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劳动合同协议(优秀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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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劳动合同协议(优秀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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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除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和双方的协商一致原则。在编写合同之前,可以参考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标准合同范本。下列是小编整理的一些合同签署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供大家参考。

昆明市劳动合同协议篇一

签约须知。

一、甲乙双方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本劳动合同。

二、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乙方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三、甲乙双方需要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在本合同书第九项中写明。

四、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五、本合同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表述准确,不得涂改。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不得为乙方代保管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

现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昆明市劳动合同协议篇二

华亭寺位于昆明市西山华亭山上,不仅是云南省著名古刹,也被国务院确定为汉族地区佛教全国重点寺院。

西山是昆明最壮观俊秀的一座青山。唐代就称它“山势特秀,池水清淡”。清人文集中赞叹它“山借水色,水映山光,云鬟雾髻,烟鹭沙鸥,游泳浮沉,天然图画”(见薛绍濂《太华山诗纪序》)。西山上名胜古迹众多,除华亭寺外,还有太华寺、聂耳墓、三清阁和龙门等,加之山上森林无际,溪流潺潺,景色十分优美。

华亭寺宋代时是大理国鄯阐侯高智升的别墅。元朝延v七年(13),玄峰禅师在这里结茅修行,至治三年(1323年)。募款修建大殿,取名圆觉寺。玄峰又称元峰、铁锋或玄通,是雄辩法师的弟子,他住持圆觉寺期间,一面讲经弘法,一面扩建殿宇,并请来佛经,华亭寺成为昆明除筇竹寺以外的另一个佛教传播中心。

明朝景泰四年(1453年)重修,称“大圆觉寺”。清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由云贵总督王继文主持再次重修。1920年,虚云法师任这里的`住持,大兴土木,主持扩建,形成今天的格局和规模,改称“靖国云栖禅寺”,传说大殿上梁时有群鹤翔集,诧为华亭仙翮,又称华享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十分注意维修和保护华亭寺的建筑和文物。1983年确定为全国重点寺院,交佛教团体管理使用。僧人们以庙为家,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将寺庙修缮一新。1990年12月25日和26日,华亭寺隆重举行了方丈升座典礼,升起法师荣膺华亭寺方丈。

华亭寺殿宇巍峨,庭院宽敞,规模宏大。主要建筑有钟楼、天王殿、大雄宝殿、禅房、客堂等组成,布局严整。

钟楼共三层,二楼旧有楹联一副:“绕寺千章松苍竹翠,出门一笑海阔天空”。楼上悬巨钟一口,每日清晨,钟声响彻西山。

天王殿内供奉着弥勒、韦驮及四大天王塑像,殿中有明朝状元杨慎(1488一1559年)所写的一副楹联:

一水抱城西,烟霭有无,柱杖僧归苍茫外。

群峰朝阁下,雨晴浓淡,倚栏人在画图中。

过天王殿,是禅房、客堂组成的庭院。禅房庭院里,有玉兰、红梅以及雪狮、鹤顶、红玛瑙等名贵茶花,真正是禅房花木深。

客堂内有不少书画和楹联。如清代书画家钱沣的一联:

青山之高,绿水之深,岂必佛方开口笑;

徐行不困,稳地不跌,何障人自纵心游。

再如清末民初云南辛亥革命领导人李根源先生题写的对联清新优美:

梵唱数声烟寺晓,

渔歌一曲海天秋。

大雄宝殿内供有三尊三世佛像,两壁塑有五百罗汉像,各具神态,塑工精良。殿内香火缭绕,佛灯常明,气氛肃穆;是徒朝拜进香的主要场所。自华亭寺作为佛教活动场所开放以来,前来参观、朝拜的国内外来宾逐年增多,也促进了西山旅游业的发展。

昆明市劳动合同协议篇三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消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由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消防公益事业,参与消防公益活动,参加消防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消防职责。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对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进行督办;。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四)对消防产品的使用、维修进行监督管理;。

(五)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六)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重点加强建筑工地、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幼儿园、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公共交通设施、农资仓库、易燃易爆场所、宗教场所、公共娱乐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地下建筑等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二)落实乡(镇)和村庄消防规划,加强城乡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四)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消防工作;。

(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六)建立消防队伍;。

(七)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二)督促、指导辖区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建立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三)组织扑救辖区初起火灾,维护火灾现场秩序;。

(四)按照规定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职责。

第十一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一)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二)宣传防火、灭火和疏散逃生知识,提高群众消防自防自救能力;。

(三)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建立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

(五)协助开展火灾扑救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一)制定落实防火检查、巡查、培训、演练等消防安全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职责。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审查城乡规划时,应当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与。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城乡消防规划。

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城乡基础设施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对依法批准的城乡消防规划中确定的消防站等消防设施用地,应当予以控制预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或者占用。

村庄主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统一规划建设的村庄各类建筑应当符合防火间距要求。村庄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应当设置室外消火栓;给水管网或者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时,应当设置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

第十四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不得降低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当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监控中心联网,联网设施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拆除。

消防控制室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个班次的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十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强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应当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开展,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城市轨道列车、客运机动车、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和校车、单位自备班车应当配备灭火、逃生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前款所列交通工具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时,现场工作人员应当迅速引导、协助乘客疏散、逃生。

第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设施和广告设施应当采用不燃、难燃材料。轨道交通的站台层、站厅付费区和站厅非付费区、出入口通道的乘客疏散区内,严禁设置商铺或者临时摊点。

城市轨道交通、隧道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通风、排烟等消防设施,保持完好有效。应急通道、安全出口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第十九条已投入使用的多产权建筑物,共用消防设施在保修期内由施工单位、产品提供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可以按照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管理规定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多产权建筑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产权人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整改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单位对占用、堵塞、封闭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影响消防车登高作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劝阻、制止无效的,报告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物业服务单位变更时,变更双方应当就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是否完好进行查验、交接,并做好记录。

无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文件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和竣工验收相关资料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已经依法备案,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审核备案。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消防车通道,并确保畅通;。

(二)设置临时消防水源,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四)施工作业、电气工程和装置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二十四条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位置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和安全疏散示意图;。

(四)不得设置影响登高消防车扑救作业的障碍物;。

(五)不得在高层建筑内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倡导高层建筑的管理人、使用人配备缓降器、救生绳、救生袋、软梯、防毒面具、手电筒等救生设备和自救工具。

第二十五条地下公共建筑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低于六十摄氏度的液体作燃料,禁止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二十六条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二)明确疏散引导员,确保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组织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四)对厨房排油烟设施、集烟罩、灶具等设备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每月至少清洗一次。

