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基处理合同(汇总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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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基处理合同(汇总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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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对于商业伙伴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关系至关重要。合同应当兼顾灵活性和稳定性,以适应商业环境的变化。合同起草是一个细致严谨的工作,以下是一些建议和技巧,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路基处理合同篇一

发包方: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一、工程概况:

以工程实际验收为准。

二、工程工期:自签订合同后_______个太阳日。

三、工程价额:按_______米宽,每公里_______元的中标价为工程结算价(不再另计其他各项费用,也不再追加任何工程造价),若条件允许的.路,可做_______米宽硬化,其工程造价按_______米宽的基价按_______米宽作追加工程造价。

四、承包方式:属全承包,包括工程后续的税率、骏工资料等等。

五、工程质量及施工要求:

1、乙方必须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并由上级领导及主管单位和村两委组织验收,该工程施工方案作为合同的附件,乙方应遵守建筑法规和各项政策、工程质量保险责任与义务按国务院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颁发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件》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工程严格按照_______市交通设计有限公司_______分公司设计的_______村级公路硬化设计标准进行施工作业。部分未设计到的要因地制宜,甲乙协商解决,进行施工。硬化路面原则要求宽_______米(路基不足_______米时修足_______米,转盘适当放宽,工程价款不变),厚度_______厘米,每_______米一条收缩缝,在合适位置建错车道,路面应采取横向拉直,或机具压槽等抗滑措施,摩擦力应符合施工规范要求。路面平顺无积水;应群众要求路面不做路沿,路面一次性成型,路边不能凹凸。

3、工程档案资料和试验资料送村委会一份备查。

六、违约责任与处罚。

1、质量不合格、除返工外,因延误的工期、每天按_______元偿付。

2、合同工期,延迟的时间,每天按_______元偿付。

3、按时完成工期,不惩不奖。

4、提前完成工期,一次性奖励_______元。

七、付款方式。

1、自筹资金:可根据工程进度分_______期拔付。

2、邀标保证金:待工程完工后,扣除违约金后,全额返还。

3、上级资金:经验收合格后,待上级拔款到位后,只能拔付工程款的_______%,暂扣_______%作为工程质保金,质保期为_______年,从验收后计时,质保金在保质期满后_______个月付清。

八、安全责任:在施工期间,因工程施工引起的人身安全、行车安全、群众纠纷、经济补偿等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负任何责任。

九、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临江政府存档一份。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即刻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路基处理合同篇二

乙方: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水泥路面建筑的施工协议。

全长112米,浇筑路面宽3.5米,厚18公分,路面宽基础4米。

1、采用固定单价法双包,即包工、包料;

2、甲方派代表对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质量、进度进行全程监督,并协助乙方对施工现场的水、电使用所涉及的农户进行协调工作。如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采用甲方认可的合格材料进场施工,接受甲方代表的监督,并做好安全包围和垃圾清运工作,否则造成的原材料返工及人工工资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乙方在施工期间严格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和工人安全操作规程及其他安全方面的施工操作规程等,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文明安全施工。并在施工现场及两头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对_____及行人的安全负责。

2、由于乙方违反以上条款,违反安全施工和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3、按照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相关规定,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_________年12月31日完工。如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而造成工期延误,其完工期限顺延。

甲、乙双方派代表按合同约定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按照以下原则付款,即:开工一星期后付工程总款的10%,工完验收合格后付总款的80%,余10%在一年后全部付清,保证金0.2万元,工程完工后退还乙方。

如单方违约,罚工程总款的20%的违约金。

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同具法律效力。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乙方: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路基处理合同篇三

关于合同约定汇率的外币投资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是“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折合”,这与新《企业会计准则》中“采用交易日的即期汇率”相关规定是不同的。现阶段,我国绝多数外商投资企业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只有极少数的外商投资已开始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内资企业除上市公司外,多数企业也在继续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鉴于我国目前人民币汇率继续面临升值压力、按合同约定汇率的不合理性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外商投资注册资金的相关规定等我国实际情况,建议及时停止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中外币投资“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折合”的相关规定,外币投资统一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采用交易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会计处理。

(一)《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对合同约定汇率两种不同的处理规定按《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实收资本(或股本)”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投入的外币,合同约定汇率的,按合同约定的汇率的折合,企业应按收到外币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合同约定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科目”;而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一外币折算》中“外币交易的会汁处理”规定,“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定时,采用交易目的即期汇率将外汇金额折算为记账本外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也就是说,包括外币投入资本在内,包括货币性项目及非货币性项目,均应按照交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

很显然,外汇投资采用的上述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实收资本(或股本)和“资本公积”的结果会不同,其对会计报表影响也会不同。

(二)对合同约定汇率两种不同规定会计处理比较

[例]某企业接受一投资者投入外币资本10000万美元,投资合同约定汇率为1:6.80,而在合同签订后实际收到投资款当日的汇率为1:6.50,按《企业会计准则》“采用交易日的即期汇率”作如下会计分录:(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美元 65000

贷:实收资本 65000

如果按《企业会计制度》“按合同约定的汇率的折合”,而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 65000

资本公积——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3000

贷:实收资本 68000

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与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相比,实收资本多3000万元人民币,同时减少了资本公积3000万元人民币。

