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规定解读范文(19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4-02-09 06:00:03
物业管理规定解读范文(19篇)
时间:2024-02-09 06:00:03 小编:笔砚

故事是用来叙述或揭示某个事件或某些人物经历的一种文学作品。完美的总结应该有具体的数据和案例支撑,增加说服力和可信度。总结范文的收集是通过调研和整理发现的,具有一定的参考性和可信度。

物业管理规定解读篇一

物业公司为保证空调系统正常运行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物业空调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序号项目要求。

1、空调值班人员对设备应经常进行巡视检查,包括定期巡视及特殊巡视。

2、工程部经理或主管应定期检查、指导冷冻机房的运行管理工作。空调领班每天检查一次运行及机房管理情况,对设备存在的问题能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3、操作工巡视检查应集中精力,若发现设备有异常情况应记录在案,重大设备缺陷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密切监视设备情况,在主管的指导下进行设备的检修或切换工作。

1、空调工应持证上岗,应具有空调专业等级证书,并能熟练掌握操作、维护保养有关设备的技能。

2、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定期巡检制度、设备操作规程的规定当值无违章、违纪现象的发生。

1、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做到冷冻机运行稳定无液击、咬缸、喘震、超温、超压、泄漏等异常显现象;按时记录油温、冷却水进出水温度及压力,冷媒水进出口温度及压力,吸排气温度及压力、电压、电流等,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上报做记录。

2、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认真做好保修期内与外包设备的保养记录,各种保养记录保存完好。

3、对设备使用的压力表、温度计等测量器具应定期检查,保证其灵敏可靠。

4、保证润滑油、冷媒、传热面的清洁,保持良好的传热效果。

1、定期清除电器柜内灰尘,检查个电器元件无烧损,使其接触良好,且接线符合规范要求。

2、电机运行正常,无超温过流现象,接线牢固正常。

3、机房内照明电器等应绝缘良好,机器设备接地良好。

1、机房内应有良好的事故排风设备、通风照明良好,地面、门窗设备保持干净整洁,通道畅通。

2、机房内不准挪作他用,不准堆放杂物及易燃、易爆物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具。

3、明火作业严格遵守劳动和消防部门规定,严格执行持证操作制度。

4、做好操作维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操作人员的业务应变能力。

5、做好冷冻机的经济运行,合理供冷,使机器始终保持良好的安全运行状态。

物业管理规定解读篇二

解汉林说,新《规定》第一次将学生的权利义务引入学生管理规定之中,为学生在受到学校处分有异议提出申诉提供了法律上的程序依据。这就要求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时要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和程序。

转专业尺度放宽。

新《规定》取消了“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不得转专业或转学的规定。解汉林说,到目前为止,高校转专业的情况还是学生个人行为,随着形势的发展,一些学校设置的专业将不再符合社会的需要,整个专业学生要集体转专业的情况也会出现。

”停学”取消”休学”变宽。

他说,新《规定》取消了现行《规定》中“停学”的概念,并对学生休学放宽,原则上只要学生提出休学学校就可以批准。同时,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不受现行《规定》“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的限制。但承担研究课题的研究生和特殊专业的学生办理休学要经批准或受到限制。

院系无权改变学生身份。

新《规定》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开除学籍的七种情况,特别是针对作弊、剽窃、抄袭等情节严重的做出了开除学籍的规定。在新《规定》中,取消了“旷课”的概念,对离校两周的情况有具体的处理,特别是对旷课学生不再适用“开除学籍”的处分。解汉林特别强调,新《规定》执行后,关系学生身份改变的处理要经校长会议处理,任何系、院不能对学生做出身份改变的处理。

大学生婚姻不禁止不提倡。

对于广受关注的大学生婚恋问题,解汉林说,高校招生放宽年龄限制及新《婚姻法》的实施,使得限制大学生结婚没有实际意义。但解汉林表示,不禁止大学生结婚,并不代表教育部门提倡大学生结婚。大学期间,学生没有经济基础,还是应该以学业为主,社会上也应全面而不是用有色眼镜来看待这个问题。

因婚怀孕大学生可休产假。

对于近日媒体报道苏州大学允许大学生休产假的报道,解汉林说,不禁止大学生结婚,自然会出现婚后生子的情况。从母婴健康角度考虑,怀孕、哺乳期的女性有些专业可能无法从事,在这样的情况下,学校可以允许怀孕或生产的学生休产假。

回应。

按要求,教育部出台的新《规定》是大纲,各高校可据此出台更详细的制度。我省各高校的讨论稿已经出笼,正在公示征集意见。

校方:管理要求提高了。

郑州航院副书记李庆阳说,航院新规最大的变化是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如第一次明确了学生申诉权,这让学校处理违纪学生的程序合法化,也要求学校做出处罚规定时更科学。他说,新规执行中还会遇到很多问题,这将对高校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生处处长胡恩立说,轻院新规除体现人文管理的特点外,还重点细化了大学生诚信的管理,针对考试违纪、作弊、恶意欠学费、骗取困难补助、学术信用等出台了有针对性的措施。针对社会关注的大学生婚恋等话题,他们表示,学校要尊重大学生的婚姻自由,新规在这方面都有体现,但是对待这个问题也不能矫枉过正。

他们说,学校在制定新规时,曾到许多班级进行过调研,在校学生对婚姻等问题的讨论并没有社会上想像的那么激烈,多数学生还是能理性对待这个话题。

学生:是权利也是责任。

针对学校出台的新规,郑州大学、河南大学、郑州轻院的同学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河大的郑同学说,不可否认,和以往的学长相比,我们更自由了,可自由和责任是相连的。我认为学校继续细化一些处罚措施还是有必要的。像假冒贫困生借款、考试作弊,对这些行为如不加管理,任由发展,我们将以何种形象走上社会。

由此看来,学校和学生双方对新规的看法都是客观、理性、现实的。

物业管理规定解读篇三

为了加强本小区的物业管理,规范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小区内交通设施正常使用和车辆安全及道路畅通,经公司研究并报市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决定从20xx年元月1日起对进入小区的车辆收取场地占用费及停车服务费,具体规定及收费标准如下:

一、公司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提供场地及停车管理服务,凡进出小区的车辆实行登记制度,并随卡发放车辆进出时间联系单,一车一卡,凭卡放行。

二、进入小区的车辆须服从当班保安人员指挥,驶停入不影响交通和业主正常使用的指定位置,禁止在小区停放3吨以上货车。

1、业主车辆收费标准:月票每辆每月60元,年票每辆每年600元。

2、外来车辆收费标准:月票每辆每月80元,年票每辆每年800元。

3、临时停车收费标准:累计时间在2小时以内不收费,2小时至12小时收费5元,12小时至24小时收费10元。超过24小时按此标准,每天(连续24小时)收费。

4、自行车停放,原则上不收取费用;摩托车、电动车、三轮车收费标准待小区内建好固定停车棚后另行制定。

5、本收费标准为20xx年度标准。

五、本通知解释权归物业管理公司。

物业管理规定解读篇四

根据本公司的特点会同各物业管理中心的意见,行政人事部拟出各岗位服装的式样、颜色、面料等具体方案,报公司总经理审核。

根据批准后的方案,做出财务预算,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交行政人事部执行。

由公司统一选择厂家、实施制作。

春、秋季工作服每两年制作一次,冬季工作服每三年制作一次。

名称春、秋季冬季。

发放频率数量发放频率数量。

西装(套)2年23年2。

衬衫(件)1年2。

领带(条)1年1。

皮带(条)1年11年1。

袜子(双)1月11月1。

皮鞋(双)1年11年1。

工程服2年33年3。

安保服2年23年2。

保洁服2年23年3。

标准如下:

