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增值税论文(优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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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增值税论文(优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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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论文篇一

5.租赁服务。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1)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不按照本税目缴纳增值税。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6.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2)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受托对相关事项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职业技能鉴定、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

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7.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1)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2)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以分账、买断、委托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3)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8.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3)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4)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以及其他安保服务。

9.其他现代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是指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

(七)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3.旅游娱乐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4.餐饮住宿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5.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6.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三、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论文篇二

1、法定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

2、转让房地产免税。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免征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

3、转让自用住房免税。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凡居住满5年及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

4、房地产入股免税。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5、合作建自用房免税。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6、互换房地产免税。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7、房地产转让免税。对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何时转让其房地产,免征增值税。

《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

8、房地产转让免税。对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分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在底前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财税字[]293号)。

9、个人转让普通住宅免税。从8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其拥有的普通住宅,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

10、赠与房地产不征税。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11、房产捐赠不征税。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12、资产管理公司转让房地产免税。对中国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4家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公司处置不良资产,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0号)。

13、第29届奥运会取得收入免税。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再销售所获捐赠的物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0号)。

14、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税。从《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对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包括所属企业)财产用于清偿债务时,免征其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消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15、资产处置免税。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以及利用该资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对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内地公司和香港8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资产,在清理和被处置时,免征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

16、产权未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87号)。

17、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条情形的,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可在下列规定的幅度内,确定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并报省局备案: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住宅,可按取得收入的1%至2%计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项目中包含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或其它商品房的`,其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按取得收入的2%至4%计征土地增值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75号)。

18、转让旧主房及建筑物扣除项目规定。对单位转让旧主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转让收入的80%至95%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具体比例由各省辖市确定,并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备案。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07]45号)。

19、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五年以上免征。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即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转让收入的1%至1.5%计征土地增值税,具体比例由各省辖市确定,并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备案。

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五年或五年以上,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07]45号)。

20、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符合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4号)。

21、灾后重建安居房建设转让免征土地增值税。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

22、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自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二、税项扣除。

1、法定税项扣除。下列项目,准予纳税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包括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按不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金额,据实扣除。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两项之和金额的5%计算扣除。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是指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1)、(2)项即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成本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2、代收费用扣除。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其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收入计税,并相应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予以扣除。但不得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3、地价款和税费扣除。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该项地价款的金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4、评估费用扣除。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所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据实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增值税论文篇三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到,生活性服务业的“营改增”方案将在年底前出台,而建筑业、房地产业的“营改增”最早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备受关注的税率方面,包括餐饮业、旅游业、酒店业、娱乐业等在内的生活性服务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或定在6%,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则为3%。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增值税税率或定在11%。

这意味着,以前营业税税率为20%的娱乐业营改增后,税率明显降低。而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为3%)和房地产业(营业税税率5%)的税率明显提高。

安永税务部合伙人李雁告诉本报记者,税率高低变化仅仅是“营改增”中企业关注的问题之一,更多问题在于“营改增”后诸多细节操作问题,这些细节甚至会带来企业营业模式的改变。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朱为群曾告诉本报记者,增值税属于流转税,税负最后还是由消费者承担。

“营改增”将密集启动。

继去年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和今年铁路运输、邮政服务业、电信业纳入“营改增”后,仅剩生活性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和金融业未纳入“营改增”。

国务院曾明确提出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因此,四大领域“营改增”推进时间仅剩下一年多。

不久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了生活性服务业在2014年底前启动“营改增”。李雁告诉本报记者,财政部、国税总局在推出生活性服务业“营改增”时间表上,是朝着年底前出台政策的目标前进,但是否一定能推出还不确定。

本报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表示,包括餐饮业、旅游业、酒店业、娱乐业等在内的生活性服务业会依据此前出台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即(小规模纳税人采用)3%的征收率。而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可能采用6%的税率。

北京营改增小组成员、gt税务专家陈志坚向本报记者透露,本周国务院常务会议或通过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营改增”方案,建筑业的税率定在11%,房地产业的税率则不方便透露。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改增”实施时间最早是2015年1月1日。

