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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篇一
为了妥善处置森林火灾事故,及时、有效地组织扑救森林火灾,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会同县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一)一般森林火灾按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在乡镇领导下,由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所按照本乡镇森林火灾处置预案进行处置。
1.火场跨越省、市、县(市、区)行政区域交界地段的森林火灾;
2.正在燃烧且受害森林面积在1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3.林业科研单位、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5.连续燃烧4小时且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6.发生扑救人员死亡或重伤的森林火灾;
7.其它需要县里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一)县级、乡镇、村森林防火组织必须层层制订森林火灾报告制度,公布报警电话。
(二)乡镇森林防火值班人员接到森林火情警报,应立即向乡镇政府领导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三)林火报告基本内容:
1.地点:县(市、区)、乡(镇)、村、小地名;
2.起火时间、燃烧时间、起火原因;
3.林地植被状况;
4.现场风向、风速;
5.现场指挥人员和扑救力量、状况。
(二)值班人员要认真详细地做好火情的登记工作,及时掌握火情动态;
(八)重特大或影响较大的森林火灾事故发生后,县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调查组,赴现场调查事故原因,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向县长办公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汇报,由会议作出处理决定,范文《会同县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同时应及时将调查和处理情况报市指挥部和市防火办。
1.现场指挥中心。由县有关领导和指挥部成员及乡镇政府主要领导组成;
2.县指挥联络中心。设在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由县领导和指挥部成员组成,负责与现场指挥中心联络,及时掌握火情动态,负责上传下达及后勤支援保障。
1.加强现场指挥,确保扑救人员人身安全;
3.林火扑灭后,必须留足人员看守火场,防止死灰复燃。
第一梯队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组建的义务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小分队及当地群众,作为森林火灾主要扑救力量。
第二梯队为县级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森林公安,由县级指挥部调动,并组织干部、群众扑救。
第三梯队为驻军、公安、武警、消防及县级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县级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由县指挥部调动,驻军、公安、武警、消防由县指挥部商请支援。
(四)通信联络。县、乡两级森林防火办公室应与有线、无线通讯
·主管部门密切配合,运用现代通讯设备,保证火场内外通讯畅通无阻。通讯部门应按照应急通讯的规定办理。
(五)气象服务。县气象部门负责提供火场气温、风速、风向等气象因子及未来3天天气趋势预报。
(六)交通工具。遇重大森林火灾时,交通部门要协助解决扑救森林火灾的交通运输工具,供扑救林火时使用。
(七)扑火工具。县指挥部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应储备能提供200名以上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扑火工具;各乡镇指挥所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应储备能提供50名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扑火工具。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时,县级指挥部有权紧急调用各乡镇指挥所的森林消防物资储备。
(八)后勤保障。遇到重大森林火灾时,由县政府负责扑火所需燃料、食品、饮用水、医疗、药品、交通运输工具等后勤保障供应。各部门和单位应为灭火后勤保障工作提供方便。卫生部门和医疗单位要组织火场医疗队,负责火场救护工作及重伤员的'运送和救治。
(九)秩序维持。公安机关要做好火场交通畅通、灾民安全等工作。
(十)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对重大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由县级公安、监察、林业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督促和协助地方及时查明火因,依法查处肇事者和责任者,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市防火办。
(十一)宣传报道。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出现的先进事迹、先进人物,宣传部门要及时报导,对典型火灾案例要公开曝光。新闻单位在报道森林火灾事故时,要将有关新闻稿件等材料报县防火办严格审查后再作报道。
对处在危险地段群众的抢救、疏散、安置,对扑救伤亡人员的医疗、抚恤及对灾民基本生活的保障等,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能妥善处置。
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篇二
为了妥善处置森林火灾事故,及时、有效地组织扑救森林火灾,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会同县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一)一般森林火灾按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在乡镇领导下,由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所按照本乡镇森林火灾处置预案进行处置。
1.火场跨越省、市、县(市、区)行政区域交界地段的森林火灾;
2.正在燃烧且受害森林面积在1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3.林业科研单位、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5.连续燃烧4小时且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6.发生扑救人员死亡或重伤的森林火灾;
7.其它需要县里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一)县级、乡镇、村森林防火组织必须层层制订森林火灾报告制度,公布报警电话。
(二)乡镇森林防火值班人员接到森林火情警报,应立即向乡镇政府领导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三)林火报告基本内容:
1.地点:县(市、区)、乡(镇)、村、小地名;
2.起火时间、燃烧时间、起火原因;
3.林地植被状况;
4.现场风向、风速;
5.现场指挥人员和扑救力量、状况。
(二)值班人员要认真详细地做好火情的登记工作,及时掌握火情动态;
(八)重特大或影响较大的森林火灾事故发生后,县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调查组,赴现场调查事故原因,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向县长办公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汇报,由会议作出处理决定,范文《会同县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同时应及时将调查和处理情况报市指挥部和市防火办。
1.现场指挥中心。由县有关领导和指挥部成员及乡镇政府主要领导组成;
2.县指挥联络中心。设在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由县领导和指挥部成员组成,负责与现场指挥中心联络,及时掌握火情动态,负责上传下达及后勤支援保障。
1.加强现场指挥,确保扑救人员人身安全;