行政人员:男员工配西装、衬衫、领带、皮带、袜子、皮鞋。

女员工配西装(包括裙子)、衬衫、丝袜、皮鞋。

其他人员:工程、安保和保洁人员分别配工程服、安保服和保洁服。

二、工服发放及管理。

工服房根据行政人事部《员工录用通知单》(见附表五)标明的岗位和职位,给新员工发放相应的工服。

对在制装期后上岗的员工、临时工,工服房先选用尺寸相当的备用工服应急使用。

因公司/物业管理中心内部人事调动,工服房根据人事部的通知,调整工服,当新岗位确无合体的备用工服时,经行政人事部审批核准后方可为其另行制作。

要求修改工服尺寸的员工,均须通过本部门经理与行政人事部经理协商,同意后由工服房酌情处理。

调离公司/物业管理中心的员工必须将工服退回工服房,帐物相符后由工服房管理员在《离/辞职申请表》(见附表十)上签字。

工服非因公事不得穿出公司/物业管理中心外。

每年的春、秋季和冬季的工服换季日期分别为5月1日和10月1日。

三、工服换洗。

员工换洗工服应按规定的时间办理,特殊情况酌情处理。

四、处罚条例。

工服发放后,不得转让他人使用。在规定期限内,员工的工服如发生破损,属于质量问题由工服房负责解决,属于正常性破损由员工本人负责,并根据其破损程度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处罚。

如工服破损原因属有意破坏性质,当事人需按工服造价的50%作出赔偿。

物业管理规定解读篇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那么如何解读个体户名称?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个体名称管理规定解读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个体户起不起名都行。

根据这一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名称,也可以不使用名称。但是,如果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且必须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才能使用。

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是指,全国各县(市)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但它们也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以登记机关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

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经营者姓名可用作个体户字号。

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其中,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

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

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中国”等文字不能用于个体户名称。

根据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九类内容和文字: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

——“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

——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

——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同一名称谁先申请算谁的。

如果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相同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也就是说,谁先申请算谁的。

因此,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名称时,如果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将不予核准登记。

如果个体户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物业管理规定解读篇六

《证券投资基金法》于6月1日生效,有关基金的信息披露问题在其中作了专章规定。为了配合这部法律的实施,证监会就信息披露问题又出台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更新了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dd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编制及披露》。此前,规范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以及《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的补充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一号―――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二号―――基金净值表现的编制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四个内容与格式准则于7月1日生效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同时废止。这一系列新规定足见监管层对基金信息披露的重视,基金的“阳光”运作更加有了保障。

1、信息披露义务主体更加明确。《管理办法》将信息披露义务人限定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主体,这较以前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协调人、基金发起人、上市推荐人更加规范、科学,与实践中的做法相符合。信息披露权责分明,既便于监管又利于保障全面、及时的信息披露,充分保护了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扩大了信息披露的媒介。以前的规定将信息披露的媒介限定为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但实践中各基金管理人已经将在报纸上公告的信息也同时在公司网站上作了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要披露在公司网站上,这节约了基金运作成本,提高了信息披露效率。

3、加强了信息披露的内容。信息披露新规定增加了信息披露的'事项,如在基金成立后至开始申购或者赎回这段时间里,基金管理人要每周至少一次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这便于基金投资者了解封闭期基金的运作情况,也有助于监管部门获得基金的建仓情况。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也要在次日进行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等临时事项的规定将日常实践中的做法加以法定化,便于操作。

4、细化了信息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将实践中的一些政策性要求上升为法律规定,如基金募集情况的信息披露应至少包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的银行存款利息、募集期间相关费用明细及节余等。基金税项的规定要披露主要税种和税率。在披露债券投资组合时,如果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被立案调查,或在前一年内受公开谴责、处罚的,基金应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作出说明。

5、增加了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规定。新的规定明确规定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不同违法事由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不仅有利于监督信息披露法律规定的执行,而且在立法技术上符合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将信息披露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统一在一个规定中。为了落实责任,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要由董事会及董事承担个别及连带保证责任,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还要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个别持异议的董事须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来源:证券时报。

物业管理规定解读篇七

公安部党委非常重视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建设和民警的执法形象。2003年召开的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要求公安机关及民警做到“四统一、五规范”,“四统一”是统一考录制度、统一训练标准、统一纪律要求、统一外观标识;“五规范”是规范机构设置、规范职务序列、规范编制管理、规范执法执勤、规范行为举止。根据这一要求,公安部对统一警车外观标识,规范警车使用和管理进行了专门部署。近几年,公安部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工作规范、开展专项治理等一系列措施,不断加强对警车的管理和规范。

一是从法律层面对警车的管理和使用予以规范。2004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警车应当按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警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

二是统一警车外观制式。2004年8月,为贯彻落实二十公关于“四统一、五规范”的要求,全国公安机关开始启用“2004式”警车外观制式,截至目前,公安机关警车改装工作已全部完成。从今年3月,安全、司法、法院、检察4部门也开始启用新的警车外观制式。

三是加大对警车的监督和查处力度。要求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强对警车驾驶人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公安督察、纪检等部门结合贯彻落实“五条禁令”工作,对警车的规范使用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对违反警车管理规定的严肃查处。

四是开展警车专项治理活动。近几年,公安部多次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对警车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整顿和规范。2003年,专门组织全国开展了公安机关警用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其中把驾驶警车违反交通法律法规作为专项治理的重点之一。公安部及各级公安机关组织督察组,对警车使用情况进行了明察暗访,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在此次整治活动中,全国公安机关共投入警力约38万人次,检查警车13万辆,取得了较好效果。

二、《警车管理规定》的修改情况。

修改后的《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89号,于2006年11月29日发布并实施)共二十四条。对原《规定》的6条进行了修改,增加了2条,对8条作了文字调整。修改内容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统一警车外观制式。

规定包括安全、司法、法院、检察部门在内的警车全部采用“2004式”警车外观制式,以保证警车的统一性。但各部门警车要在相应位置分别喷涂“公安”、“国安”、“司法”、“法院”、“检察”的字样。同时,明确规定警车外观制式的喷涂、警用标志灯具和警报器的安装、号牌式样等应当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二)严格警车的定编管理和注册登记。

为严格落实警车定编管理制度,控制警车的使用范围,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统一确定警车的编号”,并在警车外观制式相关标准中明确“警车车身和顶部应当喷涂警车的编号”。另外,为强化对警车审批和登记管理,规定办理警车注册登记必须经省级公安机关审批,并由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登记,并规定警车登记信息应当全部进入全国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三)加强对警车使用的管理力度。

从使用范围、驾驶人员、安全检验等多方面对警车的使用管理进行了规范:一是严格限制警车使用范围,明确警用标志灯具和警报器的使用规定。二是规定警车必须由人民警察驾驶,驾驶警车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便于主管部门和社会群众的监督。三是明确警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确保其安全性能。四是明确警车转为民用机动车的,应当拆除警用标志灯具和警报器,清除车身警用外观制式,收回警车号牌,并办理相关变更、转移登记手续。警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废。

(四)强化对警车使用的监督检查。

建立了对警车使用管理的多渠道、多方位监督机制:一是为加强对各部门警车的使用管理,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制定本部门警车的使用管理规定,并对警车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明确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警车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三是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勤执法、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等工作中,应当对警车外观制式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并对违反警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报告。四是明确对不按规定审批和核发警车牌证,不按规定使用警车、转借警车,驾驶警车时不按规定着装等行为,要依法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加大行政监督和查处力度。

下一步,公安部将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从“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高度,认真做好《警车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会同法院、检察院、司法、安全等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警车清理整顿工作,并建立健全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和完善警车使用和管理措施,同时依法接受社会的监督,切实做到警车外观制式统一,使用管理规范,监督检查到位,树立人民警察良好的执法形象。

物业管理规定解读篇八

为解决农药市场“一药多名”问题,规范农药名称登记核准,维护农药消费者权益,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农药名称登记核准和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自1月8日起停止受理和审批农药商品名称,农药名称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201月8日前批准使用商品名称的农药产品,或者已登记使用的农药名称与《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农药产品,相关企业应当携带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原件、原登记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原件、新设计的标签和说明书样张,到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办理变更手续。

三、自年7月1日起,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物业管理规定解读篇九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基金会名称的管理,保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设立的基金会。

第三条基金会名称应当反映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

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

第四条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应当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使用上述字样。

