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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篇一
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建立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下面小编为你送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自查报告。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发[]51号)精神,确保全区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我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一、清查目的。
(一)全面摸清底数。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本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二)建立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编制及以后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一)清查基准日。此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从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各单位应以统一时间点实行倒轧帐的办法进行资产盘存和清查。
(二)清查范围。
1、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有关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但行政事业单位须根据有关规定填报相关数据。
四、组织实施。
(一)单位自查阶段(年3月1日至2007年3月30日)。各单位成立资产清查机构,抽调人员,制订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各单位组织自查。
(二)复查审计阶段(2007年3月31日至2007年4月20日)。主管部门组织复查或抽查,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部分单位进行专项审计。
(三)汇总报告阶段(2007年4月21日至2007年5月1日)。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清查结果报告。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工作报告、汇总报表及所属单位基础表数据报表等,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电子介质数据。各单位和主管部门将资产清查结果统计表汇总报财政部门。
(四)资产核实阶段(2007年5月2日至2007年5月31日)。各清查单位、主管部门将根据资产核实有关规定,在财政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对资产清查结果逐步予以核实。各单位根据核实批复文件及时进行帐务处理,并办理相关的资产管理手续。
五、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此次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经区政府同意成立“市埇桥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并组织开展本级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内,联系电话:3025303。
区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主管部门应将组织机构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六、工作要求。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按照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首先由部门(单位)进行自查,各部门(单位)向财政部门上报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应当包括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参与此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由财政部门统一确定。
(一)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资产清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分工明确落实到人,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建立过做联系和工作报告制度,确保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做到帐帐相符、帐证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不重不漏,清查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经过清查的固定资产,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帐卡。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奠定基础。要建立完善的资产公示制度,通过单位内部网站、公示栏等方式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公示。要结合资产管理的现状,进一步完善制度、堵塞管理漏洞。要积极配合社会中介机构工作,提供专项核查审计必须的资料和线索,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
(三)各主管部门要组织所属单位做好资产清查工作,要及时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动员、培训工作,组织力量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自查结果进行认真复核,切实做好资产清查结果的审核、汇总和分析工作。要建立咨询举报电话,接受单位、个人反映资产清查情况和问题,跟踪资产清查进展和质量情况。
(四)严肃纪律。各单位主管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这次国有资产清查过程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不得瞒报虚报。资产清查期间,区政府将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对工作进展情况予以通报,并组织开展资产清查结果的监督检查,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篇二
5月17日,为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召开了固定资产清查第二次专题会议。覃亚勤副院长,韦进新副院长以及固定资产清查各重点负责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韦进新副院长总结了上一阶段各科室固定资产自查完成情况,同时强调了此次固定资产清查的重要性和任务的艰巨性,并对财务科、医学装备管理科、总务科和信息科等重点职能部门的下一步清查工作进行了部署。财务科科长翁海波指出各科室自查方面存在的不足,提议各负责部门至少配一名专干负责相关事宜,统一行动,相互沟通,共同配合,争取5月底前做好第二阶段的清查工作。
此次会议的召开为进一步做好医院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打下了基础。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篇三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局《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资产管理,我院于近日启动了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并以三项举措确保资产信息的正确性及可靠性。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卫生院成立了固定资产清查小组,组员抽调院内不同岗位职工组成,采取先分片清查,后交叉检查的工作方式,确保清查工作责任到人,清查过程公正、详尽。
二是明确清查范围。卫生院将所有固定资产、医疗设备及低值易耗品全部纳入清查范围,并对照资产管理系统台账及低值易耗盘存表清查实物,进一步摸清家底,为下一步资产管理规范化打牢基础。
三是完善资产管理。卫生院根据“账物相符、不重不漏”的原则,采取先以账对物,后以物对账的清查方式,对每件固定资产的来源、品名、数量、规格、使用人等均作详细登记,同时对存放地点、资产分类、标签不明、填写不规范、不完善的资产进行了修改完善,确保台账规范、一目了然,管理有序。
下一步,我院将根据清查结果制定后续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固定资产动态管理,提高资产管理工作透明度,保证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篇四
市五院领导高度重视,全院各科室积极配合,通过这次资产清查,不仅对自己“家底”做到心中有数,并充分认清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意义。国资的规范管理是履行职能、保障运转以及提供服务的基础,是医院为人民服务的重要保障。开展资产清查,能够从资产的数量、价值、结构、使用状况等多层面准确反映医院财务、资产情况,通过资产清查,进一步摸清医院“家底”,全面掌握各部门资产信息,完善资产数据库,为开展新增资产配置审核、科学安排预算等提供基础数据,促进资产合理配置,实现以存量制约增量、以增量控制存量的目标。通过资产清查找出了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的管理“真空”和“漏洞”,有效的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篇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以下简称清查核实),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是指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核实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认定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进行认定批复,并对资产总额进行确认的工作。
