发工资基数为__________元/小时,事假扣除标准为__________元/小时,病假扣除标准为__________元/小时。

(二)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______,计件单价为__________。

(三)甲方于每月_______日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

(四)甲方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劳动报酬。

五、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

(一)乙方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二)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将制定、变更的规章制度及时进行或者告知员工,乙方应严格遵守。

(三)乙方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四)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按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对乙方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通知解除本合同。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自行缴纳社会保险。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甲方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为乙方提供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对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操作流程与安全制度。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严格按要求穿戴劳防用品。

(三)甲方对乙方进行职业技术、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等必要的教育与培训,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

(三)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用人标准或录用条件的,甲方提前三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辞退乙方:

1、因乙方未能在30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至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

2、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

3、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________元(含)以上重大损害的。

5、乙方是驾驶员的,因其自身原因,其营运服务的证、照被吊扣或失效15天(含)以上的或因乙方发生同等以上(含同等)行车(客尚)死亡事故或次责以上(含次责)特大行车(客伤)事故或物损__________元以上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6、乙方系特种作业人员的,因其自身原因违章作业或造成物损___________元以上事故的,除给予经济处罚或处分外,甲方还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7、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达损失_____________元以上的,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8、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

9、向甲方辞职或者经协商被甲方解除聘用的。

10、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辞退乙方,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并拒不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劳动管理的。

3、甲方因兼并、分立、合资、转(改)制、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防治污染搬迁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乙方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甲方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以上向甲方提出辞职。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足额及时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

4、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提供相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5、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6、甲方强令冒险作业、违章指挥强迫乙方劳动的。

7、乙方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辞职。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合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期满且双方不能就相同劳动条件的续签达成一致的'。

2、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如已确认乙方完成了某一项工作任务的。

3、甲方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4、乙方享受基本养老待遇、退休、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死亡的。

5、乙方暂时无法履行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国家安全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乙方因脱产学习与进修、执行有关部门的公益性任务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超过15天的。

6、乙方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培训服务期与竞业限制

(一)乙方在合同期间接受甲方提供的出资专项技术培训,约定为甲方的服务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乙方若违反本条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偿付甲方培训费用__________元人民币,对已履行部份服务期的,按照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偿付。

(二)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1、技术信息。技术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等。

2、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源、劳动报酬、进货渠道、产销政策、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

3、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协议约定对外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和竞业禁止等。

九、其他

(一)甲、乙双方因合同而发生争议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从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昆明市劳动合同协议篇十一

(甲方)聘用            (乙方)为业务经理,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

1、甲、乙双方同意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聘请为本公司;合同期限为年。

(二)双方同意本协议有效期的前个月为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

1、负责公司产品的宣传,执行公司区域营销计划的实施。

2、负责公司推销及相关业务的接洽与联系,同时将相关客户资料备案到负责人处。

3、收集、掌握并反馈竞争对手的营销策划,产品价格、市场动向等方面信息,公司经营决策提供参考。

4、跟踪并做好售后服务,及时妥善处理客户问题,收集并反馈客户对产品销售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期望,帮助本公司改善经营策略和服务水平。

5、服从甲方安排,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

三、薪酬制度。

推广期实行底薪+提成方式,非推广期只计提成方式。

2、非推广期薪酬:_________________完成推广期任务后,非推广期是接受订单日期,凡是客户下了订单并结清货款的,则有提成,提成按第1点计算。

3、每个季度总结每个业务员的业绩情况,并对业绩好的业务给予一定奖励。

4、甲方每月定期以现金形式支付乙方薪酬;甲方的薪酬发放日为每月15日。

四、工作时间及差旅费用。

1、工作时间:_________________。

1)每天10小时工作制(含中午)(8:_________________30~18:_________________30),乙方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甲方根据需要可以随时要求乙方回公司安排工作。原则上每周必须回公司参加周例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必需提前一天向公司负责人请假。

2)每月有三天休息,超出三天按每天基本工资费用扣除。事假必须提前一天向公司负责人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非推广期不需要出差的,则在公司正常上班,上班时间为9:_________________00~18:_________________00,负责与客户日常联络等工作。

2、差旅费用:_________________公司负责每个业务员推广费用,车费实销实报(需注明所到地方及出差成效),餐费按15元/餐。

五、双方约定。

1、乙方要遵守甲方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与工作安排。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和奖惩。

2、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开展业务工作创造相应的条件和支持,乙方不得以公司的名义从事任何与本职业务无关一切活动,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全部由本人自负。

3、乙在签订本合同前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本人家庭户口簿复印件交付公司存档。

1、甲方因签订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者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必须提前七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签订《附加协议书》。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泄露商业秘密,给公司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并经查实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乙方不能胜任工作,连续二个月未给公司带来任何业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甲方不按本协议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需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如通知时间不足的,应当按相差的天数,以解除或终止合同前一个月乙方的日平均工作为标准,支付赔偿金给对方。