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冠以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冠以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可以同时冠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第五条基金会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

基金会不得使用姓氏、县或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字号。

第六条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

第七条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二)不得使用曾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自然人的姓名;。

(三)一般不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的姓名。

第八条基金会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为字号,该名人必须是在相关公益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际国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第九条基金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其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基金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应当按照文字翻译的原则翻译使用,不需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条基金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引起公众误解的;。

(三)有迷信色彩的;。

(四)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五)政党名称、国家机关名称及部队番号;。

(六)其他基金会的名称;。

(七)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十一条基金会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自撤销登记之日起未满3年的基金会的名称;。

(二)已注销登记,自注销登记之日起未满3年的基金会的名称;。

(三)已变更名称,自变更登记之日起未满1年的基金会的原名称。

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纠正已登记的不适宜的基金会名称。

第十三条两个及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相同的基金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

第十四条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的基金会名称。

第十五条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依次由“基金会名称”、“驻在地名称”、“代表处(或办事处、联络处等)”组成。

“驻在地名称”是指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驻在地的县或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

境外基金会名称中未表明其原始登记地(国家或地区)的,应在其代表机构名称前冠以原始登记地(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6月7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规定解读篇十

为了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强化组织观念,维护正常的劳动、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物业管理制度相关信息。

一、全体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岗位责任制和具体工作目标,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全体员工必须服从分配,听从安排,对工作不服从分配,经教育仍不能到职到岗的视为旷工处理(按奖惩制度第六条执行)

三、做到按时上下班,不在工作时间内睡觉、打扑克、下棋或干其它与工作无关的私活,违者按奖惩制度第五条执行。

四、严格考勤制度,各物业管理站必须坚持每日签到考勤,考勤员必须认真登记,严禁弄虚作假,违者按奖惩制度第十三条执行。月底汇总,于次月1日报经理审查后交财务科备案,是每月工资发放的主要依据之一。

五、严格坚持请销假制度,做到事前请假事后销假。杜绝不请假或先离岗后请假,违者按旷工处理。

六、对无视公司工作纪律,屡次违反,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将调离其本人工作岗位或待岗学习(经学习仍不能胜任工作,按自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七、严禁打架斗殴,聚众闹事。违者除对其批评教育外,按奖惩制度第七条执行。

八、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禁止收受用户任何好处,或以权报复,一经发现或接到举报将按奖惩制度第八条执行。

九、除因工作需要,禁止中午喝酒,反对酗酒,不得因喝酒聚会而影响或延误八小时以外的临时性工作和服务要求。

十、水电工要严格执行水电工岗位责任制,水电查抄及费用征收应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按奖惩制度第十条执行。

十一、工作时间定为每天8小时,职工周日除留一人值班外,其余人员休班;值班人员安排其他时间补休(法定节假日据情况安排休息)。

十二、对业主提出的各种合理性服务要求,在规定范围内的要立即去办,服务范围之外的能办则办,不能办的须做好耐心的宣传解释工作。禁止出现推诿不管或置之不理,一旦发现或举报反映,则按奖惩制度第十一条执行。

十三、业主(或使用人)对收费(含代收费项目)标准提出异议时,要首先向其耐心宣传解释上级的'规定和批准的收费标准,直到业主理解和满意为止,遇有极个别业主无理取闹,应及时向领导汇报。

为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奖励:

一、对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及下达指标,年底评出的先进个人由集团公司进行统一表彰。

二、对各有偿服务范围内的创收,按实际创收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给个人。

1、对发现查出偷水、偷电之行为并给予处罚,罚款部分按10%提取。

2、对工作中因有发明、技术改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员工,参加集团公司献计策、做好事“双十佳”评选活动。并按公司文件规定评选奖励。

处罚:

三、工作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处罚10元,10分钟以上处罚20元;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处理(30分钟以上为半天,1小时后为一天)。

四、旷工半天,扣发本人一天工资,旷工一天扣发本人两天工资;旷工超过一天以上做自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五、消极怠工,工作时间内上网、打扑克、下棋或干私活发现一次处罚20元。

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及安排的,按旷工处理。

七、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影响工作并造成影响的,除视情节轻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外,单位将据情节给予一定的处分和经济处罚,因触及刑律被依法刑事拘留的,按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八、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接受用户好处(包括喝水、抽烟、吃请等),一经发现除返还或赔补外,发现一次处罚当事人200元,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

九、除工作需要外,严禁中午喝酒,不得因业余时间喝酒而影响临时性工作安排或住户的服务要求,发现一次处罚50元,如给住户造成损失(本物业服务范围之内的)由当事者一并赔偿。

十、对水电查抄及收费过程中弄虚作假,发现一次除重新更正或补收外,处罚当事人100元。

十一、对居民提出的服务要求,不得推诿不管或置之不理,发现或居民举报反映给公司一次处罚50元,出现居民上告或举报给公司以外的其他管理部门一次,发现一次处罚当事人200元。(正当理由除外)

十二、严格请销假制度,请假人不按规定写请假报告的按旷工处理。

十三、严格考勤并做好记录,做到日考日记,并于次月1日报公司经理,审核签字后备案并编制本月工资表,如发现考勤记录与实际出勤情况不符,扣责任人30元/次。

十四、工作要负责任,因玩忽职守造成的辖区内各类事故及损失,按损失的实际造价予以赔偿。

十五、对员工的各类处罚,均由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一、全体干部、员工需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二、考勤工作由各站责任人负责实施,并坚持日考日记。

三、各物业站应对所属人员的签到出勤情况予以监督签写,不得弄虚作假,公司将不定期检查。发现当天漏签或签到不实,当事人要受到一定的处罚(按奖惩制度第十三条执行)。

四、财务部应对职工请假情况通过请假报告做好记录和汇总,并以此计算员工工资。

五、凡因查抄水电等入户占用的非工作时间,不做加班处理,事后也不予以补休,各物业站可适当安排提前1小时下班,但不能推迟上班时间,各住区出现突发性抢修而占用的非工作时间由公司组织补休。

六、考勤记录要于次月1日报交经理,待审查签字后备案并编制当月工资表,不得无故拖交,一经出现按奖惩制度第十三条执行。

一、全体职工必须做到有事先请假,事后要销假。

二、职工请假要提前写出请假报告,待逐级批准后,方可离岗,不得出现先离岗后请假的现象。

三、职工请批假范围

请假1小时内,由所在站站长批准;请假半日以上(含半日),须提前写出请假报告,由副经理或经理批准,各站长一切非因公外出须经经理批准。

四、因病请假一日以上(含一日)须有正规医疗部门的证明手续。

五、因事、因病请假及晚婚晚育假期均按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以上事项如有违反,按奖惩制度第十二条执行。

业主回访制度

一、为确保业主利益,规范服务程序,提高服务标准,特制定如下制度:

1、对业主提出的各类咨询应做好记录,并予以答复。

2、对业主的误解,物管人员应进行必要的耐心解释。

3、物管经理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定期对小区业主进行回访。

4、回访时,虚心听取意见,诚恳接受批评,采纳合理化建议,做好回访记录。

5、回访中,对业主的询问、意见,不能当即答复的,应告知预约时间答复。

6、回访后遇到的重大问题,应上报例会讨论,找出解决方案,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7、对业主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由物业公司进行登记,并以“工作联系单”的方式,一式三份,物业公司存一份,交工程部一份,交客服中心一份,由工程部联系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并承诺修复时限,反馈给物业公司,由物业公司负责向客户解释。由客户服务中心督促工程部在规定的时间内维修完,并让业主进行验收。

8、对业主提出的各类在本物业服务范围之内的问题,应承诺解决的方法和时限,并做好记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回复。

9、对已解决的问题按性质及需要在不超过三日或一周内回访业主,征求意见。

10、对回访情况要做好完整地记录,且须由业主签字为证。

二、 回访时间及形式

1、 物管经理/主任每年登门回访2-5次,了解情况,解决问题、沟通关系。

2、 小区物管员工按区域范围分工,每季回访1次。

3、 利用节日庆祝活动、社区文化活动、公关活动等形式广泛听取住户反映。

4、 有针对性地对住户(业主)作专题调查,听取意见。

5、 小区设投诉信箱,投诉电话,由专人接收,交物管经理/主任及时处理。

6、 作好回访登记。

(一)投诉事件的回访:

1、重大投诉由物管经理组织进行,一般投诉由物管员进行处理;

2、回访率应该达到100%;

3、应在投诉处理完毕后的三日内进行。

(二)维修工程的回访:

1、由小区物管员进行;

2、回访率应该达到30%;

3、应在维修完成以后的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进行。

(三)业户报修的回访:

1、由物管管理员进行;

2、回访率应该达到30%;

3、应在维修完成以后三天以内进行。

回访人员领取《回访记录表》,通过与住户面谈、现场查看的方式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质量评价、服务效果的评价、住户的满意程度评价、缺点和不足的评价、住户意见的征集,将回访的内容简明扼要地记录在《回访记录表》上,并请住户签名确认。

管理员每月末对回访的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对发现的回访不合格、连续就同一事项投诉两次以上、同一种维修三次以上的现象,写成统计分析报告,以书面形式上报物管经理审阅,并做出解决方案。

-->

-->

-->

-->

-->

-->

-->

物业管理规定解读篇十一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

(六)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业主大会对业主投票权的计算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按照业主户数计算的,一户计算为一票;建设单位未售出的专有部分,计算为一票;。

(二)按照建筑面积计算的,每一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为一票;建筑面积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票计算。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将经业主本人签字的书面意见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授权开展活动。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拒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及执行委员、委员的报酬,从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中提取或者由全体业主承担,具体办法与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物业管理规定解读篇十二

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来说,商业楼物业管理首先管理要规范化,应制定怎样的商务楼相关管理规定呢?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商务楼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高起点。

现代商务楼技术含量高,管理范围广,不能只凭经验办事。要积极探索制定并不断完善一套覆盖各个方面的管理制度,使整个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管理与服务走上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要有高素质的员工队伍,高技术的管理手段,高标准的管理要求。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好的管理效果。

二、加强治安防范,严格出入管理制度,建立客户档案。

商务楼的安全保卫工作很重要,它不仅涉及国家、企业和个人财产与生命安全,还涉及大量的行业、商业、部门机密。由于商务楼一般在办公时间都是开放的,所以治安管理难度大。必须加强治安防范,建立和健全各种值班制度,坚持非办公时间出入大楼的检查登记制度,坚持定期检查楼宇防盗与安全设施制度,坚持下班交接检查制度。加强前门、后门的警卫及中央监控,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力求做到万无一失。同时,应全面建立客户档案,熟悉业主、租户情况,增加沟通了解,做到时时心中有数,确保业主、租户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三、加强消防管理,做好防火工作。

由于商务楼规模大、功能多、设备复杂、人流频繁、装修量大,加之高层建筑承受风力大和易受雷击,所以火灾隐患因素多。因此,商务楼防火要求高,应特别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管理。一定要教育员工、业主、租户遵守用火、用电制度,明确防火责任人,熟悉消防基本知识,掌握防火、救火基本技能;加强防范措施,定期检查、完善消防设施,落实消防措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事故隐患。

四、重视清洁管理。

清洁好坏是商务楼管理服务水平的重要体现,关乎大厦的形象。由于商务楼一般都采用大量质地讲究的高级装饰材料进行装饰,所以清洁难度大,专业要求高。为此要制定完善的清洁细则,明确需要清洁的地方、材料、清洁次数、检查方法等。同时要加强经常性巡视保洁,保证大堂、电梯、过道随脏随清,办公室内无杂物、灰尘,门窗干净明亮,会议室整洁,茶具清洁消毒。

五、强化设备管理设施的维修保养。

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是商务楼运作的核心。应重视对商务楼水电设施(包括高低压变电房,备用发电房,高低压电缆、电线,上下水管道等各项设施)的全面管理和维修,供水供电要有应急措施。应特别注重对电梯的保养与维修,注重对消防系统的检查、测试和对空调系统的保养、维修。要有健全的检查维修制度,要对公用设备、公共场所,如大厅、走廊、电梯间等定期检查、维修维护。对业主、租户的设备报修要及时处理,并定期检查。要做到电梯运转率不低于98%,应急发电率达到100%,消防设备完好率达到100%。

六、设立服务中心,完善配套服务。

管理就是服务。为方便客人,满足客人需要,商务楼应有配套的服务,设立服务中心。帮助业主、租户办理入伙和退房手续,解决相关问题;提供问讯、商务等各类服务,包括提供一些日常性服务,如协助接待来访客人,回复电话问讯,提供打字、传真、复印及订票服务等;提供其他可能的委托服务,如代客购物、代送快件等。

七、加强沟通协调,不断改进工作。

要加强与业主、租户的沟通,主动征询、听取他们对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与要求,认真接受、处理业主、租户的投诉,及时反映、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要谨慎对待,协调好各方关系,协调配合好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还要不断改进各项管理,使各项工作指标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商业楼物业管理首先管理要规范化,结合楼宇的特点和实际,建立写字楼安全、保卫、用电、防火、停车场等的管理公约或管理守则,以使整个大厦管理有章可依,运行有序。其次,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建立一套完善且又适用的。

规章制度。

和作业规范,并要求员工照章执行、操作,责任到人,责任到岗,确保大厦各项工作正常进行,各种设备设施得以安全运转。

商务楼的物业管理中,建新物业设立了客户服务中心,给业主和客户贴近、贴身、贴心的服务,让业主和客户时刻感到物业人员就在他们身边,就像最好的朋友一样。

其次,规范服务,对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程序等各项指标进行规范,如对敲门、上门维修自带鞋套,与业主沟通时的规范语言等都要作具体的规定,形成一整套规范的流程。

第三,及时服务,对诸如工程维修、装修审批、求助投诉处理等多数程序都设定完成时间,以保证为业主或客户服务的及时性。比如,规定工程维修人员接到业主和客户求助5分钟之内到达维修现场。到达现场能处理马上处理、不能处理要给业主和客户予以解释求得理解。若在接到通知后因各种非凡情况导致不能在5分钟内到达现场,就要及时地与业主进行沟通或者再次约定维修时间,求助投诉处理后,还要针对不同问题进行不同等级的回访。这样做后会让业主觉得服务相当及时,觉得非常舒适、满足。

第四,服务项目的多样性,物业管理公司除了提供一些必需的保安、清洁、绿化、维修等常规服务外,还应针对写字楼的实际提供如代订代发报纸邮件、鲜花、饮用水、午餐、车船飞机票、会议服务、旅游线路咨询,最新的流行信息、时事信息等特色化、个性化的服务,让业主和入驻的客户感到服务无处不在。

物业管理规定解读篇十三

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来说,商业楼物业管理首先管理要规范化,应制定怎样的商务楼相关管理规定呢?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商务楼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高起点

现代商务楼技术含量高,管理范围广,不能只凭经验办事。要积极探索制定并不断完善一套覆盖各个方面的管理制度,使整个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管理与服务走上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要有高素质的员工队伍,高技术的管理手段,高标准的管理要求。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好的管理效果。

二、加强治安防范,严格出入管理制度,建立客户档案

商务楼的安全保卫工作很重要,它不仅涉及国家、企业和个人财产与生命安全,还涉及大量的行业、商业、部门机密。由于商务楼一般在办公时间都是开放的,所以治安管理难度大。必须加强治安防范,建立和健全各种值班制度,坚持非办公时间出入大楼的检查登记制度,坚持定期检查楼宇防盗与安全设施制度,坚持下班交接检查制度。加强前门、后门的警卫及中央监控,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力求做到万无一失。同时,应全面建立客户档案,熟悉业主、租户情况,增加沟通了解,做到时时心中有数,确保业主、租户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三、加强消防管理,做好防火工作