第四条执行行政或者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清查核实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清查核实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规定权限内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进行处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清查核实应当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开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
(四)按照规定权限审批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
第八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的规定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规章制度,组织开展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三)负责审核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汇总本地区(含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四)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
第九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二)负责指导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制定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并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
(五)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产核实批复文件,指导和监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并进行账务处理。
(一)向主管部门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并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清查结果。
(三)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产核实批复文件,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负责办理相关资产管理手续。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因自身工作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的清查盘点,不需要报经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资产清查的程序、内容。
第十三条资产清查工作根据组织主体不同,分别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由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统一部署,明确清查范围、基准日等。行政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明确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制定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方案组织清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并形成资产清查报告按规定逐级上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报送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二)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说明资产清查的原因,明确清查范围和基准日等内容,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立项后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三)由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说明资产清查的原因,明确清查范围和基准日等内容,经主管部门同意立项后,在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明确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根据方案组织清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并形成资产清查报告按规定逐级上报至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具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
资产清查工作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涉密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可由内审机构开展审计。如确需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管理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
单位基本情况清理是指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机构及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账务清理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各项资金往来和会计核算科目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财产清查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行政事业单位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损失和资金挂账应当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完善制度是指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篇六
本次资产清查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五大重点工作内容。面对时间紧、任务重、困难大的现状,园区财政局积极应对,快速制定《园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并于6月17日召开园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布置培训会议,各街道、各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各会计师事务所260余人参加了大会。会上,园区财政局详细解读了上级政策,全面介绍了园区方案,就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有关事项进行了具体工作布置。会议还邀请共创软件公司培训授课,系统讲解了全省统一开发的资产清查系统的操作要领,并在现场进行了操作演示和问题解答。
下一步,园区财政局将会同各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类别和特点,分别召开相关细化工作会议,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门工作部署,定期召开工作进度推进会议,确保本次清查工作保质、保量、保时顺利圆满完成。通过本次资产清查,园区财政局将进一步摸清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家底”,夯实资产管理基础,为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奠定基础。
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启动,财政部发布通知,为了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决定组织开展20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资产清查于年1月—10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本次资产清查以20xx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清查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资产清查将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分级实施”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组织开展本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境外机构的资产清查由国内派出部门或单位组织开展。
财政部同时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是党和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保障。通过资产清查,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有利于夯实管理基础,促进资产合理配置,实现资产动态管理;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同时,开展资产清查能够从资产的数量、价值、结构、使用状况等多层面准确反映政府财务、资产情况,为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奠定基础。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篇七