第二十七条在下列场所内禁止吸烟、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

(一)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二)存放可燃物品的仓库区、堆场;。

(三)销售可燃物品的商场;。

(四)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其他场所。

第二十八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应当按照国家消防安全技术标准,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设置疏散、灭火和报警等消防设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使用民宅从事生产加工和餐饮、住宿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做好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九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的合格证明,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实施见证取样检验,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现场抽样判定;不能现场判定的,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三十条从事消防设施检测、安全监测、技术咨询、安全培训、安全评估、火灾损失核定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质、资格,对所提供的消防技术服务质量负责,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发布下列信息:

(一)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二)存在火灾隐患的;。

(五)火灾事故及调查处理情况;。

(六)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情况。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情况通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并按规定纳入建筑市场诚信平台。

第四章组织保障。

第三十二条下列地方应当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

(二)国家和省级重点镇;。

(三)建成区面积超过五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五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

其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建立消防队伍。

第三十三条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站建设标准,落实固定用房、消防经费、车辆和器材装备。

第三十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政府或者公安派出所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的消防队伍,由公安派出所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参照公安消防队的有关规定建立执勤、训练、工作、生活制度,保证执勤训练、灭火救援和其他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六条因执勤训练、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等工作受伤、致残、死亡人员的医疗、抚恤等待遇,专职消防人员按照工伤保险等规定执行,其他消防人员参照专职消防人员的规定执行;符合追认烈士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灭火救援。

第三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储备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根据国家标准和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配备和改善灭火救援装备。

第三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灾害事故特点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演练,提高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第三十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灭火行动、通讯联络、疏散引导、安全防护救护等组织分工;。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发生火灾时,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实施自救。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发生火灾,事故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疏散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并采取措施,防止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第四十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接到火灾或者其他灾害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扑救火灾,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

公安派出所接到火灾或者其他灾害事故报警,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并先行组织群众扑救初起火灾或者实施救援。

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过程中,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指挥、调动消防队伍。

第四十一条根据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有关数据、资料。

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等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应当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四十二条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制定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大危险源灭火救援预案,熟悉其交通、道路、水源、重点部位等情况,定期开展演练,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三条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要求保护现场,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清理和移动火灾现场物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应当及时、客观、公正、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四十四条单位的消防队伍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六章宣传教育。

第四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建立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每年11月为本市消防安全月,11月9日为消防日。

第四十六条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和职业培训内容,督促学校和各类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科技、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和消防法律、法规纳入科学普及和普法教育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播媒体应当积极开设消防宣传教育栏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

第四十七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特点,开展火灾预防、用火用电知识和火场自救、逃生常识教育,每学年至少组织师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第四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职工消防安全教育。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宣传相关消防安全知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半年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每年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的人员要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物业服务单位、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公众聚集场所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户外广告、电子显示屏、宣传手册等形式,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每年组织一次村(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指导村(居)民家庭配备必要的灭火、逃生自救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消防安全评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备案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个人有前款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在工程建设中擅自变更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正,对责任人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变更已经依法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正,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设置影响登高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或者在高层、地下建筑内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行为的,处以500元罚款。

高层建筑的管理人、使用人维修消防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罚款。

第五十七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培训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或者超范围执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国家及省的法律、法规对铁路、民航、林业、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等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劳动合同协议篇四

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乙方: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乙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其权利义务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集体合同,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一致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共同信守合同所列各条款,并确认合同为解决争议时的依据。

一、合同的类型与期限。

(一)甲、乙双方选择合同类型为(_______________)。

1、固定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_个月,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继续履行的,合同自动顺延________年,达到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的,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双方如需重新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在合同到期前的三十天内订定。

2、无固定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的终止情形出现时即行终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约定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_个月,试用期工资为:__________。

二、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一)甲方聘用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工作。

(二)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应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三、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制。

(一)执行标准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_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_____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三)甲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及国家关于休息休假的相关规定,保障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四、劳动报酬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劳动后,有权获得相应得劳动报酬,乙方所在岗位执行下述工资计发形式(__________):

(一)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基本工资为:__________,岗位工资为__________元,效益工资部份随用工单位效益情况及薪酬计发标准进行调整。其中加班加点计发工资基数为__________元小时,事假扣除标准为__________元小时,病假扣除标准为__________元小时。

(二)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______,计件单价为__________。

(三)甲方于每月____日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

(四)甲方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劳动报酬。

五、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

(一)乙方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二)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将制定、变更的规章制度及时进行或者告知员工,乙方应严格遵守。

(三)乙方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四)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按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对乙方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通知解除本合同。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自行缴纳社会保险。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甲方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为乙方提供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对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操作流程与安全制度。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严格按要求穿戴劳防用品。

(三)甲方对乙方进行职业技术、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等必要的教育与培训,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

(三)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用人标准或录用条件的,甲方提前____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辞退乙方:

1、因乙方未能在30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至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

2、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

3、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________元(含)以上重大损害的。

5、乙方是驾驶员的,因其自身原因,其营运服务的证、照被吊扣或失效15天(含)以上的或因乙方发生同等以上(含同等)行车(客尚)死亡事故或次责以上(含次责)特大行车(客伤)事故或物损__________元以上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6、乙方系特种作业人员的,因其自身原因违章作业或造成物损___________元以上事故的,除给予经济处罚或处分外,甲方还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7、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达损失_____________元以上的,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8、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

9、向甲方辞职或者经协商被甲方解除聘用的。

10、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辞退乙方,但应提前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并拒不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劳动管理的。

3、甲方因兼并、分立、合资、转(改)制、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防治污染搬迁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乙方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甲方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以上向甲方提出辞职。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足额及时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

4、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提供相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5、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6、甲方强令冒险作业、违章指挥强迫乙方劳动的。

7、乙方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辞职。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合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________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________年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期满且双方不能就相同劳动条件的续签达成一致的。

2、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如已确认乙方完成了某一项工作任务的。

3、甲方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4、乙方享受基本养老待遇、退休、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死亡的。

5、乙方暂时无法履行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国家安全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乙方因脱产学习与进修、执行有关部门的公益性任务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超过15天的。

6、乙方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培训服务期与竞业限制。

(一)乙方在合同期间接受甲方提供的出资专项技术培训,约定为甲方的服务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若违反本条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偿付甲方培训费用__________元人民币,对已履行部份服务期的,按照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偿付。

(二)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1、技术信息。技术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等。

2、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源、劳动报酬、进货渠道、产销政策、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

3、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协议约定对外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和竞业禁止等。

十、其他。

(一)甲、乙双方因合同而发生争议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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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劳动合同协议篇五