而对此时间表,一位财政部人士称基本按此推进,但若没准备好会延迟。

李雁表示,虽然房地产业增值税率未定,但为11%和17%两档税率之一,而业内人士更倾向11%的税率。

陈志坚表示,税负高低不能仅仅盯着进项抵扣,还与公司的管理以及对下游的税负传递等有关。“比如没有进项抵扣,但可以把税负传递给下游,那税负也不会提高”。

挑战重重。

作为“营改增”最难啃的几块骨头,三大行业“营改增”推进依然困难重重。

在生活性服务业,娱乐业税率突然大降让一些人疑惑。而其中酒店业税率如何确定也是一大难题。

另外,李雁称,中国的服务型公寓是算酒店还是房屋租赁呢?按哪个税率征收?一家房地产企业人士对她表示,服务型公寓商家肯定会按照税率低(酒店)的标准,如果依据营业执照来判断,一些商家由此可能改变自己的营业模式。

餐饮业和酒店业纳入“营改增”后,是否也可以向其他商家开具增值税发票呢?

不仅生活性服务业“营改增”挑战重重,房地产业更是复杂。

“比如,一个房地产项目完工了,但销售还没结束,若突然实行‘营改增’,税率从5%增加到11%。企业基本完工了,基本上也没有进项税抵扣了,而且它的销售合同都出来了,价格也不能改,那这对企业影响大了。”李雁表示。

另外,房地产商在发包项目时,发包商能否提供增值税发票来抵扣也是难点之一。而建筑行业将增加的税负转嫁给房地产业也是很多房地产商头疼的问题。

增值税论文篇四

摘要: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为各个行业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遇。在我国相关政策落实时,我国将增值税转型效应落实到实处。通过实践可以看出,增值税转型效应的实施无论是对社会经济发展还是社会财政收入,都能够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因此,本文针对我国在实施增值税转型效应的相关实证内容进行深入研究。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效应;实证分析。

1引言。

我国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无论是经济发展,或者是一些科学技术都在一直保持稳定增长发展的状态,这对各个行业的运作以及发展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和作用。在这种大环境背景下,我国为了能够实现社会经济的持续增长,增加社会收入,在实践中开始逐渐将重点方向放在如何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方向。通过对我国增值税转型的实际应用情况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最初实施增值税转型效应的时候是在2009年1月1日。在增值税转型效应的实施过程中,主要是提出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想要购买一些与自己发展相关的机器,或者是一些设备时。其本身在购买时的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全额抵扣,这在之前是完全不能够抵扣。针对这一现状,有相关学者指出,我国在实施增值税转型效应的时候,可以将其看作是一种消费型转变。也就是说从之前的生产型运作模式上逐渐转变成为消费型,这次转型的对象是企业在购买一些机器设备的时候,对其进行的抵扣操作。

2增值税转型效应计量实证分析研究。

2.1增值税转型对宏观经济造成的`影响。

增值税转型除了会对微观经济产生影响之外,还会对宏观经济也造成一定的影响。通过对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在当前增值税转型具体落实到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的时候,其本身的存在能够为企业效益、社会经济的稳定增长起到良好的控制性作用。特别是我国在针对经济现状实施了相对应的货币政策之后,在这一背景下,增值税的转型得到了认可,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在这种情况下,其本身的存在就能够促使投资在实践中得到稳定的增长,这样不仅能够有利于对企业的经营、发展以及投资起到相对应的刺激性作用,而且还能够在实践中为企业的经济效益获取提供有效保障。

2.2增值税转型对微观经济造成的影响。

通过我国增值税转型效应的实际应用情况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其本身能够对经济产生一定的微观影响,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增值税转型为微观经济能够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在实践中可以促使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加快对企业本身一些设备机器的更新速度。这样不仅能够为企业的日常经营提供有效保障,而且还能够在实践中促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增长水平能够得到提升。在针对这一问题根据分析时,将理论与实践进行有效结合,也就是说在企业在将消费型增值税落实到实处的时候。在这一形势下,企业本身在针对设备进行购买投资的时候,在增值税的影响下其本身的投资成本与之前相比,可以直接下降14%以上。与此同时,在这一环境下,设备本身的价值也会由于这一影响而出现下降趋势。在实践中,企业可以将已经节约的14%资金,同时投资在别的设备上,或者是投资相同设备。这样不仅能够帮助企业实现快速更新机器设备的根本目的,而且还能够节约企业投资成本,为企业的经济效益提升而言,能够产生非常重要的推动性作用。其次,我国企业在将增值税转型落实到实处的时候,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对制造业发展起到良好的推动性作用。在增值税转型实施之后,企业在大环境背景的影响下,其本身在机器设备的更新意愿上就会更加强烈,特别是针对一些新型设备的要求也在不断地扩大。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制造业也得到有效发展,只有这样,制造业才能够尽可能避免出现供不应求的现象。

