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企业改制提交材料规范(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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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企业改制提交材料规范(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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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提交材料规范篇一

股东变更登记 示 范 文 本 张家口市桥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第五版)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 名称 张家口裕顺商贸有限公司 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91***25380 住所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串窑街109号3号楼6单元202室 生产经营地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串窑街109号3号楼6单元202室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075000 □设立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李树 职务 □董事长 □执行董事 □经理 注册资本 1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设立方式(股份公司填写)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经营范围 装饰装修材料、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家俱、办公用品批发与零售,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食品、酒、农副产品、食用农产品批发与零售,汽车租赁。(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许可经营项目,须取得许可并经登记机关登记后方可经营)

经营期限 □ 30 年 □ 长期 申请执照副本数量 1 个 □变更 变更项目 原登记内容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法定代表人 钱开政 李 树 股东 钱开政 李 树 监事 原海东 张 烈 经营范围 农副产品、家用电器、建材、办公用品、百货的销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许可经营项目,须取得许可并经登记机关登记后方可经营)

装饰装修材料、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家俱、办公用品批发与零售,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食品、酒、农副产品、食用农产品批发与零售,汽车租赁。

□备案 分公司 □增设□注销 名称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记机关 登记日期 清算组 成员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其他 □董事 □监事 □经理 □章程 □章程修正案 □财务负责人 □联络员 □申请人声明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1 法定代表人信息 姓 名 李 树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kbxcb@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 ***428201x(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2 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姓名 李树 职务 执行董事 身份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_***428201x_(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姓名 张烈 职务 监事 身份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_***2232028_(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姓名 李树 职务 经理 身份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_***428201x_(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附表3 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 股东(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证件 类型 证件号码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李树 身份证 ***428201x 2016.12.15 货币 10 附表4 财务负责人信息 姓 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附表5 联络员信息 姓 名 李树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kbxcb@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 ***428201x(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 请 人 :

李树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 张家口裕顺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 ■变更 □注销 □备案 □撤销变更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 □变更 □注销 □撤销)□其他 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 姓名 李树 身份证件号码:***428201x(身份证件复印件正面粘贴处)

(身份证件复印件背面粘贴处)

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正面粘贴处)

(身份证件复印件背面粘贴处)

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正面粘贴处)

(身份证件复印件背面粘贴处)

张家口裕顺商贸有限公司 股东会决议 会议时间:2016年12月10日 会议地点:张家口市桥西区串窑街109号3号楼6单元202室 会议性质:临时股东会议 记录人: 李树 会议根据《公司法》、本公司章程规定由李树召集,会议前15日以电话方式通知到全体股东参加会议,会议应到1人,实到1人,代表股权100%。会议由李树主持,符合《公司法》、本公司章程规定。

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1、经营范围变更为装饰装修材料、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家俱、办公用品批发与零售,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食品、酒、农副产品、食用农产品批发与零售,汽车租赁。

2、(全部转):增加新股东李树,原股东钱开政在张家口裕顺商贸有限公司的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等)出资10万元转让给李树,退出公司股东会。同意由李树组成新的股东会,注册资本10万元不变,股东李树货币出资10万元。

3、免去钱开政执行董事兼经理职务,选举李树为执行董事兼经理,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李树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设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的企业适用)。

4、免去原海东监事职务,选举张烈为监事。

5、原股东钱开政(名称或姓名)变更为李树。

11、股东钱开政在公司设立时实物出资10万元变更为货币出资10万元。

12、股东李树变更出资于2016年12月15日之前缴纳。

13、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14、指定李树为公司联络员。

15、授权委托李树办理注册登记事宜。

股东签字(此处:自然人股东签字,不要按手印;

法人股东盖章,由出席会议的代表签字并注明身份):

1、经营范围变更为装饰装修材料、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家俱、办公用品批发与零售,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食品、酒、农副产品、食用农产品批发与零售,汽车租赁。

2、(全部转):增加新股东李树,原股东钱开政在张家口裕顺商贸有限公司的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等)出资10万元转让给李树,退出公司股东会。同意由李树组成新的股东会,注册资本10万元不变,股东李树货币出资10万元。