假如上述投资在实际收到投资款当日的汇率为1:7.00,则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 70000

贷:实收资本 70000

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 70000

贷:实收资本 68000

资本公积——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20xx

结果是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与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相比,实收资本少20xx万元人民币,同时又增加了资本公积20xx万元人民币。

通过以上对比可以看出,按《企业会计制度》中“按合同约定的汇率的折合”规定,实际收到投资的汇率低于合同汇率时即在人民币升值时,会增加实收资本,减少资本公积;相反在实际收到投资的汇率高于合同汇率时即在人民币贬值时,会减少实收资本,增加资本公积。

不符合历史成本原则历史成本又叫实际成本,按这项会计的基本原则。“实收资本或股本”本应在实际收到投资时按“即期汇率折算”;外币投资时,投资各方事先协商后先签订投资合同,然后按合同约定内容履行投资义务,一次或分数次完成实际投资,有时最后一期的投资时间与签订合同时间间隔较长,汇率变化较大,按事先签订投资合同时的约定汇率折算实收资本或股本,违背了历史成本原则。

路基处理合同篇四

甲方(发包方):

乙方1(承包方):

乙方2(承包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_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并严格履行。

第一条承包工程范围。

(一)工程名称:拆迁清运、土方开挖及回填工程。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范围和内容:本工程所有地上附着物拆迁清运及土方的开挖、运输、回填。

(四)全部工程合同造价:

1、本工程所有地上附着物(包括两幢楼房及周围所有平房和其他场地内的所有附着物、堆放物等),拆迁工程量约8000平方米,拆迁包干合同价款为80000元。

2、本工程土方开挖单价每立方米11元,最终以甲方确认的实际开挖工程量计算总价款。

3、本工程的土方回填单价每立方米11元,最终以甲方确认的实际回填工程量计算总价款。

4、以上1~3条款的工程价款为一次性包干价(包括拆除地上附着物、清运建筑废料、垃圾、开挖、回填、运输、堆放物的费用及城管、市政、环保、卫生、拆迁许可等相关部门需办理手续的费用,同时本价款包括机械、燃油费、垃圾安置费等一切费用),不再计取任何费用。

第二条工程期限。

开竣工日期:以上三项工程开工时间由甲方总监决定,甲方派单及图纸交予乙方,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如期完工。

第三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确保施工用地具有合法使用权。

(2)组织审定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签证,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督,组织竣工验收。

(3)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二)乙方责任:

(1)乙方不得转包工程。

(2)严格按照审查后的施工图纸、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工程进度,按甲方派单规定的时间内完工。基地坑的平面位置、底面尺寸、边坡坡度、标高和持力层等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偏差控制在施工规范允许范围内。乙方必须与工程总包方积极协助配合,机械挖土时距设计基底先预留mm厚土,此mm厚土由施工总包单位派人配合,人挖机运,严禁超挖。

(3)保证遵守工地规章制度及甲方有关文明施工的规定,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保证施工道路畅通。

(4)组织好安全文明施工,施工中出现的一切工伤安全事故及因乙方原因造成其他单位、人员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己负责。开工前,乙方应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安全思想和安全注意事项的教育工作,未经安全教育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并做好交底记录。进场施工时必须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工作。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人员必须有相应资质,施工现场必须具有安全生产的条件,应按机械操作要求进行施工。严格按照土方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及安全标准组织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凡在工程施工中有不文明施工行为(包括野蛮施工、不服从甲方工程管理要求、随地便溺等行为)的视为违约行为,每发生一起向甲方交付违约金贰仟元,如造成工期延误或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追偿直至终止合同。违约金、罚款可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乙方如调整人员应及时通知甲方。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违章操作造成机械损坏或人员伤亡事故的相关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及时向甲方提供开工通知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工程统计报表以及工程事故报告。

(6)拆迁清运的建筑垃圾及开挖出的土方由乙方转运并自行寻找堆放地点(施工现场现堆放的土方、砂石、垃圾由乙方义务运走,不计算工程量),因倾倒垃圾、土方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此费用已含在合同单价内,不另行计算。若工程需要用土方,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将土方堆放至指定地点。

(7)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水或预埋管道、电缆线等应及时通知工地甲方负责人并采取相应措施。如遇到楼基础等障碍物无法挖运应及时通知工地甲方负责人。

(8)乙方土方挖完后须经设计、建设(监理)、质监站及甲方检查符合要求后方为合格;否则应自行承担整修、返工费用。

(9)乙方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等应立即报告甲方。

(11)施工过程中若发生第三方(如被拆迁人)阻拦、妨碍施工等事件的,则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费用,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四条工程价款、预、结算办法。

(一)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天内,将竣工结算文件交甲方审查。

(二)甲方在竣工结算后日付清工程款项。

第五条施工与设计变更。

乙方必须坚持按图施工。如有下列情况给甲方造成返工、材料、构件的积压、施工力量和机械调迁等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一)出于生产和使用的需要,建设单位要求变更设计时,必须争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由双方办理签证手续后方可变更。

(二)在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明显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在天内与原设计单位商定,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经甲、乙双方签证后,方准施工。

(三)在施工中,如遇设计变更超出原设计标准或规模并需增加投资时应在该项工程施工前,按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经双方签证后,方可施工。双方签证之前,乙方不得擅自强行施工。

