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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治安安全管理制度篇一
一、旅客住宿时必须登记,登记时须认真查验居民身份证,并按住宿登记表要求项目如实填写。
二、旅客住宿登记表按月装订,定期报送辖区派出所备存。
三、店内必须设置行李物品寄存室、保险柜,并在登记时提醒客人寄存贵重物品(现金、手机),对旅客遗留物品应妥善保管、并设法归还。
四、店内必须设立门卫,对进出旅店的人员要查验证件,如有会客人员,时间应在晚上12点之前。
五、实行24小时值班,每二十四小时必须定时不定时查房,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并随时提醒旅客出门时锁好房门。
六、对店内服务人员严格要求,不得随便乱查旅客物品,除打扫卫生以外,不得的私自进旅客房间。
七、接待境外旅客,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八、对夜间离店旅客,一般应查验车票、证件、防止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立即溜走。
九、严禁在宾馆、旅店业等公共场所卖淫嫖娼、赌博、进行封建迷信活动、吸食毒品、传播淫秽物品等社会丑恶现象。
十、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及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报告派出所,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不得知情不报或纵容、隐瞒、包庇。
十一、公安人员例行检查时必须出示证件,经营者应全力配合,发现有不妥,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
宾馆旅店业信息系统前台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确保旅馆信息系统的稳定正常运行,根据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各宾馆、招待所严格遵照执行。
一、全市所有营业性旅馆均应纳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二、旅馆应配置联网微机,专用软件,单独入网,所有设备属专用设备,不得挪作它用。
三、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前台登记应由旅馆专人负责,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治安业务培训和计算机登记操作培训合格后方能到前台上机工作。
四、旅馆前台服务人员是系统运行情况的具体责任人,在接待旅客住宿时,必须认真查验旅馆有效证件,做到逐人验证,确保人证相符。
五、旅馆前台服务人员要将所有入住的旅客信息认真登记,并全部输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每天按要求的旅客信息及时传输至公安局信息中心,不得延误。
六、旅馆法人是旅馆前台联网运行情况的总负责人,应每日检查旅馆前台系统的登记输入和数据传送情况,坚决杜绝漏输、错输,不上报等情况发生。
七、旅馆应落实专人负责前台微机系统的维护,对系统出现的故障应立即予以修复,保证设备处于正常良好的运行状态,对于专用软件问题不能修复的,向辖区公妄机关报告。
八、旅馆前台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使用电脑,同时保证通信线路畅通,用电安全,禁止故意损坏设备,禁止删除登记的旅馆信息和程序旅客信息须保留30天备查,不得自行删除,旅馆前台服务人员禁止向系统输入非旅客信息,试验数据和可能导致系统中误报警,假报警的信息,禁止输入可能危害或者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信息。
九、对于未按以上管理制度执行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十、公安机关进行检查时,旅馆从业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
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
一、安全责任制度:旅馆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本单位员工切实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旅馆业治安管理各项制度,教育员工提高警惕,遵纪守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二、验证登记制度,对住宿舍旅客要严格检验其有效身份证件,做到人证相符,登记内容齐全准确,不漏登、错登旅客入住,登记率达100%,坚决执行公安机关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其他证件一律不得登记入住。
三、信息系统前台管理制度
l、即时验证,录入系统5分钟之内上传。
2、对没有身份证件的客人到辖区派出所出具准许入住单。、
3、对装有系统的计算机要有专人操作,其他人不得作为其他用途。
4、如系统出现故障应到邻近旅馆准确无误上传信息。
5、当班前台值班人员应尽职尽责绝对不能对入住的旅客信息漏传、错传,如发现问题有前台当班人员负全部责任。
旅店业会客登记制度
一、旅店业前台接待和值班人员负责来访宾客接待,登记工作并建立来宾登记薄。
二、来访宾客须说明被访客人的姓名、房号,如有不符不得获准入内。
三、有来访宾客,前台接待人员应立即电话通知被访人,确认无误后方可登记执行。未经过被访客人的许可,一律不得让来访者进入楼层或进入客房你内等候。
四、来访客人需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详细登记来访时间、姓名、年龄、性别、来访单位和事由。
五、前台接待员必须认真核对访客填写的会客登记事项,核对无误后,指引访客进入会客楼层。
六、楼层服务员要随时关注来访客人的时间和动向,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旅店业保安人员,情况严重的及时报告辖区派出所。
七、会客结束后,前台服务员应在会客登记单上详细标注访客离房时间,并留意访客所携带物品,防止酒店物品丢失。
八、来访宾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腐蚀物品,管制刀具,违禁品及枪械等危险品进入。
九、访客不得利用会客名义提供有偿服务或进行违法活动,访客在会客期间有污染公共环境、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及刑事责任。
十、访客必须在24:00前离开客房,如需留宿,需到前台办理入住手续。
十一、会客登记薄作为会客登记凭证及客人资料有前台接待员定期编号装订并保存两年被查。
旅馆治安安全管理制度篇二
旅店业卫生管理制度