3增值税转型对现阶段我国就业产生的影响。

在生产型增值税的具体落实过程中,通过对现状进行分析可以看出,该增值税转型的实施对我国就业困难问题能够起到一定的缓解性作用。特别是在现阶段生产型增值税有效实施过程中,针对一些资本密集型企业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和作用。由于这些企业本身的固定资产在日常经营发展过程中的占比比较大,因此,在具体实施中,其本身不允许参与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呈现出必要多的状态。在针对这一现状进行处理的时候可以看出,由于增值税转型的落实,这些企业本身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就逐渐被允许抵扣。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这些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其本身的税负问题也会逐渐消失,在实践中这些企业也能够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4完善我国增值税转型效应实施的对策意见。

我国在当前增值税转型的具体落实过程中,会由于各种因素影响导致其本身的应用效果受到影响。为了保证增值税转型的效应能够实现最大化,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能够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和作用,在实践中仍然需要对增值税转型的实施进行不断完善和优化。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要对我国线网的增值税税制进行不断完善和优化,将其本身的作用和优势体现在各个环节当中,无论是对社会经济发展而言,或者是对企业本身的发展而言。在实际应用中都能够获取到相对应的利益价值,并且能够在实践中尽可能减少其本身对经济能够产生的负面影响。与此同时,在实际操作中,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针对性措施保证增值税链条具有一定的完整性特征,这样才能够对增值税实现标准、规范的管理。

5结语。

综上所述,在当前我国实施增值税转型的时候,由于其本身能够对企业的日常经营发展产生积极影响。所以在实践中将增值税转型有效落实到实处,不仅能够将其本身的效应最大化发挥在企业经营中,而且还能够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平.御危机助升级促投资――辽宁增值税转型效果调查[j].中国税务,2009(9).

[2]罗宏,陈丽霖.增值税转型对企业融资约束的影响研究[j].会计研究,2014(12).

增值税论文篇五

(一)增值税新条例的颁发,供水行业的增值税税额增加。

新增值税的相关条例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供水公司的税负,增值税转型所带来的转型优惠政策供水公司不能享受,给供水行业的长期发展带来一定的负面效应是必不可免的。国家为了减轻我国供水行业的税收负担,专门出台了关于我国供水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供水公司增值税的征收方式进行了明确的计算和规范,有效的减轻了供水公司的税收负担。但是一系列的增值税新政策的实施改变了供水行业的增值税的征收方式,造成了供水公司进购的固定资产不能进行进项税的抵扣,并且还要同时承担简易方法征收的增值税,这就进一步的造成了供水公司的经济亏损,增加了供水公司的税收压力,给供水行业的长期发展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二)水价格的上涨,供水行业的经济压力增加。

水价格的上涨和增收税额的增加,给我国的供水行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压力。由于供水行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虽然供水公司需要进行外购的原材料比较少,但是供水公司的生产主要依靠电力,因此供水行业的进项税的税额比较少。供水公司的固定资产中,比重量较大的输水管线能否进行增值税的抵扣,目前还存在着一定的争议。输水管线项目主要管网土建施工建设和材料的购置两部分组成,需要花费大量的经费,但是目前输水管的项目只有百分之四十五能够进行进项税的抵扣,这就在原有的优惠政策上大大的缩减了供水行业的优惠幅度,供水行业的进项税税额的增加,给供水行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

(三)财政补贴不足,税负得不到减轻,供水行业生产经营举步维艰。

供水行业是我国增值税收的主要来源之一,但是由于水价的上涨,税负的增加,导致我国供水行业的供水公司亏损较大,巨大的经济亏损导致我国供水行业的众多企业面临生产经营资金紧张,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工作的局面。

二、为解决我国供水行业的发展现状提出的具体解决方案。

新的增值税条例的出台和实施,给我国的供水行业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新的增值条例不但减少了供水行业的优惠政策,而且制约了购进固定资产对进项税的抵扣,同时国家对供水行业所面临的经济压力并没有给予相应的财政支持,因此我国供水行业面临着运转资金匮乏,技术与设备不能及时更新的困境。供水行业是我国的公共服务性产业,与人民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解决我国供水行业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我国供水行业持续、稳定的发展势在必行,笔者根据我国供水行业发展所面临的困境,提出了以下三条解决措施:

