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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纸伞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篇一
【内容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被誉为历史文化的“活化石”,是中华民族的血脉。在当今信息化高速发展,互联网无处不在的时代,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性发展,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介绍了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经验,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先进做法,从互联网背景、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培训计划、少年儿童走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海外传播四个方面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策略。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互联网;活态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作为文化的一种存在方式和表现形态,一直与人们的生活、习惯、风俗等融为一体,是一种无形的文化记忆。
近些年来,“非遗”一直是个热词,非遗的保护得到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在传统村庄减少、农耕方式替代的时代背景下,非遗的保护和传承也要与时俱进,创造出具有时代意义的、符合当代人审美和精神文化需求的非遗,使非遗融入现代生活,走进大众的日常生活。
一、非遗活态传承的意义
非遗的活态传承是指非遗的产生、发展在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环境中进行传承与发展,其最终目的是保护非遗。
非遗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当代活态呈现的重要内容,是中华民族血脉和情感的主要体现。
非遗不是文物,不是凝固的。非遗历经千百年的文化流变,是动态的、可变化的,在历史发展演变过程中,各时代的传承人群在与历史、自然等环境的互动中不断对非遗进行再创造。
一方面,非遗项目需要在创新和传承相结合的良性互动中,为当代人理解和认同,真正实现活态传承。
另一方面,非遗的活态传承也要杜绝过度商业化的倾向。
例如,在一些旅游景点,“泼水节”“火把节”天天上演,那只是“表演”,而非“过节”;带有恶搞甚至低俗性质的婚庆习俗强拉游客参与,目的就是让游客为名目繁多的消费项目买单,早已失去了展示非遗项目、让游客了解认识非遗的初衷。
这种纯粹为了赚钱、改变非遗性质的.所谓创新,实则是对非遗的严重破坏,在非遗的活态传承中是要坚决摒弃的。尊重非遗,保护和传承非遗,核心是保护传承人,尊重传承人群的主体地位,保护传承人群获得收益的权利,在保护和传承中实现非遗的创新性发展。
二、日本非遗活态传承的经验
日本是世界上文化遗产保护走在前列的国家,重视非遗的活态保护,他们的许多做法都值得借鉴和学习。
(一)创新求变的传承之路。
以传统手工技艺为例,早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日本的传统金属工艺、漆艺和陶艺制作时使用天然材料和传统技法,对器物形制、色泽、纹样进行改良创新以适应现代生活的需要和人们审美取向的改变。
1974年日本颁布了《传统工艺品产业振兴法》,1992年国会进一步修正该法律,加大了扶持力度。日本的传统手工艺坚持创新求变,因此多年来发展良好。
(二)“人间国宝”的认定和保护。
非遗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是“活”的动态文化,其声音、形象和技艺存在于从事它们的人身上,传承人是确保非遗“活态性”的核心因素。
日本在非遗的保护中非常重视传承主体,强调对传统文化持有人的保护。非遗保护工作的第一步就是对传承人的认定。日本将那些具有高超技能,能够传承某项文化的“身怀绝技者”,称为“人间国宝”.日本的这些“人间国宝”对所传承的技艺予以记录、保存并公开。
日本政府每年给这些“人间国宝”200万日元补助金,用来培养和传承继承人。因此,政府监督该笔款项的使用情况,“人间国宝”每年要向政府报告该笔款项的用途。日本对“人间国宝”的认定和扶持有力推动了日本非遗的传承发展,“能乐”、“歌舞伎”、“狂言”这些日本传统的艺术表演由此得到了很好的保护。
(三)非遗保护中的儿童意识。
非遗的活态传承不仅是少数核心传承人的保护,还关系着培养传承群体,特别是传承群体中的少年儿童。日本非常重视对传承群体中少年儿童的培养,为中小学生提供体验传统艺能的机会。
例如“歌舞伎”,开始举办以中学生为对象的“歌舞伎讲习会”,从起,“歌舞伎讲习会”拓展到小学生,并且每年都予以实施。日本中小学在课程设置上也非常重视日本传统文化的学习,设立了传统工艺品课程,加深中小学生对民族传统文化的感性和理性认识,培养他们从小对传统文化的喜爱和亲近之情。
三、我国非遗活态传承的策略
(一)互联网背景下非遗活态传承。
在信息化高速发展的时代,借助互联网技术,让非遗走进现代生活,更加贴近年轻人、更加符合时代发展要求,被当代人特别是年轻一代接受与选择,拓展其生长空间,以真正实现非遗的价值。
微信推送、淘宝开店、视频课程,是许多非遗项目都在尝试的互联网背景下活态传承的新途径。以桐乡竹编的传承之路为例,竹编传承人钱利淮和他的团队开创了竹芸工坊,让竹编从小众作坊走向大众传承。
他们根据受众的年龄和基础编写了生动直观的竹编网络课件,开设竹编私房课的网络直播教学,并在“竹芸”微店上推出竹编diy商品。钱利淮开创的“互联网+竹编”的传承形式受到了人们的欢迎。普通大众可以根据需要在网上选购竹编材料,按照网络课程自己在家学习竹编。
浙江桐乡推出了非遗项目专题传习班的微信公众平台,包括剪纸、桃核雕刻、蓝印花布印染技艺、木雕、麦秆画,最大程度地满足公众对非遗以及传统文化的需求。
非遗项目通过互联网汇聚人气,扩大影响,吸引更多的人到非遗项目实体店;通过非遗项目实体店的展览、展示,创造一种审美的情感体验,以及对于传统、对于历史的敬畏,形成互联网与实体店的良性互动发展。社交媒体公众账号、移动终端应用程序这些途径让非遗越来越进入普通公众的视野。
例如,浙江象山的非遗订阅号“象山非遗”,信息发布频率很高,阐释质朴而到位,策划很接地气。
中央美术学院发布的《中国古典家具》app大受欢迎,这个app运用游戏的手法,实现明代榫卯家具的完成过程,在带给人们娱乐游戏的同时,使人们了解到中国传统木作的“灵魂”---榫卯的技艺。这个基于移动互联网的明代榫卯家具app,是数字化背景下将现代新技术与非遗中的传统文化元素相结合的成功典范。这个明代榫卯家具app,使用户短时间内能够直观的认知榫卯家具的结构和组合,让非遗真正走进现代生活,实现了非遗的活态传承。此外,通过开发非遗游戏软件来扩大非遗在儿童、青年人中的传播。
例如:南通蓝印花布的游戏软件收录了近千种蓝印布典型图案,该软件还可用在苏绣、云锦等非遗项目中。
(二)实施非遗传承人群的支持和培训计划。
人是非物质文化的载体,传承人是确保非遗活态传承的核心问题。除建立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之外,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9条规定了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目前,文化部已命名了4批共1986名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国家自起,补助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8000元,起提高为每人每年2万元。
