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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专业组篇一
中青年教师公派出国(境)选拔与管理办法
(试行)
(沪二工大人[2005]262号)
各学院(直属系)、部、中心,机关、直属各部门:
为扩大对外交流合作,加快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加强学校公派出国人员的管理,促进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政策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选派原则
1.坚持“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使选派工作有利于学科专业建设,有利于加速培养学科专业带头人, 有利于学校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2.重点支持重点学科建设、教学高地建设的人才培养,优先选派师德优良,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勇挑重担的中青年骨干教师。
3.实行“个人申请,部门推荐,专家评议,公开竞争,择优选拔,签约派出”的办法。
第二条 选派对象及要求
热爱祖国,诚实守信,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业务能力强,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骨干,近两个考核中获得过一次及以上的校级优秀或类似荣誉,并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博士学位人员需在本校工作一年以上,或具有硕士学位人员需在本校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需在本校工作五年以上。2.选派审定时年龄一般不超过 45 足岁。
3.外语合格,或经历短期培训即能用外语进行有关学科、专业的学术交流。
4.身心健康,符合出国学习工作的规定标准。第三条 选派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人可向学校人事处领取并按规定如实填写《学校公派出国(境)人员申请表》、《学校公派出国(境)人员审批表》,后递交所属部门。
2.所属部门推荐。在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所属部门在《基层单位推荐意见表》上填写推荐意见,并将填好的《学校公派出国(境)人员申请表》、《学校公派出国(境)人员审批表》和《基层单位推荐意见表》以及两位同行专家推荐信一并报学校人事处。3.学校选拔。校党管人才办公室全体成员和外事办公室主任对申请者进行面试, 综合申请者材料、基层单位推荐意见、专家推荐信,以及面试结果,提出选拔意见,最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人事处根据校长办公会决定向被选定人员颁发《公派出国对外联系通知书》。
4.对外联系。纳入校际协议的公派出国项目,由学校外事办公室负责联系国外接收单位并通知出国人员。其他出国人员应在接到《公派出国对外联系通知书》之日起一年内,根据工作计划安排,自行联系国(境)外接收单位(超过期限未能成行者,公派留学资格将视为自动放弃),随后的公派出国手续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条 资助经费范围及方式
1.学校公派出国(境)人员的护照费、签证费及本人自居住地(或工作单位)至国际机场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由学校按规定支付。2.学校公派出国(境)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按实计)及在外生活费(按学校同意资助的时间范围)参照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委有关规定由学校支付。
3.学校公派出国(境)人员出国前,学校先将公派出国(境)时段生活费的50%以人民币输入到公派出国(境)人员的银行卡中,待公派出国(境)人员回国到校人事处办理报到手续后,学校再将其余生活费以人民币输入到公派出国(境)人员的银行卡中。
4.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除生活费以外的费用,凭发票经人事处长签字,按学校财务规定到财务处报销。
第五条 公派出国(境)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1.学校公派出国(境)人员在规定的派出期限内,享受政府工资与补贴,停发学校自行制定的岗位津贴、补贴、奖金等。
2.在批准的延长期限内,只保留公职,不再享受政府工资与补贴。3.按期回国的公派出国(境)人员,从到校人事处办理报到手续之日起, 恢复执行学校自行制定的津贴、补贴与奖金。
4.在批准的延长期限内回国的公派出国(境)人员,从到校人事处办理报到手续之日起, 恢复执行学校自行制定的津贴、补贴与奖金,以及政府工资与补贴。
5.学校公派出国(境)人员停发或不再享受的各类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回国后不再补发。
第六条 回校报到
学校公派出国(境)人员按期(含经批准的延长期)回国后,须在两周内到人事处、外事办和所属部门报到,填写《回国人员登记表》,并将因公护照交外事办。第七条 管理与考核
1.公派出国(境)人员在出国前,必须与学校签订出国(境)协议,出国(境)机票一经确认,本人须将确切离境日期通知校人事处、外事办和所属部门。
2.公派出国(境)人员在出国前,所属部门领导应对其明确出国学习的目的、任务、并提出严格的要求,外事办公室负责对其进行外事纪律等方面的教育。
3.公派出国(境)人员到达目的地后,在两周内通过信件或电子邮件等向人事处、外事办和所属部门汇报情况一次,并告知境外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以便与学校保持联系;以后每两个月与人事处、外事办和所属部门联系一次,汇报工作、学习情况;回国后两周内向学校人事处、外事办和所属部门提交出国(境)书面小结,并由所属部门安排作专题报告和于规定的时间内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相关的论文;以上要求均作为有关的考核内容。
