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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查询 新疆大学招生简章篇二
第十四条 新疆大学录取批次按招生计划类别分为本科零批次、本科一批次。
第十五条 新疆大学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招生计划均实施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六条 我校投档比例为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00%-120%,在此范围内,由我校根据高考成绩、专业志愿、考生的综合素质以及相关单科考试成绩等情况择优录取。新疆大学不设院校志愿级差。
第十七条 在处理考生专业志愿时设置专业志愿级差,其标准为:1-2专业志愿级差为5分,2-3专业志愿级差为2分,其他专业志愿级差为0分。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考生志愿级差等效成绩相同时,汉语言、民考汉考生依次按照原始总分、英语和数学单科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录取;民语言考生依次按照原始总分、数学单科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录取;“双语”班考生依次按照原始总分、数学和英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录取。
第十九条 报考我校少数民族理科实验班(科技班)高考数学单科成绩必须在60分以上(含60分);报考我校英语、俄语和阿拉伯语专业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以计入高考总分的英语单科成绩为参考标准,我区自命题,不计入高考总分,提供院校参考的英语单科成绩不作为录取参考标准)汉语言考生必须在100分以上(含100分),民考汉考生必须在90分以上(含90分)。
第二十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和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根据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有关规定予以照顾,照顾幅度依照当地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我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二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有特殊注明的专业外,新疆大学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高水平运动员专项测试合格者,我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美术类考生专业考试成绩合格者,我校将考生的自治区统一组织的美术专业考试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加,以总分作为依据,从高分至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报考我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考生专业测试合格者,我校将考生的专业测试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加,以总分作为依据,从高分至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六条 国防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录取。
第二十七条 定向就业招生按教育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向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除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往届生与应届生录取时同等对待。
第二十九条 除国防生外,其他专业原则上不限制男、女生比例,自治区民汉双语翻译人才培养计划相关政策按照自治区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我校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招生期间适当调整招生人数并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向社会公布。
新疆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查询 新疆大学招生简章篇三
第三十五条 新疆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新疆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或介入学校招生工作。新疆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胜利路666号,邮编:830046
联系电话:0991-8585671,8585300 传真:0991-858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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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新疆大学招生委员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新疆大学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时,以本章程为准。
新疆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查询 新疆大学招生简章篇四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新疆大学(xinjianguniversity)。学校代码(国标):10755。
第三条 新疆大学分校本部(乌鲁木齐市胜利路666号)、北校区(乌鲁木齐市西北路134号)和南校区(乌鲁木齐市延安路62号)三个校区。
第四条 新疆大学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的全国重点大学,1997年进入国家“211工程”建设行列,2004年被国家确定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与教育部“区部共建”学校。
第五条 新疆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按照国家规定颁发新疆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新疆大学学位证书。与西安交通大学联合培养的学生,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由新疆大学颁发,盖新疆大学和西安交通大学印章,同时标注为两校联合培养。
第六条 新疆大学招生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文化考试为主要入学考核形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七条 新疆大学普通高考招生层次为本科。招生类别为全日制教学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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