七、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

昆明市劳动合同协议篇十二

第一条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维护燃气生产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行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生产、储配、运输、经营、使用,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昆明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规划、工商、价格主管、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行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鼓励投资、公平竞争、多种气源协调发展的原则,并列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本市燃气行业的管理及企业的生产经营,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高效、方便用户、保障供应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五条本市燃气发展规划,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实施,并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前款规定的审查,其条件及程序按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办理。

第七条按照燃气发展规划应当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建设工程,其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燃气公用设施及用户庭院、户内设施的建设,由燃气企业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组织实施,其费用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由燃气企业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标准,向申请使用燃气的用户收取,并接受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并建立完整的工程竣工档案。

第三章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条燃气企业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气源;。

(二)有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生产、储配、运输、充装、计量设施和安全设施;。

(三)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六)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具有相应资质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及装备;。

(八)新型气体燃料应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测、试运行合格的证明。

第十一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燃气气化站和混气站、燃气车辆加气站,应当由具备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经营,并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

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一)、(二)、(三)(四)(六)项规定的条件。其中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总存瓶容积1立方米以上,30立方米以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站内总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设置时其周围60米范围内不得有危险化学品经营店铺、配变电房、烧焊工场等火灾危险场所及医院、商场、娱乐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100米范围内不得有学校、幼儿园和重要公共建筑。

第十三条申请燃气供应许可证,由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审批情况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除管道煤气生产、经营企业外的燃气企业需要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90日向发证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落实有关用户继续用气的相关措施,并到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燃气企业需要分立、合并的,应当提前30日向发证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并到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承包、租赁燃气企业,已具备许可证的,应当提前30日向发证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无许可证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

燃气企业变更经营场所、名称的,应当提前30日向发证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到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燃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气的质量、压力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安全、持续、稳定供气;。

(四)向用户公布并执行《安全经营服务责任书》,接受社会监督;。

(五)负责燃气使用的宣传、指导,每年对用户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有检查记录;。

(六)执行劳动保护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七)按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相应的报表等文档材料;。

(八)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

第十六条瓶装燃气企业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充装和销售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二)在用钢瓶充装前,应当抽取残液并集中处理,不得混入其他液化气贮罐或乱倒残液;。

(三)应当对钢瓶充装前、中、后等工序进行检查,漏气瓶、超装瓶不得出站;。

(七)不得擅自设立瓶库。

第十七条瓶装燃气的汽车运输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承担;。

(二)有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押运人员;。

(四)运输的钢瓶ysp-15型最多堆放两层,ysp-50型堆放一层;。

(五)发现燃气泄漏及其他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处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管道燃气企业因施工及检修需要停气、降压作业,可能较大范围影响用户正常用气的,应当书面报告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并将停气时间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新闻媒体告知相关用户。恢复正常供气时,管道燃气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燃气质量的检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负责。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无燃气供应许可证的经营者提供燃气经营场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不得在燃气车辆加气站充装非燃气车用钢瓶。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用户使用管道燃气,应当向管道燃气企业申办用气手续,由管道燃气企业与用户签订规范的书面供用气合同,明确供用气双方权利义务。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及管道燃气企业发放的《燃气使用手册》的规定供应和使用燃气。

燃气用户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用,自逾期之日起30日不缴纳的,燃气企业可以停止供气。

第二十二条管道燃气企业工作人员入户抄表,安装、检修燃气设施及器具,或者进行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并出示证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的规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二)在卧室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

(三)擅自拆卸、安装、改装、包裹燃气器具和设施;。

(四)将燃气器具和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电器设施的接地导体;。

(五)管道燃气用户首次通气自行点火或者擅自过户;。

(六)擅自倒灌瓶装燃气,倾倒残液和拆修瓶阀等附件;。

(七)倒、卧、加热燃气钢瓶,自行改换燃气气瓶检验标记和漆色;。

(八)用胶管过墙或者穿门窗使用燃气;软管连接时使用三通接头,形成两个支管;。

(十)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燃气器具和设施。

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的用气量,以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计量为准。

用户或燃气企业对管道燃气计量器具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定。

经检定的燃气计量器具,其误差在法定范围内的,可以继续使用,检测费由委托方支付;其误差超过法定范围的,由管道燃气企业支付检测费,并负责校正或更换燃气计量器具。用户当月燃气费按前三个月用气量平均值计收,已收费的,多退少补。用户对检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五章设施与器具管理。

第二十五条燃气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在重要的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

在国家和本条例规定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规划、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堆放物料,倾倒、排放腐蚀性或者易燃的气体、液体;。

(三)擅自拆除、损坏、覆盖、迁移、涂改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擅自挖沟渠、挖沙取土、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五)擅自在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设置广告标牌;。