根据《宁波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实施细则》和《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国资局关于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们于今年初着手准备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并于3月份正式启动。上半年,我们在市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经过近半年时间的努力,目前已经按时完成资产清查的主体工作,并经奉化市广平、正德、宁波市联众等三家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清查工作基本数据已上报宁波市财税局,我市资产清查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将有关资产清查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本市资产清查工作基准日是20xx年12月31日;资产清查范围是20xx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全市列入本次清查范围的共有231家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其中行政47家、事业183家、社会团体1家;清查内容是各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完善制度等四个方面。
(一)领导有力、组织有序。为指导和协调资产清查工作,市政府专门成立了由常务副市长为组长的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市国资局内设立资产清查办公室,具体负责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市直属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也根据要求及时成立了本部门的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落实专门人员,明确工作责任。为确保本次资产清查工作有序开展,根据我市实际,我们还制定出台了资产清查工作的政策文件和操作规程,按照“单位自查、专项审计、汇总上报”三个步骤,对我市资产清查的目的、基准日、范围、期限、组织机构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和要求。
(二)加强培训、精心指导。根据宁波市局的统一部署,我市于3月21日召开了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动员暨业务培训会,会议要求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各自的目标任务及职责要求,并在会后将资产清查工作落实到专门科室和人员,规范清查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同时,还对这次资产清查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和操作程序作了详细的讲解说明。
按照“分工负责、明确责任、密切协作”的原则,资产清查办公室为资产清查工作的责任部门,在本次清查工作中,清查办在做好培训工作基础上,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通过电话解答和上门解决的办法,及时解决清查工作操作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指导处理盘盈盘亏,如实反映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状况,为下一步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资产管理政策提供依据。
(三)专项审计、确保质量。为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清查的工作质量,我们采取邀请招标的形式,委托奉化市广平、正德、宁波联众等三家会计师事务所对全市139个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了专项审计,并对单位资产损溢清查结果作出专业鉴定,出具了《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这次资产清查工作虽然任务重、时间紧,但我们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面仍达到了60%,列宁波市前茅。
全市共有231家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行政编制2293人,事业编制7232人,实际在职行政人员2481人,事业7015人,离退休3419人,截止20xx年12月31日止,资产清查账面值328023.95万元,资产清查增加2326.70万元,资产清查减少3772.68万元;全市负债账面值137790.77万元,清查后负债增加50万元,减少20.06万元;净资产账面值188298.21万元;资产待处理净额1475.89万元。行政未脱钩经济实体累计实际投资3740.34万元,经济实体资产总额135021.8万元,净资产10711.5万元;事业单位对外投资1365.3万元,经济实体总资产4315.25万元,净资产1403万元(具体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
全市申报、确认的资产损溢情况:截止20xx年12月31日,全市在资产清查中共申报待处理资产净损失1475.89万元,其中待处理收益2326.7万元;待处理损失3802.62万元(具体见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资产收益1734万元,其中确认流动资产收益70万元,固定资产收益1664万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资产损失3673万元,其中确认流动资产损失206万元,固定资产损失3467万元。
这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由于领导重视,部署周密,各部门大力支持,目前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主要表现在:
(一)普遍提高了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意识。通过这次清查,各单位、各部门和镇街道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了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对国有资产管理流程和业务流程有了新的认识,不同程度地增强了行政事业单位对国资管理工作的重视。在清查过程中,国资局工作人员与各单位业务人员一起边清查、边调研,共同探讨国资管理业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国资管理氛围达到前所未有的高涨。绝大部分单位在清查工作中专门成立了工作班子,抽调业务骨干,认真做好本次的清查工作。清查后,许多单位为了更好地管理本部门的资产,还专门增配人员以加强管理力量。如机关事务局、溪口镇等单位针对财务力量薄弱,管理未到位现象,专门从其他部门中抽调业务好、素质强的同志充实到国资管理岗位中来。
(二)进一步夯实了国资管理工作的基础。根据这次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一方面通过清查各行政事业单位都建立健全了固定资产台账,进一步完善了实物资产总账、实物资产明细账、保管使用登记册,真正建立了实物资产“户口本”管理制度,为每项实物资产建立了实物资产卡片信息,包括资产名称、数量,购置时间、类别、原值、使用状态、保管人等最原始的信息内容,对以后建立全市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提供了信息支撑;另一方面集中梳理了债权、债务,并对债权债务进行了详细的记录,包括资金款项性质、与本单位关系、账龄、变动原因等,而且还对资金挂账进行了专业认定,从而理顺了各单位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时,规范了各单位基建项目竣工决算财务处理办法;理顺了主管部门与下属部门及下属部门与部门之间的产权关系;另外,还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划拨土地进行了登记造册,防止国有土地流失等。
(三)真实完整地掌握和了解了各单位资产和财务状况,摸清了家底,从根本上扭转了账外资产较多的现象。这次清查,我们对各单位的实物和账面资产作了认真的清点和清理,并对资产的盘盈、盘亏作了专业鉴定,全面掌握了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包括出租、出借)、担保、资产处置、对外投资等情况,为进一步盘活现有存量,资产得到有效利用奠定了工作基础;通过清查,我们共发现各单位账外实物资产达2256.7万元,其中土地房屋建筑物1320万元,其他设备办公用具936.7万元。目前这部分资产已全部入账。如某街道在清查过程中,发现一处10多亩的土地没有户主,通过老同志回忆、并经有关部门认定,这块土地确属街道所有,这样一下子为街道增加了约500万元左右的国有资产。
但是,在清查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许多问题和管理上的不足,由于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普遍存在“重收入、重购置、轻管理”的传统思想,资产管理意识淡薄,缺乏规范和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随意购置、任意处置、不讲效益”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具体表现在:
(一)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少单位没有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有些单位即使制定了内部管理制度,但未真正执行,把制度束之高搁。
(二)账务处理不规范、不及时,导致资产账实不符、账卡不符,形成大量账外资产。
(三)资产权证不齐,权属错位现象比较严重。主管部门与下级以及部分单位与单位之间国有资产产权关系不清,权属错位。
出自 xUEFEn.com.cn
(四)个别单位资产处置不规范,随意性较大。
这些问题的发现,为我们以后在加强国资监督管理,改进管理办法找到了着力点。
针对目前在资产清查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为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我们认为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认真做好资产清查的后续工作,巩固资产清查工作成果。因时间紧难免会出现漏清、漏报和错报的资产,要求各部门和单位对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查漏补缺;对资产盘盈、各项资产损失、资金挂帐以及往来账款等,按资产清查有关规定核实审批后处理。
(二)充分利用资产清查数据建立资产信息档案。对资产清查各项数据资料分类、整理、加工,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认清自身管理“真空”与“漏洞”,以提高各单位自身财务、资产管理水平。
(三)建立完备的资产清查制度,防止前清后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在一个动态的过程,各单位要建立完备的资产清查制度,及时掌握资产的结构、数量、质量,做到“家底”常清、情况常明,有效防止资产管理上的前清后乱,并要建立离任核查制度,单位领导或资产管理使用人员离任时,要组织核查,办理资产移交和监交手续,确保人走物清,防止资产流失。
