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最新执行信访申诉书篇一
一、我公司于x年11月7日接手本工程,关于x年11月7日前该工程手续未齐事项并不知情。
二、作为本工程的施工单位,自从x年11月7日入场至今,由于该工程手续未全一直处于停工状态,我公司并没有在无手续的情况下继续施工。
三、贵单位文头所写处罚来由为:x年4月18日在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施工。该违规情况是由太原建工集团公司造成的,与我单位并无任何关联。
四、由太原建工集团公司管理不完善造成的违规处罚不应由我公司承担,我公司并未违规。而且该单位手续未全进行施工造成的恶略影响,还会使我单位“青年文明号”企业的形象受损。
盼贵单位能够采纳我公司的申诉,我公司会积极配合太原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工作及调查,贵单位所指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我单位也会在最短的时间内补齐,并保证手续未齐之前绝不施工。
山西xx集团有限公司
x年五月十二日
最新执行信访申诉书篇二
同安药食监局:
您好,我是同安林回香饭店的负责人,我店x年11月底我店由于经验不足(新开业的钣店 ),在给厦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送餐的有不合格食品( ) 导致 同安药食监局(以下简称食监局)接到通知后及时对我店进行了批评教育 并下达了整改通知书, ,依据《_药食法》第九条:经营者食品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我店做出了处罚人民币30000元的告知。对于“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裁定,我店要求降低处罚申诉的法理基础有以下几条:
第一、我店是新办的餐饮小店, 年9月办的卫生许可证,厦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是我店自x年11月份开业以来接的第一个客户 由于食材加工不当导致该公司部分员工1人有轻微的食物中毒现象发生 事故发生后,我店积极配合治疗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医疗费用7900元,
第二、目前厦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完全凉解我店的过失形为,
第三、我店 是新开办的小店 开店所产生债达8万左右,刚开业又发生食材加工不当事件,给我店也带来极大负面影响,我店现已陷入经营困境,无经济能力承担贵局处罚人民币30000元
综上所述,我店由于经验不足刚开业就发生食材加工不当事件,事件发生后也取得了厦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凉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医疗费用7900元, 该事件深切期望食监局能根椐我店实际情况,对于我店食材加工不当事件酌情
裁定,降低对我店的处罚额度。
申诉陈述人:
最新执行信访申诉书篇三
申诉人: 毛 男 x年8月20日出生 汉族 无业
奉化人 居民 住址:奉化市路x号
被申诉人: xx省卫生厅 住址:xx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 杨 职务: 厅长
申诉人因不服xx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上行初字第12号行政裁定书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杭行终字第13号行政裁定书,特向贵院提出申诉
申 诉 事 项
请求撤销xx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上行初字第12号行政裁定书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杭行终字第13号行政裁定书,,责令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再审
事 实 和 理 由
一.申诉人以被申诉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于被申诉人在原审法院庭审中,向法庭递交一份书证时,但没有说明这份书证内容,而作为专业与法律打交道的一审法院在开庭时,却又没有将被申诉人所递交的书证,让申诉人质证、认证,纯粹属于司法明显不公的审理行为。(见x年11月15日上城区法院开庭笔录第二页倒数第四行起。。。。。。),正因为没有质证、认证,就由此导致本案的诉讼,受到莫名其妙的败诉。如此审理行为,已经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_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因此来讲,xx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中所提及的“。。。。。。且在一审庭审中向你举证并亦经你质证。。。。。。”之事,不符合笔录中所写的事实。而且当时法庭拒绝本人复印庭审材料。由于年年申诉、上访,时过若干年后,在律师的指点和提醒下,申诉人就在法院档案室,竟意外发现有一份奉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当事人身份,向宁波市卫生局申请,对毛耳聋提请省职业病诊断机构重新诊断的函。