(六)其他损坏、危害燃气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经燃气企业同意,并签订燃气设施保护协议,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工程施工确需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企业协商后,先经所在地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再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由燃气企业组织施工,费用经双方协商确定,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因抢修燃气设施,确需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燃气企业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同时通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共同研究解决方案。

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无条件拆除影响抢修的违规装饰装修物;用户不拆除的,由燃气企业负责拆除。

第二十八条燃气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市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购置、安装燃气设施和器具,燃气设施和器具的管理、存放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更新,并作出记录。

燃气企业对燃气设施进行施工、接管、检查和维护时,应当文明作业,确保质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十九条管道燃气计量器具及其用户出资建设的管道、设施的维护与更新,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和更新发生的费用,按照相关的价格政策向用户收取。所收费用应当在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专款专用,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销售、安装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及高原适应性检验合格,并在燃气燃烧器具明显位置粘贴合格标志;其它燃气器具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符合国家标准、适合当地气源的燃气器具产品目录,供用户选用。

第三十一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单位,应当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的固定场所;。

(三)有必备的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及交通、通讯工具;。

(四)有质量保证体系及安装程序文件;。

(五)有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化服务标准。

第三十二条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由申请人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安装维修;。

(二)安装完毕并经检测合格的,应当给用户出具合格证书;。

(三)负责指导用户安全使用所安装、维修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建立用户档案;。

(五)按照规定的标准向用户收取费用;。

(六)定期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报表;。

(七)不得聘用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八)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医疗卫生等部门制定当地的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五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发放情况,并定期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供气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对许可证进行审验。

第三十六条下列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燃气企业的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充装、运行操作人员;。

(二)燃气器具销售、安装、维修人员;。

(三)燃气供应站(点)的操作人员;。

(四)使用燃气的公共用户、工业用户的主要管理人员、操作人员。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报告燃气企业或者燃气行政主管、公安消防等部门。

对报告燃气事故或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燃气企业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八条燃气企业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燃气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燃气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第三十九条燃气企业发现燃气设施损坏以及燃气泄漏等情况,或者接到燃气事故及事故隐患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采取保障措施,排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生产。

发生重特大事故,燃气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规定上报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同时停止事故涉及范围内的供气。待事故处理结束,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气。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及设施,并可对储存容积1立方米外下的燃气工程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燃气工程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四)、(五)、(六)(七)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七)项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改;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设备,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再次违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100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八)项、第三十三条第(八)项规定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接受转让、冒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许可证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再次违反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三)、(四)(五)项、第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规定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及设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由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规定之一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或者由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所审查同意的燃气工程项目不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许可证的;。

(三)未按规定时限核发许可证,或者是不同意核发许可证、又不按规定说明理由的;。

(四)接到事故及事故隐患报告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查处不当或者不予查处的;。

(六)不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能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是指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及经批准使用的新型气体燃料(用于化工原料等非燃料用途的除外)。

(二)燃气企业,是指生产、储配、供应燃气的单位。包括管道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企业。

(三)燃气设施,是指用于生产、储配、供应燃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储存站、储配站、灌瓶站、供应站、调压站(箱)、输配管网、管道阀门和聚水井等。

(四)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的建设工程。

(五)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燃烧器具(燃气灶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冷暖机等);燃气储存器具(钢瓶、储罐等);燃气输送器具(胶管等);燃气计量器具、燃气调压器及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等。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劳动合同协议篇十三

甲方:

乙方:

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自 年月日起乙方中止劳动合同,并与甲方签订中止劳动合同协议。到 年月日经乙方书面申请恢复劳动合同。

一、乙方中止劳动合同期间,甲乙双方视为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互不承担相关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权力和义务。在外所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乙方全部自负,一切事故均不视为工伤,甲方不予承担。

二、 乙方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在外不允许做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维护公司的信誉和形象。

2、按甲方要求及时交纳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金和水电费、取暖费及其他应交纳的一切费用。

3、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将(2)条款项费用及时交到公司财务科,否则甲方给予停止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代缴手续,对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自负。

4、协议期满时,提前及时与甲方签中止劳动合同协议或恢复工作申请,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5、在此期间不享受甲方的一切劳保福利等待遇,如若因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生病住院或其他特殊情况产生的费用乙方自负,和甲方无任何关系。

三、乙方如不服从本协议,甲方有权将其劳动合同转交劳动部门解除,与乙方脱离一切关系。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存壹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单位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昆明市劳动合同协议篇十四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于年月日订立了《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劳动合同》),在此基础上,就《劳动合同》中未约定的有关劳动关系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一、工作考评的相关规定。

1.1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进行临时(三个月内)合理调整其工作职位、岗位、工作地点的决定。

1.2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工作实绩考评,并依据考评结果给予相应的职位和待遇;甲方可以依据考评决定是否对乙方进行晋升、加薪等的奖励和进行撤职、降级、降薪等的处分。