非遗的传承仅靠为数不多的代表性传承人作用甚微,还需要积极培养非遗持有者、从业者等非遗传承人群,通过非遗传承人群来推动非遗的活态传承。,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以下简称“研培计划”)正式启动,该研培计划是文化部联合教育部专门针对非遗保护发起的。
研培计划有助于提高非遗传承人群的技艺能力,有助于非遗传承人群深入领会传承项目的文化内涵,从而增强非遗活态传承的持久动力。
(三)非遗走进少年儿童。
非遗的活态传承要在少年儿童中扎根。聘请民间艺术家走进课堂为中小学生常年授课,教授传统手工艺课程,为学校里的少年儿童讲好民族文化的每一课。
在符合条件的中小学建立传统文化基地,将非遗烙印在少年儿童心中,鼓励中小学生从小就树立保护传承非遗的意识。充分利用民俗、节日,让少年儿童在非遗实践环节参与技艺体验,在体验中培养少年儿童对非遗的兴趣爱好。建立非遗博物馆,展示非遗项目的图文及实物,举办非遗项目展示展演互动活动,点燃少年儿童非遗教育的火种。通过深入认知和参与非遗项目,使少年儿童成为非遗活态传承的后备力量。
(四)非遗的海外传播。
将中国的非遗向世界传播推广,是进行国际间文化交流的重要方式。以非遗项目剪纸为例,剪纸在中国多地广泛存在,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也有剪纸。以剪纸为媒介,可以很好地起到文化交流沟通的作用。
在中国剪纸推向世界的过程中,中央美术学院通过剪纸与世界进行沟通交流,十多年间与不同国家进行以剪纸非遗为主题的创作合作,将剪纸作为国际间交流共有的文化背景。
这既推动了中国剪纸走出去在海外的传承,也促进了世界对中国剪纸艺术的认同与接纳。从营销策略来看,将非遗产品上传到网络平台,除供应国内市场外,还远销到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为非遗的传播提供了极为宽广的领域。
【参考文献】
[1]王英杰。浅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j].理论界,(4):67
油纸伞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篇二
:世界上最早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保护的国家是日本。日本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命名为无形文化财产。在法国,文化遗产保护已经成为发展的基本原则之一俄罗斯已经出台了一些保护传统节日,阻止其消亡的政策。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我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传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被各群体、团体,有时被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工具、实物、工业品和文化场所。”它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现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另一类是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具体包括(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传统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技能;(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口传心授、口耳相传、世代传承的无形的活态流变的文化遗产,它鲜活地扎根生存于民族民间,主要表现为人民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是一个民族的生命记忆和活态文化基因,是人类创造力、想象力、智慧和劳动的结晶,是文化多样性的生动展示。
世界上最早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保护的国家是日本。日本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命名为无形文化财产。
日本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的提出者,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的第一个实施者。早在上世纪五十年代,日本就颁发了《文化财保护法》并实施“人间国宝”制度,赋予那些在传统艺术表现领域具有突出的表演才能、精湛的表演技艺,并愿意将自己的这些技艺传诸后人的杰出民间艺术家和工业制作领域身怀绝技并愿意通过带徒方式将自己的技艺传诸后人的著名匠人以“人间国宝”称号,并每年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
在日本的文化遗产保护框架里,最高设有文部科学省,下设文化厅,主要负责文物保护,管理国立美术馆、国立博物馆、文化财研究所等机构。文化厅依法设立有专家和官员组成的文化审议会,凡是涉及重大立法、法律修订、申报国家级文化遗产的决议等,要经过文化审议会的审议通过,然后再由厅长盖章生效。
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日本陆续出台了多个具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1966年,日本制定了《关于古都内历史风土保存的特别措施法》(简称《古都保存法》),是为了在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过程中切实保护京都、奈良、镰仓等古都的“历史风土地区”。1975年,日本修改《文化财保护法》,创设“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制度”,开始保护一般城镇的历史聚落、传统街区和特色地区。1996年,再次修改《文化财保护法》,引入“文化财登录制度”,将历史保护运动从单一、僵硬的模式推向柔软、综合、更为广泛的领域。2004年6月制定的《景观法》,是适合所有城镇和乡村的国家法律,以促进城乡良好景观的形成,以实现保护美好的国土景观、创造丰富的生活环境以及富有个性与活力的地域社会为基本目标。
其中,《古都保存法》并不是保护整个古都,而是保护古都里寺庙、园林、文物古迹周边的环境,包括山水、森林等更大的范围。该范围内的土地无论是私人所有,还是企业所有,都可以划进保护区进行保护,因此称之为“特别保护法”。如果私人认为划进保护区会影响开发建设和经济效益,可依据市场价申请将土地卖给地方政府。由于日本的土地很贵,地方政府需依据《古都保存法》向中央财政申请专项资金将土地买下来,从而进行合理的保护控制。例如京都古城的周边,按照《古都保存法》严格规划管理,大片的山体、森林,几乎没有被开发建设过,如此良好生态环境的形成,很重要的一点是依靠国家相应的财政支持。
日本文物部门具有很强的原则性,自制定遗产保护相关政策的调查初始,国家会给予相应的经济支持,以确保工作人员能够进行定期的跟踪调查,保证调查数据和调查结果的真实可靠。总之,日本文物保护工作的发展进步,国家财政力量起到了强有力的支撑作用。