在此情况下,奉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就得到了xx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关于毛突发性耳聋的复议意见》的诊断文件,由此就被原审法院采纳,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是造成申诉人对本案行政诉讼案的败诉的原因。申诉人认为,原审法院采纳复议机关得到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已经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_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而且,奉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同样也违反《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作为xx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关于毛突发性耳聋的复议意见》,同样也违反《xx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章程》第九条申请鉴定,会诊的程序的规定:“ 由当事人(本人或单位)或职业病诊断机构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疑难病例会诊的申请。。。。。。提供由厂方出具的职业接触史(盖章有效)。。。。。。”根据以上所提供的法律、法规、章程的条文的规定,就可以显而易见原审法院和行政复议办公室,是以违反程序来审理行政争议案件,而xx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则是以违反程序而作出诊断文件。为了保证司法公正,依法办案,为此,申诉人根据从法院档案室得到的,由奉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当事人身份,向宁波市卫生局申请,对毛耳聋提请省职业病诊断机构重新诊断的函,由于法院庭审时,法庭没有将这份函交给申诉人,也没有叫申诉人质证、认证,详见所附的《上城区人民法院开庭笔录》。由于法院审理程序不合法,才导致影响本案的正确裁判。因此,申诉人就将这份《奉化市人民政府复议办公室函》作为新证据,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和x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对本案给予再审申请时,但却竟会被法院故意闭起眼睛胡说“你所提交的系从xx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室复印的xx省卫生厅在一审审理期间提交的有关证据这些证据已经在一审期间向你举证并经过庭审质证,不属于新证据范畴。”(注:如此说法简直是胡说八道,纯粹属于无视事实情况存在,而以强势故意欺侮弱者的审理行为。必须立即纠正。)难道申诉人提交的,但却没有经过庭审质证的,被申诉人所递交的《奉化市人民政府复议办公室函》的书证,就不属于新证据范畴吗?这无非是在暗示当事人,民不可以告官。因此来讲,省法院的说法,有违_所制订的《_行政诉讼法》。实在是太欺侮人啦,为此,特向贵院提出申诉。
而且省法院在通知书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也已经向你发()行监字第195号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法发[]13号)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对省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向本人所发的函,作为不予受理申诉人的再审申请书依据,并将再审申请材料退回给本人。对此,申诉人不服,理由是,本人从法院档案室所复印到的在一审期间没有叫申诉人质证的证据名称是《奉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函》,而当时复印的时间是x年11月12日,也就是说这份证据是在最高法院作出第195号函5年后才得到的。为什么不是新证据?再说最高法院在函中而是以“经审查,你现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原审生效裁定,望服判息诉。”它是告诉申诉人因证据不足,劝本人服判息诉,但其则没有作出裁判或驳回之事。附x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函。因此来讲,省法院所引用的最高法院的函,不适用本案申诉人的再审申请。因此来讲,省法院对申诉人的再审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已经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属于错误的审理行为,为此,特向贵院提出申诉。
