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产权交易合同审核要点 产权交易合同 确定受让方 之日起五篇(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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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产权交易合同审核要点 产权交易合同 确定受让方 之日起五篇(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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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产权交易合同审核要点产权交易合同确定受让方之日起篇一

需审查的委托开发项目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对开发目标、开发内容、形式和技术要求以及软件功能等进行准确描述的内容。

(二)审查合同是否明确软件开发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审查开发计划是否列出项目的名称、主要任务、达到的技术要求、计划进度、开发概算和经费总额、所需主要仪器和材料、承担开发任务的单位和主要技术专家及人员(含资历、经验、承担的主要工作的描述)等内容。

审查合同中是否有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或成员,如没有,应予以补充;如有,则应对监督管理机构或成员的权限作出具体规定。

这一点与委托方的协助义务以及软件开发方的保密义务相联系,如果约定不明确,可能因此引发争议。

(四)审查合同是否明确开发风险责任的承担

风险责任是因软件开发合同标的的研究开发成果具有不确定性,并容易受到客观条件、技术条件等因素影响所产生的,法律规定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是谁来承担研究开发风险所导致的研究开发失败或失败所造成的损失,则由双方当事人合理承担,这样可能不利于委托方,因此建议在合同中写明由软件开发方承担开发风险责任。

软件开发合同的标的物是智力成果,开发成果的好坏与技术团队的核心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核心技术人员等)的经验和知识水平有密切联系,应审查是否约定开发方的主要开发人员资历、经验、承担的主要工作的描述,并明确人员更换的要求和限制条件等。

建议约定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以及进行后续改进之后产生成果的相关知识产权均归委托方所有。

(七)审查合同是否明确开发方软件侵犯他人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处理问题

在开发过程中及开发完成后,有可能出现开发方所开发的软件侵犯他人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风险,为避免委托方承担相应责任,该类合同中应约定开发方的工作成果不能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并约定若开发方违反本条承诺的,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技术开发合同的验收可以采用技术鉴定会、专家技术评估等方式,同时也可以由委托方单方认可即视为验收通过。不管采用何种验收方式,最后都应由验收方出具验收证明及文件,作为合同验收通过的依据。但是,在委托开发中,委托方拒绝验收或提出不正当要求延缓验收的情况时有发生,受托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其有权以合理的方式单方面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委托方,即视为软件系统验收已通过。

(九)审查合同是否明确软件交付后的技术指导、培训、系统维护、版本免费更新等后续服务问题。

保密条款应包括保密内容、涉密人员、保密期限以及泄密责任等方面,其中审查保密内容时,除了要写明委托方移交给开发方的技术资料外,还应包括委托方的经营信息。

合同总价款一般包括系统开发的费用、第三方软件许可的费用、升级维护的费用等。付款方式多为分期付款。

(十二)应约定违约责任的几种情况

违约条款中须特别注意合同违反约定的情况,如:(1)开发方所提供的软件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不能满足委托方的要求;(2)一方使用、实施或者转让技术成果违反约定的范围;(3)提供的技术资料、技术服务、技术指导不符合合同的约定;(4)开发方延迟或功能不能满足委托方的需求;(5)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6)违反合同中关于知识产权归属条款的约定。

软件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往往因合同中的名词和术语的理解不同而发生争议。为避免发生这种争议,可以在合同中对可能发生的争议的名词、术语给予双方一致同意的解释。

产权交易合同审核要点产权交易合同确定受让方之日起篇二

一、代理方式

独家代理的,甲方自行销售及委托第三方销售的均视为我方业绩,并结算佣金;联合代理销售的,业绩归属及确认的流程是否有,表述是否清晰。

二、代理期限

方案

1、签约代理合同:

⑴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⑵ 本合同代理期限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方案

3、与项目销售证件挂钩表达方式:

⑴本合同代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最后一张预售许可证取得之日起 个月止。

⑵本合同代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第一张预售许可证取得之日起 个月止。

方案

4、与项目开盘挂钩表达方式:(开盘条件:可售房源已取得本项目预售/销售许可证并完成相应的网上申请手续、销售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出售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简称,下同)文本经甲方确定、甲方已落实按揭银行、销售价格和优惠原则已确定,可售房源在媒体广告正式公布对外销售之日,同时具备以上条件之日为开盘日期。本项目开盘日期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⑴本合同代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第一批房源开盘之日起 个月止。