在法国,文化遗产保护已经成为发展的基本原则之一,历史遗产的评价标准和管理办法也日趋成熟。法国政府有着漫长的中央集权制历史和传统,一直通过强有力的全国性政策,推进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截至2005年,在法国受到国家保护的纪念建筑有4.2万处,也就是说至少有300多万公顷的`土地被划入文物建筑周围保护区,这个面积占法国国土面积的6%。
法国早在1943年就通过的《纪念物周边环境法》明确规定:一旦一座建筑根据《历史纪念物法》列级或登录保护,对其周边范围的保护规定即刻生效,即在其半径500米范围内的建设都将受到一定的制约。这一规定反映了在历史保护区制度诞生之前,对文物建筑周边环境控制的严厉和保护优先的基本准则,这一办法的确定,对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均起到了重要作用。
法国遗产保护工作由文化部统一管理,文化部下设遗产司,遗产司下设高级考古研究部、遗产调查总部和历史纪念物、纪念地资金公共管理部等部门。在法国有200个具有文物建筑工程资质的国家建筑规划师,专门代表国家部门负责管理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工程和处理相关事务。法国的国家建筑规划师制度,使国家文化遗产保护政策与城市发展规划融为一体。
1962年颁布的《马尔罗法》(malrauxact)开始划定国家的历史“保护区”。该法的主要目标为保护与利用历史遗产,将文物建筑与周边环境一起保护,同时促进对历史保护区的保护与利用,为保护区焕发生机提供多种途径。以法国港口城市巴约纳为例,老城区300米半径范围内,城市相关职能部门对其历史建筑进行修缮,对于宽度超过6米的街巷,会作为消防通道保留;对于年代久远的老房子,政府不是直接让居民搬走,而是邀请专家前来考察、评估、制定保护解决方案,同时给予资金支持,以鼓励对老房子进行保护性修缮,从而使得老城区的格局得以完整保存。
由于有了政府的财政支持,老城区的修缮比较全面,或改造密度过大的部分;或扩大一些公共空间,增添新的户型来保证采光、通风良好及消防安全;或建立公共场所设施,为城区居民提供便捷服务。为解决老城区的交通问题,在老城区安排免费公共巴士,并对利用自驾车外来进城人员提供免费乘坐公交的通行证,保证老城交通顺畅的同时,也使城区生活更加低碳环保。
在苏联解体后,农村的这些传统节日也受到新政治体制和经济形势的影响正在悄悄地发生变化,俄罗斯的传统节日正在逐渐消失。人们越来越不知道该如何过节,特别是代表着现代俄罗斯的年轻人。且撇开那些古老的节日不提,根据社会学家的调查显示:有超过半数的俄罗斯公民(51%)不知道11月4日(星期五)俄罗斯将度过人民统一纪念日。只有8%的被访者知道节日的具体名称。有三分之一(33%)的俄罗斯居民认为11月4日为俄罗斯协商和解日。有5%的俄罗斯居民认为11月4日为波兰立陶宛武装冲突自由日。其他3%的俄罗斯居民的回答更是五花八门。和谐和解日,曾经也是俄罗斯的重要节日之一。但是由于,俄政府的变迁,这个节日也是几经沉浮。先是俄罗斯首任总统叶利钦为与过去时代划清界限,将“十月革命日”改为“和谐和解日”,后来普京又将“和谐和解日”改为“莫斯科红场军事阅兵日”为的就是让人们忘记这个曾经特殊的日子。
俄罗斯出台了一些保护传统节日,阻止其消亡的政策,比如说,把谢肉节作为莫斯科的城市节日,努力向世人展示一个原汁原味的谢肉节。
油纸伞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篇三
在学术界,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特性的研讨,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意见和理论,经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及分类的了解,总结出其具有的以下几个典型的特性。
(一)外乡性。所谓的外乡指的是生存的空间、根基。从实质上说,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是从某一特定空间外传入的,而是在这一空间地域内土生土长的,具有这一地域特性的。它的产生遭到该地域历史环境的影响,是本地域人们经过长时间的生活习气构成的,并世世代代传承下来的。不同民族、不同地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是不同的,就算是同一民族、不同地域也可能产生不同。
(二)民族性。人的生存与活动都是一种以历史为前提的理论方式,不同民族人的生存方式与理论活动都有着各自的差别,所产生的结果也必然带有一定的民族差别。所以作为不同民族发明而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很强的时间和地域的文化差别,即鲜明的民族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特性。
(三)整体性。这一点是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在构造来说的,任何一种文化遗产都包含历史环境、传承载体和精神内涵这三个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三者之间互相作用,互相联络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短少任何一种都无法称之为文化遗产,同样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不例外。特定的历史环境、传承载体和精神内质有机地分离在一同,互相作用构成统一的文化整体,从而产生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所必需遵照的规律,也是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时所必需注意的。
(四)传承性。相比拟于传统的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正在,而且以后还会继续传承下去的文化遗产,它在特定的群体、时间、地域仍然具有相当旺盛的生命力。而这些是物质文化遗产所不具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仍然在群体中传承并且不时改动着,这里的改动是基于特定的文化主体的前提下,原有的内在精神是不会发作改动的。比方说传承中的民族语言、歌曲、舞蹈等。
油纸伞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篇四
关键词:文化遗产论文发表,发表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世界文化遗产论文投稿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的特点
(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直接传播。直接传播是人类最悠久的艺术传播方式,同样,实物传播和亲身传播的直接传播方式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早期的信息交流与传递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别中的传统舞蹈、杂技、游艺及各类戏曲早期都是通过直接演绎的方式进行传播,直接传播互动性强、现场氛围活跃,即使是在传播渠道和方式多样化的今天,直接传播仍不失为一种很好的传播方式,早期的舞蹈、杂技、游艺及各类戏曲都是采用这种方式进行信息交流的。例如,五大戏曲之一的京剧也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表演上精致细腻,虚实结合,处处入戏,唱腔悠扬委婉,声情并茂,故事情节玩转曲折,衣着绚丽多彩,以武戏文唱为上,具有强烈的现场感染力。直接传播的另一大优势就是通过现场的互动能够直接获取反馈信息,直接传播时,艺术家能够即时和观众交流,获得直接的反馈信息,并适时调整艺术表演形式和表演内容。