昆明是一座资源丰富、山川秀美、民族风情浓郁的旅游城市。在这里,四季如春,花开花落,风景优美,这是世界上最享受的。春城的名声。优越的地理和气候条件也从远处吸引了西伯利亚红嘴鸥。每年冬天,人类海鸥的嬉闹与和谐共处都成为春城的一大景观。在昆明旅游,湖光山色,花花云绿,让人如痴如醉,流连忘返。

金马坊,碧奇广场,绿湖袁家谷,故居,昆明老街(共5个景点)。

金马比奇广场位于昆明市中心石三街和金碧路的交叉口。东边的广场叫金马山附近的金马广场,西边的广场叫笔架山附近的笔架广场,是昆明的象征。金马笔架坊始建于明代宣德,至今已有近4的历史。金马比奇广场的独特之处在于,在一定的时间内;金碧教会;奇迹。金马比奇广场是昆明的招牌。来昆明旅游的朋友一定要来看看。有很多摊位卖银饰和价格合理的茶。

翠湖位于市区五花山西麓,是市区的中心景点。它叫做因为它的八面绿水,四季竹子和春夏柳树。翠湖。翠湖——红嘴鸥元代以前,滇池水位很高,也属于城外的小湾,有很多稻田、菜园子、荷塘,所以叫蔡海子。湖里有许多种山茶花。

沿着翠湖走,就能到达袁家故居。翠湖是昆明市民休闲的首选。假期去翠湖游玩的人很多,邮轮是不错的选择。

昆明老街历史文化名城昆明是唯一保存完好的原始老街区,是昆明面积最大、清代和民国时期特色民居建筑和商铺数量最多的地区。它具有古老昆明的极高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和情感价值。同样,这里的一些旅游纪念品也得买,要注意议价。

云南省会昆明有2400多年的历史,是云南省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和交通的中心,也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和优秀旅游城市。

昆明位于云贵高原中部,市中心海拔1891米。滇池在南面,三面环山。属于低纬度高原山地季风气候。受西南印度洋暖湿气流影响,日照长,霜冻期短,年平均气温15度.气候温和,没有酷暑,冬天不冷,四季如春,天气宜人,非常有名春城。每年12月至次年3月,一群群红嘴鸥躲避北方水域的寒风,从远方飞来,定居昆明。

昆明总面积约15560平方公里,其中市区约98平方公里。总人口400万。该省有26个民族居住在昆明。

昆明也是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聚集地。昆明以其悠久的历史和独特的地质结构,留下了许多文物和景点。昆明是一个发展中的国际旅游城市。目前已形成以自然风光和民族风情为中心的多功能旅游度假区。

昆明是云南省的交通枢纽和通讯中心,也是中国面向东南亚的港口。昆明机场是中国五大国际机场之一,有6条通往仰光、曼谷和新加坡的国际航线,1条通往香港的支线航线,约40条通往中国主要城市的航线,7条省内航线。省内有昆明至成都、昆明至贵阳、昆明至河口、昆明至南宁12条铁路干线,广通至大理、昆玉铁路。昆明的道路四通八达,5000多公里的道路通往全省各地和邻近省份。

昆明市劳动合同协议篇六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乙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其权利义务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集体合同,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一致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共同信守合同所列各条款,并确认合同为解决争议时的依据。

(一)甲、乙双方选择合同类型为(_______________)

1、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个月,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继续履行的,合同自动顺延_____年,达到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的,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双方如需重新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在合同到期前的三十天内订定。

2、无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的终止情形出现时即行终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甲乙双方约定试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个月,试用期工资为:__________。

(一)甲方聘用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工作。

(二)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应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制。

(一)执行标准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_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_____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三)甲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及国家关于休息休假的相关规定,保障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劳动后,有权获得相应得劳动报酬,乙方所在岗位执行下述工资计发形式(__________):

(一)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基本工资为:__________,岗位工资为__________元,效益工资部份随用工单位效益情况及薪酬计发标准进行调整。其中加班加点计发工资基数为__________元/小时,事假扣除标准为__________元/小时,病假扣除标准为__________元/小时。

(二)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______,计件单价为__________。

(三)甲方于每月_______日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

(四)甲方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劳动报酬。

(一)乙方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二)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将制定、变更的规章制度及时进行或者告知员工,乙方应严格遵守。

(三)乙方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四)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按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对乙方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通知解除本合同。

(一)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自行缴纳社会保险。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甲方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为乙方提供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对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操作流程与安全制度。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严格按要求穿戴劳防用品。

(三)甲方对乙方进行职业技术、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等必要的教育与培训,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一)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

(三)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用人标准或录用条件的,甲方提前三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辞退乙方:

1、因乙方未能在30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至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

2、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

3、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________元(含)以上重大损害的。

5、乙方是驾驶员的,因其自身原因,其营运服务的证、照被吊扣或失效15天(含)以上的或因乙方发生同等以上(含同等)行车(客尚)死亡事故或次责以上(含次责)特大行车(客伤)事故或物损__________元以上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6、乙方系特种作业人员的,因其自身原因违章作业或造成物损___________元以上事故的,除给予经济处罚或处分外,甲方还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7、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达损失_____________元以上的,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8、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

9、向甲方辞职或者经协商被甲方解除聘用的。

10、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辞退乙方,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并拒不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劳动管理的。

3、甲方因兼并、分立、合资、转(改)制、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防治污染搬迁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乙方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甲方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以上向甲方提出辞职。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足额及时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

4、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提供相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5、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6、甲方强令冒险作业、违章指挥强迫乙方劳动的。

7、乙方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辞职。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合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期满且双方不能就相同劳动条件的续签达成一致的。

2、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如已确认乙方完成了某一项工作任务的。

3、甲方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4、乙方享受基本养老待遇、退休、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死亡的。

5、乙方暂时无法履行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国家安全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乙方因脱产学习与进修、执行有关部门的公益性任务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超过15天的。

6、乙方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乙方在合同期间接受甲方提供的出资专项技术培训,约定为甲方的服务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乙方若违反本条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偿付甲方培训费用__________元人民币,对已履行部份服务期的,按照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偿付。

(二)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1、技术信息。技术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等。

2、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源、劳动报酬、进货渠道、产销政策、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

3、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协议约定对外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和竞业禁止等。

(一)甲、乙双方因合同而发生争议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从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盖章):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昆明市劳动合同协议篇七

昆明市劳动合同【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而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工作制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乙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其权利义务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集体合同,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一致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共同信守合同所列各条款,并确认合同为解决争议时的依据。

一、合同的类型与期限

(一)甲、乙双方选择合同类型为(_______________)

1、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个月,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继续履行的,合同自动顺延_____年,达到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的,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双方如需重新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在合同到期前的三十天内订定。