由于商务楼规模大、功能多、设备复杂、人流频繁、装修量大,加之高层建筑承受风力大和易受雷击,所以火灾隐患因素多。因此,商务楼防火要求高,应特别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管理。一定要教育员工、业主、租户遵守用火、用电制度,明确防火责任人,熟悉消防基本知识,掌握防火、救火基本技能;加强防范措施,定期检查、完善消防设施,落实消防措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事故隐患。

四、重视清洁管理

清洁好坏是商务楼管理服务水平的重要体现,关乎大厦的形象。由于商务楼一般都采用大量质地讲究的高级装饰材料进行装饰,所以清洁难度大,专业要求高。为此要制定完善的清洁细则,明确需要清洁的地方、材料、清洁次数、检查方法等。同时要加强经常性巡视保洁,保证大堂、电梯、过道随脏随清,办公室内无杂物、灰尘,门窗干净明亮,会议室整洁,茶具清洁消毒。

五、强化设备管理设施的维修保养

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是商务楼运作的核心。应重视对商务楼水电设施(包括高低压变电房,备用发电房,高低压电缆、电线,上下水管道等各项设施)的全面管理和维修,供水供电要有应急措施。应特别注重对电梯的保养与维修,注重对消防系统的检查、测试和对空调系统的保养、维修。要有健全的检查维修制度,要对公用设备、公共场所,如大厅、走廊、电梯间等定期检查、维修维护。对业主、租户的设备报修要及时处理,并定期检查。要做到电梯运转率不低于98%,应急发电率达到100%,消防设备完好率达到100%。

六、设立服务中心,完善配套服务

管理就是服务。为方便客人,满足客人需要,商务楼应有配套的服务,设立服务中心。帮助业主、租户办理入伙和退房手续,解决相关问题;提供问讯、商务等各类服务,包括提供一些日常性服务,如协助接待来访客人,回复电话问讯,提供打字、传真、复印及订票服务等;提供其他可能的委托服务,如代客购物、代送快件等。

七、加强沟通协调,不断改进工作

要加强与业主、租户的沟通,主动征询、听取他们对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与要求,认真接受、处理业主、租户的投诉,及时反映、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要谨慎对待,协调好各方关系,协调配合好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还要不断改进各项管理,使各项工作指标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什么叫商务楼、商住楼、商办综合楼?

根据上海市高层建筑、住宅区及其他建筑物名称管理规定,商务楼指用于商业服务用的七层以下的办公楼、写字楼的通称。八层以上可称大楼。商住楼指底层(或数层)为商场、商店、商务,其余为住宅的综合性大楼。商办综合楼与商住综合楼均分别被上海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例为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四十二种建设项目名称之一。

第一要素:黄金区位

房地产开发有三大要素,第一是地段,第二是地段,第三还是地段。这对于酒店可能并非个个是真理,但对于写字楼,几乎无反例,其无疑是投资和购买写字楼的第一要素。

第二要素:超大规模

这里所说的超大规模,不仅是指建筑体量本身比较大,而且更强调其规模的伸展力及拓展性。一方面,不仅是写字楼建筑本身的规模要大,而且必须要有强大的综合配套,经营成一个集写字楼、公寓、商住、星级酒店、会展中心、休闲娱乐及购物中心于一体的大空间。另一方面,还要视其交通条件而论,四通八达的交通一定是其写字楼规模的重要支撑。一个写字楼如果没有相当大的建筑体量和规模化的.配套设施,是难以称得上五星级的。

第三要素:建筑文化

所谓建筑文化,对酒店可能是指国王饭店、皇后饭店这样的历史,但对于写字楼而言,与其说是世贸中心、国贸中心这样的品牌文化,倒不如直接说成是摩天大楼的建筑文化。无论西方还是东方,无论发达还是落后,一谈到写字楼,都有明显的摩天大楼的情结。尽管美国世贸中心被炸影响了世界各地对摩天大楼的追求,但估计这是暂时的。因为从道理上讲,低矮的五角大楼也同样易于被攻击。

第四要素:硬件设施

就像星级酒店在硬件配套上追求奢华极致一样,在写字楼方面追求的硬件,更多的是科技与创新。这好比比尔·盖茨的科技豪宅与常规豪宅的区别,当然,科技豪宅也同样拥有奢华,只是强调重点已经转移。除此之外,其所用的建筑技术、标准层高、标准承重、弱电系统、新风系统,以及电梯、智能等,都较酒店更先进。但就写字楼的本质而言,硬件设施的最大追求应该是创新,主要体现在建筑设计和建筑功能的创新上。

第五要素:软件服务

相对酒店的五星级服务标准,写字楼服务有了明显的变化,一方面体现在高效的物业管理上,另一方面体现在对入住企业的专业化商务服务上。比如,将洗衣送餐这些酒店式服务改写为卫星会议、活动策划、会展中心等服务。又如,一些新型写字楼不仅能够实现全天候空调节假日无休,而且还在送餐、夜餐甚至代办员工地铁月票等方面下功夫。

-->

-->

-->

-->

-->

-->

-->

物业管理规定解读篇十四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对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管理,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服务的有偿活动。那么云南省的物业管理又是怎样的?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业主大会规程》等配套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州(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综合考虑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建设工程项目、物业类型、社区建设等因素。

按照城市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一个小区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建筑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上分多期开发的住宅小区,可以划分为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

属于城市建设中自然形成的'相对独立的住宅区和非住宅物业,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等部门负责划分;跨县(市、区)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州(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等部门负责划分。

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命名。

新建住宅小区等物业管理区域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名称命名;已形成的物业管理区域按照住宅小区、街道、社区的名称等因素命名。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名称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原负责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部门核定。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将物业交给业主的建筑面积达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50%以上的;

(二)将物业交给第一个业主之日起满两年的;

(三)占全体业主30%以上的业主提议的。

第九条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住宅物业,每套住宅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的为1票;超过140平方米不足280平方米的为2票;280平方米以上的为3票。

(二)非住宅物业,每处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为1票;每超过200平方米的增加1票,但最多不超过30票。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建设厅1996年1月28日发布的《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

-->

-->

-->

-->

-->

物业管理规定解读篇十五

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的高速发展,享受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热情周到的物业服务成为人们对居所普遍的要求。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贵州省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 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活动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业主自治与政府指导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也可以自行管理。

鼓励业主委托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工商、价格、城管、环保、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 业主大会和选举 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2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相关配置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以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 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共用设备设施、建筑物规模、业主人数、社区布局、自然界线等因素。

物业的配套设备设施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备设施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

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考虑实施物业管理的需要,并征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意见,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予以回复。

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时向建设单位出具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并书面告知建设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的内容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

第十条

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需要划分区域实施物业管理时,由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配合下,征求业主、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相应区域内公告。

已实施物业管理且业主对管理范围没有异议的,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现有管理范围直接确认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一条

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应当载明物业管理区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数量、业主共有部分主要情况、建设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不得擅自变更。

根据物业管理的需要确需变更物业管理区域的,获得销售许可之前的建设单位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予以变更的,对新建物业项目应当撤销原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向建设单位重新作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对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应当在相应区域进行变更公告。决定不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照下列要求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二)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具备供水、供电设施及其他基本使用条件,能直接投入使用。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不得低于15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60平方米。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的配置,不得低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含商铺间数)之间的最低配置比例。

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 物业管理区域条件允许并经 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方案建设车位、车库,满足业主停车需求。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 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相应的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和建设,并与建设项目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建设单位应当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本条例施行前建设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

3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依法登记取得 房屋所有权的人为业主。

通过诉讼、仲裁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所有权人为业主;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 继承人、受遗赠人为业主;合法建造的房屋,房屋的建造人为业主。

基于买卖、赠与、拆迁安置等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业主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 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 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形式以及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五)选举 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 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共有部分的使用、维护等情况享有 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执行 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 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照 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十九条

物业的 承租人、借用人等 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设立 业主大会,选举 业主委员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 业主大会会议:

(一)交付使用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

(二)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50%以上;

(三)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25%以上;