3、免去钱开政执行董事兼经理职务,选举李树为执行董事兼经理,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李树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设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的企业适用)。

4、免去原海东监事职务,选举张烈为监事。

5、原股东钱开政(名称或姓名)变更为李树。

11、股东钱开政在公司设立时实物出资10万元变更为货币出资10万元。

12、股东李树变更出资于2016年12月15日之前缴纳。

13、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14、指定李树为公司联络员。

15、授权委托李树办理注册登记事宜。

股东签字(此处:自然人股东签字,不要按手印;

法人股东盖章,由出席会议的代表签字并注明身份):

年 月 日 张家口裕顺商贸有限公司 任免职文件 经张家口裕顺商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定,选举李树为执行董事,选举张烈为公司监事,聘任李树为经理,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李树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均为三年,履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免去钱开政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免去原海东公司监事,解聘钱开政经理职务。

股东签字:

一、第一章第一条原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钱开政一人出资设立张家口裕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现修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李树一人出资设立张家口裕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二、第三章第五条原为:“公司经营范围:农副产品、家用电器、建材、办公用品、百货的销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许可经营项目,须取得许可并经登记机关登记后方可经营)”。

现修改为:“公司经营范围:装饰装修材料、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家俱、办公用品批发与零售,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食品、酒、农副产品、食用农产品批发与零售,汽车租赁。(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许可经营项目,须取得许可并经登记机关登记后方可经营)”。

股东李树:认缴的出资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货币,占注册资本的100%,于2016年12月15日之前缴纳。

张家口裕顺商贸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张家口裕顺商贸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 甲方(转让方):钱开政 住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串窑街109号3号楼6单元202室 联系方式:*** 乙方(受让方):李树 住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串窑街109号3号楼6单元202室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股权转让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股权的转让 1、甲方将其持有张家口裕顺商贸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转让的股权。

3、甲乙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4、乙方必须在2016年12月15日前付清全部转让款。

5、甲方保证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不存在第三人的请求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6、甲方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中尚未实际缴纳出资的部分,转让后,由乙方继续履行这部分股权的出资义务。

7、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即享受张家口裕顺商贸有限公司100%的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甲方不再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

8、甲方应对公司申请办理相关审批、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

第二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违约金1万元。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三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如协商不成,则通过诉讼解决(或者仲裁解决)。

第四条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2、本协议生效之日之时即为股权转让之日之时,公司据此更改股东名册、换发出资证明书,并向登记机关申请机关变更登记。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公司存档一份,申请变更登记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1、申请材料内容均为股东真实意思表示;

2、所提交的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3、股东签字均为本人签字,签字真实有效;

4、因股东签字所引发的纠纷,由股东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股东签字:

张家口裕顺商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承诺书 张家口市桥西区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公司承诺在办理张家口裕顺商贸有限公司变更登 记过程中提供的全部材料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我公司 愿承担全部责任。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张家口裕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钱开政一人出资设立张家口裕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张家口裕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住所:张家口市桥西区串窑街109号3号楼6单元202室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农副产品、家用电器、建材、办公用品、百货的销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许可经营项目,须取得许可并经登记机关登记后方可经营)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10 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全部出资额。

第八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自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九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钱开政:认缴的出资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货币,占注册资本的100%,于2013年10月31日之前缴纳。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三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

执行董事任期 三 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八条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二十条 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并依法登记。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 三 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二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原有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备案登记。增加新股东的,应当自变更决议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30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由股东自行决定。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决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股东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 三 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2013年8月01日

股东变更 承诺书

变更登记申请书

变更登记申请书

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企业改制提交材料规范篇二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外商投资的公司填写)/《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指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合同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同(合同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同仅限于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涉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合法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跨登记机关管辖办理地址变更的,须先办理迁移登记。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跨登记机关、审批机关办理地址变更的,还须在办理迁移登记、地址变更登记时提供审批机关的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 减少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提交相应的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 变更股东的,应提交股权转让协议、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如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