⑵本合同代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最后一批房源开盘之日起 个月止。

三、有考核的,销售成功业绩计算标准应当明确并与佣金结算标准区分,计算销售率的,应当明确销售率的概念,计算依据是面积还是套数;分批次开盘并考核的应当双方确认批次房源与批次开盘日期。

方案1:房屋的销售以套为出售单位。购房者签署销售合同并支付了首期房价款后,该套房屋视为成功销售计入销售业绩。

方案2:购房者非贷款形式支付房款的,则以购房者签署销售合同并支付了首期房价款视为该房屋销售成功计入销售业绩。

购房者贷款形式支付房款的,则以该套房屋签订销售合同、支付了首期房价款且该套房屋贷款资料收齐后7日视为该房屋销售成功计入销售业绩。方案3:购房者非贷款形式支付房款的,则以购房者签署销售合同并支付了首期房价款视为该房屋销售成功计入销售业绩。

购房者贷款形式支付房款的,则以该套房屋签订销售合同、支付了首期房价款且该套房屋贷款银行审批通过之日视为该房屋销售成功计入销售业绩。

四、佣金结算

补充特殊情况下佣金结算:

☆甲方或甲方代表书面确认同意客户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或延期办理贷款或合同签约时未撤销在建工程抵押的,则以首付款到帐且销售合同签约视为该套已房屋销售成功并结算佣金。

☆若由于甲方原因(包括甲方拒绝按确认的商品房认购合同或销售合同样本与购房者签订合同)造成购房者无法签订销售合同、无法收取首期房款、无法办理预告登记、抵押登记或者同意退房的,则该房屋视为乙方已成功销售并结算佣金。

☆甲方关系客户或甲方自行销售的是否计算我方业绩,是否结算我方佣金,该部分房源是否须控制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按照面积还是套数应当明确),否则超出范围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我方佣金都应当明确。有团购的应当明确概念及比例,以及佣金结算比例。

☆如代理合同提前终止或者解除的,应当在合同提前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支付我方应得补差佣金及留存的佣金。

五、费用承担

售楼处(含外接待中心)和样板房的装修及日常运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电话、网络、保安保洁、绿化等)和项目的营销推广费用等(包括本项目销售中投入的媒体广告、楼书、售楼处装饰及家具、保安保洁保绿、现场气氛营造、dm单制作、电视cf制作、房展会展览费用、销售道具制作费用、整体和单体建筑模型、效果图、灯箱广告、看板、房型家配图、引导旗、横幅、小区围墙广告、工地环境美化和造景等及相应的广告宣传活动)全部由甲方承担。

六、保证金

1、建议尽量不要约定有保证金,除非该项目收益高、开发商诚信好,且取得是独家代理。尤其是结算佣金时非全额结算,留存一部分至房屋交付的项目或者是达到一定考核指标才进行佣金结算的项目,更加不应当提供保证金。

2、保证金返还时间:本项目完成一定销售目标之日起或乙方不再进行本项目销售代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以条件先成就之日为准)。如甲方逾期返还保证金,甲方除应返还保证金外,还应承担到期应还保证金的日万分之五滞纳金。

3、保证金的扣除条件尽量要客观、量化。

七、责任承担

1、涉及到房屋建设和销售的合法性,工程施工、工程进度、房屋质量、房屋产权、房屋交付、装修标准,交房期限,配套设施等方面引起的争议,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2、房屋销售行为方面(接待方式、方法、态度)引起之争议,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3、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合同约定的佣金,每逾期一天,按到期应付款的日万分之五承担滞纳金;逾期支付超过三个月,则乙方有权撤场并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甲方还应当承担乙方的前期投入成本。

4、在本合同代理期内,若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擅自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应向对方按未销售物业销售底价确定的总销金额的 %支付合同违约金。

产权交易合同审核要点产权交易合同确定受让方之日起篇三

一、建设工程合同审查的要点

1、这类合同特别要注意审查合同总额或称工程总价和款项支付条款之间的联系,别要注意是否有对工程款的审计的条款。有些合同在工程概况条款中约定了合同总额,该数额是确定的,但在付款条款中又约定了经审计后再付款,显然,这样的合同条款是相互矛盾的,因当在合同总额中写明是暂定数额,具体款项案审计结果确定。