4.公派出国(境)人员不得变更出国(境)国别、人员身份,一般不延长在外停留期限。自行变更出国(境)国别、人员身份或逾期不归者按聘用合同及出国(境)协议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5.如确因学习或工作需要,可在原定出国(境)期满前两个月内书面向人事处申请延期。延期最长时间为六个月,且只能申请一次。
第八条 其他
1.学校其他中青年骨干人员的公派出国(境)选拔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
2005年12月26日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专业组篇二
西北民族大学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2007年 9月 5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科专业建设,加强对学校本科专业的宏观管理,促进学校本科教育的规模、质量、效益与特色的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以及《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若干原则意见》(教高 [2001]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本科专业设置
第二条
学校的专业设置,应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的专业设置,应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有利于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
第四条
学校的专业设置,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条
学院新设置本科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学校和学院的发展规划,对专业人才有稳定的社会需求,招生规模原则上每年不低于 60人(设计类、艺术类等特殊专业除外)。
2、应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与人才培养计划以及申报论证报告、专业发展规划、师资情况等的必要文件。
3、一般应以学校已设相关专业为依托,并具有一定的学科特色和优势。
4、必须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发展支撑,具有一定数量且比较稳定的、能完成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所必需的专业(技术)基础课、专业课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其中专业(技术)基础课、专业课教师中具有该专业背景的高级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 5人。
5、具备新设置专业必需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基本的办学条件。
第六条
学院在充分论证、调研的基础上可向学校申报新专业,但每次限报一个。已有新专业(指申报时有毕业生不满三届的专业)的各学院,原则上必须待学校对其新专业进行评估且通过后方可再申报新专业。第七条
学校鼓励跨学院、跨学科联合申报和建设新兴、边缘、交叉专业,并给予政策上的倾斜。
第八条
在学校进行的专业评估中,排名列后 30%的学院 3年内不得增设新专业。
第九条
学校每年视需要组织校内本科专业的申报和审批工作。申报时间一般为 4月 20日至 5月 10日,评审时间一般为 6月 20日至 6月 30日。每年 7月 30日前学校统一上报国家民委。
第十条
申报设置新专业的学院应组织相关专家对拟设专业进行论证,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学院的申请报告应由学院院长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申报设置新专业的学院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学校教务处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由学校专家组评议,评议结果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二条
设置新专业的申报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简要说明申请设置和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包括国内外相同、相近专业的设置情况,国内的人才市场需求预测分析,相近学科专业的条件、实验室、实践环节条件、可行性论证等相关情况;
2、根据学校规定的格式填写的申请表;
3、拟设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
4、拟设专业的建设规划;
5、拟设专业的专业(技术)基础课、专业课任课教师配置一览表(教师姓名、年龄、性别、职称、学历、所毕业的学校及专业、授课名称)。
6、拟设专业的办学条件(专业开办经费、教室、专业实验室及实验开出率、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学生宿舍等)的落实情况报告。
7、其它需补充说明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学院拟设置、调整专业目录外的专业或国家控制设置的专业,须经学校充分论证后报上级主管部门。专业目录外专业的论证按教育部要求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对专业目录外专业的论证应着重说明设置该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拟设专业人才需求的分析;
2、拟设专业与国内外相关和相近专业的比较分析; 3、拟设专业的特色与优势,与学校已有专业的相关性;
4、拟设专业的培养目标、业务范围(主要指知识与能力结构)、主要学科基础、基本课程、授予学位等;
5、拟设专业的培养方案;
6、拟设专业的教学计划;
7、拟设专业的办学条件;
8、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三章 本科专业的建设
第十五条
学科专业建设应主动适应社会、经济、文化及人才市场需求,以提高学校竞争力的需要为出发点,遵循学科专业发展的规律,着力保护传统优势学科专业、积极发展应用学科专业、大力扶持交叉学科专业、努力创建特色专业的方针。