(四)物业服务企业在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即将届满。

建设单位应当自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条件具备之日起30日内将房屋交付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在 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符合首次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业主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 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会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等组成,人数应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1/2,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应当自确定之日起3日内在 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 业主大会筹备组开展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及通讯方式、物业管理状况等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妨碍业主大会筹备组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首次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人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四)拟定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规定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 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对业主身份、专有部分面积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 业主大会会议。

首次业主大会 会议议程应当首先表决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会议按照表决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有效召开之日起设立。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决定下列事项,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由 业主委员会依法办理: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补贴;

(四)实施委托管理或者自行管理;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六)筹集和使用 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

(九) 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决定前款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幢、单元等特定范围内的业主,在不损害该特定范围之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根据管理规约的约定可以共同决定下列事项:

(一)对该范围内的共有部分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二)就该范围内的共有部分筹集和依法使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特定范围内的业主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所在幢、单元等特定范围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八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制定管理规约,应当尊重 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 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并可以约定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的设立、缺席业主表决权计算规则等事项。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

(二) 业主委员会成员缺员需要补选的;

(三)业主委员会决定集体辞职,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的;

-->

-->

-->

-->

-->

-->

-->

物业管理规定解读篇十六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20xx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那么如何解读食品标识的管理规定呢?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解读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20xx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是在现行食品标识标注有关规定及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食品标识监督管理规定的重申和补充。该规定共五章四十二条,主要从标识内容和标识形式两方面对食品标识进行了规范,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该规定还增加了对食品产地、分装者、警示说明、最小销售单元等标识标注要求,明确规定了食品标识的禁止标注内容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禁止性义务,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

食品标识是生产商向消费者介绍食品成分、特点、厂名、使用方法等的简要说明,是消费者选择、食用食品的依据。按照《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总则第三条的规定: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我国原有食品标识管理主要依据的是1995年6月20日由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的规定》。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原规定无论从政策管理的理念上还是法规适用的范围上,都难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且由于过去体制上存在一些原因,质检、商检、卫生、工商都曾制定过内部标识管理的。

规章制度。

法规的施行上存在一定的混乱现象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解读新法规修订的内容。

新法规对原《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的规定》的主要部分进行的类划。除附则外,分为总则(规定了引用法规,适用对象、管理机构),食品标注内容、标识的标注形式、法律责任四个部分。

1.总则。

总则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对法律依据部分进行了修改。在维持原规定适用范围的前提下,将食品标识的概念写入法规要求,并规定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及管理职能。

标注内容中修订了对食品标识的规范化要求。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采用自创名称标识的食品标签应按上述两条规定加注类属名称,采用模拟工艺制作的食品,包括动植体相似模拟、人造合成物模拟等应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素”等字样。

我国是食品业生产加工大国,生产加工的门类十分繁杂,为达到宣传目的,食品名称上注以俗称的名、特产品不在少数。对这类产品,一方面国家要加以规范化管理,以免消费者在选购产品时发生误解;另一方面也要对传统文化及创新工艺进行保护鼓励。类(属)的规定要求即是这一方针的具体化体现。

为增强对食品生产源头的追溯能力,标识内容中还特别规定食品标识应标注食品产地,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还要注明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和地址。

标识内容中增加的部分还有对食品安全的要求。在食品中使用的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的甜味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必需标注具体名称、分类代码、用量等信息。食品中含用可能对消费者产生特定或不特定危害,如转基因食品、辐照食品等要在标识中以中文标识加以说明。体现了国家管理机构对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关注。

食品标识中对企业诚信宣传也进行了规定,要求不得在食品说明中明示或暗示该食品可能具有某种药理作用、保健作用;不得以欺骗或误导的方式描述或介绍其生产的食品;不得变造、伪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得冒用其他合法生产加工企业的身份标记或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考虑到通用标识的相关要求,规定还特别指出食品标识中不得出现民族歧视、国家象征或其他法律法规中禁止标注的内容。

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在出口食品大幅增长的同时,进境食品的上架率也逐年增加。食品标识规定中对这种情况进行了适时变通,不再单纯规定食品标识只能以汉语或拼音的形式加以说明,增加了可同时使用中文、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外文的条款,但为方便我国消费者对食品标识的判读,其他非中文形式的标注必须与中文有对应关系,且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

食品标注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其包装分离,食品标识的最小单元应是食品销售中所能独立区别的最小单位。这样,食品标注就可以产生与食品一一对应的身份关系,避免了因大包装的分离造成对食品性能判定的误解,尤其对有特殊食品需要的群体和对食品物理、化学、生物安全敏感的老人、儿童适用。

4.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由原规定的六大类9条扩展为14条,增加了《质量法》、《计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三个法规的相关要求。同时对违反上述标注内容、标注形式中新增的事关食品安全及源头追溯体制建设的相关要求的违法行为制定了处罚措施的补充规定。

通观《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是在我国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逐步走向正规化、系统化的前提下出台的一部管理法规,是对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延伸和补充,是国家质检总局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又一重要举措。有利于我国食品标签标注的进一步规范,促进我国食品安全生产管理的提高和完善。

物业管理规定解读篇十七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住宅区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规划区域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配套的公用设备、设施和相关连的场地等。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依法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按照合同对物业进行有偿维护、修缮、管理以及提供相关服务。

第四条凡具备条件的本市城镇住宅区均应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产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本市有关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市有关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办法和规定。

(二)对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进行行业指导、监督与检查。

(三)对住宅区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和业务指导。

(四)对住宅区物业管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管理维修专项资金。

(五)对住宅区物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发放物业岗位证。

(六)组织查处住宅区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违章行为,受理有关投诉。

县(市)房产管理部门是其所在行政区域的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城建、工商、规划、市政、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工作中相关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以及使用人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应当由业主及业主代表组成。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七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及吸收的若干使用人组成。业主人数比较多的区域,应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住宅按户推选代表;办公、企业和商业用房以每100平方米为一个单位推选一名代表。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业主或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

作出的决定,应当经过半数业主或者过半数业主代表通过。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应当邀请所在地派出所、居民委员会和使用人代表列席。第八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或罢免业主委员会。

(二)审议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市(县)房产部门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成立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以及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制定业主委员会章程。

(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三)制定业主公约。

(四)听取业主以及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活动。

(五)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对房屋大中修或其他重大改修项目的报告,监督检查本款前列项目费用支出情况并协助物业管理企业筹集资金。

(六)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七)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监督检查业主遵守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履行义务情况。

(八)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业主公约自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公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业主公约报所在地房产部门备案。业主公约示范文本由市房产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但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第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住宅区,可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实行物业管理:

(一)公有住宅建筑面积出售达35%以上的。

(二)新建商品住宅入住率达60%以上的。

(三)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35%以上、不足60%,但使用期限已超过一年以上的。

单栋楼房或数量较少的住宅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业主小组,实行自治管理。第十四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应经市房产部门物业管理资质审查批准后,持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收费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外地企业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应当取得本市的物业管理资质,办理工商登记和领取收费许可证。

(一)房屋管理。

1、维护规划、设计的严肃性,禁止使用单位或个人破坏、改造房屋结构、平面布局。2、对房屋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禁止在公共场地、楼房共用部位私建、乱建以及擅自凿门开窗。

(二)环境管理。

管理和保护住宅区的环境,制止乱贴乱画、乱抛、乱堆、乱放行为和噪声污染,做好美化环境工作。

(三)卫生管理。

1、清扫住宅区的道路、绿化带和公共场所并保持整洁。

2、及时清运垃圾,对卫生设施进行清理、保洁,保持住宅区卫生。

3、制止饲养家禽、家畜行为(经有关部门批准饲养的犬类除外)。

(四)绿化管理。

1、对住宅区进行绿化,对绿化带、园林小品以及树木、花草等进行专业化管理养护。2、制止破坏住宅区绿化工作行为。

(五)治安管理。

出自 Www.xUeFEn.COm.Cn

1、住宅小区设巡逻队。接受公安部门指导,建立住宅安全110报警联网。2、建立住宅小区安全、防护档案。

(六)车辆管理。

1、设车辆看护站,为用户提供服务。

2、制止车辆乱停乱放。

(七)市政设施管理。

对住宅区内道路、上下水管道、水井、消防等市政设施进行管理和养护。

(八)市场管理。

对住宅区内的市场进行管理,防止商贩场外经营和乱摆乱卖及破坏环境卫生。

(九)提供有偿便民服务。

(十)对住宅区附属配套设施实施租赁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应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名称、住所。