(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媒体传播。随着人类信息交流方式的发展,传统大众媒体发展相当成熟。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重视意识自国家设立文化遗产日后也越来越强,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信息也越来越多,尤其是在每年的文化遗产日前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和认知达到了高潮。随着传播信息的增多,传统媒体逐步完善了一个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媒介语境,通过多种先进的科技方式记录、展演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统媒体仍然由广播、报纸、杂志、电视等主流媒体所控制的.今天,观众通过这些主流媒体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的艺术家,跟绝大部分的观众并没有直接的联系,更鲜有直接交流,这导致观众信息反馈量很少,不但反馈信息滞后,更有可能产生反馈误差。尽管存在这些问题,传统媒体仍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的主要方式,人们通过传统主流媒体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知识,提升国民自豪感。通过给它们的传承人提供各种服务与帮助等,推动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3)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媒体传播。新媒体包括手机媒体、互联网媒体和传统媒体的升级媒体(如地铁电视),当前,除了传统媒体,新媒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方面也占据着重要位置,新媒体的以下特点使得它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一是互动性。大众可以通过新媒体的各种终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家实时沟通,这些艺术家也可以通过各种终端了解各种反馈信息,新媒体的互动可以通过视频、声音、文字图像等内容进行,大众可以根据自己的偏好自由采用互动和接收信息方式。二是即时性。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家和活动主办方可以即时通过新媒体媒介发布信息,让大众即时了解各种文化信息。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家也可以通过微信、微博等转变为自媒体媒介,即时从横向和纵向传播文化信息。三是独特性和人性化。很多新媒体用户自己或依据传统媒体信息编写各种讯息,这也很大程度上展示了新媒体传播的独特性和人性化,最大程度上反映了独特的个人品位和审美观念。
二、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力的对策
在通过系统分析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传播因素后,本文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应注重保持它的实质精神、原始生态和自身内涵魅力,同时利用先进的媒介科学技术提升影响力和传播效果。
(1)重复传播非物质文化信息。重复传播有助于使大众产生行为、观念变化,加深传播效果。虽然我国媒体逐年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但其报道内容多半是概括性的且基本都是一次性宣传,深度报道和专题报道不足,跟踪报道就更少了,这种宣传方式在海量信息的今天所能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鉴于旅游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密切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应该学习旅游广告的宣传方式,深度挖掘介绍信息,在相对固定的时间内重复出现,并配以绚丽的画面、和谐的音律吸引观众的注意力。
(2)加强对媒体人的引导和培训。媒体人在评价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尤其是为了突出非物质文化遗产风俗的传播效果时,自身的经验和认知往往无意识地影响他们对信息的筛选和使用,使评论失去了传播的客观性,甚至可能破坏民俗的原始生态形式。因此,加强对媒体人的引导和培训非常必要,报道需经多方求证、不轻率、客观实际的书写。
(3)媒体应善于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爽目性。爱美之心人人有,为达到良好的传播效果,媒体应充分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美和形式美,利用美的图像吸引大众的兴趣。现阶段,媒体对这方面的发掘并没有给以足够的重视,即兴拍摄的现场图片和视频经常出现在报道之中。在今天的信息社会中,要想获得大众的接受和喜爱,就要充分重视图像的爽目性。
三、结语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受着前所未有的冲击,为了加强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让人们尽可能地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信息显得尤为迫切,我们应该共同研究如何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让更多的人领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质魅力。
油纸伞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篇五
到了龙泉,刚把行装都安放好,我们就坐着大巴车前往第一个景点民族村。在那里,我们体验了一些民族特色活动,如:转圆盘和跳竹杆。时间快如流水,转眼离开的时间就到了,要去下一个景点了。
到了目的地,我们参观了博物馆,了解了哥窑和弟窑。俗话说:耳听为虚,眼见为实。我们也要去开开眼,于是老师带领我们去了一家专业的陶瓷店。
那里的瓷器琳琅满目,使我眼花缭乱。可展柜上的几个瓷器却仿佛发着金光,吸引着我向它靠近。多么动人心神的瓷器呀!它们翠绿而光滑,瓶口稍稍向外倾斜,底大腰细。
还有一款深黄色成斗形的瓷器。瓶口波浪形的花边与众不同。我抚摸着这些工艺品,都那么光滑。我平静地望着它们,呼吸也跟着缓慢下来。树叶和大自然的芳香飘进了我的身体,香气直透毫端,人也似乎轻灵得多,不那么浑浊笨拙了。
一个半小时似乎太短了些,谁也不肯走。大家恨不得让自己在木地板上生根,发芽,跟着瓷器长大。好似什么也没发生过一样,大家继续若无其事地参观着博物馆,表达着对大师的赞叹和对大师生活的憧憬。轻轻地抚摸着,望着,感受着瓷器们的心跳。
老师也无可奈何,只能好言相劝。走时大家还纷纷深情地望一眼,好像在说,再见了!