第十六条 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专业建设规划、实施计划、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文件、教学队伍、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研究、教学改革、教学手段、实验室与实习基地建设、图书资料及教学场所等。
第十七条 专业建设要有所侧重,各学院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订和调整专业建设发展规划。要加强品牌、特色专业建设,逐步形成一批名牌专业,保持学校整体优势。大力发展地方经济建设急需的应用型学科专业。学校提倡利用社会上的各种教育资源,采取多种合作形式建设新专业。
第十八条 各学院要把本科专业结构调整和专业建设作为学科建设及人才培养规划的重要内容,根据学院发展目标定位,对不同类型的专业制定和实施不同的调整与建设方案,使专业建设落到实处。
第四章 本科专业的评估与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专家组,根据国家、部门和地方的人才需求、现有专业设置情况、学校发展需要,对学校拟申报增设或调整的专业以及专业建设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评议,对专业设置与建设进行指导、检查与评估,为学校本科专业建设提供决策、咨询意见,定期对各学院的本科专业进行随机性检查评估。
第二十条 专业建设以学院为主,学校进行指导、规划和统筹。学校在专业建设的过程中要加强宏观调控,整体上把握专业建设方案。专业建设是各学院的中心任务之一,学院应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和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制定现有专业的建设计划及拟设专业的筹建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
专业建设实行负责人制度,学院专业建设总负责人由专业所在学院院长担任。专业建设负责人由专业所在学院确定,专业建设负责人对院长负责,其基本职责是:制订现有专业建设规划;提出专业方向的调整建议;制订拟设(调)专业的筹建计划,配合学院进行专业申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负责组织对新设专业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1、对于人才需求量大、办学条件好、就业形势好、在本科专业建设评估中排名前 10%的专业,学校在专业建设软硬件条件上给予大力扶持并适度扩大招生规模。
2、对疏于建设和管理、社会需求量小、就业情况不好、在本科专业建设评估中排名后 10%的专业,及时进行整顿、改进和建设,适当压缩招生规模。
3、对本科专业建设评估中未能达到合格的专业,经学校研究,可以停止招生。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重点建设专业和名牌专业给予重点扶持和动态管理,加强与重点学科相匹配的特色与优势专业建设。
第二十四条 学校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基本思路,进一步调整和优化专业结构。
1、学校积极推动按学科专业大类招生,实行打通基础,分专业培养模式。
2、学校对现有专业根据专业性质进行必要的归并和调整,整合和优化教学资源。
3、根据人才市场变化,及时调整专业人才培养计划。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专业组篇三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沪二工大研[2012]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研究生导师)指符合学校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由个人申请,经过学院、学校两级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遴选审批的具有招收、指导、培养研究生资格的教师工作岗位的称谓。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担负着全面培养研究生的责任,对研究生的培养起着决定性作用。研究生导师的学术观点、学术水平、学术作风和工作态度直接影响着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研究生导师队伍是提高学校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的需要,各学院均应把导师队伍建设放在重要位置。
第二章 研究生导师的职责与权利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的岗位职责
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研究生导师须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并执行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研究生培养的过程中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具体要求为:
(一)重视研究生德育工作
1.及时掌握研究生的思想动态,帮助研究生正确理解党的方针、政策,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积极开展道德、法纪教育,教育研究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学校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引导研究生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要求研究生严格遵守科研道德和学术规范,引导研究生树立严谨的治学观和团结协作的精神;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公开发表或交流的学术论文、学术报告等学术成果负有保密和学术规范审查等责任;
3.主动关注研究生的身心健康,关心研究生的生活,帮助研究生解决思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对研究生进行就业指导,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并为研究生就业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二)积极参与研究生招生工作