二.根据xx省卫生厅所制订的《xx省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凡慢性职业病的诊断,职工应持单位的介绍信和详细职业史的证明材料,到本地区,本部门职业病防治机构或诊断组织就诊。。。。。。”第十八条的规定;“就诊人员对职业病诊断不服,有正当理由的,可向上一级职防机构和诊断组织提出复诊的要求。。。。。。”及以上《xx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章程》中所提到的第九条的规定,都明确规定作职业病诊断,必须由职工本人或就诊人员或当事人,都有权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诊断的申请,但作为本案当事人申诉人,就根本没有向非法组织xx省职业中毒诊断小组和合法组织xx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提出职业病诊断的申请,因此来讲,由这二个诊断机构对申诉人所作出的诊断结论,应认定为无效。也就是说,申诉人也无理由向它的上一级诊断机构提出复诊的要求。而有法律依据的理由,来请求xx省卫生厅予以撤销因违法所作出的诊断文件。但xx省卫生厅拒绝撤销,则属于行政管理工作的渎职行为,只好通过司法途经,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因此来讲,作为终审法院所作出的驳回上诉中的认为;“。。。。。。如上诉人对省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本应向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以及在《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的审查中认为;“。。。。。。本案纠纷是由于你对xx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关于毛突发性耳聋处理意见》和《关于毛突发性耳聋的复议意见》有异议而引起,上述意见属于诊断技术行为,并非xx省卫生厅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故你对上述意见有异议,应向上一级有监督检查职能的国家职业病诊断组织申请重新鉴定予以救济,而非坚持对本案的一再申诉。”的审理,是不符合日常生活社会逻辑的违反程序的审理行为,特向贵院对本案提出申诉。
三.根据xx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中认为“。。。。。。本案纠纷是由于你对xx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关于毛突发性耳聋处理意见》和《关于毛突发性耳聋的复议意见》有异议而引起,上述意见属于诊断技术行为,并非xx省卫生厅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在《关于毛突发性耳聋处理意见》中已经定死结论“3。该患者在其它医疗单位作出的诊断意见一律无效,以此为准”和《关于毛突发性耳聋的复议意见》中也已经定死结论:“。。。。。。请各有关单位自发文之日起按此执行》”,都属于行政式命令的说法,难道说这也属于诊断技术行为吗?因此才是导致申诉人得不到因工负伤生命保障待遇的焦点原因。如此审理,简直是欺侮当事人的审理行为,必须予以根据事实,依法予以纠正。为此,特向贵院对本案提出申诉。
四.自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申诉人才知道xx省职业中毒诊断小组,是一个没有经过xx省卫生厅批准设立的非法组织。因此这个组织没有职业病诊断权,其所作出的《关于毛突发性耳聋处理意见》应认定为无效。据xx省卫生厅的说法:声称xx省职业中毒诊断小组就是xx省职业病诊断组所下设的职业中毒诊断小组,但其却不能提供当时xx省卫生厅有关这方面的行政批文。如此谎言使人无法认可。为此,根据_x年10月25日第43号文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成立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和_、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用印章管理的通知》第三款中的规定;“。。。。。。未经登记而擅自成立的社会团体和企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主管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由于xx省卫生厅拒绝撤销没有行政批文的xx省职业中毒诊断小组,所作出的《关于毛突发性耳聋处理意见》的诊断文件,已经属于行政管理工作的渎职行为,并也给申诉人造成已有23年的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但本案却被原审法院和终审法院,就以作出驳回起诉和驳回上诉的行政裁定,则属于错误的审理行为,必须予以依法纠正。为保证司法公正,特向贵院提出对非法组织xx省职业中毒诊断小组所作出的《关于毛突发性耳聋处理意见》之诊断文件,必须给予撤销的申诉。
五.申诉人根据x年3 月3日从xx市中级人民法院处,得到其向xx省卫生厅调取到的,由非法组织xx省职业中毒诊断小组所作出《关于毛突发性耳聋处理意见》诊断文件的依据,是一份题为《关于毛情况材料》书证。而这份书证则属于没有盖公章,也没有个人签名,而且又与事实根本不符的匿名伪证材料,但却被xx省卫生厅认定为是厂方提供的材料,这纯粹属于百分之百欺侮申诉人的行政行为,必须立即予以纠正。而由这份伪证材料作为诊断依据,所作出的诊断文件,这才是导致申诉人得不到因工负伤生命保障待遇的真正的焦点原因,因此,对这份诊断文件应认定为无效。只因作为卫生行政管理机关xx省卫生厅,拒绝撤销由非法组织xx省职业中毒诊断小组所作出《关于毛突发性耳聋处理意见》的诊断文件,这属于行政管理工作的渎职行为,现只好向贵院提出对本案申诉。
六.根据当时原审法院开庭传票通知,对本案定于x年11月15日下午1时40分开庭,时至刚开庭时,法院才将被申诉人于同年10月16日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交给申诉人签收,而导致申诉人对本案的庭审,处于被动及无法作相应的反驳。因此来讲,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审理,已经违反《_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审理程序不合法,才导致影响本案公正裁判。为此,特向贵院得出对本案的申诉