2、工程类合同涉及大量的合同附件,要注意与合同的相关条款的一致性。

3、竣工验收条款和付款条款是紧密联系的,因此要注意审查竣工验收条款。此外,竣工验收又关系到交付、保修期等。

4、注意违约责任的约定,特别要注意到工期延误、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无法验收时的违约责任等。

5、对于经过招投标程序的,还需要审查有关的招投标文件与合同约定是否相符。

二、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注意事项

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因为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 “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

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等。

2、严格审查发包人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

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发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它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将导致合同伪装的坑穴和风险隐患排除在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地改造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事房产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应当经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违反这些规定,将因项目不合法而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其次还应对发包方的履约信用进行审查。

“工期、质量、造价”是建设工程施工永恒的主题,有关这三个方面的合同条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1)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多因开工、竣工日期未明确界定而产生。开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验线之日”之说: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说。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均应在合同中予以,并约定开工、竣工应办理在那些手续、签署何种文件。对中间交工的工程也应按上述方法作出约定。

2)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竣工验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避免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均难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身份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作出明确规定。

4、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

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但如何申请拨款,需报何种文件,如何审核确认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额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规定,引起争议,影响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也较粗,不利操作。因此,合同中应特别注重拨款和结算的程序约定。

5、总包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

尽管发包方与总包方、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订有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法律对发包方、总包方及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也有原则性规定,但实践中仍常常发生分包方不接受发包方监督和发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拨款造成总包方难以管理的现象,因此,在总包合同中应当将各方责任和关系具体化,便于操作,避免纠纷。

6、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歈 及其它工作人员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参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但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由此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合同中应明确列出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名单,明确其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特别应将具有变更、签证、价格确认等签认权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规定清楚,防止其他人员随意签字,给各方造成损失。

7、不可抗力要量化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责任、义务、费用等如何划分均作为详细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都认为不可抗力的内容就是这些了。于是,在《专用条款》上打“√”或填上“无约定”比比皆是。

产权交易合同审核要点产权交易合同确定受让方之日起篇四

涉外协议同国内协议在很多地方上有不同。虽然很多要素可以导致一个合同成为涉外合同,但是我觉得最常见的就是因为合同主体位于不同的法律空间,因而导致合同成为涉外合同。

关于涉外合同,突出特点是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同国内合同有较大的区别,中间可能还涉及到很多国际贸易术语和交易习惯。其实合同意思自治基本上已经成为全球任何的原则,因此审核涉外合同除了要注意涉外合同的本身特点之外,其他还是注意一些商务条款的内容,是否会涉及到法务和财务的风险。

1.合同主体

要确认合同对方的主体,涉及到国外对方的主体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可能直接关系到如何去选择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的地点。

主体是否为有效存在的法律主体

涉外主体的国籍、注册地址、联系方式是否明确

国内主体是否为本集团内的应该签订合同的公司(集团公司比较常用)

鉴于我们集团的销售团队在内地,因此当我们作为代理方的时候,有的时候我们会使用位于境外的集团公司签订代理合同,而具体执行由内地的销售团队来进行。这样的好处是在支付代理费用的时候避免了收取外汇的麻烦;同时也利于利润转移国外,节省税负。

2.代理销售内容的描述

代理的区域。

最低销售额。很多经销协议中会有最低销售额的概念。代理协议中也可以约定要求代理方在一定期限内至少销售一定量的产品。这个内容通常是用来保护委托方的利益的。

3.代理模式

一般来说,代理产品的价格都是由委托方来确定的;而代理方只是按照委托方的价格进行销售产品。

作为代理方来讲,让委托方签订销售合同,有利于限制自己的责任。

4.合同标的-代理产品的描述

代理产品的描述应该清楚,可以在附件中列明;

5.代理产品的价格

关于价格如何约定应该在合同中列明;

6.客户资源保护

可以资源保护对于委托方和受托方来讲都具有意义。需要委托方和受托方有一定利益的平衡。

7.违约责任

明确委托方和代理方的责任划分。

8.知识产权保护

鉴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约定知识产权保护无论对于委托方还是对于受托方都有一定的意义。

对于受托方来讲,可以声明如果产品在区域内出现了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由委托方承担责任或者负责处理争议。这种责任承担虽然不能对抗第三方,但是这种约定可以尽可能的减少受托方的损失。