1.按照学校和学院的安排,参与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复试、录取等工作,并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
2.积极招收研究生,努力完成学校或学院安排的招生任务; 3.在研究生入学时,做好入学教育,提出明确要求。
(三)认真做好研究生培养工作
1.积极参与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订(或修订)工作,并根据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和因材施教的原则,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2.定期检查研究生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严把质量关,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督促研究生按计划完成学业;
3.积极承担并认真完成研究生教学工作,积极参与研究生培养与教学改革,注重研究生独立研究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注意充分发挥研究生的主观能动性;
4.须为研究生开设课程,负责导师课程的教学和必修环节的考核,做好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指导研究生阅读本学科(专业)研究领域国内外文献资料,积极为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发表科研成果创造条件;
5.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积极评价和推荐优秀研究生论文和科研成果;对因思想政治、道德品行、组织纪律、学业成绩、科研能力等方面存在问题而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应及时向学院和研究生部提出终止培养的建议;
6.必须投入足够的时间与精力来指导研究生,对研究生的指导每月应不少于4次;企业导师不少于2次;
7.应有充足的科研经费用于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业,积极为研究生提供“助研”岗位,并发放助研津贴,以资助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8.全面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指导研究生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审查学位论文选题和开题报告,检查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进展情况,协助所在学院组织学位论文中期考核工作;
9.负责学位论文的审定,实事求是地评价学位论文,提出是否同意评阅和答辩的意见,协助学院做好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工作;
10.尊重研究生的合法权益(如专利申请、论文发表等科研成果的归属与署名等),正确处理完成科研任务与研究生全面培养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 研究生导师的主要权利
1.学校和学院应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支持导师出国进行短期访问、讲学,进行合作科研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2.鼓励和支持导师及其研究生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论文; 3.研究生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经导师指导的,导师有署名权;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的科研成果,研究生和导师共同拥有知识产权;
4.具有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和经费资助的导师,可适当增加招收研究生指标。
第三章 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审定原则
第五条
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参照《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第六条 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审定工作一般在每年进行一次。学院应根据研究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增选或调整导师。
第七条 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审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学位点增选研究生导师,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学校导师)资格申请表》或《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企业导师)资格申请表》,经学院推荐,送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
(二)学校工程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按照研究生招生计划,学校工程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报导师初选名单进行审议和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同意票者,确定为硕士生指导教师,并颁发聘书。
第八条 申请校外兼职导师者必须按规定条件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投票通过后取得我校研究生导师资格,并由研究生部颁发聘书。
第四章 研究生导师的培训、考核与奖惩
第九条 研究生导师的培训