二、保密条款。

2.1下列内容属于甲方商业秘密范围,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1)乙方从甲方获知的已经或将要用于(包括尚未公开的)行业或业务中的技术信息与经营、管理信息;(2)甲方的业务模式、操作流程以及与业务、管理有关的合同、客户信息、文字资料、管理制度、表格、单证、工作标准、工作程序、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等业务相关资料;(3)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4)其他双方本着诚实、合理原则认为应当是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

2.2乙方的保密义务:(1)乙方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在其他与甲方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单位从事第二职业;(2)乙方保证在甲方工作期间使用任何知识均与前受聘单位无关,乙方承担甲方交付的任何工作或任务,均不会侵犯前受聘单位的商业秘密。(3)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与公司任何产品或服务有关的任何资料,包括已知的或尚未公开的有商业价值的资料;(4)乙方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甲方商业秘密;(5)乙方不得允许或者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6)乙方未经甲方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销毁、修改甲方的技术资料,包括电脑资料、档案、程序等有商业价值的资料,不得携带上述资料外出使用或保管。(7)乙方离职时,应当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资产,包括记载着甲方上述商业秘密的一切载体。

2.3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2.4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中已包含了保密费用。员工离职后承担的商业秘密保护义务,不以得到任何额外补偿为条件。

三、公司制度的执行。

3.1乙方承诺严格遵守公司已发布或今后将发布的所有规章制度,并严格按公司确定的标准、流程及权限操作执行,不越权或违反流程处理任何事项,乙方有超越权限或违反制度、流程行为的,须接受各项制度、流程配套考核办法的考核,甲方视其严重程度有权无条件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关系,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3.2本协议所指的制度流程的发布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发布,也可以是通过公司信息办公系统(oa办公系统)发布的,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类制度流程、法务类制度流程、资金类制度流程、资产类制度流程、行政类制度流程、人事类制度流程、其他业务性制度流程等。

3.3乙方是否越权或违反制度流程处理事项的依据除留有乙方签名的书面依据及其他证明是乙方所为的有效证据之外,还包括以乙方身份在甲方各信息系统(包括但不限于现有的oa办公系统、资金管理系统、人事工资管理系统、合同管理系统、档案管理系统、销售管理系统、仓库管理系统等及今后建立并使用的信息系统)中的处理记录。乙方有义务保护好其在各信息系统中使用的用户密码,如有密码泄露等原因而致使他人以乙方身份在系统中处理相关事务的,则其责任仍由乙方自行承担。

3.4乙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忠于甲方公司,维护甲方利益,始终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私自收受客户、业务单位或结算人员的钱财礼品,不得发生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若被查实存在私自收受客户单位钱财礼品等而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无论金额大小,乙方的月度绩效工资、年终奖、分红均予取消,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同时,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关系。

四、工资组成和发放。

4.1工资的组成。

(1)员工月薪是指公司按员工出勤情况和月度考核情况,每月支付给员工的薪酬。对于年薪基数小于人民币5万元的员工,其月薪为年薪基数的90%/12;对于年薪基数大于人民币5万元(含)的员工,其月薪为年薪基数的70%/12;公司另有规定的,月薪按另行约定的比例执行;销售系列(含招商)的员工,月薪按照底薪加提成的方式发放。

(2)员工月薪由月度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构成,基本工资为月薪的70%,绩效工资为月薪的30%。基本工资根据员工考勤情况支付,绩效工资根据员工月度考核情况支付(员工月度考核表未经公司相关流程批准的其考核结果视为无效,不发放该考核月的绩效工资)。(3)年终奖指员工年度考核合格,公司按年终奖基数,结合员工年度考核情况(员工年度考核表未经公司相关流程批准的其考核结果视为无效,不得享受年终奖),在年底一次性支付给员工的奖金。对于年薪基数小于人民币5万元的员工,年终奖基数为年薪基数的10%。对于年薪基数大于人民币5万元(含)的员工,年终奖基数为年薪基数的30%;公司另有规定的,其年终奖基数按另行约定的比例执行。

(4)员工年度内薪资调整的,计算年终奖时年薪基数按全年薪资加权平均计算。

4.2工资的发放。

(1)员工每月的工资在次月20日发放,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结束的第一个工作日。员工的年终奖在年终总结后一次性发放。

(2)员工全年考核分低于90分,或有两个以上月度考核分低于80分,不能获得年终奖。考核年度中途离职员工(包括辞退、辞职的),不享受年终奖。

5.1除《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以外,乙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1)在应聘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材料是虚假的;(2)未经甲方同意或认可,在职期间自营或在其他与甲方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单位从事第二职业的;(3)甲方因经营管理需要合理调整乙方职位、岗位、工作地点时,乙方不服从甲方工作调动或安排的。甲方根据上述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向乙方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5.2《劳动合同》终止的,甲方不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5.3乙方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主动提出辞职,均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保证积极配合移交工作及移交因乙方职务而持有或保管的财物(包括但不限于任书面或电子或其他任何载体形式的文件资料、设备设施、钥匙、公司印章、备用金等),在得到甲方确认后正式办理离职结算手续;若工作移交不完整而离职的,甲方有权不予发放剩余未结算的所有工资,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且未结算部分工资不足偿付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六、违约责任。