(一)继续执行消费型增值税政策,允许购进固定资产对进项税额的抵扣。

继续执行消费型的增值随政策能够有效的降低我国供水行业的税负压力,进而能够减轻供水行业的经济压力,有效的改善我国供水行业资金紧张,无法正常进行生产的局面。为了鼓励我国供水行业加快固定资产的更新和技术的创新,继续执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政策是很有必要的。实行消费型的增值税政策,及时允许购进固定资产对进项税的税款的抵扣,这样供水公司能够利用固定资产减轻进项税的税额,从而实现促进供水行业设备和技术的更新,提高供水行业的生产水平,保障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工作的质量的目的。

我国的供水行业是具有公共服务性的行业之一,因此供水行业的发展与我国广大人民的生产和生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供水行业建设和发展,国家应该高度重视。但是在新增值税转型的条例中,国家不但没有减轻供水行业的税负,进行相应的财政补贴,还进一步的增加了供水行业的`税负,给我国的供水行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严重的影响了我国供水行业持续、稳定的发展。为了及时的改善我国供水行业所面临的经济压力,国家在执行转型政策时,应该对各个行业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全面的了解,切实的掌握各个行业的特征以后再进行区别对待,这样才能确保转型政策的实施能够有效的促进我国社会生产的各个行业的进步,进而促进我国整体经济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三)还原增值税原意,允许进项税额抵扣。

增值税是流转税的另一种说法,即是对商品的生产、流通以及劳务服务等多个商品交易环节中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价值为对象进行征收的一项税务。实行增值税能够有效的避免商品在生产中重复税收征收的问题,即增值税只对货物或商品没有征收的增值额进行征税,从而实现避免重复税收征收的问题。但是新的增值税条例的出台,与原有的增值税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为了解决新的增值税条例中出现的一系列的问题,笔者建议还原原有增值税的原意,允许对未增值的销售或商品不进行增值税的征收,或者是可以通过进项税进行抵扣。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国家的新增值税规定供水行业的供水公司一方面不得使用购进固定资产对进项税进行抵扣,造成供水行业的供水公司的税负的增加;另一方面,国家每年都会对一些政策性亏损的行业进行财政补贴,但是我国的供水行业在增值税转型过程中不仅没有享受到相应的优惠政策,反而承担了更为严重的纳税任务。因此,笔者认为想要改善我国供水行业在增值税转型减税政策下所面临的发展困境,就应该继续执行消费型的增值税政策。在增值税转型政策的实施时,应该根据行业特征进行区别对待,还原增值税的原意,允许进项税额的抵扣,这样才能有效的解决供水行业发展所面临的困境,促进我国供水行业持续、稳定的发展。

增值税论文篇六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时代的不断进步,我国各项法律法规也逐渐趋向于完善,各行各业也因此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其对于纳税的意识也越来越强。同时依法纳税也是我国每个公民包括各行各业应尽的义务,作为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增值税是我国税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税种。在制造业中,其涉税最多的业务就是增值税业务。因此为了增强制造业的市场竞争力,实现其价值最大化,本文将以我国制造业为研究对象,针对制造业增值税,对其纳税实务进行分析和研究。

二、增值税的概念及特点。

2.特点。

2.1普遍适用性。对于生产领域、进口商品领域、批发和零售领域以及加工和修理装配等领域来说,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在这些领域中具有普遍适用性。

2.2价外计税的特点。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计算办法与其他税种不一样,它实行的是价外计税法,也就是依据不含增值税税额的价格作为计算方法。

2.3具有专用发票。增值税在我国全国范围内都有统一的载体和凭证,即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商品或服务进行交易过程中属于一种重要载体,其是购买方作为抵扣税款的一种凭证,同时也是销售方确认收入的证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由销售方开出,是对自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所以,销售方应在交易过程中开出合法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确保能够及时记录、登记纳税。而购买方则应该根据销售方开出的有效凭证及时进行税款的抵扣,这样就完善了增值税抵扣的环节,从而确保税款得以及时入库。