(四)要求各单位建立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健全资产管理责任制、落实相关人员、明确职责。从资产的购置、验收、使用、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等各个环节加强制度建设,堵住资产流失的漏洞,使资产管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真正杜绝账外资产和资产流失。
(五)进一步规范资产处置行为,严格资产审批制度。产权转让、无偿调出、出售、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都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不得越权擅自处置。同时,针对这次清查中发现的问题,我们认为有必要出台一项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补充规定,进一步规范资产处置行为。
(六)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财会人员业务素质,规范会计基础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篇八
(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资产清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搜集整理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并逐级向主管部门提出资产核实的申请报告。各单位应当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审批)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备案)。
(三)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批(备案)。
(四)行政事业单位依据有关部门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批复,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并进行账务处理。
(五)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结合清查核实中发现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
第三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的管理权限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有关资产核实的审批权限,可以根据资产清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另行确定。
(一)资产盘盈。单位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价值,并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中予以说明,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后调整有关账目。
(二)资产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对外投资损失,单位应当逐级上报,经财政部批准后调整有关账目。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存货损失,按照现行管理制度中规定的资产处置权限进行审批。事业单位房屋构筑物、土地和车辆损失,单位应当逐级上报,经财政部批准后核销。其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存货的损失,按照现行管理制度中规定的资产处置权限进行审批。
(三)资金挂账,单位应当逐级上报,经财政部批准后调整有关账目。
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的资产核实事项中,既包括财政部审批权限内资产的,也包括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资产的,应当统一报送财政部。
第三十九条地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一)资产损溢、资金挂账核实申请文件。
(四)申报处理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专项说明,逐笔写明发生日期、损失原因、政策依据、处理方式,并分类列示。
(五)根据申报核实的'事项,提供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等证明材料。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收集到的与本单位资产损溢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包括单位的撤销、合并公告及清偿文件;政府部门有关文件;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公安机关的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销证明;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企业的破产公告及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等。
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具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单位的某项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单位、特殊事项和已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的事项除外。
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涉及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等,包括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情况说明;资产盘点单和明细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鉴定技术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因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的责任认定意见及赔偿情况说明;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等;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等。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四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对外投资等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相关资料、凭证应当专项登记,并继续进行清理和追索。经批准核销的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分类清理,对有利用价值或残值的,应当积极处理,降低损失。
第四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由于会计技术差错造成的资产不实,不属于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认定范围,应当依据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申报不合规,证据不齐全、不真实,或者不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资金挂账事项,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予核实。
第八章账务处理。
第四十四条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批复前,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账务处理:
(一)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前的资产盘盈(含账外资产)可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暂行入账。待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后,进行账务调整和处理。
(二)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前的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单位不得自行进行账务处理。待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五条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批复后,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并在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账务处理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未按照规定调账的,应当详细说明情况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的,在资产核实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章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核实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可以结合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结果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四十八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清查结果的审核和资产损溢、资金挂账的认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依法办事,严格把关,严肃工作纪律。
第四十九条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认真复核,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的全面、准确和合规。