说明:
1.关于以上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所提的事实和理由,是针对新证据来提出再审 申请的。因为终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时间是x年2月6日。而这3项证据都是发生在驳回上诉时间之后。
2.终审法院在x年7月5日召集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作调查笔录时,不知何故,申诉人多次请求法官将本人讲的重点话打入,却被拒绝。只好自己作手写补入。但法院却没有在《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中提起,如此审理,纯属司法明显不公,特向贵院提出对本案的申诉。
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
最新执行信访申诉书篇四
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女,x年11月28日出生,xx省xx市人,住×××大街2号402房。
电话:
被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男,x年7月27日出生,xx省xx县人,住×××街18号第三幢504房。
电话:
申诉人诉被申诉人离婚纠纷一案,由xx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现申诉人不服该院作出的()中中民终字第××号判决,特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
1、 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终审法院判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除对婚生儿子的抚养权处理和共同财产部分计算有误,本院依据查证的事实予以变更外,其余可予维持。原终审法院判决:一、维持xx省中山市人民法院()中石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第一、三、四、五、七、八项;二、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为:婚生儿子宋由宋负责抚养,严一次性支付 66500元给宋作为宋抚养费(按每月500元从x年12月起计至_18周岁时止)。三、变更原审判决第六项为:银行存款共 元,由宋、严各占一半。四、将原审判决严应当支付给宋存款由元变更为元。针对上述判决,申诉人认为原终审法院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
一、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
(一)、夫妻感情破裂,并导致离婚是由于被申诉人的过错造成。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申诉人与江苏盐城一姓朱的女子关系甚密,并已经生有一子。 年1月17日,申诉人在东悦轩酒楼看到被申诉人与该酒楼服务员朱某搂抱在一起,据朱某的同事和朋友反映,被申诉人与朱某已生有一子,朱某也正是因为有了身孕而不得不辞职,离开酒楼。此外,朱某怀孕后,其男友很生气,举报到东区计生办。东区计生办也证实,确曾要求过朱某交出计生证和结婚证,否则要强行堕胎,后朱某谎称回家取就一去不返。事后,被申诉人宋替朱某交纳了一笔高额担保金。被申诉人的上述重婚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原终审法院却不顾事实的真相,反而认为是申诉人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判定严承担导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责任,此事实认定缺乏足够的证据。其一,被申诉人提供的巡警证明只是巡警个人事后的主观臆断,并非巡警在执行公务时给当事人录的口供,也不是_门认可的巡警日记、报告。光凭申诉人在大街上与两个男的争吵就能断定申诉人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吗?如果要认定不正当的感情关系,为什么不找当事人来问了清楚,难道第三人的主观猜测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吗?其二,被申诉人出示申诉人的电话记录,以此称申诉人与陈之间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原终审法院在没有找陈来查证的情况下就片面地采纳了被申诉人的主观猜测。综上,原终审法院并没有认定清楚离婚的过错方,片面地采纳被申诉人的单方证据得出了错误的结论。
(二)、原终审法院将申诉人已经用于买房和消费的款项重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如此重复计算是错误的。申诉人名下的部分存款已用于购买房产和生活消费。其中,45 万元用于入股中山市新图房地产经营服务公司,该公司于x年5月11日成立,申诉人占有90%的股份。此外,购买阳光花地703房、雍景园e2- 802房所支付的首期人民币245800元,703房装修款万元,均是申诉人从上述款项中支付。原终审法院在计算夫妻共同财产时,并没有扣除消耗掉的款项,更错误的是把款项跟所购买的房产加到一起,无形中加大了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申诉人目前的财产状况,其做法更是加大了申诉人的负担。