2.4税率比较简化。如上文所述,增值税的纳税人具有两种,一种为小规模纳税人,一种为一般纳税人。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又分为两种,一种为商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其适用的增值税的税率为4%;除此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其适用的增值税率为6%。这两种纳税人,都不再进行抵扣进项税额。而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其适用的增值税率分为13%和17%两个档次。

三、制造业增值税纳税实务分析。

纳税申报表算是处理增值税业务的最终“产成品”,而这个最终“产成品”又包括两个“半成品”的内容,也就是说纳税申报表包括两项内容,即销售额、销项税额明细和进项税额抵扣明细。所以要想完成纳税申报表的内容,就要先完成这两项内容。

1.销项税额明细分析。整体上来讲,销售明细涵盖了两种增值税征收方法来对销售额明细进行分析的内容。一种是按照简易的增值税征收方法来对制造业的销售额明细进行征收;另一种则是按照适用税率的增值税征收方法来对制造业中的货物、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进行征收。制造业在处理日常的涉税业务时,一笔交易进项税额需要根据销售额的确定来确定。案例一:a制造业企业销售价格为40万元的产品,其增值税发票税额开出了6.8万元,另外还有0.18万元的运输费用,那么增值税发票的应纳税销售额的计算如下:应纳税销售额=40+0.18÷(1+17%)案列二:b制造业企业销售价格为40万元的产品,增值税发票开出的税额为6.8万元,另外还有0.18万元的代垫运输费用,且由第三方来承担该项费用,则增值税发票的应纳税销售额就为40万元。对于以上两种案列来讲,价外费用的归属问题是它们的主要区别。案例一是销售方负责的运输费用,因此应当将该项费用计入税中;案例二代垫的费用并不是由销售方负责的.,而是第三方负责的,因此该项费用不用计入税中。在进行增值税计算之前相关会计人员应当分清具体业务的性质,另外也要掌握销售额在税法中的具体规定。

四、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其经济体制的改革也在不断深入,而对于税收方面的改革也逐渐加深,其中作为经济制度的一个缩影,增值税反映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增值税业务的处理在企业中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以制造业为研究对象,对其增值税纳税实务进行分析和探究,希望能够对相关企业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增值税论文篇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xx]40号)第五条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的管理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第十五条规定,在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辅导期满的纳税人不用再向税务机关提交转正申请,而是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国税发[20xx]40号文还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因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增值税论文篇八

摘要:在5月1日营改增转型期,矿业公司不可避免地会在地质勘探业务方面产生进项税留抵税额,该部分留抵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呢?对此业界持有不同观点,莫衷一是。笔者结合所在单位实际案例,深入探讨在四种不同情况下会产生不同的抵扣结果,从而有效控制企业的税务风险,并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提出相应的税务解决方案,使涉税单位尽可能地享受到在营改增转型期的政策红利。

笔者所在单位为一家矿产资源开发公司,公司注册地在省会城市,公司于通过招投标取得一处特大型有色金属资源的开发权,但探矿权转让价款需以中介机构的评估值为基础双方协商确定,矿业公司支付转让价款后办理矿权转让手续。同时该矿业公司是一家央企,按照国资委对央企压缩管理层级的要求,集团公司的管理层级不能超过三级,而矿业公司已为三级单位,另外按照矿产资源所在地政府的要求,需另设立属地化公司,因此公司在矿产资源所在地新设立了分公司而非子公司,明确分公司为该处矿产资源的开发主体,从而满足了集团公司和当地政府的双重要求,该分公司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同时办理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分公司在业务实践中遇到了税务难题,即分公司账面留抵的地质勘探业务进项税能否抵扣的问题,下面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详细探讨。