1. 旅店业经营单位必须“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大堂显眼处。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期三个月未复核,“原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 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
3. 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设施及用品用具必须符合gb9662-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4. 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及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
5. 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6. 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二次供水水池应有卫生防护措施,蓄水池内壁材料应符合卫生要求,蓄水池应定期进行消毒,一年不少于二次。
7. 凡空调装置的旅业必须由新风供给,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卫生间应有有效的自然通风管井或独立机械排气装置。
8. 必须设有专用布草间和专用杂物间,布草间内应设有带门专用布草柜,布草应分类存放。
9. 公共用具必须设有专用洗消间和洗消设施,并有明显标志。公用杯具、毛浴盆、脸盆、拖鞋没客用后必须严格按照一洗二过三消毒的程序进行洗消,并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10. 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必须一客一换一消毒,常住旅客的卧具一周一换,平时见脏即换。
11. 客房内没有卫生间的旅业,应设公共浴室,客房内每个床位要配备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
12. 客房内供客人用的各类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规定。
旅馆治安安全管理制度篇三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5-11-27 【生效日期】1985-11-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四川省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
(1985年11月27日四川省公安厅)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旅客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第 第二第 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公寓、车马店、浴室、茶社、货栈和一切对外营业的执行所等,除政府另有规定的外,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第三条 经营旅店业,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向当地县级公安机关申报,发给治安管理登记证,再向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能营业。开业后,因故歇业、转业、变更登记项目,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同时,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 第四条 旅店业应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按规定缴纳公安管理费,承担保障旅客人身财物安全的协助公安机关查控违法犯罪的责任。要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治安保卫人员,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做好防特、防盗、防火和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五条 第五条 旅店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房屋建筑和各种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规定;
(二)要建立住宿登记、财物保管、门卫值班、失物赔偿和治安情况报告等制度,工作人员有明确的岗位责任制。
(三)对旅客要凭证明登记住宿。对侨胞、港、澳、台同胞和外宾,凭护照、入境证登记后,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对已住宿三个月以上的旅客,按暂住人口的规定管理。
(四)要设置保管室专人保管旅客的行李和贵重物品。军政人员的枪支弹药,应交当地军、警机关保管。
(五)对旅客遗忘带走的物品,要进行登记和揭示招领,六个月后无人认领的,同随同清册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六)要教育职工遵章守法,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不得私自留宿客人,不得知情不报、纵容违法犯罪。
第六条 第六条 旅店业职工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行任务。发现犯罪分子、可疑人员、赃物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报告公安或工商部门。
第七条 第七条 住宿旅客要遵守治安管理的规定。严禁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违禁物品入店。不准奸宿、赌博。不准私自留客住宿,转让床位。不准寻衅闹事、打架斗殴。不许随意生火煮食和取暖。
第八条 第八条 对模范执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公安、工商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要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违反本办法的个人,要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行政拘留,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公布的《四川省旅店业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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