2、无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的终止情形出现时即行终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甲乙双方约定试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个月,试用期工资为:____。

二、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一)甲方聘用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工作。

(二)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应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三、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制。

(一)执行标准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三)甲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及国家关于休息休假的相关规定,保障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四、劳动报酬

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劳动后,有权获得相应得劳动报酬,乙方所在岗位执行下述工资计发形式(__________):

(一)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基本工资为:__________,岗位工资为__________元,效益工资部份随用工单位效益情况及薪酬计发标准进行调整。其中加班加点计发工资基数为__________元/小时,事假扣除标准为__________元/小时,病假扣除标准为__________元/小时。

(二)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______,计件单价为__________。

(三)甲方于每月_______日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

(四)甲方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劳动报酬。

五、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

(一)乙方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二)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将制定、变更的规章制度及时进行或者告知员工,乙方应严格遵守。

(三)乙方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四)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按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对乙方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通知解除本合同。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自行缴纳社会保险。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甲方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为乙方提供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对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操作流程与安全制度。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严格按要求穿戴劳防用品。

(三)甲方对乙方进行职业技术、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等必要的教育与培训,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

(三)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用人标准或录用条件的,甲方提前三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辞退乙方:

1、因乙方未能在30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至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

2、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

3、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________元(含)以上重大损害的。

5、乙方是驾驶员的,因其自身原因,其营运服务的证、照被吊扣或失效15天(含)以上的或因乙方发生同等以上(含同等)行车(客尚)死亡事故或次责以上(含次责)特大行车(客伤)事故或物损__________元以上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6、乙方系特种作业人员的,因其自身原因违章作业或造成物损___________元以上事故的,除给予经济处罚或处分外,甲方还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7、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达损失_____________元以上的,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8、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

9、向甲方辞职或者经协商被甲方解除聘用的。

10、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辞退乙方,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并拒不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劳动管理的。

3、甲方因兼并、分立、合资、转(改)制、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防治污染搬迁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乙方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甲方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以上向甲方提出辞职。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足额及时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

4、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提供相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5、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6、甲方强令冒险作业、违章指挥强迫乙方劳动的。

7、乙方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辞职。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合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期满且双方不能就相同劳动条件的续签达成一致的'。

2、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如已确认乙方完成了某一项工作任务的。

3、甲方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4、乙方享受基本养老待遇、退休、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死亡的。

5、乙方暂时无法履行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国家安全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乙方因脱产学习与进修、执行有关部门的公益性任务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超过15天的。

6、乙方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培训服务期与竞业限制

(一)乙方在合同期间接受甲方提供的出资专项技术培训,约定为甲方的服务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乙方若违反本条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偿付甲方培训费用__________元人民币,对已履行部份服务期的,按照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偿付。

(二)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1、技术信息。技术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等。

2、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源、劳动报酬、进货渠道、产销政策、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

3、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协议约定对外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和竞业禁止等。

九、其他

(一)甲、乙双方因合同而发生争议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从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昆明市劳动合同协议篇八

1、甲方,指用人主体。填写用人单位全称。

2、乙方,指劳动者。填写劳动者姓名。

3、委托代理人,指受法定代表人委托(授予委托书)并代理其签约的人。

4、甲乙双方除签订本合同书外,可以签订其他专项协议书,作为本《劳动合同书》的附件。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姓名:_____。

性别: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或户口所在地住址: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所属街道办事处:_____。

本人现住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

联系电话: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_____。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并以--工作任务完成为终止合同的标志。

试用期______个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始,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终止。

(二)工作岗位和内容。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安排乙方担任______岗位工作。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工作_______岗位职责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_______岗位。乙方不适应本岗位工作或对本岗位工作不能胜任时,甲方有权决定对其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保证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七条:甲方按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达到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和专项职业健康监护体检。

(四)劳动报酬。

第九条:工资支付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实行工资制度(计件工资制、岗位工资制、岗位技能等级工资制)。甲方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其中工资标准为______元,试用期工资每月_____元。甲方每月__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加班工资;加点的,甲方应依法安本人小时工资标准150%支付加点工资。法定节日安排加班的,依法支付300%加班工资。

(五)保险福利。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必须依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后,甲方必须按照国家及我省规定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其他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及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纪律。

第十三条:甲方应当根据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需要,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得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乙方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对违反者,甲方有权进行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乙方应服从甲方在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指挥和管理,爱护甲方财产,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七)教育、培训、考核和民主管理。

第十五条:甲方应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企业管理、安全生产、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应当参与和接受。

第十六条: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要求参加技术业务培训,接受考核,达到标准。

第十七条:甲方应建立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为乙方提供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条件和机会,乙方享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十八条:乙方根据制度和规定以及本人表现,有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甲方应依法建立和实行这方面的制度。

1、甲方依法破产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时,本劳动合同终止;。

3、乙方经批准退休、退职时,本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一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二条:______方调出用人单位,自人事、工资关系开出之日起本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本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第二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乙方被劳动教养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劳动合同,当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_______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九)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时,可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时,终止劳动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劳动合同的继续。

第二十七条: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提出解除本劳动合同时,按国家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第二十八条: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凡有甲方出资培训和招录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费和招录费用。凡出资培训的,甲乙双方应签订(培训协议),(培训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九条:乙方违反甲方的规定,泄漏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须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特别重大的,影响特别严重的,乙方应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保留追究第三人的权利。

(十)劳动争议处理。

(十一)其他。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中乙方的各项待遇如低于本单位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按集体合同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劳动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本劳动合同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有关劳动管理的新规定相悖,双方均应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劳动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涂改或未经授权代签无效)。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甲方(盖章):_____乙方(签字):_____。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证机关(盖章):_____。

签证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昆明市劳动合同协议篇九

用人单位、毕业生、学校三方签订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算不算劳动合同?近日,文昌市人民法院对一宗医学院毕业生冯某与文昌市某医院的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对上述问题依法作出了裁判。

就业协议书可视为劳动合同

个人档案被扣,她起诉医院

冯某系吉林医药学院毕业生,20xx年4月24日冯某与文昌市某医院及吉林医药学院签订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同年7月12日,冯某与医院签订了《医学专业毕业生跟班学习协议书》,其中规定“冯某跟班期满并获得执业资格后,必须在医院连续服务5年以上”“跟班学习期间医院暂不负责冯某的社会养老保险等费用”。

双方签订协议书的当月,冯某进入医院工作。20xx年9月冯某参加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但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之后冯某离开医院。但医院以冯某未达5年服务年项为由,扣留了冯某的个人档案,也未给冯某购买社会养老保险等费用。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冯某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医学专业毕业生跟班学习协议书》为劳动合同;《协议》中的上述2条规定无效;判令解除合同,医院归还档案,并赔偿因此给冯某造成的财产损失。