6.1乙方应在劳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满后继续履行保密义务。乙方若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相当于乙方在甲方一年的工资收入(按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平均年薪,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甲方均有权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若乙方泄密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且前述违约金不足偿付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继续赔偿。6.2除《劳动合同》第十九条约定的情形外,乙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乙方当年半年的工资收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应当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甲方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1)甲方招收录用乙方所支付的费用;(2)甲方为其支付的驾驶培训、专业培训等费用;(3)甲方出资配备的相关设备及各种用具器材等;(4)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5)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仲裁费用。七、免责申明乙方自与甲方签订劳动之日起,即承诺与原单位已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续签,今后若有劳动纠纷,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与甲方无关。

八、处罚与赔偿。

8.1甲方根据公司奖惩制度的规定,可予以乙方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降职、降级、辞退等形式的处罚。8.2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应当根据造成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九、甲方有关的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乙方已经充分了解本合同的所有内容并自愿遵守甲方有关的规章制度。

十、本补充协议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与《劳动合同》同时生效。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昆明市劳动合同协议篇十五

法定代表人:

乙方:求职者。

乙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其权利义务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企业依法制定的。

规章制度。

集体合同,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一致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共同信守合同所列各条款,并确认合同为解决争议时的依据。

第一章合同的类型与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合同类型为(_______________)。

a.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个月,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继续履行的,合同自动顺延_____年,达到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的,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双方如需重新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在合同到期前的三十天内订定。

b.无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的终止情形出现时即行终止。

c.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第二条若乙方开始工作时间与约定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到岗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章试用期。

第三条甲乙双方约定试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个月,试用期工资为:__________。

第四条录用条件为:

1.学历文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身体状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作技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团队精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第五条甲方聘用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工作,详见“职责描述”;。

第六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乙方应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

岗位职责。

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八条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依据乙方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需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及其工作报酬的,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但以下情况除外:

c.乙方因技能、身体等因素达不到生产服务、工作质量、产量等指标,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

第九条乙方所在岗位执行下述工时制度(_______________)。

a.标准工时制。

b.不定时工时制。

c.综合计算工时制。

第十条甲方在下列节日安排职工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日及婚假、丧假、产假等。

第十一条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加点的,乙方应服从甲方统一安排;甲方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报酬,以保证乙方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乙方加班须征得甲方确认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

第五章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

第十三条乙方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四条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将制定、变更的规章制度及时进行或者告知员工,乙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五条乙方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十六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按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对乙方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通知解除本合同。

第六章劳动报酬。

第十七条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劳动后,有权获得相应得劳动报酬,乙方所在岗位执行下述工资计发形式(__________)。

a.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基本工资(若非特别说明,均为税前应发工资)为:__________,岗位工资为__________元,效益工资部份随用工单位效益情况及薪酬计发标准进行调整。其中加班加点计发工资基数为__________元/小时,事假扣除标准为__________元/小时,病假扣除标准为__________元/小时。

b.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______,计件单价为__________。

c.其他工资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甲方于每月_______日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

第十九条甲方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第二十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劳动报酬。

第七章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甲方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购买下述社会保险(__________),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并由甲方在工资发放时代扣代缴。。

a.城镇社会保险。

b.小城镇社会保险。

c.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d.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第八章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五条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对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操作流程与安全制度。

第二十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严格按要求穿戴劳防用品。

第二十七条甲方对乙方进行职业技术、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等必要的教育与培训,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第九章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八条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

第三十条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用人标准或录用条件的,甲方提前三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第三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辞退乙方:

a.因乙方未能在30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至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

b.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

c.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

d.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5000元(含)以上重大损害的。

e.乙方是驾驶员的,因其自身原因,其营运服务的证、照被吊扣或失效15天(含)以上的或因乙方发生同等以上(含同等)行车(客尚)死亡事故或次责以上(含次责)特大行车(客伤)事故或物损三万元以上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f.乙方系特种作业人员的,因其自身原因违章作业或造成物损5千元以上事故的,除给予经济处罚或处分外,甲方还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g.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达损失5000元以上的,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h.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

i.乙方向甲方辞职或者经协商被甲方解除聘用的。

j.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

k.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辞退乙方,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a.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b.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并拒不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劳动管理的。

c.甲方因兼并、分立、合资、转(改)制、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防治污染搬迁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乙方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d.甲方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e.依据合同第二十九条规定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a.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以上向甲方提出辞职。

b.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足额及时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c.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

d.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提供相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e.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f.甲方强令冒险作业、违章指挥强迫乙方劳动的。

g.乙方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辞职。

第三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合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a.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b.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c.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d.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e.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f.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自行终止:

a.合同期满且双方不能就相同劳动条件的续签达成一致的。

b.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如已确认乙方完成了某一项工作任务的。

c.甲方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d.乙方享受基本养老待遇、退休、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死亡的。

e.乙方暂时无法履行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国家安全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乙方因脱产学习与进修、执行有关部门的公益性任务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超过15天的。

f.乙方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g.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乙方有合同第三十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三十一条约定的,合同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