3.林火扑灭后,必须留足人员看守火场,防止死灰复燃。
第一梯队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组建的义务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小分队及当地群众,作为森林火灾主要扑救力量。
第二梯队为县级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森林公安,由县级指挥部调动,并组织干部、群众扑救。
第三梯队为驻军、公安、武警、消防及县级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县级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由县指挥部调动,驻军、公安、武警、消防由县指挥部商请支援。
(四)通信联络。县、乡两级森林防火办公室应与有线、无线通讯
·主管部门密切配合,运用现代通讯设备,保证火场内外通讯畅通无阻。通讯部门应按照应急通讯的规定办理。
(五)气象服务。县气象部门负责提供火场气温、风速、风向等气象因子及未来3天天气趋势预报。
(六)交通工具。遇重大森林火灾时,交通部门要协助解决扑救森林火灾的交通运输工具,供扑救林火时使用。
(七)扑火工具。县指挥部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应储备能提供200名以上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扑火工具;各乡镇指挥所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应储备能提供50名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扑火工具。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时,县级指挥部有权紧急调用各乡镇指挥所的森林消防物资储备。
(八)后勤保障。遇到重大森林火灾时,由县政府负责扑火所需燃料、食品、饮用水、医疗、药品、交通运输工具等后勤保障供应。各部门和单位应为灭火后勤保障工作提供方便。卫生部门和医疗单位要组织火场医疗队,负责火场救护工作及重伤员的运送和救治。
(九)秩序维持。公安机关要做好火场交通畅通、灾民安全等工作。
(十)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对重大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由县级公安、监察、林业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督促和协助地方及时查明火因,依法查处肇事者和责任者,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市防火办。
(十一)宣传报道。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出现的先进事迹、先进人物,宣传部门要及时报导,对典型火灾案例要公开曝光。新闻单位在报道森林火灾事故时,要将有关新闻稿件等材料报县防火办严格审查后再作报道。
对处在危险地段群众的抢救、疏散、安置,对扑救伤亡人员的医疗、抚恤及对灾民基本生活的保障等,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能妥善处置。
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篇三
1总则
1.1编制目的预防和最大程度地减少铁路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及时有效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尽快恢复铁路运输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处置福建省行政区域内铁路发生特别重大行车事故,即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紧急转移人员超过10万、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或繁忙干线中断行车48小时以上的事故;以及在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开行的旅客列车,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开往福建省地方铁路或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的旅客列车,发生重大行车事故,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繁忙干线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的事故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坚持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恢复运输。快速抢通线路,尽快恢复通车和运输秩序。
(3)分工负责。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南昌铁路局(含福州办事处)和中直驻闽、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共同做好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预防为主。坚持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行车事故防范水平;不断完善铁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救援装备技术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省应急救援工作机构与职责
2.1.1省处置铁路行车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根据铁路行车事故的响应级别,省政府成立省处置铁路行车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省现场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省现场救援指挥部地点设在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
省现场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开展工作。
南昌铁路局(含福州办事处)职责:接到铁路行车事故报告后,按照南昌铁路局《处置行车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向省政府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根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向省政府提出具体支援建议等。同时,负责省现场救援指挥部日常工作。
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职责:接到行车事故报告后,应迅速启动本级政府相关的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群众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支援、后勤保障、医疗救护和社会治安秩序等方面工作,以及事故现场的先期处置,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处置工作情况。在应急恢复阶段,配合铁路局做好行车事故的现场清理、善后处理工作。
3预防预警
3.1行车事故信息报告与管理
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按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制订本部门行车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当构成ⅰ级、ⅱ级应急条件的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应立即向省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1小时。省政府总值班室接到铁路行车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迅速报告省政府和办公厅领导。
对需要地方人民政府协助救援、协调伤员救治、现场群众疏散等工作以及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行车事故,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应按地方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程序,立即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机构通报,地方人民政府应按有关程序进行处置。