医院辩称医疗行业是特殊行业,需要每位医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格,我国医疗规范要求医院提供培训机会,发放补助。冯某仅在医院进行培训学习,她没有医师资格,不可能与医院形成劳动关系,双方是培训关系。

她和医院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经审理后分析,医院与冯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本案裁判的关键。根据原、被告及吉林医药学院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原、被告签订的《医学专业毕业生跟班学习协议书》,以及冯某在医院的活动看,冯某在医院的管理下协助医师开展工作,虽然也参加各种培训,但主要目的是工作,同时由医院支付工资。因此,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医院以学习为主抗辩,缺乏证据。

由于冯某与医院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双方签订的《医学专业毕业生跟班学习协议书》从其性质和内容看属于劳动合同。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中关于服务年限的规定,并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是有效的。医院未给冯某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违反相关规定,冯某以此主张解除合同,理由充分,于法有据。

医院根据双方签订的《医学专业毕业生跟班学习协议书》而收取并保管冯某的个人档案资料,因该协议书的解除,医院应当将个人档案资料返还给冯某。冯某主张医院赔偿其财产损失,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失,该项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昆明市劳动合同协议篇十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为期*年的劳动合同,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1、自*年*月*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2、乙方工资结算至离职之日,支付时间为甲方正常发放工资时间。乙方奖金为元,差旅费、交通费、手机费等费用合计*元,以上费用均需扣除所得税,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元。(税前)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4、甲方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至*年*月*日止。

5、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6、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

7、乙方应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8、甲乙双方之间无任何竞业限制协议,合同解除后,乙方无需履行任何竞业限制义务。

9、本协议是解决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

此协议书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档案。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x年xx月xx日x年xx月xx日。

昆明市劳动合同协议篇十一

(甲方)聘用            (乙方)为业务经理,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

1、甲、乙双方同意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聘请为本公司;合同期限为年。

(二)双方同意本协议有效期的前个月为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

1、负责公司产品的宣传,执行公司区域营销计划的实施。

2、负责公司推销及相关业务的接洽与联系,同时将相关客户资料备案到负责人处。

3、收集、掌握并反馈竞争对手的营销策划,产品价格、市场动向等方面信息,公司经营决策提供参考。

4、跟踪并做好售后服务,及时妥善处理客户问题,收集并反馈客户对产品销售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期望,帮助本公司改善经营策略和服务水平。

5、服从甲方安排,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

三、薪酬制度。

推广期实行底薪+提成方式,非推广期只计提成方式。

2、非推广期薪酬:_________________完成推广期任务后,非推广期是接受订单日期,凡是客户下了订单并结清货款的,则有提成,提成按第1点计算。

3、每个季度总结每个业务员的业绩情况,并对业绩好的业务给予一定奖励。

4、甲方每月定期以现金形式支付乙方薪酬;甲方的薪酬发放日为每月15日。

四、工作时间及差旅费用。

1、工作时间:_________________。

1)每天10小时工作制(含中午)(8:_________________30~18:_________________30),乙方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甲方根据需要可以随时要求乙方回公司安排工作。原则上每周必须回公司参加周例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必需提前一天向公司负责人请假。

2)每月有三天休息,超出三天按每天基本工资费用扣除。事假必须提前一天向公司负责人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非推广期不需要出差的,则在公司正常上班,上班时间为9:_________________00~18:_________________00,负责与客户日常联络等工作。

2、差旅费用:_________________公司负责每个业务员推广费用,车费实销实报(需注明所到地方及出差成效),餐费按15元/餐。

五、双方约定。

1、乙方要遵守甲方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与工作安排。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和奖惩。

2、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开展业务工作创造相应的条件和支持,乙方不得以公司的名义从事任何与本职业务无关一切活动,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全部由本人自负。

3、乙在签订本合同前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本人家庭户口簿复印件交付公司存档。

1、甲方因签订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者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必须提前七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签订《附加协议书》。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泄露商业秘密,给公司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并经查实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乙方不能胜任工作,连续二个月未给公司带来任何业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甲方不按本协议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需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如通知时间不足的,应当按相差的天数,以解除或终止合同前一个月乙方的日平均工作为标准,支付赔偿金给对方。

七、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

昆明市劳动合同协议篇十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于年月日订立了《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劳动合同》),在此基础上,就《劳动合同》中未约定的有关劳动关系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一、工作考评的相关规定。

1.1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进行临时(三个月内)合理调整其工作职位、岗位、工作地点的决定。

1.2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工作实绩考评,并依据考评结果给予相应的职位和待遇;甲方可以依据考评决定是否对乙方进行晋升、加薪等的奖励和进行撤职、降级、降薪等的处分。

二、保密条款。

2.1下列内容属于甲方商业秘密范围,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1)乙方从甲方获知的已经或将要用于(包括尚未公开的)行业或业务中的技术信息与经营、管理信息;(2)甲方的业务模式、操作流程以及与业务、管理有关的合同、客户信息、文字资料、管理制度、表格、单证、工作标准、工作程序、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等业务相关资料;(3)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4)其他双方本着诚实、合理原则认为应当是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

2.2乙方的保密义务:(1)乙方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在其他与甲方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单位从事第二职业;(2)乙方保证在甲方工作期间使用任何知识均与前受聘单位无关,乙方承担甲方交付的任何工作或任务,均不会侵犯前受聘单位的商业秘密。(3)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与公司任何产品或服务有关的任何资料,包括已知的或尚未公开的有商业价值的资料;(4)乙方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甲方商业秘密;(5)乙方不得允许或者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6)乙方未经甲方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销毁、修改甲方的技术资料,包括电脑资料、档案、程序等有商业价值的资料,不得携带上述资料外出使用或保管。(7)乙方离职时,应当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资产,包括记载着甲方上述商业秘密的一切载体。

2.3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2.4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中已包含了保密费用。员工离职后承担的商业秘密保护义务,不以得到任何额外补偿为条件。

三、公司制度的执行。

3.1乙方承诺严格遵守公司已发布或今后将发布的所有规章制度,并严格按公司确定的标准、流程及权限操作执行,不越权或违反流程处理任何事项,乙方有超越权限或违反制度、流程行为的,须接受各项制度、流程配套考核办法的考核,甲方视其严重程度有权无条件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关系,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3.2本协议所指的制度流程的发布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发布,也可以是通过公司信息办公系统(oa办公系统)发布的,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类制度流程、法务类制度流程、资金类制度流程、资产类制度流程、行政类制度流程、人事类制度流程、其他业务性制度流程等。