第三十七条乙方未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辞职或有其他擅自离职情形的,将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后支付乙方的当月工资。

第三十八条除按合同三十一规定解除合同之外的,凡属劳动合同法规定应给予经济补偿金的,甲方应按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乙方。

第三十九条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项,或者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依照法律法规约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奖金及津贴、补贴等(包括并不限于此)中做相应的扣除,但该扣除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

第四十条乙方在合同期间接受甲方提供的出资专项技术培训,约定为甲方的服务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乙方若违反本条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偿付甲方培训费用__________元人民币,对已履行部份服务期的,按照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偿付。

第四十一条双方可另行签订《培训/教育协议》,约定具体服务期、赔偿标准并执行。

第四十二条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a.技术信息。技术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等。

b.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源、劳动报酬、进货渠道、产销政策、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

c.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协议约定对外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

第四十三条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竞业限制的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域为____________________。在竞业限制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______________,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若乙方违反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元人民币。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受的实际损失的,甲方保留向乙方追偿实际损失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甲、乙双方因合同而发生争议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甲方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岗位职责、培训协议、保密协议、安全准则等)均属合同的主要附件,其效力与合同条款同等。

第四十六条合同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因法律、法规的变更而不一致的,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七条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从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四十八条合同生效前双方签订的任何《劳动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其自动失效,其他之前签订的相关协议文本(包括但不限于《保密协议》、《培训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与合同不一致的,以合同为准。

第四十九条乙方同意,在其处于联系障碍状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病住院、丧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时,委托合同首部的“紧急状态联系人”作为乙方的受委托人,该受委托人享有接受和解与调解,代领、签收相关文书的权限。

第五十条甲、乙双方另行约定条款。

第五十一条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

昆明市劳动合同协议篇十六

圆通寺是昆明市最早的佛寺,至今已有1200多年的历史。唐朝中叶,南诏王异牟寻时代(8世纪中叶)创建,初名补陀罗寺。

元朝大德五年(13),云南行中书省左丞阿昔思倡建圆通寺,元朝皇帝“赐玺书嘉”,扩建工程历时,直到元延v六年(13)才告完成,先后由佛日、圆照任住持。元朝的圆通寺规模宏伟,香火兴盛,据《景泰云南图经》卷一李源道《创修圆通寺碑记》记载:圆通寺“常住有田,汤沐有室,卉木篁竹,果林蔬圃,前后映带。”

明朝时,圆通寺得到扩建,香客游人更盛,寺后的潮音洞、咒蚊台都有历史记载,山顶又新建接引殿。清朝时也得到多次重修。增建寺前的八角亭和四周水榭回廊,开辟了圆通胜境、胜境坊、前门以及采芝径,形成园林、景色和宗教寺庙融为一体的佛教圣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由于连年战乱,殿堂残废,十分凄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开辟了圆通山公园,山上林木繁茂,百花争艳,是人们登高赏景的胜地。1983年,圆通寺被国务院确定为汉族地区全国重点寺院,交给云南省佛教界管理使用。现为云南省佛教协会所在地。

现圆通寺位于昆明市东北隅,前临圆通衔,后接圆通山,寺由圆通胜境坊、八角亭、圆通宝殿、铜佛殿、水榭曲廊等建筑组成。

进入圆通寺山门,两侧古柏参天,绿荫蔽地,如走入清静幽雅的山林。路中间立着一座牌坊,建于清康熙初年,额题“圆通胜境”四个大字。入胜境,庭院深深,绿水清澈,水池缘绕到螺峰山麓,经石楼过八角亭,就可到达寺内的主殿――圆通宝殿,大殿就建在池中,与周围建筑形成一独特的池塘院落,被称为“水树神殿”。

圆通宝殿又称大雄宝殿,始建于元朝,后代虽多次修缮,但仍保持元朝的结构和风格,气势雄伟,富丽堂皇。殿中供奉着释迦牟尼、阿弥陀佛和药师佛,这三尊佛像均为元代塑像,十分珍贵。四壁塑有五百罗汉像,各呈奇姿,这些塑像比例得当,线条流畅。大雄宝殿内还有一对明朝石柱,高达10米,各盘一条青、黄两龙,张牙舞爪,相向欲斗,十分生动。

1985年至1986年,圆通寺新建了铜佛殿,安放1982年泰国佛教界赠送的释迎牟尼佛铜像。铜佛殿为钢筋混凝土仿古建筑,并融合汉族和傣族的建筑风格,为整个庙宇增辉添色。