9.法律适用

我们在实践中通常做法是:

为平衡,通常选择第三方。我们在实践中,如果合同双方在国内都有分支机构,我们则推荐选择香港法律,因为可能相对其他方来讲我们对于香港可能更为熟悉。

作为法律适用,各方通常也倾向于选择适用本方的法律,所以在实践中倾向于选择第三方的法律。其实这一点上来看,只能从公平的角度去解释。因为实际上选择一个彼此都不熟悉的法律去解释双方拟定的合同条款,在合同权利义务上对于双方来讲都会出现不确定性。

10.代理佣金的规定

要约定代理方的佣金支付方式。为了维护代理方的利益,有的时候会约定客户先支付费用给代理方,再由代理方支付给外方,这样可以防止外方拒付佣金,当时通常外方不会同意这种支付方式。

因此如何保证代理方一定能够获得代理佣金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

各位前辈对代理协议的看法集汇:

1.是否答应客户要求获得独家代理权,这更多的是一个业务考虑的问题。法律上而言,授予客户独家代理权或者一般代理权都是可以的。因此,是否答应得由贵司根据自己的业务以及对独家代理利弊的分析而定。

授予对方独家代理,意味两点最核心的:一是贵司不能再与该地区的其他进口商订立代理协议,且一般的做法是即使贵司自己开发的客户,也需要向对方支付代理费。二是贵司出口到该地区的货物都需要通过该独家代理商进行。

在是否授予对方独家代理的情况下,贵司需要考虑如下问题:第一,该客户的进口量有多大?如果占贵司出口该地区的量不是绝对性的大,则可以考虑不授予。第二,该客户对该地区该商品进口市场的控制能力控制如何?控制差的显然不能成为独家代理商,毕竟贵司今后一段时期内在该地区的促销工作都寄托在该客户身上了。第三,贵司对该客户的信赖程度如何?代理权的授予都是基于双方的信赖关系。独家代理的信赖程度就更高于一般的普通代理。并且,今后在处理该地区的销售事宜、促销、商标等等,均需要依赖该客户。

和客户订立独家代理协议时,应当注意到如下几个核心问题。第一,授予代理权的期限。原则上期限不能一次性太长,这样可以便于调整,不至于发生问题无法终止协议。第二。代理权的区域。代理权的区域要明晰,这涉及到竞争范围。第三,对客户的考核指标,也就是客户作为独家代理商应当完成的最低销售量(额)。完不成的处理方式。第四,贵司在该地区可否自行开发业务?如有该地区的客户自己找上贵司,是否需要付代理商代理费?第五,代理费的确定标准和支付方式。第六,何种情况下,贵司可以提前解除独家代理协议?等。

总之,独家代理协议的订立,是一个非常有技巧的问题,贵司需要根据贵司的业务需要,根据对方国家的法律、我国的法律来确定。并且,由于独家代理协议是一个较长期的、需要持续履行的协议,因此越细致越好。至于很多网站登载的独家代理协议,可以参考,但是不能照搬,因为这些协议只是规定独家代理的一些基本问题,欠缺全面性,更为重要的是,该些协议的针对性不强,不能个性化地满足不同企业的需求。因此,建议您就此咨询有经验的从事国际贸易律师或者咨询人员。

2.个人认为首先应该分析该市场的前景和容量,以及将要合作单位的实力和对本产品的销售力度是如何的,还有贵公司对该市场所希望达到的目的和要求是怎样的等;合作是双方的,有时不要为了目前的短期利益而放弃了长期的战略经营。

3.看了各位发表的见解,我也想说说我公司的情况和我个人的看法。

独家代理是一个关系到每家公司海外业务能否成功的关键问题。独家代理的选择一定要慎重,如果选择不好的话就会使公司在该地区的业务很被动。国内一家知名的家电集团在中东地区就因独家代理的问题而无法有效的开拓市场,丧失了在该地区的市场份额。当初该集团在选择这个地区的独家代理时就是因为没有很好的进行考察,而是感动予该代理商一次次的电话和三番五次到中国企求独家代理的执着而与之签定了长期的独家代理协定。结果在多年以后,该集团发现当初选择的独家代理尚并没有做独家代理的实力也没有认真开拓市场的愿望。这时该集团想收回独家代理权时,独家代理却提出以1000多万美元为撤消独家代理权的条件。但谈判失败,至今独家代理的问题仍没有很好的解决。