3.3乙方是否越权或违反制度流程处理事项的依据除留有乙方签名的书面依据及其他证明是乙方所为的有效证据之外,还包括以乙方身份在甲方各信息系统(包括但不限于现有的oa办公系统、资金管理系统、人事工资管理系统、合同管理系统、档案管理系统、销售管理系统、仓库管理系统等及今后建立并使用的信息系统)中的处理记录。乙方有义务保护好其在各信息系统中使用的用户密码,如有密码泄露等原因而致使他人以乙方身份在系统中处理相关事务的,则其责任仍由乙方自行承担。

3.4乙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忠于甲方公司,维护甲方利益,始终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私自收受客户、业务单位或结算人员的钱财礼品,不得发生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若被查实存在私自收受客户单位钱财礼品等而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无论金额大小,乙方的月度绩效工资、年终奖、分红均予取消,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同时,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关系。

四、工资组成和发放。

4.1工资的组成。

(1)员工月薪是指公司按员工出勤情况和月度考核情况,每月支付给员工的薪酬。对于年薪基数小于人民币5万元的员工,其月薪为年薪基数的90%/12;对于年薪基数大于人民币5万元(含)的员工,其月薪为年薪基数的70%/12;公司另有规定的,月薪按另行约定的比例执行;销售系列(含招商)的员工,月薪按照底薪加提成的方式发放。

(2)员工月薪由月度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构成,基本工资为月薪的70%,绩效工资为月薪的30%。基本工资根据员工考勤情况支付,绩效工资根据员工月度考核情况支付(员工月度考核表未经公司相关流程批准的其考核结果视为无效,不发放该考核月的绩效工资)。(3)年终奖指员工年度考核合格,公司按年终奖基数,结合员工年度考核情况(员工年度考核表未经公司相关流程批准的其考核结果视为无效,不得享受年终奖),在年底一次性支付给员工的奖金。对于年薪基数小于人民币5万元的员工,年终奖基数为年薪基数的10%。对于年薪基数大于人民币5万元(含)的员工,年终奖基数为年薪基数的30%;公司另有规定的,其年终奖基数按另行约定的比例执行。

(4)员工年度内薪资调整的,计算年终奖时年薪基数按全年薪资加权平均计算。

4.2工资的发放。

(1)员工每月的工资在次月20日发放,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结束的第一个工作日。员工的年终奖在年终总结后一次性发放。

(2)员工全年考核分低于90分,或有两个以上月度考核分低于80分,不能获得年终奖。考核年度中途离职员工(包括辞退、辞职的),不享受年终奖。

5.1除《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以外,乙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1)在应聘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材料是虚假的;(2)未经甲方同意或认可,在职期间自营或在其他与甲方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单位从事第二职业的;(3)甲方因经营管理需要合理调整乙方职位、岗位、工作地点时,乙方不服从甲方工作调动或安排的。甲方根据上述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向乙方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5.2《劳动合同》终止的,甲方不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5.3乙方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主动提出辞职,均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保证积极配合移交工作及移交因乙方职务而持有或保管的财物(包括但不限于任书面或电子或其他任何载体形式的文件资料、设备设施、钥匙、公司印章、备用金等),在得到甲方确认后正式办理离职结算手续;若工作移交不完整而离职的,甲方有权不予发放剩余未结算的所有工资,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且未结算部分工资不足偿付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六、违约责任。

6.1乙方应在劳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满后继续履行保密义务。乙方若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相当于乙方在甲方一年的工资收入(按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平均年薪,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甲方均有权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若乙方泄密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且前述违约金不足偿付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继续赔偿。6.2除《劳动合同》第十九条约定的情形外,乙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乙方当年半年的工资收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应当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甲方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1)甲方招收录用乙方所支付的费用;(2)甲方为其支付的驾驶培训、专业培训等费用;(3)甲方出资配备的相关设备及各种用具器材等;(4)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5)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仲裁费用。七、免责申明乙方自与甲方签订劳动之日起,即承诺与原单位已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续签,今后若有劳动纠纷,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与甲方无关。

八、处罚与赔偿。

8.1甲方根据公司奖惩制度的规定,可予以乙方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降职、降级、辞退等形式的处罚。8.2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应当根据造成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九、甲方有关的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乙方已经充分了解本合同的所有内容并自愿遵守甲方有关的规章制度。

十、本补充协议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与《劳动合同》同时生效。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昆明市劳动合同协议篇十三

甲方:

乙方:

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自 年月日起乙方中止劳动合同,并与甲方签订中止劳动合同协议。到 年月日经乙方书面申请恢复劳动合同。

一、乙方中止劳动合同期间,甲乙双方视为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互不承担相关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权力和义务。在外所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乙方全部自负,一切事故均不视为工伤,甲方不予承担。

二、 乙方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在外不允许做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维护公司的信誉和形象。

2、按甲方要求及时交纳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金和水电费、取暖费及其他应交纳的一切费用。

3、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将(2)条款项费用及时交到公司财务科,否则甲方给予停止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代缴手续,对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自负。

4、协议期满时,提前及时与甲方签中止劳动合同协议或恢复工作申请,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5、在此期间不享受甲方的一切劳保福利等待遇,如若因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生病住院或其他特殊情况产生的费用乙方自负,和甲方无任何关系。

三、乙方如不服从本协议,甲方有权将其劳动合同转交劳动部门解除,与乙方脱离一切关系。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存壹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单位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昆明市劳动合同协议篇十四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双方于20xx年签订了一份《xx设备维护协议》(以下简称“原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18万元整,因客观情况变化,经三方协商一致,决定对该合同进行变更,具体约定如下:

开户人:

帐号: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丙方: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约时间:年日月

昆明市劳动合同协议篇十五

第一条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维护燃气生产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行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生产、储配、运输、经营、使用,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昆明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规划、工商、价格主管、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行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鼓励投资、公平竞争、多种气源协调发展的原则,并列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本市燃气行业的管理及企业的生产经营,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高效、方便用户、保障供应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五条本市燃气发展规划,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实施,并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前款规定的审查,其条件及程序按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办理。

第七条按照燃气发展规划应当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建设工程,其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燃气公用设施及用户庭院、户内设施的建设,由燃气企业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组织实施,其费用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由燃气企业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标准,向申请使用燃气的用户收取,并接受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并建立完整的工程竣工档案。

第三章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条燃气企业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气源;。

(二)有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生产、储配、运输、充装、计量设施和安全设施;。

(三)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六)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具有相应资质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及装备;。

(八)新型气体燃料应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测、试运行合格的证明。

第十一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燃气气化站和混气站、燃气车辆加气站,应当由具备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经营,并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