(四)在施工中,如遇中途停建、缓建,甲、乙双方对在建工程,应商定做到合理部位。并提出维护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第六条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与保修。

(一)乙方必须按照施工图及各项技术要求、规范、规定组织施工,对本工程质量要求达到:甲方验收合格。

(二)隐蔽工程完成后:必须经过验收,做出记录,方能进行下一工序施工,一般隐蔽工程,由乙方自行检查并做好记录,重大或复杂隐蔽工程,有乙方提前天书面通知甲方和设计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并办理验收手续。

(三)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包括说明书为依据。乙方应提前天向甲方提交竣工报告单,甲方接到通知后天内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签订验收证书并从验收签字之日起天内向甲方移交完毕。

(四)在进行工程验收中,如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乙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并在双方议定的措施和期限内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再行移交。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乙方每日应偿付甲方按合同造价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五)工程竣工后,乙方应绘制竣工图。工程变更不大的,由乙方在原施工图上加以说明,提交甲方。

第七条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一)由乙方责任未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日期竣工(以竣工验收合格日期计算),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甲方元/天(次)的违约金。工程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以竣工验收合格日期计算)天内,乙方应将全部人员及设备撤出甲方场地,否则,甲方有权自行将乙方有关人员及设备清理出场。乙方每逾期撤离甲方场地一天,应偿付甲方元/天(次)的违约金。

(二)甲乙双方不得借故拖欠各种应付款项,如拖期不付,应按有关规定偿付给对方每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三)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附则。

(一)合同份数及有效期:

(1)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并结。

清尾款后自动终止。

(二)补充条款:

1、如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城管、环保、市容、交警和路政等管理部门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协调,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2、如地面所留存砂土由乙方负责清运,不计入工程总量,甲方也不再另行付费。

3、甲方已经组织竣工验收或过程验收后,不能免除乙方的质量责任及赔偿甲方或用户损失的责任。

4、在合同履行中,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甲方书面通知的指定日期内仍未完全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路基处理合同篇五

发包人: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承包人: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依照《_建筑法》、《_合同法》及有关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托县地区实际情况,双方就本建设工程的施工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工程名称:政协办公楼室内维修改造工程。

工程地点:托县政协办公楼。

开工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计划竣工日期:xxxx年xx月xx日

预计合同工期:xx天。

(一)采用包工包料和总承包形式;

(三)具体工程内容:根据甲方按需求现场指定位置项目施工,最后以甲方现场工程签证的工程量执行结算工程造价。

依照合同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

1、按照合同和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积极组织施工;

2、保质保量完成甲方指定工程项目;

3、遵守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创建安全文明施工达标工地。

1、乙方在施工中必须支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严格贯彻执行_《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标准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

2、乙方在施工中严格执行隐蔽工程检验制度,未经质检部门或甲方、监理代表检验的隐蔽工程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

3、乙方在施工中严把质量关,应当检验而未进行检验的原材料不准提前使用。(钢材必须使用包钢等大厂材料,水泥必须使用正规厂家)。

按照_1999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修的规定负责。

1、乙方因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停工,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2、乙方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返工,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4、如因甲方造成停工,不能按时交工,工期顺延,情况严重的另行议定。

甲方: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章)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

年月日:____________。

路基处理合同篇六

乙方:

为确保甲方矿区环境卫生,以及生产安全,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乙方清运甲方矿区内的生产、生活垃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清运地点、频次和时间

1、清运地点:甲方委托乙方清运生产垃圾的地址为:甲方工业广场。

2、清运频次:乙方每两天清运一次。如因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加频次的,提前1天向乙方提出,乙方应予配合。

3、清运范围:乙方负责生产、生活垃圾的清运。严禁清运甲方生产、生活垃圾以外的其他物资出厂。

4、清运时间:中午(12:00-13:00)或下午(17:00-18:00),不得夜间清运(18:00-次日早上8:00)。乙方应避开甲方正常休息时间,双休日及节假日不允许入厂。

二、协议时间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从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费用及付款方式

1、费用:依据双方协商,生产、生活垃圾,乙方按 元/车向甲方缴取垃圾回收费。

2、交费时间:每月5日前,甲方将款交给乙方负责人,乙方负责人开具收款收据,不得拖延。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协议期间,在乙方无违约的前提下,甲方确保本协议下的生产、生活垃圾由乙方清运。

2、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的生产、生活垃圾清运质量。有权对

乙方现场清运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生产、生活垃圾清运质量的现象要求立即整改。

3、甲方的生产、生活垃圾一律投放到指定地点。

4、甲方如遇检查等特殊情况,需提前书面或电话通知乙方,乙方须配合甲方适当增加垃圾清运次数。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协议期间,乙方须无条件的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整改要求。

2、乙方须按本协议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甲方委托的生产、生活垃圾清运工作,应做到垃圾每两天清理一次,不干扰甲方正常生产。

3、乙方进入甲方矿区,不得在清运车内装载与甲方无关的垃圾,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若乙方没有按时清运生产垃圾的,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应及时派人到现场检查、督促清运到位。

4、乙方每次清运后,须向甲方领取《物料设备出门单》,并有甲方指定管理人员的签名方能出门。乙方须将此单交与甲方门卫人员,并在接受甲方门卫工作人员或相关管理人员的检查并通过后,方可将垃圾运离甲方矿区。