(一)所有导师须定期参加国家、省、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导师培训。学院应积极创造条件安排落实导师培训计划,并将培训情况列入对导师的工作考核中,与导师个人招生资格挂钩。
(二)建立新任导师岗前培训制度,所有新任导师必须参加学校专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后方可招收研究生。
(三)培训主要采取上级部门组织的短期培训,学校组织的专家讲座、现场观摩和教学学院组织教研活动、访学和高级研修等形式。
(四)学校组织的导师培训活动经费由学校专项经费开支,并列入预算。第十条 研究生导师的考核
(一)研究生导师的聘期一般为3年,每3年进行1次考核(其中,临近退休年龄,不能完整指导一届研究生的导师不列入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研究生导师由研究生教学单位(学院)负责考核,研究生部进行复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二)考核主要依据研究生导师三年来履行教学、学位论文指导等方面情况和导师的科研水平与能力等方面。
1.履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各项岗位职责,达到研究生导师遴选的科研条件者,考核结果为合格;
2.达到导师考核合格的要求,并在研究生教育中有突出成绩者,可评定为优秀;
3.未能履行导师职责,对研究生疏于指导和管理,不执行研究生培养有关规章制度者,或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之一者,或未达到研究生导师遴选的科研条件者,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三)企业指导教师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考核办法,并负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十一条 研究生导师的奖惩
(一)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级的教师可续聘上岗。
(二)导师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各级优秀论文评选活动中获奖的,学校根据学位论文获奖等级对导师给与相应奖励。
(三)因未达到硕士研究生导师科研条件的或考核不合格者,暂停招收新一届研究生。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撤销其导师资格:
1.在课堂或其他培养研究生的公共场合公开攻击、肆意歪曲国家宪法、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暗示或教唆研究生从事国家禁止的政治性活动或与研究生身份不符的活动,且造成不良影响者;
2.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受到刑事处分者;
3.违反师德规范和学术道德规范,造成恶劣影响者;
4.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学期间发生严重违法乱纪等事件负有重要责任者; 5.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者;
6.所指导的研究生在科研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学位论文存在严重抄袭现象,导师失察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7.遴选为导师后连续3年未招收过研究生者;
8.所指导的学位论文累计2篇在全市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中不合格者; 9.与所在研究生专业指导组或学术梯队严重不团结,妨碍学位点建设或研究生培养者。
第十二条 凡被撤销导师资格的教师,要重新获得招收研究生资格,须按照程序重新遴选。
第五章 研究生导师的岗位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导师的岗位管理
(一)导师一般在1个工程领域指导研究生。
(二)临近退休年龄,不能完整指导一届研究生的导师不得再招收研究生。如导师退休时所指导的研究生在一年内不能毕业,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更换导师。特殊情况须经学校批准方可延长招生年限。
(三)导师必须在岗指导研究生。导师因公离校1个月(含)以内的,须事先落实离校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离校1至3个月(含)的,须经学院审批,报研究生部备案,并由学院落实其离校期间研究生的指导与管理工作;离校3个月至1年(含)的,须经研究生部审核后,由学院指定本学科其他导师在其离校期间代行导师职责;离校1年以上的,不再分配离校当年(或次年)的招生名额,其在读的研究生应转由所在专业的其他导师指导。
(四)在研究生指导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不再适合继续担任导师,或研究生因研究方向等原因中途确需调整更换导师的,学院应及时为研究生安排更换导师,并报研究生部备案。
(五)学院必须为校外兼职导师配备校内具有导师资格的合作导师,组成导师组共同指导研究生。兼职导师不在校期间,由合作导师负责其所招研究生的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兼职导师指导的我校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作者单位须署名“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六)兼职导师的聘期一般为3年,聘任期满即停止招生,直至所指导研究生毕业后自动解聘。如申请续聘,需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续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招收、指导研究生的所有导师。