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一)、(二)、(三)(四)(六)项规定的条件。其中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总存瓶容积1立方米以上,30立方米以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站内总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设置时其周围60米范围内不得有危险化学品经营店铺、配变电房、烧焊工场等火灾危险场所及医院、商场、娱乐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100米范围内不得有学校、幼儿园和重要公共建筑。

第十三条申请燃气供应许可证,由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审批情况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除管道煤气生产、经营企业外的燃气企业需要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90日向发证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落实有关用户继续用气的相关措施,并到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燃气企业需要分立、合并的,应当提前30日向发证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并到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承包、租赁燃气企业,已具备许可证的,应当提前30日向发证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无许可证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

燃气企业变更经营场所、名称的,应当提前30日向发证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到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燃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气的质量、压力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安全、持续、稳定供气;。

(四)向用户公布并执行《安全经营服务责任书》,接受社会监督;。

(五)负责燃气使用的宣传、指导,每年对用户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有检查记录;。

(六)执行劳动保护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七)按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相应的报表等文档材料;。

(八)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

第十六条瓶装燃气企业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充装和销售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二)在用钢瓶充装前,应当抽取残液并集中处理,不得混入其他液化气贮罐或乱倒残液;。

(三)应当对钢瓶充装前、中、后等工序进行检查,漏气瓶、超装瓶不得出站;。

(七)不得擅自设立瓶库。

第十七条瓶装燃气的汽车运输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承担;。

(二)有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押运人员;。

(四)运输的钢瓶ysp-15型最多堆放两层,ysp-50型堆放一层;。

(五)发现燃气泄漏及其他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处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管道燃气企业因施工及检修需要停气、降压作业,可能较大范围影响用户正常用气的,应当书面报告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并将停气时间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新闻媒体告知相关用户。恢复正常供气时,管道燃气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燃气质量的检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负责。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无燃气供应许可证的经营者提供燃气经营场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不得在燃气车辆加气站充装非燃气车用钢瓶。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用户使用管道燃气,应当向管道燃气企业申办用气手续,由管道燃气企业与用户签订规范的书面供用气合同,明确供用气双方权利义务。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及管道燃气企业发放的《燃气使用手册》的规定供应和使用燃气。

燃气用户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用,自逾期之日起30日不缴纳的,燃气企业可以停止供气。

第二十二条管道燃气企业工作人员入户抄表,安装、检修燃气设施及器具,或者进行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并出示证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的规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二)在卧室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

(三)擅自拆卸、安装、改装、包裹燃气器具和设施;。

(四)将燃气器具和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电器设施的接地导体;。

(五)管道燃气用户首次通气自行点火或者擅自过户;。

(六)擅自倒灌瓶装燃气,倾倒残液和拆修瓶阀等附件;。

(七)倒、卧、加热燃气钢瓶,自行改换燃气气瓶检验标记和漆色;。

(八)用胶管过墙或者穿门窗使用燃气;软管连接时使用三通接头,形成两个支管;。

(十)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燃气器具和设施。

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的用气量,以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计量为准。

用户或燃气企业对管道燃气计量器具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定。

经检定的燃气计量器具,其误差在法定范围内的,可以继续使用,检测费由委托方支付;其误差超过法定范围的,由管道燃气企业支付检测费,并负责校正或更换燃气计量器具。用户当月燃气费按前三个月用气量平均值计收,已收费的,多退少补。用户对检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五章设施与器具管理。

第二十五条燃气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在重要的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

在国家和本条例规定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规划、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堆放物料,倾倒、排放腐蚀性或者易燃的气体、液体;。

(三)擅自拆除、损坏、覆盖、迁移、涂改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擅自挖沟渠、挖沙取土、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五)擅自在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设置广告标牌;。

(六)其他损坏、危害燃气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经燃气企业同意,并签订燃气设施保护协议,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工程施工确需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企业协商后,先经所在地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再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由燃气企业组织施工,费用经双方协商确定,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因抢修燃气设施,确需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燃气企业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同时通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共同研究解决方案。

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无条件拆除影响抢修的违规装饰装修物;用户不拆除的,由燃气企业负责拆除。

第二十八条燃气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市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购置、安装燃气设施和器具,燃气设施和器具的管理、存放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更新,并作出记录。

燃气企业对燃气设施进行施工、接管、检查和维护时,应当文明作业,确保质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十九条管道燃气计量器具及其用户出资建设的管道、设施的维护与更新,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和更新发生的费用,按照相关的价格政策向用户收取。所收费用应当在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专款专用,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销售、安装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及高原适应性检验合格,并在燃气燃烧器具明显位置粘贴合格标志;其它燃气器具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符合国家标准、适合当地气源的燃气器具产品目录,供用户选用。

第三十一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单位,应当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的固定场所;。

(三)有必备的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及交通、通讯工具;。

(四)有质量保证体系及安装程序文件;。

(五)有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化服务标准。

第三十二条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由申请人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安装维修;。

(二)安装完毕并经检测合格的,应当给用户出具合格证书;。

(三)负责指导用户安全使用所安装、维修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建立用户档案;。

(五)按照规定的标准向用户收取费用;。

(六)定期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报表;。

(七)不得聘用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八)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医疗卫生等部门制定当地的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五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发放情况,并定期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供气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对许可证进行审验。

第三十六条下列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燃气企业的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充装、运行操作人员;。

(二)燃气器具销售、安装、维修人员;。

(三)燃气供应站(点)的操作人员;。

(四)使用燃气的公共用户、工业用户的主要管理人员、操作人员。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报告燃气企业或者燃气行政主管、公安消防等部门。

对报告燃气事故或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燃气企业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八条燃气企业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燃气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燃气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第三十九条燃气企业发现燃气设施损坏以及燃气泄漏等情况,或者接到燃气事故及事故隐患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采取保障措施,排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生产。

发生重特大事故,燃气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规定上报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同时停止事故涉及范围内的供气。待事故处理结束,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气。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及设施,并可对储存容积1立方米外下的燃气工程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燃气工程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四)、(五)、(六)(七)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七)项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改;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设备,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再次违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100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八)项、第三十三条第(八)项规定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接受转让、冒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许可证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再次违反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三)、(四)(五)项、第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规定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及设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由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规定之一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或者由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所审查同意的燃气工程项目不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许可证的;。

(三)未按规定时限核发许可证,或者是不同意核发许可证、又不按规定说明理由的;。

(四)接到事故及事故隐患报告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查处不当或者不予查处的;。

(六)不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能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是指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及经批准使用的新型气体燃料(用于化工原料等非燃料用途的除外)。