5、乙方应指派专人检查、督促甲方现场的生产、生活垃圾清运情况,及时收集甲方的反馈意见。

6、乙方在垃圾清运工作时应做到安全、有序,自觉遵守管理制度。乙方人员在垃圾清运工作时,发生伤亡或损坏甲、乙方财产、产品等安全事故,其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乙方进入甲方工业广场必须空车,不应携带物资进厂,更不应将不属于甲方的废物、垃圾丢弃在甲方厂房,如发现须当天清理完毕,若再次发现类似情景,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执行,并不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六、协议的终止、续签与变更:

1、乙方如没有履行日常垃圾清运工作,或日常垃圾清运工作不能按甲方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的,甲方有权乙方终止协议。

2、如乙方提出终止协议,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

后,方可终止协议。

3、本协议到期前一个月,由乙方书面提出续签申请,甲方审查同意后通知乙方续签。如若甲方未通知乙方,协议有效期顺延直至签订新协议。如若乙方接到甲方通知7天内未与甲方续签本协议,视为本协议终止。

七、附则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签字时间:

签字地点:

路基处理合同篇七

20xx年7月5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建筑施工企业会计确认与计量将执行新颁布的收入准则。和原准则相比,新准则在确认、计量和列报方面均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文章对建筑施工企业会计确认与计量、合同成本两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在确认与计量部分,阐述了原准则和新准则合同收入确认与计量的原则,并就合同变更、收入确认与计量方法进行了比较分析;在合同成本部分,对合同成本构成内容进行了比较分析,重点论述了原准则和新准则关于合同成本减值的会计处理。最后提出了执行新准则后需要思考的一些问题。

我国财政部于20xx年7月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准则),将原《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原准则)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新准则。和原准则相比,新准则在收入确认模型、确认时点、列报以及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等方面发生了一些变化。本文对建筑施工企业会计确认与计量、合同成本两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一)原准则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确认与计量原则。

原准则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确认与建造合同的结果是否能够可靠估计有关。在资产负债表日,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则建造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和计量。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则不确认利润。若合同成本能够收回,按合同成本实际发生数确认合同费用,合同收入则按合同费用发生额予以确认和计量;若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同样将发生的合同成本确认为合同费用,但不确认合同收入。

(二)新准则合同收入的确认与计量原则。

新准则确认收入的原则是控制权转移,即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新准则收入确认与计量的核心内容是将合同相关的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因此新准则要求识别合同、识别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分摊交易价格,最后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三)比较分析。

和原准则相比,新准则在合同变更的会计处理、收入确认与计量方法等方面变化较大。

1.合同变更的会计处理。

原准则只提及合同变更款的会计处理,合同变更款收入确认与计量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应得到客户认可,二是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1]。

新准则对合同变更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合同变更可能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确认和计量;也可能视为原合同终止,将合同变更部分与原合同尚未履约部分予以合并,按合并后的新合同进行确认和计量;还可能将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确认和计量,这种情形会引起履约进度变化,因此需要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2]。

原准则没有对合同变更事项的性质、交易对价的处理做出具体规定,实际上是将建造合同视同一项单项履约义务,将符合条件的合同变更款计入总的合同收入中。随着建造合同的多样化,合同变更可能涉及多项履约义务,如建造过程中新增加的采购和建造服务可能需要作为单独的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因此,新准则确认的五步法模型能有助于强化财会和销售等部门管理人员的合同意识,规范企业的合同管理,更好地提供财务信息。

2.收入确认与计量方法。

原准则在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和计量收入。企业确定合同完工百分比采用的方法是:(1)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2)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3)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1]。

新准则合同收入是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施工企业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应考虑合同变更、奖励等可变对价等因素的影响。按新准则,有的履约义务在某一时点确认,有的履约义务在某一时段内确认,对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的情形提供了具体指引,不满足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的履约义务均在控制权转移的时点确认收入。对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的在建商品,应采用投入法或产出法确定履约进度,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

原准则只在某一期间确认和计量收入。新准则有的履约义务在某一期间确认收入,但也可能涉及某一时点确认收入的履约义务。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因新准则涵盖范围较广,有多种计量履约进度的方法。有的计量方法与原准则计量方法类似,如“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的方法实际上是投入法的一种,“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和“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两种方法实际上是产出法;有的计量方法原准则未提及,如产出法中的“达到的里程碑”法等。此外,新准则对投入法和产出法的应用提供了更多的指引,如在采用投入法中的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时,应调整已发生的成本并未反映企业履行其履约义务的进度以及已发生的成本与企业履行其履约义务的进度不成比例等。

对合同收入的金额,原准则限定为固定的或可确定的金额。新准则收入确认要求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就如何估计可变对价,并对这些估计作出限制以确保收入未被高估提供了额外指引,但估计可变对价的方法对职业判断能力要求较高。

(一)合同成本的构成。

原准则,合同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如耗用的材料费用、职工薪酬、机械使用费等)和间接费用(如下属的施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等)。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1]。

新准则,合同成本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如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等),二是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如销售佣金等)。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确认一项资产应满足与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增加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以及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等条件;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但资产的摊销期一年内的合同,企业可将取得合同的增量成本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2]。