专用发票能否抵扣问题矿业公司尽管于205月就取得该处资源的开发权,但受矿权评估、转让价款谈判等因素影响,矿业公司直到月才办理完探矿权转让手续。在此期间,为加快工作进度,扩大找矿成果,年12月以分公司为主体与地勘单位签订了地质勘探合同,合同金额约2亿元。—合同结算时,地勘单位开具了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鉴于合同结算时分公司尚未办理探矿权转让手续,因此分公司对该部分进项税进行了认证,形成增值税留抵税额1300万元。如果矿权能够按照预期转至分公司,那么该部分地质勘探投资日后在会计处理上是计入无形资产—特许权的,由于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全面营改增之前取得的,因此按照税法规定这1300万元的留抵税额毫无疑问是不能抵扣的。但事与愿违,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分公司是不能受让矿权的,因此矿权最终转至了矿业公司,笔者提出的问题是在这种情况下分公司取得的进项税留抵税额能否抵扣呢?下面首先来看两个文件。文件之一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25条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照该规定无形资产-特许权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按照第24条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因此在年5月1日前,无形资产—特许权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文件之二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按照该规定,2016年5月1日后包括特许权在内的所有无形资产的进项税额均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通过以上两个文件相关规定可以看出,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地质勘探专用发票不在营改增范围之内,而到了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地质勘探专用发票在营改增范围之内。那么是不是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以2016年5月1日为界点,之前的不能抵扣,之后的可以抵扣呢?答案是否定的,笔者认为需以营改增时间及是否拥有探矿权为基准划分以下四种情况处理。

(一)分公司拥有探矿权,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地质勘探专用发票该种情况由于以分公司为主体取得了探矿权,分公司发生的地质勘探投资日后需要转入无形资产—特许权,按照税法规定,其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地质勘探专用发票是不能抵扣的,因此,该部分税额应从留抵税额中转出,计入工程造价。

(二)分公司拥有探矿权,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地质勘探专用发票该种情况由于分公司取得了探矿权,地质勘探投资日后需要转入无形资产—特许权,同时按照税法规定,该部分税款是可以抵扣的。

(三)分公司不拥有探矿权,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地质勘探专用发票该种情况分公司不拥有探矿权,皮之不存,毛将附焉,地质勘探投资日后是无法形成无形资产—特许权的,不能适用财税〔2013〕37号)第24、25条对无形资产—特许权的相关规定,笔者所在单位面临的就是该种情况,笔者提出的意见是进项税应按改变用途进行处理,具体请看下面第二部分的介绍。

(四)分公司不拥有探矿权,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地质勘探专用发票由于分公司是于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地质勘探专用发票的,不管分公司是否拥有探矿权,该部分留抵税额日后均可以抵扣。

二、如何按照税法规定做好财税处理业务呢。

到了2016年已经具备办理探矿权转让的条件了,但分公司在办理探矿权转让过程中遇到了难题,按照国土资源部相关规定,分公司是不能作为矿权受让主体的,因此为满足受让条件,分公司要么改为子公司,要么选择以母公司作为受让主体。

(一)首先来看分改子的情况如果条件允许,分公司可以改成子公司,就应适用上述第。

(一)种情况,即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留抵税额是不能抵扣的。但按照集团公司管理层级要求,不允许设立四级公司,因此无论是从内部管理要求还是税收筹划上,分改子都不是最明智的选择。

(三)种情况,笔者所在单位最终选择了将母公司迁址至矿产资源所在地,同时办理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合法合规做好财税处理由于确定了母公司作为矿权的受让主体,那么需将分公司之前已经发生的地质勘探投资以及留抵税额归集至母公司,但鉴于分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主体,不能简单的将资产和留抵税额划转给母公司,而应按照改变用途原则通过开票处理。那么分公司是否可以按照平进平出原则进行开票处理呢?一方面需与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另一方面笔者认为要遵照市场原则进行处理,在分公司来讲,有销项有进项,完成了一个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而在母公司来讲,有了新的进项税,增值税链条可以继续流转下去。无形资产业务比较抽象,并且该类业务遇到的次数较少,难以理解,下面类比一项有形的建筑业务帮助理解。例如在2016年5月1日营改增之前,某a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为了加快开发一宗地,在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的情况下,就安排该集团公司下属b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前备料,购置了钢筋、水泥等材料准备用于房地产开发,同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了认证,但由于是在营改增之前取得的专用发票,因此该部分进项税尽管进行了认证但是不能抵扣。可是由于资金实力等各种约束条件的限制,该b公司最终未能取得该宗土地的开发权,其开发权由其母公司a公司取得了,因此b公司准备的钢筋、水泥就改变了用途,由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改为销售业务,为盘活资产b公司需要将钢筋、水泥出售给a公司,2016年5月1日后向a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对b公司来讲,改变了钢筋、水泥的用途,把用作非应税项目的钢筋、水泥改成了销售处理,因此可以享受抵扣,对a公司来讲由于开票时间在营改增之后,因此a公司也是可以抵扣的,对于整个集团公司来讲,享受到了营改增的政策红利。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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