(三)、申诉人并没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申诉人所保管的1910000 元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申诉人于x年12月6日转出的20万元,x年1月26日至同年10月20日从股票帐户转出80多万元,其后申诉人又转出数笔款项到其母亲梁凤姬的帐户上,上述款项均是申诉人归还父母和亲戚的借款。原终审法院对申诉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都不予采纳,而一味片面的采纳被申诉人的意见,实在让人费解。此外,被申诉人是于x年10月24日提起离婚诉讼,也就是说上述存款转出期间申诉人、被申诉人还未进行离婚诉讼。申诉人并没有预计到被申诉人会起诉离婚,从申诉人一审期间不同意离婚可以看出,申诉人是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与被申诉人打离婚官司的,因此,申诉人根本没有理由会转移财产。根据《婚姻法》第47条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一方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条件是离婚时,而申诉人的上述行为均发生在离婚诉讼之前,上述款项也已用于偿还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原终审法院在证据的采纳上严重偏袒被申诉人一方,对申诉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一概不予采纳,终审判决也呈一边倒,实在让人怀疑该判决的公正性。《_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原终审法院非但没有照顾女方的权益,反而严重偏袒被申诉人一方。在一审的时候,申诉人曾要求法院调查被申诉人三个银行帐号的存款情况,但法院并没有积极地调查,给申诉人的结果只是 “已注销”,并没有告之注销的原因,也没有告之注销的时间和注销前的存款状况。相反,对申诉人的存款帐户,法院能查得一清二楚,包括帐户在注销前的资金流动情况,每一笔细帐等等。为什么法院对申诉人的帐户能查得这么清楚,而对被申诉人的帐户却一无所知呢?此外,被申诉人上诉状中称自己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要创造者,较之申诉人,实际具备较好的经济创收条件。既然如此,被申诉人为何在分割共同财产的过程中,一再称自己没有财产?法院查到被申诉人存于中国银行中山支行帐号为帐户内余额5000元、帐号为帐户内余额 元,存于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分行帐号为帐户内余额为元,上述三个帐号的存款仅为元。作为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创造者,拥有一位百万家财的妻子,法院能查到的就只有一万多块钱吗?可见,光是法院的调查取证就如此不公正对待,由此得出的判决何以公正?何以让人信服?这就是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吗?
(五)、原终审法院将申诉人错误地认定为本案的过错方,将婚生儿子宋抚养权错误地判给了被申诉人。原终审法院认为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承担导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责任”,这是缺乏证据,不顾事实真相所作出的错误结论。被申诉人宋在外与朱某发生不正当关系,连儿子都已经生出来了,朱某的同事、朋友以及东区计生办都可以做证,为什么法院在没有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对申诉人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而对被申诉人提交的纯属个人意见的证明为何却如此执着?被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是其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本案的过错方是被申诉人宋,申诉人严是丈夫的离婚闹剧中的受害者。因此,按照对子女的抚养权有利于无过错方,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婚生儿子宋应该由严负责抚养。
由于宋从94 年开始便很少回家,在外寻花问柳,根本没有做到丈夫和父亲应尽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申诉人只能和儿子一起回娘家居住,申诉人不单只做到了一个母亲应做的,还为儿子提供了一切优越的条件,在外祖父母家,宋得到的不单只是母爱,还有外祖父母的关爱,唯一缺少的是什么?是父爱!在离婚诉讼期间,被申诉人强行带走儿子宋,不让其回外祖父母家,以至后来才出现其所谓的“宋自x年1月起随被申诉人宋生活至今”的说法,原终审法院更以次为由将儿子判给宋抚养。让人不解的是,原终审法院为什么只采纳被申诉人一方的证据而对申诉人一方的证据不予理睬?短时间与婚生儿子宋生活在一起就能说已经尽到了抚养的义务吗?x年1月之前,宋都是跟母亲和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申诉人严难道就没有尽到一个做母亲的责任吗?