其中,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中国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 变更投资者名称或姓名的,应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中国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 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在办理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期限、经营范围、股东以及企业类型变更登记时,还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或者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股份有限公司无需进行股东变更登记。

4.以上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

企业改制提交材料规范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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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外商投资的公司填写)/《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2.公司章程、合同(合同仅限于依照《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公司章程、合同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各投资方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应提交审批部门审批后的公司章程、合同。

3.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1)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已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作为身份证明,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台湾地区居民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办理登记作为身份证明,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港澳台居民可提交依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作为身份证明,无须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外商投资的公司提交董事的任职文件,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文件)。

5.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具体按《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详见附件)

6.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可以与第4项材料合并提交)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8.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9.外国投资者的资信证明(仅限于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外国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10.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或备案文件(仅限于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提供)。

◆涉及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的,提交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港澳服务提供者按cepa服务贸易协议投资并享受cepa优惠的公司,提交备案文件。

“cepa服务贸易协议”是指《〈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

◆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内项目的,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投资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外项目的,无需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通知》(国办发〔2017〕51号)执行。

◆证券业、保险业的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仅需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1.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仅限于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企业提供)。

12.涉及名称登记的,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

◆名称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存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情形且有投资关系的,申请人还需提交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有投资关系的证明或者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的授权文件。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外商投资的公司填写)/《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指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合同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同(合同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同仅限于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1)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2)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3)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4)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

(5)名称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存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情形且有投资关系的,申请人还需提交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有投资关系的证明或者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的授权文件。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具体按《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详见附件)外商投资企业跨登记机关管辖办理地址变更的,须先办理迁移登记。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跨登记机关、审批机关办理地址变更的,还须在办理迁移登记、地址变更登记时提供审批机关的批复。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减少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提交相应的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并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变更股东的,应提交股东变更证明文件、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其中,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提交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涉及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的,提交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港澳服务提供者按cepa服务贸易协议投资并享受cepa优惠的公司,提交备案文件。

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股东,属于投资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内项目的,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属于投资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外项目的,无需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一)关于股东变更证明文件。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提交材料:

(1)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而减少股东人数导致股东变更的,提交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而导致股东变更的,提交以下材料:

a.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b.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同意的书面通知(即“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以及公司出具的确认其他股东已接到该通知的承诺书;

c.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包括: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回复;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公司出具的“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且不购买该转让股权的,提交公司出具的“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征求是否同意转让的事项和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事项。“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回复”和“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同意转让的事项和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事项。

d.全体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或决定(提交本项材料的,免于提交以上b.c两项书面材料)。

(3)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而导致股东变更的,提交以下材料:

a.自然人股东死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b.股权合法继承文件(法院的裁判书或者经依法公证的遗嘱等);

c.继承人的身份证明。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关的申请材料需要签名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名。

(4)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5)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导致股东变更的,应当提交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公司债权证明。股东变更与增加注册资本同时申请变更的,相同的材料无需重复提交。

(6)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收购股东股权产生股东变更的,应提交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证明以及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证明。股东变更与减少注册资本同时申请变更的,相同的材料无需重复提交。

(7)人民法院裁判导致股东变更的,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书(初审裁判书还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

(8)申请上述第(2)项、第(4)项、第(5)项和第(7)项股东变更的,还需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关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1)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中方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a.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已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b.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作为身份证明,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台湾地区居民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办理登记作为身份证明,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港澳台居民可提交依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作为身份证明,无须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三)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公司回购股权的,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无须提供。

◆变更股东(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应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投资者名称或姓名变更的证明文件和变更后的身份证明。

(1)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中方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a.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已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b.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作为身份证明,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台湾地区居民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办理登记作为身份证明,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港澳台居民可提交依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作为身份证明,无须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在办理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期限、经营范围、股东以及企业类型变更登记时,还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或备案文件。

◆涉及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的,提交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港澳服务提供者按cepa服务贸易协议投资并享受cepa优惠的公司,提交备案文件。