第五十条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做到账表、账账、账卡、账实相符,不重不漏,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找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第五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清查核实,应当要求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程序,认真核实单位各项资产清查材料,并按照规定进行实物盘点和账务核对,对资产清查结果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对需要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的资产核实事项,应当要求社会中介机构按照国家资产清查核实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鉴证意见。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经济鉴证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提供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必需的资料和线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
第五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在资产清查中新形成的资料,要分类整理形成档案,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事项提供合法证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申报的资产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五十四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对单位清查核实进行审核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在清查核实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的,不组织或不积极组织,未按照时限完成清查核实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对清查核实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重新组织开展清查核实;对清查出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拒不完成清查核实的单位,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第五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核实中有意瞒报、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资产清查核实中,采取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十八条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当事人在清查核实中与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证材料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行政单位所属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所办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其国有资产的清查核实工作按照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事业单位代表政府管理的,未纳入本单位核算的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的清查核实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52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19号)同时废止。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篇九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部门:
根据省财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xx年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闽财资2号)和《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xx年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榕财综【20xx】15号)精神,全区资产清查工作正在进行。为确保资产清查工作质量,根据市财政局(榕财综【20xx】15号)精神,针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行政事业单位应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现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范围。
1、区直主管部门应按本部门清查单位数的30%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其中:对存在盘盈、盘亏和资金损失挂账的单位必须纳入专项审计范围。
2、区国资管理中心按区直主管部门清查数的10%进行抽查审计。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或复核,原则上不重复。
二、中介机构的抽取和时间要求。
1、资产清查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在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计中介机构库中随机抽取。区直各主管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即可联系区国资管理中心抽取审计中介机构,并与审计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联系人:杨扬、魏岑83985322)。
2、区直各主管部门应于20xx年5月31日前完成本部门清查单位数30%的单位专项审计工作,将审计结果上传至金网际资产管理平台,并将纸质审计报告报送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便汇总复核。
三、费用承担。
1、根据福州市财政局(榕财综【20xx】15号)通知,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单位承担。
2、区直各主管部门按清查单位数的30%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的专项审计费用,由区直各主管部门承担。
3、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抽取的10%的行政主管单位的专项审计费用,由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承担。
4、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的支付,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二o一七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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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篇十
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启动,财政部发布通知,为了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决定组织开展20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资产清查于年1月—10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本次资产清查以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清查范围为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资产清查将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分级实施”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组织开展本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境外机构的资产清查由国内派出部门或单位组织开展。
财政部同时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是党和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保障。通过资产清查,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有利于夯实管理基础,促进资产合理配置,实现资产动态管理;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同时,开展资产清查能够从资产的数量、价值、结构、使用状况等多层面准确反映政府财务、资产情况,为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奠定基础。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篇十一
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20xx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资〔20xx〕2号)和《关于开展20xx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桂财资〔20xx〕4号)工作部署要求,我市定于20xx年3月至7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为了保证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本次资产清查以20xx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清查范围为20xx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分级实施”的原则,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组织开展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市直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单位资产清查。