通过这个例子我想各位一定对独家代理的问题会有更加谨慎的考虑。现在我们加入了wto,外国公司蜂拥的进入中国,而我们如何应对这种残酷而又现实的问题呢?所以我们不仅要在国内与这些实力雄厚的公司竞争,更要走出去在成熟的国际环境中与它们竞争,并找出自己的不足,完善自己。

我公司是一家特种汽车制造商,现在要在中东合资建工厂。在此期间我们也遇到了独家代理的问题。中东的商人有很多想做我们的独家代理,但又不原承诺的太多。所以通过这些事情,我们针对这一问题正在找寻合适的解决方案,但都不成熟。其中有一个想法就是如果要在当地办公司或建厂的话,不妨可以和独家代理的候选人商谈,让它们出资金作为合资企业的股份来确定独家代理。这样一方面可以排除一些实力不够资格的候选人,另外也可以很好的对其进行控制和管理。但他们的出资比例不应太大。代理协议的期限也要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4.在签订协议时,是否还应考虑到以下问题:

1独家代理商对我方产品的推广力度?

2我方产品在期所有产品中所占的比重以及所处的地位。

如果我方产品在其公司销售中属于附属产品则完全没有必要给予独家代理。

3独家代理商在目标市场可以提供的各项售后服务

4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与我方所提供的服务质理是否相同

这个问题最好事先明确,否则象我一样发生问题后再协商,真的很麻烦。

5.我司的经验是:如果企业不想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来进行海外市场调研和拓展,而又不想放弃该市场的其他潜在份额时,可以与对方签定一个短期的独家代理协议,而协议的内容则取决于双方公司的实力.6.根据我的经验,几乎所有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南亚客户都会提出这种要求,请一定慎重考虑。

产权交易合同审核要点产权交易合同确定受让方之日起篇五

一、建设工程合同审查的要点

1、这类合同特别要注意审查合同总额或称工程总价和款项支付条款之间的联系,别要注意是否有对工程款的审计的条款。有些合同在工程概况条款中约定了合同总额,该数额是确定的,但在付款条款中又约定了经审计后再付款,显然,这样的合同条款是相互矛盾的,因当在合同总额中写明是暂定数额,具体款项案审计结果确定。

2、工程类合同涉及大量的合同附件,要注意与合同的相关条款的一致性。

3、竣工验收条款和付款条款是紧密联系的,因此要注意审查竣工验收条款。此外,竣工验收又关系到交付、保修期等。

4、注意违约责任的约定,特别要注意到工期延误、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无法验收时的违约责任等。

5、对于经过招投标程序的,还需要审查有关的招投标文件与合同约定是否相符。

二、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注意事项

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因为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 “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

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等。

2、严格审查发包人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

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发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它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将导致合同伪装的坑穴和风险隐患排除在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地改造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事房产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应当经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违反这些规定,将因项目不合法而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其次还应对发包方的履约信用进行审查。

“工期、质量、造价”是建设工程施工永恒的主题,有关这三个方面的合同条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1)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多因开工、竣工日期未明确界定而产生。开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验线之日”之说: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说。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均应在合同中予以,并约定开工、竣工应办理在那些手续、签署何种文件。对中间交工的工程也应按上述方法作出约定。

2)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竣工验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避免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均难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身份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作出明确规定。

4、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

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但如何申请拨款,需报何种文件,如何审核确认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额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规定,引起争议,影响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也较粗,不利操作。因此,合同中应特别注重拨款和结算的程序约定。

5、总包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

尽管发包方与总包方、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订有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法律对发包方、总包方及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也有原则性规定,但实践中仍常常发生分包方不接受发包方监督和发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拨款造成总包方难以管理的现象,因此,在总包合同中应当将各方责任和关系具体化,便于操作,避免纠纷。

6、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歈 及其它工作人员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参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但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由此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合同中应明确列出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名单,明确其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特别应将具有变更、签证、价格确认等签认权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规定清楚,防止其他人员随意签字,给各方造成损失。

7、不可抗力要量化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责任、义务、费用等如何划分均作为详细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都认为不可抗力的内容就是这些了。于是,在《专用条款》上打“√”或填上“无约定”比比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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