和原准则相比,新准则将符合条件的增量成本计入合同成本符合资产的定义,再者其他准则一般也是将取得资产的直接相关费用计入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因此,新准则对增量成本的会计处理理论上更有意义。

(二)合同成本减值。

原准则,合同预计总成本(至资产负债表日已发生成本+完成合同预计将发生成本)大于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计算公式为:合同预计损失=(合同预计总成本-合同预计总收入)×(1-完工百分比)。

新准则,合同成本的账面价值高于“企业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减去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的差额”时,超出部分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同时规定,减值准备可以转回,但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应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2]。

按原准则的会计处理方法,“工程施工”余额大于“工程结算”余额,差额作为“存货”列报,“工程施工”余额小于“工程结算”余额,差额作为“预收款项”列报。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其会计处理是,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存货跌价准备”,即相应抵减存货项目金额。按此处理,可能会出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方余额大于存货账面余额的情况,对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未提供具体指引。新准则对合同成本减值的确定方法与存货准则类似,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扣除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相当于存货准则中的可变现净值,只有账面价值高于该项金额时,才计提减值准备。

例如,20xx年3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住宅建造合同,合同总价款为24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合同建造期限为两年。甲公司于20xx年4月1日开工建设,估计工程总成本为20000万元。至20xx年12月31日,甲公司实际发生合同履约成本11000万元。因建筑材料价格上涨,甲公司预计完成合同尚需发生合同履约成本14000万元。经专业测量师测量,履约进度为40%。假定至20xx年12月31日,已结算合同价款(工程结算)8600万元。20xx年应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24000万元×完工百分比40%=9600(万元);20xx年应确认的合同费用=合同预计总成本25000万元(11000+14000)×完工百分比40%=10000(万元)。

按原准则,20xx年应确认的合同毛利=合同收入9600万元-合同费用10000万元=-400(万元);20xx年末“工程施工”余额=“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1000万元-“工程施工———合同毛利”400万元=10600(万元);“工程结算”余额为8600万元。因“工程施工”余额10600万元大于“工程结算”余额8600万元,两者差额2000万元在“存货”项目列报。

20xx年12月31日,应确认合同预计损失(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总成本25000万元-合同预计总收入24000万元)×(1-40%)=600(万元),因此“存货”项目列报数=2000-600=1400(万元)。

按新准则,20xx年确认收入的同时应确认“合同资产”9600万元,已结算合同价款(工程结算)8600万元,计入“应收账款”的同时冲减“合同资产”,如果已结算的合同价款超过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合同资产”科目会出现贷方余额,则在资产负债表中“合同负债”项目列示。甲公司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合同总收入24000万元-已确认收入9600万元=14400(万元),估计将要发生的合同履约成本为14000万元,企业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减去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14400-14000=400(万元),20xx年末不考虑资产减值准备情况下“合同履约成本”的账面价值=实际发生成本11000万元-当期摊销计入费用10000万元=1000(万元),20xx年末计提资产减值准备=1000-400=600(万元)。“合同履约成本”在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列报,则“存货”项目列报金额为400万元。

上例中,若假定至20xx年12月31日,已结算合同价款(工程结算)11000万元。

按原准则,因“工程施工”余额10600万元小于“工程结算”余额11000万元,两者差额400万元在“预收款项”项目列报。无论已结算多少合同价款,确认合同预计损失均为600万元,原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未说明对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按新准则,已结算多少合同价款,会影响“应收账款”“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项目列报数,不会影响“存货”项目列报数。若20xx年12月31日已结算合同价款8600万元,则“合同资产”项目列报数=9600-8600=1000(万元);若20xx年12月31日已结算合同价款11000万元,则“合同负债”项目列报数=11000-9600=1400(万元)。

由此可见,原准则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可能出现在无“存货”的情况下,确认合同预计损失,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其会计处理与“存货”准则理念不符。按新准则,在“合同成本”账面价值金额内计提减值准备,其会计处理能更好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新准则是修订完善、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的重要成果之一,将日趋复杂的交易事项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能够更好地规范收入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推动我国经济建设持续、健康发展。建筑施工企业在执行新准则过程中,一定会面临新的挑战,有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思考。

新准则未提及施工企业会计核算方法,是延用施工企业传统的核算方法,即设置核算累计成本加利润的“工程施工”科目、设置约定向业主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的“工程结算”科目,还是采用出售存货一般会计处理方法,即对已售存货,将其账面价值结转为当期损益。无论采用何种方法,都要满足新准则的特殊要求,如新准则将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加以区分,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属于“应收款项”,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属于“合同资产”,当履约进度大于已结算的合同价款时,属于有条件的收款权利,按新准则应通过“合同资产”科目予以核算。

在合同变更的情况下,合同变更可能作为单项合同,也可能是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变更部分合并,还可能将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不同的影响。如何处理变更合同,需财会和销售等部门人员共同决策。

虽然许多建造合同应视为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但也可能涉及多项履约义务。如何区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哪些履约义务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哪些履约义务在一段期间确认收入;实务中对于在一段时间内实现的履约义务,应用投入法或产出法时,如何选择具体方法,计算履约进度时应考虑哪些因素;对可变对价合同,如何确定可变对价金额,在什么时点将可变对价包括在合同收入中,等等。上述问题都需要在实务中不断总结经验。