“cepa服务贸易协议”是指《〈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

◆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内项目的,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投资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外项目的,无需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通知》(国办发〔2017〕51号)执行。

◆证券业、保险业的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仅需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或者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人民法院要求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送达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或者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合法受让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到被执行人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登记机关办理。

3.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4.股份有限公司无需进行股东变更登记。

【3】外商投资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外商投资的公司填写)/《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2.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董事/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监事、经理备案。提交原任职人员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职人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非公司外资企业增设、撤销分支机构的,应提交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其中撤销分支机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如法律、法规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设立、撤销分支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备案。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和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还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复或备案文件。

(1)涉及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的,提交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2)港澳服务提供者按cepa服务贸易协议投资并享受cepa优惠的公司,提交备案文件。

“cepa服务贸易协议”是指《〈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

(3)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内项目的,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投资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外项目的,无需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通知》(国办发〔2017〕51号)执行。

(4)证券业、保险业的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仅需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更换境外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申请表格中填写即可)和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或者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修改章程等有关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

2.联络员备案只需提交第1项材料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联络员为指定机构的,还需提交该指定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

3.备案与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4.“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是指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4】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3.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应提交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营业期限已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不需提交。

◆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提交批复。

◆涉及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的,提交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港澳服务提供者按cepa服务贸易协议投资并享受cepa优惠的公司,提交备案文件。

“cepa服务贸易协议”是指《〈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

◆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内项目的,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投资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外项目的,无需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通知》(国办发〔2017〕51号)执行。

4.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5.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

6.公章(仅限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7.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企业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外商投资的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9.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3、4、5、6、7、8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10.企业领取了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或者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且合并、分立协议规定无需清算的,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无需提交有关解散及清算的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说明

1.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备案的,可登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对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申请人可利用数字证书进行身份认证和数字签名并进行无纸化操作的,无需提交申请材料的纸质原件或复印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的,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申请人通过对申请材料手写签名并网上进行初审操作的,需要在登记机关初审通过后将纸质资料送达登记注册窗口。

5.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6.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涉及中方投资者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东莞市市场主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清单

东莞市市场主体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共分3类,分别是集群注册、住所申报制、住所申报制以外的住所证明。

一、集群注册中的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托管企业:需按不适用住所申报制的情形提交材料,标明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产权证明,属于租赁房产的,还应当提交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起不少于2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

2.集群企业:托管企业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

注:下列市场主体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

(一)经营范围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所列事项的;

(二)从事生产加工、餐饮服务、旅业、娱乐服务、网吧、人力资源中介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和处理、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机动车维修、放射性物品、旅行社、互联网金融、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证券服务、拍卖、典当、仓储、物流等行业的;

(三)港澳台、外资企业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经市科技部门认定的港澳台创新创业人才投资设立的,及注册场地在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孵化载体内的港澳台、外资企业除外。

二、适用住所申报制的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无需提交房地产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村(居)委会证明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注:下列情形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

(一)拟申请从事桑拿按摩、沐足、歌舞、游艺、美容美体、旅业、餐饮服务、网吧、电镀、漂染、印花、洗水、制革、造纸、电力生产、垃圾处理、再生资源回收和处理、燃气经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经营的;

(二)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商品房和政府保障性住房、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

三、不适用住所申报制的,应提交的材料

(一)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不动产权属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不动产权属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为自有房屋出具的证明;

(二)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

(三)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

依法将住宅改作商业用途的,须同时提交已征求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由村(居)委会或小区业主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及申请人的承诺书。

市场主体将其住所对外转租、分租的,须征求房屋产权人同意。

四、上述3种情形之间相互变更的(包括因经营范围变更导致市场主体变更后不适用集群注册、不适用住所申报)

按变更后的情形,决定能否登记及提交何种住所证明材料。

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公司制企业、三来一补企业转型为三资企业,相关文件对住所证明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涉及上述第四项情形的除外。

市场主体的住所依法应当经规划、住建、国土、公安、消防、环保、文化、卫生、安监、城管等行政部门许可、登记、备案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法律、法规、规章对市场主体申请许可需提交的住所证明材料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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