对于近两年已经进行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地方和部门(单位),可以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并更新有关数据后,按要求上报。对于近两年来没有进行过资产清查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此次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认真开展本部门和单位的清查工作。
各县、市(区)财政局和市直各部门应当于20xx年7月31日之前,将清查结果按要求报送市财政局。资产清查报表全部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录入、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其中,纸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文件、本部门资产清查汇总报表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电子材料除提供纸质材料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汇总表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按照《20xx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附件)和财政厅有关要求进行。
根据《宁波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实施细则》和《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国资局关于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们于今年初着手准备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并于3月份正式启动。上半年,我们在市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经过近半年时间的努力,目前已经按时完成资产清查的主体工作,并经奉化市广平、正德、宁波市联众等三家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清查工作基本数据已上报宁波市财税局,我市资产清查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将有关资产清查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本市资产清查工作基准日是20xx年12月31日;资产清查范围是20xx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全市列入本次清查范围的共有231家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其中行政47家、事业183家、社会团体1家;清查内容是各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完善制度等四个方面。
(一)领导有力、组织有序。为指导和协调资产清查工作,市政府专门成立了由常务副市长为组长的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市国资局内设立资产清查办公室,具体负责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市直属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也根据要求及时成立了本部门的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落实专门人员,明确工作责任。为确保本次资产清查工作有序开展,根据我市实际,我们还制定出台了资产清查工作的政策文件和操作规程,按照“单位自查、专项审计、汇总上报”三个步骤,对我市资产清查的目的、基准日、范围、期限、组织机构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和要求。
(二)加强培训、精心指导。根据宁波市局的统一部署,我市于3月21日召开了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动员暨业务培训会,会议要求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各自的目标任务及职责要求,并在会后将资产清查工作落实到专门科室和人员,规范清查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同时,还对这次资产清查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和操作程序作了详细的讲解说明。
按照“分工负责、明确责任、密切协作”的原则,资产清查办公室为资产清查工作的责任部门,在本次清查工作中,清查办在做好培训工作基础上,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通过电话解答和上门解决的办法,及时解决清查工作操作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指导处理盘盈盘亏,如实反映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状况,为下一步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资产管理政策提供依据。
(三)专项审计、确保质量。为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清查的工作质量,我们采取邀请招标的形式,委托奉化市广平、正德、宁波联众等三家会计师事务所对全市139个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了专项审计,并对单位资产损溢清查结果作出专业鉴定,出具了《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这次资产清查工作虽然任务重、时间紧,但我们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面仍达到了60%,列宁波市前茅。
全市共有231家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行政编制2293人,事业编制7232人,实际在职行政人员2481人,事业7015人,离退休3419人,截止20xx年12月31日止,资产清查账面值328023.95万元,资产清查增加2326.70万元,资产清查减少3772.68万元;全市负债账面值137790.77万元,清查后负债增加50万元,减少20.06万元;净资产账面值188298.21万元;资产待处理净额1475.89万元。行政未脱钩经济实体累计实际投资3740.34万元,经济实体资产总额135021.8万元,净资产10711.5万元;事业单位对外投资1365.3万元,经济实体总资产4315.25万元,净资产1403万元(具体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
全市申报、确认的资产损溢情况:截止20xx年12月31日,全市在资产清查中共申报待处理资产净损失1475.89万元,其中待处理收益2326.7万元;待处理损失3802.62万元(具体见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资产收益1734万元,其中确认流动资产收益70万元,固定资产收益1664万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资产损失3673万元,其中确认流动资产损失206万元,固定资产损失3467万元。
这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由于领导重视,部署周密,各部门大力支持,目前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主要表现在:
(一)普遍提高了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意识。通过这次清查,各单位、各部门和镇街道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了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对国有资产管理流程和业务流程有了新的认识,不同程度地增强了行政事业单位对国资管理工作的重视。在清查过程中,国资局工作人员与各单位业务人员一起边清查、边调研,共同探讨国资管理业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国资管理氛围达到前所未有的高涨。绝大部分单位在清查工作中专门成立了工作班子,抽调业务骨干,认真做好本次的清查工作。清查后,许多单位为了更好地管理本部门的资产,还专门增配人员以加强管理力量。如机关事务局、溪口镇等单位针对财务力量薄弱,管理未到位现象,专门从其他部门中抽调业务好、素质强的同志充实到国资管理岗位中来。
(二)进一步夯实了国资管理工作的基础。根据这次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一方面通过清查各行政事业单位都建立健全了固定资产台账,进一步完善了实物资产总账、实物资产明细账、保管使用登记册,真正建立了实物资产“户口本”管理制度,为每项实物资产建立了实物资产卡片信息,包括资产名称、数量,购置时间、类别、原值、使用状态、保管人等最原始的信息内容,对以后建立全市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提供了信息支撑;另一方面集中梳理了债权、债务,并对债权债务进行了详细的记录,包括资金款项性质、与本单位关系、账龄、变动原因等,而且还对资金挂账进行了专业认定,从而理顺了各单位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时,规范了各单位基建项目竣工决算财务处理办法;理顺了主管部门与下属部门及下属部门与部门之间的产权关系;另外,还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划拨土地进行了登记造册,防止国有土地流失等。
(三)真实完整地掌握和了解了各单位资产和财务状况,摸清了家底,从根本上扭转了账外资产较多的现象。这次清查,我们对各单位的实物和账面资产作了认真的清点和清理,并对资产的盘盈、盘亏作了专业鉴定,全面掌握了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包括出租、出借)、担保、资产处置、对外投资等情况,为进一步盘活现有存量,资产得到有效利用奠定了工作基础;通过清查,我们共发现各单位账外实物资产达2256.7万元,其中土地房屋建筑物1320万元,其他设备办公用具936.7万元。目前这部分资产已全部入账。如某街道在清查过程中,发现一处10多亩的土地没有户主,通过老同志回忆、并经有关部门认定,这块土地确属街道所有,这样一下子为街道增加了约500万元左右的国有资产。