新准则收入确认五步法模型对财会人员职业判断能力有更高的要求,执行新准则后,相关人员应及时总结实务中的问题,推动准则的不断完善。

路基处理合同篇八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提出要求,要求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若单位不签订的,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路基处理合同篇九

二手房合同纠纷作为民事纠纷,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予以处理。

所谓协商处理,就是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中有争议的部分进行协商,从而对原合同中规定的或者没有规定的内容进行修改、删除和增加。当事人按照协商后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二手房买卖纠纷的协商处理,可以理解为把先前的二手房合同作废掉,然后经过协商后再签订新的合同。协商处理二手房纠纷的优点在于,减少了当事人的成本,有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

如果二手房买卖的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二手房合同纠纷,那么,就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来处理二手房买卖纠纷。

法院处理二手房买卖纠纷的主要依据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以及二手房买卖合同。一般来说,除非存在特殊情况,比如欺诈、胁迫等,否则法院都会尊重二手房买吗合同的约定。最终,法院对二手房买卖纠纷的处理主要是以二手房合同为依据。

不过,打官司最重要的问题是证据,没有证据,口头上的`主张法院都是难以支持的。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当事人自己提出一项主张,就必须同时拿出一份证据来证明,否则法院就一般不会认可这个主张。二手房买卖纠纷中最重要的证据是二手房买卖合同,当然还包括其他一些证人证言和文件等。

路基处理合同篇十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确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下,应当支付工程价款,但实践中往往发生诸如工程价款如何确定、鉴定问题、无效带来的不利后果如何承担等争议。本文笔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与您分享裁判规则中,工程款如何进行结算。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的工程价款请求能否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及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已经明确规定。

但工程合同纠纷涉及问题繁杂,即使通过《解释》能够得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下,应当支付工程价款”的结论,但工程价款如何确定、鉴定问题、无效带来的不利后果如何承担等都是该类案件中应当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探析裁判思路。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提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

当将该鉴定报告作为确定案涉工程已完工程价款的证据。由于世邦公司与川康西藏分公司对案涉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故不应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不利后果,而使发包人获得全部工程利润并免除部分必要成本。因此,一、二审判决按照鉴定结论中的工程成本费用确定工程款数额不当。

虽然规费和利润在性质上并不相同,但鉴于根据鉴定报告的内容,无法在案涉工程造价和成本费用的差额中具体区分规费和利润的数额,故只能将其视为案涉合同无效导致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本案中合同无效损失的具体分担比例,根据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的过错情况和相关案件事实,本院酌定为川康西藏分公司与世邦公司各自负担50%。

思路探析。

1.合同虽有约定但无法确定工程价款的,应当进行鉴定。

2.以利润的扣减体现在合同无效情况下,各方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价值取向。

|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

项市政工程已于20xx年5月26日由签订合同的双方及满州里市审计局进行结算,并作出工程造价审定通知书,故实际施工人聂绮的利息损失应当自结算之日起予以保护。

最高法二审: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宏基公司尚欠付工程款为17825815.3元及利息正确。

思路探析。

和案例一不同,本案是以“不按合同约定的应支付日为利息起算日、以在后的结算日为利息起算日”来体现承包人对合同无效承担过错的价值取向。

|案例三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提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

尽管当事人签订的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是,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供了由相同的委托代理人签订的、签署时间均为同一天、工程价款各不相同的三份合同,在三份合同价款分配没有规律且无法辨别真伪的情况下,不能确认当事人对合同价款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该三份合同均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一审法院为解决双方当事人的讼争,通过委托鉴定的方式,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工程价款作出司法认定,并无不当。

首先建设工程定额标准是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建筑市场建筑成本的平均值确定的属于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在当事人之间没有作出以定额价作为工程价款的约定时,一般不宜以定额价确定工程价款。再次,定额标准往往跟不上市场价格的变化以市场价鉴定的结论更接近造价成本,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就合同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本案所涉工程不属于政府定价,因此,以市场价作为合同履行的依据不仅更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对双方当事人更公平。

思路探析。

1.当不能确定“合同”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时,应当通过鉴定确定工程价款,且应当以市场价格作为依据。

2.公平原则在本案裁判者进行定价依据判断时发挥了作用。

|案例四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提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中,工程处(实际施工人)申请、法院委托对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1:依据原合同主要内容每平方米720元建筑面积包死单价,工程造价为每平方米720元×7662.38平方米(含地下室301.4平方米)=5516913.6元。由于未提供合同价中所含甲方供材资料,未扣甲方供材造价。鉴定结论2:依据施工图纸按实计算、丙级三类取费后,工程造价为7521255.36元。其中含甲方供材756901.2元,总造价中扣减,扣减后造价为6764354.16元。不符合规定的结算资料(例如只有建设单位盖章,但没有负责人签字)造价302468.28元,以上两条鉴定结论均不含此造价。

一审裁判:建安十分公司与开发公司结算的工程造价应为720元/平方米×(7662.38-301.4)平方米+302468.28元=5602373.88元。工程处的最终结算值为5602373.88元×(1-9%)=5098160.23元。建安十分公司已付款4670382.26元,尚欠427777.97元。