不过乐观点想,时间虽短,可却让我对陶瓷的了解更加丰富、深入。我们依依不舍地和龙泉告别,从山顶眺望龙泉,这还真是一个漂亮、丰富而美好的城市呢!
油纸伞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篇六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学者称作是一个民族的dna。在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方面却出现了诸多乱象,而我国现有的对其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仍然不够完善。本文以此为切入点,讨论了如何才能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对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高效的全面保护。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度
我国拥有上下五千多年的璀璨文明,在五千多年漫长的历史长河中,祖先们不仅留下了有形的古物,还给予了我们同样珍贵的无形财富———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是我国目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的保护措施,与先进国家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这无疑是令人痛心的。近年来涉及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案例频频发生。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不但有外患,还有内忧。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与种类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传承并视为民族文化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及场所。其次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一是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是传统音乐、戏剧、美术、舞蹈、书法、曲艺和杂技;三是传统技艺、历法和医药;四是传统节庆、礼仪等民俗;五是传统游艺和体育;六是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不足之处
首先,没有一部统一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到了1990年,在《著作权法》中才姗姗来迟地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相关办法,可是直到制定该法,其中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相关规定还是不够具体。经过发展,在立法范畴中却没有体现出明显的进步,从侧面也反映了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方面的严重滞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而言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但是仅有44条,且多为原则性规定的内容。其次,行政保护机制不够完善。许多行政部门都有权管辖非物质文化遗产,比如文化部门、建设部门、工商部门、文物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宗教部门、专利部门、旅游部门等,但在实际上根本不知道哪个部门才是真正的主管部门。这样的机构设置不仅会导致工作效率低下,管理成本增加,还会因各个管理部门之间的权责界限不清,而导致在有利益的情况下互相“争着管”,没利益的情况下互相“踢皮球”,这种多头管理的状况不利于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面保护。然后,传承主体有限,且权利义务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第31条规定了传承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义务,即“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益性宣传”。这部法律一再要求传承人将所持有的技术、技艺贡献给社会,针对性极强,却没有关于其所享有权利的只言片语,这是非常不公平的。当使用者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其使用行为会与传承人产生两种关系:一种是民事合同关系,另一种则是侵权关系。因为传承人在实际上不享有利益分享权,更不用谈专有权,那在合同关系中,传承人如何去约束使用人,如何向使用人行使权利,都没有法律上的规定;还有当出现侵权情况时,哪种情况构成侵权,侵权人如何去补偿传承人损失,也没有一致的标准。最后,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缺陷。首先,著作权以及其邻接权对权利人的要求是作品具有独创性,并只给予个人、单位或其他组织享有的权利,而且保护期限通常是作者的有生之年加上去世后50年。但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通常是一定区域内,经过几代人的努力才最终形成的,有些作品甚至根本找不到具体的作者,也无从探明作品的确切完成时间。其次,专利权对保护对象有新颖性、工业实用性和创造性三种具体要求,而不少的民族传统科技在长期的广泛使用中失去了新颖性,再加上其自身的限制,通常无法达到专利申请的要求。在消极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上,一些民族传统科技知识还可以适用;但是在积极的知识产权利益取得措施上,民族传统科技知识的传承人很难用知识产权对其来进行保护,因为它既无法申请专利权,也无法申请外观设计。诸多限制造成了没有法律对民族传统手工技艺进行保护的情况出现。
三、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角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议
第一,从著作权法角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千百年间民族传统文化进行传承积累的结晶,有非常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无法确定具体的产生年代,其权利归属无从知晓,其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也很难用著作权保护期限的相关规定来明确。甚至还有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和著作权的差距更为遥远,比如民间风俗、民族节日、民族仪式等。因此,我们要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的保护方式。我国已经公布了两批共计1028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单,其中一些项目的著作权保护应当从对传承人的保护着手。年代久远的民间故事与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无疑是存在脱节的,但是用著作权法保护一代代传承人不断创作的成果却是合情合理的。所以,对我国民间创作者创作或整理的作品,用著作权法来进行保护,是符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的。第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长期保护制度。一般客体的知识产权都有具体的保护期限,保护期限到期后知识产权就自动进入市场的公共领域。但是基本上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经过了一代又一代人的传承和完善才得以形成最终的形态的,现有的保护期限不适用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要求。笔者认为,比较合理的解决方法就是给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定一个不同于普通知识产权保护期限规定,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所特有的保护期限应该是长期的。还应当仿照我国现行商标法中注册商标续展的'相关规定,允许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对其知识产权进行续展,而且与注册商标不同的是,在符合严格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权利人续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次数是没有限制的。第三,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利和限制。传承人在取得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资格之后,就自然而然地获得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合理使用和享用收益的权利。并且,如果其他人想要对权利人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营利性使用,必须征得权利人的同意并且支付合理的费用。而且由于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群体性的特点,它的权利主体是一个聚落,而不是个人。在这个聚落中的每一个个体都对这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享有主体权利,所以他人支付的使用费用也应当由全体权利人共同享有。知识产权保护也只是其保护体系的一方面,加强和规范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是刻不容缓。相比起专门的法律法规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是一种辅助性的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个制度体系,需要完整的法律体系及法律部门相互衔接。(作者单位:大理大学政法与经管学院)
参考文献:
[1]李秀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出版社.
[2]严永和.论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出版社.