(二)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和管理项目。

(四)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的要求和标准。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终止和解约的约定。

(九)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接受房产部门的管理和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二)在业主、使用人使用房屋前,将住宅的共用部位、设备和公共设施的使用维护方法、要求、注意事项及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书面通知业主和使用人。

(四)按时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价格以及收支情况。

(五)定期听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使用人的意见及要求,改进管理服务工作。第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在接受委托期间,按规定在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区域内收取下列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一)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

(二)住宅共用部位、公共设备维修、更新费。

(三)公共设施维修、更新费。

本条第(一)项费用由业主支付,第(二)项费用由整栋住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按比例承担,第(三)项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按比例承担。

第十九条以预付形式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收取房租的形式交付物业管理费用的,在进行物业维修、更新时,按预交款规定支付形式或者以房租提取维修费用的形式支付维修更新费用,其不足部分仍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承担形式缴纳。

第二十条按规定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存储到市房产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款专用。第二十一条业主自管、自修的房屋、设施和场地整体或部分影响市容、危害毗连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改造。拒不维修或改造的,业主委员会可授权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或改造,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二十二条毗连房屋、设施、场地确需维修的,有关业主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施工。

第二十三条业主和使用人发现室内共用设备损坏时,有责任报修。延误报修时间或人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十日内,在房产部门的监督下,向业主委员会移交财务收据帐册,各类物业管理帐、籍、卡以及各种资料,共有和政府所有的房屋、场地和其他财物。

第二十五条由物业权属单位整栋或者整单元自管的房屋,由权属单位每年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5元的标准缴纳环境配套维修改造费。其中,住宅房屋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收取房租,由其代管代修,产权隶属关系不变。

第二十六条新建住宅移交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住宅小区规划图。

(二)单体建设的结构、设备竣工图和采暖、供气、供水等系统图、平面图。

(三)各类地下设施竣工图。

(四)其他有关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应在两个月内,将图纸及资料整理完毕,不得遗失和损毁。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式实施。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必须招投标,旧住宅小区可采取招投标和选聘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章使用与维修。

第二十八条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房屋、设施、场地的使用和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维修、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关系。

第二十九条业主或者使用人装修住宅,应当事先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其中,改变平面布局的,应经房产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市政等部门在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内进行施工,应在施工前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负责竣工后恢复原状。紧急抢修未及通知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在事后向其补报;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一)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立面、内部平面布局、用途,随意拆损门窗和私搭滥建;改动采暖、供水、排水、供气等设施。

(二)高空丢抛杂物以及乱堆、乱倒垃圾杂物和在建筑物上随意吊挂、张贴、写画各种广告。

(三)践踏绿地,攀折树木,折花,占用场地、小区道路、自行车棚、停车场和其他共用设施。

(四)损坏、涂刻园林小品。

(五)机动车辆随意进入,自行车等车辆随意停放。

(六)堆放易燃、易爆和有放射性物质,排放易燃、有毒、有害物质。

(七)设置影响居民正常生活或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饮食、服务业店(点)等。

(八)私设摊点、棚厦从事经营和其他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利用物业设施设置广告等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征得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支付设置费用。该项费用列入物业管理维修费用。

第三十三条本章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使用人入住住宅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

新建房屋出售单位应当在出售住宅前制定住宅使用公约,在房产部门监督下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与之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副本报市房产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新建房屋出售单位与房屋销售人签订住宅买卖合同时,应将住宅使用公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作为销售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五条开发建设单位以及其他建设住宅的单位,不得将住宅的共用部位、设备或者公共设施(包括自行车棚以及批建公共设施场地及室内外楼梯间、厅间、走廊)的所有权、使用权单独转让、转卖。

第三十六条动迁的无偿安置住宅产权归政府所有,由市房产部门明确产权并进行产权登记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

第三十七条开发建设单位以及其他住宅出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保修期限、保修范围承担住宅设备、设施的保修责任。

第三十八条新建住宅入住前应由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接管验收。

住宅建设期间遗留的质量问题及丢失的设备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以及维修和配置。

第三十九条前期住宅使用公约至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新的业主公约生效时终止。

第四十条公有住宅出售后的前期物业管理由公房出售前的管理单位实施。

第四十一条物业管理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住宅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1、商品房屋(包括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者按购房款的2%的比例缴纳的维修基金;集资建房以及以其他形式建设,的房屋的购买者按集资房款的3%缴纳的维修基金(暂不收取)。

2、公房按房改政策出售后,由售房单位按售房款的25%的比例提取的共用部位、公共设备设施管理维修基金,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缴纳的维修基金。

(三)专项委托服务收入。

(四)特约服务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收取的维修基金由市、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代管,存储到指定银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公共设备、设施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

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收取标准按省、市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物业管理费用分等级收取,按物业管理企业等级和住宅小区等级划分,由物业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核定。物业管理企业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并在收费地点公布,已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业主或者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收取。

第四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小区时,应以成本价按住宅小区建筑面积0.1。%的比例提供物业管理用房,最低不得少于70平方米。管理用房未经市房产部门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3000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可并处2000元-5000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由市房产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年费用总额的0.5%收取滞纳金。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移交或整理,可并处500元-1000元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正第(七)项除外)、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市房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可并处500元-2000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由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罚款应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票据并按本市有关罚没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房产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业管理规定解读篇十八

物业小区生活垃圾房保洁工作的管理规定及标准是什么?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物业垃圾房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物业垃圾房管理规定

目的:进一步规范垃圾房保洁管理,确保小区干净整洁;减少生活垃圾对市民生活环境的影响。

范围:适用于辖区内各种生活垃圾房保洁.

1、垃圾房保洁人员必须在垃圾收集完毕后根据垃圾房保洁作业流程进行操作;

(1)垃圾房垃圾清运后,将空垃圾箱箱置于房外轨道上,及时清扫散落垃圾,并装进垃圾箱内。

(2)对垃圾房内、上下四角、屋顶、内壁先用扫把进行清扫,将垃圾倒入垃圾箱内,后用拖把将地面拖净。

(3)对外墙面及房门上的.油污,应用去污粉(剂)进行刷洗,并用抹布擦干。

(4)墙面上的张贴物应先用喷壶将张贴物湿润,后用玻璃铲刀进行清理,不应有残留物,清理后的痕迹应用抹布擦干净。

2.保洁工作-一(4)居民住宅小区生活垃圾房保洁工作管理制度及标准

(5)需要登高作业时,打开人字梯,一人扶梯,一人顺着梯子向上站在适合的位置进行清洁。

(6)目视垃圾房内外清洁,无明显垃圾,将垃圾箱复位,并及时封闭上锁。

2、发现垃圾房或垃圾箱有损坏的(如垃圾箱、门腐蚀生锈,螺丝脱落,轨道变形的,应做到当日报物管站.