最高法院裁判摘要。

本案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有法律依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确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形下,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折价补偿原则。如果采取鉴定结论2的结算方式,会造成无效合同比有效合同的工程价款还高,这不仅超出了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预期,也会导致合同当事人反而因无效合同获得额外利益。因此,除非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一致达成新的结算合意,否则,均应当参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思路探析。

依据。

2.公平原则始终贯穿裁判,在进行取舍或判断时是非常重要的衡量标准。

综上,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对上述案例的评析,可将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结算的裁判思路归纳如下:

3.因合同无效产生的不利后果,合同各方应根据自身的过错程度进行分担;

4.公平原则是裁判者进行取舍或判断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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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基处理合同篇十一

委托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承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就乙方为甲方处理生活污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委托乙方服务内容。

1、废水量:全年平均每天9吨;

2、废水接入方式,甲方通过管道将废水送至乙方。

二、乙方服务形式。

1、按时按量按质接收甲方生活污水;

2、处理受纳的污水,并确保达到国家标准与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

3、按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的位置和方式排放处理达标后的废水及安全处置废水处理污泥。

三、双方责任。

1、乙方对甲方按时按量按质接纳的污水的环保达标和排放负完全的责任;

2、甲方按本合同及双方达成的其它补充协议按时足额支付给乙方废水处理费用;

四、服务费用。

1、甲方按元/吨水逐月支付废水处理运行费。每月5号前乙方应将废水量及综合服务费总额核算清楚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10号前将运行费用足额划到乙方帐户。

2、合约期内物价指数有较大变动(如水、电、其它商品等价格上涨),经双方协商后可调整废水处理运行费。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另行签订更改或补充合同,解决。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七、合同经双方法人签字与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 年月日。

路基处理合同篇十二

一、合同执行时间到期或超期三个月(含)以内,服务次数剩余两次(含)以内,服务时间可顺延一个月,但剩余次数需在顺延时间内完成,超期服务次数作废。

二、合同执行时间到期或超期三个月(含)以内,服务次数剩余两次以上,服务次数可顺延至续签合同中,但剩余次数所对应的合同金额不得冲减续签合同金额或减少续签合同服务次数,不得延长续签合同执行时间,且剩余的服务次数需在续签的合同期内完成,超期服务次数作废。

三、合同执行时间超期三个月以上半年(含)以内,剩余服务次数_________计算,折算后的服务次数一律顺延至续签合同中,但剩余次数所对应的合同金额不得冲减续签合同金额或减少续签合同服务次数,不得延长续签合同执行时间,且剩余的服务次数需在续签的合同期内完成,超期服务次数作废。

四、合同执行时间超期半年以上,剩余服务次数一律按作废处理。

五、如用户原合同从签订之日起从未执行,可以重新签订新合同。

六、顺延的剩余次数不能转到合同约定外的住所进行服务,但可转化为服务金额相等的其他服务。

七、时间到期次数未做完的甲方(客户)不得退钱。

八、除甲乙双方另有协商约定(以书面记录且双方签字确认为准)外,均同意本办法之各项约定。

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路基处理合同篇十三

本案中,因涉案土地原为国有划拨土地,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没有经过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故涉案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均为无效。对此,各方当事人亦无异议。本案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处理问题。关于合同无效的处理,《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到无效租赁合同,应如何适用上述.

某a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b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1995年10月1日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如下:甲方(a公司)将河西第二苗圃的土地,租赁给乙方(b公司)三亩计2,000平方米供乙方使用,年租金为24,000元;土地租赁期限为六年;乙方在租赁土地上经甲方同意批准,可自筹资金自建生产用厂房628平方米及部分临时厂房、围墙及生产设施,供乙方生产使用,产权归乙方;如遇拆迁或征用,对方所付拆迁费归乙方;如甲方征用或转租该租赁土地场所须经乙方同意并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协议签订后,b公司即投入资金建设厂房,平整建设了宽6.6米、长83米的道路,购置变压器。20xx年10月1日及20xx年10月1日,a公司与b公司又续签了《协议书》,除租期(一年)外,其余条款与1995年10月1日《协议书》一致。1999年6月2日,以a公司为土地出租方(甲方)、b公司为土地承租方(乙方),又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乙方筹集资金,在甲方的2,667平方米土地上修建围墙及房屋设施,建房屋约500平方米;新建设施以租赁方式由乙方先期使用,乙方每年交纳租金36000元;乙方先期使用期限为六年,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xx年9月30日止,到期后如乙方需继续使用,甲方应充分考虑到乙方所做的先期投入,而优先租用给乙方继续使用;如遇拆迁或征用,征用或拆迁费中与土地有关部分归甲方所有,与房屋有关部分归乙方所有;如甲方征用或转租乙方租赁的土地场所,须经乙方同意并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该协议签订后,b公司又投入资金建设厂房和其他房屋及围墙。b公司为履行1995年10月1日《协议书》和1999年6月2日《协议书》,投资建设厂房、道路、围墙以及变压器等生产设施。协议书约定由乙方投资建造的建筑物的产权到期后归a公司,涉案房屋仅有期限2年的临时建设手续,没有办理其它建设或产权手续。20xx年12月8日,a公司致函b公司,要求提前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涉案土地为国有划拨地,该土地于20xx年8月变更为某集团公司所有,土地性质为出让地。20xx年3月23日,某集团公司向b公司发出通知搬迁,限令b公司于3月31日前搬迁出租赁土地。b公司不同上述解除或搬迁的通知,并函告a公司与某集团公司。至二审判决作出时,b公司一直占用上述土地。