此外,婚生儿子宋已经9 岁,能按自己的意志发表意见,由于长时间与母亲生活在一起,对母亲的感情非常深厚,其多次向被申诉人要求回外祖父母家均被阻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的通知》第3条第2项之规定: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可予优先考虑。
(六)、本案是离婚诉讼,申诉人并不是本案的过错方,因此原终审法院判决申诉人承担比被申诉人更多的诉讼费没有法律依据。被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感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承担导致本案过错的全部过错责任,应当承担比申诉人多的诉讼费。由于原终审法院严重偏袒被申诉人,导致诉讼费的判决上也出现不公正。
二、原终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亦有错误。
由于原审及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所以原审判决适用《_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错误的。而终审判决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维持、变更原审判决亦为错误。
综上所述,由于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所以申诉人提出申诉,恳请贵院依法受理,并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责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中山市人民法院
申诉人:
x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原终审()中中民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最新执行信访申诉书篇五
申诉状是指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和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而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查案件的书状。
申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诉人________对_________人民法院__年__月__日( )字第____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写明请求事项的要点)
事实与理由
(写明基本的案情事实、审判结果以及具体的申诉理由和法律依据)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最新执行信访申诉书篇六
一般来说就是一些格式和具体的部门规定要求,还有要投对地方! 格式 开头: 顶格写上收信机关的名称,应了解掌握收信机关的行政职能,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行政 机关提出。
信访人即使向最高层级的机关提出,有关机关也要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转送或交办给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不要一信多投或投寄给不属于该机关行政职权内处理范围。
如果确定不了行政机关,可投寄给信访工作机构。介绍一下信访人自己的自然情况,如: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住址等等。
如果是联名信需署上两名信访人代表的姓名、所在单位、详细地址及所代表的人数。 正文: 按照《信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就是为了证明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是信访人生产生活中存在困难和问题,从而获得信访救助。为了便于行政机关证实信访人提出的事项应该获得信访救助,信访人要如实提供材料、反映真实情况。
因此,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陈述必须客观的表达其本来面目,是怎么回事就怎么写,原原本本,不加任何艺术处理或修辞,更不能根据自己的想法“随意推测” 、着意描绘;是什么程度就讲什么程度,不能添油加醋,故弄玄虚,更不能随意虚构,危言耸听。这是因为,不真实提供材料和反映情况是会殃及信访权力行使的正当性。
其次,对信访权力的实现造成障碍,导致办理机关在审查和办理环节遭遇本不应有的障碍,增加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成本,最终损害的还是信访人的利益。信访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信访事项的发生时间先后顺序,写清信访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人物、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损害的具体利益等等。
这样便于收信机关和受理机关与写信人沟通联系。如果是联名信,要由每位信访人亲自签名。
需要通过与信一起递交的有关信访事项的证实材料或照片等,要在信的结尾写上所附相关证实材料的名称和份数,所附证实材料最好是复印件,原件要自己保存好,待受理机关调查取证时提供。上访信写好后要用邮局统一印制的有效信封邮寄,封皮填写要按格式要求填准邮政编码,写清邮寄单位或收信人姓名、信访人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二、上访信法律条文 《信访条例》第而是23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三、上访信写法 上访信在传递过程中,也应该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非相关人员,不许私自阅读,复制传播信中内容!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有规范的书面材料,有利于信访事项的办理,所以,信访人要写好向有权机关及_送的信访材料。
信访材料类型 1、《信访申诉书》,是信访人初信初访时提出信访事项的信访材料; 2、《信访请求复查书》,是信访人不服有权机关办理意见,向再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的信访材料; 3、《信访请求复核书》,是信访人不服有权机关复查意见,向再上一级有权机关请求复核的信访材料。 信访材料内容 1、《信访申诉书》提出信访事项要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十九条 的规定,最后提出信访要求解决的问题; 2、《信访请求复查书》先写明不服*年*月*日,****单位办理****信访事项的意见(注明有权机关办理回复文号)、然后提出复查理由,最后为信访复查要求解决的问题。
最新执行信访申诉书篇七
性别:女;年龄:x岁;籍贯:xxx;现住址:xxx;电话:xxx
被诉人:xxx地址: xxx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xxx;性别:男;职务:总经理;电话:xxx
一、申诉原因: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请求事项:
1、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2个月工资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xxx元;
2、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4月1日至208月31日期间五个月的2倍工资xxxx元;
3、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年6月至8月三个月拖欠工资的25%赔偿金xxx元。
4、仲裁受理费、仲裁处理费200元由被诉人承担并支付给申诉人。
三、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于2010年10月12日入职公司,于2010年4月1日与被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从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 (以上内容以劳动合同相符)。
【本文地址:http://www.pourbars.com/zuowen/20525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