但是,在清查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许多问题和管理上的不足,由于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普遍存在“重收入、重购置、轻管理”的传统思想,资产管理意识淡薄,缺乏规范和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随意购置、任意处置、不讲效益”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具体表现在:
(一)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少单位没有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有些单位即使制定了内部管理制度,但未真正执行,把制度束之高搁。
(二)账务处理不规范、不及时,导致资产账实不符、账卡不符,形成大量账外资产。
(三)资产权证不齐,权属错位现象比较严重。主管部门与下级以及部分单位与单位之间国有资产产权关系不清,权属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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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别单位资产处置不规范,随意性较大。
这些问题的发现,为我们以后在加强国资监督管理,改进管理办法找到了着力点。
针对目前在资产清查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为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我们认为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认真做好资产清查的后续工作,巩固资产清查工作成果。因时间紧难免会出现漏清、漏报和错报的资产,要求各部门和单位对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查漏补缺;对资产盘盈、各项资产损失、资金挂帐以及往来账款等,按资产清查有关规定核实审批后处理。
(二)充分利用资产清查数据建立资产信息档案。对资产清查各项数据资料分类、整理、加工,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认清自身管理“真空”与“漏洞”,以提高各单位自身财务、资产管理水平。
(三)建立完备的资产清查制度,防止前清后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在一个动态的过程,各单位要建立完备的资产清查制度,及时掌握资产的结构、数量、质量,做到“家底”常清、情况常明,有效防止资产管理上的前清后乱,并要建立离任核查制度,单位领导或资产管理使用人员离任时,要组织核查,办理资产移交和监交手续,确保人走物清,防止资产流失。
(四)要求各单位建立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健全资产管理责任制、落实相关人员、明确职责。从资产的购置、验收、使用、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等各个环节加强制度建设,堵住资产流失的漏洞,使资产管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真正杜绝账外资产和资产流失。
(五)进一步规范资产处置行为,严格资产审批制度。产权转让、无偿调出、出售、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都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不得越权擅自处置。同时,针对这次清查中发现的问题,我们认为有必要出台一项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补充规定,进一步规范资产处置行为。
(六)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财会人员业务素质,规范会计基础工作。
(七)总结这次清查工作经验,我们认为应加强对各单位资产的专项审计和检查力度,必要时,也可借助中介机构力量对重点单位进行专项审计,以加大对各部门和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力度。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篇十二
简报一:
继晋中市财政局207月11日国有资产清查工作进展通报会之后,针对我局存在的问题,局党组织进行了专项研究,并于年7月12日以介财建字【2016】55号文下发《介休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我市资产清查工作进度的通知》。截止目前,我市已完成清查工作,正在出审计报告的有63户,已完成清点,正在进行处理鉴定的有57户,已完成实物清点,尚未录入完成的有18户,清查工作进度缓慢的有6户,对进度缓慢的单位我们将继续加大督促力度,加快资产清查的进度,以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同时我局于2016年7月25日以介财建字【2016】58号文转发了晋中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工作的通知》以提高各单位对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工作的认识。
简报二:
为了促进市直单位按时完成资产清查工作中的自查阶段任务,确保资产清查申报表的报送质量,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三部门组成督查组,于9月11日至12日,分别对二级单位较多和资产较多的市农委等12个部门的资产清查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组听取了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进展情况的介绍,对自查及申报表填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疑惑进行了逐一解答。督查组要求各单位加快工作进度,务必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完成自查及申报表的报送任务,特别是清查申报表的表五、表六、表七,各主管部门须进行审核确认,在9月15日前汇总报送到市政府资产清查办公室。
简报三:
为贯彻落实学校资产清查工作要求,有序推进清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清查任务,5月5日至6日,由学校国有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成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项目负责人及清查作组相关人员20余人分别到东区、中心校区、西区、南湖校区、北区五个校区调研督导资产清查工作。
工作组一行分别在上述校区召开资产清查工作现场会,共56家单位20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听取了各单位主管资产负责人关于清查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并现场回答了与会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国有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赵伟对各单位在学校资产清查工作启动后,积极行动,成立机构,制定方案,召开动员大会进行部署等予以充分肯定。对清查工作完成较快和工作突出的单位,如西区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等单位提出表扬,同时督促清查进展缓慢的单位提高重视程度,保证按时完成清查任务。
会上,国有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赵伟强调:希望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资产清查工作,抽调精锐力量,精心组织,对盘亏资产一定认真追溯,通过各种方式、各种途径,努力查找当事人,厘清资产管理责任。清查过程中要加强与资产清查工作组的沟通,尤其是与本次清查工作业务指导单位即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联系,及时解决问题,加快推进本单位清查工作。本次清查务必要严肃纪律,严格要求,确保清查工作保质保量,按时间节点完成任务。
为有效快速开展工作、进一步做好资产清查,在学校召开各校区工作督导会的基础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资产管理与后勤处相关负责人,近期又集中走访了汽车工程学院、交通学院、化学学院、物理学院、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机械科学与工程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生物与农业工程学院等部分单位,专题指导清查工作、共同商讨解决具体问题。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方东红处长、李春华副处长,资产管理与后勤处李青山副处长以及相关人员参加了走访座谈。
在座谈会上,首先听取走访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开展情况介绍,了解存在的问题和工作难点,不仅一一解答了走访单位提出的本次资产清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具体问题,还就开展此次资产清查的目的、原则及责任等方面谈了自己的理解和认识。
方东红处长强调:开展此次资产清查,主要是摸清家底、掌握情况,及时解决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奠定基础;存在的诸多问题可能不是我们在岗人员的责任,但解决问题是我们的职责和义务。并提出了“平和心态、认真努力、共同商讨”的工作原则,与大家共勉,要求努力做好工作、完成任务。
通过走访座谈,使各学院进一步明确了资产清查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明晰了化解相关具体问题的技术措施,尤其是舒缓了大家的紧张情绪、增强了做好清查工作的信心,为各学院高效保质的完成资产清查工作奠定了基础。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篇十三
(一)资产清查基准日: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51号)要求,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基准日统一确定为12月31日。
(二)资产清查范围:对市建材所12月31日单位的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