第十五条 在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研究生培养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2012年4月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专业组篇四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师进修培训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十二五”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精神,全面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建设一支创新能力强、学术水平高的师资队伍,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学科带头人培养以及促进学术骨干教师成长,学校进一步完善教师进修培训相关政策,鼓励教师参加各类进修培训,了解学术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提高自身教学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培养一批学科专业带头人和造就一支优秀骨干教师队伍。
第二条
学校每年安排进修培训经费,资助教师参加各类进修培训。为了使师资队伍建设落到实处,各学院(中心、部)要按照本部门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学科专业建设发展需要编制本部门教师进修培训计划。
第三条
教师进修培训需符合学校学科建设与专业发展的需要,进修培训经费重点资助学科专业带头人、工作认真负责并且在学科建设与专业发展上有较突出成绩的骨干教师、以及有培养前途的青年教师。
第二章 进修培训类别
第四条
学历学位提升进修项目
为提高教师学术水平,进一步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学校鼓励教师参加学历学位进修。学历学位进修包括攻读博士研究生与硕士研究生,以及同等学力申请硕士与博士学位等。第五条
访学进修项目
为促进学科带头人的培养,以及中青年学术骨干成长,提高师资队伍的综合素质,学校鼓励教师参加各种形式的访问进修。访问进修包括国外访学项目、国内访学项目和产学研计划项目等。
第六条
各类培训项目
为提升教师业务水平,学校鼓励教师参加各类培训项目,包括课程进修、岗位实践、专业技能培训等。
第七条
校内培训项目
为使新进校的青年教师能更快更好的成长,学校将每年安排新进教师校内培训和实施新教师培养计划。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
为使教师进修培训工作更有效,经费使用更合理,学校应制定教师进修培训计划。每年10月份学院(中心、部)应制定本部门下一教师进修培训计划并上报人事处,学院(中心、部)应按照本部门教师进修培训计划安排教师进修培训,如果教师进修培训计划需要改变,学院(中心、部)应在当的5月前将调整后的教师进修培训计划上报人事处。
第九条
教师参加进修培训首先由本人向所属学院(中心、部)提出申请,学院(中心、部)签署意见后上报人事处审批。审批通过以后学校与教师签订相关协议书,并确定教师所参加进修培训学校资助金额。教师所参加的进修培训没有得到学校审批通过,学校将不资助经费,坚决杜绝事后审批的做法。
第十条
各学院(中心、部)应有专人分管负责教师进修培训工作,督促教师进修培训规划的落实,做好定期检查工作,完成本部门教师进修培训工作总结,于11月底之前将总结提交人事处。
第四章 进修培训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教师进修培训经费(简称培训费,下同)包括学费(进修费)、生活补贴、往返差旅费、其他相关费用等。
第十二条
学费(进修费)管理
1、教师在职攻读研究生或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其所需学费由学校承担三分之二(最高不超过2万元),本人承担三分之一。
2、教师做国外访问学者、国内访问学者,其所需学费由学校全额承担、或按国家、上海市有关规定办理。
3、教师参加一般短期进修培训,其所需学费(进修费)由学校承担二分之一(最高不超过2000元),本人承担二分之一。若需学校承担超过二分之一的学费(或超过2000元),学院(中心、部)应提出申请,人事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4、教师岗前培训、参加社会实践和非师范专业毕业生进修教育理论,所需学费由学校全额承担。
第十三条
生活补贴管理
对于脱产参加国外访学、国内访学、产学研计划的教师,其校内津贴、交通贴等停发,学校将以生活补贴的形式给予补贴,给予生活补贴时间最长为1年。
1、对于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的出国进修教师,在国外进修期间学校给予每月数额相当于其本人校内每月岗位津贴标准的生活补贴。对于进入上海高校教师出国留学(进修)计划的教师,在国外进修期间学校给予每月8千人民币以及数额相当于其本人校内每月岗位津贴标准的生活补贴。对于学校批准,本人自己联系出国留学(进修)的教师,在国外进修期间学校给予每月6千人民币以及数额相当于其本人校内每月岗位津贴标准的生活补贴。获得对方资助的出国留学(进修)的教师,其生活补贴根据对方资助的金额做相应的扣除。
2、对于国内访学的教师,在进修期间学校给予每月数额相当于其校内每月各类津贴之和的生活补贴。
3、对于参加产学研践习计划的教师,在参加产学研践习期间学校给予每月数额相当于其校内每月各类津贴之和的生活补贴。
第十四条
学校给予一次往返差旅费的报销,以及签证费、保险费等其他相关费用的报销。
第十五条
教师参加进修培训未完成预期学业,所发生的培训费由本人承担。在服务期内辞职等各种原因离校,教师按协议需赔偿学校为其支付的培训费。教师服务期为五年,应赔偿的培训费 =(培训费)/5×(5-进修完毕后已服务的年限)。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专业组篇五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沪二工大教[2007]58号
为了规范本科专业建设,适应社会发展和学校自身建设的实际需要,促进学校质量、规模、结构、效益的协调发展,进一步加强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调整、管理及建设工作,增强专业办学特色,提高专业办学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科专业的设置
1.学校的专业设置,应主动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加强整合与调整,立足于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2.学校的专业设置,应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有利于形成多学科结合、布局合理、适应性较强的专业结构。