保洁人员在工作期间应遵守(仪容仪表、行为举止、语言态度标准》。

1、垃圾房保洁人员配备的工具和消耗品:垃圾车、水桶、防滑雨鞋、橡皮管、大扫把、小扫帚、抹布、去污粉(剂)、刷子、钢丝球、防尘口罩、乳胶手套、簸箕、玻璃铲刀、人字梯。

2、垃圾保洁人员在工作期间应遵守丈工具管理办法》和《工具操作规程》。

1、保洁人员在工作期间应遵守《保洁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正确佩带劳动保护用品。

2、身体有伤口时,要包扎好,避免感染:不应带病工作。

3、开启、关闭垃圾房卷帘门时,应小心谨慎,防止夹手。

4、垃圾车清运垃圾时,保洁员应站在5米以外的距离,避免砸伤、撞伤。

5、发生火灾,及时拨打火警(119),通知物管站。

6、垃圾房(箱)周围不应有积水和结冰现象,以防止滑倒摔伤自己和他人。

7、垃圾箱房要配备灭蝇设施,定期喷洒消毒,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8、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要分类妥善处置。

(一)、工作时间(北京时间)

1、日常工作时间

上午:9: 30至12: 30

下午:16:00至18:30

2、在工作时间内,出现的特殊天气情况的处理

气象预报风力超过7级(含7级)以上,应立即停止清扫,风力减弱或停止时,应对垃圾房周围及时进行清扫;雨水天气时,应对垃圾房四周的积水及时进行清扫;冰雪天气下,对垃圾房周围的积雪和易造成结冰的部位,应进行及时的清扫及铲除,以防摔伤自己和他人。

(二)、工作频次

1、垃圾房地面、台阶、投放口垃圾每天清扫二次。

2.垃圾房张贴物随时发现,随时清理。

3、垃圾房内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

4、喷洒消毒作业人员根据相关标准进行操作.

5、外墙面瓷砖和卷帘门每月清洗一次(每月11日-15日)

1、垃圾房内上下、四角、顶部干净,内外壁及底部无污,外壁、门无陈旧张贴物,无乱张贴乱涂画,四周无杂物、无积水、无堆积垃圾。

2、.配合喷洒消毒作业人员进行垃圾消毒及灭蝇工作,确保垃圾箱房周围无明显臭味.

3、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垃圾箱不满溢。

1,不合格服务包括:未达到保洁工作质量要求、未按操作标准操作、未按要求工作、检查员检查出的不合格 项、居民投诉。

2、保洁员在1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的,不列入考核扣分;每月相同的不合格出现超过2次时,根据考核标准扣分。

3,保洁员发现垃圾房内的设施损坏应当日上报给物业管理站管理人员,否则影响保洁质量的责任由保洁员承担。

物业小区生活垃圾房保洁工作的管理制度及标准。

-->

-->

-->

-->

-->

-->

-->

物业管理规定解读篇十九

宿舍是保安员集体休息的公共场所,为了使宿舍管理规范化,统一化,要求住宿保安员共同遵守以下规定:

1、按时起床,将个人被褥按部队要求叠放整齐,被子叠成方形,见棱见角,枕头放在被子内侧。不能以任何理由不叠被子。床单,被套、枕巾要经常清洗,保持干净。

2、不得私自在宿舍墙上钉挂衣物等杂物,衣物应放置衣柜内,杜绝衣物和其他物品乱扔乱挂。保管好个人物品,不得放在公共设施上。

3、室内公共物品不能外借或带出宿舍,个人与宿舍无关物品(包括私自临时存放物品)禁止带入宿舍。

4、严禁在宿舍内以打扑克、下棋、玩麻将等娱乐方式进行赌博。为照顾倒班保安员的休息,平时禁止在宿舍内搞娱乐活动(公司组织允许的活动除外)。

5、宿舍内任何时候都不能大声喧哗、唱歌、放大电视音量影响其他人员休息。

6、宿舍人员要互敬互爱,友好相处,互相帮助,搞好团结。不利团结的话不讲,不利团结的事不做,坚决禁止在宿舍内搞帮派、拉帮结伙,寻衅滋事,打架闹事。

7、宿舍内任何人不能私自留宿外人(包括亲戚、朋友、不论男女)。

8、爱护宿舍公共财物(包括门窗电视等)任何人不能私拆私卸室内设施,更不得损坏或占为己有。

9、宿舍要严格执行作息制度,熄灯后关电视休息,不能大声说话,保持宿舍安静。

10、未经允许不能在宿舍内使用电器(包括电炉子等)私拉电线或乱安开关。

11、建立宿舍卫生值日制度,落实责任。值日保安员要负责清扫宿舍,督促检查宿舍内的物品摆放,被褥是否叠放整齐。要确保宿舍通风良好,空气新鲜,卫生合格。

12、每周要进行一次卫生大清扫,开展自检自查。

13、住宿舍的保安员,若每晚上不在宿舍住,应向中队带班领导报告说明原因,得到允许方可,否则视为违犯纪律。

14、休息或请假期间,遇有紧急情况一经接到中队通知立即归队待命。

15、私人现金、有价证券用其他贵重物品要自己保管好,如有丢失或损坏后果自负。以上各条款希望全体住宿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并遵照执行。如有违犯以上规定任何一款,中队将根据具体情况或情节,对造成损失、影响及后果的,中队研究后予以处罚。

范文二:

第一条:为加强保安宿舍的规范化管理,建设一个良好的集体生活环境,现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安宿舍管理由宿舍管理委员会负责,委员会成员由班长/副班长及队长/主任组成,负责保安宿舍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其具体职责为:

1、填制入住者名册,负责来访登记,并于每月月底前交公司;。

2、负责公物的检查、保养和维护,落实防火防害对策;。

3、监督入住者遵守规章制度;。

4、负责入住者与公司的沟通联系;。

第三条:入住者必须为公司保安员,其他因特殊情况需要入住的,入住前须填写入住申请表,并由公司决定是否批准入住后方可入住。

第四条:入住者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保安宿舍的生活秩序和公众道德。

第五条:入住者必须严格遵守下列事项:

1、爱护公物,小心使用各种公共设备、设施;。

2、保持宿舍的清洁卫生;。

3、注意节约水电、煤气;。

4、注意用火安全;。

5、遵守公共道德,注意维护纪律秩序。

第六条:入住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改变宿舍或附设设施的原有形态;。

2、不得在宿舍内进行商业活动或类似的活动;。

3、不得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危险物品;。

4、不得在指定场所以外用火或吸烟,自己生火煮饭;私自接配电线及装接电器;。

5、不得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吵闹、放音乐等,使用电视、收音机不得防碍他人休息;。

7、不得在宿舍内饲养各种小动物;。

8、宿舍内不得留宿亲友,外人拜访应登记姓名、与保安员关系及进出时间;。

9、不得在墙壁、门窗上随意张贴字画或钉挂物品;。

10、爱护清洁,不得随地吐痰、烟灰烟蒂不得丢弃在地上,废物垃圾应放入垃圾筒内;。

11、房间清洁由住宿人员轮流负责;(每天清扫1次)。

12、节约用水用电,人去灯灭,关风扇;。

13、不得在宿舍内聚餐、喝酒、赌博、打麻将或从事其他不健康活动。

14、早班人员应于晚上24:00前,中班人员应于凌晨1:30分前回到宿舍就寝,宿舍在凌晨1:30分前必须熄灯(特殊情况除外)。

15、电话使用要长话短说,不得霸占;。

16、贵重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丢失者责任自负。

第七条:入住者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当向管委会汇报。

1、建筑物或附属设施损坏时;。

2、火灾、水灾或失盗时;。

3、宿舍内出现传染病患者时;。

4、出现其他需要通报事项时。

第八条:入住者在下列情况下,必须在3日内退房:

1、不具备公司员工身份,辞退保安员;。

2、违反规定被公司认为不适宜再住保安宿舍者;。

3、公司出于某种考虑,命令退房者。

第九条:保安宿舍包括配套设备设施的维护和修缮,原则上由公司承担。因入住者过失或故意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全额负责。宿舍内的附设设施需要修缮时,由入住者直接向管理员提出申请。入住者不得对宿舍和附设设施进行改装。

第十一条:入住者应注意公共个人卫生,保持厨房、冲凉房、食堂、厕所的清洁卫生。

入住者应积极参加定期大扫除,(每月一次)努力保持宿舍内部清洁。

入住者应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注意个人健康,定期接受公司的健康检查,积极配合统一的防疫消毒活动。

入住者不得在走廊、楼梯、出入口和紧急出口处堆放杂物。应熟练掌握消防器材和安全装置的使用方法。

第十二条:凡违反第六条中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处50元------300元的罚款;凡违反第五项至十五项的处10元------50元的罚款。凡违反规定造成损害的由责任人负责照价赔偿,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地址:http://www.pourbars.com/zuowen/19831954.html】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