[3]齐爱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电子知识产权.(6)
[4]冯晓青.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2010(3)
[5]李东方.西部人文资源的法律保护: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为典型.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4)
油纸伞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篇七
题目:学生姓名 学 号 专 业 学 校
得 分
三门县农业发展与展望
三门县农业发展与展望 一、三门县农业的基本概况
面对八山一水一分田的乡镇,三门县人民艰苦创业,永不停步。
一是突破常规,发展效益农业,走农业产业化之路。建立了山岙药材种籽基地;桐岩、高枧花色小水果基地;吴岙畜禽养殖基地,摆脱传统农业束缚,增加农民收入。
二是抓科技。举办每年两次农技知识培训,邀请专家授课。
三是加强队伍。建立了三门农业综合服务站,组建了100余人的乡村两级农业服务宣传队伍,开通农技“110”,定期发布农情简报。
在我县,科技融入农业的成功案例远不止这些。在不久前成立的浙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三门分中心里,来自浙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林果、土肥、畜牧、水产和中药材产业等第一批5名首席专家也带来了“智力锦囊”。
“可以把西蓝花的废弃菜叶等综合利用起来,做成有机青饲料,提高生猪的健康度。”几天前,在台州金泽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浙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张金枝副教授经过一番仔细查看后,向该公司总经理金俊提出了建议,同时还给出了具体的操作方法。“之前我们也进行过相关试验,但由于缺少专业的技术指导,效果并不理想,现在专家们来了,以后遇到技术难题就不用犯愁了。”金俊介绍,该公司专门从事养猪行业,目前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专家的到来无疑为公司提供了坚强的技术保障。
原来,为了很好地补上我县农业产业链不长、竞争力不强、科技转化与应用能力较弱等“短板”,今年3月,我县到浙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上门“攀亲”。经过多次洽谈协商,双方达成合作协议,计划今后5年,以提升我县现代农业和农业主导产业水平为目标,开展“点、带、面”三个层面的合作: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点对点的技术服务;建立一个农业特色产业带;研究编制农业产业规划、提供技术指导和行政管理建议。
与此同时,蛇蟠省级现代农(渔)业综合区顺利通过验收,成为全市首个省级现代农(渔)业综合区;县现代农业园区6个重点建设项目总投资2015万元,现已完成投资1010万元;凤凰山农垦场综合开发已进入实施阶段„„今年上半年以来,我县现代农业发展如火如荼,而这些离不开科技助力。
“科技的引进、运用和推广,有助于加快我县农业规模化、服务专业化、农业机械化、管理信息化的发展步伐。”县农业局局长程观顺表示,下阶段,该局将继续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总体目标,依托“两区”建设,走出一条特色高效的现代农业发展之路。
五、对三门县农业发展的总结
油纸伞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篇八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被个人、团体以及群体视为文化遗产的各种表现形式、实践形式、知识体系、技能表现等等,以及具体的工具、工艺、文化场所等等。非物质文化具有浓郁的民族特殊气息,是我国传统文化中重要的一部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合理地开发与利用,对弘扬中华文化,探索文明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减少的原因
我国历史悠久,民族众多,源于我国文化的多样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丰富多样。但是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正在不断地减少,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众多的表现形式,其中很多都是依靠文物、工艺品或者档案的形式存在。在时间流逝过程中,自然灾害、战乱等都会对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造成破坏。手工工艺品以及文物在保存方面难度很大,工艺品或文物的破坏都会导致其承载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丢失。档案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的载体之一,简牍、金石、丝帛等都容易损坏,不能够长期保存,尽管新时期出现了众多的新型档案载体,但是载体的不容易替换性以及新型载体有待考证等,都给其替代传统载体造成很大的制约。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口口相传的特点,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依靠开班授徒以及口口相传传承下来的。在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人们对这种口口相传的文化更多地当成是一种故事,采用漠视的态度对待,这导致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慢慢流失。另外,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都需要继承与发扬,大部分现代的年轻人都不愿意一辈子钻研文化,受不了某些苦,一些技术很少有人愿意学,而会这些技术的老人随着时间而慢慢老去,导致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流逝严重。很多传统技艺都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很少有人愿意花费大量的时间去学习,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出现断层现象。第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的主要阵地为农村地区,但是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农村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的提升,不少农民开始学习城里人的生活,渐渐地将原有的风俗习惯等遗忘,在时间的推移过程中,这些传统的风俗、技艺等都被新生的事物所替代。例如云南大理白族的扎染技艺,也称为疙瘩花、疙瘩花布,是我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往,这种布料在当地随处可见,但是到现在,现代化的服饰逐渐替代了这些传统工艺制作的布料,在当地会这些技艺的也屈指可数。尽管很多少数民族技艺还没有完全消失,但是也处于即将消散的边缘。
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管理与保护的对策
基于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减少原因的分析,我们应该感到一种紧迫感,还需要加强对这些文化瑰宝的保护,使之保存更长的时间。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保护原则
第一,原真性原则。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需要注意非物质文化形式、内容等的真实性;第二,多样性原则。在我国很多少数民族地区,例如云南地区就聚集了十几个少数民族,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还应该尊重各个民族之间的风俗文化,同时也需要重视对文化变异演变出来的各种亚文化的保护;第三,发展性原则。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需要结合时代的特色,注入时代的精神等,让非物质文化焕发出时代的光芒。第四,以人文本的原则。很多传统文化与技艺都是依靠民间艺人代代相传或口口相传传承下来的,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需要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第五,民间事民间办的原则。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需要认识到民众才是这些传统文化的创造者与传承者,才是文化遗产的主人。第六,保护与利用并举的原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地加以利用,是世界上主要文化遗产国的共识,在加强保护的同时,还需要重视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参考价值,发挥其历史研究、文化传承等重要的作用。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策略
第一,对于已经收录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下的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文字、物品、影音资料等等,无论其载体何为,都需要进行严格的保护。尤其是对于各种形式的档案,作为档案管理人员更需要精心的呵护,采取更加有效的保护措施。在各级博物馆中一般都设立了特藏室或档案馆,需要将珍贵的档案、非物质文化遗产载体或媒介收藏到特藏室或档案馆中,加强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期检查,采用高科技的保护手段,包括除湿、防潮、防碳化等技术。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某一个机构享有的,是大家的,是社会的,还需要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保护等。国家相关机构、单位等,为了提升民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与关注,可以采取征集作品、比赛等方式,让更多的人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通过不同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另外,对于一些技艺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应该鼓励那些具有这方面兴趣的朋友去学习各种传统工艺,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扬光大。第三,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是其让更多的.人关心与了解。在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个媒介,提高宣传的广度、深度等,同时宣传的方式也需要更加的多元化。博物馆是城市中非物质文化遗产聚集的场所,可以定期地开展免费集中展览等活动,或者利用听报告等方式,向青少年介绍与宣传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充分发挥博物馆、档案馆等爱国主义基地的作用,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做出贡献。第四,应对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保护遗产做详细分类调查,盘清家底。