3.学校的专业设置,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
4.申请新设置本科专业的基本条件:
①有详尽的人才需求调查(必须深入三个以上企业进行调查和三个以上高校相关培养计划的对比分析)及论证报告;
②有切实可行的培养计划,其他各项教学条件基本齐全;
③有能力承担拟新设置专业80%以上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教学任务(包括讲课、实验、实习、辅导等),并能保证一定的教学质量;
④拟新设置的专业,应配备不少于实际从事本专业建设和教学的专业教师7人,其中具备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至少占80﹪。教学实验仪器、图书资料必须能保证拟新设置专业教学的基本需要;
⑤新设置专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主干课程和主要实践性环节的教学大纲、教材、讲义和教学资料的编写或选用,实验、实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指导的准备等)基本完成;
⑥新专业建设规划。
5.申请新设置专业的审批程序:
①对拟申请新设置的专业,实行预申报制度。预申报应提前一年(每年六月底前)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获得第二年申请新设置专业的资格; ②每年六月底前,按照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本科院校专业目录,由申请新设置专业的学院(系)提出申请报告,上报教务处;
③由教务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④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于九月底之前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批。
6.申请新设置专业的申报材料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组织。
7.学校申请增设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外专业,须按规定报请上海市教委主持召开专家论证会,提交目录外专业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学校申请增设全国高校已经布点的目录外本科专业(不包括试点专业),可以不提交目录外专业专家论证报告。专家论证会除应按有关规定邀请教育、科技、人事部门的专家学者外,还应聘请相关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委员、行业协会的专家参与。论证小组名单须在论证会召开前由学院(直属系)确定后提交教务处,送上海市教委报教育部核准。并在每年7月底前向上海市教委高教处提出组织召开目录外专家论证会的要求,论证会安排在8月15日以前进行。
二、本科专业建设的内容和目标
1.本科专业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基础工作,涉及到教学工作的方方面面。各专业应按照专业建设规划,重点围绕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和实施,分步骤、有重点、抓落实;不断优化课程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要加强重点、特色专业建设,逐步形成一批名牌专业,形成学校的整体优势。2.本科专业建设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①专业指导思想。各专业要按照知识型高技能创新人才的总体目标,进一步明确本专业的定位、培养目标及服务面向;有切实可行的专业建设规划,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以及对人才的需求状况,不断优化课程体系,改革课程内容;
②师资队伍。各专业要高度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到2010年实际从事本专业建设和教学的专业教师数量应不低于1:30(实际从事本专业建设和教学的专业教师数:本专业本科学生数)且最少不少于10人;师资队伍的整体结构合理、发展趋势好,高级职称所占比例≥50%,具有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比例≥50%;每位教师每学年均应参加本专业的有关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工作;
③教学基本设施。各类功能的教学实验室实验开出项目符合各专业教指委提出的基本要求,满足本专业的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项目;校内外实习基地完善,设施能满足本专业因材施教的实践教学要求;
④教学文件。培养方案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体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有利于人文素质和科学素养的提高,有利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教学计划相对稳定,执行情况良好;本专业各教学环节(含课程、实验、实习、社会实践、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的教学大纲齐全并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制定有各教学环节的考核标准并严格执行;
⑤课程建设。各专业要做好对本专业各课程的建设规划,特别要加强主干课程和主要实践环节的建设,在近两次校级教学成果奖或重点建设课程遴选中有入选项目;有科学的教材选用和评估制度,要选用获奖教材、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的教材、同行公认的优秀教材和新版教材,并注意有本专业特色的教材编写规划;要积极改革教学方法,提倡启发式、讨论式、研究式、案例式、课题式和自主学习式教学方法,特别要重视考核方式的改革,除传统的闭卷考试外,应尽可能采用灵活多样的考核方式,如:开卷、案例分析、口试、过程考核等;要积极采用现代教学技术和手段,特别是多媒体技术,要根据课、程的性质采取多样的教学手段,必修课应用多媒体授课的课时≥15%;各专业应有双语教学的课程; ⑥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选题要有70%以上结合生产实际,难度、深度、综合训练等符合培养目标要求,一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不超过8名;