大雄宝殿后是圆通山绝壁峭拔,名“袖霞屏”,上有后人摹刻的`唐吴道子观音碑刻,清人所创的张三丰造像碑,还有清末民国初年一些文人和书法家的泐石等,构成一石刻艺术宝库,成为圆通山一景。

今日的圆通寺修聋一新,美丽如画,成为昆明的佛教圣地和游览胜地。正如元位,《宿圆通寺》诗所赞:

一径入圆通,林深景不同。

树归朝去鸟,棉落晚来风。

2月3日云南丽江和迪庆交界地区发生强烈地震后,中国佛协会长赵朴初极为关注,指示中国佛协率先向灾区捐款ll万元,并号召全国各地佛教徒发扬无缘大慈、同体大悲精神,喜舍利他。捐款赈灾。

各地佛教徒立即响应,踊跃捐款,特别是福建、上海、广西、河南、浙江等省、市和自治区的佛教协会、寺院和佛教徒捐款最为踊跃。截止到193月18日,中国佛协云南分会已收到全国各地各级佛协、寺院和佛教信徒捐款逾113万,并将于组织跟踪小组深入地震灾区检查捐款使用情况。

受灾群众称,全国佛教界的捐款,体现了佛教“庄严国土,利乐有情”的慈悲心情,对赵朴初会长、中国佛协和全国佛教界给予灾区人民的关心和支持表示感谢。

昆明市劳动合同协议篇十七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医院项目部(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劳动人才公司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及四分公司和项目部实际情况和特点,甲方将分部分项土建包清工工程委托乙方施工,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在原招标等有关文件基础上,签订以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工作范围和内容。

1.___________医院医技楼工程中砼分部工程及承包范围外零星用工如行政用工等。

2.按省九四预算定额砼工程中所有内容及施工人员现场技术,安全质量交底中明确的作业内容。

3.搞好落手清工作,如泵管支撑架清理堆放,砼拌和机及水泥桶清理等。每天必须经甲方施工员签字认可,否则月终不予结帐。

二、承包单价和结算方式。

1.按泵送15.0元/m,非泵送20.0元/m(此价格为优质工程价)。点清工技工按5元/小时,普工按3元/小时(包括夜班、节假日)。单价包括人工费、超高费、住宿费、进退场车旅费、劳动保护费(安全帽、手套、工作服、绝缘鞋)、小型工具(手拉车、水管、木蟹、括尺、铁锹、抹刀)、小型设备(振动机、振动棒、平板振动器)、泵管支撑搭拆、泵管清洗堆放、砼机械设备清洗,余料利用。五证(暂住证、计生证、就业证、特殊工种作业证、上岗证)的管理费与手续费用、砼施工缝的清理、凿毛、钢筋表面清理,砼的养护不少于七天(包括麻袋铺面)、墙、柱立面不得脱水及采取相应措施(塑料薄膜保护),以及个人调节税等。

2.每月25日按施工员认可工程量,交核算员复核结帐,待各有关部门审核后,下月10日前支付工作量的80%,余款20%到年底时(农历)再支付10%,剩余10%作为安全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工验收后,各有关部门结帐付清尾款。

三、劳务人员工资发放办法。

乙方每月须编制一份有关劳务人工费发配方法,特别是年终劳务费用分配细则(须落实到个人)在每次结帐后付款前交甲方财务人员。

四、乙方须编制每月用料计划提前一个月报甲方有关人员审核后,共同制定供料计划合理安排材料进场时间。严格按施工有关部门制定的材料损耗表控制节超,并采取相应奖罚措施。

五、双方职责。

(一)甲方职责。

1.全面负责现场施工的月、季生产计划和劳动计划的编制,安排协调工作,保证该任务能连续、合理均衡的施工。

2.负责现场施工技术问题的指导和质量监督,及时用书面形式传达作业指导书、安全交底书、施工图纸等技术有关资料。

3.负责向乙方提供离开作业面40米内,水平或垂直距离的水电源(随机电箱或水龙头),并保障作业班组施工道路通畅和垂直运输设施要求。

4.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保障作业班组施工现场安全设施齐全和机械设备安全的要求,并根据作业班组申请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文明施工所需的一切设施。

5.应负责及时办理应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赔偿费用手续和因乙方原因造成损失的处罚手续。

6.负责对乙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质量、进度完成情况和综合管理情况的检查与考核工作,并有权随时对乙方管理资料进行审查。