福建省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ⅰ、ⅱ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后,由省政府总值班室在接报事故后1小时内报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
3.2行车事故预防预警系统
根据铁路行车事故特点和规律,适应提高科技保障安全能力的需要,铁路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投入,研制开发和引进先进的安全技术装备,进一步整合和完善铁路现有各项安全检测、监控技术装备;依托现代网络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构建完整的铁路行车安全监控信息网络,实现各类安全监测信息的自动收集与集成;逐步建立防止各类铁路行车事故的安全监控系统、事故救援指挥系统和铁路行车安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逐步建成集监测、控制、管理和救援于一体的高度信息化的铁路行车安全预防预警体系。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铁路行车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ⅱ、ⅲ、ⅳ级。当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条件时,应启动本预案。
4.1.1ⅰ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ⅰ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铁路行车事故。
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铁路行车事故。
③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上的铁路行车事故。
④铁路繁忙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在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⑤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行车事故。
(2)ⅰ级响应行动。
①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南昌铁路局(含福州办事处)按照规定迅速向上级主管部门、省政府和事发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本预案和本部门应急预案开展现场救援等项工作。
②省政府办公厅接到报告后,按规定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国务院或铁道部报告。
③省政府按照分工,迅速成立省现场救援指挥部,按照职责开展现场救援应急处置工作。
④省现场救援指挥部的成员单位接到省现场救援指挥部的通知后,迅速按照职责与分工开展工作。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迅速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按照职责与分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随时掌握和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1.2ⅱ级应急响应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铁路行车事故。
②直接经济损失为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铁路行车事故。
③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铁路行车事故。
④铁路繁忙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⑤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其他的铁路行车事故。
(2)ⅱ级响应行动
①铁路行车事故发后,南昌铁路局(含福州办事处)按照规定迅速向上级主管部门、省政府和事发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本预案和本部门应急预案开展现场救援等项工作。
②省政府办公厅接到报告后,按规定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和国务院或铁道部报告。
③省政府成立省现场救援指挥部,按照职责开展现场救援应急处置工作。
④省现场救援指挥部的成员单位接到省现场救援指挥部的通知后,迅速按照职责与分工,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工作。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迅速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按照职责与分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随时掌握和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保持与省政府和省现场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小组)的联系。
4.1.3ⅲ级以下应急响应
发生ⅲ级以下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由铁路运输企业按其制定的应急预案启动,开展应急救援等项工作。需要事发地人民政府参与的,应及时向省政府和事发地人民政府报告。
①省政府办公厅接到报告后,按规定及时向省政府和办公厅领导报告。
②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按照职责与分工,协助铁路运输企业开展处置,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对超出本级政府应急救援能力的,应及时向省政府提出扩大应急请求。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与本地区铁路运输企业的信息联系渠道,及时掌握铁路行车事故信息。
4.2.2发生i、ⅱ级应急响应行车事故时,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事发地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信息。
4.3通信
4.3.1行车事故发生后,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要立即开通并保持与省政府的通信联络。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直各有关单位联络员要随时保持与省政府和省现场指挥部的通信联系。
4.3.2行车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应急处理需要,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要设置事故现场指挥电话(有条件的可设置图像传输设备),确定现场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挥联络的畅通。
4.3.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建立与各有关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的通信录,确保应急使用。
4.4指挥和协调
4.4.1根据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的授权,省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事故现场救援,以及提出现场行动原则和要求。省现场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实施救援行动。
4.4.2现场救援指挥部成立前,由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领导小组指定人员(车站站长)任组长并组织有关单位组成事故现场临时调查处理小组,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开展事故现场人员救护、事故救援、机车、车辆起复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事故扩大。
4.4.3行车事故发生后,铁路行车指挥部门要立即封锁事故影响的区间(站场),全面做好防护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扩大。