⑦质量控制。各专业要建立自己的教学质量监控制度,统一制定各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如集体讨论培养方案、教学内容、教材选用、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考核大纲、考核方式等;检查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如听课制度、试卷分析、学生座谈会、毕业生跟踪调查等。
三、本科校重点专业(教学高地)建设
为落实我校“创特色学科,树品牌专业,建精品课程,铸一流技能”教育教学新格局,学校组织本科重点专业(教学高地)建设工作,其目标是通过建设,重点建设专业的总体教学水平和教学条件应达到全市乃至全国同类院校中有一定知名度的本科专业,并在某些方面达到全市乃至全国同类院校先进水平。
各学院(直属系)应根据学校“十一·五”发展规划和学院(直属系)的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制定专业建设规划,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向学校提出本科重点专业(教学高地)建设项目立项申请报告。申报校重点专业建设项目的专业须具有相应的学科背景和学科基础、获得过相应的教学研究成果、有特色和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计划、有长期和年度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基本符合教学要求、基本形成比较完善的理论与实践教学体系、重视教风与学风建设、学生受益面广、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比较高等方面规定的相关条件。项目建设周期为四年。
今后,申报上海市高等学校教育高地建设项目将从校重点专业(教学高地)建设项目的专业中遴选。
四、本科专业的检查评估
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结合、重在建设、重在提高”的原则,学校对所有本科专业定期进行检查评估,现阶段原则上每2~3年对各专业检查评估一次,以后逐步过渡到每5年评估一次。
检查评估的主要内容是:
1.专业办学指导思想(包括专业定位与建设规划、专业培养方案执行情况特色);
2.师资队伍(包括主讲教师的数量与结构、教学水平现状及建设成效); 3.基本教学条件及利用(包括课程、教材、实验实习条件及利用、图书资料、教学经费、学生参与文化科技活动等情况);
4.教学管理(包括规章制度、质量控制的执行情况);
5.教学效果(包括学风、学生反映、学生基本素养的培养成效等情况); 6.社会评价(就业率、用人单位反馈)。专业评估指标体系另订。
评估的方式有自评、互评、学校综合评估与验收、对毕业生跟踪调查等,并积极引入社会评价制度。对于目标不明、力量不足、条件不够、建设不力、就业困难的专业,实行限期整改、暂停招生直至取消专业等措施。
五、本科专业建设的组织与管理
专业建设实行专业负责人制度,专业负责人对院长(系主任)负责,其基本职责是:制定拟设专业的筹建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配合学院(直属系)进行申报工作;制定本专业建设计划,全面组织实施本专业的建设;提出专业方向的调整建议等。
专业建设以学院(直属系)为主开展,是各学院(直属系)的中心任务之一。各学院(直属系)应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和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院(直属系)现有专业的建设计划及拟设专业的筹建计划并组织实施。
专业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新设置专业的申报、评审等工作在校学术工作委员会领导下进行,由教务处具体实施。学校在专业建设的过程中要加强宏观调控,整体上把握专业建设方案,并进行指导、规划和统筹。
六、本科专业建设的经费管理 1.新设置本科专业的启动经费使用
为加强我校本科专业的建设,学校对每一个新设置的本科专业投入一定资金作为建设启动经费(一般为2万元)。本科专业建设启动经费专款专用,在额定范围内,经费可以用于专业建设调研、专业建设资料购买及专业论证评审等方面,由院长(系主任)及教务处负责人签字后予以报销。报销时需提交与经费开支有关的调研报告、发展规划报告、培养计划、教学大纲、教材等相关成果材料。
2.校重点专业的经费使用
为保证重点专业建设有效开展,学校为重点专业建设提供经费支持。本科重点专业建设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挪用、挤占。
重点专业建设项目经费中用于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建设、骨干教师的培养与引进等费用,由学院(直属系)提出申请,学校在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落实。
除以上费用外,学校另外对每个重点专业每年资助10万元,主要用于教材建设、课程建设、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
该经费的使用权归各专业建设项目组;由专业所在学院(直属系)、教务处和财务处共同管理。各专业建设项目的负责人对本科重点专业建设经费的具体使用情况负直接责任,各专业所在学院(直属系)负责经费的日常管理,教务处、财务处负责对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宏观管理、检查和监督。
经费与建设目标的实施进度挂钩,根据阶段目标达成情况分年度划拨。自学校批准立项起,即下拨第一年的费用10万元。项目实施过程中,每年向学校报送年度进展报告,由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对建设项目进行年度检查,经检查确认建设进展良好,则继续下拨下一年度的建设经费。本年度经费如不能按期使用,则自行终止使用权限。如不能按计划完成规定内容、无故拖延计划实施或将经费挪作他用的,学校将有权停止其使用经费和停拨后期经费。
七、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七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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