(二)燃气企业,是指生产、储配、供应燃气的单位。包括管道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企业。

(三)燃气设施,是指用于生产、储配、供应燃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储存站、储配站、灌瓶站、供应站、调压站(箱)、输配管网、管道阀门和聚水井等。

(四)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的建设工程。

(五)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燃烧器具(燃气灶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冷暖机等);燃气储存器具(钢瓶、储罐等);燃气输送器具(胶管等);燃气计量器具、燃气调压器及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等。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劳动合同协议篇十六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为期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因甲方拖欠乙方工资的原因,乙方要求提前解除与甲方的劳动合同。

经双方协商,劳动合同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也随之终止。

第二条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合同的提前解除,甲方需要在乙方妥善办理完毕工作移交手续后支付乙方包括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其它福利待遇共计____元人民币。乙方自愿放弃除本协议之外的其他诉求。

第三条甲、乙双方在此确认。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已依法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甲方依法履行了义务,包括乙方应享有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

第四条乙方妥善办理完毕工作移交手续后,甲方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第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签字):

昆明市劳动合同协议篇十七

圆通寺是昆明市最早的佛寺,至今已有1200多年的历史。唐朝中叶,南诏王异牟寻时代(8世纪中叶)创建,初名补陀罗寺。

元朝大德五年(13),云南行中书省左丞阿昔思倡建圆通寺,元朝皇帝“赐玺书嘉”,扩建工程历时,直到元延v六年(13)才告完成,先后由佛日、圆照任住持。元朝的圆通寺规模宏伟,香火兴盛,据《景泰云南图经》卷一李源道《创修圆通寺碑记》记载:圆通寺“常住有田,汤沐有室,卉木篁竹,果林蔬圃,前后映带。”

明朝时,圆通寺得到扩建,香客游人更盛,寺后的潮音洞、咒蚊台都有历史记载,山顶又新建接引殿。清朝时也得到多次重修。增建寺前的八角亭和四周水榭回廊,开辟了圆通胜境、胜境坊、前门以及采芝径,形成园林、景色和宗教寺庙融为一体的佛教圣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由于连年战乱,殿堂残废,十分凄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开辟了圆通山公园,山上林木繁茂,百花争艳,是人们登高赏景的胜地。1983年,圆通寺被国务院确定为汉族地区全国重点寺院,交给云南省佛教界管理使用。现为云南省佛教协会所在地。

现圆通寺位于昆明市东北隅,前临圆通衔,后接圆通山,寺由圆通胜境坊、八角亭、圆通宝殿、铜佛殿、水榭曲廊等建筑组成。

进入圆通寺山门,两侧古柏参天,绿荫蔽地,如走入清静幽雅的山林。路中间立着一座牌坊,建于清康熙初年,额题“圆通胜境”四个大字。入胜境,庭院深深,绿水清澈,水池缘绕到螺峰山麓,经石楼过八角亭,就可到达寺内的主殿――圆通宝殿,大殿就建在池中,与周围建筑形成一独特的池塘院落,被称为“水树神殿”。

圆通宝殿又称大雄宝殿,始建于元朝,后代虽多次修缮,但仍保持元朝的结构和风格,气势雄伟,富丽堂皇。殿中供奉着释迦牟尼、阿弥陀佛和药师佛,这三尊佛像均为元代塑像,十分珍贵。四壁塑有五百罗汉像,各呈奇姿,这些塑像比例得当,线条流畅。大雄宝殿内还有一对明朝石柱,高达10米,各盘一条青、黄两龙,张牙舞爪,相向欲斗,十分生动。

1985年至1986年,圆通寺新建了铜佛殿,安放1982年泰国佛教界赠送的释迎牟尼佛铜像。铜佛殿为钢筋混凝土仿古建筑,并融合汉族和傣族的建筑风格,为整个庙宇增辉添色。

大雄宝殿后是圆通山绝壁峭拔,名“袖霞屏”,上有后人摹刻的`唐吴道子观音碑刻,清人所创的张三丰造像碑,还有清末民国初年一些文人和书法家的泐石等,构成一石刻艺术宝库,成为圆通山一景。

今日的圆通寺修聋一新,美丽如画,成为昆明的佛教圣地和游览胜地。正如元位,《宿圆通寺》诗所赞:

一径入圆通,林深景不同。

树归朝去鸟,棉落晚来风。

2月3日云南丽江和迪庆交界地区发生强烈地震后,中国佛协会长赵朴初极为关注,指示中国佛协率先向灾区捐款ll万元,并号召全国各地佛教徒发扬无缘大慈、同体大悲精神,喜舍利他。捐款赈灾。

各地佛教徒立即响应,踊跃捐款,特别是福建、上海、广西、河南、浙江等省、市和自治区的佛教协会、寺院和佛教徒捐款最为踊跃。截止到193月18日,中国佛协云南分会已收到全国各地各级佛协、寺院和佛教信徒捐款逾113万,并将于组织跟踪小组深入地震灾区检查捐款使用情况。

受灾群众称,全国佛教界的捐款,体现了佛教“庄严国土,利乐有情”的慈悲心情,对赵朴初会长、中国佛协和全国佛教界给予灾区人民的关心和支持表示感谢。

昆明市劳动合同协议篇十八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云南中茂(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中茂(集团)有限公司成本合约部预算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双方之间劳动法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协议:

(一)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本协议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影响协议效力的情形,双方均应自觉遵守和履行,不得以各种理由要求确认无效或者撤销或者变更。双方之间不存在本协议书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也不存在本协议书以外的其他任何未结款项。

(二)甲、乙双方于 20xx年 06 月30 日起终止劳动关系。 甲乙双方之间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再无任何(包括但不限于)劳动纠纷在内的所有涉法纠纷。

(三) 经双方核对无误,甲方在本协议签字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含税)人民币壹万伍仟柒佰叁拾玖圆伍角整(包含但不限于乙方服务期间所应享有的各项合法所得及费用:保密费、加班费、离职补偿费、带薪年休假补偿、社会保险费等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等以及相关全部经济补偿等费用)。

(四) 乙方自愿放弃其他请求,且不再就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缴交及各种社保待遇、经济补偿、赔偿金及其它涉及劳动争议事项向有关部门投诉、提出仲裁申请或提起诉讼。甲乙双方在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后无任何纠葛,乙方承诺并放弃任何可能存在的权利和权益。

(五) 乙方不得向除甲、乙双方外任何个人或单位泄露任职期间接触到的本公司全部相关信息及本协议的内容。乙方若违约则无条件承诺:在甲方书面提出赔偿要求后一个自然月内返还本协议中乙方所得及赔偿甲方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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