由于民族众多,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型和品种因民族、地区的不同,有相对的独立性,由此形成各自不同的传承和延续机制,这就要求我们在开展遗产保护时,要根据遗产的不同种类进行清理,盘出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自己的家底,然后造册登记并借助其他国家、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用不同的措施和手段实施分类保护。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减少,并面临消亡的紧急关头,还需要在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同时,科学地对这些文化遗产加以开发与利用,更好的服务社会。具体来说:第一,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开发当地旅游、宣传教育的重要工具。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多、范围广,但是经过几千年的时间交替,这些文化瑰宝流失十分严重,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宣传与展览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蕴含了我国民族的文化、礼仪、风俗、精神等,可以让国家的民众以及国外友人更好地了解中国,了解中国文化。很多少数民族聚集的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中,能够给人们一种神秘感,在当地旅游开发过程中,能够借助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当地旅游业的发展,带动当地经济。第二,让非物质文化遗产服务现代生活与生产。在市场中各种艺术工艺品都表现出人民辛勤的劳动与智慧,是我国几千年文化传承的结晶。科学地利用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将其中的智慧、理念等运用到现代化的生活工作中,更好的服务社会。
四、总结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传统民族文化的瑰宝,是我国精神文化领域重要的组成部分。由于时间、人为破坏、时代发展等因素,导致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逐渐的消逝。因此,必须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通过宣传等手段,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队伍中。同时,还应该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作用,科学的对其进行开发与利用,使其服务社会,在传承中发扬。
参考文献:
[6]幸儒.创建文化生态环境,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以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例[j].河北科技,2014,10(9):104-107.
油纸伞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篇九
音乐教育专业作为我国音乐教育中的重要力量,具有传承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科责任。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更是需要各高校音乐教育专业的参与。
音乐教育专业主要是培养中小学音乐师资,他们肩负着培养祖国未来人才的重担。音乐教育专业培养的学生的素质直接决定了我国中小学音乐教师素质。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是随着国际上对于各国音乐类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兴起的而提出,人们已经意识到对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传承。所以说,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音乐教育专业之间有着紧密的关系。可以说音乐教育专业是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的重要途径。
大学作为人类文化(遗产)的传习地,应当倡导更加开放、平等、民主,更具世界文化交融、竞争和创新活力的教育理念。大学现行教育知识体系中应当反映出本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性和文化价值。有关我国高等音乐教育中培养音乐师资的音乐教育专业是否在自身的教育体系当中反映了本土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性和文化价值,并且能否承担起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的责任,还需要进行研究。基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音乐教育专业中传承时,音乐教育专业的学科责任,本研究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1、对我国音乐教育专业的培养目标的分析
培养目标是学科专业发展的方向,只有确立明确的目标才能据此采取具体的措施以达到培养目标的实现。我国音乐教育专业从始创阶段就以“中学及师范音乐师资”的培养为目标。早在1952年7月国家教育部颁发试行的《关于高等师范学校的规定(草案)》对全国高等师范的办学方向做了统一规定,规定以培养中等学校的音乐师资为主。
1987年5月,国家教委在天津召开“高等师范院校本科专业目录审订会”。会议对原有的22个基本专业目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高师音乐专业”改名为“音乐教育专业”。这次会议使得音乐教育专业这一名称以首次确立,也对这一专业的培养目标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这一方向规定了它从课程设置到日常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都必须确保培养既掌握与时俱进的音乐专业知识、技能技巧,又掌握基本教育理论和音乐学科教学法的毕业生。这是音乐教育专业有别于音乐表演专业人才培养的主要标志。
2004年12月29日教育部印发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课程指导方案》的通知,在该通知中进一步明确了音乐教育专业的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掌握音乐教育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一定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的高素质的音乐教育工作者。总之,我国音乐教育专业的教育目标就是要培养开云KY官方登录入口 、初中、小学及幼儿的音乐教育师资。
2、对我国音乐教育专业课程设置的分析
我国音乐教育专业的课程设置结构及学时、学分分配要求方面,要求:各类课程的课内总学时为2600—2800学时,其中公共课程约720学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专业课程为1900—2100学时,按110—115学分安排。其中专业课程由必修课、选修课及地方和学校课程组成。
就如教育部教体艺[2004]12号,《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课程指导方案》中所表达的:这种专业课程设置除了设置必修课和选修课课程之外,突出的强调了“地方和学校课程”。可见教育部明确了音乐教育专业“增大学校课程设置的自由度。基本思路为:必修课程学科化,选修课程类型化,地方和学校课程特色化。各校可参照《课程方案》中建议的科目开设选修课,也可根据各自的资源和特长开设相应类别的选修课,以充分发挥本校优势和地域优势,办出各自的特色。”(见教育部教体艺[2004]12号,《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课程指导方案》说明)。
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整理、保护与传承是系统工程,它需要全社会的支持,需要多方的合作和参与,高等院校担负教学科研的双重任务,在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传承、发展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深信,教育在提高民族文化素质、塑造民族性格、开放民族胸怀、提升民族理想、推动民族文化创新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文化作用。我国各个民族的文化生成背景及音乐构造特征的不同,也决定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内容、形式、方法、途径有所不同。我国的各个省份都有本地区的师范院校,这些院校一般都开设有音乐教育专业。在研究本地区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他们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同时也是他们培养本地区音乐教育师资的使命。
在中国,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传承,不仅是一种被长期忽视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源进入主流教育的过程,一种民族古老生命记忆的延续,同时,也是一个对民族生存精神和生存智慧及活态文化存在的认知过程,是一个更具人性发现和理性精神的民族文化整合过程。我们注意到,口传心授是一直是中国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最普遍的一种传承方式。在这个高速信息化、物质化的社会当中,许多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果仍然继续按照口传心授的传承方式,无异于自己画地为牢,故步自封。音乐教育专业在中国各个省份普遍开设,其本身固有的文化教育优势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化传承提供了教育的平台。
可以说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重要内容既是所有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员的使命,更是从事音乐研究及教育人员的责任。由此看来在我国各个省份的师范院校的音乐教育专业中大力提倡进行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教育未尝不是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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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纸伞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篇十
作为中华名族的儿女,我见过波涛汹涌的大海;作为祖国的花朵,我爬过雄伟的万里长城;作为祖国的希望,我读过“知识的力量”……却没见到过祖国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叶小舟水上行,透着雾里看仙境。柳岸芦花迎风展,待到何处都是春。”我用这首诗来形容手工蚕丝绣做的图案一点也没错。看得我一直叫好,差点鼓起掌来。妈妈告诉我咱们是来参观的,需要保持安静。下面我来说一说我的参观收获吧!