(三)资产清查工作具体实施情况:在清查前,认真执行有关资产清查的制度规定,学习相关文件,首先,我所成立了由李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的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具体负责资产清查日常工作的办公室(以下简称“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和“资产清查办公室”)。并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资产清查政策、制度及相关文件,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其次,组织人员按照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开展了资产清查自查工作。主要对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1)基本情况清理主要包括:单位全称、组织机构代码、预算代码、单位户数、单位性质、隶属关系、人员编制、人员数量及人员结构等;(2)账务清理以资产清查基准日为时点,对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核对和清理,以及对各项内部资金往来情况的全面核对和清理,达到了账账相符、账证相符,确保了单位账务的.完整、准确和真实;(3)财产清查是对各项资产和收入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财产清查按照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与净资产相结合的原则,主要对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负债以及单位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清查。
在清查中,做到清查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切实摸清了“家底”;对清查核实的固定资产,已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建立健全了固定资产明细帐和固定资产卡片;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损失和资金挂账等问题,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问题,提出了处理建议,已专项上报资产清查领导小组,经所资产清查领导小组第二次讨论通过,最终确认资产损失共696423.36元,其中流动资产损失536825.55元,固定资产损失159597.81元;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依据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分类整理并收集了合法证据,以备中介机构进行鉴证;填制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基础表》,编制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等清查报表资料,撰写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并将清查结果在本单位进行了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资产清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未认真清理产成品,未整顿实物管理现场。
(一)单位清查出的资产损失情况:经所资产清查领导小组第二次讨论通过,最终确认资产损失共696423.36元,其中流动资产损失536825.55元,固定资产损失159597.81元。
(二)经经纬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确认资产损失共696423.36元,其中流动资产损失536825.55元,固定资产损失159597.81元。(详见专项审计报告)。
(一)存在的实际问题:
1、未建立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2、未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和维护资产;。
3、实物资产堆放杂乱,未认真清理资产,未整顿实物管理现场;。
4、帐务处理不及时。
(二)原因分析:
1、单位科技产品停产多年,因资金困难,未及时对资产进行维修和维护;。
2、未建立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改进措施:
1、建立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2、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和维护资产;。
3、认真清理资产并整顿实物管理现场;。
4、及时按规定程序处理帐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篇十四
根据《xx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东财〔20xx〕47号)和《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东财〔20xx〕28号)文的要求,我们对本单位进行资产清查。现将有关资产清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单位成立于年月,属于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是,法定代表人是,法定地址为xx市,人员编制人,在编干部职工人,实有人员(含临工)人。单位主要职能为。
本次资产清查的工作范围是:本单位及未单独核算,与本单位合并填报报表的单位个,分别为。
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由本单位填报有关数据单位个,分别为。
(四)清产核资工作具体实施情况。
1,本次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内容为:基本情况清理,帐务清理,财产清查,完善制度。
2,资产清查的组织工作。本单位成立了资产清查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实施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成员包括:组长:,副组长:,成员:。
(1)制定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组织学习有关政策,研究工作报表,做好人员分工;
(4)导入资产清查报表,分析资产清查结果;
(6)工作总结和完善单位资产管理方向制度。
4,其他工作情况。
通过对本单位20xx年12月31日会计报表及资产损益情况的清查,本单位资产总额账面值为元,清查值为元:负债总额账面值为元,清查值为元:净资产总额账面值为元,清查值为元。
(二)会计差错调整情况。
截至20xx年12月31日,本单位会计账中资产总额账面值为元,资产清查报表中资产总额账面值为元,差额元,属于会计差错调整。具体情况为:。
(一)资产损益及资金挂账情况;
本单位此次资产清查中,资产损失元,占资产账面值的主要包括流动资产损失元,固定资产损失元,对外投资(有价证券)损失元,无形资产损失元,其他资产损失及资金挂账等元;具体损失原因分别为。
(二)资产盘盈情况;
本单位此次资产清查中,资产盘盈元,占资产账面值的主要包括流动资产盘盈元,固定资产盘盈元,无形资产盘盈元,其他资产盘盈等元;具体盘盈原因及入账,计价情况分别为。
(三)关于土地使用权情况的说明;
(四)单位申报处理的资产损益。
本单位在此次资产清查中国共产党申报处理资产损失元,申报处理的损失资产占单位资产总额账面值的其中流动资产损失元,固定资产损失元,对外投资损失元,无形资产损失元,其他资产损失元。
本单位在此次资产清查中国共产党申报处理资产盘盈元,申报处理的盘盈资产占单位资产总额账面值的其中流动资产盘盈元,固定资产盘盈元,对外投资盘盈元,无形资产盘盈元,其他资产盘盈元。
(一)存在的资产管理问题及产生的原因;
(二)存在的财务管理问题及产生原因;
(三)相应的改进措施;
(一)单位20xx年度结转后资产负债表。
(二)土地,房屋建筑物产权证明资料(复印件)。
(三)土地,房屋建筑物分布,使用状况及经营情况书面说明材料。
(四)需申报处理资产损益和资金挂帐明细表。
(五)20xx年市审计局出具年度审计报告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供备查材料。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篇十五
根据《xx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金核实暂行规定》及资产清查工作的有关制度、政策,我单位已经按时完成资产清查的主体工作,(并经xxx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如经过审计写,否则不写),现将有关资产清查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基准日。
(二)工作起止日期
列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xx单位所属单位的户数、单位名称及单位性质:
应包括以下方面。
3、其他工作情况。
应包括以下内容:通过对本单位20xx年7月1日会计报表及资产损溢情况的清查,本单位的汇总资产清查数为x元,汇总负债清查数x元,汇总净资产清查数为x元,20xx年1—7月汇总收入清查数为x元。
(二)单位清查出的会计差错调整情况。
应包括以下内容:截止20xx年7月1日,本单位账面汇总资产总额为x元,此次资产清查中发现会计差错影响汇总资产总额减少(增加)x元,调整后汇总资产总额的资产清查基准数为x元。具体情况为:
(三)单位清查出的资产损溢及资金挂账情况。
应包括以下内容:截止20xx年7月1日,本单位汇总资产总额的基准数为x元,此次资产清查中共清查出汇总资产损失(收益)xxx元,清查出的汇总资产损失占汇总资产总额的基准数x%。汇总资产损失(收益)主要包括流动资产损失(收益)xxx元、固定资产损失(收益)xxx元、对外投资(有价证券)损失(收益)xxx元、无形资产损失(收益)xxx元、其他资产损失及资金挂账等xxx元;具体情况为:
(四)单位申报处理的资产损溢。
应包括以下内容:截止20xx年7月1日,本单位在此次资产清查中共申报处理汇总资产损失(收益)xxx元,申报处理的汇总资产损失(收益)占汇总资产总额的基准数x%。
本次资产清查,本单位申报汇总资产损失(收益)xxx元,其中流动资产损失(收益)xxx元,固定资产损失(收益)xxx元,对外投资损失(收益)xxx元,无形资产损失(收益)xxx元,其他资产损失(收益)xxx元。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资产损失(收益)——如有写,否则不写。
经审计,由x会计师事务所确认本单位申报的清查出的汇总资产损失(收益)共计xxx元。具体为:
(一)存在的资产管理问题及产生原因。
(二)存在的财务管理问题及产生原因。
(三)相应的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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