4.4.4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省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迅速组织救援力量实施救援行动,负责做好事故铁路沿线群众安全防护和疏散,以及救护和安置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维护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
4.5紧急处置
4.5.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当地铁路单位和列车工作人员应立即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并根据《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迅速上报。
4.5.2发生铁路行车事故后,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行动,需要公安、武警对现场实行保护、警戒和协助抢救时,应及时报告省现场救援指挥部,由省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协调。启动ⅲ级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
4.6救护和医疗
4.6.1行车事故发生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现场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救护工作。
4.6.2省卫生厅根据省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负责协调组织医疗救护、医疗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协调组织现场疾病控制有关工作。
4.6.3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中确定的医疗救护网点,迅速联系地方医疗机构,配合协助医疗部门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
4.6.4对可能导致疫病发生的行车事故,铁路运输企业应立即通知疾病控制部门采取防疫措施。
应急救援起复方案,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必须按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标准执行。参加应急救援和现场指挥、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必须配带具有明显标识并符合防护要求的安全帽、防护服、防护靴等。根据需要,由省现场救援指挥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4.8.1凡旅客列车发生的行车事故需要应急救援时,必须先将旅客和列车乘务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后方准开始应急救援。
4.8.2凡需要对旅客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由铁路运输企业按其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需要对沿线群众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铁路运输企业应立即通知省和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
4.8.旅客、群众安全防护和事故处理期间的治安管理,由省公安厅负责。必要时,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协调当地武警部队配合。
4.9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需社会力量参与时,由省现场救援指挥部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并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应在省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4.10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损失评估
ⅰ级应急响应的铁路行车事故调查处理,根据规定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组负责。其他铁路行车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由铁道部负责。
行车事故的损失评估,按铁路有关规定执行。
4.11信息发布
各级政府要按规定发布行车事故信息。发生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或国际影响的事故,要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省政府新闻办,请求协调有关信息发布工作。发生影响较大的行车事故,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舆论工作,迅速拟订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上报省政府新闻办,请求协调有关信息发布工作。
4.12应急结束
当行车事故发生现场对人员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和旅客、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列车恢复正常运输后,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按“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应急结束。完成行车事故救援起复后期处置工作后,现场救援指挥部要对整个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报送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按国家及铁路客货运输管理规章规定,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群众及其家属进行补偿或赔偿;负责清除事故现场有害残留物,或将其控制在安全允许的范围内。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协助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处理好有关工作。
5.2保价保险
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有关保险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现场保险及伤亡人员和财产保险的理赔工作;对涉及保价运输的货物损失,按铁路的有关保价规定理赔。
5.3铁路行车事故应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省现场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实际应急救援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向省政府办公厅提交总结报告。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省现场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和联络员,在应急救援期间,要随时保持与省现场救援指挥部的通信畅通。
6.2救援装备和应急队伍保障
南昌铁路局(含福州办事处)要强化完善救援队伍建设,保证应急状态时的调用。要进一步优化和强化以救援列车、救援队、救援班为主体的救援抢险网络,合理配置救援资源;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安全防护器材,制订各类救援起复专业技术方案;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救援起复能力。
6.3交通运输保障
启动应急预案期间,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按管理权限调动管辖范围内的交通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根据现场需要,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协调本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持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运输秩序。