面塑人、鲁班锁制作技艺、耿氏角雕、沙土画、铜版画、皮影、烙画等看得我眼花缭乱,但是我还是一边认真看,一边记笔记。将我所看到的用文字记录下来,保持这份珍贵的参观游记。我印象最深刻的就是姜艳华用抚宁剪纸艺术剪的作品《天下第一关》,那幅作品栩栩如生,画面上有守卫长城的士兵;有人来人往的路人和叫卖的小贩们;还有活灵活现的马车……我有一种身临其中的感觉,看到古代的天下第一关古都的风貌,感受到了一关脚下百姓当时生活的情景。
“现在我来考你们一个问题,看谁能回答得出来”跟我一起来参观的好朋友妈妈说道。我俩自信满满地回答道:“考吧!今天参观的内容我们都记住了”“知道天下第一关的牌匾是谁题词的吗?”我不回答让正在看我作文的你来回答,知道是谁了吗?让大家带着疑问走进秦皇岛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厅寻找答案吧!
中午到家后妈妈给我蒸了粘豆包,“妈妈这是非遗美食”“对呀!看来今天的参观你真是有所收获”妈妈点了点头。告诉大家一个秘密我以前一直不知道楼下阿姨送来的豆包这么有名的,今天中午的豆包好香……还是回到我的正题上来吧!
油纸伞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篇十一
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指出:“任何一个民族的文化都要受到保护,尤其对于少数族群与土著人的文化,要给予足够的尊重与特殊的保护,如同自然界的一个物种从地球上消失一样,濒危文化如得不到及时抢救,它无法复制,无法克隆,也会从人类社会消失。”[1]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识别、认同各少数民族身份和发展历史过程的体现,也是各民族存在的基础。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共同承载人类社会的文明,作为世界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也是维护各少数民族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
因此,加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仅仅是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需要,国际社会文明的需求,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一个具有实践和理论双重意义的命题。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各少数民族赖于生存的生态环境(农业社会、手工经济、自然环境)出现了巨大变化,使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原本就相对狭小的生存空间和传播空间更加恶化,一些靠行为和口头教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不断消失,且这种状况有增无减。近几年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浪潮的推动下,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也被政府放在了一个重要的位置上。但是,夹缝中的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并未得到有效传承和发展,保护和传承发展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仍然是一个迫在眉睫的现实问题。
建国后,我国出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主要有《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文物保护法》《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以及部分地方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条例等。[2]我国非物质文化保护立法方面有以下特点。
(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法律滞后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求。
(2)立法层次低。目前存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法规主要是地方立法和行政法规,这对国家来说缺少统一的、有号召力、法律效力强的立法。
(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其他法律法规中未得到呼应和体现,缺少综合利用各种法律法规进行合理保护。当前,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对集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整个保护的现状也不理想,法规条例不够全面完善,法律保护严重缺失。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存续需要一定的基础设施,完善的基础设施承担着传承和保护的现实重任,同时也直观烘托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活着”的氛围。当下,尽管有很多地方政府破土动工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但由于政府政绩的需要,面子工程的存在不可避免,这就导致很多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大多都金玉其外败絮其中,只重外形不重内在,限制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创新和传承。同时,有的地方基础设施建设跟不上或基础设施根本不存在,或是配备了设施却缺乏专业技术人员的参与和指导,使得基础设施成为一种摆设,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就缺少基础的土壤,不利于其不断传承和创新发展。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少数民族的文化精髓和精神记忆,是少数民族发展的见证和缩影,它植根于民族土壤的活胎文化,是不断发展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也是不可再生的资源。但由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于生存的大多地区经济发展滞后,物质资源比较匮乏。
随着现代化和城市进程的不断加速,特别是新农村建设不断开展,使得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受到的冲击更加迅猛,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环境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人们的生活环境、生存方式、生活理念、价值观念也在不断发生改变。现代化的便捷性和舒适性,使得众多的少数民族群众开始放弃传承了数千年的生活方式和文化形式,开始适应现代的生活,传统文化所遗传下来的文化符号及信息资源被不断扭曲和改变。再加上现代社会文化娱乐的多样性,很多传统民俗活动逐渐淡出人们的生活,族群文化传承载体自然减少。
电影、电视、电脑、网络、微信、麻将、扑克等新兴媒介的介入,使得传统的文化生活方式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少数民族年轻的一代群体关注、喜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越来越少,愿意学习并传承的人更是屈指可数,严重影响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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