20xx年5月,b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确认b公司与a公司于1995年10月1日、20xx年10月1日、20xx年10月1日以及1999年6月2日签订的协议无效;请求判令a公司与集团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330万元人民币。b公司为证实其损失主张,提供了其厂房、围墙、道路及管道等设施明细及土地征用补偿计算标准,总计3279677.3元。两被告均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关法律规定,国有划拨土地需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本案b公司与a公司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涉案土地原为国有划拨土地,没有经过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及补充协议为无效。b公司所主张的330万元的经济损失,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b公司与a公司于1995年10月1日、20xx年10月1日、20xx年10月1日以及1999年6月2日签订的协议无效;驳回b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1.诉辩意见。

b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b公司的上诉理由主要有两点:(1)原审法院查清四个事实,一是b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两份主合同,到期日最迟的是20xx年9月30日。因此合同期限应为20xx年9月30日。二是a公司用b公司所建工厂得到了补偿并据为己有的事实。三是原审判决虽确认了土地租赁合同无效,但回避了a公司对于无效合同应承担主要过错这一要害。四是b公司为履行无效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原审法院没有查清。b公司基于对土地租赁合同的有效性、合法性的信赖,投入160万元的资金建设了仓库、厂房、道路等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b公司的建筑投入损失,与协议书无效有着直接因果关系。(2)两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征地补偿协议,两被上诉人拒绝提供,依据证据规则应作出对两上诉人不利的认定。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a公司提出三点答辩意见:(1)土地租赁协议书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已经届满,b公司的合同目的已经完全实现,协议书的效力对b公司并未产生任何影响,b公司没有产生任何损失。(2)b公司的建房行为是投资而非损失,在租赁期限届满的情况下,b公司的所有投资行为均已通过其经营行为获得满足,没有任何损失可言。(3)根据协议书约定,土地租赁期满,b公司应当返还土地,涉案房屋产权归a公司。至于涉案土地是否被征用及有无补偿,均与b公司无关,b公司对此不享有任何权利。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集团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无效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b公司承担。b公司建造的建筑物为违法建筑,不应得到任何补偿。b公司已经实现建造房屋的价值,合同到期后,b公司拒不搬出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a公司于20xx年12月8日致函b公司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协议,集团公司于20xx年3月23日向b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其搬迁出租赁土地,但上述两公司并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依据b公司与a公司的协议,20xx年9月30日已到租赁届满期限,且b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a公司承诺将土地继续租赁给其使用,b公司至今仍在租赁土地上正常经营。因此,b公司上诉称生产设施的损失不能成立。b公司主张的330万元的损失不能成立。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因涉案土地原为国有划拨土地,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没有经过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故涉案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均为无效。对此,各方当事人亦无异议。本案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处理问题。

1、租赁合同的无效不适用返还原则。

租赁合同属于继续合同,在租期内,承租人使用出租人的财产而支付租金,系连续性给付。租赁合同的连续性给付特征,决定了其已经履行的部分具有不可消灭的性质。如果已经全部或部分履行的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则由于承租人不可能向出租人返还其对租赁物已行使的“使用权”,从而必然排除了合同无效的溯及力的适用。否则,将导致承租人无代价地获得对租赁物使用的不公平结果。因此,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所已经产生的效果应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予以保留。即出租人仍应保留其已获得的租金,承租人应返还租赁物而无权就租金请求返还。本案中,因b公司并未提出返还租金主张,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不在本案所涉范围之内。

2、租赁合同无效的损害赔偿原则及赔偿范围。

租赁合同无效的赔偿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过错损害赔偿需满足主观上有过错、因过错造成合同无效、损害事实、导致合同无效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条件。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违约方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在缔约过失责任中,赔偿范围除积极损失外,仅限于信赖利益,且仅以履行利益为限。即当事人因信赖合同有效而履约,当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后,为订立和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和代价即为当事人的损失。鉴于前述租赁合同的持续性特征,司法实践中对租赁合同无效的赔偿一般采取只对将来发生效力的理念,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内容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

3、本案租赁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承租人b公司没有实际损失。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土地租赁协议书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已经届满,b公司的合同目的已经完全实现,合同的效力对b公司并未产生任何影响,b公司并未因此产生任何损失。其次,b公司的建房行为是投资而非损失,a公司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因双方在签订协议之时即约定了土地租赁期限,b公司的所有投资行为均是在既定的租赁期限前提下进行的,均是为满足其自身经营需要而为,故在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的情况下,b公司没有任何损失可言。另外,土地补偿是土地使用权人因土地被征用受到损失而得到的经济补偿,b公司在租赁土地期间,该土地因政府统一规划使用权属发生了变化,但该权属变化对b公司依约使用土地并未造成任何影响,且b公司在租赁期限届满后仍在租赁土地上继续经营。此外,b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实a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存在土地征用补偿。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租赁合同无效,但判决驳回b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既合理合法,也符合本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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