6.4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福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组织铁路沿线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铁路行车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防疫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落实。
铁路运输企业在制定应急预案时,应按照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承担铁路行车事故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名录,明确不同地区、不同线路发生行车事故时医疗卫生机构地址、联系方式,并制订应急处置行动方案,确保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6.5治安保障
各级应急处置预案中,要明确事故现场负责治安保障的公安部门负责人,安排足够的警力做好应急期间各阶段、各场所的治安保障工作。
6.6物资保障
铁路运输企业要按规定备足必需的应急抢险路料及备用器材、设施,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6.7资金保障
铁路运输企业财务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置的资金需求。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铁道部按管理权限协调解决。省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保障按省财政厅制定的《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实施。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守法意识。
南昌铁路局(含福州办事处)要结合铁路行业实际,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
7.2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南昌铁路局(含福州办事处)要组织加强对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定期进行救援知识的专业培训,提高救援技能。
7.3演练
南昌铁路局(含福州办事处)要有计划地按应急救援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演习和演练。
8附则
8.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铁路行车事故性质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的构成条件确定。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随着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部门职责的变化以及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本预案应适时修订完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实施本应急预案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由各级应急领导(指挥)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应急处置中因公殉职的人员需追认烈士时,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按有关程序办理。对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责任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篇四
(1)液氨的理化性质 分子式nh3,分子量17.03,液氨是n2h2高温高压合成nh3,它是一种无色液体,当压力减低时,则有氨气化而逸出,同时吸收大量的热量。气氨为无色气体,有强烈的特异刺激性臭味,有毒,人体接触气氨易引起口、眼、鼻黏膜水肿,吸入气氨易引起肺水肿。水溶液呈碱性。
(2)液氨的爆炸范围 空气中氨蒸气浓度达15.7%~27.4%时,遇到火星会引起燃烧爆炸。
为保证企业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避免或者减少社会影响和损失,防止突发性重大事故并能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有效控制处理,本着预防为主、自救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原则,制定本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平时根据预案的内容进行演练,遇有突发事故发生后,按本预案的.内容执行,将事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装置区内有液氨储罐15个,最大总容量75m,根据本公司生产、使用、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品种、数量、危险性质及可能引起化学事故的特点,确定以下3个危险场所(设备)为应急救援危险目标。
(1)1号目标液氨储槽(单个容量5m)。
(2)2号目标压缩机厂房(压缩机8台)。
(3)3号目标蒸发间(蒸发器6台)。
nh3(气、液)发生事故部位,可能波及的范围835岗位周边界区。
1、指挥机构
车间成立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由车间安全、设备、技术等有关人员组成。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车间安全组,发生重大事故时,以指挥领导小组为基础,即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车间主任任总指挥,有关生产主任任副指挥,负责车间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指挥,指挥部设在车间调度室。
注意:若车间主任和生产主任不在车间时,由值班长和安全员临时任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全权负责应急救援工作。
2、职责
(1)指挥领导小组 其职责包括:
1)负责本单位“预案”的制定、修订;
2)组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并组织实施和演练;
3)检查督促做好重大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2)指挥部其职责包括:
1)发生事故时,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2)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4)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经验教训。
(3)指挥部人员分工分为以下几项。
1)总指挥:组织指挥全车间的应急救援工作。
2)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3)安全员:协助总指挥做好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及事故处置工作。
4)岗位负责人:负责灭火、警戒、治安保卫、疏散、道路管制工作。
5)值班长:①负责事故处置时生产系统开、停车调度工作;②事故现场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系;③负责事故、现场及有害物质扩散区的洗消、监测工作;④必要时代表指挥部对外发布有关信息。
6)设备员:协助总指挥负责工程抢险、抢修的现场指挥。
7)工会:负责现场医疗救护,调度车辆、运送应急救援物品。
8)综合管理员:负责抢救受伤、中毒人员的生活必需品供应。
(4)救援队伍的组成及分工 车间各职能部门和全体员工都负有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的责任,救援队伍是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其任务主要是担负本车间化学事故的救援及处置。
我车间制冷系统中存在大量的nh3(气、液),泄漏事故的主要部位如前所述1#、2#、3#目标,其泄漏量视其漏点设备的腐蚀程度,工作压力等条件而不同。泄漏时又可因季节、风向等因素,波及范围也不一样。事故起因也是多样的,如操作失误、设备失修、腐蚀、工艺失控、物料不纯等原因。
2)调度接到报警后,应迅速通知有关部门、车间,要求查明nh3外泄部位(装置)和原因,下达按应急救援预案处置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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