7.负责向乙方提供住宿及用膳设施的条件,并进行有偿管理与服务。每月房租费120元/间,水电费按每月50元/间计。

8.负责组织乙方参加四分公司党政工团组织的双文明竞赛等各项活动。

9.甲方有权勒令违法、违章经教育无效的乙方作业人员在24小时内离开本项目部。

10.甲方必须向乙方办理机具使用转交手续。

(二)乙方职责。

1.乙方应严格信守合同、招标文件及询标记录中乙方承诺的各项管理目标(质量、安全、施工计划、综合管理等)。

2.负责作业人员的政治思想、技术培训、职业道德、教育工作。

3.按照合同精神及时向甲方书面申报劳务结算书和各项考核报表。

4.负责对甲方提供的机械、机具、工具的保养、养护、维修工作,严格按甲方要求实行限额领料。

5.负责对进场施工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三级教育和考核工作,并应将该工作的书面资料及时报送四分公司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科。

6.乙方应委派代表人驻点现场,负责管理劳务作业人员,并协调和检查、考核各劳务作业班组的各项工作和完成情况并按时参加项目部的月计划会议和工作协调会议。

7.方必须正确及时办理务工作业人员的暂住证、计生证、就业证、特殊工种作业证、上岗证、务工合同手续,并随时接受上级机关、地方政府部门、甲方的检查,且应对不符合要求的迅速整改。否则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8.乙方作业人员在本项目部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制度和四分公司及项目部下达的各项管理规定。

9.乙方劳务作业班组应建立“二长六大员”管理机制,且在作业班组中从事该工种工作时间一年以上的技术骨干总人数达60%以上。

10.按要求配置个人劳动保护设施。

六、质量安全管理。

1.适用的标准、规范为gbj301—88、施工图、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监理程序、公司质保手册,安全管理执行国家安全操作规范且双方应执行公司质量安全奖罚条例。

2.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并服从四级质量安全检查管理程序(自检、企业检、监理检、地方质检)。

3.质量目标为分项工程质量等级必须达到合格(80分以上),且分项工程质量优良率90%以上,分项工程质量如达不到80分时乙方必须无条件进行返工,所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40%,甲方不得组织下道工序施工。砼浇捣时必须认真细致,杜绝露震,也不得超振,确保砼外光内实。砼表面进行二次压光,控制砼楼面的厚度、平整度。杜绝蜂窝、露筋现象,及时对柱插筋表面,下层校验的余浆清理。砼养护不小于7天。

4.安全目标为杜绝重伤事故,轻伤事故频率小于千分之一,如发生安全事故直接经济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5.标化管理目标为省级标化达标工地。

七、考核与奖罚。

使本工程达到安全、优质、快速、高效之目标,双方商定以下奖罚条款:

1.工期奖罚:如乙方达到经双方确认的计划书工期要求不奖不罚,如提前一天甲方奖励乙方200元/天,如乙方责任滞后一天,甲方处罚乙方400元/天(提前或延误期应叠加计算奖罚金),如乙方责任未实现项目部协调会议精神之要求,甲方处罚乙方200元/次。

昆明市劳动合同协议篇十八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云南中茂(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中茂(集团)有限公司成本合约部预算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双方之间劳动法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协议:

(一)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本协议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影响协议效力的情形,双方均应自觉遵守和履行,不得以各种理由要求确认无效或者撤销或者变更。双方之间不存在本协议书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也不存在本协议书以外的其他任何未结款项。

(二)甲、乙双方于 20xx年 06 月30 日起终止劳动关系。 甲乙双方之间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再无任何(包括但不限于)劳动纠纷在内的所有涉法纠纷。

(三) 经双方核对无误,甲方在本协议签字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含税)人民币壹万伍仟柒佰叁拾玖圆伍角整(包含但不限于乙方服务期间所应享有的各项合法所得及费用:保密费、加班费、离职补偿费、带薪年休假补偿、社会保险费等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等以及相关全部经济补偿等费用)。

(四) 乙方自愿放弃其他请求,且不再就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缴交及各种社保待遇、经济补偿、赔偿金及其它涉及劳动争议事项向有关部门投诉、提出仲裁申请或提起诉讼。甲乙双方在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后无任何纠葛,乙方承诺并放弃任何可能存在的权利和权益。

(五) 乙方不得向除甲、乙双方外任何个人或单位泄露任职期间接触到的本公司全部相关信息及本协议的内容。乙方若违约则无条件承诺:在甲方书面提出赔偿要求后一个自然月内返还本协议中乙方所得及赔偿甲方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昆明市劳动合同协议篇十九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对年月日至年月日的合同作以下变更: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仍按原约定继续履行。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乙方确认于年月日收到本协议文本。

签名:

年月日

昆明市劳动合同协议篇二十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为期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因甲方拖欠乙方工资的原因,乙方要求提前解除与甲方的劳动合同。

经双方协商,劳动合同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也随之终止。

第二条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合同的提前解除,甲方需要在乙方妥善办理完毕工作移交手续后支付乙方包括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其它福利待遇共计____元人民币。乙方自愿放弃除本协议之外的其他诉求。

第三条甲、乙双方在此确认。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已依法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甲方依法履行了义务,包括乙方应享有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

第四条乙方妥善办理完毕工作移交手续后,甲方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第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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